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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吸纳了全国75%以上的就业。然而,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小微企业经营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原材料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税费成本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更高,企业产品不具备价格竞争力,利润空间有限。而且由于融资困难,财务风险高,财政支持少,造成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发展空间有限,发展速度缓慢。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急需政府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2 小微企业在纳税主体中的地位
小微企业是纳税主体之一,但显然不应将其视为保证财政收入的主要纳税主体。从数量上看,占全国企业纳税人总数80%的小微企业,其缴纳的税收总额权占20%左右,因此,小微企业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小微企业实行减税政策对国家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适当的减税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牺牲部分暂时的税收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保证将来税收增加,对政府财政收入也是有长远利益的。而且,小微企业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口,在解决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应从保障弱势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制订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
3 增值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55.35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另外,可考虑提高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或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将增值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建议实行规范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对新办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4 营业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根据国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40%。因此,建议可以从营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及营业税的行业恰恰是小微企业聚焦的行业,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的重复征税政策。这样,许多小微企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高。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起征点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仍有许多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营业税起征点可适当抬高,并且起征点仅针对个人的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5 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研究
虽然自2010年以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达到征税点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在基本税率为25%的情况下,20%的税率是偏高的。美国的基本税率为35%,法国的基本税率为33%,而这两个国家小企业的优惠税率为15%;加拿大的基本税率为19%,其优惠税率仅为11%。
我国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一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企业毕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考虑提高可享受优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扩大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项目一律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有些中小企业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又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考虑采取正确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采取以上建议,可以对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而由于小微企业在税收主体中的次要地位,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则非常有限,并且可以培育税源,为将来稳定的税收财政收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雅峰.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浅析[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9).
关键词: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问题;解决措施
为了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政府部门加大了扶持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获得了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实现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但事实上,各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实际环境、理念的限制而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阻碍了各项效益的取得。本文以甘肃省为例,分析探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问题
(一)忽视政策支持
目前,甘肃省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仍旧采用粗放式的资金支持方式进行作业。事实上,这一措施的采取虽然能够在短期内实现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甘肃省有关政府部门忽视了对于配套政策的重视,故而导致小微企业因为缺乏必要政策的支持、引导而无法可持续发展,继而增加了当地的财政负担。
(二)忽视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为了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甘肃省加强了对于专项资金的设立。事实上,由于该体系不够完善,故而其在实际的投入过程中,因为无法实现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而导致融资工作的持续性、连贯性较低。
(三)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甘肃省在应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于微小企业硬环境的实体支持,但是却忽视了对于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体系的构建,从而导致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软环境存在诸多的弊端,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过分重视平均“用力”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推行的过程中逐步朝着有主次、有轻重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各行业的支持力度方面缺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分状况。地方政府在推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往往遵循“平均用力”的原则进行操作,故而导致部分小微企业在发展饱和状况下还接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而部分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因为缺乏必要的支持而发展速度缓慢,甚至后退。
(五)监督管理不够
甘肃省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于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但是忽视了对于财政支持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事实上,我国缺乏必要的监督流程以及法律规范,故而导致优惠税收政策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因为缺乏管理而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实现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化应用的措施
(一)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
为了促进高速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优化利用,实现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地的政府部门需要借助财政担保的作用,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在这一过程中,甘肃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从而由此为小微企业的贷款工作提供担保,确保其融资难度的降低,促进其企业的转型发展。此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给予无息、低息贷款的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财政扶持,缓解小微企业的压力。最后,政府部门还需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从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二)提高财政支持小微企业的效率
事实上,甘肃省的小微企业数量多、类型复杂,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也较广。在这样的状况下,甘肃省的财政能力有限,故而无法对每一个类别的小微企业进行扶持。为了保障优惠财政政策有效性的提升,甘肃省政府必须做到突出重点。基于此,甘肃省国税局需要针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科学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甘肃省在推动优惠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适时地调整工作。
(三)构建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为了保障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单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于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甘肃省地方政府需要对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员工培训、信息咨询、管理优化等服务体系的构建,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此外,甘肃省财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从而构建起覆盖广、统一完整的体系,确保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三、结语
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活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一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问题,并就实现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化应用的措施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随着相关措施的落实到位,我国的小微企业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促进各项效益的取得。
参考文献:
[1]王桂英.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5):114-115.
[2]白景明,许文,何平.建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J].中国经济报告,2017(2):67-69.
关键词: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9-06
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年7月4日,国家4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类型。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最新经济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法人企业460万户,其中小型企业139.7万户,占30.37%;微型企业约307.87万户,占66.93%。小型微型企业合计占比约97%,居绝对多数地位。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一个国家要想让经济生生不息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占企业绝大多数值的小微企业的发展。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如何紧跟时代潮流,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这一巨大机遇,客观上需要给予其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
旁贷。
1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意义
1.1 小微企业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小微企业都是大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少大型科技型企业,都是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小微企业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大型企业难以比拟的创造性和灵活性。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70%来自小微企业。而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因此在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必须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1.2 小微企业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重要
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大型企业作为骨干和支柱,但现代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决定了大型企业要做“大而强”而非“大而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效率快、效益高的优势,而小微企业具有“小而专”、“小而活”的特点,因此大型企业需要与小微企业密切合作,集中精力进行主要产品、技术的开发与生产,而非核心的相关零部件生产、某些服务等都要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增长,发挥资源共享效应,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1.3 小微企业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
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三种主要方式。我国多年以来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内需不振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持续,外部需求锐减,国内物价居高不下,内部消费需求不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更多困难,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更为紧迫。而消费增长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稳定,消费增长的稳定性来自个人、家庭收入高低和来源的稳定性。在我国,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只有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了,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才能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消费需求才能提升。
因此,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是顺应其具有的天生优势,同时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也是其焕发新生的有效途径。
2 当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促进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较少。这些税收政策从执行效应来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并且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亟待进一步改进。
2.1 鼓励小微企业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2.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延长了优惠期并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具有一定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鼓励了更多小型微利企业建立,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就业,但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未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严格,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由于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实行核定征收,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应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因此造成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以广东等六省市的调研数据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平均约为59.49%,但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占比仅为10%左右,这种情况说明:一是有些盈利较小的企业考虑到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程序较为麻烦,与减免的税款相比不值得去备案,甚至自动放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二是许多小型微利企业盈利水平不高,亏损面较大,因年应纳税所得额≤0而无法享受到该税收优惠政策。
2.1.2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未能广泛惠及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由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1.3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与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与新标准所规定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国家设定较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出发点是为了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但实际适用效果却恰恰相反,对许多小微企业而言,很多交易无法取得法定的抵扣凭证,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加重了税收负担。
2.1.4 小微企业难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是同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企业微乎其微,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按照目前的就业实际情况来说,小微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吸引力肯定不如大中型企业,据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大约只有15%左右,远未达到30%的要求。另外,这一优惠税率只针对符合条件企业而非针对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不利于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利于转型升级。
2.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国税发[2008]1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小微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
范围。
2.2 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扰,目前有关小微企业的融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09]99号文、财税[2011]10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但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并未涉及。
2.3 鼓励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国税发[2009]87号文《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但在实际适用中,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因此要同时满足“中小”和“高新”标准的企业并不多,创投企业很难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以广东省2010年的数据为例,共有创投企业5家,均未享受相关减免税。主要原因是创投企业数量太少,而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达到条件的难度较大。
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3.1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3.1.1 减免税收。美国将税收优惠明确立法,把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降至14%;对特定的资本投资给予50%的纳税扣除等。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更是不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最为典型的是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这其中包括2883亿美元左右的减税和税收直接支出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人广泛的税收抵免和再融资税收信贷,新能源成为最大受益产业”。
英国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其他国家,如日本、西班牙、南非、韩国等都对小企业在标准税率之外实行了比较低的累进税率。
3.1.2 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采用的是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外,部分国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比如日本将新兴产业的设备折旧年限缩短至4~5年,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另外,部分国家提高弥补亏损年限,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如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等。
3.1.3 鼓励向中小企业投资及再投资。各国都有鼓励私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永久性减免。对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企业提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长期税收额度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的资本收益给予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各国同时也重视培养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如法国规定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3.2 启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小微企业占据97%以上数量比例份额,面广、量大,如果对所有小微企业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达不到促进其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转型升级的目的,也会产生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为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4.1 改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4.1.1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累进税率。顺应国际税制改革趋势,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累进税率,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4.1.2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再设置其他前置性适用条件,允许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备案程序。
4.1.3 延长补亏期。对亏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延长弥补亏损期限,从现行的5年延长至10年。
4.2 扩大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4.3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分型标准相衔接
随着“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按照企业分型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4 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
4.5 完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是改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且适当地降低对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标准。二是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引导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三是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诸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四是加大税收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力度。实行更加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诸如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15%的低税率;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投资额10%部分,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6 完善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完善现行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采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担保机构向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每年新增担保额对应的担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7 完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用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4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即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所获收益,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未投产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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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税收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重、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某些地区民间借贷引发了部分小企业债务危机,甚至使区域经济水平严重下降。
国内许多专家已经认识到小微企业发展形势的严峻性,研究了小微企业现状及对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本文试图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找出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陷,提出了关于政府应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议,以期使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一、小微企业划分及经济作用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其中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小微企业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援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快走农村工业化道路。以滨州市服务业为例,小微型服务企业尽管规模小,但数量多、分布广,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从业人员规模日益扩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日益明显,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9.06%,个体工商户实有4059.27万户,比上年底增长8.06%。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
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贫困和就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难题,而发展小微型企业是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小微企业现阶段面临困境
1.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目前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十多个税种。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过重的税负挤占了小微企业大部分的利润空间,成为了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包袱。此外,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也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本身实力不足,易受大中型企业排挤。在自身实力上,往往由于资金、技术、生产能力、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小微型企业远远落后于大中型企业,他们只能接受一些业务量较少、技术、资金要求不高的业务,而这些业务往往利润较低。在管理上,受本身实力制约,大部分企业是所有者自行管理,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小微型企业获利能力较低,牵制了企业成长。
3.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高,利润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与劳动保护制度的完善,企业工人的工资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工流动形成的用工荒导致了人力成本的急剧上升;各种原材料的价格普遍上涨,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已经高于一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严重侵蚀了企业的利润。而小微企业规模小,议价能力低,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很大差距,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尤其巨大。
4.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方面,发展和创业中的小微企业不具备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记录,无法满足银行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要求;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银行的财务状况要求;固定资产少,抵押物不足,无法满足抵押资质的要求;信用等级普遍较低,难以找到合适的第三者担保,无法满足资信状况和担保的要求。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方面,首先,我国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大型企业更为严重:一方面小微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无法进行标准化的生产、交换和传递;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生产的不确定性大,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小微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调查、评估、监督等环节大致相同,使得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
由于贷款总量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行为,小微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贷款有限,资金供给不足和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给民间借贷带来了空间,但也潜藏了大量风险。
三、我国现行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标准,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程度。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集中出台了“国九条”,有三条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或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减轻了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不过,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幅度较大但覆盖的小微企业依然有限。小微企业多属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开具专用发票方面受到限制。增值税覆盖领域不够全面,部分运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购买劳务和服务存在重复征税,也加大了小微企业负担。
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优惠力度太小,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有很多限制。第二,配套协调不够,我国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
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多达十几个,内容复杂,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税制,税收负担不均衡。复杂的税制使得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重、缴税成本高,也加大了征管成本。
四、关于改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消除小微企业发展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必须要加大税收调控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借鉴国际上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按照我国宏观调控要求,建立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标准,扩大减税范围。
2.加快“营改增”在更广地域、更多行业推开。“营改增”可以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可以有效提高盈利能力。
3.继续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与管理,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扣,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4.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向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的“简单税”转变。小微企业利润微薄,简单账务处理即可满足其财务管理需要,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征收统一“简单税”,并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例如俄罗斯新税法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小企业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不仅使小微企业获得了大幅度的减税优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5.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由于资金问题,大学生创业选择的多为投资成本较低的项目,企业初始规模较小。而大学生具有高知识高学历,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一般技术含量较高。虽然现在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需在此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
(二)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体系
1.以税定贷。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披露,可提高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另外,可以以此保证纳税者的权益,增加纳税者的积极性,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2.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优惠。可以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即从政策实施当年起,银行专营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五年内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同时,建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25%降为15%,税收减免用于银行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以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3.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对做100万以下贷款的小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可以实行减半税收,这样可以鼓励小额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
4.鼓励小微型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网络服务建设,小微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拓宽融资渠道;也可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对网站运营收入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对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的设备、软件等支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对于部分设备款实行一定年限内从所得税中抵扣制度。
5.利用好民间融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是民间资本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主流金融服务的不足,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其畸形发展,会严重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对其收入实行税收优惠。
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现阶段的发展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希望政府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以使其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贫困及就业问题,促使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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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小型与微型的企业,我国的小微企业拥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较多的数量、较广的范围。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小微企业的数量为世界之最,同时其涉及的行业具有普遍性,主要集中于服务行业。但小微企业的发展受资金与人才的制约,使其发展的质量偏低。其二,多元的所有制结构。小微企业的所有制具有多元性,主要是由其投资主体的丰富性造成的,其中最为关键的为非国有企业,此类企业仍在逐年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小微企业的发展速度是迅猛的,它为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三,灵活的经营机制。小微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在人员数量、资产总额与生产效益等方面,其各个指标均相对偏低,因此,小微企业具有小投资、小规模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企业的发展需要的资金较少,其低成本、见效快使其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并且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及时的、高效的、快速的反应。其四,较低的信用度。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稳定性,其生产经营的规范性相对较差,进而信用度偏低,在此基础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较高,具体体现在较少的融资渠道、较高的融资要求两方面。通常情况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为直接融资,借助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实现了对资金筹集;而对于商业银行贷款与民间贷款等方式,小微企业不符合其融资的要求,并且对高额利息而言,企业难以负担;对于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基金而言,小微企业缺少较高的信用度,其担保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可靠资金的支持。
2.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及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在改革开发后,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在逐渐增多,其实力也在逐步增强。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基本涉及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此类企业在全国总企业中占据着较高的比重,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其从业人员接近3亿。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在融资方面,使企业的发展缺少可靠的资金支持,同时在欧债危机的作用下,小微企业的发展困难重重,在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多、成产效益日益减少的背景下,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国家的关注。同时,小微企业也要进行创新发展,通过不断的创新此,才能够使其竞争力逐渐增强,进而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我国现行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小微企业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日益显著,为了推动此类企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制定了资金支持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创新发展基金、专项发展资金与市场开拓资金等;建立了发展基金,并且运用了采购政策。同时,采取了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但在各项政策落实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少,其分散性较为严重;政府未能发挥自身的作用,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同时政策缺少合理性与实效性,政策体系缺少系统性与全面性,制约着各个措施作用的发挥。同时,税收优惠的政策未能得到全方位得到落实,其优惠力度不足,同时税收优惠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缺少适用性。
1.偏高的企业发展成本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面对着较大的压力,主要是由于生产成本在逐渐增加,其利润在逐渐较少。在成本方面,主要体现在人工、材料等方面,成本的上涨增加了小微企业发展的压力,同时,企业还面对着人员稳定性欠缺的问题,部分企业出现了人员不足的情况。成本因素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对于此类企业而言,对于成本上升压力的转移能力不足,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难度系数较高。与此同时,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还承担着一定的税收压力,如:增值税、印花税与营业税等,过重的税收压力,使企业的效益进一步减少;再者,土地价格、设备费用等均造成了不同的压力,小微企业难以实现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2.匮乏的社会服务体系
社会服务体系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各项政策与中介机构等,在小微企业方面,具体的社会服务体系有两种,一种为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另一种专门性的服务机构,前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为信息、人才与技术等,后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为法律、审计与融资等。在我国,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社会服务体系缺少完善性,具体的问题有政企不分,管理模糊。我国的中介机构均与政府部门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未能实现市场化的发展。同时,中介机构的发展缺少全面的管理,在此基础上,此类机构的发展较为缓慢,未能形成规模化的发展;再者,机构未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其服务的水平偏低。
3.不足的企业管理能力
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类型为家族式或者个人式,通过长期的发展后,部分企业实现了股份制改革,随之完成了现代化的企业改革,此时企业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等均具有合理性与高效性,为企业的稳定与长足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部分企业的管理结构未进行调整与优化,落后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制约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偏低的科技创新水平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为了获得快速的发展,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其中科技创新能力是最为关键的。但我国小微企业缺少此项能力,据统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在总小微企业中仅占百分之二,同时企业未能关注创新,对其投资的力度不足,忽视了人才的吸引、技术的创新与知识产权的维护。我国的小微企业发展实力存在较大的差距,各个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所不同,从整体来看,其创新水平偏低,造成此问题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不足的创新方法,小微企业对其投入的资金较少,创新缺少资金的支持,但创新需要较大的花费与较长的时间,小微企业难以承担其带来的资金压力,进而制约着其创新工作的开展。小微企业的创新缺少人才的支持,在人才吸引方面,企业的优势不足,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在工资、福利与待遇等方面缺少对人才的吸引。同时小微企业未能关注知识产品的运用,科研成果未能与实际生产进行有效的结合,其转化的效率偏低,在此基础上,小微企业虽然耗费了大量的费用、人力与物力等,但其经济效益甚微,进而企业科研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
5.困难的小微企业融资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以实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内部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在内部方面,源于小微企业本身,其成分繁多,企业发展的风险较大,同时其管理缺少制度性与高效性,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不足。在外部方面,源于国际政策与金融机构,前者未能全面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对其支持的力度不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得到系统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扶持,同时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要求较高。目前,小微企业选择的贷款方法有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前者受小微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即:偏低的信用度,对企业贷款的要求条件众多,通常情况下,融资难以实现,后者的利息较高,企业难以承担利息压力。
三、国外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
1.在美国方面
在美国,对小微企业的定义规定缺少准确性,但政府对其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人员数量、资金规模等,进而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根据立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不仅发挥了政府的作用,还促进了市场功能的凸显,具体的方法如下:其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于小微企业,美国政府给予了专项的资金补贴,通过直接拨款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吸引与市场开发,具体的计划为:SBA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使其产品与服务均含有较高的创新性,为其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金,以此促进了小微企业研发工作的开展;STTR对相关的部门提出了要求,如:能源部、国防部与自然科学基金会等,让其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费,以此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ATP要求政府与相关的机构要对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承担,以此推动小微企业实现产业化与创新性发展,进而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其二,融资渠道的增多。美国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融资渠道,并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完善,主要的措施为政府作为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与担保,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通过有效的引导,避免了小微企业发展的风险,在投资引导过程中,具体的对策有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其三,税收政策的制定。美国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的税收政策具有丰富性,如:减税、免税与抵税等,同时政府和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等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以此使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了创新性,同时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体系也具有了系统性与全面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具体的有小微企业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其四,采购政策的实施。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实施了采购政策,具体措施的落实主要是借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相关政策实现的,最终实现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维护,具体的法律有《购买美国产品法》与《联邦政府采购法》。
2.在意大利方面
(一)减免税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在2015年底前,对适用查账征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加速折旧
由于小微企业购进设备资金及其次数有限,为使小微企业充分享有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对于规定的六大行业的企业,其购入设备仪器允许税前一次扣除。
3、企业减负
对于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最长可延期3个月纳税。
4、增值税减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二)间接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
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免征。为了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紧张的压力,经国务院的批准,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的年底,在此期间,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合同,无需向有关部门缴税,不负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得以免除
国务院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底,将继续致力于减免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免除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2项规费以及5项政府基金,同时规定于自主创业者,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暂时不用缴纳,予以免除。未达到要求的小微型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样暂时享有优惠,无须缴纳。
二、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政策缺乏固定性和稳定性
小微企业中,以应纳税所得额形式存在的资金总数不足10万元的,其最终的利润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表相关通知,不征收小微企业的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2项。此项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有效。相关政策又规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由于借款而签订的合同,在2014年11月到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不征收印花税。这样朝令夕改的政策,很难不引起小微企业的困惑。
(二)税收减免政策名义针对小微企业,实则只是部分微型企业从中获益
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意在解决或者缓解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问题,而符合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的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低于30000元的企业,按小微企业的标准看,15大行业中,只有个别两个行业按营业额低于50万元为微型企业,其余微型企业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最低为100万元标准,这一优惠政策,只是部分微型企业享受到了优惠的利益。微型企业在得到政策帮助,会慢慢发展为小型企业,不能再享受优惠,会面临新的问题。
(三)对于的税收政策,缺乏宣传
当前,小微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缺乏系统的了解,把握不住政策的中心思想,甚至,有的小微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过此种规定或者优惠。在这其中,只有及少部分的科技企业能够充分解读国家政策,享受优惠。在我国的某些欠发达的地区,法律意淡薄识以及心存侥幸的他们,无证办厂的现象时常发生。各个工厂看似避免了纳税,实则错过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自身利益受损。
三、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为保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应该建立系统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的小微企业在发展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我国制定的相关政策并不少,而并非所有的小微企业从中获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缺乏系统的税收征管体系,无法保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发达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们应该以发达国家为榜样,学习他们稳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方式,从而使小微企业的权利受到税收政策的保障。
(二)全面减税的税收政策拉动小微企业发展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几乎没有间断,税收负担稍稍减轻,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不直接缴纳任何税款。但是这并不表明,小微企业不负担任何税收。流转税构成了我国税收制度的主体,产品和服务的成本直接来源税金,从这一点看,小企业即使不负有纳税的义务,也承担了一部分的税负,这部分的税负体现在产品的成本中,这无疑会加大企业商品的成本。在市场不活跃,甚至低迷,产品成本上升的时期,全面减税不失为复苏经济的良方。
(三)政府应加大对于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 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85-03
国外小微企业也具有数量多、吸纳劳动力能力强的特点。美国目前约有小微企业2 700万个,占美国企业总数的99%,小微企业的就业人数占美国总就业人数的2/3,生产总值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1%。欧盟93.3%的企业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欧盟非公职就业岗位的60%左右,小微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国政府也意识到小微企业对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但是小微企业在规模和产量上是企业中弱者,针对小微企业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恶劣,世界各国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了较大支持和政策倾斜,本文则从财税政策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部分发达国家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概述
(一)设置免税线
不少国家和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应纳税额或销售额大小设置免税线,或划定一个下限和上限,下限以下部分免税,下限和上限之间给予部分减免。一是实行免税,一些国家对于流转税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干脆实行免税,只对其购进征收增值税,如欧盟国家和拉丁美洲的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等国家。二是将免税线定得较高,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为年销售额12 108美元;爱尔兰销售货物为48 273美元/年,提供劳务为24 136美元/年;希腊为7 984美元/年;意大利为14 825美元/年等,以上国家都在上述额度给予免税优惠。三是对小规模经营户实行特别简便的征税方法,如德国在制定免税线的同时,为了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和降低管理成本,如果企业主的全部营业额和纳税总额,比上一年度低于1.75万欧元,且当年估计不超过5万欧元,则对其免征增值税。
(二)税率式减免
在增值税上,英国临时降低增值税税率,从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税率从17.5%降为15%(欧盟规定的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最低限),2010年1月1日其再恢复到原来的17.5%。日本在国内提供货物和劳务所需缴纳5%的增值税,出口为零税率,对于应税销售额或者劳务额低于4亿日元的纳税人可以选用简易的课税法,对批发销售按0.3%和劳务按1.2%固定税率征税。韩国增值税税制中并没有对小微企业采取免税的办法,而是实行以特殊税率征税,实际税负相当于普通纳税人的三分之一,根据不同行业而异。因此,低税率使得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在的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美国在《经济复苏税法》中规定,对小微企业相关的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个人所得税率降低到25%,并且在2008年之后对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往前结转5年。而英国自2000年4月起,对小微企业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给予所得税10%的税率优惠,从而使得小微企业有更大利润和发展空间。加拿大政府规定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率从2008年的19.5%降到2009年的19%,并规定在以后年度逐步降低,目前降为15%。
(三)新办小微企业减免
美国对新办小微企业的减免税主要体现在对于25人以下雇员的公司,对于具有经营目的,可实现费用全额扣除,其利润的纳税方式可按照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作为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国对新办的小微企业自2003年起取消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负担,而且自申请营业执照后免征前3年的公司所得税。韩国专门制定了有关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办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较大,自申请营业执照后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对于偏远农村的小微企业还可以减免财产税和注册税的优惠,对于因债务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政府还会为其提供税收减免。
(四)鼓励投资减免
很多国家在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投资时,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比如美国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本获益可以获得至少为期5年豁免5%的所得税优惠;同时对风投资金的60%免税,40%的风投资金还可以按减半征收所得税,另外,若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少于2 500美元,其税款可全额用于投资抵免,超过的部分最高抵免额限于超过部分的85%。同时对于在投资后的1-2年内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法国小微企业如果把获利所得用于再投资,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对小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前资本扣除比例从25%提高到40%。像英国则对投资规模在4万英镑以内的小微企业,其投资额60%可以免税。日本对小企业大型固定设备等给予特别折旧,比如对数控制造机械和工业用自动机械等采用初期折旧32%,同时给予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对于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如购买或租借的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旧。韩国对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则按购置价值的30%进行所得税抵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当从提取准备金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作为实现利得分摊计回应纳所得税额。
二、国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政策
(一)支持非公司制小微企业发展
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后者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等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非公司制企业是小微企业的主体。对于公司制企业,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并对股东从公司分的股息和利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公司不分配利润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无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股东都需要按其应得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哪一种方式对企业和股东更优惠,取决于各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与税基的确定。美国税法规定,小企业可以从两种纳税方法中任选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纳税方式,税率为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累进税率。雇员在25人以下的小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意大利公司制企业使用同一比例税率33%,而非公司制企业在2006年和2007年采用累进税43%的最高税率,同时也采用0.9%~1.9%不等的区域性和公共性税率。英国税法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大多数公司不能分期付款,而利润大于150万欧元的大企业可以分四期付款,非公司制企业则可分两期缴税。
(二)尽力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服务
在几乎所有的国家,互联网是传播有关税收政策变化的最重要工具。一些国家举办研讨会(丹麦、爱沙尼亚、立陶宛、西班牙和瑞典)、举办培训课程(意大利)和订阅电子邮件(丹麦、奥地利),来告知和解释税收政策的变化。美国政府针对小企业开展了“小企业纳税人宣传教育计划”,通过讲座等方式,向小企业纳税人讲解包括账册凭证的保管、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与小企业有关的税收知识。法国给小微企业提供较为宽松的纳税环境,小企业在申请到营业执照后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给予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税务机关对营业额或者毛收入不超过5万法郎的农业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如果超过3个月,企业的纳税义务将得到自动免除。
(三)努力降低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欧盟国家不断减低小微企业行政成本,据法国《费加罗报》报道:在欧盟国家申请创立新企业的平均审批时间由2007年的12天缩减到7天,申请手续费用则由485欧元下降到了399欧元。德国简化了与小企业有关的23项行政程序。意大利政府制定《小企业法案(SBA)》,并建立了由各部委、社团、企业组织、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大利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来监督实施该法案,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法国成立了税务委托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向小企业派遣专业会计人员,帮助小企业建立会计账目,提供信息、培训、数字统计等服务,参加管理中心的企业每年需缴纳1 200法郎,比专门聘用会计人员价格便宜,还可享受20%的减免税。英国提高企业年度审计的起点,从2004年1月1日起,年营业额在560万英镑下的企业将免于政府规定的审计要求,而在此之前,审计起点为100万英镑。调整之后,免予审计的企业增加了69 000家。
三、国外发展小微企业对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一)国外发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共同点
各国对小微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2)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广。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小微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较为系统。(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的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此外,还专门针对国际经济危机,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根据对上述部分发达国家对小微企业在财税政策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税制,要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境,需要找准方向和重点对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所借鉴。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以提高法律层次为保障。减少行政机关制定、变更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提高法律级次,避免朝令夕改。可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通过立法形式来规范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特别是注重相关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
在税收优惠对象的选择上,要坚持产业鼓励为主。税收优惠对象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一致,重点关注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等,依靠技术创新,优化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结构,同时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上,要以内部结构优化为主。逐步降低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比重,改流转税减免为政府财政补贴,变全额性的优惠为定额补贴。要注重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并重,尽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纳税服务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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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小企业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认定标准也有别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认定标准。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具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式优惠。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得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至6万元。其次,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我国现行税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苛,受惠面过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要求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1000)万元。而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为数不多,受惠面过窄。在认定条件中,对就业人员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吸纳就业。再者,从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般不再对小型企业和中性企业进行区分,二者普遍适用税收优惠,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中小企业再作如此划分,势必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2)优惠力度过小。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税率,税率优惠仅有5%,与发达国家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表面看来,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0%,似乎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可是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为数不多。(3)缺乏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产少,资信度低,缺乏担保和抵押,银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在印花税中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0.005%,这对承担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因此,这种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4)缺乏相关与之配套的政策。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四、完善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拓宽受惠主体范围。取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限制,根据调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使用优惠税率,拓宽受惠主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同时不再单一考虑税率式优惠,通过少计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减税基等方式给予优惠。(3)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税收支持。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免征印花税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4)完善与财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金融体系,与税收政策相配套。建议直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支持,给予财政投资或补贴,发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虞华,陈蕾宇.对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思考[J].金融财税.2011(11下)
[2]王嘉彦.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