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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规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3 16:14:1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世贸组织规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世贸组织规则

第1篇

「关 键 词违约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违约责任的扩张

「 正 文

1999年10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内容较之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有了较大的丰富和改变,且极具法制经济特点。其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能体现强制性的规定,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探究违约责任的前提。从《合同法》的新规定中可看出,合同法律制度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呈扩张化趋势。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困惑

应当承认,我国原有的合同立法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实质上是过错责任原则。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后,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虽没有否定过错责任的违约原则,但均没有规定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我们发现,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不自觉地采用了传统大陆法系原则。从世界法治观念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

(一)大陆法系归责原则的自身变易

虽然传统的大陆法系对合同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近期尤其是后以来,这一原则已受到英美法系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其表现在于已从过错责任跨入到“过错推定”原则,即过错责任是以合同守约方的举证为前提,而“过错推定”是以违约方不能证明自己的无过错而视为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举证责任置换的作用绝不仅仅在于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换位,更重要的在于扩张了违约责任的范畴。大陆法系的合同立法原则的演进对当今世界的合同立法原则趋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的合同立法也不例外。尽管在这一演进过程中,立法原则受到了来自传统道德观念的障碍,甚至有对英美法固有的批评眼光的限制,如将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等等。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仍然牵引我们做出更为严谨的立法原则。

(二)英美法系的违约归责原则对世界贸易的渗透和影响

虽然最初大陆法系排斥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但自战后贸易的迅速膨胀,英美法系的合同立法原则已从单纯的英美法国家走进了世界经济循环体系。从最早的关贸总协定,到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依从的游戏规则均承袭了英美法系合同原则。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严格责任违约归责原则已在世界贸易体系内无所不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全面采用了这一标准。某种程度上,这是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对中国立法原则的挑战。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既有的道德准则(事实上,这一道德准则也仅仅是某种信念),将难以融入世界贸易的体系,这对中国市场的是极为不利的。而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我们不得不借鉴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思辨

一方面,由于原有的以过错为前提的违约归责原则存在固有的缺陷,而且大陆法系自身已做出了相应的原则调整;另一方面,《合同法》之外的立法并没有明确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基于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的《合同法》终于接纳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对这一条文的理解,绝不能望文生义。换言之,合同立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但又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我们认为,对违约责任扩张化的趋势,必须从两个方面正确理解。一方面,既有以严格责任违约归责从而强化市场信用的立法功能,又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规则选择;另一方面,又不能将严格责任绝对化。立法上同时赋予当事人对免责以某种选择的权利。被告可以通过免责事由,例如可通过法定事由主张不可抗力,或通过证明有免责条款来要求免责,当事人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两种例外原则上有效。换言之,不受禁止的违约免责是受到保护的。并且,应该注意的是,《合同法》总则上规定了严格责任,但分则上有很多部分讲到了有没有过错。如保管合同,保管人只要尽了注意义务,就不承担责任。在这里应理解为以没有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也不是绝对化的,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

三、违约归责原则的衍生

新《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的改变,究其本质是违约责任的扩张化。具体表现在前契约责任、附随义务责任和后契约责任方面的扩张。

(一)前契约责任

即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四十三条都是关于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即没有履行前契约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前契约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因为合同没有生效),而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是符合国际市场需要的合同原则。

(二)后契约责任

后契约责任包括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和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款表明,合同生效后,履行中,除了一般权利义务外,还有附随义务;如果违反了附随义务,当事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实质上是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的扩张。并且,《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即后契约义务,违反了后契约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终止后的扩张。

第2篇

今日,针对美方称“当年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错误的”这一表态,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作出回应:希望美方正确看待中国,同时以自身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中美经贸关系本质上是互利共赢的。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中美双方都应维护世贸组织规则的权威性,共同完善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

有记者问:据报道,美国政府官员周五称,美国当年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错误的,因为这并没有使中国经济更开放。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华春莹表示,中国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严格遵守规则,认真履行义务,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国也从同中国的贸易中获益。同时,中国始终坚持走改革开放道路,坚定支持开放型世界经济,不断完善营商环境,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

“事实上,世贸组织成员普遍对中国坚持多边贸易体制表示肯定,并期待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更大作用。”华春莹说。

她指出,与此同时,大家都看到了,恰恰是美国采取的单边主义做法、发出的单边主义声音,是对多边贸易体制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已对此表达了担忧。我们希望美方正确看待中国,同时以自身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第3篇

2001年12月11日,经过15年谈判,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于2000年11月组建。

商务部世贸司作为中国政府唯一一个全方位针对世贸组织的合作窗口,一方面向世贸组织及时宣传和通报中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践,另一方面也把世贸规则、国际惯例以及涉及世贸组织的各项事务介绍到国内。

在迎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的日子里,世贸司的工作十分忙碌并广受关注。作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如何看待中国入世十年来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贡献,如何看待全球贸易体制的未来,就这些问题,商务部世贸司司长柴小林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多年参与世贸组织谈判的柴小林,性格开朗热情。尽管谈判往往是艰苦而漫长的,但和柴小林共事的同事们,听到最多的是她的笑声。这种笑声既表达了中国贸易官员面对复杂贸易谈判充满自信的精神,也表达了对中国未来开放和发展的憧憬。

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WTO经济导刊》: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之际,各种纪念活动非常多。此前,曾有人认为世贸组织开始渐渐淡出了中国人的视线,您对此怎么看?

柴小林:的确,对于世贸组织在中国的影响,不少人心存疑虑。前些天,世贸组织总干事的前顾问就流露出这样的担心――世贸组织在中国的影响是否正在逐渐消失?我想,此次中国迎接和纪念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的各种活动应该能够打消他的疑虑。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的纪念活动,12月11日将成为迎接和纪念活动的。以纪念活动为契机,中国将认真总结十年来的成绩和经验,在中国形成扩大开放的共识,对外表示中国坚定改革开放不动摇,继续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现互利共赢的决心。

《WTO经济导刊》:十年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场景还历历在目。十年过去,大家都非常关心该如何认识中国入世之后所发生的变化以及中国在世贸组织所发挥的作用。

柴小林:对于中国入世十年来所发生的变化,大家有目共睹。总理在110届广交会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高层论坛开幕式致辞中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现了三个重大变化,中国的面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的对外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这三个重大变化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发挥作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世贸组织,从而改变了多边贸易体制当中的力量对比,使其代表性更加完整,更加平衡,特别是十年后,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共同提高了在世界贸易额中的占比。

十年来,中国切履行了作为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规模清理法律法规,并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出台贸易政策和措施,大大改善了中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现了自身发展,惠及了其他成员。同时,中国积极、全面参与了世贸组织三大领域的各项工作,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十年磨一剑。十年来,中国现了最好最快的发展,促进了与其他成员的互利共赢,并在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事务中,现了从“新成员”到成熟成员角色的转换,成为被各方认可的负责的伙伴。

中国积极、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三大领域工作

《WTO经济导刊》:您刚才提到中国积极、全面参与了世贸组织三大领域的各项工作,能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吗?

柴小林:第一、积极参加多哈回合谈判。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提出100多项提案,并将做出与自身能力相符的开放承诺,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确保谈判的结果能够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有效融人世界经济,享受贸易自由化的成果,现发展。

第二、认真接受贸易政策审议。作为世界排名前四位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中国接受了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成员关于中国贸易政策措施的问题达3500多条,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确保相关政策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陛。

第三、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妥善处理与其他成员的贸易摩擦,为现可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的外部环境。

世贸组织的重要作用是使各国在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中公平竞争

《WTO经济导刊》:2001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旨在进一步现贸易自由化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同时启动。同样是十年过去了,多哈回合谈判依然面临失败的危机。中国如何看待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柴小林:历经风雨的多边贸易体制走过了60年的路程,推进了全球市场持续开放,2001年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旨在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如果成功将为世界带来新增收益3000亿-5000亿美元。同时,应该看到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促进各成员开放市场,更重要的是为个成员之间开展贸易制定了一整套行为规则,使得各国能够在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中公平竞争。2008年秋季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了多边贸易规则的作用,全球没有发生大规模的贸易保护主义。就中国而言,如果不是多边规则给予中国有效的保护,中国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将要严重得多。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WYO经济导刊》:您认为世贸组织及其成员该如何维护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

柴小林:世贸组织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并为世界经济治理的三大支柱,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当前,经济危机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进行重大调整。世界和地区形势发生了新变化、呈现出新特点,需要我们深刻认识、“重新定位”、准确把握未来。

世界经济格局变化需要有新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与之相适应。在拯救面临失败危险的多哈回合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对谈判方式产生质疑,认为是“协商一致”的原则阻碍了谈判取得突破;对多哈回合议题提出质疑,认为十年过去,当初设立的议题已经不符合21世纪的现,要增加所谓的新议题,如气候变化,汇率管理、粮食安全、能源危机等等。 面对各种观点,世贸组织及其成员应该对如何维护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矫枉过正”,应该保留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殊和专业性,与其他组织应该形成优势互补,不能越俎代庖。

面对未来,世界贸易组织既有传承多边贸易体制基本原则的历史使命,又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现重任。在完善全球治理体制的进程中,世贸组织的根本任务仍应该是协调各国贸易政策、平衡国际贸易关系、减少贸易摩擦、反对保护主义,在推动建立更加平等、更加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以及普惠、共赢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有所建树,现世界经济平衡、包容、可持续、创新、安全增长。从这个角度讲,世贸组织首要的任务是要在尊重发展授权和十年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信誉。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已由新成员进入核心决策圈

《WTO经济导刊》:对于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各方非常关注。中国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将如何发挥重要作用?

柴小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现了最好最快发展,在全球治理当中的影响迅速增强,领域持续拓宽。在世贸组织中,中国仅用十年时间,就从~名新成员成功进入了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核心决策圈。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我们在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三大领域的工作中积累了经验。因此,我们应当从以往的依附和适应,在今天逐步转为维护和引导,更为自信、积极、主动地行进一步开放战略,从而带动、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深化和完善,为中国发展大计助力。

中国将坚持开放不动摇,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推进对外开放,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继续履行所做承诺和应尽义务。中国将推动国际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4篇

适逢世贸组织问世二十周年和多哈回合成败的关键时刻,世界贸易组织发表了一份署名为《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研究报告。报告向世界展示了世贸组织为克服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做出了积极贡献。报告借用独立研究专家的分析模型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成员对世贸的承诺大大降低了提升关税的几率,即便约束税率高于现行最惠国税率;二是通过世贸监督机制降低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并引发全球经济危机,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攀升,很多学者和商界人士都担心会重演上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规模贸易战。不过,2014年世贸组织对G20的检测报告显示,2008-2012年贸易限制措施多达1185项,但对世界货物进口的影响仅达4.1%,占G20进口总额的5.3%。这说明世贸组织的监督机制降低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各国对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抑制了全面贸易战爆发的几率。

报告指出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降低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使中国对美出口增长了22%。事实上,不止中国对美出口增长,中国入世后,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增长率更高,2000-2009年美国对华出口翻了四番,中国成为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

中国和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对中美两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都会起到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我们不要忘记,今日中美两国经济高度相互依存,互利双赢,其关键就在于双方同意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中美经贸关系的基础,美国放弃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对华贸易歧视,开拓了中美互利共赢的新路,双方都应该珍惜。但是近日,奥巴马总统在2015国情咨文中大谈只能由美国来制定世界贸易规则,决不允许中国来制定贸易规则,这颇不合时宜。中国从来都主张全球共管,规则要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制定,中国不寻求自己一家为世界制定贸易规则,美国也不可能一家独揽为世界制定贸易规则。

中美相互适用世贸组织规则是双方经过十五年艰难谈判的成果,中国关税减让表包含七千多个税号,其中美国享有初谈权的共有7051个税号,说明减让表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利益。世贸组织是中美经贸合作的最理想的基础。十五年的艰难谈判使中国谈判人员认识到,贸易谈判的政治化是多么的不理智,但美国国会每年都要审议是否延长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反对党为了牵制执政党,总要寻找事端,阻挠延长或者制定新法,制裁中国。在这种不确定的贸易政策环境下,企业难以决策,阻碍了经济贸易的增长。中美经贸关系应该跳出美国国内政党政治之争,从两国经济利益大局出发,进行互利双赢的合作。总之,中美双方应携手合作,鼎力支持多边贸易体系,推动多哈回合早日结束,符合中美利益和所有世贸成员的利益。

第5篇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是世界第六大出口国,第五大经济体。2010年中国成为货物出口世界第一、经济总量世界第二、外汇储备世界第一的国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引起世贸组织成员的赞誉和警觉,对中国提出更高的义务期望与诉求。

发达国家成员要求中国作出超过人世时承诺的市场开放。为此,他们有意识地提升中国经济发展的档次,要中国多承担义务和肩负责任。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提出更高的要求,如美国“希望中国政府能够遵守WTO规则的一贯精神,确保那些游离于特定人世承诺范围以外的部门也受益于透明度、国民待遇和自由化。”新兴经济体成员要求扩大对其产品进口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希望从中国得到更多单方面的优惠待遇。

在贸易地位提升下,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构建利益汇合点,重组权利与义务平衡点,事关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安身立命,也关系到世贸组织的顺利发展。

第二大挑战:中国成为竞争的主要目标

加入WTO以后,中国对外贸易呈现全面、整体、强势发展。贸易对象扩及世贸组织所有成员,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交易全面发展,市场进入势头强劲。其结果,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竞争交汇点扩大,竞争面加宽,竞争程度加深,日益成为他们竞争的主要角色。为与中国竞争,世贸组织成员运用各种竞争方式与中国竞争,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采用各种贸易和非贸易的保护措施。

第一,加大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2001年到2010年全球反倾销调查共计2302起,其中,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为594起,占整个反倾销调查数的25.8%;同期,全球展开的反补贴调查为137起,其中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为43起,占整个反补贴调查的31.4%。第二,利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款中“确定反倾销、反补贴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纠结于中国出口商品,夸大倾销和补贴的程度,美、欧至今不承认中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第三,加大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投诉。第四,借口中国对其贸易顺差,压人民币升值。第五,滥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中国产品设限。第六,以国家安全为借口,阻止中国对其企业的合作、正当收购与能源开采。第七,美国限制高科技产品对中国出口。此外,还有一些隐形的信贷、租税、雇佣、投资、汇率保护主义。

第三大挑战:中国贸易发展基础不牢

人世10年,我国贸易高速发展,但基础并不扎实。我国发展方式的落后导致贸易发展失衡。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形成的发展方式是重国际市场,轻国内需求;重货物生产,轻服务发展;重外资,轻内资;重低成本优势,轻自主创新能力;重物质投入,轻资源环境;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重财富增长,轻社会福利;重效益扩大,轻公平分配。

其结果,导致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表现为出口和内需失衡、东部与西部失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失衡、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失衡、贸易效益扩大和分配的失衡。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外贸易出现几个失衡。第一,外贸出口依存度远高于进口依存度,外贸顺差过大。第二,货物贸易地位远远高于服务贸易,2010年,货物出口世界第一,服务出口世界第五、货物贸易顺差,服务贸易逆差。第三,价格贸易条件不断恶化,而购买力贸易条件加快好转。我国货物贸易价格条件指数如2000年为100,2002年为101,之后不断恶化,2009年为80。而购买力贸易条件指数日益优化,2002年135,2009年为349。这种逆向变化说明我国出口贸易扩大的基础来自出口物量的扩大。第四,三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占到一半以上。第五,资源性产品占进口比重不断上升,燃料占进口中的比重从1995年的3.9%提高到2009年的12.3%,同期金属矿产品所占进口比重从4.7%提高到12.9%,但未掌握价格决定权。第六,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商品。第七,出口企业基本未形成本身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第八,一些出口商品生产地环境污染加重。第九,贸易高速发展效益和成果分配失衡,引起国内一些企业、民众和学界对中国入世作用的疑虑和不安,一定程度上动摇进一步参与世贸组织,加大对外开放的信心。

第四大挑战:金融危机恶化贸易环境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恶化贸易环境,拖累世界贸易的发展。

第一,贸易自由化动力减弱。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出于保护就业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内出现反经济全球化情绪,政府出台形形的贸易和非贸易保护措施,“奖出限入”贸易政策回潮。

第二,为世贸组织发动的多哈回合谈判雪上加霜。2002年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经过成员努力,已就谈判内容达成80%,在金融危机冲击下,谈判陷入僵局,结束谈判日程一再拖后。加上美国大选的临近,不愿作出让步,2011年无望结束谈判,影响世贸组织推动的贸易自由化的深化,削弱世贸组织形象。

第三,区域主义强势发展。在上述背景下,以自由贸易区为主体的全球区域经济合作浪潮不断高涨。截至2010年7月31日,共有474个区域贸易协定向WTO通报。至今WTO仍未找到理顺双边和诸边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出现世贸组织被边缘化的风险。

第四,加大世界性问题合力解决的困难。21世纪以来,世界性问题接连出现,诸如反恐、气候、资源、碳排、粮食等问题出现,对世界贸易发展构成主要影响,需要国际社会合作解决。受到金融危机冲击,各国有些自顾不暇,无力尽速解决这些问题。

第五大挑战:世贸组织规则意识欠缺

我国入世以后,对世贸组织规则掌握和运用有所加强,但整体而言,我国深入理解和运用WTO规则意识仍然欠缺。

第一,WTO规则意识并未真正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世贸组织各种规则未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有机结合,如国民待遇、透明度、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意识尚未成为我国社会的自觉行为。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对世贸规则和中国人世两个法律文件掌握有断档现象。入世后政府出台的一些贸易法规与WTO规则脱节。如在稀土出口管理上发改委与商务部口径不一,在奢侈品进口关税降低上,财政部、商务部和海关表态矛盾。

第二,授人以柄,引发贸易争端。由于我国企业对《反倾销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要件掌握的不足,引发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加多和实施比例很高。从2001年到2010年,我国受到反倾销调查为594起,调查后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为440起,确定实施占调查数的74.1%。同期内,我国受到的反补贴调查为43起,确定实施的反补贴措施为29起,比重达到67.4%。由于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忽视,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侵权盗版事件层出不穷。对外投资企业对东道国国内法规有的忽视,有的掌握不够,出现被动。

第三,离开时代背景,研究世贸组织规则。首先,在对世贸组织规则研究中,忽视产生背景,肯定进步意义不够,过分强调它的不足。其次,忽视世贸组织协定与协议中对发展中成员提供的普遍和特殊优惠条款,过分强调发展中成员受到的不公。再次,离开中国入世背景,空泛议论“两反一保”条款,把它与我国整个加入世贸组织文件割裂,不去深入钻研“两反一保”条款提供求得市场经济企业和市场经济行业发展的途径,指出企业、行业在现有条款下前进的方向,而是上纲,戴上“歧视”的帽子,掀起怨气。

第四,不以规则判断贸易争端是非。当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出现贸易争端时,国内一些媒体、公众不以世贸组织规则判断是非,而以国别界定是非标准,感情大于理性。一些评论带有一些狭隘民族主义情绪。

第五,在世贸组织规则研究中,空泛研究多于针对性和实用性研究,对世贸组织协定与协议各项条款深入研究不足。

第6篇

关键词:世贸组织;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及进程

1993年6月11日,俄罗斯正式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此后开始漫长而又曲折的入世谈判。在双边谈判上,俄罗斯分别于2004年9月、2010年10月、12月结束了与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国、美国与欧盟的双边谈判。2011年12月1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批准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2012年7月2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有关批准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联邦法案,俄完成了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程序。8月22日,俄罗斯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56个成员。俄罗斯是金砖五国之一,俄罗斯入世意味着世贸组织将最后一个重要经济体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之内,世贸组织从此覆盖全球98%的国际贸易。

二、俄罗斯联邦对WTO的承诺①

作为入世协定的一部分,俄罗斯承诺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进一步改善贸易制度、提供透明的外商投资环境,加快融入世界经济。

货物的市场准入:按照入世协议规定,俄罗斯全面下调了其平均关税水平。新关税全面实施后,其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将从目前的10%降至7.8%,其中农业产品和制造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将由现在的13.2%、9.5%下调至10.8%、7.3%。自入世之日起,将下调超过1/3的商品进出口关税,1/4的税目将在三年内调整到位。俄罗斯对部分商品实施关税保护期,其中最长的是猪肉产品,保护期达到8年,汽车、民用航空器的保护期为5-7年。

服务的市场准入:在俄罗斯入世协议书中,共签署了57个商品市场和30个双边服务市场准入协议。在电信领域,俄罗斯作出承诺,将在入世4年后取消现阶段电信公司外国资本不超过49%的限制,同时承诺俄罗斯国内将适用世贸组织基本电信协议中的条款。在金融领域,俄罗斯将在入世9年之后放开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俄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将允许外国银行在俄设立子公司,允许俄私人银行由外资控股,但是规定俄联邦银行体系中总的外国资本比例不得超过50%。俄罗斯还将允许全额外资企业从事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行业。2013年7月1日前,将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定制定和收取铁路过境货物运输费用,对进口货物收取与本国境内同类货物相同的运费。

工业和农业补贴:俄联邦承诺,入世后将消除或修改其所有的工业补贴方案,避免补贴对产品的进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出台补贴会及时向世贸组织备案,以保证不会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27、28条的相关规定。对农业补贴的总金额将由2012年的超过90亿美元逐渐消减至2018年的44亿美元。为避免对单个商品的农业补贴过度集中,从加入世贸之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给予特定农产品的补助将不能超过农产品补贴总金额的30%。所有出口的农业产品将不再进行补贴。将在入世后取消对于一些农产品免收增值税的政策。

动植物检验检疫(SPS)和技术壁垒(TBT):俄联邦及关税同盟制定执行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将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俄联邦确保所有与立法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俄联邦将引入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标准,充分参与履行国际食品法典,世界动物健康(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的相关义务。俄联邦未来的技术发展将参考国际标准,除非该标准是无效或者是以不恰当的手段实现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到2015年底之前,在公共网络中所使用的电信设备的技术强制性要求只限于欧亚共同体和关税同盟协定中的规定。

外资和投资法规透明:加入世贸组织后,俄罗斯将保证本国法律的必要透明度以及保证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外贸法规将予以公布,未正式公布前法规不生效。俄罗斯将保证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就规定的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保证国内相关经济法符合国际规范,提高经济活动透明度、减少腐败以及减少利益集团对制定新法的游说活动,使本国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法规保持一致。

三、俄罗斯入世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一)关税水平的下调,将有利于我国企业节约出口成本

俄入世后下调关税水平,规范海关管理,降低报关和货物运输费用,这有利于中国企业扩大对俄商品出口,提高中国企业的利润空间。俄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贸易条件的改善,使中国商品进入俄市场更加方便和快捷。但是俄罗斯市场向中国开放的同时,也向其他成员国开放,意味着低附加值产品市场上的竞争更加激烈。建议有关部门及对俄外贸企业认真分析研读俄入世后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中俄最惠国待遇相关条款,节约企业贸易成本。积极参与俄政府鼓励和扶持的高科技行业(生物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在实现两国贸易互补的同时带动两国产业结构优化。

(二)俄国入世将有助于俄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为中国企业参与对俄国直接投资创造了契机

加入世贸组织后,俄国将对本国制度建设、市场环境等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市场等领域的开放,加大对国外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这为中国企业参与对俄直接投资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中俄两国开拓双边服务市场。建议中国企业积极利用俄入世对投资环境进行改善这一契机,对俄白哈三国引资环境的优劣进行比较选择,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规避贸易壁垒,充分利用关税同盟关境统一这一特点开拓俄白哈三国市场。

(三)俄入世后,将有助于两国企业在世贸框架内解决贸易争端

俄入世后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并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完善,其投资环境有望改善,腐败和灰色清关问题有望得到抑制,外资将享有更加平等的待遇。此外,俄入世后,一旦两国发生贸易纠纷,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建议中国企业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自身贸易规范度,在双边贸易摩擦中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四)俄入世后,统一经济空间贸易规则将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克服关税同盟对我国(新疆)外贸的不利影响

俄入世后,整体关税水平将下调,检验检疫规则将与国际标准接轨。而根据关税同盟的协议约定,哈萨克斯坦与白俄罗斯将与俄罗斯保持统一的关税及其他贸易标准。这有助于中国新疆企业克服俄白哈关税同盟建立后对哈萨克斯坦出口关税成本上涨、贸易标准不确定的问题。同时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一旦我国与关税同盟国产生贸易纠纷,也将改变关税同盟条件下一对三的不利谈判地位,可以在世贸组织法规制度大框架下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第7篇

这一切都预示着世贸组织谈判工作有效运行,围绕今年底在阿根廷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MC11)的筹备工作仍然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全体成员代表团团长会议上高度赞扬了近期谈判的积极势头,认为成员的讨论开始深入细节,并强调应该在夏休前就年底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更加明确的预期和前景判断。成员在会议上踊跃发言,45个成员驻世贸组织大使或代表阐述各自立场和观点。

当然,成员在很多问题上的分歧没有改变。例如成员在是否继续坚持多哈回合既定授权上依然立场对立严重,印度、南非以及非洲集团等发展中成员依然要求坚持多哈发展授权,而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成员以及一些发展中成员则认为没有必要再拘泥于授权问题。比如一些成员主张应该各议题全面推进,不要现在就预断哪些议题有成果,哪些议题不可能达成协议,而另外一些成员则主张应该依据议题自身价值来推动,不能在不同议题之间硬性挂钩。再比如成员对年底部长级会议在国内支持、渔业补贴等敏感议题上取得实质性成果,还是达成框架性的工作计划存在不同看法。当然,一些中小发展中成员对谈判M程有自己的关注,担心自己被排除在小范围磋商之外,不希望被动接受大国达成的协议,要求谈判进程包容透明。

在笔者看来,谈判工作之所以有积极迹象,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成员顺应阿泽维多总干事的呼吁,阿泽维多此前反复强调成员不应该只泛泛而谈,而是应将各自关注作为具体提案;二是成员希望提前做牌,先把自己喜欢的议题都放到谈判桌上,哪怕到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的最后摊牌时刻,不再坚持也是重要让步;三是当前个别主要成员质疑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在此困难关头,多数成员还是希望通过积极参与谈判工作证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第8篇

关键词:世贸组织 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

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英文全名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本文简称ADR)。关于它的含义学界争议颇多,焦点在于ADR是否包括仲裁。笔者认为,仲裁是否包括在ADR之内不能一概而论。一要从形式上判断,它是国际公法领域的仲裁,还是民商事领域的仲裁,前者的裁决基本上靠国际法主体自觉执行,应该属于ADR。另外还要看是国际商事仲裁,还是国内商事仲裁,在英美国家,一般认为后者是ADR,而前者就不一定,如国际商会ADR把仲裁排除在外,而伦敦国际仲裁院就没有。二要从实质上分析,看其是否与普通的诉讼程序保持合理的距离,看它是否还有足够的灵活性和较少的正式性。

尽管学术界对ADR的含义争论不休,但有一点却达成了共识,那就是:ADR一般用来解决民商事领域的争端。不过,笔者认为,也可以把它正式引入到其他领域,解决其他争端,如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争端,以此丰富和扩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由世贸组织争端的性质和特点、现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以及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世贸组织争端的性质和特点

世贸组织成员间的争端属于狭义的国际争端的范畴。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因此,世贸组织争端和其他国际争端一样,也具有如下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

世贸组织成员绝大部分来自于平等的国家。虽然世贸组织内部还有由非独立的地区组成的单独关税区,但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世贸组织内部,这些地区和其他成员的地位是一样平等的。这种主体的平等性,就为ADR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运用提供了可能,因为ADR就是特为解决平等主体的纠纷而设,它不适合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争议。

后果的严重性

世贸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其成员之间的争端关涉到该国家或地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一场世界范围的贸易大战。而且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已密不可分,国家基于经济利害关系的考虑往往甚于对政治利益的考虑。因此,经贸争端常常会升级为政治争端,由“贸易战”、“商战”上升为军事大战。

方法的特殊性

正是由于国际争端主体的特殊地位以及此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相应的具有其特殊性。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理,国际法的平等主体之上,没有超权利的凌驾于主体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尤其是没有强制执行机关。世贸组织规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共同意志。国际法主要靠各国自觉执行,因此不能完全依赖国内争端解决的传统方法如诉讼那样来解决国际争端,包括世贸组织成员间的争端,而应该多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唯此才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世贸组织在总结关贸总协定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创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解决世贸争端的机制。这种机制存在诸多优点,但也存在种种重大缺陷。

其一、专家小组的缺陷。专家小组的审议不公开、不透明;专家小组评审程序里的期间评审程序浪费时间,又因为它规定专家小组必须考虑争端各方的观点而危及专家小组的独立性,最终导致专家小组的报告丧失公平性。而且,这一程序可能会促使专家小组在谋求清晰的结论受挫时软化其裁定并使它变得模棱两可,也不会达到减少败诉方上诉机会的目的。

其二、上诉评审的不足。上诉评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过于宽松,应赋予上诉机构对于上诉要求的同意权力,以阻止成员方把所有的争端都提到上诉程序;上诉机构成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人选难以确定;上诉机构的权限过窄,没有对事实问题的评审权,也没有发回重审权。

其三、消极协商一致规则的不足。这一规则的优点在于能对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迅速作出裁判。但是,它却把问题带到了一个最关键的阶段:执行阶段。这是各成员方最关心的实质性问题,也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最根本问题。

其四、交叉报复措施存在缺陷。一是交叉报复实际上是实力政策的体现,报复实际上成了强国的专利和杀手锏,对弱小的发展中成员方极为不利。另外,少数发达成员方会以此为借口,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再就是,这种做法对单个的企业也不公平,因为真正加害的企业可能并没有受到惩罚。

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点

如上文所述,世贸组织争端具有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严重后果。鉴于现行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急需引进一些新的方法来完善这一机制。从目前来说,能弥补这些缺陷,完善这一机制的应该首选ADR,这是由ADR固有的优点决定的。

自主性

在ADR中,当事各方可自行决定争端解决事宜,主动的参与整个过程,不像专家小组的审议一样不向当事方公开,从而增加了透明度,也增加了可信度,减少了执行的难度。

灵活性

当事方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程序,如对事实审查,还是对法律审查,还是一并审查,都可以由当事方自己决定,就不会出现上诉机构权限过窄的问题。另外,在履行时,当事人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救济,还可以结合任何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转移和交换。它实际上是自主性的延伸。

快捷性和经济性

由于ADR不拘泥于程序的完整、周到,灵活多变,因而省时。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从理论上说,如无上诉,需1年,如上诉,需1年3个月,实践中花费的时间就更长。ADR由于节约时间,成本也相应降低,包括间接成本。

可执行性

如上文所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采用消极协商一致的原则,把问题留到了执行阶段,被报复的国家也可能采取反报复的手段,这样,形成恶性循环,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使成员间的关系越来越僵,最终会导致整个组织的瓦解。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通过协商挖掘实现共同获益的潜在可能性,从而有效地使双方利益都得到满足,当事方也更乐于自觉遵守。

温和性

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友好、和谐、平静的气氛中进行,减少了双方的对立,有利于双方最大限度的作出让步。又由于整个过程不对外公开,当事方的公众形象包括国际形象也不会受损,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也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它不会破坏当事方的既往情谊和长期合作关系,不会丧失未来商业机会,如果处理得当,正在进行的业务也可能不会中断,这样就把损失减到最低限度。

值得注意的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缺陷,使得许多成员寻求在世贸组织框架之外解决贸易争端,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长此以往,定会破坏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秩序。

运用ADR完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综上所述,应该用ADR来完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应该说明的是,我们并不是想用ADR来替代专家小组、上诉评审和交叉报复等准司法程序,因为ADR与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我们提倡多用ADR,是想要争端各方节制使用准司法程序,谨慎善意的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防止滥用。但是,到底怎样用ADR来完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棘手的实际问题,目前可能难妥善解决。尽管如此,笔者仍不揣浅陋,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管窥之见。

赋予ADR应有的国际法律地位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际法律文件正式规定ADR,这就难免使人们对ADR在解决国际争端包括世贸组织争端中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而在美国国内,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选择性纠纷解决法》,才使ADR在美国国内有了法律保障并广泛运用,也消除了人们对ADR的疑惑,这应该对我们有所启迪。

重新审视WTO争端机制的现有程序

重新审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现有的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程序。应该说这些现有的程序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客观存在的ADR,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改进。学术界应该对其展开大量的研究,找出它们的性质和特点,尤其要把它们和民商事领域的ADR进行比较。近几年由于学术界热衷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准司法程序,而冷落了它们,现在应该转而增加对ADR的学术投入。

开发适合于解决世贸组织争端的新型ADR

ADR种类繁多,纵观当今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协商、调解、仲裁、无拘束力的仲裁、微型审理、租借法官、早期中立评价、事实发现、调解-仲裁、调解之后仲裁、影子调解、联合调解仲裁、调解-推荐、仲裁-调解、简易陪审团审判、中立听证协议、密执安式调解、多门径法庭、争端评审委员会、争端解决会议、最后要约仲裁、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等等。到底哪些适合解决世贸组织争端,需要理论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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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lack’s Law Dictionary by Henry Campbell Black,West Publishing Co.1991,p.51

6.Russell on Arbitration, Twenty-First Edition, by David St.John Sutton and Others,Sweet & Maxwell, 1997,p.5.

7.ICC: Guide to ICC ADR., June 2001

8.LCIA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Arbitration-Mediation.

9.Arbitration in a New Internation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by Francisco Orrego Vicuna, 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l(New York) May-Jul 2002 p.65.

第9篇

贸易政策审议是世贸组织的三大职能之一,根据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确定其接受审议的频率。审议犹如“体检”,结果虽然没有约束力,但经常为媒体和各方广泛引用,对被审议成员的国内政策具有较大影响力,因此已经成为各方角力的重要平台。尤其是美国、中国、欧盟、日本等四大经济体的审议,更吸引各方眼球。

美国副贸易代表兼常驻世贸组织大使庞克在审议中表示,贸易是美国经济复苏的重要支柱,也是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世贸组织所体现的开放理念和贸易规则是美国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关键要素。美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缔造者,一直致力于使这一体制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塑造者和捍卫者。美国希望与各方一道,通过创造性的、新颖的思维,改进世贸组织的谈判方法,避免重犯过去的错误,使在世贸组织能够回应贸易现实的真正诉求,在国际贸易治理中继续发挥核心作用。

在本次审议会议上,各方普遍赞赏美国是全球最开放和透明的经济体之一,赞扬美国在金融危机中没有采取很多“以邻为壑”的保护主义措施,基本上保持了贸易体制的稳定,但同时美国也没有取消其长期存在的贸易壁垒。

不过,很多成员强调,美国新制定的《2014年农业法案》逆农业改革潮流而动,将影响美国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立场,进一步恶化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扭曲局面。更值得关注的是,各成员期待美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引领作用,这种引领作用既体现在谈判方面,也体现在世贸组织的常规工作上。在多哈谈判上,各方希望美国继续重视多边自由化进程,积极推动后巴厘工作计划的谈判,力争尽快结束多哈回合。在区域和诸边自由化倡议上,希望美国考虑相关倡议如何有助于多边进程。在例行工作上, 各方希望美国全面履行义务,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中国和美国同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两国的贸易政策审议也都在同一年举行,这种情况在未来很长时间仍将继续下去。笔者有幸多次亲身感受两大经济体的审议,不可避免地做几点比较:从会议情况看,中美两国对全球经济和多边体制的作用都被高度评价,两国都被要求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引领作用,不同的是要求中国承担新责任,敦促美国继续做好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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