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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3 16:14:3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第1篇

李亚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创业创新企业的五个法律风险

我主要是解读一下我们在创业创新中的法律风险的防控。创业创新企业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我认为有五个方面。第一,公司设计方面的一些法律风险;第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法律风险;第三,财务管理;第四,产品创新;第五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先从第一个问题讲。很多人认为,办一个公司,把相关手续办完就O K了,但是所谓法律风险不是这样子的。

开一家公司很简单,一个流程跑一下午,花不了很多钱。一般也就是这些要求,开办公司的申请书;说明基本的情况;办公地点;投资内容;企业章程;公司决议内容。其中我觉得特别重要的是章程和投资协议,以及决议的问题。章程在企业的重要性就相当于企业的宪法。按照合同法规定,章程可以规范公司、合同、董事,可以规范人员的一些管理制度,但是不包括员工,员工是靠《员工规范手册》来规范的。企业的基本制度都需要靠章程,但是章程设定的好坏、规不规范的问题,则涉及到投资人,涉及到创业者。我个人总结了一些案件,有这样几个建议,首先,所有的法律文件一定要签字;其次,一定要明确合同中的每一个权利关系,不能留下空白;第三,要非常严格地找专业人士探讨,规章制度对创业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什么叫治理结构?就是董事会、监事会。企业章程可以规范公司的行为和股东的行为,规范董事的行为,但是需要如何规范?首先看看董事是怎么产生的。股东源于投资行为,不管是货币投资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投资,只要在公司章程,或者说是登记里面能提的就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是来源于投资,有他的权利责任,那么董事是怎么产生的呢?董事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产生方式,直接来源于股东,或者是董事长邀请任命的。董事长产生的方式,其实也是很多的,一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公司章程的时候,企业应该明确董事长怎么产生,产生途径是什么。认为只要是董事,就有权利成为董事长人选,这是错误的。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有可能是股东产生的,但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董事会投票选出董事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产生程序,是决定性的。

总经理一般是董事长提名,然后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要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向股东负责,股东对自己的钱负责,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公司治理这里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权责,这样就能面对更多的风险。所以我再次强调创业团队的章程必须注意这些问题。

财务管理的风险,其实应该由财务专家来说,我主要讲一些法律风险。创业企业家很容易把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进行混同,我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这就很容易造成麻烦,我经手过很多这类案子。这一点必须警示创业者,两者必须分开,公司财产必须独立,因为公司财产需要担负有限责任,这是公司股东投资的资产边界。公司资产和公司资产边界混乱,会产生非常多的问题。所以创业者要规范企业的财务边界,不能让自己的老婆管账。财务问题是非常专业的,必须由专业人士来做专业的事,这样才能避免财务税务的风险。虽然说创业企业的财务都是小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可能会产生大麻烦。

第四,产品创新问题。我本身是做互联网领域业务的律师,我个人看到那么多案子的体会是,不管是产品创新还是服务创新,一定是要有边界的,也就是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首先产品创新中,要注意相应的权益保护。企业对相应的商业利益做规范的时候,委托机构或者个人去做规范,都必须做好权益保护。其次,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在创新和创业过程当中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创新和创业的能力。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申请版权和专利、商标。但是你申请保护的时候,也要有相应的防范,知识产权一旦进入法律规范层面,就会涉及到很多相似产品。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产品是否会涉及到权利侵害,是否会给他人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最后一个劳动人事问题,我认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我自己深有感触的一点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大家对于劳动维权的意识空前提高,劳动维权成本目前几乎为零,但是企业成本特别高。我遇到的案子,几乎都与劳动人事相关。我的意见是,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申请制度要安排好,涉及到加班的问题尤其要注意。

刘兴鹏

(北京企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创新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刚才李律师讲的创业经营中容易遇到的五大类问题,可以说我都遇到过,有深切的体会。我们知道做互联网项目,每天加班是肯定的,加班到八九点是常态,加班到晚上十二点也是正常的。创业公司负担非常多的加班费用,目前市场情况不好,所以企业的成本负担更重。如何才能合法合规地减少这些成本,这是我们的一个直接需求。

投资协议这些问题,我也有更直接的感触。我们开始拟定投资协议的时候,请了一家国内排名前五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希望投资协议的所有问题我都能弄明白。但是这个投资协议让我看得非常痛苦,措辞根本看不明白,完全像一份保险协议。我就逐条问律师为什么会有保险协议的内容,然后他就给我解释,虽然解释得很清楚,但是我仍然不明白。后来我发现问题的根源在这些投资协议,很可能都是翻译国外的现成模板,并不是他们自己写的,我们土生土长的法律人就看不懂了。所以我们又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这家律所跟我们讲,每一条必须都能看得懂,如果看不懂协议肯定做不了,这是一个前提。

既然是创业企业,你就必须创新。我们每一次做产品迭代的时候,都会发现有类似产品冒出来。甚至于头两天遇到一个很有趣的事情,我们产品的核心部分有个地方我以为不好,就要求技术部门去掉它。结果我们去掉之后,另外某个产品就挂掉了。这个很有意思,我认为非常不好的东西,还有人来模仿抄袭。但是,目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没有太多的办法去约束,只能不断创新。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好当前这个互联网环境的问题,这是我们作为创业企业非常直接的诉求。

沈斌倜

(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创业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我讲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第二,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风险。第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第四,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未订立培训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第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第六,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所有企业都需要招聘员工,对初创企业尤其显得重要。如果是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方面有两个相关规定,从第二个月起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其次,如果是入职一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其来企业第二天开始,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这是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视为已经建立了这样一个劳动关系,这是企业遇到的第一个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风险。这个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就是单位招用其他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话,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我们的建议是企业招聘员工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个风险点,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内的,三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违反法律,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那你多出来4个月怎么办?法律规定,你多用的4个月必须有行政责令改正,要有赔付。这我特别要强调一下,就是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给他解聘。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说他不是试用期不符合这种条件,结果试用期满了,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了,这个地方风险比较多。

第四个风险点,培训后未确定培训协议,或者是约定不明。现在的企业都会对员工开展一些培训,如果企业对员工提供了专业培训的话,建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除了约定劳动合同年限,延长服务期两年或者是三年,总之要高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员工要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注意保留好相关支出费用的证据,比如你培训费用的发票。

第2篇

【关键词】担保机构 银行 风险 建议

为有效扩大担保行业规模,促进担保业务的有序发展,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银担合作、担保公司发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担保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双赢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诸多原因的限制,使得银担合作业务的风险渐显,本文将着重分析银担合作的风险,进而寻求银担合作双赢的有效路径。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张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逐渐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和稳健性有所加强。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3号令)下发后,全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着力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逐步树立审慎经营意识,加强合规性建设,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稳健性有所增强。目前,银担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所增加。3月末,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698694万元,重点支持了河西水电、张掖市龙达铁合金冶炼、西兴能源、九天商贸、华瑞麦芽以及源博农牧业开发公司等100多家中小型企业。目前,全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6家。也有部分金融机构由于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未达标、风险保证金不足、融资成本偏高等因素未开展此项业务。发放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担保公司准入后须向金融机构交一部分风险保证金,金额为注册资本的10%;二是向金融机构缴纳单笔贷款金额的10%—20%作为风险保证金。

二、存在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目前,虽然有的行已经着手对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进行规范。但是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和指标,大都只是对信用等级、信用记录、资本金以及资产结构等进行一些大致规定。并且,在准入、退出的流程、权责管理上也不够成熟。

2.对担保公司调查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目前,对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核定主要依据其注册资本额度、资产结构质量状况和在保余额。但是,金融机构核实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资产流动性存在较大难度。

3.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难以到位

如与农发行发生业务联系的担保公司通常具有异地担保和分支机构较多的特点,对日常监管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担保公司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资金也散布在各个机构和被担保客户所在的开户行。任何一家开户行要想短时间内掌握担保公司的资金情况都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的问题

1.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信誉问题

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创业时间不长,缺乏历史信用记录,而且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反映企业资金的具体信息。这就形成了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在简单的信贷业务中,银行批准、发放贷款,主要考虑的是发放出去的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即企业是否会按期还本付息,履行诺言。判断企业能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最好依据是过去的还款记录,但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历史还款记录方面是空白的,从而使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无证可考。加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滞后,金融机构在考察企业信用行动方面,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这也成为金融机构无法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原因。

2.抵押担保难是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直接原因

我市大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存在经营规模小、负债高,自身的固定资产很少,靠租赁取得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等,不能满足银行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物的要求,而且,中小企业多采用挂靠、合作经营方式,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明确,这也构成了抵押的障碍。

3.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大中型企业,使信贷资金流向大中型企业的意愿得以强化,而且近年来,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集中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同时,中小企业贷款具有数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初衷是为了有效分散金融风险,而不是转接银行信贷风险,因此建议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方式,在充分满足共赢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而担保额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担保机构的业务量的扩张,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信贷规模扩大,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银行严格把握准入原则

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应该注意把握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支持具备一定资金实力且业务发展良好、风险防控制度完善的担保公司,且在合作伊始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充分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公司背景、合规性以及注册资本是否属实等。

(三)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扶持政策

建议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担保公司发展中的法律保障越来越欠缺,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担保公司经营模式,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法律基础。

第3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法规;激励风险投资

目前国内外比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备发展壮大潜在能力、但仍处于未上市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参与方式注入资本,并为其提升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从而在被投资企业(风险企业)成长、发展、壮大后,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资、投资风险大和投资收益高三大特征。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作为科技法的重要板块之一,充分体现了科技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与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规范相比,风险投资法的交叉性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上,特别是与作为经济法下位法的税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国内外情况概述

从国际国内风险投资法律规范的建立完善历程来看,税收政策法规无一例外都是各国风险投资法律渊源中的关键性内容,这一点从中美英三国的风险投资法律规范体系对税收法规的重视中可见一斑:

(一)中国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的前10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风险创业投资成长的政策规定,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税收优惠、专项引导基金三大类。其中在税收政策规定方面,2003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2007年颁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颁布的“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极大地完善了国内风险投资政策规范的系统构成。

(二)英国

作为世界第三大风险投资业中心,英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实施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税收优惠政策)、LGS(政府贷款担保计划)、BES(企业扩张计划)。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撒切尔政府直接颁布一系列税收减让措施,对公民投资新公司实行税收减免,以鼓励英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而企业扩张计划,核心内容也是针对那些注资英国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个人投资人,给予所得税抵减优惠,来刺激其初次或不断投资。

(三)美国

20世纪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ARDC,即“全美研究和开发公司”在马萨诸塞州诞生。美国最早在1958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中,就规定“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美国国内两次风险投资运行主体——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规模大幅波动,都是由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国家把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场上风投资金的大幅度锐减少,小企业投资公司从之前超过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资本利得税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进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风险投资的。其他如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概莫能外。而且从美国的案例中还可以看出,税收政策法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体,决定着风投法律关系的活跃度,对风投社会关系发挥着显著的引导、支持、保障作用。

二、关于风险投资税收激励的政策法规

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三类主体,即风险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其中在风险投资流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风险投资机构”,它同时也是税收激励政策法规指向的纳税和享受减免税的核心主体,所以以下重点围绕涉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法规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谓风险投资机构,是通过向风险投资人募集风险资金并投向风险企业,扶持风险企业成长和扩张,并依约定从风险企业获得高收益的企业。风投机构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基金等多种形态。实践里面,公司形式的风投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是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本质是一类围绕风险投资开展主营业务的非纯金融性、但类金融性的企业。我国大陆地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等非国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机构,以入股方式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而英美和亚洲的韩国等国家的风投机构,则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二)税收激励政策法规内容

国内还没有制定出台专门调险投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法规,主要集中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指导和促进风险投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部门规章中。“营改增”前,税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一是风投机构对权益性投资如股息、红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权投资的所得,实行免税;二是风投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两年及以上,该项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应当纳税的所得额。另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主要是对于风投机构让渡股权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而对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如提供风险投资管理、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询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等等,则仍然按照5%的营业税率征税。

(三)当前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一是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项收入——投资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也即美国风投法律制度中的“资本利得”,看作成为企业一般性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收缴,并没有规定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激励。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样,国内风投机构的组织构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纳税主体为风险投资企业,风投企业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相关收益计入风险投资。但如果其风险投资人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疑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负。三是关于对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投资期限为两年的规定弹性不足。既容易导致部分风投机构为了实现多轮次缴纳所得额抵免,在两年期满时匆忙启动风投资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资两年;也不利于保护风投资金投向那些处于创业种子期、投资周期3年、5年或以上创新项目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后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建议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已经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中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部吸纳进试点。未来2-3年过渡期后,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营业税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是将之前缴纳营业税的四大行业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只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纳税主体重复缴税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科技等高端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原营业税方面激励空间收窄

按照“营改增”试点行业分类,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归入金融保险项下的资产、信托和基金管理项目,从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之前,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收入营业税实行免税制,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应当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继续执行税收减免方面的制度规定,保护风险资金以参股方式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而对于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则需要依据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前“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直接以降低风投机构增值税税率为突破点研究出台税收激励政策,时机并不成熟。但风投机构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税进项低扣的政策规定,实现税负最终减少。

(二)企业所得税应当是完善风投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重点

既然“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现增值税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制定新的激励政策法规,所得税就顺理成章成为相关规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议对财税[2007]31号文,即《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享受“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进行修订。应当制定阶梯抵扣额度比例的规定,以目前规定的70%为起点,对应2年、3年、5年三档投资,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规范为70%、50%、30%。这样将投资年限与抵扣额比例挂钩,以解决当前部分风投机构盲目选择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资项目,并促进风险资金投入发展种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业,与英国3年、韩国5年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研发费用抵扣规定间接形成税收激励

第4篇

【关键词】股嘀诔 风险 项目评估 风险防控

一、国外股权众筹立法经验介绍

随着股权众筹在国外快速发展,其在降低投资门槛,提高创业者融资效率方面的优势得以展示。但是其高速发展背后所反映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股权众筹模式如何做到合规合法度;二是如何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作为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兴起和繁荣之地,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均纷纷修订法律,限制融资额度和投资额度,强调众筹平台的监管职责,达到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融资便利之间的平衡,允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股权众筹活动。

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Crowd cube于成立两年之后才正式获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审核批准,但依旧不得从事常规投资业务。2012年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 出台前,是禁止以股权作为众筹标的。在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同样面临违法经营风险,无论是发起众筹公司的股东人数,还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对象人数,现行股权众筹平台都难免涉嫌违规操作。现阶段,股权众筹大势不可逆,如何促进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并规范其发展路径,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各国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美国

全球股权众筹市场最为活跃的国家是美国。为了让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获 得更多的融资便利,美国于2012年4月通过了JOBS法案,适当放松对股权众筹的管制。具体而言,JOB法案对股权众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豁免股权众筹的注册发行

符合条件的项目无需注册即可开始募资,条件包括:融资方每年通过众筹平台募资不超过100万美元;年收人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者,每年所投金额不超过年收人的5%或2000美元(取较高值);年收人超过10万美元的,每年所投金额不超过其年收人的10%,上限为10万美元;股权众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或融资平台充当中介。

2.明确融资方财务信息披露。

JOBS法案提出了分类披露制度。预定融资额不超过10万美元的,只需提供上一财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预定融资额超过10万但不超过50万美元的,财务报表需要独立会计师审阅;预定融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专门的审计。

(二)英国

英国是全球股权众筹起源地,在行业发展初期,以较为严苛的制度约束股权众筹平台的参与人;在行业发展成熟后,不会再设置诸多限制条件。2014年3月英国政府出台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中 ,FCA对股权众筹投资人资格做出了具体规定:投资人年收人必须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 养老保险金),或是经过FCA授权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针对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10%;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进行说明,但如果涉及投资建议,则必须向FCA申请。

(三)中国

首先,股权众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也还未有针对股权众筹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参考的是2015年7月央行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10月证监会公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股权众筹融资明确为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一些机构开展的“股权众筹”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显然不属于规定中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其次,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可能会超过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众筹须面向众多的投资者筹集资本,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股权众筹发行人多不能满足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二、完善股权众筹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就目前监管所属职能部门而言,股权众筹暂由证监会监管。2014国内众筹行业首个股权众筹联盟成立,股权众筹平台之间开展了合作,向资本市场展示了行业内的决心。一旦确立股权众筹行业具体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行业统一管理、公布行业发展数据指标。同时需要做到行业内部令行禁止,建立权威性,为以后具体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制度。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应尽早制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的表已经卖出了关键一步,但仍需再没有正式实施之前,就已有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以满足目前监管制度滞后期的行业发展需要。

(三)加强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宣传与教育。传统股权融资渠道借助互联网发展出股权众筹模式,对于公众进行投资辅导十分必要。公众应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源了解互联网众筹平台、创业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针对创新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需要职业人进行把控,尤其是平台的操作以及管理人员。最后,平台和政府应该正确引导公众,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投资氛围,加大公众投资风险认知的宣传,创造让公众更好的参与到投资中来,推动投资市场健康快速的发

参考文献:

[1]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93-97.

第5篇

关键词:勘察设计;境外项目;成本

Abstract: On the domestic survey and design enterprise of high-quality low-cost profits earned overseas projects proposed enhanced ability to resist risks overseas projects, strengthen the cultivation of international talent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 negotiations, with a strength of enterprises to develop strong strong union and othe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rvey and design; overseas projects; cost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实施以及企业化改革的深入,自收自支的勘察设计企业逐步转企后,即刻面临着国内勘察设计市场“蛋糕”萎缩、国际化大公司进驻、竞争日趋白热化的困境,为此国内勘察设计企业开始瞄准建立国际型工程公司的转型目标,实施“走出去”战略,争夺境外市场“蛋糕”。据统计2010年勘察设计行业境外业务占比已由2000年的3.08%上升至5.19%,2012年以勘察设计为主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入超过4亿元的企业中大多数已实施跨国战略涉足国际工程业务。

国际市场的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更是设计产品质量、设计成本控制的竞争,勘察设计企业作为技术型、智力型企业,具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如何从勘察设计企业的实际出发,研究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适应境外工程项目的需求,已是当前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勘察设计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为此,作者结合所在勘察设计企业近年来参与境外项目的实践经验,对国内勘察设计企业境外项目成本进行了分析和思考,针对境外项目成本控制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控制风险,减少成本

境外项目因所在国家不同,往往存在着政治、经济、自然、社会、安全等众多风险,勘察设计企业要立足境外项目,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因此,做好安全论证、科学管理、谨慎决策的风险控制工作,是勘察设计企业赢得境外项目利润的首要条件。

1.1科学评估境外项目风险

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境外项目的风险防控,建立企业境外项目风险管理评估机制,在境外项目开始前就要对项目所在国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工程技术标准、税收、治安、环保、政局、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等方面的风险因素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科学的论证评估,为项目的后续开展做好相应的准备,合理规避项目的潜在风险。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要设立专门部门和专门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境外项目实施动态评估,有效防范和规避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1.2做好境外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勘察设计企业要根据境外项目风险评估的结果,在项目运作的各个阶段都要认真加强对风险源的识别、分析和管理,科学制定风险防范管理、危机预警管理、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防控、财务风险防控、技术风险防控、外事安全防控、经营风险防控等一系列的境外项目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并通过培训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勘察设计企业的境外项目风险防控管理的流程应与勘察设计的过程形成一个 有机整体,将风险管理整合到境外项目的业务流程之中,按照勘察设计的流程制订相应的措施来把握每个环节的防控工作,并将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同时,要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引导参与境外勘察设计的人员树立科学防控风险的意识,使风险防控时时存在、人人有责的企业文化深入人心。

2.培引人才,开源节流

勘察设计企业作为人才型、智力型企业 ,人力资源成本是勘察设计企业成本的主体,这决定了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不把人力资源成本作为其生存和发展中重要的因素来考虑。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更要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化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究属地化管理的科学化人才机制,建立一支适应国际项目开发的人才队伍,为境外项目的开源节流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2.1加强专业技术骨干的国际化培育

为满足境外项目对国际化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勘察设计企业要加强对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国际化人才培训,可以通过与行业协会、知名国际工程公司等机构开展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专业技术培训,培育一批熟悉国际项目通用的专业化管理模式、熟悉国际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的政治文化和风俗习惯以及精通外文的国际化专业技术人才。此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大力培养国际化骨干人才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重点人才的保护,防止在国际同行竞争中骨干人才的无谓流失。

2.2引进急需的国际化人才

为适应境外勘察设计项目的需要,勘察设计企业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探索国际人力和智力资源的开拓,适时引进一些急需的国际化人才,来帮助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逐步实施。因此勘察设计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国际化人才引进机制,拓宽引进的方式和渠道,创新国际化人才管理和引入理念,重点引进熟悉国际技术标准、规范和运作规章以及国际项目招投标的专业性国际化技术人才,引进懂得商务合同、了解国际法律、善于跨国管理和经营的复合型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等。

2.3灵活聘用属地化人才

参与境外项目的勘察设计,除了了解境外项目所在国对行业技术的标准要求外,还需要了解当地宗教、文化、民俗等风俗习惯和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使设计产品融入当地文化,使勘察设计企业被所在地居民所接受,进而提升勘察设计企业的国际品牌度和影响力。因此,可以根据企业和项目的的需要适当地聘用当地的一些技术或管理配套人才,一来可以在技术上是企业更快地融入当地要求,二来也可以在一些事务性的管理上帮助企业少走弯路,同时充分利用当地的人力资源还将极大地降低国内人员外派的成本,提高企业属地化管理的水平,降低境外项目实施成本,规避境外项目风险。

3.谈妥合同,减低成本

对于境外勘察设计项目,勘察设计企业需承担更广范围的风险责任,签订合同前更要全盘考虑,要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所属国家实际情况,多方收集各类信息,对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避险合同条款。目前勘察设计企业遇到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两个方面:一是汇率的变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汇率出现大幅度波动,欧元一路下滑,美元却有所提升,汇率的不稳定对于以外汇结算的境外项目来说影响较大;另一方面是业主因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资金不足,勘察设计款支付风险加大。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谈判与一般合同相比,难度较大,在开展合同准备前,应首先编制合同谈判大纲,大纲内容既要全面,又要有针对性。境外勘察设计合同中要特别要注意不可抗力风险和一些技术风险的明确,不可抗力风险常常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所以只能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以降低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中应事先规定各参与方对不可抗力风险的分担比例,技术风险则是遇到一些业主要求更改设计的技术要求,降低标准以节省造价或尝试新技术以满足创新需要,这些对于勘察设计企业来说都是具有潜在风险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责任。

4.加强合作,分摊成本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境外建设项目都要求以战略联合体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来承建,更有项目要求承包商带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很难单独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有资质的工程公司、国际投资公司或大型金融企业形成联合体,通过合作来取得市场的准入机会。再加上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国与国的关系,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买方信贷、发展援助和优惠贷款等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落实到一些大型的基础建设项目往往会委托给国内的大型国有企业以总承包的方式去建设,因此开展与这些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境外项目的总要途径之一。

加强与国际公司的项目合作,通过与大型企业的强强联合,在合作中熟悉国际惯例及境外项目运作方式和流程,在合作中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技术、科研、创新、服务和投融资能力,又能形成优势互补的效应,发挥联合体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人才优势、经验优势和资源优势,扬长避短,共担风险,合作共赢,最终取得境外项目的利润最大化。

5.结语

建设部曾专门出台《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向国际型工程公司转型,这给勘察设计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现代化企业转型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国内勘察设计企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制订和实施国际化和综合化战略,增强抵抗境外项目风险的能力、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育、提高国际项目合同的谈判能力、与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强强联合等,形成中国勘察企业低成本高品质的竞争优势,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进一步提升我国勘察设计技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王凌君.我国勘察设计企业国际化的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12(6):33-35.

[2]李祖齐.WTO后过渡时期大型勘察设计企业成功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对策[J]. 中国勘察设计,2006(7):36-39.

第6篇

【关键词】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风险防控;保密措施

技术,分为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技术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且作为企业关键的秘密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非专利技术的隐蔽和复杂的特点,非专利技术权益被侵犯的法律风险很高,权利人为其寻求专门的法律保护的需求愈发强烈。

一、界定非专利技术概念

非专利技术(know-how),在理论上又有说法叫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不同法条将这三个概念混用,又没有直接的区别定义,直接导致非专利技术在实践中的保护障碍。广义上的非专利技术,可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公有技术就是公知技术或者因专利保护期满、依法成为公众所有的技术;专有技术,则就是只被少数人控制使用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实际上,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对科学技术的掌握情况不一,所以区分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没有理论价值,只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就能轻易区分,所以可以直接将非专利技术(狭义)和专有技术的概念等同。

二、分析权利人不寻求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非专利技术被他人非法使用、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然而如上所述,非专利技术被侵权的法律风险较高,其法律保护力度远远比不上专利法,除了专利法中明文规定不得申请专利的诸如植物新品种之类的技术信息,技术所有人为何不申请专利而选择将技术保存在脑子里或者保险柜中呢?究其原因,大约有三:一是申请专利的成本高,手续繁,非专利技术人权衡利弊放弃专利保护;二是公开后价值丧失,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三是非专利技术保密时间无限长,只要保密措施做得好,这项技术永远都是排他的。

三、侵犯非专利技术的法律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保密意识不强,硬件保密设施不完备,对员工的保密培训也不到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国企业或科研人员的所谓参观拍手欢迎毫无戒备,却不知他们已将珍贵的核心技术都拍摄下来回国研究了,导致我国诸如景泰蓝和宣纸制造等传统工艺遗憾流传国外。

2.非专利技术本身的权力化程度低,保护困难

企业要做科研要生产,不可避免让外部人员知晓该非专利技术。而技术知识是无形的,是依靠智慧和经验,侵权形式隐蔽,被侵权的企业举证非常困难。

3.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

不同于专利技术有《专利法》保护,目前非专利技术保护的相关法条很分散,且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不相同,导致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文散见各处,导致司法审判的混乱。

四、比较现行国际法对非专利技术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基于对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必要且紧迫,而我国相应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备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放眼世界,W习借鉴外国成熟的理论与实践,完善相关立法。

1.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多了两项权利:制止他人披露,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主要是包括禁令、赔偿损害在内的民事救济手段,对是否采取刑事手段,则没有强制规定,由成员自行酌定。

2.以美国为例分析英美法系。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被法院认可。美国规定了“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它在审判中可能扮演了一个事后的竞业禁止条款的角色:“在即将发生不可避免地利用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阻止潜在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PepsiCo , Inc. v. Redmond 案判例)。

3.以德国为例分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德国虽也认为非专利技术有财产属性,但更强调应以维护契约关系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去设计各项法律制度,而不是单纯从维护非专利技术拥有者个人财产出发,“立法者最终倾向于保护职工利益”。

五、对我国非专利技术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1.国家立法统一非专利技术的概念,明晰其具体范围。将相关概念统一成“非专利技术”,个人认为最能使大众将其与专利技术对应,理解起来也容易,从而利于权利人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2. 企业自身要注重事前防控。

(1)物理上采取技术保密措施:实际空间中指纹解锁进入保密办公区、安装保险柜,网络环境中区分内网外网、设置防火墙、绝密文件转成密码传输等;

(2)建立健全企业保密制度:员工入职前的背景审查清楚;规范技术档案的集中定期管理,依保密性不同分级管理,允许相应高低职务级别的员工接触;非专利技术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废弃物等由专人保管或销毁等。

(3)完善有关合同条款:与员工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中要详细规定有关保密义务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与生产经营方、技术转让许可相对方的有关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合同期满后的义务等也需要明确。

3.建立社会组织,加强非专利技术保密方法的交流与借鉴,宏观上把握非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等特征的变化。

4.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做好涉案资料的保密工作。各级科委、工商局、业务主管部门等行政单位以及法院、公安等司法单位要避免有关非专利技术的泄密,对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好,执法过程也注意不公开。

六、结语

为了顺应市场潮流和保护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国家有必要在宏观立法方面对非专利技术给予专门、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最终鼓励和支持更多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市场竞争充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从而实现科技强国与经济强国。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非专利技术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编号:Y15C03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严思雨(1996.4-),女,江苏扬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参考文献:

[1]程永顺主编.商业秘密判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2]姜丹明主编.知识产权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

[3]李宏安.浅谈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未来与发展研究报告,2002.

第7篇

一、引言

2014年2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1]。简化住所(经营场所)_登记手续是改革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后续税收征管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改革措施的有效推进需要多方面协调配合,税收工作需要从法律制度、管理理念、资源配置等多方面进行变革。现就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北京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措施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简化了办理手续,有效激发了创业的热情。一方面工商部门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实质性审查,并突破了原有的“一址一照”规定,“一址多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经营场所的要求不高。

为满足市场上企业对于经营场所数量上的需求,部分企业开始专门向创业企业提供商业楼宇经营场所地址出租服务,创业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地质编号用于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对于由独立机构经营并专业为入驻企业提供地址注册服务、办公服务的场所称为集中办公区。这对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解决经营场所对企业登记的限制具有积极作用。

三、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问题

集中办公区的出现有其促进企业创业的有利方面,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系列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集中办公区的出现突破了原有“一址一照”规定,以编号的方式在同一地址注册多个营业执照,为创业企业提供了便捷且价格低廉的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带来很多问题:

1.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大量快速增长,税收征管负担增大

根据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1日实施后数据显示,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增长迅猛,相对应的是税务登记户数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增幅相比同期增加1.8倍,部分新增商事主体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率增长很快。“人少户多”、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导致税源管理的压力和风险增大。

2.税务登记信息、联系信息失真,管理难度增大

工商部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仅对注册地址进行形式审查即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不实地核查企业注册地址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条件,“以审代管”的税收管理模式失去了前置保障,需要对征管模式做出进一步改革。

3.导致异地纳税,产生税收征管风险

容易导致税源形成地与税款入库地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税源企业实施属地监管,产生相应的税收征管风险。

4.新增纳税人税源质量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

企业创业初期规模小,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实、财务信息失真,给税务机关核实企业账目,依法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同时,无税申报情况、未按期申报情况增加;纳税人申报的联系电话失真,征纳双方缺少有效沟通手段,导致征管后期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非正常户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所占比重较大,纳税人会通过中断联系的方式逃避管理,并通过不正常手段注销税务登记,产生管理风险。

5.发票违法行为有所增加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后,企业可能通过不断注册新公司套取、虚开发票,逃避税务机关打击,牟取非法利益。

6.实施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的税收管理缺少法律支撑

此次改革确立了以信用约束为理念的管理机制,由原有的政府监管企业改为企业自我约束和社会共治。但在改革初期,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税法体系尚未形成,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也缺少与之相对接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制度。

综上所述,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营企业处于创业期,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不规范、纳税遵从度较低的问题。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也带来了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获取信息的难度变大、管理资源投入不够有效、发票违法行为抬头等一些列问题,亟需税务机关未雨绸缪,针对改革带来的变化及时作出部署与应对。

四、关于后续税收征管措施的建议

对于改革带来的问题和影响,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这个挑战,经过深入思考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修订税收法律法规,从登记制度、管理措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企业信用体系及社会化监管、税收保障与协税护税体制等方面从法律层面予以衔接与完善。

2.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

在纳税主体迅速增加的大环境下,旧有管理员管户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税务机关需要对现有征管模式进行转变。推进以信息化为支撑,逐步建立风险管理应对体系,针对纳税人行业类型、征税方式、纳税情况等特点,找出规律并针对性地加强专业化管理,将税收征管的力量投入到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中,对于创业期、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重点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分析防范应对税收风险。

3.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

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免填单服务和网上办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在涵养税源的同时,减轻税收征管的压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4.严格发票管控,防范“套购发票”

对于集中办公区注册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供应的管控。一是对新办企业、长期无税企业应限制发票的供应。二是采取发票“验旧售新”方式审批发票。三是加强发票、纳税信息比对,防范发票违法风险。

5.完善发票管理模式

继续扩大“营改增”范围,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类目信息识别。推行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及时采集和存储发票数据,减少发票流转、存储、查验、比对负担,防控发票类违法行为。

6.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共同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将相关税收违法信息在企业信用公示平台中公示,加大企业税收违法社会成本。

建议工商部门加强源头管理,对提供注册地址的集中办公区经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条件,限制其提供注册地址的数量。对不符合经营场所规定,违规提供注册地址的中介机构,应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公平、良好地市场秩序。

7.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发挥税务稽查检查的震慑作用

8.建立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

规定集中办公区经营单位的协税义务,明确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法律职责。

(1)实行税控机具及发票统一管理制度。由集中办公区经营方负责集中保存虚拟登记户的税控器具及发票,对开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主管税务所对保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巡查。

(2)集中办公区经营方必须建立该集中办公区内所有企业基本信息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每个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定期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交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本由集中办公区经营方统一保管。

第8篇

关键词:成因分析 现状及难点 盘活清收措施 对策建议

一、形成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

(一)基本情况分析。2009年末,苏仙区支行共有开户企业22家,贷款余额61578万元,其中政策性及准政策性贷款13493万元,占21.91%;商业性贷款48085万元,占78.09%。年末不良贷款企业5家,金额13075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1.23%,占全市农发行不良贷款总额的99.2%。

(二)业务发展分析。2004年,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后,银监会陆续批复农发行开办新业务,作为地处城乡结合部的苏仙区支行,凭借地理区位优势和郴资桂经济开发走廊一体化发展优势,在全市农发行率先开展了新业务营销,在对评估、调查不太熟悉的情况下,简评估、粗调查,使一些贷款条件不成熟的农业小企业项目进入了农发行门槛,以致形成了部分农业小企业先天不足,后天难补的信贷风险隐患。

(三)监管情况分析。对新开办的商业性贷款业务,没有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尚在摸索中。因此,在新业务起步阶段,客户经理对如何管好首笔贷款跟踪、资金支付、企业现金流、企业经营动态分析、企业销货款回笼管理等,常常顾此失彼。因缺乏管理经验,对企业的经营分析不透,风险判断不准,对企业的资金盯不死、管不住,以致一些企业出现了经营风险,也未能及时发现和化解,导致了不良贷款的形成。

(四)机制建设分析。农发行新业务起步阶段,一些规章制度尚在建立和完善中,基层行信贷管理仍然沿袭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办法,这与商业性业务管理显然不配套,也不适用,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尚未健全。从调查情况看,该行少数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不及时深入企业跟踪管理,不及时分析企业经营动态,不及时分析企业经营风险,在企业出现风险后,未能采取重大事项报告制,以致造成不良贷款处置被动,清收难度加大。

(五)员工素质分析。从客户经理结构分析看,年龄偏大,素质参差不齐。该行7名客户经理中,40岁以上的5人,占71.4%;35岁以下的仅2人,占29.6%,年龄偏大;7名客户经理中,有2人是由会计调整到信贷岗位上的,信贷业务不熟,另有1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监管任务。因客户经理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给信贷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六)金融环境分析。目前农发行的商业性贷款,特别是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业小企业贷款,基本上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法人代表绝大部分品德优良、诚实守信;但也有少部分企业法人品德恶劣,不择手段,千方百计从农发行骗取贷款。如该行支持的郴州朗坤生态野生养殖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第一笔贷款500万元,其中担保300万元,抵押200万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但贷款到期后,该公司的抵押土地属工业用地,因闲置多年未开发,国土部门要收回,企业法人则采取仿造土地他项权证办法骗取了500万元续贷,问题暴露后,企业法人逃之夭夭,导致500万元不良贷款难以收回。

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现状及难点

(一)不良贷款现金清收难度加大。长期以来,农发行的贷款主体集中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着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深化,多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基本停滞,已无清收潜力。其余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粮棉油市场价格、自身经营机制等多种因素制约,经营利润微薄,自身消化能力有限,不良贷款现金清收难度越来越大。

(二)不良贷款处置手段缺少多样性。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有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而农发行不良贷款处置手段仅局限于现金清收、呆账核销、以物抵债及表外欠息减免。手段的单一性严重制约着农发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进度。

(三)贷后监管工作薄弱。一是少数行仍存在“重贷轻管”的现象,贷后监管工作薄弱,不能及时发现贷款使用和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是极少数行为了完成不良贷款“双降”和收息任务,放新收旧,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当企业经营和支付发生危机时,已错过了清收处置的最佳时机。

(四)信贷资产的法律保护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淡化,但作为政策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托国家赋予其粮食购销的特权,资金运用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使得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这也是农发行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的根源所在。二是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农发行债权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农发行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依据。三是出于对社会稳定等政治因素的考虑,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对地方利益的偏袒现象仍然存在。农发行主张债权,依法后,往往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保全信贷资产显得尤为艰难。

(五)以物抵债难,变现更难。一是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力偿还到逾期贷款时,银行为保全信贷资产,不得不降低以物抵债的门槛,导致其接受的抵债资产存在先天缺陷。

(六)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支持不够,加大了不良资产处置成本和难度。一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农发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享受着不平等的政策待遇。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抵债资产时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项优惠。而农发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上优惠政策很少,在接受和处置抵债资产时重复征税,不良贷款处置成本较大。如抵债资产从取得到处置变现,需要交纳的税费多达10余种,占抵债资产价值的20%~40%。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是形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而目前法律尚未明确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其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裁,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屡有发生,使不良贷款有效处置难以实现。

三、对策与建议

(一)要坚持有效发展,不能盲目发展。“有效发展”是农发行的基本经营方针。“有效发展”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有效发展,就是要走政策、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之路;就是要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起抓;就是要人的全面发展和内控管理一起抓。尤其在信贷业务发展上,要严把准入关,坚持贷款条件,宁要稳定有效发展,不要快速盲目发展。

(二)要坚持执行制度,不能违规操作。银监会颁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总行16项信贷管理制度,是实现农发行有效发展的基本准则,必须贯穿到业务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不得取舍,不能搞我行我素。要抓住当前银监会和总行布置的“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契机,努力营造执行制度、防风险、防案件的良好氛围,确保全行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三)要坚持履职尽责,不能监管缺位。切实履行职责,用心监管企业,才能及时发现风险,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客户经理要做到“腿勤、手勤、口勤”,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经常分析企业经营动态,经常反映企业风险状况,真正落实尽职记录管理。客户经理要创造性地开展监管工作,认真总结监管工作方法和规律,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及时防控和化解贷款风险,为实现银企双赢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不能放松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是实现农发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发展业务,加强管理,防控风险,需要相适应的高素质队伍。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素质层培训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不能抓了业务发展而放松队伍建设,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期分批组织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员工正确处理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廉洁办贷,争创业绩。

第9篇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优势及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私募基金所面临的发展机遇

1. 政策支持。证券市场不断深化改革,IPO再次开闸、新三板蓬勃发展、注册制度改革推进都为私募基金发展注入活力。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的公布让私募基金成为正规军,各种利好政策不断推出。另外,“一带一路”等国家改革措施不断推进,也为私募基金发展提供了机会。

2. 机遇需求。私募基金以间接融资、债务性融资为主的时代面临变化,房地产行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风光不再,面临调整。银行资本要重回资本市场,可能迎来大发展时期。另外,由于无风险收益率下行,居民收入配置权益性资产的需求提升。而且,私募基金对解决当前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能够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二)私募基金所面临的威胁与竞争

1. 规模较小。近年来,国际私募基金市场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令人瞩目,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全世界的对冲基金数量有92%在美国、7%在欧洲,只有1%左右的数量存在于亚洲和世界其他剩余地区,美国是对冲基金的主要控制地。相比之下,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还很小,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我国私募基金达到2.8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0.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5%,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私募基金占GDP的比重更是高达6%。

2. 基础薄弱。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基础比较薄弱,在协会登记的10098家管理机构当中,管理规模50亿以上的仅有105家,管理规模为0的是5733家。

3. 竞争压力大。私募基金生存的重要条件是资金来源稳定。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基金经理与资金方特殊的私人关系维系。如果没有客户的资金,私募基金则名存实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我国的私募基金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国际对冲基金的经验和技术,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技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较为活跃的也是一些国外机构。2005年以来,PE领域不断曝出重大的投资案例, 其特点是国际著名PE机构与国内金融巨头联姻且投资规模非常大。如国际著名的PE机构参与了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的引资工作;凯雷投资集团对太平洋人寿投资4亿美元,并获得太保人寿24.98%的股权,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的PE交易;美国高盛控股双汇集团70%的股份;日本软银向阿里巴巴注入资金2000万美元,助推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从中获取34.4%的股份。

4. 专业人才不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人力资源、知识资本和货币资本高度结合的产物,人力资本的获取是其有效运作的前提。管理运营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为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业,高水平的管理机构、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至关重要。在我国,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刚刚起步,缺乏充分实践,因此具有现代意识、真正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专家极少。另外,具有战略眼光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风险企业家的缺乏也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5. 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少数私募基金在《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上不到位,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自律检查规则(试行)》。具体表现在:一是个别机构未执行发售产品备案制;二是个别机构未执行私募基金募集人不超过200人的规定;三是个别机构未执行私募基金不准对外宣传的规定;四是个别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售产品;五是个别机构产品发售期超过规定期限;六是个别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规定报告高管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七是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八是个别私募基金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九是个别机构在资产管理合同未成立生效的情况下,下达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指令,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完成备案后资产管理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的规定。

二、加快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建立引导投资基金

为加快私募基金的发展,我国在财政资金与私募基金的合作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建立了产业引导基金,对引导私募基金加大创新、养老等产业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利用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并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用于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投资建设,丰富和完善投融资渠道。通过放大杠杆比来刺激经济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水利等基础设施、养老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增加项目融资信誉,为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

(二)积极拓宽私募基金资金来源

为适应当前我国由债权经济向股权经济转变的需要,加快私募基金发展,建议开放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捐赠基金、商业银行资金、财政资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包括政府、银行、企业、社保、保险及个人和家庭资金在内的多元化私募基金体系,有效拓宽私募基金来源渠道,切实改变银行资金“一股独大”的局面,有效发挥私募基金对当前经济,特别是中小微及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培养

私募基金管理人才直接关系基金回报率的高低,只有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才能带来高收益。为此,一是在鼓励国内更多的企业家和金融界人才加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同时,积极引进在海外私募股权基金从事过股权管理的人才,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打造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二是选派国内优秀人才到欧美等私募基金发达国家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三是加强与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软银、黑石等世界著名投资银行、私募基金的沟通交流,建立定期交流和培训机制,学习其先进的投资和管理经验,不断缩小差距。四是强化高管人员培训。建议由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牵头,组织国内实力强、经验丰富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对国内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容培训,切实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当前私募基金发展的需要。

(四)着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私募基金管理是一种专家理财信用契约,加强私募基金管理者的信托责任制理念至关重要。为此,建议尽快建立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明确诚信管理职责、管理目标、管理内容,严格管理制度,加大违规责任处罚,切实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意识,防范道德风险。

(五)切实增强合规风险防控意识

各私募基金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职能部门,明确风控措施,切实发挥自身风控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职能,坚决纠正和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增强合规风险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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