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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3 16:14:3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合同履约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合同履约管理

第1篇

1 电力企业物资的特点

电力企业的物资主要是针对在电网流通建设过程所需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一部分较为基本的物料、以及辅助物料。只有通过这也物料的提供,才能保证整个电网的顺利运行。而这些物资材料主要通过相关生产企业,再生产合格完成后运送到各个电力物资部门,再通过电力物资部门对这些物料进行检查、核对、分类之后运送到每一个需要的位置,电力物资通常需求量较大,而且需要的位置分布较广,而且为了满足人们的正常生活需要,可能需要快速高效的将电力物资运送到位,这就为电力物资部门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随着现阶段科技发展迅速,科技换代较快,当新型技术出现时,基础物资材料还需要一定调整,而且调整的涉及范围较广,对于淘汰物资的回收整理再利用工作,也是需要电力物资需要考虑的。

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影响

当前,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还可能出现方方面面的问题,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而实现对这些物资合同履约情况的有效管理是消除不良影响的关键。通常,导致双方签订的电力物资合同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2.1 在签订电力物资合同时,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物资履约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责任如果在电力物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物资履约上的相关要求或者明确相关责任,就会导致合同签订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法理依据,也就容易出现物资合同不能得到良好履约的问题。同样,如果在物资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责任划分,就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不能依法追究和处理履约违约的相关责任方,就无法进行相关的违约惩处,也就会影响到电力企业的利益。

2.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以及有效的管理。如果对合同履行情况分析不全面或者管理不科学,会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甚至出现履约问题。因此,电力企业在签订电力物资合同后,要安排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实时有效的分析和管理,确保合同得到良好的履行。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2.3 物资合同中的供货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物资合同不能履约。物资合同签订后,物资供应商由于自身的问题导致物资合同不能履约时,电力物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从其他渠道获取相应的电力物资,确保电网工程建设和维护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否则,就会影响到整个电网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影响到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严重地还会造成电网工期的延误,进而出现合同违约情况,极大地损害电力企业的利益。

3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的履约管理对策

对于目前针对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问题,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电网工程的顺利进行,下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3.1 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前,应当对涉及到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明确的说明工作,将需要履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一定的详细的叙述,严格根据合同条约上的相关要求进行履行合同的工作,并针对如果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制定相关合法合理的责任制度,对造成不能履行的情况出现的后果应有相关负责任方,需要明确的明显的注明工作。合同应当针对双方需要履行的相关工作,进行一定的划分,并且针对双方情况,制定有一定制约性的约束条款,以上的全部内容应当保证全部在法律的约束下合理合法的公开,避免出现对方不熟知的隐藏条款,将合同的所有内容做到一定程度的公开透明。

3.2 由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对物资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电力企业物资部门要安排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实时了解和掌握电力物资合同的履约情况,对项目物资供应里程碑进度进行跟踪统计,不仅要处理好出现的合同履约违约情况,还要能及时预判可能出现的合同履约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发挥这些专业人员对于合同履约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对每一个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制作成书面资料并存档,方便日后的招标选择,做到有备无患。

3.3 电力物资合同的供应方出现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所供应电力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相应明确的相关说明,并应当按照合同的违反条例对对电力企业进行相关的补偿工作,以保证电力企业的正常运作。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恶意违反合同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寻求相关的法律管理部门针对恶劣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恶意企业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在违约情况的赔偿方面,应当根据供应商的自身情况,对相应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制定补偿的金额和措施。还有一种根据对于供应商造成损失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措施。

第2篇

[论文关键词]供货合同;合同管理;履约风险防范

供货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常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过程管理粗放引起合同履约纠纷,使履约方遭受损失,增加了管理成本,如何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履约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使用案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提高对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大量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因此,在企业管理中,积极普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使管理者掌握合同的订立、生效、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等知识,对于提高合同管理及执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而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合同案例为学习对象,通过对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进行解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思路、对策等,可以调动管理者学习经济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探索兴趣,使其学会由此及彼、融会贯通,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进而为实现合同行为等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

二、提前介入,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管理

(一)深入了解签约对象,做好对签约方的资信调查

首先,做好签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签约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1)营业执照。核对对方营业执照,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查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注册资本,是否年检,可登录工商管理部门网站进行相关查验。(2)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它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税务登记证的核对可以通过登录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税号查询、核对,如果在网上无法查询,也可以打电话到注册地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询问。(3)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可通过登录相关管理部门网站核查该类证书真伪。

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注重审查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等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其次,做好签约方代表的资格调查。主要对以下几类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确认;(2)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姓名/名称、事项、权限、期限、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

(二)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条款审查工作

供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文本应规范,做到用词准确、订立合同的各方意思表示清楚,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合同构成要素,尤其是合同标的的描述、规格及质量标准的认定、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送货条款、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仔细斟酌,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或交易习惯。首先,供货产品的规格要清晰具体,避免供需要求出现差错。其次,应明确约定供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限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避免质量纠纷;第三,合同金额应注意大小写一致,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供货发票开具要求,避免付款风险;第四,应当注意审查违约责任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合同缔约过失风险;第五,应明确约定送货地点,送货方式,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担方法,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从而为解决履约纠纷中的举证问题,防止合同履约风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注意合同生效要件的确认

首先,签约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其次,法人代表应在合同文本法人代表处亲笔签名,由委托人签名的,法人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规范的委托书证明。第三,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不得已出现涂改,应由签约双方在所有涂改处盖章确认。第四,注意合同附件资料的审查,尤其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审查,签约双方应在各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企业内部,合同从起草、签订到履约、结束,有一个流转的过程。在这个流转过程中,对各个环节间的衔接、监督与管理,对于合同的顺利实现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应在企业主动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分解细化合同管理流程,分清工作界面,划分各个部门的权责范围,达到流程通畅、管理高效的工作目标。首先,应统一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防止令出多头,组织混乱;其次,应根据合同重要程度做好授权管理的界面划分,严格授权程序,兼顾灵活性与严肃性,确保有效授权,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注重部门分工与协作,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对重要的工作节点应充分细化管理过程,确保流程畅通;第四,建立履约跟踪机制,设立专人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收集并向履约管理部门反馈履约中遇到的问题及难点,管理部门应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做出分析和应对,防范履约风险。

四、加强履约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归纳、整理和知识普及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货风险

交货风险常常由于货物交接过程不规范、单据缺失或确认方式无效造成。譬如,供货方对送货单据的签收规定不明确,送货单上经常只有收货方工作人员的签名,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会在法律上产生交货义务履行与否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很可能产生法律风险隐患。因此,在货物交接环节,应明确交接单据要求,交接单据应以书面形式设立,要求收货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在交接单据上签字,注明收货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货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同时约定收货方收货应提交的资料,如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另外,合同双方应约定做好及时对账确认工作,并形成严格的纪律。

(二)付款风险

对于收货方而言,付款风险主要反映在对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或付款收据的审验工作上,在审验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票构成要素包括出票方收票方信息、发票专用章签章、发票金额、相关价款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收据管理,应规范收据格式及内容,包括收款人名称、收款金额、对应的合同名称或编号;款项是否已支付、收款方的公章等等。

(三)收款风险

对于收款方而言,应加强对付款方出具的商业票据,包括支票、商业汇票等等的审验,审验人应熟悉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出票信息、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及背书签章的有效性。

(四)信誉风险

应定期对合作对象资信情况包括主体资格情况、给付能力情况、经营情况、产能情况等等进行回访和调查,尤其对于出现公司分立合并、法人变更、重大法律诉讼纠纷等情况,更应做好密切跟踪;另外,应加强往来款项的对账管理,形成固定机制,防止出现信誉风险导致的履约风险。

(五)举证风险

举证风险体现在举证资料的缺失、不规范及无效性上,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注重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业务单据、债权凭证等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以及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当出现合同履约纠纷时,应善于使用包括律师联系函、催交函等法律文书,从而做好应对法律纠纷的法律举证保障工作。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采购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

第七条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第八条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九条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机构的《项目完成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采购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二条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三条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采购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供应商职责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十七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十九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采购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采购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物品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履约,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记录,做好供应商进入*市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审查工作。

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监察、质量监督、工商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4篇

前言

?τ冱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68.html" title="企业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但是也避免不了各类风险的出现,因此要注重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明确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保障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企业合同管理与履约概述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与条款,尤其是同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合作的过程中,更加需要进行合同的签订,这样能够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双方的利益,使得双方都可以从工作中获取所需[1]。在实际企业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合同的管理对于企业自身工作的开展以及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简单来说,合同管理指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并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执行、变更等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行为。实际上,企业合同管理和履约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风险,因此企业需要注重合同的履行与管理工作的开展,这样更有利于企业实现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二、企业合同管理履约存在的风险分析

1.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

一方面在企业合同签订之前,合同双方有一项合作,签订合同时,存在的潜在风险就是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以及双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对方无法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工作的开展,这样就会使得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给企业带来损失。

另一方面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管理者由于缺少专业的知识,以及管理能力的不足,在合约相关条款的拟定过程中,会出现合约文体不符合规范、合约内容表达不清楚、合同双方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如果出现这样的风险,在今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在企业与其它单位或个体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的履行同样存在风险。一是企业合同管理时,不能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及时的追踪,使得很多合同的具体条例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致使合同纠纷的出现[2]。二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在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时如果对违约合同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工作的开展,甚至会违返相关法律。三是合同管理工作对于相关职员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财会相关知识,还要具备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很多职工由于自身的疏忽,对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同样会出现各种风险,导致合同的签订形同虚设。

3.合同双方纠纷的风险

实际上,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风险与意外,这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在各种风险之中,就包括合同管理与履行的风险,其中一种表现就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出现纠纷的风险,如果得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当前项目的开展,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双方之间今后各种合作的开展。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需要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这样才能够实现共赢。因此说,必须要采取有效的策略来避免合同双方出现纠纷,如果纠纷问题已经存在,那么就应该对问题进行及时进行协调与解决。

4.风险出现的原因分析

虽然一些风险的存在是必然发生的,但是很多企业之所以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问题,依然是有原因可究的。一是企业自身在合同管理与履行方面缺乏较为科学、专业的制度,不能够很好的完成与合同管理履行相关的工作。二是合同签订的双方缺少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至于合同的很多条款不明晰,导致纠纷问题的出现。三是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高能力的合同管理人才,使得工作开展中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三、企业合同管理履约风险防范策略

1.合同签订中风险防范策略

想要有效避免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就应该注重恰当的风险防范策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对合同签订的另一方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重相关法律规范的遵守,并且要根据另一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的验证。

二是要注重合同的推敲,一方面要保障内容的清晰明了,并且保障内容的可执行性,这样才可以保障双方可以按照合同来履行工作。三是要保障合同的形式合乎规范,避免之后出现纠纷风险。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要做到工作的准确无误,就应该首先提高合同管理意识,这样才可以推进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合同履行中风险防范策略

合同的履行是企业双方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想要有效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方面,企业应该注重各类资料的收集,并且随时跟进合同履行的进度,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来督促合同的履行工作[3]。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等,要及时再次进行书面上的协定,这样才可以维护双方的利益,保障双方工作方面的协调与同步。

3.注重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

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关系到企业工作是否可以顺利进行,想要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还应该注重管理工作自身的完善,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构建起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部门机制,这样工作人员在工作执行中可以严格按照企业制度办事,对合同进行更为严密标准的审查,避免合同签订时出现问题。二是要注重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构建起一个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这样通过网络就可以对各类合同进行管理,在减轻工作人员负担的同时,还可以提升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工作的开展。三是要注重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推动企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5篇

Abstra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re not good at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defense timely and don't underst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about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as a result, they tend to be passiv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even face great loss. This article mainly interprets the legal provision of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effectively exercise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to protect their reasonable rights.

关键词: 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建议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1 法律规定及解读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每种合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和解读

如下: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1.2 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 “指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又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其中一方在对方还没有履行抗辩权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的,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先期违约合同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例如在一个工程即将施工的开工阶段,双方在订有工程款预付款条款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由发包人先行按约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在其没有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1.3 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或者抽逃资金;(三)商业信誉度丧失;(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又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合约”行为的,有权中止履行。

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显然“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抗辩权,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留置工程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为前提。

2 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履约抗辩权的相关因素

为了让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并真正解读法律规定的合同履约抗辩权,预防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教训。并知道如何娴熟地运用履约抗辩权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成为现如今施工企业提高企业自我维权的法务能力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三点相关措施如下:

2.1 有针对性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施工企业缺乏法务能力的主要表现是对抗辩权不够了解造成的,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管理,也是企业拥有自我维权法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施工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对本行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问题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的损失,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寻找相应的措施提高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现状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活动,通过专题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各层次员工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2.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被动局面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履约抗辩权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水平及时检查发现疏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出现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时就会出现反驳胜诉的情况,这样在应对政策上就处于明显的被动。而把行使履约抗辩权作为工程签证和索赔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点,该签证就要签证,该索赔的坚持提出索赔,就可以预防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动情况的发生。

2.3 建立、健全法务部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人员并不完全熟悉行业情况,遇到法务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造成在企业天天应付仲裁和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业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预防出现疏漏造成相应的损失。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履约管理的需要,应该尽快完善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法务部门,并配备一些有行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以备不时

之需。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发包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施工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中的被动局面,为了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我们需要及时、娴熟的运用履约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1]朱树英.工程合同实物问答[M].法律出版社,2007.

第6篇

作为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会不可避免的经常遇到违约金责任条款。所谓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对督促合同方诚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违约金,也可以极大的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一、违约金和定金、订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法学理论上的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我国《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故现在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所谓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综上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三)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将后悔不迭。

(四)赔偿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而违约金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追究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在一般情况下与实际损害的是否存在及损害大小无关,法院也不要求对损害举证,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损害赔偿责任简便,也免去了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时当事人无法回避的举证困难。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只限于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法律不予保护。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注意减去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减少支出的费用,防止双重计算。

二、违约金和霸王条款有本质区别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论,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一原则已在私法领域普遍适用,也就是契约自由原则。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体现为“自愿原则”。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违约金与“霸王条款”有本质的区别。“霸王条款”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费领域内的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的规定。违约方一般不能将“违约金”视为“霸王条款”进行抗辩。

三、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我国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从法律审判、仲裁的实践来看,也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该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即违约金在实现补偿性作用的同时,还应发挥惩罚性作用。惩罚性就是为了遏制违法,达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终目的,使许多潜在违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义务之大不韪。所以实践中违约金并不以当事人实际过错为其适用条件,只要发生了违约行为就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定的免责事由除外),违约金的承担也不以必须有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所以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本文认为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特点(虽然违约金不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四、违约金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法律冲突的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约金毕竟是以补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授权法定单位对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当必要。如果违约金数额过低不允许增加,将导致违约的成本低,从而间接纵容债务人违约,与完全赔偿的衡平观念不符。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数额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款的文意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因此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定单位在法律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将约定的违约金做了调整就较为合理,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在这里,企业管理中签署相关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最好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审核,做好风险防范,以免承担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第一,管理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决策机制,对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重视合同范本制定、公司教育培训、宣传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等。

第二,重视内部法律培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第7篇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控制

作者简介:董付梅(1976-),女,山东临邑人,山东省临邑县供电公司,助理工程师。(山东 德州 251500)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3-0118-02

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

实施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有效管理能更好地防范电力物资采购风险,能提高物资管理部门的整体管理水平,能加强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的控制,提高合同履约水平,能优化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坚持依法从严管理,严格合同签约履约,深化“集中签订、集中结算”的合同管理模式,建立上下联动、统筹协调的物资现场服务和履约协调机制,通过对物资采购合同的签约、履约全流程管控实现物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方法

临邑县供电公司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以电子商务平台和ERP系统为基础,全过程控制物资合同的签约、变更、履约和资金结算业务,并采用流程控制方法进行管理。流程控制方法通过流程绘制管理工作的过程,全面描述如何从一个节点流向另一个节点,包括节点具体工作方法、工作工具等的描述以及关键节点、创新节点说明。采用流程控制方法,加强物资采购合同全过程管控,以达到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物资采购合同标准化管理流程控制

1.流程控制

(1)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签约管理流程控制。

1)市公司下发中标结果并确定是否需要签订技术协议。一般来说,对于新应用设备材料、技术复杂或项目实施的关键设备材料,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物资需求部门、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协议的签订。

2)如果需要则组织签订技术协议,由市公司负责组织,县公司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供应商代表签订技术协议。

3)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采购员在ERP系统中创建采购订单。

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在ERP系统中审批采购订单。

5)判断采购订单是否审批通过。

6)采购订单审批通过,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公司委托授权人)与供应商代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7)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上报合同签订资料。

8)省市公司合同专工汇总合同签订资料,提出考评意见并下达。

9)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将合同相关资料归档。

(2)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流程控制。

1)县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提出合同变更申请。根据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采购结果进一步补充说明或明确物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且不造成对采购结果实质性内容进行的更改。

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提报的合同变更申请。审核的依据是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是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15%执行,是否超过50万元。若合同签订数量增减幅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15%且超过50万元,则需重新纳入物资计划采购管理。

3)判断合同变更申请审核是否通过。

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核通过后报县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判断合同变更申请审核是否通过。

6)县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省市公司物资部专工审批。

7)判断合同变更申请审批是否能过。

8)省市公司物资部合同专工审批通过后,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根据审批结果确定合同变更方案并通知供应商。

9)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采购员根据合同变更方案在ERP系统内更改采购订单或增加采购订单。

10)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在ERP系统内审批变更合同或补充合同。

11)判断变更合同或补充合同审批是否通过。

1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合同通过后,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上报合同变更情况。

13)省市公司合同专工汇总合同履约信息,提出并下达考评意见。

1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将合同变更相关资料归档。

(3)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管理流程控制。

1)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在ERP系统内根据采购合同到货日期制订物资催交计划。重要设备材料要及时掌握供应商的生产准备和排产计划,按照关键生产节点,核实生产进度,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2)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的到货日期制订生产计划。

3)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对重点物资生产节点履约跟踪。

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建立交货配送制度。根据合同交货期和施工进度,履约员及时与物资需求部门确定物资到货需求,与供应商落实配送安排,编制配送计划。采用配送单的方式通知供应商发货和现场服务人员做好接货准备。

5)供应商按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交货。

6)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组织物资需求部门与供应商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组织项目单位与供应商代表进行物资验收工作。

7)确定物资验收是否合格,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8)物资需求部门与供应商办理现场交接手续。

9)物流服务中心协调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和现场管理的要求安全、优质地完成技术服务、消缺补件、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

10)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上报合同履约信息。

11)省市公司合同专工汇总合同履约信息,提出并下达考评意见。

1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将合同履约资料归档。

(4)电力物资采购合同资金结算管理流程控制。

1)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根据采购合同提交预付款申请,附物资采购合同、预付款保函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提交到货验收款申请,附增值税发票、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的到货验收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3)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提交投运款申请,附运维单位签字确认后的物资投运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4)采购物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的,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提交质保金申请,附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的质保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5)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核算员汇总履约员提交的预付款申请、到货款申请、投运款申请、质保金申请,在财务管控系统中编制物流服务中心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物资采购支出预算)。

6)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在财务管控系统中对物资采购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7)判断物资采购支出预算审核是否通过。

8)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核通过后,县公司分管领导对物资采购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9)判断物资采购支出预算审核是否通过。

10)县公司分管审核通过后,县公司财务部专工对物资采购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

11)判断物资采购支出预算审核是否通过。

12)各级审核通过后,财务人员实施预付款处理或应付账款处理。

2.关键节点及创新节点说明

(1)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签约管理关键节点及创新节点。其中第3)点既是关键节点又是创新节点。采购员在ERP系统内创建采购订单,保存时系统会自动检查是否超预算。如果超预算,系统会提示并不予通过,此时由采购员联系采购申请的创建人进入项目变更管理流程调整预算,之后重新维护采购订单。如果不超预算,采购订单保存成功。

在ERP系统中采购订单维护成功后,采购合同、配送单、到货验收单、投运单、质保单在系统中以统一的文本格式自动生成,这5种单据可以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在不同时期打印。为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员在成功创建采购订单后将5种单据一次性全部打印,根据具体情况分发给买卖双方或存档,尤其是验收单、投运单、质保单,一次性打印全部由供应商留存,便于在不同时期提交进行资金结算,减少了供应商多次到物流服务中心打印单据的麻烦,为客户提供了便利。

第6)点既是关键节点又是创新节点。物资合同签订后,履约员要核实是否需要预付款。如果需要预付款,进入采购付款管理流程。如果不需要,则根据实际情况进入物资收货流程。

在ERP系统中采购订单维护成功后,市公司组织供应商与各县公司集中签约,严格使用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确保在中标结果后15日内及时完成合同签订。严格中标结果执行,合同签订不得更改中标结果或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逐步取消技术协议签订,进一步加快合同签订速度,大大提高了签约效率,降低了签约成本,方便了客户。

(2)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管理关键节点。第9)点,集团公司物资部合同专工审核合同变更申请,若增幅度超过15%或超过50万,则需转入物资需求计划管理流程,新增物资需求计划;若增幅度不超过15%且不超过50万,允许合同变更。

(3)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关键节点及创新节点。其中第3)点是关键节点。建立履约管理常态机制,实时监控供应商实际生产状况、项目进度对物资供应的需求,确保供应商按期供货、项目单位按期收货。

第5)点是关键节点。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交货是其履约水平的重要环节,是物资计划执行准确率的重要因素。

第6)点是关键节点。物资的验收是对物资的数量、外观、内在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凭证和物资标志等进行检查,以验证物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物资的验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电网建设和生产的质量。物资到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合同交货期满10日内办理ERP入库手续,确保计划执行准确率达到95%以上。

第12)点是创新节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立“一单(订单)一评价”的履约评价机制,及时采集供应商交货、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实行卡片式管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严格供应商违约处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当期处理。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对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诚信评价,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4)电力物资采购合同资金结算管理关键节点。第1)点物资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提交预付款申请需出具预付款保函、收款收据和物资合同;若供应商放弃预付款,预付款可与到货验收款、投运款一起支付。

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核算员汇总供应商提交的付款申请,在财务管控系统中编制月度现金流量预算。预算编制及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及公司财务相关规定,在付款相应凭据汇集完成后进行。

第8篇

1.1合同执行管控能力不强

合同生效后,履约行为通常由经办部门来执行。银货两讫型的合同,履约行为较简单;而分段执行的合同甚或是跨年执行的合同,履约行为就相对复杂一些。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一般由经办部门掌握,如果部门规模大、专业分类细、经办合同多、涉及人员多,经办部门的领导也未必能掌握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必须找到具体经办人才能真正了解相关信息。如此,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对于合同实际履约状况的监督也是比较繁琐的,往往要到经办部门实地了解,还要到财务部门去核实资金记录,费时费力。

1.2合同信息查询分析不便

合同管理工作中还经常需要追溯相关信息或进行统计和分析,例如:在接受外审的过程中,外审人员经常会根据财务付款记录调阅关联的合同,核查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若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扎实,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定、具有唯一性,财务付款凭证上标有合同编号,合同管理部门也设有标注合同编号的管理台账。当外审人员报出某个合同编号时,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合同编号的唯一性,追溯查询到相关信息。再如:企业需统计年度合同的总体发生情,若要快速统计,必须在平时建立数据较翔实的基础台账。企业若是合同管理基础薄弱的,上述两例几乎无实现的可能,即使合同管理基础较好,实现上述两例也属不易。

2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

目前,很多企业的基础管理都在大量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并运用企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ERP)。通过ERP的推行和运用,企业很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已实现信息化,一些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在ERP内也留有记录并积累。笔者长期从事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近年来,在企业ERP构建较为成熟的基础之上,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同管理作为ERP中的一个子模块,纳入了整个ERP的运行,利用ERP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数据的联通和共享,对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做了一些尝试。

2.1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开发的前期调研

在前期调研中,首先对企业发生的合同进行梳理,如以资金流向来分类,可分为资金流入型和资金流出型;以业务方式来分类,可分为物资采购类、工程采购类、服务采购类和销售类等;其次,确定以资金流向和数量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来开发合同管理ERP模块。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信息化开发人员分别到采购、销售和设备等合同发生频次较高的部门进行调研,针对现行流程实现信息化所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关注合法合规性,业务部门主要关注实际可操作性,信息化开发人员主要关注术上的可实现性。调研发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实现的前提是较为完善和有效的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大致包括: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串联所有相关信息的有效索引,即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则,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合同编号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合同生效前,需经流转审核,由财务和法务等部门参与;合同履约由经办部门负责,实际收付款时在财务凭证上标注合同编号;内部监督部门着重从资金角度监督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基础台账,以满足企业对于查询、统计和分析方面的需求。

2.2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后的调试

ERP模块的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将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的目标定为:将现有合同管理流程全部推上信息化,实现无纸化办公。首期上线后,以企业合同信息化审核流程举例,大致流程为:由合同具体经办人在合同管理ERP模块中发起审核——流转至部门领导审核——流转至财务部门审核——流转至法务部门审核——经办部门在完成审核后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在各审核环节均可以打回至原始经办人。

2.3满足相关部门的个性化差异管理

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在实际运行中,还根据销售部门的工作特性,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差异化管理,既加强了对销售合同的管控力度,又满足销售部门对合同管理的个性化需求。

2.4做好系统首期上线之后的持续优化

系统首期上线运行一段时间后,业务部门对于操作界面和一些细节提出不少优化建议,将这些建议汇总,进行甄别和梳理,既考虑业务部门需求,又兼顾合法合规性,持续开展优化工作。

2.4.1 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一大令人瞩目的特点,就是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点,将是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合同管理ERP模块作为企业ERP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与企业ERP中已有的功能模块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有效共享,是持续优化的关键。

2.4.2 合理减少重复劳动的工作量

为实现合同管理的某些要求,合同管理ERP模块在开发初期可能会要求操作人就某一内容在企业ERP的多个模块中进行录入,有重复操作之嫌。信息化本应是提高效率的一种手段,如果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实质上增加了重复劳动的工作量,这就有违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初衷。因此,如何利用好企业ERP中现有模块的数据和信息,提高效率,也是持续优化的目标之一。

2.4.3 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

在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逐步将过程监督的要求融入其中,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前文已述及,该模块首期目标主要是原合同管理流程的无纸化,在这个阶段性目标完成之后,需要逐步过渡到合同管理的理想目标。因此,以加强合同管控力度为目标,结合该模块的实际运行状况,适时地增加一些补丁。举两个这方面持续优化工作的实例。第一,通过优化,将销售合同与生产定单建立关联,要求业务员在开具生产定单时必须输入合同编号,以合同编号为索引,可以调取企业ERP其他模块中的数据和信息,如生产管理模块中关于生产定单运行的相关数据。这样做既没有太多地增加业务员的工作量,也为加强过程监管提供了便利。第二,通过优化,增加了合同履约信息的录入功能。主要是针对资采购合同,在合同正式生效后,由合同经办人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在该模块中录入资金支付的信息,以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且与财务部门的实际资金结算节奏保持一致,在通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之后生效。如果该合同的资金支付记录在企业ERP其他模块中已存在,则直接调取。这样做能够使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通过资金支付这一关键信息在该模块中予以体现,便于过程监管。通过上述四方面工作,合同管理ERP模块基本实现了三个目标:合同审核无纸化、合同履约信息化、数据使用快捷化。

3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在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主要有三点。

3.1提高流转审核效率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减轻经办人的工作强度,缩短相关材料流转以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签字的等待时间,经办人还能够随时查询合同审核进度,缩减审核周期、提高审核效率。

3.2加强过程管控能力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将资金流向、数量和时间为具体内容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为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开展过程监管、同步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3.3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第9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人 银行履约保函 审核 风险 防范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普遍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中标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以解决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问题。银行履约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强、融资便利灵活多样的特征,被广泛采用。

一、银行履约保函的含义及内容

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应承包人(申请人或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发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在承包人违约时,银行根据发包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在保函设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发包人做出经济赔偿。

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保函编号;被保证人、受益人及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工程项目或采购合同名称、招标编号、日期;担保金额;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人、受益人、银行各方的义务;索赔条款,包括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要求索赔的书面文件及证明等;保函开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适用法律等。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

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履约保函,都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以确保收到的履约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双方的约定,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核:

(1)验证。收到的保函必须是原件。通过到开立保函的银行去查询.或通过网站确认.或电话查询验证保函的真实性。

(2)审查保函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一致。特别是受益人(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3)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法。审查担保人是否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是否具备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资格证明;代出具履约保函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出具履约保函。

(4)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法。应当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损害受益人(发包人)的利益, 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5)审查保函条款是否完备。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函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保函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保函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履约保函等索赔权利时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6)审查保函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保函时,应对保函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保函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保函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7)审查保函的担保金额是否明确。审查担保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金额相同,是否按比例到位。

(8)审查保函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审查保函生效期限是否届至;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和盖公章等。

在审查履约保函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约定应当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责任条款内容相一致。例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及专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与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在对权利、责任与义务的约定应相对应。

三、银行履约保函的风险防范

(一)担保人(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的风险防范

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对于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开户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往往会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如不仔细核查保函的申请,甚至放宽保函的申请条件,不严格按程序和内部制度违规办理履约保函、不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有权签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机构印章管理不规范、开具不合规履约保函等。银行在签发保函过程中,发包人由于根本不参与其中,对银行保函业务程序不熟悉,缺乏有关专业知识,对担保人资格审查不严、未对担保人信誉进行调查、未发现履约保函瑕疵等,从而对履约保函的承兑带来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应该在承包人没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开具,以杜绝违规和虚假履约保函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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