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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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明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关系就是一种贵、权、利进行规定。通过制定程序性条款,确定双方的工作程序、制约双方的不良行为,通过制定责任性条款分清双方对于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应负的贵任。这样一旦出现诸如:实际地质状况与劫察报告有异,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出图不及时,业主指定的特殊专业施工队工程进度滞后、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等情况时,就可以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合同关系明确了就直接增强了合同的可操作性,这样可进免以后双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工作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等情况时,就可以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合同关系明确了就直接增强了合同的可操作性,这样可避免以后双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工作。
二、合同管理职能的要点
1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进入项目首先作合同分析,它控制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本身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过程。它由合同分析、合同资料、合同网络、合同实施控制和索赔管理等组成。它们构成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子系统。
3合同管理与其它管理职能,如计划管理、成本管理、组织和信息管理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看作是工作流,即工作处理用序关系,又可以看作是信息流,即信息流通和处理过程。
三、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成因
1 合同条文不完整和不严密所引起的理解失误
首先是合同双方对合同的风险都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缺乏风险控制意识,没有预计到在工程施工中会发生的各种情况。这就会导致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过分激烈,合同的约定与签署都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流程,最终导致承包企业的损失,或者是由于合同中的条文不清而致使承包方不能清楚的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失误。例如在一些合同中会设置这样的条款 “承包企业为施工方便而设置的任何设施,均由他自己付款。”这种提法对承包方很不利。
2建设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及影响工期的合同约定风险
就发包人而言,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较为重要的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不明必然给发包人带来巨大风险。《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对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发包人必须对此做出详尽的研究,避免承包人顺延工期的风险。比如,开工条件的约定,若对开工条件做出不利于发包人的约定,将导致承包人以施工场地达不到施工条件而要求顺延工期的风险。
3发包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一些业主的合同履行能力差,无法支付工程款或者故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 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工;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没有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或者发出错误的指令,都有可能给承包商带来巨大的损失。
四、制定法规以规避风险
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对合同的主要内容、鉴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如:美国的《建筑统一条例》,日本的《建筑业法》等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原则规定
如由德国建筑工程承发包委员会(DVA)偏制,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DIN)审定作为工业标准颁发,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条例(简称VOB),是进行工程承发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据,虽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属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种条例。但是,它规定一切国家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遵照此条例。
仲裁或诉讼是解决合同争端的两种最终方式,属于法律最终解决方式。国际仲裁惯例是或裁成审制,即合同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且结果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仲裁的另一个特点是仲裁不执行属地原则,而由合同双方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进行,由法院保证其得以强制执行。
尽管仲裁或诉讼不是合同争端采用最多、最合适的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的存在对双方采用友好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造势作用。在这两种方式中一般国家都强调尽量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且多数标准合同条件都有专门的仲裁条欲,合同双方会在专用条款中将所选要选择的仲裁机构给予明确。国际仲裁机构都有一套自己严密成熟的仲裁章程、规
则和程序。
五、全过程动态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现在很多工程项目都采用承包方式进行招投标,因为这种总承包方式减少了业主平行发包的数量以及由于平行发包引起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受到业主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总承包,这些矛盾和问题客观地又转移给了建筑企业,对建筑企业而言,需要不断加强管理以适合变化着的市场。建筑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要学会全过程共动态的进行。在早期签订合同时要减少合同隐患,中期要加强跟踪、诊断,后期要进行总结评价。
完警合同文本。在选用合同时人们往往习惯选用一些通用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主耍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在《协议书》中除了要说明工程概况、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工程造价等主要内容外,还要进一步明确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及文件的解释顺序。《通用条款》是遵照法律法规,同时考虑了工程惯例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通用性。但针对某些工程而言,格式合同中往往有许多通用条款工程是不适应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会尽量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甚至可能隐含有对建筑企业不利的因素,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要贪图使用的快捷,必须详加分析,在《专用条款》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剔除《通用条款》中不公平的条款,重新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的约定,对缺少的内容增加合理的专用条款,使合同能得更好的理解。
六、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工程风险转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政府都在法规中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
国际上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如下:投标担保(Bid Bond/Tender Guarentee):反行担保(Perforoence Bond):预付欲担保(Advance Paymant Guarantee);雄修担保(I(sintenance Hond):付软担保(PaysentBond):业主支付担保:分包担保(Subcontract Bonds):临时进口物资税收担保一些国家规定。该国发包的某些工程所用的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如需进口的,可以免交进口税。临时进口物资税收担保的主要作用是担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应将临时进口的施工机具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如要求其留下,便应照章纳税。这样就可以避免承包商借免税之机,将进口有关物资用于其他非免税工程或卖掉而牟利。这种担保是政府要求承包商提供的。
七、结语
合同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是保证工程顺利开展首要任务,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因此, 必须十分重视合同风险管理,才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确保承包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胡季英、关柯、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 3.
关键词:合同管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巨大,项目建设不可控制因素较多,如何在合理使用人力、财力、物力的情况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为我们当前面对的主要任务。这就为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合同的管理。因而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有效利用合同文件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处理合同事件。因此,在高速公路工程中必须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合同纠纷,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确保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安全、高效的完成。
一、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条文缺乏严谨性和规范性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种类繁多,条款复杂,制定合同时用词要规范、严谨,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在拟定合同时,承包商一般都是按照示范文本草拟合同条款,再由业主方签署。在几次反复确认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最后的合同条款和招投标文件中的条款不相符合,就因为合同的这种缺乏严谨性和规范性,给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影响。
2、合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
有的施工企业在工作的过程中对合同管理体制的建设不够重视,很多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管理都是技术人员的兼职工作。因此造成整个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缺少动态合同管理机制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实时工程进度无法进行跟踪及管理,有的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不了解合同管理程序,执行不到位,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也就没有对合同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控制。
3、而忽视设计阶段的合同管理也至关重要
很多施工单位往往对设计阶段的合同管理不够重视,而把主要精力花在施工阶段上。其实,真正来讲,设计阶段才是控制成本的一个主要环节。若设计人员对整个工程的成本、工期等不给予重视,而只关心工程项目是否安全、实用,造成工程项目提高成本。
4、合同索赔困难
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它是一个索赔多发的项目工程。索赔是法律赋予损失方的合法权利,是对缺陷合同的一种补充,也是承包方和发包方对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索赔是对工程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手段,也是承包方保护自身的一种正当权益。但因为受到多方面不利因素影响,在实践施工过程中索赔难度很大
二、合同管理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通过合同管理预防企业经济损失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结合自身工作的经验,把路基表面清除之后和填筑之前碾压高程当作计算路基土方量的底高程,且该工程已经经过工程监理人员的批准,并由监理人员将合同管理人员计算出的土方量上报给建设单位的合同部门审核,但经过建设单位合同部门的审核,给出了采用的底高程与专用条款不符的决定,因为在专用条款中规定:计算路基土方量时按照设计图纸所提供的原有地面的高程。但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就将填前碾压高程当作底高程作为土方报价的底高程。但建设单位给出的理由是:为了确保工程造价预算得到有效的控制,就已经更改了通用条款,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了说明,施工企业必须确保清表与填前碾压下沉量包括在土方价格中。所以施工企业只有按照合同中所提出的专用条款进行施工,而这就会导致施工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降低自身在建设单位的形象,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加强合同管理,认真阅读和推敲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是预防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重要法宝。因此,合同管理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具有的经济性作用体现出来。
2、可以更好的通过书面确认来控制合同纠纷
为了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注重书面确定,尤其是对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一些可能涉及合同事宜的言行,及时采用书面的形式上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进行确认,确保以后处理合同事
宜不会出现“空口无凭”的扯皮现象。有的施工企业确信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某件事上有违规或变更行为时,认为涉及的进度不大,并且为了搞好和建设单位的关系和害怕建设单位会以后“收拾”自己,而选择了放弃索赔权利。不仅使自己的利益遭受了损失,而且还会使建设单位小瞧了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能力。尤其是目前国内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竞争十分激烈,标价通常都较低,作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
3、通过合同管理有效索赔
在高速公路工程中,虽然国际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在实际中还应结合工程实际,才能更好地将其作用发挥出来。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合同索赔事宜处理时,必须注意索赔工作的实效性,一般施工企业从引发索赔事件的28个工作日内就应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具体的流程是首先把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并将副本递交建设单位。但是需要注意是,目前很多合同中对索赔的时效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向建设单位的索赔,同样应追求时效性,一些施工企业往往由于不注重这一问题导致索赔失效,因此必须引起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作为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此问题高度重视。
三、加强高速公路合同管理措施分析
1、对合同条款加以规范,注意合同细节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在价款结算时产生的纠纷,例如如何支付工程款,如何审定设计变更价格等。因此,业主方和施工方都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将这些细节问题列入合同条款中,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合同里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改,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2、提高对合同管理的法律认识,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加强对我国建筑招投标标法的学习,通过不断深入学习,让双方都提高对合同的法律认识,了解合同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筑行业走向科学管理的桥梁。
3、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实施控制工作
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对各方面都具有协调和控制作用,主要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合同的监督、跟踪、诊断以及处理问题等。对合同进行控制可以让双方责任顺利完成,还能挽回损失,通过合法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
4、加强合同索赔风险的管理
承包商要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在合同中推行担保制度,可以转移合同风险。在签署合同时,承包商若发现合同中有明显的风险转嫁给本身时,要立即要求对方进行修改,对双方达成修改的协议要在谈判纪要这项内容严谨列出,让其成为合同文件有效的一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发现索赔机会,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互相结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社会进步对高速公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工作将会越来越被重视和普及,也越来越意识到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通过合同管理预防经济损失、有效索赔和预防纠纷,最大化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韩笑.合同管理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山西建筑,2007,(23).
【关键词】统计;高速公路;建设;管理
1、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合作与社会交往等方面需求的不断增加,地区间交通运输的快捷度与便利性已经成为了决定地区发展方向的关键性因素。在这一背景下,基础道路工程,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工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事业飞速发展,全国高速公路的总里程数已突破9.6万km,高速公路网已在我国东部地区基本形成,并有向西扩展的趋势,可以说,我国的高速公路已经进入了建设的黄金时期。而在公路建设不断创出新高的同时,高速公路工程也因其投资额巨大、工期紧张、工艺要求严格等特点,更加需要科学的管理决策作为指导。而在我国公路建设制度日臻完善,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各界认知和重视。
2、统计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1 高速公路建设中统计工作的内容及其特点分析
统计工作一般是指运用各种现代统计手法,对社会、经济、建设项目等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为决策部门提供统计数据资料,并通过统计的形式,为其对象提供咨询服务或予以监督。而在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中,统计工作主要是指通过对公路基础建设、资本运营及其费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加工,并对这些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的活动,其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前期建设情况的相关信息的统计;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情况的统计;高速公路运营期间各项费用信息的统计;高速公路投入运营后各项维护和养护信息的统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高速公路的统计工作具有工作量巨大、信息要求具有极强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等特点。由于统计的内容包括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相关的工程建设运营、道路维修养护等各类相关数据信息,涉及项目多、内容广,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在高速公路的运营方面,统计要将境内各路段的过路、养路等费用自低一级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向高一级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按项按类逐级汇总,并进行大量的整理分析工作,为今后的高速公路建设提供数据信息参考。而这些信息本身及其审核都须具有很高的精确性,即除确保各项统计信息要客观、真实外,还应正确分析其变化趋势,探究其变化原因,并及时排除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的统计失误,杜绝统计信息不精确给公路的建设管理可能带来的问题。此外,公路建设管理信息总是处于不断的更新和变化的状态中,因此必须使用先进的统计技术和工具,确保数据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和维护,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决策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信息支持。
2.2 统计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贯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始终的重要工作,统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为公路工程的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在公路建设前期,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预算资料中需要大量关于项目影响区域内国民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活动方面的统计数据。项目建设时期,工程量清单、设备清单、主要材料购置等方面同样需要通过统计这一重要工具,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以决策指导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进入营运管理期后,统计工具更是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
2.2.2 实现公路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化
无论在公路的设计施工或是运行阶段,高速公路的建设工程都需要实现在资金、人力、及物力等各方面资源的合理配置。统计工作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后,将提供合理准确的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对各方面资源的配置进行优化调整,从而有效地节约成本、充分利用资源,并提高了工效、缩短了项目工期,使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健康状态。
2.2.3 保证公路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公路项目的建设实施进程,任何信息的错误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若高速公路建设环节中某个数据的小数点点错位置,一旦采用此数据,可能会使工期延误、成本提高,甚至使整个工程瘫痪或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必须以全面细致的统计工作对各项数据予以审核,确保公路的设计方案、项目的成本核算、养护措施规范等准确可靠,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2.2.4 平衡经济利益、社会及环境效益等各方关系
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既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地区交流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同时对环境空间产生着影响。传统的基础建设中,往往对公路项目的生态效益不加重视,导致一条道路的建设改变了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使沿途大量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受到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将生态统计工作引入公路建设管理,通过对生态数据的分析研究公路建设方法及运营方式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路建设运行对生态的改变和破坏,有利于在工作中平衡经济利益、社会及环境效益等各方关系,实现我国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统计工作对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既反映着当前公路建设、运营的整体情况,也能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对其内部管理提出合理建议或进行有效监督,在我国的基础建设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贡献和作用。然而应该看到,目前的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统计技术落后、统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影响了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与统计功能发的挥。这些问题必须引起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加强统计工作的专业技能培训及统计标准化、法制化的规范建设,通过高效的统计实现公路建设管理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青丽. 浅谈新形势下公路统计工作的完善与发展对策[J]. 科技创新导报, 2012, (32).
[2]潘丽玲. 公路工程建设期的统计工作[J]. 现代商贸工业, 2007, (02).
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同市土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让金额为8045793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人民币作为合同的定金;泰丰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泰丰公司赔偿;泰丰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泰丰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两项合计400万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长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丰公司履行合同,泰丰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大同市土地局将该决定通知书于1994年10月24日送达泰丰公司。泰丰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请求报告中主张过权利,但均无结果。
为此,泰丰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单方撕毁合同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约定出让的土地确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辩称:从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792万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经无能力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另外原告泰丰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审判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还。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没收原告泰丰公司已经交纳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以该部分土地出让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已超过原告所付定金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丰公司所诉利息一节,因导致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节,因原告泰丰公司在法庭审理中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张过权利,故据此足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辩无据为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的,其对泰丰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让金依法是不予退还,而不是没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虽未明确规定在受让方违约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部分出让金,但也未规定应该退还;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定金和出让金不予退还。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泰丰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时间中,泰丰公司向我局提出过的要求是重新受让土地,始终未主张过退还出让金。泰丰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所述“原告主张权利”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我局与泰丰公司同为平等民事主体,泰丰公司主张权利只应向我局主张或向法院起诉,而不应向别的人或上级单位主张。 泰丰公司答辩称: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依法确认该转让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递交过请示报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同市土地局与泰丰公司依法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泰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大同市土地局对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所依据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超越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故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称泰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泰丰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张权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门,故应视为与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张权利有同等效力,应认定时效中断。综上所述,对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是: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有效合同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所以说泰丰公司与大同市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原告泰丰公司在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丰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泰丰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认定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还是正确的。
三、原告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退还 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认为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了“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但该条规定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实际造成对于未足额交纳出让金的土地受让人而言,交的出让金越多,损失越大,即违约轻的惩罚重,违约重的处罚轻,该条规定不应适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还泰丰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还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必要再多说几句。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从原告的起诉理由和上诉答辩理由中,可以明显感到不同意被告解除双方之间业已成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涉及到被告所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正当的问题。从合同关系来看,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依约定或法定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案合同中约定了受让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后,双方之间虽有延期付款的约定,但至所延付款期满即开始发生计算逾期30日的法律效果,从此时起经过30日受让方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即有权解除合同。本案出现了这样的事实,所延付款期满,经出让方多次催促,受让方在逾期30日后仍未付余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出让方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即为合法有效。同时,出让方的这种行为,也符合当时有效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有疑问的是没有履行是指全部没有履行,还是也包括部分没有履行,规定不明)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结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本案被告作为出让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也是正当的,即被告的行为符合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在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对本案合同约定的“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大同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对该“逾期30日”可否理解为该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是不可以的。因为,“逾期30日”仅是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或者说为解除权开始行使的条件,在未满30日之前,大同市土地局还不享有解除权。因此,如按该法处理,不发生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辨识;评价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合同在公司当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合同风险的管理也成为了企业当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合同管理的风险辨识作为合同管理工作四个阶段当中的第一阶段,其在整个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换句话说,只有做好公司当中的合同管理风险的辨识和评价,才能够使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有价值和有意义,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来将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有效的辨识出来并对其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价,从而保障公司的利益。
一、合同管理风险
随着我国逐渐融入经济全球化竞争中,我国公司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提高,公司中的法律部门地位在逐渐的上升。公司法律部门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诉讼管理和合同管理:诉讼管理的重点侧重于事后管理,合同管理侧重于事前与事中的管理。随着我国企业观念的改变,由重点关注诉讼管理在逐渐的转变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重点体现在多个方面: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作用,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作用,创造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作用,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合同管理的最根本作用。
本文所研究的合同管理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管理各类合同时由于对客观条件和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与既定合同管理目标各种偏离的综合,其中包括两种偏离方向即正偏离和负偏离。此种风险观念针对的不是单体合同中的各种风险,而针对的是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综合各类合同所形成的风险管理,管理的是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文中称为合同风险管理。
二、合同管理风险辨识
按照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风险分为两种即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
1.要素风险。辨识合同管理的要素风险使用的是专家调查表法,即通过对公司中资深的法律人员和法律的理论专家进行深度的访谈,来辨识出影响合同管理风险中的要素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①组织结构风险。组织结构风险可以划分为四个子项即合同管理部门功能的健全性、公司法律顾问的能力、合同管理机构的具体设定情况、合同管理体质。合同管理体制考察的主要是公司客观情况与合同管理体制是否相符,合同管理体制主要有集中管理体制和分级授权管理体制两种,两种管理体制有利也有弊,重点看的是合同管理体制是否可以促进公司发展、保障公司运营;②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可以划分为六个子项即负率队伍稳定性、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对法律工作支持程度、合同管理人员操作能力、配备法律人员充足性、合同负责人法律工作经验。六个子项分别从高层的决策者、中层的管理者、底层的操作者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影响程度。此外人员的稳定性和数量也是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③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包括三项内容即管理制度的调整性、管理制度明确程度、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管理制度的调整性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是否可以及时的调整,降低制度对实践的不适应性;管理制度明确程度是指制度的明晰性;管理制度健全程度是指制度的全面性。④合同业务流程风险。合同业务流程风险可划分为四个子项即业务流程的有效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效率性。
2.合同管理流程风险辨识。合同管理流程风险辨别使用的方法是业务流程法,即根据合同的业务流程,在合同的立项、选商、申报、审查、审批、签订、履行、归档以及合同纠纷中辨识合同的风险。部分风险因素独立出现,会直接的影响到某一个决策因素;有的风险因素通过另一个风险因素会间接的影响到决策因素;有的风险因素会同时的影响到多个决策因素;有的决策因素会同时受到多个风险因素的影响。
三、合同管理风险的评价
在辨识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评价分析法测评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以使管理者可以清楚的了解合同的管理难点和重点,进而做出具有针对性的改善措施。在合同管理流程过程当中风险主要有招投标风险、合同签订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三大类型,其具体内容参见表一:
为了更详细的了解合同流程风险的发展规律,需要从两个维度将风险分解即风险的危害程度和风险的发生几率,以便于按照风险发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经过专家对招投标风险、合同签订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当中15个风险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可将其分为5个种类:
合同风险种类及特点对照表(表二)
通过表二不难看出,在进行合同风险管理过程中虽然风险种类很多,造成合同风险的因素也很多,但是只要合同管理者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上加强对合同风险的管理,任何合同风险都是可以控制并将其几率降到最低甚至是排除风险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风险辨识与评价作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当中的重要内容,其对于合同管理、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未来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合同风险管理当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辨识的分析与探讨以及有效评价,从定量的角度研究了管理风险的综合评价,总结出合同管理当中风险的特点和规律,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的辨识和评价提供帮助,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行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俊松.基于影响分区的大型基坑近接建筑物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每个开发楼盘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决定了资金回收的速度、企业产品的自有生命周期和企业的获利空间。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归根到底都是通过各种合同的履行来实现的。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履约意识不强、项目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1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的意义与作用
1.1 合同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计划和实施有决定性作用
合同分配着工程任务,具体地规定着工程任务相关的各种问题,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由签订的各合同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合同确定了项目的组织关系,规定着项目参加者各方面的经济责任权利关系和工作分配情况,直接影响着整个项目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形态和运作;合同作为工程项目任务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据,是工程项目各参加者之间经济关系的调节手段,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和解决双方争执的依据。
1.2 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合同标的涉及的范围宽、内容复杂、金额巨大,通过合同管理,能够落实项目的目标和计划,将项目的工期、成本、质量目标有效统一起来。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严格合同管理,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项目的运营,只有严格合同管理,才能按期保质地完成工程项目。
2 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系统
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涉及建设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银行、保险、政府职能部门等众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公共关系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成功的关键。因而需要一些专业扎实、业务精通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后,识别企业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要素,系统地分析各要素相互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合同要素网络,合同要素网络要确保建设项目合同在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中能妥善处理好与各关系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依据。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应能确保提供对合同文本和条款的拟定、研究、审查、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的总体原则和操作方案,合同管理体系的框架应能有效保证在合同“两期”内合同要素网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1 合同形成期
坚持“遵守”、补充、“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保证签订的各类合同从过程体系上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遵守各类合同标准文本的合同条款,保证签订合同的总体方向,维护合同各方基本的责、权、利关系;补充合同条款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保证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时期、不同签约方签订合同的差异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审核补充条款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责任人提出,以保证合同补充条款在合同日后顺利履行。
2.2 合同履行期
建立合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合同标的,实现合同目标。确定合同执行责任人,明确责任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同时期的管理目标,并要求合同责任人根据目标制定完成管理目标的工作计划;建立合同责任部门定期汇报和合同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制度,从宏观上监督责任人按计划履行合同的情况,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建立合同考核制度,把合同考核标准和指标纳入企业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中,激发合同责任人的工作潜能,保证合同网络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性。
3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化和标准化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建立一套适应企业目前发展状况的比较完善、切实可行、合理合法、能有效调动各合同管理责任人积极性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管理标准强化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能够有效堵塞各类漏洞,避免企业在签订、履行、变更合同时遭受经济损失。
程序化是合同管理的保障。把合同管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转变成工作程序,有利于将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下达到责任人;在项目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落实各合同规定,有利于协调各合同关系,明确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力,执行合同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实施过程,调解合同争执,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从而对工程实施跟踪诊断,来实现对工程进度、成本、质量控制。合同台账及档案管理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除要考虑按标准编号收发、归档、保存合同外,还要记录合同从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为合同后评价提供原始素材;合同签订管理程序:要明确各类合同实施的目的,充分考虑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坚持程序化管理和例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合同签订管理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合同执行的方向,保证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为及时预测、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追踪、反馈各类合同信息,必须在坚持全面履行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合同目标管理与合同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并优化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保证项目相关的各个合同按计划高效率地执行,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保质地正常实施;④合同变更及索赔程序:由于合同的变更和索赔发生后,意味着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偏离了预测的方向,因而在程序设计方面要明确合同变更及索赔的提出方、决策权属的相互关系,明确企业处理变更和索赔的原则,保证按程序办事既能有效减少变更和索赔的发生,又能及时处理变更和索赔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的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72
[中图分类号]E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1 装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环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已无法满足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环境不完善成为装备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强,在装备合同管理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严肃性不足,部分条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无法切实履行,甚至还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对合同违约的仲裁力度不够,造成拖、降、涨等情况屡有发生;第三,行政干预较多,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预定目标也很难实现。
1.2 合同乙方管理机构不健全
从目前的情况上看,相对于军方,装备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结构不健全。多数合同乙方没有统一规范的机构和标准对装备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能力较弱,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审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经过厂内合同签订评审程序,有的在现场直接由市场部人员签订,没有厂内流程;第二,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不管装备合同是否走厂内流程,都存在对签订合同条款认知不充分的情况,这说明装备合同条款的签订存在“盲点”,只关注重点条款,忽视辅助条款;第三,乙方合同签订人员能力水平层次相差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别,对合同的重视程度有差别。
1.3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统化、科学化的全寿命管理理念,受经费来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旧等因素的影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往往由多个部门负责,在装备科研、生产、使用、维修、报废等不同阶段均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各部门以合同形式明确与承包商之间的权责,使装备采购合同出现分段签订情况,严重削弱了装备合同管理各阶段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合同管理缺乏整体性、连贯性,不利于实施装备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2 解决装备合同管理问题的有效方法
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制定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例如:完善《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果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上看,则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规制度,比如:完善《装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装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装备采购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等法规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上述法规细则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够使装备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和统一,而且还能有效弥补装备采购合同法律环境薄弱的问题,有助于增强装备采购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预,杜绝弄虚作假及拖、降、涨情况。
2.2 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机构
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是实现装备采购合同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当前的装备建设情况,应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机构并由其全权负责装备采购合同的监督、审查,同时,可在该机构下设立一些相关组织,如法律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分别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个系统也应建立起专门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机构,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以将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等职能从组织上分开,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监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机构权力集中的问题。此外,还要对乙方合同订立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与军方进行合同管理交流学习,促进合同订立质量与水平。
2.3 运用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
针对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对装备的采购经费进行统筹协调,将所有经费集中到一起统一管理,以此来提升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可将装备采购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视作一个整体,实行科研、订货、维修、保障的一体化管理,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购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应对传统的几大要素(如质量、价格、进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应对涉及装备系统的特殊要素(如装备的可靠性指标、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确规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购的装备质量获得整体性提升,而且还能使相关要素之间得到平衡,进而获取装备的最佳效能。
3 结 语
在装备采购项目中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装备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环境、健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机构中各部门的职责、提升人员素质,实现对装备采购过程的统一化、系统化管理,从而促进装备建设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石油企业 合同管理 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大港油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45-02
一、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的方法
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式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从逻辑上来说,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是前后先继的,先进行识别然后进行评价与估计。但从企业管理工作的宏观角度来说,合同风险评估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笔者认为,企业合同风险的评估是一项基于经验的科学,需要依据一定的方法对企业合同运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运用生产,业务流程法和调查表法识别与评价合同风险。在掌握合同流程的基础上设计调查表,先选取少量调研对象发放调查表,听取调查表试填者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修改和完善风险调查表。调查表经过几轮的试填一反馈一修改后,形成正式的合同风险调查表。按照上述方法将调查结果进行筛选和分析,按照统计学的方法,大致可以估算出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风险系数水平,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此次合同风险调查反映出的问题和建议。可以说,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管理实践色彩的创造性工作。
二、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的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生产,业务流程法和调查表法我们可以首先设计出石油企业风险评估调查表的内容。调查表的内容设计是否科学以及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调查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笔者认为,对于合同风险进行评估的调查应该是基于对企业现有合同管理工作的关键点以及同行业企业合同风险的显露点来进行设计。
参照中石油公司合同风险评估调查表的设计原则与设计内容,笔者对大港油田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调查表设计了内容。并依据合同管理风险与合同法律风险将上述调查表进行了分别设计。设计了两大类7小类29个具体的指标。在本研究中,笔者将上述29个具体指标设计成了调查问卷,对大港油田及其所属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下面笔者将对下述两大类7个小类29个具体指标进行介绍,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
1.合同外部风险要素调查与统计。合同外部风险要索主要指的是从宏观上来说影响合同运行的因素。笔者认为,影响合同外部运行的主要指标体系有:(1)合同管理人员指标体系。合同管理人员是企业当中专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合同管理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与风险评估水平。因此影响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水平的首要因素是人力资源因素,即合同管理人员指标体系应该设计为合同风险评估的首要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可以具体设置如下几个分项指标:公司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法律工作水平、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操作能力、相关部门对法律工作的支持程度、法律人员配备的充足性、法律队伍的稳定性六个子项。除了上述平面设计的内容之外,还要考虑上述人员的数量以及稳定性与有效性等。(2)合同管理制度指标体系。良好的制度是预防危机与管理危机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笔者认为,石油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影响企业合同运行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围绕该部分应该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笔者认为该项可以包含:制度健全程度、制度明确程度、制度动态调整性、制度和谐性四项内容。制度健全程度考察制度的全面性;制度明确程度考察制度的明晰性;制度动态调整性着重考察随时间发展,制度能否及时调整,以减少制度对实践的不适应情况;制度和谐性重在考察有无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情形。(3)合同管理流程指标体系。管理是一种流程控制,合同管理的流程控制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石油企业合同应该按照《石油企业合同管理规定》等行业性操作过程进行操作,从合同签约依据维护,到理顺管理流程,最后到合同验收环节。都要傲到合规性操作。笔者认为该部门可以具体设计业务流程规范性、业务流程效率性、业务流程可操作性、业务流程有效性四个子项共同构成合同管理流程风险。业务流程规范性以考察各予公司所制订的合同管理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和管理要求为主;业务流程效率性考察合同管理业务流程的便捷性;业务流程的可操作性主要考察所制订的业务流程是否符合管理实践,有无不合理之处;业务流程的有效性着重考虑流程操作的效果,业务流程能否有效地防范预计到的合同管理中的各种风险。(4)合同管理系统指标体系。随着《中国石油合同管理系统》的进一步应用,系统用户能够全面掌握合同签订的流程,及时跟踪合同的审批情况,缩短了合同的签订周期。同时使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加强了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便了合同的日常管理,基础资料的检索、合同运行状态的跟踪,明确各类合同的流程。在选择了合同类别后,合同将在系统中自动匹配相应的类别和审批流程,使合同审批更加方便,推进了合同管理的进步,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水平。笔者认为对于中石油合同管理系统的执行情况应该单独设计指标体系进行调查,具体可以分为信息及时性、可靠性、有用性和网络安全性四项。
2.合同内部风险要素调查与统计。(1)合同缔结指标体系。合同缔结指标体系是指在合同内部运行过程中,合同缔结阶段所产生的风险因素而形成的调查指标体系。缔结合同风险的指标体系可以设置合同相对人风险(合同相对人在资信、资质、履约能力方面存在瑕疵)、书面合同风险、合同审查风险、人风险(合同签定人是无权人)等。目前,石油企业的大型合同都需要按照招投标的法律程序完成合同的邀约与承诺过程,因此合同缔结的指标体系可以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具有风险的环节来进行设计。具体来说,可以设计如下子项目:招投标合法性风险、招投标规范性风险、招标人风险(此种情形下石油企业是投标人)、投标人风险(此种情形下石油企业是招标人)、评标专家风险(此种情形下石油企业是招投标活动的一方当事人)。评标专家风险主要是指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选择不规范以及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是否很好执行存在风险。(2)合同文本指标体系。标准合同对于防止合同文本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水平。中石油花费巨资开发并在其系统内推广标准合同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改善合同管理质量,所以将其单独考察。标准文本风险重点考虑了标准文本的覆盖率、文本的质量水平、标准合同的适用性三个方面。标准文本的覆盖率能够反映是否覆盖了合同业务的全部领域、标准文本的质量高低能够反映合同文本的质量水平,标准文本的适用范围能够表明是否明确,标准合同的适用性能够反映标准合同在实践中的使用程度。(3)合
同履行指标体系。合同履行指标体系是将依据法律经验的判断及行业经验的判断,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设计而成的风险调查指标。笔者认为,合同履行环节的风险点主要有合同履行风险(交易双方或者合同相对人未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行使或者不当行使了相关的抗辩权利)、合同变更的风险(未按照国家合同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而变更了合同标的,使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发生了变动)、合同解除风险(未按照国家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等)、违约责任风险(合同当事人出现了违约事由,而没有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追求其违约责任)。
三、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本路径
上文中笔者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大港油田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调查进行了个案推演。结合风险识别的基本方法与路径,我们可以总结出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风险控制应纳入危机管理体系。合同风险不是石油企业的偶发事件与突发事件,而应纳入企业的危机管理进行系统管理。合同是企业微观运行的法律表征,合同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企业的风险,因此合同风险的控制应该纳入企业的危机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建立起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制度体系。
2.合同风险的识别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合同风险的识别是合同管理的起步,也是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的基础。石油企业应该建立起合同风险识别机制,由专业人员利用专门知识与专业方法对企业合同的运行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动态运行着的合同可能存在风险的关键节点,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风险评估与防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本文对供方工作表现评价的实施方法进行了简析,目的是通过借此实现对供方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关键词 供方 工作表现评价 实施
供方是企业的相关方之一,企业应管理好自己的供方。高质量的供方管理对于企业和供方都能起到正向作用,可以提升供方对企业质量安全的贡献水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达到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对供方开展工作表现评价是供方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供方进行工作表现评价可以从企业的供方中遴选出优质供方,企业应对这类供方进行积极督促和培养,并与其开展长期合作。对供方进行工作表现评价同时也会发现一些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的供方,企业可以依据评价记录对这类供方采取相应措施,例如不再续签合同、主动停止其提供物项或服务等。高质量的供方工作表现评价实施方法则是我们实现高质量的供方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供方工作表现评价实施
供方工作表现评价的实施可以参考以下方法开展:
(一)确定评价组织部门
一般供方的接口部门都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并且合同管理部门的人员对于相关合同的进展最为清楚,也容易将供方工作表现评价的结果反馈给供方或者以合同考核的方式对供方产生一定的作用。因此,供方工作表现评价的组织部门应是合同管理部门。
(二)确定评价节点
在合同管理流程中,一般都会有对供方的履约评价环节,因此,对供方的工作表现评价最好与单个合同挂钩。可以在合同执行至支付最后一笔款项(质保金)前对该单个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工作表现评价。
(三)制定评价要素
工作表现评价的要素可以包括四个方面: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能力、商务状况、安全管理能力。其中质保能力是可选项,针对的是物项和服务重要性高的供方;安全管理能力也是可选项,主要针对的是进入企业内部提供服务的供方。另外,根据供方承担任务的特点,物项类供方和服务类供方的工作表现评价要素有所不同,例如服务类的可能会对人员配备情况及工作态度等做评价,物项类的可能会对物项性能在使用中的状况等做评价。当所评价供方为多个使用部门提供物项或服务时,技术能力则由多个部门共同评价,可以根据管理合同项目的多寡在权重设置上有所倾斜。
(四)成立供方工作表现评价组
根据评价要素的设置情况,评价组通常由安全监督部门、质量保证部门、使用部门、合同管理处室的处室负责人指派专人组成。评价组组长由合同管理部门的采购经理担任。
(五)评分标准
在各评价要素方面,应编制本要素的评价表,为尽量保证公正公平,最好设置标准评价表,每次开展工作表现评价时直接使用模板即可。胃鎏跄康钠婪稚柚5个等级,包括“优秀、良好、一般、需要改进、明显不足”。每个等级对应的得分分别是“5分,4分,3分,2分和1分”。
(六)结果分级
各评价要素(技术、商务、质保、安全等)得分=(实际得分/实际评分项目的总分)*100,如果有n个使用处室参与评价,技术部分的得分=(责任处室评价实际得分/实际评分项目的总分*100+使用处室评价实际得分/实际评分项目的总分*100)/n。总的得分为各领域得分的加权得分:总得分=技术得分*40%+商务得分*20%+质保得分*20%+安全得分*20%。按照评分结果对照分级表确定供方该年度工作表现的星级。
(七)生成评价报告
对供方的各要素评价完成后,由采购经理负责汇总各要素评价表,给出总体评价结果,并编制评价报告,经各评价人所在处室会签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生效。
(八)评价结果应用
1.五星级供方。五星级供方是优秀供方,企业应从业务流程整体优化的角度寻求与供方进一步合作的机会,通过业务流程的整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消除不增值活动。对于被评为五星级的供方,可以在其合格供方资格到期后可以适当简化处理,用工作表现评价报告等效资格续评报告;可以优先与其签订中长期合同。
2.四星级供方。对于本级供方,各评价部门应针对供方的不足之处积极督促和培养,使其能够有所改进,成为五星级供方。合同管理处室可以考虑与四星级供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3.三星级供方。对该类供方应加强采购过程控制和管理,并积极发展其他替代供方。如其中有具有技术独占性或垄断地位情况,各评价处室须针对该供方的不足之处,积极督促和培养,使其能够有所改进,级别有所提升。
4.二星级及以下供方。对于本类供方,其能力明显不足或需要改进,合同管理处室应采取措施如:不再续签合同、主动停止其提供物项或服务等。并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或将其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