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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4 16:36:5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

第1篇

关键词:营业税;税收筹划;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021-02

一、增强税收法制意识,树立依法纳税观念,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应站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纳税责任,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增强税收法制意识与税收筹划并不冲突,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为高校获取更大的利益,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要有强烈的税收法制意识,树立起依法纳税观念。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并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这些活动中,强化纳税观念,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随着高校有偿服务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以前与税费不关联的高校,现在成了各个税务机关的重点监察对象,成了重点税源户。高校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来谋取最大的利益。如何运用税法法规,合理规避一些税费,减少单位成本,成了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是税务会计的一项最基本工作。

二、掌握高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教育事业发展, 同时也为高校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高校如何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弥补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成了高校财务工作的重要任务。针对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应对单位所有有关纳税经济活动进行研究。重点研究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税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于学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节税、避税的目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单位税负,实现单位最大利益。

在高校应纳税中,营业税所占比重最大,课税项目最多。要合理有效的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首先有必要了解一系列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免税政策列举如下:(1)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2)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3)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4)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高校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免征营业税。(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 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则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将不再享受此免税优惠。(8)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含高职)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目(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项目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高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其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10)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11)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12)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加强高校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是营业税纳税筹划的重要一环

从前文所列举的高校营业税优惠政策来看,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是有条件的,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也需要严格的会计核算来支持。严格的会计处理应当注意两点:首先,记账凭证的摘要,财务人员要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实事求是的填制记账凭证的摘要栏,例如,是拨款就是拨款,是服务收入就是服务收入,是科研经费收入就是科研经费收入,而不能故意的去隐瞒收入的性质,故意地隐瞒收入性质不是纳税筹划,而是偷税、漏税。其次,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高校的收入有多种来源,不同的收入来源都由不同的会计科目来反映,带有经费拨款性质的收入有它们对应的科目,带有服务性质的收入也有不同的科目对应,财务人员不能张冠李戴,同样的,故意混淆收入对应的会计科目不是纳税筹划,而是偷税、漏税的做法。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总体来说可分为非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非税收入的会计处理。这里收入包括: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上级补助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通过“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会计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应缴款项(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以外收入,通过“事业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拨款通过“科研经费拨款”会计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取得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且纳入非税管理范围的收入,通过“科研事业收入――成果专利转让或技术开发”、“其他收入――非税收入”会计科目核算,这里收入包括技术专利转让收入、技术开发科研经费收入,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2.涉税收入的会计处理。涉税收入有管理费、服务费、实验测试费、租金等。涉税收入都不属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范畴。各高校开展的种种有偿服务大都是涉税收入。这类收入范围比较广,也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名目,财务人员在取得这些收入后,应当同时取得这些经济业务的信息,以便了解业务的性质,确保准确无误的对这些收入定义,不属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范畴的都将其纳入涉税收入管理、核算。涉税收入通过会计科目来理解的话很清晰、很明了。凡是涉税收入都通过“其他收入――涉税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协作费”会计科目核算。值得注意的就是,租金收入有房产租金、其他财产租金,房产租金还涉及房产税,租金收入会计处理的不同对税收支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之后,我们可以简单下个结论,凡是涉及营业税的收入,都通过“其他收入――涉税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协作费”会计科目核算。取得涉税收入的同时,还要及时做好计提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高校财务人员对涉税业务核算时,要依据税法要求建立账簿,并保证账目清楚,分别核算减免税业务、不同税率应税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合理避税对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纳税意识,使其充分熟悉和了解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而且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高校整体的实力。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纳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最终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会使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方案不认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甚至罚款。所以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根据现实情况依法做出可行的筹划方案或筹划建议;同时还需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认可。纳税筹划告诉我们:合理避税要以国家法律为前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走入偷税漏税的误区。

参考文献:

[1]仇俊林.企业避税方式与条件[J].税收与社会,2002,(2).

[2]林静华.对合理避税的探索与思考[EB/OL].广西律师网,2008.

[3]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

第2篇

1.财政直接拨款的现状

财政直接拨款是中国政府部门支持企业发展创新的一个重要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拨款形式是财政专项资助。随着我国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不断加大,政策上的不足也随之体现出来。例如一些企业的寻租行为,打着科技创新的旗号套取更多国家财政拨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作用,也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对社会的经济平衡影响很大。

2.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很重视国内企业在科技上的创新,同时也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直到2010年我国政府据传的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就达3250.18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3.6%。虽然支出比例在逐年上长,但支出的效益并不尽如人意,严重的资金浪费,体现了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企业将享受到的财政科技拨款用到了企业科技活动上,使得逐年增长的财政科技支出得到应有的回报,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也没有将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入作用发挥出来。

3.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现状

目前来看,我国在财政科技支出方面的管理还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仍然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普遍实施多头分散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各管理机构之间呈现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管理现象,一些管理内容又重复交叉,同时掌管资金的财政部门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使得在项目申报、审批、财政资金投入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现象;第二,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经费的监督力度普遍松懈,相应的科技经费考核评估机制不够完善。例如科研经费使用未按预算执行,随意使用发票冲抵科研活动,套取科研经费等现象;第三,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多种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式,例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但总体上还是无偿拨款的比例较大,这不但适应不了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降低了国家整体的竞争能力。

4.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

自我国开如重视财政科技支持以来,先后推出了不少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税种、政策以及对象也逐步完善起来。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等一些优惠政策。虽然所涵盖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范,但其在法律、制度以及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收法律级次低下,税收制度负担繁重,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片面等一系列问题。

二、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

1.完善财政科技投入与支出管理体制

财政科技投入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应该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和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政府还应该完善相应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根据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律和特点进行财政拨款,杜绝越俎代庖的财政拨付,对重点产业实施调整振兴的规划,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的支付方式,将投入绩效考核作为拨付财政科技资金审核的重点。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创新支持的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提高其工作效率,增强财政科技创新拨款的使用效率。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申报也要进行全程的监管,完善企业科技经费的问责机制。

2.完善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企业的科技创新存在很大的风险,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法规,尽可以能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获得的研发支持持续稳定,使不同规模和性的企业都能够在研发中受益。利用完善的风险投资鼓励税收政策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更长期限的免税优惠。

其次,政府应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前扶持为主,结合事后鼓励为辅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的创新。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逐步完善企业人力资本税前扣除政策,加大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促进企业加大员工培训支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为企业未来的科技创新打下良好基础。

3.加强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管理,引导政府构建风险投资体系

风险投资可以培植出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又能为未来经济增加增长点,使知识经济加速形成。因此,政府可以委托风险投资企业来管理国家一部分的财政科技拨款,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寻租行为,又可以减少政府资助的创新项目不新颖的问题。除些之外,还能够减少研发项目不理想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提高财政科技拨款资金的利用率。

第3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发展迅速,相应的科研项目也不断增加,并呈现出经费来源多样化、经济活动复杂化等特点。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特别是横向课题将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创建高效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成为高校发展改革中的当务之急。文章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的影响,进而提出高校应对“营改增”影响的对策和建议,目的在于促进高校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为高校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关键词:营改增 科研经费 高校

一、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实行“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众所周知,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而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优点,因此,“营改增”的出台是财税制度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营改增”的主要变化就是克服了营业税的缺点,将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实现了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关系,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建立和完善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劳务和货物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影响

高校的科研经费分为横向科研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和国内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作从事科技协作、科技咨询、转让科技成果和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而由合作对象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合同经费等。纵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承接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专项项目或计划项目而取得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要探讨“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高校提供的应税服务只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地方税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无增值税纳税义务。“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需缴纳增值税,而这正是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重要内容,因此“营改增”后高校科研服务需缴纳增值税。这对高校科研税务的核算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高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按3%的征收率纳税,但年应税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高校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应税收入的6%纳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税额。

假设某高校年总应税收入为Q,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为W,适用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税率分别为6%、7%、3%、2%。假设营业税税率为5%,进项税税率为17%,在不考虑其他税的情况下“营改增”前后税负T对比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其他税的前提下,应税收入Q,“营改增”前税负5.6%Q,“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3.26%Q,税负变化T=3.26%Q-5.6%Q=-2.34%Q,即“营改增”后,高校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费比“营改增”前下降了2.34%,下降幅度为2.34%/5.6%=41.79%,说明“营改增”后,若高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降低税负,节税效果明显。若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为6.34%Q-16.27%W,与“营改增”前比较,税负变化:T=(6.34%Q-16.27%W)-5.6%Q=0.74%Q-16.27%W。当T=0,即W/Q=4.55%时,“营改增”前后税负相同;当T>0,即W/Q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U纳营业税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则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和“未交增值税”等末级科目,会计核算相对复杂。

“营改增”前,高校缴纳营业税时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按照科研到款全额确认科研事业收入,营业税作为成本列支;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与改革前基本一致,按科研到款全额确认科研事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支出核算;一般纳税人收入入账方法和原则发生了变化,科研事业收入指不含税的部分,需按照实际收入减去销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成本也需要扣除进项税额予以列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其会计核算基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高校会计核算基础发生变化。同时,由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单独核算,导致了科研收入的减少,分配到各课题组的费用也相应减少,这种减少将直接影响高校的科研事业总收入和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到款总额,影响课题组人员申报课题和进行科研研究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对高校科研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高校科研项目直接开具营业税普通发票,改革后需要开具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两种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都比营业税普通发票严格得多,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每月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和申报。我国《刑法》对增值税违法犯罪行为做了严肃规定,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要比营业税有更详细的法律依据。这对高校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新的税务征管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工作,防范发票使用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营改增”后高校应对科研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合理确定纳税人类型

“营改增”前,高校只涉及地方税务收入,并无国税应税收入,大多无国税纳税义务。全面“营改增”后,高校必须承担国税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纳税资格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高校科研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者的优缺点如表2所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很多高校在选择纳税人类型时只顾短期利益,显现出了极大的模仿性,机械地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减轻税负,一般纳税人会加重税负。这是不科学的,例如某高校取得应税收入500万元,在17%的进项税抵扣率下,不考虑其他税负,不同纳税人类型应纳增值税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若可抵扣进项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94.37%,若取得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收入,相比可抵扣进项收入为0的情况,一般纳税人税负降低51.34%,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应税收入中仅有2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51.34%的税款,可见进项税抵扣效果之明显,显示出巨大的优惠性。“营改增”有利于高校科研机制的良性发展和全面改进,随着高校的发展,高校科研收入将不断增加,因此长期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必然是一种短视行为。所以,高校在选择纳税人类型时必须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选择,为“营改增”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学习、规范管理

高校财务人员一方面要联合高校职能部门做好“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促进各部门纳税意识的改变,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税收税法制度的学习,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使用、纳税申报和减免税规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避免在核算和纳税过程中出现问题。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根据规定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增值税明细账,避免账务核算不清带来的税务风险。高校可以设立一个税务专员,专门负责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保证增值税申报和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抓住机遇、做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前,高校科研享有的税收优惠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原优惠政策不变,即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须向国税局提供资料,履行税收优惠的相关审批程序。高校要充分利用好该项政策,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免税备案,享受税收优惠。另外,要培B财务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员的节税意识,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和反馈,积极争取认定为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轻高校科研项目税负,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科研收入的扩大,为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对方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课题组应该尽量选择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合作,尽可能获得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加强对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查,确保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均能抵扣。适当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科研收入,减少不可抵扣的项目,降低税收负担。高校要根据新的税务征管要求,制定新的发票管理规范,明确发票领用、开立、使用和核销等方面的规则,并严格实施。

四、结论

“营改增”的出台是财税制度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各行业都有较大影响,高校必须积极主动地适应其相关要求,做好科研经费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税负、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做好纳税人资格认定,加强学习,充分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机遇,做好纳税筹划,降低高校科研税负,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Z

参考文献:

[1]陈翼.“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税务筹划研究――以横向科研为例[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5,(03).

[2]李超,王凯.“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4,(12).

第4篇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替代营业税成为高校的主要税种之一。现阶段,高校营改增涉及的业务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服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科研收入,二是社会服务收入。高校科研收入按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部门资助的纵向科研经费;二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有偿科研技术服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其中横向科研经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另外,高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平台等条件提供服务取得的测试费、检测费、化验费、分析费、计算费、环评费、加工费等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也属营改增范畴。高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并可以抵扣进项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适用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降低为3%的增值税率,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9%,较原来缴纳营业税时5.65%的综合税率下降了2.36个面分点,税负明显减轻。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比原来5%营业税率略有升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总体税负的高低取决于进项税抵扣规模。高校科研活动是以智力、人力投入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服务活动,购入的材料、设备等占总成本比例小,人工成本占比较大。高校横向科研工作购入的实验仪器等固定资产、实验材料、水电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科研活动发生的人工费用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能够抵扣的进项税规模较小,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

2A高校营改增实施进程及存在的问题

2.1营改增实施进程2013年8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及文化创意服务,开具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3%增值税率,与之前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明显下降。2014年1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内容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咨询、测试费。实行开票时预扣增值税,在开发票时从科研项目经费里列支增值税及附加,如果科研资金还没有到账,则从其他项目里垫支税款,或用现金缴纳税款。但由于尚未购入认证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负方面。A高校营改增实施前期阶段,尚未购入发票抵扣认证设备,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短期内税负水平明显提高。在科研业务中人工成本大,可抵扣成本占比小,多数购购买行为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导致税负增加。2014年1-3月A高校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98万元,而2013年1-3月缴纳营业税28.6万元,营改增之后2014年1-3月的相关税负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2%。

(2)会计核算方面。目前A高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取科研收入入账开发票时先行扣缴增值税的核算方式。A高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按照项目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对每个科研项目分别进行纳税核算。如何合理增设会计科目细目,实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分项目核算、全校合并缴纳是A高校需解决的问题。

(3)科研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对科研收入的确认和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都产生很大影响。例如A高校2014年与枣庄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金额10万元。4月份资金到账,入账时计入科研收入94339.62元,缴纳增值税5660.38元。而在营改增实施前,是按照合同金额10万元全部确认为科研收入。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影响了学校科研收入水平。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按照10万元为基数计算提取,并未按照扣除增值税后的实际科研收入为基数计提,造成管理费提取数较高。营改增后不仅税负明显增加,而且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高于实际科研收入数,导致科研项目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师的科研积极性和科研效果。

3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建议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逐步铺开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高校应针对新形势、新特点扎实打好基础,全方位做好税务筹划、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内部监督、合同管理、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

3.1加强税务筹划随着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不断扩展和加深,营改增导致的税负变化将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营改增后,高校拥有进项税抵扣优势及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具有很大空间。高校财务部门应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学校税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途径:①做到应抵尽抵。高校可抵扣进项税的费用包括用于应税服务业务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耗材、车辆租赁、燃油费等,购入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减少增值税的缴纳。②利用高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优势增加收入。对方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高校向对方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可以适当上调,以增加资金收入。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了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并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列明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高校应关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进行税务筹划,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利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3.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按照营改增实施要求,制定高校增值税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申报程序等;完善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可设置专职科室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税务工作,做好纳税基础数据测算、纳税范围认定、纳税资料收集传递归档、申报缴纳、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的升级等基础工作;制定完善增值税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工作流程,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监督。

3.3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增值税业务比营业税复杂,财务工作量增大。财务信息系统中涉及增值税税负计算、账务处理、申报缴纳等业务需要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根据营改增要求,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科研经费,满足收入支出相匹配原则;增设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等明细科目;按照项目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同时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加强财务管理。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应该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因素,以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为基数计提管理费。A高校多校区办学,校区分散,开发票业务量大,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重要程度上等同于甚至高于现金管理,这对发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高校应改进票据管理手段,积极推进票据电子化改革,将票据入库、发放等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施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有效监管;增加必要的硬件设备,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设置必要的办公场所,设置专职或兼职纳税业务审核人员。

3.4加强监督控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稽核,及时发现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降低内部控制风险;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为学校老师提供增值税业务中的相关信息,提升财务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5完善科研合同管理高校在签订科研合同时,要严格审批权限,除了关注合同标的、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还需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纳税责任,并注明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及开具票据的种类、税率、开票时间等事项,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和财务法规,保证开票后足额缴税。对于免税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所开票据的种类,便于合同后期顺利执行。在合同管理上对于应免税收入要有完备的科研合作协议和技术转让合同,能正确划分是否免税并提供足够的依据,以免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应税收入。在合理纳税的同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发展。

3.6加强宣传服务措施高校应加大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发挥财务部门报账服务前台的窗口作用,及时将纳税变更注意事项告知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财务网站及各种媒介形式宣传解释营改增的意义和效果,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减少老师因纳税政策变动产生抵触不解情绪,使其了解增值税业务,充分抵扣、依法纳税。

4结语

第5篇

关键词:炼油企业 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 经费管理

一、炼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意义

一直以来,国外大型炼化企业十分注重产品和技术创新,对科研十分重视。例如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跨国炼化企业都很注重研发工作,即使在当前全球经济恢复缓慢和欧债危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些跨国大型炼化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仍然保持较高的水平。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上级部门对科技工作越来越重视,对企业科研拨款逐年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宏观方面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将越来越严格,企业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对项目顺利实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都有重要的意义。微观方面,炼油企业的科研项目一般环节多、项目资金大、不确定性因素多、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二、炼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现状

企业与高校、研究院的环境不同,炼油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很难专设大量的科研管理人员,因此科研项目一般由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兼职代管。技术人员普遍存在“重前期立项,轻中期监管;重技术评估,轻预算评估;重技术验收,轻经费决算”的认识误区,且很多企业将“立项率”作为技术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最终造成了申请经费困难,使用经费随意的现象,没有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有效管理。

部分炼油企业不重视科研经费账务管理,使科研账务游离于财务体系之外,有的企业采用主账外登记明细台账的方式登记科研经费收支;有的企业在项目结题时,在财务主账上抽部分资金到科研账目中,有的企业科研经费甚至不经过财务,这些做法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范,更不符合会计核算准则。

三、炼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的关键环节

(一)项目经费应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炼油企业科研经费主要有政府拨款、上级公司拨款和自筹项目经费三个来源。炼油企业应在财务正账系统中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明细核算或在财务系统中设置辅助账进行核算。如果只在财务系统外以表格形式记录的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判定为未单独核算,且项目经费与单位其它经济业务也应分别单独核算。多数炼油企业可以实现科研经费与其它经济业务单独核算,但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还很难实现单独核算。

(二)项目经费应执行全成本核算

炼油企业的部分科研项目是在现有生产装置的基础上测试实验,由于缺乏流量计等有效的计量工具,项目费用就很难直接取得。科研项目要求执行全成本核算,这时,科研项目承担的相关间接费用需合理分摊到项目成本。费用分摊方式主要有3种:项目总经费比例、当期成本支出比例、项目参与人员比例。通过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直接费用单独核算,即可保证项目经费全成本核算。正确计算科研项目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科研项目执行全成本核算,一方面可以为管理者提供真实合理的费用支出依据,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合理制定收费依据, 同时为执行好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三)项目经费应执行项目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若项目经费预算需要调整,要严格依照预算调整审批流程,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炼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在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往往会取决于相关人员的经验、知识水平、认识能力,同时,由于管理过程中,随机因素及不确定性的影响,会使结果受主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尤其对企业而言,多人员共同管理一个项目或一个项目多次转移给不同人负责的现象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就可能导致项目经费管理混乱,对账困难。因此,企业应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使经费管理的每一步骤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流程,才可以更好的完成整个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最终达到账务明晰、专款专用。

(二)明确项目负责人,成立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

由于炼油企业大部分科研项目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为解决清洁油品生产、产品结构调整、降低生产成本由技术人员提出的科研课题,因此,建议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行全周期负责制。

为了能使科研经费管理与科研项目管理有效地结合,企业应该在科研组织结构中增加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企业领导、财务部门以及科研人员共同组成,从预算编制、经费使用、结束验收各个阶段发挥作用、对经费管理和项目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使科研经费管理真正的做到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使科研项目的进度与经费的使用进度能够相匹配,从而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解决当前科研经费管理中重立项,轻跟踪的问题。

(三)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预算编制关系到日后的项目成本核算, 批准的项目预算就是日后项目支出的合法依据,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财务基础知识,在编制经费预算的过程中要结合项目实际,并把财务管理工作提前, 让财务人员协助编制科学、合理、严谨的预算, 为日后预算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结束语

炼油企业项目负责人多数为技术人员,重技术轻经费管理的现象严重,造成预算偏差大、经费使用随意。建议企业建立一套科学的、可操作性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通过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经费全程控制,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从而真正实现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全成本核算,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精细化管理。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在“营改增”之前,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之后,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理论上说,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进入第二阶段,即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行业(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营改增”以来,各高校也应开始“营改增”转换。但据笔者调研发现,部分高校积极响应,已全面缴纳增值税;也有一些高校因为科研规模小、财务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尚未启动“营改增”程序。对于高校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选择哪种流转税更为有利是其纳税筹划的关键。

(二)税法中的一些可选择性规定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由此可见,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即使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可选择性规定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科研经费数额的快速增长使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有利可图我国自“十一五”规划以来,科技经费总支出由2006年的300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298.4亿元,平均年增长近2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从2006年的1.42%,增长到2012年的1.98%,[1,2]我国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连年巨增的科研经费支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用款单位做好款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高校作为科研大户,其科研项目经费也逐年增加。为了管好、用好科研经费,高校财务部门帮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四)高校财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职工队伍发展较快,人员素质也有所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队伍也随之不断更新和扩充,人员素质持续提高,这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

二、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流转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1.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某一高校在“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假设其一次横向技术研发获得收入800000元,“营改增”之前税收情况如下。2.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资格的税收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17%、13%、11%、6%四档,其中与高校横向课题有关的税率为6%。高校按月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本月购进的实验材料和设备均可按17%抵扣进项税。设本月该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额相同时,其购入的实验材料和设备总额应为X元。可见,在进项税率17%的情况下,如果购进的材料和设备占到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以上,高校即可考虑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可抵扣金额低于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导致进项税额很少时,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更为合理。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高校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3%、11%、6%时的可抵扣临界值。实际可抵扣金额大于可抵扣临界值时,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亦反。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讨论可以看出,高校应根据其规模、经济业务特点等来选择纳税人资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前文已经列举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在税收筹划时应尽量创造机会去符合这些优惠条件。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优惠政策是税法上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免税项目,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免税”的规定。但另一些减免税项目是依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免税的,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审核并履行必要的手续,比如“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下简称“四技合同”)”,这一规定不但要求转让方(或受托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与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紧密相关的,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另外“四技合同”还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高校财会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应熟悉税法政策和规定,掌握其约束条件、审批程序,以便指导具体业务人员积极争取免税机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其他方式的纳税筹划高校还可利用其他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比如销售额的筹划,要做到不将本来与提供劳务无关的事项与提供劳务人为地联在一起,从而增加价外费用;进项税的筹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尽可能多的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尽量将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尽快抵扣的目的,等等。

三、流转税纳税筹划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流转税纳税筹划应遵循基本的原则纳税筹划并不是要经济单位采取一切手段减少税负。流转税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纳税方要严格地按照税法规定尽其义务,才能享有其权利,纳税人不得偷税、逃税和漏税;其次,纳税人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使纳税筹划符合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政策精神和发展方向,且在筹划活动中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容易被税务机关接受。再次,要遵循长期性原则,流转税纳税筹划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作为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二)应综合考虑不同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利弊前文已经讨论了不同税种的纳税人选择会影响高校的流转税税负。除了税负的高低之外,高校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在计算简单,利于会计核算,财务工作量不大、名义税负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缺点,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等。相反,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对方抵扣;同时自己能抵扣研发服务项目中产生的水电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实际税负有可能更低。但也存在需要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复杂,以及横向课题需要按项目核算,财务管理工作量太大等缺点。高校如果存在财务人员短缺或总体素质不高等情况,应综合衡量自己的实力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积极与国税部门沟通,合理选择纳税人资格。

(三)流转税纳税筹划在税之外纳税筹划主要在于“筹”,要有前瞻性,未雨绸缪。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要求经济单位事先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和税率等已成定局,[3]就无法事后补救了。就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而言,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关键是做好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编制与签订工作,使纳税义务的产生符合自己的预期和意愿。同时要求经济业务相关人共同配合,学习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法律意识,降低纳税成本,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第7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8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9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收入;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63-05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扩招及其社会环境的变化,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增加,高校由过去不纳税、少环节纳税,发展到现在成为纳税人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依法纳税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财务人员未完全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乏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种形式偷漏税行为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高校在进行科教活动及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高校整体税负,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进入中国市场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却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展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核算方式均与企业有所不同,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更是相对陌生的事务。而且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待遇以外,国家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于2004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10多个税种,高校税收筹划存在很大的空间。

但同时,人们也逐渐发现高校在涉税业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包括纳税

意识差、

管理层认知程度较低、税收知识缺乏、税负计算未进行相应筹划等[1-2]。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指出高校应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税收筹划[3-4],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路,如叶欣等从高校技术创新的营业税角度阐述了科研经费收入的有关税收问题[5];冯萍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阐述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及其制约性,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的相关对策[6]。龚敏希等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7];龙凌云从高校后勤企业的组织形式、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三方面探讨了纳税筹划,以降低后勤企业税负或延缓纳税[8]。但以上文献主要是从单一税种角度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由于高校收入类型庞杂,尚鲜见从高校多收入税种角度考虑如何系统筹划收入纳税。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为高校所关注并重视。2010 年“两会”期间,据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9 年,中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 500 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 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高校纳税筹划应区别于企业[9],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划分高校实际收入类型及纳税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高校涉税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总结和提出不同收入类型的纳税筹划目标、制约因素与方法,并通过列举高校纳税筹划的具体案例,对高校收入纳税筹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高校收入分类及纳税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收入大致分六大类,包括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代收费项目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指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基建经费以及其他各项拨款。科研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大类,具体收费项目详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代收费是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附属单位缴款是高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宣传费、罚款、赔款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地税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高校实际收入类别及纳税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拨款、上级补助收入

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事业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

高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代收费

高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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