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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4 16:37:1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

第1篇

关键词:资质标准思考

1983年,国家计委颁布《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程设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和资质标准经历了1991年、2001年和2007年的三次较大的调整修订,对企业资质条件的考核经历了从对单位技术人员总体数量转为对主要技术人员个人资历的考核的转变。

2001年以前,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和资质标准政出多门,建设部虽为资质管理主管部门,但铁道部、交通部等部门均出台了基于行业领域的资质管理办法。企业在获得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如需承担铁道、交通等领域的工程设计工作,还需同时向铁道部、交通部申请该领域的资质证书,而行业保护的壁垒使企业申请这些行业的资质异常困难,极大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2001版设计资质标准于2001年1月颁布实施,打破了部门的界限,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类型出发,合并了相关行业、专业,促进了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宽和向做大做强方向的发展,推动了统一市场的建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特别是国家对科技创新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2001版设计资质标准急需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2007年3月,国家建设部印发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另外,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部令")也已颁布实施。

新标准中,着重点放在了对技术人员的考核上,即从追求技术人员的“量”变成追求技术人员的“质”上,这主要从两方面来反应:一是注册执业制度的实施,二是技术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业绩经历要求较高。

应该说,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已逐渐趋于完善,在设置市场准入、加强企业动态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站在企业角度来看,新标准中对广大企业的消极影响依旧可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条块分割、行业保护现象依旧存在

条块分割、行业保护阻碍了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宽和向做大做强方向的发展,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立,因而,由建设部作为主管部门统一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被视为是解决这种消极因素的一大举措,但在新标准中,条块分割、行业保护仍依稀可见。

新部令“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五个行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时,需五个行业相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意即赋予了这些部门对申请本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一票否决的权力。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保护惯性使历史上非行业系统的企业很难通过审查,这从铁道系统企业难以申请交通行业资质,交通系统企业难以申请铁道行业资质的现状可见一斑。

2、企业资质升级将变得非常困难

新标准主要考核主要技术人员个人资历,对申请相应级别的资质要求具有不同的个人资历,企业资质升级将变得非常困难。下面我们以某单位申请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为例来说明这种困难体现在哪里。

假设某单位具有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因业务拓展需要拟申请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即申请资质升级,该单位就得按甲级资质标准准备材料。

新标准中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要求主要如下:

企业业绩:“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技术条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从以上对单位和个人业绩要求可以看到,单位业绩完成过中型项目业绩即可,个人业绩却要求具有大型项目业绩。对该单位来说,现有的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决定了该单位只能承接中型及以下项目业绩,否则就是超越资质承接任务,相应的其技术人员就只能拥有中型及以下项目业绩,但要想申请升级到甲级资质,技术人员就必须拥有大型项目业绩,而只有单位先有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才能承接到大型项目业绩,这就产生了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该单位在解决技术人员拥有大型项目业绩上就只有三种途径:一是和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合作承接大型项目,由其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设计工作;二是将其技术人员交流到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大型项目工程设计工作;三是从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引进具有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业绩的技术人员。否则即使该单位技术力量再雄厚,专业再齐全、业绩再丰富,仅依靠自身是永远无法达到资质升级目的的。

目前建设部在审核企业资质升级材料时,技术人员通过合作和交流来获得大型项目业绩是不被承认的,留给企业的只剩下了第三种途径。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除开注册人员外,至少需要1名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10名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对一个具有完善人才培养制度的成熟性工程设计企业来说,很少如此大批量的从外单位引进技术人员,因而新标准将导致大部分企业资质升级变得非常困难,不利于优秀企业的做大做强及长远发展。

3、新的细分工种仍没有对应的配套资质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分工越来越细,不断出现新的细分工种。“有需求就有市场”是新工种出现的必然性。

工程建设不同于一般商品,有其自身特点,如价值巨大,对质量、安全、投资控制要求很高。目前许多工程建设方本着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在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后,通常会再选择一家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复核工作。这种设计复核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施工图审查具有不同的概念和工作内容,后者主要是针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基建程序,是否符合强条形规范进行审核,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监管的措施之一,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设计复核主要是工程建设方通过引进第三方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独立的审核和检算,设计复核单位需对设计图纸进行方案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投资合理性等诸多方面的审核和检算,相当于重新进行了一遍设计工作。设计复核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审查工作内容。

实践证明,设计复核在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因而越来越被广泛的采用。但因该领域兴起时间不长,目前尚无具体管理规范和相应资质与之配套。从工作方式上看,设计复核和施工图审查有相似之处;从工作内容上看,设计复核和工程设计有相通之处;从工作性质上看,设计复核又接近于工程咨询。不同的地域市场、不同的工程建设方在选择设计复核单位时要求单位具有的资质各不相同,有的要求施工图审查资质,有的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有的要求工程咨询资质。因为没有统一的资质管理标准,也就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第2篇

我国的建筑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迅猛的拓展和规模的扩大,然而,与此相反的是,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建筑业中,前苏联的建筑质量管理模式曾经引导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这使得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乱象屡禁不止,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隐患,阻滞了其前行,因而,需要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服务型;标准

在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迅猛扩大和发展的过程中,建筑业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中,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将目光聚焦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规范的层面,对于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企业前行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引领建筑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作为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要思考如何利用资质标准和规定来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从而指引建筑企业协调稳步地发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沿革阐述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标准,以“服务、高效、公开、公正”为原则,制定符合建筑业行业的相关政策,通过资质审批和管理等服务,推进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之下,各级政府要树立服务意识,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进行服务管理工作,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中,要采用资质管理合理分权的手段,健全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增加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预防建筑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用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保障建筑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分析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为对象,在建筑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应资格及质量等级标准,在2014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简称《新标准》)的法律依据之下,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范管理。其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秩序

在我国经济建筑行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建筑市场的行业秩序需要加以严格的规范,在异军突起的建筑行业大军中,各种非专业人士混入其中,进行失控状态下的竞争,导致建筑业企业市场秩序出现乱象。而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在《新标准》之下,可以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2有助于监控建筑房地产市场

政府作为建筑市场的服务管理主体,针对各种建筑活动,可以进行市场监管,利用政府的服务职能,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而科学的调配,在政府部门的均衡配置之下,达到资源的有效、节约型利用,可以使建筑行业的活动在政府的可控状态下,有序地推进和发展。

2.3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在我国城市化建筑的进程中,农民工成为了建筑市场的行业主要劳动者,他们成为了施工和技术中的带头人,但是,《新标准》的将重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要求培训合格才能持证上岗,对于注册建造师也加大了考核力度,提高了建筑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保证了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确保了质量安全。

2.4有助于建筑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在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时期,建筑行业是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要以《新标准》为基准,突出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的业绩要求和标准,以彰显出业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从而培育创新的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业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竞争力,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3基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探讨

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本依据,以服务型政府为根本出发点,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部门的职权,按照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进行结构的优化和流程的简化,加强对资质管理与服务,体现出刚柔并济的以企业为本的监控原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创建之下,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构建:

3.1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①要考核建筑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状况,尤其是对“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更要估价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要考核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和管理水平,以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来衡量其管理水平。②要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要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同时,合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类别,延伸政府部门的服务范围,在科学设置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种类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而高效的资质审批及管理。

3.2构建合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体系

为了完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要以服务型政府为切入点,构建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的组织体系,要架构“三纵四横”的资质管理组织体系,“三纵”即: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行政指导”、上级资质管理处对下级的“业务监管”、上级资质管理专职人员对下级的“工作联系”。“四横”内部管理是指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处于横向联系关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体系。

4结束语

在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伟大复兴梦的社会建设进程中,为了稳步、持续推进我国建筑业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要以《新标准》为指导,以服务型政府为主导,进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管理服务,通过科学合理而优化的资质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杜绝各种违法现象,保障建筑业行业的繁荣健康的发展。

作者:尹苏君 单位:南京市市政管理处

参考文献

[1]魏洋.我国建筑业资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3.

[2]葛佳亮.当今中国资质管理体系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第3篇

关键词:资质 专业技术人员 业绩

0 前言

资质是企业从事业务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判断企业是否有能力和资格从事或者承接某种难度和规模的工程或者商事活动的一种考量标准。

1 资质认证的历史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最早实行单位资质认证制度的一个行业。自1980年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勘察设计行业已经进行了四次标准的修订:198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细化;1991年又一次修改并进行了全国换证工作; 1999年3月随着市场机制的形成,对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调研、改革,提出改革的总体思路框架,形成前期换证实施的主要文件,即93号部令、建设[2001]18号文、[2001]22号文、[2001]178号文、[2001]179号文等几个文件,开始全国换证工作。

随着我国设计体制改革的加快,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模式、市场的运作都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因此建设部在2007年3月29日、6月26日、8月21日陆续颁布并逐步实施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新《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新《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开始了全国第四次标准的修订。

新颁布的标准、规定中突出了对业绩、能力、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和应配备的专业人员的考核要求。

2 资质申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一般勘察设计单位,均能根据新标准、新规定中规定的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要求进行申报相应的勘察设计类综合、行业或专业、专项资质。然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若资质申报人员对新颁布的各类标准、规定没有进行深入的学习,理解的不透彻,容易使得资质申报不通过,给公司造成不良的影响。下面本文简要的分类例举资质申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及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的几个方面。

2.1、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建市[2007]202号文中对于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要求,需要提供“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资质升级、申请资质增项、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等均只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做出了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对于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没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号文中要求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这个是以往文件中没有的要求。人员工作的调动是很正常的,但是公司聘用了专业技术人员以后,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一定要做好后续的相关工作,比如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本公司,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配合日后资质申报顺利进行。在资质申报材料中也需要注意不能遗漏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2.2、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

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往往要申报跨行业的资质,这就需要有所申报行业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譬如公路行业的企业欲申报市政方面的资质,就需要一定数量的风景园林、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公路行业的企业不能提供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新《标准》)所要求的足够数量的该方面技术人员。

202号文中对此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这对勘察设计企业是一项较好的政策,企业分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应该加强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可以适当的选派技术人员到相关的高等院校进行不同专业的技术培训,以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2.3、企业业绩相关证明

设计综合资质、设计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专业甲级资质均需要提供相应的企业业绩,“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这就要求企业的后续服务部门或者是管理合同的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在项目施工完毕并交、竣工后积极搜集有关项目的资料,并要求业主提供该项目对勘察设计方面的评价意见。

2.4、企业签订的合同材料

202号文中明确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这点需要合同管理部门特别注意,因为很多的勘察设计合同一直都是总包合同,譬如一条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只签订一份,内容包括了道路设计、桥梁设计、绿化设计、交通工程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等等各类专项设计,合同谈判人员和业主均无意识将各个专项拆开分别签订合同,这个在以前,做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正式实施以后,合同的签订掌握一定的技巧性了,要将总包合同分不同的专项进行分别签订,否则会形成项目做的再多,但申报资质时上级审核部门均不认可的现象。

3 结束语

资质是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表示企业基本能力的重要指标,是企业在市场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资质申报工作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需要企业各个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同时也要求资质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施工、设计等工作经验。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工作 问题 防预措施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目前我国房屋建设工程监理系统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不成熟,我国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工作中探索解决。

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缺陷

1、不规范的建设监理业务承揽方式

当前社会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承揽方式主要表现在:转包监理业务、业主私招乱雇、挂靠监理证照以及系统内搞连体 (或同体)监理等。这些不规范的监理方式造成了监理在很多工程建设上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行业性、区域性保护限制了监理市场的开放性

行业性、区域性的保护政策限制了监理工作的发展空间,影响了监理市场的开放性。这些行业性、区域性的保护政策,造成了垄断经营、市场封锁。有些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利用权职,设置门槛抵制打压外来企业,这虽然保护了当地的监理企业,却扰乱了市场的本身的开放性和竞争性,长远看来,这是极不利的。

(二)建设工程监管单位自身缺陷

1、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综合素质还不够高,表现在:监理人员自身的技术、管理知识不全面,监理人员的自身品德修养不够,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够等方面。有些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经济和法律知识,不能全方面地控制建设工程,只用技术手段进行房屋工程质量检查,没有综合运用经济、合同手段对建设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有些监理人员的则利用手中的“职权”,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还有的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工程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熟视无睹,轻易放过。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作自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

2、建设监理仅局限在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必须保证,监理工作应该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始终,包括大致四个方面:一是决策阶段,二是图纸设计阶段,三是施工招标阶段,四是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是照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大多数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都集中在施工实施阶段。通常是监理人员一接到监理任务,对工程图纸和工程情况还没有完全熟悉的情况下就急于开工,有的房屋建设规模大、技术要求高、战线长,影响因素多,监理工作若不能提前介入,将不利于日后监理工作的展开。

3、把建设监理工程师当做质检员的错误观念

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身份是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设计图纸及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很多人却把监理工程师看作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错误的观念不仅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工程的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的各项验收须在承包商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然后再报请建设监理工程师验收。建设承包商的责任是确保提供的是合格的产品,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负责检查修建的工程产品,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业主方面的问题

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也将影响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完成。业主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对建设工程盲目地干预

在建设工程中,业主或业主的部分成员,有时会为了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盲目干涉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工程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是监理控制的重要环节,有时会出现设备、材料不合格的情况,而有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则会通过与业主“协调关系”,要求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放行,这就会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2、不合理的工期要求

有时业主在高利润的驱使下,过度的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因此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不分昼夜地拼命赶工。不科学的进度安排违背了建设工程的固有规律,不仅会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也会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3、不恰当的施工队伍安排

建设工程是一项敏感的行业,有着各种各样的承建队伍,这些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优选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尽量达到最优化配置。但在工程实践中存在:一、由于业主缺乏经验和专业素质,选择的施工单位不能胜任从事的工程建设任务;二、有时业主的部分成员也会利用职务之便,安排素质不高的施工分包队伍入场等,这都将给监理人员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二、对建设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预防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并继续完善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成果,该制度推行以来,为我国培养了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才,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管理水平稳步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也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的准绳,是各方主体不能逾越的红线,是推动监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保障。因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内的新规范、新标准、新经验层出不穷,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也需要适时的调整、更新,否则将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例如我国法律中对业主和监理的安全责任还不明确,会给业主和监理人员的工作带来误解和分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权责。

(二)提高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水平

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从制度方面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要从自身方面找原因。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的发展,在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推动监理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不断提高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培养建立一批具有高素质高能力的监理从业人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协调管理能力、安全责任意识、诚实信用品格,都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建设监理企业也需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管理、风险管理,建立实施建设监理责任制度,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只有这样,我们监理行业的总体水平才会上一个大的台阶。

(三)规范业主的行为

建设业主和监理企业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现实中,建设工程业主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一方独大,监理则成为附庸。需要指出的是,监理人员应明白自身的责任,那就是法律法规和合同赋予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应注重自身监理权责意识的培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在遇到有损业主和承包商合法利益的情况时,要敢于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四)严格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建设监理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结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监理企业应自觉维护监理企业的信誉,不得将资质转让、借由他人挂靠,监理从业人员也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目前,监理行业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还普遍存在,因此建议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以利于保障市场的良好运行。另外,还应把国有监理企业的改制纳入改革计划中,使国有监理企业逐渐成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主发展的市场主体。

总之,在房屋建设的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该本着公正独立、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态度监管好建设工程的实施,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监理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理责任制度,并且不断提高建设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品质,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全面解放思想,以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不断进步、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刘立.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建设科技,2011,(21):79-81.

[2] 颜翠,刘德峰.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7).

[3] 黄春华.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2(23):277.

第5篇

一、窗口工作:

1、继续做好施工许可工作,严格审核建设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摸索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快建筑业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实光荣、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推行便民服务,树立窗口良好形象。

二、招投标管理:

1、规范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继续做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投标单位市场行为,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评委评标水平。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修改出台《*县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

2、规范招标机构行为,重点是检查招标机构资质是否与所工程相符合,承接业务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提供服务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三、资质管理:

以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新调整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资质升级,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县建筑业企业专业结构层次,尽可能地满足我县城市建设对各个专业的需求,指导好现有建筑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好我县造价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等中介企业逐步按新标准就位,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和考核力度。

四、市场管理:

1、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针对施工企业管理体系薄弱、项目部管理混乱的现象,尽早出台我县《关于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项目部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彻底扭转今年我县施工安全的被动局面,实现行业管理从全面监管向重点环节监管过渡。

2、加大对违法违规项目和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项目要控制设计这一关。

3、在今年监理市场整顿的基础上,组织“回头看”,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4、加强对外地进盐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

五、安全管理:

1、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列出重点监控项目,布置重点防控内容,杜绝我县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2、加强巡查和处罚力度。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建筑业企业联合工会的作用,大力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业主及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4、规范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管理,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数量配备的管理,并逐步建立考核机制。

六、质量管理:

1、继续深入开展、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的同时,完善考核办法,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现场质量的保证体系,依法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保证工程质量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质量事故隐患的发生。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职工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在分批对施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建筑质量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学习培训的同时做好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的施工技术素质。

3、加强建设工程日常质量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抽、巡查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小、散项目的施工质量水平。

第6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核心

中图分类号: U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完成“新开工工程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受监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主体结构合格率达到100%,竣工验收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工程质量备案率达到100%;新开工工程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的目标,就要按照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为重点,以创新质量监管模式为手段,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为支撑,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质量水平稳步提升。

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一是严格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有效消除监管盲区,确保依法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上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二是明确参建各方责任,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突出施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责任,规范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行为,明确参建各方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的质量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评价制度,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验收评奖及工程参建各方评优评先活动中的运用。

三是加强质量问题分析研究,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工作,发挥宏观质量分析在行业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积极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处理、信息反馈工作。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集中处理并解决好各类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投诉,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

一是创新监管方式,将定期告知式检查与不定期随机性抽查相结合,突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把监管力量向保障性住房工程,村镇工程和城乡结合部、产业集聚区工程等薄弱环节有效倾斜,加强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监督,逐步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重视实物质量检查和保证资料完善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严格查处招投标、施工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建筑材料使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类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做到“零容忍”。对参建各方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最后是加强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持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成果,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各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现监管力量的有效倾斜,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评议作用,组织工程质量提升经验交流,鼓励企业积极创优评先,促进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继续抓好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省直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扎实开展消除质量通病活动,通过组织质量观摩、教育培训、执法检查等工作,提高参建各方质量通病治理意识和水平。积极推行先进的施工工艺、工法,做到质量管理通病、施工工艺通病和工程实体通病同治理,三到位。

四是规范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建立检测试验视频监控系统,以混凝土试件试压和钢筋拉伸检测为重点,逐步推行。以结构用原材料检测、桩基检测、结构检测、节能检测等检测项目为重点,针对无试样出报告、试验不按规范操作、检测试验项目不全、出具虚假报告等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

三、构建工程质量防范体系,夯实建设行业质量基础

一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建设项目多创优质工程。积极组织开展争创各种工程质量奖项活动,大力推广新技术,鼓励建设项目争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工法。组织开展建筑技术比武,标准规范知识竞赛、建筑工法竞赛、质量QC小组创建等活动,引导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工程质量监督进行辅助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和力度,以管理信息化带动监督规范化和决策科学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7篇

关键词: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管理方法

前言

建筑材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工作。因为通过检测试验能科学地鉴定建筑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结构构件的质量;通过试验试配,可合理地使用原材料。因此,建筑材料检测试验不仅是评定和控制建筑材料质量的依据和必要手段,也是节约原材料、发展新技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1建设工程中常用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方法

在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工程材料的质量监控要采取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见证取样相结合的办法,检测和试验相结合,完善“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现总结几种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试验方法。

1.1对钢筋的检测方法

钢筋进场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取样时,从任一钢筋端头,截取500~1000mm的钢筋,再进行取样。冷拉钢筋:应进行分批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20t的同等级、同直径的冷拉钢筋为一个检验批。钢筋焊接在建筑施工中一般分为: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钢筋气压焊。

(1)闪光对焊:其机械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拉伸试件长度一般≥500mm(500~650mm),冷弯试件长一般≥250mm(250~350mm)。

(2)电阻点焊:热轧钢筋点焊做抗剪试验,试件长度一般≥600mm;拔低碳钢丝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做拉伸试验,试件长度一般>/500mm(500~650mm)。

(3)电弧焊与电渣压力焊:在现场安装条件下都做拉伸试验,试件长度一般≥500mm(500~650mm)。

1.2对水泥、砂石的检测方法

砂石、水泥、外加剂是建筑工程中最基本的、也是用量最大的建筑材料,以往建筑工程在对这些产品检验时,只是检验产品的强度和一些与强度有关的常规性技术指标。而如今对砂、石和水泥甚至包括回填上都要进行放射性的检测。水泥进场验收: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砂石取样方法:在料堆水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第一次使用配合比搅拌混凝土或砌筑砂浆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标养试件(标养条件: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试件间距为10~20mm)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同时,根据砂浆配比,对所搅拌的砌筑砂浆用砂的粒径、水泥用量、搅拌时间、砂浆和易性等进行检验试验。

1.3对混凝土工程的检测方法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应及时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实验报告。如GB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规定,试体成型时的环境温度应稳定保持在20±2℃,相对湿度应>50%,试体拆模前的养护温度为20±1℃,相对湿度应>90%,试体在水中养护的温度控制在20±1℃。又如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等防水材料,其性能对环境温度较为敏感,进行拉伸试验时要求室温控制在23±2℃。

2建筑材料试验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材料品种繁多,每种材料用于工程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检验项目要服从国家、行业标准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各项试验指标都要符合有关规定。其具体表现有:

(1)施工单位的领导不重视本单位的试验室工作,只要求试验室上交利润,不为试验室的发展投资;施工现场不重视工地试验人员,对送检人员不进行上岗培训,或不设试验人员而由别的工种人员兼职;工地试验人员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试样采集、抽取、制作,送检人员不知道被检样品的名称、厂家、使用部位、抽检数量,这都是在送检试样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2)建筑材料试验报告不只是作为竣工验收的资料提供给施工现场材料质量检测数据。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地检查、分析、反馈、把好质量关。但是有些施工单位把材料试验报告只作为交工时的资料使用,把被检试样送到试验检测单位后不再过问结果,直到交工时才取试验检测报告,没有起到材料试验意义。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施工单位不查找自己的原因,而是要求试验单位让其重新改送试样。

(3)部分中小型施工企业队伍素质较低,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和掌握,质量控制手段不力,在原材料的取样或混凝土、砂浆试块等制作中弄虚作假。不做试验,直接花钱从别工地上买试验合格的试样。在我市的私人住宅楼房中,砂浆试件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这样就导致试验单位签发的试验报告,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物质量,使工程上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给工程结构留下不安全隐患。

3加强材料检测试验管理工作

3.1政府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1)传播信息。为建筑材料试验检测单位和施工现场试验人员不断的提供信息,使试验检测工作符合国际标准。

(2)上岗资格培训。由于新规范、新标准的产生.必须办培训班,组织宣贯新标准、新规范,尽快落实新标准新规范的执行;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体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

(3)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个试验检测单位的法律规范执行情况,并对其检测能力进行考评,对检测能力强,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试验检测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或取消其检测资格。督促试验检测单位规范行为、严格执法。

(4)在建筑工程验收时,对不具有试验检测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资料应视为不合格资料、工程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3.2试验检测单位加强自身建设

(1)合格的试验检测单位能够向市场提供公正的服务,具备向市场提供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的能力;同种类、同类别的质检机构之间的检验结果的可比性应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2)德才兼备的试验室负责人和持有上岗资格证、对试验检测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的试验检测人员,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把好工程质量关的第一关。

(3)派出去、请进来,组织全体试验检测人员学技术、学法规,提高素质,与国际接轨。

(4)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

第8篇

关键词: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引导、企业运作、车主自愿”的原则,根据“环保、安全、经济”的要求,有序推进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点建设,规范汽车燃气动力增装行业管理,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二、发展目标

优化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布局,加快站点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资源互补、竞争有序”的车用天然气供气网络;加快推进公交、客运、出租以及环卫等车辆燃气动力增装步伐,全面提升我市车辆清洁能源使用水平。

三、推广措施

(一)加快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建设

1.加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年),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有序推进实施。

2.CNG加气站按照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年版)及SY0092-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如有国家最新标准出台,应依照相应标准执行。

(二)规范汽车燃气动力增装行业管理

1.汽车燃气动力增装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特种设备许可资质,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装、检测设备以及厂房场地、技术工人须符合相关要求。

2.汽车燃气动力增装企业须按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通过相关审查后由质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3.汽车燃气动力增装企业对增装后的汽车质量负责,并出具增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增装汽车档案。增装车辆使用的车载气瓶须经质监部门登记注册。

(三)规范天然气燃料汽车增装管理

天然气燃料汽车动力增装须到获得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增装收费按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汽车增装后,车主凭车辆增装合格证、气瓶质检报告,到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原则上由相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按计划进行增装。

四、组织领导及分工

成立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广运用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依法对加气站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批、备案)。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天然气汽车增装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加气站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及实施,天然气加气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天然气汽车增装数量的调控。

市质监局:负责车用气瓶安装、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负责车用气瓶加气站的充装许可;负责充装计量等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负责对增装后的汽车进行登记备案及正常审验。

市安监局:负责对发改部门核准(审批、备案)后的加气站实施安全许可,对加气站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天然气专用运输车辆的运输许可和监管。

市物价局:负责对汽车加装、天然气加气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相关工作,引导超标排放的公益性车辆增装为天然气燃料汽车。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共同推进。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是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创建生态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把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本着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在出租、公交车辆上使用天然气,运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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