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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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消防电气;缺陷;预防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水平的不断提高,无论在工业还是民用建筑领域,消防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都日益正规化、规范化。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水平的差异或者是对设计意图理解和规范理解有误,许多消防设备在安装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导致后期部分消防设备不能有效地发挥起作用,相当程度地影响了建筑的消防功能。在这里,就建设工程中消防设备在安装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及预防措施谈几点看法。
1施工中的缺陷及缺陷产生的原因
1.1消防火灾探测器安装不牢固或者安装位置不当
这一问题通常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报警探测器安装松动,与建筑物之间连接不牢靠。该缺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工人在施工时对于探测器底部没有认真的找平,同时在固定时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2)探测器与照明灯具距离太近,灯具的热量影响到了探测器的敏感度。该问题主要是由于安装平面过于狭小,预埋管盒时没有注意探头与灯具、出风口之间的距离。(3)探测器与室内外部分设备距离太近(如空调出风口等),造成误报。该问题主要是消防设备在安装时没有仔细看图,导致后期建筑物的梁或墙体对其产生影响。(4)红外探测器安装距离不当,造成误报。该问题主要是没有考虑到建筑物后期装修的影响。(5)线性光束探测器的接收端安装在强光可以照射的方位内,造成误报。该问题主要是设计不当,没有避开阳关直射的区域。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置、布线不符合要求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线路暗敷设时,保护层厚度不够(小于30㎜)。或者在线路暗敷设时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这主要是由于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够,未按照施工规范进行。(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线路共用一个线槽且无法隔离或者屏蔽。该问题可能是设计有误,或者是施工人员对设计图纸熟悉不够,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出现问题。(3)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的导线设置在了一起。该问题主要是施工人员贪图方便对施工线路用途不清楚,盲目布线所致。(4)管内布线受到了建筑物装饰装修的影响。属于成品保护不够。(5)从接线盒引出的导线未设置保护(如套管等),这主要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施工,或者是对成品保护不到位。
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主要为以下几方面:(1)消防应急灯通过插座供电,该问题主要是施工人员预埋线盒时位置出现了偏差,导致后期灯具安装困难,只能被迫延长线路从插座取电。(2)利用普通灯具取代消防应急灯,该问题绝大多数出现在施工人员灯具采购计划有误,未按规定采购消防应急灯具。(3)安全出口标志、安全疏散标志表示不规范,这主要是未按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4)疏散照明采用普通电线、电缆,该问题属于比较典型的偷工减料,未按要求采购符合规范要求的电线、电缆。
1.4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装置安装不符合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倾斜、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规范。这主要是由于施工人员在施工时没有认真找平,同时在固定时没有仔细比对。(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松动,牢固性不够。根据多年来的现场经验,该问题主要是安装平面过于狭小,导致安装困难,或者是由于预埋件不到位所致。(3)个别区域未按规定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出现该问题基本上属于设计缺项。(4)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未按规定加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一般情况下,该问题属于施工时布线遗漏,导致后期无法安装分机。(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未设置电话塞孔。出现该问题有两种可能,一是设备选型有误,二是施工时安装位置出现偏差。
2验收标准及预防措施
2.1消防火灾探测器安装不牢固或者安装位置不当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1典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具体规定和《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3.4.2典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应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规范施工顺序,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在电气设备安装时一定要与结合面找平,在安装探头时一定要将螺丝拧到位。(2)对于面积比较小的安装空间,往往会出现灯具与智能探头距离比较近。这时就要适当调整灯具中心点与探头之间的距离。保证两者之间的距离在50㎝左右,在公共走道天花板上安装的探头,在预埋线盒时就要注意,保证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3)安装探测器时不仅要考虑到建筑物自身的特点,如建筑梁高、层高等,还要考虑到日后装饰装修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如吊顶等影响高度和空间等。(4)在安装线性光束探测器的时候,不仅要查看当地的历年来的气象记录,更应该进行实地勘察,确保避开阳光直射的房间和区域。
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置、布线不符合要求
同样根据施工和设计验收规范的要求,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预防和处理方法如下:(1)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特别是职工的责任心管理,确保线路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2)火灾报警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传输线路不得置于同一个线槽内,且线槽内不得有接头。(3)必须安装在同一线槽内的导线,有抗干扰要求的必须进行屏蔽隔离,或采用保护套等措施。同时从线槽内、接线盒等处引入到探测器内的线路均要求加设金属软管保护套。(4)除非一定要提前施工,否则各类导线最好在土建工程完工后进行,避免建筑垃圾进入。(5)所有的金属管子进入接线盒,盒子外侧应当做锁母,内侧应当装有护口,如果是塑料盒则应当采取紧固措施。
2.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1)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在预埋时的工序质量,确保预埋件位置准确,同时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2)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应急照明灯具,不能用普通灯具替代应急照明灯具,同时,应急照明灯具除了正常的供电电源外,还要有一个备用电源。(3)规范安全出口等应急标识的固定位置,底部距离地面不低于2.0m,疏散标志应设置在走道及转角距离地面1.0m以下的墙体或者柱子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4)疏散线路的导线必须采用耐火导线,如果是暗敷设,则要求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电线要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绝缘铜芯线。
2.4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装置安装不符合要求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
7、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至北京市朝阳消防支队
兹有我单位在《部门名称》担任的__ ________(职务)的________ (姓名) ____(性别) _____ (年 龄)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依法向贵支队申请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请予接待。
我单位保证向消防支队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被发现申请人员 提供虚假介绍信进行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一年内不再次申请该消防行政 审批手续。
特此证明
关键词: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对策
前言:
现阶段,由于工程建设中消防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相关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使得建筑物的致灾因素增多,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火灾隐患地发生率,为了改善这一现状,加强建设工程源头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日常监督已经成为现阶段非常重要且极其紧迫的任务。
正文:
一、现存问题
1、前期监管不到位
现阶段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政府扶持工程或是招商引资工程往往会以任务重工期紧等原因为借口,在没有得到工程施工许可的状况之下便已经开始建设施工,甚至部分工程都竣工完成或是投入使用,都仍然没有消防审核意见书,导致施工前期缺失监管。在图纸设计方面部分单位完全依据企业需要进行设计,而未能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也有的企业和单位对消防审核意见书中涉及的问题敷衍了事,仅仅对图纸做简单变更和书面回复,而在现实施工过程中依然我行我素,抱有侥幸心理,从而使得消防审核形式化,失去消防管理的根本目的。部分单位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工程时,无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缩短防火间距,或是忽略消防车通道的建设,进而导致其建成的建筑藏有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
2、监管责任未能完全落实
目前很多建设单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随意占用公共消防车道、盲目增加建筑高度,甚至对建筑原来的使用性质和平面布局进行随意改动,导致竣工工程与该单位申报工程存在很大的差别。少数设计单位意欲谋求更高的经济收益无视消防安全,对建设单位给出的要求一味迎合,忽略工程实际情况,明知部分设计无法实际实施,却仍然弄虚作假。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投机取巧,对隐秘工程试图偷工减料,以谋求蝇头小利,如肆意更改消防管道口径、更换耐火等级低的电器线路、减少防火涂料的使用等等,这一系列不良举措都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除此之外,很多监理单位形同虚设,其中的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往往较差,素质水平也不高,再加上经济利益的诱导,使其难以担负起监理工作。
3、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不到位
现阶段存在部分单位关于建筑消防设备管理的意识不足,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在建设初期选择建筑消防产品的时候,片面追求低价,而偏向于廉价且质量较差的产品,而这种消防产品投入运行之后,便很可能随时发生故障。某些建设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建设成本的制约,使得消防安全管理的专职队伍很难组织建立起来,未能完全按照消防相关要求制定管理和维修等制度,少数单位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往往在执行上不够严格,且未能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测试、检查、清洗或是维护等工作,除此之外,负责消防设施维保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较差,虽然有过相关消防安全培训,但往往实践经验较少,一旦突发安全事故,却很难可以快速正确的对事故进行处理。
二、改善对策
1、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管控
首先,消防部门应该安排人员进入城乡各级建设规划委员会,从而督促其主管部门在对新城开发或是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科学有效的实施消防规划。商务、安全监管以及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对安全消防管理问题进行严格审批,凡是违背法定审核条件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给予相关许可证。与此同时,还需要公安消防部门的积极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实现监管合力。检察机关需要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使得消防安全职责得以完全落实,确保消防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对失职渎职的不良行为应该给予严肃查处。对于城市老街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区域性火灾安全隐患场所应该适当增补消防设施,疏通消防通道,从而降低其火灾发生的概率。除此之外,消防监督部门还应该对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提前介入,与其相关部门积极建立沟通机制,并且对其开设绿色通道,主动对其提供科学、合理、全面、规范的消防安全执法服务,帮助其解决各种消防问题,从而最大监督的降低火灾隐患的发生。
2、对各方主体责任进行充分落实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建设、监理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管理结构等多个单位工程建设的参与活动情况做详细记录,并且对其进项安全职责划分与落实,要求其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担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消防质量安全在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管理,积极督促工程的相关参与单位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落实;设计单位需要完全依据国家消防相关法律发挥进行建设消防设计工作,并且对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此外,还需哇哦积极发展消防检测和消防咨询等中介组织,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社会消防安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要求其担负起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3、强化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意识
督促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严格落实,将常态化的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起来,尽可能做到隐患自除、安全自查。消防及公安等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所有的扩建、改建、新建等建设工程实行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对单位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具体落实情况等进行及时录入,引导建设单位对日常消防安全进行实时更新和管理。对于已经舍友专项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需要要求其对施工所需要用到的消防设备监理操作维保和巡查的操作规程,强化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可以正常投入运行,从而进一步增加建筑物的抗灾能力,从而避免火灾安全隐患的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导致建筑单位建成的建筑藏有严重的先天火灾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文中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对策,并且希望可以在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丹. 浅谈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 科技信息,2010,24:751+753.
[2] 昌. 浅谈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 科技创业家,2013,02:60.
一、实施范围
按照“一个窗口受理、部门联合审批”的要求,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行集中受理,“一站式”审批,电子化监督。
二、工作流程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阶段组织联审联验工作,使用“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专用章”。
(一)土地招拍挂阶段。
市国土资源局确定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后,编制土地出让文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开展招拍挂交易活动,确定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市发改委、环保局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待竞得人交齐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规划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17个工作日)。
规划许可阶段,共有4个环节: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审定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4个工作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所有审批工作须在行政审批系统中完成,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共享。
其中,由市规划局单独办理的审定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方案3个环节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及时沟通,确保按期完成。
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环节,市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住建、规划、房管、消防、人防、公用事业、城管执法、气象、地震、经信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用4个工作日集中对以下事项开展审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审批;设计图纸规划审核,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结建项目设计审核;供热及节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散装水泥基金征收。以上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成后,由各相关部门首席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表”上签字、加盖单位“2号公章”。在此阶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合审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联合审查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视为以上审查全部通过,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三)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向住建部门招标办提出申请后,由招标办督促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大屏幕和国家指定媒体招标公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经公示后核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结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住建部门通过系统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招标人或机构通过系统对招标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以上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需市房产管理中心办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住建、规划、国土、房管、消防、人防、公用事业、城管执法、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的验收任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验收;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供热及节能改造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上事项验收合格后,由各相关部门首席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表”上签字、加盖单位“2号公章”。在此阶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或在规定时限未完成验收任务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联合验收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专用章”,视为验收合格,各单位不得再行组织单独验收。
验收合格后,住建等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六统一”办理工作制度,即“统一受理报件、统一组织会审、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费用减免程序、统一承诺办结时间、统一发放证件”。
(一)统一受理报件。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报件受理窗口进行项目登记,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审批手册》,由受理窗口及时登录审批平台,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联办件办理的有关要求,按环节程序将项目信息发送相关窗口,各窗口据此办理审批业务。
(二)统一组织会审。为有效解决分头办理时间过长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建设项目土地招拍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视情组织相关窗口单位和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同步审查、会签。各窗口单位及未设窗口的单位必须派出首席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以确保联席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三)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物价、财政、法制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将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布,并录入行政审批系统,由系统统一打印收费单据。市直各部门、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此标准统一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统一费用减免程序。对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采用“对号入座”的办法,由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的减免标准直接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具体程序是: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减免申请,窗口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执收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免的,提出减免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通知有关窗口单位按程序办理。
(五)统一承诺办结时间。坚持规范运作、特事特办的原则,每个窗口单位办理专项审批、审核手续的完成时限,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各审批单位认可后作出承诺,并对外公示,确保按时完成。
(六)统一发放证件。各窗口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开展审批业务,各种审批证件必须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打印,不得实行网外办理、网外打证、体外循环。各窗口工作完成后形成的审批证件、批复文件一律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审批证件、批复文件一并发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各审批阶段所规定的时限,建设项目从规划许可到验收,总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凡超过规定时限的,一律视为超时默认。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联审联验、联合踏勘工作,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相关文件上按时加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专用章”,事项办理进入下一环节。相应责任由超时或缺席部门承担。
(二)严格落实全程代办督办制。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全程代办督办制,为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提供方便。要全力为申请人代办各项审批、缴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直至项目审批办结。办理过程中和办结后,要定期进行回访,提供延伸服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外地来投资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项目及早落地实施。
【关键词】 重点单位 安全管理 消防监督检查
1 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随着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尤其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施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各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能够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从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几个方面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在单位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情况和问题。
单位未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认识,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在社会面上,社会化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局面仍未被打破,重点单位自己本身应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单位自身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都依赖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重点单位认为消防安全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情,单位内部消防工作得不到彻底落实。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重视经济利益,忽视消防工作,只讲在嘴上,不落实到工作上,缺乏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消除能拖则拖,能省则省,甚至久拖不改,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思想意识严重,违法违章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备案即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在消防工作中埋下了“先天患”。
单位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自防自救能力不强。在单位内部,职工减员增效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经营机制上的变化,全局性消防安全工作被忽视淡漠,职工按劳按资分配经济利益,打破了“大锅饭”格局。在精简机构人员工作中,一些已规模化的单位将原来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单位甚至还安排了一些难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老弱病残或科学文化素质低下的人员来开展消防工作,这些人所发的工资和能得到的经济利益往往很少,他们很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在其位不谋其政,致使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和漫延。
单位内部统筹管理混乱,职(员)工的消防安全认识淡漠。有一些重点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思想上根本没有绷紧消防安全工作这根弦。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指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总认为是故意刁难、找茬。这样一来,单位内部全体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查处整改等经常性防火工作无法落实,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缺失、消防业务素质低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意识淡薄。
2 做好对重点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转变工作思路,落实检查制度。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根据《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新界定重点单位后,县市级消防大队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一般为近百个,市区则更多,外县市消防大队的监督执法人员比较少,而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只是日常消防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将所有的工作时间都用在监督检查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重点单位中确定出“重中之重”,对其坚持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重点单位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检查的频率应当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日、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而定。
二是监督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为社会单位设定的消防义务涉及面广、内容多,在检查中不易面面俱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的检查内容进一步规定为三个大项:第一大项是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有关审核、验收、备案或者检查手续,也就是检查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合法性,确认合法后日后可不再予以检查。第二大项是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项目使用、改变情况。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功能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大项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此项的检点应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对《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承包方(全称): 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将 杨庄农贸综合市场工程 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本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杨庄农贸综合市场消防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徐州市下淀路119号
二、本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自动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施工图描述的各项内容、资料整编、报检、报验、验收、备案等全过程。
2、采用双包的形式,即包工包料。
三、工期
1、与土建工程同步。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包干合同 肆拾贰(42万) 万元整。
2、本价款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之全部的费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
3、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产生的费用按定额价增减。
4、支付与结算方式
(1)本工程消防系统全部安装完成,支付总工程款50%.
(2)本工程验收合格,消防安装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出具合格证)、消防备案后,乙方提供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完成结算报告后半个月内,甲方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5%.
(3)本工程质保金为经结算后的工程价款的5%.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对乙方的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等)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违反约定,甲方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并根据工程部制订的施工管理与处罚制度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换乙方。
2、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承担费用。
3、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临时仓库、材料堆放场地、工地办公室。
4、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壹套。
5、甲方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方的配合,不得收取乙方的施工配套费。
6、材料供应应符合规范要求,材料进场后应由甲方材料员检验认可并经检测合格后,经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用于工程。
7、乙方施工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达到消防的规范要求。
8、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9、乙方必须向甲方提施工组织设计、质保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
10、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
11、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12、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14、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6、委派卲杰同志为工地代表,进行工程施工中现场管理,与甲方及相关专业施工人员的协调工作,并负责与甲方办理有关签证,工程付款事宜。
七、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
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一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61一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_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_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5、工程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八、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与处罚制度》。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必须遵守本市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4、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环境污染、扰民与民扰、成品保护等相应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九、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责任:
1、工程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2、乙方若不按规定履行协议或无能力履行本协议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无条件赔偿。
3、因乙方不具备的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或发现乙方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协议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按本合同拨付工程款,如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则视甲方违约,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合同的总工程款5‰每天向乙方支付利息,且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延期一个月,每延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款的1%每天向乙方支付利息。
十、其他内容:
1、本工程后续消防水泵房工艺系统及室外消防管线、设备安装内容优先由乙方负责实施施工,施工价款待设计施工图纸完成后双方在行商定,本部分内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均同合同内内容。
2、因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消防及其它专业工程实施及报审、报验原因造成本工程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能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
3、本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本工程的消防主管部门的报检、报验工作。
4、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5、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质保期满,工程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议。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委托人: 委托人:
一、贯彻落实州防震减灾局长会议精神
二、强化思想政治建设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
(二)强化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三)讲政治,听指挥,主动融入县委县政府“战疫”各阶
段工作部署;筹资出力,完成所包村“三域一居”和脱贫攻坚联乡包村年度工作任务;协助省地震局工作组,完成地震灾害风险调研工作;配合州政府工作组,完成县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工作。
三、地震监测预报及震情跟踪工作
(一)加强震情值班制度,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加强震情值班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加强重要宏观异常前兆观测点的保护工作,定时与地震台及周边县地震系,做好地震信息交流,积极捕捉宏微观信息。及时上报震情信息,认真填写周、月、季、半年、年度地震分析预报表。
(二)加强震情跟踪工作。一是调整宏观异常观测点;二是加强震情值班制度,与地震台保持业务联系,利用他们的监测手段来加强震情监视和震情跟踪工作;三是加强对防震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平台的运用和管理,依靠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资源共享;四是保护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切实做好我县境内强震台、地震烈度仪、多分量(AETA)实验站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
四、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一)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工作。为建立健全地震宏观监测、灾情速报和科普宣传网,完善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配置,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充分发挥“三网一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为我县地震预测预警提供及时可靠的前兆信息。
(二)以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周专题科普宣传为契机,做实防震减灾科普宣传。5月9日,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防震减灾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在城关小学组织开展以“提升基层应急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为主题的地震应急避险、消防救援、洪灾避险疏散多科目应急演练;5月12日,与县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在县城十字路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本年度向各乡镇及学校发放《地震知识100问》、《民居抗震设防知识读本》、《防震减灾宣传挂历》共计1127本(份、套)。
(三)狠抓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及农居抗震设防指导工作。加强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落实抗震设防工作落实情况,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监控管理力度,全面了解全县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加强抗震设防审批工作,全年共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备案审查3件。
(四)做实防震减灾基础项目建设协调工作。一是做好1:1万城市活断层普查、勘查建设协调工作;二是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基本台和一般台建设协调工作;三是局内部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完成挂网招标。
五、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工作重要论述和工作部署,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提升综合防灾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地震安全保障,重点要做实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州防震减灾局长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保证目标任务。
(二)积极稳妥推进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实施;
(三)做实做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四)严格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跟踪和信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