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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5 17:05:2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市场调节特征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市场调节特征

第1篇

>> 论CPI指数的政策调控与市场调节 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与政府作为 论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界定 宏观调控 市场调节 论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的合理边界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就业观 专家支招去产能:市场调节 政府引导 浅析我国政府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 浅谈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经济转型期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析 刘晏的市场调节 浅谈我国政府房价调控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府主导到市场调节 浅谈政府采购在市场调节方面的经济思考 市场调节等于放任自流? 我国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⑦ 王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http:///show.php?id=15993。

⑧ 权衡,李凌,王战.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N].文汇报,2014-1-6。

参考文献:

[1]朱立言,孙健.政府组织适度规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高占勇,经济结构失衡―当前中国经济的最大隐患[J].科技经济市场,2010(5).

[3]王保安,中国经济结构失衡:基本特征、深层原因与对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7).

[4]舒永久,傅静.民生问题的形成原因与对策[J].人民论坛,2010(23).

[5]周叔莲,国有企业改革三十年的回顾与思考.中外企业家[J].2009(1).

[6]王君琦.行政体制改革面临哪些难题[N].学习时报,2012-2-6.

第2篇

关键词:政府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规律;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其次,实施发展战略。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对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影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是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因为这是关系社会整体发展的问题,市场没有能力制定发展战略。实施发展战略需要经济发展的各领域和部门都要以发展战略为导向,政府则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引导。如,通过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加强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等。增强了发展战略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作用,也就增强了政府的作用,这是微观领域市场规律作用高效率与宏观领域政府作用高效率的结合。从整个经济运行的角度看,现代经济发展在微观领域的分散化,必然要求在宏观领域加强整体性,才能使市场经济发展在整体上具有高效率,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具有广阔的空间。

第3篇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一)

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内容: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③意义:

第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则: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税收及其种类

1、税收的含义: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3、税收的种类

种类: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二)

财政收支关系

①收入>支出,财政盈余

②收入<支出,财政赤字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状态,但几乎不存在

④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支出,略有赤字;收入﹦支出(是指当年的情况)

财政巨大作用

1、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2、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国家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不能调节的领域: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市场能够调节,但不让它调节的领域:危险品、麻醉品等不能让市场来调节。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弊端。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三)

财政收入

①形式:

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影响因素)——发展经济(根本途径)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市场配置资源

1、合理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即必须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因):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

2、市场经济的含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3、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来进行。其实质是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

4、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

①在经济生活中,市场能够及时、灵活的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传递市场供求的信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4篇

关键词:混合经济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资源配置 模型

混合经济下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质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质是:建立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信息、物质、能量的交流与交换,最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主体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使军队后勤与社会处在有序运行和良性协调的状态,实现军队后勤保障系统高效能的目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经济学依据是比较优势的原理:借助军事后勤保障社会化降低整个军队后勤建设的机会成本,从而着力加强军队核心功能部分建设,压减承担的非军事功能部分,进而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后勤向质量效能型后勤跨越的目标。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军队工作的诸多方面,也与地方许多行业和部门相关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既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需要,又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资源配置具有混合经济的典型特征。混合经济不同于中央计划经济,也不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公共(政府)决策与私人决策混合在一起的经济。市场经济的目标在相对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实现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及供需相对平衡;而国防经济的特殊性在于实现军事实力与国民经济发展均衡、协调一致。国防需求与供给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均衡,是国防经济运行的规律性要求,同时,国防需求弹性(即军品的可替代性)也不同。

混合经济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资源配置模型

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制条件下,军队后勤保障的特征是:以国民经济为依托,军事后勤系统与国民经济系统相互融合,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主要通过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模型概述

市场和政府是配置资源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图1中的横轴代表军队后勤保障中市场调节的功能,而纵轴代表军队后勤保障中政府调节的功能。两个假定:第一,若军队后勤保障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则后勤保障效用处于横轴(市场x)上;第二,若军队后勤保障完全由政府进行集权的计划调拨管理, 市场不起作用,则其后勤保障效用位于纵轴(政府y)上。

在图1中纵轴与横轴间的任意点(x , y)代表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不同配合状态:第一,越靠近纵轴的点,说明军队后勤保障中政府调节的份额越大;第二,越靠近横轴的点,说明市场调节的份额越大。

关于模型的讨论

军事后勤保障效用无差异曲线 图1中凸向原点的一组曲线如PP1和MM1等,是一种军事后勤保障效用无差异曲线。其中每条无差异曲线上各点表示的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配合产生的后勤保障总体效用是相等的。该曲线有如下两个性质:离原点越远,表明产生的保障效用越大;曲线的原点凸性说明,军队后勤保障效用相对任何一种调节力量的作用都是边际递减的。

军事后勤保障约束曲线 线段CD表示在既有制度框架下的调节力组合约束。图1中与CD平行的一组斜线分别代表在一定的后勤保障能力水平下政府所能提供的调节力量的组合。约束线的性质与特例为:第一,约束斜线离原点越远,说明军队后勤保障水平越高。第二,在特定约束线CD的后勤保障水平上,如果一个国家的后勤保障资源全部由政府集中计划管理,实现的是OC的政府调节力和零的市场调节力。第三,在特定约束线CD的后勤保障水平上,如果军队后勤保障资源全部由市场调节,实现的是OD的市场调节力量和零的政府调节力量的组合。

混合经济最优状态点 约束线CD与无差异曲线PP1的切点E代表在CD这种后勤保障力水平下能够提供较大后勤保障效用的两种调节力量的组合。可以推论:约束CD线上其他任何一点的组合所提供的后勤保障效用都小于E点。因为经过其他点的无差异曲线都只与CD线相交,均低于与CD线下切的PP1线。

由军事后勤保障效用无差异曲线的第二条性质与约束线的性质可知:在军队后勤保障实践中应该将两种调节力量匹配起来,单纯依赖任何一种调节力量都将使资源产生极大的浪费,达不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变迁最优发展曲线 从原点O出发,连接这结切点的线OZ代表一系列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配合的最优状态,它包括了每一级后勤保障力水平上的最优配合点。这些最优状态的配合并不是两种调节力量在绝对上的相等,而只是代表它们之间的一种均衡(能提供最大的后勤保障效用)。

假如军队后勤保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能按照OZ的线路前进,它将是一条最优的发展路径。

混合经济下美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资源配置

美军商业化活动方式与自主保障方式

美国的经济是一个市场经济成份占主导的混合经济体。主管美国军队后勤保障的是隶属于美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的后勤局(Defense Logistics Agency, DLA ),该局下辖七个处和七个保障中心。用以完成后勤保障的计划、指挥与协调。

军队后勤保障是围绕战时及平时保障展开的,以精简和高效为其宗旨。其保障方式不断演变、发展、成熟,至今基本上形成两种方式:一种是商业化保障方式(我军称之为社会化保障方式),另一种是自主保障方式。据统计在最近几年中,DLA将其大约66%的后勤保障项目社会化。从表1与表2可看出美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1列出了后勤保障社会化项目;表2列出了政府保障的项目。

美国军队后勤保障的基本特征与军事后勤社会化资源配置原则

美国军队后勤保障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后勤与国民经济的界限实际已消失,两者已融合为一个整体,可以把后勤看作一个拥有生产力、物质力和财力的特殊经济体。对美国军方来说,后勤保障已经变得越来越依赖于民间(私营)的支持。第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美国联邦预算及管理局OMB要求政府应依靠竞争性采购来提品及满足政府需要。第三,以OMB的No. A-76公告为依据,作为联邦政府各机构进行预算方案编制,以及各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及程序。第四,以OMB的No. A-76公告内容为标尺,来认定商业性活动的性质、范围及决定此类活动究竟应该由私营部门还是由政府部门以合同方式提供。

美国军事后勤社会化资源配置原则体现在A-76公告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中,这三个原则保证了军事后勤社会化的有效资源配置。这三个基本原则为:帮助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率;保持政府内部职能;依靠商业部门。

美国军队后勤社会化资源配置的执行特点

美国军队后勤社会化资源配置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每年DOD都由专门机构对二者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后勤保障配置方式转换,即由政府职能向商业化行为转换,或由商业化行为向政府职能转换,有时这种转换也发生在某一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第二,无论在执行商业化行为还是固有政府职能进行后勤保障时,DOD都要求具体操作过程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

我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资源配置的思考

英国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在《战争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军工厂允许私人经营、允许外贸,国内军需产品允许向社会采购,战争的资源保障才有扩产与扩张能力。从资源配置的弹性程度和资源开放程度考虑,我国混合经济体制与美国不同。增加资源配置弹性与扩大资源开放程度成为新时期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这决定了我国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资源配置有自己的特色要求。为做好我国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资源配置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遵循我国新时期军事后勤社会化资源配置原则,建立有效的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与军队后勤自主保障纲要和明细目录表。为军队与社会提供有效的资源配置组织和数字化框架,提供可移动式动员物资能力配备和潜力动员执行模块(单元)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环节。第二,我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资源配置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必须寻求一条最优的发展路径。为此,必须强化我国军队后勤管理机构的后勤保障的计划、指挥与协调功能,以适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实现我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预期目标。第三、必须有专门机构对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方式与军队后勤自主保障方式和保障部署进行战略、战役和战术级的科学公正地评价,从而确定向军队后勤自主保障方式转换,或是军队后勤自主保障向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方式转换以及保障部署的机动调整,这在我国混合经济中市场经济成份不断扩大的进程中非常重要。第四、我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资源配置的活动必须适应信息时代高科技的要求,实现计算机化、网络化,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第五、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机制,加速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多种动员中心建设,实现军民科技成果互动循环转移,发挥军民科技产品“双向纳入”的功能与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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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彭学君(1972―),男,汉族,河北人,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经济法经历了从最初为企业争取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到转向国家干预的发展历程。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把握住一个合理的结合度,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通过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背景;国家干预;市场调节;适度干预;平衡

中国的经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特殊时期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创立不过二十余年时间,却“是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因此,笔者欲以此目标为线来谈谈经济法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经济法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我国经济法在最初产生之时,其思维出发点在于企业,在于把企业从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绑出来,在于为企业争取到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等。所谓把经济管理自主权还给企业,以便使企业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往来,利改税等上交利润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论上开始承认企业作为私有主体应当享有自己的权益,应当具有属于自己的利润等等,无一不体现放权让利给企业的思想。因未能摆脱旧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国关于改革思想的摇摆于“以市场为导向”与“坚持计划经济”之间的不断摸索前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十二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十三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治理整顿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十四大为标志)。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亦逐渐发生了变化。以1993年为标志,开始由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当然,在这之前的各种经济法学论点并没有否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因素,因为经济法其本身不可能摆脱国家干预,只不过是究竟应把国家干预作为构筑整个经济法学大厦的基础,还是只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手段之一,意义不同罢了。

二、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无论是在当今经济实践还是在经济理论中,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思想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很少有人还主张绝对自由放任的经济而反对任何的国家干预。政府与市场之关系的焦点不再是国家干预不干预,而是干预多少,即干预的程度的问题。过犹不及,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干预不足(一般来讲,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宽松时,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不足以克服市场失灵,干预过度(通常表现为国家经济状况较紧张时期)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过多过细的不合理限制性规章制度、比重过大的公共产品生产、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它是一种具有传达信息功能的机器,把千百万不同的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合在一起。”但市场经济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萨缪尔森将其归纳为如:会产生外在不经济的效应;无力向社会公共产品部门和领域配置资源;无法避免经济危机、失业和通货膨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无法实现社会公平;由于存在有上述缺陷,也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予以削弱。由是,萨氏得出结论——只有实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如果政府干预是适当的、科学的,那么就可以缓解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促进效率、稳定和公正三大目标的实现,收到预期效果;如果干预不当、举措失调,就会出现“政府失灵”的局面,不仅不会医治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弊端,反而会加剧病症。这实际上已经向我们道出了国家干预的两大特性:必要性和适度性。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条件,但由于经济状况之不同,各个时期两者的结合又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国家干预因素与市场调节之间也存在有一个结合度的问题,一般来说,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国家干预所具有的宏观性和间接性就更多地表现为市场行为,政府与企业之间除正常的税收关系以外,很少发生直接联系;反之,国家干预则具有较大的微观性和直接性,则更多地表现为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行为,我国目前就是这样的状况---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市场经济因素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家干预过剩,要想在这种情况下健康地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必须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各要素为目标外,还必须注重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必须注意市场自身的发展现状会直接影响国家干预的实有效果。从理论上来说,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国家干预,从实践上看,我国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摆脱国家干预(无论是正常的还是非适度的)的影响,经济法的发展也不可能离开这个具体的实际状况。这并不是理论屈从于实际,而是在尊重客观情况下的实事求是。

三、公平与效率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转贴于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却是很难确定的。

四、运用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平衡

至今为止的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不可能离开国家干预的作用,即使是在号称“经济自由主义堡垒”的美国,其经济现实也和理想的“自由市场”有很大出入,国家干预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市场失灵 民办高校 帕累托最优

民办教育是实现我国教育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在举办教育的同时,也希望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一个人所盘算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会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进而导致了一种非他本意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总是有害。他追逐自己的利益,往往使它能比在真正出于其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从市场调节的表层结构看,市场是无数个体的交换活动,从市场调节的深层结构看,市场调节取得了一种协调的功绩 ,虽然这种功绩不一定是市场运行主体能充分意识到的。可以说,一切社会控制都是人工与自然的统一。控制一方面具有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及趋利避害的特点;另一方面,控制正因为遵循了规律,因而具有自动的、非意向的和无意识的特征。总之,教育市场调节是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的有机统一。

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现代西方经济学论证了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 “帕累托最优”,然而这是在十分苛刻的条件下才成立的。现实中的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并不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想状态,即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的局限性、不稳定性和不协调性,这导致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政府相对于市场具有禁止力、惩罚力、征税能力和更能节约交易成本等优势。

问题的提出

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举办教育,不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提供公共产品,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按市场的规则进行操作,同时,它又不是一个理想的竞争市场,市场调节是高等教育调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办高校的发展已进入新的时期,对于营利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的手在进行调节。随着市场因素和外部力量的强有力介入,市场调节作用已成为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制定、实践运作中必须予以严肃考虑的一个问题。

市场调节并非万能的,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在市场经济中,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市场实现经济活动的目的,进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所产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功能,以较高的效率增加了国民财富,促进了对劳动力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现实市场与理论假设的完全竞争市场之间存在着很大距离,因此,市场失灵总是难以避免的。

民办高校中市场失灵主要缘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及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技术性与体制性垄断、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机会与结果分配不公平、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冲突等属性与特征。

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表现

(一)民办高等教育具有正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就是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彼此分离,即社会边际效益大于或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正外部效应则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收益者又无须花费代价。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着正外部效益,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其他人和全社会都可受益。突出表现为高等教育通过知识的增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提高、形成美学和文化价值、促进更有效的政治参与。

由于民办高等教育客观存在着正外部效应,纯粹通过市场途径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般来说,个人决定购买任何产品只是取决于他们对私人利益的判断如何,他人外部的积极影响并不为人们所考虑。因此,私人通过市场途径来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对外部性的纠正是有限的,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如果只诉诸市场力量,不可避免会导致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失灵。

(二)民办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

要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各个参与主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民办高校虽然在生源方面不及公办高校,但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求学者相比公办高校的招生数前者还是很多,民办高校的市场非常大,民办高校几乎处在接近垄断的地位,特别是知名度广的民办高校,求学者蜂拥而来。因此,平等竞争是很难解决的课题,教育资源的低效配置就是这种现象的必然结果。

(三)开设专业完全迎合市场

为了吸引生源,学校想法设法开设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而忽视对基础学科建设的投入,导致了培养出的学生基础薄、知识面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社会特别是改造社会的能力;最后,由于高等教育市场存在着形形的信息不完全现象,学生在选择学校、学科、专业时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问题,一些高校提供的笼统而模糊的招生宣传资料很难使他们做出正确的甄别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机制的运转,其效率势必受到影响。

(四)利益最大化理念主导办学行为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举办教育是一种纯投资行为,目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开设专业时都是低成本的文科性专业,或者为了吸引生源开设高成本的热门专业,在投入方面大打折扣,实验设备简陋甚至没有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节省成本开设基础课较少,陶冶学生情操的课程则不开设,据笔者调查,民办高校开设体育、音乐欣赏、道德教育等课程的几乎没有。在校园文化的营造方面的投入寥寥可数。

在教育运行中,市场能够做什么,市场不能做什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一个市场就像一把工具,它设计用来做特定的工作,但不适合其他的工作。市场调节机制会出现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以保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

政府干预措施

教育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比起国民财富的影响更大。为使民办高等教育市场良好地运行,应恰当地行使调节机能,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理论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对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以矫正失灵。

(一)出台指导性规章

教育是利在千秋的事情,所以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都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对于民办高校,首先应加强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充分调研民办高校的现状,然后在此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指导性规章,如专业的开设、课程的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等,最后以指导或指导与指令相结合的方式下达给各学校,不仅能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同时还能对民办高校进行规范。引导举办者的培养目标与社会目标趋同。

(二)实行行政监督机制

监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而对民办教育进行的管理与监督活动。民办高校的教育行为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各学校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自觉进行结构调整,以提高教育质量,提高知名度,吸引生源;而另一方面,微观教育单位作为现实的利益主体,在其自身特殊利益的驱动下,有时也存在着通过某种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现象,如前面提到的投入不足,虚假招生宣传,对学生的管理人力、物力不到位等,

(三)实行评估机制

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不定期进行党建工作、思政教育、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评估。通过评估,及时掌握民办高校中存在的教学投入不足、专业设置不合理、人才培养方案不科学、党建工作基础投入不足等问题。这样有利于解决办学理念的问题,解决开设专业的导向,实验设备不足,为了节省成本开设基础课、陶冶学生情操的课程不开设等问题。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这样教育的举办者就会重视该项工作,因为这直接与生源挂钩,换言之,是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

(四)实行师资监控机制

民办高校一般自负盈亏,办学的自主性相对比较高,在师资方面完全由学校把关,因此,师资的质量不能保证。为了教学质量,应该对进人进行严格监控。教师质量是教育产品质量的首要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有相应的规定,并进行监控。由于学校和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对教育服务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法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对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进行筛选,使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达成国家规定的教师标准的人员走上教师岗位,保证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克服由于“信息偏差”导致的教育市场失灵。

(五)对思政教育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在上文中提到,民办教育除了给受教育者带来直接利益之外,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效益,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这种正外部性涉及整个社会伦理道德、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利益。这种巨大的正外部性,教育是公认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经济学理论业已证明,当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各个市场主体的边际效益之和不等于社会总边际效益;各个市场主体的边际成本之和也不等于社会总边际成本。即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均衡点与各个市场主体的均衡点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时产生偏差。具体而言,由于具有正外部性,社会边际收益大于个人边际收益之和,单纯市场机制的运作将导致教育产品的供给不足。

对民办高校思政教育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偿,能解决投资者独自承担为提高国民素质带来的费用,同时,又能解决受教育者个人对思政教育的投资不足承担后果的问题,以真正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国家通过对学校相应的财政补助和对学生学费补贴,来加强民办高校在党建、思想政治、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建设,支持学校增加教育供给。政府通过弥补教育所具有的外部性,使无法自动通过市场调节相互适应的教育需求与供给,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通过对教育正外部性恰当的补偿,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六)实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能解决很多重要问题。针对民办教育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定期公布学校的师资状况、毕业生升学就业情况、学校招生规模和培养方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府通过定期评估检查了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学校的相关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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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玉荣(1980-),女,管理学硕士,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产业经济。

第7篇

关键词:市场调节政府调节 市场失灵经济法经济学

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国家(政府)与市场是一条永恒的主线(郑秉文2001)。政府与市场问题的实质即是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界限。确定“合理界限”的过程也即是政府调节(“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调节(“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协调过程,这种协调最终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相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更新、更具有交叉性的独立法部门。对某个法律规则,法学家侧重公平,经济学家侧重效率。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追求的目标,立法者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法律的制订能更好地协调公平与效率,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

一、经济法概念的来源和本质

当代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杨紫煊2001)。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很多时候,市场调节不能达到公平目标,或者市场调节之下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可能具有效率,但在政治或道义上却有失公平,难于接受。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政府来调节,一方面配合市场实现效率,另一方面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收入或商品服务的再分配,以实现公平。政府的干预行为往往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依靠法律来保障其实施,这也就形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学解释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该原理指出,当个体自私地追求个人利益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其结论是:政府对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的任何干预都必然是有害无益的,对经济生活应当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这种理念到19世纪末仍然在西方社会占支配地位。

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就是指所有的物品和劳务都能按照市场价格自由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一般说来,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没有一种经济能完全依照“看不见的手”进行,每个市场经济都会遭受不自由、不完备之苦,从而导致过度的污染、失业、贫富分化等。也就是说,市场不是万能的,总有失灵的情况,因而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调节作为一种补救,从而导致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具体地说,市场失灵有四种基本原因:市场势力、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品(Pindyck & Rubinfeld1998)。

(一)市场势力

在经济学理论中,“看不见的手”的运作前提是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主要存在于一些农产品市场(如小麦,玉米市场)。由于产品之间没有差异,生产者进出这个市场没有限制,加之每个生产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根本不能左右市场价格而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price-taker),这使得农产品市场成为完全竞争市场。然而,相对这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却更为普遍。交易的一方由于占有某种优势往往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而不是由需求和供给来决定价格,这即是市场势力。即便是同一类产品,产品之间也不会毫无差异,而生产者要进入某一个市场也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比如存在规模经济使得初始投入非常大,或者有人为设立的障碍),因此,自由资本主义必然会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仅仅依靠“看不见的手”不能纠正其弊端,因而必须采用“国家(政府)干预”的办法,这构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市场势力反映在经济立法上,表现为要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反垄断,其法律的表现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反垄断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学者们一般都把美国于1890年颁布的以反垄断为内容的《谢尔曼法》看作是历史上第一部经济法。

(二)信息不对称

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信息是完全的,人是理性的。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信息往往具有稀缺性,是不完全的,人的理性也有限度。交易双方不可能对面临的有关经济变量拥有完全信息,总有一方要比别人拥有更大的信息量,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同市场势力一样,信息不对称也是很多经济活动的特点,是市场固有的特征,靠市场自身不能弥补,而经济法则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做出了弥补性的规定。

例如: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且许可对此做不限次数的续展。这就从法律上给予了“驰名商标”或者“老字号”充分的培育期,使得生产销售者可以培育出一个良好的“市场信号”。从法律的角度说,商标法保护了商标的专用权;而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商标法实质是保证了生产者提供给消费者的这一“市场信号”的有效性,补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

(三)外部性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不直接反映在市场中的生产和消费的效应,可以是负的或正的。负的外部性又叫“外部不经济”,指生产或消费给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其他人却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如大气污染;正的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指生产或消费能给其他人带来收益而其他人却不必进行支付的情况,如教育。在经济法中,最能体现外部性关系的是知识产权法。一般说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具有正的外部性,一个智力成果在给更多的人带来福利的同时,在客观上伤害了发明者或所有人的积极性,使得他们缺乏动力去进行不能带来利益的发明。另一方面,经济学家已经证明,技术创新是比资本积累更能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那么保护创造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的。

反垄断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但并不是一切形式的垄断包含其中,知识产权法的实质就是为发明创造者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享受一定程度的垄断提供法律的保障。具体地说,由于发明对人类的福利可能有很大的影响(即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在不破坏发明者创造积极性的同时,应当保证人类享用发明带来的福利,因而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发明创造具有时效性。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人享受专利权20年后,该项专利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存在续展的问题。《著作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商标法》虽然也规定了商标的时效性(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但也同时规定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可以续展。在知识产权的范畴中,关于商标权问题法律作出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时效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就比较容易得到答案。这是因为在商标的问题上,有关时效性的规定对“信息不对称”比对“外部性”更有效,使用了若干年的“老字号”或者“驰名商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更可靠的“市场信号”来弥补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缺陷。

(四)公共品

公共品是正外部性的一个极端情况, 它指的是这样一类商品,即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无法排除他人共享。公共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指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的消费者提供这种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指把没有支付费用的人排除在消费之外是不现实的,如国防。由于有很多的人可以不用支付费用而得到公共品的好处,成为“搭便车的人”,所以私人往往没有提供公共品的积极性,因而需要有政府的介入以鼓励公共品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动用它的征税权力向消费公共品的公民征税,以支付公共品的费用,在法律上体现为税法。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税法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然,税法除了保证国家对纳税人征税,补偿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的价值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即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用法律的手段调节收入差距。事实上,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体系,也可能产生分配不平等。市场调节之下的收入分配在政治或者道义上是难以接受的,这是市场本身的弊端,而政府可以通过税法,特别是在所得税方面采用的累进税制来进行补充。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所得税具有累进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中,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更高的税率征税,相对低收入者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税后个人在收入上的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三、结论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市场存在着本身不能纠正的弊端,“看不见的手”不是万能的,所以,需要在市场体系中加入另一只“看得见的手”―――政府调节。法律反映了在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他们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张文显1999)。传统民商法的核心思想是意志自治和契约自由,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思想上的个人本位理念和经济上自由放任主张的反映。而另一方面,如果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只存在政府调节这一“看得见的手”,那么反映在立法上,则(经济)行政法足矣(潘静成、刘文华1995)。当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双管齐下,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体现在国家的立法上就产生了经济法。

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能够指导经济法的发展,法律的规定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符合了经济活动中的效率要求。经济法是为了确定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是否合理,一个重要的指标是看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否能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学也为经济法的发展和修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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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obert S. Pindyck & Daniel L. Rubinfeld .微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版).

第8篇

国家经济权力不能抹灭市场机制的自运行,市场机制也不得不依靠国家经济权力弥补缺陷,二者互不能完全取缔对方,也不能完全代替对方的价值。经济法利用市场机制的存在和继续以保障经济主体的经济自利,利用国家协调机制的调节和控制以平衡各经济主体的经济需要和利益,利用两者互补优势的配合实现经济主体的经济法权要求。应该说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处在互补的位置上,借用恩格斯关于“归纳和演绎”的看法对待此两机制的关系,就是“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6]。

(一)两机制合理配合,优势互补

市场调节机制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方式,国家协调机制是同市场机制并列的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机制,两者的合理配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效率和稳定的保证,我们更要看到这两者在经济现象背后配置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和需要的作用,这是经济法的根本出发点。市场自组织机制有能够自我调节的部分,也有无法好转的硬伤部分。市场机制在运行中会出现自我否定的趋势并无法自我纠正,导致实质公平的实现受限,需要另一方给予遏止和改善;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有功能缺位的现象,致使经济关系各方共同利益得不到适当满足,需要另一方提供可取代的职能来补足;市场机制引导的经济行为的外部性或社会影响使社会经济权利义务失衡,需要另一方给予内部的或整体的协调和平衡。国家协调机制在政府权责统一的前提下,以“法治国家”为据、以“诺斯悖论”为鉴,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权限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适度、有限调整。为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实现经济需要和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规范的市场规则,体现经济法的形式公平;发挥国家为民众利益代表的职能,从社会经济整体考虑落实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需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把调整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的统一。

(二)两机制各自发挥其作用,缺一不可

市场经济缺陷和政府理性有限在经济领域必然产生问题,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规范、平衡和协调的基本属性不应因这两者的痼疾而遭废置,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应体现在合理界分法律资源配置方式的作用范围,并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的优势及配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调节叱咤风云于经济领域,受到国家推崇并备受重用,结果国家协调仅局限在“守夜人”的角色,但这并不能否定这两者存在着配合。当时社会的权利要求基础是经济关系的私主体主张维护个人利益和需要,这必然地要求处于上层建筑的国家或法律对市场机制和政府协调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深度进行配置,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要求。在两者被设置后出现了象征文明的经济繁荣,也出现了国家始料未及的危机,但初衷是基于社会经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确定的。后来西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和措施来应对不同经济主体的需求,实现和保护经济落后地位者的经济法权要求,将市场调节和国家协调一并纳入经济决策和经济立法的考量。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职能无所不入、无所不能,被认为是大政府的时代、国家主义的时代,民众也确实从中体会到社会主义的优越,但这一切是政府职能发挥的结果。尽管计划经济取得了巨大经济成就,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需要还是被限制在政府权力内而不得有自己喘息的机会,对民众经济利益和需要的权利要求的正确对待正是后来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原始出发点。“人类在最大的时空领域设计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赖国家与市场在最佳程度上的合力才能完成。”[7]无视市场调节与国家协调两种机制和谐适用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各经济主体间利益和需要的不和谐,终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无序状况,相反,如果合理配置和运用两种机制,民可享其义、国则享其利。

(三)两机制被经济法肯定和维护,为其左右护法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选择运用利益协调方式的过程,“他们(指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们)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本能支配之下,都在从事于寻求对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得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8]。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协调机制在经济权利分配中实现着作为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作用,将社会经济关系各方利益和需要进行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平衡协调以达至经济法的目标,二者的优势功能和并存关系被经济法肯定和维护。“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逐步加深,国家已经成为与市场并驾齐驱的人类分配有限资源的另一种基本方式。”[9]按照国家权力划分和现代政府职能范围,政府具有经济权能,这决定着政府理应享有在法律框架内介入经济的权力,依照法治政府的要求行使经济权力①。市场机制在利益的导向中形成,又来导向利益的划分和流转,解决经济主体间利益的角逐问题;国家协调在利益的微观调节中存在,也在利益的统筹兼顾中实现价值。二者各具优势又相互弥补缺陷,经济法正是依靠这两者对经济关系主体经济权利要求的合理安排,落实自由、效率、秩序、公平、正义等经济法的价值,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法律精神;也只有二者被同时肯定和维护才能构成经济法的支撑框架,组成经济法的外部表现特征,完整表达经济法的内容。

二、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手段和目的各居其位置,意义不同

市场调节和国家协调不是经济法的目的,市场自组织和国家介入也只是经济法达到其目的的途径,二者的良好结合才能实现目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手段不能取代行为之目的。依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各方的经济权利要求,经济法中的市场机制和国家协调对关系主体的行为选择施加作用,经济关系经过调整后会更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公平等经济法价值的落实,重要的是使其更贴近于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是应对自然经济关系的不健全而形成的,这决定着经济法的目的是调整自然社会经济关系,确立和塑造法律经济关系,也就是平衡和协调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和需要。

(二)经济法的目的和价值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法律以具体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社会关系得到普遍合理调整作为价值的实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关系,作用于经济利益各方的意志行为,以社会为本位。法律的价值在于按照社会主体的法权要求对调整对象进行法律规范和调整,而经济法的独特价值在于依靠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对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和需要进行平衡和协调,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正是两者进行配合并发挥各自优势的缘由。效率和公平、自由与秩序、个体与社会的矛盾一直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经济法对这些矛盾的处理更为重要,因为处理的情况直接关涉所有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利益分配和取得,对整个社会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被赋予价值理想的经济法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利益和需要分配的规范标准和调整器,若调整适当,社会经济生活则更具明确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尽量地满足不同经济利益和需要主体的经济法权要求。另外,经济法虽然重提政府经济权力的规范性,但其主要作用不是置身于规范政府执法的上层,而是落地于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触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底层,分配、协调和促进经济关系各主体的经济利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之经济法的价值才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

第9篇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经济法;经济法调节机制

我国虽然提倡男女平等,法律也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现实中这种平等的就业权却难以实现。就业性别歧视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给社会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公平价值理念,不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一、 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

就业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的一种类型,是指任何基于性别及与性别相关的因素而非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所作的取消或者有损于就业上的机会均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就业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作为女性,由于生理、心理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就业市场上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由来已久,成为就业市场上的一个弱势群体。消除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以实现男女的平等就业,充分发挥女性人力资源的重要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

从最近的社会调查来看,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绝大多数,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不如男性稳定,客观上在职场中处于弱势、不利地位。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中主要遭遇以下几种类型的歧视:

(一)招聘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除工种或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外,对女性劳动者不予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

(二)薪酬歧视,从事相同或相近工作的女性获得比男性低等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我国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

(三)晋升歧视,女性在有能力胜任领导岗位的条件下,因性别被排挤到职业中低层次岗位上。我国女性担任高层和中层管理者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整体就业层次低。

(四)怀孕歧视,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单位歧视拒绝录用女性的重要理由。已经结婚且已生育小孩的女性比未结婚、结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女性更受欢迎。

三、就业性别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力市场上总体供大于求,就业竞争激烈。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现阶段总体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劳动力市场上供求矛盾尖锐、就业竞争激烈:首先,高校大规模扩招,高校毕业生总体供大于求;其次,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会上产生了延迟退休年龄或者男女同龄退休的声音,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长远发展来看,延迟退休年龄应该是一种选择;再者,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精减机构,缩减人员,大量的机器设备可以节省大量的劳动力,这为用人单位提高选择门槛,人为设置性别壁垒提供了可能。

(二) 女性附加的就业成本。

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他们会考虑人力资源成本的大小。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员工要比男性员工早退休5年;女性员工在怀孕、产假及抚育孩子的阶段,企业要承担更多的成本,除了必须照常支付该女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之外,在必要时候还要花钱另外聘请其他员工来代替其工作岗位,导致用人成本增加和小范围、短时间的人事关系混乱,等等。

(三) 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健全。

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历来已久,难以根除,其构成要件不易界定,我国《劳动法》对于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而根据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因此劳动者遭受就业性别歧视无法依法提出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执法不严,部分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特别是私有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疏于监管,使得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缺乏力度。

四、就业性别歧视的经济法调节机制

就业性别歧视不利于个人、企业、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之中,规定大多是原则性、宣誓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不足,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经济法正是伴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而形成的,因此运用经济法调节机制来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一个很好的方案。

经济法调节机制具有市场调节、政府干预、综合运行性的特征。由于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政府基于社会和谐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干预本身也不完善,因此需要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这就是经济法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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