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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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企业为了更好的利用资金创造价值,往往会选择把闲置的资金投放于各类金融资产,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金融资产的分类和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对于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即可以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某一项具体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金融资产而言,不同的企业可能把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企业最终把该项金融资产划分为哪一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因素,金融资产的分类是管理层的管理目的的真实体现。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企业两类重要的金融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由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很容易混淆。本文主要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中的异同做简要的对比和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的相同之处
(一)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属性相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是确认和计量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关键。以公允价值作为这两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是为了反应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把该类金融资产和市场紧密的结合。
(二)从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来看,均不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和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企业在取得以上两类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款项,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处理。
(三)从资产负债表日来看,两类金融资产都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都要按照公允价值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来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公允价值大于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调增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则应减少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主要是为了把金融资产更加紧密的和市场结合起来。
(四)从处置这两类金融资产来看,都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还应当把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累计变动额转出为投资收益
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并将其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同时还应当把原来在资产负债表日由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投资收益;企业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并将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还应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累计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之处
(一)取得两类金融资产时相关的交易费用的处理有所不同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这里所指的交易费用一定是与取得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增的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该类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二)企业在持有这两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但这两类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区别。就企业拥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来看,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拥有的债券类金融资产在计息日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同时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来确认企业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当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该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和还是当期损益,关键是要看金融资产所属的分类,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企业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形成企业的当期收益;反之,则形成企业当期的一项损失。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处理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拥有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该影响能够可靠计量,我们就认为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然而企业却不需要对其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主要是因为此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我们就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可以通过损益转回,但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一旦确认即使在以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在新型会计准则要求之下,与公允价值相关金融资产计量通常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计量和相关性变动量,并将其归纳在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总值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类型当中。这两种不同类型在会计的处理上所产生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所涉及的公允价值的有效变动一般计算在当期损益当中,明显体现其资产负债表面现象之下的相关收益;后者能够计入所有相关人员的权益,有效体现其中收入费用价值观的有关收益。笔者主要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盈余管理以及综合收益进行分析,旨在为促进金融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
金融资产;综合收益;盈余管理
收入费用观念在有效确定收益的情况下,不能以显示的资产或负债等作为其有效标准,应运用应计和递延等相关会计程序进行运用,促使其收益的数据具有较大程度上的主观性。我国的相关财政部门已经颁发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相关政策,对于其中相关的所有者权益进行相关调整,并要求在附注当中明确展示其不同项目的统一格式。综合性收益指的是相关会计主体在某个期间和非业主实现交易等所引发的权益变动情况。
一、提出假设
国外相关专家和学者根据国外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得出,综合性收益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及股票的回报率之间的相互关系相对净利率与之的关系更为明显。在利润表格发生改制之后,其中的综合收益绕过相关的利润表格,并将相关资产负债表格当中涉及且未实现的收益项目进行集中收集,由信息的使用方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因此,报表相关的使用人员需要运用综合收益相关政策和规定,促使股票的价格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如果企业在之前所选择运用的相关会计政策存在盈余管理的一定动机,在首次披露综合收益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净利润与综合收益之间的偏差相对拉大。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直接体现在其他不同类型的综合收益当中。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偏向通过一些持有可供于出售的相关金融资产展开企业内部的盈余管理。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交易性质的金融资产来说,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对于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对于其利润的影响在控制能力上较强。首先,其能够防止其在持有时期内产生公允价值变化影响企业利润的情况。其次,其能够在需要的情况下运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来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但是,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在其综合收益当中明确反应其可供出售的资产处在持有期间内受到的公允价值变化的影响。因此,不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当期范围内出现的公允价值的变化都可能反应在其利润表格当中,进而明显干扰报表使用人员的有关决策。笔者根据2009年结合其他不同综合收益水平所体现的不同盈余管理的动机,提出以下两种假设:第一,综合收益对报表使用方运用相关决策产生影响;第二,2009年中其他类型的综合收益和往年年度的盈余管理情况有关联。
二、设计部分
(一)盈余管理水平的测试
要想验证上文所述的两个不同假设,需要对相关企业盈余管理的水平进行测试。分别抽取我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中盈余管理计量的相关模型进行有效验证,发现其中以行业分类为基础的横截面修正模型能够对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进行更为准确的验证,这同样是本文检验所用方式。
(二)验证模型
投资方正常情况下对于信息的反应一般以证券股票价格发生的变化为准。笔者运用累计超额回报的CAR来作为其市场反应的有效变量,进而研究公司相关的账面价值以及净利润等对于公司股票价格所产生的影响。
(三)数据样本
笔者运用2007年至2009年间所涵盖的所有样本数据,但不包含一些金融类型以及部分数据出现流失等的上市公司,所有数据的提取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三、数据剖析
(一)统计描述
在所有研究样本中,每股不同的综合性收益平均数值是0.06571,表明相关涉及的公司其他方面的综合收益相对净利润高。另外,公司不仅具有向上型的盈余管理,还存在向下的盈余管理,但是向上部分比向下部分管理程度大。另外,对于大多数具备两种类型金融资产的企业来说,其可供出售的相关金额资产在两种类型的金融资产中占据大于0.5的比重。
(二)结果阐述
如果企业相关的每股其他综合性收益越大,那么其综合收益值可能直接影响股东的有效决策。除此之外,公司所得到的累积超额回报和每股所得的净利润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是和其中每股净资产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在2007年至2008年间,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所持有的两类不同金融资产在总资产当中所占据比重和其实际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额之间呈现正比例关系,但是这种情况在2009年呈现开始减弱的情况。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论述得知,企业管理人员实际将金融资产有效划分成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动机上相对更小。笔者主要研究公司披露年报当中其他类型综合收益能够影响股东各项经济决策,并最后得出两类不同资产在总体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和其持有金融资产划分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呈现一定的比例关系,以期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作者:戴科文 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邓成.金融资产分类问题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朱梦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呈报的实证研究[D].河南大学,2014
[3]李朝阳.基于中国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研究[D].湖南大学,2014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差异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获得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价差为目的、利用闲置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直接指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它是指企业获得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因获取投资的意图不十分明确,而被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一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全部金融资产中未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部分。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大区别就在于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并不十分明确。
一、初始确认差异分析
企业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包括公允价值(报价)和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两部分。因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交易费用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来说,数额极小,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将其作为投资费用处理,在支付交易性金融资产手续费时,直接借记“投资收益”。
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购入时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入账。其初始成本包括了初始直接费用。这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上的不同。
金融资产的购买价格中包括的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到的利息,不应作为购入成本入账,应单独以“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反映。这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一样的。
【例1】2011年1月1日,A企业购入10万股面值100元的股票。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实际支付价款1050万元(含已宣告发放的股利50万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
如果将该股票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应收股利 500 000
投资收益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600 000
如果将该股票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 100 000
应收股利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600 000
由上面的会计分录处理可以看出,两类金融资产在取得之时,初始确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与投资相关的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冲减当期损益,用“投资收益”科目来进行核算。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资本化处理,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
因此,同等条件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会大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期间收益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者现金股利,都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就权益类金融资产来看,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但债券类金融资产在计息日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相同。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求以债券的票面利率为依据,来计算应收利息,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要求按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
【例2】2011年1月6日,A企业收到股利50万元。
对股利而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相同,应为: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应收股利 500 000
三、期末计价差异分析
为了使其能反映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预计获得价差的能力,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当日各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交易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如此。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方面记录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待实现收益的增加或待实现损失的减少,另一方面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一方面记录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待实现收益的减少或待实现损失的增加,另一方面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分录与增加时相反。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则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如出售、处置、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时,再将与之相应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3】2011年12月31日,A企业持有股票公允价值为1120万元。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等),其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借方)。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面有两个二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初始确认会计核算的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指买价,不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交易费用)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也就是说,不能确认持有期限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如持有意图不明确则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四个二级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和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又分为两处情况:
1.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则其初始确认为:买价+相关税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不计入成本,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直接冲减当期的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其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买价与相关税费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则成本反映面值。买价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 “应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实企业还有可能从另外一种形式取得,那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来持有最初意图是一定要持到期,因后违背了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处理,不难发现,其实因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短期获利,持有期限短,到出售时,对于每笔交易金融资产中的交易费用也容易查证,则为核算简便不将交易费用直接进入成本;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不明确,意图也不明确,则将其交易费用进入其成本,在股票中直接进入成本,而对于债券,则挤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中了。当然,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只能将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将其进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企业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的核算,如收到原买价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则应该冲减原来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如果是购买后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息,则应确认投资收益,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该予以确认。如某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为500万元,100万股。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上升为8元/股。这时就应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是下跌为7元/股。这时就应该把损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债券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核算其利息,分期付息的应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进入到“应收利息”中,如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股票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测试其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变动。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或低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差额不大),都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调整。例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5元/股,共100万股,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4.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减少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接上例,如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5.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增加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公允价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或非暂时性的下降或持续下降没有回升的希望,则应该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例如:一项可供出售的资产,2007年6月10日购入的成本是100,到了2007年的12月31日,公允价值是95,变动情况计入资本公积5(差异变动不大),到了2008年12月31日假如公允价值是60,则应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5(因差异变动较大,确认减值),但总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是40(35+5)。也就是把原借方的差异不大的资本公积也要转入到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去。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4.减值损失转回
对于原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进行恢复,如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除了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外,其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的比较,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比较简单,只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收到利息及股利的核算处理,二是当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而相对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则比较复杂,要从股票与债券分别进行处理,这是由于根据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债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一定要计提利息,且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原计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金额,而股票则要考虑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到“资本公积”,当然还有一个股票与债券都要考虑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是否发生很明显的下降,如发生了,股票与债券都要计提减值损失,而公允价值回升,又都要进行减值损失恢复的核算。
三、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比较短,是一项流动资产,当企业认为无利可图或急需流动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会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将原账面的金融资产的余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计入“投资收益”,而将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使其余额为零。其具体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或: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不确定,但总有一天,会由于各种原因进行出售、债务重组等终止确认该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要把原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出,将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变动的金额转出,这些与实际收到金额的差额,进入到“投资收益”。其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核算,可以发现其两种核算大同小异,都是将原有会计核算科目的金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额,计入到“投资收益”,不同的是核算科目不一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 2006.
关键词:金融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 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随着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显得十分突出。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总结相关材料,豪不夸张地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一个新交易时代下的会计新天地的缩影。它将引领中国金融业会计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新旧准则对比变化如下:
一、填补了国内空白,规范了相关核算
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缺乏对金融资产转移相应的会计规范指引,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如何确认,如何就相应的权力和义务纳入报表的会计处理问题困扰着企业,这使得企业无法就资产转移涉及的风险有明确地认识,更不能全方位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主要就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出台为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也为金融资产衍生创新产品的定价提供了支持,必将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改革,防范企业金融风险,实现我国会计准则在金融会计领域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
二、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更加注重交易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买断式回购卖出债券业务的处理更加注重转移交易的实质,在附回购协议的债券出售中,对于回购债券与售出债券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在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买断式回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不应视为终止确认(卖出),因为买断式回购的正回购方仍然保留着与债券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要履行合同购回已卖出的债券,债券所有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这使买断式回购业务有章可循。
三、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做出了较完善的规定
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由此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提出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3月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需要会计处理相应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方法是在传统会计模式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对一项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应该注重业务交易的实质。
四、形式更为独立和合理
关键词: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影响;监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最大的亮点。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代表性领域,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理念的核心变化,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减和股票市价的涨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新准则没有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某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这为企业管理层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留下了选择空间。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范畴
(一)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内涵
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的资产化形式,是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的结果。本文所称的权益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股票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下。其中,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基金等;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镜像”是股票及其他权益性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同属于股权投资,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性金融资产就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显著的区别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期末的账面价值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报告,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表决权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影响等标准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影响分析
对某项资产的归类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归类对公司本身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会计指标、全面收益、所得税、股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以对管理层的归类偏好做出判断。
(一)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于金融资产,都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独立的具体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者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异同:
一是初始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是期末,两者都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重大或属非暂时性时,需计提减值损失,减少账面价值;在计提减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上升时,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投资,则冲减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在分析范围),如果属于对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处置时,两者都须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
(二)会计处理差异的影响分析
1.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不发生减值的持有期间的利润有差异,对减值期间及处置时的利润没有影响。当所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当期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上升;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影响利润指标。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都等于出售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且投资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涨;反之,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唯一差异来源于取得金融资产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差异。由于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额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计。
2.对全面收益的影响
(1)全面收益的含义:企业的全面收益是指“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包括公司的经营损益、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和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公司的经营损益是指传统的会计利润;持有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在持有期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持有金融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从取得至出售金融资产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金融资产取得的应收股利、出售金融资产时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转出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2)全面收益的计算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
-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计算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有别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观的会计理念。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作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交易费用作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只影响取得金融资产当期的全面收益,不影响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润表的损益最终会结转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如果不计所得税,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法也不影响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评价公司的绩效,可减少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应以全面收益作为会计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一个基础性指标。
3.对所得税的影响
(1)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仅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大小,也不影响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因为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确认的损益都等于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后的差额加上原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实际上等于处置收入扣除初始入账成本的差额,因此,不管归类为何种权益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没有影响,即两种处理方法的递延所得税相同。(2)资产减值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严重或属非暂时性时,需将公允价值的下跌作为减值损失,计入损益表。税法规定:除应收账款按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相一致。因此,虽然新准则对这两种权益性金融资产是否计提减值的规定不同,但不同的归类不会带来所得税的差异。
(3)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析。新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含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由于不同归类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因而也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可见,虽然人为因素可以操纵计入损益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小,但不能因此调节所得税。所得税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费用支出,由于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不影响公司所得税,由此可排除公司借助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
4.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新准则下,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对公司会计指标的影响有差异,但这种会计信息的差异只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并未实质上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如果资本市场是强有效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不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在资本市场有效性不强,人们识别、利用会计信息的能力不高,只能简单使用少数几个财务指标进行决策的情况下,这种由会计政策选择引起的会计指标的差异传导到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关联公司的股票价格乃至整个股票市场可能产生深刻的影响。
有众多中外学者关于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表明:会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收益、评估股票价值并做出买卖决策。有不少学者通过数据检验证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收益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还有价值相关性的实证检验结果进一步表明:每股收益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大于每股净资产及其它财务指标的解释能力。如曹国华、赖苹2006年的研究《净资产、剩余收益与股票定价: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当期的每股净资产对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较弱,当期的每股收益对股票价格很有解释能力,未来的每股收益对预测股票价格没有太多帮助。
据此推测,在一定条件下,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上升时,为了提高公司的营业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以至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长期股权投资归类为权益性金融资产,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下降时,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前提条件一是持股公司认同有关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有用性、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结论;二是会计利润指标、市场价值指标在评价经营者业绩时权重适当;三是持股公司对股票市场有合理的预期。显然,股票市场价格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受宏观政策、资金的充裕程度、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持股公司难以预测所持有的股票的价格走势,而其他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能满足还有待验证。由此推断,管理层不存在明显的借助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动机。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公司的会计指标,进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不影响公司的全面收益、所得税。由于股市的不确定性,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权益性金融资产时,不应存在明显的通过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具体归类影响股票价格的倾向。如果在监管中更强调全面收益指标的作用,可消除企业管理层通过改变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而影响会计指标的动机。但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比,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不同。一项股权投资被归类为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公司的业绩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差异悬殊。因此,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应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归类的正确性进行监管。在监管时,应重点关注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正确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汝莹,符蓉.经济收益、会计收益与全面收益的比较分析.四川会计,2003年第5期.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核算;计量
在会计教学中,金融资产一直是教学的难点。对于学生来讲,金融资产的概念、分类对于大学生来讲接触较少,比较抽象,不好理解;金融资产的计量、记录因为涉及到的会计科目较多,学生在计算、分录的书写时也容易出错。本文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中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交易金融资产的确认
我国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了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主要从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为了近期内出售来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了划分,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或衍生金融产品。而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表现形式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样,也为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股票、基金等。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教学过程中,如何区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成了难点,两者区分的重点是管理者的意图而不是资产核算的内容。从交易性金融资产定义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较短,管理者持有主要是为了近期在活跃市场上出售获利,从经济实质来讲是可以看作是一种投机行为;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不固定,持有意图也不明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难点
按照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把它的账面价值调整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需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损益类账户,是企业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出售时,为了使“投资收益”账户反映企业在该项投资中实现的全部收益,所以要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所有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转入“投资收益”账户中。但由于两者都是损益类科目,结转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教学中应注意区分。
[例]万千公司2015年12月13日从证券市场购入宏发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共支付价款960万元,其中包括交易费用4万元。2015年12月31日,宏发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元,2016年3月10日,万千公司收到宏发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1元。2016年3月22日,万千公司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收到价款106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计算万千公司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从取得至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1.万千公司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
因为在2016年3月22日,万千公司在出售该金融资产时,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600000 ①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560000 ②
-公允价值变动440000 ③
投资收益600000 ④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40000 ⑤
贷:投资收益440000 ⑥
以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为借方为例,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出售时售价①-取得时成本②-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③+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⑥,其中③和⑥金额是相等的,所以我们得出公式:
出售时投资收益=出售净价-取得时成本
从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万千公司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000+440000=1040000元,即为出售净价10600000元和取得时成本9560000元的差额,有了这个公式,我们在计算相关题目时,不用写出会计分录就能比较快的得出结果。
2.万千公司从取得至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万千公司从取得至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时点有三个,分别为(1)万千公司在取得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2)3月10日万千公司收到宏发公司现金股利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1=1000000元;(3)3月22日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600000-(9600000-40000)=1040000元,因此万千公司从取得至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1000000+1040000=2000000元。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取得至出售时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取得时支付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确认的股利或利息收入+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又由第一个问题我们得出公式:出售时投资收益=出售净价-取得时成本。因此我们又可以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取得至出售时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取得时支付的交易费用+出售净价-取得时成本,整理以后,我们得出最终公式:
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取得至出售时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出售净价-取得时支付的现金(不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或股利)+持有期间确认的股利或利息收入
从现金流入流出角度看,这个公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取得至出售时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现金流出-交易性金融资在持有期间的现金流入
由这个公式我们就能轻易得出万千公司从取得至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600000-9600000+1000000=2000000元。
3.万千公司出售时确认的处置损益(影响利润总额金额)
2016年3月22日,万千公司在出售该金融资产时,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600000 ①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560000 ②
-公允价值变动440000 ③
投资收益600000 ④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40000 ⑤
贷:投资收益440000 ⑥
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⑤和投资收益账户⑥同为损益类账户,出售时两个账户的结转不影响利润总额,因此万千公司出售时确认的处置损益即为投资收益④的金额,即为10600000-(9560000+440000)=600000元,又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②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③的和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账面价值,所以整理以后得出公式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确认的处置损益(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净价-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账面价值。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明确判断该项金融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基础上,在持有期间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我们只要熟练使用具体公式,就可以轻易解决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绝大部分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林钢,李明.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问题的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5,(16).
关键词:保险;储蓄;家庭金融资产
伴随着与城镇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制度的深化改革,在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概念正逐步完善。除了传统的储蓄之外,证券、房地产等各种类型的投资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然而,在欧美早已成为家庭必需品的保险产品,在中国家庭的普及却阻碍重重。如何加强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的调整,将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转化,探讨家庭金融资产与保险消费需求之间的相互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一、保险产品的金融资产特性
关于保险的性质,国内外学术界至今争论不休,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
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二元说”。三种理论分别指出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共同分担和储蓄、补偿二者择一的性质。然而,这些讨论由于一直纠结于保险的物质形式而难以盖棺定论。其实,无论保险的对象是财产还是人身,在家庭的范畴下剥开保险的外在形式,所有的保险都具有鲜明的金融资产特性。
家庭金融资产,简单说,就是家庭所拥有的各种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当今的家庭金融资产种类繁多,既有现金、存款、信托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产品,也有股票、债券、保险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产品。
保险之所以被视为家庭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是,现代保险不仅具有风险保护功能,还同时具有储蓄、投资等功能。以人寿保险产品为例,保险可以分为有形保险商品(疾病住院、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引申保险商品(促销赠品、售后服务等)和核心保险商品三个层次。不同的保险层次区分反映不同的保险内容,不同的保险内容反映不同的保险本质,其中最能反映保险本质内容的是核心保险商品。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险所具有的投资工具功能和保险能够显示保险购买者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责任与爱心等特征,是现代保险的本质所在。正因为如此,保险不只是家庭金融的组成部分,而且能够成为其他家庭金融产品的“代言品”。
二、保险产品与中国家庭金融资产构成
近年来,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大量增加,尤其是城镇居民。从1984年到2005年的20年间,城镇居民户均金融资产增长显著。截至2005年底,中国居民金融资产余额总量达到20.65万亿元,比1978年的376亿元增加了554.8倍,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9.3%。(表1)
家庭金融资产数量增长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家庭金融资产的结构调整。这不仅是因为在家庭金融资产数量变大的同时,出现了新的家庭消费需求,同时也是为了进行家庭理财,提高家庭金融资产使用效率的需要。从表2可以看出,1984年之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相对较为单一,主要是居民储蓄存款和现金两种,证券也基本上都是有“金边债券”之称的政府债券。但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兴起,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已由单一化逐步趋于多样化。有价证券、保险的占比逐渐增加,尤其是保险准备金,增长速度惊人。(表2)
1985~2005年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以保费收入指标为衡量标准,保险需求总量从1985年的4.6亿元上升至2005年的4,927.34亿元,保险深度由0.1%上升至2.7%,保险密度由0.47元上升至375.64元。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金融资产的变化与保险发展特别是人寿保险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家庭金融资产的增加刺激了保险消费需求的增加,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发展也反过来推进了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进程。
三、国内外家庭金融资产构成中保险产品差异分析
表面的繁荣不能掩盖事实的尴尬。在保险占家庭金融资产的份额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中国居民的有效保险需求不足,保险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保险使用率通常用保险渗透率和投保率等指标来表示。有资料显示,中国城镇的保险渗透率大部分在30%以下;保险投保率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还不足10%。与世界平均水平80%的投保率相比,指数偏低;与国民经济增长和民众生活的保险消费需要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据前几年中国保险消费市场的一个抽样调查,在被访家庭中,49%的家庭仅拥有社会保险;4%的家庭仅拥有商业保险;19%的家庭同时拥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另有28%的家庭既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商业保险。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家庭金融资产增长的同时,作为家庭金融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并没有得到同步增长,保险在家庭金融资产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究竟一个家庭的金融资产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保险又应该在其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在寻找问题答案的时候,不妨先看看美国和日本的数据。2005年同期的日本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存款和现金的占比比中国低16.5%,有价证券的占比比中国高10.5%,保险资产所占的比重则高达15.5%;美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中,各项存款、现金以及证券所占的比重约为15.7%和52.1%,分别是居民金融资产中占比最低和最高的项目,而居民对保险资产的持有量则高达30.8%。
为了更好地和中国当前的情况对比,考察这两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l,000美元和3,000美元前后家庭金融资产的构成对我们更有参考价值。(图1、图2)1966~1973年日本完成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飞跃仅用时7年。从图1可以看出,安全资产在日本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例一直稳定在60%左右;保险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呈逐渐上升趋势,达到20%以上,领先于债券和风险资产等其他家庭金融资产;而美国的人均GDP早在1942年就达到了l,000美元,又用了大约20年的时间,于1962年实现了人均GDP3,000美元的跨越。在这个时期,美国的家庭金融资产构成变化较大。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其安全资产在家庭金融资产中一直占据20%左右的份额,但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安全资产在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开始下降。风险资产的变动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只有保险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例稳步上升,超过30%。
纵观两个国家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构成的变化及其特点,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结论,那就是:随着家庭金融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加,安全资产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保险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则逐步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保险能够在家庭金融资产中成为其他安全资产的“替代品”。
虽然中国的家庭金融资产种类也在朝向多样化发展,但对比美国和日本的数据,在经济发展相同的阶段,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却没有产生相似的变化。2007年中国人均GDP为2,456美元。可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的统计,在中国居民户均拥有的人民币和外币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所占比重分别高达69.4%和96.45%,以绝对优势排在首位。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的结果同样显示,2003~2004年期间,认为“更多储蓄”最合算的居民占比高于30%;2005~2006年初,该比率受加息的持续影响,已经增长到40%左右;即使在股市较为红火的情况下,2007年第一季度居民拥有的最主要的金融资产仍为储蓄存款。
中国家庭将大量的金融资产主要用于银行储蓄,相应的,花费在保险和其他金融消费的家庭金融资产比例就很难提高。如此一来,发挥保险在安全资产中的作用,并以此拉动家庭保险需求,促进家庭保险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了。
转贴于
四、影响中国家庭保险产品购买因素分析
(一)实证检验。家庭保险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保险业的发展。影响中国家庭保险深入发展的因素也是具有其自身特点的。除了高储蓄率之外,收入、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都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对保险产品的投入。
通过一个简单的实证检验来说明,如表3。表3是检验数据,检验区间是从有我国有保险数据统计以来的1985~2006年,因变量为保费。由于在这里考察的是家庭保险,所以数据是由财产保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个部分相加而得,自变量分别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城镇居民储蓄余额(亿元)以及有价证券余额(亿元)。选择城镇居民的数据主要是由于农村居民目前购买保险的比例还很小,不具有代表性。数据来源于1996~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1986~2006中国金融年鉴。(表3)
首先对数据做散点图处理,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线性或是非线性的关系,以利于进一步的分析研究。通过散点图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费之间存在很强的线性关系,储蓄余额和保费之间存在半对数关系,而有价证券与保费之间的关系则并不明确。(图3)
对于这个存在非线性关系的非线性模型,不妨先假设其表达式为:
INSi=c(1)+c(2)INCi+c(3)lnDEPi+c(4)f(SECi)+μi
很明显,这是一个时间序列模型,所以对保费以及其余三个影响参数的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分别得到时间序列图,如图4所示。(图4)
从时间序列图初步可以判断,除了有价证券这一序列之外,其余三组数据都是非平稳序列。而经过相关图检验,有价证券序列的确是平稳序列,而保费、储蓄余额和收入经过一次差分后也都变成了平稳序列。
根据之前假设的模型,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对该模型进行初步的估计:
D(INS)=C(1)+C(2)×D(INC)+C(3)×DLOG(DEP)+C(4)×SEC(-1)
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表4)
结果很显然,十分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价证券和保费之间的对应关系很难确定。在模型试验中,除了采取差分法以外,还试验了相对变化增长以及开方等方法,效果都不明显。反观时间序列图,发现除了有价证券外,其余三组数据虽然具有各自的波动规律,且都不平稳,但它们之间似乎存在一个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因此在这里,把有价证券因素剥离,接下来对保费、可支配收入和储蓄余额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表5)
从检验结果看,三个变量之间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已被拒绝,说明它们之间是具有协整关系的。因此,从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意义上讲,建立如下模型:
INSi=c(1)+c(2)INCi+c(3)lnDEPi+μi
模型是合理的,随即干扰项也一定是“白噪声”,模型参数也有合理的经济解释,可以用经典的回归分析方法建立因果关系回归模型。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回归后得到的结果如表6所示。(表6)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数据的因果联系并不十分完美。但在保证数据真实性的前提下,通过t检验,可见系数R2也显示拟合程度接近95%,已经相当难得了。
因此,模型近似可写成:
INSi=4794.535+0.668INCi-708.244lnDEPi+μi
(二)理论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原以为可能和家庭保险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有价证券事实上却并没有与家庭保险的发展产生必然联系,而收入和储蓄的确是影响中国家庭保险发展的两大主要因素。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结构的变迁必然地引起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动态调整。各阶层之间虽然在获取政治资源、声望等级方面有所区别,但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各社会阶层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收入有限以及中国家庭固有的对于传统储蓄的偏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保险的发展。
1、收入限制。保险消费有两个前提:一是风险的客观存在;二是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借鉴新和新韦伯主义的研究框架,我国学者根据经济因素判断的阶层类型分为富有者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阶层。资料显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金融资产分布不均,世界各国家庭金融资产分布的客观现实就是大量的金融财富集中在少数富有者阶层手中。例如在美国,财富最多的10%家庭,拥有将近60%的安全金融资产,将近100%的债券和超过70%的风险金融资产。中国的情况也同样如此。随着中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家庭金融资产向中产阶层以上家庭集中的趋势比较明显,户均家庭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66.4%的城市家庭金融资产。而大部分低收入阶层家庭由于受到其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限制,投保比率偏低,这也属于正常现象。
2、认识偏差。即使在具有足够购买能力的中国富裕家庭中,保险在家庭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仍然不尽如人意。根据中国市场营销中心数据库提供的调查结果,中国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走势是一种“倒U字”曲线,呈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状态。具体地说,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和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者购买保险的比例也偏低,唯有家庭月收入在2,000~20,000元之间者购买保险的比例偏高。高收入家庭出现的保险效用递减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家庭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存在一定偏差的。
首先是不了解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的结果,当问到城镇居民储蓄的目的时,“攒教育费”、“养老”和“防病、防失业或意外事故”等回答长期居于前列。这表明居民储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值增值,而是为了防范未来风险。然而,人们却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同样的目的。根据中国市场营销研究中心提供的调查数据,2006年有30%的中国城市家庭对寿险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有高达87%的城市居民没有购买保险的意向。实际上,保险正是个人以小额成本即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的一种机制,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正是现代保险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个认识偏差是有关保险产品作为投资工具的功能。不少居民在购买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时大都将其回报和银行存款进行比较,但当股票市场、基金产品火暴之时,他们却往往盲目地选择退保。尽管仅从收益率上看不及股票或基金,但它们有着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无法替代的功能——风险保障。一味将保险作为股票或基金投资的替代品,过度重视新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工具功能,抹杀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功能,便又走入了另一个认识误区。
3、信任危机。除了文化传统和体制因素之外,还有一个现实原因,那就是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保险商品与一般商品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性商品。保险公司卖给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保险单仅是对未来特定情况的“一纸承诺”。这一承诺是否履行取决于在一定时间内保险事件是否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方存在的夸大保险作用、诱导购买、误导客户、承保容易理赔难等失信行为,让中国的消费者倍感寒心。
主观上具有购买保险的愿望和需求,客观上不敢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诚信与保险需求、保险发展三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连动关系。保险诚信是拉动保险需求的前提,满足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是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所在。
4、供给不足。2007年中国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但是仍不能满足中国家庭保险的需求。供给数量很多,但是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太少。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庭与个人一样,也具有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标志,家庭成员会根据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的需要,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一般来说,影响家庭生命周期的因素,通常包括户主的年龄、种族、婚姻状况、教育状况、职业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子女的数量和年龄等。处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因不同的家庭消费需要而持有不同的家庭金融资产。保险消费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不等的消费数量和不同的消费形式。
然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销售的几千种保险产品,同类保险产品在保险责任、保单费率等合同的主要内容方面基本雷同,差异只是体现在保险金额等合同的非主要方面。由此看来,很多家庭没有买保险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保险需求,而是保险市场没有能够提供他们需要的保险产品。
五、结论
保险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理应成为每个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的必要组成部分。理想是美好的,现实却要面对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收入问题和意识问题。
中国人身保险投保率倒“U”字型的曲线走势,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我们,中间阶层的形成可能成为中国保险消费的一支主要力量。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2005年的5.04%扩大到45%。根据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测算,2010年中国达到中等收入阶层标准的家庭将有1亿个,户均收入15万元,户均资产60多万元。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则认为,中国中产阶级将经历两次大的发展,到2025年其人数将高达5.2亿人,超过中国城市人口的一半。尽管这些研究机构对于中国中产阶级的界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共识是中国社会的收入结构正在由“金字塔形”变为“橄榄形”,中国家庭广泛购买保险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可能。
收入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但国民意识问题却没有办法限定解决的期限。保险意识是中国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转化的前提条件。只有人们能够意识到保险与银行储蓄之间具有替代性,能够意识到用保险的方式防范风险的效果会更好,人们的保险需求量才会随之大幅增长。
如果等待国民保险意识的自我觉醒遥遥无期,不如从保险供给的角度给一点刺激。瑞士、英国等发达国家每年有三百多个新险种投入市场,保险险种的更新率高达23%。这种险种的快速更新,不仅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且有效地刺激了保险市场需求。中国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借鉴这种经验,在对中国家庭潜在保险需求充分调研和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协调产品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投资部门之间的关系,设计、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家庭需要的保险产品,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把保险市场做大做精,这也不失为一种主动而明智的选择。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魏华林,杨霞.家庭金融资产与保险消费需求相关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07.10.
[2]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课题组.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2002.
[4]麦肯锡公司.积极发展寿险行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社会和谐稳定.保险研究,2006.1.
企业的股票类金融资产,从《企业会计准则》的划分来看,除长期股权投资外,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本文特指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归属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本文特指企业购入的持有目的不明确但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例1]A公司2013年在证券市场买入B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并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资料如下:2013年10月20日,以8 元/股的价格(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0.50元/股)购入10万股,支付交易费用6000元,现金股利的除权日为2013年11月5日。2013年11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50000元。2013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9元/股。2014年3月5日,B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0.30元/股,除权日为2014年3月25日。2014年3月20日,A公司以9.50元/股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出售,支付交易费用7000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附录2中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A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2013年10月20日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股票)(8×100000-0.50
×100000) 750000
应收股利(0.50×100000)50000
投资收益 6000
贷:银行存款 806000
(2)2013年11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应收股利50000
(3)2013年12月31日,确认B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B公司股票)(9×100000-750000)15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
(4)2014年3月5日,B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0.30×100000) 3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
(5)2014年3月20日,出售B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9.50×100000-7000 ) 943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股票) 750000
――公允价值变动(B公司股票)150000
应收股利30000
投资收益13000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
贷:投资收益150000
在没有其他投资和公允价值变动事项的前提下,上述账务处理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以下误解:
第一,通过阅读A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会计报表使用人会认为A公司2013年度有一项投资收益-6000元,另有一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 元。而实际情况是A公司购买并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2013年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44000 元(150000-6000 )。
第二,通过阅读A公司2014年度利润表,会计报表使用人会认为A公司2014年度有一项投资收益193000元(30000+13000+150000),另有一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元。而实际情况是A公司购买并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2014年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3000元(193000-150000)。
造成上述误解的原因是A公司在进行购买并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的收益账务处理时,同时使用了“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两个会计科目。只要收益账务处理时只使用这两个会计科目中的一个,就不会产生上述误解。本文认为,应该只使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原因如下:
第一,A公司购买并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通货膨胀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公允价值会发生变动,持有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其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差价收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A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时支付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A公司持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增加,将交易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的初始确认金额比记入“投资收益”的借方更为合理。
第三,A公司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期间,B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在除权日会导致B公司股票价格下降,现金股利在除权日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的初始确认金额比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更为合理。
按此观点,上述[例1]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3年10月20日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股票)806000
贷:银行存款806000
2013年11月5日除权时
借:应收股利 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股票)50000
(2)2013年11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应收股利50000
(3)2013年12月31日,确认B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B公司股票)[9×100000
-(806000 -50000)]144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44000
(4)2014年3月5日,B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因为除权日为3月25日。
(5)2014年3月20日,出售B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943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股票) 756000
――公允价值变动(B公司股票)144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3000
这样,在没有其他投资和公允价值变动事项的前提下,A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利润表中显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实际情况相符。
小结:(1)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均在除权日从“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中转出,确认为“应收股利”。(2)持有和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其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差价收益在账务处理时均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差价收益不记入和结转至“投资收益”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的修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是明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时,将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改变了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务处理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附录3的规定,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2]H公司为了保持与N公司良好的业务关系并赚取差价,于2012年在证券市场买入N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资料如下:2012年10月20日,以8元/股的价格(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0.50元/股)购入100万股,支付交易费用60000元,现金股利的除权日为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5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7元/股。2013年3月5日,N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0.30元/股,除权日为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300000元。2013年10月,市场报出N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困难,N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截止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跌到5.00元/股。H公司预计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还会持续下跌。2014年,N公司接连采取了一系列的财务措施,市场传出其财务状况明显好转。当年12月31日,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升至8元/股。2015年3月5日,H公司以9.00元/股将所持有的N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支付交易费用70000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附录3中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H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2012年10月20日购入股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N公司股票)7560000
应收股利(0.50×1000000)500000
贷:银行存款 8060000
(2)2012年11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应收股利500000
(3)2012年12月31日,确认N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6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N公司股票)(7 ×1000000-7560000)560000
(4)2013年3月5日,N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0.30×1000000)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5)2013年4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应收股利300000
(6)2013年12月31日,确认N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大幅度下降所引起的资产减值损失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256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6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N公司股票)(5
×1000000-7×1000000) 2000000
(7)2014年12月31日,确认N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上升并转回资产减值损失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N公司股票)(8 ×1000000-5×1000000)3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00000
(8)2015年3月5日,出售N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9×1000000-70000) 893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N公司股票) 7560000
――公允价值变动(N公司股票)
[3000000-(560000+2000000)] 440000
投资收益 930000
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0
在没有其他投资和资产减值事项的前提下,上述账务处理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以下误解:
第一,通过阅读H公司2012年10月份的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使用人会认为H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为7560000 元,而市场上实际公允价值可能是8000000 元。因为现金股利500000.00元的除权日为2012年11月5日,只有在除权日N公司的股票价格才会有相对应的下调。
第二,通过阅读H公司2013年3月份的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使用人会认为H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为7000000 元,而市场上实际公允价值可能是6700000 元,因为现金股利300000 元在除权日2013年3月25日没有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
第三,通过阅读H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会计报表使用人会认为H公司2013年度有一项投资收益300000 元,另有一项资产减值损失2560000 元。而实际情况是H公司持有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N公司股票)2013年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260000 元(2560000 -300000)。
第四,通过阅读H公司2015年度利润表,会计报表使用人会认为H公司2015年度有一项投资收益39300000元(930000+3000000)。而实际情况是H公司购买并持有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N公司股票)在2015年3月5日出售了结时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70000元(3930000-2260000)。
那么,想要消除上述误解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修正:
第一,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在除权日前保留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的入账价值中,在除权日股票市场价格下降时再冲减转出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样,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也在除权日确认“应收股利”的同时,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不计入投资收益。这样处理就能够保持股票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一致性。
第二,因为股票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已经按其期末的公允价值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因而就没有必要再重复考虑其减值的问题。只有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资产,才需要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13年N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下降,H公司如果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则H公司2013年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就与2012年度相同,从而避免了会计报表使用人对H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的误解,同时这也保持了与上年度账务处理的一致性。
第三,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持有意图不明确,不仅仅是为了赚取公允价值变动的差价,并且持有时间往往较长。所以,H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N公司股票)期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记入“资本公积”,而不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是,本文认为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记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记入“投资收益”的原因,是此收益(或损失)本来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这也保持了与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修正思路的一致性。
按此观点,上述[例2]H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2年10月20日购入股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N公司股票)8060000
贷:银行存款 8060000
2012年11月5日,即现金股利除权日
借:应收股利5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N公司股票)500000
(2)2012年11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应收股利 500000
(3)2012年12月31日,确认N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时账务处理同上。
(4)2013年3月5日,N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3月25日(除权日)
借:应收股利 3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N公司股票) 300000
(5)2013年4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时账务处理同上。
(6)2013年12月31日,确认N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大幅度下降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7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N公司股票)
[5×1000000-(7×1000000-300000]1700000
(7)2014年12月31日,确认N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上升时账务处理同上。
(8)假设2015年3月出售N公司股票则:
借:银行存款893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N公司股票) 7260000
――公允价值变动(N公司股票)
[3000000-(560000+1700000)] 74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30000
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4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40000
这样,H公司从2012年10月购入N公司股票开始,在整个持有期间,N公司股票的现金股利和公允价值变动均披露在H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进入利润表影响损益,保持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一致性。只有在2015年3月出售该股票后,才在2015年度的利润表中确认全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70000 元(930000 +740000)。这既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意图不明确的特点,也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保持了一致性。
小结:(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均在除权日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中转出,确认为“应收股利”。这样处理就能够保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一致性。(2)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其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差价收益(或损失)在账务处理时先记入“资本公积”,处置时才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意图不明确的特点。(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包括大幅度下降)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统一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各个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改变既需要修正《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也需要修正《企业会计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
四、股票类金融资产账务处理改革建议
对于股票类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1)股票类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在除权日从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中转出,确认为“应收股利”。
(2)股票类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应当冲减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股票类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股票类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需将原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一并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