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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5 17: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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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论文

第1篇

从而让受教育者具有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而道德教育是通过对受教育者传授道德伦理知识,使其提高道德觉悟,增强道德信念,并且做出良好的道德行为,令其的道德素养得到提高。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制与道德的教育,可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广大的大学生成为具有法律精神的合格公民,同时通过对大学生道德的教育,可以让大学生提高思想修养,塑造健全的人格,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总之,对大学生进行法制与道德的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依法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主要途径,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首先,法制教育以道德的教育作为基础和前提。道德既是法律教育的基础,又是法律教育的升华,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对大学生的最低的要求。法制教育必须要以大学生的道德的自律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当法律内化为大学生的自觉的行为的时候,大学生才会主动去守法。再者,良好的道德基础可以对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影响。其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互相影响和渗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渗透和影响体现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它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道德和法律都在追求人类的公平、正义。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法律被不断地转化为人的道德,即使某些伦理道德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道德经过不断的发展,其约定俗成的观念被纳入了法律之中,使法律也显现出一定的道德情怀。最后,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互为补充。道德教育的主要作用是加强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制教育的主要作用是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而法律是国家通过强制力而保障实施的,道德则更多的需要人们“自律”,逐渐养成守法的习惯,当“自律”不够的时候,就要法律的“他律”,来弥补“自律”的不足。因此,将二者结合才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遵循的原则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二者的结合教育应该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原则。第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首先应该以教育性与管理性结合的原则为基础。教育性与管理性相结合是指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既要采用说教式的教育手段,又要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强制性的措施,将二者有效并用,才能在大学生的法制与道德教育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大学生道德教育主要侧重于对大学生进行思想的引导,而法制教育则重在对大学生行为的规范上。坚持教育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对大学生进行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又要合理科学地规范大学生的行为,使二者形成统一,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应该秉承自律与他律结合的原则。自律是道德的主要特征,它支配着人的心理活动,可以说是人灵魂的“指南针”,决定着我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他律是法律的主要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且采用强制力保障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与规范。自律和他律从表面来看是对立的,但二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自律是他律所追求的结果,而他律是自律的必经过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转化,因此,要实现大学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需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第三,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要坚持主导性与主体性结合的原则。大学生和教师之间不是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而是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二者都具有主导性和主体性,不是主客体的关系,法制与道德教育的过程是师生互相施加影响、相互发展的过程。在高校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要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师生之间的关系。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措施

第2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第3篇

关键词语文教学学法兴趣习惯

学法,它是指学习者在学习求知的过程中所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和方法的总和。它是保证学习者在学习活动中能够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关学习活动的经验系统。学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当学生学会了怎样去学习、怎样去记忆、怎样对自己的思维作出科学的判断和分析,这样学生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就会提高自己的自教和自学的能力。本着此目的,我对学生学习语文的方法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索。

在探索研究过程中,我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从抓学生语文学习的常规入手,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着重对学生进行听、说、读、写、背的习惯培养,进而探索适合自身的学习方法。

一、建立常规

为了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我给每位学生印发了一份《语文学习常规》。

学生的年段语文学习常规要求如下:

(1)备置《现代汉语词典》和《成语小词典》等工具书。课内课外,遇到疑难字、词,要自觉勤查勤翻,做到积极掌握、熟练使用。

(2)制定读书计划。

(3)养成“不动笔墨不看书”的习惯,学会勾、点、圈、划、批的读书方法。

(4)主动、专注、细心地听话。在听老师讲课,听同学发言,听报告、听广播及平时交谈等听说环境中,训练快速而准确地捕捉住对方说话要点的能力。

(5)积极、主动、大胆的练习说话。上课发言,音量放开,不仅敢说,更要能说、善说,努力把要说的内容用普通话准确、清晰地说出来。

(6)作业书写笔顺正确,笔画清楚,字形规范,字体端正。作文书写行款格式正确,卷面整洁。

(7)建立语文学习资料库。

二、激发兴趣

学习兴趣是学生对学习活动或学习对象的一种力求认识或积极趋近的心理倾向。如果学生对自己所学的某一门学科感到兴趣,甚至入迷,就会抱着一种积极主动的心态愉快地学习,他的潜在能力就会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发挥,就会增强学生的自觉性和自信心。语文原本是集古今中外名篇美文于一体,融天文、地理、历史于一身,将自然美、情感美、艺术美、语言美等交织在一起的一门课,我们必须运用形式多样,能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并符合语文教学规律的众多手段来有效的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使学生既全神贯注,又轻松愉快的上好语文课。我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找出学生的学习兴趣点,来开展教学活动。

例如,在学习了文言文后,学生对其中的烛之武、文种、邹忌、触龙等四人的口才非常佩服,于是我就抓住机会向学生说明口才在当代社会人际交流之间的重要性,并向他们推荐杂志《演讲与口才》,同时我对学生要求,在班级中就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开展辩论赛。学生根据各自的观点,自动分成了正反两方,找资料,想对策,在辩论赛中正反两方的同学表现都非常出色,不时博得同学们的阵阵掌声。这样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另一方面也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学生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获得知识。为了锻炼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和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我在班中又模拟召开记者招待会,让同学们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采访,并请校报的小记者们也参与这一活动,讲述他们平时采访学校领导、老师和同学时的感受,这样学生兴趣很浓,不仅提高了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又锻炼了学生的实际能力,真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培养习惯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是提高学生语文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一种好的学习习惯一旦养成,就会给学生今后的学习乃至终生学习都带来益处。因此,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主要培养学生三方面的习惯。

(一)培养学生动笔的习惯

1.培养学生上课记笔记的习惯

我要求学生上课要做到“笔到”,听课过程中要学会记笔记,将老师上课讲的有关内容有选择的记下来,并及时将听课笔记加以整理,认真进行复习,过一段时间就要将听课笔记好好翻一翻,以便巩固记忆,掌握所学知识。

2.培养学生自建资料库的习惯

我要求每位学生学习自建“语文资料库”,并对学生“语文资料库”的目录作如下编排:

(1)容易读错的字(多音字、形近字、习惯性误读字)。

(2)容易写错的字(形近字、习惯性误写字)。

(3)容易用错的词语、成语(同音或近音异义词语、易望文生义的成语)。

(4)容易用错的标点。

(5)文学常识:①古代;②近代;③现代;④外国。

(6)文化常识:①称谓;②历法;③职官;④地理;⑤科举;⑥其他。

(7)中国名言、警句。

(8)语法知识:①短语;②单句;③复句;④句群;⑤病句。

(9)修辞知识(常见的12种修辞格)。

(10)常见的文言实词。

(11)常见的文言虚词。

(12)写作知识:①精彩记叙文文段摘录;②精辟论点集锦;③论据大观;④应用文。

准备好本子,编好目录,一个语文资料库就建立起来了,我会要求学生源源不断地往“仓库”里装“货”,平时学生自己见到的知识,就按资料库的分类进行整理,教师在适当的时候也进行检查。这样既充实了学生的知识水平,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信心。

3.培养学生良好的书写习惯

首先向学生讲清写好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根据学生实际,采用循序渐进的原则,自己抽出一定的时间,专门讲解书写的技巧,同时要求学生自备一本钢笔字帖,每天让学生抽出时间练字,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之后,对学生进行书法过关考核。并组织展览作业,开展书法比赛等活动,既培养了学生练字的兴趣,又让学生在练字的过程中感受到进步的快乐。

(二)培养良好的诵读习惯

朱熹曾说过:“凡读书,须要读得字字响亮,不可误一字,不可少一字,不可倒一字,不可牵强暗记,只要多诵数篇,自然上口,便久而不忘。”可见诵读的重要性。但现在因为学生学的科目较多,忙于应付各种作业,真正读书的时间反而少了,诵读的习惯更加欠缺。因此,我首先从课堂教学抓起,在课堂上加强诵读的训练,课课必读,恬吟密咏,培养语感。让学生通过读去理解词语在文中的含义;通过读去理解文中重要的句子;通过读去理解如何有条有理地去说明道理;通过读去理解如何形象生动地描绘事物。此外还举行诗歌朗诵比赛,以激发学生诵读的兴趣。另外还鼓励学生多读课外书,特别是经典名篇,在课外开展读书活动,带学生走进图书馆、阅览室,增强学生诵读的兴趣,培养学生诵读的习惯。

(三)培养学生关注生活的习惯

由于升学的压力,学生普遍对社会生活缺乏了解关注,因而造成作文内容空洞贫乏。针对这种现状,我注重培养学生的敏感度、责任感,引导他们做生活的有心人。

我首先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文以载道”,我们结合语文标准,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让学生掌握分辨真善美的标准。其次要求学生勤写观察日记,对生活一有感触就以文字的形式来加以表达,促进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意识的培养。同时我也不断培养他们的生活情趣,让他们走出校园,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指导方法

第4篇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5篇

开放包容是参与式课堂教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教学中,教师是组织者,是引导者,也是参与者,教师将自己置于与学生平等的地位,成为集体讨论中的一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随时欢迎学生提问,在与学生的共同探讨中让学生掌握知识,不断进步。

二、参与式教学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中的应用

自广西从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以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都远未达到理想,2012年下半年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为10.81%,2013年上半年通过率为16.46%,《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的通过率比平均通过率稍低一点。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科目特点以及传统的教学方法严重阻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最终影响了学生的考试通过率,因而针对目前的教学状况,可以采用参与式教学法进行教学。

(一)转变教师角色,教师成为参与者

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课堂的主人,上课就像作报告,学生就像听报告,这一做法造成的结果就是培养了学生的惰性,学生只是被动的听课,缺少学习的主动性,因而课堂效率低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转变师生观念,教师要更多的做好引导者、组织者、参与者的角色,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而教师要作为与学生平等的一员,参与其中,这样一来,学生就获得了受尊重的感觉,有了学习的内在需求,敢于、乐于在课堂上展现自我。

(二)鼓励参与,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

传统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课堂气氛沉闷,究其原因,是缘于学生参与的缺失。因而,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的全程参与,对于课堂效果的提升将大有帮助。这一参与可以从备课开始,让学生参与备课过程,充分了解学生的真正需要。在课堂上,则鼓励学生质疑,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课后,也还要鼓励学生参与各种活动,以刺激学生的思维,强化学习能力。

(三)采用激励机制,激发学生兴趣

激励机制是人们产生动力的原因之一,对于学生更是如此。激励机制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课堂上,可以通过分组竞赛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激励,而在课外,还可以通过举办财经法规知识抢答赛等方式进行。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激励,有了自我实现的感觉,满足了他们的精神需要,必将激发他们学习兴趣,从而积极主动的投身到学习中去。

(四)提倡合作型学习,促进互相帮助

由于学生个体拥有不同的家庭背景、学习背景以及不同的智力因素,导致了学生学习情况上的差异。因而,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提倡合作型学习,让学生组成学习团体,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抓差补缺,共同参与学习,以促进学生的共同进步。

(五)学生参与评价,激发学习动力

传统的学业评价在评价主体上往往采用教师一元评价,评价主体单一,不能客观的看到学生的短期进步,不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解决的方法之一是可以让学生参与学业评价,由于学生来自于同一团体,他们更能了解彼此的情况,因而更能关注到学生的点滴进步,将能使学生获得更大的激励,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结语

第6篇

[关键词]教师职业道德;专业性;实践

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历程进行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正逐步迈向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和方法趋于丰富、实效。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只有吸取传统师德的精髓,借鉴他国师德教育的先进理念,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师专业伦理,打造出高水平的教师专业队伍。

一、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发展

(一)从经验到法规:第一个十年

党的之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被重新提上日程。1983年,全国教育工会召开老教育工作者座谈会,讨论教师职业道德问题,对各地学校开展师德教育起了有益的推动作用。1984年,在总结各地学校制订师德教育规范、开展师德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该试行草案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六点要求,规定了教师个人在处理与国家、社会、家长、学生以及同事之间的关系时理应遵循的道德规范。[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尝试吸取各地方院校师德教育的经验和教训,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次以明确的法规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规范的文件,对推动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的明确和完善:第二个十年

1991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在总结1984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基础上,重新修订、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的基本精神与1984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一致,但也反映了新的时代要求。1997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传统道德价值观产生重大冲击,一部分教师受到“全民经商”浪潮的影响。这种新形势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要求。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修订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增“廉洁从教”条目,旨在引导教师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的师德内容已经逐步渗透到教师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次修订的规范成为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三)凸显专业性和务实性:第三个十年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师德规范逐步凸显其专业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学校提出了各自的师德教育规范。2000年,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进一步完善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该规范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六项要求,特别突出强调青年教师的师德建设工作。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不同类型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其教育机制受到重视。2008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关于师德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热议。同年6月,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纳入其中。新修订的《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这正是过去的《规范》薄弱的一环。其中的条目是教师经过努力可以养成的良好行为习惯,且每一条目的最后都列举出教师不应该做的行为。“如在‘热爱学生’条目中,要求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2]

二、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的演进

(一)对教师职业道德内涵的认识逐步清晰

第一,从强调政治性到凸显专业性。在我国为师者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是古代重要的师道思想,以教至治是教师的神圣责任,教育与政治的贯通是教师不可推卸的义务。[3]我国的人民教师被赋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神圣使命。教师一度被认为是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传递者”,政治色彩浓厚。相应的师德规范、师德教育偏重于从政治上、思想上对教师提出要求,而不仅仅是从教育这一特殊而又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来看待师德教育。然而,教师职业道德的专业性随着教师专业化越来越凸显。“在教师专业化的运动之中,教师的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转换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线索。教师质量与专业精神不能分离,因此由抽象、模糊、未分化的师德走向具体、明确和专业化的伦理规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教师越来越被认为是专业人员,其道德建设逐步与国家政治相剥离,教师职业道德被认为是其专业领域内的事。

第二,从强调德行到关注人性。教师曾经一度被推向神坛,人们期望教师理当“燃烧自己,照亮他人”,忽视了教师首先也是一个“人”,有其合理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新世纪以来,一个明显的变化是,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职业倦怠等问题。如,有的学者从“为人师表”的时空范畴和行为范畴切入,认为“为人师表”作为教师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要求,应限制在教师从事职业活动的特殊时空范围内,而不应当把它扩展到一切时空范围,也不能泛化到教师的一切言行中去。有的学者从法治的视野认为,多年来社会领域存在着以“灵魂的工程师、蜡烛”等赞誉性、感彩浓重的描述代替对教师切切实实的社会地位现状加以理性分析的倾向;呼吁用理性的、法治的精神改造我们的教育管理思想和行为,既不把教师妖魔化,也不把教师神圣化,还教师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身份。月从这些观点可以发现,教师的身份不再被泛化,教师的角色不再被“神化”。只有给予教师最大的尊重与爱护,才能挖掘教师人性中的德行。

(二)师德教育方法趋于实效

“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传统教师教育体系下的师德课程教学一般只限于课堂理论讲授,而缺乏其他教学渠道和形式,所以只能讲解关于师德厉测、师德规范、师德范畴等理论知识,与此相应的在教学方法上仍然是陈旧落后的灌输方法。”当前,随着我国对师德教育实效性的关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和途径也不断趋于多元和务实。

第一,根据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师德教育策略。不同的教师表现出不同的职业道德认识和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其师德水平与需求并不相同,需要不同的策略。所以,在师德教育中,我们将师德水平与教师需求进行分类,对促进师德教育的实效性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采用榜样学习与反面事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师德教育。运用榜样示范、教师故事、视频电影、真实人物现身说法等方式,在师德教育中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比如,历年举办的“全国十杰教师”评选活动及“十杰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巡回演讲,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得到教师们的共鸣。

第三,加强教师自身道德修养,注重反思学习。通过反思培训模式,教师对自己的师德活动进行评价与思考,是师德培训的有效方式之一。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不仅要使教师遵从既有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教会教师如何应对多元道德价值观的冲击,教会教师作出选择,避免理论上的高调和实践中的迷茫。(三)师德培训职前职后一体化

师德教育作为教师教育重要的一环,其发展与教师教育系统密切相关。我国自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以后,逐步确立了定向型、封闭型的教师教育体系,新师资的师德培养主要靠师范院校在职前教育阶段进行。但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应该贯彻教师职业生涯的始终。虽然职前师德教育能培养师范生对教育工作的理性认识和一般的工作情感,但教师职业道德成长的土壤在于职场的锤炼,在教育教学的生动、丰富而复杂的情境中。因此,以各级各类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为主要渠道的职后师德培训得到迅速发展。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任务。《意见》对职后师德教育也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建立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

三、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发展的新趋势

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到师德教育模式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师德教育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不断走向专业化和实践领域,真实的教育职场越来越成为教师师德成长的重要场所,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方面零散的经验也逐步被更为系统规范、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所代替。

(一)从“职业”走向“专业”

教师道德从传统的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化是教师队伍专业化的内在构成和重要标志。在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往往是一般道德规范在教育行业里的简单演绎与应用;而没有从专业特点出发讨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导致师德建设经常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专业性”实质上是指某一行业行为主体和主体行为的“不可替代性”。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转换首先意味着教师应被当作特殊的专业人员来对待,要有其特定的行业道德。其次,我们应当从专业生活的角度理解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将教师的职业道德理解为专业生活的必需。当然,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或专业伦理的转换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教师职业道德从“职业”走向“专业”是我国师德发展业已出现的新趋势。从“职业”走向“专业”预示着“通用”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将落幕,“不可替代”的教师专业道德逐步建立。

(二)从课本走向实践

多年来,我国师德教育主要是在职前培训的课堂上完成的,其主要方式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的师德知识进行集中说教和灌输。“道德教育具有的实践性是与知识教育的本质区别,关注教育实践是重塑师德教育的必然选择。”师德教育从课本走向实践,首先是因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提升与养成的。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产生职业道德需要,并逐渐地转化为道德观念,外化为道德行为。其次,师德教育从课本走向实践意味着教师要勇于接受新的理念,通过教育实践,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形成“实践+反思”的教师职业道德成长模式。再次,教师最重要的道德实践表现为与学生的交往。教师作为大众预期的道德楷模,对学生的道德成长有深远的影响。要培养良好的师德品质,教师与学生交往的过程是最好的道德实践。

(三)从经验走向制度

“经验型教师向专业型教师的转变是人类教育生活历史性进步的一个重要表征。”同样,将零散的师德教育经验上升为制度层面,是克服师德缺失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师德建设要努力达成的目标之一。合乎伦理的师德教育制度是加强道德他律的重要措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确立为师德教育从经验走向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仍有不少制度急需建立。从美国等西方国家教师伦理建设的经验来看,我国在师德建设方面,操作性强的制裁和惩罚制度一直比较缺失。一些师德规范,由于缺少奖惩制度的保障,在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例,其条例主要以提高教师道德水准为着眼点,属劝诫性的寻条,充其量可以对有德行的教师起作用,而缺乏对“缺德”教师的鞭策力量。同时,科学的师德评价制度也需要建立和完善。

[本文系华东师范大学“985工程”二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师教育理论与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子项目“教师教育评价与管理制度创新”之“教师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的评价研究”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朱明山,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规范与原理[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6:61—67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制度;融合

一、前言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包括了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其中,非正式制度即主要指企业文化。正式制度是在非正式制度的边界上突变而产生的,因此通常所谓的制度只是正式制度中的一部分,那种妄图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解决企业所有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文化的竞争,解决企业问题的关键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融合,也就是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融合。

二、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的相关性

1.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互相包容

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有着紧密的关系,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而企业管理制度则是企业的躯体,两者共同构成了企业的生命。而企业文化是在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随着企业管理的日益完善而渐渐形成的,其精髓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所以企业管理制度推动着企业文化的形成;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又可以说企业管理制度脱胎于企业文化,是在企业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正式制度,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也就有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所以,两者又是相互包含的关系。

2.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互相促进

企业文化的使命是引导每位员工了解和认同企业价值观,指导员工规范自身的工作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着企业管理。而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则是在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体现出来,企业管理制度促使企业文化不断强化和具体化,这样企业的发展就与企业文化具有同根性,员工也更容易接受企业文化。同时,依照企业文化的要求企业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了企业制度的生命力,在企业文化的支撑下,员工也更容易接受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融合的深度意义

1.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目标难以实现。而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机契合则改变了企业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生产要素的作用,提高企业效率。可见,在市场经济供求剧烈变化的当下,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有机契合势在必行,企业领导只有将企业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的每个环节,才能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终极目标。

2.有利于促进企业权利义务的结合

企业主体性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来体现的,企业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有利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效控制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使企业主体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害。为此,各企业必须加强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契合,将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积极引导员工构建正确的价值观,有效结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员工的自我约束力,从而使企业管理制度能创造更大的利润。此外,企业文化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文化与管理制度的契合,有效调整了企业组织结构,提升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行效率。

3.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开放,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企业只有选择正确的经营决策,管理者合理运用经营决策,才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风险转化为机遇,从而强化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只有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的高度契合,才能提高员工抵抗风险的意识,降低市场大环境带给企业主体的风险。

四、论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的融合发展之道

1.创建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

从理论来说,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是相互促进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往往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企业文化不能有机结合管理制度,而是浮于表面和形式,甚至与企业管理制度的某些内容相冲突时,企业文化反而会变成一种负担,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充分重视并运用好“人”这一资源,创建和谐、稳定的人文和制度环境,创造积极、健康的工作和学习氛围,为员工提供向上发展的空间,激发员工的主动性、进取心和创造力,引导员工把个人的价值追求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企业当成一个大家庭,在企业中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和理想目标,鼓励员工在创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实现个人价值。

2.以管理制度孕育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离不开企业制度的支持,企业精神和企业价值观的培育倡导、发扬光大,都依靠企业制度的全面支持。企业管理者应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方面的熏陶和教育,当员工的责任感上升到为全社会生产服务的层次时,就会自觉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优质的价值观。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管理者要善于运用企业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制衡每一位员工的思想和行为,使员工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观、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切实发挥管理制度的高效性和实效性。只有当员工清晰认识到自身的职业道德义务,才会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追求精益,生产优质的产品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逐渐形成孕育企业文化的基因。

3.把企业文化转化为生产力

从前人们认为文化是“婆婆妈妈”的东西,而现在,如果没有明确的企业文化,就很难有效执行企业战略目标和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出了问题,企业员工就会士气下降,矛盾重重,企业的绩效和利润也随之下降。现代企业强调“以人为本”,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的时候,应尊重员工的实用意识和个性表达,发扬民主集中的精神,推动管理制度建设,让企业的管理制度既体现出企业的价值观念,又代表广大员工的意见。企业文化彰显了企业的主流价值观,企业管理者要善于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开发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企业要把“以人为本”理念深入运用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企业员工生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与企业发展目标协调共振,从而把个人的价值追求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企业管理制度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在日常工作中互相约束和和鼓励,形成你追我赶、争优创先的大好局面,使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而高效。

4.实现自律和他律融合发展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战略思想、经营目标和管理制度,因此必须变革和创新企业文化,使之与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当企业管理制度落后于社会发展步伐和企业经营思想,在企业中难以推行的时候,就要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协调和激励作用,改变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使两者在规范和价值方面达成一致,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制度是一种显性的制度,是用“他律”来规范员工的行为,但只是通过规章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就很容易产生教条主义思想,最终使企业管理机制固滞,窒息企业的创新精神。同时,正式制度之外有着管理不及之处,这就需要企业文化来配合,通过“自律”来激励和约束员工,使他们产生使命感和责任感。可见,自律和他律融合发展,软性文化和硬性制度相结合,企业才能严肃活泼,生机勃勃。

五、结语

企业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的硬性管理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力量,具有更强的渗透力。二者有机融合,形成相互促进的力量,有利于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迎接挑战和抗击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立足于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应改变传统治理模式,融合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以此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器官移植;供体;人格保障;来源;分配;知情同意权

【中图分类号】R54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366-01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在我国,目前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其中肾移植46002例次,我国肾移植数量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但我国器官移植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我国目前每年进行肾移植约3000余例,而需求者达30余万人。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个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肝硬化,而肝的供给比肾还紧俏。到底是什么制约了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呢?下面将从供体的人格保障,供体的来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权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个方面简要阐述现今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供体的人格保障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人均是其身体及各部分的所有者,应能自由地以自己意思处分,从现代思想出发,人的自己决定权是意思自治理念在人格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所以对于人在生存中,做出承诺从自己身体上分离一部分(如器官)的行为,自然应被视为该人行使其人身自决权的一种体现。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2供体的来源问题

(1)无偿捐献问题——捐献的范围。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器官捐赠这种纯粹使提供者负担肉体的不利益场合,无论如何也不得由法定人行使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器官处分权。其次是遗体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2)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扩大供体来源,以缓解现在供受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可满足患者对人体器官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满足了死刑犯悔罪的愿望,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死刑犯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志立遗嘱的能力和权利。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犯也并没有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

(3)严禁买卖器官。与“无偿捐赠”相比,市场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体组织提供者的利益分享,能有效的解决人体组织和器官的供需矛盾问题,但是将会带来人的商品化,医疗关系和研究关系的扭曲,影响供给源的纯净,甚至会危及当事人“知情”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与我国的利他主义观念也严重不协调。综上,我们有绝对的理由禁止器官的买卖。

3器官的分配问题

因为来源有限,供给紧张,怎样分配供体也是个棘手问题。美国的分配标准包含了社会标准和医学标准。美国议员伦理委员会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资源的若干原则,大致是:回顾性原则,即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前瞻性原则,即考虑病人未来对社会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则,即家庭中的地位;余年寿命原则,即考虑病人的年龄状况;科研价值原则,即有科研价值者优先于一般病人。此外,还有一个广为采用的原则,即排队原则。韩国器官分配网是集中分配器官的组织,对受体选择的优先机制有:①病人是否捐献过器官;②年轻人先得;③先来先得。我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同时规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相比之下《条例》的规定很模糊,没有具体如何操作的原则,这也就是《条例》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在此增加相关具体的操作标准。

4建立知情同意制度

器官移植术是具有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医疗技术,三方当事人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医方具有相关的丰富专业知识,而捐赠人或接受人甚至对医学术语一窍不通,因此他们实质上并没有处于平等地位。故而,器官移植立法应贯彻利益权衡的民法理念,对信息弱势者予以特别保护,寻求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知情同意制度就是要求在器官摘取或器官植入前,必须由专业医生对捐赠人或接受人进行器官移植术相关信息的充分说明,使之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真实意志做出拒绝或同意接受器官移植术的意思表示。

5特殊器官的移植——生殖器官及脑移植中涉及的问题

1978年美国silbe首先进行了人体移植,对一例先天性无睾症患者采用孪生兄弟同质移植。术后第8日受体中出现活动,2个月后数与活率达到正常人水平。2年后该受者的妻子分娩一健康男婴。在我国,湖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1984年首先进行了一例双侧外伤性无睾症患者采用父亲供睾进行同种移植术,获得成功。同时卵巢、子宫移植也在一些大医院展开并获成功。生殖器官的移植中身份权的认定成了争论焦点,现在大多数倾向于依传统的血缘、婚姻为基础确定身份关系,而不是以受者子女的基因信息来确定亲子关系,即无论供者与受者是什么关系,受者都是其生育的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脑组织移植是择取供体脑组织一定的神经元或特定区域的细胞群植入宿主脑内,使其存活、生长分化,并与宿主脑组织整合,以替代受到损害或变性的神经元进而重建其神经环路,并产生神经递质等物质,达到调控神经功能、改善症状的目的,并不会使受者丧失原来的意识继而被供者的意识取代,即生物学上的受者成为社会学上的供者,因而也不会带来继承、债务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更。

在医学领域中不断寻求更新、更好的挽救患者生命方法的同时,医学法律与伦理的研究也要跟上医学的发展步伐,只有这样,才可为拯救人类之伟大事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善国.移植的伦理难题[J].政治与法律,2002,(5)

[2]汤晖.器官移植的立法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2,(5)

[3]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J].中外法学,1998,(5)

第9篇

关键词:转喻;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 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英、汉语的词汇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义仅部分等同,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体、部分代部分、整体代部分”转喻机制的认知基础[4]20。Denroche进一步强化了翻译的转喻性本质,提出了转喻式翻译理论[15-16]。他将比喻性语言看作翻译可行性的基本对象,但它并不主要关注比喻性,而是重点关注源语文本与译文初稿、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紧密相关的意义转换。这种理论可为翻译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依据这种理论,转喻处理在翻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语言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的不同变体之间的转喻关系使翻译成为可能。翻译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语际迁移阶段(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二是语内修正阶段(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这两个阶段具体包括: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对比源语与译入语,作出由转喻框架激活的词汇选择,修改译文初稿直至预期。翻译即是通过转喻关系处理这个过程。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充满了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中某些句子的转换其实就是转喻转换。再到译文终稿中所做的词句微调,其旨在关注语篇连贯,也是转喻处理在发挥作用。

同样在2015年,常年关注隐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学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转喻――语言、思维与交际背后的“缩影”》中也谈及了转喻与翻译的关系,为转喻式翻译理论做了有益补充[17]。她指出,译者在将源语文本译成译入语文本时可能会涉及转喻表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转喻表达按照恰当的翻译策略译出。在国内,卢卫中曾专门研究了转喻的翻译策略,并指出,转喻的翻译可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译入语特有喻体翻译”、“源语喻体+喻标”、“源语喻体+注解”和“源语喻体的舍弃”等策略[18]。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译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译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是识别度较高的一种特殊文体,因此法律翻译译者需要同时具备较强的双语转换与法律转换的能力。法律翻译的开展需要多种翻译理论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意义或形式的缺失,应当按照“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策略进行翻译;针对双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则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保证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的“本色”。当然,转喻式翻译理论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对翻译的指导作用还需进一步细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对此理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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