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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又称税收筹划、节税,英文为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 ,指的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主动和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站在纳税人角度,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从而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管理行为。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策导向的经济行为。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为什么对固定资产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可以通过企业购入、租入、投资者投入、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盘盈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同时,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使资产发生减值。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及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二)固定资产的特点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为纳税人难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进一步打开的空间。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但仍能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由于长期被使用,发生损耗是必然的,其价值也就逐渐减少。所以“ 固定资产折旧 ”便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筹划的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三、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出来的。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 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例1、某高科技企业2010年1月18日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5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10=45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45000 *25%=11250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5=90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90000 *25%=22500(元)。
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知,由于折旧期限的改变,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二)不同折旧法的税务影响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 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现金流,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但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
(三)折旧筹划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在静态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而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就有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就复杂得多,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所以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在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折旧筹划不一定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表面上看上税收负担尽可能少,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 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2.折旧筹划不一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但是对于那些小型企业就并非如此,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一是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
3.折旧税务筹划不一定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先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一、固定资产取得的纳税筹划
1.外购固定资产时间及产地的选择
企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购买规定的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应税所得额。但抵免的应税所得额只能是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新增额不足抵免,还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为此,在没有明显质量和价格差异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购买国产设备,从而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应尽早抵扣投资抵免额,加快资金的循环周转。因此,企业就应恰当地选择购买年份和数量。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大时,可以考虑多购买设备;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时,则应少购买设备。另外,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尽量选择在自身的税收优惠期外购置,在正常的税率下多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
2.自建固定资产筹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往往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筹资。外部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权益筹资是指以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始账面价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间费用,年末计缴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由此可见,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终均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权益筹资方式则无此优势,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均不能计入成本,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另外,企业还应了解税法对部分行业企业自建自用设备的特殊规定。如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这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3.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租赁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对租赁方式的选择。由于两种租赁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的方式租入设备,就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若双方是非关联企业,应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重要的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虽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若双方是关联企业,则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此办法虽对关联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价格的规定,但企业集团仍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开展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盈利方转入亏损方,从而节约整个企业集团的纳税支出。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展开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税率相对较高一方转入税率相对较低的一方,集团整体节税效果更佳。例如:甲乙两企业是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企业,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率分别为33%和15%,甲企业每年盈利30万元,乙企业每年亏损10万元。乙企业现将一生产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借给甲企业使用,每年收取15万元租金。若甲乙两企业签订的合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此15万元租金可以从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30-15)×33%=4.95万元,乙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10+15)×15%=0.75万元。然而,相对整个集团而言,共计节约税款为30×33%-(4.95+0.75)=4.2万元。二、固定资产使用的纳税筹划
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折旧费是一项重要的可扣除费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要点。在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涉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是企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虽然采用任一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整个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却不尽相同,进而使得每年应纳税所得可扣除额存在差异。从递延纳税方面来看,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法,同时还可以降低设备投资风险,加速企业资金循回再利用,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然,加速折旧法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选择,否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不会达到节税的效果。
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的节税手段。然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允分考虑自身特点及未来税率和物价走趋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或预测未来税率可能上升时,企业就应权衡延期纳税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大小,从而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佳节税效果。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筹划
1.出售旧固定资产价位的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高价出售旧固定资产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当出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则应根据增值率与平衡点的大小关系,比较高、低售价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小。
假设旧固定资产原值为M,已计提折旧为N,清理费用为Q,售价为P。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增值率为A=(P-M)÷M×100%,平衡点为B。则当M-(M-N+Q)=P-P÷(1+4%)×4%×50%-(M-N+Q)时,得平衡点B=(P-M)÷M=2%。当旧货增值率A>2%时,企业放弃免税而计缴增值税,企业利润会更大;当旧货增值率A≤2%时,若售价仍高于原值,放弃高价出售,而享受免税,才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售价低于原值,则不存在对纳税的选择。
关键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核算;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具体业务内容及含义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占用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企业为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等活动,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主要包括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支出。
(一)更新改造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可划分为固定资产更新和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更新指以新的固定资产替换到期报废的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是指以新的技术装备对原有的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包括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固定资产进行的技术改造。
固定资产更新一般同技术改造紧密结合在一起。固定资产更新可以是原样更新,也可以是以革新的形式来进行。在科学技术进步的条件下,必然采用后一种方式。
(二)固定资产修理
固定资产修理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两类,大修理是对固定资产进行的规模较大的维护,其主要特点是:修理范围大、间隔时间长、修理次数少,支出费用大。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主要提中小维护,是为保证固定资产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维修,如添加油、清洗机器、更换小部件、喷漆等。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分别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日常修理支出的经济业务讨论固定资产的正确会计处理方式:
(一)更新改造支出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与该固定资产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在会计处理时,就予以资本化处理,即确认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企业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换部分的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重复计算。
(二)大修理支出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但有时大修理支出会与技术改造一起进行,这样的大修理支出会导致,降低成本、增加产量,提高效率,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的确认条件。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大修理支出应费用化,除非有确切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条件才予以资本化处理。
通常费用化更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三)日常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不会增加资产的经济利益,也不会提高资产的效率,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处理
1.差异
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得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指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上所说的大修理与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大修理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概念。所以会计准则的更新改造与税法大修理支出概念一致,无差异。但大修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无明确费用标准的概述,税法上为了便与征税,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所以我们在会计实务中,应根据税收的标准进行判断,如符合税法的大修理概念,则需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处理。
2.税务处理与税收筹划
企业在发生相关后续支出时,可以利用50%这个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注意后续支出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尽量使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后续支出确实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则可考虑分年或分期实施的方案,这样应能取得比较明显的税收筹划效果。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财务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财务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财务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财务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财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筹划分析:(1)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2)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3)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净残值的纳税财务筹划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同的折旧方法影响当期费用和产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各期税负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生产前期利润较少、从而纳税较少,生产后期利润较多、从而纳税较多,加速折旧法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实例: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假设每年年末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条件,分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及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如表1所示。
方案2: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如表2所示。
根据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每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
总之,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人员以系统的观点,从企业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实现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 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301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 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5220
贷: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299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9000
【关键词】 延期纳税; 税务筹划; 计量
2011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该报记者所调查的中小企业反映,有相当于一半左右的利润缴了各种税费。除了媒体实地的调查报道,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研究也表明:由于几近一半以上的利润都被税费侵占,2011年江浙一带的中小企业中,72.45%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3.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局,有人认为是紧缩的政策所致,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放弃了实业所致,也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税负过重。这些说法虽各有侧重,但都从某个侧面反映了中小企业面临的诸多制度困局,过高的税费负担和微薄的利润更是成为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生死关口。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既需要国家安排适当的制度,解决制度困局;又需要中小企业自身不断提高发展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做法,比如,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少纳税或延期纳税,也就是进行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按照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规避额外税负、优化涉税方案和争取有利政策。具体做法有:规避纳税义务、税负转嫁、缩小税基、运用低税率和延期纳税等。其他税务筹划方法所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都是比较容易测算的,比如税率从25%降低到15%,那就用应纳税所得×10%即可测算,但延期纳税筹划方法,由于总的纳税额都一样,只是纳税时间不同,这样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如何计量呢?本文拟通过货币时间价值观念的运用来解决延期纳税的税务筹划利益计量问题,为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思路。
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多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每一具体的税种又分别规定了一些可以选择的做法,不同做法有可能导致缴纳税收的时间不同,这样就会产生延期纳税的利益,在此分别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延期纳税税务筹划利益计量
首先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以下来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所产生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利益的计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假定某企业属于正常纳税企业,税法允许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该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为C,计提折旧期限为n,无残值,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1,企业投资报酬率为r,第t年折旧额为dt,t为时间序列。以下分别分析直线法各年计提折旧和年数总和法各年计提折旧。直线法各年计提折旧分别为:d1=d2=……=dn=■;年数总和法各年计提折旧分别为:d1=■,d2=■,……,dn=■。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通过分期计提折旧转入本期成本费用,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的大小、利润高低和纳税额多少。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各期计提折旧额取决于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尽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许多种,折旧年限长短也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的额也不一样,但是不管什么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总额是一个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这样从纳税的角度来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提取折旧,能够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在后期少提或没有折旧额,相当于推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从而推迟纳税,各年缴纳所得税就不一样,因此可以获得延期纳税利益。如果将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那么延期纳税利益如何来计量呢,在此引入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来计量税务筹划利益。
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导致折旧额不同,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与直线法计提折旧进行比较,得出各年的净收益差额作为各年的预期收益。折现率的测算方法有多种,主要有累加法: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率=现行无风险报酬率+(市场期望报酬率历史平均值-历史平均无风险报酬率)×企业所在行业权益系统风险系数×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折现率=权益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权益资本成本+债务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债务资本成本×(1-所得税税率)。在此采用累加法来进行估算,以企业投资报酬率为折现率,运用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思路来估算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计提折旧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
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与直线法计提折旧相比,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可以表示为:
【关键词】税务筹划;节税;减轻税负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延期纳税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可以通过节税、避税、逃税和偷税等手段。节税属于合法行为,避税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预先性决定了企业只能通过节税和避税来减轻税负,避税虽然不违法,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但其毕竟有悖于国家的立法精神,是国家不倡导的,同时会招致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企业要想长期获得税务筹划带来的收益,只有顺应立法精神,采用国家允许甚至鼓励的节税来进行税务筹划才是最佳选择。
二、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1、不同的税收规定为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税收除了能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以外,还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无不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不同的税种、税率、课税对象和课税环节等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2、税收优惠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国税法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和劳务类型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如为调整产业结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以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企业的税收优惠。由于上述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3、会计实践中大量的职业判断选择的存在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在会计实践中,同一经济事项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得到了税法的承认。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等,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都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三、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些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的特殊照顾,从而达到减轻其税负的政策。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20%的优惠税率等。具体来说,企业运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
1、直接筹划法。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税手段,是国家支持与鼓励的,因此纳税人对税收优惠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
2、地点流动筹划。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税收环境看,国家为了兼顾不同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对经济特区也规定了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一些税收优惠,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是将企业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纳税期的递延
延期纳税在不减少纳税总额的情况下,延展纳税期限,相当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在通货膨胀时期还可以达到用以后减少的货币支付现在的税款的效果。具体来说采用递延纳税期限的税务筹划方法包括:
1、递延项目最多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递延纳税。
2、递延期限最长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
(三)利用会计处理方法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当期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包括: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存货成本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导致了不同的销售成本,进而影响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因而,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盈利企业,可在当期尽可能的增加存货费用,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效果;对于亏损企业,应结合亏损弥补情况,尽可能使存货费用在亏损弥补年限内得到弥补;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存货费用,将当期的存货费用,推迟至非税收优惠期。
2、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因而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计价的税务筹划。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摊销,为降低本期的税负,新增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尽可能的降低。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在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冲突的情况下,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提高当期的折旧费用,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方法会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但是税法规定企业除了技术进步等原因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外,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纳税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法的要求,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核算;运用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企业的筹划、投资、营运等生产经营事前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充分享有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优惠政策,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纳税确定了自利
从宏观经济看,税收是调节经济主体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国家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采取符合导向的经济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企业在进行纳税决策时有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权利,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有选择延期纳税的权力。
(二)纳税理论研究的发展为企业税务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
人们过去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国家角度研究税收,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随着我国理论界对纳税主体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随着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随着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偷税的内含外延界定的不断明确,随着跨国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涌入我国,带来的税务筹划观念和技术,促进了我国税务筹划研究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会计核算中运用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税务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次的研究能力。税务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税务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二)前瞻性原则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目的性原则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四)全局性原则
根据目的性原则,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会计核算过程中的运用税务筹划的途径
(一)存货计价方式选择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
存货是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和本期内各次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是不同的,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可概括为两大类以实际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实际成本计价法和以假设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假设成本计价法。前者主要有分批确认法后者按假定的存货收发次序计算存货成本,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等。为了体现稳健原则,现在世界各国广泛流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一般来说,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该种方法符合了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因为它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收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时,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比如在通货紧缩时期,物价呈下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有利。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的利润越大,获得的免税额就越多,此时应选择适当的计价方法,低估销货成本,增大当期利润若企业处于高税负期,则应选择适当的计价方法,高估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利润,以规避所得税。当然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要变更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税务筹划。
(二)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以及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成为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很多种,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平均使用年限法,又称平均法、直线法,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折旧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便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的余额除以使用年限。二是自然损耗法,即根据固定资产自然磨损程度提取折旧,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折旧额先少后多。三是加速折旧法,又称为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初期提得多,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以比机器寿命更短的年限内提完折旧额。加速折旧法又有多种,主要的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四是产量法。假定固定资产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单位产品折旧额的计算为将年限平均法中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固定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三)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
收入确认既影响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企业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务筹划要以税法为准绳
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是对税收法规进行比较后进行的优化选择,是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的节税措施,体现了税收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调节作用。
(二)税务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并存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而税收法规、国家政策等经济环境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原实施的筹划方案可能由不违法变成违法。另外,税务筹划还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也同样会因筹划失败而被税务机关课以处罚。
(三)税务筹划要以投资者权益为目标
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务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进行综合考虑,要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对税务筹划的多种方案要进行优化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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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随着企业行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税务筹划成为每个纳税主体应有的权益。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占领市场份额,做大做强,以维系自身的竞争力。相对于西方国家早已盛行的税务筹划,我国企业税务筹划还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国企业中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无疑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当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为此,笔者拟从企业财务活动出发,以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为视角,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运作略作探讨。
一、筹资活动与税务筹划
(一)资本结构的筹划
企业筹资主要是满足投资和用资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将企业的筹资活动分为权益资金筹资和负债资金筹资,从而形成企业不同的资金结构,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形成最优资金结构。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通过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同时,负债筹资还会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当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企业就会获得税收利益;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比例。因此通过合理确定权益负债比例,实现杠杆作用的正效应,可帮助企业获得节税利益。
(二)租赁筹资中的税务筹划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投资活动与税务筹划
企业投资的目的是盈利,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结构等进行合理规划,能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
(一)投资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对外投资可以选择多种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既可建立公司制企业,也可建立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要在作了相应扣除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即公司要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而组建合伙制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高于合伙制企业。当然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多方权衡后进而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对于公司制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选择隶属关系时又涉及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选择。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别为两个资产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但作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可享受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其不能享受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通过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转换来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初创时风险较大,亏损的可能性较大,这时选择设立分公司,可使分公司开业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款,减轻税负,而当公司经营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充分享受其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改设子公司。
(二)投资地点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步,为了促进经济的整体平衡,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正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地域性差异,为企业选择投资地点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契机,企业可选择税率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
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布局而言,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心为先沿海后内地,先东南后西北,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又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为配合宏观调控为目的的税收制度体现出来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企业应比较税收政策的地区性差异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三)投资行业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图,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反映了对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行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于不符合国家总体经济发展规划、对社会生活有负面影响的行业则征收较高的税率。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还应对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具体地说,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行业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利用“三废”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福利生产企业及其他特殊行业等,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配合产业规划方向,合理选择投资方向。
三、经营活动与税务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可在上述方法中任选一种,这就为企业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空间。
对于企业而言,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企业应选择有利的计价方法,将存货计价作为调节利润进而调节应纳所得税的工具。一般来说,在物价下降时期,应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该计价方法,期末存货成本为最近成本,其价值较低,而本期销售成本则较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也低,起到降低税负目的;若物价上下波动,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由此避免因各期利润波动而造成税负变动,使企业资金安排出现困难。
虽然企业可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获得最大利益创造的前提,但国家也规定,企业一旦选定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在企业属于资本性支出,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应按期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分别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折旧金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从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角度看,折旧具有抵税的效用。
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每期计提的折旧金额大小取决于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前者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别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量,计算使用期内各期的折旧额;后者主要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和科技进步造成的原有设备的贬值程度,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虽然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提取折旧之和都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但从纳税的角度看,采用直线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从而使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企业因此在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出发,无亦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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