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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融资;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目前房地产项目金融管理的内容
房地产金融的管理工作重点在于金融的筹措阶段、金融的使用阶段和金融的监督阶段。为保证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项环节顺利开展,庞大的资本投入需要依靠银行贷款、财政划拨、集资等渠道而实现筹资的目的。在金融的使用过程中,应做到对固定金融、流动金融、管理金融等各项合理分配和监督,以实现金融价值的最大化利用。以房地产项目金融筹集来说,筹集金融是房地产项目金融管理的主要职能,房地产项目要进行经营活动,就得有足够的金融,以保证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运转。在履行金融筹集职能时,财务人员必须先要预测房地产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金融量。
二、目前房地产项目金融管理的现状
(一)房地产金融管理重要性认识及不足。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金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适应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需要,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偏低,存在成本管理、金融管理粗放现象。很多房地产企业只重视工程项目的承揽、工程项目的任务完成量、工程项目质量的提高,一致认为抓好企业生产才是关键,忽略了金融管理的重要性。还有人认为企业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事后算账,只要把账记好就行,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干出来的,根本没有意识到企业金融管理的控制把关作用。
(二)金融管理方式落后,信息失真。房地产企业金融管理方式落后,并且财务信息的失真,难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对其金融管理缺乏动态控制,就难以及时熟悉和了解工程项目在建设中金融的流出和工程项目的前期预算,房地产项目的事中实际发生数与预算缺乏合理的监督,导致房地产项目的事中控制流于空谈。随着计算机技术普遍应用,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基本上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但仍然有不少房地产企业没有引起企业财务信息化的重视,企业的金融运行信息仍处在手工处理和收集阶段,房地产企业经营和管理者很难及时地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金融动态,财务信息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企业金融的使用效率。
(三)房地产项目成本管理问题。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贯穿于项目的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施工阶段以及项目竣工阶段,优化房地产项目的成本管理,意义重大。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房地产企业的金融管理不善,导致房地产企业的在建项目金融不足、后续金融也跟不上的情况。我国的各大城市中,随处都能够看到很多停工的在建房地产项目,很多的烂尾楼。为了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就必须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工程开发过程中杜绝不良金融流动,加强企业金融管理。房地产企业的金融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中心,在房地产项目金融的使用过程中,必须要合理调度、统筹安排,确保企业金融的灵活化运用。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应该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调度,统筹安排使用企业金融,集结企业所有分散的金融,充分发挥金融的时间价值。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分析
房地产融资是房地产业发展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保障。然而,在房地产融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潜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银行贷款
目前,我国房地产融资结构比较单一、间接融资比重过大。房地产开发的三个阶段(取得土地的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销售阶段)每一阶段都离不开银行金融的支持,房地产开发所需金融仍约有60%的金融来自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比重依然过大。虽然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提高了贷款门槛,使融资模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但是短时间内仍无法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房地产业的这种高度依赖于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必然会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银行无疑将成为房地产业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二)对房地产融资的限制因素太多
融资,不单纯是为建设和发展聚集金融的问题,它实质上是一种以金融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房地产企业作为金融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金融做后盾,单纯的依靠内部融资是不能满足金融需求的,更多的金融要通过外部融资来获得,因此,外部融资应是房地产企业获得金融的主要形式,目前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融资、利用外资、产业基金、房地产信托等。然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仍然主要依靠信贷融资,其它融资方式受政策、金融体制的影响及制约较大,因此其发展比较困难,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银行贷款方式及金融创新太少
房地产业作为金融密集型行业,其特点是:开发周期长、投资规模大,这必然要求房地产业需要大量的金融支持才能更好的运转下去。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所需金融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银行现有的几种贷款方式的期限都比较短,这就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这一特点相矛盾,再加上我国金融创新少、融资方式有限,所以筹集到足够的金融将十分困难。因此,我国房地产的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有待拓宽和创新。
(四)制度不健全,制约房地产企业融资
目前,与房地产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仍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操作困难,直接影响房地产融资渠道的正常展开。例如房地产基金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好的直接融资方式,房地产证券化的概念已被大多数业内人士所接受,但是最关键的法律条文还处于真空状态,使金融创新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四、对策和建议
(一)创造房地产业合理融资环境:在维护金融体制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创造房地产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供相应的政府服务措施,切实维护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空间。
(二)制定科学的融资策略:房地产企业可针对自身的特征、成长规律选择最佳的几种融资渠道,使资本结构达到最优。在创业阶段,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应以典当融资、房地产信托及其相互组合为主。在成长期的房地产企业以自筹金融为主,再辅之以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在成熟阶段,采用银行贷款或者是信托等方式难以满足企业对金融的需求,而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可以筹集的巨额的金融。
(三)实行商业银行差别信贷政策:既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信贷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又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做到总量有效控制,结构调整合理。实行差别授权授信政策,重点给予保障性住房项目政策倾斜。
(四)发展专业融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要在复杂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且赢得主动,离不开一套完善、高效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发展专业融资中介是解决房地产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存、发展都与融资相伴。融资驾驭控制得好,可以给企业发展、壮大增加动力,融资失控必然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和信誉,同时也会给企业、债权人、国家造成损失。虽然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仍是银行贷款,但在做好项目贷款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融资创新方面的研究。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关注金融创新产品并进行深入研究,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有选择地设计融资结构,利用现有融资创新产品进行金融融通,以求得以更低的金融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易宪荣.房地产多元化融资[J].新金融,2005.6
关键词:房地产;融资渠道
一、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现状分析
房地产融资它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资金的融通和房地产消费资金的融通两大点,包含着筹集资金和供应资金两个基本环节。在我国目前的资金融通过程中, 常见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主要的融资方式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可以主要分为上市融资和银行借贷。产生这两种主要融资方式的原因可以大致归结为企业自身规模和所面对的市场。对企业来讲,一般大型的房地产企业会选择上市融资,这类企业一般大多资金雄厚,企业信誉高、声誉好,能够通过国家严格的上市审查,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进行融资,开拓融资渠道,但是这样的大规模上市房地产公司在中国还属少数。而对于中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来说,面对的是地方性市场,资金数量和规模都有限制,对于国家的上市审查来说,一般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不适合上市融资,所以一般更多地采取银行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银行贷款
房地产贷款主要指的是与房产或者是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等活动有关的贷款。迄今为止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来源主要还是靠银行信贷为主导的单一融资格局。因为银行贷款是最一种有效的房地产融资渠道。但是根据相关统计,我国银行贷款占房地产总投资的70%以上。对比银行贷款最多不超过房地产总投资40%的国际通行标准,我国房地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度明显过高。结果是房地产企业把自身的经营风险转为银行的金融风险,从而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但是随着银行信贷被逐步收紧,银行融资门槛将越来越高,银行贷款在房地产资金链中的比例会逐渐减少,也可以说多数房地产企业是难以继续依赖银行贷款的。面对资金瓶颈,房地产开发商亟待拓宽新的融资渠道。
(三) 融资渠道
融资渠道单一,风险相对集中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房地产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融资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由于房地产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管理层对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一直持谨慎态度。
根据前面论述,房地产融资市场上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信贷是有一定原因的。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市场化程度不高,使得资金剩余者的大量资金没有有效的通道直接进入房地产业,只能作为储蓄进入银行体系。当房地产企业需要资金的时候,他只能选择银行贷款,这不仅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也给银行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四)上市融资
公开上市,是一种直接融资,可以分散金融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所以理论上讲上市融资是最佳的房地产融资渠道。但是,房地产企业上市非常困难,首先是因为特殊的行业经营和赢利模式,资金流和经营流周期性现象明显,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其次,房地产企业上市门槛依然很高,监管层也层多次关闭上市大门,不论是通过在国内股市IP0融资或买壳上市后再融资, 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难做到,所以上市融资对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仍然将是一种奢望。这种融资方式只限于少数优质房地产企业。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是专业化的投资机构通过发行股份或收益单位,吸引社会大众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业化的投资人员进行具体经营管理。它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证券、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并通过组合实现风险的分散。具有高收益、低风险、高流动性、专业化管理等特点。房地产信托在资金运用上,可以横跨产业投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 融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可以说信托资金是一个能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的渠道,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能成为房地产资金供给渠道的有效补充和主流发展方向之一。但是我国产业基金法没有出台, 法律上的障碍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最大现实问题。同时委托机制风险的存在,影响资金配置的效率, 造成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三是专业人才缺乏的制约,很难适应大规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经营运作。
二、房地产融资渠道多元化的作用
(一)有利于降低房地产融资中的单一融资的金融风险。房地产业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不能移动的特点。房地产商享有开发项目的收益,也就承担了相应巨大的市场风险。而当开发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时,就意味着银行将产生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不仅收不回利息,本金也同样面临损失的危险。而融资渠道多样化则可分散开发商带给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这样就把本来集中于房地产信贷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效地分散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各种投资者,降低了房地产企业和贷款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有利于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品种的创新。在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不仅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而且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以外,存在着发达的证券化二级市场。在这个二级市场上,各种金融创新产生了层出不穷的房地产金融工具,包括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综合运用上述各种筹资手段或分阶段通过不同的融资渠道,以最有利的方式、最低的成本筹集到资金。
三、 拓宽与完善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房地产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很多金融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很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 规定不具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融资渠道的发展,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房地产信托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 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吸收社保基金, 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
解决房地产融资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寻找高质量的资金来源, 即实现投融资方向的创新以及融资渠道的整合提升,房地产融资可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如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基金所追求的是一种稳定、长期、合理的回报, 而非高回报, 同时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巨大, 正在积极的拓宽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大、周期长, 资金需求量大, 二者之间有很强的互补性。把社保基金引入之后,房地产实现融资目的的同时,分散了自身的风险。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繁荣房地产投资一级市场外,也应大力推动股票债券二级市场的发展,增强公众对房地产业的吸引力,增强流动性风险的分散。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腾飞,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容小觑。而发展之际也带来了不少令工作人员颇为头疼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房地产行业悄然走俏,近年来的发展势头极为迅猛。而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就存在不少问题,会计核算就是影响非常重要的其中一个。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内部行业的有关准则,明确指示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以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本文接下来将针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说明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核算 改进建议
近年来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间接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市民的基本居住问题以及反映投资者对当前房产形势的预测。但是一切预测都是需要以丰富的数据和精密的计算为基础的,所以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会计核算显得非常重要,它真实正确的反映当前房地产的各种走势以及投资风险等等。由于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会计核算势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众多房地产投资者所重点关心的问题。
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概念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投资人先对某一房地产搜集相应的数据再进行初始化成本计量,然后再与建筑方的管理人员就房产的出租日期和使用权进行细节的研讨。一旦房产总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房产交接的书面协议,即使没有正式的租赁或者买卖协议,都称之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是会计人员负责的会计账簿,它集中了投资性房地产整个交易过程的所有数据,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一本信息完备条款清晰的会计账簿才能正确真实的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各种信息。具体而言,会计账簿有自己专属的记录格式和信息分类。帐页由连缀纸张构成,这样有利于分类而且能全面记录房地产中的各种业务。
(三)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
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会计核算与其它行业的会计工作大致相同,通过平时的数据收集,然后在后期自主记账、算账和报账。这中间需要会计师对账簿实行一定的编制工作,如填制凭证、确定记账方案以及账务来源等等。这些都需要一一记录在案,便于投资者在后期进行账簿核查、财产分类和汇报工作等等。总之,掌握正确科学的会计核算方式,对投资者的选择方向有非常大的指导作用。
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计量问题
投资者对某一房地产进行投资前,一定会结合大量的数据信息对所选择的房地产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这个评估过程中,对于房地产价值的计量问题有多种选择,如果是选择的方式或者核算的过程出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会计账簿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错误的加入总投资中,这样显然不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情况下将会失去大批的客源。
(二)转换计量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风险投资事业,对于个人投资者或者是团队投资企业而言,获取直接经济效益是最终目的,但是一旦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发生了变化,譬如住宅小区变为了私人别墅,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转换计量。而在转换成本计量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仅仅只能转换为对应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三、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改进建议
(一)改进公允计量方式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中,假如房地产的估计价值发生变动,那么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需要进行一定的浮动,具体做法是将房地产的资本公积向公允价值变动公积的方向浮动。通过这样的改进方式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同时能够大大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的公信力和顾客回头率。
(二)改进转换计量方式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计量问题上,可以采用如下改进方式,将当日公允价值转换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并以此作为房屋计量的基础,这样一来就会使得投资的房地产的真实价值能够更加直接的反映给投资方,投资者将会有更多的选择进行会计核算的工作。
(三)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的研究
一般有三种计量方法:市价法、类似项目法、现值法。具体内容如下:
1、市价法
如果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本身没有活跃市场的公开标价,或即使有但可靠程度不高,应优先采用市价法估计公允价值。
2、类似项目法
要特别注意其使用条件:首先,要求所挑选的相似资产或负债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其次,要求有足够数量的比较对象,并且交易数据是真实可靠的。
3、现值法
其基本思路是:将项目所引起的未来的经济收益按照一定的比率折现,得到的现值作为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
总之所有的计量方法都需要围绕一个特定的流程图(如图)来进行,而公允价值评估模型如下:
总而言之,投资性房地产事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地产交易,还需要参考很多额外的因素,而会计核算内容作为房地产中经济效益的直接反映,是房地产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国民经济也在日益增长,房地产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也势必还会出现许多令人头疼的问题,而这也要求我们众多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师能够精密准确的完成数据核算的每一步,有效降低核算中出现问题的概率。
参考文献:
[1]李燕.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及分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7).
一、预售收入计征税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但这几种会计处理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3)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值得商榷。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税费在账表上体现的“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是红字或负数余额。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交纳的税费,却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明晰性原则”。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一般都较长,若某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的税费,又有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还有多交的税费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的税费,如果在会计处理上只反映已交数,不反映应交数,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
二是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根据其纳税环节,分别通过“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待摊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费用一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5)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待摊费用――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已预交的待摊税费、递延税款,损益表也体现了配比原则。但是,把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纳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仅虚增了资产和负债,而且也与“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不相符。
三是按当期应交的全部税费(包括预售收入和实现收入两部分的应交税费)不加区别地做先提后交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其全部收入与预收账款的差额计征的税金及附加,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4)项目竣工,结算、调整预提土地增值税时,按实际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结算税费,同样虚增了资产和负债,而且人为地割裂了预售收入、实现的开发产品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期末结算所得税的勾稽关系,也违背了会计的“配比原则”。
二、预售收入计征税费核算的改进建议
鉴于上述按预售收入计征税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将预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预收账款”科目下设四个明细科目,即“预售收入”、“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预交土地增值税”和“预交企业所得税”,使预售收入和预交税金相互配比,反映时一同反映,结转时一同结转。这样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也符合会计的“明晰性、配比性原则”。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虚增资产和负债的问题,但它优于前几种方法。
[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年初开发“普通住宅”项目,整个工程于年底全部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开发公司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总价1800万元,收取首付款720万元,并按税收法规规定计算交纳了预售收入应该交纳的相关税费。项目竣工后,商品房全部售出,银行按揭款1080万元于年底到账。与开发该项目有关的实际支出包括:土地价款2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850万元(含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50万元)、管理费用25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90万元(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和延期还款罚息3万元,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适用的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5%,应交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土
地增值税预征率0.5%,计税毛利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33%。假设2005年没有开发其他项目,也未发生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和纳税调整项目。根据上述资料,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售房首付款
借:银行存款
7200000
贷: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7200000
(2)计征应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借:预收账款――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38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8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00
(3)计征应交纳土地增值税3.6万元(720×0.5%)
借:预收账款――预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4)计征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计征企业所得税:(720×10%-38.88)×33%=10.93(万元)
借:预收账款――预交企业所得税
109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09300
(5)交纳计征的各种税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312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00
贷:银行存款
756000
(6)确认收入实现
借:应收账款――应收售房款
10800000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7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0
(7)收到按揭款
借:银行存款
1080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售房款
10800000
(8)结转已售开发产品成本1050万元(200+8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500000
贷:开发产品成本
10500000
(9)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800×5.4%=97.2(万元)
应补交营业税=1080×5%=54(万元)
应补交城建税=54×5%=2.7(万元)
应补交应交教育费附加=54×3%=1.62(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72000
贷:预收账款――预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888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200
(10)工程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200+850+90+(200+850)×5%+97.2+(200+850)×20%=1499.7(万元)
增值额=1800-1499.7=300.3(万元)
增值率=300.3+1499.7×100%=20.02%(普通住宅超过增值税率20%)
应交纳土地增值税=300.3×30%=90.09(万元)
应补交土地增值税=90.09-3.6=86.49(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0900
贷:预收账款――预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864900
(11)年底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800-1050-97.20-90.09-25-50-90-3=394.71(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94.71×33%=130.25(万元)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30.25-10.93=119.32(万元)
借:所得税
1302500
贷:预收账款――预交企业所得税
1093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193200
(12)补交各种税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8649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1932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200
贷:银行存款
【关键词】房地产税;保有环节;问题;政策建议
目前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瑞士等都已经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已明显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已明显有悖于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鉴于此,房地产业内和学术届内有识之士关于改革原有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税收制度的呼声渐涨。2008年12月13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财税[2008]137号文件做出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规定,并酝酿把二税合一,改为在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物业税。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1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 1各征税环节税负分布不合理
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负重,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较轻,且税收优惠范围大,造成了房地产全寿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税负不合理状况,这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目前,房地产开发期间的税费主要有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物业管理基金等,占房地产相关税收的比例为8.92%。交易环节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易管理费、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所占比例为72.95%。目前我国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费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占比例为18.13%[7]。考虑到开发期间需要支付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环节和交易环节的税费都大大高于保有环节的税费。
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就在于利用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和平等。税收制度,对于纳税人而言,本应该产生多收益多交税、多占用资源多交税的效果,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难以实现这一效果。另外在开发、建设、转让等流转环节多为流转税种,而流转税为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税负转嫁给了购房者,导致房价很高;由于房产保有阶段的税收少(目前只对生产经营性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导致土地闲置和房屋空置现象严重,增加投机性购房的积极性,鼓励土地保有者保有土地,坐收土地的自然增值部分,这些都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 2税种繁多、重复征税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重复征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土地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重复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乘以所得税率来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每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土地增值税。所以,土地增值税也具有所得税的特征。另外,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计税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计取营业税。这就意味着在房地产品转让过程中,既要征收营业税又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造成了重复征税。
1.2.2房地产租赁中重复课税
营业性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12%的房产税、5%左右的营业税,还有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房产税本来归属于财产税,在这里又扮演了流转(营业)税的角色,造成了重复课税。目前市场上住宅类房产无论自用或出租都没有强制征税,政府就丧失了大量的优质税源(由于房地产本身具有保值和增值的特点,激发了投资客投资房产的热情,有的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因此,降低交易阶段的重复征税,不但能更好地激活房地产市场,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形成丰富、稳定、可持续的税收收入,有利于进行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2.3契税与印花税的重复
对房地产产权转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契约,承受方既要按书据或契约所承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又要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印花税是就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凭证契约征收,契税是对房屋产权转移时就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征收,在征收范围上,这两种税明显存在着交叉重复问题,有失公平原则,也给税收的征收管理带来了难度。
1.2.4营业税自身的重复
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过程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在开发阶段它是以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在销售阶段的计税依据除包括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外,还包括前一阶段己缴纳的营业税;如果房地产在流转过程中经过多次交易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重复征税从微观上来说,提高了房地产的售价,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从宏观上来说,加重了房地产业的税负,阻碍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
1. 3内外税制不统一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政策,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3.1两套房产税制度
现行房地产税制规定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而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既不统一,又不规范。还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则不征收此税,改征土地使用费。
1.3.2两套所得税制
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对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3.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不统一
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征。
这种“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政策,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同时给税收征管也带来了诸多不便,不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
1. 4征税范围过窄
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其中,县城、建制镇指县、镇政府所在地。农村不包括在征税范围中,相当于在农村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自动放弃了一大块稳定的税源,也使税制本身显失公平。房产税还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及由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自用房产免税,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这些政策与目前我国个人财富向住房转化及公房制度改革的现状不符合,也放弃了较大的税源。
1. 5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从量计征。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依据只是有限的土地面积,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价值会不断上升。这种从量计征方式使得税收收入不能随课税对象的价值上升而上升。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按房产原值征税的从价计征和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 0%后的余额乘以1.2%的税率计算(这里的房产原值是历史成本),利用这种计税方法,房产税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从租计征是按租金收入乘以12%的税率计算。同一处房产分别按两种方法所得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1. 6税费体系混乱,税轻费重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体系混乱,具体表现在:
1.6.1税费并立
在现行税费管理体制下,几乎所有的收费(基金)项目都是以行为来征收,与以行为为目的来征税的税种相互重叠、并立。例如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城市建设维护税与“市政设施建设费”,“城市规划建设费”和“商业网点配套费”属同一性质。
1.6.2税轻费重
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并且这些收费项目多集中在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交易阶段。比如:在房地产开发阶段有企业开发登记费、城市规划设计费、土地闲置费、预算审查费、招标管理费、施工执照费、质量管理监督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基础设施费等等,据统计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有关资料表明,国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价格中成本、费用、税金、利润这四部分的比重分别为73%, 10%,10%,7%,而我国为41 %,40%,10% ,9%。可见对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提高房地产的开发建设质量,降低或取消弹性的和不合理的收费是他们努力的方向。并且如此多的行政性收费,不仅大大加重了房地产开发者、经营者、销售者的负担,而且加重了房地产买受人的负担,致使许多地方的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普通职工只能望房兴叹。同时,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行政性收费大多缺乏法律依据,许多地方、许多项目都是乱收费、乱摊派。另外,行政性收费机关较多,主体不一。据调查,不仅有关的行政机关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人收费,而且某些非行政机关也巧立名目,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收费,造成房地产行政性收费的极大混乱,并且许多机关收费以后据为己有,不向上级主管机关申报,造成国家收入的极大流失。
2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遵循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降低税率、合理分权、严格管理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房地产税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2. 1房地产取得税制改革
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中。契税是一个传统的税种,但鉴于印花税具有契税的所有功能,我们可以考虑将契税并入印花税。印花税以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 2房地产保有税制改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和交易阶段相对于房地产保有阶段来说税种多且所占的比重大。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如下:
2. 2. 1改革房产税
合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在统一内外税制的基础上,设计全新的房产税税制,目前城市房地产税已经取消。全新的房地产税包括征收对象、计算依据和税率三方面,根据不同地区分别设置。比如:征收对象可以按照以家庭为单位,其名下的房产面积总和低于90平方米的免征,90-120平方米的设定一个比率,120平方米以上的设定一个较高的比率。计算依据应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对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就会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每年评估一次也没有必要,建议以三年作为一个周期,每三年评估一次。
2 .2. 2建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改为分年度缴纳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批租制,地方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某些城市这部分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30% 以上。在很多城市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40%以上来自上年度的土地出让金。但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会造成现任政府把土地50-7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几年内就用掉,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会造成城市缺乏创新性和活力。所以建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年度缴纳,具体数额按当年的评估价格确定。
2 .2. 3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建议开征土地闲置税
我国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是土地批租制,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用地者可以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支付地租,而不是承担土地使用税。因此,建议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开征土地闲置税,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士地的浪费。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了对闲置年限不同的土地的惩罚规定,但这种规定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市场情况,各个地区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规则。
2. 3房地产流转税制改革
2. 3. 1对房地产流转取得的收益仅征收所得税
首先要从统一税收法律法规入手,对房地产实行内外统一的税费制度。首先, 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其次,将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纳入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之中,纳入房地产费的征收之列,使房地产税费负担与收益一致, 谁受益谁纳税缴费,受益多负担多,收益少负担少。从而为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将房屋租赁收入也纳入所得税一并征收,不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并适当降低税率。
2.3.2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将弥补无偿转让房地产环节税收调节的缺位。遗产税、赠与税的主要征收目的不在于财政收入,而在于协助个人所得税,调节财富分配,因此,应采取高起征点和高累进税率,促进社会公平。
3总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遵循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降低税率、合理分权、严格管理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了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同时,笔者认为为了使这些政策建议有效地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必须跟上,比如,对房地产租、税、费概念的澄清,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的管理,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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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工程管理;问题;对策
房地产工程管理直接影响房地产工程建设的效果,而针对目前房地产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管理对策对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研究十分有利。本文整理了当前房地产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提升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实效性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1.当前房地产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流程上看,从工程前期准备到入住,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工程前期准备;工程计划管理;工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成本管理;工程监理管理;工程移交;保修期服务等内容。而从这些流程内容的管理情况来看,工程计划属于管理的准备关键;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信誉的管理重点;工程监管则是整体工作情况的把握重点。因此,下面就针对这三方面容易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1.1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房地产工程管理的计划管理环节需要工程部门能够对工程的情况进行市场研究,然后再编写可行性报告,最后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决策。但是,目前的房地产工程却使得计划决策的时间越来越长,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工程的施工和定位。这样情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前期对市场研究不充分,决策缓慢,由于没有详细、“可行”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得项目的规划设计迟迟不能如期进行,即使勉强进行了多方案的规划概念设计,也会因为市场研究不充分,心中无底,评判“标准”不明确,犹豫不决,影响决策。而在这样的长期计划环境下,计划管理工作缺乏全面的预算处理,加上很多房地产工程都属于较大型的工程,如果工程现划不妥,那将使成本超过预算,浪费巨额资金,调度不当将导致不必要的延误,而且管理不善将使企业破产。
1.2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工程的质量控制有利于彰显企业的市场信誉,获得更多的工程建设机会。但是目前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严重,例如:工作职责、重点不明确。按原交接,土建工程师主要管理设计变更收发,现场文明施工,而非土建施工管理;水电工程师主要管理临时施工水电,而非水电安装管理。另外,质量管理缺乏现场管理控制环节,使得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控制缺乏现场监督,而且也不能完全按照施工计划去完成。
1.3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不够全面,监理部门只是重视在施工前的准备和竣工情况进行监理,而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没有详细的监理建议和内容。另外,施工单位往往不重视监理建议,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指令置若罔闻、拒不执行。而造成这样现状的原因就是企业的监理工作不够重视,施工企业应该明确监理管理和执行管理建议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的界定进行管理工作。
2.房地产工程管理实效作用的彰显措施
2.1加强计划管理
房地产工程计划管理首先应该加强事前控制,例如:评估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筹集渠道、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开始就形成工程拖欠款。其次,要加强计划管理控制,尤其对于大型的房地产工程而言应该在计划管理过程中强调对工程资源、成本、质量和预算进行仔细的监控。控制还指利用反馈信息循环修改项目计划,以及有能力资源调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另外,计划管理应该重视对工程计划的详细内容进行全面管理,包括:了解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现有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情况。了解项目宗地内原有建筑物拆迁计划的制定,并注重与工程计划相配套。了解项目宗地的地质勘探工作,地形、地貌的测量工作。
2.2强化质量管理
房地产工程的质量管理首先从材料部门应该作好材料的管理,甲供材须根据工序及施工进度安排进料,尽量降低存储成本。在满足材料合格的前提下,应努力争取最低价,掌握建材市场价格变化规律,制定材料价格的管理措施。其次,要设立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对房地产施工的现场质量情况作出明确的管理。还有,要实现负责制,对各项目的施工情况应该以签订负责人的方式为主,保证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安装合同书的质量要求来完成。而且这样的管理模式能够将工作落实到个人,保证房地产建设质量。
2.3完善监理管理
工程监理管理应该重视监理工作的作用,施工单位应该对监理结果严格地执行,不能因为影响预算而已牺牲工程质量为前提。首先,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的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其次,由于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材料供应方等,专业分工不同,但由于专业的相关性强,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常常能对对方的工作成果形成自己的评价意见。因此监理管理工作应该重视对各方面建议的收集,然后做出监理的最后建议。
综上所述,房地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十分关键,维护管理的实效作用必须要从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理管理三方面进行全面的控制。
参考文献:
摘 要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一种将资产管理和房地产融资相结合的信托产品,发行主体是信托机构,资金投向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本文对我国REITs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问题 建议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发展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信托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REITs典型的运作方式有两种:一是特殊目的载体公司(SPV)向投资者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将所募集资金集中投资于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地产,并将这些经营性物业所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还本付息;二是原物业发展商将旗下部分或全部经营性物业资产打包设立REITs,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为标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定期派发红利。
REITs兼顾了业务模式的稳定性和信托财产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一般只适用于拥有较稳定现金流的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地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善的REITs运行机制、法律制度及税收政策,REITs也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从2005年12月越秀REITs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来,REITs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探索的过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REITs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发展迅速,据公开数据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房地产信托新增规模达1213亿元,至6月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为6751亿元,占信托余额比例为12.81%,这为REITs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开发商将拥有更多的经营性物业资产,而在我国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构建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融资渠道,以及有效解决民间资本问题为社会所关注。作为一种在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信托产品,REITs将资产管理和房地产融资相统一,能够将民间资本和房地产业发展相结合,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就目前来看,我国REITs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这成为阻碍REITs发展的不利因素:
1.配套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我国信托构建了《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一法三规”的法律框架,为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制定针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REITs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2.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REITs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属于私募性质,很难象证券投资基金那样有规范的监督管理,资金的募集、资金的运用以及对所投资物业资产管理处置的监督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信托合同对保管人、受托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因为标准模糊,大部分信托法律契约是不清晰的或执行不完整的,这就使得内部自律监督的权力进一步减弱。
3.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
信托公司目前实施的是非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来讲,信托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信托成立、信托规模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均不会强制公开。这与REITs要求的严格的交易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可能出现信托受益权转让而其他投资者无法得到通知等情况,对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REITs参与各方的利益保护存在漏洞。
三、促进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的建议
1.完善REITs法律体系及税收政策。一方面,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做法,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包括管理办法、设立指引、监督办法等,以促进的REITs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外,税务驱动占重要地位,税务带动了房地产投资80%的份额,投资理念驱动的份额约占20%。中国目前对REITs的公司型模式的双重征税问题尚没解决,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建立。需根据REITs的发展完善相应的税收及优惠政策。
2.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行业监管。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归银监会监管,而信托业务及REITs的发起设立非信托公司专属,同时,REITs的运作涉及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证监会、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促进REITs的健康发展,建议借鉴美国经验,改变目前的发起主体监管为功能监管,政府可成立跨部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或机构,实行协同监管。
3.注重产品的标准化及流动性。产品的标准化及流动性是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必要条件。应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实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的社会化、标准化,解决产品上市流通问题,促进统一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
4.建立客观、公正的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以及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制约私募信托产品发展的屏障,应尽快建立违法处理机制和守法激励机制,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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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产权 ;登记制度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ccording to some problems appear now the domestic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re analyzed, some problems appeared,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of such as,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is not unified, the effectiveness of uncertainty, are discussed.
Keywords: real estate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房地产在空间方面具有不可移动的属性,造成了它不会跟一般物相同,只是采用占有或者是实际的控制就能够表明它的权属状态。长时间的占有或是使用的时候,使用者与所有者产生不断改变的时候,就非常容易引起权属的纠纷。因此,国内房地产的登记环节一直存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与交易的过程中。建立房地产的登记制度是现在国际上各个国家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但是因为一些历史性原因,现在国内的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的规定还是不够完善,大多数都是原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因为国内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制度是通过体制的改革推动而发展的,房地产的登记管理体系也有很多需要改变的方面。如,国内房地产的登记实施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分开登记的制度,就无法成立统一化不动产的登记机关,登记范围也不统一、登记的效力不够确定等。为了使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更加科学化、统一化、规范化,通过对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国内与国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实际情况
(一)国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对房地产的产权采取登记制度的方式是全世界都采用的。房地产在国际上的很多国家被叫做不动产或是地产。所以,在大多数的国家都把房地产产权登记叫做不动产的登记或是土地登记。登记部门在每个国家也是不一样的。现在,在轨迹上有关房地产登记的制度大概能够分成三种:一种是法国创建的契据登记的制度,一种是澳大利亚人创建的登记发证的制度,还有一种是德国创建的强制性的登记制度。在具体的产权登记方面,国外大概采取这两种方式:一是成立独立的登记部门,如,日本的登记所,二是法院或是别的司法部门来充当,如,美国地方的法院等。
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
我国现在实行的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是强制性的登记制度,登记的方式可以被归纳字第三种模式中,就是让房地产的行政部门来进行登记。
按照我国的有关房地产的管理法规,房地产的权利改变是需要进行登记的,这就表明了房地产的产权改变是要通过登记才能够成立的。
现在实行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不动产的登记分属不同部门,这违反了房地产的一致性原则
我国在土地与房屋物权方面的登记,不但有建设机构的相关管理条例,还有土地部门的相关规则。土地登记的发证部门是土地行政的管理部门,二房屋的登记发证部门是房产的管理机构。尽管地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能够建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房地产的管理与土地的管理工作,能够颁发一些统一的房地产产权的登记证书,但是因为已经存在了土地与房产的管理分别归属与不同的部门的格局,到现在我国的很多地方还在采取房产与地产分开登记发证的方式。这样的方式,不仅违反了房地产产权一体化的原则,还会造成房地产产权的主体不同等一些问题,出现纠纷。也会让登记的手续变得复杂。
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和房地产交易的合同效力关系不清晰
根据城市房地产的相关管理条例,房屋的买卖一定要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转移。房地产的权利登记应该存在于物权登记的范围之内,它的功能是可以将所有权的归属和其他的权利状态都进行公示,来实行物权表证的作用。房地产的交易合同关系应该存在债权的范围内。它的功能是组建民事上的法律关系,能够起到确定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民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功能。因此,物权和债权属于不同的民事权利,物权的登记效率是不可以影响到债权的成立的。房地产的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确权行为,但是房地产的交易合同是民事方面的合意产物,要是达到了合同中规定的成立条件,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具有效力是不能够以行政的明确来作为最后的生效条件,要是强制性地把登记当作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就会违反了合同法律的原来意义,就会导致当事者就民事的内容,在不妨害国家、社会以及集体或是其他人的利益的基础上,有权利协商并达成一致,来处理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自由被剥夺。
房地产的登记表现在行政管理方面的需求,这同物权的保护目的不同
国内现在实行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都被注明了管理法,别的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法律也都是一些行政法规与条理所构成的,导致了国内的房地产法律具有行政方面的管理制度。但是,房地产没有通过登记就存在在市场中的状况也是存在的。为了更加方便地交易,在私底下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房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等的交换,不通过登记就出租的房屋租赁状况也是普遍存在的。如,一个房屋租赁的案子里面,租房子的人张某租了某个单位的门面房几间,但是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在几年之后,双方由于房屋的租金、水电费用等一些问题出现了纠纷,后来又由于房子失火,损失了很多的财产,双方到了法院讨说法。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是租赁合同没有效力的,案件就会很难进行审理。
改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制度在立法方面的层次比较多,并且兴致的权利和民事的权利没有区分,多数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因此,建议:
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的运作也在逐渐地规范起来,应该让房地产的登记作用不断地由管理的功能上转移到对私权的维护上,使它成了调整平等个体间犹豫不动产而出现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
让房地产的登记成为人们保护自己交易安全的活动。
应该成立统一化的登记法规,建立专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化的程序规定,让不动产登记更规范、更方便。
对农村的土地房屋的管理方面也需要建立权属登记的制度,来适应现在经济发展的需求。
应该在房屋转让、租赁等方面进行确定的登记和合同行为关系,将行政管理与民事管理的行为区别开,使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制度更科学、更规范。
总结:
本文主要论述了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主要根据现在国内的房地产登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登记的部门不统一,效力不确定等,进行了阐述。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房地产在空间方面具有不可移动的属性,造成了它不会跟一般物相同,只是采用占有或者是实际的控制就能够表明它的权属状态。长时间的占有或是使用的时候,使用者与所有者产生不断改变的时候,就非常容易引起权属的纠纷。为了使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更加科学化、统一化、规范化,通过对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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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组织结构设计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房地产行业是视创新为生命的行业,房地产业已经迈入全方位创新的时代,组织结构创新和管理创新是房地产企业创新的重要体现。良好的组织结构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信息沟通成本,使企业家得到最公平、最有效的回报,并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根据组织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结合企业发展现状,针对性地进行组织管理问题研究,建立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组织结构
模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管理常见的问题
识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结构研究的基础。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管理的水平普遍较低,企业普遍存在组织结构层次、部门设置不合理,职能定位不清,集、分权不合理,组织流程繁杂或破碎等问题,归结起来问题主要分为三类,即结构问题、职能问题和流程问题。
结构问题主要指结构层次过于单一、决策层庞大、部门设置不合理等;在职能定位方面,主要存在着集、分权不合理,横向结构交叉重合,职能定义不清等问题;工作分配不符合流程,组织流程繁杂,流程缺乏评审程序则属于流程方面的问题。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管理问题,如基础管理薄弱,员工素质较低,管理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的管理,业务部门没有很好地发挥教练员的甲方角色,还仅仅停留在现场施工管理的承包商的角色;营销策划部、销售部、客户服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接口关系不清晰;企业无系统的信息管理规定,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总思路
组织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针对企业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进行系统缜密的全过程分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设计中,应提倡建立以流程为中心、以顾客为导向的理念。在进行组织设计之前,首先分析企业的主导业务流程与工作内容,然后考虑组织结构设计方案。同时,在组织设计中,要时刻考虑顾客的需求,让顾客在和企业进行各项业务的交往过程中感到快捷方便。一般而言,组织设计包括组织目标分析、流程分析、职能分析、组织结构设计、岗位设计、管理规范设计、运行制度设计等主要环节,如图1所示。(图1)
组织结构设计是组织设计中体现成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由图1可知,组织结构设计是在组织模块设计之后,对各组织部门应当如何组织在一起,形成何种结构形式,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组织结构设计的一般步骤包括组织结构选型、确定项目管理层次和管理跨度、形成组织结构图,如图2所示。(图2)
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其组织设计缺乏规范、科学、适应性是分不开的。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保持持续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在发展初期生搬硬套的组织结构已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企业壮大后日新月异的变化需求,新的合理化组织设计是形势所趋。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结构设计建议
(一)关于组织结构选型的建议。企业的结构形式与其发展规模关联很大。总体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存组织结构不外乎以下四种:U型组织结构(职能制)、M型组织结构(事业部制)、矩阵式组织结构和H型组织结构(子公司制)。职能制或叫部门制,根据其组织形式的差别又可分为直线型部门制、总监部门制、职能型部门制、直线职能型部门制。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结构选型可参照表1实施。上述组织结构形式中,总监部门制是当前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后实施组织变革时最常选用的,一般也是最适合的。总监部门制是指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增加“中心”层次,中心负责人称为“总监”,一般可设置财务总监、行政总监、营销总监、研发设计总监、工程总监等,各总监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级别相当于公司副总经理。(表1)
当前专业管理公司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并且也逐步得到开发商以及社会的认可。从市场发展趋势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逐渐回归自己的发展本色,专心于选择决策和投资控制,从而担当起资源整合与优化运作的正统角色。因此,未来估计一些大型企业会选择专业管理公司制的组织模式,这会对传统的房地产开发商的组织机构设置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决策层次的建议。一般而言,决定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决策、经营政策由高层集权管理,技术问题、专业问题、客户问题由一线专业人员或基层管理人员在现场做出反应。高级经营决策由公司CEO决策,采用管理委员会议形式进行,参会人员为总经理、决策委员会成员、与相关决策问题有重大联系的职能中心总监及外部专家;一般经营决策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职能中心总监或其他高管人员决策,采用部门经理会形式进行;对于一般业务决策,职能中心内部事务由中心总监负责,部门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事务。
(三)关于管理组织主框架的建议。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核心环节确定管理组织的主框架。市场开发环节应以房地产与建筑技术为核心,具体工作可实行课题制;生产建设环节以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为核心,实行项目制;投资管理环节应以计划监督、成本控制、资金结算管理为核心;销售环节以销售执行为核心,可以借鉴专业管理公司形式;运营支持工作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质量管理、日常办公服务为核心。
(四)关于组织结构图的建议。针对中小企业的部门制组织结构(直线型或直线职能型),主要关注点是组织部门设置的合理性,部门的数量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如图3。图3中,总经理之下可设置若干副总(含总工),分别协助总经理分管生产、销售、财务和行政人事等;虚线表示可根据需要设置项目部。(图3)
针对在本地从事开发的中型及中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总监制组织结构模式。采用基于“模块化整合”的方式划分工作流程,将整个开发流程划分为市场开发、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三大模块,将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整合成投资管理模块,行政、人力资源管理等整合成运营支持模块。此时,房地产基本组织结构是由市场开发中心、生产管理中心、销售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等五个中心构成,如图4所示。(图4)
针对主要在本地实施多项目开发的大型企业,除了实施设有项目部的总监制组织形式外,矩阵制仍是可选择的适宜形式;而针对为数不多的多区域开发的大型房地产企业集团,子公司制或事业部制应该是考虑的方向。由于大型企业数量少,业务领域差别大,组织管理个性强,本文就不再给出具体的组织结构图。
(五)关于组织结构调整与完善的建议。精简、集约开发流程,注重管理集成化,寻求更合理的开发业务链条;根据企业实际尽可能地进行扁平化管理,其作用在于提高工作效率,较少环节信息流失和交流成本;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做自己的强项,部分开发环节外包或借助外界力量,以将精力、财力放在经营决策上,从而更快捷地适应市场变化,在竞争中取得成功;加强市场研发环节,强化企业的市场化导向和成本控制意识;建立并尊重规范的体系化管理,加强信息技术在组织管理中的作用。
五、结语
组织设计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以上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结构设计提出的建议,旨在为其组织设计与优化提供借鉴和指导,而并非制定一成不变的标准,因为组织设计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变革的过程,它是把企业的任务、流程、权利和责任进行有效组合和协调,并根据市场和客户群的变化,不断进行优化和变革,以达到大幅度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率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各自发展和变革的需求实际,采纳上述相应建议,建立良好的组织,实现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培养人才、提高效率的目标。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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