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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8 10: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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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第1篇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政府介入;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15-04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界定

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以来,经历了探索发展、整顿治理、规范和再发展等几个阶段。20多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作用日益深化,产权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清楚地界定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助于准确地定位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同时这也是进一步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

要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首先应当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产权入手。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在狭义上一般指物权,即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在广义上,产权则包含更多的内容,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同时还涉及劳动力资源等,其范围之广无疑可以涵盖所有的要素市场所反映的交易内容。其实,在实务操作中,产权不仅涵盖了企业的存量资产,如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同时它还包括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体现社会关系的社会经济权利,它们是可以凭借其获得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本权利。而且,产权(包括物权)一旦突破了法律对其交易方式的限制,取得了证券化的形式,对证券化后的产权进行交易就是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市场就进化成了证券市场。现在的股票市场其实就是发行和交易证券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证券市场的初级形式,是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排除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要素市场的性质。这是因为,现实中产权的交易往往涉及整体的要素转移,这其中包含了劳动力、土地、技术等诸多要素,并且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已经或正在酝酿着进行产权和技术市场的整合。因此,基于上述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实践以及广义的产权概念,将产权交易市场的属性界定为一个兼有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性质的综合性或系统性市场较为科学。事实上,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所表现出的融资功能上的突出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属性应为资本市场。它属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平台,其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因此,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产生之初,它更多的是服务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以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这却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的状况。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一产权,应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这就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客体应是多样化的,而这里的“多样化”无疑应当包括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样化。有鉴于此,本文所述之产权交易市场,将特指为实现国有产权和其他各类产权的流转与调剂,由国家、行会和市场制定交易规则、以价格机制为指导,并由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有形和无形的交易场所。

二、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实际上,政府在我国产权市场建设中起着特殊的、重要的作用。目前来看,政府的行为在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既有缺位的地方也有越位的地方。因此,研究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不仅是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同时它更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政府的行政权力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介入应该深入到何种程度?政府、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三方应该各自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理论界和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鉴于现在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其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应当由政府来大力支持产权市场的发展,包括资金支持以及促成交易等,认为产权市场应当是集交易平台与评估、监管于一体的机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交易的内容和对象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因此,行政力量不能过分介入,应当实现监管与运作的彻底分离。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析之如下。

首先,政府过度介入市场会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阻碍资源优化配置。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它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的退出通道,是推动多种经济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所以,在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肯定、而且必须介入到产权交易市场中,尤其是国有产权的交易。然而,国企改革乃是我国改革的一大顽疾,任何问题一沾上“国企”两字就复杂起来,产权交易市场中亦是如此。在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对国资产权并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事实上,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把握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政府尽量不参与资源配置;二是一旦参与要以市场手段来进行。但是在我国产权交易实践中,某些政府部门常常采取“拉郎配”方式撮合买卖,人为干预交易方向。政府对市场过度地介入,不仅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而且由政府不恰当干预进行的产权交易通常也难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不仅如此,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无疑应是多样化的,交易的内容和对象势必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的局面。因此,无论从市场现实的状况,还是从其长远的发展来看,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都不应过度地介入。

其次,政府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利于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且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会影响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而且还会造成市场的条块分割。从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来看,由于产权交易市场能带来本地会计师业务、律师业务、评估业务和并购等咨询业务的发展。这是一个有着巨大商业利

益的机构,而任何利益之争都足以引诱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其成为有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并为其自身谋取利益。在另一个方面,基于获得政府的“指定”或“认可”,中介机构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寻租上,而这无疑将会影响这些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而影响这些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实,政府的行为只有在限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并实行自愿议价的合同时,市场才能有效地支配经济行为,并且保证出现的任何租金将因为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超出这个限度,而干预到市场的细节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

综合以上的论述,笔者以为,为了规范发展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应从原来的“管交易”转变为“管市场”,即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应从对交易行为的直接管理转变到提供交易规则的层面,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由此建立一个“有效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产权交易运作体制。具体来说,在交易所与政府的关系上,应由主管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交易所可以是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多元投资主体,关键在于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上、利益上完全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作。而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减少直接干预,其主要职责应当仅限于培育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化,即:制定转让办法,规定转让程序,并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干预具体的转让项目。

三、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监管模式的确立无疑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政府调控市场运行的模式,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大体可以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集中型监管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在集中型监管模式中,更多强调的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

事实上,政府他律监管是行政权力作为市场外部力量对市场内部均衡的强制干预。这种强制干预以市场失灵理论为其合理存在的逻辑基础,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市场交易的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监管同样存在“死穴”,由理性人组成的政府同样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由政府单独进行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存在如下的缺陷:首先,政府监管在手段上天然存在“刚性”,过硬的强制性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对市场主体的揉搓:其次,上文已述,行政权力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必然会产生权力的寻租,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说服监管机构放松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监管政策:第三,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技术性强,制度复杂,这就对监管机构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有较高的要求。除此之外,由于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监管的目标有时会和产权交易市场自身的运行方向发生背离:现今政府更多的将产权交易市场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客观的、纯粹的、独立的市场运行体系来对待,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政策违背市场运行规律情况的出现。

(二)自律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政府并不直接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而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间接规范整个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为。

诚然政府监管存在的缺陷正是自律监管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正如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一样,自律监管也有其自身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属于民间团体,因此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监管措施过于“脆弱”,行业自律组织最严厉的制裁措施莫过于将违反其自律规则者驱出组织之外,却无法制止其原有的商业违规行为;其次,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并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如果自律监管涉及到其他行业,必然会发生“偏袒”的情况;再次,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一样也要有监管机构,也要制定监管规则,也要监督规则的落实情况,即自律监管要有监管成本,但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仅适用于该行业内部,适用范围有限,其监管的绩效较小;第四,有的自律组织自身也参与市场交易,这就造成“裁判员”与“运动员”职能不分的情况。

(三)中间型监管模式

依前文所述,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不仅应该进行适度的介入,而且还应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因此,政府监管在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无疑是肯定且必须的。但是,如单采集中型监管模式,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介入未免过深;若单采自律型监管模式,则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将会出现缺位的状况,而且基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客体大部分属国有的现状,仅仅依靠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实难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有鉴于此,为了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优势互补,相互协调与相互配合,笔者认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应采中间型监管模式。

所谓中间型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它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与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相配合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发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宏观管理作用。也能充分体现行业组织和产权交易机构灵活机动的特点,把上述两种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无疑更适宜于采用这种模式。

四、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设想

前文已述,政府应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适度的介入,以一个市场监管者的身份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管中,若仅由政府单独进行,则行政权力不免过于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有违将政府定位为市场监管者的初衷。有鉴于此,自律监管的引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将继续以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为思考的中心,主要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方面,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构建的设想。

(一)政府监管

1,政府监管机构的选择。针对当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的特点,笔者认为,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理应对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负责。事实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政府监管的重任是有其法律上的支持的。诚然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同时,《暂行办法》中第10条又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但具备了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的权力,而且其与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欲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仅如此,产权交易机构还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进行评审。现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产权交易试点市场负责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上分析,国家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工作,加之当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际上已取得了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格。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选择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应是在当前企业国有产权占产权市场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背景之下的过渡性做法,因为:首先,国家明确规定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但随着产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中企业国有产权占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情况极可能有所改变,届时,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主体的产权将会成为主导力量,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不仅与理不合,且不能实现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其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具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权,但它毕竟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如果国家不明确赋予其监管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能,长期由其承担监管主体的责任将倍受置疑。第三。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监管主体,其理论基础在于它拥有国家赋予的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权,而承认选择权的隐含条件就是各地有多个产权交易机构的存在,但笔者认为,经过交易机构的整合,一旦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这种选择会失去其实质上的意义,而由国资监管机构肩负产权市场监管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鉴于我国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完善程度与经济大背景的原因,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是希望其填补政府监管部门缺失的空白,通过其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创造监管条件,为未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打下扎实的基础。将来,我们可以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分离出一个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员会专事产权市场监管,也可以借鉴上海设立“产管办”的监督办法和证券市场“证监会”的监管体制,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而设立这个机构的时,应由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程度和我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速度来决定。

2,政府监管的内容。政府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按照产权交易程序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鉴于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产权多属国有,因而就以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为例。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有产权的监管,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权“流转顺畅”的总体目标出发来进行。首先,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应认真落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要求,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在交易监管方面,应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最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行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媒体和国资委网站可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并通知各企业不能到这些机构去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二)自律监管

从广义上看,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自律监管应该包括行业组织自律监管和产权交易机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

1,行业组织自律监管。产权交易行业应借鉴其他行业的管理经验,成立产权交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其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自律性组织可以借鉴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经验,形成一套有效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产权市场从业人员的进入资格和执业操守进行认证和监督。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一批运作规范的产权交易经纪公司来支撑,自律性行业组织能在人才培养和公司规范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而已经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的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保证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产权交易机构的自我管理。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运作,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发挥好其交易场所的基本功能,在信息、交易撮合、价格发现以及交易纠纷调处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产权交易机构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签证上,要抓住进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加强其监督功能和配套服务功能。例如,对入场交易的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如,企业在产权交易前后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企业缺乏产权交易实际操作的专门知识和专业人才,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提权评估、代办公证、代办工商变更登记或股权登记、税务登记等交易前后一系列配套服务,进一步提高其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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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复初,试论国资委的性质、管理范围与职责[J],国有资产管理,2004,(3),

第2篇

关键词:建立 食品生产 质量安全 监管机制

近几年,通过全国集中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的质量状况明显好转,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较大幅度增强,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量大面广,质量状况不稳定,仍然给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开展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同时,探索标本兼治之策,建立起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已势在必行。经过多年的相关综合业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笔者认为只采取几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不能奏效的,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有采取多种措施并举,多管齐下,发挥其综合功能与整体效应才行之有效。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辖区分片包干制和巡回检查制,使辖区内每个区域都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控之中

即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国质检〔2004〕433号)的要求,把辖区内每个区域,包括街道、乡镇及城乡结合部,划分若干个责任区,将各责任区内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任务落实到责任区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各责任区负责对本责任区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藏匿等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依法处理和向本局领导报告的职责。并采取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落实打假目标规范生产经营责任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同时,还要制度化规定责任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到责任片区巡查走访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有没有制假窝点等等。一经发现有假冒伪劣行为,立即依法处理。这项工作真正做好了,假冒伪劣的源头就堵住了。

2、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工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保障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通过真正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岗位责任制、自查自纠制、质量分析会制、质量信息报告制、人员教育培训制、完善进销台帐制和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等诸制度,才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3、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由于食品生产具有规模小,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且量大分散面广、易流动等特点,特别是酱油、食醋、小型白酒生产、小食品、饮料加工等生产企业,多为家庭作坊式,量大面广,多数比较隐蔽不易发现,加之质量技术监督人员人手不够等(县区局一般10人左右)。仅靠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分片包干、巡查监督,还很难做到疏而不漏。因此,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制假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制假者就无处可藏,就会无生存之地。按照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的规定,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能够极大地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4、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确保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主要是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核和发放,让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生产设备、设施、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产品标准、人员、检验设备、质量管理、包装标识和储运要求”等方面达到必备条件。对达不到必备条件的,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作用很大。在实施这项措施时,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治理工作(如与药监、农业、工商部门),需要建议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的,要及时做好建议工作。同时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5、加大监督检查的次数,把好产品出厂关

第一、三条措施,对防范无证、无照生产,躲藏隐蔽生产尤其有效。这条措施,则用于日常监督防范正常生产企业的产品出问题。增加的抽查次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容易出问题的阶段、区域、企业和质量不稳定的产品,每年可多安排几次,也可采取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法。就我们这里的情况而言,建议最少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对信誉有不良记录的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如酱油、食醋、小食品、饮料及小麦粉等),一至二个月抽检一次。对于数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或多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拟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建议卫生、工商部门吊销相关证、照、最低程度应停业整顿,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把住源头关口。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帮助群众了解真伪、引导消费,通过市场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这样一来通过来自市场的外部压力和消费者监督,企业就能从切身利益的角度,增强和生产合格、优质产品的内在动力和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自律意识。

6、依法从严惩处,让制假者得不偿失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使制假者在法律上成为打击的对象,在经济方面成亏本行为。为此,要按《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可采用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生产者,可限制其终生不得从事本行业生产,也可实行“黑名单”制向社会公布等好的措施。

7、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群抓群也,综合治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方面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另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发挥地方政府在质量安全方面负总责的优势,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各级政府、组织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群抓群防,综合治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国家设立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体现了国家对安生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及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与计划经济体制不同,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使企业成为了自主经营与决策的经济实体,政府不会对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只是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政府没有更改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规章制度等权利,就无法通过行政手段组织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是靠企业按照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制定实施。我国现有的企业从所有制形式到经营方式、规模等各不相同,各种类型的企业数量众多,导致政府不能及时的了解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让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加快了企业的更替和消亡,面对这种情况,政府按照传统模式制定安生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和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因农业机械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这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被雇佣进行机械化生产的农民,大多对所从事职业的安全隐患并不了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规章制度重要性的轻视和劳动技能的不熟练,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科技的进步,加速了人员的流动和工作岗位的变更,同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高素质、高水平、高技能的专业型人才,员工的培训工作也变得更加重要,生产人员的技能熟练程度是安全生产必须重视的环节。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是企业正常、连续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是降低出现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化包括: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的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化,生产管理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强化,以及与安全生产关系重大的特殊岗位安全知识技能的强化等等。因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工作范围广、数量大,所以要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效补充,由政府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促进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防止出现事故互相推诿,无人履行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对于无法可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总结、研究、完善,作为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补充。对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且有良好表现的人员要给予鼓励,对破坏制度、出现安全事故的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调动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对安全工作实行全方位综合监管,出现问题及时查处,避免出现责任不清、职责模糊等问题。

(三)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

行政手段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同时可以规范企业行为,是为了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硬性手段。行政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方式,但可能加大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投入,不利于调动企业及员工的积极性,这需要政府适当给予相应的鼓励政策与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提升安全防范的能力,建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体系。现有的经济手段有: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加大先进安全生产方式的投入,淘汰落后危险的生产方式;政府通过对高新企业的补贴进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方式的推广。除此之外,政府还可通过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如对伤亡事故的高额罚款。经济手段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效率,更易于为企业所接受。

三、工作方法

(一)预防为主

规范安全生产用品市场,防止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用品投入使用。严格审查企业开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许进入市场。对超出允许范围的企业,必须从硬件到软件、从技术到管理、从制度到组织结构、从职工到法人一查到底。对于事故多发企业、行业、重大危险源和要害场所进行重点监督,提前发现问题,要求其在限期内整改。

(二)加强人才的培养,推广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加强人才的培养,技能熟练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成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到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当中,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的新经验、新办法,引进、推广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组织与引导企业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接轨。

四、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繁重,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只有企业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认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证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第4篇

1.抓生产基地,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实施

为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关,长春市农委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经常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蔬菜生产基地、种植大户进行技术指导,以点带面引导农民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同时,印制了《长春市蔬菜生产记录手册》,免费发放到蔬菜生产基地和菜农手中,督导菜农认真填写,规范菜农的生产行为。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利用流动检测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蔬菜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水果进行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出地销售,确保生产过程的全控制。

2.抓基础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长春市农委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不断完善市质检中心和各县(市)、区质检站建设。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中心在国家、省和长春市财政的支持下,先后投入600多万元购置了各类检测仪器设备,使之具备了蔬菜水果、粮油作物、农业环境、农作物种子、化肥等五大类183项国家或行业所规定的检测功能,承担起了长春市农产品的检测任务。指导县(市)区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建设,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了质检站。2011年,市财政又投入153万元,用于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检测站的建设和购置流动检测车。同时,市编委同意长春市农委划转20名编制人员,充实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中心,进驻蔬菜、果品两大批发市场专门负责两个批发市场的检测工作,实行三班倒,开展昼夜检测。去年,市财政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列入预算15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于年底予以追加,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抓市场监管,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加强上市蔬菜、水果质量的市场监管,长春市农委委托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中心加大对上市蔬菜、果品等农产品抽检力度,把日常监管和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了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测工作。根据2011年国家对长春市开展的4次例行监测看,蔬菜平均合格率为98.5%,水果和食用菌平均合格率均为100%。

3.1加大日常监测力度 将两大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市蔬菜中心批发市场和市果品批发市场检测站每天对进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开展抽检,每天抽检样品达到200个,2011年全年共抽检样品17078个,实行每车必检,每个品种必检,基本上做到全覆盖。长春市政府还了《关于加强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批发市场、经营者和检测者的职责,规范对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监管行为。

3.2开展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 在重大节日、“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地产蔬菜销售旺季,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监督抽检。去年,对上市的蔬菜、水果进行了4次例行监测和2次专项监测,共抽取了375批次蔬菜和水果样品,利用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蔬菜平均合格率为98.2%,水果为98.9%。

3.3加强上市秋菜的抽检 制定了秋菜质量检测工作方案,委托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中心对长春市秋菜生产基地进行抽检,每2公顷抽取一个样本,本次共检测样品2131个,合格率为100%。针对外埠进入长春市销售的秋菜,在上市期间,安排4台流动检测车,分别在市内秋菜集中销售点,对于无证的外埠秋菜进行现场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共抽取秋菜样品2008个,经检测全部合格,保证了优质放心秋菜的上市供应。

3.4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为加强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我们制定了《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成立了长春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组。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一旦接到举报或得到线索,我们及时做出反应。针对国内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的“毒韭菜”、“毒杨梅”事件,我们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去年3月份和6月份对进入长春市销售的韭菜、杨梅开展了抽检,通过抽检没有发现“毒韭菜”、“毒杨梅”流入长春市,并将结果上报食安办。针对去年11月末,长春市连续发生的两起因饮用标识为可口可乐美汁源果粒奶优(清新草莓口味)的饮料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的事件,我们立即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加大农药监管、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三品”标识的市场监管力度,消除了市民的恐慌。

4.抓执法检查,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维护市场秩序,我们积极组织开展对“三品”标识和农资市场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去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263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859台次。

4.1加大“三品”标识执法检查 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三品”的市场秩序。长春市农委组织市绿办对市内197家次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销售的7162批次获证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出现问题的超市及农贸市场,我们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它们将问题产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截止目前,共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6份,检查出有问题产品86个,存在问题的企业已全部进行了整改。

4.2加强农资市场检查 为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我们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假劣农资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还重点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展专项检查。去年,全市共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企业13026家次,查处案件68起,罚没款52.8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5.抓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和方法,完善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我们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入手,建立健全抽查检测、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等制度;在全面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了《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律制度》;以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识使用为依托,积极探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实施,将构建起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提高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5篇

关键词:产权制度;股份制;出售

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改革为中心,产权改革从根本上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所以,这种改革既是渐进式的,又是实质性的。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代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才算真正完成。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经济的所有权和产权是不清晰的。明晰产权,正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经济而提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不明晰产权,企业改革只是一句空话。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关系的最好形式——股份制

股份制是通过各种不同资本份额的集中,组织法人企业进行联合生产和经营,并按出资份额多少参与管理、决定利益分配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的典型形式。人们长期认为,国企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我认为关键还在于“政企不分”或政企尚未完全分开。股份制本身不具有所有制属性,它的核心问题是“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从而决定企业法人产权的归属。所以,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的特点是明确政企关系、企业财产关系的最好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优越性:(1)有效地促进政企分开,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供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政企不分,而且是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是指:政府既是资产的所有者,又是资产的经营者。国有企业的资本来自国家财政,国家当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这种情况下,产权本身就是模糊的。尽管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归国家所有,都由国家统负盈亏,但具体到每个国有企业,究竟投资主体是谁,谁承担亏损责任,这些都不明确。而股份制企业,没有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聘任厂长。每一个投资者都要对自己的投资负责,推不到国家身上。这样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就非常清楚了。(2)扩大融资渠道,有利于扩大生产建设规模。国有大中型企业资本来源主要靠引入外来资本,主要包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外部资本)、内部人资本、外资资本等。通过引入外来资本,对产品、技术、品牌、营销渠道、人力资源等,对扩大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都是最直接、最有效、最迅速、最低成本的方式,这也是将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关键一步。(3)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天然是要求流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一种变异主要表现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根据一定条件,各种不同的产权之间按照持有者意愿可以互相转化。货币产权可以通过购买实物、股权和知识产权等而进人生产经营领域,实物产权可以通过股份制或资产证券化而进入流通领域等等。而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形成的特点是:整个产权转让多,部分产权转让少;非国有企业多,国有企业少;卖方多,买方少;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少,中心外交易多;国家行政权利引导下成交多,通过市场竞价成交少;为此,加快和促进产权流动,有利于企业的合并;有利于各类资产相互交叉持股,使整个社会资源合理流动起来,满足社会不同部门对资源配置的需要和投资者利益的实现是产权改革的重要方面。(4)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流动性是资本的基本属性,资本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保值、增值。传统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形成后即闲置不用,或虽然流动,但对是否流失的判断标准常与腐败行为相联系。人们固有的观念是: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即使放在自己手里烂掉也不能以800万元卖掉,否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这就是由于所有者、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不明确造成的。股份制可以通过市场的竞争、国家的监督、法律的制裁等途径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5)股份制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按中央的精神,除少数必须由国家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充分肯定了股份制,特别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作用。股份制本身不具有所有制的属性,不是所有制的制度实现形式,而是所有制的经营实现形式,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用,并未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混合所有制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具体表现为同一经济组织中国有、集体资本与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间的联合或融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促进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二、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途径——出售

以往有人主张对于国有小企业采取承包制、租赁制较为适合。但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我们再来考察这两种形式,就会发现其局限性是大于优越性的。总结一点就是:产权依然不明晰,政企未分开。承包制、租赁制都是一种短期行为,对于企业的负债、盈亏,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都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总的来说应以出售为适宜。这里所说的国有小企业的出售不包括企业资产的部分出售和股权的部分转让,而是资产的整体出售。出售给谁?大型企业、私人(中、外)、职工?这些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购买者的意愿、购买力而定。有人认为,可以卖给职工集体,但不宜卖给私人。认为卖给私人就会滋生资本主义的蔓延,削弱社会主义经济。这种看法是不妥的。卖给中外私人投资者,国民经济的命脉仍掌握在国家手里,关键性产业和领域仍由国家独资经营,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仍由国家控股,土地、矿藏、森林、水源等资源仍是公有,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仍未改变。从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要求看,根据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让国有小企业彻底退出是搞活国有小企业明智之举。卖给私人,虽然国有经济的实物形态资产减少了,但是,这种减少是在国民经济控制的命脉以外,没有影响和动摇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反之,如果实物资产闲置或不起作用,正在磨损、耗蚀,不也同样在减少吗?综合比较,国有小企业卖给职工是最理想的。

职工持股制属于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性质。是指通过职工买断、转让部分资产给职工和增资扩股由职工购买等将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三种方式: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其中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方式。它是由企业职工的有偿认购和产权主体的无偿配送等方式通过评估作价、将净资产划分为股份,由职工买断企业全部财产,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企业新的资产所有人。推行职工持股制,使职工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不仅可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而且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职工群体在企业决策与经营中的作用。但应避免人人持股、平均持股,避免新的“大锅饭”和新的平均主义。再有,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种,所以职工持股制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

参考文献

[1] 王鸿.《国有企业改革中权利基本属性的法律探讨》.载《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二卷.中信出版社,2005

第6篇

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确立以法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以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监督检查为重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水果蔬菜,禁止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二、加大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落实情况、以及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7篇

为了适应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房地产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范围内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抵押等交易管理、公证、登记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除已经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均需遵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建资质与其开发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报备案;国内投资企业则应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市已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则应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取得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方可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预售,须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批准预售后,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申报预售(注册)登记。

房地产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预买方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三、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经投资开发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则必须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四、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售前则应先经市房管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出售房地产(包括已经预售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合同,经向市公证机关申办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由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或业主,出售房地产应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经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交换合同经公证后,应按上款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房地产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权益抵押、房地产权抵押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经公证后,应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七、房地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和抵押等合同,应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或认可的合同文本。

第8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明月松风”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场监管分局“放管服”改革和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1.巩固完善“一窗式”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平台,简化开办环节。开发区管委为了加大“四最”营商环境的建设,积极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市局统一工作部署,围绕企业开办,在服务大厅开办了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式”综合受理,税务、公安、税控设备服务商等部门集中进驻。运用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平台将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等业务整合为1个环节、1次办理;自7月31日,我市正式上线皖事通APP企业开办专栏以来,开发区积极宣传手机端企业开办专栏的运用,企业可以通过手机随时办、移动办,办理界面简单易操作,企业办事便利度、企业获得感和满意感得到极大地提升。

2. 压减开办材料。已将企业开办材料压减到一套3份以内,进一步减少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数量,新开办企业的材料,通过线上“一网”进行“一次采集”,做到信息在各部门间无缝对接、实时共享,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全程网办。

3. 降低开办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公章服务, 7月20日起公章免费刻制已由四枚扩展至免费刻制五枚公章。8月30日起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税控设备。新开办企业,按申请人要求邮寄的,由开发区管委对政务服务办理结果提供免费快递服务。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全面落实市市场监管局推出的《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全程帮办暂行办法》,免费为企业提供全程帮办服务。

4. 提效率。为了持续提升企业开办网上大厅服务功能,不断优化企业开办系统,推行企业标准化登记和智能化审批,市场监管分局企业开办已开展了“审核合一”,实现不见面审批,减少流程,压缩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配备了“企业商事登记全业务自助一体机”、“ 个体登记智能审批机” 有效提高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真正把“不见面审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了“不打烊”“零见面”办理营业执照。

5.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依托企业开办业务系统,皖事通APP企业开办专栏,打通信息共享通道、信息无缝对接,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日办结”。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控制在4小时以内,企业开办全流程控制在1个工作日以内。

6.推动企业注销便利化。为破解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市商改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的通知》,开发区严格贯彻落实,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及迅速掌握业务,并指导企业。积极帮助和引导企业通过注销平台公示债权人公告或简易注销公告,将线下办理普通注销登记材料压减为2份,时限压缩为即办件,不断提升注销便利化。

7.“证照分离”扎实推进。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同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通过“证照分离”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惠及企业户。

第9篇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1〕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实施,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中小微企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征集一批专利转化重点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点

(一)项目建设申报单位以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服务业集聚区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培育平台等为主体,可以单独或者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由各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统一推荐上报。

(二)首轮项目建设周期截至2021年10月20日。项目完成首轮建设后,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对经费投入、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组织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项目实施目标和范围

面向中小微企业集聚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聚焦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通过项目实施,使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一)优化专利供给类项目。实施“沉睡专利”筛选分析和评价服务项目,通过大数据手段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开展中小微企业共性专利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项目;共建公共专利池,实施开放专利技术许可;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等与特色产业园区企业、产业联盟开展定向合作,分享专利技术。

(二)专利技术供需对接类项目。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提供分领域集中专利信息、逆向搜索交易信息等服务;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洽谈,推动专利转移转化。

(三)专利转移转化分析服务类项目。建立专利特色行业数据库,实施专利信息智能分析服务项目;实施中小微专利侵权监测项目;实施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等。

(四)专利对接资本类项目。建立中小微企业高价值专利目录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目录,依托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项目推进资本对接;探索建设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加速器”;探索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证券化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和保险项目。

(五)其他有关专利转化,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项目。

鼓励各地围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综合实施上述项目,体系化推进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调研。各地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围绕《行动方案》,立足本地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中小微企业专利技术实际需求,找准制约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问题症结。

(二)科学谋划。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各地要对照《行动方案》,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为核心,统筹已有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载体,组织发动各相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明确项目具体实施的场景、目标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制定科学的项目方案,突出创新性、导向性和实践性。

(三)强化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坚决遏制利用政策漏洞的套利行为,围绕企业和高校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情况,项目实施覆盖面、质押融资情况等方面,加强评价,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

四、申报程序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发动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情况,汇总审核并统筹确定推荐项目清单,填写《重点项目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于2021年7月5日前通过浙政钉统一报送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同时寄至省局。

(三)省局将组织评审,综合考虑申报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创新性等因素,确定最终重点项目名录。

联系人: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马维力,电话:0571-89767043,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704室。

 

附件:1.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申报表

2.重点项目推荐信息汇总表

3.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

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1〕4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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