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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8-31516-01
Research on Application and Ways to Database Modelling
XUE Chang-chun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With the database application more and more widespread, the database modelling method also unceasingly is consummating. Using the database modelling tool may speed up the database modelling, guarantee the design mode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model uniformity, that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software development. How to establish the effective database model, speed up the database creation process, is the key to database application procedure implementation. The article is organized as follows, introduced the database modelling is introduced, and application database modelling tool explanation database modelling process, as well as certain skills about using database modelling tool.
Key words:Database Modelling;E-R Diagram;Forword Engineering;Reverse Engineering
要设计一个数据库,首先就要分析数据库中要存放什么信息,这些信息之间存在什么联系,也就是说首先要确定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库的结构,也称为数据库模式。所以,确定数据库结构的过程就称为数据库建模。以下对数据库建模过程加以论述,所述数据库以关系型数据库为研究对象。
1 数据库建模概念
数据库系统通常采用三级模式结构和两级映象功能,即外模式、模式和内模式〔1〕。外模式也称为用户模式,是数据库用户视图。模式也称为逻辑模式,是数据库中全体数据的的逻辑结构和特征的描述。
在数据库建模中要分析现实环境中的各种数据,找出相互联系,具体可以将数据库设计分为六个阶段,需求分析;概念结构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结构设计;数据库实施;数据库运行和维护〔2〕。对于概念结构设计主要是形成数据字典,绘制实体-联系图,按照关系规范化理论要求将概念模型转换为关系模型,形成逻辑结构,然后再选择相应的数据库平台进行物理数据库设计。在这一过程中,要分析数据与数据之间的联系类型,关系规范化的要求,利用数据库建模工具可以简化这一分析与设计过程。目前这方面的工具有很多,比如:ERWin、PowerDesigner、CASE Studio等〔3〕。数据库建模要求能够表达完整的数据结构和相互的联系,并且在概念模型和关系模型之间转换方便。要能够从概念模型向关系模型自动转换,并且能够自动转换为指定的数据库平台上的数据库,如:Micosoft SQL Server、Access等,这一设计过程称为软件开发中的正向工程。对于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工具,还应提供能够从物理数据库的基础上向逻辑模型转化的功能,即从物理数据库表格及相互关系自动转化为关系模型,更新E-R模型图。这种转换相对于正向工程称为逆向工程或反向工程。在数据库设计、运行、维护过程中,支持这种转换的工具的应用非常重要。
数据库建模工具可以独立于具体的数据库平台,因此可以简单的移植到不同的数据库平台上。数据库建模工具大部分都是图形界面的,更有利于实体联系的建立。
2 CASE工具数据库建模过程
2.1 数据准备
图1数据库建模示意图
通过详细调查所研究的系统,了解系统的需求,各种处理要求,对安全和数据完整性方面的要求,数据结构等等。以此为基础上建立数据字典,分析数据项、数据结构、数据流和数据存储,以及处理过程。在充分考虑系统的功能需求和可扩充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数据的概念结构模型。
2.2 设计E-R模型图
首先设计分E-R模型图,设置属性,设置主键,然后根据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连接实体。对于1:1、1:N和M:N等不同的实体联系类型,可以通过数据库建模工具自动进行连接。如相对于M:N实体联系类型,可以自动生成两个实体之间的联系,联系为新实体,包含相关联的两个实体的主键,这相当于自动完成了实体模型向关系模型的转换。图2所示为利用CASE Studio数据库建模工具建立E-R模型图。其中“选修”和“讲授”实体是连接两个M:N类型实体时自动生成的。
图2 E-R模型图建立
2.3 E-R模型向关系模型转化
选择好相应的数据库平台,执行转化操作。对于不同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建模工具将产生不同的脚本语言,主要有表格建立与删除、索引建立、主健建立、触发器命令等,如图3所示。由生成的脚本语言,到指定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上执行,便可以得到物理数据库。这一过程在数据库设计过程中非常方便。传统转换过程中需要手工进行,按照联系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转换方法,形成逻辑模型,然后再选择相应的数据库平台手工建立数据库物理结构。利用数据库建模工具可以直接从概念模型向物理模型转换。
图3 数据库脚本代码生成
脚本语言代码如下(以Micosoft SQL Server平台为例):
Create table [学生]
( [学号] Char(5) NOT NULL,
[姓名] Char(10) NULL,
[年龄] Integer NULL,
[籍贯] Char(10) NULL,
[系别] Char(10) NULL,
Primary Key ([学号]))
go
Create table [课程]
( [课程号] Char(6) NOT NULL,
[课程名称] Char(20) NULL,
[学时] Integer NULL,
[学分] Integer NULL,
Primary Key ([课程号]))
go
……
2.4 数据库建模反向工程
在数据库物理结构建立好以后,经常需要对数据库进行维护,包括表格结构的修改、增加表格、联系的修改等。这时对数据库结构的修改要及时反馈到逻辑模型中,始终要保持物理模型和逻辑模型的一致性。从数据库物理模型到逻辑模型的修改过程称为数据库建模的反向工程。这一过程对于数据库应用程序后续建设工作以及应用系统的实施和维护都非常重要。目前大多数数据库建模软件均支持这种反向工程操作。
3 结束语
利用数据库建模工具可以解决数据库设计过程中复杂数据联系的问题,在转换为关系模型过程中建立起概念模型与物理模型之间的紧密联系,便于对数据库及时更新和维护,同时也对数据库设计过程中的资料文档如E-R模型图等进行即时维护,对于系统实施以后系统的维护都具有非常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萨师煊,王珊.数据库系统概论[M](第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03-240.
[2](美)内沃斯(Navthe,E.).数据库系统基础[M](第4版).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3]王经卓,刘永生,丁兆奎,等.关系数据库的建模技术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2002,11(2):19-22.
人们观念中的山寨产品并不尊重知识产权,存在低价,质量低劣,只做到形似神不似,功能与正版差距很大的这些元素。事实上“山寨”一词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并经不起推敲。因此并不能将所有的反向工程后获得的模仿技术的行为归于此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曾为“山寨”正名,他认为“山寨”产品只是一个噱头,仅仅是一种营销方式,仔细对比,很多被“山寨”的产品,与正版产品形似神不似,从软件硬件来看,均未侵犯知识产权,事实上很多“山寨”都不侵权。
反向工程的合法认定
反向工程的利用是不是构成侵权,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赵小雷律师就法理与实践的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第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说这些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不构成商业秘密:(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上述对此做出了规定,从法条上看如果通过正规途径运用反向工程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另外通过正规途径运用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运用到相关产品中不构成侵权,但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通过正规途径获取的是获得国家专利的商业秘密,按照法条获得国家专利的商业秘密也是商业秘密,所以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按《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虽构不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如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相关商业秘密应用到产品中去即违反《专利法》。所以结合《解释》和《专利法》可以理解为通过正规途径和反向工程获得的未获得专利的商业秘密并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应用相关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专利法》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解释》第十二条可以说是对《专利法》第五十条的具体操作的规定,即是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通过正规途径的反向工程获知专利技术的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去进行技术革新,如果这种技术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法律即规定其合法性。所以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解释》第十二条与《专利法》第五十条存在着一定的稳定的必然关系。
第二,如果通过正规途径运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是获得国家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商业秘密,通过对以上法条的解释,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专利法》中对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
一般可以认为,私权之间所形成的“禁止条款”与反向工程豁免公共政策相违背,构成商业秘密权利滥用,因此该禁止条款效力理应不予认可。换言之,在商业秘密法保护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阻止社会公众通过反向工程这一正当手段对其商业秘密信息的获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于某些客体如计算机软件禁止反向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除非技术权利人申请专利保护。当然,在适用反向工程豁免时,其中已知产品必须是以正当和诚实的方式获得的,例如从公开市场购买、公共领域获得,方可豁免。
反向工程知识产权诉讼的手段
反向工程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技术进步又会促进反向工程,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既要发展技术,利用反向工程,又要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对反向工程又有诸多的限制。
反向工程在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折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中国开源软件推进联盟专家委员会陈伟博士告诉本刊记者,就集成电路芯片而言,由于布图设计的全部图形分别存在于集成电路表面下不同深度处,所以实际中多采用逐层剥蚀,再用显微摄影技术将其拍摄下来,测出其尺寸即可复制出全套布图设计。反向工程的方法在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国厂商无不采用这种方法来了解别人产品的发展,如果严格禁止这种行为,便会对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造成影响,所以各国在立法时都在一定条件下将此视为一种侵权的例外。为了教学、分析和评价布图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或者布图设计中采用的电路、逻辑结构、元件配置而复制布图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将分析评价结果应用于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之中,并据此制造集成电路,均不视为侵权。但是,单纯地以经营销售为目的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而生产集成电路,应视为侵权行为。
据陈伟分析,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一直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国家在其软件保护法中允许对软件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因为软件作为一种技术产品要考虑到产品的兼容性,所以绝对禁止反向工程行为可能影响软件技术的发展。
反向工程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但是在实际应用上,反而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所有者保护中的一把利剑。例如在集成电路领域和软件领域,如果怀疑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可以利用反向工程技术来寻找证据。
论文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 法律保护
笔者作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一线执法者,发现在侦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遵循“确权-侵权-损失重大”的证明标准,即需先证明存在商业秘密,再证明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后证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对此,被控诉方或辩护方时常从行为对象不符合商业秘密、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合法、侵权造成的损失不够重大提出抗辩,为行为人脱罪。反向工程即是从行为角度出发,否定侵权事实的抗辩事由之一。
一、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历史沿革及各国立法
“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起源于美国,原用于计算机软件领域,是指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产品,通过分析、拆卸、测绘等技术手段,获得该产品的制造法、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特指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并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的行为。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对第一条的评论中规定了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五种行为,其中之一就是“反向工程”。该法同时还规定:“已知的产品必须是从公开和诚实渠道获得”。
我国关于反向工程的法律比较欠缺,只在2007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见,我国对反向工程采取的亦是认可的态度。
二、反向工程抗辩商业秘密侵权的合法性依据
反向工程者通过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精力,采取这种逆向劳动获取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成为对抗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抗辩事由,其合法性依据在于:
(一)从反向工程行为人的角度来看
其在实施反向工程过程中,为获取信息同样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并非不劳而获。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评论指出:如果反向工程时间长且耗费大,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对反向工程中获得的信息能够享有商业秘密。即如果行为人付出了合理的劳动,这种反向工程就没有破坏依此方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原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继续满足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反向工程的实施者也可以针对该商业秘密主张自己的商业秘密权。
(二)从原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来看
其对自己的技术秘密采用商业秘密的手段予以保护而不是申请专利,虽然在保护期限上不像专利权受到限制,但在独占性方面却不如专利权那样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在将自己含有秘密信息的产品推向市场,应当预见商业秘密被破解的风险,载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必然面临其权利穷竭的考验。
(三)从商业秘密权本身来看
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它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具有多样性,商业秘密的拥有并不具有完全排他性,多个主体可能同时拥有同一商业秘密。
(四)从法益平衡的角度来看
知识产权法是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例如,法律上给予专利权以绝对排他的保护,是以向社会公开并在若干年后为社会公用为代价的,以期在促进科技进步和信息自由传播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既然选择了商业秘密这种自我保护的方式,并且在保护期限、使用方法、披露制度等方面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若仍不允许他人通过方向工程进行研究,显然无法减少平衡因知识产权的垄断、专有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滥用权利之嫌,反向工程便是这样一个平衡器。
三、反向工程抗辩商业秘密侵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方式的“反向工程”均能够成为抗辩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事由。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仍应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一)要求对象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
由于反向工程是从结果推导原因,从产品推导制造方法的逆向行为,因此其行为具备正当性的前提就必须是对象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美国《侵权法重述》757条评注及《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已知的产品必须是从公开和诚实渠道获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明确规定反向工程的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取得”。
该要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象产品来自公开渠道,其受众是不特定之人。二是获得对象产品的手段必须是正当、诚实的,符合一般商业道德标准。如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产品,明显违反了“正当、诚实”的标准。上述两层含义共同保证了获取反向工程对象产品的合法性。
(二)要求必须依法获得对象产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反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对产品进行拆卸、组装,实际上是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因此,该技术本身的特殊性就要求实施人在实施反向工程之前必须依法获得对象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产品的秘密信息是在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反向获取,则适用“黑箱封闭”规则,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在“黑箱封闭”规则下,产品因出租、修理、租赁等关系转移占有,产品的占有人虽然随着产品转移发生改变,但所有权人并未改变,占有人行驶的仅是暂时的使用权,不享有反向工程技术拆卸、组装所需要享有的所有权,因而从源头上否定了使用人实施反向工程权的合法性。
(三)要求行为人严格遵守“净室程序”规则
指在开发过程中不得非法依赖他人的专有信息。如果参与反向工程的一人或数人,过去已经接触并知悉他人的商业秘密,则此种反向工程的过程本身就是收到“污染”的,是不合法的。例如甲公司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跳槽至乙公司,其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与甲公司相同的商业秘密的抗辩则不能成立。该规则也同样必须适用在独立研制过程中。我国《不正当竞争解释》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均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行为不予支持”。
(四)要求行为人事先未承担保密、不破解等义务
该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合同法》第43条规定,一方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等。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指反向工程实施人在合法取得商业秘密附着物后,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订立了禁止行为人从事还原工程的约定,或者商业秘密权利人明确表示禁止对其产品进行反向工程的。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行业惯例,除了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明示的保密义务外,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还会产生一种默示的保密义务豍。认为该信赖关系可存在于合伙人之间、也可存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该默示的保密义务予以认可。
四、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
如前所述,行为人通过实施反向工程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其与原权利人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只是二者各自享有的权利指向对象相似甚至雷同,但这不能成为反向工程行为人行使其权利的障碍。
反向工程实施人获得商业秘密后,不外乎两种用途:一是向社会公众披露,二是自己使用并保密。前一种情况下,该商业秘密因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第二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原权利人与反向工程实施人都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获得保护。此时,若他人从反向工程实施人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必然同时影响实施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在对被侵权人即反向工程实施人予以法律保护的同时,原权利人的权利是否考虑?具体来说,行为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是仅考虑反向工程实施人的损失,还是将原权利人的损失也计算在内?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仅考虑反向工程实施人的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反向工程实施人得到的商业秘密是其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权,其与原权利人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唯一的联系不过是各自权利的对象相似甚至雷同,但这不能成为原权利人要求赔偿的理由。
其次,客观上,侵权行为人是从反向工程实施人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主观上侵犯的也是反向工程实施人的利益,若将原权利人的损失也计算在内,难逃客观归罪之嫌。
再次,原权利人出于种种考虑,没有选择申请专利而是选择商业秘密这种自我保护方式,就意味着选择了承担被破解、被披露的风险。法律只能消极的禁止他人不侵犯,但却不能禁止他人通过合法、诚实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既然不能阻止他人合法获得,也就无法控制他人合法取得商业秘密后又被侵权人非法获取而遭受的损失。
五、我国现有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于2007年2月1日正式生效了第一部有关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不正当竞争解释》,该《解释》第12条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予以明确规定,并给出了反向工程的法律定义,对于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具有极大的指引作用,这无疑是一巨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商业秘密法保护体系相比较,我们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规定仍然有很多漏洞和不足,需要大力完善。
(一)加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并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当中,加之立法、司法者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尽相同,导致一些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而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又十分缺乏,因此,我们亟需制定一部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中应当详细规定反向工程有关问题。
【关键词】 反向购买; 业务; 权益易
反向购买作为借壳上市最常见的一种途径在国外资本市场上早已普遍存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此也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但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等诸多原因,我国2007年才出现首例反向购买案,并于2008、2009年度出现一个反向收购的,在证监会2009年5月份公布的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三大问题中有两个都涉及到反向购买业务。笔者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反向购买会计规范还不完善,仅有的四个直接涉及到反向购买相关规定的文件也都是对其较为宽泛的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实务中上市公司主观或客观地对现有规范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一、对是否构成业务的规定不够明晰
由于三者之间存在交叉引用,笔者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关于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的规定整理后归纳如下: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2.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
由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反向购买中上市公司的保留部分是否构成业务决定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构成业务的情况下采用类似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法,此时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者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确认为商誉则至少以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将发生减值的商誉冲减当期利润;若不构成业务,则采用权益易法进行处理,且此种处理方式下只影响反向购买时入账的所有者权益,不会影响未来上市公司的业绩。
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对企业合并当年甚至以后数个会计年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使企业有按照本企业经营战略或财务利益来筹划处理方式的动机,权益易法与购买法并存的情况更给企业的这一动机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在是否构成业务有关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企业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9]16号)中关于业务的概念有如下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的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定为构成一项业务”。而在《财政部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实现间接上市的会计处理复函》(财会便[2009]17号)对同一概念的表述中将“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定为构成一项业务”换成了“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构成业务,应当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两个解释公告对同一概念规定的不一致给实务工作带来了理解上的混乱,对于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其包含两个要件: 1.具有投入、加工处理、产出以及核算能力;2.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利、更低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回报。这两个要件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满足第一个的基础上第二个可有可无?如果需要同时满足,那么在上市公司所保留资产、负债满足要件一而由于种种原因该部分资产负债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不将其确认为业务;如果只需满足要件一而要件二可有可无时,又与反向购买实务中一些企业关于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有一些出入。此处提供一个沙钢股份借壳ST张铜(002075)上市的案例来辅助分析。
2008年12月20号,ST张铜向沙钢集团定向增发股票 1 180 265 552股限售股购买其持有的沙钢集团旗下的淮钢特钢有限公司的股权,换股完成后ST张铜拥有淮钢特钢63.80%的股份,而沙钢集团拥有ST张铜74.88%的股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重大相关交易。
由于购买完成后,沙钢股份控制了原ST张铜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此次收购属于反向购买,且在2010年12月公布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判定该项购买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主要理由如下:公司2007年、2008年度巨额亏损,外部融资环境恶化,未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及供应商货款而形成的诉讼事项较多,在现有的构架下实现盈利的可能性较小,因而公司预期不能给股东提供股利、更低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回报,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函),公司将本次重组判断为无业务的反向购买。
而在2011年2月26日公布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公告》中关于上市公司的原有资产、负债有如下表述:“公司(高新张铜――笔者注)拟将上市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铜加工资产,以 33 991.07万元的评估价格转让给控股股东沙钢集团”。同时在2011年2月底报出的沙钢股份2010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本次重组属于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的判断时指出:“根据沙钢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本次资产重组后沙钢集团将以等额现金置换公司铜加工资产,公司原有的业务将全部终止。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函),公司将本次重组判断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
针对同一事项的判断虽然结果相同、依据相同,但企业作出职业判断的侧重点却有很大区别,前者以虽满足要件一但不满足要件二为由判断其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而后者则是两个要件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判断其不构成业务。关于两次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的合理性,笔者均没有找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但如果两次判断都是合理的,那么反向购买相关规定中关于是否构成业务的内容是有很大操作空间的,上市公司只需在一定程度上判定其保留业务能否给公司投资者带来收益或提供更低成本即可决定是否构成业务;另一方面如果第一次判断是不合理的(第二次判断笔者默认其是合理的,因为其已经经过了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与2011年4月8号恢复上市),那么在质疑ST张铜财务工作者的动机或业务能力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反向购买中关于业务的规定是否完善及合理呢?
正如其他会计准则一样,反向购买实践也随着一系列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而日趋规范,与此同时反向购买理论也随着日趋复杂和成熟的反向购买实践而不断完善,从2008年前诸多证券公司借壳上市过程中同时不满足上述要件一和要件二却采用反向购买法确认了商誉,到2010年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000776)案例中几乎采用一样的购买模式而采用的却是权益易法,两者的差异体现了反向购买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
而笔者认为,现行反向购买理论中关于购买法和权益易法的适用范围仍有尚待完善的空间,首先反向购买业务的前提是发生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之间,所以两者的该项交易有采用独立性和公允性原则的动机和条件,这也符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理念。而现行规定下仅以被购买方(即上市公司)合并时是否构成业务作为判断采用何种处理方式的基本依据是不合适的,因为双方通过权益互换最终会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为使以后会计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符合相关的业绩要求或其他需求,购买方有可能与被购买方串通而采用不公允或不符合独立易的原则变通采用权益易法,以回避采用购买法下给合并后企业业绩带来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合并前购买方对被购买方的业绩作出承诺的前提下这一动机显得尤为强烈。
所以笔者建议,反向购买过程中应在符合谨慎性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尽量采用购买法,通过解释公告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企业反向购买的行为,重构《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中关于业务的概念,只要被购买方(上市公司)拥有的相关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有投入产出的能力,就应当将其确认为业务,因为目前我国的反向购买实践大多是为了借壳上市的目的,只要保留了这些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就可以合理推定合并完成后该项业务会被较有实力的购买方稍加整合后继续存在。
另外,现行的关于购买法和权益易法的适用范畴的划分中,将不构成业务的“净壳购买”全部划归为权益易法的适用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关注被购买方(上市公司)将本公司原有业务清空的过程并对其作出适当的分类,因为上市公司将本公司原有业务一揽子出售给购买方或与购买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的情况与被购买方不出售原有业务而以构成业务的方式进行反向购买的情况没有实质性区别,现行规定中前者采用了权益易法,后者采用了购买法。这也成为很多现行反向购买案例在两种处理方式中进行主动选择的最常用的操作方式。所以笔者认为应进一步细化“清壳”的过程,把由于将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出售给购买方或与购买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的情形划归为购买方的适用范畴,而将其他的“清壳”方式采用权益易法。
二、反向购买中权益易的经济实质
“权益易”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8年12月26日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并以此作为反向购买中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但是对权益易的具体含义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缺乏明确的阐述,即使在散见于有关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一些内容也都是原则性或列举性的规定,鉴于权益易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笔者将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反向购买实务中的具体做法对权益易进行具体分析。
关于权益易的概念《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规定:权益易是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而《美国财务会计公告第5号――商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中则规定资本易是指与所有者进行的影响主体权益的交易,并在另一个解释公告中将资本易等同于权益易。对比分析以上两个概念笔者将权益易的要点归纳为两点:1.有所有者的参与;2.以所有者身份而非经营者的身份进行的交易。
笔者结合上述概念将散见于解释公告及实务中常见的权益易类型归纳如下:1.所有者向会计主体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债务豁免或代为清偿等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资本投入性质的(证监会公告[2009]34号);2.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转让或增持部分子公司(会计主体)的股权(财会便[2009]14号);3.法人股东为履行对会计主体的业绩承诺而用货币资金补足的实际业绩与预期业绩的差额;4.所有者有偿承担会计主体的不良应收款项;5.所有者向会计主体投资或从会计主体分回股利等。分析上述五种权益易类型发现:权益易作为和损益易相对应的交易类型,其具体的处理程序也与损益易相呼应;如现行准则中关于第三方捐赠或债务豁免的情形属于损益易且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如果捐赠或债务豁免主体为实际控制人或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如为减轻企业负担或满足特定需求)而进行的,则将其划归为权益易,捐赠金额或豁免债务账面金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几种权益易也有类似的处理过程。这也是本文研究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情形下采用权益易的理论依据。
在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中,由于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以下简称母公司)将自身原来的经营性资产全部出售,仅剩下不具有投入、产出能力的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负债,同时法律上的子公司(会计上的购买方,以下简称子公司)通过持有母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而拥有了母公司未来的经营决策权,母公司也通过这一权益互换的方式拥有了子公司的股权或子公司对其他企业的股权从而构成反向购买,那么这一特殊的权益易与上述文中列举的常见权益易有较大不同,首先,该项权益易前后母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其次,与一般权益易中只涉及存量股权在所有者之间协议互换而不改变股份总数不同,该项权益易增发了股票;最后,与一般权益易只涉及所有者与母公司之间或者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易不同,反向购买下权益易既涉及到所有者与母公司之间的权益易,也涉及到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易。为更加清楚地阐述文章观点,特承接上例引入沙钢股份反向购买ST张铜的案例。
ST张铜于2010年12月27日向沙钢股份定向增发 118 026.5552万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以换取沙钢股份持有的其子公司淮钢特钢63.79%的股权(在该项反向购买之前,ST张铜已将自身主营的铜加工业务打包出售给沙钢股份)。交易完成后,ST张铜股本增加到15 7626.5552万,其中沙钢股份拥有118 026.5552万(占总股本的74.88%),ST张铜原股东拥有剩下的39 600万(占总股本的25.12%)。由于是“净壳”购买,故购买完成后ST张铜的主营业务就是淮钢特钢的主营业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以淮钢特钢为主体。
案例中涉及到的所有者与母公司之间的权益易表现在法人股东沙钢股份与母公司*ST张铜的交易,在2010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规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从上述规定可以非常明显看出其是针对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情形的,因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根本就不属于企业合并,也就无所谓在计算权益工具金额时用到的企业合并成本的概念,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构成业务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来确定不构成业务情形下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将合并财务报表中权益工具的金额反映为购买过程中子公司(适用于母公司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的情形)或者子公司控制的企业(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拥有的另一企业的进行权益互换)按比例实际拥有的股本金额比例列报;而股本的数量则是应当反映母公司反向购买前已经拥有的股本数以及反向购买过程中定向发行的限售股股数。比如本例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股本数量应该是反向购买前ST张铜的股本总额39 600万和购买过程中新发行的118 026.5552万(合计157 626.5552万)。而合并报表中反映的股本金额则应该是反向购买中实际取得的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63.79%的股权所占的金额,由于报表中没有给出淮钢特钢的相关资产及股权信息,故该金额无法确定。从*ST张铜2010年度报表中笔者发现其是将合并财务报表中淮钢特钢公司的实收资本(股本)与按照上述口径确认股本金额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并在此基础上得到2010年初依次冲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别为:216 374 413.84元、 39 668 930.23元、305 262 207.93元,期末冲减未分配利润为51 742 502.17元。
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中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易表现为法人股东沙钢股份与高新张铜原股东之间的交易,与一般的权益易中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存量股权权益互换不同,反向购买中的权益互换是通过增量股权的形式即定向增发来实现的,这也是更多的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作出的判断。仍结合上述案例来分析,反向购买前后ST张铜原股东所持股权数量没有发生变化(都是3.96亿股),但是该部分股权在交易前后所代表的经济含义却截然不同,不仅表现为其在股权总额中的相对比例由100%下降为24.12%,更重要的是两者所代表的含义也完全不同:反向购买前主要是在ST张铜的铜加工业务中拥有近100%的股权,并且在该部分铜加工业务中的股权价值也基本随着ST张铜与将其铜加工业务整体打包出售给沙钢股份而消失;而在反向购买后却是在以淮钢特钢这一换回的权益中拥有24.12%的股权,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笔者认为这也是沙钢股份这一法人股东与ST张铜原股东之间的权益易,但遗憾的是诸多反向购买企业(包括沙钢股份反向购买ST张铜)均没有对此作出符合权益易的处理,这也是准则需要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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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企业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9]16号)[S].2009-12-24.
[关键词]KANO理论,技术人员,胜任特征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7-0044-04
[作者简介]李晓非,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
金春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北京100192)
邵球军,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投资事业部职员,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北京100080)
一、引言
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继劳动力、资本之后成为人类社会中又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且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作为技术的创造者和实施者,技术人员的素质是构成组织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研发、管理和操作的人员,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医生、教师、律师等都属于技术人员。本研究中的企业技术人员特指在企业中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管理和操作的人员,企业的财务人员、法律人员不在研究范围内。
企业中的技术人员属于典型的知识型员工,具有专业性、创造性、复杂性、团队性等特征。技术人员所进行的知识性劳动使其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具有更大的模糊性,难以用工作数量、工作时间等直接性指标度量。如何对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绩效进行评价一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难题,胜任特征理论的引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胜任特征理论由McClelland于1973年提出,Mc-Clelland指出,胜任特征是指能将高绩效者与一般绩效者区分开来的行为技能和个人特征,并且主张用胜任特征测试代替智力和能力测试进行人员的选拔与考核。1994年,Spencer和McClelland又提出了鉴别胜任特征和基准胜任特征的概念,其中基准胜任特征(ThresholdCompetency)是指某类人员从事工作所必须的基本要求,能够通过短期培训和教育而获得。鉴别胜任特征(Differentiating Competency)是指那些短期内难以发生改变的特征,是高绩效者在其岗位上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胜任特征理论引入我国之后,被广泛地应用到管理、教学、销售人员的管理中。
国内的一些学者将胜任特征的理论和方法引入到技术人员管理中,如马欢欢等以IT企业研发人员为对象,利用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团队协作、成就导向、思维能力、专业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搜寻共7项IT企业研发人员胜任特征;赵西萍等在对软件工程师工作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软件工程师的胜任特征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最终确认成就导向、思维能力、团队协作、主动性、坚韧性5项胜任特征;温柏坚等以G企业为例,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确定技术人员任务导向、专业敏感性、监控能力、沟通能力、成就导向、全局观念、果断性、创新性、信息寻求共9项胜任特征。;廖建桥等在对现有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技术人员自信、解决问题的能力、主动性、坚韧、分析式思维、概念式思维、成就导向、创新意识、关注质量与程序、责任心、学习能力、专业知识与技能、沟通能力、团队合作、信息寻求能力15项胜任特征,并与管理者胜任特征进行对比分析。
目前关于技术人员的胜任特征的确定主要采用行为事件访谈的方法,行为事件访谈法通过对高绩效者与低绩效者行为事件的编码和统计分析确定研究对象的胜任特征要素。由于这种方法是从研究者的角度对技术人员的胜任特征进行提炼,其研究结论受到研究者水平和知识结构的影响,经常会将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取得成功的要素相混淆,不能有效地对技术人员基准胜任特征和鉴别胜任特征进行区分。
针对现有研究上的不足,本文利用KANO理论的思想方法,通过调查问卷和统计分析的方式对技术人员的鉴别胜任特征和基准胜任特征进行分析。
二、研究方法与步骤
(一)KANO模型
KANO模型来源于心理学家Herzberg提出的双因素理论,1984年日本学者高桥文夫、狩野纪昭将双因素理论引入制造业产品质量领域,提出了质量管理的KANO模型,这一模型根据产品质量与顾客满意程度的关系(图)将产品质量分为五个层面。
1.魅力要素(Attractive Element):当产品具备这一要素,顾客会感到非常的满意;但是,即使这一要素欠缺,也不会引起顾客的不满。
2.一元要素(One-Dimensional Element),此类要素具备的程度愈高,顾客就愈满意;具备程度越低,顾客就愈不满意,质量要素与顾客满意呈线性关系。
3.当然要素(Must-be Element):此类要素是顾客认为产品应该具备的基本质量。当要素具备时,并不会引起顾客的满意;但是,这种要素一旦缺失时,则会造成顾客不满。
4.无差异要素(NO Interest-Indifferent Element):这种要素无论具备与否,对顾客的满意程度都不会产生影响。
5.反向要素(Reverse Element):如果产品具备了此类要素便会引起顾客的不满,未具备却会使顾客满意。
KANO理论的提出使人们对产品质量形成了新的认识:并不是所有的质量要素都能够提高顾客对产品的满意程度,对于那些当然要素而言,顾客仅将这些要素看作某个产品应该具备的基本质量,即使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也不会使顾客感到更加满意。KANO模型提出后,在质量管理、教育管理、消费者行为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学者们普遍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对各类要素进行划分。
(二)研究步骤
KANO模型的核心思想在于从顾客的视角对产品质量的构成要素进行划分,进而将那些产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质量要素和那些能够提高顾客满意程度的质量要素相区别。我们可以借助这一思想解决企业技术人员胜任特征的划分问题。
根据Spencer和McClelland对胜任特征的定义,胜任特征被划分为体现对象基本素质的基准胜任特征和将高绩效者与低绩效者相区别的鉴别胜任特征。技术人员的工作行为与工作成果具有很强的模糊性,难以采用定量的数据进行准确描述。因此,目前对技术人员绩效的考核往往采用相关人员(上级主管、相关部门、客户等)对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的方式。从这一角度看,技术人员的鉴别胜任特征就表现为那些能够引起相关人员满意的因素,而技术人员的基准胜任特征则表现为相关人员所认为的技术人员必备素质。本研究从相关人员对技术人员评价的角度,通过相关人员调查问卷和统计分析的方式对企业技术人员胜任特征的要素进行了分析。
1.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发放。综合现有文献中关于技术人员胜任特征的研究成果,对其中的一些项目进行整理与合并,并与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和企业管理者进行了访谈,最终确定20项企业技术人员胜任特征要素,分别是成就导向、创新意识、分析能力、概念性思考、沟通能力、果断性、坚韧性、监控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服务意识、全局观念、团队合作、信息寻求能力、学习能力、责任心、主动性、专业敏感性、专业知识与技能、自信心、反思能力。问卷依受访者对技术人员某一要素具备与未具备的感受,区分为“不喜欢”、“能忍受”、“毫无感觉”、“理所当然”、“喜欢”五项,依受访者的实际感受作答。
为了保证问卷的普遍性,选择10家企业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这10家企业以电子、信息、生物等高技术企业为主,也涵盖了冶金、汽车等传统的企业。向样本企业技术部门主管、生产部门员工和主管、销售部门员工和主管、采购部门员工和主管,以及这些企业的客户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77份,删除漏填、大量选项相同以及在正向反向问题上持有相同答案的问卷34份,共获得有效问卷143份。
2.问卷结果的统计。被调查者对正向和反向问题的答案可得到5×5种可能的回答组合,根据KANO理论对各种组合对应的特征进行定义,如表1所示,表中,“A”表示魅力要素;“0”表示一元要素;“M”表示当然要素;“I”表示无差异要素;“R”表示反向要素;“Q”表示有问题的回答。
统计问卷中各种组合的比例,然后根据各种组合所对应的要素性质,统计每个项目的要素总和,要素出现的比例表明了受调查者关于某项目应属于某种要素的倾向性态度,要素比例高则项目属于该要素,反之则不属于该要素。
3.胜任特征要素的划分。确定每个项目属于哪种要素后,根据每个要素的特征建立其与企业技术人员胜任特征的联系。
(1)当然要素。技术人员具备这些要素并不能使相关人员感到满意,但是如果技术人员不具备这些要素则会引起相关人员的不满。这些都只是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仅仅具备这些素质的员工并不能成为高绩效的技术人员,这些要素应属于技术人员基准胜任特征。
(2)魅力要素。技术人员不具备时不会引起相关人员的不满,但具备这些要素时,相关人员就会对他们的工作感到满意。如果技术人员在这些方面表现较好,则会获得更多的认可,因此这些要素应属于技术人员鉴别胜任特征。
(3)一元要素。技术人员具备这些要素时,相关人员就会对他们的工作感到满意,不具备这些要素时相关人员就会对他们产生不满。这表明技术人员在这些要素上表现越好,相关人员就会对他们的工作越满意,技术人员的绩效水平也越高,这些要素应属于鉴别胜任特征。
(4)无差异要素。无论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些要素,都不会影响相关人员对其工作的印象,因此无法对绩效不同的技术人员进行区分,与其胜任特征无关。
(5)反向要素。技术人员具备这一要素时相关人员对其工作感到不满,不具备这一要素时相关人员则会感到满意,这种要素的存在对技术人员的工作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与其胜任特征无关。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统计每个项目正反向问题答案的组合,确定该项目对应各要素的比例。下面以“成就导向”项目为例说明其计算过程。由于在问卷筛选时将正反向问题答案相同的问卷删除,仅统计魅力要素、一元要素、当然要素、无差异要素、反向要素的比例。
Step1:统计正向和反向答案数量,如表2所示。
Step2:将表2中各组合的数量和表1相对应,计算各要素的总和及比例,如表3所示。
Step3:判断要素性质。
通过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魅力要素的比例最高,应将“成就导向”归为魅力要素。
Step4:胜任特征要素划分。
魅力要素是那些能够使相关人员对技术人员作出更高评价的要素,因此,应将其划分为鉴别胜任特征。
同理对其他19个项目的胜任要素性质进行判断,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成就导向、概念性思考、果断性、监控能力、信息寻求能力、专业敏感性、反思能力7个项目属于魅力要素;创新意识、分析能力、服务意识、学习能力、主动性5个项目属于一元要素。当技术人员在这些项目上表现更好时,相关人员会对其予以较高的评价,因此将这些要素归为鉴别胜任特征。
沟通能力、坚韧性、解决问题能力、全局观念、团队合作、责任心、专业知识与技能、自信心8个项目属于当然要素,这些是技术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将这8个项目归为基准胜任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反向工程。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规定: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器件和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联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三维配置可以体现独创性,按照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列》第四条独创性是指“其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满足独创性必须达到两个条件:1是在行为上,要求是其创作者运用自己智力的精心之作,即非抄袭的;2要得到业内人士公认不属于当时他们所认为的常规的设计。这两 个条件同时并存,后者是前者的结果。1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
美国发生过两起著名的布图设计侵权案例,Brooktree V Advanced Micro Devices案和Altera v. Clear Logic案。这两起案件对如何判断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基本确立了“书面痕迹”和“实质相似”标准。在Brooktree案中原告Brooktree公司(以下简称B)称Advanced Micro Devices(以下简称AMD)公司剽窃了其布图设计中的核心单元,即带有 10 个晶体管的 SRAM,因此对 AMD公司提起侵权诉讼。AMD公司则认为只复制了上述掩膜作品的80%没有全部复制,并且其掩膜作品是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得出不构成侵权。在Alter案件中,Alter公司认为Clear Logic公司复制了其芯片中晶体管集群组件的位置布置。Clear Logic公司则认为芯片中晶体管集群组件的位置布置只是一种方法或概念,不受《芯片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以反向工程进行抗辩。
(一)实质相似标准。在Brooktree案中,地区法院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写道:《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不仅禁止对整个布图设计进行复制,而且禁止对布图设计的实质部分进行复制。最后陪审团根据地方法院指示的内容以及双方的争论、举证,认定了被告AMD的布图设计与原告Brooktree的布图设计实质相似,因此认定AMD构成侵权。法院还认为,盗用布图设计的实质部分就会构成侵权便会构成侵权,并不需要证明两个布图设计的每一个部分都相似。因此AMD的主张说只复制了80%,没有全部复制而不构成侵权并不成立。在Altera案件中,法院同样认为:“正如一个人抄袭了一本书的一章就能够构成侵权一样,一个人如果复制了一个布图设计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Clear Logic的产品与Altera的三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构成实质相似,因此法院最后宣判Clear logic构成侵权。
(二) 书面痕迹标准。书面痕迹标准也称“辛苦和投入标准”标准,指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向工程中对原设计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付出了大量的辛苦和投入并有自己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那么这样的作品是受到法律保护。在Brooktree案中AMD指出,自己在开发过程中进行了很多投入,同时提供了书面痕迹来证明自己所进行的是反向工程而不是简单的复制,通过书面痕迹可以看出,AMD的却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分析B的布图设计,但是并没有成功,AMD曾尝试设计过6个晶体管和 8 个晶体管结构的布图设计,但最终并没能正确分析出B布图设计核心单元使用的是10个晶体管的结构,AMD后来只是通过Brooktree另一家竞争公司的职员得知了这个结构。AMD在得知10个晶体管的结构后并没有进一步的实验便很快生产出与B实质相同的SRAM单元,法院最后认定AMD的确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独立的创作,但不能完全因此获得独创性,AMD并没有采取其他的可替代的晶体管配置,只是简单复制了B的布图设计,因此不能认定是反向工程不具有独创性。毫无疑问,书面痕迹对于被告来说确实是证明反向工程的最好证据,但是书面痕迹只能证明被告在研究、分析原告布图设计过程中所付出的辛苦和投入,如果过于注重书面痕迹,就会导致仅将反向工程的成立建立在被告所作的投入上。这样很有可能侵权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先前布图设计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产生了大量的书面痕迹,而目的只是为了生成在先布图设计的复制件,这与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目的是相违背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竞争和科技创新,如果只是简单的进行了重复性的工作,没有自己的独创性劳动,这样的作品是不受到保护。因此书面痕迹只能作为分析和评价的证据,但是不能作为第二布图设计就具有独创性的这样一个结论。并且反向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让竞争者提供第二来源的芯片,使与其在先的芯片兼容或者对现有的半导体技术做出改进。
(三)兼用标准。这种标准由Lee Hsu 提出,该标准在判断被控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包含两个步骤。第一步,首先根据被告提出的文档和资料来判断被告在分析、评价先前布图设计中付出了多大的努力,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资料和证据,那么他就不是在进行反向工程,反向工程不成立。第二步,如果被告成功证明了第一步,那么接下来还需要证明第二步,即证明自己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并不实质相同。也就是说要有设计者的智力创作劳动,与原设计有一点点的差异性,微小的差异性就能达到。这种标准实质相同的判断方法是:一个理性的专家站在被告的立场仅通过对原告的布图设计进行仔细分析便能够设计出在形状、功能上与原告布图设计兼容的布图设计,而不需要采用任何与原告布图设计实质相似的部分,那么这时如果被告采用了与原告布图设计实质相似的部分,则两个布图设计构成实质相同,反向工程不成立。2
这种标准的独特在于要借助专家证人的作证,法官不能独立判断,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业特点,引入专家证人这是可取的,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是经常引入专家证人才能更好的公正的解决案件。一方面对于集成电路领域的专家证人来说,在对原告的布图设计进行研究和分析之后,认为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来设计在性能,功能,和形状上相兼容的布图设计这是比较容易判断的,比完全从布图设计的元件摆放,连线来判断两个设计方面的差异来说,这方面的判断相对来说要容易得多;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法官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业领域不是很熟悉的困境,一般法官和陪审团对专业领域都不是很熟悉,这就需要借助专家证人的证词。
还有学者提出了性能优越标准和功能改进标准,这两种标准要求第二布图设计要比第一布图设计在性能上或者功能上更加优越或者有所改进,才能具有独创性。这种两种标准明显对反向工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反向工程的一个重大目的是让市场提供与在先集成电路兼容的第二资源集成电路,从而使公众有所选择从中获益。而性能优越标准和功能改进标准对反向工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违反了反向工程的立法目的。
王桂海 罗苏平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鉴定探讨 [J]中国司法鉴定 2006(10)
2Lee Hsu: “Reverse Engineering Under The Semiconductor Chip Protection Act: Complications For Standard of Infringement”
关键词: 半导体;结电容;势垒区;电导调制效应;
【分类号】TM1-4
基金项目:电动车用轮毂无刷电机驱动系统关键基础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DK2201401.
1、电力二极管的物理结构和工作原理
(a) 物理结构 (b)正偏等效电路 (c)反偏等效电路 (d) 伏安特性曲线
图1 电力二极管的物理结构
电力二极管的基本结构仍然是基于 结,但是如图1所示与信息电子电路中的二极管的根本区别是多了一层 半导体,可以通过改变其参杂浓度,来改变二极管的耐压和反向恢复时间,从而形成具有不同性能的电力二极管。结合其物理结构来分析其工作原理是正确理解电力二极管导通和关断的关键,很多文献对其导通过程有叙述,这里不再赘述。
2、电力二极管的电容效应
如图1所示,空间电荷区内缺少导电的载流子,其电导率很低,相当于介质,而空间电荷区两侧的P区、N区的电导率高,相当于金属导体,且PN结的电荷量随外加电压而变化,呈现电容效应,从这一结构来看,PN结等效于一个电容器,该电容称为结电容。结电容按其产生机制和作用的差别分为势垒电容 和扩散电容 。
2.1 势垒电容
当PN结正偏时,空间电荷区电荷量减少,相当于电容“放电”,当PN结反偏时,空间电荷区电荷量增多,相当于电容“充电”。这种现象可以用一个电容来模拟,该电容称为势垒电容。势垒电容的是非线性电容,其电容量并非常数,而是与外加电压有关。当外加反向电压增大时,势垒电容减小;反向电压减小时,势垒电容增大。
从上述分析可知,反向偏置时势垒电容起主要作用,比如变容二极管,就是利用PN结电容随外加电压变化的特性制成的。
2.2 扩散电容
PN结正向偏置时,N区的电子向P区扩散,在P区积累了电子,即存贮了一定数量的负电荷;同样,在N区也积累了空穴,即存贮了一定数即正电荷。当正向电压加大时,扩散增强,这时由N区扩散到P区的电子数和由P区扩散到N区的空穴数将增多,致使在两个区域内形成了电荷堆积,相当于电容器的充电。相反,当正向电压减小时,扩散减弱,即由N区扩散到P区的电子数和由P区扩散到N^的空穴数减少,造成两个区域内电荷的减少,、这相当于电容器放电,该现象可以用一个电容来模拟,称为扩散电容。
从上述分析可知,正向偏置时扩散电容起主要作用。二极管呈现出两种电容,它的总电容 相当于两者的并联,即 。
2.3 结电容对频率的影响
二极管是一个单向导通器件,通电后结电容会充电,充满后会反向放电,该电容的特性就是通高频组低频,若结电容过大,相当于在其两端并联一个较大的电容,由于电容的旁路作用,将降低二极管的高频响应和影响其单向导电性。如果结电容小,有利于单向导通,其工作频率会提高。
2.4 二极管的等效电路
二极管是一个非线性器件,为了使电路分析简化,用线性电路来模拟二极管,使线性电路的电压、电路关系和二极管外特性近似一致,这个线性电路就称为二极管的等效电路。在直流电源激励时,如果考虑到二极管的电阻和门槛电压的影响,实际二极管可以用图1(b)、图1(c)来进行等效,可以根据正偏时的等效电路进一步得到二极管在高频和低频时的等效电路,有利于分析含有二极管的功率电子电路的情况。
3、几个重要概念的理解
1) 与 、 与
表示在 半导体中进行参杂,从而改变 结的耐压和反向恢复时间, 表示高参杂浓度, 表示低参杂浓度。
表示在 半导体中进行参杂,从而改变 结的耐压和反向恢复时间, 表示高参杂浓度, 表示低参杂浓度。
参杂浓度越低,有利于提高二极管的耐压和反向恢复时间,参杂浓度越高,但是造成其通态压降升高,参杂浓度越高,其导通电阻低,但是二极管的耐压低和反向恢复时间长。
2) 势垒区
在 型半导体和 型半导体结合面附近,由于载流子浓度的差异,载流子浓度高的一侧向载流子浓度低的一侧进行扩散,同时存在少子的漂移运动,这样在结合面附近,每个原子的价和电子平衡,不能任意移动,形成不导电的 结,这个区域称之为势垒区。
由于势垒区不导电,因此当二极管施加正向电压时,要使得二极管导通,必须克服势垒区的影响,即外加电压大于某一数值时才开始导通,这个电压称之为门槛电压。
3) 电导调制效应
电导调制效应:在二极管完全导通之前, 区电阻率大,当正向偏置电压升高时,随着正向电流的增大, 区的电子浓度逐渐升高,此时 区电阻率开始下降,其导通电阻开始减小,使得电流增大时二极管的导通压降基本维持不变,由图1(d)可知,正向偏置时,当二极管的正向电流急剧增大时,二极管的导通压降基本维持不变。
双极性器件发生电导调制效应,电导调制效应使得整个导电过程其等效电阻随着其导通电流的增大而减小,一般来说具有电导调制效应的器件其导通压降较小。
4、电力二极管的特性
1) 静态特性
主要指其伏安特性,即二极管阳极和阴极两端电压与其中流过电流之间的关系曲线。
2) 动态特性
二极管的电压-电流特性随时间变化的,主要考虑在开通和关断过程中,二极管两端的电压和其中流过的电流随时间的变化规律。这部分内容详见邢岩编著的《电力电子技术基础》内容。
5、电力二极管的参数
二极管的参数是我们在实际系统设计中选型的重要依据,电力二极管我们主要需要计算如下参数:反向重复峰值电压 、正向压降 、正向平均电流 、浪涌电流 、反向恢复时间 以及最高工作结温 。参数的详细定义以及计算详见邢岩等编著的《电力电子技术基础》内容。
参考文献
[1] 王兆安,黄俊.电力电子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关键词 模拟电子技术;非线性;工程近似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3)30-0074-02
1 引言
模拟电子技术(简称模电)课程内容抽象,教师难教、学生难学,教师教得辛苦、学生学得痛苦。主要原因在于低年级工科学生习惯于线性思维和科学理论的精确计算,不太理解实际应用的工程近似分析。因此,培养学生的工程思维是模电课程学习入门的关键。
模电中的二极管、三极管都是非线性器件,其PN结的电压、电流关系是指数方程[1-2],相关电路需要用图解法或迭代法求解,图解法需要已知特性曲线,迭代法计算非常复杂,因此都不实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将非线性器件线性化,简化模型、方便分析和计算,这就是工程近似分析方法[3-4]。非线性器件的工程近似分析方法几乎贯穿了整个模电课程,正确地分析与处理非线性特性对模电课程的学习非常重要。二极管、三极管等电子器件不仅具有非线性特征,而且其参数还因工艺制造的原因产生分散性,实际特性曲线与手册上的参考特性曲线之间存在差异[5],在各种模拟电路的计算中,绝对精确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进行定性分析、定量估算的工程近似方法,才是分析解决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本文对二极管的工程近似模型、集成运放的虚短和虚断、深度负反馈条件下的近似计算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其本质都是对非线性问题进行线性化的近似处理。本文的研究表明,这种方法非常适合于模电课程中相关问题的分析与计算,对模电教学有很大的帮助。
2 二极管的工程近似模型
如图1所示,虚线部分为二极管的实际伏安特性,表达式为。其中,uD、iD分别为二极管两端的电压、电流,IS为二极管的反向饱和电流,UT为温度的电压当量。实线部分为简化后的工程近似模型。当外电压比管压降大得多时,可采用理想模型分析,其正偏管压降为0 V,反偏电阻为无穷大,反向电流为零;当二极管的电流大于1 mA时,二极管的压降近似恒定为0.7 V,可采用恒压降模型分析;在恒压降模型的基础上,做一定的修正得到折线模型,此时,二极管的压降不再恒定,而是随正向电流的增加而增加;当二极管外电压在小范围内Q点附近动态变化时,可采用小信号模型分析,其斜率的倒数就是微变电阻,表达式为,其数值大小与静态工作点Q有关。由此可见,通过合理的工程近似,非常复杂的指数关系特性曲线简化成了直线关系,大大地方便了分析计算。
3 集成运放的虚短和虚断
集成运放采用半导体工艺,将大量的三极管、电阻、电容等元件制作在同一块芯片上,包括输入级差分放大、中间级电压放大和输出级功率放大,其电路模型如图2所示,P、N两端分别为同相和反相输入端。一般来说,输入电阻ri≥106 Ω,输出电阻ro≤100 Ω,开环增益为104―106,输出电压的范围为U-
在实际的放大电路中,一般存在负反馈作用,使uN自动跟踪up,净输入uid=up-uN≈0,这种现象称为虚假短路,简称虚短;而输入电阻很大,两输入端的电流ip=iN≈0,这种现象称为虚假断路,简称虚断。虚短是本质,虚断是现象。这两个概念对于分析线性电路具有非常重要的工程意义。
如图5所示的T型网络反相比例运算电路,利用虚短和虚断的概念,很容易得到输出电压:
4 深度负反馈条件下的近似计算
在电子电路中,反馈是指将电路输出量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反馈网络,用一定的方式送回到输入回路,以影响输入量的过程,体现了输出信号对输入信号的反作用。
实际放大电路常用负反馈来改善性能,其控制框图如图6所示,在深度负反馈情况下,可忽略净输入量,即xid≈0,xi≈xf,闭环增益。利用这种工程近似方法可方便地计算闭环电路增益。
如图7所示的差分放大电路,T1、T2管基极之间的净输入电压ui≈uf 、uid≈0,利用深度负反馈条件下近似计算,容易得到闭环电压增益:。
5 结束语
在各种模拟电路的计算中,精确是相对的,近似是绝对的,工程近似思维模式贯穿了整个模电课程。因此,在模电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将工程理念融入教学和实践中,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理念,引导学生建立非线性工程思维模式。抓住主要矛盾,理解问题的本质,培养近似计算的工程思维方法;忽略次要矛盾,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寻找解决工程问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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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平,马卫国.模拟电子技术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术[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30):116-117.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20日
目前,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绝大部分老年人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或社会保障养老,养老途径单一。鉴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不甚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国内众多学者提出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养老压力。虽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为老年人提供部分经济来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不仅牵涉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等宏观层面,还涉及到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道德水平等微观层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各参与方可能会面临着技术、市场、制度、社会等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对于有效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概述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抵押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以及抵押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是:美国模式、新加坡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其主要特征为:
1、贷款对象是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并对年龄有一定的规定。
2、抵押人保留住房所有权,并且一般会居住其中,抵押人有支付房产税、保险费和保养房屋的责任。
3、贷款预付额取决于抵押人年龄、寿命预测、房屋现值和贷款成本等因素,贷款预付款可以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发放给抵押人。
4、债权人无追索权,即贷方无权要求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偿贷款。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开展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情况来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有效的养老方式,对于拓宽养老途径,弥补社会保障和家庭养老的不足、活跃金融市场,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减轻子女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消费和国民经济发展,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曾祥瑞和胡江涛于1995年在中国房地产上,首次在我国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最早提出在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他认为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很适合我国的国情,应当积极引入实施。此后,我国关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逐渐增多,但主要集中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开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上,而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却不多。
二、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营周期一般比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在此期间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密切相关的因素,都可能会发生大的变动,风险因素较多。
1、寿命预测风险。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到贷款预付额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抵押人的寿命预测值,同时房屋的折旧年限等因素也取决于寿命预测值。然而,一个人的寿命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卫生医疗水平以及自身体质、遗传因素、生活条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会产生很大差异。因此,寿命预测风险是影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寿命预测的不确定性,从而引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可能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的损失:寿命预测过长,会使抵押人由于过早的逝世而造成财富的丢失;而寿命预测过短,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长寿风险”。
当然,由于老年人的寿命与其养老金有一定的正相关性,对于抵押人因为获得了这笔额外的养老金后,更好地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医疗费用,而取得的长寿,也是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2、抵押物估价和处置风险。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还会面临抵押物的估价风险和处置风险。首先,目前我国估价机构和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素质偏低。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如果评估工作者业务素质低,就可能出现工作过失、报告误导,如果评估工作者道德素质不过关,出现欺诈、违约、泄密、滥用评估资格的现象;加之,房屋的价值还会因地理位置、区位发展、市场变化等众多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因此,这些都会造成估价结果与房地产真实价值偏离,给经济活动主体以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影响;其次,虽然随着我国商品房价格不断增长与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矛盾的尖锐化,以及居民对住房需求的迫切性,目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日渐繁荣,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房产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二手房在楼市交易中所占比重依然很小,对于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收进的大量二手住房,在低效率的市场,很难销售出去,这就造成了抵押物的处置风险。
3、市场风险。房地产从物性概念上讲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所以,房地产价格应是指房产(建筑物)和所占土地的价格的总和。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价格同建筑物折旧后余额之和。房地产价格对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借款人双方的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如果住房在最后出售时,其总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
一般而言,房地产中的建筑物会随着时间延长而贬值,但是土地价格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当然,除了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外,地段也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不同地段和地区之间房价差别特别大。此时,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建筑物折旧和地段的差异带来的资产贬值使住房最终变现时的价格低于已经付给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总额。但是由于土地的有限性,供给弹性小,因此容易产生泡沫。房地产建设受有限的土地供给的限制,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的土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满足不了需求。经济过热时对房地产产生旺盛的需求,而土地的稀缺限制了土地的供给,从而加速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飙升,引起房地产泡沫。如果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在房地产泡沫期接受业务,而在泡沫破灭后才出售住房变现以收回贷款,势必会担负房屋资产由于泡沫破灭带来贬值的风险,而且往往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房地产泡沫的风险不可小视。
4、利率风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有期限长、金额大的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贷款期内,可能要经历几个经济周期,市场利率也可能发生数轮波动,而这种变化会加大贷款的机会成本,因此,利率变动造成的风险也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由于目前我国采用浮动利率政策,利率的细微波动,如果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将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当利率上调时,对于无任何其他收入的老年人来说,利息支出将是其一项沉重的负担,可能会导致其生活困难,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随时以合理的价格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顾客或银行自身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流动的合理性、运转的正常性和作用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系统整体流动性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进而关系着商业银行系统整体的盈利性和安全性。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并且我国没有发达的房地产二级市场。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易在短期内收回资金。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流动性相对较低,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即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存款、同业拆借、央行存款、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质的存款占绝大部分比重,造成短期资金的长期运用,由此可能出现能够即时支付的现金额无法满足支付需求的风险。
6、制度风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较低,目前的金融、土地、法律等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反向抵押贷款唯一保证的房产,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极易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这对于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项不小的挑战。首先,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政策,禁止金融混业。但由于我国银行、保险、信托、社保等金融机构并没有能力单独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因此,这一制度就成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推出的一大障碍;其次,我国的土地制度规定国家拥有城镇土地,集体拥有农村土地,不允许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根据2007年10月1日国家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续期如何实行,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比例等问题未做出解释。
三、防范措施
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展的坚实基础,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
1、建立并完善我国信用体系。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及充实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可以帮助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对抵押人资信情况进行评价、监督与管理,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有效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对于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教育公民培养诚信观念,树立信用意识,形成遵纪守法、诚信守诺为人尊重,逃废债务、赖账欺诈为人不耻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工程来抓,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人事单位、户籍、社会医疗机构、税收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各物业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完善、健全信用体系,让信息使用者能对被查询人的资产、信用、健康等涉及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
2、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转移机制。第一,建立以政府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险体系,可以降低和转移抵押贷款风险,既有利于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障领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又能发挥政府调控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作用。这种做法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解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分散一级抵押市场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对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短贷长”的矛盾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等多种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得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更趋活跃,拓宽了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了贷款人的风险,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
3、完善法律法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及运行将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立法支持。应当尽早出台、完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做好法律基础,使其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首先,要完善有关物权、金融、土地的法律法规,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明晰房产和地产的产权关系,引导金融创新;其次,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规定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各项行为;再次,规范房地产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加强评估行业自律,实现抵押住房价格评估的公开、公正、公平,如制定《房地产评估法》,具体规定评估程序和操作细则。
4、政府积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仅是一个金融产品,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和正的外部经济性,符合政府的政策取向,所以,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两个方面考虑,政府都要积极参与。并且,其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规、信息、宣传等问题也需要政府来解决。因此,政府从一开始就应该积极介入,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倡导、协调和监管的作用。比如,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初期进行引导示范,提供咨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制定税优惠政策;提供担保;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打击违法违规机构等。
四、结论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伴随风险,但只要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就可以健康地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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