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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信息需求也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现在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网络信息资源的重要性,认识到信息服务的真正价值最终体现在它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之中。
21世纪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上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也更加看重自己利益,那什么来保护自己利益呢,于是就想到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但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应有什么法律来保护什么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现象,理所当然的出现了。
二、开题报告任务的主要内容
本网站页面使用Dreamweaver设计,动态功能使用ASP等技术实现,数据库使用Access,同时还可配合使用Photoshop、Flash等网页辅助软件。
主要要求如下:
1.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能为网站访问者提供良好的交流空间。
3.能适当设置网站的不同栏目;每个栏目都可实现信息的和管理功能。
4.用户可以按不同条件搜索站内信息(可选做)。
三、已具备条件
1.具备条件
(1)在网上找到了一些所需要的资料(图片,文本等)。
(2)在学校的5个学期中已经学习了Windows Xp 、ASP、Microsoft Access和Dreamweaver开发软件。
(3)学习了Photoshop、Flash等网页辅助软件。
(4)通过老师提供的参考资料进一步自学各个软件的操作。
2.软件的介绍
(1)ASP
ASP是Active Server Page的缩写,意为“动态服务器页面”。ASP是微软公司开发的代替CGI脚本程序的一种应用,它可以与数据库和其它程序进行交互,是一种简单、方便的编程工具。ASP的网页文件的格式是.asp,现在常用于各种动态网站中。 ASP是一种服务器端脚本编写环境,可以用来创建和运行动态网页或Web应用程序。ASP网页可以包含HTML标记、普通文本、脚本命令以及COM组件等。利用ASP可以向网页中添加交互式内容(如在线表单),也可以创建使用HTML网页作为用户界面的web应用程序。
(2)Microsoft Access
凭借 Microsoft Office Fluent 用户界面和无需深厚的数据库知识即可使用的交互式设计功能,Office Access 2007 可帮助信息工作者轻松、快速地跟踪和报告信息。用户可以在网站上共享、审核和备份 Microsoft Office SharePoint Server 2007 列表上的信息。
(3)Dreamweaver
Dreamweaver是美国MACROMEDIA公司开发的集网页制作和管理网站于一身的所见即所得网页编辑器,它是第一套针对专业网页设计师特别发展的视觉化网页开发工具,利用它可以轻而易举地制作出跨越平台限制和跨越浏览器限制的充满动感的网页。
(4) Photoshop
Photoshop是世界顶尖级的图像设计与制作工具软件。图像处理是对已有的位图图像进行编辑加工处理以及运用一些特殊效果,其重点在于对图像的处理加工。在表现图像中的阴影和色彩的细微变化方面或者进行一些特殊效果处理时,使用位图形式是最佳的选择,它在这方面的优点是矢量图无法比拟的。
(5) Flash
Flash是交互式矢量图和Web动画的标准。网页设计者使用Flash能创建漂亮的、可改变尺寸的、以及极其紧密的导航界面、技术说明以及其他奇特的效果。
四、开题报告任务实施的思路与方案
1.实施的思路
(1)先在网上找到不同的,看看他们的前台分布,然后根据自己网站的需要设计有特色的网站前台。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通过不同的方法(如上网,看书等)收集网站所需要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合理的处理。
(3)等找好各种材料后,根据需求,分析网站要实现的几大功能对模块的具体介绍:
①用户登入:根据用户的帐号、密码登入用户页面。(责任编辑:1011)
②法律咨询: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
③论坛:用于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流。
④法律咨询回答:回答其他用户提出的法律疑问。
⑤站内法律搜索:输入关键字搜索相应要找的内容。
(4)因为网站有后台的需要,所以用Access建立数据库,并确立各数据表之间的关系和表的格式。
(5)测试网站功能是否可运行并完善网站。
2.实施的方案
(1)用Dreamweaver设计网站页面,并对网站页面进行整体布局,使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对网站要用到的图片用Photoshop进行合理的处理,使之符合网站需要的要求,看上去与整网站相融合。
(3)用Flash制作各种动漫、动画等,使网站更加生动现象。
(4)用Access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5)用ASP输入相应的代码,并建立起后台。
(6)测试网站各功能是否可以运行。
(7)进一步的对网站页面布局进行修改、完善和美观。
五、预期目标
使人们可以在本站找到自己在法律反面所需要的资料,并解决相应问题,能更好
的有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权利不受侵犯。
1.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能为网站访问者提供良好的交流空间。
用户法律咨询论坛:用来法律交流。
3.能适当设置网站的不同栏目;每个栏目都可实现信息的和管理功能。
(1)用户的登入:用户登入后可以实现法律咨询,回答法律咨询问题,上法律咨询论坛等功能。
(2) 法律咨询:用户登入后,如有需要他人帮助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以问题的方法到该处,已待他人回答解决。
(3)回答法律咨询问题:用户用来回答他人提出的法律疑问。
[关键词]法律咨询课程固定社区影响因素教学方式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025-03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学生的实践教学越来越被重视。法律咨询课程的开设便是其中一种。
法律咨询课程在全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都有所设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效。但同其他法学实践教学一样,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操作无统一要求、无统一指引和实效不强等问题。[1]本文结合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近几年探索的以固定社区为平台进行法律咨询课程的实践教学,总结经验教训,对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操作进行探索和思考,意图增强法律咨询课程的实效性。
一、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意义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对前来询问求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的一种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职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事务所或受聘单位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解答,还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向公众提供的无偿法律咨询[2],高校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主要指后者。
目前,各高校关于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开展广场咨询活动。在广场咨询活动中,师生们走上街头、广场,也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执业人员一起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二是建立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3][4],主要为在校学生维权提供法律帮助,也接受社会人员的咨询。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开设法律咨询课程以来,也曾尝试过以上两种教学方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学生们接触了社会,开阔了眼界。但是,经实践发现以上两种方式均存在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就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的设立而言,由于其设立在校园内,不能为社会人员所知悉,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而在校大学生遭遇的法律问题类型比较有限,一般仅包括了兼职纠纷、日常生活消费纠纷等,且在校大学生所遇法律纠纷数量也非常少。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很少能接触到社会上真正存在的形形的复杂法律问题,学生们参与积极性也不高。这种方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发挥有限。
2.就广场咨询活动的开展而言,由于其活动场所往往在人流较多、人员身份复杂的广场,其服务的对象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有农民工、公司管理者、老年人、旅游者等。这些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涉及劳资纠纷、公司经营管理纠纷、家庭婚姻纠纷、消费纠纷、上访纠纷等。虽说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渴求接触真正法律问题的热情,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纠纷类型太广,学生在接受咨询前,很难做针对性的准备,在接受咨询时往往不敢或不能独立接待咨询,对指导教师或其他共同咨询的执业人员依赖性比较大。因此,这种方式体现不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限。另外,广场咨询活动往往还受到场地、天气条件、布置经费等多方面的限制。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法律咨询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探索了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认为该种方式能克服上述两种方式带来的局限和不足,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以某一社区为平台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其服务对象是社区形形的居民,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远比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要广,不仅包括日常生活消费纠纷,还往往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复杂程度也远远高于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社区居民们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学生们有机会接触到真正复杂的法律问题。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5],激发学生们在活动中主动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问题,激发学生参与咨询活动的积极性。
(二)能长期、持续的观察、处理某一群体的法律问题,较快熟悉某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法律咨询课程所占学分为1学分,在法学专业第7学期开展。如果想通过此门课程的教学开展能熟练处理各类法律咨询问题,这样的目标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教学,学生们能根据该特定社区情况,就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做些知识准备,能长期、持续的保持对该特定社区法律需求进行观察,不断地反馈和修正法律事务的处理,较快熟悉某类或某几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真正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二、影响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因素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过程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独立自主的、以小组协同合作的方式解答咨询的过程。该教学活动开展能否取得实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指导作用和社区的配合程度均有一定影响。
(一)学生的主体地位
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自或相互配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锻炼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加强对法律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要实现此教学目的,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6][7],要求学生独立、自主地参与到咨询活动中。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开展,改变过去实践活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为帮衬”[8]的局面,由学生独立、自主的充当起解答者的角色。[9]学生在咨询活动中,需要独立的接待当事人,耐心倾听案情,认真做好记录,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具有独立思考或协同工作,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负担职业责任。只有学生独立、自主的参与到咨询活动中,才能真正锻炼他们与人沟通的能力、与同伴协同工作的能力,才能促进他们对当前社会现象和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习惯,增强法律职业责任感。
(二)教师的指导作用
法律咨询课程固然重在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推进,但教师的指导作用始终不容忽视。[10]教师对咨询课程的指导不仅表现在对全体学生的综合指导,还表现在对个别学生、个案的特别指导;不仅表现在对特定社区的选取和联络,还表现在对该特定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观察引导;不仅表现在咨询礼仪和咨询技能的指导,还表现在对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三)社区的配合程度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的开展需要占用社区办公场所,甚至需要社区安排固定人员及时反映问题、沟通解决方案等,因此与该特定社区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这几年的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中,往往选取有较强依法治理意愿的、能提供长期持续开展咨询活动场所的、能安排固定人员沟通咨询工作的社区作为教学平台。实践证明,在配合程度较高的社区,教学活动的开展较为顺利,教学活动的效果也较好。
三、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探索
(一)咨询项目启动的前期准备
1.联络并选定项目合作社区。在选择合作社区方面,选择法律需求意愿比较强烈、社区人员构成比较多元、能提供基本的固定咨询场所、能指派专门联络人的社区。选定后,与该社区签订协议定期到固定地点开展咨询活动。
2.与社区商定法律咨询活动计划。根据学校的学年教学计划、社区的活动安排,结合学年将经历的法律活动日,与社区商定咨询活动计划。该计划不仅包括定期咨询活动的安排,也包括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节目会演等内容,社区与学校各指派专人保持法律事务的联络。
3.制定学生法律咨询活动实施守则,从制度上明确法律咨询活动的宗旨、接受咨询和解答的礼仪、接受咨询和解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学生参与法律咨询活动的权利义务。
4.咨询前的培训。咨询前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对开展项目社区情况的了解、项目社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准备、咨询礼仪的了解、咨询解答步骤的了解、根据项目社区特点设计《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见表1)并熟悉表格内容。
(二)咨询的接待与解答
1.根据事先商定的咨询活动计划,每周固定时间派2-3名学生前往社区接受现场咨询,现场咨询要进行记录,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以及解答意见登记至《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不能现场给予意见的要说明原因并登记,并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事后给予及时答复。
2.固定咨询时间外的社区居民咨询由社区专门联络人记录后与学生负责人保持电话、网络联系,负责人收到咨询后,将案件分派给接受咨询的学生,受指派处理的学生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好《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的记录。
3.咨询解答要求法律术语运用准确,解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完整填写《社区咨询登记表》。
4.文书或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咨询对象要求,可以代其草拟调解书、书、答辩状、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为其参与的某一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或告知其获得援助的途径。草拟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援助、指明的援助途径均应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中或者附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后。
5.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制。 为明确学生咨询解答的主体地位,咨询问题的解决由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到底,该学生负责解答法律问题并指明法律依据,负责将疑难或重要案件提请集体讨论,并及时答复咨询对象,以此确保学生参与法律问题解决的全过程。
6.疑难或重要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对咨询中遇见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案件,由接待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内容由接待学生负责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疑难、重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表》(见表2)上,讨论结果由接待学生及时回复咨询对象。
(三)法律咨询课程总结、评价
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职业责任,因此对咨询活动及时总结、客观评价非常重要。
1.每次的法律咨询工作后,认真填写《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于没能当场提供咨询意见的当事人要及时取得联系,对已提供咨询建议的当事人追踪反馈,并及时将追踪信息备注在登记表。
2.每个阶段结束后,学生就咨询中所涉法律问题、法律知识进行总结归纳,鼓励学生对咨询对象作特征化、个性化的分析总结,并总结法律咨询活动心得体会和意见建议。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咨询准备、现场解答等环节表现以及咨询表格登记、咨询总结报告写作、社区工作人员反馈以及服务当事人信息反馈等情况综合、客观评定学生表现,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刘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人才培养[J].教育评论,2013(2):99-101.
[2]蒋超,陈如,梁家平.法学教育中引进法律咨询项目的意义及其运行模式探讨[J].高教论坛,2008(4):51-54.
[3]陈新,黎庆兴.建设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67-70.
[4]姚畅.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探微[J].高教论坛,2012(4):129-131.
[5]夏利民.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探究――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改革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14-16.
[6]耿强.创新型目标下的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J].中国人才,2012(4):173-174.
[7]王婧,赵丽莉.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方案的重构与实施[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2):84-87.
[8]匡旭峰,汪磊,盛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7):147-148.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2002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王俊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5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的工程。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对“法律援助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我街内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工作奠定了基矗首先,我街道各社区的律师纷纷到所服务的社区义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询。各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了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XX年8月31日在迎新社区的院内,开展了一场法律援助的咨询活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第一次走进了居民的身边,为居民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他们不怕累、不怕烦的为居民解答提出的各类问题。如:家庭矛盾纠纷、房屋拆迁、回迁问题、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件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诺对迎新社区的居民诉讼费只收50%。在迎新社区法律咨询活动中,居民们说:“希望法律咨询经常的开展下去,让我们懂得更多的法律。”通过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更加密了与各法律援助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 开展法律服务、增强法制观念
我街道通过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各社区定时以黑板报的形式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知识。努力营早良好的舆论氛围。社区设有“法律服务志愿者岗”定期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到现场为居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的问题。
三、 完善法律保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各社区形成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开展法律援助,积极维护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纠纷调解室、及时调解居民的纠纷;成立一个帮教小组。落实帮教对象和帮教措施。
四、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理
近年来,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些县区工作开展得很有特色,如赣榆县司法局将“148”服务向基层延伸,在35个乡镇设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设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盖面,方便人民群众。但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来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148”法律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但也存在对“148”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有的县区对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行动上存有等、靠、应付等行为,弱化了“148”法律服务职能,导致“148”只作为解答法律咨询的一般电话在使用,没有充分发挥“148”在调解纠纷、维护稳定、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作用。
二是宣传不到位。“148”统一改为“12348”热线以后,有些县区“12348”没有开通,仍沿用原有电话号码,致使有些群众不知道怎样打法律咨询电话。另外,有些地区对“148”热线整体宣传不到位,对上不主动汇报,对下不积极宣传,大众知晓度不高,“148”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影响。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个县区因编制等原因至今没有单独设立“148”管理机构,而是与法律援助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数忙于案件,没有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负责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散杂,有的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县区把“148”作为安置即将退休人员的机构,致使答复咨询的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尽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县区局经费比较紧张等原因,有的县区几个部门合用一部电话,不能及时有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工作效率低。“148”开通时配制的电脑或严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无法更新法规库,七个县区中除灌南的电脑能上网运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这些状况严重制约着“148”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思考与对策
(一)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148”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宣传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实履行服务职能的一种形式。发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务工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提高社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高度,强化对“148”法律服务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开展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机制。要针对“148”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和程序,如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跟踪督查制,以及上岗值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咨询接待登记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运行体系,使“148”各项工作都按规范化进行操作,确保“148”工作人员能认真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电、来访,准确、及时地解答法律问题。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148”法律服务以快捷、便利的服务优势普及法律知识,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密切党群、政群的关系,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党委、政府的重视。首先应选派有一定法律知识并了解政策法规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接听“148”热线电话,做到专机专用,休息时间设录音电话。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148”工作人员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忌有不耐烦的言语和态度。三是要有维护大局、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观念。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同时要耐心做疏导工作,做到能调解的直接调解,需要分流的及时分流,并将跟踪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预防矛盾或纠纷激化,引导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民间易激化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和政府的关心,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共创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 《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①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在科学分类中属于社会科学,在社会科学分类中属于法学,在法学分类中属于实用法学。《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课程主要涉及到民法基础理论、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等内容。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让学生在掌握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真实的案例,适用民法规则,作出对该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本课程在具体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应充分考虑“着重实践能力”的教学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民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有法律常识,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一大批法律专家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推动。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律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实践,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系统、科学的职业训练,使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和操作技巧,能够熟练地处理社会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纠纷与矛盾。为了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更必须从教学模式的转变中实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民法学课程为例,必须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增加课堂外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养成积极思考的习惯,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的探索,真正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案件,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②
2 《民法学》课程常用的几种实践教学模式
2.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在事先选好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自己充当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不同角色,再现案例审判情景。模拟法庭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求学生在充分了解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寻求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在模拟法庭的活动过程中,教师只是案例的提供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在体验角色的活动过程中,学会了象法官那样去思考,象律师那样去辩论,学会了怎样检索和适用法律条文,在唇枪舌剑中掌握了一定的诉讼技巧。因为模拟法庭的场地设备、服装道具等很逼真,所以无论是直接参与的学生还是旁听的学生,都仿佛置身于真实的法庭审判。尤其是模拟“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的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能力、应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案情过于简单,适用法律规范明确的案件,笔者认为不适宜拿来作为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只有那些可能出现多种意见,且都有依据的案件,才能给学生留下思考和辩论的空间,才能促使学生去积极思考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盲点,并进而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最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案例观摩
案例观摩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去旁听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因为案件的真实性,案例观摩比较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旁听的体会也更加深刻。通过案例观摩有助于学生了解司法审判的一般程序,对于模拟法庭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庭是一个严肃规范的场所,通过旁听,有助于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以笔者单位为例,在多家法院成立了教学实践基地。因为双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所以对于学生旁听案件审判,法院也是积极的配合。
在案例观摩时,需要教师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需与法院协调好关系,选择有旁听意义的案件。其次,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比如起诉书、答辩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事先复印给学生。这样学生在旁听之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庭审的时候,学生可以听得更专心,并且会将各方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进行对比,从而让学生能够发现自己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其在今后的学习中端正态度,增强任重而道远的责任感。再次,教师应该确保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到每一个参与案例观摩的学生。为了保证旁听的顺利进行,学生必须提前到达法院集合。集合时,教师须再次向学生强调庭审纪律,不能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等。在旁听的过程中,学生应当做好庭审记录。案件观摩完毕后,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上让学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所学知识写出庭审小结。对于提交的小结,教师必须认真及时的批阅,并就小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讲解。
2.3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针对前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法律活动。这里的法律咨询是广义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可以表现为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接受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咨询,帮助学生解决在生活、学习、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进入社区,进行法治宣传。和模拟法庭比较,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必须要把法律知识运用在具体的人和事上,是实战操作,学生必须将所学知识与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联系起来,通过积极的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法律咨询工作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通过对当事人的个案的帮助,让学生在问题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强化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咨询,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理论和实务真正应用到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去,指导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法律问题,为学生毕业以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 《民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模拟法庭时须注重程序上的完整性
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不仅应该知晓实体法律法规,而且应该掌握程序法、诉讼法。无论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人或者法官、检察官,现代社会对他们的要求都是既懂实体法又懂程序法,因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实体正义的实现离不了正当程序的保障。但是在《民法学》课程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模式时,笔者发现,学生往往注重实体的判决结果,而对程序则不太重视。即使在老师的强调下,注意到程序问题了,但是在实际演练时,因为紧张或者不熟练,还是容易出现反复。比如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了,但是由于合议庭没有控制好节奏,又回到了法庭调查阶段。所以在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时,必须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3.2 案例观摩时须选择经典案件作为观摩对象
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并不是每一次都采取严格的形式,有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相当不严肃。因此采取案例观摩这一实践教学模式时,教师应该在旁听审判前先和法院协商,最好能够旁听较为正规的庭审。而且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合旁听,有的案件法律关系非常简单,适用法律也没有争议,如果要求学生旁听,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帮助学生掌握诉讼庭审程序。只有那些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模糊,当事人分歧比较大的案件才适合学生旁听,选择这样的案件旁听,有利于学生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学习到律师、法官因为立场不同对同一案件的阐释也不同。
另外,因为受到法庭的场地规模的限制,旁听人数太多会影响法庭秩序,教师可以根据学生人数进行适当划分,组织学生分批进行。
3.3 法律咨询服务时须强调让学生自己独立完成解答
法律咨询服务时,如果老师也在现场,一方面咨询人往往出于信任想让老师作答,另外一方面学生也不够自信,经常会把老师推出去,更愿意老师就咨询人的问题回答,学生在旁边听。这样看起来,好像学生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了,但是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笔者强调应该让学生自己就当事人咨询的问题作答,老师只是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当问题比较复杂,学生现有的知识不能够解决该问题时,老师再协助学生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里,教师起到引导作用,学生是主导者,老师应该鼓励学生,让其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全面、准确、及时的回复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只有让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其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能力才能得到提高。
民法与人的联系是任何部门法所不能及的,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民法学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民法学教师,应该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引入实践教学模式,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教会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在教学和实践之间形成互动,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律协 怀疑资格和服务质量
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司法局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才能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一家企管公司肯定是没有资格承办的。而职业律师24小时全天候电话解答也令人起疑。难道律师不必完成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只是接接电话?如果会员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提出疑问,又或者律师提供了错误的法律信息,是公司负责还是律师事务所负责?
律协有关人士认为,现在市面上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在50元/小时—200元/小时不等,在律师事务所花费200元得到的服务和一个电话能达到的效果显然是不等值的,“一元”概念的炒作只会使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有所下降。而且,有的法律纠纷会进入司法程序,那样的话会员还是同样要支付高达2%的律师费。
公司 仅仅是“中间人”
对律协的疑虑,宗诚公司表示,他们仅仅在为会员和律师“牵线搭桥”,传递信息。虽然企业看来是中介机构的性质,但它只是一家咨询类的企业,并没有从事法律咨询或服务,没有违背任何法律规定。
公司目前已经和沪上570多家律师所及律师中的20%有所接触,另外与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当地的律师楼也有签约,有大量律师资源,虽然不是“特别有名的律师”,但律师水平则可以保证同时能提高律师的利用率。
而会员如果在免费咨询之外。进入了后面的一审、二审阶段,聘请律师的费用至少也会得到正常收费25%的优惠。此外,公司工作人员会24小时接听电话,但是如果会员在半夜打来,他们会和相关律师约定时间,由其次日打回,保证信道畅通,让处于相对弱势的个人和企业能得到性价比较高的法律服务。
律管处 需要进一步调查
上海市司法局律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这一新的做法他们也是刚刚才了解,正密切关注该公司与律师行业之间的关系。该负责人说,企业本身肯定是不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因此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限定了哪些配套服务。
由于该公司的会员制业务下月才展开,服务的质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现在还不好说,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新闻背景:“一元律师”下月推出
据公司执行董事谢宗谨介绍,这是一项突破法律服务行业传统模式的法律保障计划产品,在美国已有450万户家庭会员使用,但会员制法律保障计划理念进入上海,这还是第一次。该计划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对外,目标人群是普通市民。
该计划邀请了一批资深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资源,会员可以较低廉的价格得到最具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只要在感到权益会受到侵害前打个电话,工作人员便会将会员需求传递给擅长该领域的律师,由他给出详细解答,一些纠纷因此不必对簿公堂就能化解。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课程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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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寅,刘莉.法学专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实践模式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9).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现就全省开展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意义
监狱、劳教所是对服刑和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场所,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服刑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和维权并举。法律援助进监所,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监狱、劳教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和监所管教人员,共同为监所服刑和劳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尤其是其中困难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是法律援助工作面向更广泛的困难群体的拓展,同时也是依靠社会力量,协助监所进一步提高监所教育改造效果,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工作,促进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监所法律援助的原则
依法维护服刑、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根据监所的实际,以促进监所稳定为核心,以有利于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为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
开展法律咨询与办理援助案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为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以利于他们安心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为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就近属地服务和原籍地配合的原则。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不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该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市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必要时可以与服刑和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有联系的原籍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
定期和不定期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援助进监所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至二次的集中服务,也可多安排几次,由监所根据需要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组织力量开展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监所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律师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于日常一般性的法律问题,由具有一定法律专门知识的监所干警或法律援助联络员提供服务;对少数服刑和劳教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尖锐,需要律师参与解决的,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办理。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可以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讨论研究,集中力量解决。
无偿服务与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以无偿服务为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给予相应的补贴,律师到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当给予交通补贴。
三、监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援助对象:解答法律咨询适用一般的服刑和劳教人员,给予法律援助适用经济困难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援助范围:主要包括离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家庭宅基地与土地征用争议、房屋拆迁纠纷、服刑期间又犯罪、服刑之前未决罪等事项。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援助的范围。
主要形式: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
监所本着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省属监所分别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同意后,按照就近属地原则,向省厅和所在地司法局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批准建立。市属监所向所在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并发文。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监狱(劳教所、少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监所教育科或法制科。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由负责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警组成;各分监区可以设立联络员,负责分监区的法律援助联络工作。
五、组织实施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1.定期组织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上门为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2.审查监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和程序。
3.负责与外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的支持。
负责对监所法律援助人员的集中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有关业务工作。
加强与监狱、劳教两局的联系与合作,配合两局对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
(二)监狱、劳教两局的工作职责
1.为各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负责指导和监督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的有关事项。
2.组织、协调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
3.加强与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为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外部环境。
(三)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1.制定年度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上报年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收集整理服刑、劳教人员的有关法律问题,集中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和协调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3.接受服刑、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将申请材料送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援助机构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4.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沟通,并负责处理法律援助常规性的工作。
六、监所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