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16:29:2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变迁;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48-02
在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中,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此同时,在非正式制度领域,却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现象:经济信用的严重失常,急功近利的短期市场行为,各种各样的寻租等现象,这些在市场化体制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越来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固和完善。为此,笔者针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着眼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角度提出一些自己浅薄的看法。
1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的表现市场化制度变迁中的正式制度主要是以求强求富为目标取向,通过自上而下的人为选择过程而导入的,而初始的制度框架中延续的非正式制度却更多地表现为以适应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意识形态和风俗习惯体系。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两种不同层次的制度之间产生了强烈的摩擦、震荡和冲突。相对于市场化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社会信用的缺失
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之中,信用缺失现象还相当普遍。例如:商业交易中大量的欺诈行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资本市场中欺骗瞒报、虚假信息披露和恶意炒作不乏其例。信用缺失已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
12行为方式的非理性
所谓行为方式的非理性,就是指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行为决策缺乏可靠的基础,主要受情绪的支配。例如在投资领域,当投资者情绪乐观时,乐观的预期导致投资激增,经济扩张,反之,投资萎缩,经济衰退。在当前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一些盲目的从众行为,人们的行为普遍缺乏理性思考和冷静分析,这与市场经济文化中“经济人”的理性预期和理性经济行为是相违背的,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支撑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的缺失,还导致了因重复建设和从众决策而产生的低水平、低技术含量的产品严重过剩和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最终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配置资源功能的正常发挥。
13价值目标偏向,价值判断失衡
目前,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性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造成了一些人价值取向的混乱、偏离和失衡。如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未能蔚然成风。而过度投机和一夜暴富的心态却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传统关系社会的影响依旧普遍存在,凡事均通过关系来加以解决。这说明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心态已被严重扭曲,社会经济运行的文化基础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开、公正等观念和秩序相去甚远。
2导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的原因导致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非正式制度变迁严重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非正式制度变迁自身具有的自发性、渐进性等特点导致的原因,也有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道德规范缺位和政策实施力度不足等原因。
21非正式制度变迁受其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的影响传统道德文化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思想传播和渗透。已深深积淀在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形成了种种陈旧的价值观念、生活习俗等。这些因素必然以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阻碍和迟滞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首先,传统道德文化中“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在经济生活中的直接危害就是造成人们商品经济观念淡薄、时效观念较差、平均主义严重。其次,对和谐与谦让人生态度的过度崇尚,是导致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竞争精神和开拓精神消减的原因。再次,德智传统的盛行和法治传统的缺失,导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坚持的法制原则难以落到实处。最后,重群体轻个体,抑制了个人的自主精神和创造精神的发挥,使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足够的原始推动力。
22道德规范缺位是我国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的主要原因在转轨过程中,与旧的经济形态相适应的那一套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体系,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从而开始消解,并逐渐丧失了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调控功能,而新的价值观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从而造成了社会道德领域的真空状态。长期以来,以小农经济和产品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形态所出现的种种弊端,迫使我们不得不打破这种经济结构模式和经济运行方式,而引入新的经济运作方式和结构模式。以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大工业经济、市场经济等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经济形态,本质上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体系,然而,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在旧的道德规范体系被批判和否定,而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又无法马上建立的这段时间里,由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和行为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必然是盲目而混乱的,表现出对新旧道德规范的困惑和迷茫。在这种困惑中。不可避免就有很多人超越于旧的伦理规范之上来行事,并出现大量的越轨行为。
23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进程
正如任何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非正式制度的辅助作用一样,任何非正式制度作用有效发挥,也依赖于正式制度的支撑。以当前诚信危机为例,除涉及上述原因外,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滞后就是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①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法律体系。②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现代诚信的核心是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的产权边界,存在理性的激励,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缺乏经济主体独立产权的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
3对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非正式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3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指发展要体现对人的关怀,满足人的基本权利和需求,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制度是把人的全面发展当做社会最高发展目标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达到这个目标的办法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沿着“以人为本”的目标推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既要考虑现在,又要考虑未来。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是自己身边的人,又是全社会的人;既是现在已经存在着的人,也是将来要出现的人。想问题,做事情,搞改革,谋发展,即要在单个人身上体现以人为本。
32以诚信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和一些发达地区的成功做法,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首先必须净化恪守信用的社会环境。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利用学校、企业、社区、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信用道德培养和教育。二是提高社会主体的守信意识和维权知识,并能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三是引导和培养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其次必须加强恪守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体系。为此,要健全法律体系,对各种非诚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限制和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必须规范恪守信用的企业行为。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加快企业信用建设要结合企业制度创新来进行。要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尽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避免产权不清、司法公正性欠缺和透明度不够等给企业失信创造机会。要着力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特别是企业内部有效的授信管理和严格的获信管理,加强企业控制自身信用风险的能力,以促进企业不断拓宽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培养企业品牌意识、形象意识,树立信誉就是市场、信誉就是客户的观念,不断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创建,用先进的文化理念武装企业,使依法治企和依德治企得以很好地落实。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场经济;工商管理;作用
在市场经济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我们更要明确工商管理在其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我们要居安思危,探寻出更好的工商管理措施,来净化市场经济环境,稳固市场经济体制。在对市场经济其调控作用的因素中,工商管理是一种现代化比较成熟的方式。自由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其产品和销售是由价格所决定的。所以,工商管理作为影响价格和商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介绍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深远意义。
1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管理简述
何谓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商管理,其含义是管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具有应用性强的特点。其主要内容即是运用管理学的手段以及经济学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来对市场经济如何进行有效管理以及发展来进行研究。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以往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是不同的。管理现有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工商管理者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开放的思想把市场经济的特性同国内目前的形式结合起来。以往在对于工商管理人员的培养中,往往过分注重对其专业知识的传授,这种培养方案培养出来的人才并不能很好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工商管理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主要体现出以下的几种职能:首先是工商管理可以规范我国的经济发展,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需要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进行完善,而工商管理就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次,工商管理起到了桥梁作用,积极沟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国家基础性建设。我国的工商管理属于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部分,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最后,工商管理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正确的方向,工商管理的职能发挥对象主要是企业,其发挥的主要职能也是体现在企业管理中。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各个企业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工商管理则给这些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防止企业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
2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管理现状
对于我国而言,工商管理的作用是很明确的,就是要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不受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所不同的地方。价格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企业的制造成本直接决定了商品的价格,同时消费的对象也由产品的价格所决定。在这样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个企业间的竞争会变得异常激烈。所以不同的企业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增大自己在竞争中的优势。但在这个过程中,工商管理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工商管理负责监督商品的价格,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是目前的工商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很多时候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对商品的价格起着决定性因素。还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结构也需要被改进,目前工商管理的经济监督功能并不能充分的发挥。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管理的艰难之处。
3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的作用
3.1工商管理可以净化市场环境
我国之前是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其加以监督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商管理,它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每个行业每个领域的发展,对准备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企业是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监管指导作用的主要对象,所以在企业管理中主要体现了工商管理的作用。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领域,每个企业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商管理在其中一方面监督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防止违反乱纪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保护每个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绿色的市场环境。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使得我国经济遭受的伤害降到了最低,工商管理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3.2工商管理可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的经济体制在不断的变革,与之相对应的工商管理体制也需要相应的改变。我国的经济类型从主要由国家控制逐渐发展为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形式,这使得我国经济类型得到多样化,也导致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变革。工商管理的作用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类型的改变逐步作出调整的,不断的推动我国经济分配制度和流通制度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主体仍然是社会主义,所以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还要发挥监管与净化作用。但有一点需要明白,无论如何改革目前的经济体制,我国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类型共同发展。但毕竟是市场经济,要尽量减少工商管理对其的干预,保证其自由经营,提高企业对于风险的抵抗能力,提高他们的自主性。
3.3工商管理可以引导经济发展方向
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经济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国家宏观调控对于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工商管理正是我国宏观调控常用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国家与市场进行双重调控,自从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市场对于经济的调控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虽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调节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宏观调控作为控制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不可能被抛弃的。因此,新时期下国家会加强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保证总的经济性质不变,以及保证经济的发展方向始终朝向正确的方向,工商管理正是我国用于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细看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影响以及政府逐渐放权给企业,造成我国很多企业都将发展经济效益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位,而没有考虑到人民的真正需要。国家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势必要将偏离正确轨道的经济发展引导回来,发挥宏观调控应有的作用。我国通过工商管理的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力度,努力使经济发展走上正确的方向。而当经济危机来临时,国家更应当加强宏观调控,运用工商管理的措施,将拉动内需作为奴隶的方向,努力减少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危害。虽然工商管理的作用很重要,但也要注意其仅限于起到监管作用。一个企业的发展不能只靠工商管理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监管部门也并不能对企业的经济实际发展起到控制作用。在引导企业进行发展时,要注意使用恰当的方法,不可盲目采取强制的方式进行管控,而是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鼓励企业设计出适合自身的发展计划,使其将国家与需要放在企业发展的第一位。
4结语
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管理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社会逐渐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工商管理部门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变革。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工商管理,需要其提供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也为每个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不断作出调整,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主义经济,为我国的经济保驾护航,助其早日腾飞。
参考文献
[1]白兴儒.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管理发挥的作用[J].商场现代化,2017(01).
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它既是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又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经济观指导下,克服传统经济体制的根本缺陷和主要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符合生态文明发展观要求的崭新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行是要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互协调与可持续发展[3]348~349。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能够体现生态价值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最大的弊端是它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会导致社会内部严重的两极分化。要避免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性自然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就必须改变自然资源不能反映市场价格的制度安排,使生态产品具有相应的价格,以实现生态经济建设者的利益补偿。该制度的重点应该包括[5]11:一是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石油、天然气、水、土地、电力、煤炭)价格大多数由政府控制,整体价格偏低,没有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不但难以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起到节约使用资源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反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价格机制,本质上就是建立一个资源产品价格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的机制。这种价格机制要求尽快明确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将资源自身的价值、开采成本、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为资源有偿使用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快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边界清晰、权能健全、流转顺畅的生态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产权界定及产权关系不明晰,容易导致因争夺资源而发生冲突,破坏资源矿产;容易导致资源的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产产权制度[6]。三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这样一种经济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受益者”付费;通过体制创新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通过机制创新激励投资者从事生态投资,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既离不开市场机制,又离不开政府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因此,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共建共享、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和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的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推动区域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反映中国国情、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本质,又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一般性。我国的基本国情:生态环境严峻、资源匮乏、社会环境问题严重,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加快进入生态市场经济社会。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陆续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最近又提出实现中国梦。政府提倡的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最严峻从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努力朝着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迈进。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就是生态与经济相结合,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生态凌驾于经济之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服务有时可能比为我们提供的产品更有价值。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生态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形态。这种新经济形态的运行过程能够保证:坚决反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谋求发展;坚决反对以牺牲当前的发展去危害长远的发展;坚决反对用局部的发展去损害整体的发展;坚决反对用自身的发展去剥夺他人的发展。在新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实现人类自身价值和自然界价值的统一,当代人的发展权和后代人发展权的统一;能够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7]。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把物质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不仅要把经济系统中的全部经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系统中某些自然生态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党的十总部署,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样,我们要建构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孤立地建立在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经济体制;而必须是建立在能够使“五大建设”协调发展的经济体制,强调“五大建设”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
2建立能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制度是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共同构成的。生态经济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生态学原理,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工业文明的发展目标是单纯追求GDP,用消灭生态价值来创造经济价值,在获得最大量经济效益的同时,毁灭了巨大的生态价值。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始终是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达到尽可能地更多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物质产品的目的。人们把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目标,忽视生态上的要求,这种在生态上的巨大缺陷不仅不能实现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与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而且造成了当今巨大的生态危机,更谈不上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伴随着人类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人类要摆脱这场生态危机,呼唤一场文明形态的全面变革。这场变革就是生态文明的转型,以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对生态环境问题日益重视。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开始对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进行新的思考,政府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到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我们党开始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要求,并提出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生态文明战略地位的提升,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在不断深入,建设生态文明自觉性在不断增强。同时,党的十报告还提出:“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崭新概念,将生态文明提升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时代的高度。站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样一个高度,我们清楚地知道,生态文明新时代应该具有以下本质特征:(1)生态时代不仅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是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两种发展关系是相互依赖、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有机统一;(2)生态时代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人的生产关系;(3)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自然属性,人与人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社会属性。这两种属性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生态时代的本质,这两种属性的协调发展,形成了生态时代的自然史和人类史,并推动生态文明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因此,生态时代的本质特征,就是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使人、社会与自然重新成为有机统一体,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与可持续发展[8]。在生态文明的新时代里,我们要以“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要想给我们子孙后代留下更蓝的天、更绿的地、更青的山、更净的水,我们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坚持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针,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生态经济是一种与地球的生态系统保持和谐关系的经济,是人们在为实现自身利益努力的同时,将更加关注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生态市场经济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相结合的经济,能够正确反映生态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和全部成本,能够有效地克服传统市场经济发展中不顾社会成本、环境代价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缺点,使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优化生态辩证统一起来并实现三者协调发展。因此,贯彻和落实“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和生态经济优先发展的根本方针,其实质就是经济社会活动全过程的生态化变革,其目的就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整合过程[5]11。
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进行探究,并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影响,最后针对我国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给出了几点从信用原则方面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会计体制即我国通常所说的会计管理体制,是指一国组织和管理会计事务的各种方式、形成以及各种制度的总和。从整体上来说,会计体制属于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经济体制的整体要求,对一定范围内的会计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所作出的具体制度安排。本文使用会计体制代替会计管理体制这一概念,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虽然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经济主体,政府的会计行为是在一定的会计体制下进行的,其会计行为方式、方法是一定会计体制的产物。会计管理体制往往是从政府角度来表述会计体制的内容的,从政府角度出发来对其他经济主体在宏观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方式、方法作出制度安排。我国会计理论工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这一概念的局限性,提出会计领导体制的概念,来概括我国目前不同层次的政府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方式、方法,明确其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会计体制是会计运行机制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基础,也是会计运行机制借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具体形式。会计运行机制是会计运行过程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及其联系,是会计运行的目标和动力机制、调节与约束机制的耦合,是会计体制外在的作用形式。有什么样的会计体制,就必然形成什么样的会计运行机制;要形成什么样的会计运行机制,也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体制。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运行机制,首先就需要改革现行的会计体制,实现现行会计运行机制的重构。
一、确立以企业会计运行为立足点的会计体制
会计体制最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明确不同经济主体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关系,对各经济主体在会计运行过程中职责权限进行划分,使各经济主体在社会会计运行过程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实现社会会计运行的协调有序进行。从三大经济主体理论来说,会计体制的关键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会计人员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使政府、企业和企业人员在宏观会计运行和微观会计运行过程中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实现我国会计运行高效率与高效益,在会计职能发挥作用、会计运行目标实现的同时,促进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宏观经济运行的个体,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如何,直接制约着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整体的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着力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运行主体,成为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市场主体。在会计运行方面,企业会计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如何,同样对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决定着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同时,企业微观会计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也是宏观会计运行的基础,制约着宏观会计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可以说,没有企业微观会计运行的高效率与高效益,没有企业会计运行的合理有序,就不可能有宏观会计运行的高效率与高效益,宏观会计运行也难于达到甚至不可能达到有序运行的最佳状态。
企业经济主体作为联结个人经济主体与政府经济主体的中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情况下,个人经济主体一般都是借助于企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表现其经济行为的,借助企业经济运行过程参与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也就是说,个人经济主体处于企业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和管制下进行经济行为,个人经济主体的经济运行决定于其所处的企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由此个人经济主体在企业管理与控制下所进行的经济行为直接表现为企业经济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企业经济运行过程是由众多个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构成的,但个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总是依附于企业的经济运行,服务于企业经济运行目标的实现。在会计运行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运行的微观性和企业会计人员的企业化,决定着会计人员经济行为和会计行为对企业经济运行和会计运行的依附,决定着企业会计人员总是借助于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宏观会计运行过程。也就是说,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内化于企业会计行为之中,它是通过企业的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表现出来的,而会计人员在会计运行过程中与政府的联系则是通过企业会计行为表现出来的;反过来说,政府与会计人员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联系也是通过企业这一中介进行的。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政府对企业会计运行的要求,最终要形成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要求;对企业会计运行的过程的约束,最终也将形成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约束。但是,政府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和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约束,最基本的目的是对企业会计运行的要求以及对企业会计运行的约束,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和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约束只表现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总是处于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下进行会计行为。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对会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地组织其会计运行过程,一般情况下包含着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高效率与高效益。可以说,企业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高效率与高效益,企业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优化,是企业对其会计运行及其会计人员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结果。因此,没有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运行的合理化,很难实现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优化、高效率与高效益。当然,企业会计人员会计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会计行为可能起因于对自身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时可能表现为与企业会计运行优化的非同一性,甚至与企业会计运行目标相偏离,但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总是服从和服务于企业会计运行目标,以实现企业会计运行目标,促进企业会计运行高效率与高效益而进行的。因此,会计体制明确会计运行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会计人员权责关系的中心环节,在于明确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承担着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调的职能,在宏观会计运行过程中也同样承担着对会计运行过程的调控管理的职能,以促进宏观会计运行协调、有序。为了实现对会计运行的调控管理职能,政府作为一特殊的会计行为主体,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将宏观会计运行方向和目标,以及宏观经济运行对微观会计运行的要求体现于其中,一方面为企业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提供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及其会计运行的基本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对企业会计运行进行约束,对其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不当会计行为进行调节,使各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运行符合宏观会计运行的要求。
政府作为宏观会计主体,其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是以企业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为基础和前提的。没有企业微观会计运行过程的顺利进行及其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就不可能有政府宏观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政府会计行为的第一个方面,实质上是为企业微观会计主体的会计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个方面则是对企业会计运行实施监督,对其会计行为进行调控,目的在于促使企业按照宏观会计运行的要求组织其会计运行,保证实现其自身的会计运行目标。政府会计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实现,都依赖于企业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政府制定的有关会计法规,如果没有企业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的合理化,则无法发挥正常的约束作用,再好的法规也形同虚设;政府对企业会计运行实施监督和调控,如果企业不对其监督调控信号作出反应,不发生相应的会计行为,也就不可能达到其预期的监督调控目的。
要实现宏观会计运行目标,关键在于企业会计运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体制和会计运行机制,关键也在于建立良好的和健全的企业会计运行机制。因此,造就良好的企业会计运行机制,实现企业会计运行机制的重塑,就成为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体制的基础。
二、重塑企业会计运行机制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运行机制的关键,在于企业会计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运行机制,首先就需要对现行企业会计运行机制进行重新塑造。
从整个会计体制来说,首先就要扩大企业在会计运行方面的自主权,保证企业会计运行过程的独立性。从现行会计体制来看,企业虽然在会计运行方面较传统经济体制下有较大的自主权,企业会计运行过程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企业会计运行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对政府会计行为的依附状况。因此,当前应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扩大企业在会计运行方面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会计主体。扩大企业会计运行方面的自主权,不仅是重塑企业会计运行机制的需要,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有的内容。扩大企业会计运行的自主权,一方面为企业会计运行 的独立性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逐步形成其独立的会计运行过程;另一方面,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促进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是宏观会计运行乃至于宏观经济运行实现高效率与高效益的基础。没有企业会计运行的自主权,就没有企业独立的会计运行过程,企业则缺乏自主地组织会计运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会计运行就不可能实现高效率与高效益,从而宏观会计运行的高效率与高效益也缺乏存在基础。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也是企业会计运行机制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从运行机制理论来说,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是企业会计运行目标确立的条件,是实现企业运行自我约束,以及接收政府会计运行调控信号并对其作出灵活反应的基础。因为企业只有在追求自身会计运行目标实现的导向下,才能能动地组织会计运行和进行会计行为,灵敏而自动地接收政府通过市场传导的信息,并按照宏观会计运行的要求对自身会计运行进行调节与约束,从而形成其会计运行的目标机制、动力机制、调节与约束机制。
[关键词]会计发展会计制度
一、满足恢复、发展经济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内进行会计制度的恢复、完善和重建 ,形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制度体系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在经济工作中贯彻实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与此相适应,通过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在这一时期我国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期间遭受严重破坏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恢复和重建;在重建过程中,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我国制定实施了《折旧条例》、《成本管理条例》、《成本核算办法》等,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行为、成本管理和核算行为。通过这些法规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加强,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一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对于加强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财、物消耗,降低成本水平,乃至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起,招商引资,外国资本不断进入我国,我国在接受外国资本投入时也有义务为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可理解,有用的会计信息。为此,我国于1985年适时制定并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在1992年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总之,这一过程的企业会计制度建设,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制度日臻完善的时期,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在这一时期,对于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会计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积极探索,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制度的全面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推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改革
进入20世纪90年代,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加蓬勃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变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一方面为鼓励企业发展颁布了若干法规,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也将企业推向市场,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迫使经营者必须具有敏锐的经济头脑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掌握市场需求、发展趋势,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始起步,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立。资本市场参与者开始关注中国的资本市场,会计信息不只是少部分人(或部门)使用。资本市场的众多参与者开始重视和使用会计信息。为了适应会计信息使用者多元化的需求,满足资本市场对信息有用性的渴望,我国适时制定和实施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者要求资本保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为了向社会公众(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可理解的通用会计信息,转变企业会计核算模式,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成为会计标准制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于199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13个行业会计制度)并实施,奠定了会计信息向市场化需求的方向发展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个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等,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进一步完善。由于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大胆地借鉴国际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报表体系,使我国会计制度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被国际会计界所认可和接受。这对于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经济国际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逐步实现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资本市场的发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进程,我国加快了会计制度国际化的进程,制定了《现金流量表》等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实施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透明度提到了议事日程,要求上市公司要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提升会计信息有用性,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监管者,投资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将满足资本市场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作为制定会计标准的主要目标。1997年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1998年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要求有限的社会资源向优化的企业流动,利用会计信息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希望,由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要求提升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呼声越来越高。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标准制造虚假休息的事件多次发生, 1999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同时确立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重新进行了定义,以符合会计要素的质量特征。
2001年,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合作。立足中国会计改革的实际情况,放眼国际会计协调发展的美好前景,中会计准则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有利于境外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2000年12月28日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引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资产减值的概念,修订后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更多地考虑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后,2000年和2001年又陆续了无形资产、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报告准则;2001年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4年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这期间又了一系列专业核算办法。这些标准都体现了高度稳健的会计政策,如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待处理财产损失不挂账、严格资本化、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核算时按账面价值反映,不形成利润等等,其目的就是增强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这些会计标准的建立,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满足众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需求奠定了基础。
当今,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发展态势下,许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暴露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小的阻碍。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一直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学者关于信用原则的研究工作一直没有终止过。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维护民商事交易、定义交易规则等功能。笔者首先阐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我国当今的市场经济现状提出了一些策略。
一、信用原则的含义
信用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那时具体表现为善意的规则。在我国传统道德体系里,我们也能很轻松地找到并了解到它最初形态势和发展历程。从古至今,诚实信用就被普通人乃至商人们当作是自身应该具备的品德,并且他们认为只有讲诚实信用,周围的人才肯和自己做生意以及购买自己的商品。众所皆知,信用原则是我国的传统道德原则,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于是这一原则被民商法吸收进来作为相当于帝王准则的法律原则。商事交易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该讲信用和一诺千金,按照双方的合意履行自己应该完成的义务。通过平衡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和社会之前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公平交易的价值。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1]
二、民商法信用原则遇到的问题
信用原则如果要想真正有效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它的作用,得依靠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强制力。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虽然将信用原则摆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上,但是《民法通则》里的对信用原则的规范覆盖面很广,比较宽泛和粗糙。法官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很难直接应用信用原则,以至于这时信用原则难以给法律人提供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除此之外,诉讼环节的信用缺失现象,也对于法律精神的落实造成不利影响。[2]
三、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方法
首先,应该弄明白信用原则的实质内容。如果要在具体民商事法律问题上应用好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时,对信用原则有比较具体而深刻的认知。如果要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歧义,没有得到统一适用,但信用原则作为庞大的经济生活体系的重要一环,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明确的。当对信用原则很清晰时,我们所遇到的问题难度就会降低很多。比如,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则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就会以此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如果在为民商事行为时认识到信用原则,就能够将信用原则应用自如,维护民商事活动的安全和信用,从而使消费者以更小的成本来解决棘手的经济纠纷,实现了自身和社会的双赢。法律人利用好诚实信用原则,每次处理相关问题时就可以对案件更专业地处理,从这一方面上提高法律的威望。通过这些事例,深入浅出的阐明,懂得诚信原则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其次,提高执行信用原则的力度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措施。前面中笔者提到的关于执行力度的内容,在我国民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把信用原则都进行了重点安排和阐述。然而笔者也就这些问题认为,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时没有确定好范围,也没有进行具体而详细的阐述。只是带有指导色彩的内容,并没有给法律人提供具体可行的方针策略。因此政府在应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信任原则失效的混乱现象要加大力度进行打击,决不手软和妥协。让信用问题能够迅速地得到注意、受理和解决,绝对不能执行不力和视而不见。这需要我国的法律部门对信用原则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才能不断的提高我们维护诚实信用道德体系的执行力。最后,我们在强调政府行政力量的同时不能过多干预市场,而是促进市场经济自身修补和恢复信用体系。因而,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问题和危机频仍的局面,政府更应该组织、规划好诚信原则的普及教育活动,去修复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短板。这样我们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市场受行政干预的次数,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和修补,让我国的经济结构偏向理性。
四、小结
综上所述,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监管体系这三者将很大程度上对人民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实践中发现,信用原则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平衡运行。[3]贯彻好建设信用体系的方针,在立法和司法工作中注意维护信用原则的价值,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无疑有极大的裨益。
[参考文献]
[1]郭斯宇.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03:203+202.
[2]郭龙.解析民商法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03:19-20.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尖锐的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逐渐的显现,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的例如毒奶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工业明胶事件、外国奶粉肉毒杆菌污染事件等,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和声誉。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就是整个市场环境的诚信和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实现解决问题的根源就是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这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加强关于民商法体系的建设。
1、市场经济中民商法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断更新,传统的民商法不能适应其发展的要求,一些突出问题不断显现,不正竞争和市场垄断问题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我国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完善和解决市场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但需要我们明确的是,我国的控制和调节仅限于对市场缺陷进行宏观的控制,国家市场经济的调节还需要根据市场本身的发展为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同该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结合。市场经济主体下的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应该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竞争发展为主要标准,主要采用经济法对其进行管控,但这种控制手段不能够完全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管理为依据。另外,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其任务不仅在于预防和弥补市场经济经营的缺陷和问题,更重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和各种非市场因素消除市场上的各种问题和障碍,建立一个公平、有序、安全、稳定、可靠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民商法更好的改进和维持保证一定的基础。
2、民商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2.1民法与市场经济
在民法中财产的权利制度是所有产权的直接标志,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产权是其中的第一要素,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经营手段、生产生活、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主要体现。财产权制度总结了财产的整体概念,设置了一系列的产才权利。在民法解释中,影响市场经济的第二要素就是对经营的经济主体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管理,这个因素的主要特征包括:产权的拥有者、自由平等的人和理性客观的判断力等。市场环境下的第三个因素就是契约,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的实质就是交易行为进行的过程和最终的结果。契约关系是衡量民法修改的主要基础。民法通过对契约的修改、订立、形式、条款和内容,采用系统化的规定来实现经济行为的正当维护,从而能够实现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2商法与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实现了对市场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获取利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其保护和制约的主要对象和内容。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从事生产活动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这是每一家企业、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和发展的必要要求。商法体系中的《公司法》、《合同法》对于一家企业的报酬划分和利润的如何划分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经济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2.3民商法与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的这三十年间,我国经济建设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经济法,同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下其也有很高的应用价值,但民商法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营、立法上,已经逐渐取代了经济法的主导地位,这是由于民商法在特殊的对象调整管理和在市场上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的制度已经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所决定的。
3、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建设
3.1建设科学法律体系,改善经济司法程序制度。
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并不意味着将各种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排列组合,这样会造成各项法规体系建设不够配套和完整,不协调,有时会出现相互重复的现象,更有甚者出现了法规的本末倒置,相互抵制的现象,造成处理问题无法可依,无法执行等严重问题。因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合理科学的预测和监督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民商法法律规范,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有机系统,协调一致,相辅相成。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应加快立法的速度和建设的步伐,进一步的完善立法的体制,改变立法进度慢,立法程序复杂,立法周期冗长等问题。
3.2加强民商法创新
[关键词]国企改革;改革路径;国企治理;权力配置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1-0030-04
[作者简介]苏艳芳,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李宇红,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北京100101)
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组织的特殊性
我国从1979年开始改革开放,到1992年颁布第一部《公司法》;从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组织,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市场经济组织的数量和规模发展都是世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没有的。似乎是一夜之间,中国就形成了数以万计的,并且是规模化的,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运行的市场经济组织。这大体上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单位转制形成的国有企业;
第二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改制形成的社会公众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三类,由境外资本投资形成的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外资企业;
第四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
这四类市场经济组织中,第一类经济组织未经市场的洗礼,似乎是直接“从天而降的庞然大物”;第二类和第三类经济组织是“人为”的;第四类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土壤下“土生土长”出来的。这就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即中国在国家体制层面完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的发展不是经市场竞争而水到渠成的结果。
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理念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主体的市场经济组织――企业,以自治为前提,在经济上自由决策,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并通过这种自治性经济组织――企业在市场中的自由公平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从中国市场经济组织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成因看,四类市场经济组织的天然禀赋是不同的。第一类拥有最好的资源条件,但缺失了自治性这一基本特质;第二、三类拥有较好的资源条件,也就是说,拥有较好的外部市场环境要素,同时也具备了一定的自治性;第四类拥有最差的资源条件,但拥有完备的自治性这一基本特质,即拥有高度的自主性与灵活性。
这种天然禀赋的差异,明显背离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理念,即市场经济组织以自治为前提的决策自由与公平竞争,因此,微观上也就无法完全激活市场经济组织的活力与耐力。宏观上也就无法搭成一个健全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
二、以产权理论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缺陷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走过的历程,基本是沿着以产权理论为基础,以产权多元化和民营化为方向,以完善企业治理为突破口的路径走过来的。大的方向上,采用了四种方式:一种是出售,主要是针对小型国有企业;第二种是合作或合资;第三种是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第四种是集中化管理,为进一步改革积蓄能量。
(一)从改革效果看国企改革路径缺陷。从改革的微观实效看,除了第一种方式,其他方式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组织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市场特质,即以企业自治为基础的自由决策与公平竞争。
从改革的宏观实效看,改变是有的,那就是把一个计划分配性的市场改变成了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任何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家、企业家都必须承认我国在大部分领域已经成为一个竞争性的市场。
但是,在这一竞争性市场中,竞争的主体不完全是作为独立法人形态的市场经济组织,而是各级政府,形成的是各级政府以控制的资源为基础,以控制的国有企业为工具的政府间经济生态竞争格局,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地方保护性市场格局,因而必然导致三大市场后果。
其一,非市场化经营哲学及投资行为引发的国民经济震荡。即国有企业的经营哲学和投资行为,并不是基于企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基础上的、企业自治环境下的、安全――效率――效益的运营逻辑,而是基于发展和振兴地方经济,维护地方政府政绩的运营逻辑。
其二,非理性地方保护引发的市场割裂。理性的地方保护是必要的,比如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地方性一致的市场准入要求、地方性一致的消费者保护、地方性一致的劳动者就业保护等,即以维护本地区市场的公平、自由以及理性实施产业升级的行政行为是可取的。但是,在各级政府既作为市场环境主体,又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现身时,这种行为必然发生扭曲――以其所控制的国有企业的地方市场及行业市场的竞争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成为非理性保护地方所属企业及其市场势力范围,从而割裂市场。
其三,不公平竞争引发的市场机制扭曲,进而导致其他性质市场经济主体经营哲学和市场行为的扭曲。由于各级政府既是市场环境主体,又是市场竞争主体,市场环境的公平与自由也就失去了天然的基础与保障,市场机制必然是扭曲的。同时,由国有企业造成的这一市场扭曲,对其他类型的市场经济组织具有示范效应和传导效应。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各类市场经济组织,尤其达到一定发展规模的市场经济组织,不再奉行早期的“找市长不如找市场”的经营理念和市场行为,而是回归并且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找市场不如找市长”的经营理念和市场行为。
(二)从操作性上看国企改革路径缺陷。从理论上来说,出售和上市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较优路径选择,但在实践上缺乏普适性。
第一,这是现存国有企业的特点决定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现存的国有企业仍然数量庞大,并且这些企业的体量也非常巨大。
第二,这是可出售范围的特点决定的。首先看民营企业。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较短,所以无论从资本实力方面,还是从规模化市场经济组织的经营哲学,以及规模化经济组织的驾驭能力上,都明显不足,不具备承接规模化经济组织的条件,所以不具有普适性。
其次看跨国企业。跨国企业虽然具备资本实力,并拥有驾驭大规模市场经济组织的能力,但由于市场经济组织影响着我国的社会、文化及政治环境,所以由他们大范围的承接将会对我国未来的社会、文化及政治生态格局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所以也不具有普适性。
最后看上市这一路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成熟程度,与我国现存国有企业的数量和体量相比较,本土资本市场短期内都无法承载这一重任。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同样存在着对我国未来的社会、文化及政治生态格局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所以也不具有普适性。
第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领
域,国有企业必须是控制性的、主导性的。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作为一类市场经济组织的存在价值,并且是一大类,而不是个别组织。
三、国企改革关键是国企治理的权力配置
在国有企业出售这一路径不能成为当前主流选择的条件下,同时国有企业又必然是作为一大类市场经济组织存在的前提下,需要我们突破既有的改革理念和改革路径――即以产权理论为基础,以产权多元化、公众化、民营化为方向,以完善企业治理为突破口的既定思路,形成新的改革理念,寻求新的改革路径。
(一)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约束性、自治性市场经济纽织。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宏观上,有两点是达成社会共识的。第一点是通过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确立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经济组织主体的本色,并依此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使得市场竞争生态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第二点是通过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实现政府从竞争性经济领域退出,回归政府作为市场环境主体的本色。
由此,也就能够基本廓清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了。国有企业需要改革的是寄生于政府的生态格局,即离开政府的怀抱,进人市场的海洋。只有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约束性的、自治性的市场经济组织,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宏观目的。
首先,是约束性的市场经济组织。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是对政府行政行为干预企业的约束;第二,是对企业人行为的约束;第三,是市场机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第一点和第二点是条件,第三点是结果。即,只有改变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性干预,健全法律对人经营行为的社会性约束,才能最终实现市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竞争性约束,进而实现所有市场经济组织在市场机制下的自由与公平。
其次,是自治性的市场经济组织。自治的市场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根本要求。企业的自治性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基本特征,唯有自治性才能体现市场环境下企业法人这一基础概念的本质,具备了自治性也就具备了独立性。
在企业自治性这一特质上,非国有市场经济组织具有与生俱来的自治性,而国有企业目前不具备。这就是由企业所有者性质不同导致的差异性。也就是当下理论界探讨的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导致企业治理问题。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治理问题并不在于所有者缺位,而是根源于国有企业的自治性问题。国有企业要么是依托行政资源在市场中“乱来”的“怪兽”,给市场经济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要么失去市场法人的基本精神――生存与竞争,成为市场中任人“宰割的羔羊”,无法契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与精神。
然而,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组织的主体,是我国市场环境的标杆和风向标。国有企业的经营哲学和市场行为对其他性质的市场经济组织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和影响力。所以,国有企业回归市场经济组织的自治性对我国完善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国企治理权力配置风险分析。实现国有企业自治的重要路径之一,是国有企业治理架构的设计与制度安排。
企业治理的核心命题是企业权力配置方式,以及微观上需要考虑的权力配置方式引发的企业风险,宏观上需要考虑的由企业风险引发扩展的社会风险,即企业治理是企业安全与企业效率及运营成本的悖论选择过程。也就是说,要增强企业的安全度必须对权力进行分散与制约,由此,必然带来决策效率的下降和运营成本的上升;而要提高企业的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又必须对企业权力进行集中,降低分权成本。
安全――效率――成本,成为任何市场经济组织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因此,企业治理是穿越这一矛盾统一体的“高空钢丝行走术”,哪个企业既能走得远,又不掉下来,同时即使掉下来了,也控制社会风险,才能算得上一个成功的企业,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
所以,从微观角度看,企业治理是所有企业都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同时治理方式的选择也可以是个性化的,并不存在一个公理性的统一模式。
但从宏观角度看,企业治理主要是大中型企业的课题,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课题。同时大中型企业的治理也必须是纳入社会公共性课题思考――无论其所有权性质如何。因为内部企业风险与外部社会风险形成了必然的关联性,企业规模越大,关联程度越高。这就要求国家权力对大中型企业治理方式进行统一的法律干预,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风险引发的社会风险。因此,解决企业治理问题必须从三个层面去思考与研究。
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层面,对可能触发某一范围社会风险的规模自治性市场经济组织形成统一的治理指引要求及监管体系。
第二个层面是社会层面,培养公众对企业治理的认识与认知,建立起社会对企业治理价值的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
第三个层面是企业层面,要选择治理方式,设计治理架构,形成企业内部治理的文化氛围和制度约束。
四、国有企业治理权力配置基本框架
(一)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属性分析。企业治理选择的根基是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与结构状态是决定企业治理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企业的所有权是企业的初始权力,是企业一切权力的根源。企业以《公司法》赋予的法人资格初始权为基础,形成企业的衍生权力和次衍生权力,构成了企业权力配置的主线,即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这一企业权力配置主线。
在非国有企业环境下,这种企业内部权力配置的方式和模式选择是企业所有权主导下的企业自主、自觉行为。这是由企业所有权性质为私权范畴特性决定的。企业所有权的私权范畴属性决定并保障了企业的约束性、自治性、独立性及自主性。
在企业国有环境下,其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由国家行使所有权。而国家权力属于公权范畴。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公权属性。这也决定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须对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这一点显然背离了市场机制的基本精神和作为市场竞争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同时,公权的落地,无论其复杂程度和社会成本都是极高的。但国有企业仍必须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个市场经济主体,面对市场竞争的挑战。这就要求无论其所有权落地的方式,还是行使权力的成本都不能太高,否则就失去了自由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治理的宏观基础
1 剥离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行使职能,以及由行使国有企业所有权职能衍生的对企业经营的市场责任。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市场机制环境的重要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回归社会环境主体和经济环境主体的前提。
2 重新定义国有企业概念。通过分离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资本经营属性与实业经营属性,在资本经营属性层面重构国有企业概念。依此,国有企业概念的内涵及外延范围。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概念收窄至国有独资范畴,收窄至资本经营层面。在实业经营层面,无论国有控股还是参股,统一制度使其成为开放的、与其他性质企业同等国民待遇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
3 硬化国有企业投资的范围。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什么状态下以股权的方式介入实业经营,可以明确下列三种状态:一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二是涉及国家社会稳定;三是涉及国家竞争力的产业培育。
4 重构国有企业经营行为。有两点是必要和必需的,一是不得以谋求产业或市场的垄断,以及产业或市场的控制为经营目标;二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社会稳定,促成产业良性竞争与发展为根本宗旨。
5 严格限定国有企业设立及退出的程序。首先是必须严格限定国有企业设立的程序,以及设立的条件,同时必须明确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在设定了进入的基础上,设定退出的程序与条件。两种状态下必须实施退出或减持,一种是已构成产业或市场的垄断或控制,并且其垄断或控制行为已对产业或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国有企业必须对其所控制的实业经营实施推出或减持,放松对产业或市场的控制;另一种是产业已处于良性竞争与发展,不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国有企业应该实施减持或退出。
6 构建独立的国有企业人经营管理行为法律适用体系。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公权特性,决定了不能按照一般性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适用范畴处理。而国有企业的独立市场特性,又决定了不能按照一般性公务员主体的法律适用范畴处理。因此,必须从国有企业的公权特性、自治性市场特性以及企业经营行为的特定要求与约束等方面,构建独立的国有企业人经营管理行为法律适用体系。
以上六个方面是国有企业治理的宏观基础。或者说,是国有企业治理权力配置,必须求解的第一道方程式。
(三)国企治理的微观层面设计。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主要是构建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双重经营架构。
在国有企业所有权全民所有性质下,在政府不以行政权干预企业市场行为的条件下,国有企业所有权,就不可能像其他性质企业一样落地。即,国有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者永远处于缺位状态。
由此,国有企业必须面对两个方面的对立与统一。
一方面,从宏观层面,如何解决国有企业治理的难点,即,在公权属性下构建私权特质。从微观层面,如何突破国有企业治理的悖论,即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权力,在性质上,由私权转变为公权,在行权上,又必须由公权转变为私权。
另一方面,解决国有企业原始权力对衍生权力和次衍生权力的约束与弹性。这是因为,所有权对经营权与管理权失去了约束与弹性。公权必须保证刚性,而私权又追求弹性,这也是国有企业“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根源所在。
在国有企业治理的宏观基础上,微观上,对国有企业经营权实施双重的治理方式。即董事会――总经理治理架构。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董事会――总经理治理架构”是对国有企业经营权实施双重的治理方式,不能将其理解为一般性质企业传统概念的“董事会――总经理”架构模式。
第一步,需要分离和定义国有企业经营的基本要素。在企业众多的经营目的与经营行为要素中,有两大要素应该能够纳入基本要素范畴,即组织安全和组织效益。组织安全是企业经营的基础,组织效益是企业经营的前提。在安全与效益的均衡下,企业才能获得持续的良性发展。
第二步,围绕国有企业经营基本要素,设定企业经营权的组织方式、行权程序、行权范围、行权责任及法律法规后果。并且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固化,而不仅仅是通过企业章程予以固化。这一点也是由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特性、行权成本及自治性市场法人特性决定的。
第三步,建立经营权主导机制与体制。即建立安全主导下的效益诉求型董事会经营权机制与体制,建立效益主导下的安全诉求型总经理经营权机制与体制。
第四步,平衡宏观治理与微观治理。赋予国有企业自主组建董事会的自治权和对总经理机构的聘用及解聘权;同时,赋予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在法定条件下对董事会的解散权和对董事及总经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