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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行业分析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1 09:11:5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服务行业分析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律服务行业分析

第1篇

近年来,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工作,省厅先后在全省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公证岗位培训、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等活动,对于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改进法律服务行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次在全省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是省厅着眼于新形势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着眼于法律服务工作自身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推进我省法律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轨道的重要举措。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安徽跨越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发挥好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物质基础、夯实法治基础、加强司法保障、创新管理体制、培育文化基础。

(二)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在内的整个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毫无疑问也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其所涵盖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深刻揭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特点。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和管理观念,切实纠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意识形态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发展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需要。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群众性和专业性,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法律服务行风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而且影响到司法行政全局工作的成效,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对法治的信任感,就必须从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入手,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为民的坚定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法律服务管理水平的具体举措。管理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次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这次活动为载体,通过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和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的水平。同时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逐步建立起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把握重点,明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

年初“三长”会上,孙厅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主题是“规范管理、诚信执业”。围绕这个主题,省厅印发的实施方案确定这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诚信,是法律服务行业立业之基、兴业之道。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目的就是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失信成本,即如果失信,不仅会受到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处罚,也会因此失掉客户,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使法律服务诚信信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信息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律服务诚信监管机制,努力使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服务行风存在的问题多数是与管理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改进法律服务行风,必须要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包括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的行政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使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是法律服务行风不正的突出表现,也是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反映强烈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中,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规范其执业行为。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使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明显减少,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基本杜绝,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行风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四是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执业环境。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服务行业内部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整个社会是否具有适合的、能够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既要加强和规范管理,也要积极为法律服务机构执业做好服务工作,为法律服务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不断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宣传力度,使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有明显的提高,使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法律服务执业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重点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各个行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行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重点是要解决:不依法履行法律服务管理职责,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特别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行业管理规范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律师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律师事务所自律性基础管理缺失,人员管理松散,制度约束混乱,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办案质量放任不管,放弃监督的问题;律师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诚信服务意识淡薄,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不尽责、漠视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压价争揽案源、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律师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律师参与赌博、酗酒等不健康娱乐活动的问题。公证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公证处内部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的问题;不按标准收费,压价争揽业务、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超越业务范围、超越管辖办证的问题;随意简化办证程序、不注重办证质量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公证员收入单纯与业务创收挂钩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违反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及财务专人管理制度,收费项目不公开,不按标准收费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冒用律师名义办案,超越业务范围、执业区域办案,压价收费、搞不正当竞争,办案中诚信缺失、服务不尽责的问题。司法鉴定行业重点是要解决: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问题;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等违反司法鉴定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问题。

三、扎实推进,认真抓好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从3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时间是3月上旬和中旬。以这次动员大会为标志,正式启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会后,各市司法局要及时做好本次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使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法律服务管理人员深刻领会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和具体任务,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厅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上来,增强参加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阶段是对照检查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下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所在岗位工作情况,认真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执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坚持开门评议,采取聘请法律服务行风监督员等形式,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重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公、检、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第三阶段是集中整改阶段,从5月上旬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对照检查阶段清理和查摆出来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深刻剖析原因,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要将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结合集中整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阶段是考核验收阶段,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考核验收。各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认真总结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省厅。省厅将组织考核验收组,对各市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在法律服务行政执法质量被考核评议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为加大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力度,省厅决定将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列入市司法局局长2007年度重要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考核评议。

四、强化措施,确保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是今年省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多个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全省17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9000多名法律服务人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一年;而且,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改善环境等多个方面入手,工作任务比较重。近几年,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厅相继开展了多次专项活动,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专项活动也开展了数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和疲沓心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切实加强对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是要加强领导。要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作为今年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指导、督促,抓好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听取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汇报,深入分析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的具体措施。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坚持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并重,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指导、同检查、同落实。

二是要加强督查。省厅将建立厅领导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联系和督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和督导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对行风建设工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三是要强化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地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的责任,法律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负有指导、督查的责任,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行风建设工作负有直接管理、监督的责任。行业协会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对所属会员的管理责任。对在法律服务行风方面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2篇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 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__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意识,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实现法律援助领导工作具体化。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壮大队伍、筹措经费等具体事项上。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研分析,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工、青、妇、残、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律师年度执业考评体系。四是实现工作开展主动化。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寻求法律援助的被动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同民政、司法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3篇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意识,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实现法律援助领导工作具体化。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壮大队伍、筹措经费等具体事项上。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研分析,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工、青、妇、残、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律师年度执业考评体系。四是实现工作开展主动化。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寻求法律援助的被动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同民政、司法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服务;互联网;契机

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多地广的中国带来了全新的交流模式,互联网发展正在为中国社会不断催生新行业、创造新机会并带动诸多相关传统产业的再次繁荣。

(一)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

1.网民数量增加,发展势头良好2009年中国网民数量为3.84亿,目前已经突破5亿。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全面发展和中国社会网络普及化的推进,中国网民的增速已经显著超过人口的增长速度。

2.互联网设备、介入方式的发展,使上网更加便捷,网络功能及内容更加丰富中国互联网发展使民众逐渐走向“移动”和“掌握”上网时代。从《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2008年22次报告中关于“上网设备的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台机的使用比例逐渐下降,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数量显著增加。尤其近年来无限上网设备的完善、覆盖面积的扩大与笔记本电脑、手机的精巧化、可携带化相得益彰,被越来越多需要经常上网的用户选择。除了网民数量显著的增长外,网民获得信息的途径的百分率也超过了传统的电视、报纸、书籍、杂志、广播、手机等跃居第一。互联网发展促使信息在传统信息的传播途径之外找到了更加快速、自由的传播方式。随着网络功能和网络内容和功能性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将人们引入到更多的网络领域中来。这种情形促成了电子商务以及商业和专业服务网站的兴起包括网上购物、网上银行、教育网站、网络婚介、网络职介等。中国携程网2007 年总营业收入达11.99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98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81%,增长率高达102%;前程无忧2007 年总营业收入为7.99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55.8%,净利润为1,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说明随着网络内容的进一步丰富,网络的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娱乐休闲,实用性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但相比互联网基础应用,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服务比例仍旧偏低,还有较为乐观的增长空间。

3.网络普及率仍然较低,尤其是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但从规模上讲中国互联网发展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中美网络运用规模指数对比”为例,从万人计算机拥有量、网民比例和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来看,中国的指标都不及美国的1/50,中国网络普及率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网民数量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显著,根据2011年信息化应用中小企业单位性质划分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比例超过了国有企业,占比最大为38.6%。

但我国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面临众多问题,例如,中小企业对信息化的期望与应用现状存在这较大的差距,对系统效果缺乏量化的评估等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的进程。总而言之,如何把信息化系统融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为企业带来效益,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50―800人规模的企业将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最大主力;制造业、服务业、流通业将是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市场主体;营销、专业咨询将是中小企业未来信息化应用的热点领域。

(二)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1.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今手机不仅是人们通话、传递短信的工具,还成为了人们上网最便捷的终端。人们随时手握手机上网这就是互联网借助手机实现继续深入、全面地融入网民生活的真实场景。同样网络发展还改变着人们其他的生活方式,例如购物、休闲、娱乐、信息资源获取方式,行为方式等。

2.人际关系的变化。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互联网交流工具使沟通者的感觉越来越趋于面对面的效果,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随着博客、微博等“web2.0”时代的到来,人们交流互动方式更加多元化,网络关系已经跳出完全“虚拟”的时代,进入到了“虚拟+ 现实”理性发展的阶段,人们在网上的互信度有所提高,人们的交往能力、信息量都成倍数增长,互联网成为了人们交往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交易行为的改变。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化服务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最高为22.1%,在过去十年中增长最快。截至2009年,淘宝的注册用户就已经达到2亿,2012年11月11日,淘宝单日营业额达191亿,网购用户已经覆盖率绝大多数网民。网络购物还推动了网上银行及其他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可以断定的是随着网络服务意识的增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诚信的形成,互联网必将一步步的改变现有的商务交易行为。

二、互联网的发展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带来的契机

(一)互联网时代国内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美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为背景悄悄兴起的在线法律服务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美国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和盈利模式。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互联网为人们创造的沟通机会,将互联网当成了与客户沟通的绝好途径。同时,更多形式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开始出现,如legal zoom、rocket lawyer 等。还有众多专攻特色领域的法律服务网站,比如 等。这些网站不仅吸纳着投资机构的资金,不仅向客户提供着优质、廉价的法律服务,更鼓舞了诸多法律服务行业的掘金人。国内现有的大多法律在线服务网站更重视自身感受,对消费者的感受考虑甚少,仍然有web1.0时代的那种“我说你听,我发你看”模式的通病。由于法律服务人员缺乏与用户互动、以及无法提供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的平台,导致网站服务的低级化循环。目前较大的法律服务软件都起身于web1.0时代,虽然为了迎合市场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做了很多有效的调整,例如注意SEO 推广和内容不断丰富等,但这些措施虽然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网站仍然停留在以律师推广费为主要赢利点的盈利模式―――既将律师作为主要市场,让律师为服务买单的盈利模式上。然而中国的低端客户具有偶然性,与网站和律师的粘度都不高,且律师的人数虽然不断上升,但毕竟是小众群体,网站盈利的天花板很明显。而web2.0时代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从根本上改变了盈利模式,主要市场不是律师,而是拥有法律需求的客户。这些网站也可以选择向律师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是在这些网站的盈利模式中,主要市场是来自网络上的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站提供优质低廉的法律文件服务,吸引客户,采取多种手段提高用户依存度从而形成聚集效应。据百度指数的数据可知各类法律文件每天在百度上的需求有6万多笔,因此以用户带动交易成功率,以交易成功率带动案件数量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改变靠人脉资源拉案源的现状,进而平衡律师的工作量。此外个性化的定制还将赋予新时代在线法律服务另一特色,通过网络对行业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分,可有效的提高服务的针对性,降低此种服务的可替换性,进而使享受法律服务成为一种生活、消费的习惯。

(二)互联网发展为法律服务发展带来的契机

从前文的论述可见,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全新的交流模式正在为法律服务业创造新机遇,并可能带动法律服务相关产业繁荣。互联网为我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在于可选择性的增加和行业结构的调整,具体包括:

1.律师服务盈利点的增加造成律师收入差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资源分配不均。律师占有资源的性质和多寡决定着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律师服务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贫富差距,而律师的经济状况又是决定这律师选择提供何种服务方式的客观因素,如此产生的将是行业内的恶性循环,贫富差距将进一步加大,业务范围却越来越窄。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应当建立按业绩、职业操守和能力对律师进行评价的标准体系,让那些有能力、有尊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成为客户追捧的对象,实现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双赢的结果。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去争取那些已经被瓜分的资源,而是以满足现有需求,激发潜在需求为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我国现有律师专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偏科”现象,案件数量偏少但利润高的业务成为了律师们竞逐的目标,而大量的文书、咨询等工作到成为了一种促成交易的手段。免费咨询、文书的大量存在不仅使法律服务的社会印象日益低廉,而且缺乏经济利益刺激的免费服务根本无法满足客户们的基本需求,长此以往造成的是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可怕的沟壑。法律服务的新的契机之一就是让咨询业务成为客流量的中心,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向提供低端服务的律师发送案源。可以肯定地说,谁控制了咨询端口,谁就拥有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上游的地位。法律咨询、文书、中小企业、个人等业务无法成为传统律师服务业的赢利点的原因在于此类服务具有偶然性,对律师来说赢利点较低。在线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文件下载、视频对话、在线支付等方式大大的降低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中小企业、个人法律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可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形成相同需求客户的聚集,从而形成此类服务的产业化经营,进而将这些业务变为律师的主营业务之一。

2.法律服务地域壁垒的突破互联网对律师服务地域限制的突破将律师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变成了可能,那些第三产业与经济发展未能同步的地区有可能成为法律服务需求新的增长点。网络服务的简易化和日常化,特别是手机上网功能和无限网络的发展更为在线法律服务的便捷增加了筹码,使法律服务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化成为可能。因此互联网为法律服务突破地域壁垒,弥补了因律师数量地域不均衡带来的弊端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3.律师服务方式的改变律师依靠现有信息技术传输自己的专业意见是在线法律服务的中心目标。但是中国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不能单纯依靠泊来的模式,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不是某一种产品,而是一种可以满足中国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服务理念,产品应当是嵌在这种理念中的宝石。传输专业信息虽然是目标,但如何与免费的服务竞争,体现出价格与价值的对应,才是服务的体现。实现的核心区是网站在文档制作、卖出前、卖出后,能否提供足够多的打动消费者,超过消费者心理预期的价值。“便捷”自然是在线法律服务的最大卖点之一。即时通讯、3G 技术,社交平台都可能成为提供服务的渠道,人们在需要的同时便能付诸实施是便捷的形象表达,从前文的论述可知,“移动”和“无限”上网急速发展的今天,“随时”上网寻求服务成为了大众的可能。“安全”和“公平”是交易双方的共同需求。在在线支付方面可以依托更加完善的信托制度,对服务和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设计,既是制约双方行为的有效方式,又能减少因付款或收款问题而影响服务质量的可能。“监督”和“评价”是促进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网络记载、评价的功能是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表达自己感受的平台,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作为人们选择服务的依据。通过记载和公布数据的方式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提供服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和筛选,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这种方式具有开放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是监督律师服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4.律师服务规则的改变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是缺少对律师的监督机制,律所的发展过分看重规模,却无法保证律师队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长年存在着定价过高、律师不尽责、消费者不了解自己接受服务的细目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要依靠制度的解决,也需要行业的自律和重新洗牌。在线法律服务的网站虽然只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对律师服务规则的影响在于对交易量的控制、营销手段的提供和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利用网站律师会员的数量优势,将法律服务的需求分包给不同特长的律师并以数量的优势取代高利润,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成本应当是一个较合理的模式。在服务信息公开化,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能够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双向选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对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疏导,将资源向更好的服务者倾斜,以利益带动竞争,用竞争构建规则,用规则规范服务行为将是网络平台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特色。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律师年鉴(2006―2008)[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 王隽,周塞军.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322.

[3] 张蕊.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理论与时政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4] 闫佳畅.中国互联网发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历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0:23.

第5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国务院和区州市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满意为工作标准,扎实抓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损害群众利益“严查年”活动,严查快办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实现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以勤政高效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作风建设。

认真开展机关效能督查工作,重点查找机关是否存在“懒、散、庸、浮、拖、贪、奢”现象和基层司法所不按时上班、无故关门也不告知去向、不公布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或有联系方式而不接听等问题,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突出问题。

治理达到的目标:干部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以诚信为民为重点,深入推进法律服务机构行风建设。

法律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重点整治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讲诚信、不讲职业道德、推诿扯皮等损害形象的问题。

治理达到的目标: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升,诚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程序日益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以塑造形象为目标,加强警风警纪教育。

重点治理司法行政干警着装不规范、敬礼不标准、服务用语不文明、行为举止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加大对警车的管理力度。

治理达到的目标:警容风纪明显转变,警车管理更加严格。

(四)强化执纪问责,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认真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实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治理达到的目标:群众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三、落实纠风工作任务的措施

(一)继续落实纠风工作领导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管机关必须管作风”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基层司法所所长要对纠风工作负全责,要把纠风工作融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中,进行同研究部署,同督促检查,同考核验收,同总结考评。

(二)建立并落实纠风工作各项机制。

1、建立纠风工作提速增效机制。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找准工作抓手,体现工作特色,做出整体安排,加强与政风行风评议员、义务监督员的联系,尽快启动2016年纠风工作。

2、建立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解和选题立项机制。抓好司法行政系统纠风专项治理自选动作,要选择一些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出诉求,作为自选专项治理任务进行选题立项,使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全覆盖。

3、建立政风行风分类评议机制。结合正在开展的“访惠聚”活动,在形式、内容和成效等方面不断深化民主评议。充分发挥行风评议员、义务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作用,配合做好明察暗访工作,定期报告纠风工作,请行风评议员和监督员出谋划策,把好关,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受理好“新广行风热线”和“昌广行风热线”的群众投诉,加强对群众投诉问题的分析判断,切实为民排忧解难。

4、建立群众诉求严查速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群众诉求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开展评议员日常行风调研和集中行风调研,深系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解民忧、慰民心。

5、建立政风行风创先争优机制。要把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争创“自治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作为纠风工作创先争优的重要载体,强化创建工作,发挥示范效应,提升整体水平。

6、建立纠风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将纠风工作纳入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体系之中,把纠风基础工作、专项整治任务落实、示范窗口创建、公众测评情况、群众诉求办理情况等内容列入考核指标,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三)加大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力度。

1、加强律师队伍诚信建设。按照《州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昌州司办〔2014〕3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诚信建设考核工作,坚持平时检查通报制度,实时更新诚信档案,严肃查处不诚信行为,提升律师公信力。

2、加强公证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坚持和完善公证机构每季度自查,市局不定期抽查和州局每年定期集中评查制度,提升公证质量。

第6篇

这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县委工作会议、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县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揽,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形成共识,适应新常态,主攻“四个全覆盖”,确保“两个上台阶”,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面,我代表县司法局作工作报告:

一、认真回顾2014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

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局紧紧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2014年度我局被省司法厅表彰为“农民工维权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局表彰为“目标考评先进集体”,纪泽新同志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邹开兵同志被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各项业务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法制宣传工作重点突出。围绕“元宵节”、“3.15消费者权益日”、“助残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60余场次。分3次对全县40多名科级干部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开设电台“法律在你身边”14期,编制报“普法园地”5期,滚动电子屏幕宣传语80余条,发转“普法”微博20多条。加强民主法治村的创建,省级建成率30%,市级建成率98%。二是人民调解工作亮点纷呈。全县累计开展网格排查4670次,累计调处矛盾纠纷3280件,调处成功3277件,调处成功率99.9%。推进调解组织派驻部门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社会矛盾纠纷进入渠道。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累计兑付农民工工资1086.5万。三是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49件,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咨询11052人次,均位于全市第一。强化案件质量监督,做到案前严格受理审批程序,案中跟踪督办案件,案后进行回访。在交通、工伤死亡援助案件中实行提前介入制,实现快办案、快结案,防止引发上访和集访。四是法律服务工作持续推进。全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类法律顾问967家,办理各类案件2334件。律师通过参与领导接待、突发事件处置、重大项目认证等,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政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800件,无错假伪证。司法鉴定所办理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和酒精检测鉴定业务1480件,采信率100%。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五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学习宣传《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实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手机定位、风险评估和定级管理。强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和队伍建设,新招录了16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全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70名,全部得到了有效管理。加强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和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全县1132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率100%,局基层科被省表彰为“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六是队伍建设工作扎实高效。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活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和法润春风行动等。成功组织干警参加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并取得了平均分91.58的较好成绩,实现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升。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12345”政府热线平台服务工作,我局执法质量考评位列全市第一,被省厅和市局评为优秀等次。全年我局信息和新闻宣传两项工作均列全市第一。

二、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

201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紧扣“扩量提质、充分发展”主题主线,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以“4+2”工程建设为重点(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控、矛盾纠纷调处“四个全覆盖”和基层基础、队伍建设“两个上台阶”),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基层导向,忠实履行维护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全系统在做好今年司法行政工作时必须树立四种意识:一是强烈的使命意识。张志勇县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5年将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我们的法律援助工程也列入了2015年县政府民生十件实事项目,要把上述任务落实到位,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二是执着的攻坚意识。始终保持昂扬向上,锲而不舍的精神状态,牢牢抓住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司法所管理体制、公证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重点。三是积极的创新意识。要针对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既有年度特点、又满足群众需求的改革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社会效益,使行业发展契合大局需要,使工作成果赢得社会认可。四是严明的纪律意识。把从严治警的要求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加大督查力度,启动问责机制,用纪律约束权力、用纪律规范行为,始终心怀敬畏之心,时刻绷紧廉洁之弦。

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抓好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着力提升法律服务全覆盖工程质量,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影响

1、巩固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一是强化三级平台建设。在架构上,我县和11个镇已基本建成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9个村和23个社区建成了司法惠民服务站。为使三级平台发挥更大效用,要通过12348、微信、QQ信息网络平台将三级窗口服务互动、工作联动,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在机制上,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县、镇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立以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服务窗口对外服务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无缝对接。在保障上,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并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二是扩大法律服务项目。项目多少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年内,县、镇两级要拿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政府购买、社会贡献、市场供给等多种渠道,扩大法律服务项目,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更广地惠及于民。三是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进基层。推动服务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延伸,依托“法律快车村村通”载体,推进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围绕土地流转、水利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征地拆迁、基层自治等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农业的健康发展。

2、强化能力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做大做强。一是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按照市局要求,依托12348综合法律服务平台,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法律服务团,努力提升法律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占比。年内,依托司法局行政网络平台,建好律师法律服务网页,通过律师与市民群众在线互动,拓宽法律服务渠道。二是树立做大做强理念。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努力打造核心业务突出、服务定位清晰、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引导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以规范化促品牌化,在服务提档升级中不断做优做强。三是树立诚信执业理念,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内容和课时,强化督查考核,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诚信执业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不良记录存档和违规违纪典型案例披露制度。

3、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围绕2015年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落实好法律援助工程,具体要建好“12348”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完善援助调解对接机制和联动机制,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件以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扎紧律师管理制度的笼子。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拓宽公证员入口渠道,释放公证行业活力,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推进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要坚持错位发展,严格职业准入,加强执业监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实施法治宣传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1.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法律需求收集分析机制。依托社会矛盾排查网格、12348服务平台等服务窗口搜集需求,建立“点对点”普法需求分析机制,提供个性化、精细化、高效性普法服务。二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专业性较强的普法产品研发。联合各部门针对矛盾多发领域、重点人群、重要行业实现普法与法律服务的一体化运作。三是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义务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意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履行普法职责,推动“六五”规划圆满收官,“七五”规划顺利启动。

2.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模式不断创新。一是形式创新。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推动法治县创建;将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营造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风尚;将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以案释法制度,让当事人通过具体案件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二是手段创新。研究制定加强和推动各类重点对象学法守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工作考核办法,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三是载体创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广泛地运用“普法园地”报纸专栏、“科级干部法治手机报”、“法治之窗”政府电子荧屏,以及“普法、司法行政在线”微博等现代手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打造普法现代品牌。

3.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把争创“六五”普法全省先进作为今年法治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研究考核标准,及早谋划、提前部署,同时深入实施“五大行动”:一是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成果展示年”行动,广泛收集各地、各普法成员单位普法成效,列出普法成果清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展示。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六进实践年”行动,结合“法治宣传月”、”“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润春风行动”、“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法路线图”。三是深入开展“法治文化提升年”行动,将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大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实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开展法治文艺演出,创作法治文化作品,激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大力开展“普法志愿者服务行动”。组建志愿者队伍,以普法助力企业行、助学校园行、助民村居行“三助三行”为重点,落实志愿者服务行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推动其有效运作。五是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提档升级”行动,不断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引导作用,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深入实施特殊人群管理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1、严格刑罚执行,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一是严格衔接程序。完善调查评估、人员交付、外出审批、接茬帮教等各个流程的衔接程序,防止脱管漏管。推广使用《审前调查及假释前评估量化得分表》,全面施行评估合议制度。研究制订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体系、管理程序体系和综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管理等级升降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定期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内控机制和职务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依托基层工作平台确保完成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规定动作”。三是协调多方参与。不断加强矫正小组,对重点和未成年人全部建立“6+1”模式。加强与村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融合,保证日常教育管理、困难帮扶等任务的有效落实。

2、大力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强化衔接管理。加强监地协调协同,做好信息对接、回归评估等衔接管理工作,落实重点人员“必接必送”要求,确保重点帮教对象、一般帮教对象接回率达到100%、98%以上。二是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和社区矫正基地一体化建设。

3、加强工作保障,切实推进特殊人群管控工作规范化。一是推进指挥中心建设。按照新标准完善提升县级监管平台,全面完成“阳光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二是配强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不断壮大专职社工队伍。建立考核评比科学化依据,将改造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使用督查,确保省级专项经费使用合理、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到位,试行评估工作补贴制度。实施科技强矫,建设完善集电话汇报录音、矫务通、生物识别考勤、电子腕带定位等与一体的技防系统,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四)深入实施社会矛盾化解全覆盖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机制建设,切实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调解质量考评机制建设。要在强化依法调解上下工夫,引导人民调解员更多运用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排查分析、研判预警、信息反馈等源头治理机制建设。注重探索矛盾调处规律,善于从苗头性、偶发性矛盾纠纷中发现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发挥好矛盾纠纷调处的提醒、警示、建议作用,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三是进一步完善公调、检调、诉调和访调对接联动机制。积极拓展各类调解机制对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2、加强调委会建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一是不断完善群众性的镇、村两级调委会建设。发挥其在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常发、多发民事纠纷的主导作用。二是不断完善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派驻式”调解运行机制,强化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纠纷调解,200人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三是积极探索新媒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与新媒体的融合,探索网络调解的新途径。做好《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工作。

3、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完善专职调解员资格准入机制,规范完善个案补贴制度。二是大力推动调解工作社会化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注重运用听证、社会评价、群众议事、心理调解、联合调解等方法开展调解。组建人民调解员协会。三是大力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将调解信息网络向村(社区)及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延伸,实现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深入实施“一所三站点规范化建设年”工程,促进基层基础建设上台阶

1、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继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的规范管理水平。二是继续推进“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服务半径要求,依托司法所或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继续推进“村(社区)司法惠民服务站”建设,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公里警务圈等现有服务平台,建立起覆盖全市、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司法惠民服务站网络体系。四是继续推进基层人民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村(社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倡导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在全县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2、规范实施基层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以“2+1+N”为总体架构的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的要求,推动形成“全员采集、全员录入、全员应用、全员共享”的信息化应用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的基层信息采集机制,运用电子腕带、移动执法设备、新媒体等新型信息载体便捷高效的优势,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全覆盖,以村(社区)为单位普遍使用移动信息终端进行信息采集上报。

3、大力推进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三站点”要有与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规范标识标牌,方便服务群众。切实提升基层设施装备水平,改善信息处理、通讯网络等装备条件,年内全县司法行政基层装备配备水平要基本达到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试行)》规定要求。

(六)以“三化”建设为中心,促进司法行政队伍上台阶

1、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一是规范组织机构。加强司法所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置。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文件要求,推动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二是严格岗位管理。建立健全体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不同职责、不同类型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岗位职责说明书,积极推进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三是严格执法执业。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基本行为准则,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司法鉴定执业和人民调解工作监督,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服务队伍依法依规执业履职。

2、全面推进专业化建设。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积极推进干部多岗位交流和梯次培养。二是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建立司法行政队伍定期培训机制,分类建立队伍能力要求标准体系及培训大纲。三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工程。研究制定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重点培养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信息化等司法行政急需的专业人才。

第7篇

行业总体发展稳中有升

2010年,在专业服务领域,培训、咨询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商机,会计服务稳中有升,法律服务基本持平。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给职场人敲响了一记警钟,选择培训充电、职业咨询的人成倍递增,因而培训、咨询还将迎来新一轮的巨大商机。

伴随着2010年经济的逐渐复苏,各大企业将会加大成本管理力度,加强财务分析以随时掌控企业状况,会计服务也将呈现稳中求升的总体发展趋势。

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加强,法律服务在2010年将保持稳定态势。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服务环境较为堪忧。

“红色预警”与“极度紧缺岗位”

根据最新人才需求指数显示,专业服务型较强的咨询行业出现“红色预警”,“极度紧缺岗位”如职业规划师、就业导师,其次是培训业“专家讲师”及“咨询顾问”的需求也在稳步增加,而财务、审计类需求尤以财务分析和成本管理的需求最旺,法律业人才需求缺口相对较小。2010年专业服务业有五大职位最走俏。

财务分析师

财务分析师对个人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要求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要求接受过金融和财务、经济法、管理学基本原理、公司产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整体月薪范围在5000~10000元。

企业法律顾问

从职业发展角度来看,企业法务人员既可以在内部走专业技术发展路线,也可以逐步从行政管理角度晋升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月薪一般在4000~8000元之间。

职业规划师/就业力专家

他们大都是具备丰富职场经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有的是经过专业的职业规划师培训并取得岗位资质的高级人才,通过咨询或培训的形式,专门帮助大学生及待业者确定并最有效率地找到最适合的工作,让职场新人快速适应社会,使其获得成功能量,掌握职场成功的核心秘密。在上海,就业力专家身价日益攀升,资深就业力专家年薪超过15万元。

培训师

在金融危机肆意之时,培训业却逆市而行,迎来了行业发展的沸点,培训师身价不可同日而语。其中类似于职场心态修炼的专场培训讲座吸引了大批职场白领,而做为职场心态调节方面的专业讲师,其身价自然水涨船高。一名优秀的培训讲师其月薪高达万元。

管理咨询师

具有实用性强、权威性高、适应性广、含金量高之特点。上海咨询业近10年来发展极其迅速,每年增长速度都在两位数以上。一般管理咨询师的年薪在10万元以上。

毕业生入行要奠定专业基础

想要进入专业服务业,扎实的专业基础是立身之本,其次是较强的思辨分析能力,第三是沟通能力、持续学习的能力。专业服务业对复合型人才的青睐度较高,这类人才通常具备丰富的知识,有较全面的工作经验,有非常强的分析、预测、判断能力,能够独挡一面。此外,期望进入专业服务业的大学生们该作好以下准备。

第一,选择感兴趣的领域。拿咨询业为例,有专业细分,如战略咨询、财务咨询、职业规划咨询等,其间的专业差异很大。

第二,强化相关专业知识,多关注实际,多看案例。

第8篇

一、律师的样态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3]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105页。

第9篇

一、律师的样态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3]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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