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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1 09:11: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第1篇

【论文摘要】“阳光避税”,一个可能让人感觉很不可思议的名词。“避税”还能“阳光化”吗?还敢“阳光化”吗?又该怎么样“阳光化”呢?本文详细阐述“阳光避税”的意义所在、应该怎么样达到这一目的、“阳光避税”未来的走向如何?通过这些问题的阐述,期望能够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方面予以阐释,也为一直默默无闻地为我国的税收建设做出贡献的广大工薪阶层提供一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议,进而在某些方面为我国的税收发展提供某种借鉴和参考。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利用延期获得收入进行避税是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第2篇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整,将让你实际发到手的工资有一定的变化。尤其对白领和高收入者来说,如果具有良好的合法避税意识,通过制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确实可以得到不少实惠。

诚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一些理财专业人士总结了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

巧选投资品种

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操作。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培训专家陆炯介绍。

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陆炯强调。

除此之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对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随着中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交通银行白金理财师田晖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从3月1日开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标准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举例说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发部的总经理,年薪近35万元,但2007年仅个人所得税就缴纳了近8万元。田晖为宋先生给出了节税的建议。

“按照国家的税法,宋先生年薪近35万元,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假如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2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元(总收入没变),宋先生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0%。

第3篇

[关键词]节税避税 个税 工薪收入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两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两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

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份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人所得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年终奖的发放比例调整避税策略

[案例4]:小李年薪为18万元。

(1)若小李月工资1.5万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15000-2000)×20%-375]×12=26700元;

(2)若小李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12万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12+(120000×20%-375)=27525元;

(3)若小李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60000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60000×15%

-125)=23575元。

从案例4的三种计算方法对比可知:方法(3)比方法(1)节税3125元;比方法(2)节税3950元。

(五)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调整避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案例5]:小黄月薪是1800元,2009年12月年终奖20000元。

(1)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2)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1666.67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66.67+1800-2000)×10%25]×12=1460元。

如上两种方法对比,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1955-1460=495元。

[案例6]:沿用案例5,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24000元;

(1)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3751]×12+(24000×10%-25)=14675;

(2)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00)×20%375]×12=17100元;

两种方法对比,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税17100-14675=2425元。

在案例5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然而在案例6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1)当月工资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2)当月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要达到合理避税,必须考虑到很多因素。一般来说,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企业管理出版社.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

中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与缺陷越来越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负过重,虽然国家多次出台了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但由于居民个人经济负担的不断加重和贫富差距的日渐拉大,多数人依然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偏重;二是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同样的收入在不同条件下,计算的税负差异极大。为此,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呼声在不断的提高。虽然之前国家先后多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依然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纳税人的诉求。本文就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与分析:

一、个税所得税征收分类差异导致所得相等而税负不等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直以来实行分类税制形式,将个人所得的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等。其优点主要是计算简便、管理方便,利于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降低征收成本等,这种个税所得税征收办法对于我国早期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十分有效;但缺点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个人所得收入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且个人所得收入差距明显扩大,高低收入之间差距悬殊。此时如继续使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就明显不利于税收公平,并且也增加了更多的偷避税空间。

二、个税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期限存在的明显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税方法上有按次计税和按期计税之分。按次计税对一次性的个人所得收入进行一次性征收。按期纳税对一定期限内的个人所得收入合并一次征收。二者看起来似乎差别不是很大,但在实际计算中,不同的计税方法可能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存在巨大差异。比如:小陈以稿酬所得的形式获得5000元稿费,如果这笔所得是一次性获得的,则其只能享有一个20%的免征额1000元,也就是说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但如果换一种收入方式,这笔稿酬所得是分5次获得的,每次获得1000元,则其可以每次享受一个免征额,税负变为(1000800)*20%*5=200元,虽然依然不能与薪酬所得的税负相比,但是比起一次性获得报酬的800元税负仍然少了600元。可见期限适用上的差异对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依然不可小觑。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存在不合理

现行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增强纳税人偷漏税动机,高收入阶层逃税严重,比如:有的人以各种明目将个人支出性支出进入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还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以现金交易形式进行结算。而且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又比如:小刘是一名记者,假设2015年1月份得到4800元的薪金收入,那么当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30元;如果这笔所得以稿费所得的形式取得,那么当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120%)*20%=720元。同样的辛勤劳动所得收入,不同归类下的税负相差了690元。这一例子清晰地说明了不同所得类型的税负存在明显的不公问题,近些年的改革措施虽然大幅降低了低工资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但由于没有同时对其他类型的所得进行相应的修改,就使得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越来越大,税负愈显不公。

四、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税额设计存在不平衡

虽然最近这些年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改革的方向一直趋向提高免征额、降低税率的手段进行降低税负。虽然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的主体形式是工资薪酬所得,但在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所得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下,这种不平衡的改革使其他类型所得的获得者面临极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同样的进行辛苦劳作,低收入情况下(不高于4000元时),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免征额仅能享受800元。

五、个人所得收入的分配调节力度不强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避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是很大,而且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占的比例很小,对收入直接调节的力度不大。在2015年两会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提到大概只有3000万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际纳税人的规模应该在3亿左右。并且65%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我国每年由此流失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该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集中于从工薪阶层获取财政收入,因而在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方面却收效甚微。

六、个人所得税纳税稽查力度不够,偷避税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目前社会资源信息不能联通共享,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大、涉及面广。特别是在经济活动直接以现金交易、个人支出性开支以各种明显进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现象存在,使得个人所得收入征收比较困难。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有是以企业代扣、代交为主,个人自觉交税为辅。但由于税收政策问题和个人认识问题造成偷避税现象较多。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平的局面,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通过以上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寻找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缺陷,重新架构个人所得税体制,甄别不同的纳税人来分别设定免征额、纳税期限和税率标准等,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加公平合理,并在经济调节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正面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洋.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8890

第5篇

【关键词】 后金融危机; 家庭理财; 误区; 避税策略

在银行不断调高存贷款利率、股市起伏不定、房价节节攀升、车价步步下跌的背景下,老百姓手上的钱,怎么打理,才能生出更多的利来,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收入就像一条河流,财富好比是一座水库,花出去的钱就如流出去的水,所谓理财就是管好自家的水库,开源节流。要想让水库中的水量不断增多,开源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节流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合理避税是家庭节流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律框架内,家庭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合理避税在家庭理财中的意义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世界经济陷入艰难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国政府一系列救市政策的出台,各国经济发展逐步回升,金融危机最危急的时期基本过去,由此进入相对平衡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但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产生经济危机的根源并没有或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消除,世界经济发展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在这种大环境下,家庭犹如经济浪潮中的一叶扁舟,随时面临各种风险,轻则对家庭财产造成冲击,重则有覆舟之虞。因此,注重家庭理财、善于合理避税,对于每个家庭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广州的一家报纸请税务专家按照虚拟的案例估算出:作为城市里的工薪阶层,我们每个人这一辈子都可能要交100万元的税。

该案例假设一个人年薪15万,从25岁工作到60岁,这35年间缴纳个人所得税52万元左右(已扣除社会保险等)。根据中国的习惯,这一生通常至少会买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假设是150万,至少需要缴纳2万多元契税和其他一些税。在建造这套房子时,按10%的税率保守计算,开发商要向国家交税15万。如果买一辆国产的20万元左右的车,其中含税至少七八万元。倘若是进口车,还要交得更多。如果给孩子买奶粉,购护肤品,有时在外请客吃饭,偶尔还买个iPad3什么的,平均每个月花费3 000元左右,则要缴纳的税为600元以上,到60岁时,为此交纳的税为25万元以上。以上各项税收加起来一共是10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约为52万元。这还不算在25岁之前和60岁之后的所有花费。

该例中,每个月约1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居然得出如此惊人的数字,看来我们有必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合理避税的含义和原则

(一)合理避税的含义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合理避税更多的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一种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也可以看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二)家庭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最大化的税后价值。

2.价值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其获得最大化税后价值或税后收益。因此,价值取向是实施家庭税务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

3.效益原则

家庭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家庭税负和谋求家庭的税后最大效益。因此,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要充分考虑,选择总体税后收益最大的方案。

4.风险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尽管可以为家庭提高税后收益,但也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进行家庭税收筹划时,要尽力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以减少损失。

三、家庭税收筹划的误区

(一)误认为避税和理财是有钱人的事

很多人说,“我手里没啥钱,何须避税?”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财富积累,没有条件也无从谈起避税和理财。但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人这一生中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税收是生活中每天都要发生的事,取得工资薪金时可能要纳税,投资获得收益时也要纳税。如果现在的收入并不多,每个月的个税也就百十块钱,似乎对自己的生活没什么影响。但是,我们必须重视所缴纳的这百十块钱的个税,如果忽视了它,损失的不仅仅是这百十块钱,更失去了理财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依法理财要趁早,合理避税要抓紧,这是每个家庭的理财箴言。

(二)误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避税

家庭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具有根本的不同。家庭税收筹划是在合理的方式下减少税务支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和滞后的涉税行为;而逃税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法律的相对漏洞或含糊不清的方式,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误以为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

虽然从短期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推进国家税收制度与法律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优化家庭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有利于家庭整体盈利能力的不断增长;推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相反,从长远来看,将会增加国家税收的整体收入,推动我国税务和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家庭避税策略

常言道“野蛮者抗税,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去做纳税筹划”。事实上,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政策导向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不少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安排和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在此,笔者主要梳理了家庭理财常用的五大合理避税策略:

(一)收入巧安排,节税也光荣

李凯是一名导游,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我们都知道导游业务分淡旺季,所以李凯的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李凯2011年9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 500元、10月份3 500元、11月份9 500元、12月份9 500元。如何进行筹划才能降低税负呢?

纳税分析: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李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10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11、12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9 500-3 500)×20%-555=645(元);李凯合计纳税=645+645=1 29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将李凯这几个月的工资改为每月发放6 500元,即总收入不变,只是将工资在四个月内平均发放,那么李凯在9—12月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6 500-3 500)×10%-105]×4=360(元)。

可见筹划后,李凯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1 290-360

=930(元)。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行业的职工会出现一年内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均衡,且总体上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时,企业可根据对个人年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做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在企业旺季少发一些工资、奖金,然后在业务淡季再适当补充发放。这样使各月工资收入相对均衡,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二)年终奖细分析,巧发放个税减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女士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5 500元,当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24 000元。

纳税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工资部分应纳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24 000×10%-105 =2 29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95+2 295=2 390(元)。2011年9、10、11月份假设工资还是5 500元,该纳税人还应缴纳95×3=28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王女士9—12四个月共应纳税:2 390+285=2 675(元)。

如果该公司财务人员将王女士的年终奖金分四次发放,即9—12月每月平均发放6 000元,12月的6 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9、10、11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发放,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6 000×20%-555=645(元);9、10、11月每月应纳税额为:(5 500

+6 000-3 500)×20%-555=1 045(元),则四个月共应纳税95+645+1 045×3=3 875(元)。

通过对年终奖金税务筹划前后的比较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使纳税人多缴纳税款1 200(3 875 -2 675)元。

许多人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有认识上的误区,总觉得年终奖金不应一次性发放,而应该分解到几个月中去发放,以期达到避税的效果,但事实却并非如此。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年终奖金发放方法,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巧用个税优惠政策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对几十种情况作出免税或减税优惠,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保险赔款;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例如,王先生是天津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则王先生每月要缴纳7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流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 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245元,节省了5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四)妙用福利支出避税

公司员工的一些个人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这样公司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公司总开支没有增加,且公司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那些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也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 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五)劳务报酬的纳税策划

张女士是西部某城市知名的设计师,每月收入不菲。2011年10月张女士的收入如下: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 000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 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0 000元报酬。

纳税分析:如果张女士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15 000+30 000)× (1-20%)=52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 000×40%-7 000=13 80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张女士分项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节省大量税款:设计费应纳税额为:20 000×(1-20%)×20%=3 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为:15 000×(1-20%)×20%=2 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总计应纳税:3 200+2 400+5 200 =10 800(元)。

可见,稍加筹划即可少缴3 000元税款。

所以说,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理财的避税策略远远不止这五种,而且在具体操作中,这五种策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结合使用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税收筹划的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每个家庭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减轻家庭税收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说,合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也光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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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苏陌.图解经济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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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飞,赵文锴.金融风暴启示录[M].新世界出版社,2009.

[6] 赵瑀.你不理财 财不理你[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第6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 合法避税; 收入均匀发放; 转换个人收入方式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避税的主观愿望十分强烈,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石油行业整体薪酬水平较高,企业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普遍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职工工资的增长、企业年薪制的推行,石油企业职工进行个人纳税筹划的意愿更加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在不减少个人所得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种合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在税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活动;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目前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个人利得。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些特点使对之避税筹划成为可能。个人所得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尽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间出现太大差异,导致出现个别月度适用税率畸高的现象,从而达到降低平均适用税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金额,选择最佳的避税区间;三是充分运用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收入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避免产生应纳税所得;四是转换个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平均适用税率

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避税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数每月不均衡时的纳税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方式对石油企业职工有着现实的、普遍的意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同等收入情况下其纳税的金额就大得多。所以,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分配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职工月固定工资收入2 000元,每季末发放奖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筹划情况下奖金在季末月度发放,则该职工每月应纳税额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将季末发放的资金平摊到每个月当中,则每月应分配1 500/3=500元。

应纳税额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可减少个人所得税额计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间合理分配年度奖金数额,选择最佳奖金分配区间

通过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也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暂不考虑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的方法是: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其次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根据下面1、2不同的方法,选择最佳配合数据或最佳税率组合可得);最后是奖金总额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普通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这对石油企业内部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兑现的单位来说,这种避税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税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方法进行扣税,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 515元,而年终奖为6 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 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年终奖具体金额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例如:某单位员工全年奖金收入24 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2=900元;年终奖纳税=12 000×10%-25=11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7月发半年奖5 000元(不含月奖),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该员工除7月外11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奖纳税=5000×15%-125=625元;年终奖纳税=8 000×10%-25=7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发放奖金。

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发1 3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300×10%-25)×12

=1 260元;年终奖个税=8 400×10%-25=81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奖金总额为24 000元,年终奖确定为6 000元,每月奖金1 500元。那么12个月奖金纳税=(1500×10%-25)×12=1 5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1 500=1 800元,比最优的方案一、四还节约275元。

五、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税法规定对企业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如此一来,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或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或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职工拥有专利权一项,他可以在出售专利权和投资建厂两项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单纯转让专利权,获得收入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1-20%)×2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若采用将其专利权折合为股份投资,其专利权折股40万股,当年获股息收入为4万元,股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1-20%)×20%=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通过利用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税款0.64万元,那么经营10年以后,该职工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33.6万元,而且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该职工还可以继续保留其40万元的股份。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目前个人进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个人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个渠道用于对企业再投资,通过资本投资来保值增值,对职工个人来说也是一项增加收入的途径。

六、转换个人从企业取得报酬的方式

通过增加工资薪金能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的比率将会逐步降低。转换个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一)将个人收入转化为油田企业对员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职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设施,更多的为职工服务,间接增加职工收益。

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该职工可支配的收入为5 000元。这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该职工所在企业为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在该职工可支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则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时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二)为职工提供差旅补助

油田企业通过为职工在培训、学习、考察、探亲、疗养等期间给予职工一定的差旅补助,间接增加职工收入。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讲并没有多增加支出,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少缴部分税款,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三)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石油企业职工正常工作环境必须符合的健康、安全、环保(HSE)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必须要的条件和设施,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职工个人来说,健康、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既保证了工作环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企业也通过增加相应的支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大力倡导企业在安全、环保和职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减少企业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国家、企业和员工共赢局面。这种情况尤其适合石油企业,石油企业工作环境复杂,职工的工作环境风险系数偏高,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业还可为工作期间的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须的车辆、提供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通讯条件等方式,减少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支出。以上费用并不只是单纯的由油田企业来承担,而是使职工部分正常收入转化为企业费用,这样油田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职工的实际消费能力也没有下降,但个人税收负担减轻了。

七、转化个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石油企业的职工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减少在利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二是近几年石油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石油企业对改制单位职工的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选择补贴的形式,对职工的税收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改组改制企业职工的补贴转化为改组改制企业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又可以提高职工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既达到了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导向政策的实施,把国家的税收杠杆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落到了实处,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紧密结合,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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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经济形势;个人所得税;财政政策;征税起点

收入较高的明星个人所得税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就在我国开始正式受到关注,当时,我国就明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邀请了一些明星来进行广泛的探讨。比如,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郁钧剑认为,纳税手续需要简化;海政歌舞团歌唱演员宋祖英认为,我缴的税同样是用之于民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当务之急;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袁苑认为,纳税形象要与艺术形象相统一,申报方法要因人而异,把“大款”的税给收上来。这些明星人物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各抒己见,反映了他们对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重视和思考。笔者认为,我们要坚决抵制明星不良的纳税行为,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更好的维护明星品牌,营造更好的社会效应。

一、明星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明星品牌的取得以及维持都是依靠社会大众对他们的信任度。一旦某个明星因为偷税漏税而造成个人名誉的损坏,有时会造成永久的遗憾。因此,明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是关乎明星生存发展的重要话题。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针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而征收的一项税种,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我国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正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逐步提高,近年又有人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无论起征点多少,都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从本质上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再分配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时间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还有很多与时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尤其是作为高收入群体的明星人物,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我国现有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之下,极有可能发生一些偷税漏税的情况,这可以为他们节省不少的支出。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我国有一些明星会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择手段的瞒报或者少报个人收入总额,这是因为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有空子可钻。我国明星个人所得税纳税中存在一定问题的原因就在于:(1)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度违背了公平原则。所谓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说收入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还存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种条件和标准,这就容易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过程中产生隐性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这就是说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真正遵循公平原则,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不能有效地贯彻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立法原则,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尤其是一些高收入者比如明星有着更为强烈的避税动机。(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不够全面,税率设计不尽合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的项目办法不够全面科学,对于一些已经列举的项目进行征税,否则就不征税。这种征税方法不能涵盖个人的各种收入,尤其对于明星来说,他们的收入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在这样的税收制度之下,很有可能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不完整,一部分征了税,多数没有征到税,还有一些基本上偷了税。因此,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征收办法显然是不尽科学合理的,因为对于明星这些公众人物来说,他们名目繁多的收入项目要能够全部征税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同时,我国税率设计也不够合理,主要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此种方式的弊端就在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边际税率过高;同种类型所得设置的税率不同,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这对于高收入群体明星人物来说,更是成为了他们进行避税的主要突破口。(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合理,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相脱节。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就是说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这种一刀切的办法显然有失公允,无法真正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对于高收入的明星来说,他们在这种个人所得税体制之下,必然会尽可能的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以享受一刀切的“优厚待遇”。此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环节相脱节,无法真正把个人所得税与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相互融合贯通,反而使得它们进入了一个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这是由于这种分类计税模式已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了,无法真正发挥出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有效作用,也无法真正从根本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明星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应对措施

在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之下,明星的收入渠道越来越多元化,收入项目也是名目繁多,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候,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尤其是在个人纳税申报方面,更是考验明星人物的法律意识、道德情操以及明星品牌的时候。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民经济增长呈现回落态势,重大自然灾害对宏观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加剧,全球性通货膨胀较为严重。因此,明星收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应该研究经济形势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系,验证理论政策的可行性,个税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在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基础之上,增加综合性的税收办法,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现有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我们就有必要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税基,真正实现纵向和横向的个人所得税公平分配。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它将合理整合综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有效防止高收入群体明星人物的偷税、漏税或逃税行为,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的尴尬境地。(2)努力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在合理税基基础之上保证公平税收。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还不够合理科学,我们应该尽快改变这种税基,对于一些列举出来的项目进行合理免税,对于一些没有列举的所得项目进行合理征税,这样的方式能够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避免税源流失,有利于调节高收入人群和其他收入人群的再分配,可以考虑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此外,我们应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做法,并不断优化此种税率结构,尤其是针对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征收递进式的税额。(3)推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种分类综合结合的混合税制以及自行申报系统都需要纳税人有着较高的纳税意识。对于明星人物来说,他们的空闲时间不够多,收入又是五花八门的,且总额较大,他们应缴的税额应该是较大的。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纳税意识的提高教育,鼓励他们进行自行申报,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风气。

总之,对于明星来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再次上调起征点或降低税率,建立不同层次居民实际生活情况的灵活化的个税征收体系,尽量做到精细、科学、公平,使得税收与指数挂钩,实行分类与综合的计税模式,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真正成为一项系统化工程,让明星发挥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的楷模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傅凤阳.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比较与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21):52~53

[2]李爱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决策探索(上半月).2007(6)

第8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条规定,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来源,若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国籍、有无住所以及居住时间等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应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时间,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时间满一年,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1.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免征额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资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纳税。超过3500元的,对增量进行纳税。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2011年9月1日起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或者不违法的合理避税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税法政策的基础上的,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纳税力度。

2.通过合理的途径及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的税收开支,达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负担,增进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若能将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过高造成的适用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税。举例说明,张三1月工资为4000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为3%,该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95元,2月工资为20000元, 对应的税率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二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3120元,两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15元。若将两月的工资平均化,则每月工资为1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则可以节税475元。 由此可见,在工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此法可以合理避税,增加个人财富。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得税越多。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综合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将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缴纳,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税。举例说明若某项劳务收入金额较大,可以,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纳税,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三)通过安排工资和劳务报酬归类界定来避税

一个人的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通过这种筹划来避税的关键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当每月收入为10000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0000×(1-20%)×20%=1600元,两种算法的差额为855元。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

(四)投资方式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些是投资项目是免税的,投资这些领域一方面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净收益和家庭能力来适当权衡以下几种投资方法:

(1)教育基金储蓄。我国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是家庭开支的重要方向,国家为促进公民各项素质的提高也致力于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励。这一点在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有所体现。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2)国债投资。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虽然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但是具有风险小,流动性强,国债投资是我国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免除税收。

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国债额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6.34%,比五年教育储蓄的利率4.2%略2.14个百分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3)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利息税。一方面对个人人身,家庭财产是一个保障,当出现意外时保费可以免除纳税义务。

(4)基金投资。基金投资积少成多,费用相对低廉,透明度相对较高,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注重投资组合,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是居民投资比较理想的一个投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不管我们是自己筹划还是找专门的理财师筹划,最关键的是,当我们的个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时,我们是否有这样的理念或者意识来实现合理合法避税,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开支,增加家庭财富的目的。另外通过对税收法律的正确理解,对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个人财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费,对于国家扩大内需的国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周佩.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税务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

[2]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

第9篇

关键词:劳务报酬 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2005年1月21日,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重新进行了规定。文件的颁布及实施,极大地拓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税法有关规定

(一)劳务费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二)年终奖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一)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

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筹划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

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分项计算筹划法。对于劳务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检出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

(3)费用转移筹划法。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或负担,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样,虽然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三)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通过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和合法节税,这才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参考文献:

[1]刘华应,阳尧.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简介.税务研究,20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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