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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1 09:12:0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职业病防治知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1篇

【摘要】[目的]了解肥城市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水平,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2012年10月, 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用问卷对企业职工掌握职业病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调查分析。[结果] 被调查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同,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的调查对象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随着学历、年龄、工龄的升高,各类职业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呈上升趋势;被调查者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不同,其中单位培训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比例最高,占71.79%。被调查者希望进一步了解的职业病相关知识内容不同,其中想了解“常见职业病、职业多发病的表现及防治知识”的最多,占调查者的82.80%。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结论] 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关键词】职业病 知识 知晓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修订施行。为了解肥城市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程度,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肥城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对全市3273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2年10月,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矽尘、电焊烟尘、苯系物、噪声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工。

1.2 方法使用统一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一般状况(性别、年龄),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及法规有关内容、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的渠道及何种渠道最适合、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内容)。

2 结果

2.1 总的调查情况

共发放调查表3500份,收回调查表3310份经分析整理剔除填写内容不全的调查表37份,有效调查表3273份,有效率93.5%。被调查对象的年龄平均在35岁,大专以上学历30.4%,高中及中专学历57.1%,初中及以下学历12.5%,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粉尘1295人,物理因素1223人,化学因素755人。

2.2 不同年龄人群知晓情况 调查≤35岁的1666人,>35岁的1607人。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两组人群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3.讨论

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水平受到年龄、文化程度和来源身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调查研究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年龄、工龄和接害因素不同均与职业卫生知晓情况有关系;本调查结果显示高年龄段工人回答正确率高,与其受教育培训机会、经验积累多和个人防护意识增强有关。低文化程度制约着工人的知识接受程度,提示工龄短、文化程度低的劳动者应作为今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重点使其掌握基本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用工变化等新情况,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重视工人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

[2] 王秀兰;曾庆民 佛山市顺德区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知识的问卷调查结果 [期刊论文] -职业与健康2008(24) doi:10.3969/j.issn.1004-1257.2008.24.012

[3] 黄意府;王清海;黄鲜华 有害作业工人491名职业健康教育知识的调查 [期刊论文] -职业与健康2008(05) doi:10.3969/j.issn.1004-1257.2008.05.004

[4] 韦光武;于建新 崇左市职业病防治法知晓率调查 [期刊论文] -应用预防医学2008(06) doi:10.3969/j.issn.1673-758X.2008.06.028

[5] 梁惠琴;王冠梅;吴秀玲 某铸造企业职业健康教育需求调查 2008(05)

第2篇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管

一、前言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领导始终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从“强化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可防不可治”原则落实相关管理工作。近年来,公司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不少可喜作法。

二、主要管控举措

(一)、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架构

公司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并取得相关上岗证书,安全保卫部部领导主抓职业卫生工作,设有1名专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各二级单位均设置了7名职业管理人员,分厂、室、车间20名安全员兼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公司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建立。

(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每季度,安全保卫部负责收集和识别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挂在公司协同网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病控制程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职工管理办法》、《协力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办法》等;各二单位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分厂、室、车间依托岗位规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覆盖岗位作业职业危害。每年7-8月,开展岗位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岗位职业危害也已纳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范畴。

(三)、完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管理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调整应遵循“客观、合理、真实”原则,不宜片面追求“福利化”,造成职业健康监护人群“边缘化、扩大化”。 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由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对照检测区域核定接害岗位。

人力资源部对在岗接害岗位采取代码标注管理方式,便于管理和辨识,所有接害岗位均加“Z字”在前,并附以“1、2、3、4、5”以做标识,具体为:粉尘:1 CO:2 射线:3 噪声:4 高温:5,形成了人员有序流动良性循环。并对接害岗位员工做好合同告知,在岗位说明书上写明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对策。

(四)、定期实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公司按照内部检测和外部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内部检测主要委托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噪声每季度一次,粉尘和毒物每半年一次,检测数据上传至L3能源管理环保模块;外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由上海市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放射检测工作由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按照各二级单位申报接害岗位年度检测计划,安全保卫部每年及时调整申报计划和现场核点工作。按照“客观、真实”要求,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组织工作,提高检测实际测试率和合格率。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依据《职业病控制程序》,规范了接害岗位员工岗前、岗中、岗后体检流程,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按照分工负责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岗前、岗中体检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岗中体检工作,体检实施工作由一钢卫生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单位落实,安全保卫部做好一钢卫生管理中心职业健康体检资料跟踪反馈,人力资源部依据体检结论做好岗前、岗后人员上岗、离岗安置,妥善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通过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紧密配合,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流程、体检执行、信息反馈基本梳理清晰,初步建立了“岗前严进、岗中控制、岗后调整”职业健康监护模式,发挥好职业健康监护预警作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紧密依靠一钢卫生管理中心专业技术支撑,依托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专业诊断技术,搞好健康监护群体人员体检资料汇总和分析,加强重点异常人群体检分析,一钢卫生管理中心建立重点异常人群历年数码高清晰度胸片数据库,通过邀请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体检中心专家对重点异常人群胸片发展趋势进行一一对照和研判,提出针对性妥善诊断意见。本着“稳妥、稳步”调整方式、对重点异常人员做到“及时预警、及早处置”,做好各级领导参谋。

(六)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要求,突出“源头控制,过程监控,严格验收”原则,指派专人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阶段设计审查,做到劳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对建设项目中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做好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向主管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进行了报建、报审、报验,先后完成了冷轧不锈钢带钢工程(第一步)竣工验收、1#烧结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累计完成了项目报建19个、竣工验收15个,先后投用了炼钢厂南立面噪声技术改造、炼钢厂倒包拆包工位除尘、炼铁厂二烧溶剂除尘改造、炼钢厂2#电炉屋顶除尘改造等项目,为员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舒适作业环境。

(七)、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建档工作。

2008年,原不锈钢分公司向宝山区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变更申报,将前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申报,并通过审批。2009年,上海市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模式,按照市卫生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工,依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暂行规定》,公司于2010年4月网上申报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以申报工作为契机,摸清了家底。2010年四季度,启动了职业卫生档案,以建档工作为抓手,巩固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

(八)、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

重视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2008年7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发放宝钢版《职业病防治手册》。2009年2月,邀请宝钢职业健康部专家对各生产单元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事干事、工会干部进行职业病防护专业知识培训,系统阐述宝钢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卫生管理模式,普及了职业病防治知识。2011年11月,开展了:工伤保险大型咨询、管理者职业卫生培训、密闭空间作业宣展,切实维护好员工健康权益。各生产单元每年全员安全培训均包含了职业卫生知识,月度班组安全学习中增加了职业病防护知识和常识,每年高温季节期间,由一钢卫生管理中心组织健康知识巡回诊断咨询活动,提高健康促进工作。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已逐步趋向健全,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维护好员工合法职业健康权益。公司将深化开展“一条主线”、“两项基础”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通过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区域管理,突出专业管理,加强安全监察,凸显“预先、预防”作用,不断健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职业病监管模式,依托“群防、群治”防治体系,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积极依托市、区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专业支撑力量,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行动中、转化为员工自觉自愿每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员工合法权益,夯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成效,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第3篇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发函〔2018〕 号)的工作部署,xx市安监局精心策划,积极响应,重点做好了三方面宣传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横幅、展板、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案例警示、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

二是开展职业健康知识“三进”活动。通过进企业、进社区、进工作场所宣贯,提高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三是开展社会媒体专题宣传活动。利用LED显示屏、微信、微博、报纸等社会媒体,积极开辟宣传专栏、专题、网页,集中、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

xx市安监局通过大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各项活动,切实把宣传周各项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来抓紧、抓实,助推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4篇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982-02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根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新发尘肺病人1.5-2万人,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达到数千人;重大恶性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的低迷,职工个人自我保护、自我防护意识、能力不足所致。只有人们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性以及如何防护等知识有了了解,具备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才能在工作实践中按照规程进行操作,自觉使用防护用品及设施。

为了解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知晓程度,以及提高不同行业人群对职业病防控能力,探讨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教育方法,现将我院开展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调查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象主要集中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如高温、中毒、噪声、电焊烟尘、苯系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行业的职工共计686人。调查采用调查表的方式,共发放调查表686份,收回调查表686份。经分析,剔除填写不合格的调查表16份,有效调查表共670份。有效率为97.7%。被调查对象年龄在23-55岁之间,平均年龄43.2岁。调查对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共有329人,35岁以上的为341人。工龄5年以下的88人,5年至10年的为206人,10-15年的为231人,15年以上的为145人。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的为83人,中专383人,大专以上的204人。

1.2 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受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种类、职业健康监护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渠道等。

2 结 果

2.1 不同年龄职工对各项相关职业病的了解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 见表1。

2.2 不同工龄对职业病的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统计 按照统计学原理,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了解方面,5年以内工龄职工与5-10年工龄职工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其余各组之间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方面,10-15年工龄职工与其他工龄职工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外,其余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了解方面,15年以上工龄组与其他各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健康监护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职业危害检测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见表2。

3 讨 论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了解程度不一,对职业病的防控、消除,保护自身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方面做的还是比较薄弱。因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1],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需求,确保人们有能力、有时间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保证职工能够掌握职业病防控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所有人都应知晓与自己所从事的岗位相关的职业病的防控知识,并在工作实践中身体力行,因此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普及。

各单位务必定期举办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聘请专业人士向职工讲解专业性的卫生知识,在培训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程的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杜绝只重视安全知识培训,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弊端,通过连续的、职业的、不间断的培训,使职业病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并将防控知识自觉的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去。

各级卫生管理、监督部门,也应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投入到职业病防控宣传、普及方面上来,利用电视、宣传手册、夜校等手段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卫生健康教育。卫生部门还应使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编写通俗易懂的职业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教材,更新相关职业卫生知识,为各单位培训一批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人大部门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各企事业单位配备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并可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没有配备职业病防控器材的单位予以处罚。

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下列两个方面:①企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教育。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健康培训,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负责人不仅要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要进行劳动法规和卫生监督教育,提高企业全员职工的法律意识,有力的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②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主要应包括普及职业病防控知识教育、强化职业卫生自我保护知识 教育等内容,确保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中,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实现减少、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目标。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农业、乡企、地税、安全监督管理、环保、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三、工作重点

整治工作重点: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及其运行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放射工作场所卫生许可证申领情况;外出务工人员接受宣传教育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企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四、整治方法、步骤

(一)宣传贯彻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相应法律法规和职业病毒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画廊等宣传阵地和街头咨询、标语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县政府召开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会议。举办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班。在全面摸底核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指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负责人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对所有劳动者的培训工作。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项目时,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需变更和终止生产经营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内容和申报注销手续。对已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应予以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内容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如实填报。

(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

〖JP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对于经常或偶然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企业的一项义务。

各乡镇、县直企业主管部门在摸底建档时,要向相关企业宣传工作场所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意义,督促企业要正确设置和使用使种警示标识牌和高毒物品告知卡。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四)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开展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领、换证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取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因此,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都必须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CT加速器、深部X射线治疗机、模拟定位机等放射工作单位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他的医用诊断、工业探伤等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加强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后的监管。对辖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基本情况要掌握底数,严格管理。

2、加强退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源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在本单位的放射源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3、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卫生工作档案。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有毒有害作业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档案。

4、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自查自纠工作。自乡镇、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一次辖区内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职业卫生的全面检查。

(五)集中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没有依法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户,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

第6篇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经济以风电产业为龙头,各项综合经济实力快速增长的时期,也是我市卫生事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再上新台阶的重要时期,为充分利用各种政策资源,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以防控重大传染病为主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要求,参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手册》和市政府《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及考核评估标准》相关内容,结合我市疾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市民健康素质为目的,以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等各项业务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注重规模发展与内涵建设并重,努力建立起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二、总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为主线,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建立一个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到2015年,我市疾控各项业务工作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业务工作与主要指标

(一)基础指标

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科室设置进一步完善。按照卫生部《关于疾控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市目前疾控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扩编,至2015年,市、县两级能够在目前编制的基础上各增加编制15名,从而保证科室的设置能够按照卫生部疾控机构岗位设置要求在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综合管理七大类专业岗位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进行合理的科室设置和布局。

2、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疾控体系网络。进一步延伸现有的县(市、区)疾控中心、乡(社区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三级疾控体系,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在疾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逐步形成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为中间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三级疾病控制网络。建立起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网、疫情报告管理网、卫生监测信息网、计划免疫信息网。实现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为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提供不同层面、不同功能的网络化卫生信息服务。

3、建立一支以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人才队伍。中心各业务科配有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各业务科培养1名本中心学科带头人和1-2名青年业务骨干,争取全中心有2名以上业务骨干成为市学科带头人,逐步形成一支公共卫生知识扎实、知识面广、现场实践经验丰富又熟悉临床医学知识的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能够熟练应对未来多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业务指标

1、疾病预防与控制

(1)传染病预防控制

到2015年,传染病总发病率与“十一五”期间相比保持持平或下降,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2%,报告及时率≥95%,暴发疫情及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0.8,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达到100%,暴发疫情调查率100%,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60%,网络直报覆盖率保持100%。(2)免疫规划

深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到2015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90%,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90%,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及规范处置率达100%,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95%,新生儿入网率≥98%,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100%,流动儿童接种率≥90%。

(3)鼠疫防治

“十二五”期间,鼠疫防治仍然是我市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到2015年鼠疫疫源县及疫源县毗邻乡镇的群众、外来务工人员、进出检疫卡人员鼠疫预防“三报三不”制度知晓率≥90%;市县两级鼠防专业人员在省级实验室培训率达100%,建成一支业务技术全面,现场处置能力强的鼠疫疫情处置队伍;所有医务人员掌握疑似鼠疫的诊断及报告程序,鼠防知识测试及格率达100%;扩大鼠疫动物疫源地监测面积,对距离居住区、工人作业区、水源等较近的动物疫点进行保护性灭源;继续落实鼠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鼠疫应急预案》,做好疫情物资储备;做好鼠疫菌株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鼠疫生物安全事故。

(4)艾滋病防治

至2015年,我市疾控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覆盖率达100%;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合格率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预防服务措施覆盖率≥30%;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被随访的比 例达1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获得关怀、支持和服务的比例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结果知晓率≥60%;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配偶或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达到40%。

(5)结核病防治

继续加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新涂阳病人治愈率≥85%;逐步开展耐药肺结核病人监测、治疗和管理工作,降低结核病人发病率和死亡率;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超过95%,结防机构肺结核病人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超过85%;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覆盖率达100%。

(6)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在“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疾控部门要逐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的防治与监测工作,并负责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对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和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十二五”期间,市级建成一支专门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比例≥20%,定期举行以鼠疫等重大传染病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有效;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完整率达100%;对应急物品及时进行检查、补充,应急物品储备齐全率达100%;按月对当地传染病谱进行排序,制作疫情简报,为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现场调查处理率和及时率达100%。

3、职业病防治与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

在“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在原有取得2名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基础上,计划至少培养1名以上人员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同时积极争取经费购置职业病诊断设备,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接触粉尘作业、化学物作业、物理因素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工作。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已经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水质卫生每年进行两次监测。

4、实验室检验

根据目前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情况,应尽快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至2015年,确保实验室检验人员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20%,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验能力,保证常规检验工作有序开展,并不断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扩大检测项目范围。同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5、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每年对国际组织和国家确立的卫生宣传纪念日或重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期间开展的主要卫生宣传活动次数≥8次,至2015年,目标人群重点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75%。

6、技术培训与指导

至2015年,专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对下级单位专业培训率达100%,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90%,专业人员下基层指导人均天数每年≥15天,专业人员指导覆盖率≥85%。

四、重点项目建设

1、市级疾控中心鼠疫实验室建设项目

计划于—20xx年在肃州区郊区建成占地面积8000m2(征地8000m2,建筑面积m2)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物安全三级鼠疫实验室,承担市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病原学、血清学检验与培训任务,预计所需项目经费925万元。

2、职业病诊断项目

“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要开展尘肺等职业病诊断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有高仟伏光机及相关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进口1000ma拍片透视数字光机、激光洗片机、便携式肺功能检测仪等,预计所需项目经费298万元。

3、市疾控中心检验室改造项目

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完成艾滋病、麻疹、病原细菌实验室共460㎡的改建工作,建成符合国家生物安全二级标准的实验室;将微生物实验室150㎡改建成洁净实验室;将理化实验室590㎡改建成洁净、恒温、恒湿实验室。以上改建面积共计1200㎡,预计所需项目经费360万元。

五、保证措施

1、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明确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的责任。重点要围绕疾控机构职能定位、人员配置标准、机构建设装备、绩效评估及考核标准等,加强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

2、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化人员配置。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新招聘的疾病控制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预防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加大研究生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建立一个贮备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的人才系统打下战略基础。强化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卫生应急人员培训,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等培训学习方式,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业务技术骨干。

3、以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以考核督促指标完成。将规划指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列入市卫生局《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与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签订,同时由疾控中心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抓科室,科室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到人。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中心科主任业务工作会议,由科长汇报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每半年对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7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单位自测人员的测定资格,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教师健康问题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了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在此呼吁所有学校有必要展开对教师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教师的自我保健意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总体健康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如使用无尘的粉笔,为教师准备课间休息的场所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竞争环境等。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要劳逸结合,关爱自己。紧张的工作之余,适当运动对于防治职业病有一定的效果。有条件的教师最好每年能进行1至2次体检,发现疾病可及时防治,以免延误病情。

按照“通则不痛,痛则不通”的中医理论,这几种教师职业病都是由于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导致血液不通畅,肌肉得不到放松而造成的。每天完成以下四个“100下”,对教师职业病的防治有很好的效果:

一、头尽量往后仰或转动颈部100下,可防治颈椎病。教师批作业、备课时,常常是头向下倾,现在需要反方向而练之。把头往后仰,或转动颈部,都能活动到颈部关节,使颈部肌肉得到放松。 二、肩关节活动或胳膊抡动100下,可防治肩周炎。教师写板书或使用电脑时,肩周部肌肉和关节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通过活动肩关节,可以缓解此处关节和肌肉的不适。 三、身体尽量往后仰或转动腰部100下,可防治腰椎病。身体向后仰时最好双手叉腰作为支撑。转动腰部可放松腰部关节及肌肉。

第9篇

21.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苯的工作

有以下人员不能从事接触苯的作业,包括:血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参考值(自细胞计数低于4.5×109L: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儿,女性低于110g/L);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和凝血障碍疾病等;脾功能亢进;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

22.正己烷在工业上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正己烷是无色挥发性液体,常态下为微有异臭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主要用于石油加工的催化重整、食品制造业的粗油浸出、塑料制造业的丙烯溶液回收、日用化学品制造业的花香溶剂萃取,印刷、五金、电子等行业中的除污清洁剂,皮革鞋业中的黏台剂等。另外在化工产品中如粉胶、清漆、白电油、开胶水、开油水等都含有正己烷。上述生产使用过程中均可接触。

23.正己烷中毒可出现哪些症状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的正己烷可出现头晕、头痛、胸闷、眼和上呼吸道黏膜刺激及麻醉症状。经口食入,可出现恶心、呕吐、支气管及胃肠道刺激,并影响中枢神经系统致急性呼吸损害,严重者可发生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当食入量达50g时,可致死亡。溅人眼内可引起结膜刺激症状。

长时间、低浓度接触正己烷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多为感觉运动型多发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影响运动功能。该病起病隐匿而缓慢,从接触到发病3~39个月,病程6-30个月不等。接触程度越高,潜伏期越短。

工作中接触正己烷可能导致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和职业性急性正己烷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生。

24.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正己烷的工作

患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精神病、糖尿病等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正己烷的工作。

25.三氯乙烯有哪些特性,在工业上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三氯乙烯是一种无色易挥发的液体,气味与氯仿相似。几乎不溶于水,与醇、醚等有机溶剂相混溶,易燃、易爆。在紫外光照和燃烧加热下可生成光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有毒气体。

三氯乙烯具有良好的脱脂性能,广泛用于金属部件的脱脂去污和冷清洗,油脂、石蜡的萃取,脂肪、橡胶、树脂和生物碱、蜡的溶剂。此外,还用作冷冻剂、衣物的干洗机、杀菌剂、印刷油墨黏合剂、去污剂、化妆用的清洁液,还用于农药制备及有机合成等。在上述生产工艺过程中均可能接触三氯乙烯,主要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

26.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为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除神经系统受损外,还可损害三叉神经为主的脑神经,心、肝、肾等脏器亦可累及。早期有头晕、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表现。继续发展可有心悸、胸闷、恶心、食欲不振等,易激动、步态不稳,并可出现轻度意识障碍。重度中毒可出现中毒意识障碍,幻觉、抽搐、昏迷和呼吸抑制。

长期接触三氯乙烯可出现神经衰弱、情绪不稳定、记忆力减退和共济失调。

接触三氯乙烯一定时间后(平均30天左右),可引起药疹样皮炎。药疹样皮炎多呈剥脱性,一般先出现于双上肢,经数天后发展为全身。临床表现一般先有发热,后出现皮疹和严重肝损害,甚至出现多脏器损害。

工作中接触三氯乙烯可能患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及三氯乙烯所致药疹样皮炎等职业病。

27.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三氯乙烯的工作

息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过敏性皮肤病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三氯乙烯的工作。

28.如何防止有机溶剂对人体产生危害

防止有机溶剂对人的危害的根本手段是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直接接触有机溶剂的机会;对工人应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职业禁忌证的,不应从事该工作。其次,应定期对有机溶剂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对接触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病损,及时进行预防处理。

29.有机溶剂作业如何选择个人防护用品

有机溶剂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为呼吸道和皮肤,因此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应重点考虑呼吸防护用品和皮肤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主要有过滤式(包括自吸过滤式的全面罩、半面罩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头罩或面罩)和隔绝式(包括供气式和携气式)。根据其接触的有机溶剂的种类、场所,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如在储槽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临时性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或在有通风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且每日作业时间在1小时以内时,可选择佩戴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在曾经装储有机溶剂或其混合物且仍存在危害的储槽作业时,或在未设置局部排风、全面通风装置,有机溶剂整齐发生源未被密闭的储槽内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可选择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皮肤防护用品有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30.从事有机溶剂作业的工人应进行哪些职业健康检查

应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以下几种:

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上岗以后,按周期组织工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接触不同的有机溶剂,或接触相同的有机溶剂但工作场所有机溶剂浓度不同,其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不同,一般是1年或2年。如苯作业场所空气中苯的浓度超标,劳动者应每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如作业场所苯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者每2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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