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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团公司各种对外经贸交往的增多,灵活的掌握和使用形式多样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保障收付安全、加速资金周转的必要条件。当今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这几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促使或监督对方履约方面的力度不同,其交易成本亦不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最佳选择应注意在促成贸易成功的大前提下,有效监督对方履约并尽量降低结算成本。
【关键词】
国际结算;信用证;银行保函
1 当前使用的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1 汇付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无论是预付货款或者是货到付款都存在着经营风险大和资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凭单付汇就是进口商先通过当地银行将货款电汇出口地银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指定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商。汇入行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向出口商发出汇款通知书,作为有条件付汇的依据。出口商根据汇款通知书向汇入行提交与通知书规定相符的单据并凭单向汇入行取得汇款。凭单付汇较之一般汇付方式易为买卖双方接受。
在外贸实践中,汇付不是主要的结算方式。但在发达国家,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
1.2 托收
托收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出口商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方法。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出口商委托银行收取的货款,能否收到,全靠进口商的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很大。但是,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来说却是极为有利的,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托收方式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
1.3 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增长和国际贸易发展,银行在参与国际贸易结算时从仅提供服务,逐步演变到既提供服务,又提供信用和资金融通,信用证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
1.4 银行保函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2 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缺陷
2.1 汇付结算方式的缺陷
赊销和预付货款是汇付方式的两种表现形式。赊销是一种简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记账方式允许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偿付货款,不仅向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而且承担了进口商有可能拒付货款的风险,对出口商最为不利,因此出口商很难愿意以单一的赊销支付方式达成交易。预付货款是汇付的另一种形式,是买方为了争取货源而采取的一种方式,他要承担卖方不发运货物的风险。汇付方式中无论赊销还是预付货款风险较大。
2.2 托收结算方式的缺陷
托收方式中,参与交易的银行只是担当法律上人的角色,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去提货的风险以及转售货物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出口商有可能既失去货物,又无法收回货款。
2.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陷。
在三种传统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银行承担了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得到银行信用的保障。但是,从开证申请人的角度出发,除了支付高额的保证金外,还要接受开证行严格的审查,随着世界买方市场的形成,进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对自己不利的信用证方式。
3 合理运用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只单独使用某一种方式。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同一笔交易中把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取长补短、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3.1 备用信用证和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采用汇付结算方式,费用最为低廉。在采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最为担心的是卖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如果和备用信用证结合使用,不仅使买方能够以优惠的条件争取到货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买方的利益,还可以使卖方的销售渠道得以畅通,并且也保证了卖方的收款利益。
3.2 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
同汇付方式相比 ,托收方式相对来讲风险较小,但是基于托收先发货,后收款的特点,卖方将承担买方不提货的风险,尤其是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卖方很容易遭受钱货两空的风险,如果仅仅出于安全的考虑,选取付款交单的风险要相对小一些。但是在买方处于决定地位的国际市场上,支付方式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失败。承兑交单支付方式如果同备用信用证结合使用,既可以使买方得到资金融通,为卖方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又可以使卖方在买方违约时得到赔偿。
3.3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基于传统支付方式在实际交易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国际保理业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新兴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目前已有很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这项业务。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还会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趋向综合化,安全、便捷、融资便利、低成本、高效率成为交易者考虑的综合因素。长期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格局少有变化,传统支付方式仍居重要地位。借鉴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新理念和新运作,将有助于企业开阔视野,增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爱东.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新发展[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02(1):57-58.
[2]张绪斌 王剑华.新型国际结算业务特点和选择标准[J].跨国经营.2003(6):40-41.
[关键词]国际 结算 风险防范
一、国际结算的方式
1.国际汇兑结算。这是相对其他的方式来比较是通行的,就是付款方由银行在转汇给收款方面,在这个其中一共有汇款人、接收人、汇出和汇入的银行,那么,在进行汇款的时候,必须现有汇款方面先填写境外汇款的申请书,和购汇用的申请书,另外还必须加盖银行的印章,之后再预留起来,并且还要提供对应的发票等向相关的手续,然后再将这些准备好的资料在一次提交给银行,之后银行会用加压电讯文件的形式在将支付的授权书直接发送给汇入的银行方面,在这其中会交接给银行,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2.托收结算。托收结算的方式就是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在收取各种款项的一种结算形式,那么托收结算的范式有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2种形式,跟单托收也就是在厨楼方面在将货物运到船上之后,在将相关的手续托交给银行,之后托收银行在将进口商付款之后,在将货运单据将相关的手续交给进口方,另外发票托收实质上就是委托人在交给托收银行一张或数张汇票向国外债务人收款的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
3.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就是由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和需要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就可以凭相关的单据就能够向指定的收款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二、国际结算的风险
1.汇兑结算
(1)这样的赊销结算的方式就是在于出口商方面已经将货物发给进口商,但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进口商的付款承诺,在这时候就将所有的出口货物的凭证交给了进口商方面,也就是先收货,后付款的一种结算形式,那么在这种情况的时候,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里面,能否得到进口商的汇款,就要全部看进口商方面的信誉怎样,就以信誉来判定决定,万一出现进口商方面的违约的现象发生,就造成了货款和货物全部丢失,那么,就形成了进口商方面可以自由的取到进口商发出的货物,并进行随意的支配。
(2)货到付款的形式,就是出口商先将货物发给进口商方面,当进口商方面在接到货物之后,在将款项付给进口商方面,目前,货到付款的方式有寄售和售定,只不过就是在是付款上有些不同,就是时间上有差别,但是呢,出口商还要按照规定必须承担所有的风险,但是在众多的出口贸易之中呢,大多数十采用售定发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等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达成一致,并且签订合同之后再进行付货的交易。
(3)预付货款的方式:就是由进口商先将所有的货款鲜于辅给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进口商付款的单据之后,在进行付货,但是一般都采用的是定金预付的方式进行。
2.托收结算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代收银行的风险:那么假如出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进口商回归找各种理由拒收货物,另外还有可能与代收的银行方面协商好,串通起来等不好的方式进行骗取货物。
(2)进口国家的政治风险:在进口商方面的国家也会因为战争、罢工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得不到进口许可证,而导致不能按时付款,这些的现象都属于是进口商所要考虑的国家的政治风险。
(3)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在于假如进口商出现违约的情况,并且找各种原因来拒绝付款,这时就会导致收回失败,这时候假如出口商找任何的理由拒绝付款,那么,在这其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财务承担,这就是财务风险。
三、防范措施
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也就是说,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另外,结算风险会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买卖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选择好结算货币。若以本币结算,不存在外汇风险;若必须以外汇结算,在交易磋商中应当尽量争取选择出口用硬币、进口付汇用软币的原则。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与贸易结算外汇流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交易来消除结算风险。
2.首先要进行对进出口商方面的银行信用度的核实,必须仔细的进行调查公司的代收可靠地信用程度,还可以投保信用险,一次来转嫁出口收汇的相关风险,目前,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鼓励广大贸易出口企业,实际上就是以财政资金作为保障,并进行设立了专门的保险机构,以此为出口商提供收汇安全的一些政治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度,它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保险企业不能承保和不敢接收的境外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选择多种结算的方式在一起,首先可以选择预收一些货款,这样就可以降低风险,因此,想要确保托收方式的收款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D/P即期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和汇付一样,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为宜。
四、结束语
由此可以看出来,国际贸易的相关业务相对其他行业的风险系数比较,是非常高的,并且每个业务的环节的风险都是很危险的我,一旦出现任何的差错,都会给当事的好几方带来一定的损失,然而,结算的环节在整个的国家贸易业务中时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其风险的防范措施对于进出口的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在今天21世纪,全球的经济一体化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怎样才能更好的避免在国际贸易结算时的风险,减少对资金的占用,怎样能够加快资金的周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关键词]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及进口商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国际上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保理商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我国目前的保理商基本都是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得到突破性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约占其贸易结算的80% ,客观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果国内客户不能顺应国际潮流,增加赊销或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并通过国际保理商的介人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从长远着势必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1.风险比较。托收方式下,收汇依靠商业信用。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前,委托银行收款在后,故需承担商业风险,而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商业风险相对较少,因此,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祈承担的风险大小悬殊。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转移了出口商收汇风险。对于进口方,通过信用证条款约束出口商品的发货,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商业风险较小。但信用证业务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对于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单据即使出现微乎其微的问题,也有可能遭到拒付,这使本来相对安全的L/C结算演变成了潜伏各种风险的非L/C结算业务。对于进口商,由于L/C结算处理的是单据,有可能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等类风险。
国际保理是转嫁托收、赊销收汇风险的较为理想的方式,就已核准的账款,只要出口商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就承担100%的坏账担保。由于先收货后付款,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因此进口商风险极小。但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的原因导致进口商拒付,则保理商自动解除其担保。对于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方式的各种风险。然而,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以及未核准应收账款随着保理商有效催收增强稳定性,出口商的这部分账款的风险会不断递减。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也有其明显优点。出口商在采用托收、赊销支付方式时,一般将全部出口额投保出口信用风险,其最高保险费可达出口额的4%,相比之下保理服务只占货款的1%~2%,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信用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进口商违约而造成的拒付货款时,一般只赔偿贸易合同的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赔偿期限为120~150天,而保理业务则由保理商承担已核准账额100%的坏账风险,赔偿期限为90天。
2.付款约束机制比较。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惟一承担人,只受贸易合同约束,实务中部分进口商无视贸易合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出口商在遭到拒付时,只好委托人员另行处理,或依法、仲载,但国际间索赔费时费钱,有时只好放弃追索权。因此,在托收方式下,付款约束机制薄弱。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若开证行无力付款,还可依据贸易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因此,出口商具有双重付款保证。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除受贸易合同约束外,保理商还对已核准信用额度内的账款承担100%坏账担保。因此,出口商同样具有双重付款保证。但与信用证不同的是,上述两种约束机制紧密联系,只有当出口商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才能成立,这种约束也是双向的,它避免了信用证下出口商以次货、假货或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
3.融资方式的比较。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融资方式主要有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信托收据(T/R)借单。两种融资方式都基于商业信用,银行融资风险大,一般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的贸易往来。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及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发运前的打包放贷(Parking Credit),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银行还可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和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借单,先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相联,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也较小。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从保理商那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融资期限可达60元~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而出口商再从保理商那里获得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对预付款无追索权,出口商可将预收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4.功能的比较。托收方式下,银行机构只是转手交单的人,只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避免了在汇款方式下“钱货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使出口商收汇获得银行信用保障,加强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流动,它既是结算工具,又是融资工具。同时,信用证与国际贷款的结合,可进一步发挥信用证结算融资作用,促成大型交易的履行。此外,信用证也可以一种抽象的脱离贸易基础的形式出现,例如备开信用证,用于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国际保理虽没有信用证那种完整的形式性,但从传统的结算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展为资信调查、催收账款、财务管理、风险担保和融资结算等综合。在贸易全过程中,保理商作为当事人,积极参与,借助于其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掌握进口商资信、经营情况,有效地催收货款,使收汇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更主要的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既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同时又为进口商提供赊销贸易,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这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5.费用的比较。从费用支付的方面看,国际保理一般只向销售商收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比较,显然有利于买方,使买方从昂贵的开证费中解脱出来。
二、国际保理业务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保理业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缺点,如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没有选择的余地等。因此,保理业务不可能完全规避收汇风险,出口商要想减少贸易风险,加快收汇速度,在采用国际保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保理商时,尽量选择资信好、海外机构较多、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避免出口保理商督促付汇不力、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诉讼时偏袒进口商或自身无力支付破产倒闭的风险出现。
2.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必须在商品与合同完全相符时,保理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如出现因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相符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收汇风险,保理公司不予承担,因此出口商要严把质量关,认真履约。
3.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风险,超额度发货的发票金额不予担保。
4.严格制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在与进口商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明书,以便出口商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纠纷诉之法律时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5.与保理商经常联系,掌握进口商最新消息,以知已知彼。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注意保理业务与其它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以降低收汇风险。
参考文献: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及其核心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第30条),买方必须“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3条)。可见,交货和付款是进出口业务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货和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离的,于是可能出现进口商在付出货款之时未获得货物,或者是出口商在对货物失去控制之时未获得付款等情况。为了不使处在不利的一方遭受损失,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只要进口商付出了款项,就证明他已经履约。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是确定出口商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商品之后,才会履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可信度:亲自确定或者通过第三者代替自己确定?见到货物后才算确定,还是货物运抵本国就可以确定,甚至在货物生产地装船就可以确定?以上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它们都是进口商确定或监督对方是否履约的可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方法所达到的监督效果及所需的成本是不相同的。
反过来,如果出口商交了货,进口商反而不付款呢?因此,出口商往往根据基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条件(Trade Terms)和运输方式考虑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以达到约束买方付款的目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交货性质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实质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在实质货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控制,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都已不能代替货物的交付,因而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适用了。这类贸易术语包括了EXW、FAS、DAF、DES、DEQ、DDU、DDP等,这时出口商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在象征货情况下,出口商以装运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交付,进口商凭对方提供的齐全、正确、及时的单据付款。这时,单据衔接了贸易的全过程,较好解决了上述时空差距所带来的矛盾。FCA、FOB、CFR、CIF、CPT、CIP等6种贸易术语即属此类。
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和托收仅适用于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此外,出口商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对结算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是海洋运输,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作为约束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此时,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款。但如果是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发货后取得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下的货物,此时信用证或托收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双方用来监督对方履约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因而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二、制约我国出口企业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将面临信用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他能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把握和控制,直接关系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否是理性的选择。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失。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其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那种资产处置权私有化而经营责任却公有化的弊端,企业没有强化风险意识的经济动力和压力。长期在这种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环境中,出口企业已逐渐习惯了粗放营运。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上,则存在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效益的观念,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或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片面的追求出口额,忽视了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此导致了在出口额增长的同时,逾期的海外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此外,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出口企业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运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主动。然而,事实上信用证并不是“保险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固有的内在缺陷而可能使出口商遭遇不开证,提供假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以及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等问题。正是基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诸多漏洞,它很可能使贸易的达成和贷款的支付事实上最终还依赖于商业信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各种结算方式的灵活运用。
2.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目前,我国银行将所有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方能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以农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应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得出,但是银行对客户风险状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因此无法据此来确定授信额度。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以客户偿债能力作为核定最高综合授倌额度的核心,控制指标主要为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对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的授信额度核定模型。显然,这些核定模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客户风险及财务状况综合评估基础之上,在实施过程,或者过于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规模紧密相关,或者过于强调第二还款能力(即进行有效足额抵押、质押、保证额等)。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核定授信额度。而那些新建的外贸客户一般只能达到A级评定标准,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也无法核定授信额度。
3.我国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在我国,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部统揽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所剥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2003年为例,共完成承保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短期险完成42.6亿美元,同比增长143.6%;中长期险完成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担保完成9850万美元。当年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比上年提高近0.5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8%,而这一数字在法国是40%、英国37%、荷兰25%、日本为30%、韩国也从1996年的13%上升为2002年的18%。这说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4.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在买方市场主导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进口商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于是欺诈行为是否发生是进口商“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提高出口企业对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和惩罚的能力和成功率,是企业能否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以用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使得出口企业无法依靠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比较优势,来增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能力,进而达到理性选择结算方式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1.出口企业应在其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出口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支付条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前提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而这些方法和技术的落实和实施最终还有赖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组织制度方面的状况。因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或缺陷。所以,企业的领导要充分重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有必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从市场开发、签定合同、发货直至帐款回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在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2.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低风险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之处,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将市场分析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的是一笔特定贸易的进展情况,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以及因此产生的现金流情况,而不是客户财务报告反映的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及出口保理都是为应收帐款提供的临时性资金融通,属于具有应收帐款作为还款保障的低风险贸易融资,应该大力发展。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关键词:结算方式 选择 应用
1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
一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占地位逐渐下降。在传统的国际交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阶段方式因为有银行给予保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出现了买卖双方地位的变化,尤其是国家交易的快速发展,带动国家交易竞争的激烈程度越来越大,商品之间的差距已经不明显,为了获得更高的出口额,占领国外市场,需要改变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新式的国际贸易交易结算形式,有利于提高出口商的竞争力。根据国际贸易的变化可以看出商业信用已经逐渐成为当前国家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向,而传统的结算方式已经逐渐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失去竞争力,国际贸易结算已经实现了由“传统代付型”向“贸易融资型”转换。二是新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得到发展。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新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出现,国际保理、包买票据等新型的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而且各国对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定越来越重视,国际保理的业务也越来越规范。
2 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2.1 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
在同等条件下,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对进、出口方风险系数的大小是不同的,可以通过下图表进行简单的描述:
从图中可以看出,信用证风险具有中性的特点,而汇款和托收风险承担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国际结算的方式不同势必造成结算方式所需要的各种手续的不同、发生费用的不同等。
由表2分析可知,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较为简单,结算手续较少,银行不承担收款风险和责任,因此,结算费用低。信用证是结算手续最复杂、结算费用最高的方式。银行承担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大量工作,并且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结算费用最高。
2.2 国际保理与包买票据的比较
国际保理与包买票据在融资担保和支付条件融为一体的今天,这两种新型的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广泛应用。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一样。
3 国际结算方式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必须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从而促使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通过以上分析研究,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单纯采用某一种结算方式已经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市场,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必须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
3.1 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取信用证,余款采用汇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
3.2 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这样的结算模式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时可以采取二者结合的形式进行结算,在综合各种因素之后可以灵活使用其中的一种或者二种同时使用。此种结算形式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商品发货方在发货以后要开2张汇票,根据汇票的属性确定不同的操作流程,属于信用证的货款要以光票为付款依据,而托收的则以全套单据,结算时要将全部货款交付完之后才能交单。这样的组合形式对于商品出口企业来说具有较强的安全性,能够保证货款的及时到付,降低汇付交易风险。
3.3 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商品出口企业让进口企业先给予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全部货款的保证,出口企业一般要求进口企业支付20-30%的货款保证金。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在货物发货之前要求进口方先给予出口企业全部货款20-30%的保证金,然后进行发货,再发货之后,出口企业将进口企业交付的保证金以货款的一部分给予扣除,而剩余的货款,则交付给银行进行收取。此种交易组合形式具有很大的安全性,因为在发货之前进口企业已经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为出口企业的货款提供了基础保证,一般情况下进口企业在交付了一定的保证金之后,他们不会出现拒收货物的行为,因为拒付就会造成已经交付的保证金损失。
4 结束语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于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不同的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货款。
参考文献:
[1]新型国际结算方式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金融,2011.
[2]我国外贸企业防范国际结算风险的应对措施[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目前,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信用证、汇付、托收等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福费廷、国际保险业务等逐渐被提上议程。本文就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就其隐患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安全风险;解决措施
0 引言
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国际结算工作的开展,国际结算要实现变革和突破,必须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而要实现国际贸易的扩大化,也要加快国际结算方式的变革。总之,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结算,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结算方式,保证结算安全、高效,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1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价格已不再是影响竞争的唯一条件,选择的结算方式日益成为竞争手段为各国所瞩目,且选择的结算方式不同造成的客观影响也不尽相同。首先,交易双方必须对资金的融通以及收汇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其次,交易双方必须将结算及其他支出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据国际贸易的几种结算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做了深刻分析。
1.1 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较常使用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两种基本结算方式,能够直接通过银行票汇或者电汇的方式实现货款的支付和转移。它的显著优点是结算的程序简单方便,交易过程中只涉及款项的转移,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较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另外,货到付款充分保障了买方的利益,所以国际市场普遍接受这种结算方式。但是,汇付在国际交易市场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假如买方使用赊账或者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承担较大的经济风险,会加重其经济负担;(二)如使用预付的结算方式,进口商需要拿出大量活动资金,且承担了大部分经济风险;(三)在使用汇票的过程中,有的经济集团信誉度不高,极有可能使用假汇票,给交易的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四)电汇和信汇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汇款单位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汇款的收据,但是同样可以在款项解除前撤销汇款请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完成。
1.2 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在国际交易市场,托收的成本相对小于信用证,所以,进口商普遍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贸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跟单托收的票据更加安全和详细,所以结算时一般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不足:(一)相对于货到付款方式来说,托收相对降低了出口商的安全风险,但是托收的方式仍隶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卖方将收取货款的权利委托给银行,买方的信用额度对能否收到货款的影响极大,有些买家会临时要求折扣甚至拒付款项,所以卖方在交易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社会的动荡以及国家法律的变更对信托的影响极大,而且由于地域差异,各国的信托方式也不尽相同。南美的一些国家,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有着自己的方式,他们习惯将D/P 方式与D/A方式等同起来,而有些国家对D/P方式不太理解,极易造成收汇失败的现象,不利于买卖双方的正常贸易往来。
1.3 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实现了以商业信用取代银行信用,因而可靠性和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是就目前而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从功能上讲,信用证主要用于结算和规避金融风险。在国际出口贸易中,出口商需要承担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但是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还需要额外承担战争以及政治风险;(二)从效率上讲,信用证结算方式采取单一的一致性原则,有些不法商人趁机钻空子,任何环节的变化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三)从实效方面来说,信用证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程序繁复,它需要进出口企业至少花5-6小时来完成议付行、出口企业制单、开证行审单等,订单提交程序复杂,而且假如所在地区无法进行银行议付或者需开具证明,则花得时间更长。
2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进出口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企业往往会权衡收益风险并遵循自身的风险偏好,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具体考虑交易货物的特点、地区的法令法规以及地区的交易习惯等。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企业应该科学选择结算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由此可见,进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结算方式时,要充分考虑每种方式的潜在风险,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防护,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实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化。
2.1 汇付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汇付一般集中于小额交易中。不论交易双方选择何种结算方式,都不能100%保证安全收付。所以,卖方应该充分权衡利弊,尽量选取预先支付的结算方式,迫不得已可以选择其他方式;相对于卖方,买方应该着重考察卖方的信誉度,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结算方式。
2.2 托收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2.1充分考量交易的另一方,尽可能选择信用度良好的企业。出口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客户的资质有全面的认识,尽可能保证合作伙伴的可靠,即使多次合作的企业也不能马虎,必须对其经营状况及信用额度进行全面考察。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如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和产品的市场行情等,以便于全面了解企业概况。
2.2.2全面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由于各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规律的限制,所以各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也不相同,所以,出口国要严格遵循进口商的贸易管制条例,减少贸易摩擦。例如,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较为严格,要求进口方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能进口商品,所以出口商在发货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副本,保证顺利发货。有些国家要求出口企业必须获得外汇许可,所以出口商要了解外汇的申请流程,保证出口商的收汇,促成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内容。[3]
2.2.3尽可能选择即期付款交单。目前,国际上尚无明确条文规定D/P的远期付款方式,而各国也没有达成具体共识,所以D/P远期托收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出口商要谨慎选用。假如出口商必须使用此付款方式,必须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的限制,要保证付款时间不超过货物的运输时间。除此之外,D/P远期结算方式并不适合与拉美及欧美等国家的外贸交易。
2.2.4尽量选择信誉度好的代收行。有些进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会考虑D/P的结算方式,但是他们一般会自己挑选代收行,这时就需要出口商谨慎考虑。进口商一般指定与之关系良好的代收行,很容易出现提前借出货运单据的情况,一旦他们通过特殊关系提前得到货物,就有可能借故延迟付款,由此,出口商即使对代收行有意见,想追究其责任,也会因为地域限制而步履维艰。所以,出口商要加强与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进口商所在地区的代收银行的具体情况,保证收汇安全。
2.3 信用证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3.1提前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工作。做好客户资信调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如交易另一方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清偿能力、经营规模以及产品的市价等。出口商要及时从相关的信息机构获得资料,根据数据显示科学分析进口商的交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口商要选择那些经营能力强、资信可靠的进口商,进一步促成交易双方的合作。
2.3.2完善对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其开证行的信誉十分重要。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商与资信不良的小企业相互勾结,在开具相关的信用证后,延期付款,给出口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出口商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进口商所在地区的金融、经济及银行信用等有一个全面了解,双方协商指定开证行,而且要有另一家银行提供保兑,维护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2.3.3保证买卖合同的科学性。合同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基础。所以,买卖双方需提前制定详细的信用证内容,尽可能减少贸易纠纷。信用证类型多样,优势和风险并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谨慎选择。例如,买方应该尽可能争取远期信用证,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提升资金的使用率,顺利实现商品生产和出售。同时一旦对方出现欺诈行为,要及时申请解除贸易,减少经济损失。就卖方而言,要保证信用证的安全,提升信用证的安全性能。
2.3.4严格审查信用证。出口商要严格信用证的审查程序:(一)保证信用证的内容与具体的文献合同一致,及时发现条件限制。一旦发现不合理现象,出口商应该立即要求对方删除或者修改相关条例;(二)严格审查信用证的类型、真伪及开证行的信用度等,银行要充分发挥职能,保证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3 结束语
随着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呈现多元化趋势。中国自加入WTO以来,逐渐进入全球贸易大国的行列,国内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贸易额,所以保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安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蒋勇.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2(03)
[2]李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研究[J].重庆大学,2011(05)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组合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1]华坚.国际贸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关键词:出口结算方式 理性选择 现状 策略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落实,2012年中国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2012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82万亿美元。而中国海关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2012年的进出口总额为3.87亿美元。同时,自2009年起,中国便开始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出口量一直大于进口量。所以,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对于出口商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此外,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直接关系到贸易能否成交和货款的安全收回,直接影响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这是关系到出口方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的进行研究,通过理性的选择,应尽可能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现状
(一)出口贸易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
我国国际贸易偏爱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在中国现有出口业务中,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交易占大多数。因为有银行信誉参与,信用证风险相对较低,只要单证相符,就能够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就算被拒付,出口商仍可以控制货权,损失相对较少。尤其中小出口企业往往难以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为了安全收汇,会更多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然而信用证方式对出口商有许多不利之处。首先,其对出口商提交的单证要求比较高,容易出现不符点被拒付。其次,费用也比较高,影响出口商利润。此外,各种信用证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由于一些软条款陷阱和银行风险,如开证行故意或操作不规范擅自放单,出口商会最终落得“钱货两空”的局面。
(二)对新型国际结算方式缺乏深入认识
国际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属于我国新型国际结算方式,但许多出口商对其缺乏深入了解,使用较少。国际保理业务在全球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在欧美市场比较成熟。我国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以来,发展比较缓慢,没有成为银行一项成熟业务。企业对能够解决信用风险问题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认识,不是很清楚该业务的功能特点及适应范围。即使知道国际保理业务,从自身的财务成本考虑,许多企业也认为保理会增加费用支出,而没有认识到保理业务有利于资金周转,减少信用风险,在扩大企业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福费廷也是一种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可能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外贸企业仍受汇款、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模式的限制,对福费廷业务只是一知半解,甚至是误解。福费廷业务中,由于银行承担信用额度内的坏账风险,一般会收取发票金额的0. 75% -1% 作为其相关费用, 比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的手续费稍高,使得企业认为福费廷的费用过高。这样的一些观念, 阻碍了福费廷业务在我国进出口企业的进一步推广。
(三)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2012年版《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称,全球风险在2012年处于较高水平,债务危机扩散和世界经济乏力使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区域风险水平上升,出口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我国出口企业对风险的识别与把控能力尚有待提高,一个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数字是0.25%~0.5%。缺乏风险意识,这是造成出口商遭受损失的第一大因素。有些企业只注重成交量、出口额,不加选择地、盲目地采用托收、放账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进行交易, 造成许多逾期的应收账款,又没有对拖欠账款进行及时有效地追索, 致使逾期账款无法回收,变成了呆账、死账。由于结算方式选择不当导致拖欠货款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的融资需求旺盛
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持续推动力。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所需要的资金,对经营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如今许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融资困境。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国际结算及融资已经成为各方非常关注的焦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方式都向更高、更复杂的方向发展,虽然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融资方式日益繁多,也有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尝试新的贸易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我国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品种少,且功能单一。
二、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通过上述现状可以得知,我国出口商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还是对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风险和融资等方面的利与弊了解不够,特别是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因此无法理性地选择合适自身的国际结算方式,从而规避风险,获得融资。
(一)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银行保函大致相似。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对出口商有两大好处,首先,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由于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其信用性更好。其次,发生违约时,可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受害人进行惩罚。可见其优点主要在于规避风险,安全收汇。其不利之处为开立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并且出口商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单据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或满足相应条件后,银行才会履行付款义务。
(二)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其出口的应收帐款委托或贴现给保理机构,出口商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 预先从保理机构处收回部分货款, 再由保理机构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融资与结算方式。福费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地附设有福费廷机构的银行或金融公司对出口商持有的, 经进口商承兑的半年至十年的远期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付与出口商现款的一种方式。其优点主要在于融资,由于国际保理和福费延业务中都有某一中间机构对出口商票据及其债权无追索权地贴现买断,使得出口商可以及早获取货款、转移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率来增强资金流动性。其免除信用证方式下催证、审证、改证等繁琐手续,有利于培养新市场、新客户,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此外,出口商从融资商取得的贴现融资利率固定、及时变现,因而可以锁定利率、汇率风险,易于成本核算与控制。其缺点是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下,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较多,导致财务成本加大。
三、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策略
(一)根据货物供求状况的不同而选择。
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就有很大的余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可以要求买方预付货款,或必须用L/C的形式进行结算,并且可以就提高售价来威胁对方,逼迫买方做出妥协和让步;如果是滞销的商品,那就只能答应进口商的要求,选择一种节省进口总费用的结算方式。这时出口商要注意与进口商协商,在卖出商品的同时,尽量保证自己的利益。
(二)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高低而选择。
可以从新、老客户来区分,如果是老客户,以前配合很好,涉及风险就比较小,可以接受 D/A 或T/T,如果是新客户,其信用等级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地讲,如果信用等级很一般,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托收的方式,特别是用D/P,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 甚至是直接T/T 的方式,另外,客户的信用资信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进行及时的评价,以便随时调整结算方式。
(三)根据财务成本的高低而选择。
所谓贸易结算财务成本,就是使用某种结算方式时所必须承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和款项转移费用等。一般情况下,采用汇付的成本是最低的,如果用托收或L/C,要对银行支付高出几倍的费用。至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其财务成本就更高。
(四)根据融资的便利程度而选择。
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是个普遍现象,出口企业也不例外。除了传统贷款业务,出口企业应考虑灵活运用国际结算中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不仅包括从银行融资,也包括从交易的另一方融资。不同国际结算方式相对应的融资情况存在不同,出口商要充分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资金占用情况和可以使用的融资方式,以此进行选择。对出口商资金占用最少的是汇付方式中的预付货款,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最不利。汇付方式下出口商可以利用出口发票融资,融资方式比较少。托收方式下有出口押汇的融资方式。信用证方式下,出口方可选择的融资方式较多,可以申请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此外,国际保理和福费廷可使出口商立即收到货款,融资十分便利。
(五)注重新旧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
1、传统结算方式与国际保理业务的综合使用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与托收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相结合,出口商将D/A或O/A下的短期应收账款卖断给保理商,不仅获得短期融资,还将货款的催收、账款的管理、进口商的信用调查以及坏账担保都转给保理商负责承担。保理业务的使用使出口商只管按期交货,进口商只负责到期付款,保理商承担结算的一切风险。一般来说,在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商业周转快、交易额不大、收汇期较短的出口贸易中使用此种组合结算方式,既能防范风险又能获得融资,对出口企业较为有利。
2、传统结算方式与福费廷业务的综合使用
对于资本品的进出口,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双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无论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贸易双方的资金、风险负担往往都不平衡,并且由于国际债务危机的加深, 即使采用信用证结算,双方风险仍然很大。福费廷可以为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和融资服务的业务, 即包买商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在大宗货物贸易中, 出口商可以获得包买商的中长期融资, 并且包买商无追索权买断债权凭证, 意味着承担票据到期索偿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免去了出口商远期收汇的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出口商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收汇风险大和融资难的现象尤其突出。所以,出口商应在充分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利弊的基础上,根据货物供求状况、客户信用风险、财务成本高低和融资的便利程度,综合使用新旧国际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防范贸易风险,取得融资,成功进行出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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