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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产品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合计 金额合计 交货进度
(元) (万元) 年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人民币金额:
需方(甲方) 需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 供方(乙方) 供方主管部门(单位)鉴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编号
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 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传真号码 供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如有) 传真号码 国防科工委鉴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盖章) 开户名称 (盖章)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开户银行 经办人: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国科 字 [ ] 号
本合同一式 份 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监制 贸易合同: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合同约定事项
一、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应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二、产品计价方式
三、交(提)货地点和方式:
【关键词】 贸易企业; 订货会; 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会务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具体扣除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只要有合法凭证及证明其为真实的证据都可以据实扣除,但是与此类似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就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订货会中餐费的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召开订货会,通常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同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发票。作为企业来讲,根据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但根据税务检查经验来看,如果将会议费与餐费、住宿费分开开具发票,则餐费一般会认定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无法全额在税前抵扣,同时税务检查对列支会议费的要求比较严格,会议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表、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影像资料等。因此,企业在召开订货会时,应严格把握各种费用的开支,并保存好相关的凭证,避免无形中增大业务招待费,减少税前扣除金额。
二、订货会中会务费的筹划
在召开订货会时,主办单位通常会向参会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务费,由主办单位自行开具收据收取,财务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按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税务检查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那么,这里收取的参会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存在分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里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定义比较含糊,收取参会费是否可以看做价外费用存在分歧。其二,企业召开订货会需支付大量的会议费,而收取的参会费很少,远不足以弥补支付的金额,同时财务还需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多缴纳相关税费。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建议企业与租用的酒店协议由酒店直接收取参会费,并由酒店直接开具会议费发票给付参会单位。这样做的好处有四:一是企业可抵减需支付酒店的费用,降低在“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参会费,主办单位财务核算则不需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也不产生相关税费,无形中可比原来的账务处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润,即相关税费金额;三是参会单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作为财务报销处理依据;四是可以避免今后税务检查歧义,降低税务风险。
三、订货会中合同签订的筹划
订货会中,主办单位除了与相关链接企业沟通关系,提升企业形象,增进企业间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签订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为企业有计划安排生产、申请运力、稳定客户、增加收入、货款回收及资金需求提供参考意见。而签订供需合同则涉及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订货会上合同签订金额较大,以100亿元销售或采购合同为例,企业需当月缴纳印花税300万元,无形中增加企业当月的现金流出,而且由于市场供需情况变化、铁路计划无法实现或运力不足,无法完成原订合同的目标,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需重新签订新的销售或采购合同,则需再一次缴纳印花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即原已缴纳的印花税无法退回,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在订货会中签订合同时,可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只签订供需数量,但不签订供需价格;另一份从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考虑,签订一份联动价格,但不签订供需数量。随后根据每月实际供需情况,再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这样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对双方形成一定约束,以促使双方遵守合同,诚信经营。
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是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事先设计与安排的,即纳税是可以设计的,通过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事前筹划使税负最小化。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或多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多缴税款和提前交税的情况。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生产贸易的相关概念界定
把服务业作为一个完整概念提出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是20世纪才开始的。基于服务业或服务部门的功能性(消费对象特征),可以将服务业划分为消费业和生产业。最早对生产业进行研究是在20世纪60年代,甚或更早。由于研究对象不同,学者对生产业往往有不同的定义。但总的看来,学者常从要素密集程度、投入产出关系两个方面界定生产业。
本文定义的生产业是指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即作为其它产品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的服务,它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社会分工深化的结果,是从生产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分离出来、独立发展、以知识密集为主的服务业。生产包括: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商务服务,其中的商务服务包括:营销、广告与公关服务,建筑、科学与工程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计算机软件与信息处理服务,研发与技术服务,经营组织服务,人力资源发展服务。服务贸易则是以服务业为产业基础的,因此,相应的把服务贸易划分为消费贸易和生产贸易。生产贸易是指生产的进出口,同样,这种生产进出口的目的是为了作为其他产品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
模型检验
由于生产贸易的主体生产和货物贸易的主体产品之间的紧密联系,就使生产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的关系变得很微妙,生产贸易对货物贸易效率提升是否有积极地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进行检验。对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Cobb-Douglasproductionfunction)进行拓展,把生产作为除劳动和资本外的另一种投入品,用投入的劳动数量来衡量,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变形为:
f(L,S,K)=A(LβS1-β)αK1-α
其中,f是货物贸易的基础制造业的产出函数;Aφ0,是衡量现有技术的生产率;L是用来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S是衡量生产投入的劳动数;K是资本投入量;α是劳动对产出的贡献度;β是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贡献度,且α,β(0,1)。
为了考察生产贸易对货物贸易效益提升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单位产品消耗成本的变动,如果单位成本下降,说明生产的投入会使产品成本下降,也就提高了以产品为主体的货物贸易的效益。首先假定资本是外生的,不考虑资本成本变动从而简化分析。只考虑L和S两个因素,因此单位产量的成本就由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者工资w和生产成本P构成,即
f(L,S)=LβS1-β
成本函数:
C(w,P)=wL+pS
约束条件为:
min{wL+pS}
s.t.f(L,S)=1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wL+pS+λ(LβS1-β-1)
一阶最优条件:
推出成本函数为:
①
设生产贸易的种类为n,各种服务之间的替代弹性为,且φ1,某种服务的价格为pi,则生产贸易提供的服务总价格指数为:
,其中,α为反应技术进步等引起的服务效率提高参数。
代入①得,
上式对n求偏导,得:
因为βπ1,φ1,故
π0②
由②式可以看出产品的单位成本呈减函数特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以货物为标的的买卖协议。要约的有效性对合同能否成立至关重要。各国普遍重视对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要约的有效性问题都有其国内法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公约”) 作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多边国际条约,对于要约的有效性也有相应的规定。
要约的有效性主要是指要约的构成要素均具备法律效力的特性。一个有效的要约需具备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约内容的有效性和要约效力的约束性,还应注意影响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如要约主体和要约形式。本文讨论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亦从以上几点分析。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概念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的意思表示能否构成一项要约,不仅受当事人国内法调整,如果营业地所在国是CISG的缔约国时,也应结合CISG公约进行判断。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都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概念,但二者存在很大区别。
(一) 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定义,要约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要约是由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要约人承而受约束的效力。该规定较为简约,虽对意思表示作了具体的限定,但仍较为模糊,将受要约人表述为“他人”一词不够准确,“他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并未明确,无法明晰“他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他人”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也无从得知。同时该定义没有能明确“内容具体确定”的标准或具体要求,怎样表述是“具体确定”无从判断。
CISG公约第14条也规定了要约的定义,它将要约归属于一种“建议”,表明要约人需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内容应十分确定并且具备约束力,并且明确了受要约人原则上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第二款又提出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该建议不是要约邀请的意向,那么向不特定人提出的建议构成要约,这里对第一款“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作了例外规定,综合二者的规定,可以得出CISG公约以受要约人是特定人为原则,例外表明了不特定人作为受要约人构成要约的条件。
(二)《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对比
《合同法》将受要约人简单表述为“他人”,“他人”一词被普遍理解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判定其构成要约,这就表明我国立法认可公众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立法明确承认了商业广告一类的公众要约,若采“特定人”的表述,有前后矛盾之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采“他人”一词无疑是合适的。但“他人”是非法律术语,其语义具有模糊性。CISG公约原则上采用“特定人”的表述,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国际货物贸易往往标的额大,风险较高,因此要约人往往会对潜在的客户进行充分的考察后再发出要约,合同相对人的特定化更有利于要约人选择合适的对方当事人。《合同法》没有明确何谓要约内容“具体确定”,CISG条约对该问题的处理则十分清晰,即具备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条款视为“十分确定”。笔者认为,CISG公约的立法规定更为合理,要约的内容关系到要约双方对合同条件的认同与否,明确要约内容有利于尽快促进双方达成一致。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要件
(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指要约人应具有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实的特性。订立合同的意图应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的表达出来,可以借助于要约使用的文字,不能是“考虑”、“打算”订约。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求要约的客观含义与要约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相符,我国《合同法》第125条采用了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应从当事人的外在表示为准,考虑合同使用的词句、条款、目的、交易习惯等。CISG公约第8条对解释方法作了说明,公约对判断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真实性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其采用了折衷主义观点,主要从客观含义推定解释,并考虑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使当事人的要约更贴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受要约人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要约人意旨时按要约人的意思进行解释,此种解释对国际货物贸易作出了十分充分的保护,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很大的优越性。
(二)要约内容的有效性
要约内容的有效性要求要约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合同法》对于何谓“内容具体确定”未作进一步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必备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要约中包含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为“具体确定”,但应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总之,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要约内容“具体明确”的含义。
CISG公约规定要约具备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内容,以下作具体分析。货物名称,不同规格和品质的货物其价格差别很大,在要约中最好写明货物的种类、规格和品质等。数量,要约中应明确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国际货物贸易中,常常不能在要约之时确定货物的数量,当事人约定数量确定的方法则更符合双方的意愿。价格,既可以直接明确货物的价格也可以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发出要约与收到货物之间有较大的时间差,鉴于国际货物市场的交易价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事人无法判断交货时货物的价格是否有利于生产销售,因此很多情况下,要约人在要约时并不直接约定货物的价格而是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由于合同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即可成立,很多合同条款不尽完备,实务中合同内容也不仅仅是这三项内容,但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再协商确定其他事项作为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没有进行其他条款的协商,则可根据CISG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可以看出,CISG公约从促进交易达成的角度尽量简化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效力的约束性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否认受该要约的约束,则不能称其为要约。《合同法》中规定要约需具备对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有效承诺即受相应的约束。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是一项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商业广告的判定需要分两种情况,当符合要约规定时,为一项要约即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商业广告作为一项要约邀请时,往往会带有“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的字样,尤其是房地产行业,为避免受到约束,常常在广告中明确标明“此广告为要约邀请”或“此广告不构成要约”。CISG公约中有关要约效力的约束性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基本一致。在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要约表述为“实盘”。如何判断一项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通常表现在文书中,虚盘一般具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者“以我货未售出为准”等字样。 一项发盘一旦具有以上文字,则表明该发盘没有约束力,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无法导致合同的成立,发盘人不受此约束。由于“虚盘”不具有要约效力的约束性,因此不构成要约。总之,无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CISG公约都要求要约具有约束性。
三、 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
(一)要约主体的有效性
要约主体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以当事人国内法的规定为准。我国《合同法》并无对国际贸易中要约主体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以我国《对外贸易法》 进行具体分析。一个有效的要约主体应是该国法律认可的有外贸自主权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一般主体,国际货物贸易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主体如公司集团和跨国公司等特殊主体。
1.一般主体:
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首次确认了本国自然人对外贸易经营的主体资格,从此,中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就法人、其他组织而言,其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注册登记、注销程序等。《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将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特殊主体: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统一管理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的作为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律关系由各关联公司自行规定,各关联公司相互独立,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公司集团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发出要约,而只能以各关联公司的名义。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参股型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 当跨国公司作为要约主体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子公司作为单独的要约主体,独立承担要约后果;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的管理,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作为要约主体时,要约后果归属于总公司。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形式的有效性
要约人作出要约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形式并无严格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比如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CISG公约并没有从直接规定要约的有效形式,但从相关条文可以推出,要约可以采用信件、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话和其他即时通讯方式的口头形式,至于是否可以采用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CISG公约未置可否。
国际货物贸易中,当事人为了快捷高效地订立合同可能会采取要约的口头方式。但由于口头方式不容易确定要约的内容,发生纠纷后也不易取证,当事人往往会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确认书,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应当注意,要约人一旦说明“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那么在此之前双方的洽谈协商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承诺。
关键词:环境货物;多哈宣言;清单法;自由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F74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2-0064-05 收稿日期:2007-11-23
为了在贸易、环境、发展之间创造“三赢”局面,在2001年《多哈宣言》第3l(iii)段中。WTO部长级会议要求各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和服务(environmental goods and services)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谈判。考虑到一方面我国正在努力营建节能型社会,进口西方先进的环境货物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我国在环境货物竞争力上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对该领域的国际贸易过度自由化可能导致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故有必要弄清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由来、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的对策。遗憾的是,对经WTO多哈部长级会议授权、自2002年开始绵延展开的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国内学者却始终未予足够注意,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寥寥无几,而国外同仁早已抢先一步。是以,笔者不揣浅陋,拟就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进行探讨。
一、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由来
“环境货物”是与“环境服务”相并列的概念。通俗地说,环境货物就是具有环保作用的货物,如空气过滤器、汽车用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等,而环境服务则是与环保有关的服务,如污水处理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等。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同)1998年所采纳的一个初步定义,环境货物和服务指的是: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或修复对水资源、空气、土壤等的环境损害的货物和服务;与废物、噪音和生态系统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具有减少环境损害风险作用的货物和服务、具有最小化污染和资源消耗作用的货物和服务(STEENBLIK,2005)。虽然许多环保活动都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如在污水处理服务中通常必须使用蓄水池、管道、水泵、化学药剂等货物,环境货物贸易与环境服务贸易因此紧密相连,但是,由于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向来都分别进行、且适用非常不同的自由化规则,因此,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与环境服务谈判也分头展开。限于篇幅,本文对WTO环境服务谈判问题不拟多及。
众所周知,WTO及其前身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一直考虑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可是,在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走在最前列的却是APEC(亚太经合组织,下同)和OECD。为推动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早在1995年11月,APEC各成员就开始调查在亚太地区将直接受益于逐步减少关税措施的行业类别,也即查明适宜先行自由化(early liberalization)的地区行业,并准备在这些行业采取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等措施。与此同时,为理解环境货物的概念和分类,OECD和欧共体统计办公室则共同组建了一个非正式工作组。通过收集和分析有关环境货物产业的数据。该工作组在1995~1997年间对环境货物进行了临时性的界定和分类,并于1998年列出了一个非穷尽性的环境货物清单。OECD的上述工作客观上推动了APEC框架下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1997年。APEC各成员分别就自己认为在单个APEC国家以及整个APEC地区适宜自愿先行自由化的行业类别进行了指定,其指定范围涉及40多个部门中的62个行业。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中国台北利用OECD有关环境部门的初步定义,将环境货物作为一种截然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了指定。最后,共有9个经济实体就属于环境货物的货物类别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虽然美、加、日等国有关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提议仅得到了APEC部分成员的支持,但此举仍标志着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正式进入APEC谈判议程。此后,APEC各成员对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谈判,但因在关税减让问题上各成员意见无法达成统一,APEC最终于1998年决定将有关环境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问题提交到WTO框架下,以期后者能在WTO成员间达成有约束力的协定。
在经历了无果而终的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后,WTO在2001年11月4日的《多哈宣言》第31(iii)段中就环境货物贸易谈判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也即WTO部长级会议要求其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协商”,以在贸易、环境和发展三个方面达到“三赢”结局。至此,推动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便成了具体的WTO义务。目前,WTO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主要在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组之中进行。同时,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也一直在积极参与环境货物概念的澄清问题,并监督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组在实现《多哈宣言》第3l(iii)段要求方面的进展问题。
二、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与主要争议
鉴于环境货物并非世界海关组织《商品描述和编码协调系统》(HS)中的既有货物类型,其在理论上已跨越了HS的多个章节,故开展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谈判的首要前提便是界定环境货物,而该界定将直接决定WTO成员在此类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的义务范围。目前WTO成员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恰恰僵持在环境货物的界定问题上。
(一)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
在应援用何种方法界定“环境货物”问题上,存在二三种不同主张。
1、清单法,也即通过制定肯定性清单的方法确定哪些货物属于环境货物。这是美国、加拿大等成员的主张,但这些国家就此类清单的蓝本到底为OECD还是APEC已开列出来的环境货物清单意见不同。环境货物和环保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如OECD(2005)的一份报告就指出,在未来10年内极可能投人使用的环境货物中,有半数现在还未出现,故美国、欧共体、瑞士、新西兰等主张,应将WTO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看作是“活清单”(livinglist),并通过一个法定程序更新和扩展该清单。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日本、新西兰、瑞士、韩国、卡塔尔和中国台北共9个成员提交了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其中,日本的清单以能耗低的消费用设备为核心,卡塔尔的清单以碳排放量较低的高效能源(如天然气)和相关技术为核心,韩国和中国台北的清单则以污染控制设备为核心。
2、环境项目法,也即由各个WTO成员分别酌
情确定哪些货物在什么时期内属于环境货物。这是印度的提议。其基本构想为:WTO各成员分别在国内指定一个全国性主管机构,该主管机构根据本国的环境发展目标和国际环境协定义务的需要设立具体的环境项目,如空气污染控制项目、水资源管理与废物处理项目、节能管理项目、可再生能源设施项目等。凡是经批准列入此类项目中的环境货物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印度认为,该方法既解决了各国环境标准差别很大的问题,又体现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能使贸易自由化与环境及发展目标相契合。此外,“环境项目”这一宽泛的措辞还允许WTO成员保留适当的政策空间,容易被各WTO成员接受。目前,已有古巴、巴西、委内瑞拉等成员对该方法表示支持。
3、综合法,这是阿根廷综合上述两种方法提出的折中性主张。其主要构想是:首先,由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确定诸如大气污染控制之类的环境项目类别,以供各成员在全国性框架下发展此类环境项目:然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将符合上述全国性环境项目需要的货物作为环境货物纳入各个项目种类中。各国通过多边协定的方式承诺对此类环境货物减免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但需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进口方成员对环境货物所给予的关税优惠可有时间限制,比如,仅在该货物所属的环境项目实施期间给予关税优惠。
(二)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
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上,还存在单一用途与多用途之争。许多WTO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都包括了为数不少的具有双重用途甚至多用途的货物,如冷凝器、热交换器、离心分离机、耐火砖等。另外,一些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还包含甚至不能被认为是主要用作环保目的的设备,如微波炉、节能冰箱。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对这些具有双重用途乃至多用途的货物和消费品适用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优惠关税,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尤其是对以中心企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情况更为严重。为解决该问题,他们提出,应根据货物的“最终用途”、“直接用途”或“单一最终用途”(single-end use)来确定其是否属于环境货物。但发达国家则反对说,这意味着只有诸如风力涡轮机之类的一小撮货物才能被界定为环境货物。比如,加拿大认为,许多环境货物都具有非环境方面的用途,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货物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是否相对较为重要、该货物在非环境方面的用途是否有益无害,主张将具有非环境用途的货物排除在环境货物清单之外的WTO成员只考虑了贸易利益,没有考虑该货物的环境效益等其他因素,这当然是过于片面的观点。新西兰则进一步指出,具有环境效益的双重以及多用途货物构成了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固有部分,此类货物对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纠正环境损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不利用这些货物,则许多与环保有关的活动将无法开展。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坚持“单一最终用途”法,则仅有极少数WTO成员能从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受益,而如果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需要解决环境以及发展问题,那么,就应将具有环境效益的双重以及多用途货物视作环境货物。欧共体提出了一个折中观点,即把仅为了具体的环保目的或作为环保媒介而使用的货物列入环境货物清单。欧共体还认为。一些工业品或消费品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PPM)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要比同类替代性货物小得多,对于这种通过有益于环境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制造出来的货物,应将其列入环境货物范畴之中,以为生产者提供激励。但是,该主张遭到了多数WTO成员的反对。反对者认为,根据WTO和世界海关组织的实践,只能根据货物的物理特征对货物进行分类,不应仅因为生产方法的不同而在同类货物之间推行不同的关税待遇。
三、我国的法律对策
如上所述,WTO部长级会议之所以在2001年《多哈宣言》第31(iii)段要求WTO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谈判,其目的是为了在贸易、环境与发展三者之间创造“三赢”局面。由于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事宜目前尚在谈判之中,远未付诸实施,故迄今的实证研究尚无法有效验证此类自由化到底能给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带来哪些环境利益、发展利益。但不难推断的是,至少在贸易利益方面,发展中国家将因环境货物贸易的广泛自由化而严重受损。这是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仅在少量环境货物(如纯棉纺织品、真丝纺织品等)的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据统计,在2000年,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环境货物的82%来自于发达国家(YU,2007);在2005年,全球环境产业的市场总值为6070亿美元,而美国、西欧和日本共同占有的份额仍达84%(HAMWAY,2007)。
考虑到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对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作用尚有待科学验证,并且WTO的宗旨主要在于贸易而非环保。WTO也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场所,而我国的环境产业竞争力并非很强,故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对策应为:
第一,就WTO谈判而言,我国应在摸清家底的前提下提出鲜明的谈判主张,只同意就我国在贸易利益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环境货物进行自由化。
从WTO公布出来的文件上看,我国虽然自始至终一直参与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并已正式提出一些主张,但总体看来,我国的观点并不明朗,所建议的方案也缺少建设性。比如,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上,我国虽然明确表态采纳清单法,但却提出环境货物清单应由“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组成:所有获得WTO成员一致公认的货物都列入共同清单,而WTO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对共同清单中所列的特定环境货物减缓自由化速度,此类从共同清单中挑选出来的货物构成发展清单。笔者认为,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上,印度提出的环境项目法不利于促进环境货物出口,因为隶属于特定环境项目之下的环境货物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是单方、临时、不稳定的,而我国虽然在环境货物整体竞争力上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但在塑料制品、办公用机器设备、单一功能的电力机器设备、铸铁等部分环境货物出口方面却的确存在比较优势,而且我国对强化环境产业、促进环境货物出口一向有着浓厚兴趣,故环境项目法并不适合我国。阿根廷提出的综合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环境货物所能享受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优惠的双向性和可预见性,但仍具有稳定性差、不利于有效促进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环境货物出口的缺点,故亦不符合我国需要。与之相反,清单法促进了双向优惠,增强了可预见性,而且简单明了,因此,我国采纳清单法作为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没有问题。但是,在清单的构成问题上,我国所提出的“共同清单”与“发展清单”方案尽管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使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情况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可机动
灵活地掌握自己的自由化程度,但因为从逻辑上说发展中国家可将共同清单中的所有货物都归入发展清单。故这一主张根本没有解决实质问题,更缺乏建设性。实际上,我国之所以提出此类完全没有现实性的方案,根本原因在于家底不清、不了解自己在哪些具有环保效果的货物出口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故不敢提出明确方案,以免作茧自缚。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在于,尽快对我国的环保产业竞争力状况进行深入调研,弄清我国相对优势所在,然后明确地仅将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货物开列在清单上,并通过适当设计使得清单构成能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上述建议与WTO成员的一般做法并不相悖,因为从WTO已经公布出来的各国环境货物清单看,各国均毫无例外地将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货物开列在清单中,如富有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卡塔尔将液态天然气、天然气驱动涡轮、丙烷等都开列在自己所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而环保技术发达的日本则把变频空调、超声波洗碗机等能耗低的货物开列在清单中(边永民,2006)。此外,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上,尽管其他WTO成员在单一用途、多用途、最终用途、直接用途等标准之间争执不休,但我国除了指出不应使用生产和加工方法来确定环境货物之外,并没有对这些标准的取舍明确发表意见,故加强环保产业竞争力状况调研、尽快查明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货物也将有助于我国及早确立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有助于我国有效推动有利于自己的方案得到普遍接受。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离岸市场;人民币国际化
一、概念界定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定义,不同机构各不相同,并且不同的发展时期其内涵也在不断的延伸发展中。本文结合相关文献研究,将其定义为:指经国家允许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报关、计价进出口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并从业务范围的角度将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广义上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下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狭义上只包括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即仅限经常项目。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浅析
(一)量的角度
1.总量不断攀升,直接投资占比增大
从图1可以看出,初期业务发展较为缓慢,2009年结算量只有36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刚刚启动,试点城市只有5个,首批试点企业仅365家,流程比较复杂,政策制度尚待完善,许多企业还有疑虑。2010年无疑是其腾飞期,试点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政策进一步完善,流程得到简化,海外市场认可度也在提高,到2010年底结算量为5千亿,达2009年的140倍。之后呈井喷式发展,2014年达到6.5亿,而2015年前三季度,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合计5.46万亿元,同比增长13%,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已近5.9亿元。
2011年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从经常项目下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到资本项目下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从图1可以看出,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稳步增长,但相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还较小。2012、2013、2014年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分别2806亿元、5850亿元、10485.8亿元,分别为同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9.5%、12%、16%;2015年截止到10月31日,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为1.7万亿元,为同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30%。可以看出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快速增长,占比不断扩大。
图1 跨境贸易和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的发展趋势图
注1:2015年数据截至10月31日,下同
2.地域范围扩大,市场份额提升
2011年8月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的范围扩大至全国。而人民银行与境外央行和货币当局间的货币合作也不断深化,截至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先后与33个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度超33.1万亿元人民币。经双方货币当局协商,先后在港澳台地区、新加坡等14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目前至少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以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中的市场份额由2012年1月的0.25%上升至2015年8月的2.8%。
(二)质的角度
1.业务结构占比不断优化
(1)货物贸易VS服务贸易。狭义上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即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规模保持较快增长。2014年,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5.9万亿元,同比增长42.6%;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6565亿元,同比增长31.3%。截至2015年10月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5.24万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6564亿元。从图二中可以看出,两者总体呈增长趋势,注2中的调整也是为了引导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结构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货物贸易占比平均在80%左右,这与我国外贸进出口结构是相关的。
图二 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图
注2:自2014年8月份开始,无货物报关的转口贸易,由服务贸易调整到货物贸易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2)对外直接投资VS外商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可以分为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分别为1865.6亿元、8620.2亿元。截至2015年10月底,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分别为11803亿元,5898亿元。由图三分析可知,两者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以前,两者所占比例明显不均衡,对外直接投资占比过少,均在18%以下,2015年10月底,对外直接投资占比33.3%,明显好于2014年,预示着人民币国际化水平在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层次在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较大。
图三 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趋势图
2.人民币离岸市场快速发展
人民币离岸市场指在我国大陆以外从事和开展使用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中国银行9月14日“2015年第二季度离岸人民币指数”,该指数是根据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存量规模、资金运用状况、金融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来计算的。计算结果显示,离岸人民币指数从2013年的0、91%提升至2015年第二季度的1.37%,整体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说明我国人民币在离岸金融市场的使用规模和份额上稳步提升,日趋活跃。
3.人民币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据统计,人民币在全球支付结算中的使用份额从2013年1月的0.63%攀升至2015年7月的2.34%,虽然份额仍然很小,但是一直在不断增长中。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2015年8月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中的排名由2012年1月的第20位上升至第4位。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权重仅次于美元和欧元,表明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认可加深了。
三、总结
经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总体规模增长势头良好、离岸市场发展迅速、国际地位有一定提高。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推进,相关的改革政策的出台、业务的创新等。可以预期,跨境人民币结算将进一步扩大,双边货币合作将继续稳步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稳步推进,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规模将进一步增加。(作者单位:1.沈阳师范大学;2.邮储银行)
参考文献:
[1] 李婧.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看人民币国际化战略[J].世界经济研究,2011,02:13-19+87.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115-03
1 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定量分析
国际竞争力这一概念是在国内竞争力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概念,它是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直接产物。目前普遍接受的国际竞争力的定义来自WEF,它将国际竞争力的概念定义为“一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均衡地生产出比其竞争对手更多财富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出口数额是能够代表一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
从产业的角度看,产品的出口额X是国外收入Y*、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Pm/P*)以及替代品的相对价格(Pm/Ps)的函数1。我们假设出口服务产品的替代品的相对价格和国外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根据需求规律,出口额则是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单调递减函数。根据市场竞争理论,本国服务出口产品的价格是由成本(C)和利润加成比率(U)决定的,产品的成本(C)主要是由劳动投入成本(w)和人力资本投入成本(r)构成,利润加成比率(U),主要是由市场需求弹性(e)、企业的声誉的无形资产的贴现值(t)和市场竞争结构决定,因此,国内价格的函数表达式为:P=C (w , r) × {1 + U (e , t , n)}2。
2 各个因素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的相关性分析
假设:现阶段,我国的人力资本、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货物贸易额、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1)以金融、通信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产业对专业知识、技术的要求更加显著,人力资本对服务业竞争力的影响越来越大;(2)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着一国国民收入的多少,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需求空间和基础环境,一国国民收入高,则对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都会相对提高;(3)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也得以改善我国资本质量不高和知识、管理要素缺乏的现状,有利于外资企业提高我国服务产品供给水平和出口能力以及增加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更长远和更根本的方面还在于外资企业通过示范、人员培训和产业前后向相关联等途径实现的“技术外溢”效应,从而可以带动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4)国内外很多学者的研究已经验证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其中尤其是货物贸易对生产贸易具有直接的显著促进作用。李静萍(2003)在《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因素》一文中选取商品出口和商品进口等指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了货物的进出口对服务出口有显著的拉动效应;(5)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为服务业的出口提供了产业支持,当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发达国家主宰其原因之一就是发达国家有着领先的国内服务业的支持。
依据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一定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指标的选择、指标权重的确定、数据的选取、计算与合成必须以公认的科学理论(如统计理论、经济理论等)为依据,应当以较少的综合性指标,规范、准确地反映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2)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是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方案,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统计数据,指标的经济含义要明确,口径要一致,核算和综合方法要统一,以达到动态可比,保证指标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
计算方法:
首先利用SPSS12.0版软件计算得出各个变量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的相关程度,结果如表二所示:
从软件的计算结果来看,各指标与服务贸易出口额的相关系数均在接近1的水平上,统计相关性显著。其中,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性最强,其值高达0.994,这表明我国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相互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货物贸易的发展带动了服务贸易发展,服务贸易反过来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的提升。产业增加值代表着产业本身的发展速度和潜力,第三产业增加值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83,表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基石,有效的推动服务贸易的出口。在以上各指标中,仅有外商投资额与服务贸易出口的相关系数为0.877,相对其它值来看较低,但也大于0.85的临界值,通过检验。由此可以得出,人力资本、收入水平、国内服务业发展状况、外商直接投资、货物贸易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之间存在着正向相关关系,这也从统计的角度验证了有关服务贸易出口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接着,对各个变量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如下数学模型:
EXT=b + B1 (SNU)+B2(FDI)+B3(TAV)+B4(TIV)+B5(GTV)+B6(GDP)+ūt
ū=pūt-1+εt
其中EX表示我国历年来服务贸易出口额,SNU表示在校大学生人数, 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额,TAV表示第三产业增加值,TIV表示第三产业投资额,GTV表示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GDP表示国民生产总值, εt 表示残差部分,将历年来的数据回归的结果如表3所列:
回归方程为:
EXT=(-8.416)+0.071+(SNU)+0.054(FDI)+0.003(TAV)-0.008(TIV)+0.004(GTV)+0.001(GDP)各个变量的t值均很小,方程的方差值为0.998,杜宾检验值为2.188,表明序列的自相关性并不显著,通过检验,且拟合优度较好。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受到其自身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诸多经济要素的多重作用,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的外在表现结果。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本的积累,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以及货物贸易的长足发展都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本文从以上六个方面对我国各地区的服务贸易竞争潜力进行测算排名。
3 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根据上述的相关性分析,采用在校大学生人数、外商投资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投资额、货物贸易总额以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变量,选取2003年我国各省市的相应数据,对我国各省市的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测算排名。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排名。由于不同的经济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有的指标值数量级上也有很大差异,在应用主成分分析时先对所选数据做标准化处理。利用主成分分析时提取三个主成分1、2、3。同时,为取得更好的效果采用了6次因子旋转。
由表4可以看出,三个主成分对原始数据的解释度已达到96.069%,因此所选取的三个成分能够充分的反映原始变量的信息,三个主成分的解释能力均相当:第一主成分为33.296%,具有最强的解释力;第二主成分为32.977%;第三主成分略次,为29.795%。
表5中列明了所有主成分的构成:第一主成分包括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投资额,本文将其归结于相关产业支持因素;第二主成分包括省内货物贸易额、省内吸引外资额;第三主成分包含了在校大学生人数以及省内生产总值这两个指标。
分析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发现:
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各省发展差距很大,东部地区的竞争力指数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8个少数民族省区都属于竞争力较弱地区。
根据各省市指数将全国各省市划分为强竞争力地区(Ft≥0.40),次强竞争力地区(0≤Ft
东中西三地区之间存在显著的竞争力差距的同时,各地区内部竞争力水平也极不相同,一些省市由于在某项指标上突出,其竞争力指数也就远远高于该地区其他省份。
从综合指数上看,江苏、广东两省的指数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成为全国发展服务贸易最具潜力的地区。这两个省份处于前列的主要原因是各项指标的排名均靠前列,如江苏省,全国在校大学生总量以及吸引外资总额均位居全国第一,货物贸易额仅次于广东省位居第二位,省内生产总值排名第三位,第三产业投资额和增加值也均位居前列。
4 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原因分析
形成个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因素是多个方面的,也极为复杂。
第一,经济发展原因。一个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的状况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首先,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业的发展为基础的,服务业的发展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人民收入水平较高,对于服务的需求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高需求促进了当地服务业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产业基础。其次,一个地区经济总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于第三产业的投资的数量,相关性分析表明第三产业投资额与服务贸易之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经济总量大为政府加大对第三产业投资奠定了基础。计算结果表明服务贸易与GDP总量以第三产业投资额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8和0.974。例如,四川省与陕西省的在校大学生人数、吸引外资额、货物贸易额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四个方面排名差距不是很大,但由于两省在省内生产总值以及第三产业投资额两项上差距较大,分别为12位和7位,因而造成两省的竞争力指数排名相差4位。
第二,人力资本原因。服务贸易的发展离不开知识要素,交易产品以知识型软产品为主体是服务贸易的一个显著特点,以金融、通讯、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以及保险为代表的现代服务贸易的竞争力的提升更加依赖于知识要素的应用。人力资本作为知识要素的载体和直接应用者更成为服务贸易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本直接影响着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发挥。由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的储备量与服务贸易竞争力之间呈高度相关性。在对各省市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例如天津市和陕西省,天津市在人力资本上远远的落后与陕西省,其排名在全国各省市中仅位居二十二位,陕西省虽然在其他指标上落后于天津,但其在校大学生人数上远远领先,位居十二位,其综合排名也先于天津,位居十七位,天津位居十九位。
第三,货物贸易原因。货物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服务贸易的巨大机会。 货物贸易的发展促进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增加直接带动一国运输业尤其是远洋运输业的发展。此外,随着现代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谈判和结算越来越多的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促进了一国通讯以及计算机服务贸易的发展。从统计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性最强,其值高达0.98。如福建和湖南两省,湖南省在人力资本、产业支持方面的指数均遥遥领先于福建省,但湖南省的货物贸易出口额排名仅为二十一位,其服务贸易竞争力排名为第十二位,而福建省的货物出口额位居第八位,服务贸易竞争力位居十三位。福建省货物贸易的发展将其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至与湖南省相近的水平。
5 缩小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战略
服务贸易是推动一国境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此,各省市地方政府应当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中:
确立本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目标。各地区政府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好本地现有资源,推动本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如在各类服务贸易行业中,西部省市地区的旅游资源丰富,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优势,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宣传力度,积极开发本地旅游资源,发挥民族特色,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在开发的同时注重保护资源环境,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江苏、广东等西部沿海省份的各项服务业的基础较好。
积极培育新的优势。从总体上说,我国各省市的服务贸易以旅游、运输为主。但是,从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来看,这些传统的服务贸易类型的附加值将越来越低,取而代之的将是以金融、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主的知识贸易。因此,从长远角度讲,发展此类服务贸易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在各个方面都具备大力发展此类服务的基础。西部某些省份如陕西、四川两省在人力资源尤其是科研人力资源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给予政策扶植。
促进更多的主体参与。政府作为提升本省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推动者,一方面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对本省省服务贸易的需求,另一方面,还必须注重推动本省服务贸易相关产品的供给。这种推动并不是要求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强制参与,而是必须通过开放的方法,利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服务领域全面开放的机遇,以及市场化的机制,吸收公民个人、国内民间部门和国外组织的参与,更好地保证本省服务产品的提供。
参考文献
[1]谢康,陈燕,黄林军. 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政策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2004,(12).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气相色谱; 三氯乙醛
【中图分类号】R8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7-0253-01
三氯乙醛是饮用水加氯消毒的副产物之一,具有潜在的致癌性。三氯乙醛在水中不稳定,以水合氯醛的形式存在。发达国家对消毒副产物的研究非常广泛,日本对饮用水中三氯乙醛规定的限值为30μg/L,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相同,最高允许浓度为10μg/L,水中三氯乙醛的测定方法多采用直接顶空进样气相色谱法,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推荐的方法为,在水样中加碱与水合氯醛反应生成氯仿,用顶空法测定加碱后氯仿的变化,填充柱气相色谱法间接的测定三氯乙醛2。本方法采用高弹石英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测定生活饮用水中三氯乙醛,本方法具有提取效率高,精密,准确等优点,易于推广应用。
1.1 试剂与材料
1.1.1 载气:高纯氮(99.999%)。
1.1.2 氢氧化钠溶液(100g/L)。
1.1.3 色谱标准物质:水合三氯乙醛,分析纯试剂。
1.2 仪器
1.2.1 气相色谱仪
1.2.2 电子捕获检测器
1.2.3 色谱柱:HP-5(30m*0.25 mm*0.32?m)。
1.2.4 微量注射器:50μL。
1.2.5 带有100ml刻度的顶空瓶:使用前120℃烘烤2h。
1.2.6 恒温水浴:控制温度±2℃。
1.3 样品:
1.3.1 采样方法:取两个装有0.1g硫代硫酸钠的顶空瓶带到现场,充满水样带回实验室立即测定。
1.3.2 水样预处理:水样送到实验室后倒出部分瓶中水样至100ml刻度,立即盖好瓶盖。其中一瓶直接放入40℃恒温水浴中为瓶1,另一瓶通过注射针头注入0.4ml氢氧化钠溶液(1.1.2),振荡摇匀,放入恒温水浴为瓶2,均于40℃恒温水浴平衡2.5h。
1.4 分析步骤
1.4.1 仪器调整
1.4.2 气化室温度:200℃
1.4.3 柱温:60℃
1.4.4 检测器温度:200℃
1.4.5 载气流量:2ml/min
1.4.6 分流比:10:1
1.5 校准
1.5.1 定量分析中的校准方法:外标法。
1.5.2 标准样品
1.5.2.1 标准储备溶液制备:称取0.1120g水合三氯乙醛于100 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定容,此溶液ρ(三氯乙醛)=1 mg/mL。
1.5.2.2 标准使用溶液的制备:临用时用蒸馏水稀释标准储备溶液配制成0、10、20、30和40 μg/L的三氯乙醛标准系列。
1.5.2.3 使用标准样品的条件:标准样品与试样同时分析。
1.5.2.4 工作曲线的绘制:取标准系列溶液100ml与5个装有硫代硫酸钠的顶空瓶中,分别加入0.4ml氢氧化钠溶液(1.1.2), 振荡摇匀,放入恒温水浴, 40℃恒温水浴平衡2.5h。取50μL顶空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测定所生成的三氯甲烷的峰面积,每个浓度重复3次,取平均值减去空白峰高的平均值为纵坐标,以浓度(μg/L)为横坐标绘制工作曲线。
1.6 试验
1.6.1 进样方式:直接进样。
1.5.2 进样量: 50μL。
1.5.3 操作:用洁净的注射器抽取瓶1和瓶2的上部气体50μL顶空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每个水样重复三次,记录峰面积,计算瓶1和瓶2的峰面积的平均值M1和M2。
1.5.4 色谱图考察
1.5.4.1 标准色谱图,见图1
1.5.4.2 定性分析
1.5.4.2.1 出峰顺序:1空气,2三氯甲烷(由三氯乙醛生成)。
1.5.4.2.2 保留时间: 空气峰1.548min,三氯甲烷1.946min.
1.5.4.2.3 定量分析
1.5.4.2.4 色谱峰的测量:积分峰面积。
1.5.4.2.5 计算:根据M1和M2峰面积的差值从工作曲线上查出三氯乙醛的浓度.若水样经稀释后测定,应该乘以稀释倍数。
1.6 结果的表示
1.6.1 定性结果:根据标准色谱组分的保留时间,确定被测定水样中的组分,根据加碱前后三氯甲烷值增高与否来确定是否含有三氯乙醛。
1.6.2 定量结果
1.6.2.1 含量的表示方法:在工作曲线上查出三氯乙醛的质量浓度,以微克每升表示(μg/L)表示。
2 结果与讨论
2.1 色谱柱的选择 分别用HP-5(30m*0.25 mm*0.32?m)和GDX-102填充柱进行实验,发现三氯甲烷(由三氯乙醛生成)在HP-5(30m*0.25 mm*0.32?m)比在GDX-102填充柱的响应值要高许多,所以我们选用HP-5(30m*0.25 mm*0.32?m)作为测定三氯甲烷(由三氯乙醛生成)的色谱柱.
2.2 线性范围及检出限 水中三氯乙醛含量的测定范围测定浓度在0~40μg/L与峰面积有良好线性关系,相关系数r=0.9996。若取样量为100ml,则水中三氯乙醛的按基线噪声的3倍计算,检出限为0.8μg/L。
2.3 精密度试验按实验方法操作,在方法的线性范围内选择低、中、高3种不同浓度的试样重复进样6次〔1〕。表1表明,相对标准偏差(RSD)均在5%以下。
2.4 准确度试验分别对含有三氯乙醛6份样品进行加标回收试验,加标量分别为10.0,20.0和30.0μg/L(见表2)。结果表明,回收率分别为85.5%~105.7%,93.7%~102.3%,和91.9%~96.4%符合实验要求。
3 结论
该方法精密度好,准确度高, RSD均<10%,回收率为85.5%~102.3%,检出限为0.8μg/L , 符合试验要求,具有操作简单、快速的特点,适于水中三氯乙醛的测定。
参考文献
[1] GB/T5009.1-2003 检验方法中技术参数和数据处理 〔S〕6-8
[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S〕393-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