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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2 09:24:3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

第1篇

VC与PE的起源与发展

世界第一家现代意义的创业投资基金――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R&D)诞生于1946年的美国,其投资的DEC公司,到1972年获得了5000多倍的收益。虽然其设立后的13年里无人模仿,但在1958年美国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以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终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尤其是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技术革命步伐的加快和周期的缩短,企业必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那种传统的慢节奏的通过自我积累方式逐步创业的方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新兴的创业企业只有借助于外源资本的支持,迅速完成创业历程,才能赢得竞争优势。正是现代创业活动对外源资本的自觉而持续的需求促成创业投资发展成为一个专门行业。创业投资的发展不仅培育了一批国际型大企业,从最初的DEC公司,到苹果公司,再到谷歌、百度,等等;也培育了一大批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才,出现一批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

在现代创业投资开始产生并发育成为一个专门行业的时期,创业活动主要限于“创建新企业”这种狭义层面,所以,与之相适应的创业投资自然限于以新兴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然而,到80年代以后,随着再创业活动的兴起,创业活动正在迅速地从狭义层面向广义层面拓展;于是,创业投资也随之从狭义范畴发展到广义范畴。以至于后来英国创投协会和欧洲创投协会都是按照广义范畴来界定创业投资,并使得“创业资本”与“私人股权资本”很快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通用概念 。连最初从狭义层面界定创业投资的美国,“创业资本”与“私人股权资本”的区分也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于是狭义VC发展为广义VC。但是,此时并购投资均被纳入“创投”口径统计。

到80年代末期及90年代初,针对80年代末的创业投资领域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经典创业投资领域的倾向,美国学界普遍发出了“创业投资已经走到十字路口”的质疑 。另外,一些投资银行背景的管理机构为了体现他们所管理的并购基金具有区别于经典创投基金的特点,也开始倾向于将并购基金与经典创投基金区别开来。多种因素促使狭义PE(即并购投资)从创业投资中独立名户。

90年代后期以来,狭义PE的投资领域也向传统VC延伸,于是,PE概念也发展到广义层面,从而包括了VC。图1和表1是美国1980年以后PE情况,美国创投协会将VC作为PE一个子集进行统计。

VC与PE联系与区别

“VC”是英文Venture Capital即创业投资的缩写,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PE”是英文Private Equity即私人股权投资(也称私募股权投资)的缩写,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投资资金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广义PE包括经典创业投资(VC)和并购投资(Buyout),狭义PE仅指并购投资。

并购投资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从具体并购方式看,又可分为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

从VC与PE的起源和发展看,经典VC与狭义PE(即并购投资)是一个事物发展到不同阶段的产物,它们在运作机制方面具有很多的相同点,都需经过三个环节:通过独具慧眼发现企业的价值,进而选择投资对象;通过增值服务为所投资企业创造价值,加快企业的成长;通过投资项目的适时退出实现投资价值,从而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当然,经典VC与狭义PE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存在很多不同点首先从资本投入方式看:经典创投是增量投入,即创投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股本总量增加;而并购投资,只是对被投资企业股权进行存量调整,被投资企业的股本总量并没有增加,而只是更换了股权所有人。其次从操作方式看:第一,经典创投选择企业时,需要全面考察企业的产品、营销模式、组织管理体系和管理团队;而并购投资主要考察管理增值空间,通过并购投资提高管理效率,进而获得增值回报。第二,经典创投需多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并购投资主要在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和财务安排上提供增值服务。第三,经典创投多通过上市和协议转让退出;而并购投资多通过二级财务并购和借助战略并购实现退出。

VC与PE的概念之争

从VC与PE的起源看,PE是VC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是私下里进行的一种股权投资。从概念的范围来看,广义VC等于广义PE,二者没有根本的区别;而狭义VC指经典创投;狭义PE指并购基金(有时还包括夹层资本,Mezzanine)。但是,自PE进入我国后,各种关于VC与PE概念一直比较混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从投资阶段主观区分VC与PE。这种观点认为VC与PE是一母之下的同胞兄弟,主观地从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投资特点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甚至绝对地认为“VC投资企业的前期,PE投资企业的后期”。

首先,从投资阶段区分VC与PE是片面的。因为,如何区分前期和后期呢?是按照企业发展时间长短还是营业额的大小?似乎都难以判断。实际上,无论中国还是国外发达国家,VC投资最多的也是后期项目。表2和图2是美国2009年VC投资企业的创业阶段分布,投资后期占34%,投资扩张期占31%,投资成长期26%,而起步期和种子期只有不到9%。

显然,认为VC主要投资早期高风险企业而PE主要投资后期Pre-IPO企业的观点是片面的。从PE起源看,VC不仅投资早期、成长期企业,Pre-IPO企业也是VC的投资对象。PE最早主要是并购投资,随着PE的发展,狭义PE不满足于并购投资,投资阶段逐步向前期延伸,也开始步投资Pre-IPO企业,并且投资数量和金额逐年增加,甚至超过经典VC机构投资额,导致部分人士片面地从投资机构的名称来判断投资类别,认为PE机构的投资就是私人股权投资,VC机构的投资就是创业投资,从而得出“VC主要投资早期企业,PE主要投资Pre-IPO企业”的错误观点。实际上是,PE机构不仅可以从事并购投资,也可以从事创业投资;VC机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也可以从事并购投资,只是此时它承担的是一个并购基金的功能。

其次,从投资规模区分VC与PE更不具有操作性。不同行业企业的规模是不同的,例如,一家生物医药企业,一种新药从研发到产品上市,可能要十几年,投资需好几十亿元;而一个游戏企业,可能几百万元就可运作成功,从企业成立到上市也只需短短几年。因此,从投资规模和时间长短来定义VC和PE也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二是从学术概念角度严格区分VC与PE。作为学术概念的VC和PE,讲究其概念的周延性。这种观点认为PE是包含VC在内的更广泛的概念,VC只是PE的一个子集。比如,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各种另类投资(alternative investment)的统称,包括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较大规模和中等规模的杠杆收购、夹层投资(Mezzanine),以及房地产投资等;此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还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的非公开的协议投资(Private Investmentin Public Equity,PIPE)。”因而,学术上的VC与PE可通过下面的公式表示:广义VC = 广义PE = 狭义VC + 狭义PE(并购基金)

第三是根据习惯不同而区分VC与PE。不同从业背景人士根据习惯不同来区分VC与PE,创投机构倾向将传统及其发展了的VC都归为VC;而投行背景机构倾向将并购基金与VC区别开来,甚至于再将VC区分为成长基金与典型VC。

第四是将VC与PE不加区分并交替使用。这种观点主要是从广义VC和广义PE角度来定义VC与PE,将“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二者不进行明确区分并交替使用,认为VC就是PE,PE就是VC。比如,Levin(2002),以及英国、澳大利亚、以色列、中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行业协会,不仅行业协会名称将二者都包括进去,统计相关数据时也不加区分。

第五是从法律概念的可操作性区分VC与PE。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政策制定者,政府制定政策时,为了讲究政策层面的可操作性,要求明确区分VC与PE。在国外,通常将投资中小企业的PE称作为创业投资。而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投资各类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PE称作为创业投资。按照此定义,我国大部分PE都应算作VC。

概念混淆

最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是相对于债权投资而言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这种投资以股权形式存在,投资人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之一,承担股权损失风险,获得红利收益或股权转让增值收益;而债权投资则是指这种投资以债权形式存在,投资人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债务风险,获得利息收益。因此,将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作为一个对等或相反的两个概念显然是错误的。股权投资有很多种形式,创业投资只是其中之一。

另外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类投资基金,二者虽然都是投资基金,在许多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2篇

投资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15号会计准则一投资于债务和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将有价证券投资分为三类:(1)交易性证券投资,指企业为了在短期内出售而购买和持有的权益性和债务性证券,在资产负债表列作流动资产;(2)持有到期投资,是投资者有意愿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3)可供出售的证券,持有可供出售的证券是为了在未来某一时间出售,持有时间6~18个月,既可以是短期投资也可是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任何投资取得时按取得成本入账,但证券投资取得后的会计处理有较大差异。针对不同投资类型投资,会计处理的方法有:公允价值法、权益法、摊余成本法、合并财务报表法。本文将结合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不同类型投资业务的会计确认、后续计量、期末计价及减值情况。

二、股票投资的确认与计量

(一)确认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根据美国(FASB)115号会计准则,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在取得时均按其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在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虽然都是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交易性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净利润,可供出售的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综合收益。

(1)初始计量。对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的在取得时均按其原始取得成本入账,成本包括买价和经纪人的佣金、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

[例1]假定2006年7月1日,s公司以每股$40的价格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股,占B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发生交易费$500。根据投资持有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单位:美元下同)

投资持有者准备短期持有将其划分交易性证券。

借:股权投资――交易性证券 40500

贷:现金 40500

如投资者确认为可供出售证券。所作分录相同。

(2)后续计量。公司在取得有价证券后,对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法,即被投资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出售时根据取得收入与投资成本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期末要确认未实现的持有利得和损失,但对未实现的持有利得和损失列报有所不同,对交易性证券会计期末按市价调整投资账面,成本和市价之间的差额属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的证券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下其他综合收益项。

第一,持有股票期间投资收益的计量。承例1,如12月31日收到每股$2的现金股利,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在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相同:

借:现金 2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第二,期末计价。承例1:假定2007年12月31日s公司交易性投资的公允价值总额$48000,投资成本总额$40500,故产生$7500未实现的持有利得。若为交易性证券则:

借:市价调整――交易性证券 7500

贷:未实现利得――收入 7500

“市价调整――交易性证券”账户的使用能够帮助公司记录投资的实际成本。出售证券时,需要用该实际成本确认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交易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是投资成本与市价调整――交易性证券的总和。未实现的利得在利润表“其他收益和利得”部分报告。若为可供出售的证券,

借: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 7500

贷:未实现利得――权益 7500

第三,股票出售。假定s公司2007年2月10日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出售净收益$46500。这时股票账面价值为$48000(40500+7500),因此产生$1500的处置损失,若为交易性证券则:

借:现金 46500

股权投资出售损失 1500

贷:股权投资――交易性证券 48000

若为可供出售的证券,则需结平“未实现的持有利得”账户,冲销投资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46500

未实现的利得――叔益 7500

贷:股权投资――可供出售证券 48000

股权投资出售利得 6000

第四,减值。由于交易性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计提减值。对于可供出售证券,当公允价值大幅下降,且价值下跌非暂时性。应确认减值损失。

(二)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方式取得其他企业一定份额所有权益而形成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非流动资产。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及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不同分为三类: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和控制性的股权投资等。当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小于20%时,视为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对既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权益证券投资,根据美国115号会计准则,将其归类为可供出售的证券,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确定的可供出售投资,美国会计准和国际会计准则都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大于20%时,小于50%时,被视作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会计处理,当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大于50%时,为控制性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视为母公司,投资公司为子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初始计量。权益法和公允价值法均按实际取得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

[例2]假设平安公司20×6年1月1日以$400000取得德仁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由于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大于20%,小于50%,采用权益法会计处理,

借:长期投资 400000

贷:现金 400000

假定平安公司所取得德仁公司股份仅占德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则视为可供出售的证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投资初始计量与权益法相同。

(2)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计量在持有期内确认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影响。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冲减投资账面。被投资公司取得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均按持股份额调整投资账面。公允价值会计处理与前述相同。

承例2,假定20×6德仁公司报告年度净收益$200000。20×7年1月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4000。

20×6被投资公司报告净收益,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增加,视为有重大影响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

借:长期投资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如归类为可供出售的证券,不作分录,

20×7年1月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4000,如平安公司收到现金股利$7200

借:现金 7200

贷:长期投资 7200

假定平安公司取得德仁公司股权5%,则收到现金股利$1200,采用公允价值法:

借:现金 1200

贷:投资收益 1200

(3)期末计价。假设2007年1月,平安公司持有德仁公司股权份

额不变,平安公司所持德仁公司股票市值为$420000,如采用权益法,不作分录。如采用公允价值确认未实现持有利得则:

借:长期投资 20000

贷:未实现的利得 20000

(4)在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通过比较账面价值和处置收入,确认出售利得和损失,对于可供出售债券,还需结平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

三、债券投资的确认与计量

(一)确认为交易性债券和可供出售证券企业购入债券被确认为交易性证券或可供出售证券的,与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基本相似,取得债券时,按取得成本人账,包括为取得该投资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交易性证券计人当期损益,可供出售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股东权益。但由于折价或溢价购人债券,债券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随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而变动,每个会计期末都要确定债券的账面价值。

[例3】K公司2006年1月以$96007价格购买D公司面值$100000的债券,票面利率7%,5年到期,每年支付一次利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取得投资时,假定投资者准备短期持有,视为交易性证券:

借:债券投资――交易性 6007

贷:现金 96007

若为可供出售证券,初始计量与交易性证券相同。

(2)2006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时,若视为交易性证券,由于折价购人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96007×8%=7681),调整账面价值($7681-$7000=$681)

借:现金 7000

债券投资――交易性 681

贷:利息收入 7681

若视为可供出售证券,会计处理相同。

(3)期末计价。假定2006年末公允价值为$97000,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摊余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比较,差额作为未实现的持有利得。若视为交易性证券,由于调整后账面($96007+$681=$96688),与公允价值$97000差$312,要将账面调整为公允价值,确认未实现的利得。

借:债券投资――交易性 312

贷:未实现的利得 312

若视为可供出售证券,期末计价与交易性证券相似,区别期末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股东权益。

(4)出售债券。当出售交易性券时,根据收到现金与证券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已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假定K公司2006年末以$97000价格出售其债券,与销售日的公允价值相当,未实现的利得损失已包括在K公司的收益中,因此,没有产生利得或损失。

借:现金 97000

贷:债券投资――交易性 97000

当出售可供出售证券时,原列报在股东权益下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予以冲销:承例3,假定K公司2006年末以$97000价格出售,列报在股东权益下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有$312,予以冲销,同时确认已实现利得。

借:现金 97000

未实现的利得 312

贷:债券投资――可供出售97000

出售证券利得 312

(二)持有到期证券根据美国115号会计准则,投资于公司债券属于持有到期日证券,对于这种投资初始确认应按购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债券买价以及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在后续计量中持有到期投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投资收益和进行折价、溢价摊销。承例3,购人债券时按取得成本计量,假定投资人准备长期持有,划分为持有到期投资。

(1)取得投资,

借:长期投资――D公司债券 96007

贷:现金 96007

(2)收到利息时,对持有到期投资取得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承例3,假定2006年12月31日,根据票面利率计算收到债券利息$7000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投资收益和摊销折价,假定实际利率8%,投资收益$7681(96007×8%),摊销的折价$681($7681-$7000)。

借:现金 7000

长期投资 681

贷:投资收益 7681

(3)债券出售,投资债券的企业也可在债券到期日前将债券,将债券出售提前收回债券,提前收回时,由于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与收回金额存在差异,形成出售债券投资利得或损失。提前收回债券会计处理时,首先将折价,溢价从上一利息收取日摊销至出售日,然后确认出售利得和损失。

(4)投资减值,对持有到期证券当有极大可能表明企业无法收回全部到期金额,就认为损失发生了,证券的摊余成本应减计为公允价值,记录减值后,投资账户不因以后公允价值上升而变动。如K公司持有到期债务性证券摊余成本$97605,公允价值80500,如价值下跌非暂时性,则:

借:投资减值损失 17105

贷:长期投资 17105

对于可供出售证券,如价值下跌非暂时性,与持有到期证券投资减值会计处理相似,累积在综合收益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冲销,减值损失记作已实现损失。

第3篇

7天,一百家私募机构拿到了“独立身份”。今后,这些公司将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而无需再借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通道。3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5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而在此前的一周,首批50家私募基金成为新《基金法》颁布后,第一批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私募基金。

首批备案17家PE入围

3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令人瞩目的首批50家名单出炉。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为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了登记证书。

至此,首批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私募机构正式诞生。这也是新《基金法》颁布后,首批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私募机构。

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式对外公布后,私募基金的管理者,随即可名正言顺地和公募基金经理取得同等法律地位。

名单分为私募证券类和私募股权类两类,其中17家私募股权类基金获得备案,他们中包括鼎晖股权、红杉资本、招商昆仑、君联资本、新沃资本等。《融资中国》记者注意到,弘毅投资、IDG资本、深创投等名字没有出现在首批名单中。《融资中国》认为,从开始新的登记备案起,一场新的较量开始了。而首批备案的17家PE机构,无疑赚足了眼球,更在品牌上加分不少。

一,关于区域分布:

具体来说,天津7家,北京3家,上海3家,苏州2家,广州和新疆分别1家。其中诺亚系2家。

二,券商系1家,银行系1家

三,注册资金在10000万以上的有8家。

言外之意,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若要想拿到大机构LP特别是保险资金注资,注册资本必须超过10000万。

四,几乎全部是内资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有老大,也有委托代表。比如,我们看到很多业内知名人物:君联资本柳传志、广东中科招商单祥双、招商昆仑洪小源、复星创富梁信军、国药资本吴爱民、元禾辰坤林向红、硅谷天堂王林江、中信资本张懿辰、金石润汇祁曙光、新沃资本朱灿等。

《融资中国》认为,从开始新的登记备案起,一场新的较量开始了。而首批备案的17家PE机构,无疑赚足了眼球,更在品牌上加分不少。未来将更加遵循规范化、专业化、适度监管的新十年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20家PE机构现身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

3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5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成为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同志出席仪式,并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了登记证书。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仪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监管部门在促进私募基金创新发展和做好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及下一步考虑,重申了私募基金需要坚守的三条行业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基本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希望私募基金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投资管理能力;把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风险放在首位;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和社会形象建设。

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人透露,中登公司已经做好私募基金开户结算相关准备工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今后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至此,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协会将建立以会员为主体,专业委员会为平台,从业人员管理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自律管理模式,做好服务、自律,促进行业创新。协会将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尽快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其他专业协会的合作,为行业提供市场对接、项目对接、资金对接服务;尽快制定相关行业规范,促进外包业务发展;积极沟通相关部门,配合行业推动产品创新;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行业执业水平。

在颁证仪式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踊跃发言,就如何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创新发展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该批50家机构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30家,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管理人20家。该批50家机构中,北京16家、上海13家、深圳8家、天津5家、江苏3家、广东2家、浙江、福建、重庆各1家。

《融资中国》注意到,这次的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管理人20家,包括弘毅、赛富、九鼎、中城赋比兴、盛世神州等均在这个名单中。且法定代表人也多为大佬,比如赵令欢、阎焱、路林、张民耕、黄晓捷等。

首批管理人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鼎晖投资:加强自律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鼎晖投资创始合伙人王霖表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股权行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协会既是GP(一般合伙人)和政府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也是GP和LP(有限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GP和GP之间相互学习并提高投资水平的重要平台。”

同时他指出,鼎晖投资将根据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做好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中国最大的另类资产管理机构之一,目前鼎晖投资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100亿美元。鼎晖投资的核心理念,在于能够为投资人、被投企业不断创造价值。截至2012年底,鼎晖投资所投资公司的雇员超过50万人,是中国经济活力的一股重要力量。

招商昆仑:建议尽快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专委会

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议,基金业协会应尽快设立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与大资管行业的交流。

招商昆仑认为,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迅速,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机构质量的参差不齐,个别机构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市场和投资界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投资机构会员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的建立,将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协会的会员也将对行业的规范化起到带头作用。

招商昆仑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管与公募证券投资机构的监管存在一些本质性的区别。随着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管思路和信息披露标准的厘清,这也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良好开始。

金石润汇:PE行业开启统一监管开端

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童燕萍指出,作为券商直投机构金石投资旗下的基金,金石润汇投资一直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努力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作为第一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正式获得基金协会备案登记证书,是PE行业的标志性事件,也是PE行业统一监管的开端。金石润汇投资今后将在行业统一规范监管政策的指导下开展业务,也希望今后在行业监管政策协调统一、产品创新、资源协调等方面能得到协会的大力支持。

中信资本:促进行业进入更规范化发展期

中信资本(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为,首批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诞生,对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时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登记备案到人员管理、信息披露各个环节都有规可循,将促进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发展的时期。

元禾辰坤:促进行业加强自律和风险管控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辰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指出,苏州工业园区元禾辰坤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市场化运作的母基金管理机构,一直致力于与中国最优秀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作。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工作使得全行业会更好地加强自律和风险管控,使得更多的优秀团队能够脱颖而出。

硅谷天堂:行业规范化管理时代即将到来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50家机构获得登记证书,这意味着自新《基金法》颁布后,私募机构正式纳入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时代即将到来,这将有利于推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和提升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也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更加公平地参与竞争和发挥作用。

在未来工作中,硅谷天堂将坚持以下三点:第一,诚信守法,做好风险控制,坚持职业底线。硅谷天堂自设立之初,就把自律和风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此次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在合规、风控方面对私募投资基金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无疑能够帮助硅谷天堂更好地让所管理基金的运作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第二,服务实体经济。目前硅谷天堂的战略方向是通过产业整合并购帮助国内上市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改变价值,提升价值,创造价值,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做“负责任的小股东”,通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响应中央“调结构”和“促增长”的目标,为中国经济的整体良性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第三,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投资能力,为投资人创造绝对收益,改善私募投资基金的行业形象。硅谷天堂将通过自身的专业投资能力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硅谷天堂强调的客户绝对收益的最大化。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也只有把客户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才能树立硅谷天堂作为专业化私募投资机构的良好行业形象。

建银城投:登记备案为PE/VC机构打开新空间

建银城投(上海)环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出,50家机构获得登记证书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将迎来一类新的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这为类似于建银城投的PE/VC机构的发展打开了空间,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机构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规范,并接受相应的监管。

建银城投认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应该在《基金法》的要求下,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方式,坚持价值创造与风险控制并重,重点支持国家战略眭新兴产业,运用金融工具和资本力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改善民生。

中关村三川:建议提升行业公信力

第4篇

契约型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成为一个业内人士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3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20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1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第二条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1.1 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1.2 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可能触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同时,《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但对调查问卷,一直未有相关细则和文本示范出台,故实务当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终募集人数上,单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数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过伞形结构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分别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可以理解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1.3 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全体投资者与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内容需借鉴和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关于托管协议,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当中,投资者与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契约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之一,或者经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同意,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另行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1.4 登记备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契约型基金。

2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面临的问题

2.1 投资事项的股东身份受限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上市交易的股权,绝大部分时候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在操作层面,“主体资格证明”被明确界定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实践中,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目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官员曾在公开媒体上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苏州地区、盐城地区的工商局。

这种将基金投资的项目,股东登记为管理人而非基金,会有两大方面疑问:一是这是否是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二是这种做法是否会给管理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权代持关系。依照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投资者)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乃至在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这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税务方面的主要疑问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记的项目公司股东为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管理人的收入?

笔者认为,《基金法》已经明确要求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条),因此,造成这方面混淆的根源仍在于契约型基金无法将自身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能够解决工商登记的问题,从外观上也能够避免这种混淆。

2.2 私募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也比照上述资管产品,在向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时不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3 结语

从契约型基金本身的特性来看,契约型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应用具有非常强烈的优势。其灵活的操作方式和管理机制,从侧面提高了市场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从正面影响上,对于激发管理人的创新管理能力,提高管理人对市场波动的应变能力提供了制度基础。对于投资者而言,契约型基金能够提供相对较低的进入门槛和相对便捷的退出程序,在有限合伙型基金被强制要求征收5%~35%多级税率的当下,契约型基金20%的个税税率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也非常具有吸引力。

第5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分类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65-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

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

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

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

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

(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

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

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四)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 7 238家,管理基金11 763只,管理规模43 535亿元。

参考文献:

[1] 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 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第6篇

摘要:文章从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概念入手,通过列举实例熟悉长期股权投资从取得—持有—处置等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并通过列表分析区分成本法与权益法账务处理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成本法;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和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其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用于被投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用于对被投资单位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取得方式及初始投资成本(见右表)

三、见右表具体账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投资收益(或贷方)、负债,贷:资产、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的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之和)、投资收益(或贷方)、负债,贷:资产、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例1: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作为合并对价,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投资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6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8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合并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为1600万元。

例2:甲公司以无形资产和发行股票方式取得乙公司70%股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900 万元,公允价值为500 万元,累计摊销200 万元,甲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 元,共发行1500 万股,公允价值是每股2.5元。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为5000 万元例1 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账务处理对比:

同一控制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应收股利,贷:股本(面值)、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非同一控制下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应收股利,贷:股本(面值)、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例2 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以权益性证券投资的账务处理对比:

例3:2015 年1 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买乙公司股票200 万股长期持有,支付价款10300 万元(包括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3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 万元,2月收到支付价款中的现金股利,3 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0 万元,2015 实现净利润4000 万元,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万元。

例4:将上述持股比例改为15%

例4 例3成本法与权益法账务处理对比。

减值时:成本法与权益法账务处理相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资产减值准备。

承上例:4月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1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0

贷:资产减值准备1000000

处置时(成本法):借:其他货币资金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或借方)。

处置时(权益法):借:其他货币资金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方)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例5:承上例,2016年1月将该长期股权投资以9000万卖出,款项存入银行。

(成本法)借:银行存款9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00000

投资收益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00

(权益法)借:银行存款9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准备1000000

投资收益2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00000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会计核算方法

1 投资的简单成本法

对于投资会计的核算方法,一般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实际上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远不止这些。由于历史成本原则的存在,除了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在核算时实际上也是使用成本法。但同样是成本法,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之间也存在着区别:短期投资采用的是简单成本法,而长期投资则使用复杂成本法。

所谓简单成本法,是指无论在投资时是溢价、折价还是平价,都不单独分开核算,而是总括核算所发生的投资成本,并且不按期预提利息收益。而复杂成本法则是指,当投资发生溢价或折价时,要对溢价和折价部分单独分开核算,也就是反映出在投资的成本里,用于支付溢价或折价的部分是多少,并且要按期预提利息收益,并且摊销相应的溢价或折价。

例1:思语公司于2005 年1 月1 日购入慧琴公司发行的面值为100 元、3 年期、年利率8%、每半年计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100 张,共发生买价、手续费、佣金等投资成本计10 600元。则:

1.1 若思语公司购买该债券是准备进行短期投资,也就是随时准备转让,那就用简单成本法:

①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慧琴公司)10600贷:银行存款10600

假设2005 年4 月3 日以11000 元价格转让,则:

②借:银行存款1100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慧琴公司)10600投资收益400

1.2 若思语公司购买该债券是准备进行长期投资,也就是准备持有1 年以上甚至到期,那就用复杂成本法:

①借:长期债权投资———面值 10000

长期债权投资———溢价600

贷:银行存款10600

每半年计算利息,并摊销相应溢价:利息额=10000×8%÷2=400(元);溢价摊销额=600÷3÷2=100(元)。则:

②借: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400

贷:长期债权投资———溢价 100

投资收益300

在持有债券的3 年中,该笔会计分录共需做6 次。到期满收回投资本息时:

③借:银行存款12400

贷:长期债权投资———面值 10000

长期债权投资———利息2400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在简单成本法下“,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账户核算的就是投资成本10600 元,不需要将面值、溢价或折价分开核算,也就不需要按期摊销溢价或折价,也不必按期预计利息收益。而在复杂成本法下,“长期债权投资”账户下,需要将投资成本10600 元分为“面值”10000 元和“溢价”600 元,且需要将溢价在债券持有期内按一定方法进行摊销,而且还要按期预计利息收益。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短期投资期限短,当证券市场行情有利或企业需要资金时准备随时变现,采用简单成本法方便、实用;而长期投资持有期限较长,且一般不准备随时变现,故采用复杂成本法合理、实际。

2 成本法与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一般而言,当持有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上(含20%)或虽在20%以下但实质上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反映的是投资的成本;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则是反映占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这就决定了采用不同的方法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该项资产的数额是有差异的,同时,采用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投资所能分得的利润或股利,而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却是投资后占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的相应份额,所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核算在损益表上所反映的利润也是不同的。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就是核算投资成本10000 万元,确认的投资收益就是将要收到的利润或股利40 万元。而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则核算占慧琴公司权益的数额:2004 年1 月1 日,该账户借方金额10000 万元,占慧琴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份额(股东权益)100000 万元的10%;2004 年12 月31 日,慧琴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000 万元,思语公司认为其10%部分是本公司的投资创造的,故确认200 万元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加到10200 万元,恰恰占慧琴公司此时股东权益102000 万元的10%;到2005 年2 月5 日慧琴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拿出400 万元向全体股东发放股利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记40 万元使得该账户又减少到10160 万元,还是占慧琴公司此时股东权益101600万元的10%。所以,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总是反映占被投资企业权益额的多少。另外,其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慧琴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000 万元的10% ,即200 万元,而非成本法下所确认的收到的股利40 万元。这样处理的经济意义在于:慧琴公司共实现净利润2000 万元,思语公司将10%确认为投资收益,在确认的200 万元的投资收益中,有40 万员以股利的形式收回,还有160万元留在慧琴公司作为对慧琴公司的追加投资,所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从最初的10000 万元变为最后的10160 万元。

3 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

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现行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核算采用的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严格来讲,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并不是一种核算方法,而是一种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期末的价值调整方法。正如前述,短期投资采用的实际上是简单的成本法。对应的长期投资期末价值的调整方法是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试想,如果把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说成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那么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是不是就要说成是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了?核算方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采用的方法,而期末价值调整方法一般是在每年的年末或每半年末计价调整一次。企业日常的坏账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等都是每年或每半年计提调整一次。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以及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都是期末价值调整的方法,为何名称不一致呢?仔细推敲,概因短期投资往往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的投资,其他的联营投资期限在1 年以内的几乎不会存在。有价证券有现成的市价,而核算时又采用的是简单成本法,“短期投资”账户核算的就是投资成本,所以用成本和市价比较真是再方便和合理不过。而长期投资除了有价证券投资之外,还会有联营投资等其他形式,这些其他形式的投资并没有现成的市价,而且核算时既有成本法也有权益法,导致“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账户有的反映成本,有的反映占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故将此时的调整方法称为“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更为合理恰当。

参考文献:

[1]Robert S Kaplan&Anthony A Atkinson.Advanced ManagementAccounting [M].3rd ed.Prentice Hall.Upper Saddle River.New Jersey.

第8篇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称谓是“投资公司”,但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当时尚未出现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品种)。而且由于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无通过操纵市场损害其它投资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较少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因此,美国并没有就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别扶植,故只能投资于一定规模以内的小企业)。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投资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作出了一些特别豁免规定,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以体现其“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这一本质内涵,从而区别于从事产品经营的一般企业与投资于可流通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后来韩国法律中的所谓“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它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说是与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称谓一脉相承。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

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第9篇

关键词: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说到私募基金,势必要先提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但总体而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太多的异议,一般都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过资产组合进行的证券投资方式”[1]。关于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可变动情况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诸如此类的划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这一类别。因此“私募基金”这一词汇,似乎是中国内地的首创。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还是需要从“私募”这一词汇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与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私募的定义

所谓“私募”,内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对应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证券发行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中,目前我国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两大类,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发行,则是向某些特定对象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事宜。这种方式称之为“私募发行”或“私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为投资品种之一的基金发行如果也延用这一标准,势必也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发行的基金定性为私募基金,那么国际私募基金市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可列入这一范围。事实上,从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义来看,夏斌、陈道富(2002)认为,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地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货币基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2]。而韩志国、段强(2002)则认为,所谓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3]。这两个定义都指出了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私募发行,而对于基金的种类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于某些学者把内地的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对应,利用对冲基金的特点和发展历史来研究内地的私募基金的发展①。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者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用途,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和Pre-IPO资本(Bridge Finance)等②。而对冲基金(Hedge Fund)虽然也是私募发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个人和/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开放的一种私人投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由负责监督该基金投资活动的总合伙人来经营。但是这种基金在其投资策略方面拥有大量的自,并且会利用明显的杠杆作用既做多头又做空头,经常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头寸(约翰・马歇尔,2003)[4]。由此可见,虽然对冲基金也具有私下发行的特点,但是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对冲,即具有杠杆对冲交易和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实上,从对冲(Hedge)的定义来看,对冲还可解释为“规避”和“避险”,可以指在一项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头寸以便抵消与在另一项金融工具头寸有关的风险行为,也可以是能够抵消与另一项有关风险的金融工具头寸。所以对冲基金的交易行为有对冲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属性,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认为的A股私募基金。

当然,与王霞(2006)的观点相一致,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对冲基金的概念现在已经不完全只针对采用对冲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 Fund Center(对冲基金中心)给对冲基金下的定义是:“A hedge fund is a private 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that invests in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artners in a hedge fund, a general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s. The term hedge fund is misleading in that a hedge fund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hedge. The term “hedge fund” now means any type of private investment partnership”。此定义指出,“对冲基金”这一术语现在指的是私人投资合伙制这种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对冲基金”最早的含义就是指这种形式,只能是说明对冲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即使如此,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绝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冲基金也存在着各种投资类型,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杆工具这一模式。除了个别类型的对冲基金不太使用杠杆工具,有达到80%的对冲基金使用杠杆工具。如果考虑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话,这个比例还更高。因此,对冲基金的特征还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对冲交易,与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在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备对冲基金的属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样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特点,而是一种具有A股市场特色的把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综合体,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同于夏斌(2001)对我国A股市场中私募基金的定义,即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6]。总体上来说,目前俗称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比较简单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是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方面的综合体,从特征而言势必需要将私募基金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从定义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发行,私募和公募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进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监管的要求不同。二是虽然投资对象较为一致,两者都是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但是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资的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证券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约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就较为多样化,既有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财务管理、财务顾问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财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发行的契约形式(即所谓的信托投资计划,也称阳光私募基金),又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专营的券商集合理财形式,更有特定投资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A股私募基金与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对冲和杠杆交易相结合的对冲基金模式,也非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而是私募与证券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与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夏斌(2001)曾从经验出发,从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个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了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和电话访谈。显然,夏斌(2001)认为在私募基金中,各类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占了比较大的比重。事实上,夏斌也是从这五类企业样本的调查结果中来对当时A股私募基金的规模等数据进行了分析。不过,从1990年至今,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五类企业。笔者将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

(一)民间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从民间灰色私募起源发展而来的,最早只是个人的私下委托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理财活动,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协议。不过灰色并不代表该种私募基金的运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违规的“老鼠仓”以外,一般的民间代客理财业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但也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1.个人私下委托

个人私下委托是指最为原始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相互之间的委托理财约定往往采用口头协定,也有部分签订了书面协议。个人私下委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委托人”或“投资人”自己开户,“受托人”或“管理人”对其帐户进行操作的模型;另一类则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单等凭证进行业绩结算。不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操作方式,个人私下委托平时并不收取管理费,一般采用到期结算分成的模式。这一类型对资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联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这种个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广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和理财工作室等类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

这类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即是指夏斌(2001)所认为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五类企业可能从事的代客理财业务。据夏斌的调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代客理财的客户数量多少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客户数量多;注册资本少的公司,客户数量少。同时根据调查的理财规模结果分析当时我国代客理财的规模可能在7000亿元左右,而且绝大部分私募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当然,在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公司中,委托人为企业投资者的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达到69.3%。

对于管理费的提取主要有三种方法:保底分红、固定比例收取和佣金收取。一般受托方会对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资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绝大部分代客理财公司会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披露,在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够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这种模式相比个人私下委托公开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运作让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强。而后逐步推广到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甚至于目前较为常见的阳光私募,也是成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公司,再通过信托平台进行运作的。

3.违规私募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仓”也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别。其大致的操作方式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签订协议,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操作方负责操作,但没有提款的权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方负责监督操作。例如当“老鼠仓”内的资金损失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资量,证券公司会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协商,或是就此平仓,损失由操作方承担,或是操作方增资继续操作。协议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

宋国青教授推测,庄家或者替庄家操盘的人,可以做一个“老鼠仓”,私人资金先进先撤,最终被套住的是“机构”和部分散户,而“机构”是其中的主力①。显然,“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这种行为。因此可以确切地说,“老鼠仓”这种所谓合伙型私募基金明显是违规违法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认为的私募基金不论内地证券市场还是海外证券市场,并不是明显地出现这种违法违规特征。因此,像“老鼠仓”这样的委托理财协议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对象。

(二)官方合规私募

就像民间灰色私募并不代表违法违规一样,官方合规私募也不代表该种类有着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间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尤其是后两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层的认可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称理财工作室)可以说是较早的也是比较常见的公开运作的私募基金经营模式。一般比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往往会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许多工作室挂靠在相应的证券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会进行代客理财的操作。这种模式在客户和受托的证券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之间一般有着明确的公开契约或合同协议,因此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门槛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总体上要求不高,许多工作室招收会员并对会员按资金量的大小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级别会员收取相应的会员费。但更多的工作室则主要通过对客户指导操作,利用与开户的券商营业部的协议,从客户交易佣金中收取返佣分成。理财工作室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类似资产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财的方式,从而形成一种类似的所谓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杨义群、刘建和等,2002)[7]。

2.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称信托投资计划,是内地私募基金与信托投资公司相结合的产物,是目前比较规范的私募基金运作形式,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公募基金相类似。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主流。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信托投资计划的合法性,而且规定所有的信托投资计划都只能非公开募集。因此从性质上而言阳光私募应该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记结算中心通过限制信托投资计划开设账户的方式对阳光私募新产品的推出进行了限制。

目前的阳光私募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差别不是很大,也主要从事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资计划也投资于非股权资产。但是在募集资金的形式上与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为非保底型。如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推出的信托投资计划,投资者一般没有投资收益保障,投资顾问也不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投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当然,具体的最低投资资金额需要以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准。三是一般都对信托投资计划的存续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个月或18个月等,也需要相应的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依据。四是具有清盘的风险。对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盘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转开”的操作。如像规模下降、净值亏损严重或者其他触及契约清盘条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阳光私募的清盘。根据上海朝阳永续私募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结束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等模式,信托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一般由相关银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财

除了阳光私募这样操作较为公开化、运作较为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从募集资金模式上也应该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畴。

券商集合理财实际上就是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相关法规明确认可的非公开募集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根据此前其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创新活动试点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而券商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①,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是规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②。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招商证券等均是当年第一批递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财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较为相似,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也越来越公开化,但是与基金运作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管理人资格需要经过申请批准;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制的最低投入资金额为10万元。

4.基金专户理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公募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这些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其投资运作根据投资人需要定制,同时在收费上,允许基金公司收取不超过20%的业绩报酬。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两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最初仅允许一对一的专户理财,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个客户资产集合的方式开展专户理财,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①。目前,基金专户理财也在同时运作相应的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

基金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运作差异较大,而与券商集合理财、阳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较类似。一是管理人资格有限制。《试点办法》中对可以进行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是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试点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针对特定客户。与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户不同,基金专户理财针对的是特定客户,在试点阶段只开展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总结

总体来看,如果对内地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资格和管理人资格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地A股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就组织形式而言主要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注册企业的代客理财业务,这些注册企业一般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业。当然,如果准确地说,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东出资那部分资金,代客理财的资金也应该类似于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实际仍然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同时,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基金品种由官方认可,可认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财产品,并没有官方背景,可归类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间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专户理财目前规定只能针对单一客户以外,其他各品种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三是投资者资格方面,比较正规的私募基金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均对投资者最低的投入金额进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阳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额为100~120万不等,需要关注具体的契约要求。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10万元。基金单一客户的专户理财最低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但是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不明确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额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资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管理人资格要求,而且前两者的协议也一般为口头协议居多。阳光私募对管理人资格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不过信托计划较为公开,为吸引投资者参与,管理人一般均为业内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由监管层批准。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较多样,一般以到期结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费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样以佣金返还为主。到期结算分成则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对于公开性较强的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一般为收取管理费或准保底协议。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同时在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先损失自有资金而 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与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现金信托或其它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11条规定,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公司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对于保底分成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有高息揽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财品种契约中具有明确的准保底协议以外,有明显保底收益率承诺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头协议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9.1.

[2]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中国远东出版社,2006:42-43.

[3]韩志国,段强.私募基金:稳定因素还是紊乱因素[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

[4]约翰・马歇尔.金融工程词典[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02.

[5]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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