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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7 15:57:1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

第1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理赔;车险;问题研究

一、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车险人伤理赔情况

(一)车险人伤案件赔付概况

2015年,某财产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案件3976起;2016年,交通事故4025起;2017年,汽车事故数量为4418起(来自某财险数据,与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内部统计数据一致)。过去三年,汽车保险案件总数一直在上升。此外,从2015年到2017年,车险理赔金额从17046元增加到21057元,增长23.5%,增幅较大。三年来,人身伤害赔偿比例分别占汽车保险理赔总额的18.53%、19.46%和20.34%,总体增幅继续上升。

(二)诉讼案件情况

索赔案件是依照车险事故进行的相关操作,在这个过程往往会发生赔偿的差异造成的相关诉讼,或者在金额赔偿的标准中存在赔偿金额无法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所产生的索赔纠纷,2015-2017年,人身伤害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366件、389件和417件,人身伤害诉讼案件数量继续上升。

(三)人伤理赔投诉情况

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客户对索赔工作的要求较高,处理各种索赔的索赔人也容易受到客户的投诉。2017年,保险公司的索赔中心的投诉人身伤害索赔服务的三大:人类伤害的损失金额(135年,占23.19%)和文档的集合(117年,占20.09%)和索赔期限(88例,占15.08%)。

(四)人伤理赔时效情况

2015年至2017年之间,保险公司对于理赔时效的规定在一个月30日为基数的情况下,结算率依次为35.65%、37.32%和38.44%;90天为基准的情况下,结算率依次为72.36%、73.74%和74.65%。

二、车险人伤案件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工作量大,人员配置不足

2017年,某财险公司理赔中心人身伤害理赔部有6名调查员,主要负责全县郊县人身伤害案件的现场调查和后续理赔;有2人在核事故中受伤情况。负责索赔中心对人身伤害案件的损害赔偿的确定。一方面,人员受伤人数继续增加,而受伤调查人员只有六人。每一名受伤者的调查员不仅对郊区住院患者的住院情况进行住院调查,而且了解伤者和估计的医疗费用;受伤调查人员还负责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与判断,并调解其中的争议,因此在工作要求上范围较广,这会造成在工作中疲于全面的控制,对相关的索赔工作效率大大降低,导致在时间周期上花费的较多,在这个过程中索赔人会不断提提出各种要求,这无疑加大工作量的同时增加了投诉量。第二个层面,人身损害赔偿部门只有2人受伤。以2017年为例,2017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的汽车保险理赔案例为4418起,可以计算出每人在案件审查中平均值差不多在2209起,依照过往三年的发展趋势,受伤总人数呈上升趋势,工作量不断增加,医务人员明显不足。

(二)人伤案件理赔流程复杂

根据公司规定,医疗费用索赔所需的文件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投保身份证原件、被保险单位所需单位、被保险车辆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索赔要求需要更多的文件,客户往往需要多次往返才能在完整文件的情况下成功处理索赔,这很容易导致客户投诉索赔人。2017年,涉及索赔单证的投诉共117件,占投诉总数的20.09%,在人身伤害索赔服务投诉中位居第二(第一个是“人身伤害损害金额”)。大量的投诉也会降低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

(三)人伤理赔案件结案周期长

在车险案情的索赔情况上,整个流程需要花费的时间较多,从住院治疗、再到后来的出院的伤情鉴定,以及后续的康复治疗。与其他类型的保险相比,收款周期较长,这可能会导致客户抱怨“索赔缓慢”。根据公司内部统计,2017年个人的相关投诉事件总共有88起,这个比例占据到了15.08%。另一方面,在人身伤害理赔率上来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指标是保险公司对公司内部评估的重要参照标准,就依照2017年的数据分析,财产保险公司在15天、30天、45天、90天内的结算率依次为22.73%、38.44%、42.61%、74.65%。这可以看出,在理赔的时间上存在的时间过长。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客户对财产保险公司工作效率不满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一)提前介入协谈调解,与司法部门积极沟通

沟通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的诉讼案情之前必备的,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的工作事宜上需要加强对诉讼案情的了解与分析,并积极沟通,保证在索赔阶段客户对于赔偿事宜的认可度,在这个层面上要求业务员对于公司的相关索赔政策能有清晰的了解,尽量减少客户提起诉讼来造成对公司形象的影响。在另一方面需要与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积极的交流,保证在沟通基础上解决相关存在的纠纷问题,进而建立好沟通机制。

(二)增加人伤理赔人员数量,提高理赔效率

人员的储备是保险公司需要注重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加大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增加理赔人员人数,解决人员和审核人员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人员的考核管理,加强技能考核,服务考核,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第2篇

关键词:海南省;保险;保险诉讼;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55-06

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发案量快速增长,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日益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了解掌握海南省保险诉讼情况,更进一步做好保险工作,笔者对省内各保险公司2005-2008年的保险诉讼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海南省保险诉讼基本情况

最近几年,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量基本上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2005~2008年三季度,共发生保险诉讼501件,其中财险公司476件,寿险公司25件,涉案金额9695.84万元。

财险公司发生的保险诉讼占了总量的绝大部分,这与其业务类型和性质有关。财险业务投保面广,保单数量多,且像车险等容易出险,易产生纠纷。从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看,财险公司发案最多的是机动车保险(含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与车贷险。2005-2008年三季度。财险公司共发生机动车保险案件296件,车贷险案件153件。此外,责任险、企财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险、意外险等均有少量案件发生。寿险公司发生的25件保险诉讼中,寿险7件,健康险7件,意外险11件。

从诉讼结果看,有相当比例的保险诉讼以调解或原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撤诉方式结案。2005-2008年三季度结案的385件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裁定240件(不包括准许撤诉裁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件,法院调解74件,原告撤诉70件。法院及仲裁委作出判决、裁定或裁决的241件案件中,支持或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06件,部分支持29件,驳回诉讼请求106件。从数据上看,保险公司的诉讼胜诉率并不低,但这并未反映实际情况。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06件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属车贷险纠纷,因该部分案件数量较大,且判决结果带有一定偶然性,不能较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诉讼结果。在涉及其他保险业务的案件上,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并不高。而且原告愿意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相当部分以原告所提要求得到保险公司满足为前提。本调研报告的第三部分将对车贷险的法院审理情况进行分析。

二、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的主要焦点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各保险公司暂时采用原有三者险条款履行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直至2006年交强险条款出台。在此过渡期内,不少在2006年7月前投保三者险的客户在出险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按强制险的性质进行理赔,并在遭保险公司拒赔后至法院。此问题在全国都比较普遍,各省法院对此也认识不一,认为该类三者险属商业保险者有之,认为屑强制险者也不少。海南省各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的意见也不一致。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认为所请示的个案(2006年7月以前投保的三者险)属商业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要求各省法院参照此执行。即便在该明传电报下发后,仍有部分海南省及外省法院认为2006年7月前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才能进行车辆登记、年检、上路,该险种实际上是强制保险,为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强制保险承担责任。海南省保险公司发生的该类机动车保险案件中,2007-2008年三季度审结的共有25件,有18件法院按商业保险审理,有7件法院按法定强制险审理。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在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如受害人知悉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会追加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基本上都会提出抗辩,认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法官对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较为认同,只有少部分法官区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另外,视案件涉及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法官的判决会有所不同。

2008年前3季度,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共有48起(部分案件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涉及交强险的有33件,其中有27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有6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涉及商业三者险的有27件,有18件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认定其有直接求偿权,有9件法院要求另案处理。

3 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部分法官在审理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损害赔偿诉讼时,为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突破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公司对此反映较多,意见比较大。此类判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文和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不在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在一起受害人家属中国人保琼中支公司的案件中,受害人系投保车辆乘坐人,按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法院认为,将保险车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有违公平原则,为此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二是法官认为机动者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在几起赔偿诉讼中,法官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实际上是完全混淆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加害人与受害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在有共同侵权行为时,法官在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判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贷险

近几年法院审理的车贷险案件基本上都是2001年、2002年及2003年发生的车贷险业务。从诉讼情况看,各年度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有所不同。

2005年度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主张银行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车辆)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该年度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没有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没有冲突,银行放贷时要求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车行为购车人提供担保,且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购车人)累计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证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预赔申请,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赔付金额的100%预付。此类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明显冲突。

第一类车贷险业务法院基本上判决保险公司对银行处分抵押物或向保证人(车行)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基本上认为保险事故已发生,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有少部分案件因法院将车贷险合同认定为担保,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判决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车贷险合同性质的看法不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保险合同的,一般不考虑车辆抵押权对保险责任的影响,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担保合同的,则主张保障债权实现时物的担保先于保证。

2006年,情况有了一定改变,法院基本上将车贷险合同性质定位为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在车贷业务办理了车辆抵押的情况下,一般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进入2007年后,法院对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绝大部分的车贷险案件中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一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车贷险协议是担保合同,但对保证方式、保险期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第19、26条),认为保险公司对贷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属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请求,即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共有25起车贷险案件按上述理由判决。二是因保险公司举报贷款人涉嫌诈骗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法院裁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34起。三是按照车贷险合同约定,贷款购买的车辆应办理抵押手续,因银行与贷款人未办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10起。此外,2008年还有1起案件,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在贷款人不按期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据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诉讼中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争议很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提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这些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的适用上处于不利位置,海南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倾向于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此类诉讼中基本上败诉。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败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二是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有关内容印在《投保书》及《客户权益确认书》上,但这些材料由业务员代客户签名,或由业务员代客户填写相关内容,最后由客户在材料上签名。这两种情况法院均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三是保险公司接受某些单位集体投保人身意外险,因此类业务为简易险。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作为名义投保人,相关投保材料上并未有被保险人签名,虽然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已向名义投保人口头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但因名义投保人不愿意作证,被保险人出险后,法院仍认为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判决其承担理赔责任。

(四)个别含义不明确的保险条款

在保险诉讼中,有多起案件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怎么理解条款含义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在此情形下,法院大多依据《保险法》第31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如某寿险公司健康险投保材料中询问客户:“过去一年中你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检查,服用药物、手术或其他治疗?”某客户投保时回答“无”。在该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查明其曾于投保前经单位组织到医院进行例行体检,并认为此类体检属门诊检查范围,据此拒赔。客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单位组织的体检系例行检查,门诊检查则是特定人因感到身体不适或对自己健康状况的担忧而进行的检查,两者有很大区别。该案终审法院认同客户说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保险诉讼案件增长较快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诉讼的起因

保险诉讼发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宽,其发案量上升有一定的必然性。从总体上看,保险诉讼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几年社会各界大力开展“3・15”等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得到普及,公众的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消费者越来越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保险投诉、保险诉讼等也相应增多。2008年,保监会系统共处理来信来访13787件次,同比增长43%,其中投诉保险合同纠纷的有4204件,占37.83%;全国各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数量较2007年增长25.5%。

2 保险行业自身存在问题。一是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不尽科学。主要问题有:条款定义不严谨,有两种以上的意思理解;不同条款相互矛盾;条款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开展业务不规范。主要问题有:因过于注重业务量增长,放松了业务管理,保险营销员欺诈误导,夸大保障范围或收益率,代客户签名或填写保单等,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免责条款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三是保险理赔服务未跟上,拖赔、惜赔甚至无理由拒赔现象较为突出。主要问题有:在投保时未向客户提供或说明理赔的有关限制规定,出险后才对客户言明;对客户在提供理赔材料等方面要求过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围。四是未能切实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还是以“宽进严出”为指导,对保险诉讼持消极放任态度,特别是在法律或合同条款规定较为模糊,可赔可不赔时,具

有侥幸心理,想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说,如法院支持客户请求再赔不迟。完全未考虑这些想法和做法对客户造成的不便,以及对公司和行业形象产生的不良影响。

3 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大多设有专门的客户投诉部门,对外公布专用投诉电话和相关信息,并制定了有关处理投诉工作制度,建立了“客户投诉处理专家委员会”等疑难案件内部协商机构和工作机制,但受经营理念、人员素质等限制,并未能很好地起到调解纠纷作用;在保监局层面,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不属于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保险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相应的维护;在行业调解方面,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虽然也受理了一些保险纠纷,但因职权所限,很难发挥作用。在海南保监局的主导下,海南省保险业正在探索建立行业内的纠纷调解机制,但目前还未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4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赔偿诉讼时普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这导致海南省机动车保险诉讼案件剧增,占全部诉讼的一半以上。

(二)部分判决争议较大的原因

1 适用法律本身比较复杂。适用法律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受知识背景、理解能力、认知程度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问题可能理解不同,这是由事物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比较典型的如对车贷险性质的认定,把车贷险性质认定为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将导致判决大为不同。审判标准不统一,不管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保险消费者,都极易引起争议。

2 法律政策环境变动较快,有些问题需要逐步取得共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在不断改革创新,相应的法制、政策变化比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些问题上,受认知条件限制,没有办法一步到位看清楚,需要时间来慢慢取得共识。如上文所述,将2006年7月前销售的机动车三者险的性质确定为商业车险,也经历了一个时间较长的过程。另外,某些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规定不明确,甚至互相冲突,也加剧了案件的争议。

3 部分法官对相关保险业务不熟悉。保险行业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具有一定特殊性。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对保险行业相关知识不了解、不熟悉,在保险近因原则、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等问题上理解有偏差,片面地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突破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导致判决欠妥。

4 少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不了解。部分保险消费者因掌握的保险知识较少,容易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特别是当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时,心理上更为抵触,对判决不理解、不认同。易对新闻媒体作过激的言论。如相关新闻记者也不了解保险,就可能基于同情弱者心理,撰文报道,使争议扩大。

5 保险公司法务工作有缺陷。首先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有些公司负责人把工作重点放在拉业务上,对保险诉讼不重视,工作懈怠,容易激化矛盾。其次是部分公司法务人员素质和能力未完全适应诉讼工作的要求。海南省大部分保险公司成立了独立的合规法律部门或法制岗。并配备了专门的法律人员。如发生诉讼,大部分公司由内部人员负责相关的法律事务,遇上重大、疑问案件时才外聘律师。从人员素质看,大公司因诉讼量大,法律事务多,配备的法律人员相应素质较高。而部分公司受人力、经营成本制约,法务人员由业务部门员工兼任,法律业务水平得不到保证。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认定问题上,有好几起案件保险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相关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却未提交最高院关于此答复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导致出现不利判决。再次是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不够。未能充分向法院等单位阐明相关问题,取得理解。各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诉讼工作时,与法院等部门有一定的沟通交流,个别公司还曾就相关保险法律问题向省高院行文、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研等,但这些交流基本上局限于个案问题,缺乏与司法部门之间定期、制度化的沟通机制。

(三)保险诉讼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保险诉讼对行业的发展既有负面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好的方面,一是容易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形象。保险诉讼案件多发、争议点较多、问题尖锐,经过媒体的曝光或不当报道,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容易损害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如果保险公司胜诉,有时反倒激起公众的厌恶情绪,认为保险产品“保死不保生”、“全都是骗人的”,保险公司最终是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合同都属要式合同,成批量地销售,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如有问题,只要某起案件判决对保险公司不利,极易产生示范作用,风险迅速扩大,很可能醇成系统性风险。另外,诉讼量的增多,也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使经营成本大大增加。较为有利的方面,是保险诉讼将迫使保险公司正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从而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四、保险公司正确应对保险诉讼的策略建议

(一)端正应对保险诉讼的态度

保险诉讼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这有其客观因素,我们应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一是不回避问题。对发生的保险诉讼,不能遮遮掩掩,不向公众和媒体披露相关信息,甚而讳莫如深,违而不谈。应学会主动应对,可以将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典型教材,教育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二是正视问题。对保险诉讼中反映出来的各类问题,不要把重点放在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与当事人的是是非非上,要具有反思能力,着重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看保险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不断加以改进。三是重视解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完善内控管理,规范客户投保、理赔等业务流程,注意加强对中介渠道的管理,避免中介机构、营销员吃单埋单、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违规行为。合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保险条款。条款要科学严谨,避免产生歧义;简化保险条款,推进保险合同的通俗化;强调保险条款的公平性,不片面加重客户的负担。二是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在客户投保时认真仔细、客观真实地解释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收益的不确定等涉及客户重大利益问题上进行详尽说明。三是把理赔工作切实抓好。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化,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强调理赔工作的公允性,避免要求客户提供不必要、过多的理赔材料;多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理赔工作,减少保险公司单方面估损、指定修理厂等行为,避免争议。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坚决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法律工作机制

重视保险法律工作,设置独立的内部法制机构,充实法律人员配备;加强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由省公司集中处理保险诉讼,并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将诉讼案件报批或报备,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开展有关诉讼工作:加强法律业务培训,不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专家讲座、研讨会等;及时总结保险诉讼工作经验,加强法律部门与产品开发、业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针对保险条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出台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搭建业内法律事务交流平台,如充分发挥海南省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作用,加强各公司间的沟通与交流。

(五)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等方式,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争取法院等单位对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法院统一审判标准,妥善处理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免责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引导司法部门正确对待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避免因片面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破坏契约精神,助长保险诈骗、保险逆选择之风,影响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3篇

这些出口产品责任案例,致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小的损失。之所以北美是产品召回事件的高发地区,与其法律制度安排密切相关。不过,在相关诉讼案中,中国出口企业并不是没有回旋的余地,通过事前投保产品责任险和事后积极应诉,或可摆脱“任人宰割”的境地,从而减少损失。

中国建材企业在美遭巨额索赔

张怡颖首先列举了一个“中国建材企业在美国遭巨额索赔”的案例,来说明中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面临的出口产品责任风险。

产品:安装在美国住房或其他结构中的中国制造石膏板

诉讼起始时间:2008年

最新进展:2015年2月

最新索赔金额:超过15亿美元

事件回顾:飓风后的建材出口

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等天气灾害,众多房屋倒塌。在飓风过后的房屋重建中,当地对建材的需求急剧增加,短时间内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美国建筑商便开始从海外进口大量建材,其中包括进口自近百家中国企业的石膏板。

不过,灾后新屋落成不久,一些家庭屋内出现异味,金属物件锈蚀,并且有部分房主出现流鼻血、头疼等健康问题。自2008年起,多名美国业主向与中国石膏板相关的房屋建造商、安装商、中介、供应商、进口商、出口商、经销商及制造商提出诉讼。美国业主以石膏板存在质量为由,要求相关各方赔偿损失。截至目前,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共收到约3000份投诉。这些诉讼来自美国3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涉及被告96家。

截至目前,该诉讼已经历时7年。2015年2月,作为被告之一的一家中国制造商,收到了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地区法院通过北京市高院转来的诉讼。该诉讼由两名美国公民委托递交。实际上,在这两名美国公民背后,是众多使用石膏板导致出现问题的家庭。这是一个典型的集体诉讼案。

据张怡颖介绍,2008年至今,这家被的中国制造商所花费的律师费用,已经超过1000万美元。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销售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上游的零部件生产商、制造商,中间的批发商和分销商,以及最后环节的零售商。“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原告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索赔金额,往往将相关方都列为被告。”张怡颖说。

截至目前,该诉讼案涉及的中国被告数量众多,导致索赔金额巨大,多达15亿美元。另外,从2008年到2015年,已经过去了7年时间,但该诉讼案仍然未进入最终赔偿金额确定的阶段。这对中国相关建材企业来说,是一场耗时、耗财的“拉锯战”,甚至对部分企业的业务经营造成致命的打击。

美国法律倾向保护消费者

“实际上,归根到底,产品责任风险是跟法律制度息息相关的一种风险。”张怡颖称,出口商往往面临美国市场复杂的法律制度。

说到美国消费者爱打官司,张怡颖分析了几个原因。除了美国消费者维权意识很强之外,美国消费者诉讼成本也很低。原告(消费者)律师往往在打赢官司以后,才约定从判决的赔偿金额中,按比例收取律师费。原告若败诉,则无须支付律师的任何费用。可以说,美国这种法律制度,为消费者提讼提供了便利。

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并且很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有不少机构专门负责消费者安全和各种产品安全标准的设立和维护,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持,比如CPSC和FDA。

美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不过很多州设立了各自的产品责任法。部分州虽然没有具体的产品责任法,但是它们是通过判例法,也就是将过往这种产品责任案件判决的结果作为依据,来判决下一个案子。“不管是安全法规方面,还是法律基础方面,都能为消费者诉讼提供依据。”张怡颖表示。

另外,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产品责任诉讼案中,陪审团制度对其中两个相当关键的步骤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一个环节是对于产品缺陷的确定,第二个环节是对于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中,“严格责任”被广泛运用。也就是说,产品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有过失,而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使用者受到的伤害与该产品是有因果关系的。

那么,在决定产品制造商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时,陪审团就要考虑产品是否有缺陷、产品缺陷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以及若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赔偿多少金额。而实际上,陪审团在听审过程中容易同情受害人,最后确定的赔偿金额往往较高。

美国各个州对产品缺陷的界定有共通之处。第一个是产品风险是否超出了产品的用途,若产品是危险的,即使再实用也不应投放市场。第二是产品的危险性。在产品设计时,制造商就要充分预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一点对制造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张怡颖认为,针对特定使用者的产品,比如机械设备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玩具面向儿童,一般制造商能对风险有较为充分的预估。而对于那些没有特定使用者的产品,比如家居用品面向的人群很广,制造商很难全面把握产品危险性。

重视产品警告用语

在对建材案例和美国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之后,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就浮出水面了。产品责任可理解为由于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等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这里的产品涉及由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操作、分配或处理的产品;产品的零部件或配件;产品的包装或容器;所有的产品使用说明、标识或警告用语。

“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管理,是基于产品的广义定义。不仅是指产品本身,还包括产品包装、产品说明、零部件和配件、警告用语等方面。”张怡颖提醒说,现在我国外贸企业,不管是对产品本身的安全,还是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安全,都很重视。出口企业一般会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的一系列检测,来保障产品的安全。但目前出口企业对产品使用说明、标识和警告用语这一方面有所忽视。

而实际上,从美亚财产保险总结的产品缺陷主要类型数据看,目前制造缺陷所占比例相对比较低,只有5%左右,设计方面的缺陷约占35%。占比最高的,反而是标识方面的缺陷,为50%左右。

张怡颖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一台洗衣机的警告用语写的是“不要把人放进洗衣机里”。这看起来多此一举的警告,在美国却相当普遍。对于北美这种对消费者权益维护特别严格的地区,出口商最好尽可能地将消费者可能误用或滥用产品的情形,都列在警告用语中,从而规避产品责任风险。

出口商借第三方化解风险

出口商在北美地区遇到产品责任事故时,受害人的索赔金额一般相当惊人。面对巨额索赔,出口商是逆来顺受还是主动出击减少损失?对此,张怡颖说,通过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实际上是可以将赔偿金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

诉讼案例

美国一名28岁的卡车司机在下车时,其外套抽绳卡在了卡车座椅和安全带之间。当他离开卡车4~5英尺时,抽绳一端的木制件反弹并击中他的眼睛。受害人称,他因为眼睛受伤导致视力受损,无法再胜任卡车司机的工作,因此索赔125万美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虽然原告视力受损,但仍可从事其他工作。于是,保险公司在预审过程中提出赔付5万美元,但原告未接受。之后保险公司也发现,外套抽绳确实存在产品缺陷,而这种产品缺陷在庭审时被认定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保险公司就把赔偿金额提高到了15万美元,但受害一方的律师仍然未接受。之后进入诉讼流程,陪审团判决了5万美元的赔付,原告不服上诉。

保险公司在准备应诉时调查发现,原告已经更新了他的执照,并已经恢复从事卡车司机的工作。另外,还发现当时原告正因签发空头支票而受到指控。基于这些证据,原告最终放弃了上诉,表示将赔偿金额降到19.5万美元。最终除了赔付法庭一审判赔金额外,保险公司以9.5万美元与原告达成了和解。保险公司还另外支付了30万美元的法律费用。

理赔启示

在本案中,受害人律师始终坚持高额赔偿请求,直到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不利于受害人时才降低。这主要归咎于美国的司法环境。就产品责任诉讼而言,被告(生产商或销售商)律师一般按小时收费,而原告(消费者)律师则实行“或有收费制度”。原告律师只有在打赢官司的情况下,才可按比例收取费用。这种比例一般是30%,有时高达50%~60%。

张怡颖分析说,这往往导致律师在利益驱使下,有意将索赔金额夸大。而陪审团考虑到所判决金额有一部分会支付给原告律师,因此从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的角度着想,也会容忍一些高额索赔。

从本案来看,保险公司的介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通过律师和专业团队进行调查取证,并与受害人及其律师进行沟通、协调,最后将赔付金额降到了合理的范围内。

第4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总体评价

201X年,XX市分公司合规工作情况总体良好,市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未出现由于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情况,有力保证了公司业务的较快发展和效益的稳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明确市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合规负责人,本部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合规负责人,并将市分公司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作为合规管理部门,在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设合规岗,在本部各部门设合规联络人,在各支公司设合规岗,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合规工作网络,进一步明确各自合规管理职责,保证全市系统合规工作组织有序、整体推进、有效开展。

二是打造作业流程标准化平台构建企业合规经营系统。

近年来,面对财产险市场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司始终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工作,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练好内功,以作业流程标准化(流程再造项目)为突破口,通过搭建标准化流程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了公司全辖各个岗位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有效防范了因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三是深抓统一授权经营。人保财险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制度是人保财险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纲领性制度。201X年4月中旬,我司根据省公司的授权,认真编制分公司转授权书下发各支公司并派发到本部各职能部门,以确保分公司的各项工作均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避免滥用授权或超越授权。今年来,分公司及所辖各支公司始终严格按照总、省公司的授权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没有发生任何超权限经营行为。

四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全市系统转变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险业规律办事,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着眼于长远和大局,努力做到转变经营理念求发展,强化内控制度防风险,严格执行授权经营制度,加强关键风险点管控,认真落实业务、承保、财务、理赔等工作的管控要求,研究制定市、县两级公司《权责规范手册》,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依法合规进行。

五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强化合规评价和监督制度。根据保监会《指引》和集团公司《意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制度执行意识,强化执行力建设,把合规工作落到实处。我司按照总、省公司的要求,提高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及时评估各项制度和流程,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同时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是以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度为重点,在系统内形成依法合规、信守承诺的良好合规文化氛围,筑牢合规经营第一道防线。为推进合规经营“三道防线”建设,为加大合规文化宣传力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公司合规管控水平,我司于201X年3月,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度,由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向市分公司作出承诺,承诺本人及所在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七是加强法律诉讼工作。实行诉讼案件归口管理,制定了诉讼案件集中管理办法,由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负责城区诉讼案件的登记、录入、聘请律师、赔案处理等,四个县(市)支公司的诉讼案件也实行了集中管理。诉讼中,严格把关,从严要求,对不实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进行初查后及时移送理赔侦查中心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八是加强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做好XX人民银行每季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201X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实效和效率,分公司设立了反洗钱联络人制度,在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支公司分别设立一名反洗钱联络人,责任到人,避免了工作相互推诿,无人落实。

九是加强学习教育。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合规经营教育,学会在经营发展中懂法、守法、用法。认真组织学习新《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并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场宣传活动。

(三)存在不足

一是合规工作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上下协调一致、共同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是合规岗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培训工作亟待加强。

三是合规检查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二、201X年工作思路

(一)把握重点环节,提高合规工作效率

合规工作要以合规风险防范为重点,加强对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重要环节的监控与督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合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查找不足。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合规要求落实

要强化制度执行力,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合规工作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定期通报公司在合规经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建立定期反馈制度,促进业务部门加以改进。

(三)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合规文化形成

第5篇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工作总结,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1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的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的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2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__县__镇潘__拖欠货款案,二是廖__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__县何__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__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__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__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__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__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__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__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3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 件。2010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 协助执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 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 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 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 。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4:沧州质证等工作

5:现已终审。 本案明年重点申诉

D:四川力量案件,

1:证据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询档案

3:配合相关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执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执行

6 : 北京执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点 执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兴建筑总公司催款

2:对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经完毕

三:吴中华案件

1:判决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沧州、泊头 执行

3: 催款人员积极催讨。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执行

2 转回北京执行 现已经中止执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兴法院执行工作(多次配合沟通)

2;唐山查询发现证据。

3;现已经裁定施工方不许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过工作已经收款。

七:沈阳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诉讼,并以开庭 现没有结果。

八: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诉讼 ,历经开庭 查封 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九:沈阳兴大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历经开庭 ,查封 ,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大连市金州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历经 因为主体问题现已经撤诉。

十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七、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八、举办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举办了预防职工职务犯罪、合同签订管理法律培训讲座,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飞速发展,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务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及法务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权经营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是:

(1)紧紧围绕债务清欠这个工作重点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

(2)根据授权范围,加强对下级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和援助。凡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们将积极提供援助,进行案情分析、取证、公关等工作。

第6篇

美国医学研究所曾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不过,美国处理医疗事故的系统比较完备。首先,几乎美国每个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如发现主管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伦理委员会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同时向司法部门报告。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医院和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有成效的工作,使美国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

其次,医患关系中的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严格,专业律师也很厉害,一旦医院被证明有过失,法院可以判罚赔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

再次,美国病人的医药费往往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

这三个医患关系处理途径,可以让患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出现医患纠纷时,很容易得到专业的鉴定,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适当的赔偿。与此相反,如果患者去医院闹事,会因为危害医疗秩序而被抓捕,甚至被判入狱。一方面通过正常途径医患纠纷很容易得到处理,而去医院闹事反而会遭到更大损失,患者自然不会选择后者。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寿命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近年来却不时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日本媒体曾披露,在较近的一年时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人死亡。

日本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对医院进行监督和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二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建立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第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为医生购买保险,许多小的纠纷或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解决,不至于酿成大的纠纷。

第四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日本的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

在日本,医疗事故诉讼案的平均审理时间大都要2年时间,以往要达到3年时间。而原告的胜诉率往往不到40%。因此,选择接受调解的人占一半以上。

德国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达到10万起。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一般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

第7篇

关键词:责任保险;增长差异;滞后分析;影响因素;向后回归

一、 引言

在2010年新侵权责任法已经实行的宏观背景下,可以预期,我国责任保险必将有一个质的飞跃,因此正确刻划出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特点。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笔者拟通过计量经济学的方法,通过配对分析、滞后分析、向后回归等多种方法,努力刻画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特点,力求为我国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

二、 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增长差异分析

我们研究的第一个问题,即考察责任保险是否与财产保险的增长是否存在显著性的差异。正如我们前面所言,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因此,研究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是否与财产保险的发展存在显著性差异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图形间接进行观察,但我们可以采用更为科学的判别方式,即通过统计中的方差配对T检验方法实现,原假设为两者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0.05。

这里考察的数据是最近十年的财产保险保险费收入增长率与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增长率(2000~2009)。将历年数据输入,通过计算,我们得到如下结果。其中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的t值为0.102,相伴概率则为0.921,远大于0.05的显著性水平。因此我们无法排除两者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的零假设。这与我们的初始直觉,即责任保险的增长落后于财产保险总体增长,是相悖的。但仔细思考我们也不难发现,我们可以说责任保险的增长并没有在总体上落后于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但因为初始责任保险的市场份额就十分低,所以如果两者的增长相差不大的话,那么责任保险发展不足的困境是无法摆脱的。因此若要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达到国外的市场份额标准,则责任保险需要一段突破性的发展时期。

三、 责任保险赔款对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的滞后分析

我们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是考察上年度责任保险赔款对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的影响。一般来说,在保险领域,上年支出的保险赔款往往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保险业务购买责任保险,因此直观的认识是上年度的责任保险赔款总额应与本年度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呈正相关关系,但问题是:第一年的赔款总额是否会影响到第三年的责任保险?或者更早年度的赔款的滞后效应是否一直存在?如果这种影响持续,我们只考虑上年赔款的做法就是不妥的,为此我们可以做相应的统计检验,考察责任保险赔款的滞后效应,这里采用的软件是EVIEWS,使用的方法是eviews自带的PDL分布滞后指令。我们将历年责任保险赔款与历年责任保险费收入的数据(数据取自2000-2009)输入EVIEWS,其中x代表上年度责任保险赔款额,y代表本年度责任保险费收入。

通过EVIEWS的计算我们得到y与xt、xt-1和xt-2均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因此我们可以构造y的滞后三期模型,利用Eviews计算出来的模型结果为:

Yt=-14.703 88+0.404 359xt-0.593 131xt-1+0.616 052xt-2

(-1.466)(-1.217)(2.118)

从上式可知,责任保险上年赔款额对以后年度的影响,实际上是滞后到第三年度最为显著,也就是指2000年的上年度赔款支出,对2002年的保险费收入影响是最为显著的。而上年度赔款对本年度保险费收入的影响,则要比对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影响要低一个水平。这也与我们的直觉有不小的出入,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民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与了解程度不深,因此责任保险保额的示范效应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出来。

四、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影响因素分析

我们研究的第三个问题,是探究影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我们将选择可观察的一些重要变量。首先,在因变量选择上,我们采用较为常用的指标,即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收入来代表责任保险发展水平。难点在于自变量的选取,我们知道由于责任保险所涵盖的领域涉及到法律、保险、医疗、环境等诸多行业,因此从直观上就可以判断出影响责任保险需求的因素是较多的,我们尝试从以下几个影响因素分析我国责任保险需求:

1. 上年赔款总额:正如前面所述,我们有一般性的结论——以前的赔款情况会影响到未来的投保需求,因为保险的赔付有着很强的示范效应。但也正如我们前面的分析所述,我们不能只简单选择上一年的赔款的影响,应将前三年的赔款都考虑到模型中去。

2. 收入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会促使消费支出结构发生变化,促使保险保障安全的潜在需求成为有效的现实需求。由于责任保险并不是一种生活必需品,民众只有在满足了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后才会有选择保险的需求,因此责任保险需求也应和收入水平之间呈现一种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在此选择用我国人均GDP作为收入水平的替代变量。

3. 非农人口比率:基本上可以认定责任保险是一种城市性的保险,因为大多数的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职业责任、产品责任等险种的保障内容都是与城市生活、城市环境有关,因此,我们选用非农人口比率来作为一个影响因素指标。当然,具体的影响程度大小,要在模型的推定当中加以考察。理论上而言,非农人口比率越高,责任保险的发展应该越快。

4. 事故发生数:责任保险保障的是一种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往往是由于两种情况所造成的:一是侵权,二是违约。其中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保障的最多的赔偿责任。而侵权事故往往都是由于事故所造成的,因此考虑每年事故的发生数对于责任保险的影响是十分合理的。限于数据的可得性,这里我们选择每年火灾事故发生数作为每年事故发生数的替代变量。理论上,事故发生的越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重,责任保险赔款的支出就越多,相应的责任保险费收入就越少,两者应呈一种负相关关系。

5. 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它所负的赔偿责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于责任保险赔偿的赔案基本限于民事责任领域,因此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数可以考虑用来衡量其对责任保险保险发展的影响。理论上而言,一国的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越多,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就越大,责任保险的发展就越快。

6. 责任保险费率:责任保险费率往往与责任保险的投保呈反方向变化,即责任保险费率越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就越少,责任保险费的收入就越少;责任保险费率越低,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就越多,责任保险费的收入就越多。因此我们选择历年的责任保险费率作为我们的一个影响因素指标。

经过收集整理的数据如下图所示,图中非农人口比率、年度火灾事故发生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责任保险费收入、上年责任保险赔款额的数据都是从1998年~2009年。而责任保险费率数据从1999年~2009年。

根据前面的介绍,本文模型的变量含义和预期效用如表2。

表中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保险年鉴,我们采用的软件是EVIEWS和SPSS进行分析。模型设定如下:

lnY=C+?琢1lnUR+?琢2lnGDP+?琢3lnTC+?琢4lnLLt+?琢5lnLLt-1+?琢6lnLLt-2+?琢7lnLR+?琢8lnTC

其中,C为截距项,?琢1,?琢2等为各变量系数,也是我们主要关心的数据。LLt-1和LLt-2分别为前年的责任保险赔款额和大前年的责任保险赔款额。同时,为了消除宏观经济数据中所存在的趋势特征,我们将各宏观经济变量都取自然对数以消除它们的长期趋势和异方差对估计结果的影响,这样做法的结果是变量之间的绝对值差距将变的很小,利用对数化的结果我们就可以进行后续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保险费用率在多数年份均小于1,对数化处理后可能会出现负值的情况,因此我们将每年的数据都加上1再进行对数化,当然这样的分析不会影响统计的结论。

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强弱,这决定了我们所选择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重要程度。于是我们通过SPSS对被解释变量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与六个解释变量进行两两相关性分析,得到如下结果:

在八个影响因素中LL、LLt-1、GDP、UR、LC与保费收入Y的相关性较强,都通过了0.01显著性水平下的检验,LR、LLt-2与Y的关系稍弱一些,但也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值得关注的TC这个变量,它与Y的相关系数仅为-0.411,这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计算中对其给予特别的关注。

现在我们要考虑多重共线性问题,如果各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那么用最小二乘法(OLS)就可能得出无效的参数估计量。因此,我们要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遗憾的是,通过简单的计算可知,我们的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很强的多重共线性,而且数值较大,绝不可视而不见。因此我们不能直接对模型进行OLS回归,针对这个问题,有的学者曾经用偏最小二乘回归或者岭回归等方法来解决。但笔者认为,为了保证估计的无偏性,采用逐步回归法里的向后法也许比较合适。

下一步,为了排除模型中不合适的解释变量,我们采用回归分析中的BACKWARD(后退法)进行筛选。这可以直接通过SPSS里的回归方法实现,将模型的数据输入SPSS,在回归方法中选用向后分析法,模型在第一步排除了对数化火灾事故,第二步又在第一步的基础上排除了对数化GDP,经过五步的计算,排除了五个变量。最终模型修正为,

lnY=-1.141+2.275lnLC-7.692lnUR+0.934lnLLt-2

(-0.215) (5.188)(-2.580) (3.339)

通过向后法我们获得三个影响责任保险费收入变化的重要变量:lnUR(非农人口比率)、lnLLt-2(大前年责任保险赔款)、lnLC(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结果较好的解释了lnY的变化,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所有解释变量全部通过检验。

五、 结论

从上面的模型可知,显著影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因素共有三个:非农人口比率、大前年责任保险赔款与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非农人口比率对责任保险费收入的影响最大,表明城镇人口数量是决定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而且这种影响程度远大于其他二个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第二大的是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表明社会所处理的民事诉讼对于责任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也符合我们直观的认识,因为责任保险究其本质就是来源于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影响责任保险市场的因素一是大前年的责任保险赔款,这其实也在我们的滞后分析中有所体现,而通过向后法也可看出,它在对当年保险费收入的影响是显著的。

但应注意,与我们的预设相反,非农人口比率与责任保险费收入的增长呈现负的影响关系,这是模型当前无法解释的现象。看来城市人口的增多一定会带来责任保险的增长至少在本文模型中得不到模型的支持。而尽管从理论上其他因素都应该对责任保险发展有影响,但在本模型中并不能获得统计显著性的支持。据笔者估计应该是两方面因素决定了其他因素不显著的结果。一是由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时间短,经济水平低,尽管从理论上讲这些因素应有显著性影响,但在我国还没有条件充分发挥其影响。比如人均GDP,在很多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居民都有意识用剩下的收入购买大量的责任保险;而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匹配,这种情况在我国却往往不一定成立。另外一个导致其他因素不显著的原因是我们的样本量有限,短短十几年的数据能说明的情况也是有限的。而且我们也缺乏责任保险的月度数据来做进一步检验。当然随着我国责任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样本数据将肯定会获得进一步的充实。我们也可进一步对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剖析。

参考文献:

1. Sarath,B.,Uncertain Litig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1,22(2).

2. Shavell,S., On Liability and Insurance,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82,(13).

3. Tom,B., Liability Insurance as Tort Regulation: Six Ways that Liability Insurance Shapes Tort Law in Action 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School of Law Articles and Working Papers,2006.

4. Danzon,P.M., Liabili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Journal of Hea- lth Economics,1991,(4).

5. P'ng,I.P.L., strategic Behavior in Suit Settlement and Trial The Bell Jounal of Economics,1983,(14).

6. P'ng,I.P.L., Litigation, Liability, and Incentives for Car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87,(34).

7. J. David Cummins and David W. Sommer.Capital and risk in property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96,(20).

重点项目: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新侵权责任法实行背景下的中国责任保险风险管理研究”基金赞助(项目号:CXJJ-2010-334)。

第8篇

    某年10月20日,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自行车保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B公司销售的所有自行车都由B公司出资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及宣传资料,并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知识的指导;B公司在向保险公司领取单证时,应一次性付清需保单的保险费,并在保单销后,及时将副本归还保险公司;手续费为保费的10%;自行车条款按照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在B公司销售自行车的过程中,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如造成不良后果,B公司应负责挽回影响合损失。保单期限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B公司分几次向保险公司付款并领取保险单,并在销完保单后将副本交还保险公司。期间,B公司在报刊上推出“买车送保险”广告。消费者购车之后,由B公司在保险公司保单上填写车牌号、钢印号、保险期限等。

    次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通知,要求未取得许可证的兼业人须申请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4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又发文规定了保险兼业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B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保险公司级书面通知B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而B公司因消费者要求履行“买车送保险”的承诺而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遂发生诉讼案件。

    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然后将保单赠送给购自行车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以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B公司实际上是投保人,消费者为被保险人,《自行车保险协议》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名称,还是从对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得由被保险人取消委托而终止,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自行车保险协议》是一份委托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32条的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及B公司不具备兼业人资格的事实,认为《自行车保险协议》因一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关系,由于B公司不具备兼业保险人的资格,《自行车保险协议》无效,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恢复原状,由于已履行部分已不能恢复,故判决《自行车保险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评析

    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是投保人而《自行车保险协议》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看法实际上是对《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片面理解。

    1.B公司向保险公司付款实际上是为真正的投保人-购车的消费者垫付保险费,而非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B公司承诺“买车送保险”是以垫付保险费的形式让利于消费者,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2.B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本案种自行车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已售出的自行车,而不是B公司库存的或待售的自行车;对于已售出的自行车,B公司既无所有权,又无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也无其他债权,即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中购车的消费者却具备了这一条件。

    3.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委托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从名称上看,该协议明确称为“协议”;从内容上看,该协议不具备《保险法》第19条对保险合同内容要求的规定,相反该协议规定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而且规定了保险公司对B公司应提供保险业务知识指导,以及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等,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内容均表明B公司符合《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定义。

第9篇

2015年3月初,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为其22项专利续保专利保险,其中包括9项发明专利。同月,广东佛山禅城区3家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获得理赔,赔款合计近34万元。

4月初,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开展合蚌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吉林省科技厅则与都邦财险吉林分公司联合制定《指导意见》,在全省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4月22日,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2015年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专题研讨会,就下阶段筹建专利保险维权联盟的设想和计划进行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为杨浦区开展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5月初,唐山雷浩能源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其13项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人保财险投保专利保险,由此成为唐山市专利保险“第一单”;同月,漯河市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签署专利保险战略合作协议,为该市开展专利保险工作打开了新局面。

6月初,沧州市河北杰力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分别与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签订专利保险合同,共投保专利11项,交纳保费1.8万元,它们也成为该市首批专利保险的签约企业。

事实上,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为何专利保险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试点“开花”?为何国家有关部门要将专利保险作为一项重要政策来加以推进?毫无疑问,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为了给企业专利穿上“保护衣”,以达到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目标。

两类险种各有千秋

众所周知,专利侵权的维权要经历复杂的取证、诉讼、执行等环节,这对大企业来说都是一项极重的负担,对遭遇专利侵权的中小企业来说,面对高额调查及诉讼费用,以及支付费用后仍可能败诉等问题,它们对于维权一事更是存在后顾之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专利保险“出场救阵”。

所谓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投保人既可以每件专利为单位投保,也可以产品为单位,将其所包含的专利投保。还可以企业为单位,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投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议后确定赔偿的最高额度。

据了解,按照理赔范围不同,专利保险可以细分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其中,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无过错的侵权人而设立,就被保险人为对抗专利侵权诉讼而需要的支出,及可能遭受专利权人追偿合理赔偿金的风险给予保障,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承保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制造、使用、进口、经销、广告、要约销售或销售被保险产品造成的无过错侵权行为,而受第三者主张权利、请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将承担其所需费用。专利执行保险则是指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为除去其执行专利权所受到的阻碍及可能的损失所投保的险种,因此更适合于因财力不足、无法实施自身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其承保范围为主张被告侵权的所有专利诉讼之费用,律师费、和解费、出庭费、专家作证费等开支均含括在内,但不包含败诉的损害赔偿费用。

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当下企业遭遇专利侵权较为普遍,但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企业更多的是选择听之任之,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有损于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专利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投保人的维权风险,企业只需支付小额专利保险费用,险企就能承担企业在保险期间,第三方未经授权首次实施被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在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而产生的一系列调查费用、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用、法律费用等。如此,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企业的维权顾虑,降低其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向险企投保专利保险的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为例,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公司的专利有任何一件被侵权,并启动司法维权程序,保险公司就将向其支付专利维权所需的调查、法律等费用。例如,公司的一件专利受到侵权,调查费为13.2万元,法律费用为13.2万元,险企总共将理赔26.4万元,这就使企业的维权成本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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