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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体废物 污染现状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3-0273-01
一、前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对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矿业开发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德兴市认真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污染防治原则,不断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努力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德兴市固体废物产生的现状和特点
德兴市工业固体废物主要集中在采矿、冶炼等行业,2012年,全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4008.45万吨;分别比2010年、2011年增长3.82%和9.95%;从产生区域来看,德兴铜矿居全市之首,2012年产生3666.04万吨,占全市产生量的91.46%;从固体废物的构成来看,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以废石和尾矿为主,分别占总量的38.5%和65.5%。但随着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较大幅度地低于产生量,排放总量低于国家控制指标;按行业统计,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居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之首,占总量的91%,其次为有色金属冶炼业,占总量的3.5%。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固体废物潜在经济价值的不断重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逐年提高,2012年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达到了24%,比2011年提高了4.6个百分点,金山矿业居全市之首,综合利用45万吨,占全市综合利用量的54.97%。
1、受全市以矿产资源开采的产业结构影响,加之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科技含量低、资源、能源、物料消耗高等原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多的趋势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压力在不断增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贮存处置还不到位,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与国家的标准还存在一定距离。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易发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散落,造成的环境隐患不容忽视。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和方式还不够多,技术含量较低,综合利用率还不够高。目前主要是对废石、尾矿、炉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多用于制造水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及基建铺路,但受观念、资金、产业链等制约,废物综合利用的规模还比较小,固体废物堆存量在逐年增加。另外,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废物综合利用政策,未能促进废物综合利用快速发展。
3、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涉及面比较宽,需要环保、城管、卫生、医院、厂矿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够,没有形成合力。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对策
1、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加大了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力度。要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土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固废产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未实现达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已被列为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专题执法检查。在今年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隐患严重和有重、特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2、加快了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步伐。德兴铜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典范企业。经统计,建矿以来该矿坚持贫富兼采的原则,已利用了10637万t表外矿矿石(含铜金属量约22万t),充分回收利用了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该矿采用当量品位及合理配矿,入选矿石品位从设计的0.3%下降到0.2%,每年利用低品位矿石800万t,回收铜金属量2万t。对于低品位含铜废石,通过集中堆放,采用浸出―萃取―电积技术每年从废石中回收电解铜1300t。该矿把杨桃坞酸性水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将其输送到祝家矿山废石场用于堆浸喷淋,扩大喷淋面,不仅处理酸性废水,而且提高了电积铜产量,年产电积铜约1002吨,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银山铅锌矿钙化砖厂利用尾矿综合利用开发生产钙化砖,年产量15万块,年均消耗选矿尾矿34000吨,目前该产品已广泛被周边市场接受。该产品符合《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的要求,并获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银山建设总公司绢云母厂生产的MCA系列绢云母粉是利用本矿选厂浮选回收金属产品后的选矿尾矿,主要矿物成分是石英砂和绢云母,其中绢云母矿物的含量约为30-35%,银山矿每年产生几十万吨尾矿,堆积在尾矿库中,是矿山安全、环保的重大隐患,该矿与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合作,从选矿尾矿中回收绢云母,目前年产量已达5000吨,该项目属三废回收利用项目,同时缓解矿山每年对尾矿库扩容的压力。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
当前,固体废物的污染和资源浪费已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变废为宝,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贯彻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各级政府、企业领导的教育力度,使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经济决策能力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紧迫感、责任感,大力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减少经济增长中的资源浪费现象,按照绿色CDP的核算体系,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
2.强化对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监管。政府各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固废污染的日常监督查处力度,对固体废物产生、储存、综合利用实施全过程控制,对暂不能利用的固废,要求产废单位分类贮存,严厉查处乱摊、滥倒行为。加大对危险废物应用单位和医疗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强制要求医疗单位到规定地点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
3.大力倡导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清洁生活。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立法步伐,建立并完善固废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的投入激励机制,出台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环境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节能减污和规范贮存,激发企业治理固废污染、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支持企业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之路,建立企业良性生产的产业链,发展后续产业,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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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体废物; 现状; 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48-02
1 引言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的西南部、“辽西走廊”东部,是连接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锦州市始终坚持经济社会均衡与协调发展。多年来,锦州市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 锦州市固体废物排放现状
锦州市主要生产、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具有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措施。其主要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工业固体废物
锦州市2015年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323.25万t(其中工业危险废物8.45万t),综合利用280.85万t,处置38.24万t,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98.47%;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产生量居前5位的依次为:炉渣、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磷石膏,合计产生量272.69ft,占锦州市固体废物总量的84.36%;利用量246.85万t,占总利用量87.89%。
2.2 工业危险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2015年产生量8.45万t。锦州市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按产生量前5位统计,基本集中于HW08类、HW21类、HW34类和HW11类。HW08类3.34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9.53%;HW21类1.87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22.13% ;HW34类0.29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43%;HW11类0.12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1.42%。锦州市2015年共有48544.21t危险废物发生转移,全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3 医疗废物
锦州市2015共产生医疗废物808.15t,由持证单位锦州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集中焚烧处置,处置率为92.17%,主要处置方式为焚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目前运转正常。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3.1 固体废物范围广,总类多,危害大
随着我国经济和工业的迅猛发展,产生的尾矿、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资源也越来越多,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1],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使我国的资源供应局面越来越紧张。
3.2 固体废物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急需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强有力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 固体废物防治对策和建议
4.1 资源有效利用提升固废处置能力
没有绝对的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只要充分开启智慧,认真研究,借助科技的力量,就可以变废为宝,对固体废物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中含有很多资源,如用破碎机、磨粉机设备对固体废物进行破碎、粉磨、筛分后,就可以继续用于工业或建材生产中。比如,尾矿经破碎、筛分中可以提取出多种金属资源;煤矸石磨成粉状后,可以作为水泥、混凝土、耐火砖等建材原料,也可以再回收煤炭用于火力发电中[2];建筑垃圾经破碎、筛分后,可以用作建筑材料进入城市化进程后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资源回收循环再使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4.2 固废处理产业化
我国固废处理产业发展明显迟于污水和大气污染治理,未来5年我国将进入固废处理设施建设高峰期。城市化进程进入后阶段、经济增速开始放缓时,高速发展时期累计的固废行业发展潜能将开始显现。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这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
4.3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
从政府角度解决固废的再利用是不够的,它需要全民的参与,包括广大市民、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对于广大市民,主要实施的就是垃圾的分类措施,目前能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列的人却是寥寥无几,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分类,另一方面是国民将固体废物变废为宝的意识较低,再则是政府措施实施不到位,人们便泰然处之。 因此,加大宣传力度,使固废再利用全民参与,是一件尤为迫切的任务。
4.4 固体废物收费处理
在我国,固废处理属于公用事业,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并以补贴等方式来承担运行费用。在发达国家垃圾处理通常是收费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人们在制造垃圾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这些垃圾的去处,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垃圾处理服务费包括基本经营成本、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处理费用、折旧费、合理利润及税费。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固废处理,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
2017年1月绿 色 科 技第2期
高 姝:锦州市固体废物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
环境与安全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只有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局面,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一定能取得良好成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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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 measures of Noise Pollution in Jinzhou City
Gao Sh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Stationof Jinzhou BinhaiNew District
TechnologicalDevelopment Zone>,Jinzhou,Liaoning121001,China)
关键词: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已影响了人类的生活环境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相对于这些环境问题,固体废物污染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觉,但是我国的固体废物呈现日益增加的态势,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分析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并加强治理是当今社会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由于人类在一定时期利用自然资源的 能力有限,不可能把所有的资源都转化为产品,产品的使用寿命有限,一旦超出了使用寿命就成为了废物。按污染特性可分为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按废物来源可分为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农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泛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爆炸性、传染性,因而可能对人类的生活环境产生危害的废物。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废物都属于一般废物。城市固体废物是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市政建设与维护、机关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城建渣土,指在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废弃土渣、石块、水泥块等固体废物。(3)商业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各种废旧的包装材料、丢弃的主、副食品等。(4)粪便。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1)冶金工业固体废物。(2)能源工业固体废物。(3)石油化学工业固体废物。(4)矿业固体废物。(5)轻工业固体废物。(6)其他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碎屑、电镀污泥、建筑废料以及其他工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农业固体废物来自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所产生的废物,如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及禽蓄排泄物等。
固体废物的特点概述如下:1、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成分复杂,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逐年增加。2、资源和废物的相对性,固体废物具有鲜明的时间和空间特征,是在错误时间放在错误地点的资源。3、危害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同于废水、废气和噪声,固体废物呆滞性大、扩散性小,它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水、气和土壤进行的。固态的危险废物具有呆滞性和不可稀释性,一旦造成污染很难补救恢复。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要比水、气造成的危害严重得多。4、固体废物是处理过程的终态,污染环境的源头。废水和废气即是水体、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源,又是接受其所含污染物的环境。固体废物则不同,它们往往是许多污染成分的终极状态,可以认为废气治理和水处理的过程,实际上都是将环境中的污染物转化为比较难于扩散的形式,将气态和液态污染物转变为固态污染物,降低污染物质向环境迁移的速率。
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进入环境是不可避免的,污染物通过产品制造和利用以及废物处理、处置被释放,到达环境的路径或是直接或是间接的。1、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固体废物在堆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若不加以妥善处理,将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另外堆放的固体废物中的细微颗粒、粉尘等可随风飘扬,从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2、对水环境的影响。固体废物对水环境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和间接污染:前者将水体作为固体废物的接纳体,向水体直接倾倒废物,从而导致水体的直接污染;后者是固体废物在堆积过程中,经过自身分解和雨水淋溶产生的渗滤液流入江河、湖泊和渗入地下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3、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固体废物对土壤有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废物的堆放、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其中有害组分容易污染土壤。二是固体废物的堆放需要占用土地,累积的存放量越多,所需的面积也越大,势必浪费大量土地资源。4、固体废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固体废物在堆放、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其中的有害成分在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下,会浸出含有害成分的浸出液,可通过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环境介质直接或间接被人体吸收,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固体废物由于其不同的产生来源及其固有特性,决定了对其进行污染控制的管理方法和管理体制。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到最终处置,要全程进行管理,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防治措施,以免对环境产生污染。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危害的主要原则,是实行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1、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从源头上控制固体废物的数量以减少污染。2、综合利用。对有价值的固体废物要加以利用,变废为宝,在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同时又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3、卫生填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填埋,封场后上面可以恢复植被,即消除了污染又绿化了环境。4、焚烧设施。把能燃烧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用燃烧的方式将固体废物中的有害元素彻底摧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燃烧的过程中要做好环保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固体废物的大量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已被社会充分认识和高度关注。如何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控制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热点环保课题。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关键词:环境、污染、措施
一、水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废水来源
废水按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涤用水,如:洗涤衣物和餐具、沐浴等,工业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化工及其他企业排放的废水等。
(2)水污染的危害
水体污染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与繁殖,造成水产资源的严重损失。水中的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毒物蓄积在水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最终导致人的中毒,以及饮用水污染直接危害人的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疾病。水体污染会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污水口的绿化工作。
2、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城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4、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仅仅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更好的、更有效的改善各类水污染状况的目的,因此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十分必要。
二、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大气污染来源
大气污染污的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素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废气、各类燃烧(包括生活垃圾的焚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
(2)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压抑,成长不良,抗病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紫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量;近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煤和石油的燃烧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祸首。雨雪中酸度增高对环境带来广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破坏露天的文物古迹;损坏植物叶面,导致森林死亡;使湖泊中鱼虾死亡;破坏土壤成分,使农作物减少甚至死亡;饮用水酸化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会有害人体健康。
(3)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加强城市绿化以及对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
2、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60%的无机硫,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3、开发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加强排污企业的工艺措施、工艺过程、生产管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体系,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噪声污染来源
生活中常见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大型车辆的震动和鸣笛)、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音响过大的娱乐噪声等。
(2)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损害人的听力;长期处于噪声中有害人的心血管系统,会出现心慌、血压升高和乏力等症状;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会出现急躁、焦虑、紧张、易怒、抑郁等情绪,伴有头痛、心烦、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工作效率下降,反应迟钝等不良行为。
(3)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为控制噪声源,如车辆在市区禁止鸣高音喇叭、建筑施工单位采取封闭施工,禁止在夜间施工扰民、娱乐场所降低噪声排放、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固体废物污染来源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
(2)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
固体废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0多万吨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江河之中,投入水体的固体废物不仅会污染水质,还会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堆积的固体废物通过雨水浸淋、自身的分解及渗滤液污染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固体废物的大量堆放,无机固体废物会因化学反应而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有机固体废物则会因发酵而释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气体,且其存储时,烟尘会随风飞扬,污染大气,例如粉煤灰、尾矿堆场在遇到4级以上的风力时,可剥离1~1.5cm,灰尘飞扬高度可达20~50m。在对许多固体废物进行堆存分解或焚化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毒气和臭气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会寄生或滋生各种有害生物,如鼠、蚊、苍蝇等,导致病菌传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由于固体废物的大量堆存,长期不予清理,会导致腐烂,产生病菌,通过大气传播于人体,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易燃、易爆、传染性的固体废物的乱堆乱存,会导致水灾、爆炸、传染病流行等环境事故,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
(3)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l、加强对全社会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每个单位、个人能自觉地减少及合法地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国家还应该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关键词】固体废物;现状;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一、固体废物特点及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
1.固体废物的定义及危害特性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按照其危害状况可以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固体废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在于对土壤的污染,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随意抛洒、倾倒、丢弃固体废物的行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一旦随着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水中,将对水质产生恶劣的影响,对水生动植物和人类身体健康都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建设,贮存在其中的废物可能因温度等的影响挥发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也会影响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这也是常常导致企业和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状
近年来,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从无到有,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国家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积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完善全国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但是由于人们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认识仍不够深入,没有引起全面的、足够的重视,常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而企事业单位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识相较于对水、气的污染防治意识来说,还是相对淡薄,这导致了部分地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存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足、管理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对于一个大中型城市来说,每年能产生数百万吨一般固体废物,数万吨危险废物,这些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最终安全的处理处置都是一项大工程,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也必然成为了环保的重要工作之一,若不及早寻找对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城市的发展。
二、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
1.加强部门协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提高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一五”期间,已建成了由国家级、31个省级和67个地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成的管理体系,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力量。该中心在工作中应该注重与监察支队、污防处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互通机制,避免出现各自为阵的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与培训,推行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以宣传、培训、引导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和产废企业的培训、宣传,增强其对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与处置的意识,结合现场的监管、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做到规范、安全的操作运营,确保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能够得到综合利用,真正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同时,对于扩建、新建的单位,可以考虑提前介入提供服务和帮助,帮助其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出现因工艺、规模等因素而导致设计不当,造成资金浪费,不能确保达标排放等现象。
2.强化业务流程管理,夯实固体废物管理基础工作
环保部门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基础业务的学习与强化,例如认真开展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对企业产生的污泥、废渣等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工作、危险废物的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工作、对进口可利用固体废物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基础性的、日常性的,但是却是平时开展企业监管工作的基石,如:排污申报可以了解企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废物特性鉴别可以对固体废物精细划分,达到分门别类的管理处置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在监管中确认废物是否得到安全规范的处理处置等。夯实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的安全。
3.加大固体废物日常监管力度,推进精细化管理
在对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中,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对现场状况差、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立即限期整改,突出“用重典、出重拳”的主基调,对恶意违法、两次以上检查均不达标或者屡教不改的企业坚决采取高限处罚措施。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管,也要推行精细化管理,要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废物管理计划、完善台账、应急预案等制度,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在工作中要掌握好管理的尺度,做到查细查实,例如在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时候,不能只看有没有应急预案,还要检查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演练情况,从细节、从实际出发,督促企业做好废物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早日完善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摘 要:宁夏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十二五”期间,宁夏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惑。文章对宁夏在工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宁夏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对策,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 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a)-0066-02
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实行名录制,未列入名录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定是否为危险废物,文章所指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杀虫剂、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氧化汞电池等属于社会源危险废物,只要没有集中分类收集,均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我国现行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主要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2011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全国开始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宁夏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也正式规范化。
1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近年来,宁夏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制度;集中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全国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建成了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及各地级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通过《规划》实施带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市场化发展,截至目前,宁夏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近30家;危险废物管理能力有所提高,成立了省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有专职管理人员。 2011年开始,每年对涉及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考核,达标率逐年提高。
2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线条过于粗放,不利于新形势下的危险废物管理。比如某公司一个厂区内的车间A产生危险废物,车间B处置利用该危险废物,车间B处置车间A产生的危险废物,两车间渐渐发展为两家具有各自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要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明确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按危险废物类别划分的,各类别多以行业划分,有些行业未列入该名录而造成管理困惑。比如,特种钢丝绳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铅渣明显属于危险废物,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列入这种工艺产生的含铅废物,从而给后续的处置留下隐患。
2.2 危险废物监管方面的问题
2.2.1 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确定缺乏依据
截至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危险废物的行业环境监察指南,各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又没有可参考的产污系数,早期大部门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对危险废物的分析比较模糊,使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确定困难。
2.2.2 危险废物和中间产品界定缺乏依据
有些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出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原辅料进行利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作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但没有经济效益,还要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到底危险废物和副产品如何界定,监管部门和企业很难达成一致。
2.2.3 监管机制不顺,硬件设施不全
目前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为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更没有移动执法的硬件设备,但仍承担辖区内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常受到主体资格不明和监管手段单一的困扰。
2.2.4 监管机构断层,监管人员不足
发达的一些地区在县、乡一级可能有固体废物监管人员,而宁夏截至目前,除银川市在环境监察支队设立了固废大队外,其他地级市及以下都没有固体废物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也是临时调配兼职或向社会聘用,缺乏稳定性,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2.3 危险废物处置方面的问题
2.3.1 个别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找到处置单位
宁夏有一家特种钢丝绳制造企业,产生的铅渣是危险废物,以前全国各地的经营许可证没有详细的废物代码时,按照含铅废物转移处置。现全国各地的经营许可证都是具体到行业来源和废物代码,但《国危险废物名录》中未列入这种行业,所以这种铅渣无法确定具体的废物代码而难以找到相关处置企业,影响该企业的发展,也使危险废物管理部门陷入困境。
2.3.2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有限
宁夏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单一。现有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中,只有一家综合性处置企业,常因经营规模不足而只能接受本区域产生的部分危险废物。其余近一半是处置利用废矿物油的,远不能满足处置全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需要,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常面临无处处置的困扰。
3 解决工业危险废物面临的问题对策及措施
3.1 修订相应法规,完善配套性文件
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增补《危险废物名录》,从国家层面明确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编制工作要求。
3.2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主要行业,出台行业危险废物监管指南,明确中间产品和危险废物
对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的主要行业,国家层面应出台危险废物监管指南,并针对该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相应利用处置细则,同时明确哪些是中间产品,哪些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3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全区统筹规划,可以采取PPP、TOT等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综合性的或区内处于空白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如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公安等部门收缴或接受公众上交的)、废催化剂、废酸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也可以鼓励并扶持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制定有关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3.4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监管机制
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并在各地级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相关设施,以适应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固体危险废物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向电子网络监管、电子网络审批方向发展,以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Z].2008.
为能结合中心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很好的配合中心领导启动进新业务,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制度、全疆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制度、程序和规范;快速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的进程,特制定20xx年监管科科室工作计划,以确保科室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快速度、高效率、有条不紊地展开,成功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所有任务。
一、工作指导思想
监督管理科各项业务的开展必须坚持的哲学思想,遵循“抓主要矛盾”、“动态的看待和解决问题”、辩证地处理工作中遇到地困难和障碍。在新业务的开展上,既要借鉴和学习同行业(如内地固体废物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的经验,又要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实现发展和创新,大事小事追求最好,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极力打造实力派业务科室,为树立固废中心良好形象做贡献。
二、工作实施原则
确立《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为下半年工作重点,同时开展制度建立、业务学习、固废调研、工作程序等业务。坚持每项工作没有不重要,只有最重要的原则;在重点工作上投入更大精力的同时,不轻视其他工作的重要性。
三、工作内容和进度
(一)建立工作制度
1.制定新疆固体废物监管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全疆固体调查方案、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违法排放查处和出发条例、疆内外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程序、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处理办法等。
主要负责人:
主要起草人:
完成时间:20xx年6月30日前
2.协助办公室建立中心内部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中心职能、科室职责、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职工考勤制度、中心会议制度、车辆制度、固定资产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和培训制度、印章使用制度等。
主要负责人:
制度起草人:
完成时间:20xx年4月26日(草拟稿)
(二)制定办事程序
1.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程序、制定进口废物申报初审办理程序。
主要负责人:
主要起草人:林
完成时间:20xx年7月15日前
2.制定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的技术初审程序、制定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程序。
主要负责人:
主要起草人:
完成时间:20xx年10月30日前
(三)开展业务学习
1.法律法规学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xx版)。
学习方式:自学+交流
相关人员:全部
截止时间:20xx年5月1日前
2.固体废物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的法律概念和范畴、固体废物的分类、固体废物的来源、固体废物的危害、固体废物的处理技术(国内、国外)重点掌握焚烧技术工艺;电子垃圾、工业固废的概念。
学习方式:阅读书籍、结合工作
相关人员:全部
截止时间:20xx年5月15日前
3.固体废物处置技术、政策,主要包括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人工水平防渗建设、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等。
学习方式:阅读书籍、网络查询
相关人员:全部
截止时间:20xx年6月1日前
4.固体废物排放和处置标准,主要包括,《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时间自定)
(三)推进项目建设
经20xx年4月25日中心工作会议确定,《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是本科室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室要配合中心领导积极推进该项目的进展,协调各相关部门(土地、工商、设计等)做好每项工作,充分估计日后工作可能遇到的困难,并制定应对方案。
危废项目建设工作进程计划如下:
略
四、预期工作成果
(一)理顺全疆各地、州、市环保系统固体废物管理网络,建立完善的垂直管理体系。
(二)建立中心及科室各项制度建设和程序制定工作,并在20xx年底能使各项制度优化和完善。
前言:人类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对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伴随我国人口规模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不断进步,对于环境所造成的危害正在一步步的恶化。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因其固体状态降解比较困难,对于环境的污染危害即比较严重,强化对于固体污染物的防治,特别是对于农业环境污染的防治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更有利于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固体废弃物根据来源可分为生活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农业固体废弃物。
1、生活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市政建设、机关办公等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数量、组成及性质正随着城乡建设和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城市生活水平愈高,垃圾产生量愈大,在低收入国家的大城市,每人每天产生0.5-0.8千克;在工业化国家的大城市,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通常1千克左右。
2、工业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化工生产及冶炼废渣等固体废物,又称工业废渣或工业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其来源及物理性状大体可分为六类。而依废渣的毒性又可分为有毒与无毒废渣两类。
3、农业固体废弃物
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农业生产活动(包括科研)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五种农业产业产生的废弃物。
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环境的危害
1、浪费资源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我国堆积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亿吨,生活垃圾有5亿吨,预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而堆积在城郊或公路两旁,几万公顷的土地被它们侵吞。
2、污染土壤
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长期使用带有碎砖瓦砾的“垃圾肥”,土壤就严重“渣化”,使动植物和微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未经处理的有害废物在土壤中风化、淋溶后,就渗入土壤,杀死土壤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带有病菌、寄生虫卵的粪便施入农田,一些根茎类蔬菜、瓜果就把土壤中的病菌、寄生虫卵吸进或带入体内,人们食用后就会患病。
3、污染水体
许多国家把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4、污染大气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了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1、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利用
对于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与处理目前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主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际化的大趋势影响下,我国也开始学习国际上进行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技术,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主要是通过适宜的手段减少和减小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容积。这一任务的实现,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如通过技术进步和工艺创新,尽量减少生产过程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二是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利用,如经过堆肥、焚烧等处理可使排放出的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和体积大为减少。
资源化则是指采取工艺措施从固体废弃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或使固体废弃物得到再次利用,如可将粉煤灰用来生产粉煤灰水泥、粉煤灰砖,还可作为农业肥料和土壤改良剂。
无害化即是将固体废物通过工程处理,达到不危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自然环境的目的,如可利用卫生填埋、高温堆肥、沼气发酵、焚烧、热解等方法处理固体废弃物,使之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和不污染周围环境的要求。
2、提高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
(1)进一步改善治理工艺
不同的生产工艺直接决定着固体废物的生成量及其种类。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不少企业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水平落后,资源和能源使用不合理,生产的产品产量低、质量差,生产过程中物料浪费大、能耗高,因而产生了大量固体废弃物。所以,要解决固体废弃物排放数量大的问题,首先就要从改造老企业设备革新、生产工艺入手,在减少能耗和提高原料利用效率的同时,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从而实现清洁生产。
(2)推行原料多级化利用工艺
从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来看,生产一种产品所产生的废弃物可能就是生产下一个产品的原料。因此推行原料多级利用工艺,使生产第一种产品产生的废物成为生产第二种产品的原料,而生产第二种产品产生的废物又成为生产第三种产品的原料,如此多级利用一种原料,可使排放到环境的废弃物数量最少,而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效益最佳。
(3)进一步推动综合利用
采取适当的措施与加工工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使之得到综合利用,对于解决固体废弃物排放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是十分有效的。例如,对城市生活垃圾可采取先将铁、玻璃和塑胶从中分拣出来并分别加以回收利用,再对剩余部分做高温堆肥处理使之转化为有机肥料等,都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例子。
(4)加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是改善污染环境的重要方法,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中,要根据相关固体废弃物的种类以及特性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工艺进行不同的无害化处理。如可采取热处理、固化处理和堆肥发酵处理等方法,使之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
3、严格执行固体废弃物农用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