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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 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主任赵淑华在此间向记者透露,从这家分中心开通的咨询热线来看,咨询者对修改中、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关注,希望自己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能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实施得到有效解决。
赵淑华介绍说,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于去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通热线电话3部,截止2001年5月20日,共接听咨询电话1484件;同时,中心还接待来访投诉672件。这些电话及来访咨询的内容中,婚姻家庭类咨询有1811件,占咨询总数的84%。
据统计,在婚姻家庭类咨询中,咨询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及离婚咨询三个方面。其中涉及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的咨询246件。多数是反映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极少数是咨询者本人(女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从这类咨询内容反映出一部分妇女对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不了解,也有部分妇女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知所措;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伤害案件。在咨询中,有125件涉及家庭暴力。这类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有些妇女在生活中遇到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存在差异,普遍认为夫妻矛盾是民事纠纷,对有些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积极;离婚咨询则有796件。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及妇女的人身权、名誉权等问题。
赵淑华分析说,从这些咨询中反映出许多妇女还缺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及应对现实婚姻生活中出现不测情况的能力。她说,咨询者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婚姻法》的了解,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人身权、名誉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说明这些咨询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一些法律基本常识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能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在咨询者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另外,还有少部分咨询者对待自己的婚姻危机存在“等、靠”思想,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的婚姻状况,缺乏正确处理婚姻危机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赵淑华从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角度建议:今后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妇女“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婚姻纠纷,让广大妇女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法机关要转化观念,加强执法,确保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财产追偿权、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救助措施的实现,共同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6-02
农村留守妇女,指的是农村中丈夫常年在外务工,自己长期留守在家的成年妇女。她们的年龄一般在20至55岁之间,因为丈夫常年在外而成为家里主要的劳动力,独自担负着农活、家务、赡养老人、抚育儿女等重任。虽然代替男性扮演了家庭顶梁柱的角色,女性长期孤身一人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中比其他农村女性更容易滋生各种问题。近些年,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犯罪频发,农村留守妇女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从而造成诸多悲剧。
一、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匮乏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但并不成熟,不管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还是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队伍,都不能满足迅速扩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这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费的匮乏。一是政府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确实在财政上存在困难,无法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二是部分地区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甚至并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机构、人员、经费的匮乏必然导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还是多集中于城镇,而农村留守妇女却多集中在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偏僻地区。应该说,在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的地区,所有经济困难或案件特殊的当事人,都难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农村留守妇女处于弱势群体中的边缘地带,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可想而知。
(二)农村留守妇女维权意识淡薄
农村留守妇女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又生活在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大多都不懂法律,或者知之甚少。很多时候,留守妇女权利受到侵害仍不自知;即便知道了,也不懂得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农村留守妇女多家庭负担沉重,少有空闲或有空闲也无兴趣学习枯燥的法律知识,而多以打麻将等方式消磨时间。
农村较为浓厚的封建文化习俗也极大的压制了留守妇女法律意识的萌生与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要求妇女要忍辱负重,并不鼓励甚至压制妇女争取个人权利。本就“厌讼”的社会氛围对妇女打官司的偏见更甚。对需要长期单独支撑门户的留守妇女而言,肯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遭遇了家庭危机(诸如、离婚等)的妇女而言,也不愿意因为诉讼影响名声而使生存处境更加恶劣。
(三)法律援助宣传不足
部分留守妇女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求助无门。农村留守妇女虽然有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但生活范围基本集中于土地与家庭,无法从事能够获得较好经济收益的工作,对丈夫外出务工所得经济收入也多无支配权,也就无法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这时本是法律援助发挥所长的时候,留守妇女却往往因为“无知”而错失帮助。
二、 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普法教育
部分地区的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敷衍了事,甚至有害怕群众法律意识增加而变“刁民”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的心理,而故意淡化法律援助的存在。所以,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首先要端正认识,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帮助基层民众建立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在宣传普及过程中,要注意农村留守妇女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多在高中以下,很多人甚至是文盲,简单灌输枯燥拗口的法律条文,会因为理解困难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利用图画、案例讲解等手段将法律知识通俗化是可取的方法。
再者,法律条文浩如烟海,针对不同人群宣传时应有针对性。可特别制作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宣传手册,总结留守妇女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能够获得哪些法律援助,诸如诈骗、勒索、等。
另外,法律援助的基本流程、如何取证存证等基本法律常识也应多加宣讲。留守妇女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即便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不知道或不懂如何留存证据,加上言语表述不清、多疑恐惧心理等等原因,即使寻到法律援助部门也问题重重,站到法庭上也缺少足够的应诉能力。
(二)多途径筹措资金,保证经费充足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拨款,这对政府的财政是很大压力,尤其是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为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充足,除了财政拨款之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筹措,诸如寻求基金、企业、经济富裕个体的赞助等。
(三)多方合作,构建快捷有效的维权平台
除却加紧培养法律援助人才之外,经费、人手不足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吸引志愿者的方式加以解决。部分志愿者几乎全职在做这个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伟大的,但这种奉献式的志愿工作不应该成为常态,其艰苦程度也会让很多后来者望而却步。与高校合作,是一种能够良好互动的方式。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自行组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条件不成熟的高校,可以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老师带队学生,就法律咨询、法律协助等问题提供志愿服务,如需进入诉讼程序则再转交给律师。这样一方面能够减轻律师的压力,为受助人提供更多援助机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锻炼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增加其之后加入法律援助行业的可能性。
除了受过专门训练的援助人,并不精通法律的热心人士也应受到重视。这些志愿者或许在法律上不能够提供专业的帮助,但他们一则有法律常识,可以阻止案件恶化;一则人数众多,信息网络覆盖面广。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相关志愿者团体相互合作,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使受助人在案件前后都能得到法律及其他相关援助,帮助她们重建人生。
(四)建立留守妇女备忘录,防患于未然
很多人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想到法律援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法律援助不仅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当然,这一工作不是单靠法律援助机构即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与基层政府、妇联、志愿者组织等多方紧密配合。
基层政府应当联系妇联等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在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维权工作站,建立留守妇女备忘录,积极了解留守妇女的生活状况,即时发现留守妇女遭受权益侵犯或犯罪的可能性,主动为留守妇女排疑解惑,防止罪案的发生。
关键词:农村女性;继承权;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的《继承法》明文规定,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很多落后的农村地区,现实情况往往是女性主动放弃或者被动剥夺了继承权,法律上的规定与农村对妇女继承权的实际执行现实往往有着较大的脱节。女性继承权得不到彰显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对女性生活质量和家庭和谐关系的影响并不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进行,家庭财产不断增多,动产和不动产的份额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继承权无论得到或得不到彰显,都易引发纠纷和矛盾冲突。本文选取平顶山市某城郊村为例,试图对此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剖析和解读。
一、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落实的现状
(一)传统与现实的冲突日益加重
近年来,农村因家庭继承权引发的家庭纠纷和诉讼持续上升。过去,按照传统继承习惯――诸子均分,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动产和不动产都由儿子继承,女性不参与财产分配。客观地说,这种继承习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维护家庭和谐、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发挥了重要功能。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前,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继承法,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际执行的仍然是这种约定俗称的民间习惯。应该说吗,在宅基地和耕地的经济价值并不高的时代,人们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分配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大规模房地产的开发,一些城镇的郊区农村,因为拆迁和土地征用,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财富急剧增加。以信阳罗山县郊区乡镇为例,有些农户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二十多处,数百万元的拆迁款。在巨额的财富利益面前,继承纠纷数量急剧增加。一些较开明的父母会主动给出嫁或未嫁的女儿分割一小部分财产,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女性仍然是一无所得,娘家财产全部由她的兄弟继承,所以这造成因为继承权引发的亲人之间的肢体暴力冲突层出不穷,家庭亲情关系在金钱面前变得非常脆弱。
(二)女性权利意识觉醒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媒体对法律常识的普及,广大农村女性权利意识觉醒,法律观念增强,自由独立、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得以树立。笔者连续9年在信阳市郊区农村做调查,女儿认为自己应该享有家庭继承权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2006年为5%,2010年为14%,2014年为27%,2014年为30%。但是调查也发现,很多农村男性认为自己的姊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家庭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财产分给自己的姊妹后最终会落入异姓的“外人”手中。同时调查还发现,虽然现在女性权利意识觉醒,家族财产继承时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但是有很多女性选择了沉默和谦让,而不是诉诸于法律,因为她们本身非常注重家族感情,“不忍心惹父母伤心”,这就是目前农村妇女在继承权问题上的纠结矛盾和现实困境。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传统习俗影响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有相当长的时期女性是没有继承权的,女性的身份具有依附性,她们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兄弟,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儿子,她们没有土地和可自由支配的财产。在唐代和宋代,女性可以有部分的继承权,但往往是通过嫁妆的形式得以体现。到了明清,女性地位进一步下降,国家法律规定父母无儿子,家中财产应由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优先继承,即“强制侄子继嗣”制度,所以《红楼梦》里林如海的财产由他的侄子继承,而不是他的女儿林黛玉继承,所以,林黛玉曾哀叹说:“我是一无所有……”,建国以后,我国颁布了新的继承法,明文规定了女性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与男性完全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在很多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还是以传统集成习惯为主,女性出嫁后就不在参与娘家财产的分配分割,其父母的财产由她的兄弟们继承。
(二)女性弱势地位使然
几千年以来,中国一直是男权社会,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历史上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很少得到彰显。今天,广大农村,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受教育权、继承权自然而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和体现。加之目前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女性无论是对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的先天占有与男性相比出于劣势,比如农村女性大多嫁到外村,房屋、土地等继承的标的物不能带走,也不容易买卖折现,这就对女性的继承权实现增加了许多难度,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继承现象是所说的那样,继承法是清楚地说明了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1]因此,女性长期的弱势地位使得继承法欲冲破这一传统习惯的藩篱将需漫长的过程。
(三)法律法规不配套
尽管现代继承法对女性的合法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女性的继承权得不到很好保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比如《合同法》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三十年内一般不做任何变动。但是三十年内,农村的女性嫁人生子,其土地却仍在承包期内不能抽走,仍然由其父母耕种,父母去世后又由她的兄弟们继承耕种。平顶山近郊的一些农村就出现了许多女性出嫁十多年后仍然得不到土地的现象。
三、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的法律思考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想彰显广大农村地区女性的继承权,要注意从文化、心理、制度等多方面协调努力,健全措施,既要重视兼顾民间传统的继承习惯,同时也要注意体现现代继承法的强制性,使继承法更贴近百姓的生活和心理,在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加大普法宣传
当前农村地区因为财产继承而引发的冲突纠纷,最重要的根源就是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年长的农民对现代继承法一无所知,一些年轻的农民也往往是一知半解或者是不愿了解接受,其心中的传统统继承习惯根深蒂固。因此,在当前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尤其是一些与女性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如《继承法》等,通过展览讲演、文娱节目等内容浅显易懂、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继承人的义务、范围,继承权的内容等相关法律常识进行普及灌输。使现代继承法的理念和思维逐渐在广大农村取代传统的继承分配习惯。
(二)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内容都不够完善。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规定了妇女应该享有的那些权益,而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权益者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比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村妇女来说,诉讼权不能行使,就意味着直接与继承权无缘了。同时,我国的继承法作为处理继承问题最具权威的法律规范其本身是移植于西方的,并不是根植于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其法规法律的配套性不足。“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起来的乡村社会的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特定地区的乡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也并不因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2]因此,我们在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乡土社会的规范秩序,循序渐进。
(三)健全组织机构,为农村妇女法律援助
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农村女性在面对继承权纠纷时往往一筹莫展,她们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益,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敢申诉,不会申诉,最终失去了保障自己继承权的机会。因此,广大农村妇女在面对继承权矛盾时,迫切需要来自妇联、村委会等组织机构的援助。目前,信阳市个别较为发达的郊区农村已经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能够为当地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村民提供法律咨询、编写材料、调解纠纷、排忧解难,受到广大农村妇女的欢迎。
(四)加大对侵犯妇女合法继承权的惩处力度
长期生活在闭塞的乡村,接触的都是熟人的社会,这导致许多中国的农民法律意识模糊,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够。在平顶山市某县的农村进行调查问卷时就发现,许多农民就认为分割家族财产是个人的事情,与国家无关,与法律无关。一些出嫁女性的娘家兄弟们对继承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考虑到侵害了女性继承权后违法成本很低,所以敢置于法律不顾,还有一部分女性意识到女性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较高,不愿意主动伸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对于一些地方宗族势力以“乡约民规”为借口侵害女性合法继承权的行为,当地的妇联组织和司法部门及时予以关注调解,甚至是惩处,最大限度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镇化的浪潮正席卷中国,广大的农村的地区也正经受着“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家庭可支配财产不断增加,女性权利意识觉醒,中国传统的继承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裂变,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继承权的彰显不仅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维护农村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据报载:10月25日晚,大余县新城镇男子谭某和女友赵某在草坪上约会,聊得兴起时,谭某竟不顾好友罗某近在身边,强行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拒后,便叫罗某上前搭把手,最终将女友。次日一早,被害人赵某及时报案,荒唐的谭某和无知的罗某被大余警方抓获。-面对民警审讯,谭某与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谭某、罗某已被依法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赣州晚报》2014年10月28日A4版)
读了这则题为《女友难得手,叫来“兄弟”搭把手》的报道,令人沉思。谭某罗某两人懵懵懂懂就把触犯刑律的“麻烦”引上身,以其说是这两个年轻人自己不懂法带来了不幸,还不如说是我们法律普及工作的悲哀。凭心而论,我国多多年前制定、颁布、实行的《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条款中就明确了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等。这两个年轻人全然不懂,竟在公共场合,明目张胆的违背妇女的意愿,做出了报道中描述的悲催的蠢举:“欲火难耐的谭某竟不顾女友的反对,强行将她摁倒在草坪上,撕掉了赵某的上衣。赵某拼命反抗,难以得逞的谭某便大声呼叫罗某上前帮忙。从小就讲‘哥们义气’的罗某快步上前,使劲摁住赵某的双腿,赵某渐渐失去了反抗能力。在罗某的‘鼎力相助’下,谭某最终得手。”荒唐的谭某,一时着魔、冲动犯下罪孽应无赦;无知的罗某,看到朋友在实施犯罪,不仅不制止,反而助纣为虐当帮凶真可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当代中国走向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新时代,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蓝图。法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从而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法治建设的宣传者、推动者,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表率作用。要加大普法力度,研究管用的办法,增强普法工作的实效。普法教育应该融入社会日常工作、生活中去,让公民在潜移默化中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将普法教育常态化,让法律条文不再只是纸上的东西,引导公民做名副其实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切莫懵懵懂懂犯了法。每个公民都要时时刻刻绷紧遵纪守法、学法用法这根弦,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够界定在法律允许的框框内。因为在我们这个法制国度和眼下的信息时代里,只要平时多留心,有意识地从报刊上、电视上、网络上、书本上了解、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就一定能够做到心明眼亮、胸有成竹不吃“哑巴亏”。各级党政和司法部门则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向人民群众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对那些新近颁发、施行的跟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要在第一时间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样,才能消除法律知识的“空白点”,从根本上杜绝“懵懵懂懂犯法”事件的发生。
积极探索。
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要尽可能地提高居民素质,特别是提高居民法治方面的素质,对实现居民的“四自”管理,逐步完善居民自治,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程度,促进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居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居民意见,半年召开一次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会,并在大会上通过了《上怡新村居民公约》,并把公约张贴在每个楼道中。正因为有了居民的民主参与决策,居民自觉守纪、守法。在创建过程中,小区居民爱护环境卫生的多了,乱抛垃圾的现象少了;依法办事的多了,矛盾纠纷少了;主动爱绿护绿多了,破坏绿化行为少了;健康文明娱乐多了,迷信、的行为看不到了。
上怡新村设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黑板报,定期更换。如宣传《宪法修正案》、《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婚姻法》等,还举办了图片展。黑板报展等。版权所有
居委干部平时就注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依法办事,在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居委会干部坚持居民组织的自治功能,建立了完善的维护稳定工作的网络,充分发挥居民组长的作用。居委干部分片包干,实行矛盾纠纷调处首问责任制,坚持安全稳定的方针,加强治安防范。现上怡新村有一支义务巡逻摇铃队,每天坚持义务巡逻,为小区的安定团结做到无刑事案件的发生,立下了汗马功劳。
在街道党政工的领导下,司法所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居委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新和《党内监督条例》及《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居委会积极组织居民参加街道举办的送法进社区活动,宣传“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新婚姻法》及《行政许可法》,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发放了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资料和手册,居委会自备一套法律书籍,方便居民借阅,查找有关法律资料。定期有法律咨询员为居民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居民提出的疑难问题也能得到及时解答,深受居民们的欢迎。居委会还注意在老年人当中宣传老年人的权益保障,组织老人开展法律讲座,维护老人的合法器乐权益。在妇女群众中宣传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让法律深入居民中。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充分认识妇女工作在促进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把握妇女工作在全局中心工作中的定位,自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妇女工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妇女工作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妇女工作的各个方面,坚定有力地做维护妇女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实践者。
以“二十公”精神的学习为契机,专门召开女民警座谈会,组织女同志围绕“如何立足岗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了专题讨论,并倾听女民警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女民警们纷纷积极发言,畅谈工作经验和体会,表示将立足岗位成才,积极展示女民警的时代风貌。
二、始终坚持把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妇女的基本职责。
他深知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妇女工作的重要任务,用满腔热情为女民警特别是困难女民警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形成帮扶解困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慰问活动。基层所、队在妇女节前由所领导专门上门慰问本单位女民警家属,在感谢他们对女民警工作支持的同时,了解家庭困难,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女民警的后顾之忧。组织全体女民警开展了以“学法律、比奉献、开视野”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有效提高了女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她们的作用。
三、在新世纪新阶段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女民警队伍。
他深知女民警要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就必须全面提高*觉悟、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此他大力实施“女民警素质提升工程”,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以人为本和人人可以成才的观念,把大力开发女民警人才资源、大力加强女民警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女民警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她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组织女民警参加档案、计算机网络及专项业务知识培训,开展《法律常识》知识竞赛,通过严格考核,使女民警素质得到了提高。
四、始终坚持把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作为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的不竭动力。
他在工作中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以创新的勇气直面难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研究广大女民警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善于把鲜活经验提炼、升华为富有时代精神的妇女工作理论,为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工作中,他着眼于发展,着力创新,努力构建有利于妇女工作的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群众化的妇女工作格局,使妇女工作始终充
满生机与活力。紧密结合女民警思想实际和生产生活实际,最大限度地整合、发挥整体优势,运用先进的理念、先进的运作方式,实现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全面提升妇女工作的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把女职工工作做实、做深、做活、做强。
通过号召女民警向岗位标兵学习,并推出爱岗敬业、工作钻研、服务热情的一线女民警典型,通过组织女民警学习她们的先进事迹,使争先创优在女民警中蔚然成风,在女民警中掀起了比、学、赶、超的热潮。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便民诉讼。在农忙季节,法官经常深入田间地头或农民家中了解情况,利用中午和晚上的时间开庭审案,既不影响农活,又利于案件的调解结案。特别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时,针对当事人对立情绪和审执难度大的特点,配合乡、村、社,能诉前调处的尽量诉前调处;对立案后的土地承包纠纷能调解的,先行调解;能先予执行的,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能当庭审判的,当庭宣告判决。
同时,积极开辟立案绿色通道,采取涉农案件口头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形式,积极推行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当庭审判,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避免延误农时,极大地方便农牧民参加诉讼,切实为当地群众服务。月份,共夜间和中午调解案件25件,诉前调解土地承包纠纷4件,诉讼调解土地承包14件。口头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共计40余次,巡回审判20余次,当庭审判率达到50以上。
二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旗法院集中开展法律宣传、发放法律图书资料、法律普及展览、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常识。月份,全院共举行10余次法律进农村社区活动,深入集镇和村社以案释法,提高了村民知法、守法意识。
一、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基层股按照职能职责指导各司法所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三项排查活动:经常性排查、热难点问题集中排查和重要时期专项排查。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增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防控能力。今年共接受农民工咨询650人次,调处“涉薪”纠纷11件,引导至诉讼程序纠纷5件,追回拖欠工资35万元。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摸排纠纷线索459条,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纠纷187件,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763件,成功调处1711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8%,为维护我区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二、加大对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的调解力度,提升专业调解效果。
今年,区医调委共接待来访群众45人次,受理医疗纠纷4件,成功调处4件,涉及协议金额45.5万元。其中两件为重大医疗纠纷,医调委接到任务均在第一时间内介入,制定调解方案快速出击,实现受理一件,调处一件,调处成功率达100%。环比2013年同期,医疗纠纷发生率下降60%。道调委共接待来访群众63人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0件,成功调处10件,涉及协议金额299万元。区医调委、道调委的热心服务、高质量服务,缩短了与群众、当事人的距离,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群众信任、领导好评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切实提高我区各级调解组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今年来村(社区)、乡镇人民调解员队伍因为换届、年龄、健康等原因发生变动,而社会发展对人民调解要求不断提高的现状,基层股指导各司法所侧重从《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上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一是通过对《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法条的讲解,从执法的高度重新审视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员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等方面的学习。二是通过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邓兴和在处理具体矛盾纠纷中的现身说法、案例讲解,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员规范调处纠纷的水平与能力。三是以调解协议书制作为重点,结合《区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讲解,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制作、规范审核、规范归档水平。
四、扎实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发展基础。
基层股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创建目标,在上一年度创建精品司法所工作的基础上,分析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现状,理清工作思路,找差距、想办法。今年我局凤凰司法所、工业园区司法所通过了市司法局的检查验收,成为全市第二批“精品司法所”。
今年,我区在5个乡镇及2个街道办事处依托司法所建立7个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妇女儿童维权站始终坚持把家庭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主要领域,真正做到排查一个苗头,调解一件纠纷,解决一个矛盾,和睦一个家庭。今年以来,共排查纠纷23件,调处纠纷65件。纠纷类型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损害纠纷这三大类。妇女儿童维权站与综治、派出所、法庭等联合,拓宽妇女儿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使妇女儿童表达诉求更加便捷,维护自身权益更加及时有效。一是由区妇联牵头组织乡镇妇联及司法所所长参加维权工作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维权站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二是维权站联合法庭、派出所开设普法宣传课堂,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法律常识普及,提高妇女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抓住“法律七进”、“六五普法”工作契机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进社区、进家庭等形式,把妇女最关注的法律问题、妇女在诉讼中的权益保障等问题直通到妇女群众中,保证妇女不出家门就能化解法律疑问、明确诉讼程序、疏导心理问题。
五、法律服务工作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依法治区。
今年我区法律服务工作以“法律七进”为重心,服务于“依法治区”工作,积极为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主动参与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全区八个法律服务所均与所在乡镇的村(社区)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实现了一村一个法律顾问,带动村(社区)形成遇事找法、办事靠法的法治思维。今年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解答各类法律咨询450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宣讲法律8场次,受教育人数达6500人次,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处理矛盾7件,成功6件,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与实际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法律服务工作需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市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为。目前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数量偏少,急需引进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指导督促各司法所深入开展“法律七进”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引导全市家庭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需要,使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相互学习、共同成长的理念,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优化家庭生活质量,增强城乡文化底蕴。根据省妇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准则,以“人人学习、家家学习”为主题,树立“知识立家、知识兴家、知识富家”的读书学习理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为实现“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二、活动内容:
1、开展“家长带子女、知识带回家”活动。这项活动是组织家庭成员坚持学习,父子、母女共同学习,提倡学政治、法律、电脑、外语、家庭教育、文学艺术、现代科教和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在家庭中营造平等、和谐、民主的家庭学习氛围。鼓励家长参与家庭学习,不只充当孩子学习的监督者,而且成为学习的参与者,树立正确的家教观念和家长在家庭中的示范作用,形成代代相传的学习之风。
2、开展“日学一小时、月读一本书”活动。这项活动要依托社区来组织,大力提倡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高尚的娱乐休闲文化,通过社区把兴趣相同、志同道合的居民组织在一起,开展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阵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3、开展“四进家庭”活动。即:家庭美德、科学文化、文体娱乐、法律常识进家庭。这项活动主要是通过工作单位、社区组织为家庭和居民提供多样化和有针对性的家庭读书服务,组织妇女和家庭成员观看科普录像、参加科学讲座,并有计划地开展“五课”进村(屯)、进社区活动,引导家庭成员读书系列化。
4、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每个家庭要有一个书柜、1份报纸、100本书。这项活动主要依托妇女骨干、专业大户配备一定的学习资料、活动器材,带动辐射左邻右舍经常在一起开展家庭读书活动,使数万册书籍进入百姓家。
三、具体步骤:
本次活动时间为20__年4月至20__年3月,历时两年,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__年4月至5月底为宣传发动、制定本地活动方案阶段。
2、第二阶段:20__年6月至11月为读书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阶段。
3、第三阶段:20__年12月为推荐学习型家庭典型阶段。
4、第四阶段:20__年1月至12月为开展主题活动、检查验收、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阶段。
5、第五阶段:20__年1月至3月为评选表彰学习型家庭阶段。
四、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这项活动是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一种好形式。各县(市)区妇联、市直妇委会要高度重[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视、纳入日程、认真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坚持定期检查制度,经常了解和掌握活动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及时上报市妇联宣传部。
2、搞好结合。开展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要与开展“美德进万家、万家创文明”活动、“文明楼栋”创建活动、“美在农家”活动、创建国家级卫生城活动相结合,切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