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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9 16:33:1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安全生产法法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安全生产法法律

第1篇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 D922.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根本,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一道解决安全事故。以一个案例说明其中的关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是一个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才能够合理、全面地处理事故,才能增强其可信度和权威性。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1]绍辉等编著.安全心理与行为学[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217-225.

第2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安全生产 培训 要点

中图分类号:TU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人们用电需求不断提高,这也需要电力系统更加完善,并保证系统输送稳定。

2.基于PDCA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将工作方法定义为:是指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最简单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环,展开来就是凡事有记录,有计划,有执行,有结果,有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时刻体现目标驱动和用数据为证。一般而言,电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中期的查评及整改、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达标评级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其三个阶段之间是承前启后关联的,是PDCA循环的,而每个阶段内部,也是PDCA循环的。

3.电网企业培训体系建设难点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但几十年的大型国有企业外部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剧了电力企业培训体系建设的困难程度。

3.1 训文化与理念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部门对培训重要性较为认可,但往往基层部分员工对培训工作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广泛存在“培训万能论”“培训是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事情”“培训能立刻见效”等认知误区,由于这些认知误区,员工培训心态往往过于放松,导致培训效果欠佳。

3.2 员工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层级员工对培训工作重要程度认识较高,但落实到个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工学矛盾突出,员工工作量较大,造成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二是培训针对性不足,导致员工参与培训意愿不强;三是培训费用报销流程复杂,导致员工培训心理懈怠;四是培训考核与员工岗位晋升关联不大,导致培训积极性不高。

3.3 培训针对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培训项目计划设置针对性不足。在计划制订过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根据组织需求制定培训项目,然后确定参与课程人员,对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课程与员工个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员工培训积极性。

3.4 培训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部分员工缺乏对培训需求的思考,出现班组需求与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不相关的情况,员工个性化需求与岗位胜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训需求收集形式与渠道不够多样,反馈机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来源。

3.5 培训相关激励不足

部分企业内由于考核激励未能和员工绩效、薪酬、晋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各模块未能有效联动,导致很多工作有要求无考核、有考核无激励或是激励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员工培训与绩效晋升无关联导致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3.6 培训评估难度大

培训结束后,多数企业主要开展一级评估、二级评估,虽然可以通过培训前与培训后的测试,观察员工培训后的成绩改善,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缺乏有效的观察手段。三、四级评估在开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跟踪时间长,投入的人力较多,存在一定人为主观性,很难持续开展。

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措施

4.1 前期准备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1.1在遴选人员取得内外审资格方面。一是遴选人员不严肃,许多参加内外审资质取证人员,多是即将退休或者部分对此感兴趣的员工,或是工作比较休闲员工;另一个是遴选人员时,没有考虑专业覆盖问题,形成专业空当;三是单位中层干部少有参加,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专责参加内外审资格培训取证更少。没有认识到,遴选人员是开展达标评级的“播种机、宣传队”,也是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专家队伍。

4.1.2企业达标评级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拟定,征求极少数人意见建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签发,一纸文件流转,少有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企业安委会或办公会议上研究决策。其结果是工作方案不细、考虑不周、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实乏力。

4.2 中期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2.1企业自查常见问题表现

目前在一些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梳理不深不细,如注重对企业管理制度目录体系查评,缺乏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查评等;二是习惯性做法认识根深蒂固,如以职工健康体检代替职业病检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标、习惯代替查评标准;四是自查自评不认真,漏洞百出;五是企业自查报告讨论审核不足,用词模糊,如部分变电站、部分 10 千伏线路等存在某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第三方查评时的窘态,更是达标评级成为走过程,过后一切如故,返回原点!

4.2.2自查自评工作方法

开展企业自查自评有两种工作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种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实施中,各个专业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从梳理查评企业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每个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术的、工作的等企标)等与国家、行业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的耦合度查评,从而归纳总结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第二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第三步是开展问题的整改,包括问题整改责任领导、部门、班组、完成时限、资金等,进而进行整改监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再归纳分析查评问题,是什么问题,整改什么问题,对于不需要停电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需要停电才能整改,进入检修计划整改。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有必须收集、归类、存档查评结果,对以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供佐证;对于需要整改才能达到标准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证或已列入整改计划的佐证。他们是自查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报告以及结论的最重要依据。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电力生产作业技术复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条件。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慎用“停业整顿”处罚,“停业整顿”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响难以预料,可能会涉及到的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可缩小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采用部分停业整顿的方式,在立法上赋予供电、供水企业拒绝执行停业整顿的权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4篇

摘要:

关于生产质量的监管是每个国家在食品安全上面的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对于世界上最早发现茶叶的中国,相关茶企应该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这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如今茶叶生产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很多,就比如农药有没有彻底处理干净等等问题都需要认真考虑思考对策。对于茶企来说,茶叶的生产质量问题同时还决定了在贸易中整体的竞争力。

关键词:

安全生产;茶叶安全性;生产监管;法律意义

要知道食品的安全问题关乎到很多个层面,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事故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尤其是茶企在整个市场上对茶叶的监管,在法律面前也应该有所思考。法律思考是国家稳定的一大要素,国人尤其是各大企业在生产安全上面一定要有严格地监管制度。自从我们加入了WTO后,茶叶带来了很大的机遇,然而这同时也是风险和挑战并存时期。对于进口国而言,他们会设定非常严格的检测标准,所以说,茶企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对于稳定国际市场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

1茶企面对茶叶的安全性挑战

如今茶叶早就成为一种非常健康的饮品传播于整个世界,如今茶叶的安全生产的监管一直是茶企需要探索研究的一大重点。而人们对茶叶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茶叶的安全生产质量才是茶企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茶企应该将更安全的茶叶推向市场。如今茶企需要认清这样的事实,将茶叶的安全性生产监管到位。现在的茶叶行业已经非常普遍,做好生产安全的监管问题才是重中之重,因为得到了最好的监管才会生产出最有质量的茶叶,安全成为各大茶企最重要的使命。首先了解一下茶叶更详细的有关安全问题,茶叶本身来说是非常安全的,对人体无害。之后随着对茶叶的认识,得知茶叶是可以用来做药物的,这也是茶叶最早的使用价值。作为饮料被人们接受还是之后的事情,那个时候的社会是一种非常传统的状态,所有生产都是人力所为,因此茶叶不会存在被污染或是农残的问题。而之后社会快速的发展,生产模式也逐渐变为机械化生产,于是安全性问题就逐一出现,对于茶叶而言,有害的物质也越来越多。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茶园是由国家的集体所有制来进行经营的,这样的情况对于施肥和用药来说就会比较好管理,农药残留和一些污染的情况也不会太严重。但是到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茶园就开始被改成农户承包的模式,这样一来对于茶叶的施肥问题来说,农药问题就没有那么好控制了,因为没有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所以就会很容易造成茶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些农残问题。对于茶企而言,确实存在着很大的挑战性,因为地球上面的生态问题也受到了破坏,所以就会有很多病虫出现,这也是危及茶叶安全的一大问题。

2茶企对茶叶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措施

2.1原料问题要严格

茶企需要重点考察茶园的建设问题,并且要关注茶园的生态条件,要使得茶园远离污染源,使得土壤的安全质量先达标,这样才可以保证茶叶的高质量生产。就肥料而言,最好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茶园施用那些检测合格的化肥,需要注意的是,严查控制不要使用重金属含量没有达标的矿渣肥。对于病虫来说,最好考虑生物防治,还有农业措施防治这两项,用生物农药来控制病虫对茶叶的伤害,这些细节上的处理需要重视,从施药时间,安全的药量范围等方面做好合理的施用。为了采茶的标准化,就需要在采茶机上使用符合标准的铅汽油和机油,这样的选择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汽油或是机油对土壤和茶树的污染。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清洁对于茶叶的重要性,装载鲜叶的器具需要非常清洁的环境,还需要良好的通风性,这样就会保证更少接触到有害微生物的侵染。茶企需要在茶叶的原料上面下功夫,一定要在鲜叶原料进厂的时候进行严格地检验,标准符合的茶叶再使用,那些没有达标的茶叶一定要严格对待,在进到企业之前就将其处理掉。

2.2在生产过程中的规范

如今在厂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工作人员的整洁卫生,这确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消毒是食品车间工作室一个特别重要的流程,在生产的时候,每一天都应该保持相关机器的干净清洁。就企业里面的工作人员来说,一定要做好清洁工作,工人的清洁关乎到茶叶的安全。所以企业应该定期的给工作人员做身体检查,如患有某些病症的员工就要求他去接受治疗,待康复之后再来上班。茶企最好在加工管理茶叶中引入ISO质量标准,严格监管茶叶的加工过程。再有就是茶企生产加工的厂房环境,因为厂房的清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茶叶本身的安全。一定要保证厂房的地面光洁,需要防止那些有害的物质的侵入。茶机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要注意的是的刚购买的新设备需要将其表面的防锈油清除掉,还有一点就是需要在茶机与茶叶接触的地方严格禁止工业油的使用,最好做上相关的标记,机械的其他部分可以尽可能的使用食品机械油。员工需要在下班前将相对应的设备进行一个保洁清理。在整个茶叶生产的过程里,一定要做到不落地生产茶叶,以更好的达到茶叶的安全防范目的。

2.3茶叶的包装运输安全考虑

首先必须要考虑的就是,所有有关茶叶的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通用标准》,这样可以防止一些有害物质的伤害,为了防止一些放射性物质就一定要保证干燥。包装的过程一定要防止茶叶受到来自外面不好的污染。在茶叶的储藏过程中,也一定要保证环境的洁净,防潮,无异味,最好是可以设置专库专用,这样就会更好地避免其它异物的存在,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库房的温度,以保证茶叶的品质。关于茶叶的运输问题,茶企选择的运输车辆一定是非常洁净的运输工具,一定要是干净无毒害的运输工具,一定要禁止跟有毒或是影响茶叶品质的货物一起混装运输,以确保茶叶的安全。

3茶企安全监管的法律意义

茶企在对茶叶的生产进行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预防一些安全的生产事故,处理一些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还要针对发生的事故实施惩罚以达到一定惩戒的作用。如今我们国家的茶叶安全卫生标准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在那里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对国外茶叶及相关标准的探究,因为我国茶叶很大一部分都是外贸出口,应该制定出比较完善的茶叶质量安全标准。就茶企来说,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要勇于预防生产事故发生,维护生产的安全性。如今茶企在面对安全性问题的时候,会有更多的法律方面的考虑。国家设置的相关法律制度确实是为人民的安全负责任的一种体现。如今社会公平,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样就在无形中对生产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要保障安全的生产,就可以提升人们对产品的信任感,信任感的形成也就是企业在人们心中地位的一个体现。茶叶的安全问题在法律面前还有一定的惩戒意义,一般在安全性中发生一些问题的时候,法律就会动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去惩罚,这在一定意义上控制了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对于整个行业正常运行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4结语

如今我们中国的各大茶出口企业,都应该将重点放在对茶叶生产质量的监控方面,如果对茶叶的生产质量不够重视,监管力度又不够的话,那么就很可能在整个茶行业中出现问题,会产生不可预想的情况,作为茶企都应该对茶叶的质量安全问题做一个详细的分析。现在就产品的生产质量而言,建立一个非常有利于发展的监管体系,以人们的健康为目标,来做好生产安全的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姜含春,茶叶企业如何应对QS认证[J].中国茶叶加工,2004(1):8-10.

[2]陈志刚,张婕,陈玉红.茶氟概论[J].福建茶叶,2006(1):41-43.

[3]张云华,孔祥智,罗丹.安全食品供给的契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8):25-28.

[4]樊红平,温少辉,龚娅萍.浅谈我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11):60-62.

第5篇

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6篇

Abstract: The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relate to people's vital interests, and the level of quality also reflects a country and a region's comprehensive economic strength. In recent years, the overall level of product quality is steadily improved in Hebei province, while the quality security incidents occurred frequently, which has caused great negative impact on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formulates a long-term effective mechanism, so as to make efforts for ensuring the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in Hebei province.

关键词: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监管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law security;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9-0322-02

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1.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源自于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因为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产品安全的外部效应等问题。而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因掌握相对于生产者较少的信息会购买到质量相对不安全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不信任,当真正高质量的产品出售时,消费者也往往会怀疑其真实性,慢慢就会形成市场的“逆向选择”和生产者的“道德

败坏”。

1.2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属于经济法,其法学基础就是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就是指人们对经济法规定所产生的基本认识与情感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4]。关于经济法理念之内容的探讨,理论界形成了颇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杨紫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6]。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当包括“人本主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还有的学者认为:“谨慎干预理念是经济法的现代化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对国家干预市场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

2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2.1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由《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特别法,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做过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改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约束了经营者,例如假一赔三、举证责任倒置、产品召回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督促经营者要提供优质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 河北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在制定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如1994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来的。除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外,河北省于2003年9月26日颁布了《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1日颁布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2月29日颁布了《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1月10日颁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2.3.1 立法内容不全面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并不全面,以《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分析为例:首先,产品的范围界定不确定;其次,产品责任承担过轻;再次,质量监管部门的责任承担欠缺。同时,对于河北省来说,其立法也存在着内容不全的问题。

2.3.2 立法滞后,欠操作性 分析河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除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是近两年颁布实施的,其余的法律法规都颁布实施比较早,内容滞后,更新不够及时,比较典型的就是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距今已经十七年之久,该内容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除了内容滞后以外,法律欠缺可操作性也是问题之一。

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思路

3.1 科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及时弥补立法空白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既要根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质量法律,同时也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的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急需修改的内容有: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和范围,要明晰哪些产品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是界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产品质量法以“不合理危险”来界定产品缺陷显然过于模糊,应将标准具体细化;三是完善产品的责任制度建议采用严厉的惩罚制度约束被监管者,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其惩罚范围和内容,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以有效杜绝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

3.2 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平衡性是提高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一些冲突性,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因此,为增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

3.3 合理配置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 河北省乃至全国均采用“多头执法”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管效率低下。因此,政府部门可以在现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作进一步调整,积极推行“分类监管为主、条块结合、后溯责任”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明确了监管的职权范围,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效率,符合当前质量监管工作的发展需要。

3.4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目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机构自身利益种种原因,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时普遍存才偏轻的现象,这不利于整顿产品质量安全。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才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使其不敢再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尤其是对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更应该是给他贴上“终身禁业”的标签,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贺建.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2010:8.

[2]刘东,梁东黎.微观经济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2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97-399.

第7篇

    这里所说的“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及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产品。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销售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7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罪行为,按照新<刑法>第146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第8篇

学习《安全生产法》,是“人人事事保安全”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依法治国逐渐成人们的共识。《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尊重人权、重视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基本要求;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高度概括了我们依法治国、以法治理安全的基本方略。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根本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表明党和国家对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意愿和要求,是依法治理安全的重大举措。《安全生产法》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守法首先必须懂法,《安全生产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实施安全生产法”是靠全社会每个成员自觉的行为去实现的。守法执法首先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掌握法律的实质;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推动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强烈的安全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因此,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是实现“安全伴随你我他”的重要基础。

实施《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人人事事保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许多重要制度,例如: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制度、经营单位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制度、政府的监管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安全救援制度、事故处理制度、隐患处置制度、岗位培训制度等等。它把浩瀚繁杂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系统地分门别类,使安全管理工作条理清晰、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便于落实。

实施《安全生产法》,必须充分发挥县以上各级政府和安全主管部门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它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认真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责任主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负责,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

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实施《安全生产法》将会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保证安全伴随你我他。

在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通过人人的自觉参与,事事的预先防范,来实现确保安全的目标。

实施《安全生产法》,关键在于抓好落实。要使全社会形成安全伴随你我他的局面,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是抓好《安全生产法》的落实。抓好《安全生产法》的落实要体现在工作上,以严谨的作风,严格的监督,严厉的追究,把法律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在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要按照对于国家局的统一部署,抓好“三件大事”、建好“六个体系”、促进“五项创新”、搞好“七项工作”,开创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实施《安全生产法》,要落实在具体工作上,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王显政局长代表国家局党组对搞好今年的安全监督工作做了全面部署,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要有严谨的作风。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各级领导务必要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深入生产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找准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关键环节,认真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之中。

第9篇

【关键词】企业员工 《安全生产法》 安全培训 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80-02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这个法律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显著作用。这部法律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 加强《安全生产法》学习的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多年在技工学校及厂矿企业进行安全培训的教学实践认为,要真正发挥企业员工及技校实习生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安全生产法学起,从思想上、法律上重视、掌握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真正实现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接受的转变,使之在从业生涯中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在现代企业生产建设中,需要大量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者兼有的智力型工人、操作技术能手。但是,许多企业面临着员工流动性大,新来员工存在素质诸多不完备、思想素养、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匮乏,对企业不适应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安全生产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施用,企业生产的特殊性等问题,决定着必须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这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严格的培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才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 加强《安全生产法》学习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

2.学习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 《安全生产法》学习的重点内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培训是一种强制性的培训,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技能,最基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另外,对中职学校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法的教育是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生产第一线的重要的思想保障。

四 《安全生产法》教育教学方法

《安全生产法》教育教学方法诸多。首先要从强化意识抓起,定期培训,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法制教育形式多样化、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教师先行、学员参与,法制月专题教育,配合政府力量,利用多种途径。职工安全培训的方法有很多,如讲授、谈话、讨论、操作演示、幻灯图片、实习、事故案例、录像、多媒体、现场指导等。虽然教学方法很多,但有“教学有法,教无定法”之说。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更有效,总是要有选择的。在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上,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需要及员工的具体思想素养,安排教学计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用结合,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在教学过程中,要想达到较好的普法效果,必须重视和选择教学方法。

在《安全生产法》课堂教学中主要可采用以下方法:

1.讲授法

在对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培训的过程中,一方面保证科学、系统、完整理解安全生产法规条款和精神实质,同时在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讲解中力求通俗易懂,将学员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尽量用通俗的词语表达出来。

2.谈话法

教师在学员原有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启发式谈话、问答式谈话和讲授式谈话,引导学员积极思考,获取知识。要预先设计好程序、选择好题目,谈话内容要抓住教材的重点,要把握好问答时机,要引导全体学员记笔记,并写出专题报告,谈话结束后,当堂就由教师及时总结,做出结论,以便巩固效果。

3.讨论法

在《安全生产法》教学中,教师可联系学员在工作中的具体案例,召开事故分析研讨会,将事故场景呈现在课堂上,使学员获得真切地认识和感受。经过讨论后,集思广益,教师要在总结中把知识加以提炼,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4.演示法

在《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尤为重要。将多媒体技术应用到安全培训中,可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学员通过动画看到地质构造等现实中不可能看到的内容,从而提高学习的效果。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

提高培训质量,教师是决定因素。因此,要精心挑选优秀的、有实践经验的,并有授课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队伍中去,并从各方面关心、爱护他们,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调动他们从事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积极性。

六 强化培训手段,适应现代化教学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单纯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模拟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实践教学等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通过电化教学使学员看到生产工艺流程和事故酝酿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及规律;通过模拟教学和实物教学,增强教学的形象性和直观性,使学员便于理解和消化课堂知识;通过灵活的教学方式,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欲望,为提高培训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许多企业的成功经验证明,强化安全生产法及政策法规教育,加强职工培训,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严格而系统的安全培训,才能弥补职工队伍思想、文化素质偏低的缺陷,使职工树立良好的安全理念,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才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筑牢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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