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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西方的各类节日越来越受到中国人的青睐。每年圣诞节的前夕,各大店铺门口早早的就开始渲染浓浓的节日气氛:圣诞树、彩灯、装饰画……到处都是,街上到处有人派送圣诞礼品,各种各样的贺卡满天飞。狂欢夜的街上更是热闹非凡,好一派节日的气氛。到了2月14日情人节,到处都是卖玫瑰花的,尽管价钱高得惊人,却依然生意兴隆。愚人节,一不小心就会落入玩笑陷阱……
我们的传统节日呢?别说重阳节、清明节被我们抛于脑后,就连端午节、中秋节,有时大人们不提醒,我们都记不起来呢。春节倒是热闹一些,但听老人们说,也无法和以前相比,特别在年青人中,也有逐渐“淡化”的趋势。
我不是说不能接受外来节日,但我们也要保持自己的优良传统啊。前些日子令国人不爽的是韩国申遗成功,正是我们没有保护好传统文化的后果,端午节本来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在一千多年前传到了韩国,结果被韩国换了个名叫“江陵端午祭”,拿去申遗,居然还成功了。恐怕听到这消息的每个中国人都会愤愤不平,但是我们转念一想:为什么我们不能保护好自己的文化产权而被别人拿去注册?看来该反省的是我们自己。
不仅节日,中国的其他传统文化也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冲击。虽然我们有的传统文化正在走向世界,但有的却正在自己故乡的土地上慢慢消失。
曾经看到电视里报道:有一位老中医,掌握着一种快要失传的中医术,却苦于无人继承。好不容易找到了满意的徒弟,谁知刚学了不久,这徒弟却认为西医受重视,赚钱多,就转而去学西医了。老中医十分痛心,不知该怎么办才好。我认为这个徒弟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因为每一个中国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拯救一种濒临消失的中国文化!
近些年来,很多人,特别是年青一代,把传统文化看成是陈规陋习,觉得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了。诚然,许多外来文化是优秀的、先进的,但我们并不应该因此忘记自己民族优秀文化的根。这毕竟是我们自己的文明,是土生土长、原汁原味的中华文明,它需要保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重视。“韩国申遗事件”就是对我们的警醒:传统文化需要保护,需要珍惜。
愿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能意识到这一点,愿中国传统文化一路走好!
一、保护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6]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
随着日本经济的飞速崛起,一跃成为世界中的经济强国,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日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是将民族文化的发展作为国家走向强盛的重要途径。自从日本实施文化立国的基本战略以来,积极推行并发扬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并取得了不斐的成绩,使日本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提高了国际地位。本文首先对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进一步提出了对我国民族文化保护的启示,以供参考。
关键词:
日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启示
在全球文化浪潮的影响下,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本民族的文化建设和发展,其中,日本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方面成绩卓越,并取得了优秀的战果,对全世界都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传统文化保护的特点
(一)政府注重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管理。
日本政府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非常重视,自从他们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战略,就将文化的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的根本。政府颁布了很多有关市级、国家级的文化项目,并且将一些重要的民间节日设置为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比如,每年的农历七月十五就是“盂兰盆节”又被称为“魂祭”、“佛教万灵会”等,这和我们的清明节有点相似,国家规定,盂兰盆节时,统一休假七到十五天;每年的十一月三号是“文化节”,也被称为“明治节”,这一天是天皇的诞辰日,是为了表达对天皇的纪念所设的,现在多作为对科学和事业上有突出贡献的人授予“文化勋章”的节日。还因为勋章上有图案,也被称为“日”。这一天通常学校都会停课,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每年的三月三日就是日本传统的“女儿节”,这时已经到了樱花开放的时候,这一天,日本人会通过在家里设置人偶祭坛的方式来祈求女儿能够健康成长。
(二)民众有很强的文化意识。
茶道和花道在日本人的平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中国是茶的原产地,早在宋朝,日本的和尚昭明来中国学习,学到了中国的饮茶方式,回到日本时,将所有与茶有关的东西都带了回去,并不断发扬光大,流传至今,日本的茶道就此诞生。茶道是用来招待重要宾客的,通过沏茶和品茶的方式,增进双方的感情交流,让人在品茶的这种礼仪中感受茶道文化的真谛,是一种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的高雅文化。如今,茶道已经在日本民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得到普及,同时也成为了一种以茶会友、净化心灵、崇尚礼仪的民族风俗文化。插花在日本的文化发展中已经有一定的文化沉淀。在明治时期,花道作为女子学校必学的内容,同时也成为女性提升素养、修身养性的途径。如今,插花不仅仅局限于女性的必学内容,越来越多的男性也开始学习插花,提升自己的生活品味。在民间,有很多精通花道的优秀人才,有的还成立了花道的国际协会,加强了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花道已经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感受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
(三)具有法律的保障。
因为有法律的保障以及相关的一些政策,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日本颁布了很多与保护民族文化的相关法律,如《文化财保护法》、《著作权管理法》等等。《文化财保护法》是1950年颁布的,并在同年开始施行,它是作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部很重要的法典,里面涵盖了文化遗产的全部类型,以法律手段将其加以固定,甚至超越了其他同类型的任何一部法典。《著作权管理法》是经过进一步修订的法典,在2001年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很具代表性的法典,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还有一项被民众称为“节日法”的新法规,这项法规主要是对传统节日和一些娱乐活动的支持,为了保证该法律的实施,相关部门也给予了一些政策上的支持。
(四)发展文化产业,保护民族传统文化。
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文化产业强国,如今,日本的动漫和游戏已经为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其中,动画产业和游戏产业分别在世界市场上占有很强的优势。一些新文化产业的兴起,不仅成为日本对外宣传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如今,随着日本动漫、电子游戏以及电视剧的发展,使越来越多世界各地的人们接触到了日本文化,从而激发了他们了解日本文化的兴趣。随着日本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日本的文化也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日本文化,深入了解日本传统民族文化的精髓。与此同时,也让日本更加重视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二、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在传统文化的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在全球经济化的影响下,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在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借鉴日本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得到下面一些启示:
第一,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文化的保护力度,通过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实现对文化保护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建立投资机制,积极倡导大家参与到保护民族文化中;建立长效机制,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作为一种责任去执行,切实解决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使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制定并实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增强民众的保护意识。政府要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性,使他们增强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
第四、使文化产业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促进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日本的文化产业带动了日本传统民族文化的发展,相比较我国而言,我们的文化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还在不断地摸索阶段,再加上我国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相关的体制和政策都有待提升。但是,我国拥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我国文化的发展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拥有了很深的文化底蕴,我们要善于利用自身的文化优势,有效地利用文化资源,不断开发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从而推动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保护。
结语
总而言之,民族文化不仅蕴含着这个民族悠久的历史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同时也是这个国家发展壮大的历史见证。日本作为邻国,和我们国家有着很多的历史渊源,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有我们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要如何发展和保护我们的传统民族文化,探索出属于中国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之路,值得我们的反思。
作者:宋丽红 单位:天津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刘莉,程倩,陈丽.日本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及其启示[J].文理导航(下旬),2014(20)
【关键词】彝族传统文化 继承 保护模式
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模式
传统模式。根据文化功能论的观点,文化总是为人类的某种需要服务的,其延续性便是传承性,而不是保护性,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无功利条件下的传承,其特点是娱乐性为主的精神生活。体现为无功利性和集体无意识性。
无功利性,人们在举行婚俗、丧葬和过节日的过程中经历的是一种精神活动,表达的是一种生活情感和娱乐,而不是为赚钱或谋取利益。如阿西里西村的赛马和磨磨秋就是一种无功利的生活方式。大家聚集在一起看赛马,打磨秋,此类赛马活动中虽有物质奖励,但这种报酬是大家一起主动凑起来的钱,以鼓励比赛者,具有一种意义象征。丧礼和婚礼更是无功利的生活,是一种换取精神满足感的消费活动。所以,传统意义的文化传承是一种带有娱乐性、无功利性的文化延续。
集体无意识性,关于传统文化在村落里的传承模式是集体无意识性是不难理解的。许多传统文化的表现模式都是集体性的,并且大家都很积极和主动,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如火把节,无需刻意组织,白天大家都主动聚集在一起摔跤、跳舞、赛马等,晚上则点火把围着山水转。一种传统文化的形成,都是一个集体参与的结果,且成为该集体的生活模式,也是展现该集体观念和思想的途径。
现代模式。随着传统文化消失的加快,人们开始意识到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赢得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和支持,进而形成了以政府行为为主导、法律意识为导向、资金投入为形式的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模式。笔者将这种模式界定为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保护模式,其特点是具有功利性和有意识性。
功利性。这里的功利对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当地政府,一是传统文化持有者。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动力一方面希望借助“非物活动”获取国家资金投入搞建设,争取政绩;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当地传统文化,开发旅游资源,增加当地政府收入。从文化持有者来讲,因传统文化持有者稀缺,或者传统文化传承方式开始弱化或消失,当地政府和专家学者在关注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唤醒了文化持有者的文化自觉意识,同时也激起了他们文化传承的功利性。
有意识性。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在政府主导下又有两种表现:一种是行政模式,一种是传承人模式。前者以政府推动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资源,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后者则是把文化产业专利化,由专利人(传承人)来传承和享受该文化资源。不论政府保护模式还是传承人模式都是经过一系列有意识有目的地规划进行的行为。
阿西里西村彝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阿西里西彝族村寨的文化现状。阿西里西村的文化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彝语为主要载体的彝族传统文化;二是以汉语为传播媒介的现代文化;三是以彝汉双语为诠释工具的基督教文化。彝族在贵州历史上建立过持续时间最长、独具彝族文化特色的地方政权。因承行完善的“则溪政权制度”①,历史上彝族文化一直是黔西北的主流文化,随着公元1664年阿哲部水西土司政权的最后瓦解,黔西北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彝族政权制度彻底崩溃,彝族文化赖以强势运行的政权基础不复存在。随着大量汉族的迁入,彝族文化逐渐被汉族文化稀释,消融,形成如今彝族传统文化分布的孤岛格局。阿西里西村的彝族传统文化主要表现为语言,所有村民在村寨日常活动中均使用彝语进行交流;文字,村寨有四个熟谙彝族文字的毕摩;以彝族酒礼歌为代表的彝族婚嫁文化;以彝族铃铛舞为代表的丧葬文化;以彝族撮泰吉为代表的原始戏剧文化;以《阿西里西》和撒麻舞为代表的彝族歌舞文化;以赛马和磨磨秋为代表的彝族体育文化;以彝族火把节和十月年为代表的节日文化。其中撮泰吉2006年入选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铃铛舞2008年入选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火把节2011年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阿西里西村是贵州彝族传统文化最具代表性的村寨之一。
阿西里西村的文化传承模式。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传承模式。从阿西里西村的相关文化事件可以看出,政府在阿西里西村的文化交流中扮演了主导性角色。随着近年来相关文化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阿西里西村逐渐具有了全国甚至全球意义的文化象征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民族文化传承的恒久动力,如果没有政府持续的关注与支持,阿西里西村必然像距它不远的其他彝族村寨一样完全基督化。阿西里西村的彝族文化在其他村寨也能找到,幸运的是阿西里西村最早搭上了政府政治宣传的文化交流车,成为历届地方政府进行政治宣传时的权威文化选择。
另一方面,以利益为主导的文化保护模式。在阿西里西村,基督教和彝族传统文化一直处于持续的博弈过程中,政府对彝族传统文化的长期介入使得彝族文化没有完全消亡,并和基督教文化以年龄人群为界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2005年赫章县政府请55岁的村民苏朝到县上编导《铃铛舞》,参加广州全国民间文艺汇演获最高“山花奖”后,政府奖励苏朝2万元钱,从此后苏朝就再没去过教堂。苏朝在阿西里西村组织了彝族传统文化《铃铛舞》和《撮泰吉》表演队,这是一支松散结合的村民表演队,无演出时大家各忙各的事,有演出时则在苏朝的组织下共同排练表演。为了组织这个队伍,苏朝自掏腰包3280元置办了《撮泰吉》演出服,经费来源于2005年苏朝为赫章县文化局编导“铃铛舞”获全国大奖后的奖励。笔者称苏朝为“文化工头”,他是能发现自身文化价值并有能力将其转变为经济效益的为数不多的乡土人才。
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模式的选择之路
传统文化存续的村寨须是具有文化自生能力的相对闭合空间,或处于一个相对广域的传统文化区中。简言之,就是地理位置偏远,生存环境艰苦,现代文明无法发挥它的全球化优势。就具体的文化空间村寨而言,此时的传统文化既是“基本形貌”,也是“次级形貌”,传统文化具备脆弱而有效的的文化生态系统。另外,如村寨地理位置好,生存环境优良,传统文化村寨存续的必备条件便是须处于一个相对广域的文化区,广域文化区的传统文化可聚合与现代文化相调适的能量。现代中国最成功的旅游民族村寨,如云南西双版纳的橄榄坝傣族民族村寨、贵州的千户苗寨等地均如此。
事实上现代化和全球化是大势所趋,无论如何封闭的民族村寨都将被全球化的大潮所席卷,只不过是时间先后的问题。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传统文化只有调适和消亡两种选择,而调适的唯一选择就是村寨依托。事实证明,任何完全背离村寨依托的商业或慈善文化传承都不可能长久,但以村寨为依托的文化传承又必须以文化收益为动力,这就取决于以政府或文化企业为主体的的外力及以村寨文化精英为主体的内力。除了内外力,村寨传统文化还必须有一个能够将其支撑起来进行长期文化展演或传播的支点,这个支点要么是旅游化了的村寨本身,要么是离村寨较近的旅游景点。
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传统文化只能是一个具有时间惯习和空间阈限特点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系统中的相对静态部分,文化保护是一种基于文化认知的群体实践行为。对处于具体生境的民众来说,文化是“固有”的,没有传统与非传统之分,所有他者的文化保护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打上理论预设和先验的烙印,从而置文化保护者于文化救赎者的尴尬境地。因此,加强对文化所有者文化自觉的培养便成为文化保护的关键,从文化的他者救赎到自我发展是文化保护唯一可行和有效的选择。
结语
彝族传统文化是彝族人长期生产生活过程形成的习俗、信仰、观念等,其表现形式为舞蹈表演、演唱和仪式等。贵州彝族传统村落阿西里西村的三种文化表现模式被选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后,间接推动了该村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其中政府激发了传统文化所有者的文化自觉意识,培养是延续文化的基础。村落文化精英在文化保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同时,传统文化所有者在文化实践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最终导致无法阻挡地文化自我调适和变迁。因此,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必须是在适当的利益为内动力的基础上,由政府、专家和民间文化精英为主导,群众参与为基础,复苏文化生命力。
【作者为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黔西北濒危彝族钞本文献整理和研究”的第二个子课题“黔西北濒危彝族文献依托的彝族村寨传统文化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JZD010】
【注释】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2]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保护创新的源泉(中国西南地区传统知识保护现状调研与社区行动案例集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1土族语言使用与文化的现状
随着当代经济文化发展,土族的民族语言与文化也在发生着有目共睹的变化。从土族语言使用现状的调查来看,所发生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受汉文化的强势影响与民族语言自身的特点,土族语言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封闭,仅仅在本民族聚居地内部使用土话,对外几乎不说土话。第二,不同年龄,所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土族语言使用也出现不对等的现状。年轻的一辈已然听不懂老一辈的土话,老一辈人也很少继续使用并教育下一辈人沿用过去时代的土话。文化程度越高的,使用土话的频率也就越低。受时代新语词的影响,在土话中找不到对应的语音发音,出现借用汉语或藏语语音表达新词语的现象,屡增不减。第三,在大通、黄南、民和、互助四地,因历史原因,民族迁徙,土族同其他民族杂居、混居,致使一些地方的土族已经完全不再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而转用汉话或藏话,尤为明显的是大通、黄南,民和与互助部分地区也已经出现了这种现状。第四,基于语言经济的原则,大多数土族同胞从思想和民族心理情感上意识到使用本民族语言的重要性,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他们还是选择更为优势的语言进行交际与生活。土族语言使用发生变化,也影响到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古老的土话只保存于世代相传的口头文学里,这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年青的土族一代是陌生的,也是遥远的,所以保护的工作就落在了文化工作者的身上,借助印刷、录音、摄像等现代媒体技术,最初“活”的语言成为了“旧”的历史。作为土族身份象征的各种传统符号也在发生变化,尤以土族传统服饰最为明显,互助、乐都、大通一带的土族服饰,虽仍保持传统习俗,但也发生了变化。民和地区已基本汉化,同仁地区则已基本藏化。伴随旅游业的发展,土族传统文化也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已由最初富有特定文化意义的仪式活动演变发展为被展示、被娱乐的表演节目。
2保护与传承土族语言与文化的意义
[关键词] 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 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 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 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论/文/网 LunWenData/Com]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 万首,谚语748 万条,民间故事184 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 个,剧本l 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 万首,民间器乐15 万首,民间舞蹈1.71 万个,文学资料50 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 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黑龙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看,狭义上指具有各种文化底蕴的民族文艺形态,如作为民族文学的赫哲族说胡力、阿勒楚喀民间文学、满族说部“招抚宁古塔”;作为民族传统歌舞音乐的兴安岭森林号子、杨小班吹鼓乐棚、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蒙古族四胡音乐、鄂伦春族赞达仁、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作为戏剧、曲艺、工艺的评剧、赫哲族伊玛堪、东北大鼓、鄂伦春族摩苏昆、达斡尔族乌钦、东北二人转、龙江皮影戏、方正剪纸、绥棱黑陶、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等。广义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指与上述有关的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代表性的原始文化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如松岭大子杨山古人类遗址、宁古塔城遗址、乌裕尔河桥南遗址、哈尔滨文庙建筑、横山墓群、哈尔滨中央大街、朝鲜族古村落等。黑龙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凝结着黑龙江地域不同时代各族人民的智慧劳动,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宝贵的文化价值财产。这种文化价值性既包括无形的精神因素层面,也包括社会化的物质层面。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黑龙江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定文化价值和独特历史价值。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两个问题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问题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003年由文化部主持起草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所以严格意义说,我国现在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专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性立法。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集中于《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中,其次是散布于部、委等政府综合性的或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地方立法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以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开端,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都出台了本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立法不仅客观上维护了地方民族团结、保护了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实践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原则,保护义务的明确,文化传承、管理、利用和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为以后的国家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希望与衰退问题
当下,传统文化一直受到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现代文化的冲击,处于这种主导之下的社会思想、价值观念、艺术形式等时刻影响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走向。我国少数民族被概括为“多、大、长、边、穷”,即少数民族的成分多、地区占地面积大、历史很长、大部分聚集在边疆地区、相对比较穷。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加之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能动的作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希望与衰退并存。希望表现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推广;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得以改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广泛,涌现大量文艺人才;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活动融入了民族文化内涵。如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建立民族文化主题公园、制作民族工艺品、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旅游、赴国内外进行文化与商业展览等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力。然而与希望相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衰退似乎来得更猛烈一些。市场经济商业化运作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建筑、用具、服饰等被商业利益化的夸张扭曲。民族民间文化侵权现象频现,资源流失严重,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一些民族语言、文字正在消亡;许多民间艺术后继乏人,传承困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如黑龙江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赫哲族等传统文化艺术中的表演形式濒于失传,传承人老化严重,急需抢救和进一步发掘保护。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探究
(一)私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参考现有的立法背景,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衰退问题,根据价值目标、调整方式等,可以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大体划分为公法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依托于公权力,私法保护对应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仍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在权利框架下实现人的尊严与自由,不断增进人的福利,成为新一代人权的集体诉求”。所以,出于保护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目的,必须对公权力加以控制,从而扩大私权的范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域文化来源群体的自然民事权利,同时文化艺术形式又多具财产属性,所以应从私法的角度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以私法规定和私权意思自治精神来处理其发展中的传承、利益保护等问题,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法保护体系。以私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首先要明确保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多样性,尊重民族传统的传承性和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性的保护目的;其次是确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即民族民间特定族群群体,即使“可能由于历史的边界变动、政治区划与文化领域界限的分歧等使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确认出现困难”。最后是探寻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为内容的具体保护模式,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明确表述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并非全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但这种法律规定无疑还是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立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是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稿的收集整理。特别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极大平衡了民族民间文化作品作者、传承人、邻接权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降低了文化管理成本,减轻了作品使用监督难度,提高了资金、技术利用优势。当然,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存在着弊端,如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存在矛盾;著作权的现代商业开发和推陈出新机制与传统知识文化原生态的保护保存存在矛盾;国际上,一些国家利用现代著作权规定掘取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财富与这些传统文化发源地群体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由此造成紧张关系。所以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保护模式。
2.商标权保护模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一种以文化换效益的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和文化经济价值的实现。优势在于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断续展性有效地解决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有限性的困境;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规定能有效解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地理标志在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保护中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是客观性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具有客观永久性。这也就使得地理标志具有了非个人的专有性、不可任意转让性以及在权利期间上的永久性的法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