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2: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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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考察近几年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迅猛发展,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的大量问题都根源于我们关于艺术教育价值目标缺乏应有的深入思考,以人文教育统领技艺教学,以大众教育取代精英教育,以审芙教育超越功利教育是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几年来,全国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呈现出巨大的表里反差。在表层次看来,艺术教育的发展是令人乐观的.从生源基础来说,中小学基础音乐的教育的积极广泛开展,为高校艺术教育提供了雄厚的招生来源;从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育来看,各大音乐(师范)院系的持续扩招,各大综合高校乃至于理工科院校普遍新增艺术院(系或者专业)I从高校艺术教育的推广普及来讲,各级各类高校文艺活动如“艺术节”等节庆如火如荼。以2006—2008年全国的艺术类高考报名人数的增长为例,自2006年全国艺术类高考报名人数过百万以后,艺术类高考热潮迭起,全国每年以约20%的水平递增。高考大省河南2007年更是艺术类高考报名人数创纪录的四成增长,2008年继续递增19.4%。同期,全国2000多所高校中已有逾700所高校新设或则新增艺术类专业。但是,从深层面来看,对于高等学校艺术教育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和调查的人士都能够体味到,我们时下的艺术教育教学存在着巨大的隐忧。首先是高校艺术类教学水平在扩招形势下出现下滑;在就业形势压力下,许多高校(尤其是新增艺术类专业学校)的艺术专业办学出现萎缩局面,更为危险的是许多艺术类专业教师乃至于教学主管领导,没有把艺术教学的目标确立为开发学生自我创造潜力的独特活动,视艺术教学为校园中令人愉悦的装饰品,把艺术教学的存在看做可有可无;在各种艺术具体教学活动中,艺术类教学的发展为技巧技能的强化训练所左右,教学效果服从和服务于少数人(精英)的成功,教学创造力的培育受困于教学主体——学生缺乏人文精神的理念和对于艺术作品和生活审美感知的淡漠。这些问题最终必将导致我们艺术教育作为美育和素质教育支柱的功能缺位,作为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在自己酌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对这一课题加以思考,并寻求应对之策。
一、我国现行的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体制分为专业和非专业(公共艺术类教育)两个层次,分别针对于艺术专业学生和广大非专业学生。但是无论专业和非专业教学中,我们都有意无意地把技能训练,技法技巧的强化作为重点。因此无论在教学内容安排、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时数的安排,还是大学生广泛参与的社团文学艺术活动中,只讲求专业忽视技巧背后对于艺术美、人性丰满的追求。这必将导致艺术教育教学陷入对于技能技巧的无限崇尚,对于时尚艺术的跟风模仿(这对于感知敏锐而又缺乏相应的理论和实践修养的高校学生是具有自身合理性的)。高校学生艺术设计表现出来的无生机的雷同,音乐创作演奏演唱中呈现出来的刻板的“神似”,这可以在如火如茶的高等学校校园各级各类文艺活动中屡见不鲜。在这种教育教学氛围内发展的艺术及其作品必然缺乏对于思想的表达,无力于情感信息的表现,更加无法成为透射大学生人生的信仰、理想、情感、人格追求、审美趋向的强力音符。在这种技能技巧教育主导取向指导下的艺术教育,必然导致“习艺愈勤,修养愈浅”。这种所谓的艺术教育在许多教育学者必然是看来是非人文的,非人性的。
由此,以人文精神统领技艺技巧教育就成为艺术类教育教学的必然选择。当代科学史奠基者萨拉将科学、宗教和艺术视为人类对自身的真、善、美探究的结晶体,将之喻为一个三棱锥体的三个面.从锥体底部的各个侧面看去,它们之间似乎相距甚远,但愈往锥体顶端攀登,它们的距离愈靠近,及至顶端,达到了完整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的技能技巧教学要紧密结合学生对于自我的生活中“真”和“善”的理解,以自我独特视角的审视、统领和构造自己的技能技巧。这些技能技巧也只有在融入自己对于特定对象和作品的创造性理解之中时,才能成为真正的艺术。因为只有这样,艺术才具有创造者个体的属性,才具有内在于人自身生命的人文意义,这就是现代意义的人的生存价值和意义的统一。所以,有必要加强艺术史、艺术欣赏、艺术批评、特别是美学的教育,打破以往技能技巧训练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通过广泛而深人的人文学识修养教育和引导,实现大学生人文精神的塑造,这是走出‘‘艺术创造一技艺训练”这一教育教学困境,培育具有创造力的艺术人才的必然选择.
二、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宗旨在于培养和造就“我国21世纪的一代高素质新人”。因此我们的艺术教育应该是大众教育,即面向每一个受教育者,以提升整个受教育群体的艺术素养和艺术创造力为最终目标标,这就是艺术教育在高校内的大众化。但是基于我们传统的艺术教育的目标取向,艺术只能是一部分人的高雅享受,艺术是一部分人天才的创造,艺术教育只能为一部分人服务,无论是闲暇阶层,抑或是天赋异禀者。这种艺术教育的“精英化”实际上否认了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大众化。鉴于此,美国音乐教育学家贝内特·雷默(BennettReier)曾经基于传统音乐教育中五线谱的教学作过这样的论述:“五线谱是非常复杂的,哪怕是单行谱表.如果我们想要普通音乐课上所有的在校孩子们都培养起实际使用它的能力,即使只用于学生们在这样的课上唱歌和演奏比较简单的音乐,那我们也必须花上过量的时间来教读谱技能。事实上,我们已经这样做了大约两个世纪了,结果却是令人羞愧.只有极少比例的学习者的乐谱读写能力真正超出了入门阶段……,这不是我们现有艺术教育教学活动的真实写照吗?特别是面临时下商等学校持续扩招,我们将面对着越来越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兴趣爱好丰富多样的大学生,我们的艺术教育的对象受到越来越多的置疑。许多艺术教学工作者对于自己的教育教学的工作目标也越发模糊了。高等学校文化艺术活动,无论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总是只有一部分人,而目总是一少部分人愿意和能、够参与的活动。这必然导致高等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与宗旨的错位。
以上问题的解决的关键在于我们转变对于艺术教育的“精英化”观念,实现艺术教育的大众化,更需要我们对于艺术教育的内涵上作更深层次的理解。首先在艺术教育教学的对象上,我们的专业教学和公共艺术类教学应该注重发掘大多数人的艺术潜能,善于激发少数优秀者的才智,以多向度的发掘代替单一的技能技巧评比,最终实现艺术教育对于大多数人的本来意义——学会发现美、欣赏美、创造美。其次,在教学内容的丰富化,我们要特别注意将具有表现力的,能够激发起学生活力的各种作品,无论其风格特色抑或是来源地域,都应该引入我们的艺术教育教学。而不是与此相反,以在我们现有许多学校的专业音乐教学中,一味排斥所有的流行音乐和“非主流音乐学习外国音乐的兴趣仅仅局限在欧洲文化圈之内;更没有能够充分尊重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许多优秀的本土音乐文化,近年来高校专业音乐教学对于青歌赛中原生态唱法的“失语症”的根源就在于此。所以,高等学校应该将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尤其是重视普及,加强公共艺术类教学的师资,改革教学体系和内容,为最广大的高校学生创造良好的艺术潜能发掘展示和培养的环境。
三、高等学校的艺术教育,尤其是专业艺术教育,存在着强大的社会功利性惯性。由于传统社会中的艺术教育是少数人享有,艺术教育强调技能技巧的专业要求,许多人把艺术等同于一种奢侈的享受品。在市场化经济的作用下,人们思考艺术教育的功能时往往与经济利益挂钩。对于许多考生而言,艺术类高考录取分数较低,以后能够获得高薪的期盼,往往是他们涌人艺术类高考群体的重要原因。同样,许多高等院校在艺术专业设置和教学中,片面强调的是投入产出效益比,追求的是艺术类教学的模式化流水线式教学,无不是功利化在艺术教育中的体现。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在许多综合性、理工类院校中,包括大多数艺术教育工作者乃至于高校的教育主管领导在思考艺术教育的基础性地位时,仍然把艺术教育功能的基础建立在以艺修德,以艺开智,以艺促体之上,简而言之,艺术的功能只能够依赖依附于德育、智育和体育,这何尝不是一种更深层次更具惯性的功利化取向呢?这些取向的存在对于许多高等院校的办学理念、行为发挥着强大的导向作用。由此,我们在高等院校看到的艺术教育教学和校园文艺活动的违背艺术发展规律种种表现就不足为奇了。:
关键词:艺术民俗学;文化产业;教学模式
艺术与人类的总体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随着人类的文明、习俗发展而不断演变。以艺术为对象的研究也在不断地完善,在艺术学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从艺术的起源、艺术发展的规律、艺术与社会的关系、艺术的创造等方面进行探讨,更有学者从民俗学、人类学等角度对艺术展开研究。就艺术与民俗而言,有学者从民俗中的艺术展开讨论,另有学者从艺术中的民俗进行探析。不论民俗中的艺术还是艺术中的民俗,都是对艺术与民俗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的探究,旨在深入了解伴随民俗产生的艺术本质以及艺术产生、创作的民俗文化内涵。正如学者钟年在其文章中所述“对于艺术的认识,不能‘止步于对艺术事象的静态分析’,而应该‘以艺术活动中的审美形式与情感效应为材料,将其置于民族区域社会中生产生活的、社会时尚的、宗教信仰的广阔背景下予以观测论析’”。[1]就此研究视角,张士闪教授首先提出了“艺术民俗学”的学科建设理念,尝试在民俗文化研究和艺术学研究的学科间,建立一门交叉性的学科研究理念,旨在研究艺术与民俗之间的关系,同时对艺术进行民俗学的视角研究。学科归属上,艺术民俗学是艺术学的分支学科,由艺术学与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而形成。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作为艺术活动背景的民俗文化,包括民俗事象和民俗观念。其次,它将以民俗学的视角重新审视、阐释艺术的源起,本体,功能,以及艺术与民俗的真实关系。”[2]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是民间文化的表象之一,同时还是文化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它们在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发生着形态和功能上的演变。文化产业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就“产业”而言,其本源之意为国民经济的各种生产部门,后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而逐渐拓展为“泛指各种制造、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等的企业或组织”。[3]从文化产业角度结合艺术民俗学的研究视角对其进行观照,能更全面地对艺术的本源进行阐释,同时也对其产业化发展展开更深入地探讨。当下,我国的文化产业事业正蓬勃发展,在此热潮中应运而生了文化产业专业教育,尤其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与民族文化息息相关,同时也与民俗、民间艺术联系紧密。因此,要发展文化产业,对艺术民俗的研究、探讨必不可少,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开设艺术民俗学这门课程也是有必要的。笔者在本文中将尝试探讨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这一专业领域中的教学模式,从而为今后的文化产业民俗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据。
1教学模式制定的理论依据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正如潘懋元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理论“:教育外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即必受一定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服务;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人的发展规律相适应。”[4]同样,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的教学也应遵循以上的教育规律。由此,制定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一致的教学模式是有必要的,而且应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1结合艺术民俗学的教学特征,应该突出区域特征或民族特色
就笔者执教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该地区世居12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有壮族、瑶族、侗族、苗族、水族、毛南族、水族、彝族等11个,民族文化资源丰富,艺术产生所依附的民俗文化也各具特色。在教学中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文化资源,构建富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文化产业专业领域艺术民俗教学特色,强化学生的优创意识、特色意识和品牌意识,在保护和传承该地域中优秀的艺术、民俗类文化的同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在文化产业领域中进行艺术民俗的研究。
1.2重视学生能力培养
通过日常教学,使学生接收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包括艺术民俗学学科所涉及的艺术学、民俗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基本理论知识,以及艺术民俗学科学专业知识和规范,对学生进行专业的理论训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同时使学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学术研究水平。
1.3促进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
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专业结构、巩固艺术民俗学专业优势,逐步建立健全该专业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教学方法与手段,制定有效的教学评价标准,拓宽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学生的专业视野,是艺术民俗学在教学中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务。艺术民俗学教学除了遵循专业研究规范外,还要围绕我国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下的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专业教学。在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教育质量观贯彻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科研创新、服务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之中”。由此可知,艺术民俗学教学贯穿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应结合该专业的学科特点,让学生在掌握文化产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掌握民俗学、艺术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尝试艺术民俗与文化产业等学科理念融合展开科学研究,进行文化创新和传承。
2艺术民俗学教学目标与规格设计
目前高校教学在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市场与就业需求下,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训练。由此,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艺术民俗学的教学中,要本着“突出地域特色和民俗特点”的目的,抓住在文化产业中如何发展民间艺术与民俗的基本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人文素养的,即掌握艺术与民俗知识又能够将其灵活运用于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的学生,具体如下:首先,通过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领域环境中教学,让学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交叉性学习,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文化素养。因此,在教学中对学生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必须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了解并驾驭历史文化发展与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理论体系。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的逐渐加强,作为文化产业专业的学生,在此领域中更应该具有敏锐的触角,而且要意识到艺术民俗学这一交叉学科在学习过程中仅纸上谈兵是不能为今后从事的专业服务的,必须学会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引导学习实践以及学术研究,要注重当下新的形势、政策、信息、思想等,做新型的文化产业与艺术民俗的复合型学者。二是学生要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同时掌握民俗文化与民间艺术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民间艺术的生存需要民间文化的沃土滋养,艺术的创作也离不开对民间艺术的了解和掌握。民间艺术体现了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所特有的审美观念与道德意识,其间更蕴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理念。因此,在艺术民俗的教学中,以艺术、民俗文化为根本,秉承传承传统文化的观念,站在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高度,探求如何构建新时期艺术民俗学的教学模式,加强学生通过整合学科知识和运用知识传播发展艺术与民俗文化的能力。其次,通过教学,让学生在不同学科的交叉学习中具备传承及实践创新能力。张士闪教授提及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研究:一是从民俗学研究的整体文化观出发,对典范社区内曾经存在的和仍然存在的艺术事象予以梳理,对其中的各个艺术门类进行慎重的微观性分体研究和宏观性综合研究,为社区文化的艺术定位、发展提供出指导性建议;二是注重艺术活动与民俗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双向的动态研究;三是中国的艺术民俗学研究应注意其自身特色。[5]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的艺术民俗学教学,除遵循以上几点研究原则,还要结合社会文化的发展现实,让学生把社会实践同创新思维相联系,在日常学习的实地调研等实践活动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学习知识,同时学会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操作过程中。
3艺术民俗学教学模式中的课程教学设计
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所设立的艺术民俗学课程教学有别于一般学科中的艺术民俗学教学,除遵循一般课堂教学原则外,还有其独特的课程教学设计,以期达到良好的教学目的,具体如下:
3.1根据实际情况展开教学,注重因材施教
综合来看,文化产业专业领域的学生的文化素质一般较高。但就艺术民俗学这个学科而言,涉及了艺术和民俗,具有一定特殊性,尤其是艺术,并非每个学生都了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学生掌握艺术、民俗文化基础知识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知识教学。对艺术基础常识较弱的学生,让其多听、多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艺术鉴赏力;对民俗文化常识较弱的学生,可通过消化课堂讲授知识和实地调研体验,增强学生的民俗意识和文化自觉性,掌握民俗文化基本理论。
3.2把握教学整体性与灵活性
在进行艺术民俗学的教学过程中,传统教学方式通常采用纯理论性的授课方式,难免会枯燥乏味,让学生在冗杂的理论学习中失去对课程的兴趣。因此,笔者认为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传统的理论授课分解为理论与实践穿插,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灵活掌握课程的进度。例如,教师可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各自选定一个调查对象,在进行前期的理论知识学习后,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其选定的对象进行文化、现状、发展、艺术性、民俗特征等方面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做课堂展示。学生的课堂展示不仅要表述清楚所调查对象的具体内容和文化背景等,还要结合文化产业的专业特点进行思考并展开有效的阐释。此类学生课堂展示的教学形式,将以学生为主体,自主策划每次课堂演示,教师为辅助对展示完的学生进行提问引导,从而达到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提高学生的艺术、民俗文化素养。
3.3掌握学生实践学习的合理性
艺术民俗学在研究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将艺术活动与民俗社会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同时进行双向的动态研究。由此,将这个研究观念引入其教学模式中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艺术民俗学的教学中,尤其在文化产业专业视阈下的艺术民俗学教学更加要关注在变迁的民俗社会中艺术活动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动态的艺术活动所依附的民俗社会大环境。从而,在学生将艺术民俗学基本调查方法运动到实践过程中时,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调查进度随时给予指导,适时纠正学生在实践中所遗漏的关键信息,指导学生合理运用相关学术知识进行实地调研和调查报告写作,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组织、策划能力。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留下了丰富的民俗活动和具有特色的艺术形式。在张士闪教授提出构建艺术民俗学这一学科开始,就提出本门学科应该将文献资料、历史考古和民俗调查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展开学术研究,从而更清晰、准确地认识存在于各地域、人群中的民俗和艺术。同样,今天我们将艺术民俗学放置文化产业这样的专业领域中进行教学,不仅要遵循以上学术观点进行教学,而且要与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结合,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引导式教学,从更广阔的视角去看待艺术民俗学,也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多的教学实践依据,让艺术民俗学研究的对象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钟年.《艺术民俗学》评述[J].民俗研究,2001(2):169-170.
[2]张士闪.当代艺术民俗学的研究视界[J].齐鲁艺苑,1998(2):48.
[3]王伟.民俗艺术产业化的路径研究[J].学术论坛,2010(8):161.
关键词:艺术民俗学;文化产业;教学模式
艺术与人类的总体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随着人类的文明、习俗发展而不断演变。以艺术为对象的研究也在不断地完善,在艺术学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从艺术的起源、艺术发展的规律、艺术与社会的关系、艺术的创造等方面进行探讨,更有学者从民俗学、人类学等角度对艺术展开研究。就艺术与民俗而言,有学者从民俗中的艺术展开讨论,另有学者从艺术中的民俗进行探析。不论民俗中的艺术还是艺术中的民俗,都是对艺术与民俗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的探究,旨在深入了解伴随民俗产生的艺术本质以及艺术产生、创作的民俗文化内涵。正如学者钟年在其文章中所述“对于艺术的认识,不能‘止步于对艺术事象的静态分析’,而应该‘以艺术活动中的审美形式与情感效应为材料,将其置于民族区域社会中生产生活的、社会时尚的、的广阔背景下予以观测论析”’。就此研究视角,张士闪教授首先提出了“艺术民俗学”的学科建设理念,尝试在民俗文化研究和艺术学研究的学科间,建立一门交叉性的学科研究理念,旨在研究艺术与民俗之间的关系,同时对艺术进行民俗学的视角研究。
学科归属上,艺术民俗学是艺术学的分支学科,由艺术学与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而形成。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作为艺术活动背景的民俗文化,包括民俗事象和民俗观念。其次,它将以民俗学的视角重新审视、阐释艺术的源起,本体,功能,以及艺术与民俗的真实关系。”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是民间文化的表象之一,同时还是文化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它们在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发生着形态和功能上的演变。
文化产业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就“产业”而言,其本源之意为国民经济的各种生产部门,后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而逐渐拓展为“泛指各种制造、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等的企业或组织”。从文化产业角度结合艺术民俗学的研究视角对其进行观照,能更全面地对艺术的本源进行阐释,同时也对其产业化发展展开更深入地探讨。
当下,我国的文化产业事业正蓬勃发展,在此热潮中应运而生了文化产业专业教育,尤其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与民族文化息息相关,同时也与民俗、民间艺术联系紧密。因此,要发展文化产业,对艺术民俗的研究、探讨必不可少,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开设艺术民俗学这门课程也是有必要的。笔者在本文中将尝试探讨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这一专业领域中的教学模式,从而为今后的文化产业民俗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据。
1教学模式制定的理论依据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正如潘懋元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理论:“教育外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即必受一定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服务;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人的发展规律相适应。”同样,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的教学也应遵循以上的教育规律。由此,制定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一致的教学模式是有必要的,而且应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1结合艺术民俗学的教学特征,应该突出区域特征或民族特色
就笔者执教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该地区世居12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有壮族、瑶族、侗族、苗族、水族、毛南族、水族、彝族等11个,民族文化资源丰富,艺术产生所依附的民俗文化也各具特色。在教学中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文化资源,构建富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文化产业专业领域艺术民俗教学特色,强化学生的优创意识、特色意识和品牌意识,在保护和传承该地域中优秀的艺术、民俗类文化的同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在文化产业领域中进行艺术民俗的研究。
1.2重视学生能力培养
通过日常教学,使学生接收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包括艺术民俗学学科所涉及的艺术学、民俗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基本理论知识,以及艺术民俗学科学专业知识和规范,对学生进行专业的理论训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同时使学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学术研究水平。
1.3促进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
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专业结构、巩固艺术民俗学专业优势,逐步建立健全该专业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教学方法与手段,制定有效的教学评价标准,拓宽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学生的专业视野,是艺术民俗学在教学中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务。
艺术民俗学教学除了遵循专业研究规范外,还要围绕我国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下的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专业教学。在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教育质量观贯彻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科研创新、服务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之中”。由此可知,艺术民俗学教学贯穿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应结合该专业的学科特点,让学生在掌握文化产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掌握民俗学、艺术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尝试艺术民俗与文化产业等学科理念融合展开科学研究,进行文化创新和传承。
在国家、区域及社会中,文化资产不仅是认同感符码,而且比以往更全面地嵌入全球消费当中。观光客参观自身及他处历史的方法主要有二:造访各式各样的实体遗迹,或参与各种形式遗留下来的仪式和行为。然而,文化资产的保护、保存、展示及管理之动机和措施,常与参观的游客有所区别,也和选择性地将历史包装成遗产的观光部门有所不同。此类差异反映出依附于文化资产上的不同价值观及用来筛选文化资产的不同价值体系。
在此背景下,本研讨会主要是检视文化资产的评价及保护过程中的张力和机会,并在较宽广的社会领域中,检视以发展为目标的文化资产使用方式。希望探索文化资产如何在转变及在流动的价值观中“运作”,并探索观光与游客形塑、嵌入、改变社会遗产价值的各种方法,如:
·观光的运作和身为游客,如何影响我们对文化资产的理解?
·我们对过去历史的价值观如何转变?
·在这实时、多重实体的时代以及多重文化的社会中,(应该)如何使游客和社会大众了解文化资产?
这类问题都影响文化资产的政策和政治活动,及国际观光业的动态。
本研讨会目的为提供跨越不同学术领域的关键对话,也征求各学术领域论文,如人类学、考古学、艺术史、建筑学、文化地理学、文化研究、民族学、民俗学、经济学、历史学、遗产研究、景观研究、休闲研究、博物馆研究、哲学、政治学、社会学、观光研究、都市与空间计划等。
我们欢迎所有探讨关于观光及文化资产关系的观点。任何与遗产相关的论文都是我们征稿的对象——世界遗产、自然遗产、人造及都市遗产、殖民遗产、宗教遗产、遗产景观、无形遗产、博物馆遗产、食物遗产等等。主题包括:
·了解游客的遗址体验——叙事、记忆与情感
·阐述并传达遗产的价值——包含复杂的观众
·藉有形及无形资产建立认同感——挑战传统
·以遗产为基础的再生计划——怀旧经济
·将过往历史作为观光消费的商品化过程——(反)传统再造
·冲突的遗产——权力、荣耀与取代
论文关键词:习语,框架理论,概念隐喻
1. 引言
习语,作为人类发展的产物,大多来自于民间故事、文学作品及日常口语等各种形式,并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生活习惯以及思维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习语具有较强的文化特征。长期以来,人们对习语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习语词条的收集、编纂以及习语的文学以及文化特征的研究等。本研究将在概念隐喻理论的基础之上,运用Lakoff的框架理论来分析习语理解、诠释以及运用。
2. 习语和隐喻的定义
2.1习语的定义
在汉语中,习语又被称作熟语,《现代汉语词典》(1998)将熟语定义为固定的词组,只能整个应用,不能随意变动其中成分,并且往往不能按照一般的构词法来分析。《美国习语字典》(2005)将习语定义为固定短语(”set phrases” or “fixed phrases”)。《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1997)则将习语定义为不能依据其字面拆解的意思获得其含义、须要作为整体来理解的短语或者句子(Phrase or sentence whose meaning is not clear from themeaning of its individual words and which must be learnt as a whole unit)。
2.2 概念隐喻理论
Lakoff和Johnson(1987)所建立的概念隐喻理论强调人们的经验和认知能力在语义理解中的重要作用文学艺术论文,提出了经验主义的语义观。他们认为,隐喻可以通过人类的认知和推理将一个概念域系统地、对应地映射到另一个概念域论文开题报告。他们指出,“我们的许多概念系统是由隐喻构建的”(1980)。这种隐喻式推理一是基于人的经验,二是基于具体到抽象域的映射,即从源域(sourcedomain)到目标域(target domain)的映射。
3. 概念隐喻与习语
3.1概念隐喻理论对习语的阐释
Lakoff和Turner(1989)曾通过一般层次隐喻的假说解决两大问题——拟人和谚语。根据这一假说,我们也可以将其解释后者的方法运用于习语的认知研究和阐释。例如:
(1) 屋漏偏逢连夜雨。
看到这句话人们的脑海中首先出现一个屋顶漏雨的房屋的图式,一直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房屋是一个让人躲风避雨的栖身之所,但是假如房子漏雨了,偏偏还恰逢连夜雨,那么这样的房子便称不上栖身之所了。
由此特殊场景图式我们映射到一个一般场景图式。
一件事情已经发展到了困难重重的地步,但是假如这个时候再遭遇到连连的障碍,便会使整件事情几乎陷入举步维艰、难以进行的绝境。
由于万事万物间的联系性、依存性,由这个一般场景我们又可以映射到一个与之相关的人类行为的图式:
一个人身处困境,在这个时候又遇到更多新增的麻烦,由此陷入无所适从的绝境。
这样一个与人类行为有关的一般图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情景,因此,可以实现该习语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例如,
Lakoff和Turner将这种具体领域与一般领域之间的关系称作普遍即特殊隐喻(GENERIC IS SPECIFIC metaphor),即通过一个特殊领域到一般领域的映射以达到理解的目的。
3.2 概念隐喻理论对习语阐释的不足
概念隐喻理论通过由特殊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为我们理解习语并运用习语提供了方便的途径。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不足,由于该理论的解释大多局限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在解释一些具有跨文化差异甚至矛盾的习语时便显得捉襟见肘,无法深入地对该习语的文化背景以及深层含义进行阐述和理解。例如:
在汉语中,出门在外我们常说“四海之内皆兄弟”、“在家靠父母文学艺术论文,出门靠朋友”,但是在英美文化中,却更多地流传着这样的习语, God helps those that help themselves(天助自助者); Self-preservation is thefirst law of nature(自我保护是自然的第一法则)。这些关于同一问题的习语却体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甚至矛盾,是我们无法单独地借助概念隐喻理论解释的。
4.Lakoff的框架理论与习语
4.1Lakoff的框架理论
“框架”(Frame)这一术语最早是由人类学家Bateson(1956)提出的心理学概念,美国人工智能专家Minsky(1975)首先提出了框架理论(frame theory),并将其运用于计算机心理学,Fillmore(1975)首先将框架理论引入了语言学。在这一背景下,Lakoff(2004)在《了解你的价值观并构建辩论》一书中将认知科学以及社会学中的“框架”(frame)运用到了政治学等领域中论文开题报告。
他认为,心理结构即框架决定了我们对世界的看法和认识。我们的心理框架可分为表层框架和深层框架。在我们平时的活动中,所见、所闻会激活我们的表层框架,并唤起代表了最根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深层框架,只有当我们所见、所闻的事物所代表的价值观、道德观与我们自身的价值观、道德观相契合时(即所见、所闻的事物所构建的框架与我们的心理框架相契合时),才能引起我们的共鸣,反之则无法产生认同。也就是说,框架构建了我们的观念,决定了我们的思考方式,继而影响了我们的行为方式。如:
又如:
(2)tax relief
Lakoff认为,tax relief是布什使用最成功的词语。他认为,tax relief是一个隐喻,relief这个单词唤起了人们内心这样一个框架——一个无辜的人,由于受到一些外力的因素影响而深受苦难,而relief所传达的意思则是解除痛苦和烦恼(taking away of the pain or harm)。众所周知,在美国文化中,税收是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大到买房产、买地皮文学艺术论文,小到买一支牙膏都需要付税。因此,当布什的tax relief通过演说、报纸传达到全家万户时,势必在绝大多数人的心中唤起了上述心理框架,为他赢得大选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我们的心理框架决定了我们对所见、所闻的反应和看法,从而左右我们的决定。反之,心理框架也主导了措辞的选择和使用,即不同的措辞反映了不同的心理框架。而习语,作为长期流传于民间,为人类所用的语言,必然集聚了深厚的社会文化气息,因此也就必然反映了不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因此,若要真正地了解一个习语的内涵且为自己所用,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该习语的字面解读,而要深入地解读和理解,因为只有当该习语所反映的价值观与使用者所处的文化背景相一致时,才可能产生预期的影响力。因此,我们可以使用Lakoff的框架理论分析一些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甚至自相矛盾的习语。
4.2 框架理论与相互矛盾的习语阐释
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有着不同的价值观、道德观,自然对相同的事物存在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理解,换言之,不同的习语也对应着不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比如:
(3)a Our sins and our debts are often more than we think. (我们的罪和债远比我们想像的要多。)
b 人之初,性本善
这两句习语都是关于人性的,前者阐述了人性原罪说文学艺术论文,而后者则强调人性本善的观点。而究其根本,还是由于两个习语来源于不同的文化,基督文化信奉原罪说,而中国儒家思想则认为人性本善,因此对人性也就构架了不同于基督文化的框架,见诸于文字;反之我们也可以说,不同的习语反映了架不同的心理框架。又如下例:
(4)a Hard words break no bones. (难听的话不会伤筋动骨论文开题报告。)
b 棍棒伤皮肉,恶语伤人心。
前者认为别人的流言蜚语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而后者则恰恰相反。这是因为,在西方社会,人们极其注重品德品行。西方文化认为,只要行得正,没有做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并不重要。而在东方文化中,由于长期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人与社会环境是密切相关甚至一体的,人在社会中得到的评价是判断名誉面子的标尺。
因此对心理结构即框架的了解为我们跳出字面意义的局限性,了解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习语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和方法。
4.3 框架理论与习语的使用
Lakoff的框架理论帮助我们理解了字面表述不同甚至矛盾的习语的深层含义,反之,我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构建不同的目标框架,选用相应的习语,以达到传达的目的。比如,作为老师,我们常常要劝导学生好好学习文学艺术论文,积累知识,使用“知识多,不压人”;在和一个沉迷于电脑游戏,不思进取,不爱学习的学生交流时,我们可以说Art is long, life is short;而对于那种将时间过度用在学习上,而忽略生活的学生,我们则需提醒他们劳逸结合,则可以说All work and no play makes Jack a dull boy.
5. 结语
习语作为文化、思想知识的传承,既是值得珍惜的人文财富,同时也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交流工具。本文在概念隐喻理论的基础之上,运用Lakoff的框架理论,突破了以往研究局限于字面的局限性,阐释了部分习语的深层含义、文化背景以及蕴含的价值观、道德观,并为这一部分习语的使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根据个人的目的和想法,使用习语以达到传递信息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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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Minsky M. “A Framework forPresenting Knowledge”. In P. H. Winston (ed.) The Psychology of ComputerVision. New York: McGraw-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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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社科院词语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刷馆,1998
关键词: 竹文化研究 成绩 缺陷
一、方兴未艾:竹文化研究概览
竹文化研究正式起步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党和政府是竹文化研究和开发的最重要推手。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组织过一些有影响的活动,如评选和命名“竹乡”活动、举办竹文化节、兴办旅游休闲及科研开发基地等。宣传部门也通过不同平台广泛宣传竹文化。政协等部门组织收集乡土资料,编纂有地方特色的书籍,如《嵊州竹文化》、《青神竹文化》、《益阳竹文化》、《咸宁竹文化》等。不少中小学将竹文化引进校园,成为生态教育的一部分。
在这种联合推力下,竹文化研究逐渐走向机构化和规模化。1993年,中国竹业协会成立。1997年,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竹藤组织成立。高校和学术单位也成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研究机构,专业刊物如《竹子研究汇刊》、《世界竹藤通讯》等陆续创办,一批以竹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政府立项课题相继出现。
竹文化研究的具体工作是从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开始的。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才陆续出现一批标志性的学术著作。1992年,周裕苍推出《中国竹文化》,这是一部研究和选集兼而有之的著作,知识性、趣味性和可读性是其特色。1994年,何明等的《中国竹文化研究》面世。该书阐述较之周著更全面,理论自觉意识更突出。1999年,何明等推出《竹与云南民族文化》,此书田野调查和文化理论并重,选题新颖富于现实意义。2000年,关传友的《中华竹文化》问世,该书从物质和精神两大领域论述了竹文化的广泛影响和应用。2001年王平所著《中国竹文化》运用多学科综合交叉的研究方法,展现了中华民族竹文化绚丽多彩的全景。2003年,吴静波等的《竹文化》侧重从中国传统文化与竹文化关系的独特视角进行了探索。2006年,彭镇华等的《绿竹神气》在第5届中国竹文化节上举行了隆重的首发式。该书规模空前,选编、图片、考证相结合,被认为是集大成式的权威的著作。
竹文化研究走过了三十年,总结其研究状况实有必要。以上是对竹文化研究的鸟瞰,下面则力图更细致地呈现出各领域的成果。其中“竹文化与文学”部分从略,具体可参看拙文《三十年来咏竹文学研究述评》(《文教资料》2010年7月上旬刊)。
二、奇风异调:竹文化与少数民族
我国南方许多少数民族世居竹产区,形成了无所不在的别有风调的竹文化。竹文化与少数民族的关联已然成为研究热点。
首先,相关的著作有所涉及。何明等的《竹与云南民族文化》(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是迄今唯一论述竹文化与少数民族关系的专著。全书分三编:“物质篇”,从竹与文明进程说起,从吃、住、行、用到农业生产、种竹护竹习俗、竹编工艺等都介绍翔实;“精神篇”,主要论述了各种崇拜和巫卜术,也介绍了乐舞在审美表现中的多重功用;“展望篇”,就云南竹文化的开发前景提出了若干建议。专著之外,很多相关著作如《中国竹文化》(王平著,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巴蜀竹文化揭秘》(屈小强著,巴蜀书社,2006年版)等,都从不同角度涉猎了少数民族竹文化。它们重点都放在西南少数民族区域,或在事例与事象上采用少数民族的成果,或干脆专辟新章集中论述少数民族图腾崇拜、竹乡风俗,等等。
其次,相当数量的论文探讨较为深入。这些论文或总体论述,如关传友的《论云南省的民族竹文化》(《北京林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4期)即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详细论述了云南地区的民族竹文化,认为物质文化主要体现在竹建筑、竹食品、竹服饰、竹制交通工具和设施、竹器物、竹乐器、竹制生产工具等方面;精神文化主要由竹崇拜、竹民俗、竹歌舞、种竹护竹习俗等构成。或单就一个民族的竹文化展开全面的调查和论述,如关传友的《论云南哈尼族的竹文化》(《世界竹藤通讯》,2008年第5期),王时的《夜郎竹文化》(《民族论坛》,2003年第7期),等等。龙倮贵的《试论彝族竹文化》(《毕节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对竹生彝人的神话传说,顶礼膜拜的竹图腾、竹祖灵,以及禁忌之风,乃至竹制法器之习,都作了客观描述。文章认为:“竹崇拜的原始形态为男性生殖器崇拜,竹节即男性生殖器官。”观点颇为注目。
少数民族竹崇拜包含有丰富的文化信息。罗曲的《布依族的竹崇拜》(《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11期)列举了布依族民俗节日中蕴含着的竹崇拜意识和习俗,描述了该族日常生活中生老病死都与竹事相关的事实。王平的《南方少数民族竹崇拜的起源及特征》(《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4期)认为,竹崇拜是南方少数民族的土著文化,其主要特征可分为三方面:一是南方诸族的竹崇拜既有共性特征,又有个性差异;二是这种竹崇拜主要体现在神话传说和习俗方面;三是这种竹崇拜从地域和民族分布来看,都已经形成了较大范围的“竹文化圈”。
三、墨缘心音:竹文化与绘画
画竹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竹画最早见于汉代石刻竹叶碑。竹子走入画纸后,发展迅速,乃至形成画史上一大流派――墨竹画派。竹文化与绘画研究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将画竹技法与文化介绍结合起来,出现了一批侧重教育的书籍。如《墨竹要述》(卢坤峰著,河北美术出版社,1985年版)、《墨竹教程》(莫各伯编著,岭南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等。一些竹谱类的著作也属此范畴,如《墨竹画谱》(刘福林著,中国和平出版社,1991年版)等。
(二)出现了一批画册集。有的是为了配合政府竹文化活动而编集,如《名画家画竹乡:2007中国(安吉)竹文化节》(《名画家画竹乡》编委会,2007年版)等。有的是美术出版社为了研究和欣赏的需要,影印或编纂古代名家的竹画,如《墨竹谱图》(吴镇著,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2008年版)等。
(三)一批研究性的著作相继问世。首先,各种版本的美术史,对竹画尤其是墨竹画派多有留意。其次,各类竹文化研究的著作,往往将竹与绘画作为一部分,在特有的体例和理论框架中进行阐论。如《中国竹文化研究》(何明等著,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十一章,便是运用符号学理论来论析竹画文化的。最后,专门论竹画的书也偶有出现,《湖州竹派》(冯超著,吉林美术出版社,2003年版)是其中写得较有特色的一种。
(四)学术论文的关注点较为集中。焦点之一是整体观照。如何宝年的《竹文化与绘画》(《文教资料》,2001年第4期)的亮点在于从总体上探讨了墨竹画派盛行的原因。卫欣的《墨竹与中国文人画的审美特征》(《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论述了竹子从绘画形象转化为绘画符号,并且最终还原为审美对象的过程,进而以墨竹为中心探究了诗歌中的自然美和原生态美,儒家人伦道德审美与文人画中审美关系的流变,揭示了墨竹题材成为文人选择的原因,阐释了文人画的审美特征。
焦点之二是研究对象多为墨竹。有对其画论进行论述的,如余连祥的《中国古代墨竹画论中的几个基本范畴》(《艺术广角》,2002年第6期)总结出“师法自然”、“成竹于胸”、“书画同源”、“写竹神气”四个基本范畴,并进而论述墨竹画的四重境界。元代墨竹画家柯九思历来评价分歧很大。万新华的《柯九思墨竹艺术论》(《东南文化》,1999年第4期)就柯九思艺术师承、作品及其风格特征、画品进行了缜密的论析和比较,得出较为平正的结论:“尽管柯九思艺术对后世影响不大,但我们不可否认他在历史上承先启后的作用。”丁厚祥则试图阐释墨竹与禅宗的相通之处。他在《文人画、墨竹与禅宗》(《艺术百家》,2008年第6期)中,以王维、文同、金农等人的墨竹画为蓝本,分析了“以竹悟禅”、“以禅悟竹”的实例,阐释了禅宗思维方式、表达方式对中国古代墨竹画的影响。
四、徜徉翠林:竹文化与旅游开发
利用竹文化大力开发旅游资源,是政府正在积极推动的一项战略。竹文化旅游是朝阳产业,加强对它的研究有重大现实意义。
目前尚未出现专门的学术专著。不过各种旅游辞典和教材都将竹文化纳入其体系,这多少可以见出一些进步和影响。如《中国旅游文化大辞典》(中国旅游文化大辞典编辑委员会编,江西美术出版社,1994年版)即专列“浙江竹文化”条目来介绍,教材《新概念旅游学》则专设一节“论发展竹文化旅游业”来探讨。
学术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总体论述竹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二是具体论述到竹产区资源的利用问题。
《中国竹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路径》(王富德等,《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第6期)认为竹文化旅游资源内涵丰富,涉及竹与自然、竹与城镇、竹与村寨、竹与民居、竹与饮食、竹与运动、竹与生态养生、竹与文学、竹与艺术、竹与传统工艺、竹与交通、竹与园林等诸多方面。开发和利用好“复合型旅游资源”,可以带来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方面的效应。邹芳芳等在《建造蕴含竹文化的竹旅游景观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3期)中将竹旅游景观资源和造景方式各归纳为六种。文章注意到竹与精神文化、生活文化、工艺文化、艺术文化等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关系,以及竹具有其独特的竹韵、竹色、竹境等自然美学特性。董文渊等的《竹林生态旅游环境解译系统的构建研究》(《竹子研究汇刊》,2004年第4期)则是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较为细致地论述了竹林生态旅游环境解译系统构建的原则和方式。
浙江省竹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走在全国前列。很多论文都以该省竹产区作为研究对象。如《安吉竹文化与旅游》(骆高远等,《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浅谈安吉竹文化与产业开发》(张宏亮等,《世界竹藤通讯》,2007年第4期)《天目竹文化初探》(何钧潮等,《竹子研究汇刊》,2003年第3期)、《从多视角探索龙游竹文化》(唐朝亮等,《科学文化》,2000年第8期)等。蔡敏华的《基于竹产业优势的浙南丽水生态文化旅游初探》(《竹子研究汇刊》,2008年第4期)探析了竹文化旅游价值的表现,论述了丽水竹文化生态旅游开发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对开发项目和品牌建设提出了设想。
浙江省外的类似论文也不少。如杨梅的《试论赣南客家竹民俗文化资源及其开发与利用》(《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增刊)描述了客家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的竹民俗,特别建议竹文化民俗旅游的开发应与赣南红色旅游相结合。马文银的《邵阳生态旅游开发》(《热带地理》,2005年第3期)提出了邵阳竹文化生态旅游开发应建立欣赏观光型、休闲体验型和文化商贸型的基本模式。
五、巧夺天工:竹文化与景观园林
据《拾遗记》载:“始皇起虚明台,穷四方之珍,得云冈素竹。”说明至迟在秦代,竹子就开始用于造园。竹子的秉性和节操与文人多有投契,故竹与文人园林关系密切。邱希阳等在《小议竹与文人园林》(《竹子研究汇刊》,2006年第6期)中对文人园林发展史的脉络作了划分,认为两晋时期是起源期,隋唐是形成期,两宋是兴盛期,明代和清初是极盛期。金荷仙等的《竹文化在中国古典园林中的运用》(《竹子研究汇刊》1998年第4期)是文化与实践结合的一次尝试,文章对竹子的生物特征,文化内涵,以及造景方式作了重点说明。
与许多醉心于古典的研究者不同,张鸽香的《浅谈竹文化在现代园林中的应用》(《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4期)则将目光引向现代。文章从对策和实践的角度,从七个方面分析了竹文化在园林中的具体应用。陈维越等的《竹在中国人居环境应用的渊源与发展》(《北方园艺》,2007年第3期)似要将范围从园林扩展到人居环境,文章认为园林工作者在使用竹子造景过程中,必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融入现代元素和创作理念,在空间塑造、表达方式、生态开发方面进一步拓展,这样才能创造出理想的、高层次的人居环境。
探讨竹类景观美学特征是造景理论的基础。这类论文中的代表是陈荣定等的《竹类植物景观美学剖析》(《竹子研究汇刊》,2004年第3期)。该文分别从景观美的多重性、景观形式美的构景要素、景观的组合美、景观的构景原则、景观的物理层次、景观的意境及其创造过程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在方法上采用信息传播原理、接受美学等理论,作者声称:“这些探索对于全面把握竹类植物景观的美学特征是一种新的尝试。”
用来成景造园的竹子统称为观赏竹。它是构成园林的重要元素。王慷林编著的《观赏竹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收录近百种竹类,以原产中国或集中分布于中国的类群为主。书中对每种竹子的主要形态特征、主要生物学特性、生活环境、产地或分布地、园林特性、经济用途及繁殖方法等都有描述。谢孝福编著的《观赏竹》(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扼要介绍了我国栽竹历史与竹文化史,竹的生物学特性与分布,庭院栽植及其盆栽与盆景制作等方面。陈启泽等的《观赏竹与造景》(广东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陈其兵的《观赏竹配置与造景》(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年版)两书关注的主题相同,但各有侧重。前书亮点之一在于“赏析篇”,书中配有近300幅彩图,对名园竹景、民间竹刻等作了精到的点评和赏析;后书重点介绍了古今观赏竹配置与造景的学用手法及观赏竹在各种城市绿地中的应用。两书的出版,代表了该领域的最新成果。
六、辨同别异:中日竹文化比较
竹文化研究经历了一个不断开疆拓宇的的过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研究者将眼光投向国外,其中以日本竹文化,以及中日竹文化比较成就最为突出。这除了相邻的地理因素外,当然与日本本身的竹文化发达有关,更与日本深受汉文化影响分不开。
陈爱琴等的《日文竹类专业词汇之研究》(《竹子研究汇刊》,1997年第4期)率先站在中日语言文化比较的高度来对竹类专业词汇展开探讨。文章就“日文竹类专业形态术语之研究”、“日、中文竹种名互译探讨”、“日文中的竹文化语言之研究”三个问题作了切实的论析,文中还辅以图表说明,简切生动。
《日本竹文化符号及其内核特征的研究》(《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6期)和《日本竹文化现象及其内涵》(《浙江林学院学报》,2008第3期)是毕雪飞的两篇力作。两文相辅相成,可视作姊妹篇。作者认为,日本人“惊讶于神秘的竹笋一夜之间冒出,将其视为男根的象征,代表旺盛的生命力和较强的繁殖力”。日本竹文化体现了日本民族仔细的观察力和精致的思考方式。“与中国竹文化相比,日本竹文化应用领域更为广泛。在日本,竹文化符号的反映上与中国竹文化相同,具有浓重的宗教、美学、文学、艺术、民俗等特点。在日本,竹既是神道祭祀的载体,又是禅宗禅趣的代表,同时又是理想以及坚忍不拔的人格的象征”。
从神话和巫术的角度去比较,这是一个别致的视角。徐晓光《瓜、桃、竹与人的出生――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植物崇拜神话比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3期)即是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有关瓜、桃、竹等植物崇拜神话及始祖神话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民间由于风土环境及生产、生活方式的相似,因而在植物崇拜神话的母题情节上也有着惊人相似的地方。何宝年的《中日古代竹筮文化比较二题》(《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就中日之竹筮选取两个文化现象来比较,即(一)竹花与竹实;(二)竹与凤凰。通过仔细排比,作者得出结论:“中国的竹筮文化比日本更为丰富。竹与凤凰的传说和竹花竹实兆凶的思想给日本影响很大。而日本的竹筮文化也有些与中国不同的地方,即日本的竹花竹实不仅有祥瑞之兆,而且有喜庆的象征。”
七、白璧微瑕:竹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纵观竹文化研究状况,在肯定其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不难发现其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的独立性不足。只有精神层面的文化成为一种高贵和独立的存在,文化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但现在人们使用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即人类有史以来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在这个观念的指导下,加之中国人实用理性的思维惯性和惰性,便很容易将文化物质化,精神反而沦为物质诠释的工具。具体到竹文化研究,就是将竹子的实用性和科学性放在目的性位置,而竹子的精神文化价值只是附庸和点缀。
(二)研究框架贪大求全。举凡与竹沾边的,几乎都纳入了竹文化研究体系。这就直接导致在一些标志性的著作里,过于追求全面,从“器”到“道”,无所不包。由于篇幅的限制和作者知识结构的差异,在论述时很容易“大而化之”,肤泛之弊在所难免。当务之急是对竹文学、竹哲学、竹音乐、竹绘画等深入挖掘,细而论之,努力打造各领域内的专著。这样便进一步加强了资料文献的梳理,使之更加专业化,提高研究的理论品格。
关键词:云南;高校图书; 特色文献资源;建设开发
中图分类号:CT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116-04
随着当代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电子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人们的信息传递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图书文献资源信息的储存、传输、共享创了条件。怎样充分利用电子信息这一科学技术手段开发高校图书文献资源,促进高校图书文献资源信息化建设,并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电子信息图书文献资源,是处于相对落后的云南高校图书馆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对促进云南高校图书馆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特色优势
截至2013年,云南共有59所高校,各高校都建有图书馆,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等几家图书馆藏书较为丰富,藏书达到150万册以上,大多数高校图书馆藏书在50万册左右,小的只有10多万册。尽管云南的高校图书馆藏书规模相对较小,但颇具文献资源特色。
(一)得天独厚的馆藏文献优势
云南各高校图书馆经多年的文献资源建设,已形成独具特色的收藏体系,拥有得天独厚的馆藏文献优势。历代珍稀历史文献、地方民族文献以及相应的生物、矿产、水电开发、旅游资源等文献收藏数量多,极富地方特色。如:云南大学图书馆以生物生态学、历史学、民族学及地方少数民族资料为收藏重点,并珍藏有2000余种民国时期报刊。昆明理工大学图书馆已形成以理工为特色的多学科、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文献资源体系,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西南地区有色金属专业文献信息中心。云南民族大学图书馆的特色文献包括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地方文献、民族古籍。云南师范大学图书馆的时期西南联大研究文献是其特色馆藏。云南农业大学图书馆以农业和生物科学文献为收藏重点。西南林业大学图书馆在林业科学、生态旅游等领域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文献保障体系。云南艺术学院民族艺术资料中心拥有丰富的艺术文献资源,其中民族民间艺术资料颇丰,在全国各类图书馆中也较为突出。红河学院图书馆在收集哈尼族文献资源方面狠下功夫,也独具匠心,成为我国馆藏哈尼族文献最多的图书馆。大理学院拥有一定数量的南诏大理地方文化研究资料和民族医药文献。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藏有我国最多的“贝叶经”和傣医药文献资料。临沧师专图书馆藏有丰富的佤族文献资料等。一个独具特色,初具规模的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料特色优势已经显现。
(二)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特色优势的作用
尽管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特色优势开发利用还不够充分,但其优势作用已经初步显现。一是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了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大理学院、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等图书馆的生物生态学、有色金属、民族医药文献资源,为促进云南的生物产业、冶金产业、民族医药产业等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我省各高校的民族文献特色资源有力地证明和推动了云南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历史。三是促进了高校的学科建设。云南大学的人类学民族学获得教育部一级学科并在全国高校该学科建设中排名第一,云师大的西南联大研究在全国独树一帜,昆明理工大学的矿冶专业在全国各高校赫赫有名等等,这些都与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特色优势发挥的作用分不开。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
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收藏不仅各有自己的特色,而且展示了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料收藏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元性特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图书资源收藏规模小、散,资源开发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共享和图书文献资源的充分利用不够,特色突出,但整合不够,系统开发不足,文献资源信息化开发和管理科技人才严重短缺,开发能力差,开发与保护方面做得不到位。二是与地方档案馆和高校图书馆特色文献资源信息共享做得不够。云南省图书馆藏有几百万册图书,其中孤本、善本等特殊资源比较丰富,云南省档案馆收藏的历史文献资料有的是各高校所不具有的,州市图书馆也藏有许多具有地方及民族特色的文献资料,但开发不足,与高校文献共享方面做得并不到位。由于不能共享,导致高校的特色图书资源丰富性优势显现不充分,实力还显单薄。三是收集特色文献资料力度不够。由于受到经费的限制,民间还散落着许多特色文献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保护。特别是有的资料还要到国外收集,如:云南的傣族、哈尼族、佤族、景颇族等都是跨境而居的民族,其独具民族特色的文献资料在国外还保存有许多,有的是散落在民间,有待我们进一步收集整理,以丰富云南省高校图书馆的特色文献资料。
二、联合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
文献信息资源收藏体系(一)重视纸质文献收藏
特色化文献是地方高校图书馆资源的根本优势所在,是文献信息服务的基本保障,也是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地方高校的教学和科研与当地经济文化建设密切相关,在每年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输送大量人才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科学研究成果,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料,学校对教学科研的文献信息需求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各高校图书馆继承和发扬传统,在原有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扬长避短,利用学校所在地的地理优势及资料收集的便利性,采取相应措施继续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收藏体系。加强收集反映当地历史沿革、文化源流、民俗风情、民族文化、自然资源的文献研究资料。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并以学校的优势学科为导向发展特色馆藏,采取经费倾斜的政策,加大对优势学科的实体文献购置。本地域各高校图书馆之间相互协调,联合采购文献资料,发挥各学校的学科优势,突出各校特点,走资源共建共享道路,共同建造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共享体系。
注重特殊文献资料的收集,包括本校学位论文、内部刊物、调查资料、会议文献等,比如:西双版纳州政府与云南大学联合举办了三届全国贝叶文化研讨会,其会议文献是研究傣族历史文化不可缺少的资料。2009年7月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在昆明召开,有大量的会议文献资料产生,每年有许多国际会议在云南各高校召开。收集会议的文献资料是一种补充特殊馆藏的良好途径,同时也为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准备实体资料。各高校的专家学者著述和收藏颇丰,收藏其赠书也是一种补充特殊馆藏的良好途径,如云南大学图书馆文库保存的方国瑜教授赠书,其研究价值和收藏价值都很高。
(二)加强电子信息资源建设
在建设馆藏纸质资源的同时,需要加强电子信息资源建设,丰富文献信息资源的种类和数量。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数量剧增。云南地区各高校图书馆由于规模大小不同,投入电子资源建设的经费多少不一,所采购数据库的数量有很大差别。如昆明理工大学图书馆的电子信息资源建设包括:各种中文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电子图书系统、外文全文数据库、外文文摘库、博硕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库、专题库和综合库、视听资源及大量的免费资源库和推荐资源库。相比之下,各地师范专科学校图书馆的电子信息资源建设就比较少。以一馆之力提供用户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料是不现实的。应该树立共同发展的理念,走联合发展道路。本地域的大学图书馆联合起来,进行电子信息资源联合采购,降低单个图书馆的采购成本。同时建立起共建共享信息协作网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电子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建立联合书目数据库,互通馆藏信息。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数量大、检索方便快捷等特点,收集相关的网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学科资源导航库,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的需求。
三、联合开发各高校的特色文献资源
(一)建设特色数据库
现阶段各高校图书馆基本都自建了馆藏书目数据库,有条件的高校馆还建立了本校的博硕学位论文库,并将部分特殊馆藏进行了数字化处理。云南大学图书馆把珍藏的民国时期报刊和一部分利用率较高的图书数字化,到目前为止,自建的书库中书刊已达上千种,用户可在校园网上查获全文,深受用户好评。但各高校建成的特色数据库很少,不能很好地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求。高校用户群体有多层次、多学科、个性化、专业化等特点,随着进入网络时代,网络信息资源在其工作和学习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解本省省情,掌握学校教学科研的基本情况,学校专业设置和科研动态,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深入到各学院了解用户文献信息需求,采用文献借阅统计分析、用户需求问卷调查、座谈会、学术论文文献计量分析、数据库文献下载统计、网络信息交流等方法。深入了解并分析不同层次和不同学科用户的文献信息需求,掌握用户的文献信息需求的规律和特点,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发文献资源,进行特色数据库的建设。
充分发挥云南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文献资源开发规划,联合开发各馆所收藏的文献资料,提高其利用率,筹集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以学校教学科研为导向,本馆资源为主体,与其他图书馆加强横向联系和信息交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已积累的大量文献资料,挖掘各图书馆的特色资源,建立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题文献数据库,以发挥当地文献资源优势。比如:建设云南特有的15个少数民族专题研究数据库[1](P45~47)、云南生物资源、水电能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云南高原湖泊环境治理保护、国际河流跨境资源环境研究等专题数据库,上网提供服务。既能使有限的资源经开发后发挥最大效用,又可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共建共享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建立学科机构库
机构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是开放存取运动中推荐并发展起来的一种学术资源整合和服务方式。机构库收集、保存本校学术资源,如期刊论文、电子预印本、学位论文、图书或其章节、技术报告、实验数据、会议记录、教学课件、计算机软件、学习资料等。能够全面、系统、持续地反映学校的教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交流。方便用户查阅资料,改变传统学术出版造成的学术出版通过商业出版,再由用户付费购买的状况,节约经费,有效应对学术危机。早在2004年吴建中教授就指出:机构库是指收集并保存单个或数个大学共同体知识资源的知识库,在学术交流体系改革的诸要素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即扩大对研究资源的存取能力,重申学术机构对学术的控制力,增强竞争力,减少杂志的垄断性,提高经济自救力和与各类机构及图书馆之间的关联性等。未来的图书馆不仅要整合信息资源,而且要整合各类知识资源,如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实验室形成的知识资源,因此,机构库对图书馆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图书馆只有采取积极的姿态,迎接挑战,与时俱进,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完成自己的使命。[2](P5~8)
大学机构知识库可成为图书馆最有特色的数字化学术资源,在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顺应潮流构建机构知识库对于大学图书馆是一种新的发展机遇,高校图书馆系统应该充分利用各校的教学科研成果优势建立学科机构库。以云南大学为例,民族学的教学与研究有优良的传统和深厚的基础,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民族学研究的先驱杨成志、吴文藻就在云南大学从事人类学的教学与研究,后经几代民族学家八十余年的努力,该校的民族学研究在国内外达先进水平,成为民族学和人类学在中国西南的重要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生态学与微生物学是云南大学的另一优势学科,多年来教学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推广和人才培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为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为开发利用云南生物资源和经济建设发展服务。这些学科经多年的建设发展,积累了大量的教学科研成果,为机构库的建设贮备了丰厚的资源。其他高校也同样存储了各具特色的建库资源。目前国外的大学机构库的建设发展十分迅速,已研发出成熟的建库软件、建库模式和管理模式,我国的机构库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云南各高校图书馆经过多年建设发展,硬件设施齐全,资源组织能力较强,并有建库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具备了良好的建库基础,云南地区高校学科机构库的建设可借鉴台湾地区机构库采用的“分散建置,集中呈现”模式[3](P63~66),只要积极开展学科机构库的建设,一定会有成果产生。
(三)注重电子信息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国内及省内各高校图书馆之间的交流
云南是多民族省份,是全国多民族和谐共生的典范。云南独有的2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字符号、文化资源等,怎样将其转化为图书文献资源并建立数据库,做到各高校资源共享,是一个需要攻克的技术难题。不能做到特色文献资源信息化、数字化,对于交通不便的云南各高校来说,要做到资源共享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加强把少数民族特色文献资源和各高校馆藏的图书文献资源转化为可共享的电子信息资源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应注重培养图书资源信息化管理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研发、传播、应用管理人才,在浩瀚的图书资源海洋中能用最短时间收集到所需要的文献资料信息,国外已有成熟的技术。怎样将国外成熟技术学习和嫁接到云南的图书管理上,我们需要培养应用型的图书文献资源电子信息管理人才,在这方面,云南大学已经做出了探索,如:派图书管理员到印度等民族图书文献资源开发做得好的高校交流学习,培养自己的现代电子信息图书管理人才,借鉴其先进经验并应用到自身的图书馆建设上,这是值得推广的经验。
要重视与国内特色图书文献资源开发研究做得好的高校图书馆加强交流。我国新疆大学图书馆馆藏的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文献、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馆藏的“回族学”和“西夏学”、兰州大学馆藏的“敦煌学”、高校图书馆馆藏的“藏学”等民族特色学科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建设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和西部区域论坛等平台,加强与上述高校的交流学习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培养一批独具云南特色的高校图书文献资源现代管理人才。
建立起云南省高校特色图书馆资源开发应用的组织机构,成立云南省高校图书馆特色资源研究会,通过研究会来整合各高校的特色图书资源,并交流信息,互通有无,推广成功经验,促进云南省内各高校图书馆特色文献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1]昌建纳.傣族文献资源开发的思考[J].图书情报工作,2003,(12).
【关键词】场域理论;教育技术文化场;文化“流”模型;教育文化;技术文化;教育技术文化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0)02―0011―06
一 引言
法国著名社会学大师皮埃尔•布迪厄(Pieree Bourrdieu,1930~2002)明确提出了“场域”这一重要范畴,并把它作为分析工具广泛应用于社会学研究中,充分展示了场域理论的新颖视角和独特价值。套用刘全生教授的话说,场域范畴对观察、理解和深入分析教育技术活动与教育技术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意义。[1]教育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文化这个大系统之中的一个因素。作为文化的一个要素的教育,也只有把它放在文化的整体框架之中,才以充分认识它的涵义。[2]另外,“作为教育各分支学科思想汇总的教育学(也包括教育基本理论、教学论等)也要把技术作为教育自身的一个有机构成要素,对教育与技术的关系进行概览性研究”。[3]可见,教育技术与教育、技术、文化之间关系甚密,运用场域理论的基本研究方法有助于厘清它们的内在联系,这也是教育技术学科实践和专业反思的内在诉求。
二 场域理论
场域、资本和惯习是布迪厄场域理论的三个基本范畴,也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概念工具。
1 场域
场域(field)是一个关系性概念:“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4]布迪厄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5]这些不同的客观关系(初级客观性)空间便构成了社会不同的“场域”。现实的就是关系的。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角度进行思考。[6]
目前,教育技术系统已经成为一种多领域、复杂的、高度分化的系统。[7]它与场域系统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契合成为本文研究的原初动因。
2 资本
资本(captial)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当行动者或行动者群体在私有的――也就是独占排外的前提下占有利用它时,便可以因此占有利用物化形式,或者体现为活生生的劳动的社会能量。[8]
资本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符号资本。经济资本是可以转换成金钱的资本。文化资本(也叫信息资本),本身又能以身体化的、客观化的、制度化的三种形式存在。社会资本,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群体,凭借拥有比较稳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的相互交往、彼此熟悉的关系网,从而积累起来的资源的总和。[9]这三类资本可以制度化并彼此相互转换:经济资本是以财产权的形势被制度化的,文化资本是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的,社会资本是以社会义务组成的,以某种高贵头衔的形式被制度化。[10]他将前三种资本的认可形式称之为符号资本:“符号资本是任何种类资本的这样一种形式:当它通过感知范畴被感知的时候。这些感知范畴是对于若干区分或对立的具体化的结果,这些区分或对立铭刻在资本的各种各类的分配结构中(强/弱、大/小、富/贫)。”[11]可见,符号资本主要发挥“一般等价物”的功用。
3 惯习
从布迪厄使用“惯习”(habitus)一词的意图、境脉、上下文和逻辑关系中,可推断其基本内涵[12]:就性质而言,它是一整套性情系统,也就是感知、评判和行动区分图式系统;就存在形式而言,既具有稳定性――植根于心智以至于身体内部支配个人行为,又是可以置换的――在某个领域所获得的惯习在另一个经验领域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效果;就惯习的发生发展而言,它一方面通过社会条件或者调节作用,建构认知、感知和行动图式,另一方面,又赋予个人活动以一种形式和连续性,获得行动的意义和理由;最后,惯习往往是在无意识层面上引导着实践。
4 场域理论基本要义
(1)场域是(教育)社会学研究的聚焦点。“场域才是基本性的,必须作为研究操作的焦点。”[13]场域的关键特征:它是由诸种客观力量被调整定型的一个体系;是冲突和竞争的空间。改变了不同资本形式的分布及其相对分量,也就改变了这一场域的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场域又象一种“角斗场”,是一种权力、地位、力量的较量。
(2)关系主义是方法论基础。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思考。一个场域是由附着于某种权力(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初级客观性),而惯习则是由“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关系所构成,其形式是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次级客观性)。
(3)场域运行的动力机制。一个场域的动力学原则,就在于它的结构形式,同时还特别根源于相互面对的各种特殊力量之间的距离、鸿沟和不对称关系。[14]正是场域中积极的活动力量造成了场域中至关重要的差异――确定了特定的资本。
场域运行的整个动力过程如图1:
当社会行动者一旦进入场域,即获得这个场域所特有的行为和表达的特殊代码,这是他进入场域必须交纳的入场费。换言之,由于每个获准进入场域的行动者必然受到场域逻辑的压力,以达到对该场域规范、规则、约束条件的认同,从而在场域中获取合法的角色身份。因此,入场费构成一个场域主要的边界问题(其他还有学历、禀赋、协调会话、资历、能力、自我认知等)。它的作用是“确定了谁适合于参加这一场域,从而对行动者进行优胜劣汰”。[15]
每个场域都拥有各自特定的利益形式和特定的幻象。“幻象”(illusio)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思想中预设和生产出来)利益形式。所谓幻象,是一种心神投入,投入游戏,又被游戏牵着鼻子走。[16]它通常作为某场域中所有成员集体性的执着的信念。“幻象”通过惯习来召唤行动者进行实践活动的。[17]可见,幻象有点诸如活动意图、意念和想法之类的东西,它潜藏于身体之中有意识地影响行动者的具体行为。“真正行动只是与某些‘利益’相吻合,并具有被这些利益激发的潜在可能。”[18]不过,布迪厄多次强调实践逻辑的模糊性。“惯习是含混与模糊的同义词……尽管这种逻辑多少有些含混不清,但它却勾勒出了与世界的日常联系。”[19]。所以在图1中用“断裂”箭头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幻象”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无意识性。
惯习是一种历史生成的、持久的、社会“潜在行为倾向系统”,一种先于个人存在并赋予个人以某种社会身份的文化系统和心理习惯。[20]惯习即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社会的。[21]社会行动者与世界之间,是社会建构的知觉与评判原则(即惯习)与决定惯习的世界之间的“本体论契合”(ontological complicity)。[22]由于惯习的结构是作用于它的行动的各种力量所组成的那个场域的产物,所以,只有当惯习完完全全地融入这个场域之后,它才能切切实实地把握它的行动场域。随着在场域中实践参与的不断进行和展开,惯习“通过将过去的各种经验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每时每刻都作为各种知觉、评判和行动的母体发挥其作用,从而有可能完成无限复杂多样的任务”。[23]
除惯习之外,行动者的实践行动,将会受到所持资本的数量和结构的重要影响。“他所采取的每一步行动,不论是不惜冒点风险多少有些小心谨慎,是颠覆还是守成……取决于拥有资本的数量和结构。” [24]
再者,由于惯习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当受到不同实践经验(如权力体验、地位差异、资本价值、利益分割等)的反向作用与影响时,惯习也得以不断强化,或是调整自己的结构。
最后,场域边界是经验的,不同场域间的关联是复杂的。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每个现实的具体的经验世界进行研究,“你才会估量出它们具体是如何构成的,效用限度在哪里,哪些人卷入这些世界,哪些人没有,以及它们到底是否形成了一个场域。”[25]
至此,场域结构、资本、权力等通过实践活动相互纠结,赋予场域以动力,使场域始终处于变动不居的运演之中。
三 教育技术文化场辨析
为什么要从文化场的角度审视教育(技术)呢?因为“文化给教育以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教育给文化以生存依据和生机活力。”[26]教育技术学是隶属于教育科学的二级学科,使得教育技术必将表现出强烈的“教育”归属感,在教育技术实践过程中也必将孕育出教育文化之“流”。如果不研究教育技术中的文化现象,难以对教育技术的本质、规律和发展有个清醒认识。“教育犹如一条大河,而文化就是河的源头和不断注入河中的活水,研究教育,不研究文化,就只知道这条河的表面形态,而摸不着它的本质特征”。[27]然而,教育技术是教育中的技术(technology in education),在遵循教育的规律前提下,采用的是技术的手段和方法,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28]这就是说教育技术还带有明显的技术属性。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大量涌入,教育技术学的技术特点更加鲜明。这从AECT2005教育技术定义[29]特别增加的“技术性”观点得以佐证。显然,教育技术因其“教育”归属和“技术”特点注定要与文化和技术发生盘根错节的联系。
1 文化与教育文化
英国学者爱德华•泰勒(1832~1917)认为:“文化是一种包括全部知识、信仰、道德、法规、习俗以及所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整体”。[30]布如伯与克勒库恩(Broeber & Kluckhohn, 1952)认为:文化由显式和隐式的行为模式所组成;文化的本质核心包括传统的(即由历史派生的或选择的)观念及其附随的价值;文化系统即被作为人们活动的产品,又被作为进一步活动的决定条件。[31]文化还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文化泛指人类在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狭义文化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32]
如此种种,取向不同,然究其共性,仍可窥一斑。按文化内容的性质不同,文化可分为三层结构[33]:物质层(外层)、心物结合层(中间层)和心理层(内层)。物质层是人类作用过的、打上人类意志和活动的印记的“第二自然”;心物结合层是指人类精神产品,是人类的精神产品的非物质形式的对象化,它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载体,如组织、制度、理论等,也叫制度文化;心理层包括价值观、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审美情趣、道德情操、宗教情绪、民族精神等,也叫深层文化。
什么是教育文化?教育文化是“指在教育领域这一特定范围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在其教育活动中,所形成和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及其形成和创造的过程”。[34]即教育文化即包括了文化传统对于教育的渗透和积淀,也包括了教育主体(如教师、学生、管理者等)拓展提升和创造生成的新型文化。显然,教育文化在继承文化的固有特性(如象征性、复合性、多样性和共享性等)基础之上,还将呈现出鲜明的“育人”的特性(教育性)。
2 技术与技术文化
广义的技术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全部活动中所应用的一切手段、方法、知识等活动方式的总和。具体包括:生产技术、社会组织技术、精神技术。[35]“技术”的全面概念应包括有形的东西(硬件)和无形的东西(软件)这两个方面。[36]从本体论视角看,一种广义的技术存在,泛指包括技术知识体系和技术构想之“有”;一种狭义的技术存在,专指客观的、实在的、可被感知的技术实体和技术活动过程。[37]技术是“由物质的器物和表现为劳动手段的行为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心理、意识、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等精神因素共同构成的统一的文化整体”。[38]显然,“技术也具有文化那样的器物层、制度层和观念层三个结构层”。[39]
什么是技术文化?技术文化是“以技术为本体或‘源’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文化联系。”[40]技术文化是通过技术对人类的进化过程和生存环境的描述,并设法以此来解释人类的各种活动和社会文化现象。亦即,技术文化必须依附于技术的使用,包孕于技术设计、技术过程和技术产品之中。与教育文化类似,技术文化也将继承文化的固有特性,不过,它将呈现出鲜明的“技术”特性(及物性)。
初步结论是:文化(这里指教育文化、技术文化)与技术在层次结构上存在相互“呼应”关系。文化视野中的技术具有与文化相同的层次结构,技术视野中的文化层次结构不仅在形式上与技术相对应,而且在内容上更是相融的。[41]
那么,技术文化与教育文化又存在着怎样的内在联系呢?
3 教育技术文化
教育技术是教育中的技术。教育技术所研究的不是教育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技术的整个领域,而是教育与技术交叉部分的理论与实践。[42](笔者注: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唯物辩证法)(图2)
类似地,教育技术文化是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的交叉部分,亦即教育技术文化是用于教育的那部分技术文化或者说技术支撑下的可利用和生成的那部分教育文化。(图3)
4 教育技术文化场架构
从文化的生成机制看,教育文化与技术文化属于两种亚文化,它们具备国家的、民族的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在各自的发展规律和逻辑运演中“氤氲化生、沉淀凝结”出新的文化特质。它们相对独立,遵循各自逻辑和规律必然性,而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分别构成各自场域的主要资本,成为本场域参与者主要争夺的对象。同时也应看到,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同属于同一主文化下的亚文化,二者联系紧密,左右呼应,作用频繁。表现为:一是彼此交融、相互渗透、双向转化,即“涵化(acculturate)”[43];二是通过二者的“联姻”,催生和孕育出一种独领的新型文化形态――教育技术文化。自“脱胎”之时起,教育技术文化便从“双亲”文化中获得“遗传”基因(教育文化特质和技术文化特质),随着自身不断发展、成熟和壮大,教育技术文化按自身逻辑结构和历史发展规律展开,也逐渐形成教育技术文化场域(即场域的自主化)。如图4所示。
5 教育技术文化的进化机理
(1)三层文化要素的涵化
由于文化(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和技术在层次结构的“呼应”关系为两种文化的互动、渗透、转化和交融提供了机会和可能。结合图4,可以清晰地看到,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在深层观念文化、中层制度文化和表层物质文化上直接接触而使各自文化发生渗透、传播、融合和进化,即通过“涵化”过程而使用得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得以共同丰富和发展,并催生出新型的教育技术文化(图5)。
(2)技术文化与教育文化进化的“流”模型
在技术文化场中,就文化分层的“权重”来看,“心理文化层”
首先,必须承认技术文化中存在知识经验、技艺技巧、思维方式,甚至价值观、审美情趣等无形的观念文化。正是因为“有精神形态的技术存在,由此形成一个从‘技术抽象’到‘技术具体’的转变过程,亦即观念变器物的过程”。[44]
其次,作为技术文化中的行为规范、准则和制度,是技术器物成功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重要保证。良好的制度文化,对工作作风、行为方式、生产效率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现代的文化制度与价值理念则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技术手段或技术关系、规范和技术理性为基础衍生及升华的结果。
再者,技术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操作活动。“技术是一种客观现象……一定要在造物及其结果中体现出来,一定要外化为某种感性活动或者物质性的凝结。”[45]技术称其为是一个从主体性内部状态走向外部实在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为:一是造物的活动;二是人工制品。[46]
因此,由于技术本身的实在性、及物性和功用性,技术文化的重心将沿着:“技术心理制度文化物质制品”的方向移进。另外可导出一条重要推论:技术文化是以“硬”为主、“软”为辅的动力型文化。(由于技术文化分层导致权力不均衡而产生动力特征)
在教育文化场中就文化分层的“权重”来看,“物质文化层”
首先,教育文化的物质工具、载体在文化传承、教化育人、资源保存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学校教育受到时间、空间、能力、条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真正进入教育视界中的文化媒体、教育资料相对较少。
第二,同技术文化一样,教育文化传承也企盼必要的高效化、人性化、科学化管理的方法、策略、规范和制度。
第三,教育文化的旨趣在于对人性的尊重、生命的关怀和幸福的理解,因此它将重点关注学习者的精神需求、情感体验和自我实现。在教育文化视野中,“教育是人类本质、生命活动中的一部分,是人类追求自由自觉活动的一个领域,这个领域同样渗透着弥漫于科学、哲学、艺术、宗教等其他领域的人类的文化精神。”[47]“教育的重任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寻找并重新建立民族精神的家园,塑造民族的灵魂,给所有人的生命安下根基,让人们的理想和精神有所依托。”[48]
于是,源于教育本身的生命性、及人性和价值性,教育文化的重心将朝着:“物质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的方向移进。另外可导出一条重要推论:教育文化是以“软”为主、“硬”为辅的动力型文化。(由于教育文化分层导致权力不均衡而产生动力特征)
至此可见,教育文化与技术文化在各层所占有权重不同,除了决定着各自内部纵向移进方向不同,同时还会导致两种文化间在横向涵化趋势不同,最终形成了文化进化的“流”。 (红色虚线箭头)
(3)“流”模型的场动力机制
从场域论的关系思维出发,教育文化场的行动主体主要包括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心理学、教育文化学、教育社会学、教育管理学等背景的专家、教师和管理人员,他们在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不断争夺教育文化资本(当然,这是最主要的部分)以获得在该场域中的地位和权力,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身影响、展现自我价值。因此,教育文化资本、身份地位与权力、场域的客观关系结构相互影响、渗透、转换,在这种意义上讲,三者可以划上“等号”。在一般情况下,场域的关系结构保持相对稳定,于是,场域主体容易将它内化为感觉、评判和行为的图式――即惯习。反之,惯习一经形成,便作为一套行为倾向系统,它通过将过去的各种经验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根据自己潜在或显在的评判指标和行为模式,去努力争夺教育文化资本,调整和优化自身在该场域中的位置。
技术文化场的动力机制与教育文化场大体类似。主要区别在于行动主体和文化资本。技术文化场的行动主体主要由具有工程师、设计师、程序员、美工、设备维护人员等各类技能操作型人员组成。他们在技术实践活动中通过不断争夺技术文化资本(最主要部分)以获得在该场域中的地位和权力,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垄断,展示自我价值。在此,技术文化资本、技术身份地位、场域的权力结构三者划上了“等号”。
教育技术文化的行动主体则更加交错复杂。“大批专家、教师从不同研究领域,带着不同学科背景的加入到教育技术研究工作中来,使研究队伍不断壮大。”[49]早期的教育技术专业人员主要是从物理学、电子学专业转过来的,而现代教育技术的实践主体则倾向于多元化:“包括教育、心理、教学设计、计算机技术、媒体理论等不同背景的专家和学者”。[50]随着教育技术学逐渐走向成熟、自主和完善,教育技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得以空前拓展,如果将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喻”为轴的“两极”,在它们所形成的连续统上,每位实践主体则在“轴”的某个点(及其邻域)展开研究和实践,建构和争夺教育技术文化资本,调整和优化在场域中的位置。在教育技术场域的视野中,持有丰硕教育文化的主体一端,应更多地关心教育中的技术应用,并将教育理论、思想、信念通过运用多种技术来表达和实现――即教育技术化;而富积技术文化的主体一端,则应更多地关心技术用于负载的教育思想、价值和意义,促进人的发展,最终实现教育目标――即技术教育化。(图6)
四 教育技术文化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笔者将从“教育技术文化系统的场域分析教育技术文化系统的功能定位教育技术文化共同体建设”这条脉络进行梳理。
首先,场域理论对从文化视角展开教育技术实践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意义。
教育技术场域众揽了多种背景参与主体,他们在以往学习背景和经历体验的基础上,获得并认同各自的身份和责任,形成持续存在的性情倾向、品味和偏好。当“遁隐”于身体的惯习由内而外驱动个体时,行动主体和自己所在场域的分工、职责、义务(即场域关系中的位置)自动“对接”起来――即所谓的“本体论契合”,配合完成各自分担的责任,最终实现整个教育技术场的协同运作。也正是因为参与主体学习背景和资本需求的差异(如教育类别的人员倾向于争夺教育文化资本,而技术类别人员则倾向于技术文化资本,而综合类别的人员在争夺教育文化资本和技术文化资本的量和质也不同,于是形成连续统),他们积极参与各种专业实践、进修学习、职务竞选,争取各种技术性和文化性资本,场域主体彼此探讨与协商、协同与竞争、实践与监督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创造着、生成着、评判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教育技术的文化观念、制度规范和人工制品,形成教育技术场域中颇有特色的文化现象,如教师博客文化、Web Quest主题学习文化。因此说,教育文化和技术文化在教育技术场域中得以辩证统一,它们是教育技术文化系统所折射出的“两个面”。从哲学本体论角度看,教育技术是一种客观存在(存在论),是教育技术化和技术教育化构成的连续统双向交织、相互包含、彼此界定、互为一体的教育技术文化场域的复杂生态系统(本质论)。
其次,有利于明晰教育技术文化系统的功能定位。
根据前面的文化“流”模型可知,在教育文化系统和技术文化系统的“耦合”过程中形成了文化“流”,这种文化“流”不是机械循环,而是“代谢循环”,即在循环中不断有新旧文化的交替、纵向移进和横向涵化的交织,从而生成并推动教育技术文化系统沿着螺旋上升趋势发展进化。一方面,技术文化向下移进,实现将包孕于技术之中的深层观念文化转化为可感知、外在的人工器物和制品,使技术教育化;另一方面,将承载于各种媒体、工具、环境之中的教育文化向上移进,潜入学习者内心深处、转化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凸现教育的“教化”和“育人”功能,使教育技术化。这种进化机制从微观(中观)角度提示了教育技术文化系统的功能定位:一是要备加关注学习者情感意识、价值观念和个性人格的塑造和建构。“教育不仅是文化之一部分,而且是文化中的一种生命机制,是文化的活力之所在,也是文化健康发展的基础与保障。”[51]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活动本身就是精神文化的创造”。[52]二是要重视学习资源、媒体和工具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既重视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设计制作新型媒体、工具和资料,也强调对其他领域新技术的借鉴、移植和改进,如目前研究热点之一的移动学习(m-learning)即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Pocket PC等新型技术和设备的教育应用 [53];还要特别重视现有技术的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开发而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如何尽可能挖掘和发挥现在物质条件的潜在价值,使现有的物质文化更加富有教育意义是教育内部物质文化创造的基本课题。”[54]三是要加强教育技术文化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制度规范的激励、保障、评价和反馈作用。
最后,有利于消除教育与技术之间的“隔阂”,促进互动、共生与和谐,促进教育技术文化共同体建设。
从上述功能定位分析可见,理论研究取向的主体(以理论研究为主、技术实践为辅)和技术运用取向的主体(以技术实践为主、理论研究为辅)是整个文化系统的创造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他们谁也离不开谁,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但不同教育背景的实践主体都能找到发挥才干的最佳“处所”,将自身置于整个场域关系之中来审视自我,定位身份,认同角色,形成学习文化共同体。共同体实际“意味着在一个活动系统中的参与,参考者共享他们对于该活动的理解,这种理解一他们所进行的行动、该行动在他们生活中的意义以及对所在共同体的意义有关”。[54]美国学者巴拉布(Sasha A. Barab)和达菲(Thomas M. Duffy)总结出共同体的基本特点:共同的文化历史传统;相互依赖的系统;再生产循环。促进学习和改进绩效这一共同愿景将广大的教育技术参与主体“凝聚”一起,从进入教育技术文化场域起,他们就分享着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这种传统部分地获得了社会协商的意义。这有助于为个体和共同体提供一种有共享目标的感觉,也有助于提供身份。当新手与同伴或成熟实践示范者一起实践时,新手也会体现出反映共同体的“惯习”,共同体就会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教育技术文化,场域结构也不断得以调整和优化,共同体也得以维持、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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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f Educational Technology Culture Field
HE Bin
(Mathematics & Nature department of Nantong branch of Jiangsu educational institute,Nantong,Jiangsu,226100 )
内容摘要: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产业革命浪潮,推动人类步入“泛在网络” 〔1 〕社会,使任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信息联通成为可能,将“一切”事物的信息转化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资源。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为个人隐私、智力成果等信息类型提供了某些专有权利保护,但没有把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纳入私权客体的范畴。为了解决人、社会、国家及其彼此之间的信息利益冲突,防止纯粹的信息技术优势演变成信息霸权和专制权,有必要确立一套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属识别制度。基于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的信源信息权概念和若干基本原则,为形成信息确权的全球性规则提供了一种理论路径。
关键词 :泛在计算 物联网 “泛在网络”社会 信息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类型在民法中久已有之,而且有逐渐增多之势。例如,知识产权法的诞生和发展,使作品、技术方案、商标、商业秘密、数据库等信息表现和组合方式成为“可垄断的标的”;〔2 〕隐私权法、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以及旨在保护特定内容、形式的信息的专门立法,将自然人的敏感信息、具有身份识别意义的信息纳入了人格权、财产权的规制范畴。不过,现有的信息权利规范,散见于立法目的、立论基础不同的法律,各自管辖着某些局部的信息领域。它们可以堆砌成一堆“立法目的狭隘的法律组成的杂烩”,〔3 〕却无法合拢为一幅全面覆盖的信息权利谱系。在人类可以感知、利用的海量信息当中,已经登上“私权孤岛”的信息种类仍然非常有限,绝大部分仍然游离在辽阔的法外之地,或者说集合为人人可得获取和利用的“信息公地”。〔4 〕
随着泛在计算、物联网技术 〔5 〕的推广应用,大量微型化、智能化、嵌入式的信息感知设备在物理环境中的普遍部署,人类正在步入“泛在网络社会”,〔6 〕从而极大超越既往的生物官能局限、时间空间局限和对象内容局限,获得从“一切”事物的信息(包括那些看似最简单、最寻常的信息)里挖掘资源价值的能力。理论上,任何物体的信息都可能作为客体被他人便利地获取,〔7 〕任何人也都可能作为主体,对任何物体的信息便利地实施获取行为。因此,人类的社会关系格局正在面临着一场日益迫近、史无前例的巨变: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信息都可能非自主地、不自知地脱离原来有限、可控的范围,瞬间可为他人乃至公众所得,私人、社会、各类组织机构之间,以往靠物理时空阻隔而自然划分形成的信息界域(可以排他性地利用信息的范围)发生交叠混同,原有的信息界域既面临着急剧限缩的风险,又充满了极度扩张的可能。于是,当前“孤岛+公地”和“杂烩”式的信息权利制度架构遭到了根本性的挑战,面临着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问题,那就是:将一切信息纳入私权规制的范畴,为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资源作出“产权界定”,是否必要和可能?
关于信息的权利化、专有化,学界素有反对的声音。例如,一些世界主义者将知识产权制度斥责为大公司攫取财富和权力的工具,形成和维系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手段,〔8 〕认为工业时代的信息权利制度遗产,与网络社会互动、分享、创新的精神相矛盾,不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需求。因此,必须就“知识财产权利的再分配”达成新的国际协定,开放知识信息的自由获取;〔9 〕还有一些实用主义的观点认为,在网络技术面前,个人控制隐私信息流动的任何努力终将是徒劳的,通过法律禁止对隐私等类信息的任意获取也是没有意义的。〔10 〕
毋庸置疑,寻求、获取、传递信息的自由具有人权高度的价值,〔11 〕限制信息的私有化程度,保有“信息公地”,对于捍卫私人权利和公平正义、形成公共意见、公共理性和社会共识至关重要。〔12 〕但是,期望在自愿的伦理抉择之外,通过修改信息权利制度规则来实现信息利益共享,或许过于浪漫和不切实际,认为法律在技术面前无能为力也过于消极悲观。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信息的“去权利化”主张隐含着一个似是而非的假定:如果信息资源是开放的,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获益。“但在实践中,由于境况(包括知识、财富、权力、途径、能力)的差异,一些人总是能够比另其他人更好地对公地加以利用”。〔13 〕“信息公地”的最大获益者,可能恰恰是既有的信息技术优势方,而不是受到信息鸿沟阻隔的劣势方。民族国家之间、商业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为对信息控制、使用权力(利)的争夺。限缩或者固化信息权利的客体范围,有可能成为新型技术手段支撑的“信息霸权主义”或“信息专制主义”的垫脚石,使信息资源的配置模式回归“丛林法则”,背离秩序、正义和效率,使全球范围内的人、社会、国家之间的界域关系面临严重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对信息感知技术的滥用进行法律干预殊为必要。一些有预见性的学者也认为,尽管新型信息感知技术本身还在发展和成熟过程中,但是在其得到完全充分的应用之前,就应当构建坚实的法律框架,塑造崭新的、更有效的信息权利结构关系。〔14 〕不过,对于泛在网络技术环境下的信息权利关系和制度框架究竟应当如何建构,国内外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笔者以为,从人类法治传统和经济理性出发,通过对现有信息权利类型的延续和扩张来应对泛在网络社会中的新型利益冲突,或许是一条切实可取的路径。笔者试图揭示泛在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基本矛盾,分析传统的信息权利制度与发达的信息获取能力之间的契合性,并为建构一个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全面覆盖的信息权利谱系,提出一种可能的理论框架。
二、泛在网络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矛盾
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正在引领信息产业的新一次革命浪潮,〔15 〕使人类社会从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电子社会”(E社会,Electronic Society),或者说,较为初级的网络社会,过渡升级为“泛在网络社会”(U社会,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一个由无处不在的通信网络支持的,具备超强的环境感知、内容感知能力,可在任何物理对象(包括人体或其他物体)之间随时随地实现信息获取、传递、存储、认知和决策的社会。
(一)信息感知技术的应用原理
在泛在网络技术环境下,无论是生命体或非生命体,都可以通过嵌入式或非接触式的信息感知装置、有线或无线的通信网络,成为向外界源源不断提供信息的来源,或者是接受外界信息指令的标的。世间万物,理论上都可以被赋予某种程度的人工智慧,获得犹如智能生命的某些特性。被自然定律支配的客观物质世界,将因此散发出“强烈的泛灵论(animism)气质”。〔16 〕这些梦幻般的技术图景,无不依赖一种最基本、最底层的技术设备——传感器。
传感器是由敏感元件和转换元件组成的检测装置,能够感受被测度的量(如物理量、化学量、生物量,具体可包括力、质量、速度、流量、位置、密度、硬度、温度、湿度等),并将物质上负载的这些信息表征为便于传播、使用的电子数据信号。为方便讨论,笔者将通过传感器获取的信息统称为“传感信息”。
传感器可以被设计成不同的外形尺寸和功能组合,部署在被监测对象内部或附近,或者通过遥感遥测技术,实现对被检测的物质环境,尤其是一些依靠传统人力难以接近或实时监控的特殊环境的信息感知。这种技术在智能家居、建筑物安全、区域安防、健康护理、复杂机械控制、城市智能交通、气象与灾害预报、农林牧渔生产、军事防御与打击、空间环境探索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受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度关注。在我国,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已非常普遍,物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开始广泛应用到管理与生活的多个方面。〔17 〕
(二)与人体感知信息方式的比较
人体是精密复杂的物质系统,可以通过感觉、知觉将外界物质(例如书籍)或内部物质(例如肌肉组织)的信息纳入主观范畴,能够感受到大脑中存在的记忆、想象、情感等思维信息。自然人通过身体感官获取的这种信息可简称为“人感信息”。
从自然科学或哲学的角度看,信息必须以物质为载体,没有脱离物质而单独存在的信息,所以无论是传感信息,还是人感信息,信息来源本质上都是物质,信息内容都是物质的运动状态的量的表征。〔18 〕人体所能感知的信息,都来自被感知的物质对象,理论上都可以用某些计量单位的数值来表征。在信息论的话语体系里,这些产生被感知信息的物体称作“信源”(information source),从信源那里获取信息的物体称作“信宿”(destination),信源、信宿可以是人或者是物。〔19 〕
传感器是人体获取信息的工具性延伸,能够帮助人超越肉体感官的局限性,代替人体获取信息,可被视为信宿。从社会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传感器与人体获取信息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信源与信宿之间是否必然具有“二物分立性”:作为信宿的传感器是一个物体,〔20 〕而信源则是不同于传感器的另一个物体——二物非一物。如果传感器与信源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人,那就意味着“二物分立性”之外还兼有“二主分立性”——二物各有其主。
相比之下,人体获取信息则能“远取诸物,近取诸身”,人体感官除了将身外之物作为信源,还可以把人体本身作为信息感知的对象(比如人对自我病痛、情绪、思想等信息的体验)。此时,感官(信宿)与感知对象(信源)在观念上被认为同属人体这一个物体而不再被分为二物。所以,这是一种内省式的信息获取方式,全程在一人身体内完成,不涉及任何由他人拥有权利的物体。
(三)泛在网络社会中的信息利益冲突
泛在计算与物联网技术的功能本质是对信息载体的监控。如果不加节制地滥用,会催生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不再有秘密可言的世界”,“由智能设备组成的人工环境,将注视着、探听着、理解着我们的绝大多数举动,一切都记录在案,什么都遗漏不掉”。〔21 〕“‘卷宗社会’的基础已经具备”,计算机可以利用大量信息记录分析甚至预测人的行为方式。〔22 〕不管是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利益、个人娱乐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只要在信息感知设备方面进行投入,或者购买某种监视服务,任何人都能晋升为某种级别的“监视者”,但同时又难以逃脱被更高级别的“监视者”监视的命运。最后,如果所有的传感信息最终都被掌握在少数终极机构手中,而这些机构又不能受到合理有效的裁制,那么乔治·奥威尔笔下“看着你的老大哥”的幽灵或将投胎于现实世界。〔23 〕
人们既渴望获得自己不拥有的物质(包括人体,人体以外的其他物体)上的信息,以分享他人或公共信息界域的价值,又希望能够严格掌控自己拥有的物质上的信息,以维系传统信息界域的价值。这种监视与反监视的矛盾,源于前文所述的“二主分立”的社会法律关系,即信源与信宿分属不同的权利人,信宿权利人获取信息的利益与信源权利人保有信息的利益发生了冲突。对物体信息泛在感知的客观状态与排他性保有的主观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泛在网络社会特有的基本矛盾。因此,如何为信息传感技术的应用方式和应用范围划定底线和边界,解决信源、信宿“二主分立”状态下“物质信息”(即人体或物体上负载的信息)的权属问题,对于当下及未来社会关系格局的塑造,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信息确权既有进路的局限性
如果将信息的载体分为人体和物体(人体以外的其他物体)两类,那么以人体为载体的信息(简称人体信息)权属,可以从现有的信息权利制度中找到宽泛但不周延的确认依据;以物体为载体的信息(简称物体信息),其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的性质则没有获得承认。
(一)对人体信息的权利确认
自然人的身体上负载着非常丰富的信息,包括思维活动信息、面貌形体信息、肢体行为信息、语言声音信息、内脏器官信息、所处地理位置信息等。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权利规范,能够为这些无法穷尽列举的人体信息提供较为全面的保护。
发轫于百年前美国普通法的隐私权,“通说认为是对个人信息使用方式的控制权”,即“控制个人信息的获取、公开和使用条件的权利”,〔24 〕凡是那些能够被“合理地期待作为隐私”的信息 〔25 〕均可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因此,隐私权实际上授予了自然人排他性地保有与其身体相关的某些隐秘信息的权利。不过,何谓“合理期待”,美国法中并无明确统一的标准,不同法域基于差异化的社会治理环境,更难以就隐私权涵盖的具体信息内容形成共识。在信息感知技术应用全球化、网络化的背景下,“非标准化”的隐私信息判断标准,为“不对称”地占取异国法域的人体信息留出了空间。〔26 〕
由欧盟首创并被多国效仿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侧重通过公法手段为“处理”个人信息 〔27 〕的民事行为提供规则,在保障隐私权的同时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所谓“个人数据”,通常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28 〕他人在获取、传播、利用某人的个人数据之前,原则上须经过其本人同意,这相当于赋予了自然人对其身体上的某些信息的专属权利。
隐私权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只保护那些与特定自然人之间存在可被他人识别的关联性的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d Information,简称PII),“个人可识别性”是构成隐私信息或个人数据信息的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那些缺乏可识别性,或者被刻意消除了可识别性的人体信息,将被排除在专属保护范围之外。“个人可识别性”要件在实务中适用的妥当性不无疑义,兹举一例:
据报载,国内市场上有“手持式3D激光扫描仪”出售,这种设备可以用来扫描记录人体外形的三维立体数据,有商家按照顾客提供的此类数据,利用3D打印技术,按照1:1的原比例定制“与被扫描女性极为相似、皮肤触感和真人接近、可以作出各种姿势”的“成人娃娃”。媒体提醒,“如果女性发现有人用‘奇怪的仪器’对准自己,且有异常光线,应提高警惕”。〔29 〕由于中国目前尚无“个人数据保护法”,〔30 〕关于该案例中未经许可扫描人体3D信息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或可从肖像权的角度进行讨论。依有的学者主张,除面部以外,凡是能够被辨识出某人特征的身体外部形象,例如“某模特儿众所周知的‘’”,亦应受到肖像权的保护。〔31 〕但是,这对从事其他职业者不为公众所知的腿部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外形信息,难免有歧视对待之嫌。又,即便是个人数据保护法也只保护那些具有个人特征、能够识别出为某人的3D体形信息,假若扫描的部位没有明显特征,或者扫描仪配有直接进行“匿名化” 〔32 〕处理的功能,在扫描数据时进行即不可逆的自动修正,去除显著的个人特征,那么此类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扫描似乎就难谓有违法之处,但是其与普遍的社会道德观念显然悖逆。由此可见,现有法律制度对人体信息的权属确认功能不尽周延合理。
(二)对物体信息的权利确认
获取和利用物体信息,是人类个体的生物本能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世界各国与信息相关的权利制度,皆以保护“人的信息”为己任,其体系结构基本包括两大支脉:以人的隐私权为代表的人格权和以保护人的智力成果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物体信息当中除了少量属于隐私信息、智力成果信息的部分可以获得法定转权利的保护,其余的纯粹反映物体自在运动状态的信息(可简称纯粹物体信息,诸如质量、速度、方位,尺度、温度、密度、湿度等物理量的信息),未被既有法律制度承认为一类具有独立意义的权利客体,作出过系统、明晰的产权界定。
物体信息在整体上未被区分为“你的”和“我的”,可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物体占有人采取的某些物理隔离措施,能够有效防范他人获取物体信息,这种自力救济的简便性和有效性,淡化了运用公力方式为占有人提供救济的必要性或者强制占有人向他人开放物体信息的可行性;其二,纯粹物体信息是对物体客观运动状态的镜像映射,是既存的事实信息,缺乏创造性、新颖性,为物体信息设定权利人,起不到激励信息生产的作用;其三,纯粹物体信息是关于物体状态的原始数据信息,往往要依靠人脑的智力加工才能转化为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对物体信息的专属保护,可能妨碍此类信息实际效用的最大化;其四,不同的物体可能负载相同的信息(例如两个物体具有相同的温度),因此难以在特定信息、特定物体或者特定权利人之间建立起专属的法律联系。
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提出对物体信息排他性权利的诉求,往往需要转而以人格权或知识产权侵权为诉因。例如,谷歌公司拥有一种获取环境立体信息的技术:把特殊影像器材和gps装置架设在缓慢移动的小型车辆上,深入世界各地的街道进行实景拍摄,将沿途行人、车辆、建筑物等的影像信息,整合成水平环绕360度、垂直俯仰290度视角的“谷歌街景”,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使用。浏览者能像置身现场的司机或行人那样,感受到在街道中穿行的逼真视觉效果。“谷歌街景”以及此前类似的“谷歌地图”、“谷歌地球”服务项目,受到不少公共机构和社会民众的反对。〔33 〕引发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于街道沿途可见的车辆、花木、建筑等物体的外观影像信息,谷歌是否有权扫描并展示?易言之,对暴露在公共场所的有主物的外观信息,他人是否有权获取并公开?博林诉谷歌公司案 〔34 〕部分地回答了这些问题。该案原告博林夫妇诉称,谷歌擅自闯入私家车道,记录私宅影像,侵害了其隐私权。美国法院认为,隐私侵权须满足以下要件:首先,以物理方式侵入原告独处的场所;其次,运用感官偷窥或偷听原告的私事,或着采取其他方式调查原告的私事;最后,侵害是实质性的,对普通理性人而言已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结论是,虽然很多人都反感谷歌街景展示自己的房屋,但“除了那些最敏感的人,很难相信谁还会因此感到羞辱”,最终判定谷歌未侵害原告的隐私。
但是,该案判决仍然隐含着一些值得引申思索的问题。如以侵害隐私权作为本案的诉因是否妥当?自然人拥有的物体的信息是该人的隐私权客体吗?试想,一只走在大街上的狗的外形信息,是狗主人的隐私吗?未经许可采用遥感手段获取宠物狗的心跳、血型、骨骼密度等生物体征信息,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吗?即便从隐私权的角度可以确认自然人对某些物体信息的专有权,但拟制人显然无法享有隐私权,它们拥有的物体上的信息除了可能受到知识产权或某些专门单行立法的保护之外,绝大部分的纯粹物体信息都难以在现有权利类型中找到确认权属的依据。这是否意味着他人只要不对物体实施物理性的侵入或损害,就可以自由获取此类信息?〔35 〕
总的看来,现有的信息权利规范散布于立法目的、立论基础不同的单行法当中,各自管辖着某些局部的信息领域。这些规范彼此之间缺乏紧密的逻辑联系,无法契合成覆盖所有信息的权利体系。在现代信息传感技术面前,既有的信息确权进路已经不足以对“一切事物的信息”作出“产权”界分。要系统地回应信源与信宿“二物分立”、“二主分立”状态下的信息权属之争,必须求诸新的权利话语和规制思路。
四、“信源信息权”的基本范畴与正当合理性
如果我们承认,当一个人基于经验、文明社会的假设或者是共同体的道德感,怀有某种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的合理期望时,这种期望是符合自然权利或道德权利的法律权利,〔36 〕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人们普遍地怀有一种期望,那就是能够排他性地保有和享用其身体和其所拥有的物上负载的信息。拥有人身权的自然人,或者拥有物权的人,对其身体或物上的信息怀有这种期待的应受保护性,可称之为“信源信息权”,即信源的权利人对负载在信源上的信息权利。因为信源包括人体和物体两类,故信源信息权又可分为“身体信息权”和“物体信息权”。
信源信息权具有自然法上的正义性,实在法的基础以及经济学上的合理性。这一范畴的确立能够为泛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权属制度安排奠定基础。即便物理环境的制约可以被科技手段轻松逾越,但在信息获取行为人与信源之间,依然矗立着清晰的法律屏障,信息传感技术的应用方式和应用范围,仍须遵循明确的底线和边界。
(一)身体信息权的自然法渊源
人的身体就是信息的一种载体形式,人体的任何组成部分的任何运动状态都可以量度和表征为信息、细胞的基因序列、心脏的搏动频率、大脑的意识活动、声带的振动、肢体的动作、人体移动的速度、所处的地理位置等,莫不如是。身体信息对拥有身体的人或者他人来说,可能都是有价值的。但是,由拥有身体的人自主地保有和享用这些信息,拒绝他人随意刺探,对于维系人的目的性、主体性地位,实现分配(持有)正义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
作为“对自然法具有拯救意义的哲学基础”以及“世界共通的现代哲学”,〔37 〕康德哲学当中有一个根本性的命题——“自然目的论”。它强调“人不仅像一切有机生物那样是‘自然的目的’,而且是自然世界里的‘终极目的’”。〔38 〕因此,人必须被当成目的,而不是手段,这种道德要求限制了人对待他人的方式,那就是必须尊重人,不可将人物化、财产化、客体化,甚至限制了人对其自身的处置方式,不能像对物那样对自我拥有所有权。〔39 〕据此推论,对他人身体信息的不受限制的获取,意味着将他人纯粹作为获取信息的物质手段,用于其所不欲的目的,无论是否会对身体造成物理上的侵害,都因其有悖于自然目的而不可接受。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信息的获取,既是人对他人享有的自然权利,也是人对其自身负有的德性义务。
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人的身体信息是可以与人体相分离的两种事物。例如,人脑中的信息可以外化为智力成果,负载在书籍、光盘等物质媒介上,因此具有可以转让的财产属性,并可以作为一种资源形式在社会中实现再分配。不过,分配正义的基础是获取的正义、转让的正义,以及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的交替重复。〔40 〕对信息的正义持有如果是按照正义的转让原则获得的,那么所有正义持有都可以通过转让正义向上追溯至初始的获取正义,即对最初负载在人体上的信息的获取是否符合正义的原则的问题。如果不带任何预设立场地把负载于人体的信息视为权利人不明或没有权利人的财产,那么按照“先占取得”的自然权利原则,由于一个自然人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早地通过其自己的身体占有了这些信息,因此也只有由其本人初始获取该信息的权利才是正义的,只有本人才有资格原始取得针对其身体信息的权利。或者说,人对其身体上负载的信息享有天然的、初始的、正当的信源信息权。
身体信息权人对身体信息的使用方式,应包括对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如对信息的获取、记录、存储、修改、删除、恢复、查询、更正、利用、传输等,或者本人允许他人对信息实施的上述任何操作。为便于与已有法律术语衔接,笔者将这些使用方式统称为对信息的处理。
按照民法对权利性质的传统划分标准,对身体这种信源的信息权可进一步分为本人固有的、不可与人身分离的“信息人身权”和可以移转让渡的“信息财产权”。其中,身体信息人身权的核心是对信息处理方式的“自我决定权”,即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其本人或他人对信息的处理方式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对世权的性质。例如,决定自己处理信息、许可他人处理信息、撤销对他人处理信息的许可,或者排除他人对信息实施未经许可的处理等。该自决权非依法不可剥夺,已被某些国家承认为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属保障“人格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41 〕身体信息财产权的核心是对信息处理的“实施权”,即对信息采取具体处理行为的权利,属于支配权、相对权。例如,他人可以通过无偿或有偿的方式获得本人的许可,从而对本人的身体信息实施处理行为,在本人许可的范围内,他人还可将实施处理行为的权利再次让渡给第三人。
(二)物体信息权的物权法/财产法基础
“物”在民法中通常被定义为人体以外的、可供人支配和处分的一切东西,狭义上仅指有体物。关于物的基本特征,历来有“可被感觉触知”、〔42 〕“占据物理空间”、“范围边界确定” 〔43 〕等说法。不过以当今科技与法制状况视之,这些观点均应有所扬弃。以“可被感觉触知”为例,有学者将其诠释为“能被人的五官感觉”。但是很显然,人的感觉功能并不只依赖“五官”,一些无法由人体直接感觉到的物质,现在已经可以借助现代科技进行感知。因此,“可被感觉触知”宜扩张解释为“能被人体(直接或间接)感知”;关于“占据物理空间”,传统罗马法是从中观尺度上理解的,对存在于微观尺度上、仅凭肉眼难以辨识的物质(如尘埃、微生物、气体分子、光子、电子),并不认为其具有空间形体。但是,在物理学意义上,任何物质都与一定的空间相联系,20世纪以来的大陆法系民法也普遍承认磁场、电流、光线、声音等无形“自然力”为物权的客体,故继续强调物的“占据物理空间”的特征,已无实际意义;“边界范围确定”也不宜继续作为物的特征,因为我国立法例中已存在大量边界范围不确定的物,诸如森林、矿藏、水流、山岭、滩涂等,〔44 〕甚至还可能包括阳光、雨水、大气等。〔45 〕鉴于上述情况,并且出于研究信源信息权的需要,笔者所称的“物体”,广义上是指“人体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的物质”,包括了民法上的物,以及民法意义以外的物质(例如日月星辰等宇宙天体);狭义上仅指民法上的物,即“人体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支配和处分的物体”。“物体信息”是指某物的运动状态的量的表征。
物权法在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已被大量论证。完全物权或者所有权是民法上关于物的基本权利类型,其核心含义是对物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处分权。所谓“支配处分”,本意是占有或占有的移转。法律上的占有,非指对实物的物理上的“持有或扣押”,而是强调将物作为“意志活动的对象”,对其“纯粹理性和法律的占有”。易言之,占有的法律本质不是“获得一个外在对象”的感性、经验的状态,而是“理性的”、“抽象的”,可以“撇开所有经验占有中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受到人们共同意志(法律)尊重的,排除他人对物的使用妨碍的权利。〔46 〕
占有最终落脚于“使用”,体现在“对物的自由使用”的三重含义之上:其一是自己使用的自由,占有人对物可得自由使用;其二是对他人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对物自由使用;其三是对他人干涉自己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干涉占有人对物的自由使用。这三重含义是对占有,同时也是对支配处分或者完全物权、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的集中概括。在此意义上,如果某物“根据权利是‘我的’”,那么“任何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对我的损害或侵犯”,“凡是对我任意使用它的任何妨碍,就是伤害我或对我不公正,就像侵犯我的自由一样”。〔47 〕
由此可见,“使用”是所有权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对物的“使用”即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过,对于何谓“使用”,法学家们似乎没有刻意给出过解释,历来把它当作一个宽泛的、无法穷尽列举的、不言而喻的概念。那么,获取物体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物的一种“使用”?如果我们把对物的“使用”理解为“借助物的自身特性以实现人的目的”,那么就应当承认,有目的地获取物的运动状态的量的表征(信息)的行为就是对物的一种“使用”方式。试想,对书籍画册的赏读,对电脑硬盘中数据的调取,对某种物体化学成分、物理性质的探析等行为,本质上都是从物当中获取信息的行为,在法学的词典里,再没有能比“使用”更准确地指代这些行为的术语了。因此,物的权利人不但对物存在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而且应当对物所具有的全部特性,包括对物所负载的信息享有同样的权利。在未经物的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物上信息的行为,无论其获取信息时是否与物发生过任何物理性、实体性的接触,或者造成物的损耗,都是对权利人的所有权或物权的侵害。权利人对物体信息的权利,或者说权利人享有的物体信息权,当然地蕴含在其对物的权利当中,是物的所有权或完全物权的应有之义或衍生权利,或者说是所有权的具体权能形式。所有权是财产权,故物体信息权亦属财产权。
按照所有权人是否明确,民法中的物被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根据权利人的数量,有主物又可分为独有物、共有物。物体信源权的细分可以物的所有权归属为基础:对独有物负载的信息,物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实施处理,也可以决定授予他人进行处理的许可或者分许可;共有物的所有人应按共有人之间约定或法定的行权规则,单独、共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对物上信息的处理。上述决定权、实施权可以转让,并可以由多个权利人非排他性地享有。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物体可以视同为民法上的无主物,其负载的信息是没有特定权利人的无主信息,得被任何人实施处理。
民法物信息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权利束”的组成部分,是以使用权能为核心,与占有、收益、处分权能密切关联的所有权实现形式。民法物信息权具有“一物一权”、“对世权”、“支配权”的特征。例如,作为特定物的一册书籍A,只有其所有人B才对该册书上的文字信息享有信源权,书籍作者C虽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未经B的许可,C不得任意以A为信源实施信息处理行为;即便C的作品底稿灭失,已出版的书籍只剩下A这一册孤本,再无副本或其他存档,那么未经B许可,C也仍旧无权获取A上的作品信息。
(三)确立信源信息权的经济学理由
信源和信息的绝对数量是无穷大的,但正像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就严格的物质特性而言,任何信源都是独一无二的。虽然某些信息可以同时负载于多个信源上(一段文字可以手抄、印刷、电子数据的方式记载在不同的介质上),但是任何两个信源上的全部信息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此意义上,信息也可能是一种稀缺资源,而且人为的或者制度的限制因素会进一步加剧其稀缺性。
经济学上通常认为对信息的消费不具有竞争性,在某条信息之上可以同时并存若干互不干涉的使用,而且“A使用某条信息不会给B使用该信息增加成本”。〔48 〕因此惯于将信息(例如交通信号灯、路牌上的指示信息)视为公共产品。但是,A使用某条信息的行为的确可能降低B的福利,例如A公开了B的隐疾信息,使B感到痛苦,或者减少B可能从使用这条信息当中获得的报偿,例如A获取了B赖以保持竞争优势的产品配方信息。如果一个主体对某些信息的使用对他人使用这些信息来说具有负的外部性,那么这些信息就可能具有私人产品或俱乐部产品的属性,将信息一概而论地视为公共产品并不妥当。〔49 〕
信息传感技术发达但信息权属不明的状况,可能导致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为了预防信宿利用技术优势不支付对价即获取稀缺的信息私人产品,信源权利人必须为识别潜在的信宿、分析其使用的信息感知技术、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进行投资。而信宿权利人也可能相应增加投资,以获得更有效的突破隔离防范措施的技术能力。这些投资与信息资源的生产成本无关,属于为了促成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成本,或者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非合作博弈成本,会减少双方通过交易所能获得的净利润之和。当交易或博弈成本超过潜在交易方对信息的估值时,交易将不会发生,信息资源将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最优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第二种情形是信源权利人无力承担上述交易成本,彻底放弃了对信宿的防御,放任相关信息成为凭借某种技术即可自由接触的公地。由于缺乏收益激励甚至受到逆向激励,信源权利人会减少维护信息品质的投入,或者有意生产扭曲、虚假的信息,结果同样造成信息使用效率的降低。
如果法律制度把对信息的排他性权利赋予信宿权利人,同理可能出现前述第二种情形。即便在法律上对信源权利人课以善意维护信息品质的义务,那么对这种义务履行的监管成本也将高到不可行的地步。
与上述几种安排相比,通过法律规定将信息权利初始赋予信源权利人,并允许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某种程度的让渡,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息资源流动,提高信息产出效率和使用效率的优选方案。
五、信息权利确认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对其身体信息、权利人对物体信息的排他性保有和享用,是可以从当今人类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中推衍出的正当权利。将物质区分为人体和物体,相当于对一切可能的信息载体的结构性认识。以人体和物体负载的信息为客体的信源信息权范畴,相当于为人类凭借自身官能或技术手段可得感知的一切信息,提供了初始权利确认的理论工具。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限制性条件,创设和承认信源信息权并不意味着信源权利人可以完全垄断其人体信息或物体信息,也不意味着他人未获其许可就绝对不得对相关信息实施处理行为。提出信源信息权的范畴,目的不是取代其他特定的信息权利类型,而是为既有权利规范未能覆盖的大片信息领域提供基础性、兜底性、补遗性的权利确认。有鉴于此,一个具有包容性、解释力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利谱系,可能需要建构在下列原则组成的理论框架之内:
(一)信源信息权取得原则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对信源上的信息享有权利,那么信源权利人(包括人身的权利人、物体的所有权人)应被推定为信源信息的初始权利人。这种推理判定信息权利归属的思路,可称为“信源信息权取得原则”。
据此,对信源这种物质载体的权利的公示方式,就是信源信息权的公示方式:若信源为动产,对信源的占有即可被推定为对信源信息权的取得;若信源为不动产,则法定的不动产权利公示方式就是拥有信源信息权的外观标志;非民法物的信源上负载的信息,是没有特定权利人的信息,或者说是人人皆可为权利人的信息,任何人均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信源信息权推定原则以信源权利的归属作为信息权原始取得的依据,意味着权利人仅凭其对信源享有的权利,即可作为初步依据,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的信息处理行为或者是对其本人处理信息的妨害行为。信息权利的公示依托于既有的权利公示方式,解决了信息作为无体财产难以通过外观识别权利主体的问题,为信息感知技术的应用范围划出了较为清晰的边界。
既往的法学研究缺乏在一般意义上对信息权利原始取得问题的探讨,但是一些学者以洛克、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学说为渊源,或者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即关于知识信息的权利)“何以发生”作出过论证。〔50 〕其立论基础主要是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激励理论,分别强调了创造性智力劳动者的自然权利,对智力成果中人格利益的尊重以及对智力劳动的报偿等。相比之下,除了涵盖信息的范围有广、狭之分外,信源信息权的推定取得与知识信息权的取得理论在思路上似乎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前者将信息载体的权利人推定为信息权利人,而后者以信息的创造者为信息财产权利人。其实,这种差异不是实质性的,而是技术性的,前者不但没有否定后者,而且与后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可以分析下列三种不同情形:(1)当A将其拥有的知识信息负载于自有的信源时,比如A在自己的电脑中创作文学作品,信源信息权人与知识产权人同为A,两种信息权利取得理论的结论是相同的;(2)当A创造的知识信息被负载于B拥有的信源上时,除非A对相关信息享有知识产权的客观事实能够被确证为法律事实,否则无论基于何种理论,都不宜将A认定为信息权利人,法律推导的结论仍然是将B推定为信息权利人;(3)假如根据知识产权的取得理论,B的信源上所载信息的权利被确证为归属于A,此时,法律事实既然已经确立,法律推定当然不再适用,A可以因其在先享有知识产权而就B的信源上的相关信息主张权利。
(二)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
“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是指如果他人依据优先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某些信息享有专属权利,那么除非基于其他合法事由,这种专属权利(简称优先信息权)应得到优先于信源信息权的保护,信源权利人处理信息的行为不得损害优先信息权。确认信息权利或法律规范的优先顺序时,可采取权利优于法益、人身权优于财产权、基本权利优于一般权利、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判断标准。
例如,客户A与商家B进行交易的记录信息,被存储在信息服务商C的硬盘中。依据信源信息权取得原则,C作为硬盘这种信源的权利人,可被推定为信源信息(即交易信息)的权利人,他人不得擅自处理硬盘中的信息。但是,假如A对这些交易信息依法享有隐私权,B享有商业秘密权,那么隐私权、商业秘密权作为特别法上的权利,优先于作为法益或一般法规定的信源信息权,故C对交易信息的处理行为不得侵害A、B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权;又,假设B在其自有的电脑硬盘中对交易信息做了备份,那么,A的隐私权作为人身权和特别法上的权利,优先于B的商业秘密权(财产权)或信源信息权(法益或一般法上的权利),故B处理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得侵害A的隐私权。
信源权利人负有不侵害优先信息权利的消极义务,并不意味着优先信息权利人享有侵害信源信息权的积极权利。在“微软黑屏案” 〔51 〕中,微软公司享有Windows XP系统的著作权,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应当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但是,微软公司未经许可即改编用户电脑中的信息使桌面背景变成黑色,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行权方式,而是对他人信源上的信息的处理行为。电脑用户无论是否安装了盗版软件,作为信源信息权人,均得对抗微软公司对其信息的擅自处理行为。
(三)信息权利限制原则
权利的普遍法则可谓“能够使一个人的意志选择的自由与任何人的自由同时并存”,或者说,每个人的目的都内在地尊重别人的目的。为了保有人的尊严,体现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发展,既有必要为普遍意义上的信息作出个体权利的客体化安排,也有必要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防止信息资源的排他性、绝对化占有,妨害其他主体正当目的之实现。
对信息权利的限制,是指不经信息权利人许可,即对信息实施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限制信息权利的方式和程度,取决于不同法域的具体制度环境,并且受到政治、文化、社会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不过,限制信息权利的合法事由可大致归纳为三类,即为了实现信息权利人本人的、他人的或者公共的正当目的。对他人的专有信息进行处理时,应遵循最少使用、最小损害的要求,即处理的信息内容应以实现特定的正当目的为限,信息处理方式的选择应以对信源权利人损害最小为标准。
为了本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权利的情形,包括为了保护信息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为了履行对信息权利人负有的义务,而必需进行的信息处理。例如,为了对某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或者履行医患合同中的法定、约定或附随义务,医务人员在无法或不便取得该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身体信息进行处理,但是涉及的信息内容和处理方式,应以满足救护或履约的合理目的为限。
为了他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权利的情形,是指他人的合法利益在价值上高于信息权利人的利益时,为了实现他人的该种利益而对信息进行的处理,不会对信息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
为了公共目的而限制信息权利的情形,包括为了行使法定职权,履行强制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以及为了新闻、艺术和言论表达等目的,而对他人拥有权利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四)公开信息处理原则
信源权利人公开信源信息的行为,应被视为对信源信息权的某种程度的放弃,他人有权在遵循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的前提下,自由处理相关信息。
信源信息是否被公开,可以考虑从信源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和信源的客观状态两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信源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不特定人主动提供的人体信息(例如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时的语言信息、举行集会时的行为信息)、物体信息(例如在公开展示、陈列的器物的图像信息),应被视为公开的信源信息;其次,就信源的客观状态而言,当其处于不特定人可以接触的场合时,那些可被普通人凭借感官功能获取的信息(例如当某人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他乘客可以看见的该人的衣着形貌、随身物品的外观信息),应被视为公开信息。但是,对公开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背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例如,不得以侵害著作权的方式将演讲人的讲稿出版发行,不得以侵害肖像权或隐私权的方式,使用某人在公共场所的形貌信息。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上海大学“都市社会发展与智慧城市建设”内涵建设项目(项目批准号:085SHD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泛在网络”是个舶来词,来源于拉丁语Ubiquitous network,百度百科将其翻译为广泛存在的,无所不在的网络。“泛在网络”一词已为多数网民使用,本文从之。
〔2〕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理解为“关于授予某些种类的信息或者信息的某些方面以垄断或准垄断权的规制方式之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标的(basic subkect matter)就是信息”。见Michel D Pendleton,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s) Ltd, 1984, p.3.
〔3〕Joel R. Reidenberg, Privacy Wrongs in Search of Remedies,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 54, p.877.
〔4〕参见Dana Cuff, Mark Hansen, and Jerry Kang,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March 2008/Vol. 51, No. 3, p29。
〔5〕泛在计算(Ubiquitous Computing,又译做“普适计算”)的概念最早出现在马克·维泽(Mark Weiser)的论文中,是指把微型化、嵌入式、不可见(invisible)的软硬件计算设备,广泛部署在生活和工作环境当中,从而为人们提供无处不在的、能移动的、不间断的运算服务;物联网的构想由比尔·盖茨(Bill Gates)、凯文·阿什顿(Kevin Ashton)等人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将信息传感技术与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相结合,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
〔6〕国内有些资料将其译为“泛在信息社会”或“泛在社会”。E社会追求实现3A通信(Anyone, Any time, Anywhere),即任何人与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的通信联系,U社会则增加了一个A(Anything),即除了人之外,任何物体也都可以被寻址识别,并与任何人或其他物体进行通信,甚至被实施某种程度的控制。国际电信联盟的官方网站汇集了众多关于泛在网络(Ubiquitous Network)和泛在网络社会的技术性研究成果,参见itu.int/osg/spu/ni/ubiquitous/,2014年9月19日。
〔7〕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是美国的“棱镜”秘密监控项目。参与该项目的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前雇员斯诺登通过英国《卫报》披露,美国情报当局长期对所有网络通信数据都进行记录备份,可以像访问数据库那样,随时调阅任何电子邮箱的内容,通过截获分析原始信号数据,达到“随心所欲,无所不知”的程度。参见Edward Snowden: “NSA whistleblower answers reader questions” 2013年6月17日,guardian.co.uk/world/2013/jun/17/edward-snowden-nsa-files-whistleblower,2013年7月26日。
〔8〕例如有观点认为,WTO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实是十二家跨国公司游说的结果。这些私人利益集团利用其对政府和全球组织的支配影响力,成功地将私权上升为公法,进而建立起国际法上的知识产权规则,以保护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参见[美]苏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9〕参见Manuel Castell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in Manuel Castells and Gustavo Cardoso ed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Washington, DC: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Transatlantic Relations, 2005, p. 19.
〔10〕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3页。
〔11〕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非洲联盟、英联邦、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等组织,均将信息自由权视为基本人权。参见[加]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龚文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23页。
〔12〕参见杨仁忠:《公共领域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13〕Anupam Chander and Madhavi Sunder, The Romance of the Public Domai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92, no. 5, 2004, p. 1331.
〔14〕对泛在计算和物联网环境中的新型法律争议问题,已有一些全局概览式的前瞻性研究,参见 Jerry Kang, et al., Pervasive Computing: Embedding the Public Sphere,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vol. 62, 2005; M. Scott Boone, Ubiquitous Computing, Virtual Worlds, and the Displa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 Policy for Information Society, vol. 4, no. 1, 2008; Rolf H. Weber, et al., Internet of Things: Legal Perspectives,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10; Dana Cuff, et al.,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51, no. 3, 2008; Lars S. Smith, RFID and Other Embedded Technologies: Who Owns the Data?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22, 2006. 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关于此类问题的关注刚刚起步,且大多集中在图书情报学领域,罕有针对法律问题的探讨。
〔15〕参见黄桂田、龚六堂、张全升主编:《中国物联网发展报告(201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Ian G. Smith eds., The Internet of Things 2012: New Horizons, internet-of-things-research.eu/pdf/IERC_Cluster_Book_2012_WEB.pdf,2013年8月12日。
〔16〕刘永谋、吴林海、叶美兰:《物联网、泛在网与泛在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
〔17〕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正在实施的泛在网络发展规划,有日本的U-Japan、i-Japan战略计划,韩国的U-Korea、U-City战略计划,美国的“智慧地球(Smarter Planet)”项目,欧盟的“环境感知智能(Ambient Intelligence)”项目等。参见吴巍等:《物联网与泛在网通信技术》,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2页。我国从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竞争能力的高度出发,于2011年制定了《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智慧城市(Smarter City)”建设目前已“席卷中国大地”,一线城市和众多二、三线城市都了智慧城市战略。
〔18〕学界从各种方法论和研究视角出发,对信息含义的界定方式多达数百种,限于篇幅,不再列举辨析。结合法律问题对信息含义进行探讨的中文著述。参见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页;刘青:《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0—62页;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北京大学出版社年2009版,第45—50页。
〔19〕信息论是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研究信息、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律的学科。信源、信宿的概念由被誉为“信息论之父”和“信息时代奠基人”的香农首先提出,参见C. E. Shannon,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The Bell System Technical Journal, vol. XXVII, no. 3, 1948, pp. 380—381.
〔20〕作为哲学的基本范畴,物质是统一的,不是以“个”为单位的“物体”的集合。但是,从特定的(如道德的、法律的、经济的)认识论角度,可以在观念上将物质区分为若干独立的个体,即“物体”。
〔21〕Richard Hunter, World Without Secrets: Business, Crime, and Privacy in the Age of Ubiquitous Computing ,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
〔22〕David Chaum, Security Without Identification: Transaction Systems to Make Big Brother Obsolete ,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28, issue 10,p1030.
〔23〕奥威尔在他著名的政治寓言小说《一九八四》中,描绘了一个极权主义登峰造极的社会,一个几乎无时无刻无所不在的“老大哥”通过“电幕”监视着所有的人的言行举止。批评者认为,美国“棱镜”项目就堪称现实版的《一九八四》。See Felicity Capon, Sales of Orwell´s 1984 rocket in wake of US Prism surveillance scandal, telegraph.co.uk/culture/books/booknews/10115599/Sales-of-Orwells-1984-rocket-in-wake-of-US-Prism-surveillance-scandal.html,2013年8月10日。
〔24〕Paul M. Schwartz, Internet Privacy and the State, Connecticut Law Review, vol. 32, 1999, pp. 820—821.
〔25〕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26〕例如,哈佛大学的研究者曾在20世纪90年代以“免费体检”的名义,抽取安徽大别山地区大量农民的血样,把这些“比金子还宝贵的”、“未受污染的基因资源宝藏”运回美国用于基因组搜索,申请基因专利。哈佛大学和赞助商为此获得了大笔经费和投资。参见John Pomfret and Deborah Nelson, An Isolated Region´s Genetic Mother Lode, Washington Post, 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8/10/01/AR2008100101158.html,2013-02-16;熊蕾、汪延、文赤桦:《偷猎中国基因的活动——哈佛大学基因项目再调查》,《瞭望》2003年第38期。当时,中国尚未颁布关于遗传基因的管理性规定,民众也缺乏隐私权利意识。
〔27〕此处的处理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或者一系列操作,例如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改编或着修改。恢复、查询、利用、传播、分发、披露、排列或者组合、隔离、删除或销毁等。参见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b)。
〔28〕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a).
〔29〕池海波:《定制3D“真人”当心侵权》,《法制晚报》2013年7月26日,第A27版。
〔30〕我国已颁布若干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国家标准,如《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 28828-2012),《健康信息学 推动个人健康信息跨国流动的数据保护指南》(GB 25512-2010)等,这些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国内学者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问题的著述,有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上述国家标准、专业文献关于个人数据(或称个人资料、个人信息)的定义,均要求具备“身份可识别性”。
〔31〕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
〔32〕“匿名化”是指修改个人数据中的某些内容,消除可识别的特征,使个人数据与特定自然人之间无法或难以建立起对应联系。个人数据保护法对匿名数据的处理一般都采取相对宽松的规制态度。不过,从经验上来看,真正能够满足匿名或化名的实质要求是相当困难的。参见[德]克里斯托弗·库勒:《欧洲数据保护法:公司遵守与管制》,旷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页);在拥有大量数据的情况下,“反匿名化”(通过技术手段从匿名数据中发现数据主体的真实身份)非常容易实现,彻底的匿名化是不可能的。See Paul Ohm, Broken Promises of Privacy: Responding to the Surprising Failure of Anonymization, UCLA Law Review, vol. 57, 2010.
〔33〕这些忧虑主要集中在安全和隐私两个方面。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表示担心这些详细的地理信息会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据报道,发动2008年孟买恐怖袭击的人员就曾利用“谷歌地图”上的信息研究选择袭击地点。See Rahul Bedi, Mumbai Attacks: Indian Suit Against Google Earth Over Image Use by Terrorists, Telegraph, 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asia/india/3691723/Mumbai-attacks-Indian-suit-against-Google-Earth-over-image-use-by-terrorists.htm,2013年5月l日访问。谷歌为了减少违法嫌疑,采取了一些技术手段。例如,对街景中的人脸、汽车牌号、军事区域、要害机构等敏感信息进行了模糊处理或擦除等),但是坚持认为街景项目合法并一直运营至今。
〔34〕Boring v. Google, Inc. , 598 F. Supp. 2d 695 (W.D. Penn. 2009).
〔35〕例如,根据我国交通部的要求,一些省份正在强制要求对客运、货运车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车辆定位信息将“在统一的顶层设计框架下……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gov.cn/gzdt/2013-01/04/content_2304567.htm,2013年7月19日。不过,作为一种重要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信息资源,车辆定位信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可实现方式尚不明确,强制安装GPS装置、收集定位信息政策的合法性也有讨论的必要。
〔36〕[德]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42页。
〔37〕参见刘晓勇:《批判哲学与自然法——论康德的批判自然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47—151页;[日]桑木严翼:《康德与现代哲学》,余又荪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185—186页。
〔38〕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London:Macmillanand Co.. Limited 1914. p.352.
〔39〕洛克等人主张“人对其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不赞同“人不能自我拥有”的观点,并将一切权利的客体(包括生命)视为“财产”。不过,关于人是否自我拥有的观念之争,很大程度上不是针对“目的论”本身,而是实现“目的论”可得使用的手段与方式。
〔40〕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7页。
〔41〕参见张源泉:《德国讯息自决权之范围及其界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42〕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43〕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4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6条、第48条。
〔45〕参见《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2条、第7条。有观点认为,地方法规无权在气候资源上创制物权,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亦见于我国《宪法》第9条和《物权法》第48条。
〔46〕〔4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哲学》,沈叔平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4、58页。
〔48〕[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49〕有观点认为,公共产品的经典经济学定义缺乏实用性,其本质属性不应是自然或技术上的特征,而是产权制度安排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没有一种事物天然就是公共产品,制度可以制造稀缺性和私人产品。参见李雷:《公共产品的所有权界定及其现实意义》,《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