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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知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9 16:33:2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

第1篇

版权所有区交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和弘扬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理念,结合交通系统实际,针对交通系统依法行政的特点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交通行政执法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思路,特别是近二年来,交通行政执法坚持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要管理手段,以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为目标,不断地强化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地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不断地完善执法监督各项制度、不断地增强执法人员执政为民的意识,树立交通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如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和实践,我们的体会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键,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是根本,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是保证。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关键在于建立执法责任制。

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就要建立权责一政、责任到岗到人执法责任机制,以增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安排,依据交通法规体系框架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管理体制特点,二年来,我们根据先试点后推行,再巩固、深化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工作思路,先后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统一认识抓领导,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是关键。提高领导的认识最重要。我们通过会议,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推行执法责任制意义和目的,提高基层执法单位领导的思想认识,打消顾虑,实现领导思想上的二个转变,即变被动应付,为积极主动;变要我搞,为我要搞,从而调动了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执法责任制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和推动了全系统执法责任制的开展。

二是精心组织,抓操作。在调研基础上,结合交通实际形成了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目标等为主要内容责任书。在具体形式上,责任书分二个层次进行签定,先是由局法定代表人与被委托执法组织领导签定责任状,然后由局属执法组织负责人分别与各岗位执法人员签定责任状。形成层层签定执法责任书,人人肩上有压力,个个心中有责任的局面。交通执法人员责任感明显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二年来,全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共查处违法违章车辆24162辆/次,作出行政处罚的共16621起,补征规费30余万元,罚款389.7万元。受理各类执法投诉举报案件28起,其中有行政复议案11起,行政诉讼案2起。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做到投诉有记录,举报有登记,受理有查处,结果有反馈。受到了群众欢迎。

三是完善配套,抓落实。推行执法责任制一要配套,二要强化考核,把责任制的内容落到实处。配套就是将责任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百分考核细则》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科学全面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强化考核就是要重点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行政复议变更、撤销率,销案率等钢性硬性指标。同时每年年中要进行抽查考核,年终进行考核评分,考评结果不仅同年终奖金挂钩,还作为年终人事部门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二、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本在于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说到底就是要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没有高素质执法队伍要实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目标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我们通过二个环节一个活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一)执法队伍的进人环节,严把入口关,在执法人员的管理上严格按照《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对新调进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的资质,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或组织参加省厅、市局举办的法律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年度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一律转岗或下岗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不合格及时淘汰清退。根据省厅要求,到目前为止,全局145名在岗在编执法人员(除年龄在45周岁以上外)全部达到大专文化,通过省厅文化素质达标工程验收。此外,全系统都要经常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形式,每年送到市里接受专业执法知识学习80多人次。

(二)执法证件管理环节,在执法证件管理上,我们严格按《江苏省交通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所有持执法证件人员对照持证条件,按照相应规定对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初审把关,凡不符合条件一律取消年审资格。对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执法人员实施暂扣执法证件或提请上级吊销执法证件。今年五月,为全系统138人换领交通部统一制发的证件。

(三)通过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我们坚持不懈在全系统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经常抓,抓长期,重点放在长效管理上,使创建活动富有特色。通过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在全系统推行“十字”文明用语。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零投诉目标,全系统文明执法形成风气。出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交管员,去年,在正常执法稽查中,交管员韦必萍由于进行正常执法,遭到被检查人员殴打,但自始至终以理服人,虽然自己受伤,但仍然耐心宣传解释政策,终于使被检查人员接受了处罚。同时,还涌现了许多文明站所,全系统14个执法单位、先后被市、区评为文明站所和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行业创建有力促进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有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第2篇

关键词:在线考试 在线培训 交通行政执法 B/S模式

中图分类号:TP3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2-084-02

1 引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每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能获取行政执法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然而,依据传统考试模式,组织一次考试要经过五个步骤:即人工出题、考生考试、人工阅卷、成绩评估和试卷分析。使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周期变得冗长,工作量非常大,易出错,而且考试之前还必须开展适当的保密工作,整个培训考试成本非常高,并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分布范围广,难以统一安排进行集中培训和考试,这就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学习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线培训考试系统应运而生。

在线培训考试系统可以使学习和考试不在受制于时间和空间,可以在已经建好的庞大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组成试卷,供学员学习和考试使用,组卷方式也更加灵活和方便、可以自动组卷,也可以由管理员手动组卷。

2 系统整体设计

在线培训考试系统主要包括三大子系统:在线培训子系统、在线考试子系统和平台管理子系统。

在线培训子系统中有两大功能模块,分别是:“交通法规模块”和“在线培训模块”。

“交通法规模块”以网页的形式展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包括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等内容。通过本模块,学员可以实现对交通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查阅。

“在线培训模块”允许管理员以flash的形式,自主上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各种培训资料。由于培训资料数量较多,格式繁杂,包括Word文档、PPT课件、视频讲座等内容,文件大信息多,如果直接在网页中进行,势必影响在线浏览的速度,利用FlashPaper制作的Flash格式文件,体积小,便于存储和传播,具有边下载边浏览的功能,可以节省大量的下载等待时间,同时还能够保护文档的版权性和完整性。学员可以通过这些培训资料,完成独立学习、自我培训;在本模块中还具备自测习题模式,随机抽取题库中的部分题目,组成练习自测题,让学员在培训之余还能够自主完成培训成果的检验。

在线考试子系统包括两大功能模块,分别是:“考试模块”和“信息查询模块”。

“考试模块”中完成对学员各门科目的考核测试,考试时使用的试卷由平台管理子系统生成。为了保证考试的安全、公平和公正,考生只有在临考试之前,通过手里的准考证号和登录密码(身份证号)方能登录进入“考试模块”进行考试,一个账号对应一名考生,同一账号不能多台电脑同时登录;本模块设置有计时器,可以提醒考生考试剩余时间,在计时器计时结束时,能够自动终止考试并提交试卷,从而确保考生只能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答题;系统每隔10分钟,将自动收集一次考生的考试答案,防止考试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导致考生考试信息的丢失;不同账号分发的试卷虽然内容相同,但是题目顺序号是被随机打乱的,以防止考生间相互抄袭。

“题库管理模块”,题库是考试系统的基础,题库内的考试题目是否容易管理直接关系着考试系统的易用性。本模块主要的功能是进行题库内考试题目的综合管理,可以按照水路交通、公路路政、交通建设、道路运输和高速公路五大门类进行考试题目的批量导入,实现将系统外的数字化资源转化为系统内的数字化资源,而且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题库内的考试题目进行批量删除。

“试卷管理模块”能够管理系统内各门类的数字化资源,具备对题库内的考试题目进行单个题目的查询、新增、修改和删除功能。

“试卷生成模块”能够从题库中,按照不同门类,实现组卷功能。

在生成新的考试试卷之前,必须导入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信息表,从而由系统自动为这批考生分配考试权限,未在考生信息表里面登记的考生将无权进行考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和考试相关的属性需要由管理员手动设置,包括考试的门类、试卷的卷面总分、试卷的题型种类以及分值分布情况、考试时长和考试的具体日期等信息,之后就可以由系统完成整个组卷的过程。

在组卷的过程中,采用了两种模式进行:

(1)由系统自动在题库内抽取题目组成试卷。目前自动组卷的策略也比较多,有随机抽题法、回溯试探法和启发式搜索法等,本系统采用试题抽取随机性较好、组卷效率较高、程序设计结构较容易、程序稳定性较好的随机抽题法来实现。题库内的每道题目设置有知识点、难度和差异性等多个参数,在随机抽题的过程中,通过设置条件,尽量不选择同一知识点、相同难度和差异性的题目构成一张试卷,从而保证组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由人工操作在题库内手动勾选题目组成试卷,考虑到组卷的灵活动,增加了人工选题形式,丰富了组卷模式。

“成绩查询模块”可以按照地区、单位、门类、职称等不同条件进行多人考试成绩的浏览和查询。

“成绩统计模块”可以按照姓名、职称、单位等不同条件进行考试成绩统计与分析。

3 系统的考试及安全策略

(1)系统的每个页面,均有严格的访问权限设置,用户访问页面之前,都必须进行权限检查,才能决定其是否可以访问,从而保证页面的访问安全。

(2)服务器与客户端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数据都进行了加密处理,在服务器端存储于数据库中的重要数据,也是加密的,而且数据库同样设有严格的访问权限,考试系统所在的服务器端必须安装技术领先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以确保系统的安全。

(3)“考试模块”中的每个页面,在考试过程中,都进行了防刷新设计,为了防止考生刷新考试页面后产生错误的考试结果,使用Javascript脚本限制了回车键、F5刷新键以及退格键的使用,从而达到防刷新的目的。

(4)考试的时间计时,是以服务器的时间为准,防止因客户端时间不准确,而导致考试时长不同的情况出现,考试时间结束时,系统自动终止考试并提交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性。

4 小结

基于B/S的交通行政执法在线培训考试系统,正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产物,它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通过局域网或者广域网,根据需求,随时随地的对学员进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培训和考试,大大简化了培训和考试的整个过程,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有效的提高了培训效果,降低了考试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科研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庞海.基于的在线考试系统的分析与实现[J].科技信息,2008(24).

[2] 杨勋.基于Web的在线考试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时代,2012(10).

[3] 郑英,杨国军.基于Web的网络教学系统平台设计[J].内江科技,2007(3).

第3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明显减少,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为全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由林晓东政委任组长;交巡警大队陈旦竹大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交巡警大队,由吴容和副大队长任主任(*)。各派出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

(一)严查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充分运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设立测速点,加大对夜间等重点时段、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超速违法行为管控力度。严格执行违法信息异地转递制度,对异地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违法行为,查纠一起、转递一起,严禁只罚款不转递。集中整治期间,超速80%以上的,依法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查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把好出站关,确保客车出站不超员。坚持对7座以上车辆逐一核载人数并做好登记,严把客车出省关、入省关。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规避检查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营运车辆安全性能和客运企业落实安全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隐患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两年内有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客运企业,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三)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组织力量开展统一行动,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做好取证工作,依法拘留。要邀请新闻媒体随警采访,及时报道严查酒后驾驶整治行动,加大震慑力度。整治中发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人员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更要严厉查处,防止特权,以示服众。

(四)严查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对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的时段、路段,加大巡逻密度。发现疲劳驾驶行为,要通过警报器、喊话等方式,提醒驾驶人注意;情况严重的,要将车辆引至安全地带,责令驾驶人休息,消除疲劳状态;对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驾驶人,一律强制休息,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协调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要通过巡回宣传、摆放展板、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大力宣传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形成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要以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及农村群众为重点强化宣传。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集中整治宣传的规模效应,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六)发挥农村派出所优势拓展管理层面。农村山区派出所要积极参与集中整治活动,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防范知识,通报交通事故案例,提高农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大农村道路巡逻力度,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七)开展统一行动形成严管态势。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有声势、有成效,省厅定于2月20、21日,3月4、5日,3月20、21日每日20至22时,全省集中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月27日、3月8日、3月28日每日8时起连续36小时集中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各单位除对公安部确定的4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还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将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纳入整治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全警投入,加强配合。抽调机关民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突出重点,全力攻坚。整治酒后驾车,以城区为主;整治超速行驶,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事故多发路段为主;整治疲劳驾驶,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省际检查站为重点;整治客车超员,以长途客运为主,并将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违法行为列入其中,找准整治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力求实效。

(三)严格执法,规范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实行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整治,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要加强装备投入,提高整治效果。

(四)加强检查,严格督导。省厅、市局将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以明查暗访形式加强检查督导,通报情况,指导整治。分局也将组织督察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特别要强化现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第4篇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案号:

当事人

个人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

日作出的

决定,决定书案号为

。经本机关催告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将立即于

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第5篇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是一个刚刚组建的单位,在某种意义上是新单位、新人员和担负着新的职能。一张白纸可以写最美的文字,也可以画最美的图画。我们决心迈好第一步,迈好今后扎扎实实的每一步。

一、培养一流的作风。

优良的作风是一个单位的形象,也是履行执法职能赢得民心、人心、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按章办事,讲究效率;说干就干,干就干好,清正廉洁,执法为民。

二、实施一流的管理。

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战斗力,向管理要效能,用管理树形象。管理一定要严,严要严的得法,严要严的有度,度的把握是检验一名执法人员,一个执法单位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严要严在按章办事要把原创性和灵活性有机[找各类范文,到秘书文库网]结合起来,严要严在合法、合理、合情上。有时宽要宽的具备人性化和人情味,要宽严相济,宽不能违反原则,宽是为严服务的,是为了更有效的执法,更有效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创造一流的业绩。

首先要认真钻研业务。知法、懂法才能执法。要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好领会好,并付诸于行动。业务过得硬是创造一流业绩的前提之一;第二,我们要把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一起抓,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支过得硬的执法队伍,才能有效的执法;第三形成一个和谐的氛围。干部职工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关心,我们既是同事又应该是朋友。和谐的环境和氛围是提高工作效率所必需的。

第6篇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责成法规科牵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填写装订标准对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查。

二、认识到位、科学评查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规范填写执法文书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交通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追究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促进政府机关职能转变,保障交通行政执法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局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我局120个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八查八审”:一查执法主体,审执法资格;二查执法程序,审办案过程;三查调查取证,审案件证据;四查执法依据,审适用法律条款;五查义务履行,审有无尽到告知当事人权利的义务;六查处理决定,审处理决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七查处理的执行情况,审自由裁量权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和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八查归档情况,审案卷是否按规定装订整洁和规范。

三、坚持标准、注重实效

在开展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自我评查中,为全面提高我局交通执法案卷质量,我们始终坚持案卷填写规范标准,逐卷逐项的进行了自我评查,对案卷填写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登记和归类,及时组织交通执法大队中队长以上人员和案卷填写的具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天执法文书业务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评查结论

通过此次自我评查,我局行政执法案卷做到了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取证较为充分,证据能够锁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和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案卷中尽到了执法人员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理合法、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罚缴做到了分离,案卷归档及时、装订整洁、规范。

存在问题:一是个别案卷中证据收集相对单一,偏重调查询问,其他种类证据资料收集不够;二是个别案卷中复印件标注不清,也无执法人员或复印件提供者的签名。

第7篇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

新形势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面临着新问题,在国家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程中,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十分必要而且重要。

1 背景分析

全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自2002年试点以来,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交通运输改革进程中,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随之暴露出来,比如收费公路体制改革中,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实施以及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制,原公路养护段职工经费调整为财政定向补助,职工待遇问题、安置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越发突出。同时收费公路改革是好事,但民众普遍存在质疑,最近几年收支缺口却不断加大,目前已有3000亿的缺口,民众不禁疑惑钱去了哪里。同时大力建设的智慧交通也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大量的不规范行为严重阻碍了交通运输改革。所以有必要探讨当前在综合执法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以便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综合执法。

2 当前主要困境

某市交通局,现有三个行政机构,包括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和公路管理处。主要承担辖区公路(4472.364公里)和航道(1936公里)的养护、安全和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动综合执法以来成果相对显著,但依然存在很大困难。

首先,观念滞后、执法不顺。由于历史原因,重建设、轻管理根植较深,在交通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关注度。该市自1984年撤地建市以来,市交通局下辖机构除名称和人员有变化外,职能范围、M织结构等很少出现大的变化,管理模式陈旧。具体表现:一方面外部执法职能交叉,最为显著的就是交警和运管执法大队权责交叉,多头管理,当然这在全国范围内均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下辖三个行政机构各自为政,内部职能交叉,综合执法改革浮于表面,缺乏统一处理标准。在信息化建设浪潮中该市相继建立了水上交通指挥中心、GPS指挥中心、公路指挥中心,但没有打破信息孤岛,无法形成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

其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是全国均存在的问题。以公路交通来说,随着道路交通网的完善以及规模的扩大,交通执法范围成倍增加,工作量剧增,人员不足很难把执法工作做好。这样一来就必须扩大执法队伍,但又走入另一个误区,盲目扩大队伍,导致队伍素质低,更加不能做好执法工作。也正是由于素质不高导致交通运输执法很多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如钓鱼执法,不仅是该市,全国范围内同样存在。自2009年首次出现钓鱼执法以来,时隔6年,钓鱼、黑车、冲突再一次回到公众视野,2015年6月,广州、杭州、武汉接连发生因钓鱼执法引起的专车围堵、路人声援事件,对峙过程引发交通堵塞、产生人群肢体接触,最后需要依靠特警维持秩序。如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该市允许执法人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在日常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授权过度、违规设置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等问题还是比较常见,造成交通运输秩序混乱,执法部门公信力严重受损。再如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不告知调查理由,忽视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也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笔录不规范、不完整,暴力执法、出言不逊等等。

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议

首先,充实人才队伍,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新时期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交通运输执法有效性和规范化的基本保障,关乎执法部门公信力和法治精神。一方面面对人员缺口问题,不能盲目进行队伍建设,应当结合当地城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人员数量和能力结构。一旦确定下来,除非发生不可抗情况,不能随意变更编制。辅以公开招聘制度,参考公务员考核进行笔试面试,择优录取,一切程序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同时,交通运输执法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它能够与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和收费公路改革等进行有机结合。当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以及收费公路改革实施后,公路养护必然会转向由社会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如此一来养护路段人员就会超额,待遇问题也会出现。因此可采取适当措施,就地吸纳养护人员成为执法队员。比如四川华蓥市,组建路政服务中心,将超额人员带编转岗到服务中心,既解决了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同时也充实了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比如华蓥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实施执法人员岗前练兵、技能培训、法律教育等素质提升计划,形成长效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其次,狠抓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执法考核等管理制度,提高内部规范化管理水平。监督管理方面,不仅要在内部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应当引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规范执法行为。当然前提是群众的法律意识,目前来看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已根植于人们群众心中,但群众监督容易引发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如2015年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造成围堵事件需要特警维持秩序。所以内部应形成机制对违规执法跟踪调查,并公开政务信息积极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并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以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智慧政府、智慧交通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形成统一管理,在技术上消除权责重叠问题,这也能够有效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推动联合执法。如华蓥市依托交通执法中队及检查站,建立片区联合执法机制,交通运输执法队、交警归、派出所、交管所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促整合、强执法。

第四,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要求,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执法时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验证、举止文明。

第五,制定恰当措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经费,特别是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后,工资待遇问题显著,保障经费是从根本上消除执法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

4 结语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很大困难,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多发,这些均阻碍着体制改革,影响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结合实际和国家法律、政策,在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监督体制以及技术层面制定策略,推进综合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马晓栋. 交通行政执法现代化研究[D].东南大学,2015.

第8篇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划清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各自活动范围,厘定政府职能界限,使政府不去干预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而集中精力去做其应该做的事情。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职能将限于核定社会成员准人市场的资格,明确民事权属状态,营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由此可见,作为明确市场主体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享有状态内容之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政府各项职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 问题的提出: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的财产性长期不被承认,不动产被排除在财产法之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加之管理权分散,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极为混乱。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所依据的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登记规范。仅法律就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担保法》等之多,另外还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规则,如国家土地局制定的《土地登记规则》。这些性质、渊源、效力不同的登记法规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需要。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

根据上述分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房地产、森林、矿产等所有权或抵押等的登记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房产、林木、地质矿产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行使。

在这种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具有自己管理不动产登记的领域,体系庞杂,弊端重重:当事人登记时经常要到多个部门才能登记完毕,而且效力可能不同;分散的登记制度给有关不动产交易机关带来查阅信息不够全面的困难,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或重复抵押等现象;各登记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争相登记,形成重形式轻审查、人浮于事的局面。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缺乏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关于不动产登记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被割裂的畸形现象。登记机关仅指向收费的权利,而对登记错误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不动产登记纠纷;因为登记机关不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负责,不利于加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感,缺乏压力和动力去认真履行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够公开化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开查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查询当事人不动产信息的情况,而掌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部门认为登记只是为了执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愿或者不及时、不准确地提供不动产信息。这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要求的登记信息的充分、有效公开相去甚远。

二. 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

(一)传统学界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对于上述种类,借鉴准物权理论,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分为准物权与典型物权。典型物权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此主要讨论准物权问题。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对准物权概念的理解在学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准物权的财产权有: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也有学者认为,水权、矿业权和渔业权等并非为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将准物权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地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是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使用准物权这一表述。

准物权的客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准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应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规定)。由于准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因此,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1](P76-P85)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登记之性质,应以“二分法”区别对待。依不动产物权类型的不同将登记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或确认的物权之登记,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准物权。这一类准物权的登记,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

另一类是通过合同、继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典型物权变动之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这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前一类以不动产行政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由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加以规范;后一类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登记应为复合性质的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重点。需要说明的是,“二分法”与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相反,恰恰是对其的合理补充。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以“二分法”论。目前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不分种类地笼统地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或一味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单以证明行为论,均不足以全面阐释内容丰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只有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才能制定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框架。本文所探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之下。

3.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

现阶段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应以后一类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为限。这种复合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有两重意义:一是公法上的意义,一是私法上的意义。前者的意义在于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的监督管理和给国家税收提供依据;后者的意义在于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的安全。

有学者认为这种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2](P9)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行政行为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依照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准行政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一种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种观念表示行为虽然也伴随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与法律行为不同,该种行为效果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而产生。因此,行政登记属于准行政行为,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3](P33)

该行为之所以属于准行政行为:其一,登记行为是一种观念表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只代表登记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只是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享有与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登录。其二,登记行为的效果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该行为表明的是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从行政主体的意思参与程度讲,不动产物权登记中,行政主体一般无自由裁量余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其负有登录的义务与职责,是对私权状况的予以证明而非干预。所以,这一种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应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证明行为,如梁慧星老师所言,“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批准行为”。

作为准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两项功能:一是证明,登记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一种公示效果,因此可以证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是正确、真实的,只有提供充足的反证,不动产登记薄中的登记内容才能被推翻;二是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的内容是经过行政机关的核实后所做的记载,代表着官方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因此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定力。 三. 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要想统一绝非易事,所以暂且维持现状。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典型物权的登记是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问题。

(一)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关确定在哪一个部门,应当根据法理和国际惯例确定。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登记机关,无非是司法部门和地政部门两种。德国实行的是司法部门登记的做法,他们的土地登记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登记,而且这种登记仍可以为不动产的交易秩序提供由国家公信力支持的、公开的、统一的法律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登记,登记结果必然对裁判产生影响。比如由于工作人员的一些原因造成登记错误,本应承担责任。但如果由法院自己去追究,是会有一定干扰的。并且登记在我国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登记由行政机关承担有其合理性。

笔者认为,目前以地政部门的登记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应当说较为实际和方便操作。理由是:第一,不动产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其他不动产产权也以土地产权为基础,因此登记机关的统一,必然是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和核心的统一。第二,我国自1987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已基本完成城市土地和大部分农村土地的登记工作,可以说我国的绝大多数土地的初始登记工作基本完成,这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

在这方面有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台湾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是由县市地政机关办理的。从台湾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市县依法在辖区内分设登记机关,即地政事务所,这又大大简化了土地登记作业的流程,便利人民申请登记,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

所以,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我们可以充分学习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大陆实际,不动产登记应以原土地登记部门为基础,在土地管理部门内另设机构,成立统一规范符合实际的不动产登记局。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节约社会成本,便于实践操作。此外,不动产登记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规定严密的登记程序,以加强管理的力度,防止不动产登记机关利用自己的服务进行牟利。

(二)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涉及的面很广,土地、房屋是不动产,草原、林地、水库、道路也是不动产,探矿、采矿、养殖、电力和通讯等设施都涉及不动产。哪些不动产应当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哪些不宜统一登记,在我国现阶段应当加以区分。

根据前述准物权与典型物权的划分,不动产登记性质的“二分法”,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变动,如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与行政管理关系无关,依据准行政行为属性,将其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当属无疑。但是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这些准物权,行政机关依行政许可等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宜纳入进来。因为这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本身也有一个过程,目前尚不成熟。

(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理,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的行为。如果登记发生错误,也就是交易基础发生错误,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害。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登记人员责任感,有必要建立权利人登记救助机制,完善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

权利人救助机制已为《物权法》所确立,增设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制度,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讨论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登记的准确、真实及完整是登记工作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已完全满足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从主体角度讲,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工作是由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来完成;其次,登记行为同样是一种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第三,登记行为确实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现实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第四,登记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登记行为是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第五,滥用职权以及不当或错误的登记,说明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对相对人应尽的义务,构成行政赔偿中的违法行为。

此外,登记机关应设立登记赔偿备用基金。从国外立法实践上看,德国和瑞士专门设立登记赔偿基金,以弥补可能造成的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我国也可以仿此例设立专门的登记基金。登记基金的来源应考虑:在不动产登记的业务中,将按件收取的费用,纳入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登记机关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设立责任保险;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追偿权,以保证有足够的赔偿基金。

(四)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现代行政程序制度

1.窗口式办公

窗口式办公,就是以单独对外的收发文室为窗口受理业务,公民、法人只需将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结果,受理人和办理人相分开,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封闭办公,集中对外。[4](P478)

2.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公开由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这一根本性事实所决定,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应当为权力的授出人——所有人知晓;另外一方面,公开也是行政权力健康运行的本质要求。[5](P21)

首先是政务信息公开。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政务信息,逐步定期披露,既增加了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又增强登记机关的责任感。

其次是建立资料信息的可查询制度。信息公开的对象应是社会全体成员,改变目前仅是向特定群体(当事人、法官、律师等)公开的做法,体现透明化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所有资料,彻底改变目前仅能查询或使用有限登记资料的做法,只有全面的信息才能使当事人作出正确的不动产交易决策;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布告栏、咨询服务小组、网上公告等,以实现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信息的公开畅通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重复抵押或不法分子恶意登记等现象。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3,(3).

[2] 郭明龙、王利民.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5).

[3] 皮宗泰、王彦.准行政行为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4.(1).

第9篇

一、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其申请重新认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 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 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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