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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对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有了一定分配,且责任范围更加细致。
(二)明确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办学形式要灵活,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育班”。《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更是明确指出要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这些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二、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不高2001~2012年,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上升,由52.02%上升到80.19%。尤其在2008~2009年,入学率由65.02%增长到79.05%,增长了14.03个百分点,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总体来看,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仍远远低于全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而日本在1997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就已经超过了“98%
(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1624所,处于最低水平,2012年创历史新高,达到1853所,增加129所,增速较慢,而这1853所学校,承担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近37万,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据调查“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在已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小、旧、破等问题。
(三)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从我国区域划分来看,各区域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以2010年为例,我国东部地区11省共有775所特殊教育学校,占全国的45.45%,中部地区8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539所,占全国的31.61%,西部地区12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391所,占全国的22.93%。可见,大部分学校都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学校数较少,特别是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差距巨大。
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的教育对策
(一)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推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必须完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加快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立法进程,明确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责任主体,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政策落实情况相关奖惩措施,推动各项法律政策实施,而学校作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法定组织,应明确政府对其的法律责任,承担起应有职责,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应采取硬性手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该地区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目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起建设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验收地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另外,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相当比例用于学校建设,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首先是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公共产品与政府职能问题的论述,然后是奥意财政学派的系统的公共产品理论和瑞典学派的公共产品理论。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萨缪尔森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他把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并且运用严格的数学工具对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做出了界定。而对公共产品而言,则存在Xk=Xik(i=1,…,I;k=J+1,…,J+k)在他的定义中,强调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另外,他还指出:正外部性的极端情况是公共品。这既概括了公共产品的特征,又指明了公共产品存在私人供给困难的根本原因———正外部性的存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件事物为愈多人所共有,则人们对它的关心便愈少。当然,“正外部性”虽然是公共产品所普遍具有的,但是就“公共产品”而言,其最为本质的两个特征仍然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因为正外部性的产生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存在的必然结果,所以它本身是不具有独立区分性的。因此,我们对于公共产品讨论的落脚点也在于对其本质特征的考察上。私人产品相对公共产品而言,是具有产权明确,且易于分割的特性的。它与公共产品是相对而存在的,私人产品的特征,正好与公共产品相反,其表现为:一是所有权上具有排他性,二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些性质,既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有权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索取费用,要求有偿使用。同时,也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可以单个地向使用者索取费用,得到投入的回报,这是边际成本不为零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产品性质
义务教育发端于西方世界,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义务教育”一词由日本人就英语“Compulsoryeducation”翻译而来,被我国一直沿用。虽然,西方和我国不同的教育法律、教育辞典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差异并不大。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的,统一的国民教育,是一种普及的、平等的、强迫的、无偿的、最低限度的、世俗的教育”。其中强迫性与免费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正因为这两个特征,我们通常认为将义务教育划为公共产品是毫无争议的。但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义务教育实然与应然间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性质的考察需要从对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分析入手。一方面,从非排他性来看,作为公共产品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或者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义务教育在一定限度上实现排他并非是没有可能的,其成本或技术并非难以实现的,它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的提供,而并非如国防一样,绝对无法实现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义务教育免费制的实行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考虑到教育的正外部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将其制度化的结果。可以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是一种制度非排他性,而非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自发的非排他性。而其所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又决定了将其非排他性制度化的必然性。同时,由于对义务教育非排他性的制度化,使得正外部性具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产出。就我国而言,近来出台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固了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免费制实施的在不同地区分布展开的,因此在我国一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杂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使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使义务教育的地区性排他依然存在,因而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中排他性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成为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的干扰因素。另一方面,从非竞争性来看,当一种产品增加一人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时,我们可以说它具有了非竞争性,这也是公共产品的第二大特征。这一特征强调了产品消费的互不干扰性,成本曲线始终为一直线,不因消费人数或消费量的改变而变化。就教育而言,其中知识、信息、技术、文化、制度等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但是这些非竞争性的属性却很难单独存在,必须与竞争性的产品,如教师的劳动、书本、教室等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因此,普遍意义上的教育这一产品的某些属性具有非竞争性而另一属性则不具有。那么,如果进一步细化到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教育,其非竞争性的存在与否、强弱与否也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在各国的各层次的教育中,其非竞争性被认为是最强的。当一国可以提供足以满足适龄儿童需要的义务教育资源,尤其是当具备了合理的师生比、优化的教学资源配置时,义务教育会有充分的可能实现绝对的非竞争性。但在我国,义务教育却长期处在一种竞争性明显的状态。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稀缺现象严重,无法满足人们对接受更为完善的教育的需求,因此造成了部分义务教育资源阶段的中小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等致使竞争性不断加剧的状况。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的义务教育资源仍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状态,师资、校舍、设施、经费等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随着入学人数的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的边际成本是不断上升的。当前,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首先将这些地区列入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行列,那么按照需求理论,对义务教育的需求量在这些地区短期内会出现显著的上升,这也势必导致本已不足的义务教育产品的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解决阻碍义务教育非竞争性实现的资源配置问题,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
三、结论
边区政府采取的是分步实施,逐渐解决的办法。《陕甘宁边区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之实施,分于六年内逐步推行,至第六年起开始普遍的义务教育”“儿童已达规定入学年龄而家庭贫困无力供给入学或已经入学而家庭无力继续供给者,由当地乡、区、县政府调查属实后,酌情采取下列办法以补助:一,减少或免除其家庭之义务劳动;二,县政府给予救济或发动群众予以救济”[1]。边区政府为了逐步减轻和免除群众的经济负担还规定:“一是各县筹措之教育经费来源,仅限于以下四种:各县原已确定为教产(包括土地、房屋、林业、营业、牲畜在内)及教育基金(指现金)之常年花利收益;买卖婚姻、赌博、缠足之没收款及罚款;学校自行生产之收益;在自愿原则下,向人民劝募之学款。二是各县原已确定为教产及原已确定为教育基金之现金,均作为教育基金,不得动用。以该项基金之常年花利作为常年教育经费。三是各县原无教产者,得以下列办法建立之:原由该县县政府所管有之公田,拨归教产;尚未分配之荒地或熟地,全部或部分拨归教产;原属神庙产,人民自愿拨归教产;一姓或数姓所有之坟地,在一姓或数姓同意下,归为学田。四是所没收之买卖婚姻款或经县政府判决没收之赌博罚金,以及经县政府判决之缠足罚金,均全部作为教育经费之收入。五是各学校自行生产之收益,均作为教育经费之收入。六是各县教育经费常年收入尚不敷常年你支出者,得向各县人民在自顾原则下劝募之。七是各县筹措之教育经费,如开始时因特殊情形一时不能筹措齐全,不足该县开支者,得由该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由县政府审查,呈请教育厅批准后酌量补发。”[2]这些办法有效减轻了群众的负担,逐步让群众享受到了基本免费的教育。第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承担实施责任。陕甘宁边区义务教育始终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陕甘宁边区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应切实负责”,并指出对“其推行工作著有成绩者,由教育厅呈请边区政府奖励之,其推行不力,不能按预定计划完成任务者,应由直属上级予以申斥或记过处分。”[1]
从制度层面看,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教育教学原则。边区政府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方针是:“要使儿童身体、头脑和个性得到健康的发展;要激发儿童的民族觉悟和培养儿童的社会意识,并且养成革命精神;要指导儿童求得日常生活及抗战建国所必须的知识技能,成为抗战中大众教育的传播者;要提高儿童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要指导儿童在自动学习中,发挥独立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使其成为抗战建国的干部。”[3]各学校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了思想教育活动。课程内容主要以抗战为主,并实行开放式教学,请当地劳模、英雄来校作报告,打破只以课堂为主的呆板的教学方式,做到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联系、时事教育与文化教育相配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内容与战争生活相结合。二是制定了有助于推广与普及的“民办公助”方针。边区政府于1944年提出实行“民办公助”,要求每村都有一所民办的村学,在村学的协助下来办冬学、夜校、识字组,以达到消灭文盲之目的。“民办公助”的学校发展迅速,至1945年在边区的小学中有76%是民办的,民办小学的学生占到了小学学生人数的一半。“民办公助”的实质,就是根据群众的需要,依靠群众的力量,达到推广与普及的目的。“民办公助”的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目标上是统一的,在关系上是相互联系的。三是为实施义务教育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首先,建立师资队伍管理制度。边区政府强调小学教员为国民教育的实际工作者,在社会地位上应该尊重与爱护。还颁布“训令”,责令各级不得任意调动包括教师在内的各级教育干部,并规定:“第一,在社会地位方面,免服兵役,可兼任文化教育、群众团体方面的相关职务,可参加文化教育方面的相关会议;第二,在工作方面,不得无故解除小学教员职务,要按时发给学校经费,尽量采纳小学教员对其工作提出的意见;第三,在生活方面,按时发给薪金、津贴、粮食、制服、被褥以及医药费等,即使在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缓发或停发时,对小学教员仍应照发;第四,在学习和深造方面,书报费必须按时发给,提供学习上所需要的帮助。对工作积极、艰苦奋斗、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以奖励。”[3]其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边区政府规定:各县“所得之教育经费,不得移作其他用途”[2]。
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制度保障了边区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尽管在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但总体上是成功的。从其所具有的丰富的内涵看,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相符合的。认真研究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第一,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深化教育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教育理想共识。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在目标、内容、方法等方面始终把消除青少年文盲与培养建设人才结合起来,把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培养出了大批抗战建国的有用人才。虽然时过五十多年,其使儿童“身体、头脑和个性得到健康发展”的教育方针,仍是熠熠闪光的。然而,我国现今的教育却出现了无可忌言的险境。“我们的教育为什么总是培养不出顶尖人才”这一轰动全国的“钱学森之问”,实际上是对目前严重存在的应试教育怪现象的尖锐批判。片面追求分数的应试教育是一种扼杀人才的教育,在这种教育环境下,学生的个性、创造潜能很难发挥出来。为此,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对某些现状的疑虑和不满上,而应该来一场全民族的思想解放和文化更新,通过深化教育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教育理想共识。如果永远沉溺于考试为本,分数至上,那是十分危险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组织教学,真正从制度层面上把教育和生活打成一片,把学校和社会打成一片。陕甘宁边区的做法无疑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第二,必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均衡是人民群众最强烈的诉求,教育公平是每个家庭最热切的期盼。陕甘宁边区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许多做法可以说开了我国教育公平的先河。首先,在配置教育资源方面做到了基本均衡。即使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保证了教学所需的基本费用,保证了学生的正常开餐,保证了对贫困学生的救济,保证了教师资队伍的稳定。其次,在保证受教育权利方面做到了基本均衡。使每一个学龄儿童都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反思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但由于城乡、地区、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加上“应试教育”观念根深蒂固,在教育公平方面还存在着严重问题。一是在教育观念上,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好坏与教师优劣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道德品质的培养;二是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目前还低于许多欠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三是优质资源大多向“重点”和城市学校倾斜,使得“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仍然薄弱。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只把促进“教育公平”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深刻理解“教育公平”的内涵,把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心真正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来。第三,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把政府和家庭、学校、社会融为一体,构成一种立体的、前瞻的义务教育责任体系。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由政府切实负责,应该说这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也是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
边区政府通过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实行,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扫除义务教育的障碍,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实践告诉我们,实施义务教育一方面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另一方面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义务教育虽然具有强迫性,实施起来仍然离不开群众的自觉性。陕甘宁边区以农业为主,村庄分散,劳动力不足,群众生活并不充裕,加上旧的观念影响,许多家长宁肯让子女参加劳动也不愿送去读书。边区政府为保证入学率制定了一些强迫性制度,如处罚时除罚金外,还予以拘留,直到儿童入学后才予放出,等等。这些制度在当时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操作起来容易脱离群众,难免挫伤群众的积极性。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义务教育,核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进入21世纪,义务教育不只是限于父母的义务,而是扩展到了政府和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义务,并且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义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当前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前提下,把政府和家庭、学校、社会融为一体,统筹解决义务教育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变“政府要我入学”为“政府要我入学,学校欢迎入学,群众自觉入学”,从制度上构成一种立体的、前瞻的基础教育责任体系。
作者:徐声慧 单位: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流动儿童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流动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未成年人,包括跨省流动儿童、省内跨市流动儿童、市内跨县流动儿童和县内跨乡流动儿童[1]46。我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儿童均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至于政府如何具体承担义务教育给付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政府内部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根据国务院的各项规章及相关会议规定,就义务教育经费的承担而言,在纵向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采取的是“以县为主”原则①;在横向的不同地区政府之间,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经费,则是采取“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立学校为主”的政策②。我国虽然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但各县因自然、历史等方面的先天差异,决定了县级财政收入之间的巨大差异,这种财政收入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县级财政中可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数额本身存在实质性差异,换言之各县级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生均费用支出能力及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当儿童流动起来后,由于义务教育经费缺乏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按儿童户籍所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无法跟随儿童一起转移至流入地政府。而我国流动儿童分布极不均衡,大量流动儿童分布在北上广及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城市,以流入地的县级政府为主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大的弊端,并最终导致流动儿童无法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本文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平等受教育权之应然状态,指出现行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下平等受教育权之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明确以中央政府为主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必要性。
二、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对平等受教育权之悖离
(一)平等受教育权之应然状态
从权利性质来看,受教育权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受益权功能。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可以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受益权功能针对的是国家给付义务,也就是国家提供基本权利实现所需的物质、程序或者服务[2]。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故个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对受教育权给付义务的承担。受教育权的具体实现有赖于《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落实及实施。《义务教育法》第2条不仅界定了义务教育的期限和对象,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和国家的经费保障义务。该条款是对宪法中受教育权的具体落实,只有国家建立了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个人才可能真正实现受教育权。除了明确界定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外,该法第4条还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任何年满6周岁的儿童都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换言之国家应当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可以平等享有受教育权。至于国家如何具体实施受教育权的给付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以财政收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在具体的经费数额上,该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应当覆盖的成本范围———教职工人数及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以及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而在具体经费的承担上,第44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至于具体承担的办法,第44条授权给国务院制定细则。解读上述《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可知,我国法律非常清晰明确地界定了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国家;在权利义务的内容上,政府代表国家对个人承担义务教育的给付义务。具体到承担义务教育给付义务所需的财政经费,法律虽然明确了其应该涵盖的成本范围,却未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地区政府之间承担此项义务所需财政经费的具体数额及比例,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完全取决于国务院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规定。
(二)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对县级财政收入差异的忽视
根据国务院的相关会议文件,在2003年9月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中建立了以县为主、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虽然2006年《义务教育法》历经修订,明确了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义务,国务院也仅在2008年8月了《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从当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增加了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中央财政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两项规定。可见在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承担,仍然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模式。在儿童没有流动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承担“以县为主”,县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主体。在这种模式下,《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只有统一全国义务教育生均财政经费才能实现。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地区要素禀赋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社会结构存在差异,导致政府的财政收入基础和财政负担的不同[3]。在县级财政收入不一致的情况下,各县级政府可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也不可能一致。此时实现义务教育经费平等性原则的关键,就在于上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能否弥补县级财政差异所导致的义务教育经费差异。但自1994年中央地方实行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由1993年的78%降为2003年的45.4%,其中30%左右在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只有10%左右。中央财政收入则由22%上升至54.6%。而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则在分税制前后变化不大,保持在70%左右[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课题组(2002)在对农村学校抽样调查后指出,在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比例中,中央政府、省和地区(包括地级市)、县和县级市负担总计22%,而基层财力最弱的乡镇却负担了全部的78%[5]。显然,由于中央配套资金在义务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过小,不足以弥补各县可支配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差异,换言之,县级政府可承受的义务教育经费本身就存在地区性差异。因此,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无法实现受教育权的平等性。
三、流动儿童分布不均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提出的挑战
(一)流动儿童分布现状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0~17周岁流动儿童规模为3581万,其中0~14周岁的流动儿童规模为2291万[1]48-50。在0~17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户籍为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非农业户口的只占19.65%,即通常所理解的农村流动儿童数量达到2877万。全国流动儿童的年龄分布上,小学和初中阶段儿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5.94%和12.95%,规模分别为929万和464万,故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的数量达到1393万[6]。全国流动儿童的地区分布上,流入儿童最多的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河南、福建,广东省流入儿童数量最多,达到434万,占全国12.13%。七省流入儿童数量均在150万人以上,总数达到1637万,占全国流动儿童的45.71%。同时,部分地区流动儿童在当地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较高。全国流动儿童占所有儿童比例为12.84%,但在上海和浙江城镇地区,流动儿童比例高达46.24%和47.68%,福建、北京和广东城镇中流动儿童的比例分别为38.17%、36.28%和31.19%。第六次人口普查将流动儿童进一步细分为四种类型,即跨省流动、省内跨市流动、市内跨县流动和县内跨乡流动,在全国范围内跨省流动儿童占30.11%,省内跨市占18.80%,市内跨县占12.83%,县内跨乡占38.25%。但具体到各省级行政区域,北京、天津、上海的流动儿童中,跨省流动儿童比例均超过90%;浙江流动儿童中,跨省流动儿童比例为61.95%;广东、江苏、新疆、跨省流动儿童比例均在40%以上。就跨省流动儿童的构成来看,跨省流动儿童流入最多的省市分别为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和北京,五省市总共接受的跨省流动儿童占全国跨省流动儿童比例高达63.18%。而跨省流动儿童流出地最多的省份依次为安徽、四川、湖南、江西、贵州,五省总共流出的跨省流动儿童占全国跨省流动儿童比例为50.26%。上述数据反映了全国流动儿童的来源和分布规律:大多数流动儿童是农村流动儿童,他们一般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到东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跨省流动儿童高度集中在我国东部大城市。
(二)流入地政府面临的尴尬
由于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地方教育、交通、医疗等民生支出,很大程度上由地方政府负担。常住人口越多,财政所需补贴的公共支出也就越多。以北京市为例,2012年北京市级财政支出为2849.9亿元,78%用于民生领域。2010年北京市辖区人均财政支出为18892元,分别是其外来人口主要输出地河北、山东和河南市辖区人均财政支出的3.34倍、3.75倍和3.93倍[7]。2012年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校生300.6万人,比2008年增长52%,占全省义务教育在校生的24%,占全国随迁子女在校生的21.6%,与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5省市随迁子女的总和相当,其中省外迁入占54%[8]。对流入地政府而言,既要对户籍在其辖区内的儿童义务教育经费承担80%左右的财政义务,又要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承担主要责任,对流动儿童集中的大城市而言财政负担过重。地方政府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利性特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必然以地方化利益为其首要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及拨付一般是根据儿童户籍所在地进行的,当儿童流动起来时,由于缺乏地区间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制度,造成流动儿童本应享有的户籍所在地政府和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不能跟随儿童流动而转移到流入地政府。流入地政府如果要按国务院规定为流动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条件,就必须在其地方财政中做出额外预算。因此,流入地政府是否愿意以其地方财政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所需的额外经费,取决于执行“两为主”政策的利弊权衡。只有当执行政策的结果能给流入地政府带来显著的收益,或者存在合理的激励机制,抑或不这么做会造成严重的责任,流入地政府才会主动或被迫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众所周知,流动儿童的父母为流入地创造了一定的经济价值,教育可以提高人口素质,为受教育者所在地带来人口红利,但流动儿童的流动性导致地方财政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会阻碍流入地政府的投资意愿。此外,流入地政府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所能提供的教育质量水平相应也较高。如果为流动儿童提供的义务教育水平高于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水平,流动儿童为了能够享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而大量涌入城市,导致流入地人口总量超出城市承受能力,并由此引发城市管理失控,是流入地政府无法回避的问题。当然,如果收益足够大、足以抵消上述弊端,也可以促使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然而遗憾的是,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不在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之列,中央对流入地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也没有明确的、专门的激励机制。更重要的是,流入地政府即使不承担或不充分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也不会面临任何法律责任。换言之,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并不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立竿见影、显而易见的利益,而不按国务院的规定为流动儿童提供相应的义务教育条件,也不会带来任何责任[9]。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之下,流入地政府当然没有动力为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承担额外的财政支出。
(三)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支出的不确定性
流动儿童的父母大部分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他们收入不高且稳定性差,社会保障有限,生活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其预防性储蓄动机更强。所以,在诸如就业率下降、教育预期收入率降低的外部冲击下,基于预防性储蓄的需要,农民工群体更可能放弃子女教育,减少教育支出[10]。正是这种流动性约束导致了低收入家庭不能帮助孩子完成正常的教育。有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村居民的教育支出更容易受外来冲击的影响,在外部环境较好时,低收入居民家庭会优先安排教育的支出,但同时会牺牲一定的即期消费,压缩一定的基本生活支出,动用储蓄乃至举借债务来从事对专业教育的投资。因此家庭教育支出很可能会对其他消费支出产生挤出效应。”[11]这意味着农村父母在对孩子教育进行投资的同时,减少了在农业生产和家庭建设方面的支出。但这种意愿是不稳定的,当外在环境发生变化时,人们支出意愿下降更快[12]。陶然、孔德华、曹广忠于2009年在全国四个主要城市化地区即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成渝地区考察了农村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该调查发现:在流动儿童家庭,79.1%的受访农民工父母为了可以更好地照顾孩子而把子女带到城市上学;在留守儿童家庭,70.29%的农民工父母因为城市上学费用太高而将孩子放在老家上学。农民工文化程度越高、工资水平越高、工作稳定性越高,越倾向于让其子女到打工城市上学[13]。国务院制定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既忽视了县级政府可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差异,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更缺乏对流入地政府承担这一义务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导致流入地政府缺乏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给付义务的主动性。地方政府通常以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的形式来转嫁、缓解政府的财政支出成本和压力,从而将大部分难以承担高昂借读费的农民工子女排斥在正式制度的义务教育供给体系之外。在这样的背景下,专门针对农民工子女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城市应运而生,但各地方政府对这类学校并没有过多的支持、帮扶措施,在高成本的重压下这类学校所提供的义务教育质量当然不能与公立学校相提并论。有部分大城市的教育部门甚至关停了部分“农民工子弟学校”,这样必然造成作为城市流动儿童的农民工子女无书可读的局面。收入有限的农民工对教育费用的多少极其敏感。如果农民工父母有效收入不足,不是被迫让其子女回户籍地成为留守儿童,就是因负担不起城市公立学校高昂的赞助费又无其他学校选择,最终使随迁子女成为城市里的失学流动儿童。
四、实现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平等受教育权之展望
一、教育公平: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理论依据
教育公平是公平在教育中的体现,可以分为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教育结果公平是指每位社会成员通过接受教育获取了同样的收益;教育机会公平是指政府为每位社会成员提供相同的教育机会,比如一致的升学途径、相同的考试规则、为每位学生获得良好教育资源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等等。要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位社会成员都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权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政府应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给他们,即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并有发挥其才能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背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即不管他们生来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第二个原则是无差别原则,保证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享有受教育的机会,比如农村孩子的受教育机会、下岗工人孩子的受教育机会等。因此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就保障了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了农村孩子的利益,因而就实现了教育公平。由此可以看出,教育公平是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制约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现实因素
由于资源禀赋的差异,加上我国长期对城市和农村教育实施不同的财政政策和教育政策,导致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面临一系列制约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刻剖析,是提出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路径的基本前提。
1.二元化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安排从1985年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城乡二元化同样出现在义务教育领域,城乡不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造成城乡义务教育差异的主要原因。我国一直以来实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城市义务教育由市或区政府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由县、乡(镇)、村负责,但实际操作上又变成了乡(镇)、村负责,使得管理城市义务教育的政府层级高于农村。在经费筹集方面,比如基建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基建经费由财政负担,除了基建费用,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经费、校公用经费等都是财政拨款,而农村义务教育中的基建经费完全取决于乡、村的经济状况,但我国大部分的乡、村财政十分困难,这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根本没有保障。城乡二元化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保障了城市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却发展迟缓,由此可以看出,城乡二元化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安排是导致城乡义务教育不能均等发展的主要原因。
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分税制改革后,为了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转移支付制度应运而生。转移支付是指在一定的财政体制下,按法律或政策要求,将财政资金无偿地由一级政府转移给另一级政府。从转移的方向来分,转移支付可以分为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其中横向转移支付是指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纵向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从补助的目的来分,转移支付可以分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一般转移支付是指不限定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用来补助低级政府的基础财力不足问题,也叫无条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也叫专项补助,必须用在上级政府制定的项目上。又可以分为非匹配补助和匹配补助,非匹配补助是指地方政府不需要配套相应的资金,匹配补助是指地方政府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才能得到上级政府的补助。但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很不公平。我国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原体制补助四项,其中税收返还根本就不是转移支付,因为转移支付的目的是实现地区间财力平衡和解决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问题,而税收返还是根据各省增值税、消费税增长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即越富裕的地区获得的税收返还越多,这样不仅没有实现公平的目标,反而加剧了贫穷地区与富裕地区的差异[1]。由于针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规模太小,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绝大部分是一般转移支付,而其中税收返还又占了大部分比例,富裕的城市享受到较多的转移支付资金,贫困的农村得到的资金较少,由此不仅没有缩小城乡义务教育的差异,反而加大了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
3.不合理的重点学校政策重点学校政策使教育经费向城市重点学校倾斜,使本来就有限的教育经费过多地流向城市条件好的学校,而对农村学校关注则较少,人为地拉大了城乡学校间的差异。正是如此,使得在农村中小学的经费严重不足的同时,城市重点学校的经费却极为充足,几乎达到了浪费的地步。很多城市重点学校都花费大量资金建造人造草坪、塑胶跑道、星级宾馆式的宿舍等相对较为豪华的基础设施,而此时不少农村中小学连完好的课桌椅都没有。许多政府官员的政绩观更加导致用大量教育经费去建设少量的明星学校、名牌学校、重点学校这些面子工程,而忽视了大量教学条件低下的农村学校。在义务教育领域,由于几乎所有的重点学校都分布在城市,农村的重点学校很少,导致农村孩子无法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拉大了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除此之外,由于重点学校政策使得教育经费大量投入到重点中小学,由此导致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在社会地位、福利待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大大优于普通中小学的教师,从而影响了普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导致优秀教师流向重点中小学,加大了普通中小学与重点中小学的差距。
三、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1.确定义务教育弱势区域,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我国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使得城乡义务教育差异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因此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是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的重要手段[3]。在这方面,法国的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经验给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法国制定了优先教育区政策,只针对处于优先教育区的学校进行专项扶持,优先教育区是根据学校的所处地区、社会环境、学生家长的社会职业与就业情况,以及当地学前教育入学率、小学留级率等标准确定的。对处在优先教育区的学校,政府给予特殊政策,加大中央对这些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教育经费、教师工资、教学设备等各方面予以特别支持。比如减少优先教育区内每个教学班的学生人数,提高在优先教育区任课教师的工资待遇,给予特殊津贴,通过这种措施就缩小了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与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差异。基于此,建议我国确定义务教育弱势区域,坚持弱势学校优先补偿原则,增加专项补助的资金,对这些区域的农村中小学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助,如西部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这样每所学校所分到的教育经费就会相对多一些,对提高这些学校的义务教育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破除二元财政制度的束缚,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义务教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单靠国家财政收入投入不能完全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因此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倡导义务教育经费多元化也是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2]。要破除二元财政制度对于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束缚,在现实的条件下,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是有效途径。一方面,可以发行农村义务教育彩票。发行农村义务教育彩票可以有效地弥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筹集资金。基于此,可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成功经验,通过发行农村义务教育彩票,吸引民间闲置资金,扩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另一方面,发挥社会捐赠的作用。我国向来就有捐资助学的传统,比如在清朝时期,清政府为了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弥补官方投入的不足,鼓励和倡导不同形式的社会捐款与个人捐款助学,并对之予以奖励和表彰。《奏定学堂章程》中就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绅董能捐设或劝设公立小学堂及私立小学堂者,地方官奖之:或花红,或匾额;其学堂规模较大者,禀请督抚奖励给匾额;一人捐资较巨者,禀请督抚奏明给奖。”现在,我们在努力发展公办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鼓励和引导社会与个人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多渠道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捐赠,在实施慈善行为的同时,民间资本还能得到一定的税收利益,这样可以促进民间资本捐赠义务教育。
3.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教师政策向农村学校倾斜由于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不公平,我国义务教育教师出现了不合理的流动,主要是从农村地区流动到城市地区,西部地区流动到东部地区,欠发达地区流动到发达地区等,这种不合理流动加大了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
九年义务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他是学生走向更高学府的基础,扩大师资力量,强化学生的基础知识至关重要。现今,很多中职院校为了完成招生任务,放低学生入学门槛,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很多初中生过早放弃学习目标,连基础知识都不达标,结果就是在接下来的学习中自暴自弃,逐渐放弃英语学习。
2.提供中职学生学习英语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希望学生意识到英语对未来工作发展的重要性,教师就要做好就业指导课的讲座,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自觉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学生对其感兴趣,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去学习。教师一定要关注学生,发现其感兴趣的方面,鼓励和关心学生,增进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感兴趣学习,并积极努力的去学习。
3.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在坚持办学宗旨的前提下,加大师资队伍。教师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文化修养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很重要。教师要学会尊重学生,人人平等在教育中也是一样的,不要优差生歧视,应做到一视同仁。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老师高高在上的情况,不听话、学不好、拖班级成绩后腿的学生,常常被老师恶语相加,从而让学生感到恐惧与不安,对教师所授科目感觉厌恶、怠倦,放弃不学。所以,为人师表,与学生建立友情,让学生喜欢教师,从而喜欢学习。
4.创新教学方式
在教育的过程中,新颖的教学方式更有助于实现教学目的。相对于传统的教条主义与应试教育,科技化使课堂教学呈现多元化。多媒体教学就是很好的例子,PPT教学是其中最好的范例,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其集中精力听讲,且概括性极强,让学生抓重点学知识。其次,口语方面可以用开讲前几分钟做过渡,让学生讲个短的英语笑话,既增强课堂的活跃氛围,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锻炼学生的听说能力。做到学英语听说读写全面发展,学以致用。当然,一个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也是关键因素,学校应该定期聘请英语实际英语能力的教师,让学生对英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5结论
关键词义务教育数学教育大众数学素质教育我国要在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是广大教育工作者肩负的艰巨任务。这里所说的“普及”和“艰巨任务”应明确两层意思:一是入学率要达到普及,从城市来说问题还不很突出,突出的是农村,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要实现义务教育,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师资、校舍、教学设备以及资金的严重不足;二是入学率普及达标后,并不能说明完成了“九义”教育任务,正如《教育法》所指出“义务教育必须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基幢。因此,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将由以往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面向21世纪人的素质教育过渡。学校不再是仅为少数人升学服务,而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场所,这将是学校教育的长期而又艰巨任务。前者要在2000年基本达到,其主要是靠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行为完成;后者却是长期性的——将延续到21世纪的教育,它是学校教育工作者的主要任务。
一、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数学教育的现状
首先,我国的数学教育有其成功的一面,自1963年数学教学大纲颁布之时起,“加强双基”、“培养三大能力”、“精讲多练”等构成了我国数学教育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进入80年代以来,“追求升学率”和“数学竞赛热”,也使中国数学教育有别于其他任何国家,正是这样的体系之下,优良传统与严重问题并存,高分下隐伏的危机逐步暴露出来,学校教育不管是主观上或客观上实际是围着“升学率”转。由此带来的是什么局面呢?学生学习的目标就是为了考重点、升大学。教师平时忙于加班补课,教学着重题海战术。为了升重点率,导致一种很不正常的情况:一些学校几乎用一个学期的时间来准备中考,学生为了应付考试,负担沉重。教师为了应付应试教育,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社会的不同需要,对21世纪社会将需要公民具备哪些数学素质无暇考虑。随着义务教育的实行,“差生”或“慢生”的比例增大,但又不能象“英才”教育那样进行淘汰,这给课堂教学带来更复杂的问题。因为数学被认为是最难学的课程,学生视学习数学为畏途,许多学生过不了这把严酷的“筛子”。而有的乡中为了实现普及达标率,又降低要求,如个别学校出现了这样的现象,跳级学习的不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反而是学习最差的学生,其理由是,反正学不好,让其早些毕业,避免退学,影响义务教育的普及达标率。试想,如此教育结果,实难说达到了义务教育初中数学教育大纲规定的要求,也就谈不上实现义务教育的目标了。因此,对我国数学教育的现状,我们虽不应妄自菲薄,但也不可肓目乐观,完成“九义”教育,数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大众数学的内涵及其与义务教育阶段数学教育的关系
1、大众数学的历史来由
“大众数学”的提法是1984年在第五届国际数学教育大会(ICME—5)上正式形成的,一大批论文就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如“什么样的数学课才符合大多数学生的要求?”“如何建立这种课程?”等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麦洛(PeterDamerow)等四人负责编辑了“MathematicsforALL”的文集,“大众数学”的口号逐渐广为人知,流传至今。几乎已成为数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行动纲领。进入90年代,世界各国,尤其是各发达国家纷纷提出教育改革的报告、方针或方案,改革的目标都是面向21世纪,为培养适应高科技信息社会更加剧烈的世界市场竞争所需要的人才,谁既能培养出合格的劳动者,又能造就一流的杰出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人才,谁就能占有21世纪。1986年国际数学教育委员会(ICMI)在科威特举行了“90年代的中小学数学”的专题讨论会,并专门讨论了“大众数学”的问题。可以说,大众数学问题将成为今后数学教育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
2、大众数学的内涵
“大众数学”一词从词意来说是比较直接、朴素的,几乎人人都能够理解。因此,一般也未作严格的定义,权作原名词看待。就我国义务教育来说,由于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因此,它的数学课程就应该是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而且是能够学习的。这种为现代化生产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且为所有学生能够学好的数学课程,我们称之为“大众数学”。
在当今教育改革的潮流下形成的大众数学的思想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人们可以从哲学、社会学、数学以及教育学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它,也可以用它考察数学教育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从文化的角度看,数学作为一种文化,“大众数学”是大众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包含着丰富的数学内容,如何挖掘各民族文化中的数学因素?如何在教育中发挥这些因素的积极作用?如何处理民族语言与数学语言的相互关系?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中讲授数学,是充分利用学生各自文化背景中的数学因素,还是让学生尽量不受已有因素的影响,把数学当作一个全新的天地考察,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当我们把数学当作一种文化现象来研究时,“大众数学”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生活的角度看,“大众数学”就是大众生活中的数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数学,有些为人们所意识到,有的则有待进一步挖掘。“大众数学”的客观存在性表明,人们通过对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发展或产生一门大众化的学问——生活中的数学,它将对义务教育的数学课程的改革和完善产生重大影响。
从数学的角度看,“大众数学”即数学大众化。数学发展到今天,纯数学已经不可能为普通百姓所理解,更谈不上应用。但我们总是在尝试着以某种方式向社会渗透数学,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和逐步普及。因为我们应该积极地考虑把未来社会公民所必需的现代数学及思想方法尽快大众化,以便学生真正能够学习它,掌握它。
从教育的角度看,大众数学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精神在数学教育的反映。实施义务教育意义下的数学教育与以往选拔、淘汰式的数学教育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因此表现在课程上,大众数学旨在建立一种在学生现实生活背景下可以发展起来的、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新数学课程;表现在评价上,“大众数学”将促进人们形成新的观念,使每个学生都学习有用的数学,而且都能学会有用的数学;表现在教学上,与“大众数学”相适应的是改革“类型十方法”的教学模式,倡导“问题解决”的教学策略。
3、大众数学与义务教育的关系
目前我国教育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数学教学大纲(试用)》是从1986年开始起草至1992年历时五年半的时间所形成的,它是我国建国后的第六个数学教学大纲,它凝聚了成千上万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的心血,它集中反映了我国近十几年来数学教育研究的成果。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从“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实质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和民族素质的竞争”这一判断出发,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现行的《大纲》全面贯彻了这一精神,明当前我国要在2000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是要提高未来民族的基本素质。而“大众数学”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思想、新观念,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基本精神,更明确、更广泛地提出其实现的教育目的就是要让每个学生能够掌握有用的数学,达到人人学有用的数学,人人掌握数学。
基于前面列举的教育现状分析,我国数学教育至少突出面临这些问题:一方面,现代社会处处充满数学,要求每个人都应具备更多的数学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日常生活。另一方面,现代数学的发展越来越只能为少数人所掌握,这就构成了数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再一方面是,现行中小学数学课程内容,相当多的学生掌握不好,相当多的内容学了没有用,但在考试的指挥棒下迫使他们非学不可。因此许多学生过不了数学这把“筛子”。但与此同时,很多既有实用功能、智力价值、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可以掌握的内容,却又学不到。这就反映了我国现行数学教育的弊端,也就严重地制约了义务教育根本目标的实现。而大众数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结合点。可以认为,倡导“大众数学”,以形成新的数学教育思想和实践体系,构建“大众数学”意义下的21世纪的新的课程体系,是未来数学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需要。
三、几点思考
实施义务教育基本目标,进行“大众数学”意义下的数学教育改革,这是一个跨世纪的任务和研究课题,内容广泛且丰富。下面仅就当前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数学教育的目的要求以及学校教育的实际,谈几点值得思考的问题。
1、必须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义务教育初中数学教学《大纲》。明确认识义务教育不仅要求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同时义务教育不是以“升学”、“培优”为重点,学校应该以提高学生素质为培养目标。当前,辛勤工作在义务教育第一线的广大教师、学校领导乃至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深深认识到“应试教育”的弊端,但屈从于外部“升重点高中”的压力,教学上也不得不围着“考重点”转。国家投入大量的财力,实施义务教育,是为了提高未来民族的素质。但按目前的情况看,实际上是95%强的学生在陪少数能上重点高中的学生在苦读,正如前所说的,三年初中学完,许多学生过不了数学这把“筛子”,最后也糊里糊涂地毕业了,连在学校“潇洒走一回”的感觉都找不到。这种失败的心理,本身就与素质教育相违,实在谈不上完成了义务教育的任务。因此,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站在全局的位置、战略的高度,用未来的眼光看待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首先教育战线的同志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义务教育的意义及基本目的,求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改变以“升学率”标准衡量学校质量的片面的质量观、人才观,为学校教育改革,为落实义务教育的任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义务教育初中数学教学,要树立新的教育思想,要把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作为根本任务。要从“应试教育”的枷锁中解脱出来,把围绕“升学”、“应试教育”、客观上把数学作为“筛子”的观念应有根本的转变。“大众数学”是全新的数学教育思想,它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基本精神,当前广大义务教育的教师应树立这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旧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主动地体现这一教学思想。只有在思想上确立了新的教育思想,在教学改革中才能迈出新的步伐。
3、义务教育初中数学教学《大纲》是教学的指南,必须认真地研读和理解它,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尺度。根据《大纲》精神,深入了解义务教育新教材的编写意图,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摆脱过份强调纯演绎数学的内容和旧教学方法的模式,探索“大众数学”教育实践的新路子。
最后,还谈几点值得说明和探讨的问题。
1、我们强调义务教育首要的和基本的目的,倡导“大众数学”教育新思想,并不排除在义务教育阶段对部分学生的“因材施教”,“英才教育”。相反地也需要重视,这也是完整落实《大纲》的体现,只有这样才是既能培养未来合格的劳动者,又为未来造就一流的杰出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真正的拥有21世纪。但义务教育的基本目的不能改变,必须放在首位和突出位置。
1.物理教学的艺术感
如何有艺术感地去上这节课,我做了一个实验教学设计,并通过教学更好地对它进行了完善.第一步,让学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质量与体积的关系进行合理的猜想.学生基本不需要教师的引导,就很好地做出了猜想,根据“我个头长高后体重就上去了”;或者“课桌比起椅子重”等现象,学生做出了“体积越大,质量越大”的猜想.第二步,让学生选择合适的实验器材,并在导学案上设计实验表格.对于器材的选择,我的重点主要放在体积的测量上,因为对天平的选择学生早已熟悉,但是体积的测量工具由于还尚未提及,所以需要加以适当的引导.第三步,学生设计实验表格.第四步,学生动手开始按设计的步骤分组去实验并将数据填于实验表格内.在实验过程中我主要以辅导的方式个别引导,在有问题的小组因材施教.第五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学生根据实验数据得出结论.事实上学生很容易得出“不管是木块还是铁块,体积越大时质量也越大”.以此为基础,我加以深入提出:“从这些数据你能不能得出更具体的关系?”.有些聪明的学生在经过计算分析后告诉我“质量与体积存在着正比关系”.紧接着,我以此为接入点层层渗入,提出第二个问题“如何来验证你们所提出的正比例关系?”.这里有些反应快的学生在思考一会后马上回忆起以前分析实验表格的经验“看两者的比值是否为定值”.到这里,便是整个实验的,根据这个线索我让学生重新完善我们设计的实验表格.最后学生最终得出了更为精准的结论,这里就不加以叙述了.我的设计不同于以往主要体现在不是以传统的灌输式,而是采用层层递进的引导式来进行教学.传统教学的表格直接给出,学生要做的只需做实验,没有一个独立思考的过程.而我的设计通过实验后的数据,重新去完善我们的实验结果,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利用他们的发散性思维自己去设计实验,甚至去完善实验.重现过去探究这个实验的科学家们的实验过程,激发他们对于物理探究的热情,体会物理不仅仅是理论,而是建立在现实生活上、建立在数据上的一门自然学科.这就是我所理解的教学的“艺术感”.
2.教育过程的艺术感
现在的初中生所处的阶段比较尴尬,比起小学生而言,他们已经有一定的思想又处于叛逆初期,所以很难“教”;但比起高中生而言,他们的思想还稍显幼稚不成熟,易冲动,所以更难“教”.我们必须付出比“前一辈”教师更多的努力,学会必要的技巧.而这个过程必然需要我们具有艺术感的教育方式.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也是我的亲身经历.在讲课的过程中,有学生插嘴,所以作为教师的我自然而然就批评了他,但这个学生的反应有些过激,当堂和我发生了小口角.当时的我也有些慌张,也意识到再下去可能会发生事故,所以在他顶嘴两句后我马上制止了这次口角,自然而然让它过去了.惭愧的是,事实上我事后忘了这件事情,没有在下课后及时和这位学生做好交流,导致后来发生了问题.大概是在3天后我渐渐意识到出问题了,这个学生的作业一天比一天糟糕,原先他虽然有些孩子气的调皮但成绩一直处于中游,但是这几天的作用简直不是糟糕就能来形容的,一些基础概念甚至可以说全部搅和在一起.关键最令我担心的是他的这种愈发变坏趋势,当时我马上意识到我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在事情还没有更糟之前,我一定要弥补这个错误,对此我非常的坚定.最初我想直接和他谈话来解决上次的问题.但我发现,还没进入主题,在帮他订正作业时,他就在我面前显得尤为紧张.当时我就想,看来要换方式了,直接找他来谈话可能会更吓着他,所以我决定以间接的方式去接触去交流,最好不要再次伤害到他和他的自尊心.我以迂回的方式在他订正作业的过程中鼓励他,最关键地是把我的心意传递给他,跟他表达出我的歉意,“教师在处理方式的错误导致你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希望得到你的原谅.”在我们以真诚的心交流的过程中,后来他终于不再沉默寡言,而是他也向我坦白了他内心的感受,并且在他上课的表现和作业情况中,我知道我成功了,弥补了我的先前的错误.因此,教师要充分认识到教育方式对于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必须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用心去教,用情去育.将艺术感溶入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帮助教师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作用来使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宋春艳单位:江苏省昆山市第二中学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了教育立国的重要性,并致力于实施教育公平,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其中教育立法、政府作为被认为是确保教育公平平等的决定性因素。许多国家在其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在教育发展过程中实施平等公正的理念。比如美国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andSecondaryEducationt),它是美国的基础教育法案,重点在于关注入学与公平,认为财政应补贴弱势群体。再如日本,多年实行义务教育“平准化”政策,通过财政支出全覆盖公立学校,其义务教育办学宗旨是,尽量不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富裕阶层歧视其他阶层的机会。在城乡学校硬件建设上日本通常使用同一张图纸,没有薄弱校和豪华校之分,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学校,无论是小学还是初中,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馆、天文馆、游泳池等等,各种教学设施均齐备且标准化,这就从基础教育设施方面保证了公平性;从师资方面看,日本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没有重点学校和非重点之分,老师从属于每个市、区,而不是学校,每隔一定年限老师就要流动交流到其他学校,待遇不变,这就保证了师资的公平性;从入学方式看,日本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择校”这一说法,进什么学校完全取决于居住地的从属,没有任何赞助费。
2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公平的若干建议
(1)政府立法,严格执法。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曼曾经说过:“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文明都要大得多。”确实,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义务教育关系着整个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义务教育不公平现象绝不是“市场化”所能解决的,追求和实现教育平等起主导作用的是国家和政府,这是一种政府责任和政府行为,需要依靠行政力量和公共财政来逐步消除。政府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个责任,不仅要针对义务教育公平立法,还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必须在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惠性三个方面达成基本共识,否则就背离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原则。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二条)。但当前部分地方尽管名义上取消了“重点学校”,实际上通过五花八门的名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依然存在。只有通过教育立法、强力监管及问责的方式真正地建立标准化学校,取消重点中小学,才能真正将旨在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2)财政均衡投入,建立标准化小学。我国多年来的义务教育现状表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在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经费负担、生均经费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差距。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教育财政制度密切。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造成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一不平衡必然带来地区间教育投入的不平衡,教育公共服务的差异应当由中央政府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来解决,用以保证薄弱地区达到最低教育公共服务标准。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只应加强而不能弱化。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树立新的资源配置理念,改变传统的观念,积极支持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造薄弱学校,尽快使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3)均衡配置师资,真正取消重点,建立师资流动制度。师资的配置在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的差异是非常巨大的,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还表现在质量上。“教育名师往重点学校跑,优秀教师往大城市里跑,合格教师朝城镇挤”是现今师资配置不均衡的真实写照。解决这个问题必需从制度上改革,让所有教师资源在各个学校之间流动起来,建立有效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这种均衡的“软件配置”可以瓦解当前的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区分现象,基本能保证学生接受到质量与水平大致相同的教育,满足人们平等的教育需求和地区教育对人才的需求,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也就能因此而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实现。
(4)从政策上倾斜补贴边远贫困地区。公平在很大程度上看的是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政策。边远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主要还是要靠国家的政策。政府要从政策上保证学生的救助,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提高教育普及率;政府要保证这些地区教师的工资福利水平,让教师安心进行义务教育,最好能在教师工资待遇上根据区域进行科学地划分,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越是偏远艰苦的地方,工资就要越高,鼓励教育人才流动到不发达地区。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