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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06—0144—02
1992年《里约宣言》第15条要求国家依据其能力广泛地采取预先防范方法以保护环境。此后,风险防范原则被适用到国际环境法诸多领域,在多个国际环境条约中被直接或间接引用。该原则强调环境风险缺少确切科学证据不能成为阻碍采取防范措施的理由。风险防范原则在应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问题上具有重要功能,其法律地位的明晰是其法律约束力确立的前提,并关系到国际环境法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关于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风险防范原则已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其二认为风险防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习惯法;其三处于两者之间,认为风险防范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原则。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风险防范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一、学界关于风险防范原则的国际法地位之争
围绕风险防范原则的国际法地位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伴随风险防范理念产生并始终存在。
以桑兹为代表的国际环境法学者认为,风险防范原则已经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其在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中的被频繁引用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支持是其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基本依据,至于另外一些国家的不承认则只能说明这些国家拒绝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而不能借以否认其国际习惯法地位。持相反观点者则认为,风险防范原则没有具体指出在既定的场合应当如何采取谨慎措施,其无法决定应当于何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更无法判断预防环境风险的费用在社会的或者环境的意义上何时才算“过度”。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风险防范原则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其一方面具备了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的基础,另一方面却没有产生一个全球性的法律义务,没有发挥国际习惯法原则的作用。
二、风险防范原则之于国际习惯的要素缺失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b)之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其由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方面构成,前者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各国对于同一事件做出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后者即各国的法律确信——各国通过明示或默示表明其认为该习惯规则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为了证明某项规范已经成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国际法委员会1950年在就习惯国际法的定义向联大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列举了习惯法的以下证据:国际条约的约文、国际法庭的判决、国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外交文书、各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国际组织的实践。如果查不到证据,则该项国际习惯不能确立。
反观风险防范理念在现有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规定,不难发现,其或在序言中被直接或间接引用,由此产生不甚确定的权利义务;或在条约中以指导性原则形式出现,直接带来现实可操作性缺失的可能性;而且其在各项条约中表现出来的形式也不一样,在分别作为原则、方法或措施的情况下必将带来不同的法律效果。
风险防范原则为环境风险科学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全新思路,促使国际和国内环境立法、政策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国际司法机构直接援引风险防范原则做出判决的实践很少,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其并未获得如民法之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般的普遍认同。
可见,风险防范原则尚不具备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和心理两方面之必备因素。
三、风险防范原则的立法和司法不足
(一)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立法和司法不足
风险防范原则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得到了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认可和采纳,被表达为“风险防范原则”、“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防范办法”与“相类似规定”四种形式,其表现形态不一,法律含义有别,所确定的义务也因此不同,并进而影响风险防范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防范原则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进程。在有关风险防范原则的国际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风险防范原则的案例还比较少。例如,在新西兰与法国第二次核试验案(1995)中,新西兰主张适用风险防范原则,国际法院最后由于其他原因驳回了新西兰的请求。在1997年匈牙利和斯洛伐克Gabcikovo-Nagymaros大坝案中,尽管争端双方都倾向于适用风险防范原则,国际法院并没有据之作出裁判。1999年的南方金枪鱼案在风险防范原则发展史上非常重要,是为数不多的直接适用风险防范原则的案例之一。在该案审理中,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在欠缺科学证据时,缔约国仍然需要非常明确谨慎地确保其采取的措施能有效防止蓝鳍金枪鱼数量的不当减少。综上,虽然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司法层面的应用较少,但也间接肯定了该原则在国际法上日益重要的地位。
(二)风险防范原则在国内环境法领域的立法和司法不足
各国实践是国际习惯构成要素之一。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
在国内层面,风险防范原则基本规定在政策性文件中。德国和瑞士的国内法最早对风险防范原则作了规定,如1970年《德国空气清洁法》和1976年德国政府法令,德国还将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1992年澳大利亚《政府间环境保护协议》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该协议第3节将风险防范原则规定为环境政策的指导原则之一,主要用于指导澳大利亚各级政府部门政策决定和规划的执行;风险防范原则在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中都有所体现。荷兰1998年《保护自然法案》也对风险防范原则作了规定。比利时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当在海洋环境中开展活动时,利用者和政府将考虑风险防范原则”,同时还对风险防范原则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美国国内法律的很多方面实质上是风险防范性的,且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风险预防措施,这在《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中都有所体现。从一些国家司法实践活动来看,风险防范原则已经成为其国内司法机构裁断案件的重要原则,如比利时的Wilrijkp焚烧工厂案、美国储备矿产公司案都体现了风险防范原则或风险防范精神的应用,但各国风险防范原则的司法应用仍显不足且各不相同。
综上所述,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和国内立法、司法层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援引和应用,具有构成国际习惯法的广泛性基础,一定程度上也能满足各国反复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要求,对于处理日益复杂且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原则一方面在国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存在较大差异,更少司法应用;另一方面在国内立法中的规定不多,各国司法应用也各不相同。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风险防范原则尚未取得国际习惯法地位,它只是国际环境法上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距离成为“各国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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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双娥.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法律与科学的对话[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周忠海主编.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陈海嵩.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兼论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J].北方法学,2010(03).
关键词:信贷风险;内部控制;授权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77-02
一、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原则
1.机构相互制衡原则。首先从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划分上实现相互制衡,才能从组织体系上防止信贷管理过分集中带来的问题。从职能分工角度看,推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机构应分为三大部分:信贷审查机构、信贷经营机构及信贷监督机构。信贷审查机构通过对贷款对象资格的认定和贷款限额的确定,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信贷经营部门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信贷经营机构(包括高级信贷人员)只有在信贷审查机构审定贷款客户可以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时,才能与客户洽谈贷款的具体内容;信贷监督机构将对信贷审查机构、信贷经营机构及其所有信贷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使整个信贷经营过程按照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办理。三个部门在组织上相互协调,但却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形成一种信贷管理行为的相互制衡机制。
2.权限层次明晰原则。信贷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中国商业银行规模庞大,管理层次多,形成信贷风险管理的多层次,只有明确清晰地界定各个经营层次、各个岗位的信贷管理权限,才能使整个信贷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只有做到管理权限明晰、权力明确,才能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
3.责任明确到人原则。信贷管理行为只有以明确的责任制作保证,才能使管理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也才能使信贷管理权力和责任对等。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每个岗位、每个人,在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管是集体决策,还是单人决策,都必须使责任落实到具体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责任到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贷款的审批决策、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签批、谁承担决策责任;二是在贷款经营过程中的调查、审查、签约、发放、监督、收回等岗位,谁办理业务、谁承担相应的专业责任;三是贷款全过程中的各个技术性侧面的规范执行都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技术上的责任。贷款责任到人,必须使责权利三者相一致,做到有奖有罚、严明公正;严密科学的信贷个人责任制,是建立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4.工作程序规范原则。规范的工作程序,是保证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形式。信贷风险管理程序的规范化,是指从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批、发放,到使用监督、检查、收回,各个步骤的程序都应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疏漏、差错和舞弊行为。
5.决策方法科学原则。科学的管理,既需要科学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也不可缺少科学的决策方法。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必然要求信贷决策分析,特别在贷款项目评估、客户评估、贷款定价、贷款投向量判断等方面,应逐步建立起适合商业银行实际的数量模型,使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建立在科学预测、分析、判断的基础上。
二、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
1.提高全行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其职业忠诚。构建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必须高度重视信贷队伍建设。信贷队伍建设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德”,即职业道德和职业忠诚;其次是“能”,即业务素质和知识更新能力。培养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忠诚,除了要进行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的满意度。一是制定合理的业绩评定和收入分配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二是要重视信贷人员的职业生涯设计和规划,使每一位信贷人员都有明确的个人奋斗目标。可以推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让部分优秀的信贷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而不必都往管理岗位上挤。三是要建立畅通的交流沟通渠道,使信贷人员的意见、建议以及在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能够顺畅地到达管理层,形成管理层与执行层之间的良性互动。四是高度重视信贷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2.加强风险管理技术建设。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是构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由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还不完善,现代风险管理模型与技术在中国引进的总体环境并不成熟,存在不少制度和技术上的制约。因此,在加强风险管理技术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习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式与技术所体现的风险管理思想和理念,还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尤其是一些根本性、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风险管理技术建设要和整个银行体制、金融体制以至经济体制的改革相结合,通过全面改革,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包括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等:完善金融市场,为风险管理技术建设提供有效的市场环境:重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无论是在风险来源和性质上,还是在风险管理技术上,都变得越来越复杂。
3.全面推行授信额制。授信额制,是银行内部授权发放贷款限额或银行对客户发放贷款确定限额的制度。商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为了统一法人的地位和整体利益,必须对所属分支机构授予不同的贷款限额。在一个银行内部,也必须对信贷部门的各个环节授予不同的贷款限额,以尽力减少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制,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商业银行系统内分支机构的授信额,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层层实行贷款审批授信额制度;二是经营行内部授信额,包括信贷员、信贷主管、高级信贷主管、行长、信贷管理委员会的授信额;三是对借款人贷款的授信额和贷款限额。单个客户贷款额度超过贷款分行的授信限领,必须报上一级行审批。经审批的授信额度可作为该客户在银行的最高贷款限额,由分行在限额内组织发放,年度内可以分次或周转使用。
4.建立信贷管理人岗位责任制。为保证信贷风险管理的安全高效,应对信贷管理人员实行等级制,将信贷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委员会成员、行长、信贷主管、信贷员)按资历、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审批水平、决策业绩等定期考核,按实际管理水平确定级别,不同级别的信贷管理人员享有不同的信贷审批权,承担不同的责任,授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贷款风险度达到一定界限,或风险贷款达到一定数额时,实行停贷制,即停止其信贷审批的权力,令其集中精力清收本人承担责任的贷款。对决策出现严重失误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信贷管理人员审批的结果,将作为其晋级奖励的主要依据。明确岗位职责,划清岗位责任是建立信贷管理人责任制的基础,但是仅有严密的岗位责任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使信贷稽查部门能够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信贷风险管理进行严格的稽查监督。不管什么级别的信贷管理人员,在信贷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或违规操作,必须一律从严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制度和遵守责任制,比制定责任制更为必要和重要。
5.制定严格的贷款程序是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贷款程序是信贷管理委员会根据银行的信贷政策来制定的。贷款程序一方面详细规定从借款申请到贷款归还和催收的每个具体步骤;另一方面指引信贷管理人员识别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潜伏的各种风险,以及应变的各种防范措施。在贷款审批前,信贷主管必须反复核查贷款程序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被漏掉的步骤或没有完成的步骤,一丝不苟地执行贷款程序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关键。有些呆账损失就是由于没有严格地遵循贷款程序,仓促地批准发放贷款而造成的。
6.全面提高信贷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力。要发挥各项信贷内部控制措施的作用,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制定更加全面、系统的问责制度,严肃、严格、严厉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使其有切肤之痛,绝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清。“零容忍”是国际先进银行对那些超越相关制度容忍范围的行为,坚决按制度处理,决不宽容的普遍做淤刀,值得我们引进与借鉴。对于那些主观故意且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对贷款安全威胁很大的信贷操作风险,不论是否给银行带来实际损失,也要本着“过程比结果更重要”的原则,对当事人予其惩而毖后患,给予“痛击”而非“痛斥”了之。比如,(1)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或者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2)发放假名、冒名贷款;(3)受理明知虚假的信贷申报材料或者故意制作虚假信贷材料(4)在调查评价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中隐瞒客观情况,导致信贷审批决策失误;(5)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存在严重缺陷;(6)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所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7)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等重要信贷档案资料、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保险单据、质物,致使重要资料、物品丢失、毁损;(8)办理担保贷款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或者未按规定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或者在抵(质)押贷款收回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物等等。
参考文献:
[1]王忻中.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J].华北金融,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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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永宏.当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西安金融,2006,(11).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构建
一、构建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建立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它的构建原则不可能是单一的,必须涵盖方方面面,使其尽可能的完善。个人认为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全方位管理、规范化、动态调整和与治理结构相匹配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最高指导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道德准则。全方位管理原则是指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渗透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管理。规范化原则是指要将权、责、利相统一,使企业中的每个成员都积极融入到风险防范中来。动态化调整原则是风险防范体系要随着外部和内部因素的改变而作出适当调整以符合实际需求。与治理结构相匹配原则是指风险防范体系要适合企业的治理结构,两者互相促进,保证企业顺利地发展。
二、体系构建
(一)思想保障体系
1、增强企业全体成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强化所有人员的防范意识是有效进行风险防范的前提,也是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的思想基础。增强企业全体成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形成通过法律获取、行使、维护自身权利的思想,在不断的学习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风险警惕性,从而为构建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打下良好基础。
2、增强企业领导法律风险防范的决策意识
企业全体成员风险防范意识的形成取决于领导层的决策。企业整体的风险防范要以领导层的决策为主导,由顾问牵头,所以加强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领导层真正意识到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性,自觉积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将企业的政策、规范、制度、标准细分为员工的行为指南,才可以保证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顺利有效实施。
3、增强企业管理层风险防范的执行意识
企业管理层尤其是法律顾问坚定的执行意识,是法律风险防范系统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企业能够通过制定各种制度和程序来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但如果缺少管理层的具体落实与执行,就很难真正起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二)组织保障
1、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负责法律事务的高级人员,并直接参与经营决策,直接对企业代表人负责,全面指导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在风险防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上的很多大公司都有总法律顾问,由其担任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负责企业的运作,这样能更好地进行风险防范。
2、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真正落实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在风险防范体系中起到保障业务的作用。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监督、执行都需要由法律事务机构来进行负责,同时应注意法律事务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3、风险防范的工作体系
风险防范的工作体系包括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外聘律师的合作体系、社会组织提供的交流平台三个部分。其中,内部风险防范体系是创建风险防范工作体系的核心,内部事务机构和外聘律师的合作体系是防范体系的延伸,社会组织提供的交流平台能够促使防范体系创建得更完善。
三、防范系统主要内容
(一)规划系统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以及实施这个战略的计划和规划,确定最终目标,建立预期目标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实施步骤,完成战略内容。在这个战略中,不仅要包含预防性的措施,也要包含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为此,首先要对公司的法律风险环境作出预估,其次具体的防范措施必须具有很高的切实可行性,再次风险管理战略应当根据不断变化的风险环境而相应地作出必要调整。
(二)内部环境系统
建立企业全体成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体系,建立科学可行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并利用电子手段监控、调整、评价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虽然这项工作比较琐碎,但它是实现整体风险防范的根本要求。规范企业的各项行为,可以提供一种严格的准则,减少企业行为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同时,规范企业的各项行为,也为企业成员的日常行为提供了一个准确的对照标准。
(三)内部经营活动管理系统
这个系统是在规范企业行为的基础上,预估实际管理活动时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估计风险源、确定风险点、评估风险、确立解决方案、实行方案且进行反馈。法律风险预估指的是对还未发生的各种潜在法律风险进行归类与鉴别,并且分析产生此风险的可能事件及原因。人们一般只能预估已经了解的风险。主要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有:法律风险列表。按照时间顺序罗列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使之成为一张表格,便于之后风险评估进行参考。风险分析图。一些法律风险也可以通过风险分析图的方式来收集和统计信息,把法律风险按照标准予以注明。
参考文献:
[1]李寿双.《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与风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包庆华.《现代企业法律规范与约束》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一)概念。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的、充分的、确定的证据为理由,迟延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伴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走过了一段“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以后才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自然规律的结果。如果在发展过程中注意统筹兼顾、采取预防措施,许多环境问题是可以防止的。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可以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风险预防原则强调在科学上存在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这是对预防为主原则的进一步深化。这一原则符合环境问题所具有的高度科技不确定性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有科学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环境问题时,法律才要求采取适当措施,这使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显得较为被动。为此,我们认为,应该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以较小的经济代价取得较高的环境效益,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特征。
从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环境风险的危害被怀疑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如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或重大的风险。
第二,从风险预防原则的目的来看,它是处理科学不确定性问题的。从一般的角度看,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是否存在环境风险的危害;如果存在,这种危害是否会发生;导致这种危害发生的原因即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性。
从目前大多数法律的规定看,风险预防原则设计的不确定性更多的是因果关系方面的。这种因果关系不确定的原因很多:缺乏科学知识或者证据;缺乏充分的确定的科学证据;没有结论性的证据;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等。这些差异的存在因风险预防原则被运用的具体场合而不同。
第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拒绝行动或迟延行动的理由,法律上的不行动至少是不正当的。一旦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门槛——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威胁等满足后,就必须采取风险防范的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当然,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解决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哪些措施是风险防范性的,在哪个时间点和在活动的那个阶段采取风险防范的措施,但这并不妨碍采取行动的必要性,如果不采取行动的话,至少是不正当的。
二、 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极端说法
从各种法律文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出,风险预防原则有强弱之分,因此就会存在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两种极端说法。
(一)极端弱的风险预防原则。
极弱一段的风险预防原则近乎于防止原则,它持这样一种思想:当行为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得到了科学上的证明时,才应当采取行动防止该损失。
(二)极端强的风险预防原则。
极端强的风险预防原则是这样一种思想:任何形式的活动如果不能被证明在环境上是安全的,都需要加以预防,这是正当的。
极端强的风险预防原则有两个近乎绝对的特征:其一,零风险。极端强的风险预防原则认为,无论何时,当判断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预防措施便是强制性的,即使某一活动与其环境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其二,不在乎代价。成本-效益分析可以说贯彻在人类生活的的各个方面,但极端强的风险预防原则认为,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代价或技术上的可行性与否不能被援引作为不履行防范风险义务的原因。只要风险达到一定的程度,有关的活动就不应当进行,无论做出禁止该活动进行的决定对工农业活动的收益会产生多大毁灭性的影响。
三、 风险预防原则中的平衡因素
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呈现出上述两个近乎绝对的说法,但风险预防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处于极强和极弱的两端之间,这种中间状态的产生是在风险预防原则中引入平衡因素的结果,而且事实上,合理的和政治上能被接受的风险预防原则也必须纳入成本等考虑因素,平衡问题因此成为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重要问题。
(一)内部平衡。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原则意味着它不规定任何绝对的义务,仅仅确定通过其他规范手段实施的政策。因而,有必要在风险预防原则中引入平衡因素,风险预防原则并不必定要求做出的决定能够预防一切风险的发生。如果合适的话,在贯彻风险防范原则时可以考虑其他的原则和因素。在这一点上,风险预防原则与其他目前通行的原则,如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没有区别,因为尽管许多人认为,污染者的一切费用应由污染者承担,但污染者支付原则不能也不应当绝对地理解,在适用该原则时不能不顾其环境的或经济的后果,应当看到污染者支付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况。风险预防原则也是一样,它允许对环境风险和其他的风险进行平衡,并不要求对环境风险的重视压倒一切。
其次,有的环境风险可以存在。从社会的发展看,不需要消除一切风险。在有的情况下,有些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消除这些风险就同时消除了风险带来的收益。例如在严格消除石棉产生的风险上,如果在汽车刹车上也禁止使用石棉并不一定利于人体健康的保护,因为刹车的替代材料已被无可辩驳地证明没有石棉有效,禁止使用可能增加高速公路上的死亡率。因此,合理的石棉政策应当对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与死亡风险进行细致的平衡。
此外,在有些情况下,平衡对于保护整个社会的福利更有保障。例如,水中的石棉产生的水污染威胁公众的健康时,消除石棉作为风险防范性的措施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被证明是正当的。但在提供此种救济时应考虑社会的和经济的利益等关键因素。如关闭工厂可以消除石棉产生的一切健康风险,但却给公司的雇员、社区以及整个地方的经济带来巨大的负担。不利的经济影响会产生不利的健康后果,不考虑风险防范原则产生的经济的或社会的不利影响,最终可能使风险防范原则自己打败自己。
总之,绝对的风险防范原则不可取。风险防范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一方面促进风险防范原则追求的避免风险的目标,另一方面在风险防范原则中引入适当的平衡因素,使该原则得到更合理的运用。
(二)外部平衡。
经济学家强调,严格的风险预防原则要得到贯彻,代价将非常高,而且以后可能出现的新的信息将表明,先前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根本是不必要的。因此,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社会代价可能极高,尤其当环境影响最后表现得不如预料的严重。这给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运用留下了十分有利的空间。
但有效的成本效益分析依赖于对该环境风险有良好的科学理解,并且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除了成本效益分析外,非经济的价值判断在是否运用风险防范原则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运用该原则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如果可能的不利后果会潜在扰乱社会的自然秩序或者破坏社会最基本的平等、以致使整个社会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那么风险防范原则体现的安全价值就足以说明根据该原则采取预防性的措施是值得的。风险防范性的措施要坚持成本效益分析,还是可以不计任何代价采取措施,各国际条约对此规定不一。不过大部分要求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益的,即是符合成本的。比如,《里约宣言》第15条规定:“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应当是符合成本的。”
(三)从环境法的发展看风险预防原则中的平衡。
1、 环境法产生于环境权益与其他多种利益的平衡。
环境法的发展阶段一般是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即原始社会、农牧业社会、工业社会加以划分。此种划分的优点在于对环境问题的历史发展阶段一目了然,但缺点在于用现代的环境保护观念去诠释所谓的环境问题,而当时的人们根本没有环境保护的观念。因此,在原始社会、农牧业社会不存在真正的环境问题,从而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环境法的萌发始于工业革命开始后的时代。从法是权力的表达和保障的角度看,环境法是部门法之一,这决定在保障环境权利之实现上不是绝对的,而是与保障其他权利的其他法律相互平衡的结果。所以,从环境法的功能看,环境法的发展阶段也就是环境权定位和与其他权利平衡的问题。
2、 环境成为生存之必需之一。
环境为人类提供了生存的物质基础的特点,决定了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之前,依据生存权并对之作扩大解释作为环境权的宪法基础,应当是自然的事情。日本一些学者就从《日本国宪法》第25条即生存权条款寻求环境权的立法根据。该见解认为,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是直接建立在衣食住行等物质与文化之基础上的,而只有有了良好的健全的环境,这样的基础才能得到保证。鉴于此,对健全而舒适的生活环境的保护,就成为生存权的基础性内容。
因此,到宪法有关生存权中去寻求环境权的理论根据是有其正当性的。因为要生存下去,就须获得生存必需的各种条件,这包括清洁的水、空气、土壤、木材等等。而饮用水的污染、土壤的污染、森林的砍伐,都是环境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环境法也正是为解决这些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并对其做出反应的产物。因此,可以认为环境法是应急的学科,在环境法的初始阶段,其保护的是生存所必需的环境条件。
3、 环境成为发展、幸福必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人们要求有更清洁的、更优美的、更舒适的、更安静的环境。当生态旅游作为新型旅游发展起来之时,就是环境权的另一重要功能凸显之际。因此,环境不仅仅具有作为生存意义的基础,更是人们放松身心、提高生活质量的条件,环境权利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环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提供了发展的基础,环境权从而可以定位为幸福权。
因此,从环境法的兴起看,它是由于环境利益极度被忽视的结果。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环境权,最初是定位为生存权的。但随着环境法的发展,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只强调环境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当然,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某一种利益压倒其他利益的情况也是有的,但坚持利益的平衡仍是总的原则。在这一点上,风险防范原则的平衡因素也是如此。所以,在适用该原则时,要根据该地区的基本情况,判断环境法是主要倾向于实现生存还是发展的目标。当环境法主要倾向于实现生存目标时,对风险防范原则的适用就很不利,风险防范原则中的平衡因素就越多;相反,当环境法主要是实现发展的目标时,风险防范原则适用中的平衡因素就少,风险防范原则更可能多地得到适用。
(作者: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张梓太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3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一、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
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对提高生猪养殖抗风险能力,调动生猪养殖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保障人民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保障措施
为保证能繁母猪养殖风险防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牧局、区财政局、各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能繁殖母猪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能繁母猪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风险基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畜牧科科长、兽医防治检疫站负责人、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成立由区农牧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农牧局畜牧科科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各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主任)、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为成员的区能繁殖母猪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能繁殖母猪养殖风险防范工作,包括建立能繁殖母猪的档案、能繁殖母猪死亡现场的勘验和风险赔付等。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农牧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畜牧科科长、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监事长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三、风险基金的建立
(一)风险基金的组成
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专项经费和社员自筹的风险金组成,其中包括上级财政专项经费79.2496万元;以后各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区财政按照进入风险防范的能繁殖母猪每头匹配40元财政资金注入,共同组成风险基金。
(二)风险基金缴纳标准
风险基金每头能繁殖母猪20元/年,一年缴纳一次。
(三)基金筹措
上列各项资金存入市区农牧局生猪养殖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四、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管理原则
一是坚持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设立专帐、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统筹资金由区农牧局注入养殖风险基金专户,社员自筹部分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取。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取的风险基金,应在2个工作日内注入风险基金专户;二是坚持区级农牧部门管理、合作社建帐、社员使用的原则;三是坚持真实、赔付资料完整和程序合法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每年向农牧局报告上年度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员和社会公示风险机制运行情况;五是坚持日清月结的原则。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六是坚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是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的能繁殖母猪因病或其它非人为因素死亡的;二是能繁殖母猪发生死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现场勘验费(40元/头)、车辆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材料费、办公用费(10元/头);三是社员能繁母猪的免疫效价监测的费用支出;四是按规定应当属于本专项经费支付的其它支出;五是风险防范机制一旦终止,未使用的财政注入资金由区农牧局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明确使用方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1.截留、挤占、挪用风险基金的;
2.未按规定提取、缴存风险基金的;
3.擅自改变风险基金用途的;
4.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能繁母猪死亡赔偿标准:1000元/头。
(四)赔付程序
能繁母猪发生死亡业主向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报告
现场勘验核实、采集资料、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办赔付手续领取赔偿金额结案。
第一种情况:1.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饲养的能繁殖母猪发生死亡的,应当在保存好死亡的能繁殖母猪尸体的情况下及时报告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2.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接报告后,立即派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采集资料、并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出具由所有勘验人员和业主签名的现场勘验报告;3.社员凭“现场勘验报告”到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办理赔付手续;4.社员持赔付手续到风险基金专户领取赔偿金。
第二种情况:母猪患病的,社员应当立即报告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立即报请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或委托属地镇畜牧站派人到现场开展临床诊断和病因调查,能救治的提出救治方案,不能救治的根据情况处理。
(五)赔偿时限
作出决定的风险赔偿,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六)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能繁殖母猪死亡或其它损失,如采用电激、水淹、投放毒物等方式有目的、有预谋造成母猪死亡的,不予以赔偿。
二是病猪死亡后,未经勘验就擅自处置猪尸体的,或未按规定进行销毁或采取其它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予以赔偿。
(七)现场勘验
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汇同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组织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小组由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干部一名以上(含一名)和汇仁养殖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一名以上(含一名)组成。勘验内容包括病因、死因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死亡现场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必要时可实施解剖、收集病理资料。出具有现场勘验全部成员和养殖业主的签名(章)的现场勘验结果报告,并有相片佐证,否则无效。
五、养殖风险防范操作规程
(一)养殖风险规避条件
凡是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能繁殖母猪常年存栏量在15头及以上的社员均可申请参与能繁殖母猪养殖风险防范。
(二)社员养殖风险防范程序
社员提出书面申请,区、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与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派员到现场检查养殖环境、卫生状况和能繁殖母猪免疫、饲养管理、养殖档案和免疫程序编制情况等,对达到条件的,纳入风险防范管理。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按照种猪群分别设置编号,用专用的耳刺打码机统一打码、签订合同、交纳风险金,建立风险防范档案。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集书面申请,缴费单据、合同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
(三)风险防范生效时限
首次缴纳风险基金的,社员自缴纳风险基金之日起,经过一个平均潜伏期(即20天)后生效。风险防范有效期为一年。下一次缴纳风险基金的时间是上一次风险防范失效前。每年缴费时间为行文之日起1月内有效。
(四)风险防范要求
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即统一饲料加工、统一制定免疫程序、统一防疫生物药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消毒制度、统一监管防疫活动的原则要求,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制定免疫程序、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防疫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规程,报农牧局审批后交社员实施。以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主,汇同区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监督检查社员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发现不按规程办理的社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接受整改的,取消其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
(五)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的风险防范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
近几十年,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更是迅速,这在显示出人类自身巨大的创造力的同时,也使它的负面作用表现得愈加明显。科学技术本身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已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风险源,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与此类似,在化学产品、生物基因工程等领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科学技术使人类进入了风险社会,进入了一个高风险时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当然,科技并不是引发风险的唯一原因或最重要原因,也许我们可以说科学技术加速了人类进入风险社会。所谓风险,有客观的风险和主观的风险之说。客观的风险是从科学的角度对风险进行界定的,认为风险是“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的乘机”。主观的风险是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定义的,认为“风险是心情的一种状况,其特征是有关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在未来可能产生不被希望的后果且这些后果不能完全被控制等的意义上使用的。当心情的这种状况变得更加严重时,风险随之增加。”与之相对的社会被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称之为“风险社会”,在贝克看来,所谓的风险社会,就是在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全球化时代,某一看似局部或突发性事件都有可能引发和导致整体性的灾难。风险社会是对于现代化进程进行反思的产物。同时,贝克认为风险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全球风险社会。学者吉登斯也认为,风险社会可以看作是对于我们当下所生存的社会的直观的描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面对各种风险,人类只能想方设法积极应对,尽量将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念的产生。
2环境风险呼吁风险防范原则
在这个风险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其中环境风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类型之一。它突出表现在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的消失和化学品失控等领域。相较于传统的环境问题,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产生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引发的后果具有严重性,有时甚至是灾难性和毁灭性的,波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有时是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因此,环境风险成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环境问题的新型环境问题。在以关注确定性为基础的传统环境保护理念下,对环境破坏问题往往采取总量的控制和事后的治理,而前期一般处于疏于监管和控制的状态。在对待科学不确定性上,一般假定环境是安全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环境是危险的。在采取环境措施时,经常考虑的问题是,什么程度的风险才是安全的、何种水平的风险才是可以接受的、生态系统可以承受多大的污染与破坏。由于环境风险具有潜伏性、危害结果具有波及面广、涉及人员多等特点,传统的思维方式显然不适应环境风险这类新型的环境问题,势必造成对风险的放任,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人类在环境风险面前束手无策,陷入困境,而随着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人们的担心与日俱增,显然这种风险是人们不想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防范原则应运而生。
3风险防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一项重要原则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获得了快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它最初产生于德国,以《伦敦宣言》为标志进入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后扩展到整个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最后在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地球变暖、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废物处理等诸多环境保护领域得到体现。有学者指出,1990以后通过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几乎都规定了风险防范原则。它的快速发展为其成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赢得了一定基础。风险防范体现了公平、秩序与安全的法律价值。风险防范原则强调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体现了代际公平,强调不能为了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体现了代内公平。风险防范原则要求提前防范风险,体现了对现有良好环境秩序的追求,同时也体现了对安全的崇尚。正是由于风险防范原则所包含的这些法律价值,使其与可持续发展、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整体利益等理论有很多的连接点,使其有强大的理论基础。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一、注重提高安防、责任意识,从“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多层面建立四道安全防线
(一)人作为风险防范的第一要素,其把握员工思想动态尤为重要。
在选拔、任用人员上把好“三关”,一是人员进入关。挑选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会计、国库等要害岗位,确保重要岗位队伍人员素质过硬,工作作风过硬;二是人员思想关。关心要害岗位员工,既从静态的角度掌握了解重要岗位员工的一贯表现,又从动态的角度掌握了解重要岗位员工的思想状况,注意员工的心态变化,注重领导与员工的沟通,并将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思想关注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三是人员教育关。开展多种形式的人生观、价值观、艰苦朴素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敬业奉献精神和遵纪守法观念。
(二)在风险防范设备等硬件的购置经费上,实行重点倾斜。
应投入资金对会计、国库业务核算系统、监控防范系统、计算机安全防雷系统都进行大量的防护隔离改造,选配安全督导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业务程序操作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日间操作行为,确保各重要岗位职责分明。
在计算机安全管理上,对各核算系统主机安装屏幕保护,设置进机号令和密码,对操作终端设置人离机后10分钟自动退出,防止他人进入操作系统,对大额资金汇划启用扫描仪进行凭证预先传输,对办公场所实施全方位监控布控。
(四)建立联防互动机制。
应成立风险防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会计、国库、等重要岗位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安防例会,分析各股室岗位间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同时,与公安、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安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形成上下配合,协调一致的联防机制,防止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规范操作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构筑资金风险防范安全屏障
在重要岗位设置上,遵循不相容则相分离的原则,做到不该兼岗的不兼,不该代班的不代,避免出现混岗、替岗、乱岗,杜绝业务处理“一手清”行为;在账务核对上,发行基金、行库往来每天的发生额和余额由会计、国库人员在营业终了后互相核对签章,与所辖开户单位、财政、税务部门每月实行面对面对账,由业务主管签署核对意见,在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对业务核算系统实行防护隔离和物理隔离,建立主机房进入签到制度和计算机维护登记簿,防止非业务人员接触核算系统,规定操作人员按要求设置口令、密码,定期更换,填制《口令更换卡》。
三、严格制度执行,完善“四制原则”,预防和控制各类资金风险扩张
层层签订责任状,将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连带责任通过责任状形式加以明确。进一步完善“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事后监督制、责任追究制”风险防范四制原则,将风险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人员。要求各级业务操作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重要岗位人员考核制度,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处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张。
四、在风险防范上实现“三个转变”
(一)实现由事后被动防范向事前主动预防的转变。
一改过去“亡羊补牢”的事后被动防范,运用事前预测,科技监测,事中评估等手段,对整个工作流程、操作环节、规章执行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资金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将风险防范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二)实现由单一局部防范向立体全面防范转变。
过去的风险防范主要以部门防范为主,没有全局一盘棋观念,缺乏整体联防意识,体现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今的风险防范强调整体防范,以联防群治为主线,从“人、物、技、联”等多层面进行防范,做到事前预测、事中监测、事后检测,确保支行从资金、发行基金到人、财、物安全。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 价值创造
一、企业内控体系中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的关系
(一)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的概述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集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于一体,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企业拥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那么在进行企业内控管理时,会通过实施一系列科学的措施来保障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管理者可以依据财务资料来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企业的各项内部措施落实到实处,可以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高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但企业内控和风险防范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内控和风险防范制度的不完善、风险防范意识的缺乏、风险防范的范围受到限制等,因此企业应重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努力实现企业价值创造的最大化。
(二)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体现
企业内控管理程度不同,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表现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1、企业在内控管理不当的情况下,即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企业应加大对内部控制建立上的资金投入,随时关注国家出台的有关内控的相关政策,减少企业资金浪费和工作重复的现象发生。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建设内控资金的投入加大,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会逐渐健全完善,企业内控中的风险防范也会增强,风险会随之降低,但同时,企业的价值创造受到影响限制,出现价值创造降低的局面,企业的收益也会小于成本的支出。2、在企业内控制度管理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深入了解其财务状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企业内控体系。加强对内控制度的宣传,加深企业人员对内部控制体系的了解,这样有利于内控的管理,减少企业成本费用。而且,适度的内控体系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企业的创造价值也会大于成本费用支出。总之,企业在内控管理上,应该本着企业内控成本效益的原则。
(三)企业内控运行中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的关系
风险无处不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价值创造于风险并存。如果一个企业害怕风险,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不能正确地辨别风险,无法采取措施防范风险,那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而风险与价值创造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或负相关,所以,企业必须在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与权衡。如图1,在企业内控管理过程中,OA阶段指的是企业内部控制首次执行期间,AB阶段表示企业内部控制良性运行期间,BT阶段表示企业内部控制处于过度运行期间。假设随着时间不断的向前推移.企业用在风险防范上的执行成本逐渐增加。(见右侧图1)
图1 执行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关系分析
二、增强企业内控体系中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的措施
(一)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
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首先,树立正确的内控管理理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遭遇各种不同的风险,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可以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促使企业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从而实现企业的价值创造,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其次,加强企业内控执行力度。
制定严格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细则,企业管理者应将人员、制度与内部控制运行流程结合起来,制订可行的内部控制实施计划,另外,企业实施奖罚规则和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可以保障企业内控措施落实在实处。在内部控制制度面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企业工作人员都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使内控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二)合理组织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
根据以上所讲,过度的内控制度使企业的价值创造减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好价值创造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合理控制好风险防范的资金投入成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的情况下有效的降低各种经营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是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二者的有机结合,最终是企业创造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过程中,时刻要权衡各项经济活动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当估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反之,就会减少或放弃。只有对企业的实际面临的风险进行正确认识和分析,企业管理者才会对执行企业内控产生的执行成本和预期收益进行合理的权衡。所以,提高企业管理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实现企业价值创造最大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