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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联合国 全球治理 自主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从联合国自身发展情况看,1945年世界各国签署的《联合国》并未包含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内容,环境问题并不在联合国议程范围之内。除了一些科学家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环境问题的研究之外,国际上几乎没有什么关于环境问题的多边计划。然而,这种情况自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以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环境问题此后在联合国体系范围内日益重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UNCSD)等专门机构相继建立,联合国主导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逐渐形成。本文主要关注联合国全球环境治理行为的自主性和局限性。
一、 联合国全球环境治理行为的自主性
所谓全球环境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了以联合国为主导,各国政府参与、全球市民社会广泛予以关注的全球环境治理网络;以《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为代表的环境立法机制;以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会议、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为代表的全球环境会议机制。联合国并非最早、也非唯一关注全球环境治理的机构,众多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运动(Green Peace)、地球之友国际(Friends of the Earth International)对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各类非政府组织就在污染、核试验、捕鲸等环境问题上游说相关政府,但收效甚微。只有联合国能够汇聚国际社会的预期,形成共同的偏好。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提出了《行动计划》,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问题才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从自然科学议题转变为国际政治议题。
那么,环境治理中的联合国如何体现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自主呢?按照委托—模式的解释,国际组织具有集中性、独立性等特征,能够保证成员国获得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获得的收益。因此,成员国会授权给国际组织来执行各种政策任务。但由于国际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机构,其内部的职员关心组织的存在、希望获得更多的预算、更多的组织机构以及更多的执行机会。所以国际组织具有自身的机构利益。由于成员国在监控国际组织上存在巨大的成本问题,因此,国际组织能够产生自主性的行为。
委托—模式能够解释联合国为什么是具有自主行为的国际组织,但很难解释联合国为什么通过自身的自主行为建构了环境治理这个议题。这种解释模式将国际组织自主性的根源归因于国际组织具有自身的结构利益,这并不符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1972年后,联合国发起和主持的旨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会议超过1000多次,促使成员国缔结了众多的环境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缔约方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远见的概念、原则和规范。引起了整个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对环境问题治理的思考。可以说,正是联合国的自主,建构了国际社会全球环境治理的议题。联合国的这种自主很难界定在仅仅是国际组织自身的结构利益上面。因此委托—模式与其说能够有效地解释联合国的自主行为,不如说仅仅赋予了国际组织一种行为自主的身份。
迈克尔·巴特尼和玛莎·芬尼莫尔将国际组织作为官僚机构加以考察,在他们看来,国际组织作为一种官僚机构,被赋予了理性—合法的权威。然而国际组组织也从授权过程、道德诉求和专业知识中获取权威,这些方面联合起来给予了国际组织行动的权威,并且提供了自主性的基础。正是由于国际组织在创建时被授予的理性—合法权威以及具有的授予性权威、道德性权威和专业性权威,使得国际组织能够运用权威以及知识和规则来管制(regulate)和构建(construct)世界。豍国际组织的自主主要通过三种相关机制来进行:对世界加以分类,把问题、行为体和行动分成不同的范畴;确定社会性世界中的意义;表述和传播新的规范和规则。豎
作为一种官僚机构,联合国先天具有理性—合法的权威,这种权威的获得来自各成员国的授权。1972年113个国家参加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和推进联合国环境计划的目标。联合国拥有环境治理的整套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来自成员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授权。此外,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还具有道德性权威和专业性权威。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联合国通过协调与成员国政府、其他国际组织、市民社会的行动和合作来推广历次全球环境会议通过的各项原则和规范,提出了不少环境治理的创新性概念,如代际权利(intergenerational rights)、“第三代”环境人权、“共同空间”等。在确保环境的过程中平衡国家的与国际社会的矛盾。如《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 国家拥有开发与它们环境相一致的资源的至高权利”,但是附加了限制,即必须“与它们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责任相符合”。因此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的道德权威是其行为自主性的来源之一。此外,联合国还具有专业性的权威。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策者在环境治理中不得不求助于相关专家。科学知识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认知共同体”豏来进行环境治理的理念,而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的特点,联合国在协调各国科学家之间的交流,构建“认知共同体”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中海行动计划》和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便是联合国推行“认知共同体”进行全球环境治理的成功典范。此外,联合国通过对全球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的搜集、解释和评估,掌握了大量单独国家难以掌握的专业信息和知识。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例,环境规划署建立了全球资源信息数据库,涉及人口和陆界环境、越界资源问题和自然灾害等领域,在针对新的环境议题和新近出现的环境威胁作出早期预警方面作出了贡献。豐
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采取的自主包括:(1)完成了对发展和环境的概念界定,提出了《行动计划》这一具有政策导向性的文件,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讨论了为环境质量而规划和管理人类居住地,自然资源管理的环境问题、对污染物及其危害的辨别和控制、环境问题的教育、信息、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问题,发展与环境等与环境治理紧密相关的内容。(2)建立了新的机制框架。新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作为联合国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和联合国内部系统内环境问题的机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署每年发表的《世界环境状况》年度报告明确了国际社会目前的环境状况以及如何采取行动。(3)促进了大量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环境保护起到宪法作用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环境立法都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和实施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主持召开了一系列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环境会议。除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外,联合国主持召开的重要的国际环境会议还包括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
从上述论述中不难发现,联合国主要通过管制和构建两种方式来实现行为自主的。联合国通过建立全球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对这些信息加以公布,使成员国遵守相应的环境公约。此外,联合国通过环境治理领域的议程设置、建立渠道、提供场所来管制成员国的行为,通过经济措施、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建立信息知识网络、监督评价等约束各行为体的行为,引导国家的行为和偏好与现存的规则和授权一致。由于联合国在全球环境领域中具有的多样性权威,对构建全球环境治理具有决定性的优势。联合国通过全球环境会议和各种环境规约所确立的原则、规范,构建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社会现实。
二、 联合国全球环境治理行为的局限性
从国际组织自主性的视角分析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行为,有助于我们理解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意义。毋庸置疑,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无可替代。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增强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提高了人们的意识,促进了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上协调立场,达成规约,为人类社会最终实现全球环境问题的善治奠定了基础。
然而,国际组织的自主行为对国际关系的意义并非总是积极的,联合国在实现全球环境善治目标的道路上也并非一帆风顺的。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陷入了僵局,以美国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谈判最终度仅达成无约束力的协议并为取得预期的成果为主要代表,国际社会在反思之余,要求改革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呼声不断高涨,处于全球环境治理中心的联合国在治理中的局限性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首先,国际组织的系统失灵和功能紊乱制约着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行为自主性的发挥。
坚持国际组织中心视角的学者也认识到国际组织发挥行为自主性的局限,迈克尔·巴特尼和玛莎·芬尼莫尔在论著中专门分析了国际组织功能紊乱的行为,将其称作“国际组织的病症”。豑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吉乌利奥·加拉罗蒂在《国际组织的局限性:国际关系管理中的系统失灵》一文中论述了国际组织系统失灵的状况。豒指出同经济学中存在“市场失灵”和管理学中存你在“政府失败”一样,国际组织也会因其内在的局限性而产生系统失灵。加拉罗蒂认为国际组织自身存在着四种类型的国际组织系统失灵,即管理复杂的、紧密耦合的体系、不良的替代效应、争端激化和道德风险。国际组织系统失灵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负面或不稳定的影响。巴特尼和芬尼莫尔则更加关注引起国际组织功能紊乱的内部文化上,指出常规性(routinization)与官僚机构的专门化和部门化石导致国际组织病态行为的构成性特征。前者可能导致整体的使命和更大规模的社会目标模糊起来,后者则能够限制官僚们的视野,官僚机构对规则、专门化和部门化的强调,在很多方面产生了病态行为。主要包括理性化的非理性、普遍主义、越轨行为的正常化、组织隔离和文化争执。
在全球还击概念治理机制中,联合国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结构最复杂的国际组织,存在着系统失灵和功能紊乱的危险。联合国自身的机构、计划与众多的委员会之间,专门机构之间以及他们与联合国之间缺乏协调,以至于帕特里西·波妮感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像其创立的那样能够成功地在联合国体系内外协调环境计划的想法很早就被抛弃了”。如何降低联合国的系统失灵和减少功能紊乱,成为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进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其次,联合国内部环境治理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也制约着联合国行为自主性的发挥。
在联合国内部存在着环境问题多头治理的现象。作为联合国进行全球环境治理的主要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自成立以来在环境领域的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除了环境规划署外,联合国其他的部门性专门机构也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如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都拥有在环境领域进行治理的广泛权力。甚至一些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于在提供资金援助方面的特殊地位,近年来也不断强化对环境治理的权力。这一方面说明了全球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之广、难度之大,需要跨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另一方面也表明联合国内部机构在环境治理领域存在着功能重叠、冗员等现象。由于联合国在设定目标和环境规划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构成了影响环境治理的制度障碍,进而对联合国在环境治理中的自主行为形成了局限。
最后,国际社会政治结构的现实也制约了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自主行为。
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危机及由其引发的国际环境治理使国内的界限逐渐模糊,传统国家受到制约并相对弱化。豓这种观点是描述性的而非规定性的。国家按权力分配形成的国际政治结构仍然是制约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行为自主性的最大制约因素。即使在与人类社会发展相密切联系的生态环境领域,权力斗争的阴影依然存在。一些发达国家从自身的国家利益出发,将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当作权力斗争的武器和场所,以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为例,发达国家在会上极力否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要求废除《京都议定书》,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样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甚至分化新兴国家与发达国家,导致气候变化会议陷入僵局。这表明权力斗争的阴影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依然存在,制约了全球环境治理机制深入发展,也影响了联合国在环境治理中,行为自主性的发挥。
三、结论
联合国对当今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以来,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提高了全人类对全球环境保护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了国际社会和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的原则、规范、立法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国在多边主义下协调环境治理的立场、付诸行动,为人类社会实现全球环境“善治”的目标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由于经济增速放缓以及液晶电视价格骤降,曾经叱咤风云的夏普企业面临着财政赤字的处境。2011财年,夏普亏损将近4000亿日元,紧跟着2012财年夏普亏损超过5000亿日元。面对两年巨亏,夏普进行了数千人的裁员,向银行求助了44亿美元救援贷款,史无前例地接受了来自三星和高通的股权投资,并将37.6%的股权出售给鸿海。2013财年,夏普盈利115亿日元,不过随后却重返亏损。夏普2014财年的净利润亏损222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15亿),2015财年前三季度净亏损108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0亿元)。
早在2012年3月27日,鸿海和夏普就对外宣布将在资本运作和经营业务上开展合作,鸿海持有总计约9.9%的夏普股票,成为夏普第一大股东。确立合作关系后,鸿海还计划在中国成都投建中小型液晶面板工厂,夏普则将向鸿海提供自家的高精细液晶面板显示技术。此外,双方还计划在手机业务领域展开合作,夏普拟委托鸿海代产智能手机,并在中国市场销售。夏普于2012年8月2日公布2012年第一财季决算后业绩恶化的消息,鸿海为避免更大损失与夏普商讨修改入股协议,双方出现分歧。2012年9月在双方进行的出资交涉中,鸿海则提出了在成都工厂生产IGZO液晶面板的要求,希望夏普提供IGZO液晶显示技术,遭到夏普拒绝。双方的交涉再次延期。
夏普曾在其的2012年度经营战略中提出,2013年将与鸿海合作,进军中国的智能手机市场。然而2013年11月,夏普宣布解除与鸿海的电话业务合作。同时,由日本政府主导的日本产业革新机构,为了防止夏普的核心技术外流,产业革新机构曾计划向剥离液晶业务之后的夏普总公司的出资由2000亿日元提升到3000亿日元,以此对抗鸿海。
日本产业革新机构欲通过援助夏普掌握其经营权,并进行业内重组,计划将夏普与东芝白色家电业务等整合,将占据夏普三成收入的面板业务单独剥离出来,组建一个新公司,之后将一半以上的股份出售给夏普目前最大的国内竞争对手日本显示器公司。有了日本政府的支持,外界普遍认为鸿海的机会渺茫。
面对日本政府的阻碍,鸿海仍然不愿放弃,其董事长郭台铭更是亲赴日本寻求更多机会。鸿海对包括液晶业务在内的夏普整体最初收购额5000亿日元进一步提升,总收购额达到7000亿日元规模,这已经是日本产业革新机构的两倍多。
事情开始出现了转机,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原本提案支持夏普的日本产业革新机构今年年初宣布结案,夏普的救命稻草貌似就只剩下鸿海。
鸿海收购夏普的谈判于今年3月25日达成基本共识。鸿海先前提出的出资额为4890亿日元,调整后将股票收购价格由每股118日元下调至88日元,鸿海成为持股约66%的母公司这一计划不变。鸿海将指定最多三分之二的董事名额,夏普也于3月30日决定接受鸿海出资额减少至388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24亿元)的收购条件调整方案,并于4月2日签署协议。 鸿海收购夏普将促进转型升级,影响液晶面板行业格局
鸿海作为全球3C(电脑、通讯、消费性电子)代工领域规模最大、成长最快、评价最高的国际集团,目前最缺的就是高端市场品牌形象及先进显示技术,夏普无疑最缺的就是资金流,鸿海成功入股夏普,将对双方产生共赢的影响。
对于鸿海而言,收购夏普无疑能获取夏普的液晶屏从而提升自身全球竞争优势,谋求生路。鸿海在液晶面板领域虽然旗下拥有群创光电,但技术实力较弱,在智能手机领域开拓也起步较晚。作为“液晶面板之父”的夏普其液晶技术在日本显示面板产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夏普的技术量产高品质面板,追赶先行一步的三星电子等韩国企业,也能防堵三星获取夏普的技术。 当地时间2016年4月2日,日本大阪,台湾鸿海集团收购夏普正式落地签字。
[关键词]差别待遇;自然资源;国家同意;国际合作
1自然资源是环境差别待遇产生的法律基础
1.1自然资源的确立
广大南方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发现其国内经济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将其归结为当时的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不平等,因此开始了以争取自然源永久为起点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自然资源虽然1952年联大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这一决议开始将资源问题与联系起来。1962年联大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宣言》中正式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有的学者认为,1945年后发展起来的自然资源永久原则,主要是新独立国家对于自己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资源被外国人所有的反应。①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永久属于的固有内容,而且有的学者也认为一旦某种资源,例如森林资源,落入到了国家排他性范畴之内,国际法对它的使用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而对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强调,被认为是暗示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自然资源的限制都需要有关当事国的同意。②自然资源在国际法中的确立,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确保自己对其境内资源的完全管辖权,从而排除殖民期间境外企业对自身的经济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想据此来发展国家经济,缩小贫富差距。这一权利的确立也成为发展中国家主张差别待遇的法律基础。
1.2自然资源与差别待遇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国际环境法在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过程中,造成的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确实对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造成了障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致力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坚持成为了国际环境法需要首先处理的问题。一国选择怎样的资源利用方式,选择是否参加国际环境条约以及在参加后在其国内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更具体的规则,完全是一国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权利也被众多的国际文件所确认。这一权利的确立是在南方国家主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确立的,但随后就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要求国际环境法给予其差别待遇的重要砝码,从而促进了差别待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兴起。自然资源虽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起点,但这一运动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且这一运动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衰落。自然资源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发展的重要权利,其目的就是通过确立自然资源,在国际经济领域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地位,促进其经济发展。而当环境问题被提上联合国议程,摆在了发展中国家面前时,这一权利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主张差别待遇的合理依据,李春林教授也认为“自然资源永久原则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所取得的最大的成果,它本身就构成发展中国家随后争取国际环境差别待遇的依据”。①自然资源是国际法站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的,而环境差别待遇就是承认并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维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因此二者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一致性。
2差别待遇引导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
2.1国家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中仍然适用
迄今为止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石,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就否定或取消国家存在的合理性。②如果发达国家妄图借助环境保护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压力,想要凭借强大的经济地位,迫使发展中国家参加国际环境条约,或者不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同意就使国际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生效。这其实是在推崇一种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环境霸权”,“普遍同意才可创设普遍适用的规制”③,所以国际环境法必须在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上争取国家的普遍同意。国际环境领域存在“人类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其像“强行法”或者“习惯法”那样可以不经国家同意就对国际社会成员生效。国际环境规则可以共同协商,不能由霸权主导。发达国家不止一次的妄图通过弱化来干涉发展中国家的,每当国际法中出现新的议题,其主导制定的规则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才可以获得通过时,发达国家就会出现弱化的声音,因为发展中国家基于其发展利益的考量可能不会同意这类规则。由于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国际法仍然处在国家的掌控之中④,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国际环境法规则仍然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尤其是在8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其应当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同意并遵守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规则。如果只是根据环境系“人类共同利益”来排除国家同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来制定国际环境法是不符合现实的。国家同意原则源于国家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建立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之上,完全依靠国家间的同意来实现。⑤既然通过直接否定发展中国家的来实现国际环境立法是不现实的,那么通过在国际环境法中嵌入差别待遇这一制度,国际环境条约便可以更大程度上争取到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使全球环境治理变得有可能。
2.2差别待遇获得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参与
在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就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待,从而使处于经济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愿意参加到同一的国际环境合作安排中来。这样表面上可以缓解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经济成本,又可以满足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全球环境治理中来的要求。更进一步来看,差别待遇解决了国家基于所产生的国家同意对于国际环境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目标的阻碍。因为差别待遇作为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制度,承认了两个方面的现实;一,发展中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比环境保护更为迫切;二,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当进行环境保护,但是发达国家对这一要求更为迫切。基于这两个现实问题,发达国家就需要在国际环境谈判中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以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同意来满足其环境需求。其实国际环境法也就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分的格局下展开的,发达国家强调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发展。因此,差别待遇就被国际环境协议使用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平衡这两种现实需求。国际环境法中不存在像欧共体那样的能力可以通过特定的多数决定而在环境问题上为各成员国立法,而只能通过所有当事方的支持而前行。①由此看出,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的意愿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非常重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意愿是必要的。差别待遇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国际环境条约承担环境义务的时候享有一定的优待,而其享有这种优待的代价就是其要严格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在国内实行相关环境政策。这就是用这一定的优待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支持。差别待遇就作为一种制度调和了“人类共同利益”与观念造成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矛盾,使得为了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3国际环境法通过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3.1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行
平等国际法主体之间存在法律能力差异从一开始就被国际法环境文件所承认与肯定。②《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原则4指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的不同,暗含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能力的不同。而1992年《里约宣言》提出在国际环境领域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而所谓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全球伙伴关系”其实就是在正视国家之间能力差异这一问题。因此,全球环境治理处于一个这样的状态,一方面全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世界各国,不论大小、贫富、种族、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③另一方面,同为实体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却存在着深刻的差异,此类差异使得它们根本无法从不同的物质空间进入到同一制度平台之上。④环境的整体性要求全球环境治理必须进行全球环境合作,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资源中的重要地位就更加使得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想要将还在致力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拉入环境保护这一舞台,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影响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法律能力差异,而差别待遇可以填补这种差异。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应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明显有着资金和技术不足的缺陷,如果让其满足发达国家现阶段对环境的诉求,与发达国家一道进行全球环境治理是不现实也不公平的。在国际环境法中融入差别待遇,针对不同的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即符合了环境正义也激励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积极性,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球环境合作的最大障碍———法律能力差异。
3.2差别待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在国际环境法中,全球环境治理对于国际合作的要求是基于环境的整体性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现实的法律能力差异,而这种法律能力差异的现实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积极性不高,并且不愿意牺牲国内经济发展的条件而去满足发达国家对于环境的迫切要求。为了在国际环境领域进行有效的国际环境合作,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就需要差别待遇作为一种制度工具来促成搭建这一合作平台,从而使存在法律能力差异的国家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国际环境作。差别待遇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稳定的合作条件。如果将国际合作假设为一个联盟,当一个国家在选择是否加入这一联盟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其福利最大化问题。所以当国际环境合作对于所有国家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和稳定的时候,这个时候国家是愿意参与到国际环境合作中来的。环境是公共物品,也就存在着外部性问题,一个国家利用了另外一个国家的费用或者效益而没有支付补偿就存在国际外部性。这就是国际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任何一国的资源的使用都会给全球环境造成影响。基于一种利益分析,每个国家都希望其他国家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从而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供额公共产品基础上“搭便车”,于是在这种选择下公共产品趋于减少,环境也将会变得更糟。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想着“搭便车”,在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一些面对恶劣环境濒临灭绝的小岛国家基于其利益考量,总会想要对于公共产品做出一定的贡献,但发展中国家却欠缺这一意愿,那么在一个完全一致的规则前面发展中国家就不会选择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做出贡献。财富可以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如果一个国家非常贫困,那么他不会为国际环境做出任何贡献,但是一国的收入分配的增长可能使得一个原来对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没有任何贡献的国家开始有所改变。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国际环境法如果要使得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这一合作平台,就要解决发展中国家收入增长问题,或者说通过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全球环境治理有所贡献。差别待遇本身就是财富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机制。国际环境合作又被视为是一中负担分配性的合作,因此,通过资源转移,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中国家负担得以减轻,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财富的增长。发达国家通过在国际环境公约中同创建国际机制来管理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转移,以使国际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全球环境基金主要任务就是提供资金以弥补发展中国家因采取履行环境义务的措施而逐步增加的成本。这一基金被库里特认为是促进了伙伴关系的发展。①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考虑,融入差别待遇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减轻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理预期成本,从而促成国际环境合作。
4总结
对于我国而言,尤其是在经济增长开始放缓的背景下,在进行国际环境谈判中应当积极争取差别待遇,尤其是在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气候领域谈判。差别待遇根植于国家之间的能力差异这一现实,并旨在填补这种现实带来的合作困境。在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其自身作为国际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本身也符合国际环境法对于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要求,这一点已经在全球臭氧层治理过程中得到证明。差别待遇尊重国家中的国家同意要素,且不损及治理环境的目标,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环境合作,这就是其在国际环境法中兴起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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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赠款;增量成本
Abstract:Beginning from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ore concept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ree problems. The first is whether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as an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providing grant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truly done justice to China. The second is what role China plays in this organization as the biggest developing country. The third is concerned with the future role of China in the organization.
Key words: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China; grant; increment cost
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在《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一书的第一章开头引用了1963年蕾切尔卡逊谈论“环境污染”问题时的一段话:回首历史,我发现了一个十分相似的情景。请诸位回想一下查尔斯达尔文在发表进化论之后所引起的轩然大波。人类起源于先前生存的生物这一观点,被当时社会愤怒地拒绝了,而这种拒绝不仅来自对科学一无所知的公众,而且也来自与达尔文同在科学领域工作的同行们。许多年之后,《物种起源》所阐述的观点才得以确立。如今,知识界已很少有人会否认生物进化的事实了。然而我们当中却有许多人拒不承认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推论,即影响着与人类具有进化渊源的成千上万物种的环境,也同样在影响着人类。[1]
在卡逊的时代的确有许多人拒不承认这一推论。但是,在已经步入了21世纪的今天,如果还有人否认这一推论,那么他将被看作是异类。同样是后知后觉,但影响却相去甚远。前一种后知后觉,也就是对于抵触达尔文进化论的人而言,其影响仅仅是晚了些年头认识到猴子是人类的近亲;但是后一种后知后觉,也就是对于拒绝生态理论的人而言,其影响却是从1963年至今①的四十五个年头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以几何级逐年增加!也就是说,那些曾经拒绝生态理论的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残害着全人类②。既然全人类在面对环境污染威胁时是不分民族、肤色、国籍、贫富的,那么这种环境面前“人人有责”③就构成了全人类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的动力。因此,在全球环境治理和生态理论的大方向指引下,各种各样的环境国际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国际舞台上,其中,较为特别的就是全球环境基金(GEF)。说它特别,是因为全球环境基金(GEF)是为各主权国家提供环境治理经费的国际组织。它是以改善全球环境为目标的国际金融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赠款,帮助其开展有益于全球环境的活动。[2]1那么,全球环境基金的赠款是否是对发展中国家真正的赠与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这一国际环境组织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未来,中国在其中的作用又会走向何方呢?笔者尝试着从解析全球环境基金的几个专有名词入手,回答上述问题。
一、全球环境基金专用名词的概念解析
想要全面了解中国与全球环境基金的关系就必须先了解环境全球基金对发展中国家的赠款到底是否像字面上理解的那样轻松。
(一)赠款(grant)
“赠款”一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听起来是一种不需要偿甚至是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款项。单从字面来看,全球环境基金似乎是一个国际慈善机构,一味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治理环境的资金而不求回报。但事实上,在全球环境基金中同时存在着贷款、赠款、信贷、直接投资等多种截然不同的融资类型。全球环境基金工作的10项业务原则中的第二条是这样陈述的:“GEF将提供新的、额外的赠款和优惠资金,以满足为实现公认的全球环境效益而采取措施的议定的额外成本。”[2]6也就是说,只有“额外成本”或者叫做“增量成本”才能够获得赠款。这种定位,一方面使得获得赠款的资格审查甚为严格,另一方面也使得赠款的金额大幅缩水,因此,这种赠款并非像听起来那样慷慨。
(二)增量成本
试图全面解析“赠款”就必须解释“增量成本”这个全球环境基金的核心概念。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各国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开展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这符合各国自身的利益。但是,对许多危害全球环境的问题,如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丧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水域污染等等,仅靠在各国自身发展需要的层面上开展活动,还不能满足在全球范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采取一个国家自身发展所需之外的更多行动。这种附加行动可以产生全球都能分享的附加效益。而实施这种附加行动的成本,往往超出了一个国家为实现其自身发展目标所需的成本。GEF把这种附加行动的成本叫增量成本。GEF为其各业务领域仅提供增量成本部分的资金支持。”[2]137可见,增量成本是一个差值,而不是全部的项目资金。这个差值等于全部项目资金减去只能达到本国一国利益目标的替代方案的成本。这也就是对一个国家选择全球利益方案、而不仅仅是本国自身利益进行环境治理的一种补贴和鼓励的资金。
(三)项目基线
对应于“增量”概念,则存在于GEF项目“基线”的概念。所谓基线,就是一些已经确定要进行的工作或活动,归属或服务于国家发展的优先内容,并构成设计和实施GEF项目的基础。通过实施GEF项目,项目的“基线”工作或活动可以产生和扩展环境效益。[2]7鉴于各个国家的各种基线是动态的和演进的,因此,对于更复杂的情形,GEF一般采用为总体发展目标制定的基线,而不是为估算一项个别的GEF额外成本而特地形成的基线。[2]274这样做既可以减少估算基线的人力物力,也可以使基线的建立更加透明可信。
(四)融资
全球环境基金作为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其资金的来源必然备受关注。GEF对项目融资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融资是由GEF各机构或者其他非GEF机构所承诺的项目资金,这些资金对于实现GEF项目目标非常关键。GEF项目融资的来源包括:(1)来自GEF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机构自身的融资;(2)受援国政府以配套资金方式提供的融资,例如用于基线活动或基础活动的资金,这些活动是项目工作必需的,或者没有这些活动项目就无法实施;(3)为同一项目从其他机构带动的资金,这些机构包括其他的多边机构、双边发展合作机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以及受益方。[2]9-10
二、中国在全球环境基金中的作用分析
中国在全球环境基金中具有双重角色:受援国和捐款国。除此之外,中国还是全球环境基金的成员国。
(一)举足轻重的成员国
中国在全球环境基金这个国际组织中活力四射。首先,自1990年11月以来,中国作为25个创始国之一,参与了全球环境基金的建立;其次,中国和几个大的GEF捐款国(如美国、日本、德国等)一样,一直拥有一个独立的理事席位;再次,GEF的第二次成员国大会①于2002年10月在中国北京召开。
另外,中国在全球环境基金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在资金分配框架(Resource Allocation Framework, RAF)的模式选择这个至关重要的议题上,中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最终,中国与欧盟提供的“筛选模式”②获得了较多的支持,在事实上压倒了美国坚持采用的“单个国家分配模式”③。
(二)受资助最多的受援国
中国是获得GEF资助最多的国家。截至2006年12月,中国GEF项目(指国家项目)获得的GEF赠款和赠款承诺已经达5.3亿美元。表1显示了中国获得全球环境基金资助的各业务领域资金的分布情况和资金资助各业务领域的项目数量。[2]104-105
(三)发展中国家中捐资最多的捐款国
中国从GEF试运行期开始就一直对GEF增资捐款,是少数几个对GEF捐款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是发展中国家中捐款数额最大的国家。中国对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GEF信托基金的捐款数额分别为560万美元、820万美元、951万美元和951万美元。[2]105增资变化曲线见图1。
三、全球环境基金中的中国将何去何从
由此可见,现阶段中国在全球环境基金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那么,未来的中国将会在全球环境基金这一国际政府间组织中何去何从呢?
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支出,对于人口严重超载的中国来说的确是个沉重的包袱,因而国际上能够提供给中国的帮助是越多越好。那么,对于中国来说,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经费到底能有多大帮助呢?一方面,中国每年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总投入从2001年的1 106.6亿元人民币,逐年增加提高到2006年的2 567.8亿元人民币(图2)。另一方面,截至2006年12月,中国从全球环境基金所获得的赠款和赠款承诺为5.3亿美元(约合40亿元人民币)。这样巨大的数字差距在图2中可以更直观地表现出来。
这种巨大的数字差距足以表明全球环境基金对中国的赠款在中国治理环境污染方面所占比重并不大。也就是说,对中国而言,全球环境基金的援助并不是非常重要或者不可缺少的。
然而,中国更应重视全球环境基金作为一个跨国治理主体和国际机制的作用。凯瑟琳斯金克和马格里特E凯克认为,跨国治理是一种发展趋势,而且在环境领域显得尤为突出。[3]在这种跨国治理中,治理主体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也包括新兴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根据共同的利益,国家认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受到了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以其构建了共同的制度。[4]因此,全球环境基金既可被看作一个跨国治理主体,同时也可被认为是一个国际机制。在全球环境基金中,中国可以通过自己的成员国身份对该组织以及参与其中的其他国家有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同时中国也可以参与该组织的规则制定。就像笔者在第二部分中提到的“资金分配框架的模式选择”例子一样,中国可以在这一国际机制中提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提案并在讨论环节中与其他国家进行平等磋商达成最后共识。通过这样一个过程,中国不仅能够以符合国际规则的方式达到自身的期许和目的,同时也可以塑造绿色的国际形象并以此替代(或减轻)“异质国家”这一传统的不良国际形象。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全球环境基金确实对发展中国家赠款,但是建立在“增量成本”和“项目基线”等概念的严格界定之上的,这不仅使得获得赠款的资格审查甚为严格,而且更重要的是使赠款的金额大幅缩水;第二,中国在全球环境基金中的作用可被概括为举足轻重的成员国、受资助最多的受援国以及发展中国家中捐资最多的捐款国;第三,虽然援助并非不可缺少但国际机制作用对中国而言更加重要,中国未来将会更加深入地参与其中,并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
[2]朱光耀.全球环境基金与中国可持续发展[M].1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关键词:环境外交;环境安全;立场;原则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05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也已经成为世界政治议题的重点之一,环境问题的合作已成为促成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外交应运而生。所谓环境外交,是指各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运用谈判、交涉、协调等和平的外交方式来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外交活动,以达到加强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好环境外交对于维护中国的环境安全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是我国实现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环境安全是实现我国新安全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性问题的凸显,传统的安全观已经不适应时展的需要,在军事安全、领土安全、安全等被列为高级政治的同时,以往被认为是低级政治的,诸如环境问题、人口问题、生态问题等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成为国家新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环境安全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所谓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生产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中,根据生态学原理,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生态系统破坏,以使人类的健康和生活不受威胁,处在自然与安全的状态中”[1] 环境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由于近年来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酸雨、森林资源枯竭、淡水资源减少等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把环境安全纳入到国际社会总体安全的范围内,并协力解决,已经不是一国内部的事情,它已经渗透到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各个领域,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
环境安全不仅从我国对外关系的层面,是我国维护国家综合安全的重要环节,从国内政治的角度,它也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党的十进一步把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高到新的历史高度,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新的战略目标。国内政治是国际政治的基础,外交活动最终是为国内的政治、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在全球环境合作的层面上加强交流,维护我国环境安全,这也是实现国内政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对于建设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共同发展的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意义重大。
二、保障我国环境安全不能依靠军事手段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环境因素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亦如此。当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对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一影响主要集中在消极方面,如造成经济破坏、引起社会紧张、引发政治对抗等,这也是国内或者国家间冲突的根源所在,而冲突必然会引起一国内的动乱或者国家间的对抗和战争,在历史上,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战争屡见不鲜,中东争夺水资源的战争就是其中一例。可以说,国家安全不仅与军力和武器有关,还与农耕地、森林、集水区域、生物遗传资源、气候等环境与资源状况等密切相关。因此如何保障一国的环境安全成为各国首要考虑的问题。
因传统安全战略思维的局限所在,人们在探讨如何应对环境威胁时,首先想到的是能否用军事手段来加以解决。一种理论认为,环境问题既然被界定为是一种“威胁”,那么就存在被军事化的可能性。但事实证明,依靠军事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的,反而出现的是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战争大规模地消耗稀缺的资源,毁灭利用资源生产出来的财富,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战争中所使用的武器不仅直接破坏地球表面的土壤结构、污染河流,而且还有大量包括生化武器在内的武器将遗留在陆地和水域中,形成持久而可怕的环境隐患。而战争造成的大量环境破坏迫使居民逃到其他地区去寻找食物、住处和燃料,形成大量环境难民。因此军事手段不但没有解决环境破坏问题,反而使其进一步恶化。
由此看来环境威胁应属于“非军事化威胁”,不应使用武力来解决。在环境安全中,“军事力量不起主要作用”,在实现“经济福利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等目标时,“武力往往不是一种恰当的手段”[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明确指出:“不能用军事手段解决环境威胁”[3]。但是在冷战结束后,仍有一些西方战略学家在进行军事战略调整的过程中,将防治环境威胁作为军队新的任务。对此,很多人都提出了尖锐的批评。1992年夏,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再次重申,环境恶化只是对国家与国际和平安全构成了“非军事”威胁,这一定性的目的是排除用军事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
与其他安全概念相比,环境安全具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代际转移”性,即环境安全带来的效益或产生的成本可能在下几代、甚至几十代后才得以显现。环境危机的生成、作用和消除时间,比起政治、军事、经济安全来说都要长得多。因此,解决环境安全问题必须具有前瞻性,它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能否持续存在和发展,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环境安全这种时间上延续性的特点决定了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各国应避免意见分歧、孤注一掷,而应采取极力合作的态度,应以整个人类的幸福为目标。因此军事手段不可能保障中国的环境安全。
三、开展环境外交是我国实现环境安全的最有效途径
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国家环境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外交手段。历史和事实告诉我们,用武力或者军事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行不通的,往往是和平的外交手段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具体的外交手段可以采取谈判、协商、制定环境规则、搭建环境合作平台等多种多样的方法。由于环境是人类共有的,空气、水是流动的,所以一国环境问题往往并不完全是由本国国内造成的,而是由邻国或者他国造成的,因此在实际的环境问题中就会出现很多环境纠纷。和平解决环境纠纷是环境外交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实现环境安全的主要方式。比如在世界环境外交中的突出例子美国和加拿大的酸雨外交,就给我们很多启示。加拿大和美国是邻国,由于季风的影响,加拿大上空出现的酸雨有60%是由于美国引起的。导致加拿大人口的80%生活在受到酸雨严重影响的地区。酸雨问题是自1977年以来一直困扰两国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15年的交涉和谈判,1991年加拿大和美国达成协议,签订《空气质量协定》。虽然协定签订的过程异常艰难,其中不乏美国以强压弱之处,但是毕竟两国通过和平的外交手段解决了邻国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两国,尤其是加拿大的空气质量得到改善,不失为国际环境外交中的一次成功范例。相反,如果加美不通过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两国关于环境的纠纷,而动用武力或者采取其他激烈的方式,则不仅不会解决两国的环境问题,反而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害。因此,在国际政治中,环境安全是一种关乎全球或者区域的集体性安全,对环境问题的挑战人类应该做出的选择是合作而非对抗。中国只能是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参与环境法规的制定、参加国际环境组织、加强国家间环境对话等外交手段,达到维护本国环境安全、促进全球环境合作的目的。
四、我国在开展环境外交中遵循的立场和原则
1.我国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环境外交政策。我国应以地域为主要依托,根据各个地区和国家在外交政策上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环境影响程度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环境外交政策。首先在东北亚地区,由于我国地处东北亚,该地区的环境问题是对我国影响最大的地区,所以应该格外重视。针对东北亚地区复杂的政治、军事形势,以及各国间巨大的经济差异,我国应积极促进东北亚六国间的环境合作,并力争在该地区的环境外交中起主导作用,在解决地区环境问题的同时,为高一级的政治问题诸如领土、等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沟通契机。比如对日本,日本是世界上较早重视环境问题并开展环境外交的国家,这也是日本努力实现其政治大国的重要途径。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决定了环境问题自然成为两国重要的议题。与经济、政治等领域相比,中日在环境合作方面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中国应继续加强中日之间的环境合作,消除南北隔阂,以带动整个东北亚地区的环境合作。其次,对于欧盟。欧盟长期以来一直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基于欧盟环境政策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中国应继续发展长期的中欧环境合作关系。亚欧会议为中国与欧盟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双方应遵循亚欧合作原则,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把中欧环境合作推向新的高度。再次,对于美国。美国的全球战略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领域的领导权,在环境外交领域也不例外。基于政治霸权需要而形成环境外交政策,显然具有不稳定性。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会服从于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甚至短期内会发生根本性转变。以本国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环境政策,也导致美国在全球环境外交中经常不遵守承诺,并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对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鉴于此种情况,我国在对美的环境外交中,要小心谨慎、灵活应变,要善于抓住机会,高效务实地推动中美实质性环境合作的进展。
2.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推动构建新型南北关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合作领域内的主要分歧在于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双方能否消除分歧是中国环境外交能否起到良好效果的关键。中国应积极开展南北对话,加强沟通。一方面,要坚持平等原则,不能因环境外交而影响到国家,安全仍然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申明在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应该负有历史责任,在治理保护环境方面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中国应致力于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南北矛盾,消除南北分歧,构建新型南北关系。
3.抵制环境殖民主义,推动建立全球环境合作新机制。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经济等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环境治理方面一直在发达国家已经构建好的现有的环境治理机制中进行,无形中受到诸如生态侵略、污染入侵、环境壁垒等方面暗藏的环境殖民主义的影响。这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治理、开展环境外交的积极性。因此,中国在全球环境外交中,应坚决抵制殖民主义,通过谈判、协商等和平手段推动建立新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中国应加强与第三世界国家的联系,利用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力,力争改变全球环境治理规则,重视各种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建立环境治理机构。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主动为各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搭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全球环境合作新机制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吴根,宋存义,李天昕.强化环境安全意识,促进可持续发展[J].中国基础科学,2003 (5): 47.
全球气候谈判主要围绕发达国家减排,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生态脆弱性和南北发展鸿沟等问题展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相关的规则和议定书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主渠道。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过去20多年来一直呈现“共识与矛盾交织、合作与斗争并存”的局面。世界各国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在人类共同利益和本国切身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动态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焦点逐渐从《京都议定书》发展到“巴厘路线图”,目前的重点放在“德班平台”上。
近年来,随着国际权力分配逐渐趋于平衡,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国际体系处于深刻的变化和转型过程中,已进行二十年的国际气候谈判也进入了关键阶段。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气候谈判格局双重调整和转变时期,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与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同步,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同步。2011年南非德班会议确定“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并启动所有国家参与减排的法律协议进程。在后金融危机、美国追求能源独立和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的大背景下,主要谈判力量都在重新审视德班平台,并根据新的形势调整自己的政策,2015年谈判前景变数增多。
为实现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愿景,国际社会必须展示坚定的政治决心和行动效力,坚持联合国的主渠道地位,充分发挥世界各国和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形成和谐共赢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制。
向环境污染宣战――环境服务产业的机遇和挑战
姜鹏明
(中关村科技企业家协会会长、北京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目前,我国整个资源状况相当不乐观,甚至是一种危机状态。2013年的雾霾,让104个城市深陷其中。201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决向污染宣战。
生态环境的恶化到现在已经大概四十年了。前二十年,大概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改革开放以后,特点是由点源到面源的排放污染的入侵。我们用了20年时间,首先打破了自然环境的自净容量,又用了20年时间,以社会生产方式和工业结构造成的一种大规模的全面的环境资源的破坏。现在的环境污染已经不仅仅是点源和面源的问题了。我们还要用40―60年时间才有可能打赢这场战争,它的投入和牺牲将是巨大的。
我们要用20―30年时间建立起适应自然的生态体系,才能真正长久地适应这种发展。但是要完成这两条,得有三个前提:第一是举国一致的抗战决心,光靠政府、民间下决心还不行;第二是要树立正确的理念,遵守生态法则;第三是技术路线要适当,技术安排要先进。
举国一致的抗战决心很重要。近三四十年来,我们受够了污染,面对严峻的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5月4日公布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号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这表明了举国一致的抗战决心。这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由损害者担责,而不仅仅是污染者担责的问题。北京最近开出了一张历史上最高的罚单,这是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体现。
即将出现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汇,未来城镇的发展趋势,经济模式从工业经济转向生态经济,社会结构变成人权主导。绿色产业应该成为一种人类的选择。
从国际视角看环境服务产业的机遇和挑战
李丽平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国际所副所长)
从整体来看,现阶段环境服务产业的发展处于较快的增速状态。目前,全球环境服务业约占环境产业的一半。其中,废物处置服务和污水处理服务2010年的产值占全球环境服务市场的74%,其中废物处置服务占45%,污水处理服务占29%。
此外,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壁垒成为了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全国有60多个成员对环境服务作出具体承诺,各分项目承诺总体较平均。
目前,国际上对环境服务的概念及范围已经有了共识,但是对环境服务边界的判定仍比较模糊。比如饮用水、工业废水处理的边界。
全球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危险物越境转移,以及企业国际环境公约所针对的全球环境问题。这些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也将为全球环境服务提供很大的机遇。例如,节能和奇特温室气体控制方面的环境服务进出口;为削减影响臭氧层的ODS(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物质的无氟碳化物的环境服务贸易;实施《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有关的环境服务进出口等等。
未来,环境服务谈判的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将发生很大变化。对中国而言,目前潜在的市场空间进一步增大,给我们更多、更大的市场空间。所以,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同时也存在很多挑战,比如对环境服务的竞争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但我们仍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服务贸易自由化,意味着很多壁垒将进一步消除。目前,中国很多的环保企业有实力,也有能力和机会走出去。未来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道路将会更加平坦。
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也带来了更多的需求,给了我们更多的机会和机遇。因此,中国应建立官、产、学、研的机制,更好地服务企业本身。在国内,要积极地制定相关环境服务业的政策。国际上,要赢得更多的主动权,更多的参与或者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不管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还是企业,都应该积极地抓住环境服务业带给我们的机遇和挑战,共同为环境服务业的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环境产业的服务业转型
傅涛
(中国水网总编、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全联环境商会执行副会长)
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承担的风险也加大。环保服务要求的提高呼吁专业化的分工。这种分工必然催生产业之间的合作。服务综合化的时代会有很多细分公司形成战略合作的关系,环境产业应该是以战略合作为主线的市场。
现在环境市场上的合作不仅仅是项目合作,更是企业合作,是在产业链上进行的深入合作,行业也因此从项目时代进入公司时代。企业并购和合作的重心也不再是项目,而是公司间并购和企业间的战略合作。
时代在变化,外部环境在变化,产业自身也需要有相应的变化,从业者应该思考新的变化对产业发展。2014年的两会,让环境产业从业者倍感振奋。总理的讲话将环境治理上升到了政治高度,对于环境产业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是一个好现象,政府对环境治理考核从效果性取代指标性,政府正在重视与社会和民众的沟通,以民众的感知调整政府行为。环境治理,不是说减排多少指标就达标的事情,而是以民众的感知为标准。也许数据达标,但老百姓也许会觉得污染严重。民众就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客户,做服务需要有客户思维。
各界的关注,势必促使环境监管从严。这些,不仅释放了环境服务业的市场空间,强化的公共服务采购和监督会促使环境保护更严格、环境服务更专业,对企业的专业能力要求会更高。
中国环境产业目前已正式进入了以专业化为基础的战略合作时代。之前,大家以占领市场为主,能干不能干,先拿下了项目再说。当专业化需求和专业化分工加强,这样的状况正在发生变化,一个做餐厨处理的公司收购垃圾焚烧厂在这个时代可能就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只有做深做专做强才会得到更多认可。
资源化市场是进一步的服务延伸,是技术先导型的。如果强调资源化,一定会引发行业技术革命。如何在废里淘金,需要很高的技术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技术型公司的发展也许会超越资本型公司,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成为市场主流,引领市场发展。
未来环境产业市场的发展,主要在于两个方向:做深和做宽。宽与深的组合,将成为中国数万亿环境产业市场的未来。
探讨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机遇、问题与对策
徐云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博士、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主任)
近年来,我国遭遇了雾霾天气的反复侵袭,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本身环境差,加上省内工业占GDP的高比重,钢铁、建材、水泥行业存在的产能过剩问题,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默许,污染治理措施的不完善等,导致了京津冀地区已经成为中国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产业转型升级与生态安全保护如何协同并进已经迫在眉睫。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平台。2010年,总书记到中关村视察时讲过,中关村的发展关键是整合好资源,搭建好平台。比如环境工程、能源工程、智慧环保系统工程、国际合作、政府事务,还有一些管 理。我们中心目前有六大联盟,2003年成立项目污水处理厂,非典高峰期,我们成立清洁空气产业联盟,很短时间内向社会供应了相关产品。
中关村的企业有2万多家,节能环保企业大概1500家。为什么要搞环境服务业?单向应用很难解决,一个园区,一个政府的行政区,或者环境功能区,一定要综合的技术来解决环境问题。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把中关村优秀的技术展示出来了。它是当今世界展馆里使用节能环保技术最多、最系统的展馆,也是当今世界展馆里节能减排效果最好的展馆。去年拿到了建设部的奖励。讲过,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
我们应该做的是将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关键性技术的攻关和突破,用于重大产业化复制,充分发挥科技在生态文明与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引领作用,让科技真正支撑起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通过科学的进步,发展绿色经济,实现物质、能量最大化利用和废物最小排放,从而形成一个完整、健康、低污染、低耗能的生态产业链,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环境的污染,将经济与环境的对立面转化为同一面,实现经济与环境的高度融合。
向环境污染宣战要有四种思维
宋洁尘
(中关村核心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我认为环保服务产业的挑战与机遇,要树立四种思维。
首先要树立法治思维。《环保法》刚刚修订完,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了。新《环保法》明确提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污染物总量的制度,特别是黑名单制度,成为我们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九十年代初的时候有《环境保护法》,那个法出来以后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果政府不重视,还在以发展为主,还在走原来说的先污染,后治理,哪怕边污染边治理,这个都不行。所以我们一定要有法治思维,要把问题统筹考虑,倒逼机制。
其次要树立市场思维,推动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有明确规定,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海淀区长期以来对节能环保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等环保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视。下一步,海淀区政府将进一步打破市场准入方面的体制、机制的障碍,建立开放市场,培育市场,引导和规范市场。让掌握最新污染防止技术的各类企业有大显身手的机会,解决环境污染同时又有获得利益的合理的回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
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
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扞卫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
(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
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
三、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
(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
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
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
(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
关键词:种苗植物;环境保护;科学管理
1 当前我国的种苗植物保护现状
1.1 缺乏对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以及对农药的依赖
有害生物是威胁种苗生存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有害生物主要是指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障碍,也是长久以来一直困扰农业发展的最大因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因为这样有害生物的因素而造成的粮食损失竟然高达800多亿kg,水果和蔬菜的损失就更大。而棉花可能会造成20%的损失。由于缺乏对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使得我国目前的种苗植物受到严重的生存威胁。
另外,是农药化肥的过分使用,使得种苗植物失去了本身的抗病能力,自身的生命力减弱,而对农药的施用又增强了有害生物的抗药能力,从而使得大规模的虫灾和植物疫情越来越迅猛。过分依赖农药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态本身稳定与平衡,使有害生物更加嚣张,种苗植物生存能力相对减弱。造成了一个失衡的恶性循环。
1.2 缺乏科学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
有些地方缺乏科学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措施,为了更多的利用土地,而达到追求更高的经济价值,结果造成了种苗植物的大面积的枯死,不仅没有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严重破坏了种苗植物的生存环境。比如前几年,大量开发荒山荒地,旨在广泛地种植粮食,结果使得草原退化,植被严重破坏,开发的土地粮食无法高产,土地沙化严重。近年来不得不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又开始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我国对环境的保护措施还处在发展阶段,缺乏科学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法规和手段,这也是威胁种苗植物的又一重要因素。
2 保护种苗植物的对策
2.1 加强种苗植物的检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袭工作
加强对种苗植物的检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袭工作是保护我国种苗植物的最主要手段。对种苗植物的检疫可以预防植物疫情的发生,并以进行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有害生物的侵袭防治,有效的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发展,比如2011年的蝗灾,如果预先进行有效的防治,就不会造成蝗灾的大面积蔓延,建立有效防止措施的地区就没有受到蝗灾的威胁。
2.2 加强环境的治理工作
加强对环境的治理工作,是有效保护种苗植物的又一有效措施。保护种苗植物的生存环境,为种苗植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增强植物自身的抗病能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很多年前,因为没有科学的环境治理理念,为了净化湖水而盲目引进的水葫芦,结果给我国的很多水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沉痛的教训,环境治理工作一定要科学有效,要不断地探索新的途径。加强环境治理是保护种苗植物的有效手段。
2.3 科学的保护和培育种苗植物
种苗植物虽然有着自己很强的生命力,但是也需要科学的保护,科学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种苗植物的生生不息。而对于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需要培养新的适应能力更强,有更高的抗病抗虫能力的种苗植物。以丰富种苗植物的物种,组织培养及体细胞杂交技术培育抗性品种、组织培养及体细胞杂交技术培育抗性品种、基因工程培育抗性品种、抗虫转基因工程、抗真菌、细菌基因工程等多项高科技植物品种的培养,以确保种苗植物的自身抗生物威胁能力。
3 保证措施
要保证以上保护种苗植物生存和发展的途径,需要有很多保证措施。首先建立科学管理种苗植物的相关立法,给保护种苗植物以法律的效应,让更多的人对种苗植物的保护工作重视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制定相关的种苗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条例,让种苗植物保护有法可依。第三,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才力,进行种苗植物的检疫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将对种苗植物的危害消灭在摇篮里。第四,加大对优良品种的培育投入,更新种苗植物的品种,使之有更强的抗病抗虫能力。第五,加大对新型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工作,要进一步开发副作用小,可以提高种苗植物自身抗病和抗虫能力的农药的研制和生产。第六,加强生物防治制剂的研制和开发,重视利用田间天敌的同时,引进、研制和开发各种新的生物防治制剂,并发展田间天敌的产业化生产,建立赤眼蜂人工卵自动化生产线等措施,进一步协调了自然控制因素和人为防治措施的作用。
4 结语
优良的生存环境是种苗植物生长的基础,科学的管理和科学的检疫防疫工作是保护种苗植物的保障,各个部门的高度重视是保护种苗植物的强大后盾。只有各个部门齐抓共管,保护好环境,科学的管理和培育,我国的种苗植物一定会欣欣向荣的发展,给我们带来更优美的环境和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