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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关键词:资本与流动性双重约束;银行行为;巴塞尔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1研究的缘起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引致的经济衰退,各国货币政策当局竭尽所能寻求各种手段,在维持超低利率的同时不断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和操作方式。但传统货币政策传导理论对宏观调控的指导力却越来越弱。从机理源头分析可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的因素很多,在所有因素中银行体系的行为模式改变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冲击无疑是最大的。要更好的推行货币政策必须考虑监管约束下传统银行行为模式。在巴塞尔协议Ⅰ和Ⅱ中,资本监管规则得以确立,监管资本套利带来了银行体系“杠杆化”和在金融危机中即选择“去杠杆化”正是次贷危机爆发和危机深化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货币政策的信贷传导会因资本约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偏好调整而变得复杂和呈现非对称性。众多研究得出结论,认为银行资本约束事实上已经成为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的传导渠道;反思危机,监管部门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业监管推向了新的层面,是因为该协议不但完善了协议Ⅰ、协议Ⅱ的资本监管指标,而且通过设定流动性监管指标,推出了流动性监管要求。
2巴塞尔协议监管下的银行行为
2.1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研究
资本约束是指银行的风险覆盖能力、资产质量以及发展规模要与其资本金的规模相匹配受其约束。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出台,理论界开始关注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Ⅰ监管逻辑在于将资本充足性与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挂钩,通过内置一个成本机制激发银行从内部管理风险。由于银行行为模式更多的显示出资本约束的影响,学术界在探究货币政策时更多的开始关注资本约束的影响。Kopecky和VanHoose(2004)从利率或准备金的操作目标入手,分析了传导机制如何因为资本约束发生变化。VandenHeuvel(2008)首次从银行资产负债角度,论证了银行资金来源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国内银行成为国际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协议被用于国内银行监管标准,由此国内关于资本约束对银行行为影响的研究也不断丰富。黄宪、马理、代军勋、海米提・瓦哈甫等(2005;2008;2012;2014)先后从理论和实证角度探究了资本约束下的银行信贷模式的变化以及在宏观层面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结果发现在资本约束下不同资本特质银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行为存在较大差异,也就是说资本约束会对国内银行的信贷、选择资金来源等偏好产生影响并且通过货币政策渠道传导到宏观经济层面。刘斌(2005)运用我国1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研究了中国国民的贷款是如何受到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得出结论,对贷款波动影响大的是资本的约束。戴金平等(2008)对1998-2005近20年的实际数据的深入研究,结果显对于这19家商业银行,监管当局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行为有效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徐明东和陈学彬(2012)同样用中国银行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结果显示国家出台的货币政策往往不容易对资金充裕的大型银行产生较大影响。余雪飞(2013)通过构建包含银行部门的DSGE模型从信J供给的角度分析基于银行资本渠道的金融加速器效应。
综合而言,资本约束基于资金成本渠道以及风险偏好渠道,对银行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风险偏好的改变和信贷行为的调整。
2.2流动性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研究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所倡导的流动性监管制度的出台,流动性约束对银行行为的影响需要社会关注。Beck和Keister(2012)认为银行资本对外负债的不同将直接受到流动性约束的影响,同样,银行流动性需求也是一样,进而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公开市场基础产生影响。同时,也有部分研究考察商业银行流动对宏观经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比如,Antonio Scalia等(2013)利用欧洲地区的经验数据分析了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对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实证了NSFR对银行贷款的影响,指出货币政策的操作必须考虑流动性约束的影响。
与国外不同观点是国内对流动性约束下的银行行为的研究目前还主要侧重于定性研究。万志宏和曾刚(2012)分析了美国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囤积,指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囤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会产生阻碍影响。巴曙松等(2012)分析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所引发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替代效应,并进一步从金融稳定、宏观经济及道德风险等方面分析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新规可能带来的影响。
流动性约束目的主要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更加关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选择更稳健的融资渠道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2.3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研究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出台时间较晚,国际上对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的研究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国外的研究要先一步,BIS(2010)基于DSGE模型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评估。Michael(2010)曾提出了一种模型,该模型以资本和流动性为变量,来估计银行信用价差的改变方式。另外,还有学者从信贷市场的摩擦的角度,利用DSGE模型基于双重约束,对中期宏观经济的因素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货币政策的不同和特定限制的时间将会决定前者。
国内,代军勋、王璐露(2011)研究了在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中,不对称的创新能力在有资本约束下的表现,并基于中国数据进行了实证。代军勋和陶春喜(2016)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分析了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并且部分学者开始尝试建立国内银行在双重约束下行为模式的仿真方法。
3评论与展望
国内外学者对于巴塞尔协议监管对银行行为影响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有不小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学者们的切入角度、研究方法和采用的实证数据各不相同,不过研究的全面性有助于我们对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约束下银行行为机理及其宏微观影响的认识的深入,同时也能够推动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传导理论和实践的完善。然而必须承认的是,随着新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1)最重要的一点是,上述研究一般从独立的约束条件出发,只考虑资本约束或只分析流动性约束,展开对银行行为机理的研究,这种研究基础,忽视了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约束的交互影响和合成效应。然而现实中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约束同时存在,由于两者的监管方向并不一致,两者对银行资产配置和信贷行为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这种两种约束可能带来影响的消弭或者其他影响的强化,致使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的银行行为机理必然有别于资本和流动性单一约束下的行为机理。(2)对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银行行为特征的描述不一定会很适合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情况,因为他们的参照数据和模型(DSGE)都是以西方国家为标准的,而且西方国家的市场相比于我国更加成熟,且趋于稳定。
由于之前的研究或多或少存在上述不足,我们将来的研究更多的把资本的约束和流动性的约束综合在一起,充分考虑两种约束产生的交差作用以更好的考量银行资产配置和信贷行为的动态调整规律;在实证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设定参数进行仿真推演,以解决实证数据缺失问题;在国际比较领域侧重于考察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我国银行行为调整及其影响的特殊性。从而完善银行监管理论和货币政策传导理论,为我国银行监管实践和货币政策操作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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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璐露,代军勋.资本约束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能力的非对称性影响研究[J].财经论丛,2011,(5).
[16]万志宏,曾刚.后危机时代美国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囤积与货币政策传导[J].国际金融研究,2012,(10).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稳定;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3―0072―04
1.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 Dziobek和John 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①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②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③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④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⑤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2.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①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②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③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管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
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一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3.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
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 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关系,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实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银行监管目标,就需要注重包括加强市场纪律,缩小安全网范围和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等在内的途径实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原则,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各种关系。在不阻碍发展的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不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同,监管不能抑制金融创新,而应当确保监管手段、监管政策与金融产品的发展齐头并进,以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合理有效的银行监管结构应该具有前瞻性、低成本性和必要的弹性,监管结构的设计必须具备稳定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特征。
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适应市场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与之相应的是银行监管体系也要顺应未来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逐步建立起符合未来银行业创新经营的监管体系;金融创新更是当今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银行业规避风险,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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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全球化的需要,创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断加快,金融风险不断聚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我国加入WT0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无论是、手段、体制,还是法律法规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综合效能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旨在进一步探求提高银行监管综合效能的途径。
一、监管当局的执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监管的基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而金融风险聚集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把加强金融监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断完善监管的内容,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近几年我国一直将加强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监管的目标要求来看,仍有较大差距,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监管当局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罚不到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逐步兑现,在华的外资银行将陆续开办人民币业务,对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监管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的监管尺度如何把握是无法回避的。因此,监管当局要提高监管效能,首要的是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内外银行一视同仁。
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是有效监管的保证
由于金融的特点和本质决定了金融是风险最大的行业,没有金融的安全,就没有经济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而实现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要保证我国金融安全运行,在相当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我国成为WT0成员国后,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因此,加快我国银行业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随着世界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及采纳。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
三、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
由于银行国有股东缺位,国有股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无法充分行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形成了人风险。因此,我国要真正解决银行国有股东缺位问题,必须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间资本注入国有银行,并逐步降低国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四、促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树立是有效监管的前提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商业银行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如果商业银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合规办每一笔业务,那么除去天灾和战乱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风险就能够有效控制。这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们认为,必须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试行高管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以不断提高高管人员从业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0后时间的推移,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将在众多业务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中资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管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依法经营的理念,减少因自身失误而造成的金融风险。高管人员资格证应通过相关取得,期限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为2—3年。凡是经监管当局核准的高管人员都应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也应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但法律法规应是必考的。这样既可以不断更新高管人员知识,提高其从业水平,又能够把所有高管人员的管理置于监管当局的监管视线之内,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在机构准入管理上坚持高级管理人员先行准人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终是商业银行能否稳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商业银行准人时(包括机构增设和升格),首要原则就是必须要有监管当局认为合格的高管人员。这种合格的高管人员除监管当局规定的硬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经办的业务过程中有无违规记录,而这种记录靠的是监管当局日常的检查记录的积累。三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由我国银行发展的所决定,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在短时间内达到从业所要求具备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是有难度的。因此监管当局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服务,要重视对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各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有关法律法规、新业务、金融风险限制及防范等等,通过培训,促进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经过不懈努力,商业银行就能够保持健康发展,金融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将达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途径
市场约束是保障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全民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金融运行结果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程度越来越关注。结果是这种市场约束的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与监管当局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为此,中央银行于2002年向全社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和方式。但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外,就是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按时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众多的中小银行机构的信息仍游离于社会公众监督之外。这种情况应尽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机构都应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这也是提高银行监管效能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六、充分发挥银行同业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
随着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日益加强,商业银行要生存和,必然会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以规避监管当局的监管。而监管当局不可能将所有的业务都纳入自己的监管视线,因为只有新的业务出现并发展了,监管当局才能发现其风险点在什么地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同业公会的自律作用发挥的如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这也是国际银行业务所采用的惯例。在对我国银行业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这一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一些监管当局暂时涉及不到的金融新业务或一些涉及行业利益而监管当局无法进行统一规定的(如利率浮动的幅度、某些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等),由银行同业公会组织会员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来制定有关办法,大家统一遵守。如有银行机构不遵守协议,由银行同业公会在行业内予以谴责。这样既能够保证同业的利益,又能够消除因竞争带来的负面,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当局的监管目的得到落实。
关键词:影子银行;隐蔽性;对策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含义
影子银行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是被广泛关注却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
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资产证券化程度不高、金融产品类别相对有限,因此,关于我国是否存在影子银行仍没有达成共识。但从是否承担正规金融功能来看,我国确实存在影子银行,比如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等。本文将具有银行之实无银行之名、行使与传统银行类似功能、会在一定程度引发金融危机的金融机构定义为中国式影子银行。除此之外,将有上述特点的非金融机构也归入其中。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及系统构成
从2010年开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开始呈现爆发式发展,根据社会科学院报告指出,2014年中国影子银行业已有27万亿人民币的价值。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按照各类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将我国影子银行分类如下。
1.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回报、提高行业竞争力而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在通货膨胀持续上涨,银行存款实际负利率的今天,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可观的投资渠道。自2004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阳光理财B计划”后,银行界刮起一股开发理财产品的旋风,理财市场迅速发展起来。
根据中国社科院资料整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由2005年的598只到2013年的44492只,增长了近75倍,募集资金规模由2000亿元增长到288000亿元,其惊人的增长速度,标志着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迅速壮大,银行理财产品无疑成为其核心内容。然而快速增长的背后,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
2.信托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诞生。信托的发展伴随着法律的一步步规范。当前,商业银行为规避贷款管制等问题开始和信托投资机构合作。截止2014年6月30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相关数据整理得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还是规模都有巨大地增长,银信合作已经成为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率,使投资者趋之若鹜,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但是在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不完善及信用资质不健全的当下,银信合作蕴含着巨大的潜在风险。
3.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是由于利率管制、信贷配给不足而产生的,与正规金融相对。民间金融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其内生性,不由政府主导建立;二是处于监管阴影区。
招商证券研究报告称2013年底影子银行的规模约为32.7万亿元,其中民间借贷7.4万亿元,占其规模的22.7%。毫无疑问,民间金融已是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不仅发展了民间经济,而且优化了资源利用。但由于缺乏金融监管、与社会接触面广,一旦出现问题,其风险将会传至正规金融机构,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推动中国式影子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影子银行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品不多、资产证券化程度不高、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是很大,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可以放松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1.健全金融立法、维护市场秩序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影子银行能够平稳发展的重要外部保障,只有将影子银行纳入整个法律法规体系范围内,才能保证对其监管有章可循。
2.构建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
因其特有的隐蔽性,对于影子银行的真实状况,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重中之重是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体系,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3.推进利率市场化
影子银行出现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没有完全放开市场利率,因此要想从根本上瓦解影子银行风险存在的基础、杜绝监管套利,只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取消银行信贷管制和存款利率上限,让资产价格能够完全代表市场的供求。
4.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
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的惊人传播速度及多样的传播途径等原因,使一国金融的稳定,不仅要依靠本国政府,还需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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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春光.金融一体化条件下银行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
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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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关键词:监管指标;银行信贷;经济增长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对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修改方案,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监管新规将逐步在各国得到实施,同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各监管部门的共识。随着国际监管新规的不断推进,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不断跟上国际步伐,但在制定和实施具体监管标准之前,需要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衡量监管政策的冲击性和效用性,以更有效地推行监管新规。
一、文献回顾
银行业监管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关系方面,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如Bernanke、Lown(1991)、Peek、Rosengren(1995)、Hancock (1995)研究表明美国银行资本监管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出现过信贷紧缩效应[1-3]。Thakor(1996)研究表明扩张的货币政策既可能增加信贷也可能减少信贷[4]。Chiuri (2002)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施明显地削弱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且信贷紧缩效应在新兴国家的表现比在十国集团更为明显[5]。国内方面,刘斌(2005)指出当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时,货币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将会出现信贷紧缩现象[6]。王胜邦(2007)、王胜邦、陈颖(2009)发现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增加监管资本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严格的资本约束并未导致严重的信贷紧缩[7-8]。郭伟(2010)认为我国的资本软约束现象得到改善[9]。杜荣耀、胡海鸥(2011)引入了银行资产负债表模型证明资本充足率对贷款规模的控制作用加强[10]。产出方面,Paolo Angelini、Laurent Clerc等(2011)认为巴塞尔Ⅲ的实施将减少经济的产出水平,但可降低产出的波动性[11]。Eric Wong、Tom Fong、Ka-fai Li、Henry Choi(2012)认为新监管改革对香港经济产生正面的长期影响,但此影响较小[12]。本文通过建立贷款增长率的动态面板模型和VAR回归模型,对银行主要监管指标与银行的信贷规模的关联关系以及信贷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展开研究。
二、银行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及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的关系
1.变量的确定
三、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面板数据分析表明,2004—2011年间我国主要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拨备率水平、杠杆率水平等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与贷款增速水平的关系不显著,且影响较小。预计实施依据巴塞尔协议Ⅲ设定的新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影响较小。
2.通过对2004—2011年间的贷款规模、GDP及CPI季度数据的VAR方法分析表明,贷款规模、GDP及CPI三者在长期具有比较稳定的均衡关系。贷款规模增长1%时,GDP增长0.44%;而cpi增长1%时,GDP下降0.75%。同时脉冲响应分析表明,贷款规模对GDP的冲击影响是持久正向的,而cpi的冲击使得GDP做出负向响应。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合作,以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为契机,保障经济金融的平稳发展。第二,各商业银行应拓展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调险资产结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展金融业务和产品。第三,改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如发展财务顾问、信托理财、直接融资等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减少对资本金的依赖。第四,继续开拓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降低银行信贷在融资中的占比,减弱监管新规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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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 Effects on Securities,Loans and Capital[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5(3)19:66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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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hiuri, M,Ferri, G,Majnoni,G.The Macroeconomic
Impact of Bank Capital Requirements in Emerging Economies: Past Evidence to Assess the Futur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2(26):881-904.
[6]刘斌.资本充足率对我国贷款和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5(1):18-30.
[7]王胜邦.资本约束对信贷扩张及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框架和典型案例[J].产业经济研究,2007(4):44-52.
[8]王胜邦,陈颖.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和效果评价[J].国际金融研究,2009(5):78-86.
[9]郭伟.资产价格波动与银行信贷:基于资本约束视角的理论与经验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0(4).
[10]杜荣耀,胡海鸥.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影响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机制分析[J].上海金融,2011(1).
关键词:新形势;外资银行;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66-04
一、银行业开放后我国外资银行的发展现状
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对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比较严格,比如只能对在华外资企业、规模较大的“三资”企业和非居民提供外汇贷款、中间业务。在加入WTO后,也是选取特定城市来开放人民币业务,如2001年初12月,首批开放了深圳、上海、大连、天津4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底,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扩大到25个。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正式向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我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其中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此外,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033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存款总额397亿美元,贷款余额616亿美元。[1]
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它不仅会引入先进的经营和管理理念、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在促进国内银行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但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在所难免,而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作为国家的经济命脉与国家金融安全密不可分。因此,全面把握金融业开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完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创造稳定、安全的金融环境,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6年以来,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进入了审慎性运营阶段,即基本取消限制性运营监管,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同时从2006年5月份起,在华的所有外资银行逐渐被纳入银监会推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这种专业化的监管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效率,实现金融业的高效、安全、稳定,并最终促使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而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因此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成本。
(一)市场准入方面
1.在准入条件上。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及中方惟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商业银行,且在我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拟设分行的境外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初次设立分行的,在我国境内已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2]这种限制股东身份、规定高额的总资产的要求,使得很多外资银行对进入我国市场望而却步。同时也表明我国监管部门在外资银行准入环节上将重点放在资产总额这样的硬件上,忽视内控机制、资本充足率、管理素质等软件因素。而事实上这些因素对于风险的防范起着第一位的作用。政府的外部监管有效与否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因素。
2.在外资银行开设机构的组织形式上。根据《条例》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代表处。除此之外,外资银行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进入方式:参股或并购中资银行。这种方式不同于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参股或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不仅可以规避既有的外资银行新设机构审批机制,绕过一些业务限制,而且可以充分利用中资银行的网点和资源,进行业务拓展,分享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丰厚收益,这也是外资并购国内银行蔚为风潮的原因。为此,我国《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将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被投资中资银行、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被投资非上市中资银行,将按照中外合资银行实施监督管理。[3]
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不同的风险系数。从监管的角度看,外国资本渗入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则是参股与并购的形式。由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比较薄弱,如果采取设立分行的形式,依据《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跨国银行监管的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分行的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国的有效监管。当外资银行通过分行经营时,东道国更多的依赖于外资银行的母国的监控水平,分行只是外资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它可以要求母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并可以要求母行提供担保。[4]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其监管的不足。而如果通过参股或并购的方式,由于并购进入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商业存在”进入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可能简单地套用现行关于合资银行设立的法律加以规范,即按照中外合资银行实施监管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的中资银行,其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区别于外资银行和纯粹的中外合资银行。这对监管者提出了一个崭新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来完善这一监管盲点。
(二)市场运行方面
1.外资银行在税负中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给予了很多优惠条件,尤其在税负上。按照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率优惠政策,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银行,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免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而中资银行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5]此外,从流转税看,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实际上,由于内资与外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内资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中间业务收入只占5%;而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要占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汇贷款,因此,中资银行的营业税负担要远高于外资银行。
2.资本充足率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7月3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国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6]虽然这一资本充足率达到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但相对其他大多数国家而言,却仍然偏低。一些国家从谨慎角度出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英国要求外资银行核心资本的充足率最低达到6%,大多数情况下为8%左右,对总资本要求一般达到12%―15%。[7]另外,《决定》没有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界定和风险资产的计算。
(三)市场退出方面
作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市场退出绝不仅仅是消极被动的事后处理过程,而要积极发挥相应措施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补救。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起到稳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减少挤兑的可能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而目前我国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从市场化操作看,对外资银行退出方面的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既无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最后贷款人制度,同时也缺乏金融危机应急措施。2004年,我国有20多家外资银行不良资产情况并不低于甚至高于中资银行平均水平。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外资银行并不都是也并不总是市场上的赢家,经营不善的外资银行也存在被市场淘汰的可能。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对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情况尽早拿出应对方案。
三、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市场准入策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作为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屏障,市场准入监管对我国金融发展策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将限制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看到,限制性准入监管已不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需要,因此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以审慎性准入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例。
1.合理调整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持续高速地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且可以预计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情况还将持续。而我国对外资银行进入设立高标准的资本金和总资产的要求,不利于引入拥有大量优质资金的外资银行,因此,笔者建议应适当降低资本金要求,同时增加对影响银行风险程度的其他因素的考核。如内控机制、经理人素质、资产规模、母行所在国的监管制度及对其监管状况、是否享受母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等因素。
2.进一步完善对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的监管。虽然我国《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被投资中资银行、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被投资非上市中资银行,将按照中外合资银行实施监督管理。但其对参股比例没有设定上限,使得外资银行以参股或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境内存在潜在的金融危机,国内银行易被外资银行渗透。因此,有学者提出,单个外资银行参股比例应限制在10%以下,外资在一家本国银行参股总额的比例维持在33%以内,可以保障外资参股不会对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实质性威胁(陈已昕,2001)。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必要根据参股或控股对象的不同以及时期的长短做进一步的分析。比如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只允许参股,不允许相对控股;对于一些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和其他中小银行允许相对控股等。
(二)市场运行方面实行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政策
1.取消“超国民待遇”政策,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自2006年12月11日正式向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后,我国已无必要对外资银行继续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将会使中资银行陷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导致国内银行业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可以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取消外资银行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可考虑减少为2年,后3年收取营业税;二是两年后,取消外资银行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优惠,征收营业税;三是五年后,完全取消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征收和国内银行同等的税赋。这样可以提升国内银行的竞争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原则。[8]另一方面,笔者认为,鉴于我国金融业已正式对外开放,政府应该考虑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涉及外资银行税收的部分,从而为中、外资银行的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2.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尽管目前我国有对外资金融机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这主要是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时的审查,缺乏平时经常性地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以监控。此外,8%的资本充足率规定虽然已经达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华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超过了10%,因此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对于大部分外资银行而言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应该适当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使这一指标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资本充足率的量化指标固然重要,但还需考察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以对银行经营状况、资本素质做出总体衡量评价。同时,我国法规仅涉及利用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来控制信用风险,而忽略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所提到的其他风险的控制,因而还应采用资金差额管理法、VAR方法等方法对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加以控制。
此外,还应该完善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现有规定按资产风险程度设定的风险权数为五类,但仅考虑了对表内资产的计算,对银行表外项目的监管则未涉及。而业务表外化使外资银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扩大经营规模,潜伏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因而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做法,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项目和交易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也纳入监管,堵塞表外业务风险膨胀的漏洞。
(三)加强和完善市场退出监管,强化危机补救能力
1.健全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紧急援助措施。目前我国要健全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使得监管部门的行为有法可依,并为外资银行自身提供风险参考,同时可以赋予监管当局做外资银行破产申请人资格。另外,由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者,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财务援助和实施抢救行动,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所以我国可以采用的紧急援助措施有: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外资银行所在国共同进行援助;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保,组织大银行进行兼并或者接管。
2.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银行加强合作的要求,母国银行监管当局是第一监管人,对跨国银行承担首要的监管责任,所在国监管当局应配合协助监管,双方应充分协作。据此,我国要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交流,力争实现跨境监管,即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管,双方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定期协商交流。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对外资银行融合银行、保险、证券的业务实施有效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为维护金融的稳定起到重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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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Problem of China's Supervision of Foreign Banks after Opening up of Banking Industry
MA Xu-da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sFinancial College,Hangzhou 31001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