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3 1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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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从账户处理探讨建筑业“甲供材料”若干税收业务问题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建设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建筑业“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账单位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不一致,一直以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在实务中尚有几个疑难业务问题需要甄别清楚。
有一个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劳务100万元经济论文,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97万元。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97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91
根据以上常见的建筑业务会计处理我们来分析几个税收业务问题。
一、营业税讨论。
1、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站。”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施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要按料工费全额纳税。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只反映在建设单位,而作为纳税人的施工企业账上没有甲供材料的金额反映。这个是税务管理上的一个难点,一般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以及相应的金额。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经济论文,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项目实行的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没有考虑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税务机关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时,施工企业往往另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税负具有可转嫁性决定了最终的营业税税收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
基于此在实务中计征甲供材料营业税时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换算为含税价格。换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如:一个工程建筑劳务费100万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额97万元(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营业税算入合同总造价)。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97÷(1-3%)】×3%=6万元,而不是(100+97)×3%=5.91万元,相应地,建筑劳务发票应该按照100+3=103万元开具,这样就把整个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决了双方的财务处理。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00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03+97)×3%=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
如果不是这样处理,建筑劳务发票仍按100万元开具,对甲方单位来说,它的工程总造价总支出是200万元经济论文,但是入账的原始凭证只有197万元,不符合账户处理“账实相符”的客观性原则。
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考虑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包括甲供材料对应的税金,也就不需要再换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经济论文,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材料采购通过“工程物资”核算,则建设方购入材料“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时,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未可以确认;到工程领用物资“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时,可以确认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些地方小税种讨论。
1、城建税等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费。
缴纳了营业税的施工单位应该是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由于一般的税收理论把随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流转税经济论文,因而,如果实务中能够确认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是不含税的,也有必要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问题,相应的上文关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的公式要进行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
有的地方还开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虑。如浙江省还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还要进一步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水利资金征收率)]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县城。则对施工方来说,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100.4141]×3%=6.012万元,城建税0.3,教育费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费0.12,水利资金0.2。施工方应开具劳务发票金额100+(100.4141-97)=103.4141。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414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414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12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0.12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资金0.2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印花税征收问题很容易判断征收与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没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额,则对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额不涉及印花税经济论文,对施工方与建设方只征收承包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甲供材料金额部分只有建设方涉及的采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两者的适用税目与纳税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别。
三、企业所得税讨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否。
在企业所得税法里没有甲供材料征收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为:其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施工单位来说没有甲供材料部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也就没有构成施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没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其三,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设甲供材料对应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说对应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单位购入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两者的金额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数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站。这是建筑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不同。
2、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经济论文,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施工单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相应的很明确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据这一条来否认甲供材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其实,根据笔者上文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关于甲供材料含税与否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施工单位取得收入的关系很是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实务中准予扣除税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难判断属于在发生当期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收到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个维修费是直接作费用处理还是入库?如果直接作费用,那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谢谢!(青海省马俊飞)
在线专家:
直接作为费用处理,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修理不动产取得的发票,则不能抵扣)。
租入地皮建设酒店应如何处理
XX公司租入王某一块地皮,用于建设酒店,租入期限10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0万元,XX公司每年支付的租赁费记入什么科目?酒店建设完成后,怎么摊销?王某为个人,租赁费需要开据发票吗?(河北省
刘菲琪)
在线专家:
如果该项租赁符合融资租赁的有关判定条件之一的,则该公司应该将该块地皮确认为无形资产,无论是酒店建造期间还是酒店建造完成后,都应该独立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10年进行摊销。
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为: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是指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上述标准,满足其一即属于融资租赁,相关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的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后续期间,应逐期摊销融资费用,并逐期支付租金:
借:财务费用[(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期初余额)×折现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则为经营租赁,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租赁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酒店建成后,酒店的建造成本应当转入固定资产,并按10年折旧。
持有股票取得的股利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持有一家上司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刚宣告发放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转增8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请问老师如何做会计处理?(云南省
李智)
在线专家:
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股数×0.5)
贷:投资收益
(股数×0.5)
发放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股利
贷:投资收益
股票股利不做会计处理,做备查登记。
收到免费样品卖给客户的账务处理
我想问一下我公司收到供应商的2件样品,是免费的。但是我公司将这2个样品卖给了客户,给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卖的时候我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广西自治区
何英)
在线专家:
收到时,按接受捐赠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其价值)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房屋毁损及重建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栋房产,已经作价入固定资产,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子毁损,2012年12月将房子残值处置,房子净损失50万,做报废支出处理,同时,在该房子原址新建一栋房产。2013年4月,毁损房屋因投了财产保险而取得保险公司公司赔偿60万。
问题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年末或月末能否有余额?
问题2:假如2012年12月不知道房子能取得赔偿,已经将房产做了如下会计处理(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报废净损失)(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那么在2013年4月收到赔款时是否是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问题3:假如要新建房屋是否能将原房产的处理损益直接转入新房产的建筑成本。即对房产处理后的净收入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其他分录略)(浙江省王腾)
在线专家:
(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月末可以有余额,在年末则一般需要结转处理。
(2)2013年4月收到赔款时,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3)假如要新建房屋,不能将毁损房屋的处置净损益计入新建房产的成本,毁损房产和新建房产是两项业务,应该分别核算。
劳务合约期满赠送设备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聘请一个劳务公司清洁,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该劳务公司将赠送我公司合同期间使用的设备一台。
对于该设备,我公司会计上该如何处理,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江西省杨思)
在线专家:
您公司应作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餐饮业购入的酒水饮料及烟如何核算
餐饮业购入的酒水饮料及烟,被客户耗用掉是进主营业务成本吗?涉及消费税吗?(四川省
罗成渝)
在线专家:
购进时,根据取得的发票,办理入库后:
借:原材料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领用时,根据出库单,计算领用材料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不涉及消费税,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新成立企业未开基本户前如何处理
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还没有开基本户时发生了很多费用了,应怎么做账务处理。(吉林省
赵登誉)
在线专家:
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XXX人垫款
将来开户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XXX人垫款
贷:银行存款
新开业酒店装修费、开办费如何处理
新开业的酒店的装修费、开办费应该如何做账,之后如何摊销?(浙江省
周彬)
在线专家:
酒店如果是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则装修费用作为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科目,然后按租赁期与两次装修的间隔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分期摊销;如果是自有的房屋,装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科目。
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发生的时候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相关问题
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核定的是最低三万元的收入,也就是交900元的增值税,但如果我公司本月就没有销售的话,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甘肃省
姜凯)
在线专家:
理论上,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没有收入不会产生增值税额,实务中,税务局核定征收产生的税款应该是冲减收入,如果没有收入,计入营业务支出是可以的,企业承担的税款应该计入损益。
关于经济补偿金个税问题
关于企业支付个人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现咨询问题如下:
1.我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个税金额?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上海市吴志翔)
在线专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无偿赠送房产个税问题
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市
刘敏)
在线专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金融企业计提的哪类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有什么比例限制没有?请老师列出具体法规文号。(广东省
赵明)
在线专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一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筹建期的确定
今年国税公告2012年15号文,其中说到“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利用筹建期多列支一些招待费节税。那么请问,一般企业筹建期到底是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呢?我公司是做医药研发的,在外地子公司执照已经领取了,但生产地办公室等并没有弄好呢,是不是看作仍处于筹建期?(北京市
陈晓丽)
在线专家:
筹建期,不是每个企业都发生的,我们看看国家工商局对筹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明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上述规定看,企业假如仅仅租房设立公司,不进行基本建设,不需要筹建登记,应该没有筹建期。
上述外地的子公司已经设立、取得执照,筹建期的说法不适用。
耕地占用税
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内蒙自治区于志奇)
在线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前,应根据在建项目使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该为购房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点在全部商品房出售完,还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之日?(海南省
周淼)
在线专家:
换个角度,房地产企业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也是购买方开始缴纳的时候(假设需要纳税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2005]19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
因此,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以上问答精选于中华会计网校“实务咨询”栏目
何为影子银行?
3月2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媒体都报道,这意味着中国监管层将收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想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是影子银行?(湖南省
王俊)
专家: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当时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说法并被广泛采用。
在美国,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资产证券化,而不是如传统银行体系那样,融资的来源主要是存款。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它还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化投资工具、拍卖利率优先证券、可选择偿还债券和活期可变利率票据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市场各种各样的信用扩张工具。因其高杠杆、高流动性、低监管、低透明度等特征,影子银行被认为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的潜在风险逐渐为世人关注,引起了我国监管层的重视并掀起热议。
那么,对影子银行如何界定就是首当其冲的问题。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BS)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报告。该报告就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风险成因、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等进行了阐述。FBS认为,从广义角度看,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正规)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从狭义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运行的,包括实体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
2012年10月,时任中国银行行长肖钢在《中国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称,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巨大的风险来自于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肖钢在文中甚至称,有些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因为某些理财产品根本没有跟具体的投资项目挂钩,其发行仅仅是为了偿付此前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本息。
该文使得对影子银行探讨再掀波澜,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如超越边界将引发监管难题的担忧开始强力出现,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对FBS所说的“(正规)传统银行体系”究竟是机构实体还是(借贷)业务形式的理解上。
我们看到,FBS认为,“影子银行由影子银行实体和影子银行业务两部分组成”,这说明影子银行不仅仅是指实体,还可以具体指实体开展的某些业务。FBS还指出,“影子银行实体从事的业务包括:(1)接受存款类资金,(2)到期转移或流动性转移,(3)信用风险转移,(4)直接或间接信用杠杆。”那么,只要主营业务是上述4种业务之一以上的,均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借贷,更广义上说是信用和资金融通业务。影子银行,则有银行业务之实而无其名。从这个角度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都可归入此类范畴。而从影子银行在美国产生的背景来看,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扩张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名义和组织构架,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这本质上是一种创新,虽然说创新与监管总是一对绕不开的矛盾统一体。中国有没有这样的影子银行?有,但它们的表现形式不是实体而是业务,主要是各种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券商理财、投资型保险、阳光私募等。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这一类影子银行发展阶段也较低。还有一个较为敏感的部分,就是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就地下钱庄而言,当前仍然处于非法地带,但它显然构成了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客观存在。
“价值投资”投资的是什么价值?
请问老师,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究竟投资的是什么价值?(江西省兵人)
专家:
“价值投资”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本杰明·格雷厄姆创立,经过了巴菲特的使用和发扬光大,在投资界备受推崇。
“价值”始终是个模糊概念。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股票至少具有三种以上的价值:投资价值、交易价值、融资价值。
“投资价值”,一是指股票后面公司的盈利成长能力和分红能力,特别是指企业创造自由现金流的能力;二是指公司这些能力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异,即公司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根据第一层意思,公司成长性越强、竞争优势越突出,股票价值就越大。这种价值含义与公司的基本面紧密联系,而与股票是否流通关系不大。所以巴菲特认为他不在意优秀的公司是否上市,或者股市是否会关闭根据第二层意思,公司内在价值越高,市场价格越低,投资价值就越大。这种价值含义显然涵盖了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动态两个方面,不能脱离市场来谈价值。投资者必须同时利用公司的优势和市场的错误来获取机会。必须说明的是,这两层意思并不矛盾,成长和便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越是成长性强,越是市场价格低迷,投资价值就越大。
“交易价值”就是市场价值、投机价值,是指股票脱离公司母体后在市场上获得的流动性价值。它与投资价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脱开了公司的基本面,而以价格趋势解释一切。交易价值仅仅与股票的市场波动、起伏、差价紧密联系,与投资人群的心理状态高度相关。体现在操作者的操作上则以看价格走势的图形和线段,打探各种消息,揣摩机构和股民心理,观察成交量以判断资金流进流出动向,最终实现高抛低吸等为特色。说简单了,交易价值就是筹码价值和炒作价值。股票的交易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小看的。否则,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技术派和短线操作者总是市场最多的人群,很难解释那些图形软件为什么如此普及,更难解释一家亏损累累的公司股票,为什么还能在市场上被炒得风生水起。
“融资价值”指的是股票在股市和银行等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这是企业所有者眼中最重要的价值。股票是企业所有者在资本市场融资集资的产物,企业所有者在这个领域获得了最为丰厚的回报。上市之后,还可以用股票配股增发、质押典当。由于有上市公司的优势地位,不用抵押也能融到巨额款项,甚至公司破产即将摘牌,股票的投资价值和交易价值均丧失殆尽的时候,押壳卖壳也能融到不少钱。同理,有些机构和个人通过洽购或拍卖买入无法盈利、无法流通的空壳股票,也是因为它还有牌照价值即融资价值。“融资价值”对其它机构和股民,也是融资融券的手段,不少人用股票获得了相应的资金。
价值投资理论认为: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的稳固基点上下波动,而内在价值可以用一定方法测定;股票价格长期来看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当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这其中提到了市场价格也就是实质价值和内在价值。
显然,价值投资理论投资的是第一种价值——投资价值。实质价值常规的理解就是收盘价,也就是股票的价格。内在价值在理论上的定义很简单:它是一家企业在其余下的寿命史中可以产生的现金的折现值。内在价值的评估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巴菲特等人提出了一些定性的评估指标,比如,没有公式能计算公司的真正价值,唯一的方法是彻底的了解这家公司;应该去偏爱那些产生现金而非消化现金的公司(不需一再投入大量现金却能持续产生稳定现金流);目标公司就是以一个合理的价格买进一家容易了解且其未来5年10年乃至20年的获利都很稳定的公司;等等。目前定量评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是以企业未来盈利折现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具体来说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经济增加值(EVA)、调整现值法(APV)、三阶段股利折现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过一定的处理方法把企业或股权的未来赢利折现,其中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法(FCFF)模型应用最广,也被认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强的估值方法。
分红险
分红险的保障与投资功能哪个更为重要?在投保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安徽省
郭强)
专家:
分红险其投资功能是从保障功能衍生出来的,并没有像万能险和投连险一样设置有单独的投资账户,其本质上还应以保障为主。不能拿分红险与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甚至基金、股票等的收益水平相比,保险的优势是保值、安全,不会让资金恶化。分红险只是参与了投资,只是有效地抵御通胀,不是完全抵御通胀。消费者应该明确的是,分红险始终是一种兼具高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既然它还提供保险保障和固定收益,就不能简单比收益。
分红险突出的特点是可以使保户在获得保障的同时保证本金的安全,并享受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收益。不论利率处于加息周期,还是降息通道,不论资本市场如何变动,分红险的收益都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分红保险的投资分红险资金的资产配置以固定收益类为主,如存款、国债,企业债等,同时保持适度的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安全稳健。
通过税务筹划,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利益,提升企业形象,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得先机。在筹资融资阶段,施工企业负债性质的筹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能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权性质的筹资所产生的股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性质的筹资就有节税优势。在经营管理阶段,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纳税,虽然折旧总额是一定的,但是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直接影响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利润。在投资管理阶段,施工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投资项目和企业组织模式时,都会涉及税务管理。譬如选择税率较低的地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等地区,会享受到税收优惠;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尽量选择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投资项目,避免国家明确限制的项目,因为这样在税收支出上有很大的差异;在选择企业组织模式时,是应该选择联营企业还是合营企业、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这些都十分有讲究,因为不同组织模式的企业所适用的税率是完全不同的。施工企业的生产地点分散,需要面对的税务机关很多,各地税务执法人员的水平及对政策理解的不同,都会影响着企业的税务管理。施工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税务日常管理,二是税企沟通,三是税务筹划。税务日常管理时,从税种看涉及最大的就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大税种是税务管理中争议最多的地方。1、政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综合上述政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完工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包括预收款),基数为收到的款项;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数为结算总价减去实际已经收到的款项,亦即实际收到款项时缴纳营业税,基数即实际收到的款项。2、诉求。结合政策,笔者认为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基数征收营业税较为合理,其余两种方法均有不妥。如果以工程结算单为基数,那么当工程最后一期计量发生负结算时,之前多征收的税款退回的操作难度大;同样如果工程计算和预收款都考虑,存在重复计税问题,加重企业税收负担。上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基数的争议问题,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会得到彻底解决。3、营改增后纳税义务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一是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购买方却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环节
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发生,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为: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1、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如下新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
三、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
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命运。对中小企业而言,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促进或抑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设计、降低税率以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新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调整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定为1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单一高税率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针对中小型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一、竞赛目的
通过竞赛,检验和展示职业院校教师会计电算化、会计业务操作和财务数据处理技能,引领和促进中职学校财会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职业院校教师的岗位适应与发展能力,提升教学质量。
二、竞赛项目
1.会计手工技能竞赛
2.会计实务技能竞赛
3.财务数据处理与应用
4.智能财税职业技能
三、组织领导
主办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承办单位:海南省商业学校、海南省中职会计工作室
技术支持单位: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燊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集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竞赛时间
1.竞赛时间:11月13日—11月14日
序号
赛项
竞赛时间
赛项模式
1
会计手工技能竞赛
11.13
上午
9:00-13:00
个人赛
2
会计实务技能竞赛
个人赛
3
财务数据处理与应用
11.14
上午
9:00-13:00
个人赛
4
智能财税职业技能
个人赛
2.竞赛场地:海南省商业学校
五、参赛对象
参赛对象包括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教师;允许1人报2个项目。
会计实务技能竞赛为个人赛,每个学校限报4人;
财务数据处理与应用为个人赛,每个学校限报4人;
手工会计技能竞赛为个人赛,每个学校限报4人, 系统设置为会计、出纳、会计主管工作岗位,每一位选手需分别扮演各岗位的权限独立完成一套业务。
智能财税职业技能赛项为个人赛,每个学校限报4人,系统设置为票据整理岗、综合财务岗、涉税服务岗和管家服务岗4个岗位的实务操作内容,每一位选手需分别扮演各岗位的权限独立完成一套业务。
六、竞赛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竞赛内容
1. 会计实务技能竞赛(个人赛)
模拟制造业企业一个月的40-50笔经济业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截止2020年5月1日前),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现行税法(截止2020年5月1日前)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运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经济业务主要以原始凭证形式呈现,参赛选手根据题目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处理。
竞赛平台启用总账、财务报表、工资、固定资产、购销存管理、税务等模块,业务处理按要求在对应的模块中完成。基本操作包括初始设置、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记账、对账并结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防伪税控开票、纳税申报等。要求参赛选手结合竞赛平台操作,由竞赛平台自动评分。比赛总分100分,限时180分钟。
统一使用畅捷教育云平台财税一体化系统作为比赛平台。
2. 手工会计技能竞赛(个人赛)
手工会计技能竞赛的比赛案例资料是模拟一家小型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某个月的经济业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运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完成 40~50 笔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操作过程包括:账簿的设置、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与审核、科目汇总表的编制、账簿的登记、对账与结账、财务报表的编制、纳税申报表编制等。竞赛统一使用使用福思特财税分岗位竞赛系统。比赛总分为100分,比赛时间为180分钟。
3. 财务数据处理与应用(个人赛)
(1)竞赛要求
熟练运用Excel(2016 版本)处理财务数据录入、整理、加工和分析。借助竞赛系统完成:
财务数据录入:根据原始数据录入到 Excel 中,包括:标题、文字、数量、金额(1 位∽9 位)。
财务数据整理:根据原始数据录入的结果、题目给定的条件进行筛选、整理或排序等。
财务数据加工:根据数据筛选和整理的数据结果,以及题目给定条件设定公式、引用函数对数据进一步加工、计算、引用或编辑。
财务数据分析:根据数据加工得出的结果或图表进行分析(不定项选择题)。
(2)项目内容
①单元格操作、数据处理基本操作、数据透视表中分析和处理数据。
②薪资管理应用,包括职工工资结算表、工资结算汇总表、工资分配表、社会保险缴费计算表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计算表、个人所得税计算表等。
③采购管理应用,包括材料(商品)采购汇总表等。
④固定资产管理应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等。
⑤产品成本管理应用,包括产品成本计算表(品种法)等。
⑥销售管理应用,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汇总表、区域销售业绩统计、区域销售目标或成本目标达成率分析等。
⑦财务分析应用,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分析、区域门店数与营业额相关性分析等。
(3)评分标准及成绩评定
最终取数的结果正确,即可视为答案正确(按题目指定方法处理)。
(4)竞赛时长与总分。比赛总分100分,限时90分钟。
4. 智能财税职业技能赛项(个人赛)
本赛项采用个人竞赛方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模拟一家小型制造企业一个月的典型经济业务,竞赛内容涉及智能财税系统初始设置、日常业务处理、期末会计事项处理、纳税申报表编制及政务服务等五个方面。
(二)评分标准
四个赛项由系统自动进行评分。
1.会计实务
竞赛内容
技术要求
评分规则
参考分值
评分方式
初始
设置
按照题目要求进行初始设置
根据初始设置的内容进行评分
15
系统
会计凭
证填制(或生成)
按照题目要求填制、审核或填制原始凭证、编制或生成记账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记账凭证填制或生成的内容(种类、日期、附件张数、借贷方科目、借贷方金额、辅助核算信息等)进行评分
62
系统
凭证
审核
按照业务处理要求进行记账凭证审核
根据凭证审核过程进行评分
3
系统
记账
按照业务处理要求进行记账
根据记账的过程进行评分
对账和
结账
按照业务处理要求进行对账和结账
根据对账和结账的过程进行评分
编制
报表
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根据报表项目的设置和生成的数据评分
5
系统
电子开票与纳税申报
防伪税控开票、增值税纳税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财税模块设置和生成的数据评分
15
系统
合 计
100
2.手工会计技能
手工会计技能操作评分标准表
竞赛内容
分工
评分规则
参考
分值
评分
方式
会计凭证编制与审核
会计
出纳
会计主管
按照编制会计凭证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评分。
60
系统
科目汇总表编制
会计主管
按照科目汇总表的编制的正确性评分。
3
系统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设置与登记
出纳
按照日记账登记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评分。
3
系统
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发票认证
出纳
按照相关操作的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评分。
12
系统
明细分类账的设置与登记
会计
按照明细分类账登记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评分。
3
系统
总账的设置与登记
会计主管
按照总账登记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评分。
3
系统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会计主管
按照报表各项目指标的计算与填写的正确性评分。
8
系统
纳税申报表
会计主管
按照申报表各项目指标的计算与填写的正确性评分。
8
系统
合 计
100
3.财务数据处理与应用
财务数据处理与应用评分标准表
竞赛内容
分值比例
评分方式
单元格操作;
数据处理基本操作;
数据透视表中分析和处理数据。
数据处理技巧
15%
系统
薪资管理应用,包括职工工资结算表、工资结算汇总表、工资分配表、社会保险缴费计算表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计算表、个人所得税计算表等。
25%
系统
采购管理应用,包括材料(商品)采购汇总表等
10%
系统
固定资产管理应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等。
10%
系统
产品成本管理应用,包括产品成本计算表(品种法)等。
10%
系统
销售管理应用,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汇总表、区域销售业绩统计、区域销售目标或成本目标达成率分析等。
15%
系统
财务分析应用,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分析、区域门店数与营业额相关性分析等。
15%
系统
合 计
100%
4.智能财税职业技能
智能财税职业技能赛评分标准
竞赛
岗位
岗位任务
分值
评分方式
票据
整理
岗位
票据采集
对进销项发票、费用类单据、银行回单等单据的电子影像或数字发票进行采集。
25
系统
票据识别与查验
使用票据管理系统对票据电子影像进行OCR识别,增值税发票真伪自动查验。根据系统自动初步完成的分类,人工对自动分类有误的票据进行分类调整。对每张单据人工核查,确认识别的正确性。
55
系统
综合
财务
岗位
票据制单
1.1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的销售发票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1.2利用会计核算系统对通过票据审核的单张单据自动匹配业务类型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并将该笔业务已采集的相关票据影像添加至凭证中;
1.3利用会计核算系统对票据进行匹配业务类型并采用批量制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1.4对会计核算系统自动匹配生成的记账凭证进行检查,如有错误进行手工调整匹配正确业务类型并生成记账凭证;
1.5手动新增凭证,并将已采集的相关票据影像添加至凭证中;
1.6检查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的凭证,对有误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税目调整;
1.7对有辅助核算项的凭证进行增、删、改、查等操作;
1.8对全部凭证进行增、删、修改等操作;
1.9对生成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
60
系统
2.固定资产管理
2.1启用资产管理模块,对资产卡片进行初始化设置,录入期初数据,设置部门费用科目;
2.2对相关资产卡片进行增、删、改操作,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2.3按期间、分类别进行相关资产折旧的计算,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20
系统
3.薪酬管理
3.1对薪酬管理模块参数进行设置;
3.2对薪酬管理模块进行人员、工资项目的增、删、改操作;
3.3对职工薪酬、社保与公积金、个税进行计算;
3.4在智能工资模块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检查与修改;
3.5在智能工资模块对社保及公积金的基数与比例进行批量调整;
3.6导出薪酬汇总表并按公司、部门、员工导出薪酬台账;
3.7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自动生成计提工资、社保及公积金、代扣个税等记账凭证。
20
系统
4.月末结转
4.1查询计算未交增值税,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4.2计算各项税金,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4.3检查核对科目余额表(现金、银行、库存不能为负数);
4.4结转销售成本、损益结转等,自动生成相关凭证。
30
系统
5.自动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完成月末结账。
10
系统
管家
服务
岗位
1.审核记账凭证、科目余额表、辅助账等;
2.审核会计报表;
40
系统
3.对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4.对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进行审核;
5.对附加税费申报表进行审核;
6.对已审核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当月的纳税申报;
20
系统
7.企业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申报业务操作;
8.参保人员社保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开户、核定社保和公积金基数等社保及公积金相关业务操作。
20
系统
税务
服务
岗位
1.票据管理模块基础设置:根据给定的资料领用发票、添加商品服务档案、完善客户信息管理;
2.在票据系统中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开具红字发票;
30
系统
4.对自动生成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检查与修改;
5.对自动生成的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季)财务报表等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与修改;
6.对各纳税申报表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与修改;
7.对已审核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当月的纳税申报;
60
系统
8.企业税务登记、企业税务变更业务操作。
10
系统
合计
400
七、赛项命题及裁判
(一)命题:
四个赛项的命题由技术支持单位聘请省外高职会计专业的专家按照分值分布进行制题,然后由专家进行审核,最后由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导题并进行保密工作,省内中职学校和工作室一律不参与制题和审核工作。
(二)裁判:
成立竞赛委员会,人员由教育厅、技术支持单位、高校教师组成,组委会设主裁判一名,裁判若干名,裁判负责赛场的监考和成绩的导入,省内中职学校和工作室成员不参与监考和成绩统计。
八、奖项设置
会计电算化赛项设个人奖,按参赛人数的10%、20%、30%设一、二、三等奖。
手工会计赛项设团体奖,按参赛组数的10%、20%、30%设一、二、三等奖。
财务数据处理与应用赛项设个人奖,按参赛人数的10%、20%、30%设一、二、三等奖。
智能财税职业技能赛项设个人奖,按参赛人数的10%、20%、30%设一、二、三等奖。
九、竞赛规则及安全保障
(一)竞赛规则
1.选手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考场,检查座位号与抽签号是否相符。在裁判人员指导下输入准考证号。待比赛命令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系统自动倒计时。
2.比赛开始后30分钟内选手不得交卷。比赛只允许交卷一次,不能重复交卷,不能随意点击交卷退场按钮。
3.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现行税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经济业务。
4.按照比赛系统操作要求,完成相应的题目。
5.比赛结束时,将资料和工具整齐摆放在桌子上,经裁判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赛场,离开时不得带走任何资料。
(二)安全保障
1.采用杀毒软件对服务器进行防毒保护。
2.屏蔽竞赛现场使用的电脑USB接口。
3.采用UPS防止现场因突然断电导致的系统数据丢失,额定功率:3KVA,后备时间:2小时,电池类型:输出电压:230V±5%V。
物业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临时人员(如绿化、保洁人员),在发放工资和分摊计入成本时,这些人员是算在企业正式员工人数之内吗?如何做账务处理?(江苏省 张璐)在线专家:
这些人员是算在企业正式员工人数之内。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计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退回客户定金、机票费用报销的账务处理
退回客户交的定金怎么做凭证?公司给讲师买机票,讲师到经销商处讲完课,机票费用会由经销商报销给讲师,讲师再把机票费退回公司,怎么做凭证?(河北省 李萌)在线专家:
退回定金冲销原来的往来款:
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贷:银行存款
买机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讲师
贷:银行存款
收回机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定金外汇业务汇率如何选择
银行外汇分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中行折算价,那实务中应该选哪个?中行的外汇牌价每天都在浮动,应如何选择?(辽宁省 张双)在线专家:
如果是汇款则要使用现汇来折算,使用现汇中间价为市场汇率。
如果是现钞交易则要使用现钞中间价来作为市场汇率。
外汇汇率每天都在不停的变动,一般实务中,企业都是使用当月1号的汇率来折算,并不是使用平时随时变动的汇率进行折算。只有兑换业务使用当天的汇率。
银行保函业务
美国B公司将设备卖给中国A公司,然后A公司两月后付款给B公司,出具的保函是什么保函?(云南省 王芳)在线专家:
出具的保函是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扭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小规模农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我们是一家刚注册的小规模农资企业,经营范围是农药、化肥、衣膜类,请问老师这种企业需交哪几种税?税率是多少?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国税需要做什么?在地税需要做什么?(浙江省 张娜)在线专家:
根据您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国税要核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要核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您公司经营的产品应该是免增值税的,要办理申请和备案。
期间费用的分类
管理人员薪金不是属于期间费用吗?(黑龙江省 冯强)在线专家:
具体看是哪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如果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薪金则是期间费用,而如果是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金则是计入制造费用,构成产品的成本。
医院会计制度
老师您好,医院可以不提职工福利基金吗?如果必须计提,那么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大?(河南省 郭银涛)在线专家:
按新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
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如果不计提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的比例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制度没有统一的规定,实务中一般是10%。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吗?特别是处于在建过程中,如何计算扣除限额?(吉林省 李梅)在线专家:
预收账款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您可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51号)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5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国税发[2009]31号文改变了原来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管理费用——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咨询老师您好,“管理费用——开办费”,每月月底用不用结转至本年利润?还是每月只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等到开始有第一次销售收入时,再一次性将归集的“管理费用——开办费”账户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云南省 )在线专家:
在管理费用中归集的开办费,应该在当月转入本年利润;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开始摊销转入管理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咨询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刚注册的小规模农资企业,在填税务登记表时使用会计制度一栏里有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应该选择哪个呢?(黑龙江省 胡兵)在线专家:
从您公司的情况看,应该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两者适用范围的主要区别是: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拆迁补偿费的账务处理
公司的房产因政府修路占地给拔付的拆迁补偿费应怎么做账,这个补偿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处理?(江西省 王丽英)在线专家:
财政部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文)中,专门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费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过程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节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文)中,对拆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范围
请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类投资管理和创业投资业务,请问属于营改增范围吗?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北京市 王文)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贵公司的非证券类投资管理和创业投资业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年金个税
请问企业年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请问如何缴纳?(山西省 赵小翠)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一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八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一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一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处理
农村信用联社取得地税局转入的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及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可以直接全额用于部门及经办人员的奖励?如果不行,入账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河北省
李向明)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49号)规定,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其他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提供“服务业——业”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问答精选于中华会计网校“实务咨询”栏目
银行理财产品选购细节
最近,频繁收到银行理财产品推销信息,在股市不景气的情况下,有想法将部分投资转移到银行理财产品。但是,怎么在这么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吉林省 张斌)专家:
银行理财业务从存贷款业务脱胎而来,安全稳健是其主流产品的主要特征。在股市跌跌不休、基市萎靡不振、金市前景难料的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投资选择。
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初衷是风险收益水平界定于定期存款与股票之间的多样化投融资工具,即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同期限同币种的定期存款高。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不但要承担产品风险,还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总体风险水平不高,流动性也不错,这是许多人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理由。但银行理财产品众多,在差异中带来了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可能放大了风险。
投资者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必须做好功课:
第一,要搞清楚银行理财产品的关键术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首先是要读懂产品说明书,而弄懂关键术语是读懂产品说明书的基础。
1 投资收益币种
大部分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币种为人民币,中资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很少,而外币作为投资收益币种的理财产品,是不能用人民币购买的。如果想要购买,需要先提前换汇购买,每人每年可兑换5万美元。在兑换时考虑汇率风险。
2 产品类型
一般以产品的收益类型来划分,可划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3类。
3 认购募集期
理财产品发行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投资者的本金一般按活期利息计算。一般来说,如果已经购买了理财产品,在认购募集期内是不能撤单的。
4 产品规模
如果产品的募集规模很大,募集期限很长,没有必要早早购买理财产品,仅在募集期吃活期利息。
5 投资方向
如果投资方向中出现高风险资产如股票、基金、大宗商品、汇率等,此款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会比较大。如果产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拆借,产品到期获得预期收益率的概率相对较高。
6 到期兑付日
这项内容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资金到账情况、产品收益情况,也能为未来的投资做好时间准备。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的资金到账日会迟于到期日2~7个工作日。因为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需要对产品进行清算,这其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样的,对于投资人提前赎回或是提前终止理财协议的,其资金到期时间也会迟上几个工作日。
7,购买起点金额
一般来说,理财产品的购买起点金额为5万元,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认购起点为10万元。对于同一款产品来说,认购起点金额不同,所对应的收益也不同。
8 收益计算方法
投资者可以根据账户的金额以及初始投资本金用收益计算方法来核算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就一定获得预期收益率水平,银行不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做扭保。仔细阅读收益计算方法可以了解年化收益率的概念。
其次,投资者还需要重点关注银行理财产品的几个细节,这些细节直接关系到收益和流动性的高低。
1 费率高低
由于银监会没有对理财产品的收费进行明文规定,各银行大多根据自身成本自主定价,而各个银行间的收费标准也有很大差异。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费率包括销售服务费、产品年管理费、年托管费,超额收益业绩报酬。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情况看,一般销售手续费率在0.1~0.2%,托管费率在0.02~0.03%,一般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用。银率网统计显示,部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总费用达到了1~1.5%的水平,几乎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水平相当;一些期限较短的产品,年化收益在4%,除去费用最终的收益可能还不到5%。
市场上费用较高的是QDII产品和直投资本市场的产品:一般QDII产品的全部费用在2.5~3.3%,而直投资本市场的则在1.5~5%。有些银行也采取收益与费用挂钩的收费模式,如某理财产品规定,若固定收益部分累计净值低于1元,权益类部分累计净值低于0.9元,则均不收取管理费。
2 终止条款
银行的提前终止权相当于投资者卖给银行一个期权。因为关系到投资者放弃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金投向的权利,因此投资者在卖出期权后,享受到无银行提前终止权的同类产品高的收益率,高出的部分实际上就相当于期权费。有极少数理财产品设计了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相当于银行向投资者出售了一个期权,因为投资者享受这项权利而需要支付这笔期权费,收益率也会相应变低。
3 提前赎回
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投资者与银行均无提前终止权,因此不能提前赎回;二是客户可以提前赎回,这种赎回权利还进一步细分为随时支持赎回和只可以在某一规定时间的赎回。该款产品即为投资者有权提前赎回但要列支相关费用的类型。通常来讲,提前赎回都需要支付相关的费风同时不再享受到期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条款。
最好,投资者必须要保持警惕,注意一些投资陷阱。
比如说,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不一定都是银行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银行代销产品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黄金交易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在银行进行理财之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即使分辨出来了银行员工和非银行员工,意义也不是很大。因为,即使是真的银行工作人员,他们卖的理财产品也并非全部都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银行还会大量代销基金、保险、证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存款和借贷是银行的两项基本业务。借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而得到的息差,就是过去银行主要利润的传统来源。银行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大量贷出资金,但是公众的存款又很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往外借。于是,与自身资金量大小没有太大关系的类业务,就进入了银行的视线范围。在这些业务中,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
在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还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一定要慎重对待客户经理重点推荐的产品。对于代销机构来说,代销者的根本目的是代销佣金最大化;而购买者的根本目的则是个人收益最大化,这两种目的往往存在着一定冲突。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所有的理财产品销售者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不乏有些真正敬业的客户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从购买者的角度出发,为对方选择最合适的产品,而不是选择自己佣金最多的产品。投资者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不要偏听偏信营销人员的一面之词。
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发表文章认为:“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表现为理财产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贷的形式”,直接把银行理财产品归为影子银行体系。随着影子银行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是不是银行理财产品会受到冲击,投资风险会不会变大?(湖北省 夏志艳)专家: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于2007年在美联储年会上提出。指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目前被广泛接受是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之前我们也向读者做过比较详细的介绍(见本刊2013年5月号)。
按照这个定义,影子银行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其一,本身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监管较少。如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的民间集资,由于是地下运作,基本上不受监管。其二,必须可能引发监管套利或者系统性风险。这个要求实际上表明影子银行是一个动态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为初期,规模较小,监管套利不明显,系统性风险无从谈起,在这个时段就不符合影子银行定义。随着规模的扩大,可能成为影子银行。在一个经济体中,仅存在少量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量仅有银行信贷余额的百万分之一,这些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均和银行无借贷关系,在此时,民间借贷就不能算为影子银行体系。
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首先银行理财产品是受到银监会监管的。无论是最初的产品事前报批,还是现在产品事后报备,监管当局都清楚每一笔业务的交易对手、产品规模、风险点暴露和风险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一说。非但如此,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或交易对手也受到监管。如债券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在债券发行之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又如银信合作业务中,银监会会对银行理财资金所投向的单一信托进行监管。而且,部分相关资产已经在商业银行层面和交易对手层面分别纳入风险资产计算。
其次,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标的一般是债券、其他债权类资产。隐藏在这些标的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比较分散,没有出现同一个标的资产经过多次打包作为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出售的现象,故理财产品自身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进行分账管理,自身不对产品进行兜底,即便是有产品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挤兑事件。
在理财产品和其基础资产都受到监管当局监管,又无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将其定位为影子银行显然不合理。
税收是国家重要经济杠杆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扩大商品进出口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认识水平、发展阶段等的限制,我国现行税制尚存在许多不足,表现在对外开放方面主要体现为只注重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国投资,没有在“引进来”的同时兼顾“走出去”的需要。现行税制是在我国对外开放还主要处在“引进来”的格局下形成的,它显然不适应我国目前双向开放的需要。与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要求相比,现行税收制度已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境外所得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税法中间接抵免方法的缺省。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抵免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其中,又因纳税人之间关系的不同而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具体方式。但我国的国内税法中,却一直没有关于间接抵免的明确规定。在对外税收协定中,我国则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我国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等国签订的协定中,规定了间接抵免的方法;在少数双边协定如中、新(西兰)双边协定中,在中国方面未列入间接抵免的规定;而在另外一些双边协定中,则是对方国家不列入间接抵免协定,主要是韩国、匈牙利和印度等。
直接抵免中抵免限额方法的选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外贸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按照现行方法,每个外贸公司都要就其境外企业逐国计算抵免限额,这就使得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对我国税务人员的管理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往的不断扩大,其弊端将愈来愈突出。
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两个税法和一个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是按照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计算调整的。这样,境外企业由于所处的地位特殊,一般都要编制两套账。一本按来源国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本则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做法比较繁琐,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有些成本、费用的开支还必须在境外核实,增加了税收成本。
国际反避税问题。由于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工作起步较晚,一方面,很多规定都比较粗糙。笼统,比如说关联企业的界定等;另一方面,有的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如专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此外,对跨国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义务规定得不够明确和严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只重在事后调整,预约定价机制(APA)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我国的反避税的调整方法体系也不够合理健全。
实物支付和货币兑换。长期以来,由于受限于条件分割造成的经营权的限制,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中不能接受实物支付(包括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战略物资如石油、木材等的进口),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一个明显的障碍。此外,有些企业在非洲、中东一些国家承揽项目,对方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兑换的当地货币。而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以人民币为单位。部分企业不得不垫支人民币以缴纳税款,这就会给企业缴纳所得税带来负担。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改革我国的境外所得税收制度
(一)建立我国的境外投资税收优惠制度。
由于现行税法是在我国尚处于短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侧重于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而对我国的资本输出却没有任何鼓励措施。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时期、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成熟产业和长线产业;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而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却偏少,实现充分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尤其迫切;我国相当一批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考虑给予对外直接投资以适当的税收优惠。
从国际上资本输出国家的经验看,为了鼓励本国的对外投资,一般采取的是税收减免、延期纳税和实行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做法。
关于税收减免制度。为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的一些长线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如纺织业等,可在符合一定的利润和劳务输出等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为了避免税收收入的流失,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之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只有在来源国已经缴纳了税款的国外所得,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从事直接投资的所得;必须将该项所得汇回国内等等。
关于延期纳税制度。延期纳税一般是指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在未汇回国内之前,可以不用本国政府纳税。这实际上等于政府给予纳税人一种提供免税无息贷款的优惠待遇。作为对纳税人再投资的一种鼓励措施,它不同于国内税收中的延期纳税规定。后者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缴税,经申请而获得延迟纳税的照顾性措施。
按照我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这个规定具有很强的反避税意义,但它对我国企业的境外再投资也形成了很大的制约。我们认为,应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和境外投资的年限,规定不同的政策。对于外贸企业和在国外已投资一定年限的企业,可继续适用原有规定;但对外经企业和在国外新投资的企业可允许一定年限和一定规模的延期纳税。对于由此可能产生的避税问题,应主要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来加以解决。
关于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的做法,我国可以规定:对外投资是自然资源开发的,储备金可规定为投资总额的100%;对外投资是自然资源的经商活动的,储备金可规定为投资总额的40%;对外投资为一般性投资的,储备金可规定为投资总额的15%。储备金在5年以后分5年分别摊入每年的应税所得额中。
(二)健全我国的境外企业所得税制度。
建立间接抵免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中没有间接抵兔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中,其比例达到多少才能享有间接抵免待遇无法掌握(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为10%),实践中容易出现混乱。如果说我国企业以前的投资形式单一、境外所得不多,矛盾尚不突出,那么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范围和规模将越来越大,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也将多种多样,既有直接设有分公司,也有向对方国家的居民公司认股投资或组成子公司,因此这一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我们主张,应在我国新的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中补充有关间接抵免的规定,明确间接抵免的适用对象和限制条件,以完善我国税收抵免机制,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
改变我国的直接抵免核算办法。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综合限额抵免法、分国限额抵免法和专项限额抵免法等。不同的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都是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征管办法。
我国现行的“分国不分项”的方法从理论上分析比较科学,但具体操作时较为复杂。我们认为,综合抵免法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抵免方法。因为,目前我国税务干部的整体业务水平还不高,要对所管辖的每一个外贸公司设在世界各国的分公司逐国计算抵免限额,这必然加大征管难度。而采用综合抵免法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大大简化征管工作。日本根据本国跨国公司比较多、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的情况,选择了综合限额法。美国几经更迭,现在仍然采用综合抵免法。近几十年来,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日益增多。相应地采用综合限额抵免的国家也越来越多。所有这些对我们来说都是不无启迪意义的。
为了简化计算和征管,我国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修订)规定了定率抵扣的办法。但一是这个办法本身不够规范,存在不少管理上的漏洞;二是外经沙吸企业的政策不统一。因此,无论是从国际经验、我国现实国情还是从实施“走出去”战略出发,我国的直接抵免方法都宜改变为综合抵免法。为了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也可在实行综合抵免法的同时,对某些低税率的大宗收入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法。
改进境外所得中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的调整方法。我国现行税法和《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修订)都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国税法、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摊计成本、费用及损失,确定境外所得,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和扣除限额,而不能完全以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合法纳税资料、纳税凭证所列支的成本。费用开支为依据。这样对每个企业的境外所得都要按我国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使得税收成本大大加大。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所在国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而不再按本国税法进行调整。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原则上承认境外所得按国外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又对其中一些重要的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将这一问题与国际反逃(避)税结合起来,按照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以此确定纳税人境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物支付和不可兑换货币的解决方案。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外汇短缺,与我国之间长期存在贸易逆差,有碍于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受资国支付的、为我国所需要的实物应在税收上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如运回国内进关时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待遇、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延迟纳税等。至于货币的兑换性问题,企业应首先将其兑换成国际上可自由流通的自由外汇。如果当地货币确实不可兑换成自由外汇,那么就由我国政府确定一个比例,将当地货币换成我国货币。或者结合延期纳税规定,鼓励企业将其用于对当地的再投资。
完善我国的国际反避税制度。
1.以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我国的反避税制度。
建立健全转让定价税制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应该适时加以改革。其一,要把反避税重点放在事先防范上。美国研究了70年的转让定价税制,直到1991年才推出预约定价税制,从中我们可以总结一些成功做法,在总结我国深圳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预约定价税制。其二,应进一步明确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的界限。第三,从国际上的趋势看,转让定价法规原只制约跨国关联企业,现已扩大到“按事实认定”的“受控实体”;原只制约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交易,现已延伸到各种隐形交易如物物交换和债权债务的互相抵冲等。我国的反避税法规要适应这个趋势进行调整。第四,应积极采用国际惯例包括OECD准则,加强对可比性的解释,健全我国的转让定价方法调整体系。当前,为了加强反避税斗争。不少国家都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外,各国不仅在实体法中针对各种避逃税行为推出各种有力措施,更在程序法上密切配合,双管齐下,如美国在1999年初公布的《转让定价准则》等。所有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加以借鉴的。
当前的国际税收热点还包括资本弱化和在避税港等处设立传导性实体(conduit、ehtities)等。对于资本弱化问题,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五十五条中也有限制规定。但还应该随着新问题的不断产生进一步严格化。另外通过受控外国企业避(逃)税和利用避税港避(逃)税等,也都需要更加周密的法规加以防范。
2.强化纳税人的相关义务。
在国际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我国企业更多地走向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可以规定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况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规定纳税人对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此外,为了摆脱税务当局在反避税和反逃漏税中提供证明的被动局面,可以规定纳税人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
3.加强税务行政管理。
税务当局应利用税法的规定,尽可能地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资料。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挑战,我国要加强税收管理机构的专门化和系统化建设。此外,国际反避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因此,为了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后国际避税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国要抓紧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复合性人才。
三、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摘要: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重流转,轻持有,税制不统一,立法层次低、征税范围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在立足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并税种,下放管理权限,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等,尽快完善税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