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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职业划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5 1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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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职业划分

第1篇

[关键词]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唾液腺腺泡细胞;共培养;诱导

[中图分类号]Q8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3-0419-03

The research of rat 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 differentiation into salivary gland acinar-like cells

LIANG Liang,SUN Mo-yi,LI Jian-hu,YANG Yong-qin,SHEN Zhi-yuan,SU Zhong-ping

(Department of Oral and Maxillofacial Surgery,School of Stomatology,The Fourth Militiary Medical University,Xi'an 710032,Shaanxi,China)

Abst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rat 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MSCs) differentiation into salivary gland acinar-like cells induced by co-culture with salivary gland acinar cells(SGCS) in vitro. Methods SGCs of passage 1 and MSCs of passage 3 were taken as subject investigated.Following groups were allocated:co-culture with salivary gland medium group;co-culture with 10% FBS DMEM/F12 group;salivary gland medium group;group with 10% FBS DMEM/F12.MSCs of every group were identified by immunohistochemiscal analysis withα-amylase After a month cultivation.MSCs conversion rate is attained by calculation of the number of positive cells.By the optical microscope and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observes the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cells. Results Compared with none-co-cultured groups,Most cells in co-culture groups were stained by α-amylase(P<0.05). Conclusions The cells of success induction morphology which similar to salivary gland acinar cells at the optical microscope and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display.MSCs could differentiate into SGs at phenotype and molecule level by co-culture of SGs in vitro.Changing the experimental conditions and can improve induction efficiency.

Key words: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alivary gland acinar cell;co-culture;induction

唾液腺先天缺失、唾液腺手术、头颈部恶性肿瘤术后放疗等都会造成唾液腺分泌功能障碍,导致口干、吞咽困难、龋病的发生等等。唾液腺出现功能障碍多是由于细胞受损或不足引起的,所以修复细胞缺损是有效的治疗方法。近年来,骨髓间充质干细胞作为种子细胞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医学领域[1-2]。本实验通过共培养系统将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诱导为唾液腺腺泡样细胞,并对其进行鉴定,为临床唾液腺腺泡细胞损伤修复提供理论基础。

1 材料和方法

1.1 材料:10~14天的SD大鼠(购买于第四军医大学动物实验中心)。轻化可的松、表皮生长因子(EGF)、肝生长因子(HGF)、转铁蛋白、L-谷氨酰胺、Ⅱ型胶原酶均购自于美国 Sigma公司,青链霉素、胰岛素、HBSS、DMEM/F12培养基均购自于美国Thermo公司,兔抗鼠α-Amylase抗体(武汉博士德)、兔抗鼠CK-8抗体(武汉博士德)、胎牛血清(FBS)(杭州四季青)、羊抗兔二抗试剂盒(北京康为)、异丙肾上腺素(上海禾丰)、Transwell小室(美国corning公司)。

1.2 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和鉴定

1.2.1 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用颈椎脱臼法处死SD大鼠,75%酒精浸泡5min。解剖分离股骨及胫骨,剪断骨两端显露骨髓。吸取4ml培养基(DMEM/F12,含10%FBS、100U/ml青霉素、100μg/ml链霉素)到注射器,冲洗骨髓腔内的细胞。将带有骨髓细胞的培养液吸入到离心管中,1000r/min离心6min,去上清,加培养液,吹打均匀后分装到35mm培养皿,放入37℃、5%CO2孵育,隔日后换液。一周传代以1:3接种到培养皿中。

1.2.2 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和鉴定:选取生长良好的3代MSCs在倒置相差显微镜下观察形态:细胞生长良好,形态均一,为长梭形,排列整齐,成旋涡状(图1)。成骨诱导:消化3代细胞以1×105浓度接种到35mm培养皿中,待细胞生长融合到75%时添加诱导液(DMEM/F12,含10%FBS、1mmol/L地塞米松、1mmol/Lβ-甘油磷酸钠、50mmol/L 维生素C),每三天换一次液,2周时茜素红染色见大量红色结节。成脂诱导:同样取3代细胞以1×105浓度接种到35mm培养皿中,添加诱导液(DMEM/F12,含10%FBS、1mmol/L地塞米松、0.2mmol/L吲哚美辛、50mmol/L IBMX),2周后油红O染色见细胞体积变大,胞浆内可见红色脂滴。

1.3 唾液腺腺泡细胞的分离、培养和鉴定

1.3.1 唾液腺腺泡细胞的分离、培养:颈椎脱臼法处死SD鼠,无菌操作下摘取双侧颌下腺,显微镜下去除腺体周围的被膜,脂肪组织,用D-Hanks(HBSS)液反复漂洗标本,剪成1mm3大小的组织块。置于37℃恒温摇床用0.125%Ⅱ型胶原酶消化40min,取上清液通过100目筛网过滤,滤液移入离心管,离心1000r/min,6min,弃去上清液,加入培养液(DMEM/F12培养液、10%FBS、5mg/L氢化可的松、100 U/ml青霉素、0.1μg/ml链霉素、2mg/L异丙肾上腺素、5g/L胰岛素、2mmol/L的L-谷氨酰胺、5mg/L转铁蛋白、10μg/L的EGF、10μg/L的HGF),细胞计数后以1×105/ml的细胞浓度接种到35mm培养皿中。纯化唾液腺腺泡细胞,9天后传代。

1.3.2 唾液腺腺泡细胞的鉴定:取1代纯化的SD大鼠颌下腺腺泡细胞于倒置相差显微镜下可见细胞生长良好,形态均匀,为铺路石状。扫面电镜:一代的细胞爬片后经4%多聚甲醛溶液4℃固定过夜,乙醇梯度脱水,干燥镀膜,镜下可见:细胞表面不平,突起多且长短不一,有些细胞表面可见分泌颗粒。α-淀粉酶染色阳性。

1.4 取第3代的MSCs与1代的SGCs作为实验对象,进行实验分组:A组:含唾液腺培养液的共培养组;B组:含10%FBS、 DMEM/F12共培养组;C组:含唾液腺培养液非共的培养组;D组:含10%FBS、 DMEM/F12非共培养组。共培养装置是带有transwell小室的24孔板。0.4μm的transwell透明聚碳酸酯膜有效的阻止了两种细胞的通过,而培养液、细胞的代谢物以及各种生长因子能够相互通透。共培养组:将SGCs以2×104接种到24孔板transwell膜上,MSCs以1×104接种到带有下层。非共培养组:只接种1×104的MSCs到24孔板底部。各培养一个月后通过电镜观察诱导细胞的形态,经ck-8染色,α-Amylase染色。

1.5 采用χ2检验分析四个实验组诱导的MSCs经α-amylase染色后的阳性细胞数。应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免疫组化染色结果进行分析。采用总体方差分析法,P

2 结果

各实验组培养1个月后,扫描电镜显示:共培养组诱导的细胞呈现唾液腺腺泡样细胞的形态,非共培养组未见。共培养组诱导的细胞经α-amylase染色呈现阳性,细胞胞浆深着色,而非共培养组基本未见阳性细胞,从柱状图可明显看出各组MSCs培养1个月通过α-amylase染色细胞计数情况(图9)。对其分析,每组取四个镜下视野的平均值,并记录(表1)。

3 讨论

3.1 头颈部癌症患者放疗后常造成唾液腺上皮细胞的损伤甚至萎缩,虽然在放疗时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却仍然不能完全防止这种副作用的发生。研究证实,干细胞疗法是解决唾液腺上皮细胞的损伤或萎缩的一种可行性治疗手段。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具有很高的可塑性,一定条件下能分化为脂肪细胞、成骨细胞、肝细胞[3-4]等细胞,在各个系统疾病的治疗中拥有巨大的潜力。近年来,同源性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移植逐渐成为受损器官或组织修复的重要治疗手段之一,其方法是:体外提取培养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然后在移植到患者体内以修复受损的组织或器官[5-6]。

3.2 异体细胞的移植,会出现严重的免疫排斥反应,而自体细胞移植就能减少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是,唾液腺腺泡细胞是一种终末分化的细胞,体外增殖能力差,一般培养到第五代就很难再传代[7],单纯靠体外扩增自身剩余的唾液腺腺泡细胞很难。近年研究认为,自身来源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诱导成为唾液腺腺泡细胞后就能够解决这个难题。

3.3 蒋泽生等[8]通过共培养将人骨髓多能成体祖细胞诱导分化为肝细胞样细胞。Sumita Y等[9]将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注射到鼠尾静脉,在体内获得了唾液腺损伤修复所需的种子细胞。结合以上结论,本实验通过体外培养,利用差速贴壁和差速消化法[10]提纯SD大鼠颌下腺腺泡细胞(SGCs)和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共培养诱导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分化为唾液腺腺泡样细胞,进而获得唾液腺损伤所需要的种子细胞,为唾液腺组织缺损修复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组织学依据。

3.4 在唾液腺培养液中添加多种生长因子,可以刺激唾液腺腺泡细胞体外分泌[11]。本实验设置含生长因子和未含生长因子的共培养组,之后进行α-amylase染色,结果发现:共培养条件下,添加生长因子的共培养组与未添加组相比,阳性细胞数增多,诱导效率提高。由此推断,唾液腺腺泡细胞产生的分泌物增加,而这些分泌物中又可能含有诱导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转化的物质,同时提高了诱导的效率。

3.5 由于机体内环境的复杂性,本实验诱导的唾液腺腺泡样细胞与体内的唾液腺腺泡细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为唾液腺腺泡细胞的损伤修复体外基础研究提供了一个较为可靠的细胞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庄淑波,刘毅.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在整形外科的应用前景[J].中国美容医学,2006,15(3): 347-349.

[2]金丽娟,张诚.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在创面修复中的应用[J].中国美容医学,2006,15(5):603-605.

[3]Pittenger MF,Mackay AM,Beck SC,et al. Multilineage potential ofhuman mesenchymal stem cells[J]. Science,1999,284(5411):143-147.

[4]Hennrick KT,Keeton AG,Nanua S,et al.Lung cells from neonates show a mesenchymal stem cell phenotype[J]. AJRCCM,2007,175(11):1158-1164.

[5]Gerburg K,Felix S,Alexander,G,et al. Transdifferentiated mesenchymal stem cells as alternative therapy in supporting nerve regeneration and myelination[J]. Cell Mol Neurobiol,2006,26(7/8):1235-1252.

[6]McFarlinK, Gao X,Liu YB,et al. Bone marrow-derived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ccelerate wound healing in the rat[J].Wound Repair Regen,2006,14(4):471-478.

[7]王静,吴军正,郭富平,等.人涎腺上皮细胞体外培养及其生物学特性的初步研究[J].实用口腔医学,2005,21(5):587-591.

[8]蒋泽生,高毅,慕宁.共培养诱导人骨髓多能成体祖细胞分化为肝细胞样细胞[J].中华医学杂志,2007,87(6):414-418.

[9]Sumita Y,Liu Y,Khalili S,et al. Bone marrow-derived cells rescue salivary gland function in mice with head and neck irradiation[J].Int J Biochem Cell Biol,2010,43(1):80-88.

[10]黄巍巍,谭学新,李波,等. 组织块法培养大鼠颌下腺细胞的实验研究[J].中国医科大学学报,2010,39(3):194-196.

第2篇

关键词:风险转移;风险分散;独立法人实体;免受损害协议;子公司

JEL分类号:G22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6-0105-03

一、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是一切保险活动的本质要求

保险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保险公司是通过与大量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分散风险,并且希望收取的保费和投资收益能够足以支付赔款,同时为自身赢得利润,所以说,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通过承保大量风险单位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是保险活动的本质。

对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而言,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都是其保险活动的本质要求,专业自保公司也不例外。

二、专业自保公司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的特殊性

专业自保公司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有以下特殊性:(1)传统保险承保的风险须具有偶然的,有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可以运用大数法则,大量同质风险不能同时发生等条件,因此对很多风险不承保。但是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按自己的要求设计相应的险种。(2)传统保险作为风险的转移方式,不能减少或消灭风险,相反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由“风险一动机替换”原则,一个公司购买保险后会疏于防范,使控制风险的积极性降低:此外还会产生故意制造风险以骗赔的道德风险等。相反,专业自保公司属于风险自留的一种形式,会使企业真正做到预防和补偿相结合。(3)传统保险合同中“免赔额”是基本的免责条款。再加上“赔偿最高限额”等其他条款,企业不可能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很多公司的保险需要。而专业自保公司则可以灵活设计保险条款。(4)商业保险循环周期造成保费的波动性,会造成企业财务的不稳定性。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保费的波动。

我国的企业内部自保主要是自保基金形式,在我国自保基金主要有:中石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铁路保价、邮政保价、车辆安全统筹基金。此外还有铁道部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高达168.75亿元,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中等保险公司的规模。这些自保基金都是由原来单位指派一个部门进行操作,并按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自保。因为不属于保险,所以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监管,并没有纳入保监会的统一监管,这也造成了监管上的混乱02000年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成立“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自保公司,年保费收入约达5亿元港币。2010年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总承保财产价值达到313亿美元。专业自保公司承保的风险通常是传统保险市场不提供保险或者保险条件相当苛刻的风险。所以在寻找国内出单公司时会很困难。因为出单公司在法律上是原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损失,不论再保险人(专业自保公司)是否有偿付能力,原保险人都要负责偿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在国外很多前卫公司出单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专业自保公司从本质上来讲是企业自保的最高级形式,可以称之为企业外部自保。专业自保公司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是特殊的,专业自保公司在承保风险和承保对象上均与传统保险公司不相同,因此在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三、专业自保公司要满足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特殊要求

美国内税局(Rsl)认为不满足风险转移的专业自保公司不是真正的保险公司。因此,专业自保公司在满足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条件上要满足以下特殊的要求。

1、专业自保公司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专业自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无论一家公司从子公司还是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处购买保险,要实现风险转移的重要条件是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支付赔款金额。因此,专业自保公司成立时的资本充足性是非常重要的,要防止有些母公司或发起人成立专业自保公司时并没有按承诺投入足够的资本。

2、专业自保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不能有其他保证协议。

免受损害协议是指一方或双方达成协定,不让另一方受到损失、破害或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这条款是单方补偿或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免受损害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在标准的协议上,其中的一方基本上同意由于特定的交易引起的费用、损失、破害不另一方。这种协议在建筑商和生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中普通运用。补偿协议是指母公司与前卫公司签订的,当专业自保公司不能偿付损失时,母公司会补偿前卫公司理赔支出。信用证是指专业自保公司签发给前卫公司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里事先储存有一定的金额,当专业自保公司不能偿付时,前卫公司可以从该信用证中支取款项。

专业自保公司应该是一家资本充足的公司,这就要求专业自保公司要有独立的承保能力,不存在母公司与专业自保公司之间的资本保证协议,或其他补偿保证协议,或者免受损害协议。这些协议的存在证明了专业自保公司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公司,而是资本不充足的赝品专业自保公司。母公司与前卫公司之间签有免受损害协议或补偿协议,或者专业自保公司与前卫公司之间签有不可撤消信用证,这些都妨碍了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局性。

第3篇

货车司机属于4类职业,也就是中度危险职业,工作是存在一定的职业风险的。像维修人员也属于4类职业。

4类职业以下的,风险都是比较低的:

像1类职业,工作环境基本是安全的,比如办公室白领就属于1类职业;而2类职业风险也很低,主要是非纯文职人员,虽然有外出,但安全系数也比较高;至于3类职业,则一般是指外出频率比2类更高,但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的人群,比如销售、教师、管理人员等等。

而4类职业以上的,风险就会比较高了:

5类职业、6类职业都属于高度危险职业,像消防员就属于这一层级,这两类的人群的工作风险是不可控的,一不小心就会有危险。

第4篇

由于行业环境的特殊性、复杂性,加之受关注程度不足,渔民是当前社会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渔民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尤为必要。

(一)渔业生产风险性强,极易受到职业伤害海洋渔业生产是高风险、不稳定的弱质行业,渔民在远离陆地的海上作业,生产方式分散,流动性强,而各种海上风险频发,海洋渔民致病、致残率高。从全国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来看,渔业风险带来的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仅2012年全国由于渔业灾情造成受灾养殖面积1087.78千公顷,水产品总量损失138.54万吨,沉船874艘,死亡、失踪和重伤人数164人,直接经济损失237.39亿元。渔业生产中发生的意外往往导致船毁人亡,其后果通常是渔民个人、家庭甚至亲朋好友所无法承担的。没有一个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保障,一旦渔民遭遇风险,渔民及其家庭将无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恢复生产和生活,承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穷”,甚至沦为贫民。再者,由于海洋渔业生产远离陆地环境的复杂性,大大增加了实施抢救的难度,这也加剧了渔业生产事故危害的严重性。因此,制度化的渔民工伤保险亟需出台。

(二)渔业生产方式导致面对风险承受力能力差从渔业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渔业的生产方式也进入了由集体转向个体、私营发展的多元化阶段。当前,海洋渔民的生产方式多以雇佣制为特征,而雇员一般由以“短工”为主,当雇员在渔业生产中遇难或发生工伤事故,“船老大”一般很难给予相关的保障。即便是股份合作制的捕捞生产单位,由于其规模小,负担能力弱,渔船所有人很少参加船东互保或商业保险,而是根据“船老大”的经济能力一次性给予受难渔民及家庭补偿金,无法持续保障渔民家庭的生活,导致其陷入经济贫困。从全国范围上看,渔业从业者男性的比重高达84.67%,特别是以家庭形式组成的渔船,家中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男性一般都和船捆绑在一起;而工伤事故不单单是造成人员伤残乃至死亡,生产资料也被大海吞噬,渔民家中唯剩老弱妇孺与巨额债务,显然生活难以维持。而且,90%为个体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属于弱势群体。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下,制度化的渔民工伤保险制度迫切要求改革与完善。

(三)当前渔民工伤保险制度远滞后于渔业经济的发展渔业生产亟需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予以保障,然而从我国大陆的现状来看,工伤保险制度无论是覆盖面、缴纳主体还是费率浮动机制领域对行业的划分,都没有对渔业及渔民工伤保险做出细致划分与规定。国家针对某些高危险性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建立了职工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却对劳动环境比城镇职工存在着更大风险的渔民采取非主观的歧视,渔民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能享受和居民一样的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因渔业保险的经营状况不佳,常年的高赔付率使其难以为继,逐渐退出了渔民保险领域。此外,由于政府对渔业投入较少,政策性渔业工伤保险、渔民互助会等其他形式的渔业保险发展后劲不足,这进一步导致了渔业保险业务单一,条款不尽合理、漏洞较多,无法满足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台湾渔民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

我国台湾地区在渔业保险方面,发展程度和水平总体上领先于大陆,在立法、基层渔会组织、工伤补偿与预防方面有其成功之处。

(一)台湾渔民工伤保险的立法保障台湾的劳工保险的立法时间早于大陆,且体系更为完善,精细化程度高、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对于渔民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各项权利、义务及特殊情况都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避免法律规定不周详而引发实践纷争的弊端。早在日据时期,台湾就已经出现了与海洋渔业相关的法律,从那时起遇难渔船及渔民的救济、抚恤等均被纳入法律保护。台湾1950年4月13日公布《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该办法采取了将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综合的立法模式。将劳工保险逐渐扩大到无一定雇主之职业工人、专业渔民和蔗农。到了1953年,台湾公布了《台湾省渔民保险办法》,增办渔民保险,凡具有渔会甲类会员资格之专业渔民,直接、间接以鱼货供销渔市场者,由所属渔会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由渔市场就鱼货交易抽取渔民保险费之备付金项下缴纳。这种专门性的渔业保险为保障渔民权益提供保障。1958年《劳工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专业渔捞劳动者等,都应加入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对渔民参加工伤保险又一次做出了制度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渔民这一高危群体的工伤保险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

(二)台湾渔民工伤保险的组织保障台湾渔民工伤保险最大的优势来自于渔会作为中坚力量、渔民积极参与以及政府“兜底”三位一体协调发展。首先,各种基层渔业组织在渔民工伤保险模式中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台湾地区渔业组织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发展至今,除了省渔会外,主要渔区共设有渔会40多个,会员对象主要为渔民和船东,人数多达20多万人。渔会作为渔民的基层组织,多年来扮演着台湾当局和渔民之间沟通桥梁的角色,是表达和维护渔民利益的重要平台。而且,台湾的渔会法律体系也较为健全,为渔会制度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正是由于如此完善的渔会组织,无雇工的渔民或灵活就业的渔民也可以加入渔会组织,通过渔会组织进行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为这些渔民提供适当的保障。此外,政府的支撑是台湾渔民工伤保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台湾工伤保险实际缴费主体有三类:雇主、灵活就业人员或自营作业者,以及政府。根据《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雇主的各类被保险人的职业灾害保险费全部由投保单位负担;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的职业工人的职业灾害保险费均由被保险人负担20%,其余80%由政府补助;外雇船员的职业灾害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负担80%,其余20%由政府补助。如此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身份设置的不同负担比例,有利于调动渔民尤其是自主经营和临时雇工参加渔业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兜底”更大程度保障其利益。

(三)台湾渔民工伤保险的支付保障台湾地区工伤补偿先行支付的模式是在工伤保险基金之外,由政府编列预算单独设立基金进行支付的。虽未在工伤保险中设置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劳动者却可以依据“劳动基准法”59条规定,向雇主请求伤病补偿、医疗补偿、失能补偿和死亡补偿。如若雇主不予补偿,劳动者可据“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申请专门基金提供补偿。这种模式很好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维护责任,同时也方便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管理。近年来,台湾的工伤预防模式成效十分显著,职业灾害事故的数量明显下降,这与台湾安全卫生法律规范和台湾的安全卫生制度密不可分的。具体表现在对于要下海参与生产的海员必须进行职业安全训练,确保其能够熟悉海上航行的各项准则及安全规定。同时,将安全卫生训练和劳工保险缴费率相结合在一起,更好防止职业灾害的发生,鼓励渔船雇主做好渔业职业灾害的防止工作。

三、台湾渔民工伤保险制度对大陆的经验借鉴

(一)提升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加强法制精细化建设台湾地区涉及渔民工伤保险的立法历史比大陆悠久,且覆盖范围更加具体,立法更加精细。渔民工伤保险涉及到渔民及其家庭的生命财产问题,因此大陆首先应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提升其法律效益。其次,当前大陆工伤保险立法仍过于粗略,以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利率划分为例,大陆仅将行业差别费率划分为3大类,9个档次;而台湾地区行业差别划分多达61个行业,较为细致的行业差别能够使各个行业在处理工伤保险过程中操作更加公平、便利。再次,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台湾地区工伤保险中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在今后修订相关法案时,更加关注渔民主体的权益。

(二)推进渔民工伤保险制度化发展,突出渔会组织主体化作用当前,虽然一些大陆地区如海南,正在尝试将渔民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渔民工伤保险的制度化程度并不高,仍以依靠商业保险或互保险为主。台湾地区在《劳工保险条例》中规定看,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应强制参保;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自2000年就开始积极推动渔业保险制度,以解决渔民面临台风、洪水等天然灾害的损失。这类关于渔民工伤相关的制度性的探索,值得大陆在今后进一步地学习。此外,台湾工伤保险组织模式方面,有较好的历史传统。在解决渔民切身利益方面,渔会组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渔会组织多样化,可以满足渔民群体不同需求,在争取渔民利益方面发出更大的声音,在解决个体渔民工伤保险问题上成为一个高效的平台。而大陆在渔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在今后制度化解决渔民工伤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重新发挥渔民基层组织作用,更好地服务渔民。

第5篇

10月8日,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公布了49个养老保险费档次,这次的划定比去年40档增加了9档,个体劳动者可任意选择一个档次缴纳养老费。

据了解,南宁市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档案托管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划分缴费标准,由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定为1000元,按此划分,1000元的60%为最低标准即600元,1000元的300%为最高标准即3000元。按政策规定,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档案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为缴费标准的18%,所以选择最低档次的个体劳动者每月需缴纳108元,选择社平档次的每月缴纳180元,选择最高档次的每月则需缴纳540元养老保险费。

南宁市社保所工作人员介绍,个体劳动者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一年之内不变(缴费年度全区统一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不过,由于缴纳的档次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就越高,建议有条件的个体劳动者选择达到社平工资以上的缴费档次。

第6篇

文化水平与技能培训方面,仅有初中学历的农民工人数占61.1%,没有参加过农业技术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人数占68.8%。就业行业方面,农民工从业仍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其占比分别为36.0%、17.7%和12.2%。劳动时间方面,高达84.5%的外出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2]。可见,近年来农民工“年长化”,文化程度依然较低,技能培训相当有限,工作又苦又累而且工作时间偏长,这一切都可能导致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增多,对于工伤保险的需求更为紧迫。外出受雇农民工的居住负担方面,有高达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不给予住房补贴。2011年,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049元,比上年增加359元,增长21.2%。其目前的收入水平显然难以靠自身能力应对重大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预防与康复功能严重不足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尚未形成“预防重于赔偿”的理念,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与管理办法尚待研究出台。而许多农民工用工单位也没有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没有推行科学的安全管理,没有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风险。很多地区的参保企业对工伤康复的认识严重不足。同时,由于我国康复医学起步较晚、起点低,康复人才、技术和基础设施等资源都相对匮乏,社会康复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受工伤的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工伤康复机构的定位与相关经费支出安排也尚没有成熟的经验。

2、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结余未被充分利用

截止2012年底,全国已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但是只有8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抗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由表1可知,近几年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每年增长约70亿元,基金没有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人社部未对基金结余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和充分利用。3、行业费率划分不科学,浮动档次太少我国行业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层次较少,只有风险大、中、小三类企业,没有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大小进行详细分类。全国除大连市采用19档费率外,其他省市的工伤保险的费率档次均未超过8个,浙江省、陕西省和云南省所采用的7档费率算是数目较多的,各档次之间的差别一般仅在0.3%左右,显然没有做到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因此,我国迫切需要研究并修订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细化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档次,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面临的阻碍

1、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

2010年以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略有提高,但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报道,2011年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比2010年提高1.8%。分行业来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3.6%,从事制造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49.6%、61.4%、64.6%和60.9%。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为23.6%,比上年略降。随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工伤发生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建筑类、装卸搬运、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高危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率明显偏高。因此,只有迅速提高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比例,才有利于工伤保险业务的操作与推广。

2、农民工流动频繁

农民工流动频繁也是其参加工伤保险率较低的原因之一。很多农民工深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不同行业工种季节性(如水产养殖业)的影响,需要经常根据行业情况和自身经济、体力等情况更换工作岗位,甚至跨城市流动。特别是建筑业的农民工,随着工程项目的迁移一年可能奔走于几个单位之间。有些企业认识不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渭南市临渭区人社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各类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参加工伤保险“不够本”和“不划算”的错误认识。有些企业只顾眼前既得利益,“节约”企业成本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向农民工支付补偿、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

3、农民工赔偿程序复杂,申请赔偿成本较高

2010年我国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维护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赔偿程序复杂且漫长,申请赔偿成本较高。赔偿程序需要经过劳动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四个阶段,特别是当农民工用工单位不服有关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或者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农民工维权将旷日持久,十分艰难。按照现行规定,从工伤认定到诉讼结束,整个程序持续的时间在360-510天之间(不包括农民工获取证据和需求法律援助的时间)[4]。因此,有的农民工选择“私了”来处理工伤事故,这显然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四、优化工伤保险以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建议1、扩大工伤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为扩大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人社部需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健全考核制度,加大政策宣传,优化经办服务,合力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减少不签合同、不参保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从发生工伤的行业来看,建筑、装卸搬运、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高危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率较高,因此各省份应大力推进这些行业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将尚未参保的各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工伤保险。同时继续推进商贸、餐饮、住宿和家政服务等服务企业的农民工参保工作,加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力度。通过专项检查,调查各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尽快为未参加者办理缴费参保。对一些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不承担医疗费、不赔偿的用人单位,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存入其诚信档案,在单位资质认定、招投标、行政许可、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相应制约。值得推广的经验是河北省为企业建立了参保登记与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的定期比对制度,以及不同险种之间的信息比对制度,从而督促应保未保人群和单位依法参保登记。今年将重点推进中小微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等组织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大力提升工伤保险管理的规范化,力争及时赔付

利用部际“工伤保险部门协调机制”工作平台,加强政策研究,编纂参考性案例,指导各地实践工作。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工伤保险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工伤认定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提高工伤认定的质量和时效。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间的功能衔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联网上报数据的质量,推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请管理服务模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完善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转移和工作续接机制,使其不因工作流动而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当定期或不定期展开工伤保险宣传活动也有利于推广该保险制度。例如,2013年4月下旬宁夏、银川市人社部门联合开展了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周活动。工作人员在银川市人流集中的场所设宣传点,发放材料,解答群众咨询;有的则直接到企业中为农民工提供面对面帮助。最多的一天全区人社系统共出动宣传人员800多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万多份,解答群众咨询2000人次,效果十分明显。北京、上海、黑龙江和广西等省份也开展了类似的宣传活动。又如,2012年8月河南省基本已实现了网上查看工伤保险档案。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查阅100多万名参保人员的档案信息,700多家参保单位可在网上借阅本单位电子档案,参保人员也能通过查寻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看自己的档案信息。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工伤农民工能得到及时救治与保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工伤保险案例数据库,对同类型的劳动以及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进行模块化处理。第二,应该由工伤保险机构先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继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就给付金额向加害人追索赔偿。目前工伤保险覆盖率极高的德国和日本都是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在德国,工伤事故发生之后不考虑雇主是否向同业公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伤残人员或遗属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日本,如果工人在未缴纳保险费期间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一方面支付给员工保险金,另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特别费用”。第三,对建筑行业试行相关创新举措。建筑业的农民工流动性特别大,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权益难以维护。可以采取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不计名和不计人数方式,直接根据建筑工程总价,按一定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申办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的前置条件。如果企业没有办好工伤保险,就不得开工建设。

3、创建预防、补偿与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是法制国家的主导理念,例如新西兰进一步将工伤预防与康复的重要性置于赔偿之前。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预测,每年大约234万人死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从全球角度来看,每年大约发生1.6亿个新职业病案例。只要职业病导致工作能力下降,它就会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挑战。调查表明,非致命工作场所事故发生率(包括接触致癌物、石棉和二氧化硅等)正处于不断上升趋势。因此获得工伤保险支付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相应的体检,并组织对职业病工人的持续跟踪,通过扣减工伤保险费率提供奖励,以便激发雇主采取预防措施的积极性[8]。工伤预防方面,我国需要监督用人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强化农民工维权意识,通过各种手段,强化农民工技能和安全培训工作,以优化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证据收集、工伤赔偿程序为重点,提高农民工安全防范和维权意识。近年来,甘肃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保护对象,加大对采矿、化工、水泥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卫生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职业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遏制。在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下乡镇、进社区的过程中,甘肃省卫生、安监、人社等部门将农民工群体作为工作重点,除了对农民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外,还要求用工企业定期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预防措施做得越好,越能减少工伤事故,从而降低保险赔偿率。工伤康复方面,我国应加强对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尽量着力于消除或者缓解工伤对农民工工作能力和社会生活的影响,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康复体系[10]。各省份人社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管理办法和评估办法,细化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探索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方式,确保工伤保险基金顺畅与安全运行。各地可以探索选择适合农民工工伤康复制度的运作模式:有的城市(如广州、南昌)采取政府直接兴建工伤康复专门机构的模式;有的城市(如乌鲁木齐、肇庆和郑州)则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兴办工伤康复机构;而北京、深圳等地则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4、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合理使用基金结余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尚有待持续提升,统筹层次越高,农民工参加该保险的可能性越大。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由表1可知,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每年收入大大超过支出,基金累计结余快速增长,可以考虑从中分别提取10%作为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基金和康复基金。另外,探索各统筹中心工伤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在注重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债券投资、协议存款、购买保值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5、实行更科学的行业费率和更有效的浮动费率调整机制

第7篇

    案例一:山西的王先生今年6月份之前还在一家银行做普通职员,6月份他跳槽进入某矿产公司担任现场施工的爆破职务。没想到,刚到那没两天,他就因公司施工过程中的一次意外事故,导致大腿骨折,住院30多天,共花费了医疗费1万余元。他想起今年2月份在银行工作时曾买过一份意外伤害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王先生职业变化增加了保险的风险,属于保险公司拒保的职业,而王先生本人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所以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理赔。

    案例二:王女士以前工作单位是某自然保护区,她在去年12月份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在投保的时候,她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自身的职业状况。由于相比普通职业人群来说,王女士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会加大,保险公司按照王女士公司的相关情况,作出了加费的决定。

    今年5月,王女士调动了工作,从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变为某公司的行政职员,职业风险系数降低。王女士将职业变动告诉了保险人,并办理了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审核资料后,取消了王女士的加费,并按照二者间的差额比例,退还了未到期的保险费。

    专家解析

    职业变了,意外险为什么也要做相应变更呢?

    保险专家对此给予了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伤害险保费就越贵。

    保险公司都有一个职业风险系数表,客户投保时,人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的决定。

    但是,专家同时也指出,只要被保险人职业的本身性质没有变化,即使工作变动频繁,也不用进行职业变更申请。但由于各个保险公司的职业风险系数表可能有所差异,有些职业性质的变动并不是客户自己所能够准确把握的,建议保户还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或人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商报提醒

    投保人在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一定要细读条款,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了变化,可带上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去办理一个职业变更手续,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把它放在一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将有可能影响理赔。

第8篇

【关键词】 “蚁族”;医疗保险;影响因素。

“蚁族”是继三大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之后的第四大弱势群体 ,代表那些聚居于城中、收入不高、工作不稳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人群[1]。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劳动力市场转型等一系列变化,“蚁族”的规模正日益扩大,据报道,全国“蚁族”大约在一百万左右,且每年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 [2]“蚁族”因其年轻化、学历高、收入低,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对城市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蚁族”成员多从事不稳定工作,大多数没有“五险一金”,其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状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就目前各项对“蚁族”的调查来看,还没有专门针对“蚁族”医疗保险发面的数据和文献。本项目旨在调查长沙市“蚁族” 医疗保险状况并分析影响其参加医疗保险的因素,旨在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完善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次调研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 先在长沙市内整群抽取4 个调研地点 :天马大学城(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汽车南站(洞井铺小区)、四方坪和望月湖小区,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访问对象进行调研活动。本项目共发放问卷570 份,有效问卷为 553 份,有效率为 97.0%,其中满足“蚁族”划分标准的被调查者 373 人,研究对象划分标准如下:⑴高校毕业生(毕业 5 年以内);⑵群体年龄段在15-30 岁之间; ⑶月均收入 2000 元以下(2010 年长沙市月平均工资为 2013.8)。

1.2 研究方法。

 

本次调研通过查阅大量文献, 与多位专家反复推敲,选取望月湖小区作为预调查地点(60 份问卷), 结合预调查的结果和受访者的意见制定自调查问卷,通过面对面访谈了解“蚁族”对自身健康及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 研究内容包括:⑴一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籍贯、户口所在地、职业、月收入、学历、父亲学历、母亲学历、毕业学校所在地、是否打算长留长沙、解决住房途径等;⑵医疗保险状况: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周围卫生及治安情况、所在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医保、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工作是否满意、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目前参保类型、参保途径、是否关系医保政策、国家是否应该加大医保宣传力度以及如何加大等。

1.3 资料处理。

应用Epidata 双核双录法建立数据库, 将查对象的所有资料导入SPSS13.0 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方法包括统计描述、单因素 检验和多因素Logistic 回归,若无特殊说明 α=0.05,所有 P 值均为双侧概率。

2 结果与分析。

2.1一般资料。

本次调研中满足“蚁族”划分标准的被调查者共373 人,其中男性 128 人,女性 245 人,男女性别比为0.52:1;被调查者年龄在 15~30 岁之间 ,其中“21~25”岁年龄段人数最多,占 76.4%;被调查者籍贯为长沙的占24.4%, 湖南省 (除长沙) 的人数占63.8%,省外的只有 11.7%;长沙市“蚁族”主要从事销售(23.5%)、技术人员(18.6%)、文员(9.5%)、自由职业(9.2%)、广告制作(3.2%)和餐饮服务(2.7%)等非固定工作;其平均月收入主要集中在“1000~1500 元”和“1500~2000 元”,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 34.3%和39.2%;被调查者以本科和大专学历为主,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39.4%和 37.8%,其中 ,毕业于长沙本地院校的占50.8% , 选择会继续留在长沙的占35.9%。

2.2 单因素分析。

长沙市“蚁族”的参保率为 57.9%,对不同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月收入、学历、父亲学历、母亲学历、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对医保的关注度、单位是否购买医疗保险等11 个可能影响因素的参保情况进行 检验,结果见表 1 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性别、年龄、学历、母亲学历、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长沙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等7 个因素对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 logistic 多因素分析。

以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7 个因素作为自变量,入保情况Y(入保=1,没入保=0)作为因变量,进行 logistic 多因素回归分析。 引入变量水准为=0.05,剔除变量水准 =0.10,采用向前似然法筛选自变量,结果见表 2,表 3。 结果表明,性别、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城镇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4 个因素对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性别为男性、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多、 对城镇医保政策关注程度越大、单位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者更容易参加医保。

 

3 讨论。

本次调查中“蚁族”参保率仅57.9%,与欧阳静等人的研究结果一致[4] 。 “蚁族”中男性参保率高于女性, 其原因可能是男性和女性在从事的职业、工作时间以及经济负担方面都显示出不同的特征[3],男性可能会选择劳动强度相对更大的的职业,也就可能面临更多意外伤害的危险,其参保率也就会更高。 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的“蚁族”参保率越高,这一结果客观反映了“蚁族”这一群体对医疗服务需求越大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以帮助他们弥补医疗花费,减轻经济负担。同时,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的人群健康风险意识也普遍高于其他人群。 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新闻的关注越多,参保率越高。 医疗保险相当于一项长期的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贵这一问题,越是关注医保政策和新闻,就越了解医保是一项利民的政策,参保率也就越高。 单位有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群体入保率明显高单位没有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群体。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0 年 3 月 6 日长政发[2000]3 号)》[5]规定,加大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人人树立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识单位组织员工参保,一方面可以提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员工树立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识,维护了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利益。长沙市“蚁族”参保率仅 57.9%,普遍偏低。性别、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城镇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 4 个因素对长沙市“蚁族”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长沙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并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加强落实长沙市医保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2010 年全球就业趋势[M].2010.

[2]教育部.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安琳,高燕秋,郭春晖。北京 、青岛两市流动人口健康状况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11(26):6-8.

第9篇

“不就是工作换了一个,有必要专门通知保险公司吗?”至今,因在拆房工地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成辉家属仍然没有弄明白其中的道理。于是,一场不可避免的纠纷发生了。

保险理赔遭拒

2009年5月14日,成辉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5天后,在参与房屋拆迁工作时他不幸意外身故。不过成辉的家人并没有如愿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成辉在投保时填写的职业身份是农夫(二类职业),而在事故发生时,是以拆迁房屋工人(五类以上职业)的身份工作,两者职业等级相差甚远。而且拆房工人并不符合成辉所购买的那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承保范围所列的1至3类人员的条件,因此不会予以理赔。

成辉家属则表示,投保时,成辉的确还未去工地打工,职业为农夫,并没有虚假投保。而且,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成辉并不知道哪些职业属于1至3类人员,造成如今的状况是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解释清楚的结果,并非投保方的过错。

至今,这起纠纷尚无最终结果。

工作变更为何要通知保险公司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本案中保险公司所给出的拒赔理由究竟是什么。

首先,不同类别的职业其职业风险系数不同。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它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意外伤害险保费就越多。比如,同样年龄的两个人,从事的职业风险程度不同,意外险的费率也会不同。

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将其工作性质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确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

“职业变动可能影响保单的风险等级跟着变动,等级愈高,表示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愈高,因此保费也会相应提高。”保险专家介绍说。 再者,对某些保险产品来说,被保险人的职业变更属于需要“如实告知”的事项,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写明,当职业发生变更时,需要在指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重新考虑是否延续保障,或者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保费。 记者在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看到如下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的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职业、工种的变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以职业变更之时计算和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公司处理方式有两种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对于需要如实告知职业变更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的职业已经与投保时不同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新职业类别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退还剩余保费;二是新职业类别仍在承保范围内,只是风险等级上升,那么将适用比例赔付的原则,按巳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实际应予理赔的金额。

以上规定有法可依。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何办理职业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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