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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截止2019年1月,我县依托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及各村级活动室,已完成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0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工作。以县为龙头引领、乡镇为重点示范、村(社区)为覆盖延伸,推进县、乡、村三级“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功能定位采取“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咨询、人民调解,“x”为专业调解、外来企业投诉、律师、公证、安置帮教等拓展职能,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运行模式,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优化服务机制,统一服务流程,形成符合实际、上下贯通、功能完备、整体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依托司法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和驻村工作队等灵活形式,实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学习贯彻党的及系列全会精神与开展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心同向”“感党恩、爱祖国、守法治、奔小康”“送政策、送文艺、送法律、送卫生、送科技五下乡”“两高一示范”脱贫摘帽、争创“大渡河流域乡村振兴示范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缉枪治爆等群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通过经典案例讲解、播放典型案例警示宣传教育片、发放以案说法宣传读本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以“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旗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在“七五”普法规划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重点普及内容,列入普法规划和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二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针对大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先后开展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村”等活动。先后多次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乡村、社区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妇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近年来,我们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特别是在“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通过现场解答咨询、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视频等,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形成。
借助“法律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一是组织深入到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二是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五四”青年节、“12.4”宪法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三是利用法治宣传栏这一重要的宣传阵地,适时制作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的宣传栏目。四是为全县各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五是利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能,适时以案说法,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 妇女权益;合法维护;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029-1
我国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妇女是改造社会,创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力量。因而,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和谐的天然砝码。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有问题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妇女在受教育、劳动就业、参政、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具体体现在:1、妇女人身权益受到保护。2、妇女参政水平整体提高。3、妇女自力逐渐增大。4、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5、妇女卫生健康不断加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1、在某些地方或领域男女同工同酬未落到实处2、在某些地方或单位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3、妇女劳动保护问题在某些单位和企业被忽视。4、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5、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6、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原因
1.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操作性还不强,一旦发生损害,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3.相当一部分妇女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生活在农村,所受教育不足以使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考
(一)不断完善立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妇女维权首先是依法维权,法制化是妇女维权的根本途径,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只能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逐步形成。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也是依法维权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第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例如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总则”部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则,应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权利法定原则。2、在“分则”部分,应当明确界定“权益内容”、“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三个板块的具体内容。第二、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用。第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救济体系,一旦妇女权益发生侵害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二)营造有益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文化
法律的运行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实现,其关键要看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是否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对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必须得到社会共识。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形象被商品化、两性关系被庸俗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的文化氛围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实际上的“废止”,从而绝难落到实处。所以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可以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强大助力。
(三)提高妇女自身法律素养
我国妇女目前仍处于弱势地位,婚姻家庭、工资报酬、劳动就业、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待遇。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养必不可少。尤其是加强农村、基层的薄弱地区妇女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当地妇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1]顾秀莲.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只是干部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一、领导重视,保障妇女权益。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3600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开发区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开发区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开发区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妇女权益的落实。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有些企业在用工中存在重男轻女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严禁对妇女就业的歧视。然而在改革中,劳动权益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女职工。一些企业在招收职工时,不愿接受女性就业或随意提高录用女职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男工,甚至在一些妇女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工种也拒绝招收女工;还有一些服务行业,招收女工往往对年龄、身材、相貌等条件要求过高,造成男女不平等。
第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不佳。有的单位一岗一人,女职工休假、哺乳时间等得不到充分保证;有的企业不给女职工做妇女病检查,一些已经形成制度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指标得不到落实。同时,女职工应有的劳动保护得不到保障;有的企业设备老化、操作工艺粗糙,女职工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滞后,导致女职工发病率较高。
第三,工会女职工组织不健全,作用难以发挥。一是女职工组织不健全。二是部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不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女职工干部的业务不熟,缺乏解决新问题的工作方法和能力。四是女工工作活动经费不足,企业领导有关法律、法规拨缴工会经费。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一,法律宣传还不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十年了,但在一些企业领导中根本不知道有这一法律,有的即使知道,也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就更谈不上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女职工自身素质相对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某些单位个别女工的文化层次比较低,缺乏对社会生活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在工作中,她们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对待,也多是忍气吞声,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个别人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劳动者权益保护”这回事,出了事更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一些企业主却缺乏遵纪守法自觉性,钻女职工不懂法的空子,肆意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纠正。目前,在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各级工会组织和妇联在宣传和呼吁社会各界来维护妇女权益、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缺乏力度。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下岗、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无人问津。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氛围。一是企业女工组织切实作好依法维权工作,要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融入集体合同中,从源头上加大维权力度。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良好外部环境。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承担职责,认真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义务,并注重协调有关部门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第二,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根本在于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要发挥好各级各类职工学校的阵地作用,注重女职工的培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读书自学活动,增强女职工学习的自觉性,通过培训,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必须加大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力度。一是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企业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认识。二是加快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步伐。三是在组建形式上要多样化,企业规模较大的应单独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小企业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女职工联合会,或成立女职工工作小组。
第四,要尽快提高女职工干部队伍素质和女职工工作水平。一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培训新建企业女职工干部纳入工会培训计划,让新建企业女职工干部有机会参加各种培训。二是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重点帮助女职工干部更新业务知识,明确工作思路,掌握工作方法。三是要提高女职工干部的工作水平,广开学习渠道,拓宽工作视野。
关键词: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如今,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更是我国农村发展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更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效果。
1 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表现形式
妇女作为农村的弱势群体。她们的土地权益更应该受到关注。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妇女的土地权益正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未婚妇女会遭受到性别歧视,而出嫁女在土地权益的保护方面是“两头落空”,对于离婚、丧偶妇女则更是缺乏土地权益的保障。宅基地权益难以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均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在农村实施中,由于受到村规民约以及性别歧视的影响,农村妇女并没有享有与男子一样平等的权益。征地补偿款和收益得不到平等对待。在分配土地补偿金的政策上,虽然相关部门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妇女分配时采取的不平等待遇屡见不鲜。
2 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2.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也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具体来说,法律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并没有认真考虑到不同社会性别的人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也会存在社会利益的差异。再加上我国实行的“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让新增人口无法长期用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
2.2 村规民约的影响
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或受到侵害的根源不是我国法律制度和政策,而是农村社会仍然发挥作用的村规民约和传统的婚嫁习俗[1]。尽管中央和地方对保证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但是村集体也会以贯彻农村自治为由,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表决会等形式侵害农村妇女的权益,这些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妇女的权益。
2.3 基层干部执法不力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通过村委会调解或者上访、诉讼等渠道解决,但是村干部大多会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为由而表示无能为力。找上级政府,他们认为土地是属于村民的,怕村民思想做不通的话,如果强制执行只会造成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对立关系,影响政府其他工作的开展。县妇联又因为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却力不足,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或者协调的工作,但是收效甚微。而上诉法院对农村妇女来说更是一场空谈[2]。
2.4 农村妇女地位低与维权意识不强
在农村,村里的重大事项一般是由村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由于受到“男尊女卑”传统思想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基本是由男性构成,妇女在农村的参政率极低,而且即使拥有参政议政权,也不一定就能够发挥其参政议政的效用。农村妇女不仅社会地位低,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大部分的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依旧很淡薄。
3 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制定法律的司法解释中,要明确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条件以及家庭成员之间行使、转让、变更土地权益的法律限制。完善法律对于动态的婚姻关系中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发生分离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农村妇女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全面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经济权益[3]。
3.2 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为了完善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应该对相关的村规民约严加审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要保证一项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的诞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到事前控制,在制定阶段就应该严加规范。在事后要进行制约监督,应该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坚决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落后的村规民约,还要排除落后的传统思想对实现男女平等有制约的村规民约。
3.3 加强政府执法力度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归根到底是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时,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所以应该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把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3.4 加大宣传教育营造维权氛围
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提高村民特别是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甚至杜绝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会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从而能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部分村民课借此提高法律和思想素养,真正做到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笑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论坛,2009(17):11-13.
各乡镇(区)妇联:
为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普及,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水平和能力,决定在全县各乡镇(区)开展 “法律明白人”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民法》等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专题。
二、培训对象
1、全县各乡镇(区)妇联主席,村(社区)妇联主席和村妇女小组长。
2、 全县各乡镇(区)农村妇女。
三、培训安排
培训时间:2018年8月—2019年4月。
原则上26个乡镇(区)各1场,有特别需求的乡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妇联申报,增加授课场次。
四、相关要求
1、县妇联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授课,各乡镇(区)妇联负责组织好参加培训的人员并积极对接,做好培训相关后勤服务,每场参训人员不得少于60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
妇联高度重视维权综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综治、普法、维权等工作作为主要业务工作来抓。一是建立健全组织,认真落实综治工作任务。成立以主席为组长,分管副主席为副组长、维权志愿者为成员的综治领导小组、禁毒领导小组,主抓综治日常工作。
二、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各级妇联组织积极组织实施
新工办妇联、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妇联分别邀请法律专业讲师在社区举办《反家庭暴力法》知识讲座。讲师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什么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列举了身边的具体例子,鼓励妇女群众要学法、懂法、用法,当面临家庭暴力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同时提醒妇女群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家庭暴力法》同样适应妇女,妇女不能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塔尔气镇妇联利用网上妇女之家微信平台,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学习活动。广大妇女畅所欲言,意识到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通过学习,广大妇女了解了家庭暴力的形式以及预防措施,提高了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图里河镇、库都尔镇、博克图镇、永兴办、暖泉办、建设办、妇联分别在社区开展“建设法治牙克石,巾帼在行动——维权服务、法律宣传进万家”维权宣传活动,针对辖区妇女、流动人群发放《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0余种1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并播放LED彩屏。
(二)机关事业单位构筑各种活动平台宣传反家暴法
1、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纷纷发挥职能作用,走进社区举办反家暴知识讲座,设立咨询台,热心解答群众的咨询,并发放维权手册等,增强了辖区妇女群众对《反家庭暴力法》条款的了解,提高了维权意识。
2、市总工会妇委会在市区主要街道拉起反家暴法条幅,呼吁市民关注、了解这部法律,营造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3、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女职工学习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知识,帮助广大妇女学法、懂法、用法,引导妇女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提高了妇女的维权意识。
(三)媒体发力宣传反家暴法
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互动的形式宣传反家暴法,同时利用《牙克石报》和“牙克石宣传”、“林城女声”微信平台,再次解读反家暴条款,提高了市民及广大网民对反家暴活动的关注度,方便了各类读者学习反家暴法。
三、深入开展“巾帼反毒”行动
“三八”妇女维权周期间,市妇联组织各级妇女组织,以“妇女之家”为平台,积极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巴林、博克图镇妇联分别在社区广场上组织巾帼志愿者,通过发放禁毒知识宣传资料、志愿者流动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了的种类、危害以及抵制的重要性,共发放各类禁毒宣传资料100余份;胜利街道办事处妇联围绕“拒绝——巾帼在行动”这一主题,联合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举办了禁毒知识讲座;牧原镇妇联开展了“拒绝巾帼在行动”宣传活动,发放了禁毒知识宣传手册200余份。通过广泛宣传和呼吁,营造了远离、抵制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解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问题
1、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和妇女、儿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大力开展对弱势妇女实施社会援助活动,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继续扩大援助的范围,如增加了交通工伤事故赔偿,干涉婚姻自由,离婚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处理等法援事项,缩短了受理立案期限,较好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近6年来共解答涉及妇女和未成年法律咨询500人次,共办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60件。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妇女、儿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识。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宣传纳入普法内容,多次组织宣传教育人员及法律工作者、优秀律师到全县各农村和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已达90%。
3、认真做好“两劳”释放、妇女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妇女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录入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不漏管、不失控、不重入岐途。
关键字:职场女性;三期;工作权益;保障
一、前言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三期”中不得辞退女职工。然而,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仍是以市县为统筹范围,参加的市县不到全国的一半,大部分的非国有企业尚未参加。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对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非常具体,然而各公司企业存在的违法歧视孕妇的现象也不少,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不少单位在女性三期内辞退女工,或者把怀孕女性调离原有职位,让他们做一些低级工作,故意刁难,使得怀孕女性忍无可忍,从而自动请求辞职。究其原因是我国职业女性在怀孕期间法律保护的价值缺失,需要引起我国的重视。
二、研究现状
之前的学者对中国女性三期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定研究,探讨我国女性在孕产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及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津贴的计算与发放,也有学者提出我国现有保障三期女性权益的法律缺失及完善策略等。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过借鉴台湾在保护孕产期职场女性方面的部分成功经验,力求找到可借鉴的有效措施。经过整理,保障女性三期权益的相关法规主要如下:
(一)孕期
我国法律规定,孕产期妇女享有不被辞退、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并禁止其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对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产期
在产期规定方面,女职工在产期内享有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如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妇女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三)哺乳期
对于哺乳期对女性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如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其工资。对于哺乳期的妇女不得从事国家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普如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从事夜班劳动等。
三、研究设计与实施
本文采用访谈法对四类人群进行访谈,他们分别是三期妇女(包括已过产期三年以内的妇女)、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从中了解台湾及大陆对于女性职工三期的保障情况及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在访谈对象的选择方面,分别对学校、事业单位、劳工局、私部门等工作的怀孕女性及主管人员进行深入访谈,获得访谈问卷20份,其湾的问卷13份,大陆的问卷7份。针对大陆和台湾的公部门及大型企业中的三期女性与中小企业中的三期女性进行比较研究,观察分析女职工在三期待遇及保障的差距,行业上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对行政人员进行细致分析,试图达到研究目的,即(1)公部门及大型企业的女职工与中小型企业的女职工在三期得到的工作权益保障差距是否较大,原因为何;(2)台湾的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与大陆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在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保障方面是否也有较大的差距,原因为何。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通过文献查阅法及访谈法对台湾职场女性孕产期权益保障情况的相关研究,访谈了四个群体的对象,分别为孕产期女性(包括已过产期3年以内的女性),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研究了解台湾及大陆现有怀孕女性保障法规的颁布及执行情况,从访谈结果中得到大陆与台湾在怀孕女性权益的保障法规的执行方面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可以借鉴台湾的立法及相关怀孕妇女保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的制定和执行两个角度提出对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层面
第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对我国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的或不利于保护怀孕妇女生育权益的条款加以纠正或取消,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细则。改革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对孕产期妇女权益的一种保障,然而生育津贴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该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法律规范,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可以去遵守。还要扩大生育保险的适应范围,坚持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方向,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机制,实现生育费用共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后,还应提高生育保险的规范化程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从用人单位层面来说,应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定期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通过采访了解到台湾的企业对于《劳基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等法律的遵守情况要好于大陆对于相关法规的遵守程度,台湾会为孕产期女性保留原有职位,基本不会将其提前解雇或签订怀孕条约。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采取“同仁分担法”,在怀孕妇女产假的三个月时间,其工作由同小组的同事代为处理,直到孕妇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当然,此项举动在大陆的推行会有所困难,因为我国人口密度之大、大量的闲置劳动力加大了就业压力,企业有着绝对的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为怀孕女性保留一份工作实际上很不容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人权意识会慢慢增强,我国会慢慢转入“人性化”、“同理心”的社会,我们可以向着这个目标迈进。
第三、从怀孕妇女层面来说,可制定相关法律让孕妇自行承担一部分“生育保险”费用。台湾对与怀孕妇女产假期间的保障实施情况很好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台湾少子话现象严重,加上台湾人口较之大陆稀少很多。相关部门出台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女性怀孕生子,企业也会落实《劳基法》等条款中的法规为孕妇提供相应保障,孕妇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中国大陆的情况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采用多年,近年来对生育的控制稍有成效,所以才渐渐放开二胎政策。可见台湾与大陆的政策背景全然不同。而对于企业而言,确实很难坚固如此多的怀孕女性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社会统筹的部分也很难满足每一个孕妇的需求。因而笔者建议我国的生育保险也应有孕妇自行承担一定比例,这样的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的方法不但可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二)执法层面
第一、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与监管机构。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于进行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协调、总结,没有一定的权威性,造成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没有具体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从而各部门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申诉管道较之大陆畅通许多,设有市和县的劳工局解决相关权益问题。台湾如果出现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情况,可以首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反应情况,人事部门会查实情况是否属实并尽快给与解决。如果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民众也可以直接向市或县的劳工局反应情况,通过电话、网上信箱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解答和帮助。不了解的职场女性,也可通过直接拨打市劳工局电话,会有专门部门负责解答。因此,在我国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是提高女性职工孕产期权益保障的必然手段
之一。
第二、应对聘用一定数量女性员工的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或税务补偿。台湾的企业会争相履行对三期女性的权益保障,提高企业口碑,好在招录人才的时候吸引更加优秀人才;市劳工局也会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和申诉检查,确保企业有效履行法规中的各项规定。而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督保障女性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良好地贯彻落实,政策实施的背景与台湾截然不同。由于人口多竞争激烈,企业更加看重“效率”,这种“效率优先”的观念占据主流地位。如果政府可以补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给予雇佣孕产期女性的企业以特殊补助,便可解除雇主的后顾之忧。
第三、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目前对于三期女性的法律保障门类很多,也比较全面地保障女性职工在三期内的工作权益,但是为何还会频繁出现用人单位在女性分娩前借故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与我国在法律制定的同时没有同步完善相应的罚则有关,且惩罚力度不够。台湾在《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六章专门一个章节用来规定“罚则”。“雇主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者,处罚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惩罚力度之大,可见台湾对于法规执行的重视,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惩罚的金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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