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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5 16:19:4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第1篇

2、商业银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进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作是毕业生一个很好的选择。

3、进入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风险性很大的金融公司工作。

4、进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做上数年,有保险营销、风险管理经验之后,在国内股份制保险机构迅速成长、外资保险机构进入的契机下,还是大有可为的。

第2篇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保险等。

3、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金融控股集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

5、证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期交所。

6、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大型企业财务公司。

7、国家公务员系列的政府行政机构,如财政、审计、海关部门等。

8、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9 、一些政策性银行,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

第3篇

(据4月18日《法制日报》)

2010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4月21日“人民银行网站”)

2010年3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施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据4月12日“国资委网站”)

2010年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总装备部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据5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010 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

(据5月13日“保监会网站”)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据5月20日“保监会网站”)

2010年5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据5月26日“保监会网站”)

2010年3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据4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3月3日“宗教局网站”)

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5月20日“广电总局网站”)

2010年3月4日,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3月16日“卫生部网站”)

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4月6日“卫生部网站”)

第4篇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第5篇

从近几年就业情况来看,金融学专业毕业生通常有这些流向:

1、商业性质的银行,其中包括中国工商、建设、农业银行等四大行和招商等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3、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金融控股集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

第6篇

2003年年底,我国修订了1995年颁发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并新颁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些法律的一个宗旨就是,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其他金融行业如证券业、保险业等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各自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保险客户的利益。当时有“井水不犯河水”的说法。近20年我国商业银行之所以相对规范,就是因为始终坚持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办银行,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上走得稳健有效。

自“十一五”以来,综合经营试点在银行界风声水起。先是几家大银行试点开办基金公司,接着开办金融租赁公司,后来并购保险、信托公司等,迄今唯一未对商业银行开闸的是证券公司。但对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的监管部门已是全面开放。中投、中信、光大等企业,也大有把自身办成全功能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的气势。

然而,有些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之所以闯祸、走偏、濒临破产,就是源于迄今没有一部真正的金融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经营法规或监管条例,它们完全按行政指令去经办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讨要政策支持,不仅不能建成“功能健全、服务高效、分工合理、竞争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也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的金融服务,充其量只是一个“大而全”或“小而全”、同质化或官办化的金融超市,是不会有真正的发展前途和国际竞争力的,也难以创造出良好效益。

当前,对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国家的指引已由“大力推进”改为“积极稳妥推进”,并且要“推进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推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也对混业经营、表外经营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这些政策调整说明,国际金融界也在对综合经营的有效性、成熟性、安全性等进行再思考。甚至有的国际大牌银行已改弦易辙,或裁减某些业务人员(如投行),或出售转让某些境外业务(如零售、保险业务等)。这或许可以说明,综合经营并非人见人爱、人人都能消化的“香饽饽”。

如果一定要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那么决策层就应该当机立断,用综合金融监管应对综合金融经营,把制订“金融业综合经营法”提上议事日程,而不能让某些控股集团公司搞无序竞争。具体地说,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从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和大型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各抽出一定人员,组成一个专门班子,在2013年把相关法规拿出来,经国务院或者再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从2014年起试点推进,争取在试点成功、完善的基础上从2016年起正式推行。至于试点,有关方面也需要抓紧制订一个具体方案,确立不同行业、区域、规模的试点单位,责成试点单位拿出规划、路线图和时间表。

在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一个超脱于“一行三会”的综合监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取代(包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成本会大大降低,效率将大大提高。这样一来,人民银行可继续履行其管理货币政策的职能,而其部分监管职能则可移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的“三会”则可并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梳理各自原有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范围,把那些相互重叠或相互“打架”的职责和部门整合掉,把原来缺位或弱势的职责和部门重新建立或加强起来。

第7篇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第8篇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第9篇

关键词:存款 保险 制度 实证

自从一些信托公司、信用社等出现了储户排斥等问题,最终导致破产,这些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了保证存款、保险等资金的安全,需要建立一些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随着金融行业进行的改革,我们国家在金融方面的风险再次展现在人们面前,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根据市场生存的原则,将一些没有市场竞争力的机构进行清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越发成为当下的重要工作。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世界上各个国家在金融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方案,对金融的安全采取直接、有效的维护方式,这其中包含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银行审慎监管以及最后贷款人等相关制度的建设,他们之间虽然有不同,却又相互联系着,将金融风险机制进行组建。

在这些制度的建设中银行的审慎监管是核心,对市场准入、持续等能力进行加强和监督,将银行风险的形成进行控制,改变风险的类型和数量。时间上没有永远安全的机制,在金融体系中也是如此,其安全性不存在永久性,在对监督制度建设中不可能将风险完全的消除,只要发生风险,审慎监管就失去了作用,所以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等制度进行补充,将危机进行解决。

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行业中的建设属于保险机构,对一些金融机构或者是银行进行保费的收取,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发生风险事故的时候,就可以向其提供财务上的救援,或者是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的资金,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保险制度,是为存款人或者机构提供间接的保护,之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增加存款人的自信心,因为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可以将风险进行有效地阻止。但是因为存款保险基金数量存在有限性,金融机构中还需要一些制度来进一步的完整和补充。这种存款保险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比如说道德风险,还需要对其加强监督。

最后贷款人的设立是为了阻止银行危机向着金融风险的方向发展,由中央银行向出现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资金的一种制度。最后贷款人是由中央银行提供的隐形保证,但是其会加大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量,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给打乱,如果不是出现特殊情况是不允许使用此手段的。

从2003年至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始进行全面的改革,导致金融风险集中出现,比如商业银行在2002年出现的不良贷款有22000亿元,在2003年出现的不良贷款有20000亿元。为了将金融市场进行稳定,加快进行稳定改革,2003年国家使用政府信用向商业银行注入3200亿元资金,在2004年国家又动用政府信用进行注资,多次进行国家信用的使用,诱发了更大的道德风险,让金融风险成为一个无底洞。为了将金融风险制度进行完善,国家不再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但是审慎监管这一银行制度进行的很艰难,而且将审慎监管这一制度进行规范也进行的很艰难,存款保险制度中一些相关的制度也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导致在最后贷款人那里承受过多的风险,将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了改变。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尽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存在着不完善,但是我国建设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有一定的可能性的,主要有从这个方面进行:

将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进行增强,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为存款保险基金提供支持在我们国家占据储蓄存款70%的商业银行,在近年来进行的经营中得到了各方面很多的支持,竞争力也得到了提升,其中出现的不良贷款和贷款余额也在不断地下降。在2005年将不良贷款进行终止达到了60%。

进行的银行监管从银行职能的分离为进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保证在我国2003年,确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将银行监管从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新的金融行业监管制度,保证了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做好,在银行业中也会建立专业的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督管理水平进行提高,使整个监督管理体系完整的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等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金融环境受到人们的重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在我们国家为了保证金融经济的安全,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为金融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屏障,但是我们国家的金融体系中还是存在一些没有办法消除的风险,只有将金融环境进行改善,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将社会信用进行净化,才可以让金融行业进行的改革顺利的进行下去,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2004年初,我们国家又一次的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这次提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脚步。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现在的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内容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性,这些争议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存款保险机构

对于存款保险机构采取的方式,是进行公司形式还是进行理事会的形式,存在着争议,在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基金体例》中指出,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方式建议采取理事会的形式,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存款保险制度应从银行中独立出来。

(二)存款保险的范围、来源、费率

在我们国家目前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投保人中人应该包括商业银行,但是可以不包括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为了保证道德风险不产生,将存款保险的费率进行差别费率的政策,根据银行的风险度将费率进行确定,这将赋予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权利。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不只是一种形式,有的人就指出要银行实行平等的待遇,并让商业银行都进行参保,实行统一的费率。

(三)赔偿标准问题

为了对存款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现行的存款保险补偿政策进行的是限额补偿,就是由存款人自己承担部分的风险。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的补偿有两种制度,一种是保险补偿的最高标准为国内生产总值的倍数,还有一种补偿标准就是,有90%的存款人可以获取全部的补偿。我们国家制定补偿原则是让保险机构可以赔付的起,让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证。

(四)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存款保险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将这三方面的职能进行有效的执行,要看存款保险监督管理职能所起的作用,它只是一种辅助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后进行的处理过程中体现,能够积极的配合银行进行债权的分配。

在对这些争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要保证制度建设的透明度,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进行明确,与此同时还要将问责制进行确立,这样可以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提供有效的保证。

四、结束语

任何制度的建设都不是完美的,没有一点瑕疵,不可能达到完全的民主和公平,存款保险制度也是这样,在金融机构不断改革深化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尽量的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公平的制定,建立相对公正的平台,将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倪浩嫣.从实证角度再论存款保险制度[J].河北大学,2005

[2]田丽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12

[3]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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