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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6 16:19:1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

第1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从审判工作的实践及结果来看,它为纠正某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与缺陷-即许多作法都与生效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相矛盾。一方面是造成当事人无休地纠讼-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是向检察院,人大反映意见,请求他们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一方面是导致外部监督不断介入法院,造成司法的独立受干扰及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动摇司法应有的权威与效力。同时,由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规定及设计上的不性,不完善性,如审理再审案件中有的规定适用一审程序,造成再审程序未具有独立的及终局性的程序价值;又如提起再审案件是否确有错误及确有错误又如何认定等问题,在程序操作及具体规定中均未明确。这样,在审判监督过程中就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出现监督的“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等问题与困惑。下面详细论述为:

(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具有多元化-审判监督的主体不限,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受到严重的威胁与削弱。

我们知道,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体制是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属于宪法赋予的权利。因此,在存在检察院,当事人可对生效的裁判提出再审之诉这两种外部监督主体的同时,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更多的还面临着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之冲击;而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又是由诸多的代表或委员组成的,于是,仅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对生效裁判的个案提出监督这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就数不胜数。而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对权力及其利益的追求素来都是政治团体及法定机关的本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制约与限制,因此,在同各级人民法院一起存在的各级党委、政府、政协、政法机关及其他有权的社会组织或媒体,包括其领导者个人在内,在权力及利益支配的驱动下,也凭借着现存体制或所处的社会地位之优势,直接或间接主要是通过人大常委会与检察机关向法院行使着所谓的监督权。这样,法院所面临的外部监督主体,较之于世界各国法院来说,其数量过多,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这种多元化的,多方位的泛外部监督,其负面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导致了司法监督的混乱,而且严重地危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大大地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及其权威。

(二)在认定新证据方面因无严格的时间界限,造成举证无期限。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很大程度上是同证据的存在与出现有密切联系的,故,我们在此专门提出其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提出的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该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该法未对“新的证据”作出具体的界定,也未对当事人举出证据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举出证据,甚至有的当事人将本应在一审提出的证据故意隐瞒等到二审甚至是在申请再审时才举出,这就势必损害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性的原则与价值,使法律无法确定其最终裁决的权威。由于举证无期限,于是,就容易给从事审判监督工作者这样的感觉与认识,只要是在一审、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举出而现在举出的证据,就是新证据,应当采信并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不去审查当事人因何耽误举证或该证据能否推翻原裁判,或该证据在此时举出其司法价值究竟有多大,等等。

(三)在再审次数方面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屡被提起,导致生效的裁判悬置于不稳定的状态。

与举证无期限相适应,一个案件究竟应当提起多少次再审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无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该法第182条作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的规定,但其条款并不明确在这两年期限内当事人只享有一次申请再审的权利。这样,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在两年内可以无数次提出再审申请,从而形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之抗衡。同时,由于《民事诉讼法》提倡与推崇的是国家干预主义,因此在法律上未约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权限,也未制约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与次数,故,一个生效的案件多次被重复提起再审就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地产生与出现。许多当事人往往在一个判决生效两年后,通过各种关系与途径找到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这既浪费了各级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司法资源,又有损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同时,更严重的是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财产关系处于悬置及不稳定的状态。

(四)规定再审的理由与条件过于宽泛,法条笼统,造成提起再审的随意性较大。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发现“确有错误”,那么,“确有错误”的内涵与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判“确有错误﹖”另外,上级法院指的是上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还是指业务庭包括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还是审判委员会﹖所有这些问题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均缺乏应有的依据,并容易在审判实践中造成混乱。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和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均包括了对原裁判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等问题及审判人员不当行为等几种情形,但由于所规定的这些条件与理由过于笼统、宽泛,标准模糊,且不易于操作等缺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的提起其随意性很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五)再审组织及审级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得不科学、不合理,以致现审判组织及审级不定的现象,有悖于法院的终审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按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实际上检察机关也可以抗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这样规定与设计的目的,实际上是对生效的裁判重新按照普通的审判程序来审理,基本上体现不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及独立的审判价值。这种规定与设计就涉及到许多问题,如该案原来只是经过一审,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后却可能要经过二审;相反,该案原来是经过一、二审的;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后有可能只是一次审理。这样,就出现了再审中审级不定的现象,同时,再审的审判组织也是非常不明确的,如一审生效的判决被提起再审作出新的判决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应由二审法院对应的业务庭审理还是由审判监督庭审理,法律不明确;又如二审生效的裁判被提起再审后,因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应由原审法院对应的业务庭审理还是审判监督庭审理,法律同样不明确。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是由原业务庭审理,有的法院是由原审的审判监督庭审理,这就容易混淆业务庭与审判监督庭的职责。由于审判监督程序不确定审级,加上审判组织的不确定性,因此,审级及审判组织不定就成为民事审判监督中一种奇怪现象,终审不终成为了一种事实。

(六)审判监督程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过于笼统、无限,导致了检察权对裁判权的抗衡和冲击。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及第185条规定对四类生效的民事裁判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规定不仅笼统,而且带有很强的国家干预的色彩,因此,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对属于当事人法定的自由处分权进行了干预,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及意思自治原则;二是抗诉的期限及次数未限制,损害了人民法院的终审权;三是未明确检察机关及人员在再审庭中的权利与义务,使法院不能正确面对与处理,等等。

(七)申请再审时未交费及再审败诉后未承担诉讼费用,造成“再审官司”的泛滥。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上也出现了某些当事人放弃上诉权,热衷于打“再审官司”的现象。同时,因再审无需交费,也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法院对当事人不够重视,致使当事人到检察、人大申诉等现象;另外,因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无须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很多当事人就利用再审来故意拖延执行时间,等等。

第2篇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  XXX  XX

成 员:XXX  XXX   XXX  

由于处于疫情时期,学校利用网络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通知宣传作为启动仪式,对学习计划、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要求及学习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讲解,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师学法用法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法律法规学习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强化监督

本次活动主要采用分散自学的形式,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自己拟定学习计划,自主学习相关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复学后对全校教师的学法笔记进行检查。

三、注重反思,巩固提升

学校决定法律法规学习笔记集中检查之后,将利用开会时间引导全体教师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只有知法,才能懂法,才能做守法的教育工作者。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教师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已经深深地印在全校教职员工的心底,必将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3篇

    纵观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临床教学阶段是最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的教学环节。在此教学阶段,医学生需要逐步开始进行直接专门针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关于医学生在临床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的工作范畴是哪些,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有所体现。当前的临床教学要求都是根据医学教育培养方案和临床教学大纲制定的。如进行规范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练习书写规范大病历、基础临床实践操作、标准医疗文书的书写等。医疗工作以及何种程度的医疗操作是医学生可以承担的,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前临床医学生医疗工作范畴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医学生在紧急医疗出现的情况下能否拥有处置权;法律是否认可医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效力;一些应由执业医师进行的医疗诊疗操作如由医学生承担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以上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能否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对于医疗效果与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影。这样的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也会为医患纠纷的产生埋下祸根。

    2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着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3.2强化法制观念

第4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改革;教学模式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教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从整体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方面来看,教学方法还普遍以传统式的教学手段为主,即课堂讲授结合实验教学,没有形成国家教委对高职教学“以教师为指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局面。本文以探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模式开发为主要目的,探究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设计并开展教学反思和总结。以期尽快实现高职高专《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探究式教学

探究式教学方法是一种以引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为出发点的一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教师的启发让学生自主思考怎样做和如何去做,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和课程理论传授。探究式的教学模式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协作中增长知识、在主动中发展、在探索中创新,把自己在理论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在实际任务中。我们以《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为例,选择探索式的教学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探究式教学设计

1、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是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核心,使学生要有问题意识,现代教学研究,“问题”是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激发学习的原动力,没有感觉就没有学习的动力,不深入思考就不会有深入的学习。问题意识会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以及学生敢于探索,勇于创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以教师本人角度来讲任务驱动应该构建在教学理论基础上,教师的教学魅力可以充分的体现其中,教师的一堂课就像一块磁石一样吸引着学生的注意力,这样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教学随文入冠,教师掌控全局。我们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将课程体系模块化,模块下增设任务,这样就可以设计每一个任务能够达到的目标,最终达到模块规定的任务目标。如针对《合同法》教学模块,提出不同的任务,让学生制订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等,由学生来扮演不同角色,这样就能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务内容。2、分析问题并执行课堂任务对学生在课堂上执行任务做出准确的引导和评价,使学生明确任务的意义与执行任务的基本步骤以及任务的最终目标。教师在引导识别这些问题上起着关键的作用,教师的教学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就可以带领学生更为深入地走进学习任务中,如《货物运输合同》模块的学习,合同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都可以在执行任务时顺带解决,规定5min,学生表述本次任务难点,教师综合学生们的提问,对共性的问题作出解答,提出1-2个问题组织学生探究式学习即可。3、强化实践探究,评价任务成果。对实践教学任务成果的正确评价是对学生在实践学习中最后的总结,学生在实践课任务基础上遵循逻辑关系和科学方法最终形成自己对任务内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学生通过谈判、讨论等手段,掌握承运人的物流运输企业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货物的损毁和灭失在法律规定中免责条款,最后小组讨论得知承运人的提存权、留置权等。在这种探究式学习模式中教师首先要熟知教学目标与教学重点,并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任务等,然后再去引领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知识。4、营造激励式的课堂氛围。学生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分数,激励式的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这个环节不仅给予学生本段学习的肯定与鼓励还是激发其更大学习积极性的诱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判断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样最大限度地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或托运人,最后获取最大的利益。学生就会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应给予正确引导和鼓励,并为其做出评价,使学生获得肯定,尽管学生的发言不够严谨、全面也应该鼓励学生思考。

三、教学反思与总结

教学活动的实施效果最终还是要看学生的受益情况,如参与情况、动手操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能力的提高。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效是探究式教学模式最忌讳的,只有真正的使学生在本门课的教学过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才是教学的主旨。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传统“学徒制”教育方式,“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老师放开手中的权利,让学生自己去尝试和体会学习的乐趣,最后真正的达到学生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问题。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在教学过程中要促使学生课堂保持融洽、轻松的氛围,尊重学生、允许他们“犯错”,鼓励学生创新,教师还应时刻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时候主导课堂、什么时候规范课堂,要张弛有度。总之,探究式教学强调的是学生主动学习,但也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在学习的整体过程中都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要求,做为教师不仅要关注一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还应该照顾到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效果,要有计划、有方法地引导学生来学习,时刻警醒自己教学的公平性。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使更多的学生受益。

参考文献:

[1]武立栋,张迪,李超等.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设计[J].科技风,2015.

[2]邹娟平,刘立波.浅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J].科教导刊,2016.

[3]蒋世坤,詹彩霞.模拟公司在物流专业课堂教学中的实施思路[J].广东教育:职教版,2015.

[4]谭秀丽,于丽静,刘敏等.案例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基于核心技能培养[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7.

第5篇

【关键词】教师惩戒;法理基础;惩戒权合法化

一、教师惩戒需要研究法理基础

法理指关于法的原理或者精神,它在于揭示法的内在本质或者一般规律。教师惩戒权的法理基础应从理性精神、秩序追求以及人权维护三个方面具体展开分析。

(一)理性精神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教育理性的要求。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违规行为难免会出现,要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实施教师惩戒权,这是教育理性的表现。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该遵循这种理性精神,因为教育要求理性,所以要确立理性精神。教师惩戒权要求理性。人们在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时候通常会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他们的言行也同样受到这两种因素的制约。人类向来是追求理性的,但是本能、欲望、习惯等非理性因素往往会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比如上课讲话、不完成作业等。作为教师,要理性地处理学生的这些行为,正确行使教师惩戒权。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众多教师惩戒失范的现象就是教师不合理使用惩戒权的结果,比如体罚学生、漠视学生的违规行为等。有学者概括了教师惩戒失范的两种表现形式:滥用惩戒和惩戒缺失。教师惩戒失范正是教师惩戒权理性缺失的表现。确立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强调了一点,即感性到理性的飞跃,也就是从现象到本质的转变。教师作为惩戒的主动方,要认识到惩戒的本质,在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时要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在实施惩戒权时要充分发挥教师惩戒权的教育作用,理性惩戒,不感情用事。这种理性精神是实施教师惩戒权要确立的基本精神,它是合理、正确地使用教师惩戒权的精神保障。

(二)秩序追求

在西方古罗马时代,法律的价值是为了正义,也就是说,法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以这种正义原则作为国家制定法律的一个主要标准,就可以保证法律的制定不会成为统治阶级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古代,评判法律的标准不是正义,而是秩序。秩序是中国古代乃至现在的法律价值之一。我们追求秩序井然的社会,而社会是由很多的个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产生就意味着对社会中的个人自由的适当限制。学校是个小型社会,也有它自己的秩序,学校内的任何教与学的行为都要符合一定的教学秩序。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可以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是一个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还未发育完善的群体,在受教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行为往往都会损害群体中其他人的某些利益,比如学生在课上大声说话,影响了其他同学听课,也影响了教师上课。这时候教学秩序就受到了威胁,为了维护教学秩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教师就有必要实施教师惩戒权,这是合逻辑性的。另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要遵守一定的惩戒秩序,不能滥用,要依据一定的规范进行,以保证教师惩戒权的正当行使。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追求秩序的国家,讲求公平、正义,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是如此。教师只有规范地进行惩戒,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使学生欣然接受,从而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

(三)人权维护

人权通常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安全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它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总称。教师惩戒权强调的是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这其实也是对违规学生的一种教育,让学生明白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让他们对自己做的错事负责。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意义重大的学校教育。也就说是,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保障了违规学生在学校受到全面教育的权利。因为学校不是一个单纯的传授文化知识的场所,更是使学生学会做人道理的圣地。从这个意义上说,违规学生受到教师的惩戒是符合违规学生的人权要求的。在学校教育中,特别是课堂教育,如果一个学生或者某几个学生出现违规行为,影响了其他学生上课,这对其他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学校这样的公共场所要求学生在课堂上遵守课堂纪律,否则课堂将很难顺利进行,损害了那些想认真上课的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适时地行使惩戒权,阻止、矫正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有助于保证课堂秩序,而且对违规学生的惩戒也能对其他学生起到一个警戒的作用,教育大家不要违反纪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违规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将会使其他学生违规的概率下降。因此,对其他学生来说,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维护了他们的人权。教师惩戒权的存在也是为了保障教师的人权。试想一下,如果教师不具有惩戒权,教师在课堂上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不能对其进行适当的惩戒,学生很可能就会肆无忌惮,不遵守校规校纪,不尊重老师,教师将会失去他们应有的威信,甚至没有尊严。赋予教师惩戒权也就是赋予教师应有的管教学生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性的专门职业所必须要有的权利,否则教学行为将很难顺利进行。当然,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人权问题,不能危及学生的生命权,不能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等。

二、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违背法律的要求,是人类最低的行为标准。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当然也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出发点,而且,教师惩戒权理论体系的构建也离不开法律的要求和支持。要寻找教师惩戒权的法学基础,就要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教师惩戒权存在的依据,并且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使教师惩戒权的理论合理化。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要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寻找教师惩戒权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搜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肯定教师可以惩戒学生,二是寻找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教师的惩戒权的,包括惩戒的方法、手段等。

1. 肯定惩戒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教师惩戒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教师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利,指导、奖惩学生的权利等,从此可以推知教师具有合理的惩戒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义务。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前者强调学校的权利,后者强调受教育者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学校惩罚处分学生的权利,而实施这种权利的主要人员是教师,学生有义务要服从这种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同时,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要履行如下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除了法律以外,我国很多教育行政规定也有许多类似的规定:《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中学班主任的职责是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我们可以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条例中找到教师具有管理、惩戒学生的依据,除此之外,教育部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都把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在教育、管理和保护三项上。

2. 惩戒手段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学校、教师如何管理、惩戒学生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以及完善教师惩戒权的理论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我国台湾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中第16条规定,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的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劝导改过,口头纠正;(2)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3)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4)调整座位;(5)适当增补额外作业或工作;(6)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7)扣减学生操行成绩;(8)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9)其他适当措施。这条规定在我国来说比较细致,因为目前我国对教师惩戒学生的相关规定大都是泛泛而谈,对于具体做法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更多的是一些禁止性的规定,特别是在体罚方面。

1992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教师法》第八条也有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禁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是并没有否定教师具有正当的惩戒权。这些规定纠正了社会、教师以及家长们把惩戒和体罚混淆的错误认识,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内涵,确保了教师惩戒权的合法地位。

(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有着“放松了棍棒,溺爱了孩子”(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的谚语,国外的教育家大都认为惩戒是学校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国外关于教育惩戒也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规,相比中国而言,更加成熟和具体一些。总结各国的法律法规,各国基本上都是支持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对体罚做出了明确、谨慎的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第三十八条则指出,应当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在2002年6月公布了一项法案:“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了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体罚,其中,对体罚的对象、方式、程度等都给予了详尽的限制性描述。比如,规定教师在体罚学生之前要向学生讲明为什么要受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老师不允许直接用手或脚对学生进行体罚等。这些严格的规定可以保证教师不滥用惩戒,也可以减轻对受罚学生的身心伤害,一举两得。英国在1986年以前,社会是默许体罚的存在的,教师是可以对学生施以必要的惩戒甚至体罚。1986年后,英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体罚,但是并不否认教师具有合理的惩戒权。2005年10月21日,英国政府承诺将出台法律,将对教师惩戒权做出明确的规定。美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惩戒的手段,包括“口头训诫,取消特惠”,例如:开除校队;强迫参加心理咨询;学校设立专门的训诫室,由专门的心理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交流,最后由犯错学生赔礼道歉或者写检查;惩罚性转学,如果学生过于顽劣不服管教,则转入特殊学校;短期停学,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而且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有电话监控”。日本《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学校及教员认为教育上有必要时,可按监督厅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加以惩戒,但不得施加体罚。”为了使学校和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日本政府公布了6项禁止体罚的实例:“(1)不让学生如厕,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中,因为会造成肉体痛苦,属于体罚范围,违反学校教育法;(2)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即使是短时间,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不允许的;(3)上课中,因学生偷懒或闹事,不可把学生赶出教室;而在教室内罚站学生,只要不变成体罚范围,基于惩戒权观念可被容许;(4)偷窃或者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围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5)偷窃,放学后可以留下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但不得强迫学生写下自白书和供词;(6)因迟到或怠惰等事,增加扫除的值日次数是被允许的,但不当差别待遇和过分逼迫不行”。

三、教师惩戒权行使合法化

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教师惩戒权理论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应该包括:惩戒是为了什么,为什么惩戒,谁来惩戒以及惩戒谁、怎样进行惩戒等。这就要求惩戒的主体、对象、惩戒的依据以及惩戒的手段都要合法,而要使惩戒的手段合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制定惩戒的程序,让惩戒的实施者有章可循,依法惩戒。

(一)主体合法

在学校教育中并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是惩戒的主体,都有权利行使惩戒权的。在我国学校教育中,惩戒的合法主体就是学校和教师,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教师管理、惩戒学生的权利,因此教师作为惩戒的主体是合法的。劳凯声教授在其著作《变革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中也指出,“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二)对象合法

惩戒的对象指的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或者说是学生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一般包括社会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自定的校规、班规、学生守则等。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指出,对于学生的越轨行为,教师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惩戒,矫正学生的言行。同时,惩戒对象的合法也要求教师的惩戒只能针对学生的特定的越轨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教师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依据合法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惩戒学生的依据包括两种:一是法律依据,即现行的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是教师实施惩戒的最低行为要求。但是基于目前我国现存的关于教师惩戒权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具体,所以在这方面的法律依据还不充足,所以对学校来说,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还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可以指导教师进行惩戒权行使的依据,所以教师惩戒学生的第二个依据就是学校的校规校纪。学校校规校纪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合法与否,因此,学校的校规校纪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不能违背或者超出相关的规定范围。而且,校规校纪的制定还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使教师的惩戒发挥其应有的教育意义。

(四)程序控制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再好的法律如果在执行的时候不遵循必要的步骤和方式,必然会被扭曲。对教师的惩戒权行使进行程序控制,制定教师必须要遵循的惩戒步骤和方式,这也是为了保护学生免受专断或者非法的惩戒行为而受到伤害。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没有相关的规定对教师惩戒学生的步骤、程序进行控制,这就容易导致教师惩戒失范,引起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第6篇

进一步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素质,努力进步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水平,推动和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在"五五"普法期间,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教原则,逐步将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和促进法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布衣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当真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法规条例,尤其是与教育事业发展和广巨匠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进步依法治理、依法决议计划的水平和能力.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加强遵法遵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教育等,培养和强化法律权势巨子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教师当真学习与教师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和用法的自觉性;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法制意识的再教育,确保"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3、结合实际铺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制学校、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充分施展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要把法制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之中.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学习《宪法》、《教师法》、《保密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增强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当真组织教师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教师在开展科学研究、、申请专利等流动时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鼎力加强师德建设,提倡教师通过上行下效,带动学生自觉学法、遵法,不断进步育人水平.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时间:

2、全面实施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3、总结考核验收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会的内容、形式上不断立异,普治兼顾、全面实践、整体推进.

第7篇

通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教师禁令等等,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要学法、知法、遵守法纪、依法教学、依法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方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深刻,理解的不够透彻。在思想上,对于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从教的意识不强。法律法规是规范每一个人的,从学生到家长、到教师到国家干部、规范每一个人的行为准则的,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细心理解,学深学透,真正把法律条文铭记于心,在工作中做到依法从教。

二、通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有些行为还是不恰当的,比方对学生的态度,对家长的态度,有时候缺乏耐心和帮助的意识,有时在对学生的关心帮助上缺乏爱心和耐心。今后,要更加深入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学习、深入理解、铭记于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人师表积极工作。

第8篇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 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梁秀文.医疗改革给临床医学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健康大视野,2007(1):105.

第9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绷发的根本原因:一是无法可依,二是公众教育法治观念的淡薄,从法治的视角探讨了知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恰当处理的问题上。这些研究固然有助于事故的合理解决。但是,在残酷的事实面前,无论责任由谁承担,对于给学生、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于事无补的。所以,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在研究如何处理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如何预防,以期尽可能地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2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质分析

2.1国内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现状

要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就离不开寻求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关于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国内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二,由于体育教师的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如教师责任心不强,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第三,因学生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如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练习等。第四,因学校的有关制度、措施不健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第五,意外事故。

现在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对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的罗列上,没有从更深层次上寻找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要从源头上、根本上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发现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

首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从根本上是因为无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单独立法,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引以为据的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办法》律层级低、效力不够。其他相关法律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现有的许多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相当多的条文只注重行为模式而忽视法律后果,即法律只是规定了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说如果不这样做,又会怎样。由于没有具体的罚则,缺乏强制性规定,难免会使有些行为模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执行与落实,造成实践中的有法不依,从而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在学校职责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法律规定泛化的现象,使学校在组织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难以明确自.身的职责,不能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从而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第三,教育领域存在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法律就没有明确制定。无法可依,使得学校体育的教育和管理应有的法律依据。

其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学校体育的法制意识淡薄。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够,范围不广。根据对某一中型城市的某区中小学500多名教师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接受调查的教师知道有《体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但却仅有20%的教师读过。而对于教育部门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则仅有不到40%的教师知道有这个部门规章,至于其内容知之甚少。可见教师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思想淡薄。因此,出现了政府机关、教育机构和学生等对各自职责认识模糊的现象。事实上造成了学校体育教育管理上的空档,为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二,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尽管我国制定了多部法律,但在实践中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比如,我国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然而由于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仍频繁发生。由于法律的不执行或执行的“弹性”多于“刚性”,导致人们认为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是“软法”,不解决实际问题。

3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的法治化思考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还是要依靠法治。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来规范学校体育的管理,即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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