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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6 16:19:2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规范。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二、施行招标投标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由谁来承揽工程的问题,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促使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实现了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四)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了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条款口径不一致,招标范围未明确,具体工作不易操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法规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要件,但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也只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同时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列入招投标范围,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有的项目影响公众安全)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由此法规、条文之间的矛盾,给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或政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为了政绩要求,一些工程施工图未出齐就提前招标确定承包商进场施工;为了政府形象工程,一些工程采用方案招标方式,违反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遗留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忽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作出评标结果的决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公司现象严重。邀请招标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较少,行政干预、既招标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工作分离,存在“中介不中”现象。

(三)我国现有的建设体制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些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目前,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专家结构不够合理,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对技术标的理解不够深、评标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有的专家库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有的评委缺乏具备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评标责任心不强,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人存在问题形式多种多样

1.招标人(业主)方面:(1)规避招标。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分项实施;二是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时间紧等各种借口申请邀请招标,达到让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2)暗箱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选择“听话”的招标机构来代替运作,招标机构为得到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3)干预评委,左右评委。

2.投标人方面主要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挂靠投标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设置一些歧视性的条款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三是是以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投标人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3.招标机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有的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四、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抓紧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意义,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招标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主动现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用机制,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政府投资工程在建设期间的业主,直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建成后再交有关使用部门管理。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改变政府直接插手和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改变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四)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评审过程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五)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等等,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和行为,健全完善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2000]34号).2000.05.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05.

[3]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06.

[4]杨学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07.07.

第2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造价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工程招投标逐渐成熟,在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的历史还比较短,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今已历时4年,配套性法规立法的滞后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外地施工单位出具的材料超出了常规要求,使这些施工企业望而却步;也有些地方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甚至还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如有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开发单位自行招标、定标后,再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比如在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上,就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如招投标中心)集中行使,避免政出多门,以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强有力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招标机构发展尚处于实践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处在建设完善之中。选择招标,通过能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立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同时也能约束方和被方的不规范行为,实行规范操作。通过立法建制做到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起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制定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行为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项目和个人诚信情况。建立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信息公开、评价公正的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投标各方主体、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式综合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招标人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作用机制;影响;分析措施

1 建筑工程招标

1.1 招投标的含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企业实力自主投标报价,它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及规费、税金。其主要由两大要素构成:工程量清单和计价单价。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些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标人或委托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化,定价权回归企业,提高招投标透明度及科学性等优点,但该计价模式对许多承包单位和招标单位来说却是一种新的模式,对它缺乏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及在该模式下的招投标过程的过渡时期出现各种问题。

1.2 工程招标

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多,不便于施工中工程量变化或工作内容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的调整。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图纸,因此工程图纸设计的正确性、完整性直接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投标人报价所依据的工程数量不一致,即有的投标人考虑工程量偏差,有的直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报价。这种结果使得招标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工作内容或工程内容不同而使综合单价失去了可比性。因为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为主要依据,那么这时依据这样的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和矛盾,给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障碍。

2 招标的分析

2.1 招投标内在作用假设条件分析

资源的有限性,由自然、前人或他人所提供的能满足其需要的资源,随着不同需求的增加产生了资源的稀缺性,有限的资源面对无限增长的需求使得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效率受到关注。工程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个中资源最终都反映到资金这个要素上,而资金在经济发展中是极有限的资源。因此,工程承包方的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主要的目的是对有限的资源使其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招标方通过招标选择合理的低价中标单位,以最小的投资使项目产生最大效益,而对于承包商而言以合理的报价(含应得的利润)取得工程承包达到目标利润同时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综上所述,招投标作用下的主要机制为:成本机制、选择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

2.2 完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如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虽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报价所包括的内容仍然沿用了地方定额或行业定额的规定,但是,运用自己的企业定额资料去制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时,在用工消耗、材料消耗、机械种类、机械配置和使用方案、管理费用的构成等各项指标上,基本上是按本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的,与地方定额或行业定额相比,表现出了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上的个性特点,提高了竞争力。所以,施工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定额,使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先进性。

3 对策建议

3.1 健全建筑市场担保制度

长期以来,招标人凭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利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的特点,建设市场担保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然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不诚信的现象也屡屡出现,我们应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3.2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无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还是建设工程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

4 结束语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可以制定相应的对策,并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当前市场的情况来加以解决。招投标专业管理和服务机构要致力于管理措施与管理制度的结合,为投标人构建阳光平台,创新机制,消除串通行为对招标结果的影响,保证企业能够同条件入围、同规则竞标、中标者无愧、未中者无怨,只有这样,建筑市场秩序才是真正规范,才能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参考文献:

[1]宋春岩,付庆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吴周赞.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招标投标[J].浙江水利科技,2009,(6):80―81.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212-01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就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2 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

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2.1 招标阶段

(1)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2)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及采用围标方式。(3)将项目肢解,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建设工程项目为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者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2.2 评标阶段

(1)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2)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时,已经同招标机构达成不法意向,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2.3 定标阶段

(1)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为难中标人。(2)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阴阳合同”。(3)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开始转包,违法分包,指定分包等。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3.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评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

3.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

3.3 建筑市场不健全不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建筑市场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网络平台不规范不健全。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发展、为滋生腐败等现象提供方便之门。

4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4.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

4.2 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相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从2000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虽然都纳入招标投标市场进行管理,但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要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评标机构及参加评标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都显得尤其重要。

1.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诸多问题

(1)一些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搞外招内定,进行虚假性的招标活动。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相关的单位实施招投标只是做表面上的功夫,而实质上,这项招标项目早已有了外招内定,这种表面化的程序,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其整个招投标过程早已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这种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在一些招标单位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2)一些组织招投标单位有意缩小招标的范围,使得一些符合标准的单位未能及时参与投标。这种现象主要是由部分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人员早已窜通好,他们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中标后,他们随意改变中标价,将剥削出来的利益占为己有,这种招投标的行为损害相关单位和社会的利益,使得建筑市场变得更加的不稳定。

(3)招投标的合同签订不规范。招投标合同的签订说明参与招标单位有了一定的权利,中标合同的签订应按招标文件的说明来进行,这是中标单位必须要遵守的规定,但一些招标单位由于在监督管理上的疏忽,出现合同条款签订不规范的问题,这种不规范的合同对于中标的工程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4)在评标的程序中,缺乏科学有效的评标方式。评标工作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科学的评标方式是招投标过程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的情况中,评标结果总是受到人为因素的控制,一些业主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他们受到利益的诱惑与施工单位暗中勾结,使得评标过程极为不公平。

2.造成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1)施工单位缺失诚信经营的理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大,一些施工单位衷情于对权力的追求,导致招投标的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建筑产品招投标的部分内容是需要保密的,而招投标的过程也需要社会的监督,这种部分过程保密进行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执行,这就成全了部分弄虚作假的投标人,降低了他们弄虚作假的风险,最终导致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愈演愈烈。

(2)一些投资的主体逐渐转变为国有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投标行为的产生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很多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属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在招投标的过程,他们对降低造价的兴趣并不高,这种招标行为属于政府的一种强制性举措,为了达到经济的最优化,一些招标主体被迫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3)一些监督单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一是评标组织不能充分发挥其评委员会的作用,评标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评标的权利,在理论上,这种法律规定对于评标过程是有效的,但在实际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二是缺乏监督机制的保障,技术监督不到位。在进行技术标评选时,评定的过程不够严密细致,只注重于形式上的实现,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没有做出综合性的评价。

3.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的几点对策

(1)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并开展对施工单位的教育活动。招投标活动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同时要在施工单位中大力宣传规范招标的重要性,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教育广大施工单位依法招标,对参与招标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2)在招标的过程中要推行监督机制,防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出现。对于招标的组织要任职资格,在招标过程中实行准入制度,在签订招标合同时要有公正单位对此作出工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防止一些犯罪的发生,而且监督的过程也要合法,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3)在招标的过程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和系统评标制度。无标底招标的实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施工单位要掌握建筑市场的现状,作好低价成本的核算,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一些单位在中间环节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同时,招标的评价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因此,需要建立计算机系统评标制度,从而确保。评标的公平性。

(4)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惩治。为此一些监督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惩治办法,依据法律才制定惩处制度,对于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5)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活动必须公开进行,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招投标全过程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4.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并非容易。在建筑工程的行业,工程的招投标是重要的项目之一,这项活动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招投标的进程。因此,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要平衡这些关系,招投标的过程就要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招投标的活动也越来越多,对此,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监督与管理工作,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加稳定持久。

参考文献

[1]刘培年,南金,吴书鹏.谈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煤炭经济研究.2010(12).

[2]纪君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衡水学院学报.2010(04).

第6篇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对策

Abstrac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idding Law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10 years to play a guiding role of the Basic Law in the field of bidding. However, the formulation and promulgation of the Bidding marks the cause of China's bidding into the legal track. Relevant ministries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Bidding", and to develop appropriate supporting regulations, management practice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But in the face of tremendous benefit to circumvent, undermine public bidding behavior and problems occur, a serious impact on the seriousness of the authority and credibility of the bidding. I focused on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bidding depth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specification bidding market a number of suggestions.

Keywords: bidd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串通招投标串通招投标是投标当事人在具有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中,通过事先调整,提前决定中标人选,使正常的投标活动变成一种形式化的行为。由于目前国内大型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属于国有资金投资,招标方、建设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有人,投资多少、效益好坏和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由于负责投资的人花的不是自己的钱,这就使串标者有了可趁之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原因。

(2)工程项目招投标系统不够完善,片面性,针对性较强投标邀请书是我国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应用最为广泛。投标邀请书是招标单位事先经过审核然后发放给投标单位的一种邀请信函。一般招标单位的审核标准是规定在与其有过供货关系的厂家或者对其有所帮助的企业单位(人情标、关系标等),而把那种产品质量较好,工作能力更为突出的厂家却排除在外。这种邀请方式好处就在于能够大大减少投标者的数量,为了后面的评标做好基础。但是,这种邀请方式却把更好的合作者排除开外,不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工作结合。

(3)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关系化”“利益化”严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个关键的环节就是对各个投标单位企业进行介绍。在这个环节中,招标单位经常“关系化”或“利益化”对某个投标单位进行详细的介绍,而把有些投标单位却一笔带过,这样就形成了很大的倾向化,影响了整个投标竞标过程,对投标结果具有很严重的影响。

(4)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专家定向评标在很多工程中都可以见到,首先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二是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地考虑业主的想法,不能做到公正公平。

(5)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一些寻找缝隙“犯罪”行为。我国是个法律法规国家,但是在某些条件下却不能顾及,这就为某些人提供了“利益化”的渠道。在电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行为,骗取国家钱财,在其中谋取暴利。这种行为很常见,例:“围标”,“串通中标”等。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整个投标过程的虚假性,更是让工程质量大大下降或者工期延长,对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6)“公开评标”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竟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如招标人员当竞标者的面,当众启封报出标价。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二、招投标成本控制管理

(1)招标流程中工程成本控制 ①自行招标:经报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同意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高效的招标项目团队。高效体现在招标水平、能力、成本控制经验上须具有相当的优势;②委托招标: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时应委托招标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标工作,这种情况不能盲目委托低价收费、服务一般的有资质的招标机构。重点考核招标机构在项目上拟配备的专业人员能力、执业资格、业绩等与编制招标文件有关的执业水平。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需要达成的招标目的,应保持与招标机构的有效沟通,合法、合规地完成即定招标预期;③经报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同意邀请招标,可以向经调研满足招标基本要求的4-6家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做好保密工作。这样可以避免串标、围标,人为抬高报价等,达到公平、公开招标的目的,用以降低报价,节约工程成本。

第7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施工、管理、问题、对策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多年的努力,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了围标串标、盲目低价中标,但由于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得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和制度中找原因,对症下药。

一、 存在的问题

1、“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机会,危害了整个建筑市场。

2、招标人在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下进行招标。有些项目,在施工图还未设计完、设计审查未通过,有的甚至只有扩初图或方案图,就因某领导要求立即开工、工期紧等理由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后因设计变更太多,导致工程造价无法控制,招标失去了应的有的作用。如某博物管工程,因当初只有扩初图纸进行招标,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几次提出停工重新签订施工合同,给业主和施工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勘察设计不到位,施工招标后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及工期延期。如太湖某静水试验池,因勘察不到位,实际淤泥深度为6米,而勘察提供数据为2米多,施工过程中土围堰无法施工,重新修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通过多方论证后大约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因为时间的推后太湖水位上升,致使失去了最佳施工期,从而导致工程造价增加300多万元。

4、投标单位诚信度不够,给招标方带来困扰。如某小区桩基工程,施工招标时图纸设计为PC桩,要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利用压低PC桩价格,低价中标,在中标后因为冬季施工管桩生产厂家不供应PC桩,从而施工单位提出因甲方指定厂家无法提供货源,提出修改为PHC桩,要求业主方调整管价格。因为此原因导至施工时间托延了一个多用,给业主的后续工作带来了困难。

5、招标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工作人员素质悬殊太大、责任心不强,导致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质量水平差异较大。

6、投标人借用资质现象严重、标人弄虚作假。

7、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评标方式不尽合理,目前国内招标多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不能给予投标方自主定价权,无论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都无法保证企业能根据自己的内在实力获得报价高分或接近评标最低价,从而取决于标底和其它单位的报价等外部因素。

8、当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对于风险的约定普遍不明确,因此在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往往因为材料差价调整、政策性人工工资调整、索赔等发生纠纷。

9、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国内目前在项目管理上通常采用分段制管理,招标后交与施工段人员管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由于缺少与招标人员沟通往往给施工单位钻空子,重复计算费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

10、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于成本控制的不重视,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合同观念、成本控制制人员至少质不高等。

二、解决对策

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作为招标人在投资策阶段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资金量等各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2、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制度,审查源头从立项开始,杜绝领导指令制。

3、对于施工比较特殊的项目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做到施工方案的安全性高,、经济、施工可行性高,特别是一此水上施工项目,地下施工项目、高空作业等。

4、委托有实力的招标单位,指定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招标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质量、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控制价的准确度,在招标合同中明确奖惩条款,因招标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至建设费用增加的,在招标合同中约定单位应承担一定有经济赔偿,同时采用优胜劣汰的方式选用单位。

5、资格预审衙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其单位和拟用项目经理审查其信誉度,对于有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率不用;对于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和弄虚作假的推行经济赔偿,投标保证金没收制度。

6、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防止串、围标我们设立最高限价,同时为了防止施工单位有意压低投标价获取中标,我们同时也可设最低价的限价,在评标过程中请评委专家对可能中标的单位进行仔细评审,同时发现问题采用现场答辩。

7、重视合同中风险条款的约定,同时做到甲乙双方共赢,合理约定双方风险,有利理工程管理和顺利的实施,最后保质按期完工。

8、工程管理实行跟踪管理的模式,实行责任人制,做到一个项目有一套专门管理班子,这样有利于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全面控制。

第8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目前,随着各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完善,招投标的制度更加规范,招投标市场更加有序,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工作更加严格,致使我国的招投标环境日益良好,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不仅规范了市场活动,还有效地抑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在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投标范围的扩大,数量的增加,仍然避免不了各种问题的发生,下文将阐述关于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这些问题所将带来的危害,并在最后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1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地方政府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都是由当地政府的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众多的行政部门分别对工程进行管理,导致工程的审批程序复杂,同时,众多的行政部门容易推卸责任,致使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来外企业设置了高标准的招投标条件和不合理的评标准则;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公平竞争,严格制止政府的干预,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避免不了倾向于本地企业,而对外地企业增多招投标条件。

1.2招标单位

1.2.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招投标中,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各种不公平的手段,致使可能给投标单位带来巨大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避免招标,建设单位分解工程,将一个较大的招标工程,分开实施,以至于达不到国家招标的标准;二是主体招标,建设单位给主体项目进行招标,在其下面的附属工程则擅自承包给施工单位,避免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三是阴阳图纸,建设单位为了减少交税,在工程审批时,往往提交一份小规模的工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确是相对较大的工程;四是不规范的文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上大做文章,

1.2.2机构

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不专业的机构,机构的出现活跃了招投标市场,但其不专业的性质,必将导致大量问题的出现。没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办事效率低,不能快速地完成工作,耽误工程的建设;从业人员普遍职业素质不高,在工作中,容易出现行贿的腐败问题;机构往往根据招标机构的意愿去完成工作,不公平的态度,会给投标企业带来风险。有关评标的问题也相当严重,评标人员在接受利益的诱惑时,会放松部分投标单位的要求;同时,评标的准则依据招标单位而形成,缺少个人看法,使得评标成为摆设,为招标单位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1.3投标单位

与招标单位相比较,投标单位一直是被动的,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投标环境中,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些投标单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让招投标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损害了他人利益。投标单位的不正当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贿赂评标人,让其在评标时能多加关照;二是部分投标单位串通,达成某种协议,致使在竞标时,只有一家比较符合,其他单位的投标成了陪衬;三是投标单位的实力欠缺,但依然竞标,当竞标成功后,则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

1.4监管部门

近几年的工程监管部门不断增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更多的工程项目,存在诸多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的监管部门却存在着众多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致使外地企业的生存困难,如果长时间的没有外地企业的进入,地方企业就不能有足够的危机意识,不利于地方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繁荣;监管部门作为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本应行使的是监管职能,但部分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导致在评标过程中,不仅不能完成自己本职工作,也不可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2产生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2.1经济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权利、金钱对人的诱惑是极大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都会迷失在诱惑中,从而出现了各种违规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不仅会使个人走上不归路,也会让国家、社会、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2供求关系

严重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导致在招投标市场上竞争激烈,时常发生恶性竞争。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说,要求其具备专业技能,同时,面对在工程中各种各样的诱惑,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道德品质要经受得住考验,但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上,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

2.3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一些,但面对复杂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健全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2.4监管不严

我国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监管不严、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对工程做到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使得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3招投标问题引发的危害

上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招标、投标、评标中存在问题,最终导致这一工程将受到严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使得工程的质量、安全都将存在巨大隐患,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完工后的工程质量也令人堪忧;在招投标中行贿问题的严重,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增加了负担。

4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4.1规范监管

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监管工作,无论在招投标前、招投标中、招投标后都要完全落实监管,尽量让社会舆论监管发挥其作用,监管的每一个部门都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自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质量,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2规范招投标、评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投标人的资质及其一切手续的齐全,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招投标工作,招投标进行中要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招投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实行。

4.3规范服务机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的机构,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避免产生恶性竞争。提高机构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让其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在工作中,影响招投标工作。

4.4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得有法可依成为现实,当招投标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使得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能落到实处。还要加强普法工作,让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成为现实。

总结

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能依法进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准则。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立刻解决的,要循序渐进,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工作质量,才能让招投标工作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何俊龙.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科技,2013,2,(03):133-134.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将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经过近30年的不断积累,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有很多部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实践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1.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自己的队伍自己投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行业管理变为行业垄断。

1.1.2相关行政监管不力。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检查、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1.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1.2.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2.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2.4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某些政府部门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招投标之机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2、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实行招投标机制时间较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规定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2.2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公正的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价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打分,这样就客观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力,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

2.3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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