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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能够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资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下面,将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进行详细地阐述。
1.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
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概括,具有众多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监管的内容比较简单,有的规定与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的需求不相适应,有的监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金融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工作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四个部分组成的,制定了明确的分工体制,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的监管结构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各自设置了分支机构,如果金融业只是在传统的经济业务领域中开展工作,这种专业的监管体制的效率还比较高。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升级,经济业务出现了许多交叉,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此时分业监管的效率在不断下降。产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各个监管结构的监管范围受到限制,一旦监管内容出现交叉,各个监管部门则会相互争斗权力或者是相互推诿责任,对于一些跨业违规的问题,不仅会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和摩擦,同时也会给被监管对象带来可乘之机。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严格,一项金融创新从设计到实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层层审批,如果在审批时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结果一般都是一些应该改革和创新的业务无法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者是由于审批的时间过长导致业务的创新失去了先进性和实际意义,从而直接影响着监管工作效率以及监管效果。
合规性监管对金融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合规性的监管主要是以金融监管为核心,对金融创新体系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以及经营的合规性上,没有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监管,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现行的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经济业务、轻表外经济业务以及其他的创新业务等诸多问题。金融创新开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的金融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金融创新是建立在放松金融监管的基础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监管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导致监督管理发展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无法对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有效性受诸多外部因素制约。兼任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首先国有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没有落实到位,改革发展滞后,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先进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其次,没有建立与防范金融风险相配套的社会配套体系。比如,我国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与监管相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行业自律的金融同业公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建立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良好的金融环境是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金融法律体系则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比如,我国目前虽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所规定,还没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真空状态,当出现金融机构风险时,则只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消除金融危机。为了有效地改善这一局面,需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另外,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创新发展迅速,如果限制在目前金融环境制的条件下制定法律制度,则颁布的制度有可能与所处的环境不相适应,严重制约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好短期和中长期之间的关系,站在长远的、整体的、积极的角度上分析问题。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经济业务,主要职责是进行风险性监管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根据国际监管办法,再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我国的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充分保证金融产业资金的安全性以及盈利性;二是建立科学的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是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共赢的局面,这是所有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我国实施的多头监管增加了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成本,经常由于重复监管或者是监管出现冲突导致大量的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交叉的情况更加普遍,如果简单地以金融机构作为对象进行分工的监管体系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因此,在进行金融机构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对各个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分工,不断强化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尽可能减少监管交叉的信息成本、协调成本以及实施成本,逐渐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系。另外,也需要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从而促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关键词】区域经济;金融服务;体系
一、健全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培育多元服务主体
金融服务机构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也是金融产业的主力军。当前,在我国金融业对外放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利用金融资源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对区域内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资源有效整合势在必行。按照“齐头并进、监管跟入、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要处理好“外资与内资”、“全国性与区域性”、“总部和分支”、“银行类和非银行类”、“城市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辖内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综合经营试点改革,重新布局辖内金融机构存量,大力提高增量,把区域金融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金融服务业务的延伸,对一些辅助类金融服务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比如各种信贷担保、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信用评定、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从广义上来讲,也属于金融服务机构的范畴,发挥着参与、支持或者辅助金融服务的作用,因此,也需要配套跟上、协调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以来,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实体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且过分依赖于向银行贷款。这种失衡的融资结构,在一定程度导致了银行风险集聚,社会流动性没有合理的渠道在社会中分配,造成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区域经济内,中小企业数量居多,但自身实力弱小,和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相比,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特别国际金融危机后,融资困难更是成了关系其生存发展的老大难题;另外,一些特色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部门以及经济中的薄弱环节、“瓶颈”部位、重点领域,在贯彻国家“调结构、保增长、扩内需”的方针、实施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时,都会产生相当规模的资金需求,单靠银行间接融资难以满足。当前,深化金融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为区域经济量身定做,搭建地方融资平台,设计多元金融市场构架,畅通融资渠道,提高区域经济直接融资比例。为此,应该充分利用区域内、区域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发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基金等基金融资方式,充分利用证券资本市场,强化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功能;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以及支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建设等重大项目政府债券,鼓励大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票据融资等融资方式,发挥债务融资强大功能,条件允许时再稳步推动资产证券化,提高金融杠杆系数;加快发展贸易融资、项目融资方式,在沿海港口保税区或者自由贸易地区,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融资功能,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加大保险服务跟进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发展。
三、夯实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一,充分发挥支付体系功能,打造良好的支付环境。支付体系是金融服务的基础工程,是资金流动的高速公路,它的质量是标志金融生态环境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来,我国支付体系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在支持和规范支付市场发展、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统筹国内和跨国支付、统筹本币和外币支付、统筹城乡支付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打击银行卡犯罪和维护支付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差距还很大,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央行和市场进一步合力推动。第二,发挥征信体系功能,建立诚信社会,改善信用环境。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金融资源合理、公平、有效配置的前提。当前,央行主导的征信体系发展迅速,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数据质量显著提高,同时征信法制化建设也提上日程。地方政府要在改善区域信用环境、建立诚信社会中承担责任,首先要保证自身信用优良;其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充分利用不断完善的征信体系数据,科学评价服务对象信用等级;最后,提供金融服务时要区别对待,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让诚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损,逐渐在社会中兴起诚信文明之风。第三,提升地方社会各界金融素质,培养金融人文意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更是经济文明的产物,一个地方的金融素质和人文意识,是决定金融服务功效的软实力。首先,要培养金融守法、守规意识,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地方金融运行稳定有序;其次,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进行金融知识国民教育活动,把一些实用的、基础的金融知识送给社会公众,保证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激发社会形成重金融、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热情,提高金融文明程度。
四、推动金融创新,丰富金融服务产品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对生产要素的重新分配和生产函数的重新构建。国外金融创新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受到金融服务供给和需求因素的双重拉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发展异常迅猛:一方面,它改变了金融业的利润表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绕开监管准则,也让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目前,国内金融业界大谈金融创新,还是过多得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要真正使金融业务实于区域实体经济,应该着眼于一些具体的、实质的、真实需求的内容上,按照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交易机制、功能实现上多花心思,使金融创新成为区域资源要素整合和推动区域经济效率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区域金融创新应该把创新金融服务放在首位;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不彻底打破现有格局和状况的前提下,把把金融创新的重心放在金融服务产品上。产品是金融服务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它本身承载着一定的功能,而且客观上也要求按照市场原则安排交易机制,因此,实体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最需要的是金融服务产品,通过产品创新,让区域经济内包括居民、公司、政府等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速度加快、交易效率提高,是实现金融服务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对于居民而言,发展更多的、更有个性特色的银行储蓄类理财和信托、国债、基金、居民商业社会保险、个人支付服务、住房和消费等金融产品,既方便了居民投资和消费,又可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对于公司来讲,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创业股权、OTC市场、产业链融资、卖方和卖方信贷、人民币离岸和衍生金融等产品,满足各类公司的理财、规避风险和筹集资金的需要;对地方政府而言,依托政府融资平台,推出政府基础设施和巨灾恢复建设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农业保险等产品,为政府改善民生、稳定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工具选择。
五、强化金融创新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使用好可以促进金融发展,使用不当则可能造成风险累积。纵观金融发展史,很大程度是在放松管制、金融创新、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交替博弈中进行的。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直接导火索就是金融创新业务,同时也暴露出现行金融体系存在监管不力的重大缺陷。在新的形势下,要想助推区域经济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体系的配套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金融综合经营乃是未来方向所在;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金融服务体系风险对外联动敞开。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一方面,必须要大力加强金融监管,扫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缝隙,把监管存在渗透到金融创新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方方面面,紧密跟进并贯穿于金融改革创新的整个过程;另一个方面,要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叠,防止多头管理带来成本上升、混淆监管责任边界。具体来讲:第一,监管重点应放在创新性金融服务产品上,这些产品在追求市场收益时,往往伴有高度集中的金融风险,容易成为不可控突发金融事件的诱因;第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应牵头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彻底消除监管灰色地带;第三,要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由于处于专业知识和内部信息的弱势地位,很难识别创新性产品风险度,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提高监管独立性、增加信息透明度,特别是处理政府和利益集团关系时,不能歧视消费者,让消费者处在不公正地位;第四,通过微观审慎监管,采取预防性措施,规范金融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同时采取动态化监管方式,追踪业务发生全部过程,在事前、事中遏制金融服务机构非理性业务规模扩张和盈利追求的冲动。
六、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建立人力资源优势
一、现代审计与现代金融审计
传统观点认为,审计就是通过检查账务的方式进行差错防弊。这种简单的目标定位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复杂化,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学者们对现代审计的定义是,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机制存在,其根本目标在于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除了这种本质性的功能作用之外,现代审计因为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具体功能特点。
现代金融审计是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职责而存在和发展。其本质性的功能与现代审计保持着一致性,即实现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但是其具体的功能则取决于国家的受托责任方向。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通过全面发展经济,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国家的职责其受托经济责任内容已经由简单的经济效率监管转变为经济效率和经济安全的并重。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对社会经济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致政府审计已经往风险免疫审计方向不断发展。因此我国的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功能就在于,通过增强金融领域的免疫力,保障金融安全,最终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实现国家的受托经济责任。
二、免疫视角:现代金融审计与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
现代金融审计承担着促进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职责。而“免疫系统观”下的现代金融审计通过将国家审计提高到更为宏观的角度,而使之区别于传统的查账、监督、控制职能。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更强调整个政府审计对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责任,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成为审计的重点内容。而且,审计本身的职能也在不断拓宽,更加强调发挥综合信息优势,增强风险预警和政策评价功能。也就是说,现代金融审计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推动宏观经济调控,防范风险。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性影响,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关注度不断提升。而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于协同促进金融监管的职能也有重要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和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差异分工,协同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系统当中,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金融监管、金融审计是三大治理主体。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重视内控,而金融监管则重视外部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从内部和外部同时影响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就外部监管来看,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存在着重要的协同作用。这种协同作用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以被审计后的财务真实性为基础,而金融审计则依靠金融监管的原则来作为评价的依据。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修复作用。通过加强对金融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监控和风险预防,能够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风险。而且通过开展绩效审计,对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监督,可以有效评估金融监管运作有效性,推动监管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是对于金融外部环境的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是通过独立的监督与预防,同时降低金融组织内外部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审计有效评价金融政策的效果。二者相互补充和促进,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国家经济宏观层面的风险水平。
三、现代金融审计功能的作用机理
现代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与促进作用,共同降低经济风险水平。而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它的免疫能力,以风险为导向作为审计开端,最终落脚到对于风险的预防上。
风险导向审计是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强调审计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模型,以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识别为基础,判断出影响审计风险的具体因素,然后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随着审计环境的不断复杂化,新的审计将同时强调风险导向和绩效导向,也就是同时注重经济性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我国的国家审计中,以风险为导向意味着要扩大审计范围,注重对于整个营运整体的风险水平的评估,关注公共风险,延长审计链条,改善审计方法和程序。这种风险导向的审计对于发现、揭示和预防相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它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免疫系统。它的免疫功能主要由预防表现出来,因为能够提前感知风险,进而可以迅速采取法定职权,抵御侵害,推动社会经济系统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有效评估决策的风险程度,可以发现制度缺陷,不断完善制度本身,强化管理。
总之,现代金融审计的作用机理最核心点在于它的免疫能力。而这种免疫能力的具体发展则是通过及时识别与判断风险,然后利用综合平台信息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最后按照监管法则对政策进行最终评价,以不断地改进审计效果,协同监管职能,最终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四、现代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
通过对现代金融审计的探讨,笔者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位,尤其是对其宏观层面的经济职责做出了更多的强调,同时说明其对于金融监管的协同促进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明白了金融审计的重要机制在于以风险为导向,最终实现对于风险的及时预防。那么,在这种作用机理之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我国的背景条件下,为什么以及如何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
(一)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迫切性 (1)金融监管存在严重缺陷。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非常突出。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实务过程中,监管法律不完善,很多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因此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经常利用政治权力干预地方银行,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从范围来看,又忽视了非金融机构的管理,缺乏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从道德风险来看,当前金融机构的腐败犯罪行为日渐猖獗,犯罪主体的职位越来越高。而针对金融创新行为的监管也非常匮乏,很多金融创新因为其技术复杂性,风险并发性,导致不易监管却极其容易引发高风险,因此成为当前监管的重要漏洞。(2)审计职责功能不完善。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并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在整个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虽然国家审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审计部门与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的沟通并不顺畅。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稽核缺少对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由于缺乏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导致抽查的样本零散不连贯,不能对金融金融机构形成持续的监管效力。最后,金融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缺失。审计机构并不关心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而只是关心其合规性和风险性,导致对风险的控制水平大大降低。
(二)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可行性 (1)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比较优势。本文在总结金融风险特点、金融监管缺失的基础上,对比金融审计的特点,找出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优势。
(2)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以预防为立足点,面向提高金融系统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金融免疫系统能够与金融监管相互配合,从而实现一种自我免疫与外部监管相互促进的监管效果。免疫系统在理论的指导下,能够有效明确金融审计的定位,避免审计与监管相互混淆导致的监管过度或者监管不足,能够有效地完善金融安全网络。这种作用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再监督,而且因为层次划分清晰,能够形成更为系统有效的监管体系;其次,以免疫系统观对金融机构管理绩效的审计,有助于金融审计拓宽审计面,达到对金融运行各个方面的监督效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安全,优化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网。
(三)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具体措施 在了解了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还需要详细探讨如何真正地打造我国金融审计系统免疫机制,以真正有效地实现其预期的理论效用。(1)明确不同的审计主体,打造金融审计“合力”。从监管的具体过程来看,社会独立审计应该占据金融审计的主题地位,国家审计在特殊事件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立足于我国的背景,可以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相互促进的整体金融体系。通过加大社会审计的参与范围,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水平,都可以有效地发挥风险防范的作用,使其审计结果能够为社会审计和金融监管起到参考作用。最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在构建合力的过程当中,还应当能够有效整合各类审计资源,实现金融审计监管的综合优势。也就是说要发挥金融审计的组织优势,内部审计的信息优势,社会审计的技术优势,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发挥各个方面的协同作用,从而降低总体风险。这一综合的最终效果体现在组织的统一性,资源的集中性以及控制范围的全面性等各个方面。(2)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硬件结构”。为了切实打造审计合力,我们认为需要从组织结构上对不同审计进行恰当定位,并通过充分的信息流动实现不同审计主体之间的相互促进,形成协同效应。如图3所示, 组织结构设计特点是,三个运作层级不同层级之间可以实现信息流动的双向性。第一个层级主要是金融风险监管委员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实现统一性。第二层级是政府审计主导的审计监督系统,该层级是核心部分。第三层级是内部风险监管部门。这里,主要说明一下第二层级的运作机理。审计合力的形成,需要实现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管理。国家审计因为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其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具有重要地位。通过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能够增进整个金融机构的客观性。其作用的具体层面是,第一,通过加强审计行业规范,实现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第二是促进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信息传递;第三是将政府审计发出的风险信号传递到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内部。通过三个层级的双向互动,可以最终构建一个良性的运作系统,从而搭建起有效的审计合力硬件平台。(3)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软件平台”。监管机制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组织结构的调整,还需要制度创新的保证。通过有效地提供制度基础,能够使得相应的硬件结构更好地发挥组织职能。如果组织结构是硬件平台,那么制度基础就是软件平台。当前对审计监管机制的制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法律、技术、人才等三大方面。通过不断地挖掘各种相关的审计资源,实现审计行业整体的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为了构建良好的审计监管制度基础,需要确保法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技术开发制度等方面的发展,而且法律制度在其中占主导地位。以外,还应该加强一些其它方面的信息保障,包括提高审计信息质量,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推动非现场监管的制度的试行,比如说加强报告制度。最后是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如果内部建设良好,那么会带来外部监管成本的降低。
本文通过重新定位金融审计,探讨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优势所在,提出应该充分利用免疫系统理论,构建我国独特的金融审计免疫机制。尤其是通过硬件组织和软件平台的构建,共同打造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合力,最终充分突出现代金融审计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正面影响力。笔者相信,现在对于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审计机制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黎仁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实现机制》,《管理世界》2010年第2期。
1、金融调控体系既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健全传导机制等。
2、金融企业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也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革等。
3、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等。
4、金融市场体系包括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等。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后危机时代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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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十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等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金融创新产品与市场监管齐头并进。
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建立并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从一无所有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可观、产品繁多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在2万亿元的基础上翻了数倍,融资结构也呈现多元发展,金融对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往往最为庞大,衍生品的种类和数量远超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积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对金融行业意义深远,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增强,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开始关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情况,同时由于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如注重保护金融系统各层级的参与等,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金融衍生品由于其形成的特定机制决定其具有前所未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对资本追逐利益与规避风险等多种要求均能很好地满足,是扩展投资渠道,引进投资的重要金融工具。但是目前我国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及监管体系以及相关的宏观调控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导致一些金融机构有机可乘,随意开发金融衍生品,加大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衍生品行业混乱、缺乏创新
目前国内金融衍生品行业状况混乱,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严重不足;大多数国内平台因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间不长,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也没有完善的风险度量体系和评估体系;很多从业人员不具备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利用有效的手段对企业所面临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进行防范。
2.监管主体过于分散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形成了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交叉业务的增多,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开始显现。首先,在这一监管制度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只能对自己权限下的问题进行监管,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单一部门是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是由于部门和人员众多,需要大量时间沟通合作,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控制住风险态势,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的后果。其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主体各自为政,往往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目标不明确、职责模糊,造成金融监管冲突和空白的不良后果。
3.行业自律水平比较低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和4大交易所(包括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但其发挥的监管作用比较有限。究其原因是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旧不够成熟、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使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组织难以形成,并且也使现有自律组织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基本沦为政府部门的附庸。
4.与国际监管合作有待加强
虽然目前我国在与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中,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情况进行合作,其他组织合作过少;同时在立法上,我国在金融衍生品的国际合作中只有总括条款,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开放程度的扩大,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国际监管方面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通过金融衍生品行业的发展,扩展投资渠道,合理地利用金融市场上庞大的资金资源,同时建立多层级的具有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的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行业的立法,使参与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守,用法律来规范整个金融行业,通过立法来明确行业责任,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权益,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2.建立明确的金融市场监管和管理体系
整合目前金融市场监管资源,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及目标,同时积极与国内外知名金融集团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引进国外专家及相关研究人员,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并且应该结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顺应现代金融业多元发展要求,使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架构清楚、脉络清晰,推动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3.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方面,应严格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的认定和资格审核,推行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上岗。同时,重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机制;重视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锻炼实际操作业务,并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另一方面,引进国外先进的资格认证体系,通过系统地讲解金融衍生品管理理论,要求从业人员在保证日常工作开展同时,从战略角度认识和了解金融衍生品市场,努力培养服务型、监管型从业综合人才,使其成为长期拥有领先的核心战略竞争能力和不竭的金融创新能力的人才。
作者:乔琳 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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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转贴于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2]罗熹.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及对我国的警示[j].求是,2008(9).
[3]张明,郑联盛.华尔街的没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