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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其次,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第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还有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及其健康发展。最后,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公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1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5家,内资公司5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0家,保险资管公司1家。发行公募基金共2722只,比上年增加54.40%,资产净值合计83971.83亿元,比上年增长85.15%。其中,封闭式基金164只,净值规模1947.72亿元,开放式基金2558只,净值规模82024.11亿元。在开放式基金中,股票基金587只,净值规模5988.13亿元;混合基金1184只,净值规模17948.31亿元;货币基金220只,净值规模44371.59亿元;债券基金466只,净值规模5895.92亿元;QDII基金101只,净值规模662.53亿元。
在我国,开放式基金因其灵活的投资方式受到市场追捧,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占据了主体地位,2015年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开发式基金占比达到92.71%,封闭式基金仅占7.29%。
我国开放式基金主要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QDII基金。2015年,除股票基金外,其他四类基金数量均呈现增长趋势。其中,混合基金因其中等风险和较高收益的优势,份额大幅增加(46.29%),更为投资者所青睐;而受2015年下半年股票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影响,股票基金份额自6月份开始下滑(22.95%);货币基金(8.60%)、债券基金(18.22%)和QDII基金(3.95%)份额则小幅增加,如图2所示。
2014年12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规模为4.5亿元,2015年伴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数量的快速增加,基金份额迅速扩增,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大幅增涨,达到8.4万亿元,增幅86.7%,充分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共24054只,认缴规模5.07万亿元,实缴规模4.05万亿元。
相比公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随着创新创业浪潮的到来,规模迅速扩大,加之中小企融资诉求急需得到满足,私募基金发展势不可挡。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迅速,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环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及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对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第一,上市公司赢利水平有限,信息披露不明确,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理性投资。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难以规避风险。证券市场做空机制,有利于投资者主动规避风险和市场流通性增加,也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行,降低市场风险,利于证券市场监管的间接化、弹性化及科学化。做空机制给市场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工具,有助于投资者回避市场风险,所以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需要做空机制实现稳定。第三,证券市场金融产品稀少,证券投资基金选择有限。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所以逐步代替了个人投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的金融产品有限,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空间减少。基金管理人就难以对基金产品进行组合投资,很难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难以规避风险。
其次,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委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应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为持有人服务,但由于持有人期望资产增值最大化,而管理人期望效用最大化,二者的目标函数不太一样,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利,或为公司谋利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等。第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受限。基金托管人由法定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等,应马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聘任有一定的决定权,致使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有效性不强。第三,基金公司内部缺乏有效激励制度。第四,基金持有人大会虚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运作和管理无权干涉,只能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才能行使职权。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召开大会的实际操作能力,不能发挥大会实质性的作用,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设。第五,基金公司故意误导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
然后,基金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基金监管内容应具有全面性、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监管时间具有持续性、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等特征,我国的基金监管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做支撑。我国基金业发展不如国外基金业发展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的法规体系。
最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端人才匮乏,且流动频繁。我国的基金业发展迅速,基金市场人才需求量大,致使基金管理人员的频繁流动,不利于基金业绩发展,对基金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目前国内盛行的私募基金,其也相继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私募基金变相公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等;二是管理示范违规运作,部分私募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存在操纵市场等问题;三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机构长期失联,逃避监管;四是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定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改善证券市场环境,使基金产品多元化发展
提高公司上市市场条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推动市场做空机制的建设,利于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加大产品创新,推动基金产品多元化发展。
(二)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应本着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原则,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完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利益输送,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强化约束激励机制。
(三)完善基金监管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放开,必然加强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势必要加大力度。加强对基金活动的监管,规范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加快建立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及完整的法规制度。同时加强基金行业自律,稳步推进基金监管体系建设,积极健康发展基金业。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基金人才市场,稳固证券投资基金基础
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规范有序的基金人才市场,为基金业提供优质的人才。同时,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水平、治理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有助于基金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针对私募基金暴露出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一是尽快推动私募基金条例,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尽快修订并私募办法,明确监管边界;三是制定出台私募基金信息统计的风险监测体系;四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五是督促基金业协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六是配合地方政府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七是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关键词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诸多新鲜事物都属舶来品,资本市场的若干专业术语也都起源于英美等金融业发达国家,而对于完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国外官方和大辞典中并没有出现过。我们从美国关于私募型投资公司的最终文件和一些建议性文件中可以找到“Private Fund”或“Privately Offered Fund”等字眼,除此之外没有找到更贴近的说法。然而“Private”只是为了强调募集方式,跟“Public Offering of Fund”即公募基金有所区别。虽然没有相互匹配的术语,但是国外证券市场中有很多类型的基金具有国人所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子。例如,对冲基金(Hedge Fund)、股票基金、期货基金和期权基金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属对冲基金,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兴风作浪的“量子基金”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现阶段国内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缺乏统一口径,并且对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名词及英文表述混淆不清。对此,笔者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
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法律对投资者资格有明确的限定,只针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圈子小,门槛高,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一般都是拥有资产较多的机构或富裕的个人。其次,募集方式非公开,譬如,在美国禁止通过任何传播媒介(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但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与特定少数投资者直接协商设立,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非公开的募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者人数,而投资者人数越少越能防止搭便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国外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要求一般较低,且各国证监会对其监管较松,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较少。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灵活,深受一些投资者的欢迎,是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重要投资参与方式。总而言之,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社会公众排除在外,而给留在圈子里的理性人更多的自由空间。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历程,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的不健全,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差距较大。虽然目前我国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一个法律上明确的定义,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已经具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无论从规模还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来看,都越发值得关注,其发展轨迹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萌芽阶段(1993年~1995年):这一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普遍较小,平均规模约为5000万元。[1]此时,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传统的经纪业务转向了承销业务,各大证券公司纷纷开始拉拢大客户组建属于自己的特定客户群体,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多数证券公司与部分大客户之间形成了不正规的信托关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存在许多漏洞,如同一只股票从一级市场进入二级市场价格会大幅提升,这使得资金投资于一级市场不仅收益高而且风险小,故证券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了一级市场,这些隐蔽的“一级市场基金”便是萌芽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形成阶段(1996年~1998年):此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规模大约为1亿元,最大规模不超过10亿元。[1]这一时期的初级市场十分活跃,公司一经上市往往能得到一大笔的初始资本,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资本富裕,于是全国各地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理财工作室、咨询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他们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运作由上市公司从股市募集来的富裕款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阶段逐步形成。
盲目发展阶段(1999年~2000年):中等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5亿元,基金总规模约3000~4000亿元。[1]这期间证券市场出现两方面关键因素的改变,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急速膨胀与繁荣。一方面,证券市场出现了历时较久的牛市行情,高收益率诱使企业和富裕个人把更多的钱(包括违规资金)投到股市中去,促成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投资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综合类的大券商可以经营资产管理的业务,但公募基金在具体的运作上受到很多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比较低,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导致券商中很多业界精英纷纷转投私募。由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需要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人才都得到了拓宽和补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爆棚式的混乱发展。
深度调整阶段(2001年~2013年):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司长夏斌所做的调查研究,我国已经存在7000亿元左右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中央财大私募基金课题小组做的调查问卷显示,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全部投资者交易资金中占的比例约为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超过了公募基金;据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总额在7000亿~9000亿元人民币之间;私募排排网(中国私募基金第一门户网站)做出的2009年度报告中显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在1.1万亿元左右。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在逐年扩大,并且目前的规模已经到了我们不可忽略的程度。从2001年6月到2005年底,中国股市的持续萧条,让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的收益难以兑现,同时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前结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堪重负纷纷关门大吉,能够坚持运作下去的已是寥寥无几,市场的优胜劣汰使得现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更加规范。随着我国股市各项规制措施的出台,各种违法资金运作和违规操作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国家开始加大力度查处违规挪用资金、老鼠仓、恶意坐庄等违法行为,使得股市盈利更加趋于理性,通过找漏洞钻空子获取巨额投资回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同时,国家逐步允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地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历了一番深度调整后开始逐渐浮出水面,阳光私募便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这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发展阶段(2013年6月至今):今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才结束了长达半年的监管真空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得自身的市场地位。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开始开展私募机构的登记和私募产品的备案工作,目前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创投、私募证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产品。证监会7月1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正式有法可依。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21477.2亿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作者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后勤服务中心总经理。周宁(1974―),女,福建福州人,经济学学士。)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为特征的现代化投资工具,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100年。证券投资基金不仅仅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
内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等原则,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董事长负责的情况下,进行日常内部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等手段来确保公司运作以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还应包括详细的保密制度和具体的保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都有保守投资决策秘密的义务和法律约束。对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可行性报告、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告等要对外界保密;对于仍在进行中的谈判、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统计报表和清算资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关部门内部;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经营状况、管理控制密码信息、预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则仅能限制在少数人了解的范围内。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可以通过市场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减轻或者避免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来转移基金管理权,显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得到市场的青睐,则说明投资行为得到市场的认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没有较强的自律性,必然会遭到市场的轻视。
高岚(2009)认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为:(1)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形成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券商受托理财业务成为私募基金的最初形式。(2)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私募基金从规模上已超过公募基金。但是此时私募基金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不规范、高风险、成分复杂等。由于我国对于私募基金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对其必要监督管理,所以难以保障私募投资者的利益。不少私募基金通过非常规的操作方式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对我国私募市场造成严重冲击;(3)2001年至2005年,私募基金也随之转型调整,开始出现合法化的私募基金。(4)2006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趋于好转,私募基金也随之复苏,并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活跃性。
倪明(2010)进一步把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细分为了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1993~1995),大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慢慢形成了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2)形成阶段(1996~1998),凭借着委托理财的方式,大量的投资顾问公司和咨询公司设立并且运作私募基金。(3)发展阶段(1999~2000),股票市场的繁荣导致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但是大多数是以违规操作手法获利。(4)分化调整阶段(2001至今),股市持续低迷导致大批私募基金出局,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规范。而且政策方面也有所改动,逐渐允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亚洲以至全世界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基金市场之一。伴随着新的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舞台。历尽二十几年的风风雨雨,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相对于外国的基金产业,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步相对较晚,故而很多方面不完善。
首先,合法性模糊。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这种理财委托业务是否合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该理财方式及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合作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存在一定风险,同时账户间不公平性的问题在交易过程比较普遍存在。私募基金走向合法化道路的制度建设,须能够充分考虑监管制度的长期与稳定,这就要求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务必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着眼,这也是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核心原则。
其次,运作不规范。其一,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没有必要限制;其二,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客户,盲目地想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其三,基金资金来源不透明。实际上,私募证券基金的资金来源除了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化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还包括违规的挪用的公款及非法集资款等;其四,基金运营的高风险。首先,高收益是基金管理人吸引投资者的一个手段,但是对这伴随而来的高投资风险,资金管理人却讳莫如深。
最后,监管机制、责任体系缺位。正是私募基金存在相当程度的隐蔽性,使私募基金高收益背后隐藏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如果放任私募基金的不规范而不加强监管,则必定会导致私募基金市场的无序发展,并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监管理念、监管思路的不明确、是我国目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就要首先明确私募基金的目标监管原则。
我国私募基金出现的问题可谓是各方面作用下的结果,一味地堵不是好方法,唯一的方法就是疏导,为此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法律法规也要接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其职能已经作用加以规定,一确定其合法地位。最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步晚于国外,那更应该对国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汲取有益营养,吸取教训。
1、完善法律范围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关于要不要制定私募基金法的争议已经消除,社会各界都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但是,在如何选择立法模式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在具体立法的方面,我认为新的私募基金法律规定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私募基金的设立标准及募集过程,投资者、基金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资金来源,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及监管体系以及包括违反私募基金规则的必要惩处等等。
2、严格投资者资格
在国内许多投资者的心目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私募基金与其他常见的金融产品一样是一个面向大众的、门槛极低的金融品种。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私募基金特有的隐蔽性等运作特点,决定了它只适合于某些拥有较强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机构或个人,所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前期对于投资者的背景进行了解,剔除一些不适合进行投资的人群,而不应该降低投资者的准入资格。
3、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不同基金产品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有意识分离。具体的讲,由商业银行来负责基金托管与决算,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但是,由于我国基金托管人(即商业银行)地位的独立性较差,即容易受到基金管理方的施压影响,从而导致私募基金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差强人意。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政策监管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规定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而是由合法化的托管方进行风险承担;此外,还需强化商业银行基金资产托管人的权力及职责。
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适应了投融资双方的需要,在发达市场很流行,并不是可以人为制造或取消的。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像公募基金那样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存在私募基金却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
首先是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如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资金管理等。实际上,集合的投资计划、理财计划就是基金,非公开募集就是私募。由于国内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避免跨业经营嫌疑,有关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只能巧立名目,不称萁为私募基金。这部分私募基金是得到国家承认的,也处在监管之中,监管机构想方设法让其存在、促其发展。实践中也发生过类似金信信托乳制品计划不能按期兑现的风波,提示我们正视私募基金正名并完善规范的问题。
其次是民间的私募基金,由一些财务、投资、咨询公司,甚至是个人的理财工作室在管理,数目与金额不断增大,质量上参差不齐,目前处于无监管状态,其在为证券市场提供巨额资金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风险。这部分私募基金急需规范,但短期内国家尚不会为其专门立法,因此需要主动按现行已有法制规范,争取早日取得确定的法律地位。有人建议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民间信托,但要注意,根据我国信托法,营业信托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公司承担,民间信托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收成本除外)。有的实践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中介形式,在私募完成后将基金交由金融机构管理,这也应遵守委托或居间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对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单独制定规范,政府也正加紧相关工作。但目前这方面立法进程中,并未特别照顾到民间私募基金。这其中有市场发育与实践基础的问题,也有认识与理论的问题,金融市场中的很多事情不发展到一定阶段就立法反而会变得很被动。民间私募基金可能会在规范与不规范之间较长期存在,但要自觉遵照执行相关规范,寻求合法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不得触犯法律。要严格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划清界限,特别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带头大哥这样的假冒私募基金的欺诈行为。
私募基金在发达市场是个成熟事物,但在我国,有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是应该深入探讨,以统一认识,为规范制定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如基金的性质,不论是公募或私募,公司式或契约式,基金都应该具有信托性质。与日本将基金作为财团法人不同,在中国,基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机构,是个虚的东西,基金管理人才是实体。所以基金规范并不能简单照抄照搬。
又如管理人的资质问题,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及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已无问题,其资格规范即将明确;而民间的、非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也要有准入规则,以防止鱼目混珠,不给欺诈者钻空子。
还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资格问题,现在投资者比较混乱,很多私募基金的门槛是很低,谁都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当然问题出在管理人身上,这也是政府担心的一个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的小投资者是不能投资私募基金的,小投资者应投资公募基金;只有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才投资私募基金,这样就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才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基金本身的安全。现在金融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已将投资门槛大大提高,这是趋势。其他私募基金也应按此办理。
灰色地带的阳光化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而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范。因此目前并无专门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公司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可以给予私募基金一定的间接法律支撑,一些专家也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只规范了公募基金,但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禁止私募基金的规定存在,所以不能说私募基金是违法的或非法的。但是必须承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灰色地带”,实际中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均无法律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准生证”,处于地下的半公开状态。因此抓紧研究适合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合法形式并尽快出台是当务之急,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使信托成为目前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随着《合伙企业法》实施,有限合伙也将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渠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应当维护和保障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基于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不同的特点和功能,确保使其在自有规律的路径内发展,有利于其固有功能价值的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1、其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更大自由度和多样性的投资方式;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关系比较简单,委托链短,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和紧密利益关系;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类适合于高收入富有阶层的投资方式,而不是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开放。
这些特点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有的价值所在,相应的监管立法和实践别要注意几点:1、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普通投资者吸纳资金,仅允许其向资金实力雄厚、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销售;2、为了更好地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界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法律概念,获得市场的认可;3、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放松监管,充分发挥其投资灵活、激励机制作用大等优势。
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
对私募基金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需辨析下列几组关系。
私募基金不是“私人的基金”或是“私有的基金”,私募基金只是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它与财产所有权制度或私有制并无直接的紧密联系。将私募基金看做是“私人的基金”,或者认为它是“私有的基金”、“私营企业”的观点都是对私募基金的误解。
私募基金不是“乱集
资”、“非法集资”。乱集资概念比较含糊,没有确定的法律含义;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和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投资者不但自我保护能力弱,且在运作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极易受到资金管理者的损害与欺骗,并且非法集资的运作不透明、不规范,风险极大,极易引起信任危机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是市场自我创新的产物,虽然它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但可以预见这将是为期不远的事。而且从运作上看,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大多参照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规范程度丝毫不让公募基金,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已开始运用美国的相关市场规则和公司管理章程。从集资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向有一定经济实力、一定投资经验、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的特定群体。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受其知识经验的限制而有所欠缺。
360家再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此次36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16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176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68家。360家机构注册地涉及21个省市地区,上海102家、北京70家、广东(不含深圳)35家、江苏33家、深圳24家、天津24家、浙江19家、湖北8家、四川7家、安徽6家、山东5家、福建4家、湖南4家、重庆4家、陕西3家、3家、河北2家、河南、山西、内蒙古、新疆各1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具有全口径统计的特点,以便全面摸清私募基金总体状况,保证行业基础信息的完整性,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为行业服务与自律提供科学全面依据。
据了解,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太了解登记备案范围,管理的资产填报不全。对此,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境内管理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机构,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此外,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母公 司及子公司均应向基金业履行登记手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申请登记时所填报的基金情况为信息报告,此前不符合“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等相关要求,也应及时全面报告,并此后定期更新。
4月30日之前,基金业协会集中办理已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4月30日之后提交的管理人申请,基金业协会将按照新设机构的程序与标准进行登记。在优先办理有基金运作管理经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申请的同时,基金业协会正在陆续办理无基金运作管理经验相关机构的登记申请。
规范透明与行政干预之辩
2013年6月底,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国家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要求两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至此,持续很久的监管权之争落下帷幕。
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宣布2月7日起施行。
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就是权力还没关进笼子,却先把企业关进了笼子。
4月10日,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私募基金本身就是有私密性的,现在却要求季报、年报,把投资信息公开,证监会这样做就是不想放弃权力,而且,赋予基金业协会监管权等于把它变成了准政府部门,是典型的行政干预。”
上述备案办法第20条、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以下为部分摘录:
过去一年,基金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基金法》配套规章陆续出台;“新国九条”的,对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为充分激发市场和市场主体活力创造了宽松条件。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旗帜鲜明地提出监管转型九大任务。近日,证监会了《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过去一年,我们欣喜地看到行业创新发展的亮点。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稳步,截至2014年5月底,共有公募基金管理人94家,管理规模合计5.4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从无到有,新设立的67家子公司规模达到1.6万亿。此外,券商资管规模也达到6万亿。
二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启动,集中登记备案基本完成。截至6月12日,已经有4503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办结登记3491家,管理基金5220只,管理规模1.96万亿。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1009家,管理基金1885只,管理规模2579亿元;股权基金管理机构2043家,管理基金2666只,管理规模14794亿元;创投基金管理机构413家,管理基金613只,管理规模1792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机构26家,管理基金56只,管理规模400亿元。上述16万亿资产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激励取得突破。私募基金混合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为资产管理业提供了新鲜经验。整体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四是基金管理人多元化取得进展,拓宽了行业发展的疆界。电商控股基金公司获得批准,证券公司直接取得公募基金牌照,保险公司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成立了基金管理公司。
五是移动互联网与基金密切合作,增加了公募基金一亿多客户,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增长前所未有。
六是国有资产、养老资金、保险资金交由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大幅增长,大大提高了资金的收益率和使用效率。
基金业协会见证了这些变化,也参与和支持着这些变化。一年来,协会继续秉承“服务、自律、创新”宗旨,积极探索以会员为主体、专业委员会为平台、人员行为管理为核心的“三位一体”自律管理模式,支持行业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水平和开放意识。为此,协会成立了战略创新、公司治理等12个专业委员会,建立了投资总监联席会、第三方销售机构联席会,成立了基金估值等若干工作小组,完成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13)》、《投资者调查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中国资产行业税收研究报告》等专题报告,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等自律规则。同时,积极开展行业培训和国际交流,组织行业研究双向开放环境下的发展战略。
1. 私募基金的概念辨析与投资范围
私募的概念与公募相反,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过私募的形式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种投资基金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经营工商业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其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简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不同点为:前者帮助企业成长,通过资产增值实现财富的创造;后者则实现的是财富的转移。
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投资范围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各个阶段(包括孵化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以及预IPO期等)的权益性投资,也包括对不良债权及不动产的投资。但按照投资阶段侧重点和风险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重振资本、预IPO资本(如过桥资金)、不良债权基金和不动产投资基金等。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范畴(多数产业投资基金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风险投资基金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
2.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其优势是治理结构较为清晰,缺陷是面对双重征税处境,即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经营税费并以个人名义缴纳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建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其优势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信息透明度较高,缺点是运作程序较为复杂。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促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实现统一,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前两种类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需要承受的损失。在这种架构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同时也对其管理的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5%,一旦出现损失,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弥补损失缺口;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上;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不承担管理责任,只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3. 私募基金的运作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大概包括三个步骤:一是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具体包括项目初选、审慎调查和价值评估,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投资方通常从管理层素质、行业和企业规模、成长性、发展战略、预期回报和3-7年内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资对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预期回报率不低于20%的情况下才会投资一家企业,且对新兴市场预期回报率有特殊要求。二是进行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设计或改造事项。三是选择合适的渠道实现股份退出获利。退出方式包括公开上市、股权出让或者管理者回购等方式。相对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则相对简单,包括选择投资策略,构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
与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投资方式更加灵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非上市成长性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以证券市场各种投资品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往往较为密切,且能够有效影响管理人的投资策略选择,因此在监管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手段更加丰富,变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监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约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是与资本市场关系更加密切,资本市场是其实现退出的主要通道。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的退出形式往往较为简单,基金到期后自动清算。而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需要通过所投资企业上市或者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市场影响
0引言
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行为是对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投资者的机构化现象的发展也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发展规律。机构投资者的高度同质性比较突出,其对市场信息的关注通过相似经济模型以及组合策略进行实现,在从理论上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对市场的发展应对就能起到促进作用。
1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发展分析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主要是散户市场,根据相应的资料能够看出,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投资者在开户的数量方面逐年上升,其中多数都是资金在五十万以下的中小散户。在这一部分群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比较容易出现非理性的投机,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价格大幅波动,在市场的价格方面也会比较容易失真。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在发展中正处在转折点,从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迈进,在这一转折发展中就存在着一些矛盾问题。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市场结构不完善以及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这就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大影响,对证券市场的真正作用发挥会产生很大影响。
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层面来看,注重从两个部分进行阐述,在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以及速度方面来看,都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进步。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得到发展,并在规模上也有着很大的进步。在我国的基金产业迅速发展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上的影响力也在逐步的提高,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对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也有着改变作用,开始向着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结构进行发展,这就使得证券市场机构化的程度有着提高。
2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和发展策略分析
2.1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在对市场方面的影响比较突出,从理论层面来看,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基础上来看,标准金融学有着其自身缺陷,在理论的公理化基础上没有完善,以及在期望效用理论方面的先天不足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中,基金要素是对证券市场波动产生影响的重要内容。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就是投资在股票市场,尤其是对股票的价格波动产生的影响比较突出。股票市场的波动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在基金因素方面是比较突出的。在大量基金流动以及运作下,就必然会对股票市场带来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的影响是相关个股的影响。在羊群效应的内涵上就是投资者信息环境不明确下,行为受到其它投资者影响,由于效仿他人而造成的失策。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其自身的趋同性特征比较突出,对市场基本因素的价格走势有着削弱作用,在股价对信息吸收速度就有着促进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透明度方面的影响也比较突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集合证券投资的方式,在市场的透明度方面就有着很高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作用因素,在对基金的操作行为方面就体现的比较突出。在证券投资基金获得超额利润以及减少风险作为目的的时候,通过对资金以及信息的优势利用,就会造成市场假象,这样就会对股票市场差生影响,会诱导投资者在没有对股票市场的真正情况了解下进行投资,从而就回带来很大的投资风险。在这一问题的呈现后,就会对市场价格信号造成扭曲,从而造成市场的混乱。同时其能够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的作用得以发挥。
证券投资基金在对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方面的影响也比较突出。由于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家族竞争下,就会对市场的流动性带来影响的影响。在被风险容忍度大的基金经理持有情况下,流动性就会相应较低,而在被基金的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风险的容忍度大的基金持有情况下,流动性就相对比较高。在进行对证券投资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中,在对投资证券的详细研究下,对信息的利用效率提高以及信息的传播等都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对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比较有利。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就比较容易出现羊群行为,笔者有必要对羊群行为的原因进行加以分析。在造成羊群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自身专业素质外,比较突出的就是制度上的问题以及结构上的失调等,这就使得投资的基金在实际的运作中,就和外部的环境发生了矛盾。在对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公司的行为特征之间的矛盾因素,会造成羊群行为的出现。还有就是基金的理性投资的理念和市场中的短线投资理念的矛盾。在当前的新兴市场稳定发展下,股市的高投机性以及换手率等,使得市场上的短线投资观念盛行,在和理性的投资理念碰撞下,就比较容易出现羊群行为,从而会对股票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2.2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影响的应对策略
保障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就要能充分注重相应策略的科学实施,在对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完善化制定就要能加强,对信息的透明度要不断加强,从而将信息的不确定性能有效降低。还要能注重对交易成本和交易制度上的限制降低,只有从信息上能完整真实性的保障,对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才能起到保障作用。
再者,要能充分注重对私募基金多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实施的,也是在国家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的管理。在每年的基金管理人方面,不管是盈亏都要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在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表现相关性并不是太大,所以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就表现的比较突出,在对私募基金考核指标下主要是对于基金盈亏而言的,在报酬方面也并非是管理费提成这一项,还会来自基金利润方面。在对多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制度应用下,就能对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以及在对自身的专业判断能力上有效提高,这样就可有助市场效率的提高以及降低等。
注重从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上加强培养,以及注重对理性投资教育积极的开展,将信息处理能力得以有效提高。要注重对理性投资者作为主要力量群体加强培养,还要能充分重视对市场结构的有效调整以及优化,注重对市场机制的完善化。在证券投资者的基础性力量方面能够加强培养。通过相应的理论研究来看,在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增加下,羊群行为就会随之而减弱,并在指标上向着海外城市发展靠近。在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中,对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比重正确方向也会加大。只有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的培养,才能有助于对市场的良好发展得以保障。
要能加强做空机制按照实际发展适时的推出,将做空机制有效推出,对衍生交易品的发展等,就能有助于市场下跌中投资者进行做空获利,这就能对提分厌恶亏损倾向有效抵消,这能有助于对熊市中的正反馈交易行为程度有效降低。还要能充分重视增加证券市场当中具备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以及要减少管理部门的市场行政干预,要充分重视对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这样就能对市场效率得以有效提高。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方面注重从多方面方法措施上实施,就能有助于促进市场的良好发展,在以上的方法措施上就要能充分重视。
3结语
总之,对于当前的股票市场的发展,就要能充分注重和具体的情况相结合,从而找出针对性应对风险问题的策略。通过从法律层面对相关的制度建设得以完善化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化,这就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市场的整体环境健康化,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良好发展就能起到保障作用。除此之外,要能注重对基金产品的创新等。只有从多方面加强重视,才能真正有助于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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