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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7 16:16:4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

第1篇

一、指导思想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整顿范围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B超机,以及违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三、方法步骤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执法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6日至9月20日)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采取个人、联办、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区为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对疾病的防控能力。2、清理整顿(1)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第2篇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全区医疗预防保健体系建设,提高对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整顿范围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B超机,以及违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三、方法步骤

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执法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6日至9月20日)

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采取个人、联办、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区为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对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顿

(1)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2)对未经批准擅自无证执业者,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或吸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也可申请个体执业,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否则依法取缔;对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不停业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业登记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对全区符合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立卡,向社会公告。

4、规范管理

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定时评估,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监督管理。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后,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次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1、各街道办事处医疗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顿;2、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到规范;

3、各村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情况如何,区里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工作好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差的给予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加以实施。

(二)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全体卫生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取缔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第3篇

关键词: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2-0134-03

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关系之区分

(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关系

“志愿者”一词起源于拉丁语。本身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依据办公厅2002年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的规定,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在我国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有的称志愿者,有的称青年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根据我国各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志愿者组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二类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第二三类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志愿者组织。在这三类志愿者组织中,根据设立的目的、性质和职能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该组织原本就是承担一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当志愿者加入这个组织时,其就承担或者辅助承担了本来就属于这些公共服务部门的一部分责任,对此可称之为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前述第二类大体上属于这种情形。另一种是该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其服务的内容不属于该组织本身的职能范围,对此可称之为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前述第一类和第三类大体上属于这种情形。志愿者组织属于职能组织型或社团组织型不同,其与志愿者的关系应存在差别。

第一,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应构成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其内涵和外延也不相同。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雇佣关系的确认通常需要考虑三个因素:雇主对雇员执行事务情况具有控制因索、雇主通过雇员的劳动获得了收益及雇员依据雇佣合同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在民法领域,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时,对雇佣关系的外延通常作宽泛理解。判断性因素通常只有两个: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因素及雇员劳动的利益归属。至于雇员是否获得报酬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

第二,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关系。所谓社会活动是指与社会公众相接触的一种集体活动,具有群众参与性。“组织”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者整体性”。作为社会活动组织者通常具备两个特征:其一,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召集的目的性和与相关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其二,组织者对整个社会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对整个活动享有方案策划权、计划策划权以及对相关公众行为的指挥管束权。社团型志愿者组织组织志愿者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其集体性和群众参与性不言自明。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登记或注册,并非确立一种行政上的管理关系,而是将愿意担任志愿者的人召集在一起,并为他们的身份认同提供一条途径。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需要根据组织的安排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志愿者组织也有权对志愿者的服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并不从中获得收益。可见,二者之间具备了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基本特征,但欠缺了雇佣关系中的利益归属关系要素,应认定为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关系。

(二)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者无偿帮助和服务的相对方。关于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的关系,16个省份的规定中都表明了是一种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对此我们需要根据志愿服务申请人与志愿服务对象是否同一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志愿服务申请人与志愿服务对象具有同一性。即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是因接受了志愿服务对象的申请。服务过程中存在三方主体: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此时,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志愿服务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志愿者组织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如慈善志愿组织接受困难群众的委托。在助老扶残、扶危济困等方面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二,志愿服务申请人与志愿服务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即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往往不是接受具体服务对象的申请,而是接受了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服务过程中存在四方主体: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申请人)和具体服务对象。此时,志愿者组织往往只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与具体服务对象之间则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不能概括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三)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关于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的关系,16个省份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笼统规定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地位平等,有山东省和福建省;二是笼统规定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或应该)签订协议,有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和四川省;三是规定由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有广东省、吉林省、湖北省、江苏省、北京市、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和海南省。前两种类型中,没有明确规定签订志愿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志愿者还是志愿者组织,第三种类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对象。实际上,只要志愿者是通过志愿者组织的安排去提供志愿服务,无论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否是具体服务对象,委托合同只应存在于志愿者组织与委托人之间,志愿者只是实际服务的提供人,与服务对象之间都不应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第三种类型的规定是合理的。

二、16个省份关于志愿者服务侵权责任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关于志愿者服务侵权的责任承担,16个省份的规定中,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虽然作出了规定,但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具体内容见下表)

(广东等16个省份关于志愿服务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

就这16个省份的规定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近一半省份没有规定,不利于志愿者服务侵权纠纷的解决

16个省份的条例或规定中,超过三分之一的省份对志愿服务侵权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江西省虽然有规定,但含糊不清。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法,虽然可以作为解决这类纠纷的立法依据,但由于缺

乏针对性的规定,难以实现理想的适用效果。因此,这种立法现状既不利于志愿服务侵权纠纷的解决,也难以适应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要求志愿者组织承担替代责任,对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有失公平

根据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或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关系的不同,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不同。前者承担的是雇主替代责任,后者承担的应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但从海南等8个省份规定的内容上看,要求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并没有考虑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关系的差异,而是统一当作雇佣关系对待,这对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来说有失公平。

(三)没有规定志愿服务委托人的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在志愿服务委托人与具体服务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下,志愿者服务侵权时,不仅志愿者组织需要承担责任,志愿服务委托人也应承担责任。理由有二:其一,根据控制义务理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不仅要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安排、管理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志愿服务委托人的安排、管理和监督。在预防志愿者侵权方面,委托人较志愿者组织往往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对志愿者的服务行为负有更直接的控制义务。其二,根据利益归属关系。通过志愿服务委托人的委托为他人提供服务时,委托人对具体服务对象通常负有注意义务,对于志愿者的服务行为,委托人不仅负有控制义务,同时还是无偿服务的受益人。理应对志愿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不考虑志愿服务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一概规定志愿者组织承担替代责任。则排除了受害人向志愿服务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不一,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后。对志愿者应享有追偿权。关于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有的规定志愿者主观上需有“故意”,有的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有的笼统规定“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没有明确是否需要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差异较大。这会导致相同的志愿服务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省份,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承担的责任不同,不利于志愿服务活动法制的统一,客观上还会对志愿者组织跨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形成障碍。

三、志愿者服务行为侵权的责任归属

(一)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的责任

1 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就与自己有某种关系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又称为使用人责任、用工责任,使用上有细微差别。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的是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是使用人责任,其中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从范围上看。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雇主责任包含在使用人责任之内。由于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理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因此,可以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作扩大解释而予以适用。

2 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源自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英美法上,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起源于英国的注意义务理论。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较晚,2004年《解释》第6条规定了比较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归人群众性活动的范畴,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款可以作为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二)志愿服务委托人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的责任

志愿服务委托人只有在其与具体服务对象不一致的情形下。才会涉及对志愿者服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此情形下,志愿服务委托人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志愿者组织在对志愿者的选任和安排上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有二:其一,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然。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之间属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志愿者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其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其二,志愿服务委托人的地位使然。前已述及,对于志愿者的服务行为,志愿服务委托人较志愿者组织具有更直接的控制义务,并且从志愿者的服务行为中获得了收益,根据报偿与风险一致理论,应当对志愿服务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关于劳务派遣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予以适用。

第4篇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4-0083-02

一、前言

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中面临着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与环境状况有关;第二,行政管理的实践活动离不开行政环境的影响。最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建设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行政执法管理的环境状况仍不尽如人意。笔者希望通过关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环境问题,引发对工商行政执法环境研究的重视,并试图探寻对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1.人员水平欠佳

工商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甚少,职业素质均偏低,无法承担繁琐的执法监督任务。不少执法人员甚至连最基础的工商法规的知识均不了解,对违法情况错误定性、偏离处理,甚至越级处罚,进而无法保证工商市场行政执法监管职能的到位[1]。

2.不重视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不重视包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根深蒂固的“重事实,轻程序”观念。对“先审批、后查处,先立案、后调查,先告知、后处惩处”等行政管理执法程序忽视。因时间的前后倒置常常造成办案程序错误。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得缺失告知程序和实施未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强制措施。

3.执法难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过程中,重人情、执行难、干预多等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现代通信联络的飞速发展,对案件的说法越来越多,规则机制在道德人情的攻势下常常会做出让步,导致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暂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较难处理好环境优化、企业发展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关系[2]。

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的解决对策

1.提高人员素质

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否参加过关于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成绩是否优异作为能否通过执法证年检登记的一项重要指标系数,未参加过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给予年检登记。此外,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上任前,须通过法律业务的培训和考核,不达标者无法提拔[3]。

2.重视执法程序

加强队伍人员素质建设,实现执法环境的提高的关键是:执法方法的创新。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应该改变旧方式的单纯清管理、重惩罚,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取而代之以感性执法为主的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创新执法方法。其己经成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适应环境并力求创造性的改造环境以提升工商行政执法效率功能的最佳选择;建立定期执法监督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人员定期执法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合理、有效,才能真正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建立奖惩机制和相对应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到执行,均由专人负责执行,出现错误案件,追查到底,决不姑息,奖罚分明。

3.克服执法难的困境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人员应加强与质监、卫生部门的密切配合,以此解决多头监督的情况。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部门应主动积极地向当地政府部门请示与汇报,相互加强沟通理解,正确处理好高效服务与认真执法之间的关系,使地方党委、政府成为行政执法的坚强有力的后盾。实现政策与法律的完美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法律自身与政策完善。在市场经济法制社会框架中,应对工商行政监督管理进行法律上的确切定位,有效解决在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因法律配套性差、规定不完备,而造成的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和的问题。在立法环节方面,应当行政许可法与宪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有关法规,制定出最合理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法;相对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法律的系统性、可操作性与工商行政管理政策问题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

四、结束语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的提升既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现实需求。当前,关注并有效解决工商行政监督管理的执法效能中遇到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环境监督的研究,从全新的角度探讨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效能得以提高的途径。对环境的监督机制作用的认识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优化和建设环境更需要从慢到快,从政府各部门自身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多方式、多渠道的广泛参与。笔者认为,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提升,随着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各级领导对环境问题的探索与环境研究重要性认识的增强,加之行政监督执法机关在环境建设中的不断努力,影响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效率的有害因素将会消失,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部门的效能将不断提高。

[1]天津市工商局.以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扎实开展法制宣传工作[J].工商行政管理,2011(12).

第5篇

一、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1、加强法治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关于法治建设的新论述,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新理解,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现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化。贯彻党委(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2、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依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积极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有关卫生改革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政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进行社会稳定和医疗卫生机构稳定和发展风险评估。研究制订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3、法制宣传常抓不懈。创新形式,拓展法制宣传新阵地。开展第八个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做好法治宣传月活动,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卫生系统法治与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典型事例,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举办系列卫生法治讲座、法治征文、讲演比赛等活动,大力弘扬“淮医”精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体现和谐卫生主题、具有行业特色的法治文化。

4、精心准备,做好“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的重要实施年,也是“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年。全系统要把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工作,并作为全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自查方案和措施,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迎检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5、持续推进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时更新,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储备,实现执法依据的动态调整和与执法人员法律水平的及时更新,提高执法水平。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执法证的申领、换发工作。

6、继续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做好权力库的维护和及时更新,以最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机构职能转变,实现权力库的动态调整。根据省市要求,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压缩服务时限,优化服务流程,固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监督制约环节。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加强法制监督,清理和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库,核实、修改、完善执法人员信息,并完成年度注册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许可案件的备案审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7、深入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将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定期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明确奖惩制度,鼓励先进,学习典型,交流经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8、坚持文明执法,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继续开展说理式执法,逐步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认真落实省《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指导程序和执法文书,重视收集典型案例。

9、提高卫生法制建设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10、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推动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行政调解办法》(淮政发〔2012〕186号),正确适用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保障。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案件分析,加强交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提高行政调解水平。积极开展行政纠纷信息报告分析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11、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建立复议与的互接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难度较大、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复杂案件,通过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尽量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建立重大案件分析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12、扎实推进“阳光”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利用好网络这一新兴媒体,保证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理性的通过“阳光纪检”、“民生通道”、“阳光”、“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四种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对各类矛盾纠结明确专人主抓,确保有帖及时发现,跟帖及时作出,问题及时解决。完善网络舆情的预警研判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引导,形成合力,将矛盾纠结化解在萌芽之中。

第6篇

“你们把道理说得这么清楚,把法律规定讲得这么透彻,我心服口服。”2010年6月17日,杭州某机床制造公司的总经理俞某握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的手说,“这次处罚我认可,回去立刻整改。”这家公司生产的机床因质量不合格而被市质监局查处,由于采用了全程说理的执法模式,该公司总经理欣然接受了处罚。

行政执法不再是简单的几句话、薄薄的一页文书就打发了事。2008年,杭州市质监局将相对单一的执法文书向执法全过程说理拓展,提出了说理式执法的概念,以“六个说理”即“现场检查平等说理、调查取证公开说理、普法沟通充分说理、告知听证公正说理、处罚决定全面说理、决定执行真情说理”全面展开行政执法工作。

理解多了,争议少了

2010年3月,杭州某电器公司总经理何某与杭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之间发生了一次特殊的较量。

由于销售了未经强制认证的便携EVD电视机,该公司被杭州市质监局查处。也许是对传统执法方式“冷、硬、横”的反感,何总初见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态度十分强硬,讲话火气很大,甚至认为执法人员是故意找茬。面对僵持局面,执法人员心平气和,规范出示了执法证件:“我们接到消费者举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来对贵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同时,执法人员还礼貌地递上了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作为当事人,您在执法检查中享有12项权利、6项义务。”何总看着眼前的情形有些惊讶,态度也缓和了。

执法人员在检查其销售产品后,判断这些产品为无证产品,要求采取封存措施,又被何总严厉拒绝。区别于以往的直接强行封存,执法人员将涉及产品认证的法律知识向何总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无证电器产品涉及安全问题,必须予以封存。封存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等于没收产品,只是在封存期间不得销售。”同时还向何总告知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

在随后的立案调查过程中,何总行使了申辩权。他认为,自己的公司只是销售商,事实上也是受害者,质监局应该直接找深圳的生产厂家进行处罚;同时提出,公司是下岗工人创办起来的,以“会上访到底”拒绝接受处罚。为化解争议,执法人员一边全面告知其违法的后果及处罚的依据,一边启动了支队长约谈。

3月20日上午,杭州市质监局稽查支队队长李建雄约见了何总,征求其对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的意见。何总激动地说:“对于整个执法过程,我认为还是很文明的。但我还是想不通为什么要处罚我公司。而且这次一罚就是5万元到20万元,公司都是下岗职工,如何承受得了?如果真的要罚,公司会对抗到底的。”

李建雄支队长首先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对于何总提出的“公司只是销售商,事实上也是受害人”的理由,他向对方做了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确实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所以要接受处罚。”

“但是作为销售者,贵公司可以依据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生产者追偿损失。”李建雄支队长进一步说,“由于生产者是深圳的企业,杭州市质监局没有管辖权,但我们会将此案函告深圳市质监局,通过深圳市质监局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至于处罚额度,我们将根据《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来确定,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我们会酌情考虑的。此外,如果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协助生产企业申办3C认证,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经过一番说理解释,何总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何总还是不放心地把决定书给一位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看看有没有漏洞可抓。由于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中详细记录了基本事实、证据、依据的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理由,那位法律专业人士仔细看过后对何总说:“官司你打不赢,还是到质监局去处理吧,人家的理由很充分,没有错。”

从“刚性为主”向“刚柔相济”转变,说理式执法充分运用执法文书、行政负责人约谈、执法回访等载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减少执法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据杭州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范宁介绍,全市质监系统在2009年首次实现了行政执法零听证、零复议和零诉讼,“感觉执法过程中企业更加配合了,履行处罚决定更加自觉了,案件执行率达到了100%,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充分化解。”

效率提高了,素质提升了

说理式执法强调“说理”,要求执法人员讲清认定违法事实的“事理”、适用法律的“法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道理”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理”。这些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心理学社会学知识、说理技巧、逻辑推理能力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其从生搬硬套法律条款转化到综合运用各种知识上来,这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都是一种挑战。

“过去执法说理很简单,目的是尽快把程序走完,早些办结案件。现在全过程都要说理,感觉知识不够用了,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桐庐县质监局稽查大队长周思奇说。

“推行说理式执法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杭州市质监局萧山分局稽查大队长俞亮说,“这种执法创新模式倒逼执法队员不能满足于现状,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跟上工作需要。”

事实上,在推行说理式执法之初,一些执法人员并不理解,认为这样做太费口舌,还加大了工作量,甚至有抵触情绪。各个环节的说理,也让不少人担心会增加执法成本、降低执法效率。然而,2009年正式推行下来,杭州市质监系统的总年度行政成本反而降低了,效率也提高了。这可以通过说理式执法实施前后的2008年与2009年对比来说明:在财政预算不变的情况下,2008年与2009年杭州市质监系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数基本持平,然而,2008年全市质监系统处理各类群众投诉咨询12578件,2009年则处理了15632件。

“开展说理式执法极大地化解了行政争议,使执法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中去。就政府而言行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提高了,公共服务增加了。”李建雄支队长欣喜地说,“说理式执法的过程还是普法的过程,具有办一案、普一法的显著特点,相对于机械的条文宣讲,执法者普法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生动性,表现出许多优越性,强化了普法效果。”

此外,说理式执法还以服务企业、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人为本,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对于需要帮扶的行政相对人,杭州市质监系统及时提供必要的帮扶,做到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能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009年以来,杭州市质监系统累计为企业减免处罚近500万元,帮助无证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3C认证共120家,帮助食品、建材生产企业改进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共300余家,真正树立了“重改轻罚”的执法部门形象。

杭州市萧山区某排水管生产企业总经理徐某说:“质监局的说理式执法很好,既讲法理又讲情理,在处罚企业的同时注重帮扶,对我的企业帮助很大。没有他们,就没有企业的今天。”2009年5月,徐总的排水管生产企业,因没有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面临处罚。杭州市质监局通过现场说法、平等说理、普法沟通、检测人员上门提品检验服务、支队长约谈、处罚告知全面说理等各种形式的“说理”、“帮扶”,取得了徐总的理解,徐总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在处罚执行后,执法人员为徐总联系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人员,为其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整改提高,最终使企业拿到生产许可证,顺利投入生产。

权力说理了,地位平等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行政执法的社会背景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系列新情况、新要求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传统行政执法方式暴露出诸多弊端,已不适应当前公共管理的要求。民主法治呼唤“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这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顺应时代潮流,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执法方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一方注重社会利益,一方追求经济效益,容易引发冲突。而在说理式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改变了“冷、硬、横”的执法方式,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在执法的各个环节对当事人讲法理、事理和情理,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中的争议、纠纷。杭州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卞军民说:“说理式执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将执法检查的依据、法律的适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都充分地予以说明,主动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这是行政执法模式的改革创新,很值得推广。”

第7篇

【关键词】柔性执法;城管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机关单纯依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手段,此类刚性执法的方式易于激化矛盾,强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柔性执法,真正实现人性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理性执法的内在统一。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城管执法也要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理念,努力彰显执法的服务性和亲和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倡导“柔性执法”理念,不失为城管执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研究城管柔性执法,对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理清人们在城市管理执法方法的一些错误是认识和做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正确应用柔性执法,不仅可以解决现今城管执法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而且可以提高我国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我国政府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最终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管柔性执法,也有利于当前社会所倡导的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实现。所以,研究城管柔性执法意义重大。

柔性执法是指组织对环境变化的高度适应能力以及适时地根据可预期变化的意外结果迅速做出调整的能力,也就是顺理从事不同工作和适应需求变化的能力。是行政执法机关能够运用一系列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行政行为的总称。是对机械、强硬的传统执法方式的改革,以民主、人性、沟通的价值理念为指导,是平等、尊重、信任、宽容、合作等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柔性执法是一种集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优点于一身,以柔性为主,严格的刚性管理为辅的多种执法手段并用的更加人性的管理方式。它赋予行政执法全新的理念,将执法手段的多样性与执法尺度的弹性最大限度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制度化、固定化,且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在执法实践中凸显柔和、应性、实用、有效等特点。更注重执法过程中以灵活,多样的手段引导相对人规范具体行为,使其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共利益损害最小化,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在新形势下,在执法的过程中,运用柔性执法方式行使执法权,力求改善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紧张关系,化解行政权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冲突,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是全国最早实行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管理的城市之一。从世博会筹备期间开始就要求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城管执法人员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城管队伍进入独立化、正规化。虽然那时城管隶属于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但是已经形成了独立的执法体系和执法规范,属于一套班子,两支队伍。成立的城管执法大队的职责就是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城管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和改进城管执法方式方法;在队伍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一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执法原则,提高城管执法效能。

上海的黄浦区在商业街面集中的地带,探索“分级错时”和柔性执法,着力解决城市管理难题的努力和成效。摊贩们在指定区域规范经营,城管队员定时巡查,采用了“柔性执法+门责管理”的模式,变“没收”为服务,变“他管”为“自治”黄浦区加强了门责长效管理,并将柔性执法融入其中。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除了挨家挨户上门劝说,发放宣传资料和整治告知书外,还携手协管及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制作了日巡查记录情况表、友情提示单、移交单、回执等,做到一户一事一单,做到事先告知,以书面形式指导其规范经营,然后打分,定期按照评分情况进行处罚和处理,不再是简单的暂扣、没收了之。区域内多户商家建立了自治联谊会,订立了区域内的自治规范,同时约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同时,自行出资聘用第三方进行定期巡查、互相监督、集中考评。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超出门窗范围经营、占道堆物、占道经营,乱丢垃圾的现象明显改善,区域自治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8篇

一、聊城市行政执法机构概况

聊城市本级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共34个,执法队伍60支,执法人员1517人,设多支执法队伍的部门有11个。各县(市区)执法主体共397个,执法队伍169支,执法人员共7481人。执法范围涵盖食药、质监、卫生、安监、文化、环境、国土、农业、水利、城管、卫计、交通等十几个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庞杂繁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存在一个领域多头执法、一个层级交叉执法、一个部门重复执法现象,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影响了政府形象。

二、摸底先行,确定改革

路线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聊城市委书记徐景颜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出批示,并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了“要真正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减少行政对经济社会的干预,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真正把权力和职责调整到位,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工作要求。成立了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宋军继任组长,组织、人社、法制、财政等22个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强化改革统筹协调能力,并明确改革的推进路径、时间进度、责任分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级各部门执法队伍、执法机构情况,是科学决策、顺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聊城市编办制作了调查摸底表格,对部门行政执法权限、行使主体、法律依据、主要内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范围、处罚频次、上下级权限边界等40多项执法和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了各部门执法机构、权限情况,为执法机构整合奠定坚实基础。确定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统筹推进改革。一是纵向推进重心下移。针对多层执法的问题,进一步厘清各级之间的权限边界和责任,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执法权限等,确定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执法。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的优势,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实行县级综合执法机构派驻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平台,由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二是横向实行整合优化。聊城市执法队伍同一层级执法主体较多,导致执法交叉重叠、各自为政、分散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对执法力量分散、具有多支执法队伍的11个市直部门,积极探索整合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确保“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同时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实现“多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选定试点,实现试点

第9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owenism”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以来,横路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形成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提升办事处综合执法力度和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020年,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逐步加强,依托新机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深化执法监管机制,整合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资源规划、派出所等派驻人员和办事处大治理模块干部形成“一支队伍管执法”,在创文明城市、集镇管理、砂石整治、食品安全、违章建筑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了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为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建立一支新理念、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办事处大力开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加强业务培训。以学习强化队伍,以学习提高素质,以学习转变作风,以学习促进工作。坚持每周一上午集中现场整治,晚上集中学习,系统学习涉及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自觉思在前、学在前、用在前,通过学习,交流体会,增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能力,为推动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公平执法打下坚实基础。

三、综合行政执法所取得的成效

通过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严格执法,集镇占道经营、流动摆摊、乱丢垃圾、乱停车辆、乱贴广告等不良行为得到根本管控,集镇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持续改善。

四、行政执法开展以来办理案件的类别及数量

2020年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案件情况如下:行政处罚0件,行政许可18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

五、行政执法工作建议

(一)深化细化管理机制 做好辖区执法工作

在巩固好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细化整治内容。一要继续抓好集镇街道和农贸市场秩序,加大对门面延伸和占道经营的管理力度,对重点街道“重点巡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要对辖区内的垃圾乱倒现象进行宣传教育,摸清根源、找出规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要对辖区内乱贴、乱画现象采取宣传在先教育在后的手段。让大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二)加强人性化执法 切实做好为民服务

推行对临街店铺、流动商贩“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的工作方式。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疏导上下功夫,积极实施亲民执法,以服务化管理为手段,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亲和互动,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管理方式,让我们的管理工作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逐步杜绝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纠纷。牢固树立“服务就是天职”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积极倡导和实践以人为本、管理为民的服务精神,重心下移,努力为群众服务。切实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进一步解决,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完善,群众利益得到进一步维护,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今后办事处将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执法队伍,为高标准完成集镇管理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作强有力的保障,以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打造执法新形象,为横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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