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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的态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7 16: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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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的态度

第1篇

关键词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江苏泰兴

中图分类号 F32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66-01

近年来,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不断推进,泰兴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截至2016年4月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已达428个,经营面积达1.38万hm2,占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的32.9%,加快了泰兴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为全市农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但通过实地调研,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此,通过认真剖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为全市进一步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打下好的基础,为上层决策提供帮助。

1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现状

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泰兴市种植业结构改革明显加快,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给农户和承包户都带来了较好的效益。农户不仅从中能够获得土地租金,而且参与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增加了收入;种植大户通过承包土地经营,也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为市种植业结构改革提供了借鉴。

从2015年全年经济效益看,规模经营大户之间的不平衡性凸显,一些善管理、懂技术、会经营的种植大户经济效益较好,平均纯效益在6 000~9 000元/hm2之间;一些管理较好、技术配套中等、配套设施尚可的种植大户,纯效益达3 750元/hm2左右,少数保本,极少数出现亏损。特别是2016年的夏熟小麦种植效益不理想,部分大户持平略有盈余,大部分的种粮大户2016年亏损,其主要原因是小麦减产、收割成本增加、品质下降、出售价格偏低等,亏损严重的大户平均为4 500元/hm2左右。

2 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生产基础配套设施相对较弱

目前,规模种植大户流转的田块,配套生产设施基本能够满足生产需要,但排灌设施存在“渗、透、漏”现象,普遍都是带病运行,遇到大的暴雨或长时间的雨季不能及时排除田间积水,往往造成大面积整体受淹,对粮食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户的生产和效益[1]。同时,有的承包地的路道狭窄或存在断档,在田间不能形成环路,压低了机械化作业的速率,增加了生产运营成本。

2.2 田间治理投入资金较大

由于种植大户承包的土地少则33.3~40.0 hm2,多则66.67 hm2以上,要在田间进行改造,完善生产所需的相应的配套设施需投入的资金量较大,而且还要协调周边矛盾,对种植大户来讲,自己M行整治的难度加大。

2.3 配套设施及机械设备不足

大部分种植大户缺少晒场,往往通过在田间自然晾干,或等其他场地空闲时借用进行粮食晾晒,影响了下茬的播栽。有部分大户在晒场、机库、烘干、耕整、收播等配套设施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但没有进行较好的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浪费了资源,增加了投入成本,减少了收益;田间作业机械由于受到生产基础条件的限制且配套数量不足,遇到抢季节生产或收获时,不能够满足需要,总体上机械化作业程度不高,劳工投入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成本。

2.4 融资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种植大户中有一部分是外来种植户的,当自有资金出现不足时,贷款不方便,必须拥有本乡镇户口才能在信用社贷款,异地来流转经营的大户难以申请到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来种植大户在泰兴市承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2]。

3 对策

3.1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一是加大田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通过“政府补贴一点、上争项目配套一点、乡镇政府支持一点、大户自筹一点”四点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和配套田间生产基础设施;二是通过水利配套项目实施,优先实施于大面积承包经营的田块,加大灌排主体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大、中、小三级配套,能排能灌,同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预算投入。

3.2 探索建立粮食规模经营公共服务中心,加大宣传推广

针对农场主无晒场、少仓储、烘干难等问题,可探索建立规模种植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烘干区、仓储区及公共服务区、机械配套协调综合服务区等,以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种粮大户的晒场、烘干设备等资金压力和管理成本,形成资源共享,协同调配,解决种植大户晒粮难、收储难等问题[3]。

一是烘干区主要提供烘干配套服务,通过培训专业烘干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烘干处理,提高烘干效率和确保烘干后籽粒的品质、质量,以满足粮食生产企业对粮食品质、质量的要求,同时也为种植大户实时播种、适期收割提供保障,为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打好基础。二是仓储区利用现代化的储粮装备、装卸条件,实行订单收购、上门收购,积极探索“二次结算”“粮食银行”等发展模式,为种粮大户提供储备服务,取得粮食的长期储存与保管,进一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其他方面风险的能力[4]。三是公共服务区可建立技术培训、电子商务、农资超市、合作社等多功能区,为种植大户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采取“政府扶持、市场主体、招商引资、农场参与”的运行模式。四是设立机械配套协调综合服务区,主要实现机械集中保养、统一调度、协调生产和收获,充分提高机械的利用效率和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既能为种植大户降低投入,又能为种植大户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五是加大宣传推广,鼓励种植大户主动参与农业保险,降低投入风险,为粮食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4 参考文献

[1] 胡小平.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及其比较效益[J].中国社会科学,1994(6):36-49.

[2] 杨健苏.推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第2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队伍建设;能力;服务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改变农村贫困落后面貌,必须得有好的领头羊,而这只领头羊就是我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也就是我们的村干部。村干部队伍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中坚力量,面临着一些新形势不适应问题,因此如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使之在推进和谐繁荣的新农村建设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现状概述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结构方面,存在着队伍老龄化严重、低文化层次结构占主体、村干部报酬偏低的现状。以某镇村干部分布情况为例,50岁到60岁占51%,40岁到50岁占31%,30岁到40岁占18%,30岁以下为0,老龄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在思维能力、开拓创新精神、思想观念、身体状况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工作的开展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都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据调查,某镇共有21个村居,83个村干部,有大学文化程度的2人,且都是挂职,高中文化程度12人,其余都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低下严重制约了政策的理解执行能力,业务的开展能力,科技的推广能力。村干部报酬最高1000元,最低800元,在总工资里还得拿20%进行绩效考核。工资偏低,使得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出现了"瘫、软、弱、散"现象,办事不积极主动,不积极求发展,求向上。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安于现状、稳中求平安,组织协调能力相对较弱,服务意识薄弱等现状,村干部求稳怕乱思想突出,对本地经济发展缺乏长远目标,无规划,无整体认知,对外的新经验、新做法不是积极吸取,而是漠然视之,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平安是福的态度,开拓创新精神不强。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举措

(一)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队伍结构。首先,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用视野及选用渠道,大胆启用年轻有为、政治觉悟高、廉洁自律、立志干事、懂得经营管理,有发展能力及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怕吃苦、无私奉献且群众相信的优秀人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拨机制,可从到村任职大学生、经营大户、科技致富能手、复退军人、农村知识青年、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党员中选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还可以面向社会、跨行政区域进行公开招聘,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用途径及选用领域,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结构。鼓励、动员选调大学毕业生、机关干部等到农村工作锻炼,服务于农村建设,以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在农村建设中施展才华。其次,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培养机制,支持并鼓励村干部参加高等院校、电大、函授、自学考试、党校的学习,提升其学历,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更新培训内容,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以提高教育培训的成效,尤其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相关政策及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科学管理及驾驭市场经济的水平,引导村干部在信息、技术及服务等方面下工夫、求实效,充分发挥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以更好地应对当前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首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执行政策的能力,可通过开展党校培训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能充分了解并领会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措施,以提高其政策观念及执行能力,使村干部能在实际工作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中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规范法律行为,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能有效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再次,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与落实,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发展能力,使其能紧密地联系本地实际,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有效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第3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村集体经济监管缺位。在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村集体经济监督不严,管理不善。在我村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管理层缺少专业的培训,在管理的专业化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监管方式还是老方式、老方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监管频率低、次数少、不严格。监管缺位意味着村集体经济得不到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村集体经济的壮大。

(二)、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或成员导致职责难以区分。我村由于工作环境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吸引到大量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来,导致人才不够用,出现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情况。我村的合作社法人由村党总支书记华红林兼任,由于村党总支日常工作繁重,同时还要顾及自家的生产和生活,很难有精力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上。同时,由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是脱贫攻坚的部分工作,还要与集体经济的发展“两头兼顾”,职责难以区分。

(三)、合作社章程不够规范难以监管。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是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工作的规范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制度,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阻碍。我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够完善,不够规范,合作社的作用得不到凸显。章程不够规范,合作社运行不按章程走,导致监管困难,村集体经济发展不明显。

二、改进措施及建议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村农业生产走向都市型农业和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趋势。因此,针对我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所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建议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健全化的监管方法,是村集体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的保障。村监会及村干部应加大对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和取得成绩的监管力度,对发展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加以整改,促进我村经济全面发展。

第4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市场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37-04

引言

从宏观经济发展层面看,出口、投资、消费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2008年金融危机揭示了一个道理:出口是一种有效的经济增长方式,但一国经济增长不能对出口形成依赖、受制于外国市场,并且产生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论看,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中间需求”,而不是最终需求,如果过分把投资当作经济发展的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势必导致投资需求过多、信贷扩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进而助推通货膨胀。消费创造的需求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内生性的良性循环,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长久之路。因此,经济增长需求的顺序应由出口、投资、消费调整为消费、投资和出口,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把消费当作提高经济增长的第一需求,有两个基本渠道:一是扩大内需,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消费需求,二是提高农民收入,到2009年末全国农民占总人口比重53.4%,而且恩格尔系数较高,需求潜力巨大,农村发展落后,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

因此,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和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深化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

一、深化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结构性分析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经济取得了新的发展。但农村经济现状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农民增收仍然是农村经济面临的最大难题,农民收入较低,离开土地涌入城市,成为限制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如果在广大的农村能够提供一个发挥农民人力资本的环境,农民是不需要大规模离开土地的。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些长期性、根本性因素并未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仍然突出,全国城乡经济指标分析(见下页表1、表2)(资料至2009年末)。

从下页表1、表2资料分析可以看出,(1)第一产业和农村就业人口比重较大,乡镇企业和农村个私企业的就业比重相对不足,还有较大空间;(2)农村居民纯收入较低,农村居民消费与人口比重相比形成极大反差,62%的人口分享24%的消费,消费需求潜力极大。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仅靠转移农村劳动力一条腿是不够的,农民越来越多地进入城市,这种现象在欧洲国家发展过程中也都出现类似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必须基本保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要素,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如果从农业中抽取劳动力过快,而二、三产业还未强大到足以吸收这些劳动力,并且是较低的工资水平,农业和农村经济就可能要出问题。所以,不能简单地鼓励和刺激农民离开土地迁往城市,来解决农民收入低的问题,而是让农民自愿地留在土地上,留在农村,发展农村经济。

二、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深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和基础。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是现阶段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决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农村资产、土地、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为纽带,以产权为核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建立,具有组织农民、增加收入、配置资源、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必须依附于一个载体即组织形式,其发展变化和处于的市场环境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集体合作经营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认识到传统小农经济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这一现实,单靠家庭和个人根本无法适应市场、解决生产技术更新、集中人力物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销售等问题,农民开始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现阶段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和完善。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现代农业经营的主体,是整个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形态深刻变革的重要载体,是农村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社会稳定、文化繁荣的重要支撑力量。城乡一体化发展,不管是城市到农村、农村到城市的单项发展,还是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都是一个根本的动力。

(二)生产要素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关键

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农村公共产品以及其他资源要素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土地、资源、劳动力、流畅的资本投入、先进的技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要素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制度设计条件下,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科学技术和基层组织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源等产权制度的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对土地的态度、长期投资和资源利用效率。

明晰的产权内容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财产分配面向明确的所有者,所有权具有充分的排他性;二是财产所有者获得资产增值和剩余收益;三是所有者拥有和控制资产使用、结构调整、处分、销售和出租的权利。这三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足,就可以判定产权是模糊的。

现价段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利益矛盾重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三)制度创新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

现价段制度创新和市场化进程从市场规模构建转为市场秩序的完善和深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是一切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描述:当商品和市场统一在一起时,就必须建立在产权私有的基础之上。只有产权明晰的市场参与者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部治理结构才能建立并有效发挥作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关系才能真正理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不是生产力已经准备好才形成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制度创新就是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通过制度创新激活生产力的发展。

针对生产要素产权归属制约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推进,用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来刺激、调动和释放农村经济的生产力发展,逐渐强大农村经济的经济总量和质量,从结构上达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须建立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

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商品、市场和交换关系,要求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的个人所有制,探讨、寻找使生产要素效率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土地等主要生产要素的产权改革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深化集体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当务之举。从目前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现状看,存在着分散、闲置、非流动性、效率低的特点,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等资源的产权制度决定的。因此对土地等资源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土地产权和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和调整。

(一)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

从规模经济的角度看,一方面,土地作为农村经济主要生产要素的流动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土地流动的保障。相对集中的土地等资源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筹集资金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分析:小块土地所有制发展局限条件主要来自税收的压力、生产资料的昂贵及信用制度的缺失。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其原因就是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融资难。通过农村土地流动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和走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可以增加生产经营融资。农村土地流动受制于农民土地权益和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必然影响土地流动规模;国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指向使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土地流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实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保障。

因此,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农村土地利益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内在联系

生产的社会性和市场化的社会分工,决定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必然性。

农民的土地等资源收益是在个人产权保障基础上,农民拥有生产性投资获利的机会,是农民自发创新最重要的动力,取决于制度允许的经济自由度以及努力和报酬的相关度。稳定的收益将激励农民一方面投资于农业基础建设;另一方面走合作共赢的集体经济发展道路,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在市场中的利益损失和抗风险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农村、增加农民收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股份制和依靠外来公司的问题。关于股份制,马克思这样描述:一个获得了拿别人的财产去冒险的权利,而又不负责任。农村经济在市场经济程度还不是较完善和深化的条件下搞股份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关于外来公司,从利益关系看,他们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外来公司往往希望得到土地和相关资源后,不用雇用那么多人,甚至降低工资,不顾及环境保护,掠夺式开发。农村集体经济从利益机制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农民的权益。

(三)在个人产权制度保障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向市场化发展

农民自觉追逐经济利益的行动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原动力,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制度创新能力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路径和进程。目前农村集体经济较为弱小,盈利能力较低,政府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服务的支持,降低经营风险,扩大农民的经济自由权和生产的赢利空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适定位农村集体经济。合理确定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赋负担。明确划分各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和乡村自主治理;加强公共财政建设,有效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

农村的土地、山林、房屋、设施、其他自然性资源和历史经营积累起来的经营性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后重建个人所有,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化配置资源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保障农民利益为原则,发展农村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形成集约化的集体经济进行市场化经营。这种方式的形成和持续,政府起着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 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3] 薛继亮,李录堂.政府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研究——基于社会服务功能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篇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

一、前言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全省耕地11745.15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9.72%,是我国人均耕地资源最富足的省份之一。2010年,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7182.1万亩,粮食总产量突破千亿斤,达到5013万吨(1002.6亿斤),总量位居占全国第二(河南省粮食总产量5437.1万吨),占当年全国粮食总产量的9.2%(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4页;《201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相关调查资料)。为我国粮食实现“七连增”做出了重大贡献。与产粮大省紧密关联,黑龙江农村经济总收入中,农林牧渔业收入是主体,非农业收入比重过低。2010年,全省农村经济总收入2873.72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收入1587.3亿元,占55.2%,非农业收入的比重仅占44.8%,大大低于全国84.2%的平均水平。非农业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深刻影响着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及成效。为了解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探索其有效发展的途径,课题组在黑龙江省农委法规处的支持与配合下,于2011年6月上旬,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及肇东市进行了调查(调查样本:阿城区、双丰街办及胜祥村、爱民村、椴树村;肇东市、昌五镇及一街村、二街村;海伦县前进镇双发村与六合村、共合镇共青团村、永和镇经建村,以及上述9村农户问卷23户,其中,有效问卷22户),获得了对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的初步认识。

二、村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

阿城区和肇东市都位于哈尔滨都市经济圈内。阿城区位于哈尔滨市东南23公里,面积2445平方公里,总人口58万。2010年,全区耕地面积119.4万亩,其中,粮食种植面积108万亩(其中,水稻21万亩、玉米75.7万亩、大豆9.3万亩)。粮食总产量11.49亿斤。肇东市是国家商品粮和畜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它南距哈尔滨53公里,地处松嫩平原腹地,面积3905平方公里,总人口93万,其中,农村人口63万,耕地面积378.5万亩,2010年,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78.69万亩,总产量53.8亿斤,位居黑龙江省县级首位,全国县级第三位。

样本县域经济中农业比重都比较重。2010年,阿城区地区生产总值190.8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42亿元,占13.3%;农村经济总收入90.3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收入21.9亿元,占24.3%,非农产业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达到75.8%,但是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肇东市位居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第87位,该市地区生产总值305.4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2.4亿元,占20.4%;综上所述,样本县域农村经济中的非农产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这是研究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及状况的重要条件或经济背景。

如果,将村域经济主体分为农户经济、村级集体经济和村域新经济体(专业合作社等),调查发现:农户经济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都不低,村级集体经济普遍比较贫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尚处在发育过程中。

(一)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和外出务工是农户经济的两大主要经营方式

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户经济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层面。农户经营状况及其方式可以通过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结构指标而获得。近年来,样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快速增长,阿城区从2006年的4768元增长2010年的8588元;肇东市由2006年的4101元,增长到2010年的7898元,2010年人均纯收入均高于全国(5919元)和全省(6210.7元)的平均水平。

深入到调查村的农户问卷得到:样本地区户均人口3.18人,户均劳动力2.27人,劳动力平均赡养人口1.4人;户均承包耕地面积26.14亩(人均8.21亩),加上“四荒地”及土地流转因素带来的土地变动,户均实际经营土地面积34.77亩(人均10.93亩),在22户农家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最多的一家为74亩(人口4人),最少的一户是8亩(人口2人)。这一组数据进一步证明,黑龙江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相对富足和成规模,一般情况下,通过土地经营即可基本保证家庭生活温饱需求。

农户家庭生产性资产已有一定的基础,问卷户平均每户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2.78万元,其中,生产性用房1.38万元,农业机械0.69万元,役畜0.57万元,其他0.14万元。从农户家庭经营方式看,家庭经营和外出务工是主要经营方式,家庭经营中又以经营第一产业占据对优势(见表1)。样本地区农户经济温饱有余、富裕不足或小富即安的态势比较明显。

(二)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贫穷,补贴、发包及“一事一议”筹资是主要来源

我们选择村域经济在当地县域经济中中等偏上水平的两个乡镇(街办)做深入调查,获知如下(见表2)。

2010年,阿城区双丰街道和肇东市昌五镇共21个行政村中,当年无经营收益的村11个,占总村数52.4%。根据当前农村村域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村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低于5万元的仍然属于贫困村,两镇(街道)当年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共4个村,占19.0%。当年经营无收益和收益低于5万元的合计达到71.4%,而50万元以上较高收益的村只占4.8%。样本乡镇(街办)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的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面貌。据了解,2010年,黑龙江全省黑龙江省共有9033个行政村,当年无收益的村4496个,占49.8%,收益低于5万元的2207个,占24.4%,两项合计74.2%。

用阿城区、肇东市和海伦县村级问卷数据,可以获得更加详尽的关于村域经济基本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的状况。

表3显示:样本地区平均每村有10.2个村民小组、6.1个自然村,701.3户、3154.8人,外来农户47.1户、人口174.1人,表明黑龙江省村域规模普遍较大,外来人口占到一定的比例。从村域劳动力就业情况看,村均劳动力1513.2人,其中常年外出665.6人,占44%,从事家庭经营的占56%。从业结构同样反映出农户经济的两大经营方式。从土地资源占有情况看,村均耕地资源15297万亩,其中,承包到农户的14452.8亩,占94.5%;村均机动地607.2亩;村均林地和山地面积547.6亩,其中集体统一经营31.1亩,占5.7%;村均四荒地资源55.6亩,可养殖水面12亩。从村集体经营收入看,村均18.7万元,其中统一经营收入0.5万元、占2.7%,发包及农户上交收入6万元、占32.1%,房地产租赁收入1.1万元、占0.6%,上级补贴收入7.8万元、占41.7%,单位扶持和社会捐赠0.06万元、占0.3%,一事一议筹资3.2万元、占17.1%,表明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收入主要依靠三大来源,一是上级补贴,二是土地发包及农户上交,三是“一事一议”筹资。

(三)村域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尚在发育中

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全省约四分之一的农户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目前,黑龙江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43万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近7500个,养殖业的合作社近4000个。在调研的9个样本村中,只有二街村的合作社有一定的发展,共有玉米种植合作社、蔬菜合作社、养牛合作社和蛋鸡合作社四个合作社,分别有100户、30户、30户、70户入社。

三、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

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相对比较单一,表3已经清楚地反映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单一,主要以土地发包经营为主,而集体直接经营较少,房地产租赁以及投资收益等经营方式,只在极少数村有。

(一)集体资源发包经营

集体资源主要是“机动地”、“四荒地”、砖瓦窑厂、可养殖水面等资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其经营权则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承包给农户或企业,发包价格随着市场价格变化有所调整,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个别情况下也有承包20年的。收费方式一般采取中标农户或企业在中标第一年一次清,也有按承包年限平均逐年交纳的。正因为如此,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拥有或多或少的“机动地”或“四荒地”等资源,但却只有不到50%的村当年(2010年)有发包及农户上交收入。案例如下:

胜祥村有“机动地”350亩,承包期限3年,承包费3年5万元,一次清;另外该村还有一个砖瓦窑厂,承包期限20年,一次性付款70万元,这些收入前些年已经用于村级公路建设,因此,2010年没有发包及上交收入。

爱民村有400亩“机动地”,承包期限3年,承包费3年共4万,分3年交付承包费,所以,2010年该村有1万元的发包收入。

椴树村有450亩“机动地”,按20年期限发包,2010年没有发包收入。

街村有“机动地”800亩,三年一招标,每年15万元承包费,因此,村集体每年的发包和上交收入比较稳定。

二街村共有“四荒地”1800亩,三年一招标,从2009年开始以招标形式发包,每年承包费27.5万元;另外有“机动地”200亩,同样三年一招标,每年收入5万元。2010年,该村集体经济仅资源发包收入就达到32.5万元。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村级集体经济资源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粮食主产区(非农产业不发展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收入水平,只要抓住了这个环节,黑龙江农村及其相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将实现较大增长。

(二)村集体直接经营

直接经营是指集体经济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行使管理权。众所周知的原因,自时期的社队企业至改革开放时期的村办企业,数次热潮数次衰落,不仅留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下巨额债务,而且给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留下严重的心里阴影――村集体办企业不可能成功,村办企业留下的不是财富而是债务,这种根据“历史经验”形成的否定认识,在黑龙江农村干部和群众中影响尤甚,我们所调研访谈的村庄中,无论是村干部还是农民群众,都对村集体办企业的做法持否定态度。昌五镇干部反映,该镇以前各村都有村办企业,后来都垮了。因此,在样本地区村集体几乎都无直接经营企业的方式,3个县(市、区)9个村的问卷结果,只有二街村集体直接经营饲料加工企业,年收入4.8万元。

(三)房地产租赁经营

房地产租赁经营,是乡村工业化、城市化以及乡村非农产业发展的伴生物,因此,与粮食主产区乡村非农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相一致,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房地产租赁行为较为稀少。样本村中,胜祥村的冷库租赁,租赁期10年,每年有0.2万元房地产租金收入;二街村集体有20平米的街面房17间,每年租赁收入9.5万元。

(四)补贴收入

补助收入即政府转移支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村级组织的基层治理职能和社区公共服务职能是县乡(镇)政府职能在农村的延伸,村级组织履行职能的报酬理应由公共财政支出。因此,应该把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看成政府必须支付给村级组织对基层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报酬。在这个意义上,补助收入也是村集体的经营方式之一。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域社区生产、村民生活及社区公共服务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2010年,样本村平均,每村集体经济总支出14.3万元,其中,村干部及社区固定工作人员的工资4.8万元、村内各项务工补贴0.8万元、村级组织办公费用4.3万元、环境卫生及治安巡逻费用0.7万元、村民医疗社保及福利2.3万元、文体活动费用0.1万元、用于村域农业生产服务(沟渠路维修水电等)1.3万元(见表4)。在村域公共设施建设、村民福利等许多方面,公共财政的阳光尚不能完全覆盖,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村级组织自己想办法解决,而村级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最终只能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买单。

四、促进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黑龙江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不足,村干部积极性不高。集体经济与村民利益关联度尚不够紧密,村民尚未意识到发展集体经济对农户个体经济和村庄公共服务的推动作用。

第二,就黑龙江而言,村集体可用于经营和开发的资产少、价值低。实行家庭承包后,土地、山林等大都承包给家庭和个人,农村税费改革后,家庭承包已不向集体上交收入;集体可以用来发包、出租的资产主要是一些机动地、荒山等,甚至,文章调研的很多村庄已没有可发包的资产,也就没有经营收入。

第三,就村级集体的资源管理而言,有的村集体资源发包期限过久,一承包出去就是10年或20年,一次性付费,结果不能根据市价及时调整承包费,也就无法增加村集体收入;就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经营方式而言,方式较为单一。目前阿城区和肇东市村集体经济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款、集体资产租赁和补助收入等。但集体资产租赁等收入并不是每个村都有,相当一部分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机动地的土地承包款,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相当狭窄。

因此,要促进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宣传力度,使村干部和农民了解到村集体经济的性质、作用和其所能带来的利益,明确自己在集体中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对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给予引导、鼓励和扶持。

第二,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支持村集体在盘活土地资产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农村集体土地尽快转化为发展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

第三,建议巩固现有的发展模式,积极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渠道,努力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通过产业带动增收,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推进农业产业化、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结合起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创办形式多样的经济实体,增加村级经济收入。对空置的办公用房、旧厂房等进行改造利用,通过建设标准厂房,采用承包、出租等方式,取得长效收入;根据村庄的区位和资源特点,选取适合本村发展的产业,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探索出适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实践证明,一个村庄如果没有自己的“造血”功能,而仅靠外部“输血”,是注定没有活力的,也是不可持续的。要有效地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开发增源问题,必须要积极拓宽发展渠道。

第6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渊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乡村治理中保留的集体经营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实体存在,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对土地的统一管理进而达到乡村治理的目的。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权力通过经济的方式首次进入乡村社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的解体是息息相关的。其前身分别是1962年起建立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1982年时,《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镇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最初的想法是把的政治职能赋予给了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转变为村委会和村小组的自治组织。其经济职能希望通过合作组织来发展壮大。实际情况是基层政权和农村自治组织迅速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发展,但是合作经济组织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国家在《宪法》里面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提法,实际上是想把该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的实现方式,但是实践中发展并不是很理想,现实生活中主要还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既无法作为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也不能有效行使其村行政管理职能。正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农村土地矛盾集中和村公共产品供给缺失,给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带来了很大障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导致的问题。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三级所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有三种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应当前的实际权力行使主体分别是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种三级所有制是由我国历史发展所决定的,但是这种组织方式的运行根本无法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也无法担当起未来发展的重任。当前农村的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权益的分配。

(1)村公共产品供应不足。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甚至还出现了倒退的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的实现方式,是当前农村集体财产权益的管理者,应该是农村主要筹资渠道,进而保障农村村公共产品的建设。但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不明确,三级所有制更是导致相互间推诿,这种主体地位上的缺失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落空。农村的公共产品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速度缓慢,农田水利设施陈旧,教育资源短缺,农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集体经济组织该承担的义务由于其主体地位不明确而无法有效实现。有学者认为,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除了包括政府通过制度外财政进行的公共产品筹资以外,还包括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供给公共产品而采取的筹资方式。因为在中国农村,除了政府以外,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供给公共产品的职责。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重要力量。农村公共产品主要包括硬件方面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软件方面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例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明确提出集体扶持的义务,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法律上明确了集体所承担的义务。有学者指出,集体筹资是农民生产所依赖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医疗风险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这是集体经济组织当然的社会保障义务,也是集体筹资的本质所在。

②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是离不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根据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会在未来与城市接轨,其收益在社会保障中的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对此做出了规定,规定有全部纳入和半数纳入和农村应得份额三种方式。比如成都市、广州市和烟台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相关文献和我国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可以看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公共产品该有的权利。

(2)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的冲突。作为农民财产性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三种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为物权。这些财产权利被法律认可后,首先可以对农民财产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其次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些物权的流转问题。而在流转中的收益是全部归农民个人所有,还是应该保留必要的份额归集体所有,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些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也是发包人如何处理同农民的利益冲突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集体扶持是很重要的一条途径,物权化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实现更是需要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主体来处理同农民财产性权益的冲突。但是这些都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在这个逻辑起点上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未来流转中如何正确处理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很关键的,正如上述所提到的是完全市场化归农民个人所有,还是赋予集体参与该分配。集体作为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主要力量,集体占有份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担当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的角色,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农民土地使用权收益的矛盾,需要给予明确的立法保障。我国没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专门立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存的所有权制度。物权法的颁布又创造性的提出了用益物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三项用益物权,这三项权利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以上三项财产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改变了我国单纯用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

③使农民的权益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村民想要获得这项权益还是有法律障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限制正在逐步开放,一些地方政府率先在这方面做出规定,比如广州、成都和烟台等地已经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广州市的相关配套设施更是全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开发方面仍被法律所禁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依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直接从法律上排除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当前小产权房的存在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笔者认为随着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将会逐步得到完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的一种特殊权利,这种配置有其背后的无奈,此项使用权无多少自由可言,但却承载着沉重的历史使命。在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国家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

④虽然在最后立法中没有对此加以禁止,采取了对这个问题回避的态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质上是把宅基地使用权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流转,这种流转在实践中几乎是没有意义的,排除其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市场交易的可能性。本着对农民利益的切实保护,宅基地使用权在缴纳一定的出让金后可以赋予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将有可能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回到了我们上面所说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达成有效的平衡。笔者认为国家对此收取相关的税费后,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应该留下固定的比例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有实实在在的资金收入,进而担负起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重任。同时使农民重要的财产性权利获得法律保障,增加农民的收入和融资渠道,更大限度的解放农村生产力。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选择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制,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化改造之路。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民事主体的一种,据此,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其应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同时主张将其进行企业化改造,应该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民法调整,首先它应该是一个组织,而且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任何盈利性组织在这个社会中展开竞争,都得面临失败的风险,我们就不得不为此设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作为一个商主体在获得巨额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企业化改造是只能获利而不能破产退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退出将会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笔者认为不能把整个农村从一开始就看成一个经济人,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行投资。农村应该是一个社区,农民可以参加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其他各种生活方式,应该享受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不是一出生就得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部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行不通的。最后笔者认为通过企业化改造独立的企业法人道路是行不通的。持这种意见的学者主要是看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没有看到该组织承担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重大历史使命,同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承担着部分乡村管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合一的特殊性不能忽视,因此用民法来加以规制是很困难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改造道路。农业部、监察部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据此,部分学者认为,集体经济改革所创新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等产业化龙头企业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有学者(孙淑云)指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是农民和集体以集资入股形式创立,其成员权以股金为基础。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籍为依据。二者产生的基础就不同,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和当前的合作社经济组织混同,比如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社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同时笔者认为,合作经济只能是农民自愿基础上的互助合作,不能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组建各种合作社,合作社的范围不应限制在一个村内,应该是有相同生产作物之间的合作,或者一种农村服务机构的合作。以一个行政村组建一个合作社是不科学的,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学者已经达成共识,农业创造的财富是远低于工业的,所以当前的法律导向是引导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而不是进一步让农村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无论是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企业化改造都只能是农民致富的一个手段,但绝不能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社区型组织改造道路。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农村突出的问题是基层管理弱化,导致相关问题凸显,现有制度的设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提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社区型组织,作为基层社区管理单位,笔者认为还是有不妥之处。首先,这种社区改造还是不够明确,因为这里直接忽视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扮演的角色,基层治理更加混乱。其次,基层社区组织当前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完全可以承担这个职能。我们立法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当前的相关法律进行改造是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的。如果仅仅承担基层社区组织的职能,那么村集体的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如何解决又成了一个问题,社区型改造笔者认为还是欠妥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法对策。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中的干预问题。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进而达到市场的稳定发展,从表面上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关联,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市场主体。但是经济法的调整方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那就是村委会如何调控本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谁来负责制定相关规定促进村内经济的发展,村委会更多履行的是相关行政职能,对村内经济发展的关注较少,更何况村内主要的财产性权利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手中。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之一,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对其进行现代化的改造,使其在维护农村公民财产权益的基础上同时调控村内经济。我们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一部分,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经营,同时明确其为村委会下属的一个委员会,选出有效的治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作为村委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专人管理和经营。这种设计既能保障农村公民的财产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又能为农村公共产品筹集资金,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是混同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处于虚无状态,在村内经济发展中没有太多的实质性权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实质上是用村行政手段调整农民切身的土地经济利益(对土地发包权的调整就是具体表现),这种调控方式是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为了乡村治理能更加和谐,社会稳定,本着切实保护村民财产权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的界定,规定其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逐步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我们都知道乡镇政府是从演变而来的,是行政管理机构同时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国家82宪法建立了乡镇政府,这就使的政治职能有了明确的主体,但其经济职能就被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替代。当前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基本被乡镇政府代为行使。这种制度设计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首先乡镇政府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是整个乡镇集体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基层人民政府管理整个乡镇的集体土地,我们知道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并列的两种土地所有形态。这种基层政府管理集体土地的状态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乡镇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将来的立法中完全可以取消。

2.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机构地位。我们知道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和集体经济成员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同时作为村内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监管者。随着国家对土地政策的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将是未来大势所驱,首先,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三项重要的权利已经被确定为一种物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最初的使用权已经被固定为物权。其次、在当前的土地政策中我们仍然贯彻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表明国家不愿过多的干预农地的调整。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物权,国家对物权的流转是持肯定的态度。国家为将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大规模流转在制度上已经做出了具体的安排。但是农村相关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谁来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如何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毫无疑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应该担负其应有的职责。明确其主体地位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可能减少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整土地,转而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分成来调整土地的分配不均问题,我们要避免用政策来调整农民的财产性权利,而要引导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分配问题。这样才能减少当前人地矛盾的冲突,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从宏观上管理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而不是进行直接的利益干涉,处在农村土地纠纷的最前线。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村委会下属的一个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四项重要职能:一是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达到调整土地分配不均的目的,二是管理除集体土地外其他财产性权益,三是指导村内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四是对村内的经济方面的问题作出宏观性规划,同时搭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这样的法律地位安排,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避免和农民利益发生直接冲突,还能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明确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二是取消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称谓,三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中集体的收益应确定足够的份额支持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第7篇

 

村级财务会计审计是农村集体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形式,审计三方关系人的信任对称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建设,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和谐发展意义重大。文章通过对青海省X市D区村级财务审计的调研,了解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现状,分析产生信任不对称的原因,并提出强化村级财务审计信任对称的对策,以确保村级财务审计规范、有效运行,保持村级财务审计公信力。

 

1 村级财务审计的发展

 

村级财务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起初在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关系比较简单,社内的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依靠内部村民民主监督小组、财务相互审查的方式进行,还包括上级部门组织的带有审计性质的财务清查或清理整顿。随着农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出现不良现象,如一些地方放松对集体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级集体资金被部分人员私自挪用、挥霍浪费和长期拖欠。通过国家1980年和1986年进行的两次全国性财务清查,农村集体财务有所好转,但由于缺乏经常性的审计,一些地方农村财务前清后乱。鉴于此情况,1986年以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行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逐步建立专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这对改善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维护集体资产安全,提高集体经济效益,密切党、干、群关系发挥积极作用。1992年农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条例规定》,2008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各省市也按照规定陆续与之相应的集体经济审计法规、条例和审计办法,以便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提供依据和标准,加快村级审计的步伐。十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都表明村级财务审计逐步发展,与各方发挥监督作用密切相关。

 

2 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现状

 

村级财务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良好运行起到重要作用,从全国来看,村级财务审计由于主体模糊,发展缓慢,其中也存在一些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问题。文章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青海省X市D区5个行政村的村民进行调研,包括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审计、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三个方面。调研中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45份,其中男性75人,占51.7%,女性70人,占48.3%。在调研中发现,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村干部管理集体经济活动的信任不对称

 

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76%的填写者认为村干部在村级经济管理和决策方面,存在“一支笔”现象,村民认为村干部并未完全履行自身责任,未遵守竞选干部时的承诺。如某村一位村民指出,其所在村的村长在选举时向村民保证,一定会把村里的公路修好,直至他离任公路并未完全修好。另外,换届时对村干部没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对村干部的任期行政效果并不十分满意。另外,村干部在村中贫困户选择方面未做到公平公正,存在滥用职权为亲近的村民谋福利现象,不能使真正贫困的家庭享受国家政策。通过村民对村干部管理村级活动的评价,70%的受访者对村干部信任不对称。

 

2.2 对审计人员的信任不对称

 

在回答村级财务审计方面的问题时,有81%的填写者对村级财务审计了解很少,有些甚至没听说过,不清楚自己所在村落有无财务审计。仅有3%的填写者知道村级财务审计,在谈到村级财务审计执行方时,只知道是由省、市、县执行审计。从调研反映出,大部分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不了解,不知道审计是对村干部行政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更谈不上对审计人员、村级财务审计报告的信任。鉴于此,在发放问卷过程中,调研者向村民解释村级财务审计相关的知识,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了解之后表示,在一定程度上会信任村级财务审计。

 

3 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原因

 

3.1 集体利益受益不均衡

 

基层社会公共产品的分配和受益,如基础医疗、教育等,同一地区不同村庄的农民享受待遇不同,通过相互的比较,增加因受益不同产生的心理不平衡感,对村级财务、村干部管理绩效、审计监督产生低信任感。另外,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被征用,各村按照人口数及征地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前后存在差异,农民从长远生计考虑,现有失地补偿不能满足生活需求,这与当前物价高涨、生活成本加大的现实形成矛盾,加剧农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

 

3.2 财务透明化程度低

 

调研中了解到,村委会都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但是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仍缺乏透明度,财务公开力度不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选择性公开与村级财务相关的信息,多数是政策指令、文件,较少涉及村级财务收支明细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拨款使用途径。某村2015年详细公布第三季度财务公开收支明细信息,但时间在11月中旬,滞后了45天左右,村民未能及时了解财务信息。因此,财务信息公开缺乏时效性,村级的财务信息公开与定期及时仍有一定的距离,不排除村干部为了上级检查而象征性公开的可能。信息公开形式单一,有时不能及时回应村民反馈信息,民主决策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3.3 审计被认可程度不高

 

从调研中看出,西北部地区大多数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对审计专业知识的理解。虽然村干部的文化水平高一些,但村干部认为审计部门就是来找自己工作中的毛病,往往消极对待审计人员,导致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完成。村干部只是肤浅地从表层原因理解审计,并未认识到审计是评价和监督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以达到为民着想、为民解忧、为民办事的目的。农经站的审计人员大部分是兼职,有些在岗人员未经审计培训即上岗,对审计专业知识掌握不熟练,缺乏必要审计程序。

 

3.4 审计信息不对称

 

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村民有权自我管理,但不能事事都参与,一部分权力需要委托村干部行使。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为了保护集体权益和集体经济发展,委托农经站对村级财务管理的情况审计。基于相互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经济责任关系,村级财务审计应运而生。村民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未完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有些村干部按照益于自身的方式管理村级财务活动,而审计机构发表的村级财务审计报告不能及时向村民公开,村民无法了解本组织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审计结果,不能有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另外,村级财务审计立法工作滞后、村级财务审计机构不健全,村级财务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等,导致村委会与审计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对等关系。审计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财产所有者、受托经营者和受托监督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错位,从而导致审计信任不对称。

 

3.5 审计主体缺乏独立性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除了完成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外,还安排人员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这种审计模式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值得商榷,并且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时容易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干扰。而上级政府组织审计人员对其管辖的村落进行审计工作,类似于内部清查,不能起到审计外部监督作用。即目前常见的审计主体无法保持审计的实质独立,审计人员没有司法权,无权处理涉事责任人,审计问责机制有待完善。

 

4 强化村级财务审计信任对称的对策

 

4.1 明确村级立法,完善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农村市场经济要想走向成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监督。建议在法律上规定由县级审计机关成立审计分局,配合农经站进行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并能赋予一定司法裁决权,强化法治建设,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弱化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关系提供法律保障。无论地区、民族、家族、职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发达地区的经验,以法治保证基层社会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自治,符合宪法的精神,也符合国家投入,基层受益、满意的宗旨,以及低成本高效率建设基层政权的目的。制定符合村级特点的财务审计条例,和相关的审计取证、报告办法,如《农村财务审计专项制度》、《农村财务审计程序》、《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坚持民主理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

 

根据芮国强,宋典(2012)对江苏市民政府信任实证研究的结果,即政府信息公开会积极影响社会公众的政府信任水平,因此村级财务公开也可以强化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的信任程度。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审计结果不仅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向村民公开、向村民负责,同时公开的内容也要让村民看得懂,以便能够有能力监督。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审计人员入村审计与村级民主理财相结合。农村财务公开内容全面、完整,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村干部薪酬、村里招待费、大额债权债务信息等,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对在外务工的村民代表采用邮寄方式公布,费用可从村集体资金总额中扣除,使其及时了解本村财务状况。(下转P159)

 

       4.3 确保沟通顺畅,认可村级财务审计

 

村级财务审计的三方关系中,村民、村干部、审计人员应该建立沟通渠道,使各方对村级财务审计透彻理解。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在此关系中,村民应广泛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度,以便顺利接受村级财务审计知识;村干部应做到凭证、账簿等真实,加强自身修养,提升审计接受度,及时与村民沟通,扩大审计知识宣传范围。村级财务审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保持职业态度,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确保外部监督到位。审计三方关系人之间相互信任对称,最终构建和谐的村级财务审计关系。

 

4.4 引入民间审计,提高审计独立性

 

在提高村级财务审计独立性的问题上,许多学者(王金凤等,2012)提出由国家审计机关主管农村财务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下,设立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中心,并下设审计和责任追究部门,二者相互牵制提高独立性。另外,在当前审计模式基础上,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陶媛婷,2015),构建体外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体系,使村级财务审计实现外部独立的再监督职能,以平衡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关系。

 

4.5 创新审计方法,完善审计技术

 

目前村级财务审计主要任务是差错纠弊,审计方法简单,需要把现代审计理念引入到村级财务审计中,除财务收支审计外,还需要加强绩效审计,注重事前和事中审计,并采取分析性复核程序,防范审计风险。刘家义审计长指出:“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必由之路。”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市、县、乡镇的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各村实行电算化会计记账,开展计算机审计,提高村级财务审计质量,加快基层政府行政效率,把村级财务审计推向现代化审计。

第8篇

关键词: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博弈分析;分配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7-8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越来越多的农用地也被征收。国家政策规定,如果农民失去土地,用地单位要给予补偿,这使得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继续不依赖土地收入而生活。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同一个主体,由于土地产权模糊,而相关法律又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土地补偿费在分配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大的争议和纠纷,面对征地补偿费这块“蛋糕”,究竟应该怎么来切,才能使所有权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主体――失地农民双方都觉得公平和满意呢?

一、集体经济组织同被征地农民博弈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一)前提和假设

我们可以把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的博弈过程看作双方同时决策且互相清楚对方的收益,基本假设如下:

1.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人口均分;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长期不变,这也意味着集体内部人均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可能存在严重不均等;

4.将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都看成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决策目标都是使自己在博弈中获得最大利益;

5.P1、P2分别表示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选择合作的概率;

6.αi、βi、γi、δi为实数(i=1,2),其中αi为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不合作策略时的效用,βi为双方共同选择合作策略时的效用,γi为双方共同选择不合作策略时的效用,δi为某一方选择合作策略时的效用。

(二)模型的建立与分析[1][2]

根据博弈理论,不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被征地农民,他们双方能否就合作达成一致意见,要看能否满足下列条件: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来说,须满足:β1P2+δ1(1- P2)>α1 P2+γ1(1- P2);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须满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

下面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具体分析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不同博弈策略下的收益情况。根据对双方合作与不合作效用的分析,构建出如下图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由支付矩阵可知,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策略时的收益为β1 P2+δ1(1- P2),选择不合作策略时的收益为α1 P2+γ1(1- P2)。

(1)当P2=0,即被征地农民选择不合作策略,而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δ1,选择不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γ1。

在(合作,不合作)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从自身收益最大化出发,参与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他们会主动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合作。但由于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利益是失去土地以后的补偿收入和将来的生活来源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持怀疑态度,集体经济组织想要多分得一点“蛋糕”会遭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的抵制,这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为δ1。

(2)当P2=1时,即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都选择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β1,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不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α1。

在(合作,合作)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策略,希望得到收益β1。此时,被征地农民选择合作,主要是基于出让土地可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红、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安置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考虑,他们希望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村集体土地产出和增值的“额外”收益。因此,能否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成为被征地农民选择土地补偿费分配合作与否的关键。这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的选择合作的策略,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得到收益β1。

在(不合作,合作)的情况下,虽然被征地农民采取了合作的策略,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行为,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掌握的资源不加以合理利用,同时没有认真履行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物质上的承诺,使得土地补偿费分配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此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为α1。

我们可以看出,在P2=1的情况下β1>α1,所以,集体经济组织应该选择合作策略。

(3)当0

从上面的分析中明显可以看出,β1P2+δ1(1- P2)>α1 P2+γ1(1-P2)。

因此,在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不论被征地农民采取什么样的策略,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策略时得到的收益总比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得到的收益大。所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选择合作策略。

(三)博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被征地农民会受家族势力、村治精英、乡村伦理和政策的约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并不是一个完全同质的整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可能采取“搭便车”策略,在与集体经济组织谈判协商过程中不是十分积极。谈判是有机会和时间成本的,由于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持观望、消极态度并想坐享其成,会导致被征地农民整体内部意见不一致,并削弱他们作为统一整体的博弈筹码。另外,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被征地农民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双方博弈成本加大,被征地农民只有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重复性博弈关系,并进行较长时间的谈判,才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抑制机会成本行为。

二、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博弈主体策略分析

(一)博弈主体利益诉求

1.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法律规定它有按一定比例分享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既然分配比例未定,当然比例越大越好,究竟能分多大比例要看某个村具体的情况,只要分配方案能够获得全体村民的通过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2.被征地农民:合理的安置和长期的社会保障。我国的土地具有农民生产和生活保障两种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失地农民就要考虑以后的生活问题,而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将会触动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果土地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证不能及时到位,失地农民就会产生强烈的抵触和不满情绪。因此,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可以改变被征地农民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一定不能使其生活水平因被征地而下降,被征地农民应该全面考察失去土地的成本和收益,并把谋求合理的安置和长期的社会保障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

(二)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由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时,就会对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予以支持。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是失去土地以后补偿款的分配和未来的生活来源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个人的财产权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在获得经济补偿后,也应该积极适应环境,改变自身的就业技能,实现再次就业,防止花光补偿款后生活没有保障。应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乡村向城市转变。

三、小结

利益的分配只有剔除强权的因素,让博弈双方都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条件上进行博弈,才能使利益的分配结果充分体现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强集体”、“弱农民”的态势,尽管失地农民人数众多,可是内部却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达成一致意见的成本很高,难以形成集体行动,再加上法制意识薄弱,最终,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使博弈双方都能够处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博弈平台,首先,政府需要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把市场机制引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等手段保护各方利益;其次,失地农民要克服机会主义行为,“化零为整”,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博弈能力;最后,应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下降。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 村级债务;成因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8-0346-01

村级债务居高不下,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成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村级债务负担沉重,个别村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扩大建设、铺张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村级财务收支赤字日益加大,严重困挠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程。因此,如何探寻化解村级债务的有效途径,减轻村级集体经济压力,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

1 村级债务的现状

1.1 涉及面广,数额大

宗汉街道18个村经济合作社中,有9个村负债,负债最高的村达988万元,最低的村35万元。既有兴办公益事业负债,如村落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的兴建,又有村集体经济经营性负债,如村标准厂房、外口公寓的建设。

1.2 债务构成复杂

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借(贷)款,有向企业(个人)借款,有向民间借(贷)款,有基本建设尾欠的工程款,有应付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有尾欠街道办事处的各项上交款项。

1.3 利息成本高

由于村级借贷款额度逐渐累积,村社向银行等金融部门贷款难,只好向企业、个人借款,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1.4 债务逐年增加

虽然近几年也花力气化解村级债务,并得到一定成效,但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每年产生新债务,债务数额持续攀升。

2 债务成因分析

2.1 发展集体经济产生负债

为培植稳固的集体经济来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外口公寓、农贸市场等,由于村经济合作社资金不足,只能靠借贷取得项目建设资金。如宗汉街道怡园村兴建标准厂房,6幢标准厂房招投标金额2 300万元,投资金额比较大,目前已完工2幢,如果其余4幢要动工,就要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缺口。

2.2 超前建设造成负债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环境保洁,绿化、美化、亮化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等,农村的基础设施及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有不少村没有财力,在政绩冲动之下,不顾村级现实,靠举债搞项目、搞建设,给村级集体经济带来了沉重的包袱。

2.3 收不抵支增加负债

2015年度,宗汉街道各村总收入5 367.23万元,总支出8 534.43万元,收支相抵-3 167.20万元。街道18个村经济合作社中,收支盈余5个村,收支盈亏13个村。收支盈亏的13个村中,一些村是因为在搞大的工程项目,开支比较大,因此收支赤字。如宗汉街道周塘西村,2015年总收入324.89万元,总支出1 611.04万元,收支相抵-1 286.15万元,主要是因为该村正在建造外口公寓,仅在建工程一项就开支1 396.29万元;个别村不搞建设也产生赤字,主要是收入来源少,支出又刚性,赤字不可避免。这样年复一年,收不抵支加重村级负担,掏空村级集体经济,从而产生隐性负债。

2.4 工作不实引起负债

村干部工作不实,不愿做群众工作,该收的款项怕难收而不收。少数农民群众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拖欠、逃避合理的上缴款项。近年来村级事务的增多,慈善捐款、人身意外保险等,地方出现需向农户收取的款项、募集的捐款,一概由村支付,造成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管理上的错位也是导致村级负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2.5 管理缺位产生债务

一些村超越能力组织村干部(党员)、社员代表外出旅游。一些村没有雄厚的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超前搞福利,给村里的老人按标准、按时发放老年补贴,给全村村民的农村合作医疗按年龄、不同等次进行补助,福利重复发放。虽然各种惠农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是也加重了村级集体经济负担,形成村级债务。

3 化解债务难点

3.1 减债途径减少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减债措施和办法越来越少。以前采取的盘活资产偿债,一些村基本上是能转让的集体资产都已转让了,能出租的都已出租了,现在要靠盘活资产、资源偿债的空间十分有限。

3.2 化债缺乏资金来源

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发展困难,缺乏经济增长因素,偿债能力差,由于村级收入来源减少,导致开支缺口增大。

3.3 干部偿债意识不强

由于近几年村干部变动频繁,债务中有些是过去的,现任村干部对前任遗留的问题和债务采取不管不问、推诿的态度。有的村干部只顾眼前,为应急,什么债都敢借,什么钱都敢用,至于能否偿还,没有过多考虑,对债务缺乏偿还打算[1]。

3.4 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一些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执行制度自觉性不高,在经济上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加之村财务监督小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村级财务运转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导致支出不规范,随意性大,不当支出、违规支出时有发生,给村级集体经济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2]。

4 对策

4.1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根据文件《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精神,制定街道文件,对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进行规定,使村级开支有章可牛约束开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4.2 量力而行搞建设

各村在搞建设前,要对本村的资产负债、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本村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资金回报率高低,村经济合作社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3 压缩福利费开支

对农村合作医疗、老年社员补助各村要量力而行。2015年,宗汉街道各村提取应付福利费共计3 234.57万元,福利费开支2 964.18万元。虽然街道各村总的福利费开支小于提取金额,但是街道18个村经济合作社中,有8个村的福利费开支大于提取数。建议各村福利费开支,应以村社收益分配福利费提取金额为标准,使福利费开支有所节制,不给村级集体经济拖后腿。

4.4 落实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是一项群策群力的惠民政策。自2011年实施以来,宗汉街道已经申报11个一事一议项目,主要是道路、桥梁、居家养老中心、文化公园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工程,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达545万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村级集体资金运行压力,改善了村级生产生活环境[3-4]。

4.5 增强还债能力

加大对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和鼓励村经济合作社盘活集体资源,巩固集体经济,增强村级集体造血功能。

4.6 偿还债务

开展村级债务情况清理摸底,分析村级债务形成原因,分门别类,制定村级化债计划,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对一些村有实物、房产等抵挡的,还债能力较强;对一些没有物产,集体经济又很薄弱的村,还债就很困难,因此要严格控制因兴办公益事业而举债的规模。

5 参考文献

[1] 张海阳,宋洪远.村级组织债务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04(9):97-107.

[2] 陈东平,褚保金.我国村级债务成因辨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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