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 16:16:5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第二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用于经营、办公、生产、教学、医疗、娱乐等非家庭住宅的公众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装饰装修物的主体结构,完善装饰装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装饰装修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装饰装修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含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墙体改造和水、电、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县装饰业管理机构。
规划、消防、城管、房产、招投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定。
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装饰装修造价在10万(含10万)以上,或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凡涉及公共安全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拆柱改墙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服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外表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先到规划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对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以及空调、防盗窗等设施进行审查,提出装饰装修规划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经过规划审查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进行施工,不得作为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之前必须向规划部门交纳规划保证金,以促使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推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装饰业管理机构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县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加意外伤害险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仍应为其投保装饰装修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营业场所不得边营业边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施工作业。
在县城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对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以确保城市卫生。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脚手架搭拆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气线路检测机构进行装修工程的电气线路检测。电气线路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县装饰业管理机构派人到场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白蚁预防证》;
(七)涉及外墙装修的,有规划部门的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
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发现装饰装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采取措施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或者阻碍县装饰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处罚。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改变建筑外立面的;
(三)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
(四)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积的;
(五)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二条营业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经县装饰业管理机构确认存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该场所不得开张营业。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问题思考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19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19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19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4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5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6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2.1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2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虽然对消防审验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总面积的界定。建筑总面积的范围是一个建筑,还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个建筑的面积,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总面积如何计算?二是装修工程审验范围的确定。装修工程审核验收的范围是否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一致,装修工程面积算法适用建筑总面积还是装修的实际面积?三是在设有需审验的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是一并进行审验,但实践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工程竣工后才确定,或者在装修设计中方能确定,还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变更为人员密集场所,假定该建筑物原属备案项目,但因其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一并审验等等。
【参考文献】
[1]何炬.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1,(05).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装修;火灾;消防
0.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消费观念的逐渐转变,到公众聚集场所消费的人们越来越多,一些商家为了拉拢客源,不惜花费重金来搞装修,一些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更是日益高档、奢华,商家在追逐高额利润的同时,往往忽略了消防安全问题。
1.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小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设计备案手续”。但是,大多数商户以为自己的经营的场所面积较小(500平方米以下),不用办理消防手续,所以都采取了先进行装修改造,等到消防部门催促办手续时才补办。
1.2装修设计忽略消防安全
在装修时,大部分的商户会选择一些规模较小的装修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而一些装修公司只是负责场所的装修和装饰,对于建筑内部设施的设计往往不考虑在内,包括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问题。如果是新建的建筑,问题一般不会很大,但是对于老建筑进行装修、改变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的工程来说,消防安全问题通常都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大部分商户在设计阶段就忽略了消防问题,等到消防部门监督检查时才注意到自身的消防安全问题,再次设计、再次改造,这往往造成了资金的浪费。
1.3装修材料使用可燃材料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指内墙、吊顶、梁、柱、地面等暴露于室内空间表面的材料或材料组合。目前,市场上的装饰材料种类很多,如纺织品贴墙布、壁纸、塑料贴墙纸、木龙骨、轻钢龙骨、塑料扣板、石膏板、铝塑板等。
一些商户往往选择一些便宜的装修材料,比如木方、细木板、塑料扣板等,这些材料都是可燃易燃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
1.4缺少机械排烟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设置排烟设施”。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有一些设置在四层或者地下的娱乐场所既不具备自然排烟又没有设置机械排烟,有些商户为了整体装修效果竟然将场所内的所有窗户封堵,还有一些地下场所误将通风设施当做消防排烟设施。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排烟困难,极易造成火势的蔓延。
1.5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在装修过程中,部分商户为了整体装修效果,将消火栓箱的箱门用装修材料替换原有的箱门,不利于人们辨认,更有甚者,干脆将消火栓箱用材料封死。还有部分场所达到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条件,业主为了节省资金,不安装自动消防设施,而在场所的建筑面积上大作文章,想尽一切办法来节省资金投入,将消防安全完全抛在脑后。
2.相应的对策
2.1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
就目前而言,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有些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不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竣工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以致留下先天性火险隐患。还有些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知道改扩建工程、装修工程还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究其原因就是他们根本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向社会宣传相关方面的法律常识,把装修工程的详细申报情况在本地媒体中刊登,适时利用电视广播曝光一批违法装修工程,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
2.2严把消防审核关口
对于室内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特别是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部门一旦发现未经审核擅自施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申报,等待审核合格后再施工,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已经申报且审核合格的改扩建工程,消防部门要定期开展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隐蔽工程,一定要在隐蔽工程完全封堵之前开展抽查,确保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设计公司和消防施工公司的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国家强制性条款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绝不能轻易放过。
2.3加快装修材料的转型
从目前市场上看,可燃的装修材料仍然占有很大比例,而且可燃材料要比阻燃材料价格低,低廉的价格容易吸引更多的顾客,导致可燃材料装修屡禁不止。所以,要真正降低装修材料对建筑火灾的影响,就要从源头抓起。一是开展新型材料的研发。要鼓励科研机构进行阻燃材料的研发,使阻燃材料的价格进一步降低,并逐步扩大市场,逐渐取代可燃材料,把握市场的主动权。二是严格管控可燃装修材料。相关部门要加强装修材料的管控,出台更严的行业标准,在产品合格证书上强制标明耐火等级,迫使那些易燃材料或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在市场上的份额逐步减少,逐步被阻燃材料取代。 [科]
【参考文献】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建议推广《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并便捷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
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7年全省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安发〔2017〕x号)文件已按学校领导批示发至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工作“法制维安年”活动的通知》(见校园网5月2日校内公告)中所列10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落实“六加一”措施。各有关消防重点单位(部位)要“开展一次安全评估、签订一次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理一次厨房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在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
2、加强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管理、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落实购买、运输、存储、领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强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3、开展电气火灾防范检查。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电器产品、电气线路安装敷设。消防重点区域要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及时更换、维修、保养存在火灾隐患的电器产品和电气线路。
4、开展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化建设。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楼宇,安全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迎接9月底全省统一组织的异地互查专项验收,力争达标合格。
5、积极参与“智慧消防”建设。根据xx省“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我省将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按照《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校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系统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准备,提前做好基础工作。
6、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主办单位要制定和演练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前和活动期间的防火巡查,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学校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要严阵以待,做好火灾应急的物资和技术储备,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7、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新建工程竣工后,配备的消防设施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由基建处与管理(使用)部门(单位)进行交接;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须按国家消防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投入使用前须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校内所有建筑的消防审核、验收等相关材料须向保卫处消防科提供复印件备案。
夏季消防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意识,明确责任,忠实履职;要根据各自实际,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常抓不懈,不留死角,杜绝火灾责任事故。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党的闭幕后2日内将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纸质版由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户政科,电子版发至宋老师办公系统邮箱(联系电话xxxxxxxx)。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乙方:(业主/住户)
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新世界“梦湖香郡”别墅社区(简称本社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武汉市地方消防安全法规的要求,特签订本消防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本社区属乙方购买所有或居住的梦澜轩 幢住宅房屋范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 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 负责本社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 负责在本社区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 其它作为本社区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 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2. 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 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4. 教育和培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5. 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6. 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7. 其它作为本社区业主或住户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新世界有限公司 乙方:
2.1目的
规范治安巡护工作,防止治安事件发生,保障辖区内的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内的治安巡护工作。
2.3职责
保安班长负责检查、指导巡护工作、监督工作,协助主管经理处理突发事件。
2.4巡护的基本要求。
2..4.1巡护保安在巡逻过程中,应多看、多听、多嗅,以确保完成巡视工作任务。
2.4.2检查治安、防盗、防火、水浸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
2.4.3巡查大厦内各个重点部位、治安死角等,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前往盘问,检查证件,必要时检查其所带物品。
2.4.4对在大厦内、广场流动摆卖的小贩、推销人员,应劝其离开辖区,必要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协助他们处理。
2.4.5对大厦内的装修工程进行监管,对有碍交通或因超时装修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工程进行管理或制止。
2.4.6调解一般性民事纠纷,遇疑难纠纷要设法控制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2.4.7配合专职反扒队员,做好卖场的反扒工作。
2.5巡护保安的基本任务。
2.5.1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犯罪行为。
a)预防和制止以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大厦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扰乱大厦广场、停车场的秩序;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大厦生活工作秩序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b)预防和制止以下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为;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源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覆盖防护板、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防护板、标志、防围的。
c)预防和制止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邮件、电报的。
d)预防和制止以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故意损毁路灯等公用设施的;
——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违反规定,在住宅内、办公区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e)预防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故意阻碍消防通道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埋压、圈占或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私接电源或私用大功率电器的;
——侵占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
——阻碍消防安全出口畅通的;
——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的;
2.5.2保护各类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2.5.3协助小区内住户报警。
2.5.4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助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病人、老人和儿童。
2.5.5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总经理办公室。
2.6巡视大厦内的安全防范情况,提示公司的有关部门、商铺、住
户,清除隐患。2.7巡护工作的检查。
2.7.1巡护保安对广场的违章停车、违章行驶进行检查。
2.7.2巡护保安对管辖区域的治安死角、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2.8巡护工作的记录存档。
2.8.1巡护保安将巡逻中发现或处理的情况认真详细地记录在《巡护记录》内。
2.8.2保安班长将本次的情况收集并记录在《值班情况记录本》内。
2.8.3安全保卫部主管对《巡护记录》、《值班情况记录本》的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后,交安全保卫部存档、保管,保存期一年。
2.9相关支持文件
2.9.1巡护路线和巡护时间。
2.9.2巡更制度。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本社区属乙方购买所有或居住的梦澜轩 幢住宅房屋范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 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 负责本社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 负责在本社区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 其它作为本社区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 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2. 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 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4. 教育和培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5. 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6. 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7. 其它作为本社区业主或住户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变更协议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后记土地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文第_______号第_________顺位地役权登记,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
第二条 地役权范围:东侧长_________米,宽_________米,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不动产标示
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目:宅地
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
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