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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兴并迅速发展的购物方式。而团购网站也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但网络的虚拟性给网上购物带来了许多危险性和不确定因素,我国现行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还很弱,对于在网上消费出现的问题,应颁布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给予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网络团购 消费者 合法权益 保护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交易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网络消费模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的特点突破了传统消费模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而随着网络消费模式的普及,“网络团购”兴起。其形式大概有三种:即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销售商自己组织的团购;职业团购。
从广义上来说,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同样经营者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和限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又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与救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威胁。因此,创造和谐的网络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网络团购作为切入点,探讨网络消费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网络团购的特点
根据相关报告,截止2012年8月底,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215家。[1]国内团购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取决于其优势特点。
1.1 低投入高收益。互联网传入我国之后,大到城市,小到乡镇均被网络迅速覆盖,商品信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同时,电子科技的进步,为网络团购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撑。对于团购网站的建立者来说,不但可以享受到申请注册的简单快捷,还可以避免资质审查、建设场地、员工投入、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网络团购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环境是其兴起的主要原因。
1.2 物美价廉。在网络团购中,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使消费者可以大幅度降低消费成本,节省开支。同时,通过其他团购者对产品的客观评价,消费者便可以享受到优秀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目前的团购网站实际上是通过各种低价策略来招揽消费者,引诱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推销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实惠,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增加消费主动权和满足个性化需求,增强对产品的认知度,对于商家来说可以降低销售渠道成本,节省高昂的广告费用、注册时间成本,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获得更多的用户群等。因此,网络团购为二线品牌的商品提供了良好的交换空间和渠道。
2 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立法完善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由于受到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弥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非对称信息状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结合我国的网络消费现状,要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细则。
2.1 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为了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基本上所有的交易网站都要求进行交易的用户在注册时使用真实的姓名、电话等相关个人信息。而我国仍然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尚未将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2]因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难以保证,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安全权。
要保护网络消费者一些与个人数据相关的个人信息,就要明确网络服务平台和网络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时应尽的义务,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等级制度,要求信息收集者在从事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对违反登记义务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后的权利救济方式。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最后,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要对未成年子女的网络消费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如果经营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欺诈行为,应加重其法律责任。
2.2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网络交易信息主要是由卖方主导,消费者网络购物凭借虚拟网络上给出的信息对货物进行选择。事前难以辨别所进行的消费的真实情况,买方一旦选择进行交易,就面临着网络无形的交易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侵权责任主体难认定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因素。
对此,应借鉴美国经验,严格规定经营者自身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经营者确保格式条款提示方法的合理性。[3]同时,还应从法律上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保证消费者对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清晰明确。
2.3 网络消费者对交易安全权的保护。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完成付款义务,网络黑客就可以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让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应在立法方面具体规定网络安全技术,以及网络服务商、经营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明确规定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其次,在立法中明确网络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支付平台保证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如果因支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网络市场,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让消费者更容易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以便在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后及时获得赔偿。
总之,针对网络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考虑国内学者的一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制定出一套逐步趋于完善的制度。这样才能创造网络消费的和谐环境,合理发展网络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 2010 年中国电子商务十大事件 [EB/OL].it.省略/20101229/n278566608.shtml.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立法
虽然近年来我国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但是目前在这一领域仍主要采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进行监管。这与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对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
1.2对保障安全权的侵害
第一,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账号等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第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等目的,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发送垃圾邮件,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
1.3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消费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跨越时空的阻碍,不用面对面即可进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维持这种交易活动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们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条款,由于其合同条款已经固定,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就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另一方面,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另外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目前仍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1.4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
第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因为在网络交易中的网上经营者并不总会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现实身份或地址,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
第二,在诉讼管辖法院方面也较难确认。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网络购物程序十分简单,然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只有口头约定;消费者能调取的商品广告信息、汇款凭证和购物联络记录也多为网络上的数据凭证。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1立法方面
第一,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其一,在网络商店设立的法律程序上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其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要确保消费者与具有真实、合法身份的网络商店进行网上购物交易,必须建立对网络商店身份认证的监管机构。另外,应由网站与商家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当然,网站赔付后不影响其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第二,对商家的具体义务加以法律规制在网上购物交易中,其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提供商店真实详细的身份资料和完整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发送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诺保障及时供货;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和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等等。除明确网络商店的上述义务外,还应明确其禁止。其一,应严禁网络商店虚假广告。其二,应严禁网络商店欺诈消费者。如某电子商店所谓的“跳楼价”,经查证,其网上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1/3。其三,严禁网络商店利用网络广告骚扰消费者。其四,应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2.2法的实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对其应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具有鲜明大陆法系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主要包括小额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团体诉讼三种形式,分别规定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保护法》中。
第二,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2.3法律监督方面
第一,加强政府的监管。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除了立法上的倾斜外,更需要各部门严格执法作保障,强化外部力量的规制。各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监督,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给予制裁。
第二,加强社会监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我们力求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消费者组织、各种传播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信社会监督的力量会使更多的商家关注自己的形象,从而达到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第三,加强行业内部监督。相对现实交易而言,网上交易更具有难以用行政手段控制的特点。因此,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所以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消费者协会参与职能在这方面主要有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两种组织力量。
参考文献:
[1]邱平平.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7,(6):106.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完善
一、网络消费者的界定
网络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网络交易平台中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等活动的消费者人群。目前网络消费类型中,B2B是企业与企业的消费模式,B2G是企业与政府的消费模式。B2C是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C2C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模式。因此在B2C、C2C下的进行网络交易的消费者均可定义为网络消费者。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保护新型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除此之外还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现行的这些法律有空白、有重复也有矛盾,无法很好的应对网络交易中新出现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由于具有种种优势其所掌握的关于商品的详细信息比消费者全面很多,这样就会造成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在传统的商品买卖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与商家进行当面交流而且对商品以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放心交易。然而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时,因为互联网的虚拟特性,网络消费者仅仅是与商家通过在线聊天,来判断商品的优劣。然而在这过程中,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常常会利用优势进而隐瞒一些对网络消费者来说重要的信息,这样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水平低
在网络模式下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物流运营收到所购买的物品,因此消费者就必须将详细的通讯地址提供给商家。经营者对此非但没有加以保护有的还会不经过消费者同意就向消费者发送一些短信和电子邮件,更有甚者将消费者的信息转卖给别人,这极大地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然而我国法律却并无专门对于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的详细规定。
3.交易安全难以保障,售后服务参差不齐
在网络交易中,网络消费者通常是采取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病毒攻击支付系统,然后盗走消费者的钱财,网络消费者在网上付款时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不仅如此,很多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网络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由于质量问题等多方面原因想要退货时却常常联系不上卖家,又或者在多方交涉未果的之后做出来中差评就会收到一些卖家的恐吓短信、恐吓电话等骚扰。虽然现在很多经营者坚持了“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但仍然还是存在着这样的经营者,他们不仅没有优秀的售后服务而且还逃避问题甚至对消费者进行恐吓。在如今互联网交易环境下,消费者自身以及财产的安全问题,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1.对保障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首先,应在宪法性文件中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定义。形成网络消费范畴内相关基础性法律条款,为网络消费模式中的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提供法律基础及保障。其次,将网络平台中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明确规定出来,并强制平台中的经营者对必须告知的信息要详细列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经营者而言,其中规定的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在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要求获得相关信息时,商家才有义务提供,此种义务属于“被动的义务”。因此只有在相关法律中详细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以及告知信息清单,才能防止不法商家钻法律的漏洞,真正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的建议
当前我国盗取并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状况较为严重,对于互联网交易平台或商家泄漏个人信息的情况,可以参考美国以及欧盟的手段,严厉控制IT公司采集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做法,技术上让消费者自身决定是否同意个人信息被监控并上传。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注明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要求平台自身有足够的技术保障,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对滥用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将用户信息交易于他人等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倒卖个人信息的定性模糊、责任追究制度太过简单、量刑皆为三年以下,这使得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明显过低。除此之外,针对“黑客”利用木马、网络协议漏洞等方式非法窃取网络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更应给予严厉打击,增加量刑程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对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的建议
由于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如日中天的第三方支付的技术日新月异,目前最火的快捷支付以及理财产品余额宝等的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不容小视的网络支付安全问题,所以建立其背后完整全面的法律体系就体现得特别重要。目前,我国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并没有规范网络支付中各方责任义务的专项的信息安全法律。因此,为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我国网络消费法律体系,应跟随时展的脚步加速我国相关立法进程。纵观各国网络支付法律,其多数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中心来立法。并且针对侵犯消费者安全的行为,特别是威胁到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在法律中制定较高的惩罚标准,让此类法律真切的具有威慑力。
作者:冯伟明 单位: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孙颖.消费者法律体系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03(6):8-19.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达和普及,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其中尤为明显体现的是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加便捷、更加丰富、更加实惠的消费行为,但是受到网络虚拟性质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影响,网络购物中会经常出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不同性质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正当的消费权益。
一、网络购物消费者面临的现状和问题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实体店购物还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当中,购物所具有的商品属性都存在利与弊。在传统的实体购物方式中,消费者可以亲身体验到真实的商品,可以和商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后进行交易。而在网络购物中,这些环节都是虚拟状态的,这就很难保证在购买商品的质量和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1、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质,消费者只能是通过店铺或者商家的文字和图片描述以及自身的感觉和意识去选择和购买商品,有些不良的商家违背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夸大和错误地进行宣传,甚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的真实质量就受到影响。
2、对通过网络购物所购得的产品如果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对商品不满意的情况,网络售后服务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说有一些商品在运输中或者在发货的过程中有商品损坏时,在退换商品的时候运费由哪一方承担就比较嗦。还有,网络购物的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都不是十分明确,而且很多交易行为是异地消费,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解决途径和难度就很大。
3、网络购物行为还会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产生不同程度的威胁。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个人真实信息的填写和登记,包括个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以及住址,这就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会被泄露出去,使得消费者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骚扰广告和骚扰信息。甚至于有不法分子依据网络收货地址对消费者进行违法行为,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安全受到威胁。
二、关于如何做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网络购物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的情形,要做好以下措施:
1、完善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网络购物的消费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网络购物并不能完全有效适用于传统消费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网络购物领域的高速发展。因此,必须要加强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立法工作,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网络店铺和网络商家所设立的条件,像资产、商品货物质量、商品评价反馈等进行规定和要求。而且,在网络购物的过程程序当中,要完善包括网络购物的发货收货、网络运费的保障、网络商品的质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要充分考虑网络购物立法的程序,通过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网络购物法律法规,更好地对我国的网络购物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2、加强网络购物的管理,保障网络购物进行交易的安全。在网络购物店铺和网站的管理员要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网络购物的交易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防止黑客或者不法分子窃取网络消费者信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对网络店铺和网络商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淘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完善网络市场的准入规则,对网络商店的开设和运行要进行严格的实名登记注册,对网络交易的双方的信用能够清晰展现,同时在网络商店的运营过程中要做好监督作用,并给予证件许可,保证网络商家的经销信誉。
3、提高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对于网络安全和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重要的一方面需要靠消费者的自身经验进行保护。在网络购物的选择上,要对网络商家的质量和介绍仔细阅读和了解,对商品的整体性能和包换保修的年限等进行充分的认识,在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要保持谨慎,对于交易潜在的陷阱要进行提防,维护自身的权益。此外,对于很多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而泄露身份信息等,要提高网络购物的警惕性,选择正规的网络购物地址链接,不随便打开陌生的网站。
4、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和维护机制。对于网络购物而言,有很多商品纠纷没有涉及到法律范围,因此,有必要健全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措施机制。建立统一的网络购物投诉和反馈处理中心,对发生商品纠纷时对于商品的退换、商品的维修以及退款等要及时进行处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档案,对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商家进行记录,并依据登记记录对网络商家进行信誉评价和实行奖惩。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的模式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和喜爱,如何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购物为市场更带来了全新的活力和多样的形式,但是作为一新兴的购物选择,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交易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作者单位: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任微微.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02):73-74+81.
[2]刘春梅 魏悦悦 霍逸飞 张靖 王岩.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1):73-75.
关键词:不足 警惕 工作
0 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
1 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1 人身安全问题。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许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伤害。比如从网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者变质,购买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
1.2 财产安全问题。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开放网络系统上传递之时,很容易成为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目前多数的消费者不敢网上上传自己的信用卡账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这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
1.3 隐私权的问题。网络交易中,往往要预先注册,注册过程中消费者被要求输入个人基本资料,而注册的个人资料往往被提供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收集,而交给第三人非法使用。
1.4 合同的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此物而交付彼物),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1.5 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知道网站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方主体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1.6 虚假信息。在网络交易中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网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了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7 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的风险。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之时,否认电子交易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1.8 伪造、篡改、窃听消费者的信息。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窃听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1.9 我们经常遇到的网络“黑客”,电脑病毒问题。
1.10 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系何人,或者因网络经营者身处异地而无法或不便主张赔偿请求。再加上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或者因不确定性和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救济。
上述的诸多问题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困难。比如证据取证困难,即举证问题。首先,寻找对方主体,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是何人,也不知道找谁请求赔偿,商家一般都是虚拟名字。其次,证据保留以及证据固定。消费者往往不保留订货单打印件、发票、订货凭证等有效证据。在追索赔偿之前也不注重证据的固定工作,比如对有关网络证据进行公证。当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把相关资料删掉了或者修改了。
2 面临这些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网络购物中防止受骗上当,应该警惕以下方面
2.1 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网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网站的经营资质。
2.2 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手提电脑,或者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必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2.3 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
2.4 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的网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 3 为此,我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3.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3.2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3 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柳经纬主编.电子商务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2]郭懿美,蔡庆辉主编.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2006年9月第一版.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交易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1、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2、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就是保障安全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黑客侵袭以及内部人员作案使一些网络交易数据被泄露、窃听、伪造、篡改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导致系统瘫痪。这些都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3、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的电子合同是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点击合同和拆封授权合同。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者拒绝,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
售后问题。由于网络购买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在交易前通过亲身感受、触摸商品来鉴定商品的质量,其质量保障便主要依赖于消费者收货时验证和网上经营者的退换货保证。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
4、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因为难以找到侵权方、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以及侵权责任难以认定而很难获得赔偿。
(二)网络交易中的欺诈及虚假广告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假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通常的网络欺诈行为表现为:网络交易商家以提供网络商业机会为幌子,诱使用户缴纳各种费用,或者通过网站上的平面媒体广告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消费者一旦交完货款后,发现得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者与商家广告介绍的不相符合,有的甚至得不到商品,而商家也杳无音信。
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
二、关于制定和发展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立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议完善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两个方面: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
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
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确认的,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目前,网络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现象十分普遍,从法律上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
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网络消费交易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事情时常发生。除了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
(二)建立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纠纷司法救济规则
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消费者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
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权威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
(三)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
1、加强网上交易的行政管理
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准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实现分区管理,从而防止网络经营者跨区登记,逃避监管。
2、建立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要求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商家和从事网上交易的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切实可行的行为,制定业内一些交易规则,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设计交易规则;消费者自律组织在我国即消费者保护协会,它既可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也可以代表消费者与商家谈判或者交涉,参与制定某些格式条款,维护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保护协会当然可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大网络交易中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网络交易 消费者 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由于互联网和快递业务的快速普及,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等优点已经广为人们所接受。相较于传统的店铺交易方式,网络交易的确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同的感受,使人们的消费方式放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随之带来的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也使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分析网络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完善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网络交易立法问题,是摆在每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严肃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知情权未得到保证
为了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部分道德水准低下的网络经营者经常虚假广告,夸大其词宣传自己商品的效用,或者谎称商品性能超群,还有个别经营者虚假价格和不切实际的承诺。由于是虚拟交易,消费者难以全面掌握和辨别经营者信息的真伪,消费者知情权大打折扣。尽管我国消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各种详细信息,由于经营者的关键信息缺乏公开和透明度,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现象屡禁不绝。而面对欺诈和损失,消费者很难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在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普遍采用的是经营方事前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大部分交易条款和事项完全有经营方单方面事前制定,消费者缺乏参与交易条款拟定的机会。如果消费者有意购买某种商品,则只能在浏览网页后选择点击网站上预先设好的同意或者接受选项,全盘接受经营者制定的合同条款,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拥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是每一个消费者拥有的权利,消费者面对强制交易行为时有权予以拒绝。显然,网络经营者强制性要求消费者无条件接受其事先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及其有关条款的行为,已经是在挑战公平的底线,完全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并且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个人安全和隐私受到威胁
部分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要求消费者提交个人详细信息和有关资料,如消费者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还有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必须开立电子交易账户,如网银、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才同意交易,并要借助这些工具来完成交易过程。消费者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这些个人信息后,一方面很有可能遭到来自网络黑客的不法攻击,一旦消费者的电子交易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失窃,则会遭致重大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个别经营者在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非法在网络上进行售卖,同样会对消费者的财产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和损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应对
(一)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执法行为
当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和网络交易关系密切,其中部分律法法规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规范经营者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电子签名法等等。但不足的是这些法律尚不能从根本上切实起到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2010 年5 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部专门用来规范网络交易的行政规章,相较于以往的网络交易规定来说,它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些法律规章的不足,很大程度上达到提高了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但总体来看这部法规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这部暂行办法立法层级较低,只是一部法规而非法律,监督主体仅仅是各级工商部门。而且,这项规定未能清晰地表述各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权威性和约束性不够高。建议,一是尽快提高网络交易行为的立法层级,二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作用和统领作用,有效协调不同管理部门的工作,联合执法,配合行动,有效提高保护权益的能力。
(二)限制格式条款,建立追责制度
网络交易中的格式条款现象非常普遍,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必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从维护市场交易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各种借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应当强制规定,网络经营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必须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可能的风险,必须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让消费者意识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的且消费者没有参与合同的拟定,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消费者的结果,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条款。同样,在网络交易中,如果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对消费者进行提醒,那么即使消费者“签订”了协议,一旦出现问题该协议在法律上也应该被视为是无效条款。同时,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由滥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承担。
(三)建立安全保障,保护消费者隐私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一般都散落在一些部门制定的规章中。由于法律不健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出现消费者隐私权纠纷往往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因此,我国必须充分重视和加快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方面,美国的电子隐私法、韩国的信息通讯网络法和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网络交易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当前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监管与协作,保障和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有效遏制网络欺诈和交易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保障网络交易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迎.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创业,2011(9)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立法
虽然近年来我国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但是目前在这一领域仍主要采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进行监管。这与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
1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对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
1.2对保障安全权的侵害
第一,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账号等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第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等目的,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发送垃圾邮件,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
1.3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消费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跨越时空的阻碍,不用面对面即可进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维持这种交易活动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们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条款,由于其合同条款已经固定,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就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另一方面,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另外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目前仍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1.4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
第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因为在网络交易中的网上经营者并不总会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现实身份或地址,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
第二,在诉讼管辖法院方面也较难确认。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网络购物程序十分简单,然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只有口头约定;消费者能调取的商品广告信息、汇款凭证和购物联络记录也多为网络上的数据凭证。
2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1立法方面
第一,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其一,在网络商店设立的法律程序上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其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要确保消费者与具有真实、合法身份的网络商店进行网上购物交易,必须建立对网络商店身份认证的监管机构。另外,应由网站与商家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当然,网站赔付后不影响其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第二,对商家的具体义务加以法律规制在网上购物交易中,其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提供商店真实详细的身份资料和完整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发送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诺保障及时供货;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和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等等。除明确网络商店的上述义务外,还应明确其禁止。其一,应严禁网络商店虚假广告。其二,应严禁网络商店欺诈消费者。如某电子商店所谓的“跳楼价”,经查证,其网上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1/3。其三,严禁网络商店利用网络广告骚扰消费者。其四,应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2.2法的实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对其应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具有鲜明大陆法系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主要包括小额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团体诉讼三种形式,分别规定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保护法》中。
第二,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2.3法律监督方面
第一,加强政府的监管。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除了立法上的倾斜外,更需要各部门严格执法作保障,强化外部力量的规制。各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监督,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给予制裁。
第二,加强社会监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我们力求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社会监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消费者组织、各种传播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信社会监督的力量会使更多的商家关注自己的形象,从而达到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第三,加强行业内部监督。相对现实交易而言,网上交易更具有难以用行政手段控制的特点。因此,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所以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消费者协会参与职能在这方面主要有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两种组织力量。
参考文献
[1]邱平平.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7,(6):106.
关键词:网络交易 消费者权益 保护
网络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网络买卖商品和接受服务,也是通常所谓的狭义的电子商务。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以IT产业为基柱的新经济时代,网络以其跨地域、超时空的优势,逐渐成为商务活动的乐土,网络交易俨然已经成为21世纪主要交易方式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8年1月17日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2007年一年网民增加了73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3.3%。2007年12月,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参加过网上购物的网民个人半年网上购物累计金额平均是466元。
一、我国网络交易现状
对于网络卖家而言,网络店铺的设立程序简单,无需支付高昂的店面费用,并且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耗费,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而言有很大的优势。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打破了空间限制,而且商品的信息量及市场透明度也显著增大,使消费者整体也从中受益。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由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与网络消费配套的支付系统、信用体系以及物流体系等还够完善和普及,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和高科技性、经营者的信息和经济优势地位,采取欺诈的伎俩肆意侵犯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交易方式下可能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制定的,对于新兴的网络交易而言,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精神方面仍然适用,但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却面临着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行为
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二个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1)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另外,与传统商场购物相比较,网络交易中的物流配送一般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来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商品运输的中间环节也带来更多的货物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之后更带来责任承担的复杂化,导致物流组织经常和商品提供者相互推诿扯皮。
(2)对消费者隐私安全的侵害。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问题的核心就是所谓的Cookies的使用。引入Cookies的初衷是为了网站可以通过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访问偏好等信息,实现一些高级功能,例如电子商务身份验证的实施。可是有的网站和机构滥用Cookies,未经访问者的许可,搜集他人的个人资料,达到构建用户数据库、发送广告等营利目的,和黑客问题相比,隐私保护问题离广大网民的距离更近一些。
2.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一般被称之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款。在实际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以回答,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等等。而在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象则更为普遍。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电影、录像、录音制品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3.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以致交易的公平性难以实现。对于网络交易而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出现了新的变化。
(1)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经常遇到的电子合同是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点击合同和拆封授权合同。格式合同保证了电子交易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对于网上消费有着特别的意义,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由商家预先拟订,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加上网上交易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便随之而产生,还待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
(2)售后问题。消费者能否退换货涉及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一方面,让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商品退换货保证,既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由于网络购买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在交易前通过亲身感受、触摸商品来鉴定商品的质量,其质量保障便主要依赖于消费者收货时验证和网上经营者的退换货保证。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首先是寻找网上经营者困难很大,网上经营者经常会有意无意地隐瞒自己的真实地址;其次是网上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因为网络交易中还涉及物流配送环节;再次是退换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除此之外,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售后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等等,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4.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