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8:56:1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权力型无形资产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主席 尚福林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五)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
(五)推广方案及推广协议;
(六)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七)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推广其所提交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关键词 无形资产 商标权 企业竞争力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巨大财富,它给企业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研究和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以致出现了不少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例。虽然我国企业对无形资产管理已经日益熟悉,但这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无形资产,它有哪些特性,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如何正确的创立商标以及如何有效的维护等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人们通常认为有形的东西才是财富,是却很少意识到,若没有无形资产的功能和作用,有形资产往往会变成空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显得越发重要,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并不缺乏高科技人才,也比较注重科技资金的投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每年的发明创造为数不少,但真正能够转化为产品,为国家和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并不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重要性的认识,将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现代化管理就是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的科学管理,包括对人和对物的管理。改革开放后,在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侵权与被侵权的事件,这充分显示了企业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弱化。缺少无形资产管理的企业,其管理方式是不科学的。
第三,有利于提高科技开发水平。无形资产大都是科技含量很高的资产,是人力资源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对科技成果的量化制度,使技术人员的复杂劳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影响了科技开发人员的创造积极性,结果往往造成低水平的开发或重复性劳动。
第四,有利于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造过程中,对有形资产的流失已经受到足够重视,但无形资产流失仍很严重。主要表现在:在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按账面价值折股,致使从未入账的大量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很多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制的新技术、新发明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或者是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诀窍保密措施不利而被竞争者取得,从而失去其垄断地位,丧失许多生产产品、转让技术的收益。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保护制度可以防止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无形资产概述
1.无形资产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 38)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由此可见,无形资产是能够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获益率的利润,而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财产及相关权利,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以下的几层含义:①阐明了企业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具备获利功能,揭示了无形资产为什么可按一定价值作为产权转让和重组;②指明了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特殊性,以便分清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企业利润创造中的不同作用;③表明了无形资产所得利润等与企业全部利润减去有形资产利润的差数,为准确量化无形资产价值提供依据;④揭示了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财产和相关权利的总和,指出了无形资产的专有性特征;⑤说明了无形资产不是以流动资产形式存在,而是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企业运营,其成本也要通过折旧方式收回。
2.无形资产的组成要素
(1) 知识产权
具体包括:①专利权。专利权表现为独占发明创造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三类;②商标权。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可视性标志;③厂商名称。亦称企业名称,它是工厂、公司或商店的特点化标志,是便于人们识别的手段。
(2) 机密信息
具体包括:①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单位生产经营中使用不公开的、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它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和工人等掌握的不成文的知识、技巧和诀窍;②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在营销环节、管理环节严防泄漏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资料,它能为所有人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带来超过本行业一般利润水平;③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保护,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另一种是由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①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即政府授予单位专营某种事业或某种商品的权利,它具有独占性质,而使经营者获得优厚的利益;单位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这种特许经营权是近年来西方国家产生的,是指一个单位(特许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授予另一个单位(被特许人)使用其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技术秘密等权利。
(4)商誉
商誉是西方企业较为典型的无形资产,是指一家企业由于它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它信誉卓著,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它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率较高,或由于其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从事本行业的经验,或由于其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或优于其它种种原因营业特别兴旺发达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表现为一家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的获利水平。
(5)人力资源
企业人力资源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具备一定科学知识、一定的生产经营经验、一定的劳动技术和技能的操作人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总和。
3.无形资产的性质
(1)无形性:无形资产无资产实体,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通常又依附于实体。它以知识形态存在于企业之中,不容易使人们直接感觉到它的存在,给人一种“无形”之感。
(2)法律性:一是无形资产要依法申请、注册、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二是无形资产受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3)独占性:无形资产作为一项独享的权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从其存在角度讲,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项无形资产仅被一个产权人占有,即所说的“独家所有,别无分号”。对于重复开发的无形资产,法律不授予所有权,而且还予以禁止。
(4)公开性:是要求无形资产的所有者要在法律的保护下,将其内部开发、设计的无形资产(技术秘密除外)的名称、技术特征、用途、图片、图案等内容公之于世。
(5)广泛性:是指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它既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发挥作用,又在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还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
三、商标权的管理
1.商标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商标权管理是对商标这种无形资产资源进行预测、计划、组织、控制、分析和评价,使之发挥最佳效益,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实现保值、增值效果的管理活动,其核心在于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战略。通常而言,商标权管理主要包括:①商标权占有管理;②商标权经营管理;③商标权投入产出管理;④商标权的资产处置管理;⑤商标权的市场维护管理。
2.我国企业在商标权管理上面临的问题
从我国企业在商标管理方面遭遇的种种境遇来看,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管理观念淡薄,监管存在疏漏;保护措施不力,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评估欠规范,难以客观反映其价值;核算存在缺陷,认定和计价有瑕疵等。
3.对我国企业在商标权管理上的建议
第一,重视知识价值增值环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每个环节都能实现知识价值增值,而主要在于某些特定的价值环节,那些价值创造最大化的环节,就是企业界已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战略环节。企业不可能也没必要抓住价值创造的所有环节,而只需要以自己所拥有的独特的商标权资产上维持其战略环节上的竞争优势。
第二,加强商标权的基础管理工作。这些基础管理工作应该包括: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加强保密工作;及时取得法律保护;恪守信誉等。
第三,营造商标权管理的文化氛围。商标权管理文化是一种可持续的再生价值文化,也是一种知识自由创造、平等分权、个性选择、自我管理以及虚拟的社区文化,它能妥善的处理市场与计划、集权与侵权、自由与平等、生产与分配、能力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一切不利于或有损于这一目标实现的思想观念、价值和行为规范,都必须及时加以调整。
第四,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由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越来越青睐于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认同效应越来越明显。谁能创造出名牌产品,谁就能在与同行业产品的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加强商标权评估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界定主体的责、权、利,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职能、标准、范围、规则及职业道德,保障商标权占有者、使用者的各种权益,提高全社会无形资产的效益;其次,要加强商标权评估的组织机构体系的管理。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应尽快实行分层次管理,各地成立由上而下的行业管理协会,审查商标权评估机构的自治、管理水平,进行行业间交流、组织培训等。
四、结论
1993年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在会计科目中出现了无形资产这个科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科目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看法。通过对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的学习和研读,笔者深入了解了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也明晰了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尤其是商标管理的现状。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针对产品的一些技术和方案已经日趋完善,而无形资产及其管理却越发彰显出它本身的价值,以及在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知名度所表现出的能力。所以,我国的企业家们应该从产品生产上撤出部分注意力转移到无形资产管理上。首先要认清自己企业的优势所在,在此基础上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同时,也要看到自己同世界一流企业的差距,学习揣摩他们的成功经验,在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之后,还不要忘记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和宣传。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在世界品牌排名榜上,能够看见更多的中国企业。
参考文献:
[1]蔡吉祥.无形资产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独立董事比例;产权性质;长期债务契约;长期债务比重
基金项目:教育部2009年度人文社科规划项目(09YJAZH027);河南省软科学基金项目(082400450830)。
作者简介:潘克勤(1968-),男,河南信阳人,管理学博士,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从事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民营企业政治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1-0068-04 收稿日期:2009-11-02
一、引 言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后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必须引入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同时,应赋予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以及对关联借款和其他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此后,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效率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王跃堂等(2006)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但也有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但是,直接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并不是一个好的研究视角,因为独立董事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和咨询,而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从而对公司业绩负责,故应该着重研究独立董事和公司治理具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将内部治理行为作为董事会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中间变量,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董事会结构究竟是通过什么途径影响公司业绩的。公司债务融资既是公司治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影响企业业绩的重要中间因素。国内外文献发现,债务融资契约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如公司治理影响债务融资成本(胡奕明等,2007),独立审计影响债务契约签订(Pittman et al,2004;丁庭选、潘克勤,2008)。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债务期限结构有什么影响,一直没有受到应有关注。本文考察了独立董事比例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越高,长期债务比例越高,而且这一现象在民营上市公司表现更为突出。
本文的贡献在于:(1)考察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一内部治理机制对长期债务融资的影响,丰富了独立董事制度效率研究的文献;(2)结合上市公司重要制度背景即产权性质差异,实证分析了民营和国有公司独立董事对于长期债务融资契约的不同促进作用;(3)从一个侧面解释了独立董事比例影响企业业绩的中间机制,即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程度越高,从而促进了长期债务契约签订,提升了企业业绩。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独立董事的监督咨询职能、独立董事比例与长期债务融资
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且国有股占主体,董事会成员通常都是大股东的代表,大股东事实士控制了董事会,导致董事会监督职能缺失,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了《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应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
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声誉假设”理论,该理论认为独立董事有动机去提高其作为决策专家及监督专家的声誉(Fama et a1,1983)。众多研究证实,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效应逐渐体现出来,叶康涛等(2007)在控制了独立董事内生性后,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越高或者独立董事人数越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程度越低,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掏空”有所抑制。
如果市场有效,企业债务期限结构主要取决于公司自身需求,包括信号传递需求和监督需求。按照信号传递理论,当企业价值被低估时,企业愿意发行更多短期债务;按照监督需求的解释,当企业管理层成本较高时,企业应该采用更多的短期债务融资,以加大债权人对管理层的监督。上述理论是建立在市场有效、从而对于管理层有适当评价机制的条件下的。在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下,由于股权国有化、管理层持股比例低、管理层任命及薪酬确定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低,管理层基本不用承担成本造成的公司价值损失,因此一般不会主动通过资本结构或债务期限结构来解决成本问题,债务期限结构的主要决定因素在于供给方。站在供给角度看,长期债权的安全程度远远低于短期债权,因为长期债权契约涉及的期间较长,债权风险更高,势必增加债权人的监督支出以及风险损失。中国商业银行借贷利率并没有完全市场化,债权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只会愿意对质量高、风险小的公司给予长期贷款,所以内部治理好的公司获得长期借款的比例应该更高。
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则在董事会会议上甚至会前沟通过程中对于大股东的不公正提案提出异议甚至否决的可能性越高,因为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大股东与独立董事群体的沟通和游说成本越大,大股东越难以操纵独立董事群体的意志,独立董事监督能力增强,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更能得到保证。因此,提出假设如下:
H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则长期债务融资比重越大。
(二)产权性质、风险差异、独立董事比例与长期债务融资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而且制度环境极为特殊,为数众多的上市公司依然为国有股权控制,国有公司大股东产权表面上很清晰,但是产权人格化程度不够,控股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不一致,第一大股东的代表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行事,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由于政府支持和政治背景,即使国有大股东或者管理层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将来遭到严厉处罚的可能性较民营公司低,而且国有产权性质实质上对债务起到隐性担保作用(孙铮等,2005),因此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及其对债务期限的影响相对较小;民营公司不具有政治背景,其面I临的监管风险显著高于国有上市公司,相应的其独立董事承担的监管处罚风险比国有公司独立董事大,出于自身风险考虑,民营公司独立董事会更有动力监督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周繁等(2008)以独立董事“跳槽”为研究契机,发现独立董事之所以“下岗再就业”,主要动机不在于追逐经济利益,而是由于在风险过高的情况下,“跳槽”寻求声誉保护。可以合理推测,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为了降低自身风
险,维护声誉,会更加勤勉谨慎,对大股东及管理层的监督力度更大。根据上述分析,提出研究假设如下:
H2:与国有上市公司比较,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对长期债务比重影响较大。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
以2003年-200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基础,剔除发行了B股或H股的公司;剔除T类公司;剔除上年聘请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因为相关文献发现上年聘请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下年长期债务融资契约签订);剔除回归分析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得到样本公司4410个。财务数据、行业归属数据、股权结构数据、董事会有关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民营性质来自于CCER,上市公司所在省份政府干预指数、金融业发展程度指数来自于樊钢等(2007)。
(二)模型及变量设计
LD=β0+β1*PRI+β2*INDR+β3(PRI*INDR)+β4*TOPlC+β5*TOPlS+β6*SIZE+β7*AS+β8*YXJZ+β9*ROA+β10*CFIO+β11*LEV+β12*GROW+β13*GOV+β14*FIN+行业年度变量+ε
上述模型为长期债务融资比例的OLS回归模型。其中的考察变量为INDR、PRI以及两者的交互项。模型引入以下控制变量:(1)股权结构变量。有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契约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曲线关系(丁庭选,2008),因此引入TOPlC和TOPlS;(2)财务控制变量。引入SIZE(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AS(固定资产_此率)是为控制担保能力对债务契约的影响(Rajan et aI,1995;陆正飞等,1998),引入YXJZ(有形净值债务率)也是为控制担保能力对银行债务融资的影响;引入ROA(受行业中位数调整的资产净收益率)控制企业资产盈利能力对银行借款契约签订的影响;引入LEV(财务杠杆)控制企业固有资本结构策略对银行债务融资的影响;引入CFIO(自有资金程度)、GROW(主营业务成长性)控制公司对贷款的需求(孙铮等,2006);(3)融资环境变量。根据孙铮等(2005)的发现,政府对经济干预程度越强,则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介入越深,承担的债务担保或保证程度越高,长期债务风险降低,此时银行更愿意签订长期债务契约,因此,引入了政府干预指数变量GOV;由于长短期借款风险的差异,金融市场越发达的地区,银行间竞争越激烈,短期贷款成为控制信贷风险的主要工具,企业长期债务比重应该越低(孙铮等,2005),因此引入地区金融发展程度指数FIN;(4)不同行业、年度债务融资期限结构可能存在系统差异,因此引入行业年度变量。
四、实证检验
(一)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1、描述性统计
表1显示:民营上市公司占到样本比例近24%;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29%,中位数为33%,最小值为0;TOPl均值为41%,中位数为39%,最高值达到85%,说明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总体控制力度较强;LDl至LD4为长期债务融资比重,从均值看,4个变量都相对较低。
2、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笔者分析了主要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发现PRI与LDl和LD2都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民营上市公司长期债务融资比重较国有上市公司低;PRI与INDR显著正相关,说明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显著高于国有上市公司。尤其令人关注的是,INDR与LDl、LD2都正相关,而且在SPEARMAN相关分析中显著为正,这与笔者的预期是一致的。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列示相关系数表。
(二)多元回归分析
1、混合样本回归结果明在混合样本中独立董事比例越高,长期债务比重越大;第二,有交叉项的回归情况。回归(2)和(4)显示,PRI×INDR在两次回归中都显著为正,与此同时INDR变量回归系数的符号虽然依然为正,但是不再显著。上述数据说明,独立董事对于长期债务契约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民营上市公司。
在表2的四次回归中,PRI一直为负,而且有三次显著为负,说明债权人更不愿意向民营上市公司提供长期债务融资支持。
2、分组回归结果
表3列示了按照产权性质分组后的回归结果。回归(5)和(6)为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回归结果。研究发现,在以LDl和LD2为因变量的两次回归中,INDR均显著为正,但是在以国有公司作为样本的回归(7)和(8)中,INDR的系数虽然还是正号,但是不显著。
3、稳定性检验
第一,剔除表2两个无交互项回归中或者表3中回归残差大于三个标准差的样本,然后重新进行与表2、表3类似的回归分析,回归结果没有显著改变。第二,以LD3(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负债总额)、LD4(长期负债占资产总额比例)作为LD的替代,进行上述回归分析,回归结果是稳定的。
五、研究结论
关键词:公务员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产权残缺 类型 表现形式 纠正方式
引言
自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1690)将政府行政人员的“技艺”理解为一种创造价值的“要素”并力图为这种“有生命的资本”进行定价以来,有关于人是“资本”的观点便开始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之后,亚当·斯密(Adman Smith,1776)在其《国富论》一书中明确指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均具有资本的属性。因此,不仅要对人力资本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弥补其“成本”,而且要让人力资本如其他资本一样能赚取到合理的“利润”。
虽然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早已被世人所认知,但迄今为止,公务员个体的人力资本产权残缺仍然是一种常态。人力资本产权激励的核心是要克服产权主体的产权残缺现象,尤其是要尽可能实现理应由人力资本最为重要的投资主体(即公务员个体)所有的产权收益,从而形成强大激励力。
产权的内涵与产权主体构成
(一)产权的内涵
产权即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人们对某项财产所拥有的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利,人们既可以拥有或使用某项具体权利,也可以是一组权利束,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从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在实践中,产权权利是通过制度来予以确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权就是关于所有权的法权。而在经济学家张五常看来,在保证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等权利束之时,所有权并无实际意义。
(二)产权的主体构成
一般认为,产权具有收益性、排他性、可分解性、可交易性以及有限性五个基本属性。其中,产权收益性是指产权主体通过对产权权利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自身的效用或利益的特性。产权收益性是人们拥有产权权利的目的,它是其他属性的“统帅”。产权排他性是指产权的各项权利对于产权主体而言是被清楚界定的。产权排他性是产权收益性的基础,是对非产权主体侵占产权主体有关权利的排斥,它也是私有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产权可分解性是指同一资产上的不同产权权利可以由不同的产权主体所拥有。而对产权权利的分解,其本质上是对产权中的收益权进行分割,并通过对产权权利进行交易以实现收益,不能交易的产权很难给产权主体带来收益。产权的可分解性与产权的可交易性为产权收益的实现提供支持,而产权的有限性则为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权利顺利交易提供保障。
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内涵与主体构成
(一)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内涵
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又称公务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作为人力资本载体的个体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由政府和公务员个体共同拥有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运用,可以给相关的产权主体带来特定的收益,它反映了公务员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以及公务员与政府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构成
由于人力资本与公务员个体即公务员人力资本承载者密不可分,因而,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即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天然地属于公务员个体所有。换言之,公务员个体是公务员人力资本天然且唯一的占有者,而这也是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最为显著的区别之一。正如洛克(John Locke,1690)曾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所指出的,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都享有某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对于其他任何一个人而言均不能拥有,除了他本人。而且,公务员个体也拥有实际上的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其他权利主体只拥有交换之后的名义上的使用权,其相关的产权收益只有通过公务员个体对人力资本的有效使用方能得以实现。
不过,虽然人力资本的占有权和实际的使用权只归属于公务员个体,但人力资本产权中的其他权利如收益权却可以归属多个产权主体。依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大致可以分属于两大类主体所有。即一部分是应该由公务员个体所拥有的产权,个体作为人力资本的天然投资者和占有者,理应享有部分产权,这部分产权可以称为“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人力资本的形成往往牵涉到多个投资者,即除了公务员个体之外,其他投资者(比如政府组织等)也是人力资本的重要投资者,因而也应享有部分的人力资本产权尤其是收益权。这是因为,产权的核心权利是收益权,如果其他投资者不能够拥有投资人力资本所带来的产权收益,那么就会减弱其对公务员人力资本进行投资的动力,从而影响公务员人力资本的有效形成。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产权权利构成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公务员个体拥有人力资本产权中的天然的占有权、实际的使用权、部分的处置权以及部分的收益权,而政府组织则拥有部分的收益权、名义的使用权以及部分的处置权。事实上,由于现实中的公务员人力资本需要多方投资参与,而且人力资本效能的发挥要受到人力资本承载者的控制,因而,无论是对人力资本承载者个人还是对政府组织而言,都难以拥有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在这其中,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是政府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没有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政府组织人力资本产权也就成了无源之水。而政府组织的形成,不仅为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提供了交易平台,也为政府积累以团队公务员人力资本形式存在的属于政府组织所有的人力资本产权提供了前提。
事实上,物质资本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个体人力资本得以形成协作的纽带,物质资本不仅使个体的人力资本能够得以使用,而且也由此形成了除个体人力资本之外的团队人力资本。因而,物质资本所有者应该享有以团队形式出现的这部分人力资本产权,即组织人力资本产权。
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残缺的类型与表现形式
对于产权主体而言,有保障地获取产权使用或交换所带来的收益,是其拥有并实施某种特定权利的根本原因。实现产权收益是产权运行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不能产生收益的产权,其运作效率是低效的,甚至对产权主体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德姆塞茨·哈罗德(Demsetz Harold,1982)曾指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收益权是产权的核心。产权主体对产权收益的追求,构成了产权主体行为的动力之源,而产权的收益性无疑为产权主体的行为起到良好的激励与控制作用。一项产权是否能为产权主体带来收益以及带来多大收益,也是衡量产权主体对于产权权利本身的实际拥有程度。不能为产权主体带来预期收益的产权只是“虚设”或“残缺”的产权而已(王金柱,2005)。产权虚设或产权残缺都可能导致限制或降低产权行为主体交易和使用的热情,从而降低人力资本的生产效率。
(一)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残缺的类型
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残缺是指人力资本控制权与收益权出现相分离的现象。在控制权方面,公务员个体拥有人力资本的实质控制权,而名义控制权则由政府组织所有。而在收益权方面,由于公务员人力资本是由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两者共同投资形成,因而理应由两者共同分享人力资本的产权收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包含两类:一类是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即公务员个体的人力资本控制权与收益权出现偏离,或者说公务员个体所获取的产权收益不足。这类产权残缺有可能导致公务员个体降低对自身人力资本的使用,或使之“荡然无存”,从而影响人力资本潜在价值以及人力资本产权价值的实现。另一类则属于政府组织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即政府组织作为投资者,没有获取合理的产权收益,这类产权残缺容易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不满,继而使政府失去其合法性基础。
(二)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残缺的表现形式
两类产权残缺表现形式如图2所示。图2显示,在A1状态下,公务员个体(假设垂线AF是某个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收益分配线)是唯一的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此时并不存在产权残缺的现象,即在A点处,公务员个体所实现的产权收益就是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所创造的收益(此处公务员个体能够发挥出其潜在的最大能力以获取最大收益即AF),而此时的政府作为人力资本投资者之一,并没有获得应有的产权收益(即投资收益),因而,政府组织的产权残缺程度最大。而在A2即人力资本雇佣物质资本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此时也不存在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残缺的情况(在B点处,政府组织的产权收益为AB)。这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政府组织作为投资者之一,并没有侵占公务员个体所应享有的那部分产权收益。不过,由于政府组织所获取的产权收益是固定的,并不能随人力资本所创收益的提升而有所改善,即政府组织只是收回人力资本的投资成本,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投资利润(即足够的产权收益),因而,政府组织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残缺。而在A4的情况下,政府组织并不存在产权残缺的问题,但公务员个体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残缺,尽管此时随着人力资本创造的收益不断增大,公务员个体所实现的产权收益也在提升,但公务员个体所获产权收益的提升速度要小于人力资本所创收益的提升速度(在D点处,政府组织的产权收益为AD,人力资本个体产权收益为DF)。尤其是在A5纯粹的工资契约条件下,公务员个体的产权收益一直处于一个固定值状态,并不会随着人力资本所创收益的提升而有所增长,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公务员个体产权残缺最为严重(在E点处,政府组织的产权收益为AE,公务员个体的产权收益为EF)。但在A3处,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共同分享了“利润”,使得两者对于公务员人力资本投资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性(政府组织的产权收益是AC,公务员个体的产权收益是CF)。因此,产权收益BD的分配情况,将决定两者的产权残缺程度,并由此决定两者的激励程度。
博弈论视角下公务员人力资本产权残缺的纠正
一旦公务员个体意识到自身的产权残缺,则公务员的可能选择有二:一是降低自己的付出,从而使AF垂线向左移动,以求自身的付出与收益取得平衡,而这样做的结果是不论公务员个体还是政府,两者所能获取的产权收益都将受到影响,甚至由于公务员的行政不作为,而导致出现价值的负效应。二是公务员有可能利用自己所控制的政府公共权力,以寻租等方式来填补自身产权收益上的不足,而这样无疑会导致政府组织腐败,并将影响到政府的执政基础与公信力。另一方面,如果出现政府组织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则意味着政府组织的“投资者”(即作为委托人的人民)并没有获取到合理的产权收益。由于政府人员的稳定性是确保政府工作连续性的基础,因而政府并不能如其他类型的投资者一样,减少对公务员人力资本的投资,而唯有通过改革或完善相关的产权制度来重新确立人力资本产权收益的分配方式。
事实上,从图2可以看出,产权残缺主要是指产权主体所获取的产权收益出现不足。如果说在D点以下,意味着公务员个体的产权残缺,那么在B点以上,则意味着政府组织的人力资本产权残缺,而这实际上也反映了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作为“人”的公务员对产权收益(BD区间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博弈。可以通过设立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博弈模型来说明两者之间的最佳策略选择,如图3所示。
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具体博弈过程及各自的产权收益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基于对政府相关制度(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期望以及自身所获取的产权收益的期望,公务员采取行动努力工作;紧接其后,政府组织对努力工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合理的产权收益,也可以置若罔闻。对于不努力工作的情况,政府组织可以采取惩罚,也可以采取不惩罚的放任方式。
如果公务员努力工作,而政府给予其合理的产权收益,那么公务员就能够获得相应的产权收益,可以用1来表示;而政府也因为公务员努力工作可以获得更多的产权收益,因而,政府的收益也可以用1来表示,这是一种双赢的博弈。如果公务员努力工作,但是政府选择置若罔闻,不给予公务员合理的产权收益(相关产权制度不完善或者制度完善但执行打折扣),此时的公务员产权收益为0,而政府因为公务员努力工作可以获得更多收益的同时,也减少了相应支出,因而,对于政府而言,其产权收益可以用2来表示。
如果公务员不努力工作,政府选择对公务员进行惩罚,这时候对于公务员而言,因为惩罚的存在,使其产权收益减少,可以用-1来表示;而如果政府没有对公务员进行惩罚,则公务员的产权收益可以用1来表示(因为偷懒而没有受到处罚也是一种收益)。由于公务员没有创造出超过其成本的收益,因而对于政府而言,其产权收益为-1。如果公务员不努力工作,政府对其进行惩罚,则政府的产权收益为0。由于无论是对公务员还是对政府而言,其博弈建立在对手的行为上,同时由于双方可以依据对方的行为,对自己的下一次行为进行相关调整,因而,从长远来看,上述的模型属于完全信息状态下的多次博弈。
根据上述模型,可以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上述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的博弈模型。首先,从博弈的最后阶段开始倒推,假定公务员努力工作,那么政府的理性选择则是给予合理的产权收益,因为如果政府不这样做,那政府就不能指望今后公务员会努力工作了(公务员个体可以做到对人力资本进行自我贬值)。同样,如果公务员不努力工作,政府的理性选择是惩罚,因为如果政府不惩罚懒惰或违法的公务员,那么同样不能指望公务员今后会努力工作。其次,退回到博弈的第二阶段进行分析则可以看出,既然政府的选择要么给予合理的产权收益、要么惩罚,面对如此的选择,理性的公务员所做的选择必然是努力工作。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到纳什均衡:即政府各项管理活动可预期(制度严明且执行有力)公务员努力工作给予公务员个体合理的产权收益。
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本的资本地位并没有得到有效确立,导致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收益分配状况处于A4甚至更低的水平,公务员个体人力资本产权残缺情况较为严重。而在BD之间的区域寻找两者产权收益的平衡点,是实现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共享利润”的关键。因此,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公务员偷懒或违规的惩罚性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其能够努力工作。与此同时,有必要改革现有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改善属于公务员个体所有的人力资本产权收益状态。要从法律上确保公务员个体的产权权利以增强公务员对其自身产权收益的预期,从而促进公务员个体努力实现自身的潜在人力资本价值,藉此实现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叶正茂.组织人力资本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王金柱.双产权制度论[M].商务印书馆,2005
3.丁栋虹.企业的起源[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魏杰.产权与企业制度分析[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5.蒋自强等.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6.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7.罗纳德·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8.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9.诺斯·道格拉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
10.李和中.公共部门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及其运作[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核算客观依据
人们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农业经济资源,具有固定资产的有形资产使用性、金融性、无减耗折旧、不可再生性,其产权表现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属性。农户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耕种经营并获得收益,体现了无形资产具有资产性的会计核算内容特征。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及其流转核算的主体。根据“农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且明确规定农户依法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所属农业用地的耕种经营收益,同时允许农户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受其流转环节收益。因此,农户应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核算主体。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及其流转确认计量核算内容。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度实施过程中,农户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按人口平均方式分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始,农户就拥有持续保持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法属权利。因此,由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实行的自身耕种经营业务,以及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出租、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投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经济交易,构成会计确认和计量及披露反映内容。还有,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属,且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由村集体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出承包。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归属村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并核算。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不但要分清核算主体、确认和计量内容,同时还要客观反映农村土地农业耕种用途、村集体所有权属关系和农民生存保障权等经济资源属性特征。
二、农村土地资产核算与收益管理特征
在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无论是还是,都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收益管理形式。(1)体制农村土地资产核算与收益管理。在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下,农村土地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大队、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及其收益分配核算管理。此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土地固定资产紧密相结合,同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具体由生产队组织劳动力进行共同投入、共同耕种,年末全体村民成员共同分享农业公共资产收益。可见,此时的生产队集体组织既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使用权,同时也是收益分配核算单位。(2)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算与收益管理特征。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形式下,村集体组织把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以本组织户籍人口为基础,平均分配到农户,把农村土地的有形固定资产使用权,通过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形式依法授予给农户。农户在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组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进行对农地的投入和作物生产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农户享受责任田经营及其无形资产流转收益。因此,农户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农户成为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既是生产经营者和也是独立的收益承载主体,应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与收益核算内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及收益管理核算模式
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下,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客观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运行。为了确保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的农业收益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首先,必须分别设立以镇和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用土地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核算制度。其次,确定村民小组农户家庭成员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在村民小组会计核算中,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营和流转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和计量,连续反映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自营收益和流转经济收益。从目前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体制分析看来,实行县一级实行农村土地的产权证管理;乡镇进行流转合同管理;村进行土地所有权管理;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及流转权利。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自营及其流转收益核算管理,必须建立能持续核算反映农村土地的主体、经济交易活动和经营成果核算管理模式。(1)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及收益核算。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当农户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初次分配取得农地时,表现为农户核算主体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项目增加的同时,拥有农村土地耕种经营使用权。农户在以后会计期间不断获得农业经营收益成果。因此,会计核算必须对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同时反映农户耕种农地的经营收益成果信息。(2)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交易的确认计量及收益核算。根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的产权证、所有权行政管理保持不变,其产权也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只有农户持有的承包经营权,才会在自行耕种经营中产生农业经济收益,以及在流转过程产生无形资产流转交易的环节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该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转包等流转经济业务过程与收益内容,进行全面确认和计量,全面反映资产状况及收益信息。(3)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过程及收益管理的会计核算。在我国现行农村承包责任制和惠农政策下,以农户为主体的会计核算,首先,必须反映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进行自身耕种经营农地并获得农业经济收益的经济业务内容;其次,确认和计量农户把土地使用权转包让渡流转,而获得资产使用权流转让渡收益内容;再次,核算农户把资产作为对外投入资本,形成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及其分享的权益分配经济收入内容;还有,反映国家对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农业补贴收益内容。因此,通过会计核算对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连续核算和综合反映,有利于准确把握农村土地使用与流转状况和经济收益成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专利申请中对产品的表征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物理化学参数形式表征的化学产品发明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类申请。在高分子领域中,聚合物的结构非常复杂,与低分子物质相比,高分子具有结构单元数目巨大(103-105数量级)、分子链构象可变、结构不均一、聚集态结构多样等特点。并且,高分子产品性能多样、应用领域广泛,用以表征此类产品的物理化学参数种类极其丰富。然而用物理化学参数限定的化学产品,由于其中参数限定的结构不明确、存在许多隐含的内容,因此在发明专利中往往难以判断此类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5.3规定了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现有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但是哪些情况下应当推定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界限并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客体,不同的判断主体可能选取了不同的尺度,从而作出了不同的结论,如直接认定不具备新颖性、推定不具备新颖性或者认为参数构成了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认定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这对新颖性的判断产生了人为的“不确定性”。
本文从物理化学参数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关系出发,将高分子领域常见的物理化学参数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不同种类的参数对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影响。
二、不同类型参数对新颖性的影响
1、直接反映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参数
此类参数包括:分子量、分子量分布、聚合度、支化度、立构规整度、粒径、粒径分布、晶体尺寸、晶面距、取向度、交联度、结晶度、密度等。本文将这些参数简称为结构参数,结构参数虽然以参数的形式出现,但是其本质上反应了产品的微观结构,属于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特征。当权利要求中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中的产品的区别仅在于结构参数不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认可产品的新颖性。
【案例1】申请号00101664.4
权利要求:一种厚度大于5mm的、结晶度低于5%的透明产品,它得自包含5~20%由间苯二甲酸衍生的单元和共聚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亚烷基酯的树脂……
【案例2】申请号200780043010.1
权利要求:一种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乙烯/α-烯烃互聚物,乙烯含量为50wt%以上,其中该乙烯/α-烯烃互聚物满足以下条件:(a)具有约1.7至约3.5的Mw/Mn;(b)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计的熔点Tm和以克/立方厘米计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符合下面的关系式:Tm>-2002.9+4538.5(d)-2422.2(d)2。
在上述案例中,除了用共聚单元的含量对产品进行限定外,还用了结晶度、分子量分布、密度对产品进行了限定。结晶度反映了分子的取向程度、立构规整度,分子量分布反映了分子的分散程度。结构参数不同,必然表明了产品在微观结构和组成上的不同。
因此,在结构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中,不能以产品的宏观组成被公开为理由认定权利要求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而应当注意到结构参数对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作用,将该参数作为产品的结构特征来对待。当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所述结构参数或公开了结构参数但数值不同时,应当认定权利要求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
2、反映产品性质、性能的参数
在高分子领域中,经常会遇到用性质、性能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此类参数包括:粘度、熔融指数、玻璃化转变温度、结晶温度、溶度参数、热导率、热膨胀、热容、硬度、拉伸强度、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剪切强度、弹性模量、摩擦系数、屈服强度、电导率、电阻率、质子传导率、透光度、磁化率等。一般来说,产品的性质、性能是由其结构和/或组成决定的,当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相同时,应当具有相同的性质、性能。对于这一类参数限定,当可以明显区分出由于所述参数不同导致产品结构和/或组成不同时,应当认可产品的新颖性;当通过所述参数不能明显区分出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时,可以推定产品不具备新颖性。例如,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还限定了产品的粘度,如果通过阅读专利文件和现有技术可以明显知道二者的产品是不同的,如现有技术中的产品在常温常压下是粘稠状的聚合物流体,而权利要求中具有所述粘度的产品在相同条件下是固体,那么此时显然所述参数限定能够将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产品区分开,即认可产品的新颖性;反之,如果二者在常温常压下处于同种的物理状态,如均为固体,那么此时通过该粘度参数难以将二者区分开,可以先推定产品不具备新颖性,然后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进行进一步解释,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产品是否具有新颖性。
【案例3】申请号200880015058.6
权利要求:一种阳离子传导聚合物,包括给出质子的聚合物和一种氧碳酸,所述阳离子传导聚合物在20-120℃的范围内、在小于25%的相对湿度下具有大于0.020S/cm的阳离子传导率。
现有技术中存在一种阳离子传导聚合物,其包含磷酸掺杂的聚苯并咪唑和方形酸,即相当于给出质子的聚合物和氧碳酸的下位概念。但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所述的阳离子传导率,进而无法判断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产品是否也具有这一性能参数。而由于产品的性能是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客观决定的,具体到本案中的阳离子传导聚合物,其阳离子传导率取决于树脂基体和功能助剂;所以在以上组分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现有技术的产品也具有所述的阳离子传导率。因而据此推定现有技术的产品也具有该性能参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现有技术公开了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情况下,如果权利要求的产品的参数未被公开,或者参数被公开但由于测试方法不同而无法比较,则可以推定权利要求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笔者认为,由于从已经公开的内容上难于确定现有技术中的产品是否也具有权利要求中的参数所限定的性质、性能,并且判断主体缺乏进一步验证现有技术产品性质、性能的必要手段和条件,且不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判断主体可以推定权利要求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将举证责任推给专利权人/申请人,如果专利权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对比实验数据)能够表明现有技术中的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性质、性能,那么应当认可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反之则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3、间接反映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参数
由于高分子产品本身结构和/或组成上的复杂性,研究人员时常难以直接给出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所以通常需要根据仪器分析获得的测试数据来反映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这些测试数据实际上是仪器所感应的各种信号通过一定规则转换后得到的物理参数,如波长、强度、温度、角度等,研究人员通过综合分析这些测试数据从而定性或定量地表征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因而这些测试数据间接地反映了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用来表征聚合物的常用仪器分析手段包括:红外、核磁、紫外、X射线衍射仪(XRD)、热重分析仪(TGA),示差扫描量热仪(DSC)、流变仪等。权利要求中常出现使用以上测试手段获得的实验数据作为参数特征对产品进行限定的情况,如红外吸收峰的波长、核磁特征峰的位置、DSC吸放热峰值温度、X射线衍射的衍射峰强度和角度等。
【案例4】申请号200580004528.5
权利要求:一种粘土-聚氨酯纳米复合物,包含粘土和聚氨酯,其中聚氨酯通过含粘土的二异氰酸酯化合物与多元醇反应形成,含粘土的二异氰酸酯化合物含有共价键合至粘土的表面硅烷醇基的二异氰酸酯化合物以及基于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0.5~5wt%粘土,所述复合物通过XRD测量在2°~10°之间检测不到广角X射线衍射峰。
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原料及其用量相同的粘土-聚氨酯纳米复合物,没有公开所述X射线衍射峰的参数限定。但是现有技术披露了其产品中的粘土呈现剥离状态,并给出了扫描电镜图以支持该结论。对于粘土/聚合物复合物而言,通过XRD测量在2°~10°之间检测不到广角X射线衍射峰即表明粘土在聚合物基质中处于剥离状态。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XRD测试数据与现有技术中的扫描电镜测试结果是对产品中同一结构特征的不同表征方法,且二者的结论相同,均表示粘土在聚合物基体中的剥离状态。所以现有技术的产品与权利要求的产品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应当直接认定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案例5】申请号03108662.4
权利要求:一种双向拉伸薄膜,其是由含间苯二甲基二胺70摩尔%以上的二胺成分和含C4~C20的α,ω-直链脂肪族二羧酸70摩尔%以上的二羧酸成分缩聚制得的聚酰胺(A)与蒙脱石(B)进行熔融混炼得到的聚酰胺树脂组合物(C)构成,聚酰胺树脂组合物(C)中的聚酰胺(A)是80~99.9重量份,蒙脱石(B)是0.1~10重量份,且聚酰胺树脂组合物(C)构成的层在采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图中,衍射角2θ在15°~25°的范围观察到的最高强度峰和次高强度峰的强度比(相对强度=(B/A×100)是60以下(其中,A是该峰中低角侧的峰强度,B是高角侧的峰强度)。
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一种具有优异透明性和气体阻隔性的聚酰胺薄膜,其是通过将树脂组合物挤出成膜,在薄膜挤出方向和薄膜宽度方向上双向拉伸后得到。构成该薄膜的聚酰胺组合物含有92-99.7重量份的含间苯二甲基二胺70摩尔%以上的二胺成分和含C4~C12的α,ω-直链脂肪族二羧酸70摩尔%以上的二羧酸成分缩聚制得的聚酰胺树脂和0.3-8重量份的蒙脱石经过熔融混炼得到。但是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所述的X射线衍射实验数据。
从技术上讲,X射线衍射图是薄膜中聚合物链的结晶结构的反映,在薄膜拉伸过程中由于外力的作用聚合物分子会发生取向,从而改变其聚集态结构,通常会使玻璃化温度升高,对于结晶性聚合物,则密度和结晶度也会升高,不同程度的外力作用会使上述聚集态结构的变化程度不同,所以该种产品的结构受到拉伸条件的影响。此案例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具体的X射线衍射实验数据,也就是限定了薄膜结晶结构,而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任何结晶结构,可见该参数限定已经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经过以上分析可知,此时应当认可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能够得到以下结论:如果通过对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考虑,发现参数限定反映的结构和/或组成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结构和/或组成相同,那么应当直接认定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此时因为已经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中产品相同,因而无需推定新颖性。如果参数限定反映的结构和/或组成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结构和/或组成存在区别,那么应当认可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如果通过对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的整体考虑还无法确定二者结构和/或组成上是否存在区别时,可以推定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三、结论
笔者认为,在判断高分子领域中用物理化学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时,应当分析权利要求中参数的具体种类,进而确定其对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作出认可新颖性、认定不具备新颖性和推定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关键词】动漫企业;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指标
动漫产业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既是我国创意产业的先行者,也是目前我国创意产业的中坚力量。但是一直以来动漫企业的融资问题都是阻碍其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所依赖的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可靠评估。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以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为研究对象,从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界定,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指标体系,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思路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同指标的不同评估方法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评估思路。
一、动漫企业的认定及其无形资产的界定
在我国,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以动漫产品为主营业务,并且有50%以上产品由自主开发生产的漫画、动画、网络动漫的创作和制作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的研发、设计企业等。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职工还做了特别规定,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且其中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动漫企业无形资产是指动漫企业所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可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非货币非金融性资产。动漫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包括创意、产权、人才、品牌等。创意是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意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制作出产品是否得到受众欢迎。产权是动漫企业的核心盈利模式,也是动漫企业的生命线。动漫企业的产权主要包括产品的版权和产品相关形象的形象权。人力资产在当今经济时代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尤其是对于以创意为生的动漫企业,但是动漫企业人力资产的计量却仍是一个难题。针对动漫企业所指的品牌既包括企业品牌也包括其所生产产品的品牌,这二者对于动漫企业在受众人群的影响力都有着重要作用。除这些之外,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还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标的主要类项
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前身为1993年成立的广东奥迪玩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公司不仅成为我国玩具行业的领导品牌,更难能可贵的是其摸索出玩具与动漫相结合的创新盈利模式,在2009年以“国内动漫第一股”的特殊身份登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布局动漫全产业链。目前,奥飞动漫主营业务为动漫影视片制作、发行、授权以及动漫玩具和非动漫玩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分为动漫玩具、非动漫玩具、动漫影视作品和动漫图文作品四类。无形资产在奥飞动漫中的地位已经取代其有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
这些无形资产包括:
(一)“奥飞动漫”是我国同时做到自主原创动漫影片和动漫形象推广的代表品牌
奥飞动漫发展至今已经是产业内创意的代表,在产业内称得上是创意的代名词,在产业内起到领导作用,在人们心中有着至高的地位。作为生产玩具起家的奥飞动漫,以此为基点逐步开创出动漫与玩具相结合的模式,从动漫到玩具到传播平台,构筑动漫的全产业链,在业内更是其他企业所不能及。
(二)“奥飞动漫”拥有众多知名动漫品牌以及动漫形象品牌
从2004年注册“奥飞动漫公司”开始,奥飞动漫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多个知名动漫品牌以及动漫形象品牌。例如:从2006年开始制作的《火力少年王》系列动漫影视剧,至2011年该产品已经为公司带来过4亿元的收入,悠悠球产品销量达到2000万个,触达群体人数达600万。《铠甲勇士》系列自2009年诞生以来,3500万的投资到2011年为公司带来过6亿元的收入。作为英雄类动漫产品,在短短时间内就征服了青少年观众的眼睛。作为2008年久开始培养的“吧啦啦小魔仙”品牌,通过卡通片、电视片、舞台剧等方式,5年里在全国各级少儿频道播出及超过50个城市演出。2013年寒假期间真人动画片更是获得了5100万票房,同时在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影片的衍生产品销售亦近5000万元,开创了国产电影动画新模式。
(三)“奥飞动漫”公司的的人力资源活力
奥飞动漫由玩具制造出身,到成为国内首个动漫上市公司,再到触角延伸到大动漫娱乐业,最终带动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演出-播出-销售”完整产业链。奥飞动漫取得这样的成功与其从上至下,从组织到员工的能力分不开。奥飞动漫通过内部培养和人才的引进,已建立起一支包括玩具创意开发,工程技术,产业运营管理和动漫内容创作、策划、制作的高素质人才团队。另一方面,公司建立起了多种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机制。公司实施充分授权的权责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激励体制。同时奥飞动漫也很重视人才的培养开发,充分利用内外资源,组织开展在国内和国外的专项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师和运营管理水平。
上述三个方面的无形资产,是奥飞动漫最大的竞争优势,在其产品推广中,这些无形资产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其有形资产。因此,如能对我国动漫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有效评估,对包括奥飞动漫在内的动漫企业发展将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三、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思路和指标体系构建
(一)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思路
考虑到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复杂性,本文根据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征将动漫企业无形资产分为传统型无形资产、现代型无形资产A和现代型无形资产B三类,如图1所示。其中后两者虽然同属于现代型无形资产,但不同的是,当前存在的评估方法只能对现代型无形资产A进行评估,而对于现代型无形资产B目前还没有可行的评估方法。因此现代型无形资产B的价值需要在计算动漫企业资产价值的基础上,除去有形资产的价值,再减去前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而后将其个别资产分别乘以适当的权重,则可以得出现代型无形资产B中每一项资产的价值。
以上则是对于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整体思路与框架,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具体的动漫企业还需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在构建合理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方法与模型进行评估。
(二)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初探
本文在考虑动漫企业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初步研究提出评估每项资产的方法:
1.对于动漫企业传统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先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测算,再利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再次核算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后采用平均数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估计结果。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则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2.对于动漫企业现代型无形资产A的评估方法
(1)人力资本的评估。可采用收益与成本综合配比的方法进行估算。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A.力资本基础成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调配调整费(因为人力资本的不熟练或者疏忽等带来的机会损失花费)+其他费用(包括退休养老金折现值等)
B.资本基础价值=人力资本基础成本×(1+人力资本利润率)
人力资本利润率可通过查阅不同类人力资源行业平均利润率来进行估计,并进一步将各项加总得到总的人力资本基础价值。
C.人力资本有效周期的计算。可通过AHP方法来进行计算,综合考虑人力资本的流动性与变化程度、所创造出来作品及其创新周期,以及人力资本的学历与知识更新程度、人力资本的训练周期与表演时间和表演强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D.人力资本调整价值=人力资本基础价值×人力资本有效周期
(2)动漫版权的评估。可采用乔治·赫希提出的“h指数”法。具体涉及到的指标如下:
A.动漫总数:进行价值评估时,市场上存在的动漫总量。
B.动漫播放次数:就电视台这种播放模式而言,对于动漫企业的动漫来说,它在电视台上被播出的次数越多,说明该企业动漫有着较高的版权价值。
C.动漫h指数: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对于市场上该公司的动漫而言,如果有h个动漫每天在电视台平均被播放h次,而剩下的公司的动漫被播放的次数都少于h次,则称该动漫公司的h指数为h。
由此,我们可以把h指数作为测度动漫的受欢迎度或者动漫公司版权价值的指标。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研究者可以选取国内最权威性的几家动漫播出频道作为样本,采集连续一周的数据,即播放的动漫及其播放的次数,然后进行分类,把同一家动漫公司的动漫汇总,然后除以天数,进行排序,查出各家公司的h指数进行比较,即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其具有的版权价值。
(3)动漫品牌价值的评估。可采用国内学者提出的基于演化经济学的动漫品牌价值评估模型。
在演化经济学的复杂系统的演化分析框架下,国内学者分析了动漫品牌价值的来源,认为动漫品牌价值不仅来源于企业与消费者,更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紧密相关。然后,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揭示动漫品牌价值深层内涵,认为动漫品牌价值主要包括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等五个组成部分,并构建了动漫品牌价值概念模型。因而,基于动漫品牌价值概念模型,考量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对动漫品牌价值的贡献程度,釆用加权求和的方式构建动漫品牌价值评价模型为:
A.动漫品牌价值=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
B.动漫品牌价值=动漫品牌基础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
C.动漫品牌基础价值=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
3.对于动漫企业现代型无形资产B中各项的评估方法
可以综合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和层次分析法(AHP)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整体性评估,并通过计算权重获得各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通过运用折现现金流评估模型,预测自由现金流,适当选取折现率,评估出演艺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在整体资产价值中扣减掉演艺企业的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产)价值,即可得到演艺企业的整体无形资产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的整体无形资产中,还要进一步扣除前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根据层次分析法,估算出该类无形资产中各项具体无形资产的权重,进而得出其各项具体无形资产的价值。
四、结语
基于对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本文力求在理清我国动漫企业、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总体思路,并根据其特性和评估方法,将其分类,进而构建出我国演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指标体系。
本文希望通过构建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指标体系,初步研究分析需要用到的评估方法,为我国动漫企业各类无形资产的市场评估寻找一条科学、客观、行之有效的道路,以部分解决困扰我国动漫企业多年的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参考文献:
[1]蔡红艳.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J].China's Foreign Trade,2012(12):69-69.
[2]成文.无形资产评估的难题及化解之策[J].现代商业,2010(20):226-226.
[3]程光柱,汪晓玲.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新视角:泛化管理[J].皖西学院学报,2010(4):73-75.
[4]冯婉卿.企业无形资产信息自愿披露现状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2(16):83-84.
[5]梁利红.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5-17.
[6]刘德运.无形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7]刘芳,高建来.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创新研究[J].企业活力,2009(7):8-10.
[8]薛丽.我国无形资产定义及范围的细节性讨论[J].会计之友,2012(12):38-39.
[9]谭玲,殷俊.动漫产业[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10]吴泷.对人力资源会计研究困境与出路的思考[J].会计研究,2010(1):64-70.
[11]屈波.动漫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硕士论文.2010.
[12]郑雯.中国音像业标准化版权价值评估的构建[J].中国出版,2009(9):2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经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已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许可证在新的许可证办法实施之前继续有效。鉴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情况变化较大,请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填写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月28日前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关键词 知识经济 无形资产 影响
知识经济是以智能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的占有及配置,是以科技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创新和使用的一种经济。其特点是:知识和经济的一体化,即知识的经济化、产业化和经济的知识化;知识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投资方向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形成以高科技产业为标志的产业化经济。知识经济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一种富有生命力的新经济形态。其本质体现了知识和技术的无形资产是经济发展的核心。
1 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影响及改进建议
1.1 影响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和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务形态、对生产经营和服务长期发生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一切经济资源;系无实物形态的,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长期资产;是指能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收益率的利润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是指不具有实务形态,但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及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和相关经济资源的集合等等。上述定义对无形资产的描述都不够准确完整,很难从本质判断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区别。因为:
1.1.1 “无实物形态”并不是无形资产所特有的
事实上,许多有形资产也是无实务形态的,例如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都不具有被人类感观所识别的实物形态,但他们都不是无形资产。因此“无形实物形态”并不能作为区别其他资产的条件。
1.1.2 以“知识形态存在”不足以涵盖全部无形资产
因为无形资产不都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只是政府授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权力,无需付出智力劳动。
1.1.3 “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的提法不科学
因为固定资产除具有长期持有特征外,还具有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其价值相对稳定,且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报废时要发生清理费并可回收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显然不具备固定资产的所有特征。
1.1.4 能否为企业带来超额的收益
这是判断其是否是无形资产的关键,但资产只有被有效使用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否则即使长期持有也不会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效益,更不用说产生超额收益。
1.1.5 能否以货币计量
这是现行会计假设之一,但是在无形资产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很多的无形资产不仅难以辩认,而且无法度量,且其价值极不稳定,如果还以“能以货币度量”来定义无形资产,将会有许多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主要经济资源被排斥在无形资产之外。
1.2 改进建议
虽然无形资产目前世界上尚无统一定义,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无形资产的概念也将沿着无形的固定资产———无形的长期资产———非货币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经济资源等这样的一个轨迹向前发展,不断拓展。无形资产概念包含“权”、“密”、“名”、“誉”四部分,具有无形性、长期性、非货币性、独占性、超额收益性、不确定性和可转让性。所以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应概括为:无形资产是为特定主体所独家拥有或控制、无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确定的、且在有效使用下能为企业带来不稳定的超额获利能力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它说明了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2.1 垄断性
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属于特定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这个特定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地区、国家或区域经济集团等。
1.2.2 无形性
即从外观上看,无形资产没有独立的实物形态,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无形的,人类无法通过感观识别它,只能从观念上感觉它。
1.2.3 使用价值确定性
即任何无形资产都有特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价值,只要对其有效使用就能为企业带来收益。
1.2.4 价值不稳定性
即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极易发生变化,因而为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获利能力也是极其不稳定的。
1.2.5 非货币性
即无形资产只包括除了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以外的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2 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成本特征
2.1 特征
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该包括其开发研究、取得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况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几个特征: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
2.2 改进建议
更新无形资产的计量基础。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计量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这即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又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所耗资金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因此无形资产计量基础有待改进。
3 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影响及改进建议
3.1 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效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企业自创商誉不能确认并计量其无形资产价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近。笔者认为据此确定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商誉等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不予确认不妥当, 在知识经济下自创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也应确认。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无形资产层出不穷,如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等等,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市场型资产;智力成果型资产;应用型资产;方法型资产;基础型资产;商誉;其他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现有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它们的确认却缺乏规定,因而不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3.2 改进建议
完善会计准则真实反映无形资产实质,拓展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我国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版权、电影、客户名单、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进口配额、特许权、客户和供应商关系、客户的信赖、市场份额、和销售权等,其范围明显比我国大。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只有7至8项,而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却有近30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多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于狭小,使大量的无形资产被排斥在会计核算之外。根据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如不确认新涌现出来的无形资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要求,像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如不及时提供则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确认并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所以我国会计制度应该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4 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影响及改进建议
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披露。
4.1 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反映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不能满足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所以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比如以上三种价值分别在报表中列示且其关系如下:无形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2 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披露
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新创造的效益只是间接的,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比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将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通过损益表的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知识经济的高新尖技术急剧变化革新而提前报废冲销其净值时,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通过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所以应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或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
4.3 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披露
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无形资产及其增减变化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