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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102-01
一、整体教学方法――模块式教学法
1.模块式教学法
模块式教学法是按照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把课程内容按多元目标进行系统综合的教学方法。它旨在把一个复杂、相互交叉的课程内容分成若干个基本课程或教程模块,把相互渗透的教学内容组成系列知识模块。通过各模块的优化组合,使教学尽可能适应不同层次和目标的需求,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
2.模块划分及模块法应用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交易前(指买卖双方在Internet在供需信息)、交易中(指买卖双方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口头、书面或以、电子文件形式确定下来)、交易后(指买卖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三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模块相应地可以划分为:(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交易前);(2)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交易中);(3)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交易后);(4)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交易前中后)。
在电子商务交易前模块教学中,将交易当事人和交易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个网络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从而形成一个层级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后模块教学中,讲授可以按照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对比来组织,从而形成一个并列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前中后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如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数据电文以及电子商务安全等从而形成一个递进模块关系。
二、各组成模块教学方法
1.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法把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代表一个企业,学生分别扮演企业决策者们和参加交易者的不同角色,训练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学生和教师对情景模拟情况评说和总结。情景模拟法与单纯的说教相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大大地提高教学效果。
2.图片演示法
在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概念比较抽象,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钱包等,学生理解其法律制度较困难。以图片的形式展示其外观,让学生留下直观的印象,然后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教学效果亦可以大大提高。
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将案例运用于教学,通过教师展示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案例,教师归纳提炼,学生最后演练。优点是以互动的形式使学生掌握如同实际从业人员一样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4.PPT演示法
PPT演示法是利用计算机处理文字、图形、图像等,以替代传统板书教学的一种方法。优点是能将文本、图形、图像和动画有机结合,清楚明了。在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数据电文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均需要图文并茂,即采用PPT演示法,才能使这些学生更好理解这些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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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和传统的商务模式不同,电子商务是集安全技术网络技术以及数字通信技术与一身的新型商务模式,它具有信息性、互动性、传播性等特点。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形势不容乐观,网络安全问题现已成为了阻碍电子商务继续前进的重要障碍。因此,对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提出可行性的处理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依据分析结果探讨一种安全的、可行的实现电子商务的途径。
[关键词]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环境;网络安全;发展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念及特点概述
电子商务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信息网络的方式来完成商务贸易活动的综合性的服务行为,电子商务以其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优点深受人们的喜爱,且发展速度十分快。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甚至是国际消费市场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电子商务具有时效性强、成本低、方便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总结电子商务的功能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广告宣传、商品买卖、意见征询、在线支付等等。其中广告宣传指的是电子商务可在Internet广告宣传信息,消费者可通过检索工具找到其所需的商品广告信息。相较于其他的广告手段来说,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方式成本更低,且形式自由、更为方便;商品买卖是指商家及消费者可通过电子商务在线完成商品买卖活动;意见征询是指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来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及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在线支付是指消费者和商家可通过信用卡帐号进行在线支付,在线支付能够有效帮助买卖双方节省不必要的手续开销。
总结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安全性、商务性、服务性等等。商务性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特性,同时也是电子商务的本质;服务性是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可以正常、有序进行的关键,目前很多的电子商务公司均能为消费者提供系统性的服务;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特性,若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活动缺乏安全性,则他们就会放弃网上购买行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更应该得到重视,这也是本文的选题意义所在。
二、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性要求分析
1、身份认证的要求
为确保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应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系统,同时确保此类身份认证信息均为有效。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存在信息失真的现象,致使很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进行身份认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系统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增强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信赖感。
2、交易信息的保密性要求
为进一步确保为确保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系统还应及时对消费者的信息做严格的保密处理。以免消费者的信息泄漏,使消费者蒙受损失或遭到骚扰,此外,还应注意避免信息恶意攻击。
2.3 数据完整性要求
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完整指的是数据库的原有数据及当前数据应保持统一。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完整能够使电子商务活动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数据资料不允许被篡改。
三、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1、信息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正规的手段非法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致使用户的信息被泄漏,从而使用户蒙受损失。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非正规的途径对其截获的信息数据进行随意的更改,使信息失真从而致使用户无法正常完成电子商务活动。
2、服务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服务器存储了很多商家及软件的信息,甚至一些服务器上还存储有一些商家的重要的保密信息资料,因此加强对服务器的安全监管刻不容缓。当前电子商务的服务器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不法分子通过向服务器传送大量的无效请求来损耗服务器的可用资源,从而使服务器瘫痪无法继续正常工作;通过一些安全漏洞如操作系统、网络服务、软件等等,借助特定的网络数据请求来阻断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使之奔溃、瘫痪。
3、安全协议问题
虽然电子商务已经实现了全球化的发展,但是安全协议问题却未能得到同步的发展。电子商务安全协议还未拥有全球性的统一的标题,这样就易导致区域、甚至国际性的电子商务活动受到限制。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安全协议问题还表现为防御黑客的攻击的能力薄弱等。
4、病毒防御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络病毒也随之增加,十多年间的时间互联网新型病毒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新型的病毒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甚至许多病毒还可借助网络进行快速传播,给用户和商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5、平台的自然物理威胁问题
电子商务是借助网络环境进行传输的,因此一些电子商务也会受到一些来自平台的自然物理问题的威胁。如因网络设备自然老化致使传输速度变慢等自然物理因素难以预料,此类问题将直接威胁到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除此之外,一些人为因素如恶意删除信息数据、恶意破坏商务系统硬等等也会使电子商务企业蒙受损失。
此外,不法分子还可以通过串音、搭线以及电磁辐射等方式来获取商家的信息,而这些行为都会对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6、交易身份认证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盗取某些用户的数据信息,利用合法用户的身份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借助虚假的用户信息来骗取资金。上述的这些案例均为不法分子通过盗取某些用户的数据信息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交易身份认证问题为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中的重要性。
四、电子商务网络安全问题对策研究
1、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致使一些网络犯罪行为未能及时被定罪。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就显得至关重要。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网络犯罪行为由于具有取证困难等特点致使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难以立法。所以,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说,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需要更多的时间。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据网络犯罪行为的特点,建立起一个制度完备、协调统一的网络犯罪法律法规处理体系,从而为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和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我国的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备投入存在明显不足的现象,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落后于其他国家,致使很多电子商务企业丧失应有的机遇和挑战,使网络安全问题未能得到良好的保障,除了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
2、加强对网络病毒的查杀
网络病毒的存在无疑给电子商务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对于计算机网络病毒,应以预防为主,查杀为辅。加强对病毒的预防应从对计算机软硬件的系统检测入手,借助相关的杀毒软件来进行病毒的查杀,对于重要的数据文件应及时做备份处理,已经感染病毒的文件应做隔离处理,以免造成病毒的二次感染。
一旦计算机感染网络病毒,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查杀病毒同时恢复系统,查杀病毒的过程中应尽量找出病毒的来源,应避免在清除病毒的过程中误删重要的文件。
3、防火墙的应用
众所周知,防火墙现已成为重要的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应用防火墙的目的是通过设立一个控制关卡来控制用户访问,最终达到阻止不法分子侵入网络的目的,防火墙的应用能够有效避免内部网络设备免遭破坏,从而保证电子商务网络的安全性。
4、引入数据加密技术
电子商务中引入数据加密技术也是保证其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当电子商务中引入数据加密技术时,一旦有不法分子恶意攻击,由于对方没有密钥,就会因为未能得到文件的原始数据而无法实现获取文件的目的,除了违法分子外,其他人可通过密钥解密而获取真实的数据。数据加密技术有效地增强了电子商务网络的安全性,使不法分子即使窃取文件后也无法正常使用文件,然而数据加密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不法分子可能可以凭借破译密钥的方式来获取密钥。
因此,为使数据加密技术的安全性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的密钥管理体系。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同时适当地增加密钥的长度。通常来说,密钥的长度越长,其安全性也越高,然而加密和解密密匙所花费的时间也就相对比较长,这样一来就会使数据传输的速度受到影响,因此密匙的具体长度应依据具体的电子商务的内容及安全级别来进行具体设置。
5、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企业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是解决其网络安全问题的另一重点。企业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网络安全问题作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个部门安全工作的展开均应以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为基础。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素质锻炼,通过系列的培训工作来唤起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虽然说相关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某一方面来说能够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网络的安全问题,但是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管理还需要通过企业自身以及有关的操作人员来保证其正常的运行,因此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实现的关键仍然是人,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得以保证需要有大量的熟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应加强对此类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形成一支专业素质强的电子商务队伍。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某一方面来说为全球商务发展的趋势指明了方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世界的政治、经济及法律到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因此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问题也变得愈加重要。成熟的电子商务一定有可靠、安全的网络系统,只有安全的电子商务网络才能获取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加强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管理应从多个方面出发,尽快完善成熟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系统的完善及行业的稳定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安全、稳定的环境,使电子商务得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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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网络全球化的今天,阿里巴巴在美国的上市,双十一的购物热潮都让我们清楚地看到电子商务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地发展着。其也以成本低、效率高、选择多样化、方便快捷等优点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这个还没有足够多法律、法规规范的新兴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比比皆是。消费者对这个新兴领域没有深入、足够的了解,也让一些网络商家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探究,就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1(a)-0000-00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脑的普及,电子商务以其独有的魅力在消费者当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但是这个新兴领域的不断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来解决,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1 电子商务的魅力
1.1 交易效率高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数字化、电子化,用电子流、信息流代替了实物流,使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货物托运等过程不需要人力的投入,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显著地提高了商业运作的效率。
1.2 选择多样化
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的特点,而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商务活动,因此消费者即使不跨出家门,也可以就全球各地、各种各样的商品进行选择。
1.3 交易成本低
中间环节的减少以及不用花大量的投资在店铺上使得企业的成本相对实体经济要低得多,价格上明显降低。另一方面,网上浏览购物可以只在几个网页之间来回对照就可以买到自己满意且相对价格更优惠的,不用花大量的时间在各种购物街奔走,节约了时间成本。
1.4 方便省时
消费者只要打开眼前的电脑,敲一敲键盘,将每家店铺的商品进行规格和价钱的对比后,选择出自己满意的商品,随即选择支付方式的方式,以及送达的地点,便能在家中等候商品的到来,而无需再像传统购物般逛遍几条购物街。
2 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1 知情权难以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却在规范经营者的义务这一块有所缺失。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文字信息、平面图片来了解商品,而无法像在实体店里,可以看到、触摸到商品,并且与售货员面对面地了解商品详情。而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没有得到规范、愈发普遍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容易受极具吸引力的宣传语与图片的影响而不假思索地购买商品,购买后才发现商品与广告中描述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些原因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电子商务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2.2 退货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在网购时不难发现,很多经营者都在网站上贴着“无条件、无理由退换”等标语,然而在网上购物后想退货又谈何容易。经营者总是找各种理由来拒绝,例如包装已经被打开会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商家无责等理由,有的甚至在网站贴出的格式条款中明确规定某些商品禁止退货。这样使得即使满足《消法》规定的退货条件的商品,也无从退货。
2.3 隐私权常受侵犯
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为了进行网上交易,需要向商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在某些网站上注册自己的用户,就需要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进入了网络,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欺诈、骚扰消费者,不仅危害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打扰了其正常生活。而倒卖用户信息渐渐地形成了一条产业链,使得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网上购物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了更深程度的侵犯。
2.4 售后服务难以落实
相对于实体店及时快捷的售后服务,网上购物所要提供的售后服务则显得复杂繁琐。当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要完成填写反馈单、等待客服联系、客服与卖家联系进行确认等的步骤,效率过低,让许多消费者没有耐心而放弃。例如在网上所购买的电热水器在大冬天里是出现问题了,大部分的消费者会因等不了长达大半个月的申请过程,而请其他的维修人员过来维修。另一方面,提供售后服务的客服人员很少是专业的,对产品的判断标准缺失,售后服务根本无从谈起。
3 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
3.1 国家
国家应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备健全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解决,明确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才能最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网购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方式、提品的真伪等经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欺诈与虚假广告等行为。而针对消费者自身积极主动的维权行为,政府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成立专门针对于网上购物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使消费者投诉、维权有道。
3.2 经营者
一方面,经营者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指数。并且可以通过行业制定公约,大家通过遵守公约程度来颁发奖章,并贴于网站首页。另一方面,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钻法律的漏洞,维护电子商务的网络秩序。
3.3 消费者
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警惕与保护意识。一方面,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研读与了解,这样才能在权利受侵犯时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有信度、知名的网站,购物前对商品的信息与该店铺的购物条款进行仔细地阅读、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论,并在购物后妥善保留购物凭证。
4 结语
本文介绍了电子商务的魅力与问题所在,以及就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提出了几点建议。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做出太多的明文规定,但是随着网购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不可或缺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提出,建立出完备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 庞敏英.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 2005(07)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规;课程优化;实践
在如今信息和网络使整个地球变成地球村,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随着以电子商务为传动链条的新经济形态的变化,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这种刺穿肌肤而深入骨髓的改变对传统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其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深刻的,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所以电子商务的学习者或者从事电子商务行业者应该也必须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高职院校中开设《电子商务法规》课程应该是电子商务概论、法律基础等课程之后再开设的一门综合性课程。它是一门集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模拟体验于一体的综合性教学。这门课程是在学生学习电子商务概论、法律基础知识和电子商务法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再现分析并结合商务实践或者法庭模拟而进行的电子商务企业问题冲突、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高职类院校开设本课程希望通过案例、商务交易模拟和法庭庭审模拟使同学们在学习中感悟如何在现实中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验。
据目前的了解,现在的很多高职类院校中电子商务专业都忽略了电子商务法规,没有开设《电子商务法规》这门课程,即使是开设了此门课程的学校也很苦恼:第一,《电子商务法规》的相关教材较少;第二,就是这些屈指可数的教材中,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的电子商务法教材,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因为不具备较强的法律基础知识。所以学起来非常吃力;第三,世界各国现在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各项立法都不完善,中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制度也不完善,立法中的许多瓶颈没有能够解决;第四,此门课程的教授教师需要具有多门课程知识,如电子商务概论知识、法学知识、网络安全技术知识等等,否则很多问题都不能真正讲授清楚。因此要在高职类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开设好《电子商务法规》该门课程,就必须对该课程进行相应的优化和改革。我们的改革研究目的一是选取或者归纳出突出高职高专特色并符合我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和特点的教材;二是有侧重点地深化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体系框架,掌握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法律适用。
本门课程的优化首先在于教材的选取。因为已经出版的《电子商务法规》高职高专教材较少,所以不仅需要大量翻译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借鉴,还需要花大量时间做教材体系的整理和规划。通过教学实践和对学院学生学情的分析,在坚持“突出高职高专特色;内容体系上安排适当;教学体例上能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确定将理论教学重点章节集中在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特定领域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次重点章节为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和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其余涉及的电子商务法律相关制度为学生自我拓展的学习内容,教师在课堂上不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
在完成教材优化的基础上,其次是将教材转化到教学中去。在实践教学中,教材是实现整个教学目的的基础和前提,其具有间接性;而教学是为了达到效果,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手段、方法、形式和中介,其直接决定教学效果的优劣。只有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教育目的。所以只有看清楚电子商务法规课教学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才能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具体而言。以下问题困扰着实践教学:一是有些教师对电子商务法规缺乏全面、科学、系统、准确的理解,容易导致教学上的偏差;二是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阐释和解释一些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却实际存在的电子商务交易现象比较难以把握;三是从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和教师的专业背景等方面来看:现代社会高度专业化,学院的学生知识不够,但是还是具有一定的知识面,同时也有一定的思辨能力,面对这样的学生,无疑给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电子商务法规这门课的情况也很特殊,其将法律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和电子技术知识合在一起,由于教师的学科背景不同,给教师通讲这门课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很多电子商务课的教师并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所以很多电子商务出身的教师在教学中往往采用淡化法律知识内容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与法律专业课相比,电子商务法规内容主要侧重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制度知识,教学必须是在有扎实的电子商务基础和法学知识基础上,法学或者法律出身的教师又会淡化或者根本没有电子商务知识内容,单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授知识;四是目前学院主要采用以学生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这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部分教师为迎合学生喜好而脱离教材内容或教学目标,向学生讲授更容易引起学生兴趣和对教师产生好感的内容。另外,教学督导有时严格按照教材规定的条条框框评价教学,限制多媒体教学的使用,同时也限制了教师教学创造性的发挥,影响教学的效果。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权商标侵权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民的日益增加,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基础的电子商务日益成熟,各种公司企业以不同形式介入电子商务活动中。相关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我国网购用户达1.94亿,全年网购交易金额达7566亿。由此,电子商务尤其是在城市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它直接改变了传统的商品流通过程和交易形式,不仅极大转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促成相关产业链蓬勃发展,进而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
但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其交易的虚拟化特性和信息不对成性,使消费者不得不面临一系列权益保护问题。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常见被侵权现象,对比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法律保护原则,并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及其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
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商业活动,买卖双方几乎以数据信息形式完成整个商业活动,即通过网聊软件、图片等方式完成商品信息介绍与交流,通过网上支付软件完成资金流的转移,最后才通过物流手段完成商品实体所有权的转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性,比如:价格不对称、质量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从业者信用信息不对称等,其中由于无法见到实物,电子商务中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商业纠纷最为常见。据统计,2011年,12.4%的网购用户在半年内就遭遇过网购(团购)欺骗。这就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另外,由于网上交易从虚拟到现实的商品流通过程,涉及到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明面上有姓名、电话、住址等,潜在的有消费爱好、消费能力、职业、IP地址及个人电脑存储信息等,这必然涉及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且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其他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又有较大的不同,它常常并非以假冒伪劣商品等形式直接让人发现,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非法侵入消费者电脑等,但是,它造成的危害并不弱于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利用消费者手机号码等信息方式进行诈骗,入侵个人电脑盗取个人资料等。
2 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法律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一直都没有停止对其的研究工作。比如,增值税立法方面,美国采用电子商务免税政策,而欧盟坚持税收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知识产权方面,美国对电子商务软硬件平台等与计算机相关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没有专门限制,仍处于专利保护范围内;而日本、欧洲方面则滞后于美国,在著名的State Street案例之后,才开始逐步完善此方面的立法问题。
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更是受到极大的重视。从其自身特点而言,法律保护涉及范围较广,不仅有国内电子商务交易,也有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同时涉及权益内容也较丰富,如商品知情权、商品安全权、退货权、个人隐私权等等,对应的法律也较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因此,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及法律体系构建异常复杂,发达国家对此的立法研究略有不同。
美国更多的是将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立法方面,新建《OECD电子商务保护指南》、《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邮购与电话订购商品规则》等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了解商品信息和7日内从无条件解除商业合同等知情权、退货权等权力,而在隐私保护方面,更多采用行业自律、网络隐私保护认证和软件保护平台等方式,比如电子商务运营商不仅遵守行业公认的隐私保护规范(如隐私在线规定的隐私权)、通过网络隐私权保护认证组织的认证(如BBB online隐私认证),并且提供具有较好隐私保护的软件(如PSP隐私保护软件)。而欧洲则不尽相同,欧盟更倾向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比如《电子商务指令》、《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从立法角度确立了电子商务中相应纠纷的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并采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
3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及其实施障碍
我国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常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在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特殊性的基础上,针对买卖纠纷、隐私保护等提供了一定的处理原则和指导意见。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原因有:
(1)被动交易: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图片等信息对商品进行评估,即只能“看见”商品,不能触摸和检验商品,而且就算能“看见”商品,所见到的商品也未必真实。因此,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从业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商品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消费者在事实上完全依赖于电子商务从业者的介绍,被动地进行买卖交易。
(2)隐蔽性促销:以降价、捆绑销售为手段的网络促销活动在电子商务中司空见惯,大到电子商务运行商之间的价格大战,小到个体运行者的秒杀、抢购活动,几乎每时每刻都有以打折为嘘头的网络促销活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部分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商品退货问题,一旦拿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往往发现退货费用甚至可能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这就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或理性消费观念淡薄的消费者自发判断不值得退货或者不能够退货,进而放弃了保护自己权益;另外如果电子商务从业者坚决不退换货,双方走上法律诉求的过程,还面临着诉讼费和交易费权衡的问题,如果诉讼费高于交易费,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诉讼。而这种消费心理恰恰又刺激了电子商务从业者,间接导致假货横飞,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影响。
(3)电子商务从业者监管困难: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特性,买卖双方只需要通过网站注册等方式便可开展交易,这不仅为消费者网购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降低了对从业者的要求,部分经营者采用虚假信息注册,依旧可以达到网上开店的目的,这不仅仅增加了网络监管和实体监管的难度,也增加了法律调查和执行的 难度,无形中也降低了犯罪成本,进一步刺激了部分从业者非法经营。
(4)电子信息商品难以评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仅可以购买诸如服装、电器等实体,还可以购买电子书、充值卡等电子信息商品。而恰恰是此类电子信息商品,由于其特有的可复制性和虚拟性特点,其退换货问题直接影响到商品价值损失,一来此类纠纷尚无现成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即便走民事诉讼程序,也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设想
4.1 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由于其交易虚拟化的特殊性、商品知情权不对称性及部分法律保护与实施问题,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从业者提高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显得异常重要。普及全民的诚信教育,建立行业诚信约束组织,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抵制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造假涉假行为的有效措施。
4.2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型事物出现,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我国立法及行政管理部分虽然及时行动,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盲点。比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尚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关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隐私权,但是内容简单,且相对空乏,不足以适应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特殊性和时变性。因此,必须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并通过消费者协会和电子商务运行商等组织合作,广泛的宣传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3 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相应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与电子商务交易规程相辅相成,即从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商业经营者资格审查等方面入手。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方面,必须加强行政管理力度,通过工商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商、电子商务从业者等资质、资信审查和商品质量检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从业者信息公开制度,登记从业者姓名、住所、联络方式、经营服务范围、资信登记等信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时检查商品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另一方面,确定明确的交易流程,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易理解的经营流程,比如交易程序、退换货注意事项、物流费用、售后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4.4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经常被侵犯,这与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淡薄密不可分。一方面,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较大,面对交易面额较少价值较低的商品纠纷,部分消费者处于种种考虑放弃了追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在无意中被侵犯了权益而不自知,比如很多个人信息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中泄露的。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主要可以采取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宣传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宣讲电子商务典型诈骗实例,解释电子商务常见问题处理方法等,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从而减少电子商务中的侵权现象。
5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是建立在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是为了维护和壮大电子商务产业,这不仅仅有利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从业者也具有极大的利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与法律经验,从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北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
孙哗.网络隐私权保护.理论与探索,2010,(5):38.
王鹤立.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2009,(9):51-52.
1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优劣势显而易见。中小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创新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较低,同时又具有管理费用较低,经营灵活,可以满足市场特定需求的特征。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使企业的采购成本有效减少。一方面企业运用电子商务采购平台,获取采购信息,进行信息交流,了解市场行情,在供应链环节准确定位,设计可供选择的渠道方案,更广泛地选择供货商,压低进货成本,保证进货的质量,避免资金浪费。另一方面企业从企业电子系统方面构建企业采购管理,运用供应商存货管理、数据仓库订单管理、供应链管理模块、存货控制模块等管理系统,整合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实现以销定产,以产定供,最大限度控制库存,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客户价值与促销水平。电子商务在销售与宣传方面可以实现与客户高效互动,及时进行有效的信息反馈,有利于分析消费者特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高客户价值。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与高效性,在促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网站页面、搜索引擎、微博等方式进行宣传,覆盖区域广,传达信息敏捷。微信商城、手机无线端搜索等新的引流方式与传统的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相比,传递出的信息更为丰富,受众度也更为广泛。京东商城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网上宣传提高了知名度。在线上交易方面,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环节包括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服务传递等环节。客户借助网络平台了解相关信息,对感兴趣的商品进行初步了解,如有进一步需求,可以运用网上白板会议的形式进一步洽谈。利用互联网超越了地理条件的限制,为商务洽谈提供更高效便捷的途径。在售后服务方面,电子商务的售后服务具有虚拟性,大众化的特点。开展电子商务,可以在企业网站上发表相关信息,对于一些简单的常见的问题提供维修指导,把服务质量“有形”地提供给用户。且有些产品由于自身的缺陷,可能会重复出现一些售后问题,提供在线咨询节省了用户来回奔波的时间,也减轻了售后的压力。这样有利于树立品牌,增强客户信赖度和培养客户忠诚度。内部信息管理创新。企业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创新管理模式,利用电子工具消息,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内部的人力物力,加速信息流动,建立企业内部数据控制系统,使管理层与员工更有效的沟通提高管理效率,作出更科学的决策。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提高中小企业的营销能力以获得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信息了解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类型及购买模式,有效利用客户信息,如访问量、购买历史,对客户群体进行细分,快速地提供独具针对性的服务项目,提升企业服务的个性化水平,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价值。
2我国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之路的有利条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广泛应用为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之路赢得了一些有利条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提供了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加强网络基础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环境建设方面,我国政府启动的一系列信息化工程,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互联网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提供了可能。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14年网民数量达到6.32亿,网站数达到273万。政府政策法规给与的支持提供了良好宏观环境。政策法规上面,2013年我国已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涉及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和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化之路卢海韵朱琳(武汉理工大学)企业管理规,进一步确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框架。各级政府大力建设宽带网,提升、完善信息交换途径,构建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实施多方面的信息系统工程,积极举办电子商务国内学术交流会议,为中小企业之间进行交流学习提供机会。第三方平台的大力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方便。由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的建设,中小企业无需自己投入大量宣传费及硬件设备,有利于降低成本,避免重复投资,走集约化的发展模式。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独具特色的服务内容,支付安全技术及盈利模式方面进行了探索,有针对性地进行网站建设,优化,推广等服务。一个更为安全、方便、诚信的网上消费环境将逐渐形成。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之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我国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之路存在的问题
认识不足。截至2013年12月,全国41.7%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企业网站,同时有18.0%的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了网店。许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认识不足,没有重视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资产的重大意义,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另外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目标不明确,没有选好适应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注重媒体广告价值利用效益和用户体验,导致了网络利用率低,营销方式单一,网络营销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没有被充分发挥利用。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商业电子化需要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物流服务机构通过仓储、运输、配送等功能的发展,搭建起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企业和消费者对物流行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的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30%左右,这种滞后的物流与电子商务商流的快速、低成本的不同步性,难以适应目前电子商务多批次少批量的流通方式的变化,不利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目前我国网络基础设施还较为薄弱,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应用的政策环境还有很多缺失,而且互联网接入带宽的比例低,电子商务公共操作环境不成熟,网络安全性也有待提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资源、设备、人力的不充分利用,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抑制了中小企业通过开展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可能性。交易安全无保障。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模式,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水平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麻烦。例如病毒及黑客的入侵,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被他人非法的修改,删除或重放,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等。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都得不到充分保障。另外在在线支付方面,自余额宝点燃互联网金融的硝烟起“,全民理财时代”即来临,互联网金融各种形态不断出现,P2P网贷,微信支付,互联网交易监管面临更大的挑战。政策法律不健全。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够健全,一系列问题如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形式,电子商务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性,数据证据问题等很难得到好的解决,如网络的规模、物流、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与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相配套的政策。再加上商业信用,支付问题和物流瓶颈的阻碍,因此开展电子商务进行网络交易的企业要冒很大风险。
2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化之路的对策
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应坚持自主创新的主导地位,具有发展战略眼光,选择好适应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引进O2O,科学选择是自建电商网站,还是与大电商平台合作。要制定正确竞争策略,提高网络营销利用率;分析效果评价影响因素,运用第三方平台,拒绝信息孤岛。目前,我国已存在很多第三方平台网站,如中国创业商网、中国供应商、马可波罗网等,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健全完善物流配送体系。要想使物流具有较高水平的快速反应能力,政府应给予积极指导,加大对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物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新管理模式,加强物流链各环节的交流,保证信息的畅通,依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和设计个性化物流服务,与中小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壮大物流能力。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顺丰速运推出“顺丰嘿店”达到线上线下结合(O2O)的目的,建立更便捷的快递通道,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巩固电子商务运行的载体,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各类支撑商务系统的软件等,大力推进无线宽带等设施建设,加强交易安全防范。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和完善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信息安全规范。遵守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借鉴国际立法,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建立电子证书管理、电子贸易伙伴关系建立和确认、密钥管理,为支付系统中的各参与方提供身份认证。另外还要对系统中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进行有效在线监督,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监管,进一步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业形态,建立起一套国际化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规、制度和办法十分必要。相关法规的建设必须在政府的规划协调下,尊重市场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借鉴国际相关政策法律,加强与他国立法的协调性,相互参照,力求兼容,促使电子商务规范的趋同。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约束体系,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总结
论文:电子商务商标权商标侵权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和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和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究竟和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非凡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答应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和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答应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假如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和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答应,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重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功能。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和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新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闻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新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目前状况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究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新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和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和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实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实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答应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