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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2;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3)03-0075-03
0 引 言
农资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连接工业与农业生产的桥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资保障和基础[1]。农资市场在生产季节有大量、稳定的需求。农资流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是影响农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是促进农用工业发展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农资流通服务体系直接关系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稳定。农资物流是农业经济中一个十分重要但研究较少的问题。
2011年以来,陕西、云南、辽宁等地纷纷开始建立大型农资物流中心。伴随大型农资工业园区的建立,农资物流管理将更加网络化、智能化、透明化。随着我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趋势的提速,农资流通领域的相关研究也提上日程。作为推动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革命的物联网技术,在农资物流领域的应用可以加快现代农资物流的发展,提高农资物流的管理水平。
目前,农资市场普遍存在着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主体混乱、农资质量安全问题严峻、价格持续增长、技术服务欠缺、售后服务不到位、交易成本高、宏观管理和监控不系统等问题[2-3]。也有学者认为农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我国农资产品的安全[4]。农资市场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资物流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1 农资的分类特点
由于范围大,涉及面广,目前农资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陈建梅[3]给出了一个被普遍采用的定义,即农资是指特定于农林牧渔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运用的凝结了劳动者劳动价值的物质生产资料。总体上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和渔具等七大类农资产品。陈万龙[5]认为“农资产品”主要包括农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等,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以及畜牧生产所需的畜禽、饲料等,农业生产需要消费的其他原料、材料、燃料。
要实现农资流通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必须对农资的类别有清晰、明确、规范的界定。多数农资相关网站把农资分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兽药和其他。张璐[6]构建了农资商品本体的分类体系。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的第一层分类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农膜、饲料、种畜禽、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兽药、土地以及其他。张璐是结合农资领域的相关网站、《科学叙词表》、专业书籍的相关内容,对农资进行的分类,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但需要对第一层类别进一步细分。农资商品的分类能够促进农资流通的信息化。
渔机渔具需求的地域性十分明显,其在沿海地区的需求量远高于内陆。土地作为一种不可移动的农资商品,无法参与实际的流通过程。肥料比化肥涵盖面更广。因此,本文研究的农资主要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农膜、饲料、种畜禽、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兽药及其他。
2 农资物流发展现状
2.1 农资物流
农资物流是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7],是指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业生产的组织到农产品加工、储运、分销等,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生产者到消费者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产品流动。现代农资物流是包括信息传递在内的一系列计划、执行、管理控制的过程。任登魁[8]基于物流阶段将现代农资物流分为农资供应物流、农资生产物流、农资销售物流以及废弃物流四个方面。其中,农资供应物流是农资物流研究的主要内容。
刘飞驰[9]等人认为,农资物流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存储条件要求高。部分农资商品技术含量高,对储运的条件(光照、湿度、温度等)要求高;部分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资需要专业化储运条件;部分农资需要全程冷链运输等。二是季节性强。三是农资利润低。
汝宜红[10]认为,农资物流具有如下特点:配送方向是从城市流向农村;配送路线是从干线运输到支线运输;配送规模从大到小,成扩散型;配送活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等。陈万龙[5]认为我国农资产品物流体系具有分散性、需求差异性、市场无序性等特点。李莉[11]认为农资物流企业建立自己的配送体系还存在一些障碍。例如,终端客户群分布广泛,地理条件、交通通讯状况千差万别,导致产品的统一配送难度大;农资产品具有品种多、季节性强、地域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加大了企业在仓储、运输上的管理难度;物流配送系统存在的车辆空驶问题难以避免;终端销售网点农忙过后基本处于空闲状态;企业管理水平难以满足发展需要等。
马福晶[12]指出:我国农资物流信息化服务系统存在着信息内容单调、信息产品和技术的实用性差、信息咨询服务滞后等不足。
一些专家对农资供应链进行了研究。李奎刚[7]分析了豫北地区邮政农资物流的不足之处,以农资超市的建立为基础,提出了如图1所示的现代农资供应链网状模型。这种现代农资供应链并没有包含目前广泛应用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将这种运作方式应用于回收物流(尤其是农用机械)是值得借鉴的。
图1 现代农资物流运作模式
杨荫[13]指出了农资市场物流体系存在着供给的分散性、需求的差异性和平台的落后性等问题,提出了要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理顺农资的流通渠道,建设高效、快捷、有序的农资市场物流体系的建设方向。洪运华[14]分析了我国农资供应链管理的现状,指出了农资供应链管理存在现代经营理念淡薄、管理支持不够、信息管理不完备等问题。
因此,我国农资物流目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农资的特点使得管理难度较大;二是农资物流的季节性导致部分农资资源闲置;三是农资物流体系有待完善;四是农资物流的信息化水平低。在农资物流中采用供应链管理理念有利于提高农资物流的整体管理水平。
2.2 农资连锁经营
农资连锁经营是近几年农资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劣势、现状、解决策略、连锁店选址等方面。
范小建[15]分析了连锁经营在净化农资市场、提供优质农资、改善农资服务的优势。吴忠华[16]针对连锁经营存在的管理不规范、资金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建议从多方面进行解决。例如,采用多种模式构建连锁网络;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强化企业的信息和物流建设;着力解决淡季经营问题;搞好人力资源管理等。杨毅[17]认为存在市场环境混乱、经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对信息流与物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钱韧[18]认为农资连锁经营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农资市场区域广阔,人口分散,运输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对消费者的教育效果差等。
欧阳斌[19]将汽车4S 店的管理模式和商圈分析理论应用于陕北果业的农资连锁店的选址研究。有效的连锁店地址的选择能够大大提高农资物流的效率,加速农资的流转。
尽管有很多不足之处,连锁经营正逐渐成为农资流通的主要模式,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与传统流通方式相比,培育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实现农资连锁经营,能够更好地规范农资市场,有效降低农资交易成本和物流成本,为农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提供渠道支撑,最终实现物尽其流。
2.3 农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
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成熟,有大量文献可供参考,但是,基于农资的特定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目前研究很少。洪运华[20]构建了一个现代农资配送信息系统,系统包括客户关系管理、配送管理、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等模块。这些模块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现代农资供应链提供了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吴东庆[21]等人提出建设一个以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方式运营的统一农资营销信息服务平台。平台包括农资统一门户网站、农资信息资源库、农资垂直搜索引擎、信息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农资店进销存管理系统、农资交易信息电子市场等功能。平台的服务对象包含农户、公众用户、农资商、管理部门、农资店、运维管理员等。
农资配送信息系统和营销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大大提高了农资配送效率,优化了农资销售模式,改善了农资管理水平。但是,上述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只是针对农资物流局部的应用,不能为整个农资物流供应链服务。建立基于农资物流供应链理念和农资连锁经营渠道的农资信息服务平台和系统是农资物流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农资市场和农资流通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具有战略意义。
2.4 物联网技术在农资物流中的应用
在农资物流体系中,物联网技术主要应用于追溯系统和监管系统。方薇[22]等人将农资产品的基本信息,用RFID 与网屏(或二维码)相结合的混合编码模式进行编码,提出了一种农资信息溯源服务系统。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农资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供应生产配送销售消费)进行质量信息的跟踪追溯。通过融合知识服务、商务精准推送、农资监控调度等扩展功能,系统使农资供应链和商务链实现了有机结合。虽然目前将物联网技术应用在农资领域的期刊文献很少,但多家科研部门正在联合开发物联网的农资应用系统。
据供销总社与中科院联合签署的战略协议,双方将重点在农资物联网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农资商品质量追溯技术标准、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云数据平台、农资供应链商务智能系统、农资科技一体化服务系统、农资溯源智能化终端、化肥商业淡储监管系统等7个应用领域开展技术合作。供销系统农资行业率先应用了物联网技术[23]。
湖北省作为全国5个试点省份之一,已开始运行农资市场监管系统。系统录入了在湖北省市场上销售的农机 (包括配件)、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种子等五大类农资商品的信息。通过该系统可查询到商品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农资监测信息等,可追溯入库产品的“身世”,并将多次抽检不合格的农资商品自动打入黑名单[24]。
2012年年底,无锡提出协调推进“农资物联网”六项内容建设的意见,包括农资产业链用户信息网络地图,农药、尿素、复合肥农资质量追溯系统,统一的农资商品编码标准,农资物流配送跟踪与智能调度系统,农资产品电子商务,农资管理与流通智能信息平台增值服务示范[25]。
物联网技术在农资物流中的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RFID、WSN、云计算技术等物联网关键技术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农资物联网。物联网技术将掀起一轮农资物流领域的“革命”浪潮。
3 结 语
我国农资物流目前存在着管理难度大、农资资源闲置、物流体系不完善、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建立一个基于供应链理念、连锁经营渠道、物联网技术的农资物流信息监管平台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极大地提高农资物流的流通效率和监管水平。农资物流信息监管平台致力于提供各种农资生产、销售、物流、技术服务、重要农资的租赁和回收等多方面信息,为客户关系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政府监管提供支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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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资市场;监管现状;长效监管;新举措;江苏新沂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307-01
近年来,新沂市农委为了保证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加大了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格执法,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新举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为确保该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售假劣农资坑农的现象尚未彻底杜绝,治理整顿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农资市场监管的的农业执法人员,分析了新沂市农资市场监管现状,介绍了采取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
1 新沂市农资市场监管现状
1.1 农资从业人员复杂,文化水平较低
随着农资经营体制的放开,经营人员迅速增多,形成了多元化、市场化,农资产品的种类和品种也在迅速增加,农资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新沂市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农资的共有548家,但是在实际的工商活动中,仍有大批没有经营资质的经营户在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据统计,新沂市种子生产企业、肥料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分别有4、9、10家,种子、农药、肥料批发户68家,各乡镇、办事处的农资经营户457家。从这些从业人员的年龄来看,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总数的40%左右,年龄在45~55岁之间的占50%,年龄在 55岁以上的占10%;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以下的占总数的80%,高中以上文化只占总数的20%。大部分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的农业专业知识,无法为农户提供指导。
1.2 农资市场经营不规范
一是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目前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农资市场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近几年特别是在村一级的检查中,常会发现一些杂货店或者是小商店在销售种子、农药和化肥。这样的经营方式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甚至严重危及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没有资质经营农药的经营户也在销售农药,或者是挂靠在上级经销单位销售农药,这些无条件经营农药的经营者扰乱了市场,给市场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索证索票、档案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新沂市农委制定了农资质量承诺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等,有效提高了农资质量动态管理水平。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农资经营者对各项监管制度执行的认识很差。一方面体现在进销货时,尤其是从外省市购进的农资产品很少有正规的发票,有的甚至无任何票据或者只有物流单据,并且填写内容简单,主要数据内容无处可查,加大了农业执法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体现在基层批发或零售时,不填写进销货台账,对档案中应填写的规格型号、销售去向等事项不予填写,或者没有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台账填写严重不规范。三是违法经营、规避监管。近年来,随着新沂市农资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生产、经营者对农业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比较了解,生产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是否违法,他们心中有数,逃避检查的手段和方式也越来越多,只有进行质量检测才可以发现,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一些流动商贩,利用农村集贸市场、批发摊点、个体经销户,采取流动经营等形式贩假、售假,给行政执法监管也带来一定难度。
1.3 农资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农资经营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没有守法意识,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农资经营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对伪劣农资辨别能力较差,给推销假劣农资的违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历年的农资市场检查中,常能发现一些农资经营者在销售未审先推、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标签不规范的种子或者农药及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或肥料。通过质量监督抽检,也发现不少假劣农资的存在。在立案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者都不知道自己经营的是违法品种,“卖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导致违法行为屡查屡犯。二是农资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资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农资质量纠纷时对举报投诉有所顾虑,甚至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投诉,也有部分农资消费者在购买农资时贪图便宜,只认价钱不认货,买到假劣农资时只能自认倒霉,不会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违法分子假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2 新沂市推进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新举措
2.1 善执法内外部协作机制
2.1.1 完善与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新沂市农委牵头与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新沂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联合监管的通知》,共同建立农资市场联合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市场主体准入并联审批、农资质量监测公告、农资经营档案监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等“八项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紧急事务和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
2.1.2 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新沂市农委与市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新沂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统一部署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组成农资打假联合小组,在每年3月组织联合打假执法人员对全市548家农资批发经营店进行地毯式拉网大检查,2015年共没收假劣农资4 670 kg,为群众挽回济损失180余万元,确保了全市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
2.1.3 建立农业执法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真正形成了分工协作的执法合力。2015年8月执法大队率先转变作风,开展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零距离活动,由定期市场巡查为主到暗访农户倒查门店溯源;深入农户调研座谈,对农户购买的农资产品问来源、看发票、登记备案、严查质量;不定期、不定时、不定地、不通知,随机进行暗访倒查和交叉检查行动[1-2]。
2.2 立农资经营诚信机制
2.2.1 大力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立。开展 “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评比活动,从主体资格、服务设施、商品质量、诚信经营、社会评价等5个方面,制定24项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考核,2015年全市评选出40家“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
2.2.2 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机制。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新模式,推广农资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合作社等组织,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如千村植保、新沂市华社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等在农村建立经营网点,将厂家直接和村民联系起来,减少农资流通的中间环节,保证农民买到放心农资。
2.2.3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质量承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档案建立、产品保管、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面掌控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情况。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同时对信誉不良的农资经营主体,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
2.2.4 对农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农资市场主体的资格、商业信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目前,对全市548多家农资经营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已实行日常管理制度。
2.3 新农资市场检查监管方式
2.3.1 完善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制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将抽点检查和广泛督察相结合,将个别产品和企业检查和市场全面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应用,健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2015年,全市共抽检种子、农药、化肥样品共80批次,合格率达95%,并依法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3.2 健全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依托新沂市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技推广机构,配备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建立基层举报协查网络,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加强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3-6]。2015年成功调解举报纠纷59起,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3.3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结合农时季节和农资市场特点,以“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为主线,以强化农资质量安全为目标,从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定期检查和制度建设入手,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仅2015年就出动执法人员1 002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 140余家,查处各类违法涉农案件65起,责令整改49起,立案查处16起,对一批较大的案件,通过《新沂日报》《新沂市电视台》等渠道向社会曝光,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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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必须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督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积极推行信用监管,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和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着力构建农资打假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一、农资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市场、农资产品问题仍很严重
从督查情况看,农资管理和打假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并逐年呈蔓延趋势,许多领域的问题积重难返。虽然今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资打假行动,但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主体不规范。目前农资市场无证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现象仍然很突出,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而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非法经营者在农资销售旺季走村串户销售农药、化肥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和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不断出现;农资和百货混合经营现象不在少数。兽药经营中的主要问题还有兽药、人药同时经营的现象。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如:无证生产和造假状况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误导消费的广告多。
(二)少数农业部门对开展农资打假的认识还不到位,执法意识薄弱
一些地方认为农资打假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事,和农业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地区和县级农业部门甚至放弃法定职权,不闻不动,根本没有安排部署和组织检查。农业各行业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对农资制假售假不仅不打击,而且还加以庇护。如有的农药生产厂家在生物农药中添加大量化学农药,使用在禁止使用的作物(果菜)上,坑害消费者。当检查发现后,地方出面说情、辩解,难于处理。另外,农业部门内不少单位也经营农药、兽药、种子、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有不少单位,既进行经营活动,又有管理职能,还有的审批、登记、检测、监督集一体,使本应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失效。
(四)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化肥、农机质量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饲料、水产种苗等其他农资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渔药、渔具市场的监管不明确,个别地方存在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五)参与农资执法的机构多,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国务院抓农资执法、打假的机关如工商、技术监督、供销和农业部门等多个单位。农业部门内又分散在种子、土肥、植保、蚕种、畜牧兽医、饲料、农机、渔业等多个机构。但真正对农资市场和生产单位的执法起震慑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适应农资执法特点要求的,既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质,又具有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执法人员缺乏。
二、建立健全农资打假的长效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十分迫切和完全必要的,目前的农资打假方式只能是暂时的应急措施,今后要从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管理机制和经费保证等方考虑这个问题。在当前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猖獗的严峻形势下,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假是不可少的。因此,九个部委要继续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认识农资打假的重要意义,在农资打假方面形成合力。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各负其责,如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好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工商部门检查营业执照和市场秩序等,农业部门检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包装标识等。
(一)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五周年,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放心农资产品宣传月活动,在春秋两季集中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健全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禁用的高毒农药要继续加大清缴力度,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开展质量抽检,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活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涉及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检测结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
(四)创新农资供应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典型经验,加大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和放心农资“示范店”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五)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建设
各地要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建立信用平台。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组织精干力量,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案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对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整治,坚决查处,防止反弹。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是农业生产和农资营销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有利于强强联合。在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趋势的大环境下,农业生产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经营形式,都在向集约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走向。通过土地流转而形成的大户、联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发展公司等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流,小户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也逐步通过土地流转融入到合作经营的环境中来。这种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品牌打造、风险防范、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都具有传统生产组织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对于这种农业生产组织经营,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农资营销方式。当然,传统的门店式的农资营销,肯定无法满足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需求。规模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具有一定实力和条件、能够满足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经销商的农资保障。实际上,从农药、农肥、农机具、种子等农资储备到应用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资经销与农业生产已经联为一体,农资经销商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和保障。而唯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农资经销商才能适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主体,可见,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有利于农资经销商与农业产业化的强强联合。
有利于产销市场融合。农资生产的终极目的是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农资生产也需要一定的途径才能实现满足农业生产,而农资营销正是农资生产与农业生产对接的桥梁和渠道,这个渠道里的关键因素其实就是农资经销商。既然是桥梁或渠道,也就说明农资生产与农业生产两个生产环节当中,在对接和合作过程中必然存在问题和矛盾,因此,我们尽量把两者间的渠道缩短,这样在渠道中损失的东西就越少,始端和终端的效益也应该越好,效率也应该越高。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正是缩小农资与农业生产之间距离最有效最实际的办法。农资生产方向和计划,需要以农资市场为依托,农资市场营销要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当农资经销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他们对农资市场的要素都能够了如指掌,再让这些信息反馈到农资生产厂家一方,使农资生产厂家对农资产品的计划有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把握,有效化解农资生产的盲目性,这样,不但农资生产、销售与农业生产之间的距离缩小,而且产销的针对性、适应性以及市场需求都有了较为理性的把握。有利于农资技术创新。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是永恒的,但在需求中,追求高品质、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也是必然的。人们的这种需求,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生产出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而农产品生产的推陈出新,也必须要有农资的创新才能实现。没有低毒高效优质安全的农资,就不可能生产出品质优良的农产品。而要生产出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关键还在于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意识和价值观念。如何使产品的质量提升上来,需要生产者主观的努力,也需要有能够满足优势农产品生产的物质条件即农资,而当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之后,作为产品生产主体的农资经销商,他既对生产优势农产品的农资要求有技术上的把握,也能够对如何生产新农资,原有农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和创新,都比其他生产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方案,提出的创新意见也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对农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有利于资本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应用。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无论是对农业生产还是农资营销,都是一个资本资源整合融合的过程。对于农业生产主体来说,农资经销商加入后,农药、农肥、农机具等农业生产成本交由农资经销商承担,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生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压力,很多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农资可以解决的技术环节问题也都得以解决,能够腾出资本和精力扩大生产规模,在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发展,使本身自有资金资源能够更加宽松地应用与运作。对于农资经销商来说,进入农业生产环节之后,也必须根据生产规模、市场需要来进行农资营销,营销的对象和方向更具有针对性。需要多少农资,需要哪些农资,如何来使农资使用最科学、搭配最合理、效益最优化,如何来盘活资金资源,农资经销商都必须认真考虑分析,主动作为。当这二者融合一起后,资本资源的运作方向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主次更加分明,质量更加优化。有利于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农业生产的规模优势凸显出来。在解决了农资的渠道来源之后,农业生产者首先想到的必然是如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发展生产。当然,规模的扩大不可能无止境,达到一定程度后,个体的规模必将受到局限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产业要寻找出路,必然要进行转型升级,创造出新的产业优势;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使农资的农业支撑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农资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但具有物质资源的支撑作用,因为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资,没有农资,农业生产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且农资还对农业生产具有导向性作用,特别是种子、农肥、农机具等农资,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上什么农资能够满足地力条件和生产条件,哪些农机具可以改变和推进生产方式,需要什么生产经营体制,农资的导向性作用,就是在这些方面体现出来。而农资所能体现出的特征,往往影响着产业的发展方向,影响着产业的发展规模,同时也对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能动作用。
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资营销效益。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农业生产成为农资经销商又一条增效途径,如何使农资发挥出最大效益,减少资源浪费,也就成了农资经销商必须思考的问题。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很多农资使用并不科学,农资浪费严重,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甚至恶化耕地资源,给环境带来严重后果,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资的改革与创新。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使农资经销商成为生产和改革的主体,必然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在农资营销市场上,也已经抢占了先机,将一定的市场份额收入囊中,既减少了农资营销渠道环节的成本,又减少了产品推介、技术培训、实验示范等其他营销费用,对农资生产销售计划执行、营销、资金回笼、“三包”服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当前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是农资营销的一种发展方向,也是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的产物,必然会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发展。但是,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产销对接机制尚未建立,角色转换存在障碍。从纯粹意义上来说,农资经销商毕竟还是市场渠道中的角色。现阶段,很多农资经销商并不是从农业生产过程中“转业”过来的,有的还是从商业(狭义的概念)系统“转业”来的。其价值体现,依然是以农资经销为主,对具体的农业生产环节还一知半解,并不十分熟悉。农资生产,也是在传统的农资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产的计划依然依靠农资经销商的销售计划,并没有直接与农业生产实现无缝对接,因此,农资的产销对接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即使一些农资生产厂家开展的测土配方施肥、专用肥,统防统治等也不过是产销对接的初级阶段和相对简单的农资产销对接方式。而很多农资经销商在主动融入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激情,对资格主体化的优势没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宁愿守着眼前的一块市场,求稳守旧,不肯创新。有的农资经销商即使已经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资格已经主体化,但依然用原有的思维来看待自身的角色,停留在农资经销层面,未能适应转换,不敢以主人翁的姿态来发展生产,做活营销。
分配方式和风险处置没有可借鉴的经验,难以体现要素价值。农资经销商即使是资格主体化后,如果不是以独立的形式主体化,而是以股份制或者某一环节的主体化,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收益分配问题。农资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到底占多少份额,本身没有特定的规律和公式,不同的生产过程、自然条件、产品品牌以及产业规模和管理方式等,都可能使农资的消耗不同,农业生产的成本不同而导致总体的收益不同,体现在收益分配上自然也就不同,从而导致农资产品的价值体现也不相同,有的甚至优质的农资产品并没有良好的效益,而普通的农资产品获利可能更多。二是农业生产的风险处置问题。很多农业生产环节的风险,本身并不是农资带来的,也不是农资本身能够化解的。一旦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以后,这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将会集中到农资方面来,处置农业生产风险对农资的依赖性和期望值加大。如果农资经销商处置风险的能力达不到预期,将使这一模式的影响力大打折扣。而且,对于收益分配和风险责任,当前还没有可供借鉴的方式。所以,农资的要素价值还难以得到合理体现。农资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生产同质化趋势明显。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农资的使用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农资经销商的手中,使用什么农资,使用量多大,都由农资经销商决定,不排除一些利令智昏者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由于农资经销商对农资的把握具有渠道内的绝对优势,势必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增加难度,农资产品直接从厂家到农业生产环节,不通过营销渠道环节,这种监管缺失的现象更为严重。与农资产品监管难度加大的同时还有农产品的生产竞争陷入同质化的局面。在一定的区域内,当一种农资使用的效益具有优势时,其它的农产品生产者纷纷效仿,趋于一致。
虽然这种趋势对于农资行业本身来说并无不妥,毕竟市场需求扩大。但对于农产品生产,则导致产品的同质化趋势加剧,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农资销售渠道扁平化加剧,传统的营销格局和营销体系发生变化,渠道内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使农资从生产环节直接进入应用环节,不再通过农资流通环节,从流通的角度看,使销售渠道扁平化趋势加剧。而销售渠道的扁平化,直接影响的还有传统的营销格局和围绕营销而形成的各种营销体系,包括平时围绕农资营销而采取的各种促销措施,也都成为不必要。也正是这些过程的忽略,直接导致农资营销渠道内原有的各种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一些营销环节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也正是这些忽略,带来了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冲突,一边需要节省这些成本,而另一边则希望继续维持这种利益平衡,二者无法达成一致,必然通过各种形式和策略阻止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的发展。合作经营的平台、方式、管理、章程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对于农业生产经营尚属新生事物,而农资经销商强大的资本和资源优势,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合作平台,也需要公平合理科学而又实效的合作机制,即使是农资经销商直接转型为农业生产者,也与其他普通农业生产者有差别,然而,目前这些合作平台和机制还很不成熟,根本没有合理引导这种趋势发展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在对于这种新兴的生产主体,在管理层面,也只有沿袭原有的合作社管理模式,而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现在依然不健全,甚至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合作社的解散和退出,就很不规范,也根本无法管理到位,有些合作社在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不了了之。而在合作社自身层面,管理的依据不过是由社员通过的协会章程,这些章程,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为了成立而拼凑出来的条文,这些东西对于主体化后的农资经销商,根本谈不上法律保障。
补贴政策落实的寻租空间加大,部门监管作用导入难度加大。近年来,国家政策惠农力度加大,通过农资渠道对农业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农资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种补贴都是通过农资环节实现的。这其中,也不能排除一些利用补贴租、套取和骗取补贴的现象,这些现象,必须要有农资营销环节的参与,有的甚至就是生产、营销、使用、管理四方共同联合,投机取巧而获利。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规模更大,需要的投入更多,而国家投入政策的倾向性也更加集中,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得其在主观上谋利的愿望更加强烈;在农资环节,产销对接,渠道缩短,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补贴,农资经销都是既得利益者,而且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补贴对象其实也就是经销商。作为经销商,可以在经销环节制订补贴资金的流程,一旦利令智昏,很容易钻补贴政策空子。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部门监管的触角有时候甚至还难以导入,监管缺乏着力点,这样,势必给利用政策进行利益寻租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三、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不管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存在多少困难和阻力,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以及农资本身的发展要求,这一合作趋势必将成为产业发展合作的主流,成为农资经销商转型升级的基本方向。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趋势,积极引导和扶持产业融合。农业要发展,农资也要发展。农业要发展,离不开农资作支撑;农资要发展,离不开农业作基础。农业的发展,只能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的集约化发展之路,无论发展的形式如何变,合作的形式不会变,离开了合作,农业发展不过是一句空谈。合作,首先就需要农资的合作和融入,需要农资成为合作的前提和条件。而农资的发展,最终必须以农业发展为基础,必须围绕农业的发展来实现自身的发展,也必须符合农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农资的发展,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服务农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服务才是农资发展的根本出路。
农资发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农资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对于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应该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积极引导和扶持,为农业与农资的有效融合提供支持,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通过产业规划引导,搭建合作平台。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必然会推动产业的融合与发展,但产业的融合与发展,不能无序,应该积极引导。政府要根据区域具体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科学理性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农业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业园区等形式,将规划落实到各种经济合作实体当中并推动实施。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根据国家政策及区域产业发展实际,结合行业特征,加强对合作经营的指导和引导,解决合作经营过程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这些矛盾问题产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规律性因素,制定防范和破解机制并积极推行,为合作经营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的新型产业合作体,也应该认真把握产业发展方向,顺应产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自身特色,使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更加适合区域产业发展并不断适用产业发展方向,以求在区域市场上获得更大的效益。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化解风险,合理调节分配机制。越是政策资源优势强,信息量大的地方,其政策与信息的把握要求就越高。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其实还是一个政策和信息资源再分配的过程。针对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的合作经营,要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帮助相关主体合理有序利用政策资源和信息,以保证各项政策和信息资源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引导金融、保险等各种风险处置机制进入农业生产环节,有效解决合作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合作经营良性发展。要理顺合作经营过程中的生产量、效益贡献量和资金占用量等要素,合理调节分配机制,科学制定合作经营分配指导原则,为农资与农业生产合作经营收益分配提供参考。要建立健全相关合作经营法律制度,为合作经营体制的构建、合作主体的联合、拆分、退出以及重组等提供法理依据,确保各种合作经营主体依法运行。强化农业生产指导监管,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合作经营主体,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基础和条件,但农业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使生产成果不尽人意。而有的生产经营者,对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并不十分了解,很多具体问题也无法应对,特别是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很大程度上还有一个磨合过程和对农业生产总体的熟悉和把握过程,对具体的生产环节不见得都全面了解和熟悉,所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就很有必要。在指导过程中,对农资经销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验主义和本本主义等问题,要及时指出,防止照本宣科,不切实际。要加强对农资应用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农业生产过程,造成农业生产的安全问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报废农资、淘汰农资要坚决报废淘汰,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关键词] 农资连锁经营问题发展对策
一、辽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存在的问题
1.经营规模小,规模经济效益不明显
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经济规模优势较为明显的商业组织形式,当规模小于最小经济规模时,它所花费的成本要高于其收入,因此,规模是连锁经营的“生命线”。国际连锁经营协会规定:连锁企业至少要由11个以上饭店组成,并在经营的区域分布和面积上也有一定的要求,而国内已成立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规模优势,多数连锁企业还未达到盈亏平衡点。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必然会动摇这些企业的经营信心,影响加盟者的积极性。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目的之一。以农资市场采购方式配送农产品,由于各网点独自采购,没有形成规模优势,在降低农产品采购成本,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由于存在众多中介主题,中间流通环节复杂众多,经过反复落地倒运,市场运行过程承付过高的交易费用和社会交易成本,造成农产品采购价格不断提高。
2.难以实现标准化经营
目前的农产品配送方式,一方面各连锁企业难以提供相同的产品与服务,就连价格也难以统一,失去了连锁经营共享品牌资源的意义;另一方面不利于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没有成规模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标准化只能是一句空话。
3.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泛滥,质量难以保证
农资连锁企业的特点是分散经营的店铺形式,市场交易主体分散,基层的零售商90%是农民,他们的市场竞争和统一管理意识比较淡薄,而农资的消费对象是农民,低廉的价格是吸引他们购买的一大因素,不少小厂生产的假冒农药大量充斥市场,复合肥含量不足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的经营单位库存农药时间过长,超过有效期,降效或失效,坑农、害农的事件于是时有发生。2005年4月4日,辽宁省农业委员会和省公安厅联合查处了辽宁锦州硕丰农药有限公司(原北宁市农药厂)非法生产甲拌磷原药(高毒农药)案。经查,锦州硕丰农药有限公司共非法生产甲拌磷原药115吨,销售110吨,货值130多万元。此案已于2005年4月11日移交省公安机关查处。
4.农资销售与农资服务相分离
目前,有一部分的农资销售企业,他们的销售方式基本上与大众消费品的销售方式相同,很少强调服务,使销售产品与提供服务相脱离,这样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为农服务的思想,随着现代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日益要求农业技术及其他服务更加专业化,但目前的农资连锁企业大多还不具备这个能力,无法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在建立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时,必须同时构建以农民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5.人才匮乏制约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
一个成功运作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方面要求它有足够大的规模,同时也要求它有一批合格的专业化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信息技术人才、财务管理人才等。纵观我国农村,企业化的步伐落后,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缺乏,加之农村地区普遍文化教育水平不高,造成广大农村人力资源的缺乏,一项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商业企业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的人才仅占2.5%,这种状况对于那些正在开拓农村农资市场,拓展农资连锁经营网络的企业而言,不啻为一个严重的制约。这些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就目前的一些问题来看,如管理水平低下,规章制度不完善,日常经营活动不规范等,就是“人才荒”的一个反映,长此下去这些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未来发展后劲必然下降。
6.市场监管混乱
中国以前实行的是由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生产厂家、农业“三站”三个渠道从事批发经营的流通格局,当它向市场经济逐步演变时,以前管辖它的各个部门仍和它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极力通过各种方式来扩大自己的领域,造成了农资市场监管的混乱。政府管理部门在对农资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时常出现因管理主体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而造成管理混乱。在基层,执法工作仍分散进行,多数地方执法人员分散在种子、土肥、植保、畜牧兽医、饲料等事业机构,这些机构受行政部门委托开展执法工作。这就造成参与农资执法管理的机构过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范围不明,执法队伍庞大、执法人员素质及执法效率低下。与此同时,管理部门利用职权进行“业务创收”时有发生。据了解,一些基层管理部门利用国家加强农资打假的由头进行业务创收,有时真假一起打,一些正规企业也被戴上假冒伪劣的帽子。
二、发展辽宁农资连锁经营的对策
1.要重视对原有零售网点的重组与整合
农资现有的经营网点基本上遍布大小自然村落,已经形成固定的客户群体,拥有比较稳定的客户资源。因此,连锁经营作为新的经营业态引入农资销售,应充分利用现有零售网点的网络资源。通过对现有零售网点以特许加盟等形式进行重组与整合,建立统一店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服务的连锁经营管理体系,一方面将农村现有的分散的零售商业企业组成大型利益共享的农资连锁经营共同体,另一方面最大程度地减少农资连锁经营的启动成本。
2.注重日常经营管理,以管理提升效率
管理出效率,科学管理是企业成功的重要保障。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作为由分布在不同空间经营的众多成员所组成的服务组织,对日产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此,农资在连锁经营过程中,要利用后发优势,借鉴国内外零售商业在管理方面所积累的先进经验,用于指导自身的发展。同时要重视管理的硬软件建设,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科学管理设备与方法,最终达到以管理提升连锁经营效率的目的。
3.准确定位,突出经营特色
随着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特色经营已经被零售商业企业广泛接受。农资连锁经营同样要准确定位,突出经营特色,这就是服务“三农”。连锁经营作为农资未来发展趋势之一,只有在“农”字上做文章,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为农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生产资料,促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目标的实现,才能够最终实现在农村的发展。长期以来,海城农民种地施肥存在盲目性,普遍重施氮、磷肥,轻施钾肥,而且所施的化肥量平均超出标准20%以上,造成农田土壤板结、透气性差,农作物抗病虫、抗倒伏能力减弱,产量一直上不去。去年,辽宁省启动了测土配方施肥行动计划,作为农业部的试点县(市),海城农资连锁超市农田进行免费测土配方施肥,为农民发放施肥卡,提供施肥配方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取得良好效果。2006年10月25日从海城市获悉,今年海城实施免费测土配方施肥的40万亩农田喜获丰收,增产2554万公斤,增效3120万元。
4.加大监管力度,让农民放心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五、我们在抓农资监管工作中的几个特点
一是局领导一班人十分重视农资监管工作,把农资监管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关心农资监管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好对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员调配、车辆使用、工作协调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推动了农资监管工作开展。二是着强调了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思想,一切为了群众,并把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三是注意了对农资经营工作的网络建设,在全县的重点乡镇和村进行布点、建点,保证了销售渠道的畅通和销售农资的质量。四是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打击坑农民害农的不法行为。五是发挥“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积极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保护好群众利益。
———我们在治理整顿农资市场监管中的几点做法
为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__工商局结合工作的实际和农资市场的发展现状,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以查源头、抓重点、促实效的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新路子,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请记住我站域名/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
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一、调查摸底、组织体验,切实掌握农资消费情况
一是精心准备,确保评价活动有序开展。在市局、市消保委的领导和、三门县消保委的配合下,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3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了针对性较强的《农资消费评价实施方案》和《农资消费评价问卷调查表》,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市场检查、商品监测、调查问卷、电视公告、开设网站专栏、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具体形式,收集原始信息,经过梳理分析,生成了市第一份农资消费评价报告。二是组织调研,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扩大消费者的参与面,该局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征询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61份,对三个县的333户农资经营户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服务、服务态度、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该局召开5次座谈会,局所两级开展10次咨询活动,收集意见建议30多条。三是亲身体验,加深对农资生产经营的感性认识。4月份,该局联合县消保委组织农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和监督员、消费者、新闻单位等20多位代表走进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农资有限公司及其连销经营点,对农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体验。活动中,体验者通过听介绍,看生产、经营过程,点评互动和评价的方法进行,在农资连锁经营优势的同时,也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该局还组织人员赶赴、三门两县实地体验,了解当地的农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评价参考依据。
二、生成报告、专题评价,全面反映农资消费现状
一是科学设计调查内容,提高《报告》的全面性和权威性。此次调查的内容涉及农资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10个方面。主要对各类农资商品的销售情况、价格情况、售后服务满意度、经销商提供发票情况、农资商品标识标注规范情况、特殊农资商品(如农药)的提醒内容、提醒方式;对农资商品的消费知识宣传,经营者对农资知识的熟悉程度,有无强行推销、强行搭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梳理归类。二是合理做出评价项目,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经过认真详实的研究分析,该局于5月份形成了《市农资消费评价报告》。《报告》从六个方面对全市农资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价。认为全市农资网点多,方便农民选购,多数取得合法手续,但还存在无证照经营、非法挂靠、超范围经营、擅自转让证照等现象;农资经营单位大多能按要求建立帐和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把好进货关,但销售假劣产品,虚假广告现象仍然存在;农资经营企业普遍规模偏小,经营模式以配送和连锁经营为主;从业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在推广和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资产品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报告》还通报了全市工商部门以来受理的农资消费投诉案件和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说明了处理投诉难度大和消费者购买使用农资时应注意的事项。三是制订《农资纠纷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5月8日,该局向来自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和代表了首份农资消费评价报告后,又联合农业部门着手制订《农资纠纷投诉处理办法》,《办法》将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及职责;规定农资投诉调解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和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明确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第十一种行为;规定纠纷处理调解主体和鉴定主体及鉴定费用的支付等情况。
三、发出建议、督促改正,全力改善农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