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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69-02
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使得中国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消极金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中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金融监管所需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一)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中国来说同样如此,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
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建立健全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
从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加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管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主要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强工作,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状。一是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二是在执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应该要建立和健全人员资格考核和任职制度、培训制度以及交流制度和奖惩制度。其次可以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监管队伍,监管水平的提高。第三应加强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1] 国生彦.国际金融法读本[M].恒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金融法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 非利普·伍德.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M].香港:香港商务印书馆,1999.
[4] 郭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强行业自律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
我们在前文分析了很多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完成的监管措施,比如监管主体的明确,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的制度提供,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众多,这些细小众多的分类模式之前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监管机制上面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不同模式的监管模式必然呈现多样的差异性。很明显,政府的顶层设计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种细分模式,这就要求各行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完善和落实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婧 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参考文献: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虽然在各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仍存在多头监管、隐含担保、风险性监管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强化宏观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来加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改革 系统性风险 体制建设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在各个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是,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值得深思。
1.多头监管与隐含担保并存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较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面临着多头监管的局面。适度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当金融机构在面临过度严格的监管时,其金融创新及业务积极性将严重受挫,最终将导致监管机构没有在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此外,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隐含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2.风险性监管不足
及时、准确的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性监管不足。仍未实现从合规监管向以风险监管为主、结合合规监管的方向转变。在实际监管中,更多的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始业务时是否合乎标准,缺乏对风险的前瞻性,显然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而且,监管当局未能根据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特征选取合适的指标、权重和标准值,建立一套评判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指标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业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提供支持,缩小与发达国家金融预警信息系统的距离。
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匹配
国务院在199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规定我国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使得我国在行业监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出现,对于业务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给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难度。2003年6月实行的以“三会”为主的机构监管协调机制,由于缺乏落实力度,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实行的人民银行与“三会”共同参与的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其中人民银行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对我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管。由于未出台与该协调机制相对应的运行细则,导致至今仍未形成与混业经营趋势相匹配的监管格局。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业合法文件运行以保护公众利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防范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此,有必要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1.强化宏观监控,抑制系统性风险
由于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因为金融体系整体的杠杆率过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统一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杠杆程度的宏观审慎监管,科学测算并确定银行金融市场各行业的合理的整体杠杆区间,有效防止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增强系统系风险的管理能力。
2.严格界定关联交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集团化的趋势,在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也可以从美国新法案中获得启示。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层结构,严格界定关联交易或者内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机构间的收购、合并和购买等活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的确定等细节给予详细的制度安排,将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弥补分业监管带来的协调性不足
如前所述,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团越来越多的从事混业经营,这一趋势给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导致分业监管协调性不足的问题。为弥补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个运作效率高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II、国际会计准则39号等一批新的国际法则的修订出台,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积极应对国际监管准则的变革,把握好金融创新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之间的平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等.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0(5):83-84.
关键词:金融监管;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分不开的,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帮助社会实体经济获得资金进行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发展时期,加强对金融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要求各监管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保障金融的顺利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金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对于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维护和促进金融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经济发展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要想有效的提高金融的发展水平,必须要有稳固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我国实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以分业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着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维护着社会金融市场的稳定。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按照行业规定的制度来生产操作,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各类信托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监管,防止生产经营业务出现偏离,而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管理的证券、期货以及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以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保监会则是对其所管理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也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成功有效的应对了金融国际化的冲击,对于金融环境的适应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较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这些差距与不足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目标不明确。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金融业务的顺利发展,提高金融行业的发展力度与水平。
金融监管主要是政府进行管制的一种措施,可以更好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金融行业沿着既定轨道发展,有效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但是当前我国在金融监管上的目标还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为了保护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于存款人的利益保护还不够,主要侧重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有效消除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模式的效果不明显。我国由于体制等原因的影响,在金融监管上主要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这些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很难做到统一监管。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机构设置上都属于平级的独立主体,各个机构监管的目标不同,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也不同,所以得到的监管结论也就不一样,对于同一监管指标各个监管主体的定义不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同时,由于这三个部门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出现问题之后三个部门相互推诿,难以明确责任,不利于监管体系的形成,使得监管的难度增加。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措施。
(一)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新的发展时期,要想有效的提高监管水平,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必须要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形成一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新形势下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变化,在金融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下,必须要破除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与方式,有效维护金融监管的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真空地带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出现漏洞、错位、缺位现象。要通过有效的技术学习,强化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接轨,不断提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水平。
(二)提升金融行业的自律水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增加,金融机构面临的外部冲击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发展形势下,要不断的加强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建设,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要不断的完善内控制度,要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有效设置内部控制机构,提升专业监督管理的水平,真正发挥其金融监管的作用,提升金融行业发展水平。要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通过有效的文件规范与制度约束,使同行业都能够在自身的行业约束下开展工作,提升其竞争与风险防范的能力。要强化对金融监管者的规范与约束,使其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中工作,提升透明性与可信度。
(三)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与支持。当前,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加速,要能够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修订,建立真正适合我国实际发展的,能够有效的与国际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不断的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要对相关的市场空白的细节出台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使各金融机构能够有法可循,有章可依,切实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对于市场中急需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如《合作金融法》等。只有建立健全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有效的促进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为我国社会发展贡献必要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沈炳熙.商业银行国际化若干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8)。
[2]傅小梅.商业银行税收筹划策略[J].金融博览,2011(7)。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金融业也开始逐步发展。我国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方面的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则负责相对行业的微观层面的规制,它们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履行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责。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变得日益复杂,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给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各部门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不同的业务需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或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要获得不同监管部门的许可。在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导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尤其是对各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影响金融业的发展。
(二)监管效率不高
1.监管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并没有体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领导性和国家意志性色彩比较浓重,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比较突出,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随意性比较大。
2.监管法律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比较晚,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没有涵盖金融业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创新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立法步调明显落后,使得金融监管无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机制滞后,重视国家的计划,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管理,强调发展规模和速度,却放松对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资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现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资金审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贷款审查不严格使得信贷风险加剧;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内相应的社会监督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缺乏力度,没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导致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透明度不高,监管主体的工作效率低下,影响金融监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首先,应完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银行作为牵头人,成立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机构各派代表共同组建,负责各监管机构政策与业务的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进一步消除监管空白,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最后,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作为最高的监管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另外,该机构也可作为对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监管机构,对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机构的协调,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利用各方现有的信息体系,构建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实现跨系统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换,确保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1.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应改革现行的监管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手段逐步过渡到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加大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管的的力度,实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的协调和优势互补。随着金融业业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大对金融监管的科技投入,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尽快达到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立法应立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或与世界金融发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条文,避免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1.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需要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内部的约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没有内部的自我约束,再强大的监管力量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与政府的强制性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进,共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要实现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有约束机制,更要有激励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他们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经之路,不仅要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这种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也需要这样的制度来激励和约束“执法者”的行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对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内容、质量、标准和披露程序等给予明确的规定,强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公开各种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F83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042-03
引言
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推动我国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也出现了线上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狂热的是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我国的P2P网贷模式始于2007年,经过一段萌芽时期,于2012 年下半年至2013 年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作为民间的借贷市场它补充了银行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这种借贷形式依托于网络平台,平台线下收集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对每笔资金的需求进行配对。传统金融遵循的是二八定律,而P2P则是运用长尾理论,把市场中闲散的资金通过互联网凝聚起来,不但降低融资成本,而且可冲破地域限制吸引投资人。根据HCR调研数据显示,截止2014 年底,我国P2P 网贷平台已突破1500家,通过P2P平台的借款金额接近740 亿元,将近78万人数在P2P平台进行投资活动。
一、我国P2P 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对P2P 网贷行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同时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目前仅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试探性监管。
2011 年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2013 年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风险提示》首次对P2P网贷风险进行监测提示和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管理,禁止信用卡用于网贷套现投资。P2P 公司的注册身份一般有两种,一是网络技术类的商务公司,重视线上业务,二是投资咨询公司,重视线下业务,就第二种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置的准入条件较低,只需按照普通的投资咨询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即可。由于进入P2P 行业的门槛较低,P2P 公司的数量一直攀升,存在问题的平台曝光率随之增加,与行业的发展状况相比,P2P 平台频频出现问题说明监管政策并没有及时跟上。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4 年P2P网贷平台出问题的数量高达275 家,同比2013 年增长了2.6 倍。问题平台的不断曝光说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制度的缺失和不规范平台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网贷的法律定位不明,业务边界不清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开展监管缺乏效率,导致P2P 网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引起不规范操作,例如平台沉淀资金的挪用。
业内人士表示2015 年P2P 行业监管政策将陆续出台,行业将趋于规范化发展。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号越来越强烈,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监管层态度较为谨慎,但是由于处在大数据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监管态度也逐渐转向积极,银行主动或被动的都要参与其中。银行的涌入将改变行业的格局,随着监管层对传统金融转入互联网金融的态度逐渐放宽,在未来将出现大批银行系P2P及股权众筹公司。
二、我国P2P 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互联网机构进行明确定位,特别是P2P网贷业务边界不清晰,虽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一些条文对P2P风险进行揭示和管理约束,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使P2P 业务规范化。监管缺位导致信用风险的不断飙升,现在众多P2P 网贷平台为增加人气,吸纳更多资金,常用“净值标”作为营销手段,指的是平台虚拟一笔3 天至1 个月的短期借款,吸引新资金注入,然后把所吸纳的资金投向3个月至一年的长期普通项目中,待该笔“净值标”到期前,再“净值标”以作为上一笔的回款,直至平台所投的长期普通项目到期停止“净值标”的。这样的超短期标不会产生实际的价值和效应,只是为平台在短期内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又形成一个很大的套利空间,但是却给平台带来了隐患。
(二)监管措施在互联网中开展较难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监管层长期以来基于传统金融建立的,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共同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整个市场的资金走向加速流动并且方向多变难以预测,目前的监管措施多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现场检查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跨越时空的发展,所以监管制度的建立中监管形式的改进存在很大的挑战。
(三)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P2P 网贷平台大多是依托民间金融机构建立的,这些机构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问题,以前的监管制度对这块业务的控制尚不健全,现在业务开展到线上无形中扩大了风险,由于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网贷平台的性质,所以全国监管形式没有形成从上至下的统一模式,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地方性政府无法落实网贷平台的管理工作,大部分政府都把P2P 网贷平台当做从事中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
三、完善我国P2P 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P2P 网贷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具备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层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人民银行在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当由其牵头联合各部门制定相关的监管指导意见,将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最热的P2P 网贷、第三方支付等纳入监管范围,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统筹兼顾,避免监管缺位和失效的问题。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行业自律是自发的行为,它的效果往往要比监管层采取的措施有效得多,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约束行业间的企业行为,抑制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有效的填补了监管的真空期。行业协会可提前促使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在监管制度没有完善之前可先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快速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则。为了尽快促使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应当对领头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让他们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创新业务作为试点。2012年我国P2P行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它们的宗旨是促进P2P 行业规范发展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行业委员会今后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委员会成员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金融环境。(2 )定期开展调查研究,统计数据并撰写行业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可为成员提供实务经验。
(三)明确监管职能
近几年来,P2P 网贷平台频繁倒闭,归根到底是因为监管主体和权利一直没有落实,这种灰色地带使得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纷纷投入P2P 行业以鱼目混珠。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合理分工,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监管的组织架构应当是从上到下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形式,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对各自负责的范围进行实时监管,同时也应当与上级和下级保持紧密联系,定期向上级提交报告和查阅下级报告。(2)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分工,清晰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每笔业务往来都需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性监管,包括金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监控。(3)及时了解广大投资者的反馈意见。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征信系统初建于1997年,主要用于收集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包括公积金、社保等信息,还有与各银行和公司的财务往来信息。经过长期积累,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已经相当庞大。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与征信系统的数据端口实现对接,那么在借款之前就可清楚掌握借款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大大提高了企业的风控水平,避免了大量坏账出现,降低违约率。完善征信系统,记录平台双方的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信用等级对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欧阳勇等,《网络金融:理论分析与探索》[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p282.
[2] 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p53.
作者简介:徐智(1982-),男,湖南长沙人,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工商企业管理。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监管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业在1993年以后,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的方式方法,与之相呼应的金融监管方式是分拆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国家相应的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三个相关的监管部门。在这样的金融监管体制之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时候,可以做到各有各自的侧重点,在监管工作中,三家监管机构各司其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采取相互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的工作。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发展形势来看,还存在着缺乏监管机构协作的制度框架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在合作过程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在合作过程当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如何对自身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定位,在监管过程当中,三家机构如何有效的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换的机制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在合作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三家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当中,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业务协调和进行相关的合作。我国不少企业现在都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时期,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自身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金融监管企业在业务监管方面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职能重叠的现象,对于银行业一些新的领域业务,由于监管机构还有有注意到,往往也会存在着监管盲区的现象。这样的话,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就会出现监管业务重叠和监管存在盲区的现象同时发生。这不仅仅会造成监管资源的分布不均匀的情况,更会造成金融机构监管资源的及大浪费。就出现了我国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却达不到所预想的监管效果。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当中,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包括金融机构的成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退出的全部环节。可是,在实际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把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上了。往往会对金融机构成立的资质进行很严格的审核,并且对其进行相关的筛选工作,对金融机构的审核内容往往都局限在了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内容上,机构的资本情况和机构的财务报表。很少会想到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防,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上还没有很好的得到相关的落实。此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偏重的大多为一些国有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了,忽视了对社会中的民间机构以及其他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机构。监管往往没有顾及到。如此狭窄狭窄的金融监管内容,必然会影响到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所监管到内容以及监管的效果。。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在当今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往往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市场的特点,如何更好的发展,依靠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节。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之下,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就应包括了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样三者之间才可以达到一个有益的补充,三者之间进行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之下,才可以能提高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效果。但是,现实等情况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却没有这样一种可以进行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在实际对金融企业的监管之中,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干预的内容过多过滥,导致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监管之下,监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自我的约束相对较差。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把监管主要分为了现场的监管和事后的监管,这样往往无法有效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预警工作,造成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能力方面相对比较差,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事前的监管基本上就没有。
四、缺乏统一的监管,监管成本较高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是具有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帮助和指导的,所以,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工作进行配套。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更有效果的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适量庞大而且金融机构的性质也是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也会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方法,这些都会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过程中,带来相应的麻烦。在现实的监管工作过程当中,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导致了金融机构钻法律法规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应该设立一套完整的有关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方法,保证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做到,遵守监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章办事,这样就可以在有效的降低监管的成本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我们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特点,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来进行必要的防范工作,但是在实际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相关的有效作用,表现出来的就是可有可无,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产生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参考文献:
[1]凌敢,土新华.市场竞争、风险承担与银行监管有效性――基于面板数据的分析与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2(02):18-22.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机构。然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却是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而且这些规章大多数都是以指引、意见、办法等名称出现的,所展现的法律效力较低,缺乏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如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社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应该包括农村金融法律、农村金融法规、农村金融规章、农村金融条例等,应该弄清楚我国目前都有那些农村金融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二)我国农村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当中,仅仅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提出了国家建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并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国家要通过贴息等各种手段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等,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基础性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与办法,不能形成与之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框架。与此同时,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有所提及,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另外,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满足农村有效的资金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业务等方面,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体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等营销模式的兴起,也并没有给予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定位。
(三)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欠缺
(1)在我国,很难对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予以支持。这主要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借贷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就其中的贷款担保法律制度而言,虽然有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可抵押与不可抵押的财产等给予了限定,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如现有的法律对农民转让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等权利给予了过多的法律限制性规定,然而这些财产正是农民以抵押形式提供担保并获取贷款的最主要的途径。
(2)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当中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如小额信用贷款当中并未明确“小额”的标准具体是多少,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造成贷款倾斜、监管困难等问题。
(3)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业保险对农村的金融市场的作用极其重要,然而我们国家农业保险法领域却是空白。
(4)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农村的金融业务主要存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当中,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往往统一适用相同的法律,管理的模式、方式也基本相同,也统一由银监会来负责监管。然而,农村金融就其服务的对象与服务的宗旨有其自身的特性,单就这一点,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地位
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农村金融体系给予法律规范和制约,将农村金融涉及到的最重要与最基本的内容予以规范化。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提高农村金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全面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我们应当全面落实农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是以指示、通知等为主,而有些国家则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独立立法,每个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其专门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我国也应当根据我国农业金融发展的状况,借鉴国外一些好的经验,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有关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地位,规范经济业务运作方式,明确有效地监督,使得农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
阻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辅助机制障碍主要是农村金融担保受限过大、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等。有关我国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地完善应当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扩大农村金融担保财产的范围,增强农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的求偿性和可变现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贷款方面,应当明确有关实施的具体标准,避免管理的漏洞,做到公平、公正。
关键词:金融管理;信息化;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不断应用,已经改变了传统金融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了全新金融时代的形成,使得金融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细节问题的注意,要减少金融信息化建设的不利影响,优化我国金融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
一、信息化建设在金融管理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1.金融信息化促使货币形态和职能的改变
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了等价物的交换,这就是货币,是随着社会形态不断发展衍生出的金融产物。在现代各个国家都开始统一货币,市面上最流行的就是纸币,但是随着金融信息化的不断推行,货币形态和职能不断发生改变,原有的实物货币已经演变成数字货币,大多都需要银行系统的支持,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交易。纸质货币的流通会受到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而且较为抽象,而数字货币则不会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拥有者只需要利用电子账户就可以实现货币的转账与消费,但是必须要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中介。
2.金融信息化促进了金融机构的演变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不断实施,金融机构不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建造营业场所,只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开通网络运营网点,不仅减少了成本投入,还提高了办公效率,其中最为成功的就是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快速推动了金融机构的演变。
3.金融信息化促进了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实行,信息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也不再受到空间和时间的影响,不断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加速了全球经济资本的流动,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分析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少数金融机构就开始引入金融信息化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扩展,而到了上世纪80年代,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开始引入计算机管理体系,初步实现了计算机对金融数据的处理,再到上世纪90年代,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开始实现了金融体系联网操作,有效提高了金融数据的处理效率,而如今金融机构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通过网络进行金融数据的处理和传输,不仅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还建立了覆盖全国范围的金融电子化信息服务体系。当前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我国大多部分金融机构初步实现了网络覆盖,各个城市之间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数据的传输和分享,完成了联网建设;第二,当前我国各个城市的金融机构基本都实现了信息自动化处理,银行电子账单可以自动结算,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各个银行之间也可以自主转账和办公,而且各个金融机构都实现了外汇业务自动化,报文都可以直接收发;第三,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保险行业也开始快速发展,积极引入信息化系统,各个保险机构都实现了网络自动化办公,用户可以自主上机处理各项保险业务;第四,当前我国证券行业也基本实现了无纸化电子交易,引进了证券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了全国证券营业网点的联合办公;第五,电子化营业网点的出现,已经逐步取代了传统营业模式,用户可以在系统平台上输入自己的账户和密码,自主进行业务的办理,有效提高了办公效率。
三、当前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起步时间较晚,金融信息化体系尚未健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较大的,我国必须要正视在金融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这样才能实现金融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外发达国家对我国实行技术垄断,导致我国计算机技术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不同的金融机构都在开发自己的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尤其是各大银行之间的计算机系统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交互,这样就严重抑制了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同时我国金融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无法实现统一的建设标准,使得现有标准和体制无法满足我国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需求。
2.金融企业的电子信息化建设问题较多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较多,不同体系的金融机构难以实现互联互通,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分享到大型金融机构的资源,但是由于利益收益不同,许多大型金融机构总是不愿意处理此类业务,这就使得金融企业的电子信息化建设难以实现。同时,电子金融企业的网络认证标准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体制,这也就容易给外资金融企业带来机会,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增大。
3.金融产品开发和服务体系相对落后
由于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国内大多数金融企业都将重点放在柜面业务方面,并没有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服务体系的创新,这样就使得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层次较低,无法有效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而相比国外金融机构,更多重点是放在金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发方面,可是实现自动化办公,提高了工作效率。
4.金融信息化系统安全性能较差
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不仅带来了更多便利,也带来了更多风险,金融数据业务开始实现集中处理,这样就使得金融技术风险的增加和集中。同时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初步实现一体化发展趋势,而国内金融系统也在不断实现互联互通,这样就给金融体系统一管理和控制带来安全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金融信息化风险的类型不断增加,而我国专业的金融人才较少,无法有效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安全监管,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低。
四、健全我国金融信息化体系的具体对策
想要解决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提高我国金融信息化技术,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那就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
1.加强金融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强对金融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要有充足的理论依据,为金融信息化建设指明方向。同时,还要加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从而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和互动,满足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需求。
2.加强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和综合化
当前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强对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干预,相关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整合,平衡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要促使各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同时,政府也要牵头建设跨系统网络的互联平台,各个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平台来处理各自的业务,实现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发展。此外,金融企业也要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研发,要积极鼓励自主创新,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点,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
3.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
金融企业必须要加强信息安全的提升,要建立金融数据信息备份中心,培养专业的金融信息人才,要定期对金融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风险防控意识,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政府部门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审查,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想要解决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政府必须要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金融企业也要加强金融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要依托网络技术来促进金融业务的拓展。
参考文献:
[1]刘珂君.金融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0).
[2]梁靖.浅析金融信息化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5).
[3]刘晓F.浅析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趋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1).